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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的成因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1-02 14:48: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家庭的成因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家庭的成因

第1篇

【关键词】家庭暴力;特征;成因;对策

我国的家庭暴力问题引起全国范围的关注是源于一部名为《不要和陌生人说话》的电视剧。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家庭暴力的问题日益减少,但是家庭暴力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的农村。我希望社会能更了解家庭暴力在我国产生的原因,并能找出好的办法来遏制家庭暴力对于他们的伤害。

一、我国家庭暴力的涵义、特征以及分类

关于家庭暴力概念的法律涵义,我国法律对于家庭暴力的行为做出了较为完善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1]。

对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发现其作为一种特殊的违法犯罪,它具有其他违法犯罪所不具备的特征:

1.家庭暴力的主体和对象的特殊性。家庭暴力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犯罪,因此家庭暴力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对象都是家庭成员。“家丑不可外扬”的旧思想使其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家庭暴力的客体是人身权利。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等手段给受害人的人身和精神造成一定的后果。

3.家庭暴力的故意性。实施家庭暴力的主体在犯罪过程中不存在过失,实施暴力是具有主观故意性。

学者为了更全面的研究家庭暴力问题,根据不同的标准把家庭暴力分为了不同的类型。

1.根据施暴者的性别不同,家庭暴力可分为施暴者为男性和施暴者为女性。据中国全国妇联的一项调查表明,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约占全国家庭总数的30%,且施暴者有90%是男性[2]。

2.根据家庭暴力发生的主体和对象的不同,家庭暴力可分为夫妻间的家庭暴力和家庭其他成员的家庭暴力。夫妻间的家庭暴力既包括丈夫对妻子的也包括妻子对丈夫的。其他成员的家庭暴力则包括父母对子女的和子女对父母的。

3.根据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不同,家庭暴力可分为身体暴力、言语暴力和性暴力。身体暴力是采取各种手段对受害者进行身体攻击的伤害。言语暴力是使用言语对受害者进行侮辱诽谤的伤害。性暴力是施暴者对受害者的性器官进行攻击或强迫受害者与其发生。近些年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有了新的变化,“家庭冷暴力”就是其中的一种。“冷暴力”是指夫妻在产生矛盾时,对对方表现得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漠不关心、敷衍或停止性生活,是隐性暴力中比较隐敝的做法。

二、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

我国的家庭暴力的主要形式是夫妻之间丈夫对妻子的暴力行为。我国家庭暴力的产生有多方面的原因,包括历史原因、社会原因、法律原因以及教育原因等等,下面我就一一进行分析。

(一)历史原因是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根源

家庭暴力的长期的存在与我国封建制度有极大的关系。男权文化和夫权思想是家庭暴力的历史文化根源[3]。在封建社会里妇女的地位非常低,尤其是在结婚后妇女就是丈夫的附属甚至是丈夫的私有财产。时至今日在许多发生家庭暴力的家庭里,施暴者不认为自己的行为有不对之处,更不认为自己的行为会触犯法律。

(二)社会原因是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条件

1.社会的宽容态度是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社会原因。中国有句古话:“清官难断家务事”意思是说家庭内部的纠纷就是好的官员都很难解决。家庭暴力发生了,连司法机关也对家庭内部矛盾无法插手解决,只有构成伤害罪时,司法机关才会介入。这种态度是对施暴者的放纵。

2.经济收入的差别是产生的最重要的社会原因。我国现阶段经济的发展还不是很全面,通常是丈夫的收入比较高,妻子则是全心全意的照顾家庭支持丈夫的事业。一些男性因为社会地位打涨,有所谓的“优越感”,要求全家都要服从他的意志。[5]

(三)法律原因是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原因

法律作为一种保护人民受伤害的工具,如果这个工具有所不足,那么对于人民的保护就起不到好的作用。首先,对于家庭保护没有专门立法。在我国《婚姻法》、《民法》、《刑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都做出了规定。其次,对于我国的司法部门没有专门的管理机构。

(四)教育水平低是我国家庭暴力产生的重要条件

农村有好多地方教育水平还不高,因此家庭暴力在那些地方仍被当成“家务事”看待。

对于我国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还有很多,例如:因怕“家丑外扬”的心理原因、因施暴者有心理或精神疾病的原因等。

三、我国家庭暴力对策的建议

(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机构

首先,要制定一部专门的法律,我国的家庭暴力专门法律应当是一部综合的法律,它应该是实体法、程序法、民事法和刑事法相结合的。其次,要建立专门的家庭暴力的援助机构。

(二)加强对妇女的法制素质教育工作

法律部门或居委会、村委会要经常开展教育工作和法律宣传,让妇女提高自身素质,增强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

(三)建立和完善社区监测系统

要把每个家庭都处于一个完善的监督系统之中,把医院和社区成员的工作单位也要纳入社区监测系统之中,使家庭暴力完全处在社区监测系统中。

(四)执法部门要严格及时的解决

各个部门要相互配合,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及时履行职责。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相互联系紧密协作。

总之,对于家庭暴力的最终的解决不仅需要法律的完善,更需要全社会的成员的共同努力。要彻底的解决一个问题我们必须知道它的根源,因此只要我们能够正确的认识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我们就能从根本上减少家庭暴力的产生和解决它。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

[2]谭荣光.浅谈家庭暴力的现状和对策.北大法律信息网,2008-10-23

[3]王永鸣,曾流,曾国良.我国家庭暴力的成因及对策分析.今日南国,2009年01月,第145期。

第2篇

关键词:家庭暴力危害成因对策

家庭暴力是一般公众和学者近年来最为关注的问题。尽管有法律保护妇女不受虐待,但是家庭暴力案件很少能得到,除非打成重伤或出现致死人命的情况。许多受虐妇女因此丧失了的勇气,不得不继续维持暴力的婚姻关系。有些人甚至去走极端,主张只有用暴力和谋杀的手段才能结束这种关系。北京市婚姻家庭研究会在年主办的一次婚姻质量调查表明,不论程度频率如何,丈夫打过妻子的占.%;妻子打过丈夫的占.%。中国目前正在展开关于家庭暴力对策的讨论,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确认这一针对妇女的暴力罪行,并找到制止此类行为的对策。

我国年月实行的新婚姻法对家庭暴力制定了一些具体的制裁条款,如将家庭暴力作为受害方提出离婚的一个条件,受害方离婚时可请求损害赔偿等,还明确规定受害方可以请求公安机关援助和居委会进行劝阻,因此,家庭暴力绝不是“家务事”,而是一种法律予以制裁的行为。

本文试就家庭暴力内涵、现状、危害、成因、预防与对策等方面谈一些拙见以期人们从法律、社会、心理各层面对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给予更全面、更具体、更适当的协助以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

一、家庭暴力的内涵

在国外关于家庭暴力的研究及立法较我国进行得早并经历了多年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如英国学者认为“家庭暴力是指男为了支配和控制女性在他们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之后对女性所施行的暴力和虐待行为”不论这种行为是肉体的、性的、心理的、感情的、语言上的或经济上的等等从英国学者观点看出“家庭”不仅指有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的生活共同体而且还包括同居关系及婚姻关系终止后出现的暴力行为。行为方式不仅有直观性还有非直观性的。可见家庭暴力是许多不同行为所体现的一种共同性这些行为的共同目的都是施暴者为了实现对受害人的控制。

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家庭暴力是指在家庭内部出现的侵犯他人人身、精神、性方面的行为。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与一般暴力两类。按照表现形式,家庭暴力可分为以下三类

()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工具进行攻击等。

()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言语从而引起他人难受。

()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接触。

二、家庭暴力现状

近年来,妇女运动越来越多地关注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人们从不同的角度对男性针对女性的暴力行为作出解释。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和心理分析派把暴力看作少数人的变态;社会结构论的解释则认为,暴力行为是社会的阶级差别所带来的挫折感和压抑感导致的;由于社会上有些人不能实现自己心中的目标,由于相对贫困和绝对贫困,由于恶劣的住房,恶劣的工作环境,由于缺少工作机会,一些人才会变得有暴力倾向,因此,对妇女施暴的现象较多发生在社会的下层。有许多女权主义者对暴力现象持有这样的看法:如果像统计数字所表明的那样,犯大多数对于被害妇女不是陌生人而是熟人,那么这种暴力行为就应当说是由不平等的权力关系造成的。有学者提出,家内的男女不平等与家庭暴力有直接的关系;如果夫妻平等的家庭增加了,家庭暴力一定会大大下降。

自内罗毕战略提出与针对妇女的暴力作斗争以来,各国妇女作出了积极的努力,从妇女教育和受虐妇女庇护所,到全女性警察部队的成立,一场全球性的反对对妇女施加暴力的运动正在蓬勃兴起。不少人提出建议,应当建立一个全球性的网络,把针对妇女的暴力这一问题摆进世界人权问题的议事日程当中去。这个专门对付针对妇女的暴力的全球性网络将把社会工作、法律、教育、卫生及受虐妇女庇护所等各方面的力量聚集在一起,帮助受虐妇女。

(一)家庭暴力在一定范围内存在,是影响家庭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

以北京为例,年以来,妇联系统接访的人次中,家庭暴力投诉案件件次,占总数的。打进热线的人次中,涉及家庭暴力的人次,占总数的。家暴致伤鉴定中心先后为名家庭暴力受害者进行了伤痕鉴定。对名公众抽样调查显示,夫妻吵架后动手的占,的人认为存在家庭暴力现象。家庭暴力给妇女造成了较大的伤害,同时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轻者夫妻不和,家庭不睦,重者家破人亡,妻离子散,违法犯罪。

(二)轻微伤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占一定的比例

调查显示,以轻微伤为主的轻微暴力是家庭暴力的主要表现形式。北京市家暴致伤鉴定中心鉴定的名受害妇女中,轻微伤占。妇联系统接访的起涉及家暴的案件中,轻微伤占。轻微伤中以拳打脚踢为主要表现形式,精神伤害在家庭中占有一定的比例,女性实施精神伤害的比例高于男性。

(三)施暴者的年龄、文化和职业呈多元化,低学历、工人、农民占多数

对北京妇联系统案件的统计分析显示,市区的案件、市郊的案件有家庭暴力情节,农村比城市高了近个百分点。施暴者年龄在岁以 下的占,岁的占,岁的占,岁以上的占。施暴者中工人、农民占,个体经营者占,下岗失业人员占,干部(包括公务员、职员、军人等)占。施暴者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的占,高中中专的占,大专以上的占。由此可见,年龄在岁、文化素质低、工人农民的施暴者占多数,公务员、职员、军人等较高文化素质和高层次人群中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家庭暴力现象。农村与城市相比,农村岁以下和城区岁以上的施暴者,农村初中以下和城区大专以上学历的施暴者分别高于对方。

(四)公众求助意识增强,妇联、村居委会成为求助的首选单位

对妇女热线情况统计显示,年有的家庭暴力受害者通过派出所、指挥中心、街道、居委会等途径求助,××年求助比例提高了个百分点。对问卷调查的统计显示,遇到家庭暴力时,的人希望求助外界解决。在选择求助单位时,的人选择妇联、村居委会,的人选择法院或派出所,的人选择亲戚朋友,的人选择双方单位。妇联、居委会成为公众解决家庭暴力的首选单位。

(五)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较高

调查显示,%的人认为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人认为妇女、儿童、老人是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的人认为家庭暴力不仅是肉体的伤害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及待。对家庭暴力行为的认识中,殴打、限制人身自由、捆绑、拘禁分别占、、、。恐吓、咒骂、威胁、人格、讥讽分别占、、、、。由此可见,随着婚姻法的宣传普及,公众对家庭暴力的认知度较高,对家庭暴力内涵及行为的认识与婚姻法的定义相符。

三、家庭暴力的危害

首先,家庭暴力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权利。具体为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和自由权。

其次,家庭暴力伴随着对妇女的精神摧残。由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绝大多数是妇女,因此她们受到肉体和精神的双重伤害只不过因为身体上的损伤是外在的、较为明显而吸引了人们更多的注意精神上的损伤是内在的、较为隐蔽而容易被忽视。精神的创伤往往比身体上的创伤更难以愈合遭受暴力的妇女长期生活在恐怖、紧张的气氛中心里充满了恐惧与悲哀有的悲痛欲绝导致心情抑郁或精神分裂。在找不到正当的解脱途径的情况下她们只好采取回娘家、出走甚至自杀等消极反抗方式。当虐待超过了她们肉体、精神的承受能力时有些被迫走上了犯罪的道路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了害人者。有资料表明:我国五成以上的女性犯人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家庭暴力严重地危害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发展和进步。社会发展是全人类的共同事业需要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社会的每一个人都应当是社会生存、发展的创造者。而那些受家庭暴力侵害的人在其生命、生存及人身权利、人格、名誉等这些做人最基本的权利都被暴力所侵害、所剥夺的情况下在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的情况下又如何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社会生产、发展中去呢家庭暴力不仅严重侵害了这部分人的人身权利而且影响了他们参与社会活动、社会生产的积极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也直接间接地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家庭暴力也严重地危害下一代人的健康成长。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在这样的家庭中成长起来的子女深受家庭暴力的影响其生理、心灵上必然会受到较大的伤害也会给下一代人的心理投下灰暗、悲伤的阴影在这种家庭环境中成长起来的子女大多数患有恐惧、焦虑、孤独、自卑、不相信任何人等心理障碍。在他们长大之后如果其心理得不到及时诊治很可能会成为新的家庭暴力的实施者其中有的人甚至会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结果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一点已为社会上发生的许多案例所证实。

四、产生家庭暴力的原因

(一)“夫权思想”是滋生家庭暴力的土壤

几千年“男尊女卑,男主女从”的封建思想在一些人的头脑中根深蒂固,把妻子作为私有财产,认为“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特别是一些先富起来的人,在家里以功臣自居,把妻子视为奴婢,稍不如意就拳打脚踢。有的妇女把丈夫作为自己的生活支柱,经济上、心理上依赖丈夫,面对丈夫的暴力行为不敢反抗。

(二)生存压力是导致家庭暴力的重要因素

激烈的社会竞争给人们带来了较大的生存压力,当夫妻一方或双方失业,家庭生活来源短缺时,家庭矛盾突出,家庭暴力随之产生。特别是作为“一家之主”的丈夫一旦失业或者工作不景气,面对巨大的生活、思想和生存压力,常会通过酗酒宣泄,因为酗酒引发的家庭暴力不断发生。

(三)缺乏制裁措施是家庭暴力蔓延的重要原因

我国法律对家庭暴力的惩罚性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新婚姻法虽然规定了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过错赔偿制度,但操作上有一定困难。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暴力索赔问题,法律上没有依据。对占家庭暴力绝大多数的轻微暴力行为,现行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处罚规定。

(四)宽容态度纵容了家庭暴力的产生

“家庭暴力是私事,外人最好少干预,清官难断家务事”等意识在社会上有很大的市场。一部分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外人最好别插手。遇到家庭暴力后,大多数人选择自己解决甚至选择离婚。

(五)缺乏救助渠道,影响了家庭暴力的解决

目前我国救助渠道很少,对于急于摆脱暴力环境的妇女,无法提供紧急援助,使处在暴力中的妇女心理和人身安全不能得到完全保障,暴力行为得不到及时制止。

五、反家庭暴力对策

家庭暴力严重侵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影响了家庭和社会的稳定,作为一个社会问题必须得到广泛关注。为此,提出以下对策:

(一)把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政府行为

政府重视和干预是解决家庭暴力的根本途径。因此,在反家暴工作中,政府应发挥主渠道作用,把反家暴工作纳入相关职能部门的目标责任,纳入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和安全文明社区、文明家庭创建活动考核体系,纳入综合治理工作的具体目标,制定配套的行政措施,从政策和经济上对反家暴工作给予支持。同时,要对立法和司法人员、医务人员、社会工作者进行反家暴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决策层和执法者的性别意识和反家暴意识。

(二)加大执法力度

依法打击家庭暴力行为是反家暴的关键环节。执法部门应加大执法力度,做到预防为主,违法必究。将家庭暴力干预纳入 指挥中心和社区警察的工作范畴,在派出所建立“反家暴示范点”,探讨实施“救助卡”“告知卡”和“超前预防,事中干预,延伸服务”的工作模式,使公安机关成为反家暴的首要环节。还要进一步提高警察反家暴的意识和技巧,加大干预力度,提高工作水平。同时,检察机关和司法审判机关也要加大家庭暴力案件的执法力度,切实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

(三)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反家暴意识

提高公众的法律素质、道德水准、反家暴意识和妇女的自我保护意识,是反家暴的基础。要通过宣传栏、婚姻家庭学校、家庭对话会、法律进家活动、广场咨询、法庭进社区等面对面的形式,向公众传授反家暴的方式方法和法律知识,在全社会形成家庭暴力是社会公害,人人反对家庭暴力的良好氛围。要借助媒体的力量,通过对一些大要案的曝光、以案说法等形式,鞭笞家庭暴力行为。要把有无家庭暴力作为评选“五好文明家庭”的条件,倡导文明、健康、新型的家庭关系。要加强对妇女的法制教育,转变“家丑不可外扬”的错误观念,引导妇女学法、知法、用法、守法,帮助广大妇女树立证据观念和证据意识,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还要教育妇女树立“四自”精神,提高素质,增强抵御家暴的能力。

(四)加强社区防范,健全社会防控机制

完善的社会支持网络是有效防治家庭暴力的重要保障。社区是防治家庭暴力也是保护妇女人身权利的第一道防线,要强化社区反家暴意识,把反家暴纳入基层居民自治组织管理的视野,成立社区反家暴工作领导小组,建立由街道综治办、妇联、派出所、法庭、社区医院等部门参加的社会支持网络,形成分工合作、互相联动的工作机制。设立家庭暴力致伤鉴定中心,“家庭纠纷调解站”,“社区反家暴工作站”,家庭暴力投诉热线,或开展“零家庭暴力社区”、“优秀妇女维权岗”创建活动等,制止家庭暴力行为。

(五)畅通救助渠道,建立有效的社会保护机制

救助、保护妇女,是反家暴的重要环节。国外建立解除受害妇女身体痛苦和心理压力的救助机关的做法值得借鉴。要设立“受害妇女心理指导站”、“心理医疗诊所”、“反家暴救助中心”等社区救助服务机构,建立为受虐妇女儿童提供紧急、临时居住的妇女避难所,畅通家庭暴力的解决渠道,从生活和心理上帮助受害者渡过难关,树立生活的信心。

(六)加强国际交流与项目合作,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第四次世妇会《行动纲领》把“对妇女的暴力”列为个重点关注的领域之一之后,世界各国都开始了反家暴工作的探讨和实践。我们应加强国际交流和项目合作,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做法和经验,提高反家暴工作水平。

六、对于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建议

救助应该应以预防为先,调解为主,诉讼为辅。

一、早期救助(也可以称其为主动救助)

早期救助的实施主体应该是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主要的手段还是以教育为重,宣传法律法规,提倡良好社会风尚。居委会和村委会可以设立定期的法律咨询服务,就有关家庭经济财产纠纷,离婚事宜,婚内双方权益,继子女、继父母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以及有关赡养、抚养、扶养等的问题给居民、村民提供意见。尽早使其了解自已在法律上会获得哪些帮助,将家庭暴力发生的可能性或危害性降到最低。定期的组织辖区内的妇女学习防暴技巧,相关法律措施。加强对男性家庭成员的法制教育,毕竟半数以上还是男性为施暴者。

作好邻里互救工作。有家庭暴力发生的家庭的邻居作为知情人有义务及时报告有关机关;对已遭受暴力侵害,身心损害严重,有可以预见的生命危险的受害者应施予援手,避免悲剧发生。

居委会和村委会还可以与几家主要的医疗机构挂钩,有辖区内的因家庭暴力受伤到该医疗机构诊治的,医疗机构应及时通知相关负责人,保存重要验伤报告、诊断结果。

各级妇联还应有效保障妇女权益,指导和监督基层组织开展工作,必要时提前介入家庭危机。

民政部门应加强对新婚夫妻的反家庭暴力教育,以个案警示他们。要对年老公民作定期的探访。

教育部门要对在校学生结合实际进行家庭美德教育,普法,使他们了解自身权益。

男性受害者增多,妇联及各基层组织也应兼顾对于他们的救助。家庭暴力事件总有一方是女性,不能因女性成为受害者就重视,男性成为受害者就不顾,对于施暴之妇的教育也应重视。

二、被动救助

()受害者未成为加害者

因为家庭暴力案件还是属于自诉案件,当事人不报或未至严重地步法律无法介入,所以各基层组织,妇联及民政部还是以调解为主要手段,缓解家庭暴力对于受害者的影响。提倡推广社区调解员制度。在调解无效,暴力行为仍存在的情况下,可建议受害当事人向法院提讼。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双方,法院应尽快作出判决准予离婚。避免在此过程中,施暴者变本加厉。

()受害者成为加害者

我所说的受害者成为加害者,指先前的受害者在遭受长期的暴力侵害、受虐后,忍无可忍之下作出使施暴者伤亡的行为,从而成为加害者。这里,受害者显然触犯了刑律,法不容情,治罪是肯定的,但法律还应酌情考虑。实现对受害者的最后救助。

受虐妇女综合症就是在这种情况下被提出用来证明受害者行为的合法性,即属于正当防卫。这在法律界有争论。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解释受虐妇女由于长期遭受丈夫或同居男友的暴力侵害,在心理上产生了一种无法摆脱施暴者的无助感,以及她们对施暴者的暴力行为或暴力威胁作出过激反应的合理性[],而正当防卫是针对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伤害行为所采取的致使行为人伤亡的行为。我认为这二者是相符的,受虐妇女综合症可以作为法官判案的一个有力依据。

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是受害者对显性的,外在的,肉体上的一种侵害的反击,受虐妇女综合症则是受害者对隐性的,内在的,精神上的一种侵害的过激反应;法律保护的不仅仅是公民的肉体安全,还包括精神安全。正当防卫强调了要在侵害行为进行过程中施实,其实,家庭暴力,虐待行为,是一个长期的,持续性的,经常性的行为,这种侵 害行为对于精神上是一直持续从不停顿的,这就符合了侵害行为进行中的条件。

第3篇

【关键词】秦人 家庭婚姻道德 规范伦理

传统观点认为,秦代任用法家、崇尚功利,焚书坑儒,蔑弃儒学,在一定程度上中断了儒家伦理道德。通过对统一前的秦国以及统一后的秦国家庭婚姻道德生活的考察,发现实际情形并非如此,秦人的家庭婚姻道德生活实践在中国传统道德生活史上具有重要的转向意义,即从个体德性的伦理诉求转向群体社会规范的伦理诉求,对后世家庭婚姻道德规范伦理的建立具有重要的奠基作用。本文拟从父子伦理和婚姻伦理两方面予以考察。

孝道的绝对性与制度依赖

秦人原处西陲,久与戎狄杂居接触,礼义道德观念相对滞后。自商鞅变法以后,整顿风俗,道德观念也随法家的律令得到强调,如睡虎地秦简《秦律·为吏之道》:“君鬼(读为怀,意为怀柔)臣忠,父兹(慈)子孝;政之本殹(也)。”①在这一观念指导下,秦律对孝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强调子对父的绝对顺从。

一方面,法律禁止子告父,而父对子所犯的过错则不予惩罚或减轻惩罚如睡虎地秦简《法律答问》:“‘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为‘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他人(又)袭告之,亦不当听。”②这里明确规定儿子私自不能告发父母,若告,反而获罪。《法律答问》还规定:“‘父盗子,不为盗。’今叚(假)父盗叚(假)子,可(何)论?当为盗。”③即使是父亲偷拿了儿子财物,都是合法的,只有养父盗非亲生的儿子的财物才能称为盗。甚至,父亲杀亲生子在法律上都可以从轻处罚,如《法律答问》:“‘擅杀子,黥为城旦舂。其子新生而有怪物其身及不全者杀之,勿罪。’今生子,子身全也,毋(无)怪物,直以多故,不欲其生,即弗举而杀之,可(何)论?为杀子。”④

另一方面,若父告子不孝,则要处以重罪。如《法律答问》:“‘免老告人以为不孝,谒杀,当三环之不?’不当环,亟执勿失。”⑤这里的“环”据睡虎地秦简整理小组注释:“环,读为原,宽宥从轻。古时判处死刑有‘三宥’的程序,见《周礼·司刺》。”即是说,老人若告子不孝,官府不必履行判死刑的‘三宥’程序,要立即拘捕惩处。即便父亲杀不孝之子,只要向官府禀告,就可不予治罪。秦律中对儿子殴打父母长辈的不敬行为,要处以重刑。如《法律答问》:“殴大父母,黥为城旦舂。”⑥

以上秦律对父子间发生法律事件的规定和解释,明显带有维护孝道,强调父对子的绝对支配权的意味。

秦的统治者在日常生活中也很注重贯彻孝道,为天下作出表率。据《说苑·正谏》中记载,嫪毐作乱,嬴政车裂嫪毐,并将嫪毐与其母私通所生两弟装在口袋里摔死,将其母迁出都城。下令“敢以太后事谏者,戮而杀之,从蒺藜其脊肉干四支,而积之下。”茅焦冒死进谏说:“陛下车裂假父,有嫉妒之心;囊扑两弟,有不慈之名;迁母萯阳宫,有不孝之行;从蒺藜于谏士,有桀纣之治。今天下闻之,尽瓦解无向秦者,臣窃恐秦亡为陛下危之。”秦王嬴政听后幡然悔悟,“乃立焦为仲父,爵之上卿;皇帝立驾,千乘万骑,空左方自行迎太后萯阳宫,归于咸阳”。⑦太后去世,嬴政将其与父庄襄王合葬,以尽人子养生送终之礼。在始皇二十八年的《封禅文》中,诏告天下:“事天以礼,立身以义,事父以孝,成人以仁。”⑧

此后,孝道观念在秦朝后来的统治者那里也成为行事的一大准则。《史记·李斯列传》记载始皇死后,赵高欲立胡亥,胡亥曰:“废兄而立弟,是不义也;不奉父诏而畏死,是不孝也。”可见,即使像胡亥这样昏庸的人心目中也存在着“孝”的观念。赵高伪造的诏书中,就是以“为人子不孝”为借口而赐死公子扶苏的。扶苏接到诏书后,对蒙恬说“父而赐子死,尚安复请!”说明后世所传“父叫子亡,子不得不亡”的观念已经产生。李斯在和赵高的辩论中说过“孝子不勤劳而见危”的话,可见孝在道德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另外,《汉书·陈胜传》记载秦末战乱中,赵国人韩广因顾忌其母在赵地而不敢在燕地自立为王,《汉书·项籍传》中记载陈婴不敢违背其母意愿而自立为王,这些例子均表现了在一般士人阶层已有守孝道重于个人功业的观念。但是,在秦朝社会基层的孝道实践中,孝道并没有成为普遍的自觉行为。由于秦人治国奉行功利主义,自商鞅变法以后,为增加赋税,强制推行分户政策,规定“民有二男以上不分异者倍其赋”(《史记·商君列传》),从而导致家族被拆散为夫妻为核心的小型家庭,前文所引秦律中父盗子财产无罪本身说明了父子别居的现实。《汉书·贾谊传》中引贾谊《陈政事疏》论秦俗之败:“故秦人家富子壮则出分,家贫子壮则出赘。借父耰鉏,虑有德色;母取箕帚,立而谇语。抱哺其子,与公併倨;妇姑不相说,则反脣相稽。其慈子嗜利,不同禽兽者亡几耳。”充分表明当时父母子媳之间关系非常紧张,父子人伦关系的功利性。秦律及其案例中出现的父告子不孝、父杀子、子告父等与其说反映了秦人已有孝道观念,毋宁说从另一方面证明了秦人父子关系的淡漠化,最后不得不借助法律手段来强制维护。

婚姻道德观念的功利性和制度化

第4篇

中国社会正处在一个快速变化和全面探索的时期,两性关系和婚姻家庭领域期待解决的问题成堆。婚姻家庭法是观察和理解社会的基本视角之一。婚姻家庭法中具有基础地位的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婚姻利益、配偶权与夫妻忠实、同性恋与同性结合等问题。所以我国也相应增设了新婚姻法,同时对我国各种制度和制约有力进一步的完善和提升。

一、新婚姻法对我国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1)关于夫妻互相忠实义务。对于这项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既是一夫一妻制的本质要求,也是社会主义道德的基本要求。原婚姻法对夫妻间的忠实义务这一夫妻关系最核心的内容没有作出规定。新婚姻法第一次明文规定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

(2)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新婚姻法有针对性地在保障原则实施的禁止性条款中,增加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这表明新婚姻法对“包二奶”、姘居等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持禁止和反对的原则态度。不仅如此,新婚姻法还通过其他条款明确了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的法律责任。这就从立法上增强了维护一夫一妻制的力度。

(3)禁止家庭暴力。以往的法律对家庭暴力的表述并不明确,存在着针对性不强,规定不明确,立法分散,原则性强而可操作性差的缺陷.致使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新婚姻法第一次在法律中明文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同时,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部分明确了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家庭暴力实施者所应承担的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加大了打击家庭暴力和保护家庭成员的人身权利的力度,也为各地制定反家庭暴力的地方性法规、规定提供了基本法上的依据。 (4)关于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对于本不存在婚姻关系,应确认其无效的两性关系却按离婚处理,实质上是承认违法的结台也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不仅不利于维护婚姻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也不利于对受害者权和J的保护。新婚姻法借鉴了国外的一些做法,增设了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有利于贯彻实施结婚的法定要件,提高婚姻质量,减少婚姻纠纷。

(5)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由于我国法律对离婚过错方没有处罚与补偿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但这种照顾从范围和数额上也仅局限于夫妻共同财产,而不能涉及过错方的个人财产,所以无论对过错方的处罚还是对无过错方的保护均显得力度不够,致使无过错方往往得不到任何补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充分体现了婚姻法对弱者和无过错方的扶助保护,具有填补损害、精神抚慰、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三重功能。它还可以消除无过错方的后顾之优,保障其离婚自由的实现。

(6)关于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难点之一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夫妻双方在离婚时争抢子女直接抚养权以及取得直接抚养权一方不让对方探望子女以此来惩罚对方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增设离婚父母对子女的探望权,既有助于离婚纠纷的解决,保障父母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使子女顺利成长。

二、消除婚姻家庭法律体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增强了法律的统一性

我国婚姻法的渊源形式多种多样,既包括最主要的《婚姻法》,又包括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制定的行政法规、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不同形式的法律文件难免存在着矛盾和冲突。例如:原《婚姻法》与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之间存在着不协调《婚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中所列举的认定夫妻感情 破裂的l4种情形,有些与感情有关有些则与感情没有直接关系。这难免会使人产生疑惑: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标准到底是什么?司法解释与我国民政部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也有抵触之处。《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却规定“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可判决准予离婚。这样,就出现了同一违法行为由不同机关处理其后果完全不同的怪现象:由法院处理,赋予其合法婚姻的效力,按离婚处理;由婚姻登记机关处理.其婚姻则为无效婚姻。新婚姻法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制度的增设以及对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列举规定。有效地消除了不同婚姻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矛盾和冲突,增强了法律体系的协调性和统一性。

三、细化了法律规定使其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

第5篇

关键词: 幼儿 问题行为 家庭教育

作为幼儿主要的生活环境,家庭在幼儿行为问题发生中起着最直接和最重要的作用。尽管幼儿问题行为发生的原因十分复杂,既有幼儿自身生理和心理特质的原因,也有幼儿园和社会等因素的影响,但人们在探讨青少年犯罪等问题的时候,常常会追溯到其孩童阶段家庭方面不可忽视的影响。因此,探讨幼儿问题行为与家庭因素之间的关系,对于我们防止幼儿发生问题行为、养成健康人格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案例

笔者深入到幼儿园和家庭,选取了三个有明显行为问题的幼儿作为研究对象,通过观察记录及对幼儿教师和家长的访谈,得到了比较丰富的资料。

案例一:某女孩,4周岁。据教师讲,她刚入园时,很长一段时间里,总是不能离开她的妈妈,放声大哭,不肯进班。即使在妈妈走后很长时间,还是在哭。直到哭累了,才看看别人,但一看到教师看她,就低下头,吮手指。其实,幼儿刚入园哭闹是正常的。但一般幼儿适应期比较短,像她这样持续时间较长的幼儿并不多见。笔者对这个幼儿进行了观察,发现她在幼儿园一天的活动中,很少开口说话,也很少和其他小朋友一起玩,活动室的玩具和游戏也吸引不了她。这些说明她与其他幼儿不同,她的害羞、焦虑等表现反映出她具有一定的儿童社会退缩行为特征。

通过了解其家庭状况,笔者得知小女孩自小由爷爷奶奶带着住在乡下,接触的人较少,平时也少与其他同伴交往。直到3岁多才回到父母身边,但其父母因为工作繁忙,接送小孩都是匆匆忙忙,没有太多时间与孩子交流。

案例二:某男孩,五岁半,非常好动。据教师介绍,他是前段时间从别的幼儿园转入该园的。刚来的几个月里,他表现出了十分好动的状况。平时不能安静地坐着,室内活动时手脚不停,常离开座位乱跑;吃午餐时玩勺子,不能安静地吃饭;午睡时东翻西翻,不能好好睡觉。笔者观察到,他上课时根本不听教师讲,自己在那儿搞小动作,或逗别的小朋友。通过了解其家庭情况,得知他的爷爷奶奶很宠他,小错不批评,犯了较大的错,也总在其哭闹中了事。而他的父母由于工作忙,常把孩子交给其爷爷奶奶带。虽然该小孩父母对孩子要求严,但是教育方法简单,非打即骂,结果与孩子关系紧张,对此两人不知该怎么办。

案例三:某男孩,六岁,据说他不能和其他小朋友友好相处,常有小朋友告他的状。笔者观察到,在活动中他表现霸道,常跟其他幼儿抢玩具,难以和别的同伴合作。小朋友们说他常欺负人,不喜欢跟他玩。笔者对其家庭情况比较了解,其父母在外地做生意,照顾他的是其姨父姨母,由于不是自己的孩子,他们对其比较宽容,甚至可以说是纵容,所以他一贯很霸道,养成了“唯我独尊”的性格,要求得不到满足时就乱发脾气。

二、成因分析

通过对以上三个幼儿的问题行为的分析,可以归纳出发生问题行为的两大影响因素:

第一,亲子教养对幼儿身心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以上案例中的幼儿由于种种原因或不能与父母一起生活,或是在一起的时间不多,虽说孩子的抚养者也爱他们,但终究无法代替父母的爱。在案例一和案例二中,孩子比较多的时间和爷爷奶奶在一起生活,主要涉及我们通常所说的隔代教养问题,即由祖辈承担起对孩子抚养和教育的责任。从案例中不难发现,隔代教养存在的一些不良影响:一是隔代教养影响儿童性格的健康发展。虽说祖辈对孩子的疼爱之情溢于言表,但祖辈之爱与父母之爱终究是不同的,祖辈毕竟年纪大了,比较喜欢安静,还难免有抑郁、焦虑等的消极心理,儿童如果长期生活在这样的环境中,容易产生像人际交往恐惧等心理障碍。二是隔代教养阻碍儿童智能的培养开发。总体而言,大多数老人文化水平不高,对新观念、新知识接受能力差,缺乏超前意识。对孩子只讲吃饱穿暖,不重学习教诲。有些老人喜静,和幼儿少交流,从而影响了孩子表达能力的培养,这些易使儿童形成孤僻的性格。而且,老人出于安全的考虑,常限制儿童的自由活动,使儿童失去许多感知世界的机会。三是隔代教养易导致儿童的“恃宠”。许多祖辈对孩子十分宠爱甚至溺爱,无形中滋长了孩子的依赖性,容易使其形成任性、骄纵等心理特点和不良习惯,孩子与祖辈日益亲近,而和父母关系疏远,亲子关系受到影响。

因此,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应当由父母直接抚养和教育幼儿,以形成良好的亲子关系。在和谐的亲子交往中,父母随儿童做各种活动,使儿童用探索的眼睛感知世界,获得各方面的知识和能力,更重要的是亲子感情的沟通,使父母能更好地了解孩子,发现孩子需要引导的问题,同时孩子从父母那里深切感受到关怀和爱,获得一种充分的安全感,心理得到健康发展。

第二,家庭教育方式不当是幼儿问题行为发生的重要因素。

可以说,家庭是幼儿社会化的第一课堂,而家庭教育方式直接影响孩子的行为,传达着价值观念、行为模式、社会规则和道德规范等。家庭教育方式主要分为专制型、放任型、民主型三类。专制型的教育方式是家长把孩子作为附庸,对孩子的行为过多干预,要求其遵从自己的意志行事,稍有违背就训斥和惩罚。放任型的教育方式主要表现为家长采取放任自流的态度,对孩子不作严格要求和必要约束,任其发展,孩子做错了事,也不及时批评教育和正确引导,而是无原则地宽容、庇护,与孩子较少交流和沟通。民主型的教育方式主要表现为父母把孩子作为活泼个体,采用民主平等的方式对孩子进行教育,培养他们自理、自制的能力,对孩子的要求、期待及奖惩比较恰当,常与孩子交流沟通,并能及时纠正自己在教育孩子中的失误。在案例中不难发现,案例二中的男孩由于受到爷爷奶奶的宠爱,不受约束,在放任型的教育方式下,养成了任性固执、自由散漫的性格。回到父母身边时,父母对孩子的控制约束,激起了孩子的反抗情绪。案例三中孩子的姨父姨妈因为孩子不是自己的,不敢严格要求,也采取了放任型的教育方式,结果孩子变得自以为是,脾气暴躁。

三、教育建议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要防止幼儿问题行为的发生,作为家长应特别注意:

1.两代人教养的和谐统一。

现代社会中,随着生活节奏的加快、工作压力的增加,双职工家庭在我国城市居多,这样,父母与幼儿每天分离时间较长,在一起活动交流的时间较少。显然,隔代教养为年轻的父母们解决了一些现实问题,祖辈对孩子的慈爱宽容,也可以让孩子自然成长。但是,隔代教养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弊端。这并不是隔代教养本身的错,关键在于如何实施教养。因为即使是亲子教养,若父母教养不当,也会给孩子带来伤害。所以,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父母教养与祖辈教养需要注意相互协调。

其一,父母应明确自己对孩子的教养责任,让孩子真切感受到关爱。一些父母认为把孩子交给祖辈带,他们就该对孩子全权负责,在潜意识中忽视了自己对孩子的教养义务。因此,即使孩子与祖辈住在一起,父母再忙也应抽时间与孩子相聚或生活在一起,多关心了解孩子的状况,让孩子体会到爸爸妈妈对他的爱。

其二,父辈与祖辈优势互补。一般而言,祖辈们生活阅历丰富,注重对孩子生活方面的照料;而父辈接受能力快,理论知识较多,重视对孩子智力的开发。

其三,注意保持两代人教养态度的一致性。家长之间对孩子教养意见和态度的不一致,会使孩子觉得有机可乘。比如,孩子一不称心就哭闹发脾气,而祖辈出于对孩子的娇惯,常常无原则地迁就了事,易使孩子逐渐变得任性、骄纵,在祖辈的一味保护下,孩子会觉得自己有了靠山,即使父辈教育正确,也敢和父母作对,这很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两代人应该相互理解和彼此支持,努力在对孩子的教养方面做到配合统一。

2.营造良好的家庭氛围。

家庭是孩子最早接触的环境,父母对待孩子的正确态度、严而适当的教育方式、和谐的家庭气氛及父母的榜样示范是孩子形成健康个性和行为的必要条件。孩子在充满关心和爱护的环境中可以自由、幸福地成长,有利于形成健康的人格。第一,家长要尊重孩子。家长应既是孩子的长辈,又是朋友和伙伴,和他们共同玩耍、活动、探索,鼓励孩子动手动脑并有自己的见解。对于孩子好的表现应赞赏、表扬;对孩子的不合理要求或错误言行,不能简单粗暴对待,而应循循善诱,给予正确引导。第二,父辈和祖辈应相互体谅,共同为孩子创造一个欢乐祥和、尊老爱幼的家庭环境。其三,家长应做个“有心人”。作为孩子的父母,需时时注意自己的言行。有的父母不懂教育规律,孩子犯了点儿小错,就把孩子批评得一无是处,甚至打骂相加,结果可能使孩子形成胆小、压抑或反叛的性格,也可能为孩子所模仿,变得粗暴不讲理。因此,家长必须时时留心自己的言行,给孩子做个好榜样。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家长还要善于观察孩子的日常活动和心理变化,使一些不良情绪和行为能够被早发现、早制止。

3.教育内容不可偏废,改进教育方法。

现实社会中,不少家庭在设计和安排教育内容上存在片面性,具体表现为重视培养特长,如教孩子弹琴、跳舞、画画,而忽视了夯实基础;重视孩子智力的开发,而忽视了儿童健康人格的培养。笔者认为,这样做容易使孩子在个性上变得自私自利、骄傲任性、自理能力差。因此,家长在开发孩子智力、培养其特长的同时,应更多地关注孩子的心理健康,及时发现和纠正孩子胆怯、孤独、恐惧等不良的心理问题,及早防止幼儿问题行为的发生。

另外,家长的教育方法简单粗暴,非打即骂是不可取的,家长应正确认识孩子存在的问题,加强对孩子的正面教育。我们知道,儿童正处于生长发育阶段,本身具有好动、好奇的特点,他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活动来认识外界事物。所以家长们不能用成人的眼光评价幼儿的行为。如案例中那个多动的男孩,比其他幼儿显得多动了些,但不能就此认定他的行为都是不好的。笔者发现他喜欢干的事儿不少,玩儿时也很用心,但他不知什么时候玩、该怎么玩,所以常出现一些多动行为。针对这种情况,家长和教师注意教育方法:第一,转移孩子的注意力,先制止其不良行为,再对他耐心细致地说服教育,让他知道错在哪儿,该怎么做;第二,可采取行为引导方法,引导孩子把比较多的精力花在他感兴趣且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上,如陪孩子做智力游戏、玩积木拼图等;第三,多和孩子在一起,引导他如何正确地与同伴交往;第四,孩子有一点进步,注意及时表扬鼓励,并适当提出新的要求。

幼儿的问题行为会妨碍幼儿身心健康发展,我们应注意幼儿问题行为发生的诸多影响因素,并在幼儿的成长过程中,尽量避免一些不科学的教育行为,努力为孩子创造一个有利于他们发展的良好的家庭环境。

参考文献:

[1]魏燕.幼儿问题行为的家庭原因分析[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6,18(3).

[2]汤燕辉.有社会行为问题幼儿的个案研究[J].教育导刊,2004,9.

第6篇

一、单亲家庭子女心理障碍的表现

(一)缺乏关爱

单亲家庭子女普遍存在缺乏家庭的关爱。有的父母离异之前,父亲或母亲就长期离家,离异之后,小孩跟父母一方生活,难以见到另一方家长,更有甚者,父母离异以后,小孩就放到爷爷奶奶或亲戚家,孩子长时间见不到父母,有的单亲家长则忙于重组家庭,无暇顾及孩子。

(二)心理封闭

由于孩子很难见到父母,十分孤独,感情饥渴,再看到周围的同学、同龄孩子被父母呵护,非常羡慕,自己又得不到,因此,心理封闭,不愿与其他人接触,喜爱独处,长此以往,心理封闭,甚至患上自闭症。

(三)精神萎靡

单亲家庭子女普遍存在精神萎靡不振,情绪不高,干什么都没有兴趣,什么都不太愿意干,注意力集中时间短,进取心较弱,学习成绩普遍较差。

(四)性格脆弱

单亲家庭子女的性格较脆弱,难以经受挫折,稍有一些波折,就心灰意冷,尤其在受到老师批评后,往往抵触情绪较大,有的干脆破罐子破摔,容易为一点小事跟同学发生矛盾,且忌恨、报复心理特别严重。

(五)自控力差

单亲家庭子女情感波动较大,自控能力较差,即使认为不对的事情,也要去尝试,有的经常打架、惹事,上课捣乱。据有关统计,未成年人犯罪一半是单亲家庭子女。

二、单亲家庭子女形成心理障碍的原因

(一)父母不闻不问或很少过问

学生在成长过程中,父爱和母爱缺一不可,由于单亲家庭子女缺乏父爱和母爱,甚至两者都缺乏,即使得到点爱也是暂时的,残缺不全的。小孩放到爷爷奶奶处,长时间不和父母见面。还有的子女跟父亲或母亲生活,而家长的工作繁忙,很少过问孩子,孩子甚至一连几天都没有时间和家长谈话或很少交流。

(二)自卑心理导致孤僻

单亲家庭子女往往有一种很强的失落感,他们渴望得到父爱或母爱,但又得不到或很少得到,因此产生自卑心理,长期下去导致性格孤僻。同时,长时间得不到关爱,也使子女缺乏动力,郁郁寡欢,学习、生活劲头不大。

(三)心灵受伤害致使性格脆弱

父母离异前,很少有不吵闹的,还有的父母离异以后,一方也来吵闹,甚至有些家庭为了探视权而发生纠纷,孩子整天在吵闹中生活,心灵上受到很大的伤害,遇到挫折就心灰意冷。

(四)被冷落使他们常做出格的事

单亲家庭子女常做一些出格的事,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受冷落的感觉,他们长期得不到父母的关怀,因此他们想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来引起老师、父母对他们的关注。这就是有点单亲家庭子女想犯错误的原因所在。还有的单亲家长或爷爷、奶奶,认为父母离异,欠孩子的较多,当孩子有缺点错误后,听之任之,放任自流,也使他们做事容易出格。

三、单亲家庭子女的教育策略

单亲家庭子女能否克服心理障碍,关系到他们将来能否健康成长,能否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才。作为教师,有义务也有责任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

(一)关注成长,把爱洒向他们的心田

教育事业是爱的事业,单亲家庭子女最缺乏的就是关爱,教师应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因此,教师应当把爱的阳光洒向他们的心田,生活上关心他们,嘘寒问暖,上课多提问,学习上重点辅导他们,下课经常与他们谈心、倾听心里话,把单亲家庭的孩子当亲生孩子一样看待。当他们情绪低落时,更应当给予关怀,并及时疏导他们,让他们感受到爱,感受到老师是真心关爱他们的,使他们精神饱满,情绪高昂地学习、生活,教师的关爱是单亲家庭子女克服心理障碍的关键。

(二)保护他们,不用尖刻的语言刺激

单亲家庭子女情绪波动较大,往往不能持续地保持高涨的情绪,这就需要教师有耐心,要注意保护他们的自尊心,当他们有了缺点错误后,用温和的态度、和缓的语言,帮助他们一起分析原因,制定对策,尤其不能在大庭广众之下批评他们

(三)不断激励,给他们上进的动力

精神力量是巨大的,教师要不断激励单亲家庭子女,激发他们上进的自信心,当他们精神振作或学习等方面取得进步时,要及时大张旗鼓地表扬他们,使他们更加产生上进的动力。

(四)融入集体,多参加学校活动

单亲家庭子女由于性格孤独,也不愿意参加集体活动。教师可以让几个学习、品德都较好的同学,与他们组成互助小组,下课、放学一起玩耍、写作业。集体活动,如运动会、班会、文艺演出、出黑板报、春游、秋游等让他们担任一定的角色,让他们在集体活动中陶冶性格,愉悦心情,产生动力,忘却烦恼,奋发向上。

(五)自立自强,培养自己健康的心理素质

单亲家庭子女应该了解自己,明确自己的心理障碍,在学习、生活中振奋精神,自立自强。

(六)多和家长联系,多教给他们一些教育子女的方法

第7篇

一、服从的观点分析

在为人父母的教养中究竟服从重不重要?什么样的服从才是恰到好处的服从?

幼儿服从行为的产生,是取决于个人的抉择,或是外在的影响?就四个方面的观

点加以分析:

1.1 发展心理学的观点─幼儿在九个月至一岁半大时,便能表现遵从指示的服从行为,如:能把玩具交给别人,或是当父母说「不时,幼儿能抑制自己所想做的行为。

1.2 亲子互动的观点─婴幼儿时期的亲子依附关系影响日后的服从行为发展。婴幼儿时期发展温暖、互相喜爱关系,比较倾向于服从。母亲多用喜爱的刺激与反应,正向的控制方法可以获得幼儿较多的服从。

1.3 社会心理学的观点:服从行为可说是一种态度,大部分的幼儿是产生试探性的行为,而后在认知的历程中学习,渐渐地累积喜好,同样的指示在不同的人则会产生不同的效果,这可能是幼儿的喜好,也可能是长期的经验累积。因此,从小与幼儿培养良好的亲子互动关系是为往后生活奠定基础。

1.4 行为适应学习观点:服从与不服从行为可视为适应学习的结果;若父母可以了解适应学习的特性,则可利用其特性来掌握孩子的学习,进而将此运用于「服从行为的学习上,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4.1.不服从行为可能是一种习惯化(因重覆出现而变得熟悉)的结果,也可能是一种敏感化(因重覆出现而造成反应增加的倾向)的结果。

1.4.2.学习事件的讯号:通常幼儿会学习到某些事件之间的因果关系,如果了解事件的因果关系,当前事发生,便会知道如何回应。

1.4.3.行为结果的学习:行为产生愉悦或令人满意的结果,该行为会受到强化,反之则会受到抑制。

1.4.4.向他人学习:经由观察与社会学习,个体模仿他人行为,如果模仿受到奖励时,更促使这项行为持续产生。

二、幼儿对服从理解的层次

除了以上四项观点外,蒙特梭利认为孩子无法突然地遵照他人的意志去行动,也不可能一天之内领悟我们要求他做事的理由,必须历经各个阶段的内在形成过程,才会得到进步。服从的发展历程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幼儿可能服从,但却不是经常如此,是服从与不服从混为一体的时期。

第二层次:幼儿可能时时服从的时期,此时幼儿不再因为缺乏控制而阻碍服从,此时的幼儿可以理解别人的期望,并以自己的行为表现出来,不但可以听从自己的意志,也可以听从别人意志的引导。

第三层次:幼儿的服从转向优越人格,幼儿发现竟然可以从更优越的生命获得指导,使其迫不及待地渴望服从,将服从行为升华成一种尊荣的成就感取得。

三、 家庭教育中服从指示技巧

1.此为父母对幼儿的指示技巧,其中包含四项重点,分别为1.预备提醒;

2.指示前加入幼儿名字;3.眼神接触;4.指示语不超过十个字,以下就重点内容说明如下。

3.1 预备提醒─由于幼儿的不服从行为经常出现在,父母不顾一切突然要求孩子停止活动,或在不适当的时间上给予幼儿限制。因此在日常生活中若欲变换幼儿的活动内容,或是停止幼儿手边的活动时,应该给予幼儿五到十分钟的调适时间,父母可在下达指示前,给予幼儿一个预备提醒,使幼儿对接下来所要发生的事件有所预期。例如:在收玩具的前五分钟提醒幼儿:“小明,再五分钟就收玩具喽!”使孩子有心里准备面对接下来的活动。

3.2. 指示前加入幼儿的名字─很多时候,幼儿的不服从行为是来自于无法知觉父母的指示,呼唤幼儿名字可以帮助父母引起幼儿的注意,也可以说是眼神接触的第一步,尤其家中幼儿数在一个以上者,呼唤幼儿名字能够使其明确地知觉到父母指示的对象,且对幼儿来说,其对于自己名字的敏锐度,远超过代名词(你、我、他),因此,在指示语

前加入幼儿的名字,不但可以使幼儿更能知觉父母的指示,更可使幼儿感受到父母的尊重。

3.3. 眼神接触─注意力不集中也会影响幼儿知觉父母的指示,因此利用眼神的力量来唤起孩子的注意,也可以帮助幼儿知觉指示。因此,当父母执行指示时,必须与幼儿有眼神上的接触,以运用眼神的力量来集中孩子的注意力,进而帮助幼儿知觉父母的指示。

3.4. 指示语不超过十个字─父母经常犯下对过多的要求,或是一连串令人讨厌批评的举动,例如:喋喋不休、唠叨…等。因此指示语不超过十个字,即可以帮助父母减少不相干的语言,以避免影响幼儿对指示语的解读,例如:“小明,请把玩具收起来”。

四、 未服从时的处理

当幼儿出现不服从行为时,父母也应该以平缓、鼓励的方式面对幼儿的不服从行为,因此,当幼儿出现不服从行为时,分别有两阶段的应对方式,其分别为1.重覆指示;2.给予示范。以下就两阶段内容说明之。

1. 重覆指示─幼儿的不服从行为表现或许是来自于未清楚地知觉到父母的指示。因此,父母应在5秒内给予幼儿重覆指示,且此时幼儿若提出疑问,父母应详细为幼儿解答,并且进一步地给予动作上或口语上的指示,例如:指出指示语中物品的位置,使幼儿更清楚地知觉父母的指示。

2. 给予示范─若幼儿在父母重覆指示后仍不服从时,父母应该给予孩子动作上的示范,使幼儿可以具体了解父母的指示,然而给予示范并不等同替幼儿完成指示,以免养成幼儿依赖的习性。

五、 完成后的赞美

然而,无论在幼儿在那一个阶段完成指示,父母都应给予幼儿赞美,赞美是必须真诚且令孩子相信的,为避免父母们使用单调或者是一成不变的赞美,在此提出“赞美”的二项原则。

1. 加入幼儿的名字─如同前面(指示前加入幼儿的名字)所提幼儿对于自己名字的敏锐度大过于代名词(你、我、他),因此,若是可以在赞美词前加入幼儿的名字,将更能使幼儿感受到父母的赞美,并使幼儿有被尊重的感觉。

2. 一般性与具体性的赞美并重─当孩子表现良好时,不要只是单调地说:“很好!”或“不错!”这会使孩子觉得父母只是在敷衍了事。

第8篇

【关键词】家庭因素;中学生;语文素养

对于中学生而言,良好的语文素养不仅仅是学习的基础,还是道德素质形成的重要因素,对学生未来的成长与发展有着核心的指导作用。良好的语文素养塑造不仅仅在于学校,许多时候家庭因素也占了很大的比重。而且,家庭不良因素会直接导致学生的语文思想观念出现走偏的现象,与当前的语文素养教育相脱轨,严重地会对学生的道德修养产生十分坏的影响。在平时的生活中,家长应该加强与学生的文化交流,了解孩子的内心,关注孩子的成长,对于孩子出现的不良状况要进行及时地完善和引导,确保孩子能够健康地成长,逐步形成最为核心的语文素养。同时,虽说中学生已经有着较为成熟的认知,但是其行为习惯还是会潜移默化地受到家庭因素的影响,家庭的各个方面状况对孩子而言,本身就是一种教育。如果不注重这一层教育,孩子们的语文素养也很难得到有效的提高。因此,家长应当在日常生活中重视孩子的成长与发展状况,加强家庭教育,注意自身的道德修养,以完善的人格魅力促进孩子的成长。

一、良好的语文素养与家庭因素的联系

良好的语文素养,指的并不都是语文文化素养,还包括语文道德修养、思想教育。很多良好语文素养的源头都不是书本,而主要是家庭,而且良好的语文素养形成对家庭有着较高的依赖性。语文素养首先包括文化素养,指的是中学生学习和成长的方法,以及本身所拥有的文化基础。这一层语文素养的实现很大程度上来源于学校教育,但是学校教育只起到入门的作用,想要深造和改善,还需要家庭对其进行有效地辅导教育,在日常生活中督促学生进行学习,积极有效地完成作业,并将家长拥有的秀文化知识传授给孩子,逐步强化其文化素养。语文素养还包括语文道德修养,指的是通过学习语文课文中的各种优秀品质,使学生找到成长的方向,进而逐步打造而延续自身优良的品格素养。语文道德修养主要体现在家庭的引导中,学生只能在语文课本上初步加以了解,比如,在学习《背影》后,学生应当感受到父母的爱,学会感恩,而这一思想观念的实现就需要在家庭中得以落实。在这时,如果家庭因素不和谐往往会导致孩子感到伤心难过,不利于语文道德素养的培育。最后,语文素养还包括对孩子的思想教育。家庭教育也是孩子的主导教育,全面影响着孩子的成长与发展,通过各个家庭因素引导着孩子得到健全的思想教育。

二、良好的语文素养形成需要家长的金玉良言

在日常的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家长在斥责自己的孩子,而且话语十分难听,这样的教育即使孩子当时不敢说话,但是内心却是不认可的,也会逐渐造成生活中的阴影。对于中学生来说,他们虽然已经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但是其心理还是受到家庭教育的影响的,为此,家长应对孩子进行理性地教育,以己及人,让孩子正确地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进而进行改正。中学生的常识与教育已然达到了一定的高度,这时候的教育绝对不应该是硬性教育,而应该加强语文道德教育,把各种道德思想贯穿入孩子的成长和家庭的各个方面中,许多时候不用家长开口,孩子就会受到间接的影响和教育,理性地培育自身的语文道德修养。中学生有着严重的逆反心理,他们喜欢强调自己的思想,为此,家长可以认真揣摩孩子的内心想法,在适当地时候对孩子进行激励,帮助他们找到正确的成长方向。对于孩子学习上的问题,家长要给予充分地关注,让孩子感受到爱,感受到父母在乎他的学习。这个阶段的孩子往往自尊心和表现心理十分强,他们会为了父母的嘉奖和在乎努力实现学习的目标,并逐步完善自身的语文素养。

三、良好的语文素养形成需要家庭教育的道德思想贯穿

在中学生的语文课本中,有着各种各样的道德教育内容,如诚心、感恩、孝顺等,每一项都是语文素养的重要内容。纸上学来终觉浅,绝知此事要躬行。这些道德素质思想,都来源于语文课本,但是却是对孩子核心的教育,需要切实地让其在家庭教育中开花结果。中学生阶段正是塑造孩子性格的主要阶段,要想进一步培育学生良好的语文素养,就必须将道德思想教育贯穿于家庭中。通过父母合理的行为表现切实地影响孩子的内心,比如,父母要以自己为表率,积极完善自身优良品质,对于答应孩子的事儿,一定要做到。在日常生活中,积极健全地打造和谐家庭,语言必须有一定的文化素养,不使用不文明的话语,孝顺父母,给予孩子良好和谐的家庭基础,进而促使孩子在耳濡目染中全面形成良好的语文素养。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家庭因素对于中学生良好的语文素养形成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家长必须配合学校的教育,对自身的人格品质进行完善,打造良好的家庭基础,帮助孩子获得逐步地成长,进而高效培育中学生良好的语文素养。

【参考文献】

[1]李林华.中学生语文素养的现状与对策[D].延安大学,2014

[2]成晓景.中学古代诗歌教学和学生语文素养的养成[D].首都师范大学,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