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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1-09 11:18:1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1篇

关键词:食品农产品;安全认证;质量体系

中图分类号: [S-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4)-04-06-2

我国的食品农产品生产已进入总量平衡、丰年有余的历史新阶段,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也带来了生产和生活方式的转变,食品农产品产业发展的战略也由单纯追求数量向质量数量并重转变,由于一些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也使加强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成为改善民生促进发展的重要任务。食品农产品认证作为食品生产企业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完善产品质量安全自控能力的重要手段,在推动我国食品农产品生产企业实施标准化,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切实保障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我国食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对外贸易的稳步增长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下面重点对常见的一些产品认证制度进行分析。

1 相关产品认证

1.1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无公害农产品,是指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经认证合格获得认证证书并允许使用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的未经加工或者初加工的食用农产品。

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是国家农业部和认监委为配合“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于2002年联合推出的认证制度,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认证制度。主要为解决国内初级农产品“吃了不倒”的问题,采取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相结合的模式,按照“政府推动,认证不收费”的原则开展认证。目前认证与管理制度日益完善,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标志管理办法》、《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认定程序》和《无公害农产品产品认证程序》等,认证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实施,截至2012年底,已颁发有效无公害农产品产地证书76686个,产品证书74529个,无公害农产品产地和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均为3年。

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是以安全为目的的,要求产地环境良好,在生产过程中不使用高毒、高残留等国家禁限用农药品种,要求按说明书安全、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收获时注意农(兽)药的安全间隔期,就能达到相关要求,实现安全有保证、产量有保障。国家在政策层面上要求政府大力推进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1.2 绿色食品认证

绿色食品是指产自优良生态环境、按照绿色食品标准生产、实行全程质量控制并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安全、优质食用农产品及相关产品。

绿色食品认证是由我国20世纪90年代逐渐形成的一种认证制度,也是中国特有的一种认证制度,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实施认证,认证依据的产地环境条件、投入品(肥料、农药、兽药、渔药、食品添加剂等)使用准则、产品标准、包装及贮运要求等都是农业部的行业标准。同时《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办法》是对绿色食品标志申请、核准、管理、监督的强制性要求。截至2012年底,有效使用的认证证书为17125个,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绿色食品拒绝使用转基因产品和技术,允许使用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合成农业投入品,但限制使用品种和使用次数。只要措施合理、管理到位,这些要求在生产过程当中还是不难做到的,而且也能保证产量和提升品质,所以虽然绿色食品认证是企业的一种自愿行为,但国家在政策层面还是提倡发展绿色食品产业,近年绿色食品认证也保持着平稳健康发展的势头。

1.3 有机产品认证

有机产品是指生产、加工、销售过程符合中国有机产品国家标准,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中国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供人类消费、动物食用的产品。有机食品是有机产品的一类,但有机产品还包括棉、麻、竹、服装、饲料等“非食品”。我国有机产品种类主要有粮食、蔬菜、水果、奶制品、畜禽产品、水产品及调料等。

国外有机产品认证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我国是90年代引入的有机农业,初期的有机产品认证是国外(如欧盟、美国)的一些认证机构派检查员来进行检查并发给国外有机证书,认证的产品主要供出口。从2004年开始,我国相继出台了《有机产品认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国家标准GB/T 19630、《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等文件,逐渐形成了我国统一的有机产品认证制度。目前我们国家已经拥有23家合法的有机认证机构,在国家认监委的监督下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工作,并颁发了一万余张有机产品认证证书,认证证书有效期为1年。

我国正在积极开展有机产品认证的相关国际合作,已经从国家层面确定将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列为有机产品认证互认的重点,同时还在努力提高我国在APEC成员内有机产品认证领域的地位,为实现APEC成员间有机产品认证结果互认创造条件。各有机产品认证机构也在积极努力开展国际合作,如农业部所属的“中绿华夏有机产品认证中心(COFCC)”,目前已与德国BCS,日本JONA等认证机构建立了良好的认证业务合作关系,并拓展了海外认证业务,目前已有德国、法国、瑞士、丹麦、芬兰、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等1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20个有机农业项目通过了COFCC的有机认证,提高了我国认证机构在国际上的知名度。

有机产品的生产过程当中不许使用或添加任何化学合成物质,并拒绝转基因产品和技术,是以环保为目的的一种生产理念,追求的是生态效益,强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它对生产的要求,使得可供选择和使用的投入品面很窄,实际操作起来难度相对较大,产量相对而言也偏低,产品的品质也不一定是最好,从严格意义上讲,有机产品不在安全农产品之列。但目前国内的有机产品认证要求提交合格的环境检测和产品检测报告,所以被纳入到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范畴,国家的政策是适度发展有机农业。

1.4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

GAP是指应用现代农业知识,科学规范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在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同时,促进环境、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

GAP实际上是一套针对农产品生产(包括作物种植和动物养殖等)的操作标准,它关注农产品种植、养殖、采收、清洗包装、贮藏和运输过程中有害物质和有害生物的控制及其保障能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同时还关注生态环境、动物福利、职业健康等方面的保障能力。

良好农业规范(GAP)认证起源于国外,1997年在欧洲零售商的倡导下提出了“良好农业规范(简称GAP)”。2004年起,为建立我国GAP认证和标准体系,国家认监委先后了24项GAP国家标准(GB/T 20014.1~.24《良好农业规范》),内容涵盖种植、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还了《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作为认证依据。属于与国际要求接轨的一种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目前我国有15家合法的GAP认证机构,认证并颁发了六百余张证书,GAP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5年。

目前中国良好农业规范(ChinaGAP)和全球良好农业规范(GLOBALG. A. P)以及智利良好农业规范(ChileGAP)已经实现国际互认,这非常有助于帮助出口企业跨越国际技术壁垒、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我国农产品出口。

1.5 其他两种产品认证制度

一是“饲料产品认证”,是国家认监委和农业部2003年联合推出的,是针对饲料产品及饲料添加剂产品的认证制度,主要依据为《饲料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和《饲料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二是“食品质量(酒类)认证”,是国家认监委和商务部2005年联合推出的认证制度,侧重酒类加工过程与相关标准的符合性。

2 相关管理体系认证

2.1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

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一种控制食品安全危害的预防性体系,可将食品安全危害风险降低到最小或可接受水平。

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是美国为解决太空食品安全卫生质量问题于20世纪60年代初提出的一种食品安全卫生质量控制和保证体系,逐步为当今世界所公认,现已真正成为国际性的食品生产管理体系和标准。HACCP体系提供了系统、科学、严谨和对食品普遍适用的控制危害的手段,通过对食品从原料、加工、储运和销售各环节进行危害分析,找出显著危害,并建立关键控制点对危害进行控制,以消除或降低危害。

中国从较早的时候就开始研究和跟踪HACCP在国际上的发展,并于1990年开始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HACCP控制进行官方验证。HACCP体系认证则于2002年起步,认证先期认证依据不统一,直至2011年国家正式出台了HACCP认证实施规则,HACCP认证统一使用GB/T27341《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要求》和GB/T 14881《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作为认证依据。目前我国共有25家认证机构经国家认监委批准开展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体系认证工作,截至2012年底,共颂发了6000余张有效的认证证书,HACCP体系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HACCP作为一种与传统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截然不同的崭新食品安全保障模式,它的实施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广泛而深远的意义。它的独到之处是,在HACCP管理体系原则指导下,食品安全被融入到设计的过程中,而不是传统意义上的最终产品检测。因而,HACCP更重视食品企业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的分析和控制,使之与食品安全相关联。HACCP的运作方式是以七个原理(或称七原则)作为体系实施基础,它们分别是:

1.进行危害分析和提出预防措施。

2.确定关键控制点。

3.建立关键界限。

4.关键控制点的监控。

5.纠正措施。

6.记录保持程序。

7.验证程序。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加工食品生产企业建立并实施HACCP管理体系。

2.2 ISO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ISO 22000是一个国际标准,定义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要求,适用于从“农场到餐桌”这个食品链中的所有组织。于2001年提出,2005年正式,并被多个国家等同采用。

我国于2007年引入的国际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制度,认证依据是由ISO 22000等同转换的国家标准GB/T 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食品链中各类组织的要求》和专项技术规范。截止2012年6月,我国共有30家合法的认证机构,颁发了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效证书八千余张,认证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2篇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

截至目前,我国已制定出40多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全国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诸多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已经逐渐系统化,形成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和法规的集合法群与总体框架,且日趋科学合理。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和认证制度

国家质检总局于2002年推出了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生产企业必须经过基本生产条件审查;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法律、法规要求,是经过检验的合格产品;合格产品进入市场销售时,必须加注QS(QualitySafe:质量安全)标志。当前,我国多部门对农产品进行多种形式的质量安全认证:农业部设立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分别对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进行认证管理;国家环保总局成立有机食品发展中心对有机食品进行认证和管理;国家农业部、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三个部门对地理标志产品(农产品)进行认证、监督和管理。

二、存在问题

(一)部门多头监管、效率低下

不同管理部门负责农产品链的不同环节(见表1),造成了多个部门“多方散分、齐抓共管”的局面。部门的多头管理,中间缺少必要的协调和沟通,致使出台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的执法效率大打折扣;若出现了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也易出现相互推诿、问责无人的现象。管理机构之间权属关系模糊,监管内容亦有重复,不但加重了市场主体的运营成本,一定程度上浪费了管理资源,而且也会发生许多矛盾,引致各部门之间监督和管理权限相互摩擦与冲突。

(二)法律法规体系存在缺陷

我国有一部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和法规出台时间较早、覆盖面不宽、标准不高,难以适应现阶段广大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新需求和新变化;部分相关法律、法规、条例和制度比较笼统,可操作不强,具体实施起来或多或少“无章可循”;一些法律和法规的兼容性存在相互交叉和矛盾、执行部门协调不一致等状况;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在执法过程中,缺乏规范性和持续性,背离了制定法律和法规的初衷,降低了它们应有的效力。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认证及检验检测体系问题突出

1.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

我国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始建于20世纪60年代,截至《食品安全法》公布施行前(2009年2月28日),已有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等国家标准2000余项,行业标准2900余项,地方标准1200余项,基本建立了以国家标准为核心,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为补充的食品(农产品)标准体系。受食品(农产品)产业发展水平、风险评估能力等因素制约,现行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1)各部门分别制定各自的相关标准,虽总体数量较多,可相互间既有交重、又有脱节,其协调性和衔接程度较低;(2)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中的个别重要指标和标准存在缺失,尚不能满足当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需求;(3)一些标准标龄较长,通用性不强,部分标准、指标欠缺风险评估依据,影响了其科学性和合理性;(4)相关标准技术性强、执行要求较高,需加强宣传、培训和贯彻实施。

2.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

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经过不断探索,业已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1)认证种类繁多、标准多重且不统一;(2)相关监督和管理部门对认证后食品(农产品)的监管机制不健全,存在惩处不严、执法不力的情况;(3)认证体系仍不完善,缺少专业技术人才;(4)认证知识普及率不高,致使认证产品不能得到社会认可。此外,我国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方面的宣传力度还很小,政府、企业、生产者(农户)和消费者等各利益主体未对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的重要性给予足够的关注和重视。有些农产品虽然已经具备了申请和认证条件,可对农产品的认证意义认识不充分,觉得其农产品只要能以自己认为不错的价格卖出去,没有必要将资金和精力投入到认证的注册、认证及管理上,这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产品的质量安全认证。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体系、标准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互为补充,促进了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发展。目前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的问题是:(1)相关职能机构、部门设置重复,相互间协调性差,效率低下;(2)部分质检机构、实验室环境条件较差,检验检测设备老旧低效,检验检测手段比较落后;(3)质检机构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缺乏高、精、尖的技术型人才,同时也缺少管理型人才;(4)质检机构的地域分布不均衡,特别是中西部地区,质检机构、实验室的建设滞后,基层设置几乎空白。

三、发展策略

(一)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加强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

法律法规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农产品管理体系中,法律法规体系是基础,质量标准体系是依据,行政管理体系是主体(周应恒,2008)。只有明晰各部门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认证条件确认与申报、生产(种植)标准和技术规程的制定和评价、生产基地和市场流通中相关的检验检测等技术鉴定和质量安全监管等工作职责,才能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共同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需要从法律法规体系、质量监管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方面着手:

1.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体系

颁布实施专门的食品安全法,在当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基础上,对其强化和完善;对当前诸多种类繁多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摈弃那些“过时”、“不适用”的“旧法律法规”,完善整个法律法规体系;加大触犯或违犯农产品法律法规的处罚力度。

2.健全质量安全标准、认证及检验检测体系

继续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及认证的研究及修订,建立和完善一套既符合当前我国国情又与国际接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认证体系,合理设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认证体系的层级构成。引进国际领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技术,建立统一、高效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

3.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行政管理体系

梳理各个农产品(食品)管理部门的权责关系,进一步调整、明晰其监管职责,尽可能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食品)质量安全信息披露机制;建立和完善农产品(食品)安全预警和应急机制;加强制度建设,完善农产品(食品)控制体系。

(二)建立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明确供应链各环节责任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可追溯系统的宣传,增加对信息可追溯系统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如:电视、报刊、杂志、培训等),促进对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农产品的消费和购买。另外,加大对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农产品的供给,通过多种途径降低加贴信息可追溯标签农产品的生产成本。为保证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性和信誉,要积极指导注册人规范使用、管理商标标识,对违反标准的生产者(农户)或企业吊销“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和地理标志产品)的标识使用资格。推广使用商标防伪标签技术,利用现代信息管理技术编写条形码、保存相关记录,从生产、加工、流通、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追踪,当农产品出现质量安全问题时,便可进行信息追踪,尽快发现问题所在环节并进行控制,从而明确供应链上各利益主体的相应责任。

(三)加强对质量安全农产品产业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

地方政府可对从事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农户或企业进行专项补贴,使之“有利可图”,这样才能极大地刺激质量安全农产品的生产积极性;大力扶植和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特别是从财政资金上给予倾斜或补贴,更好地发挥其在农产品生产技术标准化、质量安全性及销售中的推动和促进作用;运用财政资金支持质量安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基地农户标准化的生产技术应用和推广工作等,以期保证生产基地能够规模化、标准化生产出符合标准的质量安全农产品;大力扶持从事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加工和销售企业,从财政上支持其销售方式和渠道的拓展,如:举办质量安全农产品展销会,建立网络销售平台,开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

(四)加大对质量安全农产品的宣传力度

大力宣传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重要意义,让生产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企业等利益主体充分认识到,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对于农产品质量和安全水平提高、农民增收以及整个产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另外,也要加大消费者对质量安全农产品的认知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了解和认知,通过相应的市场营销策略,努力做到让消费者可有效识别并及时举报有质量安全问题的农产品,充分发挥消费者在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的作用,唤起社会上每一位消费者对于农产品质量安全的保护意识,从简单的保护意愿转化成切实的行动。

第3篇

第二条凡在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均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政府每年对上年度符合条件的争创品牌单位进行表彰奖励。申报单位争创品牌后,应在次年1月30日前向县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县质监局)申报,县品牌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县财政局、工商局、农业局、林业局等相关部门认真审核,并向县政府提交奖励方案,经县政府研究批准后实施。

第四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争创品牌的奖励标准如下:

(一)获批“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0万元;获批“名牌”、“省著名商标”的,分别奖励3万元。

(二)获批“省质量奖”的,奖励20万元;获批“市质量奖”的,奖励3万元。

(三)获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分别奖励10万元;获批“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十环认证)的,奖励5万元。

(四)获批“森林认证—森林经营”认证的,奖励5万元;获批“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的,奖励2万元。

(五)获批“gap”(良好农业规范确认)、“有机产品”认证的,分别奖励3万元。

(六)获批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绿色食品”标志认证、iso14000(环境体系认证)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奖励2万元。

第五条扶持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争创品牌的帮扶单位奖励标准如下:

(一)帮扶争创获批“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的,分别奖励5万元。

(二)帮扶争创获批“省质量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分别奖励2万元。

(三)帮扶争创获批“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十环认证)”、“市质量奖”,“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分别奖励1万元。

(四)帮扶争创获批“森林认证-森林经营”认证的,奖励1.5万元;获批“森林认证—产销监管链”认证、gap(良好农业规范)认证、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分别奖励1万元。

(五)对帮扶争创获批“有机食品”、“绿色食品”、iso14001(环境体系)认证的,分别奖励0.5万元。

第六条企业、其他经济组织申报奖励,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争创品牌申请表(见附件);

(二)品牌认定的文件、证书、公告等复印件;

(三)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营业执照或批准成立文件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复印件;

第4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有效性

食品质量安全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食品质量安全不仅与人们生命健康有直接关系,其对社会经济发展和衡量国家经济发展状况也有一定关系,因此强化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意义重大。在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中,需要国家相关部门和企业进行有效配合,以便使改善后的食品质量管理模式能适合时下发展需求。以下内容是对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有效性进行的分析研究。

一、食品安全意义和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意义

1.食品安全定义

食品安全就是以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要求为依据,对食品的养殖、种植、加工、包装、贮藏、运输、销售和消费等活动进行安全管理。对上述食品活动进行安全管理时,主要看活动环节中是否有不利人类身体健康和威胁人身安全的有毒或有害物质。一旦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中有毒有害物质存在,对消费者的影响较大,轻者会给其带来病痛折磨,重者可能危及其后代健康和生命安全。目前来看,食品安全主要有六种,即生产安全、经营安全、结果安全、过程安全、现实安全和未来安全。鉴于食品安全内容,可以将食品安全归结为实物量安全和实物质安全。其中实物质安全较实物量安全问题要突出,也较受社会各界关注。

2.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意义

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促进了农业发展,也为农产品流通提供了更广阔渠道,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农产品生产和供应能力。就现在农产品市场现状来看,品种齐全且繁多,价格基本稳定,食品实物量问题已经基本解决,而食品实物质问题并未得到有效改善。食品卫生和农产品污染严重,已经是现代人们对食品安全关注的重点。食品卫生和污染问题不解决,就会对消费者身心健康造成一定影响,也不利于农业及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消费者对食品实质问题的关注,已不仅仅是经济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和政治问题,相关部门应该高度重视。

市场经济不断的发展对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现在发达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已经达到相当高的水平,而我国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水平并不是很高。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是衡量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标准,这就需要对我国食品加工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升级,以市场需求为依据,技术为支撑,将提高产品质量作为工作核心。传统农业生产也要进行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其技术水平,从而为提高产品安全质量管理奠定基础。

此外,经济贸易的国际化,在促进产品加工企业发展,更好保证人们生命健康安全的同时,也对产品质量管理提出了新标准。然而,我国食品质量因管理缺陷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能更好满足国际食品安全质量管理需求,这无疑是一个新的挑战。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要使我国农产品食品建工产业在国际市场中占有有力地位,提高食品加工企业效益,保证食品质量,加强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是首要选择。

二、实现食品安全质量管理有效途径

1.建立健全的食品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体系

之前的安全质量管理模式在执法过程中,常会出现交叉、模糊或真空现象,这样就给一些不法分子带来可乘之机。出现上述问题主要是因管理框架、职责不分和部门协调不当而引起的。这就需改善原有的食品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体系。在原有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基础上,适时的借鉴和学习国外在食品质量监督安全管理中有所成就的例子,协调监管体制,创造新的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模式。因我国地域辽阔,生产力水平不均衡,应着重解决商品监管职责过于分散状况。可以集中安全监管职能,明确权责,在此基础上再建立一种相对有效且权威的协调机制,以最大限度的降低食品安全质量监管成本。

2.建立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标准体系

当前我国食品安全管理标准体系处于不统一状态,不仅有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还有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这就使得在对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中,常出现标准不统一而出现不同程度的分歧,使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不能有序进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体系后,食品安全性能和检测标准也无法满足国际标准。这就需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借鉴《国际食品法典》,从我国食品安全管理实际出发,对产品生产流通环节进行全程监控,确保将标准落实到每一个环节,从而使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得以完善。从事生产加工的企业也应该粘上质量安全标志,使消费者能买到高质量产品,吃上放心食品。同时也应该根据市场实际状况,及时修改制定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以满足国际食品安全管理标准需求。

3.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

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形成,促进了食品加工企业的发展,也使食品加工企业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尤其是在食品安全质量问题上。我国现在有关食品安全依据主要来源于1995年通过的《食品卫生法》,法律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实际遇到食品质量问题时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的安全管理,这就需要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建立法律体系过程中,可以从我国国情出发,适当的借鉴发达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对本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及时补充和完善,并对存在于不同法律法规中食品安全方面的内容进行整理,以避免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中出现法律冲突或使相关法律体系处于混乱状态,从而保证法律体系的完整性和统一性。

4.加大食品安全违规处罚力度

国家在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同时,也应该出台一些食品安全违规行为的法律、法规,明确违反食品安全法规相关责任人惩处条款,对刻意隐瞒、不作为或隐瞒相关信息的行为依法追究。一旦出现产品安全质量安全或安全事故,就应该以责任追究制度为依据,从重且快速的处理这类事件。对于那些执行中没有履行法律的失职人员也要从重处罚或承担相应责任。

5.建立健全的信息服务体系

食品安全质量管理能否有效进行,除了对一些标准、法律法规和监督体系进行完善,还需要建立信息服务网络,这样可以多渠道的获得食品安全质量价格、交易和供求信息。食品安全质量管理部门将获取的信息进行分析、收集和整理,为以后工作提供有效资料。同时食品安全管理部门也可以一些制度和抽样预警信息,为食品加工各环节提供预测、预报和预警信息,以促进其快速发展。

结束语:

食品是一种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有形产品,可是从上面的内容可知,常常因食品安全质量管理不到位,而使食品安全质量得不到保证。虽然对现在食品安全质量管理内容进行了完善,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新的问题还会出现,为了更好保证食品质量安全,仍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情况,随时对相关管理内容进行调整。

参考文献:

[1] 舒声. 试论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问题[J]. 消费导刊. 2009(02) .

[2] 王守翠. 浅谈进行食品质量管理的原因及具体实施过程[J]. 职业技术. 2007(20).

[3] 闫发青. 质量管理在食品安全中的重要性[J]. 中国检验检疫. 2010(06).

第5篇

一、欧盟关注食品安全问题的基本做法

欧盟没有无公害农产品的概念,只有食品安全的概念,而这个食品安全包括农产品、食品和饮料在内的三大部分。欧盟关注食品安全问题主要从两个方面入手。其一制定食品安全运作的管理机制,其二是完善农产品生产与销售安全管理体系。

1.农产品生产与加工环节的管理

产地环境管理:首先从法律上规定了各种有毒重金属在食品中的最高含量,2004年欧盟制订法律规定了140多种禁止使用的各种农药和添加剂,这些农药和添加剂的残留量不允许在产品中检测出来;其次,对按照标准和原则进行生产的农户给予补贴,进行激励。

农业投入品管理:为了确保欧盟制定的食品中各类农药的最高残留的规定得以顺利实施,欧盟加强了农业投入品的管理。管理分两部分,一是欧盟的监测机构对农产品(食品)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并制定了严格的处罚机制,对违规的农场处以重罚,直至禁止其从事农业生产。二是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进行自查,各种专业委员会对下属的协会开展技术培训、规定自查措施等。

产中的农产品质量监管:在农产品的生产环节,欧盟推出了良好生产实践指南(相当于我们的标准化生产规程),农户只要按照指南进行生产即可。

产后加工环节的质量监管:在对待产后加工环节,欧盟采取的措施主要有:第一,所有的加工企业在加工环节必须按照工业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方式;第二,所有的加工企业必须采取HACCP系统进行自我安全控制,并有非常良好的记录,以供随时检查;第三,所有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必须注册取得执业资格,只有当局认可的企业才能开工对农产品进行生产加工,否则被视为非法生产;第四,对特殊的农产品,要求通过有机认证。

2.市场管理环节

农产品的包装管理:包装管理的目标是确保各种各样的食品包装符合规定,在与食品接触的过程中不会把自身的成分转移到食品中,从而确保食品的安全。第一,欧盟采取包装材料与物体的管理,规定了十种可以使用的包装材料,并同时规定凡是用于包装食品的物体或材料,应在标签上注明“用于食物”或附上“杯与餐叉”的符号。第二,除了要求包装安全外,欧盟要求包装者要根据农产品的性质与特点,选择不同的包装材料,以保证农产品在包装后能够保持原有风味,便于贮存、运输和较长的保质期,同时不会引入污染或对环境造成污染。

农产品标识管理:农产品标识管理的主要目标是为消费者提供详细的信息,以此促进消费者的选择,并保护消费者不被误导与欺骗。当前欧盟的农产品标识管理分两部分,一是通用标识,在农产品的标识中必须规定有产品名称、组成成分、净重、有效日期、特殊存储条件或使用条件等内容;二是专项指令要求,就是对食品的价格标识、食品成分标识、营养标识、转基因食品与饲料标识、有机农产品标识、牛肉标识等进行专项管理。

农产品追溯制度:采取农产品追溯制度有利于确定农产品的身份、历史和来源,增强通过生产和销售链追踪产品的能力,是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成功的要素之一。该制度有以下主要要求,第一,要求所有的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注册,以便采取严格的登记制度。第二,所有的生产和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HACCP体系进行生产和加工,并有非常完整的记录;第三,所有上市的食品必须有严格的标识管理,所有生产信息记录在标识中;第四,严格的检测手段和快速检测方法;第五,严厉的处罚制度,或生产者如何从市场上撤回对消费者卫生存在着严重危害的产品的程序。

3.市场准入制度

第一,严格执行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标准,提高进入门槛;第二,农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标签和包装的检验检疫必须合格;第三,实施新型的“绿色壁垒”,即进口的农产品必须符合生态环境和动物福利标准;第四,实施所谓的新技术标准,对诸如转基因产品实施更加严格的准入。此外,欧盟还通过制订农药残留指标、农产品生产的标准等措施保证其食品安全。

二、欧盟食品质量控制体系基本原则及特点

欧盟的食品质量控制体系集中体现了以下原则,同时反映了其工作的严密性和科学性。

1.统一监管原则

欧盟食品安全的监管集中到一个或几个部门,并加大部门间的协调力度,以提高食品安全监管的效率。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初正式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FSA),对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进行监控。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不具备制定规章制度的权限,只负责监督整个食物链,根据科学家的研究成果做出风险评估,为制定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的管理政策提供信息依据。

健全的法律体系是食品安全监管顺利推行的基础。欧盟所建立的法律体系几乎涵盖所有食品类别和食品链各环节,为制定监管政策、检测标准以及质量认证等工作提供了依据。 欧盟为统一并协调内部食品安全监管规则,三十年来陆续制订了《通用食品法》、《食品卫生法》等20多部食品安全方面的法规,形成强大的法律体系。欧盟还制订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规范要求。

2.实施风险管理原则

风险管理的首要目标是通过选择和实施适当的措施,尽可能控制食品风险,保障公众健康。风险管理的程序包括“风险评估”、“风险管理措施的评估”、“管理决策的实施”、“监控和评价”等内容。

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成立后,进一步加强了食品安全风险管理工作。管理局一项重要职能就是根据理事会、成员国的要求,对食品安全问题分析研究,提供独立的科学建议,作为管理当局风险管理决策的依据。

3.信息公开透明原则

在食品安全风险管理过程中,风险信息的交流与传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欧盟为了增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透明度,将食品安全管理局实施的环境风险评估、人类与动物健康安全风险评估结果以及其他的一些科学建议向公众公布,管理委员会举行的会议也允许公众参加,并邀请消费者代表或其他感兴趣的组织来观察管理局的一些活动,使公众可以广泛获取该局掌握的文件和信息。

4.从“农田到餐桌”全程控制和可追溯原则

欧盟的食品安全监管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过程的有效控制,监管环节包括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监管对象包括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运输工具、食品标签等。通过全程监管,对可能会给食品安全构成潜在危害的风险预先加以防范,避免重要环节的缺失,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制度。 《食品安全白皮书》明确提出要加强和巩固从农田到餐桌的控制能力,全面完善全程监管体制。欧盟还建立了食品追踪机制,要求饲料和商品经销商对原料来源和配料保存进行记录,要求农民或养殖企业对饲养牲畜的详细过程进行记录。

5.责任主体限定原则

在欧盟食品安全控制体系中,食品安全首先是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责任,政府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主要职责,就是通过对食品生产者、加工者的监督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食品安全风险。

《食品安全白皮书》规定:食品生产加工者、饲料生产者和农民对食品安全承担基本责任;政府当局通过国家监督和控制系统的运作来确保食品安全;委员会对政府当局的能力进行评估,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来发展食品安全措施,通过审查和检验促使国家监督和控制系统达到更高的水平;消费者对食品的保管、处理与烹煮负有责任。

6.预防为主原则

欧盟建立了食品危害快速预警系统,该系统由欧盟委员会、欧盟食品安全管理局和各成员国组成。一旦发现来自成员国或者第三方国家的食品与饲料可能会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而该国无能力完全控制风险时,欧盟委员会将启动快速预警系统,并采取终止或限定有问题食品的销售、使用等紧急控制措施。成员国获取预警信息后,会采取相应的举措,并将危害情况通知公众。预警系统的启动取决于委员会对具体情况的评估结果,成员国也可建议委员会就某种危害启动预警系统。

三、欧盟食品质量安全控制对我国的启示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大量的食品安全事件,从“苏丹红一号”到“劣质奶粉大头娃娃”事件, 从“瘦肉精”中毒到“地沟油勾兑食用油”等等。这反映了我国在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上的漏洞,欧盟在食品质量安全控制方面的有益经验将对我们将来的改进工作起到很好的借鉴作用。

1.建立、健全食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

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建设要以法律为基础。建立、健全以《食品安全法》为主体的食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以法律形式确定主管机关的地位、职能、职责和主要任务。食品安全控制体系能及时针对问题修改相关的食品卫生法律和一些管理措施。

2.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体系

风险管理在食品质量安全控制体系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它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但要考虑与风险有关的因素,还需考虑政治、社会、经济等因素,管理者需要理解与风险评估相关的不确定因素,并在风险管理决策中予以考虑,以确保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

3.重视监管队伍的专业素质

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促进了新工艺、新材料的不断涌现。在食品安全方面就意味着可能出现新的食品或者新的污染、有害物质,提升了风险。正是这样,高素质的监管队伍才能保证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吸引相关行业的专家来协助监管工作已经是大势所趋。

4.建立了食品危害快速预警系统

第6篇

ISO22000标准既是描述FSMS建立所满足的要求,又可作为第三方认证的依据准则。早在2006年GB/T22000——2006(等同于ISO22000)颁布之初,张慧才等[7]即从政府、企业、行业的角度分析了ISO22000认证在我国推行的必要性和现实基础。从2006年以后,中国逐渐开始对企业开展ISO22000的认证工作。从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上的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查询的结果来看,截止2012年8月份,已经有7220家企业获得了FSMS认证(非HACCP认证)。认证依据为GB/T22000——2006和针对不同种类产品制定的专项技术规范[8]。认证企业的经营范围包含了动物饲养、植物种植、农副食品加工、食品制造、饲料生产、餐饮等食品链中的各类组织。

基于ISO22000标准的企业行动调查研究

企业的食品安全行动是受两类激励因素的综合影响:①政府控制,如政策、法规及标准、准入许可、行政命令、行政处罚等;②市场激励,如生产成本降低、产品质量提高、市场份额扩大等与企业市场竞争力相关的各项激励因素[9]。基于ISO22000标准企业所采取的行动也无外乎受这两类因素的影响。那么这两类因素中哪些因素对企业实施这一标准的影响会更显著呢?本研究将根据对企业的调查来给出结论。对于ISO22000标准来说,企业行动的具体形式主要是建立FSMS并获得第三方认证。那么影响企业建立实施食品安全管理体系的因素有哪些?以及实施这一标准给企业带来了什么好处?为了解答这些疑问,本研究对已经通过ISO22000认证的58家企业进行了一次较详细的问卷调查。本研究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展开。基于资金和人力的限制,此项研究只对上海地区获得FSMS认证的58家企业进行了问卷调查,不涉及其他地区。调查的总体来自中国食品农产品认证信息系统查询到的上海地区已获得FSMS认证的企业,共359家。从这一总体中,以实地访谈、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与企业取得联系,最终获得了58家企业的支持,剔除无效问卷以后最终有52家企业的调查资料纳入了本研究的统计分析。3.2.1企业申请ISO22000认证的动机在查阅了大量文献[7,9-12],并对个别企业的质量部门负责人进行了访谈调查的基础上,总结提炼出一些具有普遍性的认证动机,有针对性的选列10项认证动机进行了调查。要求被访企业从中选择对各自企业最有影响的认证动机,并按重要程度将前5个动机进行排序,第1位为最重要的动机,第2位、第3位、第4位、第5位动机的重要性依次递减。动机排序选择比例与重要性总评价分数分别按式(1)和(2)计算,分数越高说明这一动机对企业申请认证越重要。被调查企业认为前5位的认证动机重要性选择比例见表1。100%企业总数选择该排位的企业数动机排序选择比例(1)重要性总评价分数第位比例第位比例第位比例第位比例第位比例(2)由表1可知,促使食品企业进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ISO22000)认证的最重要的动机是―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和―提高产品质量,这反映了企业特别是决策层对安全质量的意识提高到前所未有的程度。其次是―与竞争对手抗衡、―提高产品市场占有率和―客户直接要求;―提高工作效率、―增加出口、促进国际贸易、―政府法规的要求和―降低成本的评价分数很低,而―同行获得认证后模仿评价分数为零,成为被访企业最不认可的认证动机。这种结果的出现说明各企业建立实施FSMS多是依据自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加强食品安全管理,避免公共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所尽社会责任的体现。所以行业内很多人流传的―同行获得认证后就进行模仿的言论并不符合实际,企业也并没有盲目的追赶潮流。在以往研究和初查的基础上,问卷给出了8个影响企业建立基于ISO22000标准的FSMS的因素,要求被访企业按影响因素的重要性进行选择并排序,一为最重要因素,二、三……七、八的重要性依次递减。重要性选择比例按式(3)计算。调查结果见表2。由调查结果可知,影响企业建立实施FSMS的首要因素是:企业―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的高低。FSMS是在科学分析企业现状、仔细剖析产品实现全过程、有效分配管理职责的基础上建立的,这些过程需要强有力的技术和高水平的管理团队来支持。企业的最高管理者是企业质量管理活动的第一责任人。领导的高度重视、积极参与是调查中发现影响企业建立实施FSMS的第二大因素。ISO22000不是一种僵硬的、一成不变的标准,它是与实际工作密切相关的发展变化的体系。企业需要根据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如法律法规的变化、原料供应商的调整、产品标准的更新等,及时更新调整管理体系。因此,来源于组织内外的信息必需进行充分有效的沟通,这对于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并持续满足这一体系的有效性、适宜性和充分性至关重要。这也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内外部的有效沟通成为影响企业实施ISO22000标准的第三位因素。其次―正确理解ISO22000标准的要求、―现有的软硬件设施、―员工积极参加(态度)、―各级主管的支持、―改进培训机制等因素对于影响企业实施ISO22000标准,建立FSMS的重要性总评价分数逐次递减。问卷设计了10条有关企业通过实施基于ISO22000标准的FSMS获得收益的评价项,要求被调查企业从中选择受益最大的三项。详细情况见图1。从调查结果来看,84.62%的企业认为FSMS加强了企业内部的管理和控制。可见ISO22000的确是一种优良的管理方法,提高了企业对于食品安全管理的效果。―产品质量大大提高和―企业的质量安全意识得到宣传和加强也是接近一半比例的企业认为是通过FSMS获得的明显收益。排在其后的是―提高了顾客满意度、―企业销售额增加、―市场占有率增大等。―成本降低、―企业形象得到改善、―降低商业风险(如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给企业带来的风险)、―减少法律和保险支出这些收益则不是十分明显。

第7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认证;问题;策略

食品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随着我国食品长期短缺历史的结束,人们对食品的要求也由数量安全向质量安全转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影响全球贸易和公众健康的主要问题。安全认证食品是我国今后食品生产大力发展的方向,对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也是今后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管理的重点。

1食品安全认证概述

安全认证食品是指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特定的环境中,按照特定方式生产、加工,达到一定安全卫生标准,经专门机构认证,许可使用相应产品标志的无污染、安全、优质、营养类产品。

安全认证食品的显著特征有:一是产地环境无污染。要求产地环境和周边环境中不能存在污染源,确保产地环境中大气、水和土壤的洁净;二是生产过程达到无公害化。生产过程中应用无公害的生产技术,控制、减少乃至完全不使用化肥、农药等人工合成化学物质,有效防止生产过程对环境的污染;三是产品质量确保安全。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实行从土地到餐桌的全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无污染;四是通过专门机构的认证。安全认证食品是通过专门机构认证,并获得相应产品使用标志的产品。无公害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初级层次,绿色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中级层次,有机食品是安全认证食品的高级层次[1-2]。

国内安全认证食品发展经历了无公害食品发展阶段、绿色食品发展阶段。其中绿色食品发展阶段经历了从农垦系统启动基础建设,向全社会推进、加速发展,向社会化、市场化和国际化全面推进3个阶段。

2我国食品安全认证存在的问题

目前中央一级的安全认证食品管理工作由3个部门分别负责,其中,无公害食品的管理工作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绿色食品的管理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有机食品的管理工作主要由隶属于农业部的中绿华夏有机食品中心负责。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的管理体制属于分块管理。

2.1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

人为地将安全认证食品中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管理割裂开,导致安全认证食品管理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如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权限分属不同部门,多头管理,权责不清,在很大程度上存在管理职能错位、缺位、越位和交叉分散现象。同时,由于各个管理部门之间的工作内容和工作重点不完全相同,且它们之间是平级单位,在实际管理过程中的沟通和协调不够,难以形成协调配合、运转高效的管理机制。

2.2认证管理存在的问题

由于我国认证体系发展的时间较短,在认证体系的完整性和协调性、认证技术和能力、认证的普及程度以及与国际接轨等方面还存在较大的差距。

一是认证体系不完整。目前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严重缺乏,缺少对申请认证的农业企业和农户在标准化生产、科学化管理、规范化申报方面的培训和指导;二是认证的客观公正性不足。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的认证机构与管理机构之间存在着联系,认证过程不能充分体现第三方认证的客观公正性[3];三是专业技术和人才不足,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体系建立的时间不长,对认证人员的培训不足,人员认证能力较差,难以建立我国专业化的安全认证食品认证队伍;四是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和农产品质量认证的国际合作能力不强。安全认证食品认证方式和认证标准与国际接轨程度差,认证的结果不能得到国际认可。

2.3市场准入管理存在问题

我国食品市场准入管理制度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食品的质量安全水平,但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检验对象有限、检验项目单一;二是检测机构不健全、检测手段落后,对食品检测的专门机构很少,而且食品市场准入的检测手段简单;三是市场准入缺少有效的惩罚措施,问题食品的管理尚缺少必要的惩罚处理措施,问题食品的追根溯源比较困难。

2.4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存在问题

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方面缺乏完善的标准,还没有形成全面科学的标准体系。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建设方面,对安全认证食品的各项质量指标难以全面、快速地检测。质量安全认证体系建设方面,目前的安全认证食品认证体系是源头控制和末端控制,过程控制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质量安全执法监督体系方面,对违反食品安全质量的行为没有彻底、坚决地惩处。质量安全科技推广体系建设方面,安全认证食品生产的关键技术尚未得到有效解决。

3完善食品安全认证的策略

我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仅依靠政府来解决安全认证食品管理上的问题困难非常大。需要从多个方面完善食品安全认证。

3.1优化管理体制

在管理机构的设置上,我国应该实现无公害食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在政府管理层面上的协调统一,实施安全认证食品管理机构设置的三位一体,能够明确管理者的职能和相应的责任,减少冲突,提高管理效率。

3.2完善认证管理

建立统一、协调的认证认可体系,积极组建和完善认证咨询机构和培训机构。积极推进认证机构社会化改革,将认证机构改造成真正独立的第三方机构[4]。进一步加强对认证机构的监督管理,加强对认证机构从事认证业务的审核与认可,对其进行全面考察和审核。加强认证的国际合作和互认,争取认证结果相互承认,提高我国安全认证食品认证的国际化水平。

3.3完善市场准入管理

完善食品市场准入的法规、标准体系,建立统一权威的安全认证食品标准体系,加强食品质量管理和食品质量的控制。提高市场准入检测水平,建立健全食品检测专业机构,并引进高技术检测手段,提高检测的精确度。

3.4加强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建设

健全法规体系,加强执法力度,同时必须有严格的执法保障。科学制订全程质量安全控制标准,减少标准执行时的交叉与重叠。加强贯标力度、完善检验检测体系,同时建立统一、协调和权威的信息收集和分析机制。

4参考文献

[1] 陈锡文,邓楠.中国食品安全战略研究[M].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4.

[2] 李正明,吕林,李秋.食品安全的开发与质量管理[M].北京: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4.

第8篇

[关键词] 罗甸县 农产品质量 发展与思考

[中图分类号] F3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2017)03-0033-01

近年来,农产品质量安全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果树施用“膨大剂”,生猪添加“瘦肉精”,养鱼用避孕药,蔬菜农药残留超标等。如何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已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在人民生活不断提高的今天,建立健全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是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食品质量安全体系的第一道防线。

1 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开展的现状

1.1 完善乡村三级监管、检测体系,并建章立制,落实各项责任,在乡镇和蔬菜主产区村、部分生产企业、县城内主要农贸市场和农产品销售超市及学校定点供应营养餐公司建立监测点,实行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建立追溯体系对率青菜园等14家生产企业(合作社)产品实行产品追溯,有效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四是建立农资追溯平台和监管平台(放心农资网),开展培训3期,共计培训人次280人次,共有70余家农业投入品经销商和农产品生产企业进入180个产品进入放心农资网。

1.2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监管各项工作,切实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责任,确保节日期间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进一步维护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1.3 拟制《罗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和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分解罗甸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工作各项任务到相关单位,收集相关考核材料,通过省农委初评,现已获农业部公示,被国家农业部认定为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创建试点单位。目前正按照《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县管理办法(暂行)》接受省级检测单位进行的安全县例行监督抽检(共抽检样品100个),9月已抽样品56个,正在等待12月份的抽检。

1.4 2015年以来,积极开展农药及农药使用、“瘦肉精”、兽用抗菌药、畜禽屠宰、水产品违法添加禁用物质、农资打假等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共累计出动执法车辆185辆次,执法人员1150人次,检查县(乡、镇)农资集贸市场30个,累计检查农资批发经销商8家,检查种子经营户(代销点)106家,农药经营户117家,化肥经营户35家,兽药经营户14家,饲料经营户65家。累计检查种养殖、企业(合作社、场)265次,查处一搬程序案件6个,其中种子案件2件、肥料案件1件、兽药案件2件、饲料案件1件,累计罚款1.01万元。

1.5 在重点农产品基地、蔬菜上市季节、赶场天和节日期间,加大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加强市场监测工作。在重点农产品的供给市场、基地、蔬菜上市季节、赶场天和节日期间,加大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共计完成快速检测点检测任务样本72800个(安全县创建工作要求全县完成72800个,州农委要求2000个),合格72800个,不合格0个,完成全年任务的100%。省级检测点检测检测样本1800个(州农委任务1800),合格1800个,完成全年任务的100%。水产品质量安全快速检测工作:检测孔雀石绿100份,氯霉素100份、呋喃唑酮100份(州农委任务100),完成任务的100%。畜产品瘦肉精检测共计比例抽检检测400头次(州农委任务624头次),全部为阴性,完成全年任务的156%。完成定量抽样监测任务600个(安全县创建工作要求全县完成600个,州农委要求160个),合格率为100%;完成省级监督抽样任务35个,合格35个,合格率100%,省级例行抽样任务10个,完成任务100%;州农委考核抽样任务82个,完成任务的100%,农业部例行抽样50个(任务数32个),完成任务数159%,省农委安全县检测样品100个,2015年全县部、省、州、县共定量监测样品877个,不合格样品4个,合格率99.5%。

1.6 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建O引导和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争创名特优农产品品牌,打造优势农业产业,全面增强全县农产品市场竞争力。2015年共指导绿青菜园等18家种养殖合作社(企业)获得无公害产地认证8.6万亩,全县目前共有无公害生产基地10.6万亩,无公害认证产品7个,目前正指导绿青菜园等16家企业(合作社)29个产品申报无公害产品认证。罗甸县果茶产业发展办公室申报罗甸脐橙农产品地理标志已获认证。

2 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存在的问题

2.1 是我县在农产品监管、检测、执法经费上与省内其它农产品质量安全创建县差距较大。建议加大农产品监管、检测、执法经费的投入。

2.2 相关单位对市场农产品监管措施和检测设备及人员未到位,导致我县进入市场农产品不合格样品定量检测超标。建议相关单位加快完善对市场农产品监管措施和检测设备和人员等各项工作。

2.3 我县县、乡、村三级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测均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在体制上还是存在弊端。

3 对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建议

3.1 是争取资金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大数据建设工作。

3.2 是加大农产品监管和检测力度,为创建和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县奠定坚实基础。

3.3 是进一步加大农产品“三品一标”认证和品牌建设工作,进一步促进农产品提质增效。

3.4 是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三级监管、检测体系。

3.5 是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企业内部内检员直接责任,进一步规范企业内检各项工作。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