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09 09:52:2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医保法律法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2009年8月lo日浙江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茅临生副省长所作的《关于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和程渭山副主任所作的《关于检查农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这两个报告客观地反映了我省贯彻执行农业法律法规的实际情况和各级政府依法护农、依法促农、依法兴农所做的大量工作,总结的成绩是有目共睹的,指出的问题是客观存在的,提出的对策是积极可行的。为巩固我省农业基础地位,推动“三农”工作,促进农村经济更好更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现。进一步提高对农业基础地位的认识。各级政府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落实“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要求来认识农业、对待农业、加强农业。首先,要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认知出发,统筹好城乡发展。全省各地应当充分认识农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所处的重要地位,明确建设小康社会工作重点在农村、改革发展成果惠及全体人民难点在农民,认真贯彻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方针,利用城市和工业的各种资源优势,统筹城乡发展。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要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本文由收集整理的认知出发,大力发展高效生态的现代农业。各级政府要按照农业生态学和生态系统学的原理,创新农作制度,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转型升级,通过种植业、养殖业和加工业的多种形式的结合,对土地、物种、时空进行科学配置,构建优质高产、节本增效、安全生态的现代农业生产系统和产业化经营。三是要从加强农业基础地位的认知出发,提高依法行政自觉性。各级政府要按照农业法的要求,切实做到依法行政,推动“米袋子”、“菜篮子”、耕地保护等各项工作目标责任制的落实;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各类涉农违法案件,保障我省农业更好更快的发展。
二、要加大农业投入尤其是生产性投入,加快农业发展方式转变。一要重视“三农”投入,特别是公共财政对农业生产性投入和农业科技投入。各级政府要严格履行农业投入的主体责任,确保农业投入的法定增长;省、币、县财政经常性收入要统一口径,对农业生产性、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农村社会事业发展三项投入要清晰界定和分类,重视提高直接用于农业生产性投入的比重。农业生产性投入的增长,不能仅仅满足高于年初预算报告提出的财政收入增长比例,而应当高于当年实际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并且对农业生产性投入在整个财政农业支出中的比例要有硬性规定。以保证有足够的支农资金用于农田水利为重点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扶持粮食和主要农产品生产。二要加强农业财政投入的绩效管理。要着力解决涉农部门管理体制不顺、支农资金使用分散、效益不高的状况;要总结借鉴各地好的做法,理顺体制,整合财力,保证农业投入用于刀刃上。同时,要把农业资金的设立、申报、使用和绩效,纳入监督的范围,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加强绩效考评,切实提高支农资金的使用效益。三要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拓宽融资渠道。要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改善投融资环境,制定优惠政策,放宽准入条件,形成多元化的农业投入和融资机制。要进一步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扩大覆盖面,提高农业抗风险能力。四要对欠发达地区项目配套资金适当扶持。中央扩大内需新增的农业投资项目,包括省里的项目,要求地方配套资金比例较高,衢州、丽水等欠发达地区反映配套困难,希望省财政能给予一定配套支持;同时,在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方面给予倾斜。
三、要正确处理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的关系,切实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一要真正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要坚守耕地3084万亩、基本农田2711万亩、标准农田1500万亩“三条红线”。特别是当前为应对金融危机,中央和地方确定了一系列重大建设项目,对建设用地的需求会大量增加,更要正确处理好建设用地与保护耕地的关系,既要保发展,又要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绝不能以牺牲耕地为代价换取一时的经济增长。二是要对数量与质量实行双保证。保护耕地,仅有数量概念还不行,还必须保证土地的质量和利用率,尤其要提高标准农田的质量。要进一步核实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的面积,不足的要补足,同时要不断提高土地质量,加大“千万亩农田质量提升工程”实施力度;要严格造地项目管理,杜绝层层转包克扣费用,对补进来的基本农田一定要达到质量要求;对异地“代保”、“代建”的基本农田和标准农田,要进一步核实、落实;要不断总结和推行农村宅基地、村庄整理与复垦工作,在集约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上下功夫。三要科学把握土地规划、利用、保护三者关系。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把城乡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基本农田保护规划衔接好,切实加强规划实施,依法严查乱占滥用耕地的违法行为。要积极引导和规范土
地流转,认真贯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维护农村和谐稳定。
四、要加快推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确保三大体系有效运作。一是各级领导尤其市、县和基层领导应充分认识农业三大服务体系建设是完善农村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切实增强使命感和紧迫感。积极推进这项改革,确保在2010年前全省实现“覆盖全程、综合配套、便捷高效”的目标。二是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在面上进行部署、指导的同时,加强检查督促,推动各市县加快把相应的机构建立起来。特别是乡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市一级的农产品质量监管机构的组建,进一步完善动植物疫病防控体系建设,并且备类服务机构要相应更新和改普设施装备。三是对三大体系队伍建设要有战略性思维,积极探索农技人员“有进有出、进出有序”的机制,从政策上引导和鼓励大中专毕业生回乡或跨地区从事现代农业的科技服务和各类产业的项目开发,特别是要把现有大学生“村官”培养成既懂农村管理又懂农业科技的复合型人才,为新型的农技队伍乃至乡镇干部队伍提供后备力量;同时,省政府应有计划地在相关院校增设涉农专业,扩大招生规模,培养高素质实用人才,从事农业科研和农技服务工作。四是要采取有效方法,切实解决乡镇农技人员“在编不在岗、在岗不在位”的问题。五是要重视解决农技人员的生活待遇和经费保障,督促各级政府加快推进保障经费全额列入财政预算的步伐。
五、要大力促进农民增收,进一步落实低收入农户帮扶工作。一要积极谋划促进农民增收的新思路,最大限度拓展增收空间。要通过组织、政策、产业三推动,把农民增收工作与基础设施改善、与生态环境保护、与集体经济壮大紧密结合起来,不断改善低收入农户集中村的基本条件,进一步提高自我发展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二要采取综合措施,积极扩大农村低收入农户劳动力就业。各地区和有关部门在帮扶农民发展农业生产的同时,要积极支持农村发展二、三产业,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最大限度安置农民就业,努力增加农民的务工收入。三要落实异地搬迁规划,扎实推进下山脱贫工作。按照新一轮异地搬迁规划,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提高下山脱贫农户补助标准、扩大扶助范围,把欠发达地区生态搬迁列入规划。整村下山搬迁宅基地复垦置换的土地指标和收益,要优先用于下山脱贫小区建设和下山搬迁农户的经济补助。四要转变帮扶方式,完善“一户一策一干部”的帮扶机制。要坚持开发式帮扶和救助式帮扶并重,坚持结对帮扶和农民自力更生双管齐下。要立足实际、因人制宜,分类帮扶、因户施策,分级负责、合力推进。强化有扶贫挂钩任务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的扶贫责任,严格监督考核,加快低收入农户增收致富的步伐。五要突出重点,促进低收入农户比较集中的区域整体脱贫致富。坚持以政府为主导,创新资源整合机制、农村信贷机制,协调各方力量,加强资源与产业、项目与资金的合作,特别是政府在建设项目和财政挟持安排上要适度倾斜,为低收入农户比较集中区域整体脱贫致富创造条件。
新农合初级基本医保制度保障待遇的非基本性、局限性,其他多层次农村医保制度保障待遇的选择性和多样性,与受保障农村居民患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的高额性、健康保障需求的多样性以及医疗费用报销单据的单一性存在天然的矛盾。特别是我国刚刚进入城市化前中期,农村居民的广泛流动和新贫困群体的出现,不仅需要单个的基本医疗风险保障项目,和针对某个群体的补充风险保障项目,更需要由多个相对独立和互相依存的农村医疗保障项目相互衔接形成综合的、可以提供“一站式”的、解决重特大疾病所需要的较为充分、全面的医疗保障服务。事实上,由于覆盖医疗风险领域的一致性、保障目标的一致性、基金运动规律的一致性,特别是新农合与多层次医保制度在保障待遇支付上、保障待遇范围的动态性,使得多层次医保制度具有高度关联性,尽管新农合与多层次医保制度结构不同,保障对象选择不同,但是,因保障待遇衔接达至社会保障水平最大化的需求决定了多层次医保制度在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制度衔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是可行的。新农合和多层次医保制度的性质不同,制度结构不同,基金来源、保障对象、保障范围、保障水平、运营方式、经办方式均不相同,因而,多层次医保制度相关当事人法律关系的性质,权利、义务、责任的配置均存在差异,在立法上多层次医保制度应该分属不同单行立法调整。因此,新农合与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实际上是不同医保法律制度的衔接。因为不同性质医保法律制度保障待遇的多层次和动态性,就不可能机械性地在每个医保制度上做单项衔接规范设计,需要对多层次医保制度进行统筹规划,在界分多层次医保制度的性质、给付范围、给付水平基础上,明晰多层次医保制度的关联性和衔接的顺序,构建专项的衔接法律制度。至于多层次医保专项衔接法律制度的表现形式,可以单项条例设计,也可以新农合初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为本体,在“新农合管理条例”[4]专项立法中设一章予以规范。
新农合与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的法律规范,是指围绕受保障农民保障待遇的最大化目标,设计新农合与多层次医保衔接的系列操作程序。首先,得明确新农合与多层次医保制度的“衔接点”是医疗服务待遇。新农合作为覆盖全体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其广覆盖和保障全体农村居民享受基本医疗服务的普惠性追求,决定了新农合与其他多层次医保服务待遇的衔接,应以新农合保障待遇为基础,辐射衔接其他多层次医保服务待遇。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做法,多层次医保制度医疗服务待遇的衔接,都是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基础和核心,辐射衔接其他多层次医疗保障待遇[5]。新农合与多层次医保制度待遇支付的经办机构不同,因此,新农合与其他多层次医保制度医疗服务待遇的衔接,其操作要求新农合与多层次医保经办衔接。新农合与其他多层次医保待遇的衔接,是以新农合保障待遇为基础辐射衔接其他多层次医保待遇,这就决定了以新农合经办为主体、为“总经办”,以新农合经办为操作平台,辐射衔接多层次医保经办。具体操作时,当受保障的农村居民患病就医时,新农合经办机构首先为其提供新农合基本医疗服务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报销;遇受保障主体支付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自付部分困难、或者医疗花费超过新农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最高限额时,由新农合经办机构通知医疗救助以及其他多层次医保经办机构,并由他们分别审查受保障主体的享受资格和享受待遇的范围,最后交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协调差异、整合保障待遇,为受保障主体提供“一站式”医保服务。新农合与多层次医保待遇衔接,并统一向受保障主体支付待遇后,还要解决新农合与多层次医保待遇的结算顺序。新农合与多层次医保待遇支付结算的排序,应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付结算为先,衔接两端,低端为医疗救助待遇支付结算,高端为再保险形式的政策性商业保险、各种补充商业保险险以及公益慈善医疗待遇支付结算。具体结算顺序是:新农合保险待遇支付结算为基础和第一顺序,农村医疗救助为第二结算顺序,第三顺序衔接再保险形式的政策性商业保险待遇的结算,第四顺序衔接自主商业保险待遇的结算,第五顺序衔接公益慈善待遇结算。新农合与其他多层次医保制度因为分割建立,也为此分别建立了信息管理平台。因此,新农合与其他多层次医保制度的参保记录、缴费信息、医疗待遇支付信息等保障数据都分割在不同的信息系统。互联网的廉价以及迅速获取和快速传播信息的能力,为“多层次”医保待遇“一站式”提供了可能和技术支持。但是,现代IT技术一旦遇到条块分割的信息系统,即形成垃圾和高额成本,难以发挥其优势。因此,新农合与多层次医保衔接要实现可操作,其基础条件便是统一多层次医保制度的信息平台。统一新农合与多层次医保制度的信息管理平台,并非是让多层次医保信息统一登记,而是指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并全国联网,统一信息登记口径,统一信息登记的法律和政策规范。在统一信息平台和操作规范的基础条件上,新农合与多层次医保数据分账建立,但是却能够在统一的信息平台上,实现多层次医保数据的信息共享,形成参保记录衔接,打通经办服务衔接通道,为多层次医疗服务待遇的衔接提供基础信息和操作条件。新农合与其他多层次医保制度是从一个一个保障项目干起来的,不仅性质、制度结构不同,管理机构分设也是显而易见的。新农合属卫生部主管,医疗救助和公益慈善救助属民政部门主管,再保险式的政策性商业健康保险属保监会主管等,导致新农合与其他多层次医保制度法律、政策、管理、服务流程、技术支持、信息系统均不统一。但是,多层次医保制度的目标却具有同一性,即保障受保障主体患病时医疗费用风险得以分摊。因此,多层次医保待遇的衔接,医保待遇的“一站式”提供,使得构建综合性、系统性的行政管理体制成了多层次医保制度衔接的必要条件。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统一是各国社会保障管理的基本原则,它是英国完成社保制度碎片化整合,建立统一管理机构、统一国民资格、统一待遇比例等“三统一”的社保制度的首要原则[6]。“政府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终责任承担者,因此,由政府机构对社会保障事务实行统一集中管理既是社会保障理论界公认的一项原则,也是许多国家社会保障发展实践所证实的必由之路[7]。”“社会保障管理的意义在于,它能将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细化并促使其得到贯彻实施[7]。”只有新农合与其他多层次医保制度行政管理统一,才能对新农合和其他多层次医保制度梳理“编辑”、统筹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法律,统一服务流程和规范,才能保证新农合与多层次医疗保障待遇衔接、兼容,协调多层次的、不同保障范围和不同保障程度的医疗服务待遇,为患重特大疾病的农村居民支付充分的医疗保障服务。
本文作者:孙淑云柴志凯工作单位:山西大学法学院
我国艺术品在市场价值、真假判断、保险公司运作费用等多方面存在的瓶颈,故艺术品领域的保险制度发展远远滞后于现实需要。通过信息工具的视角结合保险市场规制的经济法分析,在研究艺术品保险风险信息的高度依赖性以及信息结构的不对称性后,总结出相应的法律规制制度激励真实信息披露,以实现艺术品保险最优,从而保证艺术品市场的规范运行。
【关键词】
艺术品保险;信息不对称;法律规制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内艺术品市场的火爆,天价艺术品不断被拍出,艺术品“跑步”进入了亿元时代,艺术品的安全性便倍受关注。不管艺术品是由个人收藏还是机构收藏,安全性总是第一位的。如果拿出来展览或者到拍卖市场进行交易的话,更需要有一定的安全措施,这其中就包括艺术品保险。于是保险公司就成了防止伪品进入市场的第二道门槛。尽管尚在起步阶段,但对艺术品保险市场前景的看好,几乎是行业的共识。
2011年1月,在文化部与保监会公布的11个文化产业保险试点险种里,“艺术品综合保险”名列其中。而在首批试点的3家保险公司中,人保财险近期先于太平洋产险、中国信保开出了文化产业保险艺术品专属保险第一单。随着文化产业保险破冰,艺术品保险等有望成为保险市场的崭新增长点。
1 艺术品保险的现状
2011年10月,故宫展品被盗、文物受损事件引起了人们对艺术品安全问题的关注,也将不为人所知的艺术品保险带入公众视线。2010年我国艺术品拍卖市场成长迅速首次超越美国名列世界第一。但与此同时,艺术品却有九成以上未买保险,博物馆、美术馆的多数藏品也都处于“无保”状态。这充分暴露了海内艺术品保险缺位现象严重。
藏家无意识买保险、机构无钱买保险、保险公司无丰富产品,这就是当前国内艺术品保险市场的“三无”现象。面对这种现实的需要,2010年3月,、保监会、文化部等九部门联合《关于金融支持文化产业振兴和发展繁荣的指导意见》,要求各保险机构应在现有保险产品的基础上,探索适合文化企业特点和需要的新型险种和各种保险业。2011年1月,保监会与文化部联合了《关于保险业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确定了3家试点公司以及第一批11个试点险种,试点险种包括了艺术品综合保险。至此,正式拉开了我国艺术品保险行业的序幕。
对比国内艺术品保险行业的稚嫩,欧美艺术品保险已经较为成熟,其成熟的艺术品市场已被称为“准金融市场”。投保人意识也普遍比较强。艺术品保险在国外非常完整的产业链,从艺术品估值到拍卖、运输、保养、和维修,每个环节都由专业的商业公司完成,保险公司需要做的工作很简单,一旦出现问题修缮由专业公司完成,并有具体金额可向保险公司理赔。欧美方面是有许许多多的方面值得国内去借鉴和学习的。
2 艺术品保险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艺术品保险市场是信息不对称市场,艺术品特殊的价值构成更是决定了信息问题的个性,那就是在信息披露、信息传递和信息安全等,均较一般保险要求更高。信息经济学的出现为艺术品保险领域信息问题的求解提供了新的视野,于艺术品保险而言,所披露信息的使用者包括多方主体。艺术品的保额一般包括艺术品市场价值、风险系数、保险公司运作费用三个方面。在艺术品保险中,除了要考虑实物风险以外,还要考虑投保人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在对艺术品的核保过程中,如发现投保人的背景、资质、管理水平、风险关控等各方面尚缺乏成熟的做法及经验,会更加谨慎。
基于艺术品市场环境复杂多变的特性,由信息不对称引致的市场失灵虽然难以完全避免,但可以通过各种手段减轻其对艺术品市场的冲击。决策所依赖的信息在量上不充分, 在分布上不对称, 在质上不准确。这种不对称,主要在于国内艺术品评价体系的不可量化性、艺术品鉴定人才的缺乏、供需双方不成熟,以及由此带来的真伪难分、价值难估等。这些问题涉及面较广,不仅涉及到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和技术操作问题,更有深层的文化观念问题以及整个社会大背景给实施行为提供可能性的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存在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2.1 艺术品市场价值估值的难题
艺术品保险投保之前的鉴定评估是最大的难题,也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出现争议较多的环节。目前国内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很少。比如文化部的鉴定中心、省级博物馆、故宫博物院等,但这些机构都是事业单位,他们存在法律主体模糊的问题,一旦鉴定评估出现差错引发纠纷,他们没有能力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于国内保险公司没有这方面的专门人才,准确的评估往往很难。目前艺术品市场造假的情况比较严重,有些赝品甚至可以瞒过专业人士的眼睛。如果有人拿价值几百元的赝品到保险公司投保,说是价值很高,但投保后故意损坏或者丢失,保险公司的损失就会很大。
2.2 艺术品真假问题
就某种意义来说,我国艺术品鉴定很大程度上仍停留于经验判断的“眼学”层面。即使保险公司聘请专家进行评估,也往往由于鉴赏专家之间因鉴赏角度和艺术理念的不同,而很难作出统一的评估。[ 倪进.当代中国艺术品金融化发展的若干问题[J].艺术百家2010(5) :21]因此,鉴定专家是否真地“目光如炬”,其实难说。艺术品市场引入保险是抵御赝品的有力武器。专业保险公司的介入,从侧面加强了职业与专业的真伪判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赝品进入市场。换句话说,拿到艺术品保单的艺术品,从市场角度来看,其效能等同于取得了一份附加鉴定证书。艺术品保险对艺术品的保值和增值具有不可小视的意义。艺术品保险有利于交易、收藏和展出。
2.3 艺术品保险公司运作费用问题
艺术品的费率幅度往往很大,根据所在地、估价、艺术品本身的质料等等从百分之几、千分之几到万分之几都有可能。由于艺术品保险的费率偏高,从经济的角度考虑,很多艺术品收藏者和机构被迫主动放弃了投保的打算。由于我国的保险法中还没有关于精神产品保险的明确规定,造成了国内外保险法的不对接,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国内艺术品保险市场的发展,同时,税收政策、公证手段等也不完善,这就需要相关部门逐步制定和健全相应的法律法规,为艺术品保险市场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3 对艺术品保险信息不对称的法律规制
由于艺术品保险的风险信息存在不对称性,总结出相应的法律制度激励真实的信息披露是很必要的,下面从法律规范、司法规制、行业规范三方面来探讨艺术品保险信息不对称的规制问题,以期能实现艺术品保险契约最优,从而保证艺术品市场的规范运行。
3.1 法律规范的基本规制
3.1.1 法律原则规制——诚信原则
在很多情况下,信息不对称更多的是一个诚信问题,比如拒绝提供自己真实的信息,或有意无意地提供并制造虚假的信息。艺术品发生事故具有偶然性,保险人的赔偿或给付将由偶然性支配。因此,艺术品保险人只能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艺术品的状况的说明来决定是否承保。由此基本原则派生出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3.1.2 法律规则规制——如实告知义务
1)说明义务
在艺术品保险合同中,说明义务很有必要,其立法目的是为了督促保险人明示说明艺术品合同内容,弥补投保人作为“外行人”所欠缺的专业知识,改变信息劣势的地位,使其在充分了解合同的前提下缔约、履约,实现意思自治。
2)告知义务
告知义务是指投保人在订立艺术品保险合同时,对保险人有关艺术品的询问应据实回答,特别是有关艺术品的风险状况的重要事实。告知义务以说明义务的履行为前提,如果保险人未尽说明义务,当艺术品事故发生时,他不得以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拒赔。保险人经营艺术品保险业务,一般具备丰富的经验,对于艺术品哪些事项应当由投保人告知,保险人应当最清楚。若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关事项,却并不向投保人询问,证明其认为该事项并不重要,可以视为保险人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告知有关艺术品事项的权利。若告知义务人主张采用口头方式履行告知义务的,
3)通知义务
通知义务分为两类:一类是指在艺术品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有关艺术品标的风险状况变化的事实。如果投保人的行为与艺术品安全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可解除合同,不赔偿保险金但要返还保费;无因果关系的,保险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3.2 司法规制
在司法领域中,对艺术品保险信息不对称问题的启示主要来源于其中的有利解释原则。对有疑义的保险合同条款作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由保险人承担条款拟定的责任,防止其利用含混不清的合同语言获利。因此,有的学者认为“有利解释原则是有利于弱者一方的实质性政策的工具”。有利解释原则的适用可以督促艺术品保险人真实而准确地向投保人传递有关艺术品保险合同的重要信息,否则,艺术品保险人就要承担语义不清、表意不明的不利后果。
3.3 行业规范
3.3.1 发展配合艺术市场经营风险所需要的保险契约
艺术品保险是一种将不确定性的风险损失转化为一种确定性的保费支付,从而实现风险的转移并达到损失的分担的一种机制。没有不确定性和风险的把握就不会有确定性的赔付和风险分担。充分认识并有效防范艺术品潜在的风险问题,加快完善发行、交易机制,细化监管措施,将风险控制在可测、可控、可承受的范围之内,正确引导艺术品市场良性发展,促进我国艺术品文化产业繁荣兴旺。
3.3.2 探索艺术品保险风险分散机制
为扩大承保能力与承保范围,有效地化解艺术品风险对保险企业的冲击,建立多层次、内外结合的艺术品保险风险分散体系是保险公司的必然选择。具体来说,艺术品保险的风险分散可以通过扩大承保范围与利用再保险进行分保来解决。
1)扩大承保范围
扩大承保范围有两层含义:一方面是要求保险公司增加承保险种,为市场提供全面的艺术品保险保障;另一方面是要求其扩大宣传,提高艺术品投保率,使大数法则发挥作用。[ 耿蕴洁,赵鹏.我国艺术品保险简论[J].上海保险.2010(9):24]在艺术品综合保险产品少,可选择不多的情况下,保险专家建议藏家或者艺术机构可以为艺术品组合购买保险,如货运保险、财产险、第三者责任险等。
2)利用再保险进行分保
国内保险公司可以跟国外保险公司合作。由于艺术品的保额普遍比较高,国内的保险公司承保后必须向国际再保险市场进行分保。一般来说,较小的保险公司揽了业务后会交大公司分保或再保。大客户如果只愿意与一家小保险公司打交道,那么只需开一张支票过去。同时,这几年国内保险公司通过借鉴国外的经验,可以考虑推出艺术品综合保险,比如平安财险就曾经推出过“艺术品综合保险”,主要承保一些现代的字画、雕刻和瓷器,但对古书画等非常珍贵的艺术品,则要“特别约定”。
3.3.3 建立公正专业的艺术品鉴定及鉴价的专业人员或机构
培养专业化人才队伍是趋势所向。目前,国家文物鉴定委员会是中国艺术品鉴定的最高机构,专家承担鉴定责任,但不为商业服务。专家的结论只表明其历史价值和艺术价值,不包括商业价值。中国内地艺术品市场围绕保险的配套也不健全,比如服务商业的评估评鉴、鉴定鉴价、艺术品修复等几个环节都存在空缺。发展专业的艺术品评估机构也是十分必要的。另外,如果保险损失不是全损,有些时候可以修复,修复完以后有没有折价的问题,其在市场价值变动的情况也需要研究。正因为这是理赔其中的因素,所以在每个地方发展这种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对修复专家、鉴价师、鉴定师有一定了解,并逐渐形成一个专业、完善的机构体制。
3.3.4 引进专业化防灾防阻服务
当保险公司在接待一个客户以后,应把防灾防阻当做一项必修功课,考察他的仓库,提供相关专业意见。就能避免诸如把名画挂在阳光直射的地方,甚至有把毕卡索的画放在厨房旁边等等带来的不利后果。引进专业化防灾防阻服务理念虽保险没有办法完全避免损失,但可以把它当成是一个辅助工具,帮助整个艺术品市场发展,发挥其正面的效果。
综上,基于对艺术品买卖双方整体效益以及拍卖的社会效率的追求,是允许一定程度的信息不对称存在的,但对于可能危及艺术品行业市场秩序的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则应给予明确的否定评价,并且依照其程度给予不同程度的惩罚。这正如法律对于市场上普遍存在的交易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的态度一样。在信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的指导下,中国各大保险公司的制度会不断传承和发展,通过培养专业的艺术品保险人才、建立专业的艺术品鉴定和鉴价制度,艺术品保险风险管理必将不断推进,中国艺术品保险市场的前景必然会越来越值得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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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
为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律师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执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2003年12月30日经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级检察机关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四年二月十日
为依法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保障律师在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立案侦查、刑事案件审查起诉工作中依法执业,促进人民检察院严格、公正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关于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1.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自检察人员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或者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及犯罪嫌疑人的关押场所告知受委托的律师。
2.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的,由侦查部门指定专人接收律师要求会见的材料,办理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有关事宜,并记录备查。
3.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48小时内安排会见。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5日内安排会见。
4.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决定是否派员在场。
5.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律师要求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侦查部门应当在律师提出申请后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安排会见。不批准会见的,应当向律师开具《不批准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不需要经过批准。
6.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时,可以了解案件以下情况:
(一)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
(二)犯罪嫌疑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关于案件事实和情节的陈述;
(四)犯罪嫌疑人关于其无罪、罪轻的辩解;
(五)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法律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
(六)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其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七)其他需要了解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7.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辩护律师可以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会见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人民检察院不派员在场。
8.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一律在监管场所内进行。
二、关于听取律师意见
9.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决定逮捕的,受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受委托律师认为羁押超过法定期限的,可以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决定并由侦查部门书面答复受委托的律师。
10.人民检察院在侦查终结前,案件承办人应当听取受委托的律师关于案件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受委托的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11.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辩护律师认为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应当在7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由公诉部门书面答复辩护律师。
12.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并记明笔录附卷。直接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的意见有困难的,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律师发出书面通知,由其提出书面意见。律师在审查起诉期限内没有提出意见的,应当记明在卷。
13.人民检察院对律师提出的证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办案人员应当认真进行审查。
三、关于律师查阅案卷材料
14.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委托作为诉讼人的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技术性鉴定材料。
15.对于律师要求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技术性鉴定材料的,公诉部门受理后应当安排办理;不能当日办理的,应当向律师说明理由,并在3日内择定日期,及时通知律师。
16.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和提起公诉以后,辩护律师发现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证据材料向人民检察院提供的,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应当接受并进行审查。
四、关于辩护律师申请收集、调取证据
17.辩护律师申请人民检察院向犯罪嫌疑人提供的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对于影响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收集、调取,并制作笔录附卷。
18.辩护律师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请要求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征求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的意见,经过审查,在7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人民检察院没有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19.人民检察院根据辩护律师的申请收集、调取证据时,可以通知申请人在场。
五、关于律师投诉的处理
20.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现人民检察院办案部门和办案人员违反法律和本规定的,可以向承办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投诉。
21.各级人民检察院接到律师投诉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和本规定的要求及时处理。律师对不依法安排会见进行投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投诉后5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通知办案部门执行。
关键词:医疗资金;社会保障;现状;对策
一、研讨医保资金管理的意义
医疗和教育是百姓最关心的两大问题,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影响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医疗和教育,与生存和家庭未来发展息息相关,触及百姓根本利益,最容易激化矛盾。两大领域的改革从未止步,在不断探索,产业化已证明是行不通的死胡同。
随着城市化脚步不断加快,人口老龄化压力日趋增大,解决好求医看病问题迫在眉睫。降低医疗成本,让百姓能够承受医药费支出,健健康康地生活,有尊严地生存,是国家和各级政府努力的目标。医疗问题、医药工作,归属于国民经济哪个类别,何种地位,需要正确处理。解决好医保资金管理问题,是建设美丽中国的重要内容,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大事,意义深远,马虎不得。
二、医保资金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影响医保资金管理的因素很多,医疗改革任重道远。看病吃药不是简简单单的小事情,关乎百姓身体健康和生存尊严,关系到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要给与高度重视。
(一)法规制度不健全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法律法规是规范行业发展的基本条件。有关医院医疗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机构内部技术层面的,没有一项具体的调节医患之间、医药之间以及医疗发展领域的法律法规。患病吃药,治病救人,市场经济杠杆无法处理解决,否则就会出现有钱看病吃药,没钱忍痛等死的局面。医疗单位归属于什么性质行业一直很模糊,定位不准管理自然落后,带来的影响百姓不满意。医疗医药改革步入深水区,迫切需要清晰的改革思路和制度保障。
(二)医疗服务体系混乱
医疗改革一直在探索,社区医院应运而生,一定程度解决百姓看病难问题。宏观角度看,医保体系的混乱情况没有得到根本转变。中心城市、骨干医院,每天疲于应付多发病、常见病,人满为患,不仅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也给交通、住宿等社会服务带来不利影响,支付不必要支出。小城市、小医院、社区医疗服务机构门可罗雀,设施设备闲置,医护人员队伍不稳定。不能理顺医疗体系,规模以上医疗机构的科研创新能力受到干扰,阻碍医学进步。
(三)医保资金征收和使用问题多
保证充足的医保资金,是解决百姓吃药看病的基础。医保资金主要靠单位和个人缴纳, 在职和待业人员情况各异,城市和农村也不统一。医保资金的缴纳标准不同,报销比例有高有低,制度上形成差异化,给医保资金的征收带来困难。百姓看病住院,个人承担的医疗费用差别很大,在医疗费用不断提高情况下,导致一些家庭因病致贫。医疗机构的乱收费,漫天要价,更增加医保资金的使用效率。小病大治,大处方,高价药,医保资金使用问题很多。
(四)医疗行业发展思路不明确
医疗改革已经进行多年,一直问题很多,百姓不是很满意。救死扶伤,治病救人,是医院和医生的使命。医疗行业有产业化倾向,医疗工作与经济利益挂钩,“挟病要价”,医保资金不能充分利用。民营医院的兴起,给百姓就医带来方便,但医疗成本成倍增长,百姓负担加重。药企也是特殊单位,不能以正确理念指导经营,见利忘义不可避免。当药品价格低廉,无利可图,却是百姓所必需,甚至是挽救性命的,也不会有生产厂家,医院药店很难寻到。
三、解决医保资金管理问题的对策
医保资金管理是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充分认识医保问题的重要性,放下旧有体制束缚,创新思维,让百姓健康幸福地生活,享受经济发展的红利。
(一)完善有关医保的法规制度
就医看病是百姓的大事,需要制定有利于医疗机构发展的法律法规制度。以药养医行不通,通过获取经济利益推动医疗行业的发展同样不行。随着人口老龄化步伐不断加快,医疗成本问题日益突出,国家和地方政府要尽快制定医院、医疗和医药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医院性质和职能,做好医保管理工作。公立医院是非盈利事业单位,经费财政划拨,为百姓提供医疗服务。民营医院需要加强管理,制定法规制度和服务细则,不能以欺骗手段获得利益。
(二)构建高效的医疗体系
医疗机构要建立体系化的诊疗机制,划分各医院所属层次和接诊范围。社区医疗机构、中小医院、骨干医院,不同级次医院建立相应服务内容,各尽其职,避免百姓有病乱投医,减轻百姓就医成本。骨干医院需要医疗和科研并重,同时担负起对其他医院的业务指导工作。平衡各层次医疗机构的就诊量,协调发展。通过改革医疗诊治体系,大大缓解中心城市大医院的压力,推动中小医院诊治水平的提高。充分利用医疗资源,避免浪费,方便百姓就医。
(三)做好医保资金征收使用工作
国家和地方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适时调整医保资金的承担比例,统一城乡差别,人人平等,国家经济实力增强,百姓应当享有一定的就医福利。严格管控医保资金的使用,整顿医疗市场的乱象。治病救人不能商业化、产业化,否则更多的莆田系更多的魏则西不断出现。医院救人,吃药治病,要尊重生命尊重生存权。相关部门要整治医疗机构,还原医疗本质,阻止医疗成本不断上涨趋势。医院的发展要依赖财政,不能在患者身上获取收益。
(四)以全新思维推进医疗改革
1上海市某区民营医疗机构的开办现况
1.1医疗机构数量
上海市某区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民营医疗机构(指由社会资金筹建的民营门诊部和医院,不包括个体诊所[1])1984年为1家,1994年为3家,1999年为4家,2001年为10家,2002年为14家,2003年为20家,2004年为35家,2005年为52家。民营医疗机构的数量逐年增多,且近年来增长速度迅速。
1.2医疗机构类别
52家民营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的规定来分,其中综合医院10家、专科医院3家、康复医院1家;综合门诊部11家、专科门诊部22家、中医门诊部5家。
1.3医师情况
截至2005年底,52家民营医疗机构中注册医师共有472人,其中以55岁以上、中级职称、大专学历者为多(表1)。
2目前医疗机构许可中依据的法律法规
除《行政许可法》外,医疗机构许可中依据的法律法规有:
2.1医疗机构
主要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94年9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细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1994年9月2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基本标准》)、《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1997年7月1日起实施)(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1999年5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1994年1月1日起实施)、《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3年1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
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1995年6月1日起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起实施)、《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1997年3月1日起实施)等法律法规。
3存在问题
3.1法律陈旧,缺乏依据
目前尚无一部针对民营医疗机构设置执业的法律法规,只能参照《条例》、《细则》、《办法》、《基本标准》来许可民营医疗机构,而这些法律法规出台实施距今最长有10年之久,当时民办医疗机构凤毛麟角,随着民办医疗机构迅速发展,原有的法律法规已不符合目前市场发展需要。如随着百姓健康意识提高,体检服务越来越受关注,许多社会办医力量准备开办“体检中心”,但目前尚无此类医疗机构的设置标准,只能套用《基本标准》中综合门诊部的标准,导致这类体检性质的门诊部和其他门诊部在称呼上毫无区别,且需设置药房等不必要的医技科室。
3.2标准笼统,实施困难
由于土地的稀缺性,民营医疗机构征用卫生地块后开办的甚少,而绝大部分的民营医疗机构是租用其他性质的房屋来开办的,但《条例》和《办法》中对租用何种性质房屋可开办医疗机构均未提及。故目前民营医疗机构租用房屋基本是工厂、办公、商铺性质,而并非是医疗用房。
医疗机构的选址要求也很笼统,如《细则》第十五条“拟设医疗机构的服务半径”,第十六条“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均没有明确规定具体半径、距离等关系;《办法》第十条要求“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具备有合适的场所”,但对何为“合适”未做详细解释。所以目前卫生许可中,只能要求拟设医疗机构与周边的医疗机构、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居民保持一定的距离,但无具体规定。
虽然各类医疗机构的总面积在《基本标准》中有要求,但具体科室设置除性病、美容、康复有参考标准外,其他科室面积、设施设备甚至医院的门诊和住院面积比例,病房设置基本要求均无参考标准。造成目前民营医疗机构门诊特别是侯诊区域宽敞舒适,处处体现人性化服务意识,但住院用房却相当拥挤,出现6~8个床位且没有卫生设施的大病房,与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相矛盾。
医疗机构人员配备总数在《基本标准》中有规定,但对各类不同层次的医务人员的比例不做要求,造成目前民营医疗机构中出现年龄大、职称高、学历低的人员配备不合理、人才梯队不整齐的现象。
3.3限制过多,不利竞争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内医疗服务市场的竞争必将日益加剧,目前大多数民营医疗机构在人才、设备、医保等方面与公立医院相比已处于弱势[2],且政府部门对民营医疗机构的限制较多。如民营医疗机构未被获准开展招生体检、招工体检等体检类服务;市卫生局文件规定助产技术、节育手术和终止妊娠技术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基本设置在政府办医疗机构内;目前被确定为医疗保险定点的民营医疗机构为数甚少。种种限制在客观上使民营医疗机构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3.4尚未纳入卫生规划,办医规模小型居多
虽然鼓励社会资金开办有特色的民营医疗机构,但尚未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对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速度和规模没有限制性,造成目前已开设的民营医疗机构以投资成本少、赢利快的口腔门诊部、小型综合医院居多的局面。
4建议
4.1完善相应法律法规
政府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与民营医疗机构相关的政策法规,使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其健康发展[3]。如制定体检中心等符合市场需求的医疗机构设置标准;补充《条例》和《办法》中对民营医疗机构的租用房屋性质、选址与周边医疗机构、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场地的距离、具体科室设置标准、人员结构标准等要求。
4.2细化区域卫生规划
区域卫生规划应详细设置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引导医疗卫生资源的合理配置,避免重叠和遗漏。在鼓励社会资金开办确有专长的民营医疗机构同时,可引入每千人口床位数、千人口医师数等指标进行宏观调控,以促使民营医疗机构向农村化、专科化发展。
4.3积极引入竞争机制
随着现代医疗卫生服务的新常态,现代医院正逐步向精准化、质量化、信息化、数字化的方向发展,医院管理也面临着新的挑战,随着现代管理理论向医院管理的有机渗透和融合,现代医院管理理论也在不断创新和发展。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公立医院改革的需要,也是新形势下医疗改革的需要,对于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文章通过对目前医院管理制度存在问题的现状分析,提出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基本思路和途径。
关键词:
现代医院;管理;制度
医院作为提供健康卫生服务的主体,是保护人民群众健康的基本保障。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推进健康中国建设,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2016年,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国小康。要着力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努力在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督制度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因此,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国家实施长远目标的要求,对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含义
现代医院管理制度是指适应社会发展需求,维护公益性原则,着眼全民共享目标,在新型的公共治理框架下形成的政府、所有者代表与医院之间责任和权利关系的一系列制度安排;是建立在医院功能结构科学合理的基础上,能够有效改进医院管理,提高医院运行效率,保障医院公益性质的符合行业发展规律的一系列医院制度的总和;目的是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事分开、管理科学,既包括外部层面科学筹划政府治理制度,也包括内部层面系统构建医院的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管理制度等。
2医院管理制度建设存在的问题
2.1相关法律缺位
在医院管理过程中,尽管有一些卫生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作为法律依据,但是上述法律法规只针对于医疗机构某一方面的行为,我国尚没有一部专门的医院管理相关的法律。由于法律法规不健全,公立医院性质模糊,定位不明确,从根本上导致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上位法”缺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可依、无章可循”。
2.2医院监管缺位
新医改实施以来,公立医院改革一直强调管办分开,但实际上,政府作为公立医院所有者,对行业监管和运行监管所有职能采取“一手抓”,政府权力集中,没有真正做到管办分开。从监管效果来看政府主要对医院进行日常的行业监管,但缺乏以财务与经济运行为重点的运行监管[1]。
2.3配套政策不到位
国家虽然鼓励多元化办医和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但由于政策不明晰以及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到位,公立医院仍然占有主导地位。我国公立医院与民营医院虽然机构数量基本相当,但公立医院拥有80%以上的医疗资源,提供85%以上的卫生服务量,在整个医疗市场中,民营医院和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市场发展缓慢。
2.4医院相关利益方制度不完善
主要体现在一是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方面。我国公立医院多数推行以省为单位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普遍存在流程不规范,招标设计不合理、公立医院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寻租等问题,导致招标价格高、供给可靠性低、药品质量得不到保证;二是在医保制度方面,主要表现为医保付费改革滞后,医保机构缺乏专业人才。医保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谈判机制需要完善,医保付费支付设计不当导致医疗机构行为扭曲[2]。
2.5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
公立医院法人治理结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法人治理机制是国家治理能力的具体体现[3]。目前我国部分已实施法人治理的医院,内部权力制衡体系大多形同虚设,还不能完全真正发挥决策和监督作用。政府的职能还没有完全转型,对公立医院实行大包大揽和直接干预,导致医院没有成为真正独立的法人主体,没有自主经营权。医院对于自身运营中所涉及的人、财、物等没有实际的管理权,使医院在日常运行和管理中存在效率低下等诸多问题[3]。
2.6人事制度改革缓慢
医院作为事业单位,现有人事编制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医院发展[4]。一方面,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员工把编制当做“铁饭碗”,工作有惰性;而一些医院非编制的员工与其工资待遇有差距,没有完全实行同工同酬,不利于调动工作积极性;另一方面,编制制度束缚了人才的流动,不能适应市场化需求。近年来,我国事业单位也开始改革,推行取消编制,但进展缓慢,大部分地区和公立医院还未落实到位。医院内部的岗位设置、人员晋升等制度相对落后,医院招人与用人机制不灵活。《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相对滞后、部分不适应时代需求的条款修订迟缓,也影响了医院人事制度改革,继而影响了医疗行业人才队伍的建设。
2.7薪酬制度不合理
我国公立医院薪酬制度设计不合理,无法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医疗服务价格的制定不能体现医务人员的劳动价值。医疗服务定价过低,医务人员的收入大部分来源于药品加成[5]。医院内实行的行政化管理,大多实行按职称、按级别管理的工资制度,绩效工资占比较小,不利于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另一方面,公立医院绩效考核与绩效评价指标体系不够完善,绩效考核中绩效工资的发放与医务人员工作量与业务收入挂钩,导致医务人员过分追求病人就诊量,病人满意度不高,开大处方行为仍然难以杜绝。
3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的思路和途径
3.1完善以政府为核心的外部管理制度
3.1.1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逐步完善我国现代医院管理制度相关“上位法”。建议借鉴国外的一些先进经验,尽快出台《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法》以及《医院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将各方面政策文件上升到法律层面,使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建设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1.2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通过政府治理推动医院管理体制的完善领导、管理和保障是政府治理的大核心。医院管理体制的终极目标是实现权责统一。国家卫生计生委是委属(管)医院的出资人,应履行出资人职能,参与各委属(管)医院的管理决策;地方各级地方政府应成立公立医院管理委员会,对医院管委会进行部分授权,代表地方政府作为地方医院出资人履行职责;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层面,应设立医院管理中心,职能与医院管理委员会对应,作为其日常办事机构[6]。
3.1.3实施管办分开,明确各方监管职能
要推进公立医院行业监管和运行监管分开。在组织机构上讲,就是要设立专门机构(如管理局、管委会、医管中心等)代表政府履行部分职责。因此,建议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对医院的行业监管,医院管理中心等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医院的运行监管。加强以公立医院财务安全与经济运行为重点的运行监管,实施全成本核算、总会计师、第三方会计审计监督等制度,强化审计监督,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效。
3.1.4明晰医院产权,建立多元化办医格局
随着公私合营(PPP)模式在医疗市场的应用,公立医院产权制度改革也逐步推进,随之而来的是医院内部治理结构的进一步。未来,公立医院可以探索产权制度变更,做到“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7]。通过引入社会资本,对医院进行融资,建立公私合营的股份制公立医院。促进医院产权制度改革,推动多种产权形式共存的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制定行业管理政策,为公立医院和其他产权形式的医疗机构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1.5积极推动“三医联动”机制
强化国家医保、医保相关制度的保障作用,促进三医联动,从加强三医联动的角度做好医改顶层设计,加强“医疗、医保、医药”有效衔接,相互制约。医保作为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方,要发挥好主动权,加强医保对医疗服务行为的引导与监管,推进多种支付方式改革。鼓励医院、医保与医药企业三者间进行谈判与合作,引导合理用药和适宜治疗,控制医疗费用过快上涨,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进而逐步提高保障绩效。
3.2完善以法人治理为核心的医院内部管理制度
3.2.1完善医院法人治理制度
落实医院法人治理应建立治理结构和完善治理机制。建立四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即股东会、理事会、监事会和医院管理层法人治理结构,分别代表医院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四者相互独立、相互监督,相互联系,相互制衡。使公立医院具有独立经营的能力,成为真正的独立法人并进行高效率的运作,最终提高医疗机构的服务效率[7]。
3.2.2改革医院人事制度
深化医疗改革的内容之一就是人事制度改革。一是逐步推进公立医院编制改革,创新公立医院编制管理方式,探索编制备案制,弱化编制集中管理,强化编制分级和动态管理,最终逐步取消编制;二是完善岗位设置,变编制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推行医院全员聘用合同制,通过公开自主招聘、考核上岗等规范医院人事管理,不断加强医院人才队伍的建设。
3.2.3探索科学合理的医院薪酬制度
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薪酬制度和体系。要以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为宗旨,以完成社会公益目标任务为前提,以工作岗位、风险度、工作量和强度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确定薪酬等级,建立适应行业特点的、科学合理的薪酬制度。一是建立稳定的薪酬投入保障制度,逐渐提高院薪酬水平,充分体现医务人员劳动价值;二是改进医务人员工资结构,打破按职称、按级别管理的工资制度,改为岗位工资制度;三是以公益性为导向,完善公立医院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评价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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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互动研究的主要内容与观点
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互动现状的原因研究当前我国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的良性互动不足,造成这一现状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二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对称,极易导致发生道德风险[27]。医疗服务的专业性和知识性很强,需要相当长时间的理论学习和临床实践,而医保经办机构缺乏医学专业人员,医疗机构运用信息优势牟利造成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医疗保险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状态,使购买医疗服务出现很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既增加了二者的交易成本,又增加了医疗保险制度运行的成本[28],使医保监管比较复杂和困难。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我国仍没有制定统一的适用全国范围的医疗保险法,医疗保险立法滞后。“医疗服务协议”这种“契约关系”,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但对于医疗保险中出现的欺诈行为缺乏及时有效的监管和相应的处罚,影响了医疗保险基金的高效运行,同时也为医疗机构的“骗保”提供了机会,医疗欺诈行为的产生和国家缺乏相应的医疗保险管理法律法规有着一定的关系[29]。虽然我国已出台《社会保险法》,明确了社会保险险种、国家责任、社保基金监管等基本制度,但它是一部综合法,包括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五个险种,仍存在定位不准、责任不明、可操作性不强、技术处理不够周延等问题[30]。组织管理机制的缺陷组织活动的进行依赖于管理的技术、制度和文化三个方面机制的相互作用[31]。我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存在的问题主要有:管理体制不统一,机构设置欠科学;经办机构人员综合素质参差不齐;信息化建设缺乏前瞻性,现有的信息处理功能无法满足管理需求[32]。现行医保基金管理方法落后,医疗保险机构不能够及时掌握影响基金安全的人为动态,也不能及时与医疗机构进行沟通。另外,由于各种利益的存在,医保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常常对医院的过度救治行为采取放松态度[33]。当前医院医保管理也存在许多问题,比如重视程度不够,缺乏管理人才;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管方法有限;成本意识不强,对医保政策、医保市场特点等缺乏深入研究[34]。医院医保从业人员存在年龄老化、人员流动性较大、学历水平偏低、继续教育缺失、培训经历贫乏和无专业技术职称等问题,严重制约了医院医保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35]。医保费用支付方式的问题医疗保险机构作为医疗费用的支付方,对医院最常见的管理手段之一是费用拒付制。中国医院协会医保管理分会在全国开展的调查显示,医保费用拒付是医院院长和医保管理者反映最为强烈的突出问题。拒付费用占压医院流动资金费用比例大,直接影响医院医疗工作正常运转,部分医院出现无钱发工资的情况[36]。医保管理部门制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跟不上新材料和新技术的发展,有一定滞后,医院在执行过程中出现问题较多,使医保管理部门和定点医院矛盾丛生[37]。在我国比较广泛实行的是按服务项目付费,付费方在医疗服务行为发生后按实际费用进行补偿,难以有效控制费用。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良性互动的对策研究政府方面未来的医疗保险改革方向应充分体现“小政府、大社会”的原则,政府需不断完善医疗保险法律法规。管理型医疗的关键是科学的付费制度设计[39],推进支付方式改革,发挥支付方式对服务提供方的激励机制,规范引导医疗行为。医保机构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以信用等级评定为内容的分级管理制度,促进医疗机构形成自我约束、自觉守规、自我管理的自律机制[40]。还有学者认为引入第三方管理医疗保险,可以提高保险机构的效率和效益,促进医保和医疗机构互动的效果。医疗机构方面为适应医保改革,医疗机构应调整内部运行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增长和确保医疗质量,创造一个医、保和谐发展的医疗保险服务环境[42]。针对医保从业人员薄弱现状,医疗机构要健全机构设置,明确医保办职责和功能任务,建立医保从业人员人力资本补偿机制,加强医保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及专业技术培训等。同时,完善医疗机构信息系统建设,改造流程,降低管理成本,可尝试建立区域内联合建设信息系统,提高医疗保险服务效率[43]。在医保改革实践中,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建立协商谈判机制已经成为完善医疗保险服务的重要工具,医疗保险供需双方就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标准等进行平等协商,通过合作博弈,达到双赢效果。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综上可知,当前学界关于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互动的研究已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但随着新医改的不断深入,医疗保险与医疗机构面临的责任和压力越来越大,双方互动需要不断改进和创新,需要研究探讨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还很多。比如对相关学科基础理论和双方互动基本理论的关注显得不够,缺乏系统、深入的理论体系研究。实证研究成果不多,还有待进一步加强,提高实证研究的应用水平。随着我国医疗保险覆盖面的扩大和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机制的研究将引人关注。
作者:黄李凤 杨车亮 姚岚 王前强 项莉 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医药卫生管理学院 广西医科大学人文管理学院 华中科技大学研究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