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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内容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1-04 16:37: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增值税法内容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增值税法内容

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 增值税会计 费用化

一、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模式理论基础

理论界对增值税会计模式争论主要有建立在说基础之上的“财税合一”模式和建立在费用说基础之上的“财税分离”。费用说是将增值税看作在流通环节新创造的价值所承担的支出所支付的代价,因此增值税可进入利润表对企业损益产生影响。将增值税费用化后可以有效解决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缺陷。对增值税进行费用化既可以有利于规整会计相关原则、概念上的认知,使会计信息质量更加准确,便于使用者做出决策,所以建立在费用说基础之上的“财税分离”模式增值税会计不仅符合会计目标,而且满足税法需求。

二、现行增值税核算方法存在的缺陷

(一)违背了会计配比原则

在增值税转型之后,对购进经营性生产用固定资产缴纳进项税额可以从次月销项税额中一次性扣除,致使某个月份抵扣的进项税额特别大,抵减之后应缴纳增值税就特别小,而经营用固定资产作为长期资产在后续的经营期间使用N年,在使用寿命内为企业创造价值并产生销项税,这明显不符合会计上的配比原则。

(二)忽略了会计信息的完整性

在营改增之前,营业税业务处理是含税价,相关支出进入损益表对利润产生影响,会计信息较为完整、合理。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以间接税的形式不能再对损益表产生影响,导致反映经营成果的会计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失真、不完整。

(三)违背了历史计价原则

企业对资产的处理一般都采用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以购买资产时支付的全部合理价格作为资产入账价值,而增值税会计相关处理的方法下,购进资产的账面价值并不包括支付的进项税,仅将支付的合理价款扣除进项税剩余的借款作为该资产的入账价值,致使资产账面价值核算不完整。这一做法明显违背了历史计价原则。

三、增值税费用化会计核算模式设计

由于我国增值税会计所采用的“财税合一”模式,在确认、计量等方面都存在诸多弊端,想从根源解决这些问题就需将增值税“价外税”改为“价内税”,转型为以“财税分离”模式的会计处理。

(一)科目设置

在会计核算体系中增加“增值税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增值税”三个科目分别核算会计上的增值税费用、税法上的应纳增值税额和财务会计与税法二者产生的暂时性差异纳税额。

1.“增值税费用”科目。该科目用来核算增值税业务产生的费用,按照既成的会计原则进行处理即可,借方发生额登记销售收入所产生的销项税额,贷方发生额登记已销产品成本产生的进项税额,余额为本期应缴纳的增值税费用,在会计期末,该账户全部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没有余额。

2.“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该科目用来核算增值税业务产生的税金计算和交纳,借方登记按税法规定准予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和已交纳的税金,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销项税额,余额为企业应交或多交的增值税。

3.“递延增值税”科目。该科目用来核算增值税在会计与税法核算差异造成的暂时性差异纳税金额,当二者差额大于0时,表明会计上核算的应缴纳增值额大于税法上核算的应缴纳增值额,差额应计入“递延增值税”的贷方,表示在后续期间应该补交的增值额,当二者差额小于0时,表明会计上核算的应缴纳增值额小于税法上核算的应缴纳增值额,差额应计入“递延增值税”的借方,差额表示多交的增值税额,应在后续的会计期间抵扣或者对以前期间形成的贷方增值额转销。

(二)新模式下具体会计核算步骤

1.调整与增值税相关的内容,在核算增值税业务中,会计处理结果与按照税法规定处理结果存在差异时,应分别按照财务会计、税法规定计算的的应缴纳增值税额计入“增值税费用”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两者之间存在的差额,计入“递延增值税”科目下处理。

本月递延增值税=本月增值税费-本月应交税费=(本月销项税额-与本月销售额相匹配的进项税额)-(本月销项税额-本月可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可以看出这与本月销售情况相关度不高,其中本月抵扣进项税额是指本月经过确认后与销售额所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加上上月留抵可抵扣税额,再减去本月月末留抵税额。

即:本月抵扣进项税额=经过认证后与销售额相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上月留抵可抵扣税额-本月月末留抵税额

如果“本月递延增值税”,其税值为正值,这就意味着会计核算的增值税大于根据税法据算的应交税额,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出发,出现的差额应该在会计以后会计期间进行补交而形成负债,也可作为递延增值税借方余额的转销所用。会计分录为:

借:增值税费用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递延增值税

如果“本月递延增值税”,其税值为负值,这就意味着会计核算的增值税小于根据税法据算的应交税额,从会计核算的角度分析,递延增值税出现的差额为多交的增值税,可以作为以后会计期间应缴纳增值税的抵减项也可以作为递延增值税贷方余额的转销。

会计分录为:

借:增值税费用

f延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由此可以看出在会计处理中“递延增值税”科目仅作为增值税费用的调整账户,核算会计营业周期内“增值税费用”科目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二者的差额。并将其可以按照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到与之相对应的销项税额所属的会计期间中。

2.具体会计核算过程。企业购进货物时,均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销售货物时,也按价税合计数,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由此所有的收入和成本均为含税价,这样所产生的会计信息就具有可比性、配比性。期末在汇总本期总销售收入和成本之后,同时核算增值税费用和应交纳增值税。在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第2篇

关键词:比较分析法;税法教学;税会差异

基金项目:本文为2009年邢台学院院级重点教改课题“地方本科院校财会类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GZ09001S)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中图分类号:G64文献标识码:A

比较分析法就是运用两个(或两个以上)性质比较相近的事物来做比较,通过比较得出两个(或两个以上)事物的相同点和不同点。税法教学中运用比较分析法,就是根据各税种之间以及税收与会计之间的联系,将性质相同税种的要素内容进行比较,或者将税法和会计准则进行比较,抓规律,找异同,使内容更清晰,关系更明朗,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在应用比较分析法时,关键要注意指标之间的可比性。如,流转税各税种的比较,所得税各税种的比较,税法与会计准则的比较等。在会计专业税法教学中,由于课时有限,一般将重点放在三个主要流转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和两个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讲解上,本文以五大税为例介绍比较分析法在税法教学中的运用。

一、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比较分析

此三大税种同属于流转税,其相同之处在于,其计税依据一般为销售额或营业额,不允许扣除任何成本费用;多采用比例税率,计算简便;都具有税负转嫁性,易于征管。其差异要点分析如下:

(一)征税范围比较分析。从征税范围角度来看,增值税和消费税是在生产、流通环节征收,而营业税主要对第三产业征收。一般情况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收不会重叠,即一种应税行为如果缴增值税就不会再缴营业税,反之亦然;而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则有可能会重叠,会出现一种应税行为既缴增值税又缴消费税的情况。还需注意的是,由于增值税是全面开征,按照税法规定,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要缴增值税;而消费税是个别调节,只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征税,消费税采用列举法,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出的消费品征税,没有列出的则不征税,这样就会出现一种应税行为,即缴消费税的同时一般都要缴增值税;相反,缴增值税则不一定缴消费税。

(二)扣税方法比较分析。三种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般以销售额或营业额为计税依据,为避免重复征税,虽都有扣税规定但情况不完全相同。增值税采用购进扣税法,即凡符合规定的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取得合法凭证的,可凭发票在当期进行抵扣;消费税采用领用扣税法,即外购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属于规定的可抵扣情形的,可以根据领用数量抵扣消费税。例如,某化妆品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6月从国外进口一批散装化妆品,关税完税价格150万元,缴纳关税60万元,进口增值税51万元,进口消费税90万元。本月内企业将进口的散装化妆品的80%生产加工为成套化妆品7,800件,对外批发销售6,000件,取得不含税销售额290万元;向消费者零售800件,取得含税销售额51.48万元。那么,在计算销售环节增值税时,进口增值税51万元可凭完税凭证全额扣除;而进口消费税则只允许按领用数量抵扣进口消费税的80%。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增值税=[290+51.48/(1+17%)]×17%-51=5.78(万元)

生产销售化妆品应缴纳的消费税=[290+51.48/(1+17%)]×30%-90×80%=28.2(万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

营业税采用对外支付扣除法,即在确定营业额时,纳税人自身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允许扣除,而支付给其他企业的费用可以扣除。如,税法规定“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体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但旅游企业自身若提供食宿发生的费用则不允许扣除。

(三)销售额和营业额比较分析。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而消费税、营业税都是价内税,所以其作为计税依据的销售额和营业额都是含税的。但消费税和增值税会重叠征收,当某一生产企业既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又是消费税纳税人时,当期对外销售产品,作为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税依据的销售额是相同的,即都是不含增值税但含消费税的销售额。上述举例可以证明。

二、两个所得税的比较分析

我国目前开征的所得税有两个――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个所得税的计税依据均为应纳税所得额,即纳税人的当期收入扣除成本、费用以后的余额。但由于其税制模式不同,因此费用扣除方法、税额计算及征收管理方法等方面均有不同。

企业所得税采用综合课征制,对纳税人各种类型的所得,按照同一征收方式和同一税率征收,即不论收入来源于何种渠道,也不论收入采取何种形式,均按所得全额统一计税;而个人所得税采用分类课征制度,对纳税人不同性质的所得规定不同的费用扣除方法、适用不同税率,实行差别征收。企业所得税成本费用的扣除贯彻配比原则、合法性原则、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申报的扣除项目必须真实、合法,在当期实际发生,有相应凭证;个人所得税由于征收范围广泛,纳税人情况复杂,依据效率原则采用了全国统一的费用扣除方法,即定额和定率相结合的扣除方法。除此之外,企业所得税采用比例税率,有透明度高、计算简便的优点;个人所得税的累进税率有利于发挥自动稳定器的作用。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收方法,既能保证税款及时入库,满足财政所需,又能维护企业利益。个人所得税采用个人申报和源泉扣缴相结合的方法,既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又能保证税款足额入库。

三、税会差异比较

企业所得税法与企业会计准则联系非常密切,但在某些业务的处理上,两者又存在较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法教学过程中,我们可以利用会计专业学生会计基础知识较扎实的优势,着重讲授税会差异要点,然后引导学生深入、全面地找出具体差异内容,这样既复习了会计知识,又使学生加深了对税收法规的理解。

(一)两个制度的出发点不同。企业会计准则是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对经营者会计行为进行规范,它要求报表编制主体向投资者如实反映企业经营状况,以便于投资者根据财务报告的分析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而税法是从保护国家利益出发,对纳税主体涉税行为进行规范,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源安全、完整、及时。当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发生冲突时,应以国家利益为重。为此,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时,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二)两个制度的确认原则不同。虽然两个制度都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基础,但是两者的标准不同。准则对收入利得、费用、损失的判断标准对等,即凡属企业本期已收、应收的收入都可作收入处理;本期已付、应付的费用都可确认为费用。而税法对收入利得、费用、损失的判断标准不对等,即收入以合同约定为标准,支出以实际发生为标准,并且将支出划分为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不得在发生期当期直接扣除,而应分期扣除或计入有关资本成本。

(三)两个制度的主要差异表现

1、永久性差异:即产生于本期并影响本期会计利润的调整,在以后各期不会转回。主要表现为:

(1)会计核算时作为收益计入税前会计利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作为收入处理。如,国债的利息收入,税法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制度规定作为投资收益计入税前会计利润。

(2)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作为税前会计利润,而按税法规定作应纳税所得额处理。如,企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工程项目,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以成本转账,不产生利润,无当期损益;而税法规定,按该产品的售价与成本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3)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不允许扣减。如,会计准则规定赞助支出全部确认为当期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而税法规定与收入无关的赞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4)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时不确认为费用或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则允许扣减。如,税法为体现对企业安置就业人员的鼓励,规定企业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这项费用在会计上是根本不存在的。

2、时间性差异:主要是指由于确认时间不同形成的差异,经过一定时期后,这种差异可以消除,所以是一种暂时性差异。主要表现为:

(1)企业获得的某项收益,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收益,但按税法规定需待以后期间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如,分期收款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准则规定满足收入确认条件时一次确认收入,不管收款方式如何;税法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由于收入确认时间不同,形成收入的时间性差异(准则确认早于税法确认),同时形成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

(2)企业发生的某项费用或损失,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应当确认为当期费用或损失,但按照税法规定待以后期间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减。如,会计准则规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支出发生时全额计入当期销售费用;而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这种差异属于费用的时间性差异,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进行调整。

总之,税法课程在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中非常重要,为了能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培养纳税管理人才,满足企业管理对人才的需求,我们应不断探索教学方法的改革,想方设法将空洞的法律条文变为生动的语言,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进而提高学生对知识的应用能力。

(作者单位:邢台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会计准则与税法研究所.新企业所得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及分析[M].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9.

第3篇

关键词:财务会计;增值税会计;财税协调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5)30-0124-02

1 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的问题及改革的必 要性

1.1 存在的问题

①理论基础不合理。当前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建立在“增值税说”的基础之上。增值税对流转环节中的增值额进行征收,明显的转嫁性,最终税负由消费者承担,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税实际上是企业代政府向消费者征收的税款,企业缴纳税款只是履行征收缴纳税款的义务。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但是“流转性”不同于“转嫁性”,“税负转嫁”并不代表“税负完全转嫁”,更不能由此混淆“名义税金”和“实际税负”的概念。更重要的是,增值税在流转环节征收只是名义增值税的实现过程,而非实际的税负转嫁过程,税负最终能否转嫁、转嫁多少最终取决于商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现行的增值税会计立意于税务完全转嫁,与实际情况不符,且缺乏科学依据。

②与会计基础不相符。一是违背权责发生制。二是违背配比原则。三是违背可比原则。

③会计要素扭曲化。企业在销售过程中产生的销项税即满足收入的定义也满足收入确认的基本条件,按照规定应并入企业销售收入的一部分,而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将增值税作为企业的一种负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显然有悖于会计要素的基本含义。仔细分析,购入资产的成本也是如此,购入资产所负担的进项税应计入资产购入成本,而当前我国增值税会计将其作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的抵减项,扭曲资产的基本含义。

1.2 改革的必要性

当前增值税会计模式亟需改革,一方面是由于上述罗列出的种种问题,这是改革的客观原因;另一方面则是因为自身重要性与制度匹配性的内在要求。增值税长期以来都是我国最大的税种,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即意味着在将其原来全部纳入营业税范围的课税对象改征收增值税,随着“营改增”扩围,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已成既定事实。预计未来增值税收入将占全部税收收入的40%左右,继续稳固我国的第一大税种的地位,其对经济影响的广度和深度将进一步加大。与此同时,营改增后,将对上述的我国增值税会计模式的缺陷产生放大效应,进一步导致财务会计信息失真,扭曲财务报表质量,降低财务信息的可靠度、可比性,然而,对于企业而言,增值税在企业税务会计中占用重要地位,随着资产市场的发展,企业涉税信息对于了解一个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具有重要意义,是重大事项,应对其进行详细全面的披露。因此,对我国当前增值税会计模式存在的缺陷进行改革,构建新型增值税会计模式,对资本市场的发展,完善企业经营管理,投资者、政府都具有重要意义。

2 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的三种思路分析

2.1 当前主要的税务会计模式及利弊分析

2.1.1 “财税合一”模式

财税合一模式是指财务会计服务于税务会计,财务信息的主要目的是服务于征收缴纳税款,是以税法为主轴的会计,即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不允许税法和会计存在差异,二者完全趋同统一为一体,当税务和会计存在矛盾时,会计服从于税法,按照税法的要求进行核算。主要代表国家为德国和法国。该种方法的主要优点是税法和会计不存在处理上的差异,简单方便核算,有利于政府对企业涉税信息的监督管理。缺点主要是:①扭曲了财务会计的真实目标,缩小了财务信息的使用者,使财务信息变得“僵硬”,降低其价值;②影响财务信息质量,不利于企业经营管理,以税法为准绳核算财务会计,违背了会计可比性、重要性、配比等基本原则,未能真实公允反映企业状况。

2.1.2 “财税分离”模式

财税分离模式是指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别建立两种体系,建立两套账务系统,依照各自规则分别进行核算,财务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投资者、管理人员,税务会计信息主要服务于政府。当今世界主要代表有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此模式的优点:①针对不同的服务主体进行核算思路明确,方法和信息有针对性;②承认财务和税务的差异性是客观性存在的;③财务和税务单独核算,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较少。此种模式的缺点:①税务会计的基础仍然是财务会计,财税分离割裂了财务与税务之间的关系;②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在内容上有重叠,建立两种体系进行核算,增加了企业管理、人力、培训等方面的成本。

2.1.3 “财税协调”模式

财税协调模式存在的前提是允许税法和会计存在的差异,这种差异通过一定的手段进行协调,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设立一个帐套,税务会计在财务会计调整的基础上按照税收法律的规定进行调整纳税。该模式的典型代表是日本。该模式最大优点是体现了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的灵活性,即允许二者存在差异又通过恰当的调整方式不影响各自的作用,满足了政府和其他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衔接了财务和税法。

2.2 新型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的思路

增值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会计模式是增值税会计在会计范畴中的框架,只有首先明确了税务会计模式才能更好地设计和把握增值税会计模式。鉴于上述三种税务会计模式框架,笔者认为,财税协调模式既继承了会计的基本精神又适当地衔接了财务和税收的关系,是三种模式中最理想的税务会计模式,也是我国营改增后最应该构建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其理论依据有三:从发展的根源来看,税务会计是依赖于财务会计发展起来的,即先有财务会计后有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体系的建设依赖于财务会计基础之上,无论如何,税务会计都不可能脱离财务会计单独存在;二是从财务核算的范围来看,会计基本准则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对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税收也是其本身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是真实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只不过此时的交易或事项比较特殊;三是从会计核算的范围来看,会计核算的内容是可用货币计量的所有经济事项,而税收既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事项又能够用货币准确计量,所以税收会计在财务会计的核算范围之内。有鉴于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不是对等关系,而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税务会计只是财务会计中的一部分。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要深入理解“税收作为企业一项经济交易或事项纳入财务会计”的真实内涵。

3 新型增值税会计模式的体系构建

3.1 新型增值税会计模式应遵循的原则

①兼顾会计精神和税法原则。②以会计为基础,以税法为规范。③统一核算,协调管理。

3.2 新型增值税会计模式的设计构想

①确认和计量方面。第一,增值税在会计范畴中具有费用属性。因此,在销售商品确认收入结转成本和购进货物确认产品购进成本时,将收取的增值税与支付的增值税计入收入或成本当中。第二,将企业的购销活动视为会计核算的一种经济活动,将由于购销活动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视为另一种经济活动,二者分别核算,在总量上却仍然一致。第三,建立与“所得税费用”并驾齐驱的“增值税费用”的会计核算双轨制,营改增后,企业经营活动过程中主要涉及增值税和所得税两大主体税种,通过构建“增值税费用”准则作为衔接二者的桥梁,核算问题迎刃而解。第四,明确增值税的费用属性,增值税产生的纳税义务是企业实际发生的,并且是因为取得收入而产生的纳税义务即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因此,增值税费用在理论依据上是可以税前扣除。

②记录方面。科目设置层面。设置“增值税费用”损益类科目和“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负债类科目,增值税会计核算核心公式为:借记“增值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其中,“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的是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缴纳多少,核算多少,相应计入增值税费用科目,数据必须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上纳税申报的数据相一致。

报表项目设置层面。将现行的我国报表项目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改为“税金及附加”,营改增后核算增值税费用、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资源税以及土地增值税。

核算业务处理层面。一是在购入商品时,将实际支付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并入购入产品的成本中,借记固定资产或库存商品,贷记应付账款或银行存款。购入商品的成本包含为取得该商品而支付的全部价款,即实际支付的金额,而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发票。二是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时,将应取得的价款包含增值税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借记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同时结转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三是根据每月增值税纳税申报情况,计算当期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借记增值税费用,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期末贷方余额为当期应当缴纳而未缴纳的增值税,下期需补交,借方余额为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可下期留抵的增值税额,实际上也是因增值税产生的当期增值税收益,根据权责发生制,并入当期利润进入利润表。期末,对相应损益类科目结转,基本账务处理完毕。

③报告方面。税费收支状况可以反应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对于公司而言,属于重要事项应进行详细披露。报表附注中应披露如下事项:本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各经营活动适用的增值税税率,分别披露当期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视同销售应当缴纳的增值税额等具体涉税信息。

第4篇

1993年12月,国务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随即财政部又颁布了《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从这些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财税合一”的,这种模式在很多方面存在问题,现仅谈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会计模式设计的问题

由于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强调的是国家宏观经济利益,它按照税法的要求制定会计处理方法,使某些会计处理方法不符合会计的一般规律,主要表现在:

1.违背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实际成本计价原则亦称历史成本原则,它要求各项财产物资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这个原则是会计的基本原则或基础原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实际付出的是货物的买价、采购费用和增值税,而按照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价税分离核算要求,采购成本部分计入货物成本,增值税税款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据此反映的货物成本实质上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

2.各个会计主体之间信息缺乏可比性。①从单个一般纳税企业来看,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按规定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存货成本中就不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如果该企业在购进时只取得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规定,其存货成本中还应包括付出的进项税额;即有的按价税分离核算,有的按价税合一核算,使同一企业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②从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看,一般纳税企业如果取得符合规定的专用发票,存货按价税分离核算;小规模纳税企业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价税合一对存货进行核算,导致了不同类型企业的存货计价缺乏可比性。③从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收入看,如果含税的销售额都是100元,将其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时,一般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85.47元,小规模纳税企业的不含税销售额为94.34元。可见,一般纳税企业和小规模纳税企业的销售额也缺乏可比性。

3.对赊购和赊销的会计处理不符合公平原则。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赊购时,借记“材料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赊销时,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销售收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这种帐务处理存在着两个方面的不公平:①在税款的支付上不公平。赊购时不必付出货币,其进项税额即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而转嫁出去;赊销时未收到货币,就须实际缴纳税款。②在财务风险的处理上不公平。赊销的应收帐款出现坏帐时,其货款损失和已交税款损失均作为企业的坏帐损失;而出现无法支付的应付帐款时,货款收益和已抵扣销项税额的进项税额收益均作为企业的收益,这样会形成双重收益,即抵扣销项税额的收益和货款营业外收益。如果企业的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当,这种不公平可以抵销,如果赊购和赊销业务的金额相差较多,这种不公平就暴露出来了。

4.未考虑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当纳税人采取除商业汇票以外的结算方式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只要实现了销售,即使未收回帐款,也承担了垫支税款的纳税义务,要按规定的时间缴纳税款。如果应收帐款不能及时收回,纳税人承受双重压力,一方面制造产品或提供劳务发生的费用得不到补偿,另一方面没有形成税款的支付能力,却要按规定垫支税款。这也是造成企业流动资金紧张的一个原因。

(二)会计模式与其所处环境不一致

增值税会计模式与其所处的环境是紧密相连的。由于我国增值税税制实行的时间不长,设计其会计模式时考虑税法的要求过多,而考虑其宏观环境不够,使会计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点:

1.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不能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需要。近年来,世界经济朝着国际化的方向发展,金融、资本、产品市场全球化,各国经济相互依赖,互补性增强,有关各方都希望通过会计所提供的信息,了解受资方的财务状况、盈利情况;了解贸易伙伴的财务和资信情况;尤其是要了解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和可比性程度。在这种情况下,采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使会计目标偏重满足纳税目的,而无法揭示一些重要的会计信息,难以保证会计信息的客观性。由于各国的税制大不相同,且无法协调,采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进行会计处理,势必造成各国的会计信息缺乏可比性。

2.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不能适应我国会计理论建设的需要。在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下,会计理论的发展过多地受制于国家的税收制度,会计理论建设难以独立地进行,如增值税会计模式中的一些定义、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直接受税法的限制,使增值税会计理论研究不能独立进行,即使形成了一定的会计理论,也难以在实践中应用,因而抑制了会计理论的发展。

3.财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与所得税会计模式不协调。我国自1994年来实行的是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复税制体系,与此相对应,增值税会计和所得税会计也就构成了纳税会计的主要内容。在纳税会计体系中,两大主体税种的会计处理应采用相同的会计模式。财政部在1994年下发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规定承认税前会计利润和应纳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对差异的处理可以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这标志着所得税会计由原来财税合一的模式向财税分流的模式过渡,而1994年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仍采用财税合一的模式。

从增值税会计所处的宏观环境来看,只有改变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式,才能使其适应国际经济发展的大潮,适应会计理论建设和完善会计实务的需要。二、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一)增值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

由于税法是从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角度规定一些必要的会计处理方法,会计准则是从遵循会计一般规律的角度规定增值税会计的处理方法,当税法和会计准则的规定不一致时,就会产生差异。从增值税的特点分析,这种差异的产生主要是由于某一项目在用一种计算方法时可以包括在计算范围内,而用另一种计算方法却要求扣除。而且这种差异在某一会计期间产生,在以后的任何一个会计期间也不能转回。增值税会计的差异按产生的阶段分类,可以分为购进差异和销售差异。

购进差异是指一个时期会计购进与纳税购进之间的差异。会计准则对存货是按实际成本计价的原则确认其成本的,这种成本应包括购进存货的买价、采购费用和购进时支付的税款。税法要求增值税会计实行帐内核算、价外循环,购进时支付的税款抵扣销售时收取的税款,按照这一标准确认的存货成本只包括购进存货的买价和采购费用。销售差异是指一个时期会计销售与纳税销售之间的差异。会计销售是按会计准则的标准在发出商品、提供劳务,同时收讫价款或者取得索取价款的凭据时,确认营业收入。纳税销售是指按税法规定的确认标准,从国家税收的角度出发,将会计销售、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均作为销售处理。

由于税法和会计准则的目的不同,这种差异是必然存在的,而且是永久存在的。这种差异会影响财务报告中存货价值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不能反映出税率的现实水平。为了既能真实、完整、全面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又能按税法的规定正确地核算应交税款,平时财务会计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存货的购进和销售收入进行核算,期末按税法的要求对差异进行调整,使财务会计提供的信息符合税法的要求。由于增值税的计算是按当期扣税法计算应交税款的,其差异只影响当期的应交税款,因此对进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作为当期的损益处理,对销项税额进行调整的差异直接调整当期的应交税款。

(二)设置会计科目

现行制度规定增值税均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进行核算,并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为了保证赊购、赊销在税款支付能力和财务风险的承担上贯彻公平原则,还应在“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待转进项税额”专栏的借方记录赊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应付未付的增值税额,支付赊购的货物或接受劳务的增值税额从其贷方转出。“待转销项税额”专栏的贷方记录赊销货物或提供劳务应收未收的增值税额,收到赊销的货物或提供劳务的增值税额从其借方转出。

(三)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步骤

由于会计购进、会计销售和纳税购进、纳税销售不一致,增值税会计采用的财税分流模式要求财务会计按会计的一般原则进行核算,为会计报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财务信息资料,为投资者、债权人等进行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在财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纳税会计按照税法的规定,对两者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以满足纳税的需要。为此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步骤有:

1.保持财务会计核算的独立性,按会计准则的要求对会计购进和会计销售进行确认和计量。具体地说,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为保证会计核算资料的真实性和可比性,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按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入“进项税额”专栏。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原材料”、“商品采购”、“管理费用”等科目;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银行存款”、“应付票据”等科目。购进货物发生的退货,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采用赊购方式,按规定税率计算的增值税额先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进项税额)”科目,待支付款项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时,按照实现的销售收入和按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实现的销售收入,贷记“产品销售收入”、“商品销售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作相反的会计分录。如果采用赊销方式,按照规定收取的增值税额,先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收到货款时,再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2.确定和计量差异。按照税法的具体规定,寻找差异项目和差异金额。通常是依据专用发票逐笔进行查找。进项税额的差异包括:①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②购进时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③购进货物后改变用途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的差异包括:①销售时收取价外费用的销项税额;②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作为投资或捐赠等的销项税额。

3.在财务会计所提供资料的基础上调整差异,确定应交增值税。对进项税额的调整是:①购进时取得普通发票和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销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转作销售费用,以使销售成本具有可比性。借记“产品销售费用”、“商品销售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②购进货物后改变用途或发生非正常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③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支付的进项税额,应从“进项税额”专栏中转出,转作销售费用。对销项税额的调整是:对于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的销项税额,一般在收取价外费用或实现视同销售时,承担或承担垫支纳税的义务,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经过上述调整后,可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有关资料计算应交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

第5篇

增值税是现代商品课税的主要形式,是对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劳务服务中各个环节的新增价值或附加值征收的一种流转税。对增值税的计算我国目前采用“扣税法”,而且执行的是“发票扣税法”,即将销货方出具的专用发票或完税凭证上的销项税额作为购货方的进项税额进行增值税抵扣。在这种征税方法下,增值税是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计量,即所谓的“价外税”,它既不构成销货方的商品收入,也不构成购货方的存货成本,因为每个纳税人虽然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实际上它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所征的税款都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由此看来,似乎增值税本身并不构成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就是所谓的“关系说”。

基于“关系说”的理论指导,我国目前采用的增值税会计模式是“价税分离”模式。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总账账户核算,在总账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增值税检查调整”等三个二级科目,在“应交税金”二级科目下设置了进项税额、已交税金、减免税款、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5个借方专栏和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出口退税、转出多交增值税4个贷方专栏。期末仅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项目反映。

二、增值税是企业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

增值税不仅仅是一种“关系”,它还构成各中间纳税人的成本。首先,按照劳动价值论,税收是产品价值(C+V+M)的构成部分,是以M的形式出现的。因为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社会公共需要,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是维持社会存在和发展所必需的,而社会公共需要的产生又内在于剩余产品的出现。税收又恰恰是社会公共需要的结果,是内在于社会生产的客观产物,所以虽然它从一般的经济分配形式中独立出来,但这并不违背税收的价值实体是剩余产品这一主题。同时,由于价值决定价格,所以价格中必然包括税收的价值,而不论税种形式,增值税当然不应例外。其次,按照马歇尔的均衡价格论来看,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和价格一起,构成了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英国著名经济学家马歇尔于1890年提出的均衡价格论认为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价值是由商品的供求状况决定的,是由商品的均衡价格衡量的。所谓均衡价格是指一种商品的需求价格和供给价格相一致时的价格,即这种商品的市场需求曲线与市场供给曲线相交时的价格。由此可知,商品价格高低受制于所销商品的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而这两者的比较差异又决定了税负的转嫁程度。因此,增值税的税负转嫁和价格一起,构成了产品价格的组成部分。

虽然劳动价值论和均衡价格论是完全不同的价格理论,但它们都得出增值税的经济属性是价格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一结论。因此,商品课税中所谓的含税价和不含税价仅仅是一种计税的方法,在价格与价值的关系上是不存在“价外税”的。我国现行的将增值税作为“价外税”来计征,是税收征管的需要,并不能改变其经济属性。同时,增值税的经济属性决定了其会计内涵,它必然是企业的成本费用。

这一点还可以从社会公共需要与社会再生产的关系来分析。企业生产只核算其自身的生产投人,是不全面的,没有真实反映出企业生产的全部要素投入。况且社会公共需要的很大一部分是属于维持费用,将其计入成本,作合理的扣除,才能体现出新创造出的剩余产品价值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从而比较明确地说明了亏损企业也要纳税的根源。

三、建立“价税合一”的增值税会计模式

增值税的税收本质不应是一种“关系”,它和营业税、消费税等流转税金一样,购销双方都是税金的承担者,应当予以费用化。同时,基于“关系说”的“价税分离”模式在实际操作中暴露出的很多弊端,笔者认为有必要重塑增值税会计模式――改“价税分离”模式为“价税合一”模式,依据会计的原则进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实现会计目的,而不是会计屈从于税法。笔者对“价税合一”增值税会计模式的主要内容设想如下:

(一)会计处理程序

价税合一 模式的基本会计处理程序可以分以下五步:第一步,确认会计销售收入,即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中对收入确认的原则、标准、方法,确认应计的销售收入。第二步,依据增值税法规关于应税收入的规定,与已确认的会计销售收入进行对比,计算出两者的差异。第三步,在会计销售收入的基础上,通过加减差异项目,计算出应税的销售收入。第四步,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即根据应税销售收入和适用税率,计算当期销项税额,继而从销项税额中扣除应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确定本期的应纳增值税税额。第五步,期末通过转账,在“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反映增值税缴纳情况。

(二)科目设置具体包括以下四个科目:

一是“增值税”。根据增值税的税收本质和它在我国税收中的重要地位,有必要单独设置“增值税”会计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它属于损益类科目中的费用类科目,借方登记增值税费用的增加(按本期会计销售收入确认的销项税额),贷方登记增值税费用的减少(按本期销售成本确认的进项税额),余额即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增值税的会计内涵。期末将其结转入“本年利润”账户计算会计利润,结转后本账户无余额。

二是“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该科目用来体现增值税法规的意志,核算企业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应确认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借方登记本期按税法规定确认的进项税额,贷方登记按本期应税销售收入确认的销项税额,期末借方余额为留抵税额,不必结转;贷方余额为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将其转入“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三是“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为了区分增值税当月留抵和当月缴纳的情况,设置该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增值税的缴纳情况。借方登记预交税金、已交税金,贷方登记转入的本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的贷方余额,即本期应交增值税税额,期末借方余额为多交增值税税额,贷方余额为欠缴增值税税额。

四是“递延增值税”。考虑到因增值税法规的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的不同而导致的增值税暂时性差异,设置该科目用来核算各个会计期间的增值税暂时性差异的形成和转回额,期末可能出现借方余额,也有可能为贷方余额,分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资产项目或负债项目中。

(三)账务处理

包括以下几项:(1)预缴或实际缴纳增值税时,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2)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时,不论取得何种发票,均按会计准则的要求,根据价税合计数,借记“物资采购”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3)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

时,也一律遵循会计准则的要求,按照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4)发生“价外费用、视同销售”等永久性差异时(在“价税合一”模式下一般不会产生进项税的永久性差异),按会计准则规定做其他相关账务处理的同时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5)期末汇总本期销售收入和销售成本,核算本期增值税费用和增值税暂时性差异。按会计收入确认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按税法确认的销项税额(不包括永久性差异)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差额记入“递延增值税”科目;同时,按税法确认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按销售成本确认的进项税额贷记“增值税”科目,差额记入“递延增值税”科目。(6)期末计算“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余额,若为借方余额,即本期留抵税额,保留在本账户;若为贷方余额,即本期应纳税额,则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

(四)信息披露

第6篇

1.增值税免税政策目前大多数对银行业实行增值税税收政策的国家,对银行业核心业务都实行免税政策,这是因为国外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认为增值税是一种消费税,而银行业中存贷业务等比较核心的业务都不属于消费者的消费过程,而是资源跨空间跨时间的调整和重新分配,不存在增值的过程。欧盟就是典型的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的区域,并对这种免税政策的应税范围做了详细的规定,主要包括存款和贷款业务、人寿保险业务、金融证券买卖和发行业务、货币结算业务、金融担保业务、融资融券业务、信用卡业务、汇兑业务、银行支票业务等。南非借鉴了欧盟基本免税法制度,但是做了必要的修正。相比较于欧盟的基本免税法只对部分显性项目征税,南非对几乎所有向国内客户提供的直接或显性收费服务均课征增值税,其免税的项目和范围大大缩小。新加坡在借鉴欧盟基本免税法的基础上进行了相应的创新,创制了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免税法,即对核心金融业务免税,同时相应业务对应的成本允许进项抵扣。

2.增值税标准政策金融业的许多非核心业务,比如保险箱的保管业务、理财咨询服务、融资租赁业务等,是典型的消费型金融服务,必须征收增值税。欧盟国家将此类业务按标准税率征收增值税。这类附属金融业务是指金融企业的附带业务,包括记账(法律、财务顾问)服务、金融数据处理服务、古钱币交易服务、保险箱租赁服务、融资租赁服务、信托服务、债务追偿服务、保管服务以及其他可以识别的服务。阿根廷创造了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毛利息征收增值税的毛利息课税法,这种课税法规定对银行贷款的毛利息收入征收增值税,但不允许抵扣存款利息支出,同时考虑到贷款的毛利息收入中包含了借入资金的成本,避免加重银行业税负,阿根廷规定对贷款利息收入适用10.5%的较低税率,相当于标准增值税税率的一半。

3.增值税零税率政策零税率政策是比免税政策更为优惠的政策,这是因为零税率政策允许进项抵扣。为了使出口型金融企业能够在全球更好地拓展业务,取得更多的国际市场份额,避免重复征税,欧盟国家对出口型金融服务实行零税率政策;澳大利亚允许对免税服务部分抵扣25%的进项税额。

二、银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原则

结合我国“营改增”改革目标、试点经验、国情以及国际经验,首先银行业增值税改革应是健全税收制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发挥税收中性作用是改革首要目标。其次银行业增值税改革要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适应未来金融环境的变化,提升国际竞争力。同时,银行业增值税税制设计要在我国财力允许的前提下,充分考虑现行征管技术和银行业特点,确保政策平稳过渡、顺利实施。一是税收中性原则,增值税改革应努力实现抵扣链条的贯通和完整;二是适应性原则,增值税改革设计要充分考虑到经济增长放缓、利率市场化改革等外部环境变化对银行税负和发展能力的影响;三是国际化原则,增值税改革要顺应金融国际化趋势,构建与国际接轨的金融业现代流转税制体系;四是可操作原则,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要便于税收征管和具体操作;五是税负平稳原则,税制设计应保障税改前后银行业税负基本持平,减少改革阻力;六是财力可承受原则,税制设计应避免短期内财政收入大幅减少,保障地方财力的稳定。

三、我国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测算和评估

(一)银行业业务分类

本文根据我国银行业务取得收入方式的不同,将银行业务划分为金融中介业务、直接收费业务、间接盈利业务、投资增值业务和一般商品买卖业务等五大类。金融中介业务是指银行作为资金所有人向资金使用人提供资金所产生的中介服务,包括贷款、票据贴现、透支及垫款等各种信贷业务,属于银行的核心业务。直接收费业务也称中间业务(除结、售汇以外),是指银行不占用自身资金,利用网点、网络技术、信用和人才等优势,为客户提供各项金融服务并收取手续费的业务,主要包括结算与清算、顾问与咨询及各项业务等。间接盈利业务主要是指银行有偿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及其他金融商品的业务,主要目的是赚取买卖价差。投资增值业务是银行从事投资活动、以获取投资收益为目的的各项业务总称,范围上涵盖了金融同业往来、购买金融商品行为和回购业务等。一般商品买卖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具有一般货物买卖性质的行为,包括实物金银业务、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货物买卖业务,上述行为具有货物买卖属性,目前已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

(二)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设计及税收测算

现行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包括简易计税方法和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是指按照单一税率对银行业的全部收入进行征税;一般计税方法是指用当期销项税额抵减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额。根据税制设计理论,增值税方案设计主要有四个环节:征收模式、进项抵扣模式、销项计税方法、对外开具抵扣凭证,每一环节有不同的方案,将四个环节的不同方案排列组合,就会得到各种增值税征收方案。结合银行业务分类和经营特点,基于抵扣和核算便利化的处理,对各种方案进一步筛选,最终得到六种银行业增值税方案,分别为简易计税法(毛收入计税)、一般计税法(全额抵扣)、一般计税法(部分抵扣)、一般计税法(利差征税)、一般计税法(核心业务免税)、一般计税法(零税率)。同时,选取16家上市银行2013年年报数据对各个方案下的应纳增值税、税负变化等进行测算,从样本代表性看,16家上市银行缴纳营业税占2013年银行业营业税的84%,具有较高代表性。下文将从销项税、进项税、开票方式、优缺点、税负变化等多个角度对六种方案进行说明。

1.简易计税法。该方案是指以单一税率对银行业的全部业务进行征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通过对16家上市银行的测算,6%或11%税率下,银行业税负均明显上升。简易计税法在征管上易于操作,并且可以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但没有解决营业税重复征税和抵扣链条中断的问题,违背增值税中性原则,与我国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初衷相悖。

2.一般计税法(全额抵扣)。该方案是指对银行业的全部业务进行征税,并由银行按照实际税率给下游企业开具销项税票,存款利息支出按照核定的抵扣率计算可抵扣额,同时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各项设备、设施及服务所对应的成本凭票抵扣。测算显示,在该方案下银行采用6%的税率可保持税负的基本平稳。该方案打通了银行与上下游企业间的税收抵扣链条,体现了增值税的制度优势,符合税改的政策目标。

3.一般计税法(部分抵扣)。该方案在计税原理、税基设计方面与前一种方案相同,主要区别在于不单独对存款利息支出核定抵扣,仅对手续费及佣金支出、银行购买的设备及服务等实际发生的成本凭票抵扣。根据测算,在6%和11%税率下,银行税负均大幅上升。该方案完善了抵扣链条,使下游企业获得了合理抵扣,可以达到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但存款利息支出占营业成本比重最大,不能进入抵扣范围,从而导致税负上升。

4.一般计税法(利差征税)。该方案与第2种方案(全额抵扣的一般计税法)的设计原则相同,主要区别在于对存款利息支出抵扣的处理方法不一样。该方案下,税基按照金融业务不同包括两类:一是对于金融中介服务而言,按照利差收入(贷款利息收入减去存款利息支出的余额)计算销项税额;二是其他业务按照业务收入全额计算销项税额。对有进项税票的成本或支出,全额凭票抵扣。测算表明,6%的税率下银行税负变化较小。该方案更易于计算增值税额,也较顺应利率市场化改革的趋势;但该方案发票开具方法有别于传统的发票管理方式,操作难度加大。5.一般计税法(核心业务免税)。该方案仅对银行的直接收费业务、一般商品买卖业务征税,其余业务均免税。该方案的税基是银行直接收费业务的全部收入,银行按实际税率给企业开具发票。测算显示,采用6%或11%的税率都会使银行税负水平明显下降。该方案与国际金融业增值税惯例接轨,优点是可以消除征税中确定服务价值的技术难题;但是缺点也非常明显:一是免税范围较大,造成抵扣链条断裂,存在重复征税,难以达到税改效果;二是核心业务(特别是贷款利息收入)占比高,免税后将导致银行税收收入明显下降,对财政收入影响显著;三是进项抵扣率的核算比较复杂,增加操作成本。6.一般计税法(零税率)。该方案是对银行的全部业务免税,同时允许能获得进项税票的成本或支出全额凭票抵扣。测算结果表明,采用6%和11%的税率下银行税负水平均大幅下降。零税率法计算简单,操作难度上小于其他的一般计税法,从理论上讲,可使银行以不含税价格提供金融服务,能够消除重复征税,提高银行的竞争力。但是,在该方案下,银行利息支出作为最重要的成本开支,无法进入抵扣范围,造成了存款成本环节的抵扣链条中断。同时,该方案会造成国家财政收入的大幅减收。

(三)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选择

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的优劣应以实现改革目标的程度为评判标准,本文根据各个方案对不同改革原则的满足程度,采取多因素法对各个方案进行评估、排序,得到最优、次优及第三、第四次序方案。

1.改革原则权重设计。为评估银行业增值税改革方案优劣性,先对6项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进行权重设置。银行业“营改增”是增值税扩围的重要内容,首要目的应是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同时应适应利率市场化的改革需求,保证银行业的健康发展;其次在国际接轨、操作难度和成本、银行业税负变动等层面,要统筹兼顾,调动各方特别是银行机构的积极性;再次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政府在财政收入方面做出一定的让步。基于此,本文将税收中性原则、适应性原则、国际化原则、可操作原则、税负平稳原则、财力可承受原则的重要性依次减弱,6项基本原则的权重分别设定为25%、20%、15%、15%、15%、10%。

2.方案评分。方案评分采取10分满分制,根据方案对改革原则的符合程度,分成4档进行考核,即不满足、较低程度满足、较高程度满足、完全满足等4个档次,对应分值分别为0、3、6、10分。最后,根据每个方案在不同原则下的得分、6个原则的权重,加权平均获得综合得分。

第7篇

通过查阅文献和对比了各国对增值税处理的方法,发现实施增值税的国家和地区基本上都是以税法为导向的“财税合一”的模式。增值税的会计的核算遵从税法的安排。这样对于增值税的日常核算缺乏相关的会计规范,相对来说更加随意。从增值税的现状来看,可以发现一些问题:

(一)不符合会计信息可比性的要求

1.同一企业内的存货成本缺乏可比性当前我国的购进抵扣法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控制核心的,由于进货渠道不同,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购入同样的存货,分别取得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导致了企业对于存货的入账成本缺乏可比性。

2.同一企业内的销售成本缺乏可比性当前我国对于出口货物实行的“免抵退”的政策,但是实际出口时抵扣或退税的税率要比之前征税的税率抵,这就使得不予抵扣或不予退还的税额计入到销售成本。而我国对于内销货物的销售成本不含税。这个差异导致了出口和内销的销售成本不可比。

3.同一货物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缺乏可比性对于同样的货物,由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发票不一样,使得小规模纳税人将价与税共同计入成本进行核算,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将价格(含价外费用)计入存货成本、增值税计入应交税费,价税分离模式。这就导致不同类型的企业缺乏可比性。

(二)不符合配比原则

实行“购进扣税法”对于进项税和销项税的确认原则不同,而且当期购进的货物在当期不一定全部销售,这就导致了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在时间和空间上的不配比。

(三)坏账损失中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不恰当

企业购进的货物如果发生非正常损失等,购进货物时的进项税额应当转出。但是企业由于销售货物而发生坏账损失,这部分坏账损失中所包含的销项税额却不予退还。这样会造成企业的坏账和增值税的双重损失。

二、改进方法

社会上大都比较赞同的观点是:在增值税“费用论”的基础上,建立“财税适度分离”的会计模式。也就是说企业在计量、确认应交增值税(包含各个明细科目)以及申报纳税的各个环节上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执行;而在会计上对于收入、成本、资产、报告等方面的确认与计量不受税法的约束,只遵照会计准则来执行。前者属于税务会计的范畴,而后者属于财务会计的范围,二者相对独立。具体来说,在“财税分离”的模式下,借鉴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方法,除了设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设置“增值税费用”和“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将进项税纳入存货成本,将销项税纳入产品销售收入,从而使增值税得以进入利润表。使本期增值税费用与本期销售收入实现配比;期末对增值税的披露内容重新进行规定。对增值税费用化处理增强了财务报表的可比性,不仅使一般报表使用者得以全面了解企业的营利过程,而且能为政府制定和调整增值税政策提供有用的会计信息。

三、可行性分析

尽管诸多学者包括笔者在内都认为,增值税进行“财税分离”模式的改革,可以使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更具标准化,是会计信息更加明晰,增值税的征管高效化。但是基于我国当前的环境和发展现状,并不能迅速将“财税分离”的会计处理模式普及开来。具体原因如下:

1.增值税税制问题如果增值税想要进行“财税分离”,需要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进行计算。另外,直接法中的一些方法对增值税的记录起到更加有效的作用。但是,到目前为止它的征管并不像所得税那样借助会计资料,而完全依靠“发票”制度,以“发票”为基础的方法计算简单,不仅对于纳税人还是征收机关,其都具有较高的可操作性。所以在不改变以“发票”制度为基础的模式下,我国目前的环境下无法真正实现“财税分离”模式。

2.增值税理论研究的偏颇很多学者到目前为止仍然认为,增值税并不属于生产流转环节中纳税人生产成本的组成部分,纳税人在财务报表中也不赞同将其归为费用支出,企业是充当的是“人”的角色,代政府征税,代消费者缴税。这种说被普遍企业所接受,进企业为了避免成为增值税税负的承担者,会上游企业和下游企业缴纳税款,进而形成一种纳税人之间的监督。“说”更多反映企业的纳税义务,而不能反映企业的增值税负以及由此而体现的纳税人意识。

3.我国法律及制度背景的影响从法律层面上来讲,我国是大陆法系国家,也就是成文法系,在大陆法系下,法律以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包括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行政法规等。从我国现行的体制来看,财政部下设有税政司和会计司,也就是说是我国的税收工作与会计准则制定都是由财政部来完成的。再这样的条件下,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必然不可能完全脱离税法的影响,两者实现真正的独立也难以达到。

4.国际范围内缺乏借鉴当今国际范围内实施增值税的国家中,仅有英国制定了增值税会计准则,尽管该准则对增值税的会计处理有了统一的规范,但在它的表述中可以看到,它也是将增值税视为最终由消费者承担,其会计处理也是体现企业是纳税人,也就是人,而不是负税人。它的处理同样遵从增值税价外计税的流转形式。相比之下国际会计准则和美国会计准则均没有对增值税会计进行研究。我国要进行改革,能够借鉴的比较稀少。

5.我国目前的增值税还未稳定相比于所得税由产生到现在经历了百余年,而且“财税分离”模式是在所得税的征管各方面完全稳定的条件下进行的。而“营改增”改革到目前为止没有改革完毕,再这样的不稳定的局势下实行增值税的财税分离势必造成征管混乱。另外,增值税所实行的多档税率使得增值税的征收会对市场运作和纳税人的资源配置决策产生一定的干扰,对“财税分离”模式改革起到了阻碍作用。

四、总结

第8篇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 税法; 核心考点; 学习方法

2007年全国注册会计师《税法》考试全国合格率为11.08%,北京合格率为13.05%。2007年,《税法》合格率虽然偏低,但难度比较稳定。预计2008年《税法》试题仍将保持前五年的难度水平,考试合格率仍将在15%上下,广大考生应当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从难、从熟、从快地要求自己。考题难度虽不会明显增加,但综合性将进一步加强,混业经营如何纳税是趋势。特别是小税种与小税种,小税种与主要税种,主要税种之间的综合命题,考题将适当与财务会计相结合并涉及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增值税法、消费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法、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仍将占70%左右的分值;今年教材新增加的内容应当重点掌握,特别是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的新内容,更要充分重视。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结合,将使该章题目的难度增加;个人所得税与流转税的结合出题也不能轻视。

综上所述,由于命题的专家来自政策研究制定部门、会计师事务所和高等教育院校,因此命题的基础性、全面性、综合性、实务性仍将是今后《税法》考试的方向。

一、全书重点节次和核心考点

《税法》教材总计十七章的内容,每章都有重点节次,掌握重点节,就会大大压缩所复习范围,突出考试的重点;这并非要求考生只看重点,而是要求考生在已经全面复习的基础上,主要精力放在重点节次和核心考点上,能够事半功倍。表1给大家列出的是各章的重点节次与核心考点,供复习参考之用。

以上,是为考生精心挑选的60个核心考点,浓缩了《税法》教材考试内容的精华。考生在了解了每章的重点节次后,对每章中的核心考点要明确,对这些核心考点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辅之以适量的练习,才能收到好的效果。把握住这些重点就能赢得本章的最大的分值,考试轻松过“关”!

二、学习方法及解题思路点拨

下面,进一步谈谈如何学习《税法》这门课程。要学好《税法》这门课,简单地说就是要“三从”、“四得”。今年,“两税”合并给《税法》考试带来一些悬念,在各章分值分布、考试内容、主客观题的比例上存在着不确定性。这就要求广大考生要“三从”,即“从难、从熟、从快”要求自己,掌握好每一章的知识点,以不变应万变;做到“四得”,即:得听好课、得掌握重点、得做一定习题、得分析历年考题。

首先,应当通读教材。

通读教材应按照主讲教师的要求去做,有主有次。比如,通读增值税时,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出口退税的适用范围就可以一带而过,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小规模纳税人的计算、出口退税的计算、发票的管理等则应仔细阅读。对消费税而言,重点阅读征税对象、计税依据、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粗读纳税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等内容。营业税应当重点阅读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征税范围,了解几种经营行为的税务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关税、资源税这三个税种,重点看它们的计税依据的规定,了解它们的税收优惠政策;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税,可以结合起来掌握,重点研读纳税义务人、税收优惠政策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上述方面三税具有共性,了解纳税人、征税对象;将土地增值税、印花税、契税结合在一起掌握,他们属于同一经济业务链,重点阅读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和税收优惠政策,纳税地点,了解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个人所得税,则针对个人综合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承租承包经营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和个人独资企业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学习相关政策。其中,个人综合收入应纳个人所得税可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结合出计算题;承租承包经营者应纳个人所得税可以和流转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法结合出综合题。外籍来华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通常以单选性的计算题出现,而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选择题或与计算题相结合。

其次,精读重点章节和重点内容。

《税法》课程中,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是第一个层次的税种,约占50%的分值;土地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和税收征管法是第二个层次的税种,约占20%左右的分值;针对这八章必须认真研读,反复推敲,认真领会税法的政策精神。

税法的学习应当注意掌握生产经营知识和生产过程及资金周转的过程。学员认为税法难学,死背的东西多。这是一种误解,实质上是对某项经济业务不了解,进而对税法不理解,认为难学。解决的方法是:一方面,课上认真听讲;另一方面,可上网查询该业务过程是怎样做的。

比如,“打包债权”的政策规定。考生应当先了解什么是“打包债权”;然后学习税法对“打包债权”的政策规定,才能真正学进去,理解好,自然就不存在死记硬背的情况。“打包债权”是指将若干个债权,合成一个拍卖标的。尽管这些资产或债权变现效果不好,但是因为目前国家对处理不良资产方面没有任何限制性政策,虽然有风险存在,可投资的机会也很大。所以有不少有实力的大公司或个人愿意以低价购入这些变现价值不灵活的资产或债权,然后通过自己的经营、转让这些资产或这些债权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来取得一定的财产转让收益。

例如:王某在一次不良资产拍卖会上以800万元取得“打包”债权,包括:某国有银行公司对某市属A公司的债权1 400万元,对房地产公司的债权800万元,并支付相关手续费8万元。王某取得这些不良资产后,煤气公司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其上级部门代为偿还本金1 200万元及利息350万元,后来经双方协商,煤气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除偿还现金300万元后,还从其下属公司中分离出部分优质资产(某幢座落于县内的四层办公楼,评估价值约1 250万元)偿还给A,共发生相关诉讼费5万元、审计评估费用7万元、契税37.5万元(当地契税税率3%);将房地产公司的债权800万元以500万元现金转让给某公司。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打包债权”共支付相关债权成本支出800万元,相关手续费、税金等支出共计57.5万元(8+5+7+37.5);通过司法程序或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现金800万元,非货币性资产1 250万元。

王某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 050-800-57.5)×20%=238.5万元。

《税法》教材一般只明确政策法规,不加解释,这样不利于自学。因此,考生课前要预习,课上要认真听讲,课后要抓紧复习重点内容,并及时作一些练习题加以巩固是必需的。

《税法》还与涉税会计有所结合,这也是考生感到困难的问题。因此,对考试涉税会计处理择其重要的要掌握一些。如:“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清理”、“待处理财产损溢”、“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等。

例如:某企业接受捐赠固定资产一台,价值100万元,由受赠企业支付运费1万元,则应当期纳税。

①接受捐赠时:

借:固定资产 101

贷:待转资产价值-非货币资产捐赠 100

银行存款 1

固定资产的运费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

②当期纳税时:

借:待转资产价值-非货币资产捐赠100

贷:营业外收入 75

应交税费-所得税 25

③当年提折旧时,假设年折旧率5%:

借:制造费用5.05

贷:累计折旧 5.05

接受捐赠是所得税的重要考点,给出会计处理可以使考生从另一个角度看清接受捐赠问题的三个考点。

再次,加强解题训练。

针对各章重点考生应当选做一定量的习题,其一,巩固已学知识,达到熟练掌握;其二,提高解题速度,一些考生事后反映题目不是不会做,而是做不完题目,这与平时训练不够有很大关系。解决的办法是:固定做题时间和题目数量,逐渐增加题量,不要一边做题一边看答案,或者松松垮垮地做题,这样没效果。

另外,一般建议考生先做客观练习题,通过这种题型把基本概念和基本知识掌握准确,不然一些考生就不能明辨是习题答案错误,还是自己相关知识没掌握好,时间长了负面影响比较大。在充分掌握基础知识以后再多做主观题,提高自己的综合解题能力。

最后,研究历年考题和选做考前冲刺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