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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古迹概念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1-10 14:54:3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文物古迹概念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文物古迹概念

第1篇

论文摘要:分析了在建筑设计中时历史文化保护的种洲误区.并就城市设计中历史文化镶护的内笔进行了才探讨。

要了解城市设计的内涵,就必须关注城市中的生活的人。在城市设计中,人是第披关注的主体.而关注人的思想也显得地位重要。生活在城市中的人的思想是在千百年发展中提炼、沉淀而形成了城市的文化,而人类文明和文化的发展也深刻地印刻在城市的历史巾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城市人。因此,城市设计与城市文化、历史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但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许多城市建设得n益繁荣,城市人口的增加,往往对城市的历史文化带来极大的破坏性,这就有必要从认识上加以提高,重点防范。在城市设计仁对历史文化明确予以保护,从法律上给以保证。

一、目前城市设计中对历史文化保护存在的几个误区

一种是往往在想毁掉先人的东西时,就有人打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历史’的招牌.历史是大家创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独尊,笔者赞成“让每个人都占有历史一页”的提法。据说在英国古城墙要修复,砖川以不用古砖,就是荃于这种邢论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任旧城瑞遗址处修的街道广场上还特意标l泪原城墙的位置走向。历史不能像割韭菜,长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几年就拆一茬。

第二种是“保护历史文化妨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一方而在破坏历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谈自己城市的历史t往㈣城拆了占建筑.叉到新区搞明清一条衡。这种做洼既破坏了很好的旅游资源,义不能形成新的经济热点。

第三种是旧的建筑不适用,需要改造”的浇法。这一改就是火拆欠建,耐口垒=倘若西安也把城墙拆掉修成环路,其古都风貌及旅游价值就蜚;色不知多少。还有的地方为丁突出自己的城市特点,在任何价值上部搞上地区。民旌历电的特征.以示“文”的延续。侄个城前里应有不同历电时期的建筑及J礼貌,怛绝没必要在每个建筑上看其五干年。只要对历史做了大胆的保护.觥叫毫虻顾忌地作对现代化的追求。这样,殳就自然延续且通畅。

第四种是要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指导全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特打E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备不相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种理论指导垒盘,显然不切际中国有自己的城市文化传统,亩目套用西方理论,只会牺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为中国文化代袁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义系统的犬拆大建、内外环道路超K度衡使北京传统城『l亍特色几近灭绝,便是前车之鉴。然而中国的现代城市设计教育思想,方法义一直在承袭两方的城市设计体系,无法摆脱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当然惜鉴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十如何往借鉴、套用中研究西方城市设计理论对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适应性.逐步建构适应自己城市的地域特点.地方风貌、文化韵味、经济规律,叉具备时代印记的1脏动性城市理论,是当夸亟待解决的课题。

还有,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仕佧忽略对古树名未的保护,为J逛筑可以任意砍伐树是J玎史的活的见旺.是无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难道不应该更加霞视吗?城市既是经济社会疑腱的载体,义是历电文化的象征。这足任何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者都不应该忘记或瞳师的两方。

二,城市设计中历史文化保护设计的主要内容

历史文化的像·盐叶是城市设讣的重要内容.其魅力不仅在下它具有很高的艺术,反映…当地的地方特色与风格.而且它具有寓的文化内汹.能充分反映时代的延续性将历电史化占迹和城市设计结合起来.组成几文、{l:会景观的结台俸,是一郝知识性科学性、艺术性很强的活生生的教材历史文化的保护,苒内容包括:侏护对象的确定,保护方法、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

其一,保护对象应该是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遗迹和风嚣名胜包括:园家。省,市、县各级文物削I】已定的历史文物和名畦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业已榻毁怛具有蘑修,重建价值的文物古迹等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时会对古旧建筑是否是历史文物占迹是否保留等问题提m质疑。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民信托社”提出的5条标准:是一件艺术品,能丰富环境t是某一特殊建筑风格或某-N期的迎匀[=代表,在社会I二【有定的历史地位与重大事件或甫要人物在历也l:有联系。能使周围环境具有一种时间上的延续感。

其二.历史文化的保护方法是根据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意业来确定其保存,发展利用的办法。为此,血首先弄清各保护计象的历史年代,文化等绒、性质特点,功能内客.容量。交通条件窄0I特征与经济利用价值等,井尽量从社会、文化、经济,精神、习浴以及心里情感上去完蒋和发程。保护的一般方法有保养维修、改造等几种,通过保持和恢复文物古迹的本来面貌,来示明当时的历史陈迹。

对古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变,而内部更添现代化的设备和装修,以充实它们的使用价值,使其得以新生。

通过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日本横滨步行道公园设计中,设计者认识到由于横滨经济的发展,随之也产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如“绿”在消失,“水”被疏远,自然生态遭到破坏,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匮乏。因之在整个设计中构思了3个相关联的主题段,来追念与城市文脉有关的历史。设计者创造了:绿化步道——这里绿树葱郁,鸟语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为人工环境中的一块绿洲;“水”的广场——运用喷泉、瀑布、跌水、滚水和漩涡等水的表现来赋予广场自然的气息,使人摆脱城市的喧闹,获得了片刻的宁静;“石”的广场一是供纪念、演出等集体活动使用的露天广场,并制作了几十种有历史性代表的图样方案制作的陶块,铺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给长者以历史的回忆,给少者以乡土的教育,给客人介绍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而留下特殊的印象。

划定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保护范围,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所处的历史环境,同时,还考虑满足景观的观赏要求,完善原计划的意境,保护古建筑的历史格局和景观,提高其环境质量。

其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常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需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视线走廊区,现分述如下:

严格控制区:指文物古迹自身占有的地域。在此区内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及环境的历史原貌。一般除维修外不得有任意拆迁和改造,更不能新建。

第2篇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 

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第3篇

在这次培训中我们共走访了二十多个城市,进行了十余次专题讲座及交流,特别是通过对具有典型特色的海德堡、威玛、波茨坦、巴黎、富尔达等城市的重点考察和学习,使我们对欧洲古城保护工作的发展历史及工作现状有了初步的认识,使我们亲身感受到欧洲各国对古城保护工作的重视及工作展开的深入细致。现将此次培训考察所获知识及感受体会作一简要整理,从而对我们今后所进行的城市规划、古城保护、城市设计工作有很大的帮助。

二、古城保护工作的历史及发展变化

1.近代文物保护及修复工作

欧洲的古城保护工作普遍开始于19世纪初,当时的所谓保护工作主要是对旧有文物的保护与修复工作,人们理论上追求"修旧如旧",追求"风格复原"。但是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为追求纯粹的形式统一而随自己的主观意愿将破旧的建筑进行整修,成为一种对旧建筑的改造。当时对许多中世纪的教堂进行了这种类似"破坏"的改建。

到19世纪后半叶至20世纪初,人们对文物保护和修复工作的认识和实践都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人们开始认识到对古迹的主要工作应是保护、加固而不是修复工作,任何对古迹文物进行的建设都应以考古的证据为依据,而新添的部分必须与原迹有所区别。

例如在德国,通过模仿古代风格样式来完成古建或使其"完美"的做法一直从19世纪初延续到20世纪,在当时的德国文物工作者看来,这才是风格"纯正"的修复方式。但在1900年前后,有人提议要修复建于1556~1563年的海德堡城堡内的奥特·享利希宫,而反对派认为用当代技术模仿古代风格的任何做法总会露出破绽,对古建筑只能稍事修理或干脆保持现状。反对派的最终胜利标志着保护思想上的一个重大转变。

2.现代古城保护工作

现代古城保护和修复工作的基本理论和原则的确立是从19世纪30年代开始的,是伴随着一系列国际法规公约的产生而展开和深入的。

1933年8月,国际现代建筑协会通过的《雅典》最早提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段的保护问题。它指出,有历史价值的古建筑均应妥为保存,不可加以破坏。同时指出①应保护真能代表某一时期的建筑物,可引起普遍兴趣,可以教育人民者;②保留其不妨害居民健康者;③在所有可能条件下,将所有干路避免穿行古建筑区,并使交通不增加拥挤,亦不公文写作首选网站--公文网使妨碍城市有机的新发展。同时对在古建筑附近的贫民窟,如作有计划的清除后,既可改善附近住宅区的生活环境,并保护该地区居民的健康。

二次大战后,针对战后重建问题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倡导下,先后成立了国际文物工作者理事会(简称ICOM)及保护和修复文物国际研究中心(简称ICCROM)。

1964年ICOM在威尼斯召开会议通过了《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即著名的《威尼斯》提出以下一些重要概念,使古迹保护工作更上一个新的台阶,并促成了60年代末、70年代初世界范围内城市历史建筑和遗产保护的国际潮流的出现。

①历史古迹的概念不仅包括单个建筑物,而且包括能从中找出一种独特的文明、一种有意义的发展或一个历史事件见证的城市或乡村环境。这不仅适用于伟大的艺术作品,而且还适用于随时光的流逝而获得文化意义的过去一些较为朴实的艺术品。

②古迹的保护至关重要的一点在于日常维护,保护与修复的目的旨在把它们既作为历史见证,又作为艺术品予以保护。为社会公用之目的的使用古迹永远有利于古迹的保护。

③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对一定规模环境的保护。古迹不能与其所见证的历史和其产生的环境分离。

④修复过程是高度专业性工作,其目的旨在保存和展示古迹的美学和历史价值,应以尊重原始材料和确凿文献为依据。

⑤各个时代为一古迹之建筑物所做的正当贡献必须予以尊重,修复的目的不是追求风格的统一。预先就要禁止任何的重建。

1972年11月,联合国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并于1976年成立"世界遗产委员会"、"世界遗产资金会",力求把各国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工作国际化。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内罗毕召开的第十九次大会上正式提出保护城市的历史地段的问题,并通过了《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即《内罗毕建议》,针对历史地区在人类历史中的重要地位及其在当代建设中遭受破坏的现状提出了以下一系列的保护建议。

①首先特别强调历史地区的重要概念:"历史和建筑(包括本地的)地区"系指包含考古和古生物遗址的任何建筑群、构筑物和空旷地,它们构成城乡环境中的人类居住地,从考古、建筑、史前史、历史、艺术和社会文化的角度看,其凝聚力和价值已得到认可。在这些性质各异的地区中,可特别划分为以下各类:史前遗址、历史城镇、老城区、老村庄、老村落以及相似的古迹群。

②历史地区及其环境应被视为不可替代的世界遗产的组成部分。国家和公民应把保护该遗产并使之与我们时代的社会生活融为一体作为自己的义务。

③每一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应从整体上视为一个相互联系的统一体,其协调及特性取决于它的各组成部分的联合,这些组成部分包括人类活动、建筑物、空间结构及周围环境。

④历史地区及其周围环境应得到积极的保护,使之免受各种损坏。

⑤在建筑物规模、密度大量增加的现代城市化情况下,建筑师及规划者应谨慎从事,以确保古迹和历史区的景色不致遭到破坏,并确保历史地区与当代生活和谐一致。

⑥在单一化的今天,保护历史地区对维护和发展国家的文化和社会价值作出突出贡献,也有助于从建筑上丰富世界文化遗产。

《内罗毕建议》还从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各方面提出具体保护措施,同时就研究、教育、信息、国际合作提出相应建议。

1977年12月,一些规划师共同签署了《马丘比丘》,其主要内容包括:

①城市的个性和特性取决于城市的体型结构和社会特征,因此不仅要保存和维护好城市的历史遗址和古迹,而且还要继承一般的文化传统。一切有价值的说明社会和民族特性的文物必须保护起来。

②保护、恢复和重新使用现有历史遗址和古建筑必须同城市建设过程结合起来,以保证这些文物具有经济意义并继续具有生命力。

③在考虑再生和更新历史地区的过程中,应把优秀设计质量的当代建筑包括在内。

1979年,华沙会议推动了文物建筑的普查、立档、登记工作。

1987年10月,在国际文物建筑和历史地段理事会上通过《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即《华盛顿》,它是《威尼斯》的补充,规定了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的原则、目标和方法。

①应将历史城镇和历史地区的保护成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组成部分,并列入各级城市及地区规划。

②保护的内容应为历史城镇和城区的特征及表现这些特征的物质、精神组成部分。包括街道格局、建筑与绿地及空地的关系、建筑本身的规模、风格、材料、色彩等等。

③居民的参与对保护规划的成功起着重大作用,应加以鼓励。保护规划应得到该历史地区居民的支持。

④历史城镇和地区的保护需要认真、谨慎以及系统的方法和学科。

⑤日常维护对有效地保护历史城镇和城区至关重要。

⑥新的功能应与历史城镇及城区的特征相适应。为适应现代生活需要,仔细增添新的功能及改进公共设施。

随着这一系列国际法规的颁布和推广、欧洲古城保护工作稳步深入发展,各个国家和城市的文物古迹及古城保护工作均普遍走过了一个由单体保护单体及周围环境的统一保护历史地区的整体保护的发展过程,保护的内容也由仅保护宏伟的皇宫、教堂等特殊建筑发展到保护那些所有能够表现历史的进步、城市的发展的地区及建筑物、构筑物,如城市普通居住区、商业区、桥梁,以至工业区、工业厂房及仓库。总之,保护的内容在日益丰富,保护的手法普遍趋向于整体化。

三、古城保护方法

在欧洲各个国家和城市特别是那些有悠久历史的古老城市对其古城及文物的保护工作都极为重视,要根据各自城市的不同特点,制定各具特色的古城保护计划,确立不同的保护方法。下面仅以我们走访的几个典型城市的实例加以说明。

1.区域的保护方法

为保护古城的环境和特色,要从城市所处的更大区域范围进行分析研究,统一规划布局。

海德堡是位于法兰克福南部的内卡河边的一座古城,城市历史一直可以追溯到洪荒时代,十四世纪这里曾是欧洲文化中心之一,创建有德国最古老的海德堡大学。海德堡二战时期没有遭到轰炸,现在的老城城市面貌形成于18世纪。海德堡现有15万人,其中1.6万居住在老城区,是著名的旅游城市及大学城。

当地规划部门制定了一系列城市规划及古城保护规划,全区域性地对老城进行保护。

①与其西北部的曼海姆市一起制定《曼海姆与海德堡共同发展计划》,区域人口70万,共分为16个居民点,从工业布局、区域交通等方面疏解海德堡市的压力,减缓海德堡市的现代城市有障古城功能的扩展。

②在海德堡老城东部为森林茂密的山区,为保证老城的良好环境,规划规定在老城东部一律不得建设,保持着原始的自然状态。自东而来的内卡河峡谷为老城区带来了新鲜的空气,也保证了老城与自然的良好协调关系。

③在海德堡市本身的城市用地发展计划中将城市发展区划定在老城区的西部、即老城的下水下风位置,新的城市建设包括新的居住区及古老海德堡大学的新扩充均位于这一区域内,且城市形态为与老城垂直的南北方向,这样就保证了老城的规模及城市基本形态的保护。这实际是一种通过建设新城以保护旧城的方法。

2.城市整体的保护

对于象巴黎、海德堡这样的完整古城,即制定全城的保护计划。

巴黎是悠久的历史古城又是世界大都会,巴黎城区占地面108平方公里,人口215万,分为20个区。经调查巴黎城80%的地区均为历史保护范围,因此制定了全城性的保护规划。

①首先如海德堡一样制定了一个建设新城保护旧城的计划,即在巴黎西部建设德方斯新区,使巴黎的现代金融设施、高层建筑向那里集中,以保证旧城范围内不作高密度、大体量、大规模的开发,从总体上保护旧城。

②将巴黎全市划分为67000个地块,规划部门规定无论进行任何改造,地块的外部边界及景观不得改变,这样就保证了城市街道格局的稳定,保护了整个城市的城市格局及景观形象,突出了城市的几条景观轴线。

③对巴黎全城进行限高规划。1977年颁布的法律规定,巴黎以巴黎圣母院为中心向城市边缘,作由低向高的锥状高度限制,其中中心区限高为12米,外部最高处为37米,使巴黎的空间尺度及城市天际线均可保持传统的形象。

④在巴黎城区的任何建设均必须符合规划意图,必须作到与古城环境的良好结合。

3.片区保护

对于那些历史遗迹丰富的古城,划出在城市中具有代表性的、古迹丰富的街区进行重点保护,对维护古城的风貌、格局具有特别重要的作用。

威玛是一座1100年历史的古城,曾经作为德国的文化中心,歌德、席勒、巴赫均在此生活过。其现状人口6万,有音乐学院和包豪斯艺术大学两座著名学府,是一个旅游城市。威玛老城古色古香,文物古迹比比皆是,全城共有800个文物保护点。为保护这座历史名城,除明确各古迹点范围之外,在全城划出火车站地区、中心城区、城市南部三片重点保护区,三片保护区的总面积大约占全城总面积的30%。其中,中心城区保护区的面积为90公顷。这三片划出的重点保护区充分体现着威玛的历史及城市建设特色,因此对其中的街道、建筑均要特别加以保护,任何改造重建均要以历史为依据,要与传统的形式、环境相协调。

4.主要城市特色保护

对于城市别有特色的内容加以特别重点保护,使城市特色更为突出。

汉堡是德国第二大城市,是一个现代化的大港口,人口170万,全市分7个区。在其市中心区古城保护工作中,特别强调对圣米歇尔大教堂等五个大教堂尖塔所形成的城市天际线的保护,对新建建筑体量的控制成为其古城保护工作的重点。法律明确规定在市中心不得建高楼,所有建筑的高度必须低于这五座教堂的尖塔,促使从阿尔斯特湖边向南望去,耸立天空的五个教堂塔尖成为汉堡一景,也成为这一古城的一大特色。

5.对文物分等定级、重点保护

古迹的分级保护是古城保护的一种重要方法。对城市中的古迹划分等级,再根据其等级制定不同的保护政策,有利于突出保护重点,有利于古城保护及城市建设的协调发展。

海德堡老城虽然确立了全城保护的政策,但对其的建筑也分为三级进行保护。

①有价值的建筑:对其外墙、屋顶、结构、内部装修……均要保护。

②中等价值的:主要对其外观进行保护。

③价值较小的:可进行适当改造,但其尺度、外观、材料要与周围环境协调。

四、文物古迹保护方法

1.五种基本方法

根据威玛包豪斯大学维尔特教授的介绍,在德国文物的保护维修方法共分以下五种:

①保存现状的方法:维持古迹的原貌,主要进行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

②按原貌对已损坏建筑的修复与重建,即所谓修旧如旧的方法。

③为使文物保存下去并保持活力,对文物进行必要的功能改造,增加现代必须之功能的作法。如为古迹增加采暖、照明设施及消防楼梯……。

④将文物古迹搬迁至使其更易于保护或更易于展示的环境中,又可分为整体搬迁和拆零搬迁两种。

⑤复制对已损毁丧失的古迹,根据历史旧貌整栋重建的方法。

通过我们在各个城市的考察发现,近年来第①~③种方法比较常用,而第④种和第⑤种方法使用的较少,在必须使用时也往往比较谨慎。

2.文物的新旧结合

为使文物古迹适应现代生活,重新焕发出生命力,就有必要对文物古迹进行必要的改造,增加新的现代功能设施;而文物古迹也只有在现代的使用中才能得到真正的有效保护,才能充分展现其永久的魅力。

贝聿明对巴黎卢浮宫的改造,使卢浮宫作为博物展览空间的功能流线更为合理,无论玻璃金字塔与古老卢浮宫的外观结合,还是玻璃金字塔所创造的明亮通透的室内大厅的实地观感都是那样完美,真正使文物古迹得到了充分的利用,并展现了它的永恒魅力。

柏林国会大厦的改造是在古建筑国会大厦的中间增加了一个巨大的玻璃穹顶。这个玻璃穹顶不仅与古建筑精美结合,而且利用现代科学技术和生态原理创造出巨大、舒适的会议空间、参观大厅……。

在科隆,其文物局和规划局局长为我们专门介绍了他们对一个二战时期因轰炸而遭到毁坏的古迹的改造。他们使新建的部分与旧建筑的遗迹结合在一起,人们在享受现代生活的同时,时时会看到历史留给我们的过去,在旧与新、过去与现在的时空转换中,让人得到心灵的振憾,产生一种美感。过去的历史,现在也是历史,未来也终将成为历史。

3.文物构件的利用

利用已损毁或实在无法再继续保留的建筑的一部分,运用到现代建筑设计中或用于现代街道建设,使城市时刻、点滴向我们展现着历史的积淀。

在柏林革命广场旁的原民德中央委员会大楼其大门即利用的是二战时炸毁的原德国旧皇宫的大门,民族的历史隐约其中。

在科隆的一幢现代重建建筑中主要立面已采用了现代手法,而将原建筑仅存下来的一部分嵌入其中。

在布鲁塞尔,为保护传统的街道景观形象,许多现实已无法继续保存的古建筑拆毁重建时,特意将沿街立面保留下来,再与新建筑结合在一起。

五、古城保护及文物保护的推进

为推进古城保护和文物保护工作,欧洲各国家各城市采取了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

1.政府行政手段

海德堡老城自60、70年代以来城市面貌面临着严重的问题。年轻人为寻找新的工作机会,纷纷离开老城,老城日益衰败。由于土地私有化及人口老龄化的因素,人们无心对自身所拥有的古建进行维修。自1975年开始,政府开始启动一项旧城维修活动以恢复老城的活力,使其重新成为购物及居住的中心。其措施是由政府收购那些得不到修缮的房屋,经维修改善后再出租给个人使用。在维修过程中对老城的每一幢建筑无论新、旧皆受到保护,保护其外观形象、内部维修……,对那些实在难以保护的可拆除重建,但其尺寸、外观、材料……都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自1975年起至今,政府已完成了老城2/3部分的维修,预计再有7~8年即可全部完成。通过这样的维修,一方面保护了老城格局形象,同时带来了游客、繁荣了商业、增加了税收、吸引年轻人返回老城,使老城经济重新繁荣。

2.经济保障

古城保护工作必须有经济保障才能得以顺利进行。在德国,1972年议会通过的古城保护议案明确规定了古城保护的资金来源,即联邦政府、州政府、城市政府各负担文物维修资金的三分之一。这一般是指那些有重要价值又属公共财物,即由公共组织占有的文物。而对那些由私人或企业占有的文物,各城市政府则主要采用各种税收调节的方式来推动文物古迹的维修。如波斯坦市文物的拥有者可得到减免税收(个人所得税、地皮税)的优惠,必要时(极少)政府可给占有者进行文物维修的费用,德国文物保护资金会也可供人们申请资助。

在巴黎,政府为文物占有者维修提供优惠代款,提供临时周转用房,同时成立咨询机构帮助提供免费的设计咨询,以帮助政府实现其保护和规划的意图。

3.公众参与

在《华盛顿》中明确了历史城镇、历史地区保护工作中公众参与的必要性。欧洲国家各城市普遍重视古城保护、文物保护工作中市民力量的作用,往往通过积极主动、深入细致的工作,将政府对古城文物的保护意图、工作计划、保护方法等宣传到市民中,促使市民主动工作与政府共同实现古城保护的目标。

德国波斯坦是位于柏林西南、拥有千年历史的小城,城市人口14万。它是勃兰登堡州的首府及文化中心,也是一个著名的旅游城市。其城市的文物管理部门即通过以下一系列手段将其城市古迹保护意图宣传至市民当中,促使市民主动参与工作。

①文物部门印制波斯坦文物保护名录,上列全市所有的2万多处文物,每隔几年更新一次,并向每位市民免费发放。

②文物部门印制介绍文物申请工作程序、文物修缮公司、文物保护法、文物单位减免税收知识……的小册子,免费向每一位文物拥有者发放。

③文物部门向文物拥有者免费发放介绍如何对文物进行细部维修(如窗、门的作法,墙面作法、屋顶作法)的小册子,宣传文物维修方法。

这样市民就可以主动按照政府的宣传积极参与到城市的古迹保护工作之中。

4.人才培养

古城保护、文物保护、维修工作的深入展开,必然需要大量专业人才。在德国,这种人才的培养也形成了一个完整的体系。

首先是学校教育。在包豪斯大学的高年级的课程设置中有专门的文物评价课程、文物保护课程等,学生在学校既可学习文物历史发展情况、文物现存的形式与结构、如何评价文物,又可学习各种文物维修方法。

其次是专业培训。在德国的教育体系中,专业的职业培训是其教育的一个重要方面。在全德国共有四个专门进行古建维修、古迹保护方面技术培训的场所。其中位于黑森州富尔达的州文物保护委员会所办的培训学校即是其中著名的一个。凡建筑师工作三年后可来此进行专门的古建修复培训,培训结束通过考试,即可得到工商局承认的资格证书,证明此人有对古建筑进行修建的资格。在这里学生们可系统地学到木工制作、石膏拉模、雕塑、绘画等传统工艺,学习传统材料的运用手法,学习损毁的古建修复方法等。没有经过这种正统的专业培训的人是不能进行古迹维修的,这就保证了古迹维修工作的基本质量。

六、几点感受和体会

1.在欧洲,古城保护、古迹保护修复工作经过一百多年来的逐步发展,已形成一个从法律、行政、经济、工作程序、工作方法成系统、成体系的工作,工作的细致与深入需要我们从各个方面努力学习。

2.文物古迹只有融入现代的生活,使其得到现代的利用才能焕发其活力,也才是对古迹真正意义上的有效保护。这种利用有可能是实用型的,也可能是精神上的。

3.文物古迹、历史地区对形成各个城市的城市特色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现代的城市设计中如何充分利用和发挥这些文物古迹、历史地区的作用,对建设适宜现代人生活的优美而有魅力、有特色的城市十分重要。

第4篇

【关键词】遗址;遗址区;周边环境;协调

【正文】

大遗址是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大遗址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各国的重视。目前世界范围内,对大遗址的保护已经由原来只对遗址本体的保护,扩展到了对遗址本体和遗址周边区域的综合保护;从对遗址的消极保护,改变为通过遗址展示、利用等方式实施的积极保护;立法保护的层次不断提高。但我国国内遗址保护却存在保护水平低下,立法不完备,观念落后等问题。

一、大遗址与大遗址区的界定

基于遗址保护理念的转变,各国趋向于将遗址与包含遗址在内的遗址区域区别看待,并试图整体保护发展。所谓遗址是指人类活动的遗迹,属于考古学概念。按照《国际古遗址理事会章程》的规定,“遗址”一词应包括一切地貌的风景和地区,人工制品或自然与人工的合制品,包括在考古、历史、美学、人类学或人种学方面具有价值的历史公园与园林。遗址实际上是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该地方具有特殊价值,是人类与自然的共同产物,是人类文化传承的一种方式,具有不可再生性和不可移动性。所谓大遗址,是指那些占地面积较大,具有较高历史价值的文物遗址。大遗址的概念内涵应具备规模性、人类文明或地区文化现象的代表和重要历史时期或重大历史事件的标志等三个基本特点。大遗址的界定仅仅指遗址本体,而不包含遗址周边区域在内。

遗址区是一个新名词,目前尚未有明确概念或界定。遗址区名称首次正式出现是在2007年11月西安市关于唐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的规划方案中。该规划方案将大明宫遗址区分为三个层次:以即将建设的大明宫国家遗址公园为核心区,属于遗址本体部分;以周边改造区域为第二层次,包括建设控制地带在内;以北二环以外集中安置区为最外层,属于建设开发区域。也就是说西安市关于大明宫遗址区的规划实际上不仅包含了传统意义上的遗址本体,还包括了遗址建设控制地带和一定范围的周边发展环境,这突破了我国以往对遗址保护的基本思路,将其扩展到周边区域和城市环境构建中,也给我国立法提出了新的挑战。从我国现有的立法文件中,很难找到直接将遗址周边区域纳入到遗址保护规划的的范例,目前也只有极少数地方立法在一定程度上略有提及,如杭州市人大常委会《杭州市良渚遗址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将良渚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纳入杭州市城市总体规划;对良渚遗址环境风貌应当进行整体保护等。

比较而言,国外立法中关于保护区划定、保护机构设置、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等方面都有国内立法可借鉴之处。

二、关于大遗址区保护发展的国内外立法比较

通过划定大遗址区实施遗址保护,很多国家都逐步走上了遗址保护与周边区域保护发展同步的道路。

(一)通过划定遗址区域的方式保护遗址本体

《保护考古遗产的欧洲公约》第二条规定:“为保证对埋藏有考古物的堆积层和遗址的保护,每一缔约国承允采取可能的措施:1.划定并保护具有考古意义的遗址和地域”。《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保护不应只限于自然景观与遗址,而应扩展到那些全部或部分由人工形成的景观与遗址。因此,应制定特别规定确保对那些通常受威胁最大、特别是因建筑施工和土地买卖而受到威胁的某些城市中的景观和遗址进行保护。《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规定:……土地利用必须加以控制并合理开发,以便把对考古遗产的破坏减小到最低限度。考古遗产的保护政策应该构成有关土地利用、开发和计划以及文化环境和教育政策的整体组成部分。……考古保护区的划定亦构成此种政策的一部分。

马耳他《开发规划法》规定了各种类型的保护区,其中可以包括被登录的历史建筑和遗迹。设立保护区的原则是保护和改善城市空间及单体遗迹、建筑、遗址或景观风貌特色。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规定,凡属国家所有及本法实施前作出的决定、命令,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视为文物古迹区域的土地,根据本法均属文物古迹区。该地区内的任何一块土地,如经文物局核实,其内没有文物古迹或被划在经批准的文物古迹整修线区外,根据主管文化事务的部长的建议,经总理批准,可划为非文物古迹区或非文物公益区。

可见,上述立法均认为,可以通过划定遗址保护区域的方式来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同时在该区域内围绕遗址本体保护开展一系列开发或发展措施,将其作为遗址保护发展的组成部分。2005年10月《关于历史建筑、古遗址和历史地区周边环境的保护西安宣言》,更是肯定性的提到,“周边环境”被认为是体现真实性的一部分并需要通过建立缓冲区加以保护,这为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以及其他合作伙伴进行国际和跨学科合作提供了机会,同时也为确定遗址保护区域提供了理论基础和法律条件。

(二)保护发展机构的设置

在保护机构的设置方面,目前国外立法主要有三类形式,即国家机关、国家成立的专门委员会及NGO(非政府组织)。其中,国家机关作为遗址等文化遗产保护机构的情况比较常见;其次就是成立专门的委员会,这种机构可能隶属于一个或多个国家部门,具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单独由非政府组织成立的保护机构在国外实践中尚不存在,目前只有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通过的《考古遗址保护与管理》中提及,政府可在某些情况下,将遗址保护和管理工作委托给当地人民或非政府组织。

首先,以国家机关作为文化遗产保护部门的立法例包括但不限于:

日本《文化财产保护法》明确,文部大臣有权决定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使用,遗址等考古遗产直接归属于文化厅长官直接管理。埃及《文物保护法(83版)》明确,埃及文物局系负责管理各博物馆、文物仓库、古遗址和历史文物地区(包括偶然发现的文物考古区)的一切与文物考古有关的事务的专门机构。1975年颁布的《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法》规定,希腊的文化部负责文化遗产的保护,公共工程部负责大型工程、城市规划与建设。

其次,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立法例有(包括但不限于):

智利1970年1月27日第17288号法律规定,国家纪念物是指地产、废墟、建筑物及其他具有历史、艺术特征的物品……。国家应妥善保管这些物品。这些纪念物的保护和保养应根据本法的规定通过国家纪念物委员会进行。

西班牙历史遗产法规定,历史遗产委员会应促进有关西班牙历史遗产的具体计划和信息的交流和交换。国家历史遗产委员会由省长任命的各自治区的代表组成,国家有关行政当局的首长亦是该委员会的成员,同时亦是该委员会的主席。主要负责历史遗产的保护工作。

实际上,由单一的政府部门对遗址文物进行管理,可以避免政出多门、相互扯皮,但对于需要由其他部门配合的工作,却比较难以协调。采用专门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内部可能由多个部门派人组成,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但相互扯皮的现象却不可避免。民间机构或非政府组织在遗产保护方面具有天生缺陷,权威性不够,因而不宜作为持久性的保护机构。另外,就保护机构发展区域经济文化事业的功能而言,各国立法及国际公约虽都有不同程度的提及,但均未将其作为保护机构的核心职能。目前我国由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遗址文物保护工作。

(三)建设控制地带划定范围及遗址区保护和发展相协调问题

1、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

所谓建设控制地带,就是为保护文物安全和环境风貌,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周围,划定的必须进行建设控制的一般保护区。随着文物保护理念的更新,世界范围内通过政府规划手段划定一定区域实施建设控制,保护发展遗址等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保护相适应已成为各国的不二选择。

《考古遗产保护与管理》第二条明确规定,采用遗址整体保护政策,划定一定范围作为考古保护区,在考古区内,各国政府应当保证区域内的环境风貌与遗址本体相适应,而不得毁坏、损坏和改变。

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在遗址和文物古迹区内颁发进行建筑的许可证,禁止在该区域取土、沙等行为。对与该地区比邻的非居住区内3公里或由文物局划定的距离范围内的区域前款适用,以保护这些文物地区的环境。

1992年马耳他开发规划法也规定,不允许任何会对这些遗迹或遗址的自然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开发。在其周围设有至少100米的缓冲区,该区不允许任何开发项目,该地区属于最优先保护区域。除此之外的区域内从事建设应取得当局的许可。

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可见,划定建设控制地带一般是基于保护遗址周边环境风貌的需要,但从各国立法来看:第一,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一般都列入政府规划中,满足规划权限要求;第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没有固定统一的标准,具体应根据遗址保护的实际需要来确定;第三,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并不意味着在该区域内不得从事任何建设,而是应经过政府相关部门或法定机构的许可且该建设不破坏遗址周边环境风貌。这一点,我国北京市人民政府于1987年颁布的《北京市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管理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中均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只不过该规定并未涉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保护发展的问题。

2、遗址区保护和发展问题

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主要是对遗址本体的保护和对遗址本体及除本体之外的遗址区内其他区域的利用乃至发展问题。但这种保护与发展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和矛盾。遗址本体属于应受法律保护的文物范畴,虽然各国文物保护立法一般都对遗址文物的保护做出明确规定,但随着保护观念的逐步发展,如何更好在保护基础上合理利用遗址文物,各国立法均做了一定程度探索。目前,不外乎就是通过展览展示、收集相关信息资料、进行考古研究等活动,进行有限的利用。例如,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可以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发挥文物的作用;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中规定,各国可以通过建立和维护自然保护区与国家公园的方式对遗址采取保护措施,这为遗址保护提供了一种新的思路。至于遗址区内除遗址本体及建设控制地带以外的其他区域的发展问题,各国立法规定不一。澳大利亚《ICOMOS文化遗产(巴拉)》规定,在澳大利亚亚瑟港遗址保护过程中就明确亚瑟港的保护和开发项目是一个区域性开发项目,内容包括对塔斯曼半岛历史资源的保护和开发。除对亚瑟港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之外,该保护和开发项目还涉及到其他一些重要工程,包括一定范围内的建设。在进行遗址展示的过程中,还要在历史、地理及其他的社会环境和背景下认识遗址。在其他国家立法乃至国际公约中,对遗址区保护与发展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较为普遍。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规定了保护单位在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工程施工等活动的法律规范,但对于如何发展遗址区内其他区域,我国文物保护法并未提及。

可见,对于在遗址区内对遗址本体进行保护与对区域本身进行发展这一问题,各国很少采用消极保护文物的态度而忽视区域发展,基本的共识是在以保护为核心的理念下,适当进行利用乃至发展,以促进遗址文物更好地发挥其经济社会文化功能。但各国对于应当在多大的范围或程度上发展遗址区,发展的程序和实际手段等方面存在不同认识。

(四)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

从目前来看,周边环境与遗址本体风貌相适应问题是国外立法的必备内容,如埃及(文物保护法1983)规定,经文物局同意,有关方面可获得许可,在居住区内的与古迹区毗邻的地方进行建筑。但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保证建筑物的高度,照顾该区域的基本特色和特征。《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规定,当需要修建新建筑物或对现有建筑物改建时,应该尊重现有的空间布局,特别是在规模和地段大小方面。与周围环境和谐的现代因素的引入不应受到打击,因为,这些特征能为这一地区增添光彩。还有《关于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性的建议》规定,在保护景观和遗址的风貌与特征时,也应考虑到因某些工作和现代生活的某些活动而引起的噪音所造成的危害。

虽然我国文物保护法也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但这些规定的局限性主要表现在环境风貌一致性的范围比较狭窄,仅限于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建设控制地带内而不包括整个的周边环境风貌。

另外,对于遗址等文物保护经费的来源,从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来看,一般通过政府拨款、鼓励捐赠、提供低息无息贷款及接受国际援助等方式获得。当然我国法律对此也有规定,《文物保护法》就规定通过国家财政拨款、文物保护单位事业性收入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等方式来筹集保护经费。2005年国家财政部、文物局共同颁布的《大遗址保护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则更为具体的规定了政府财政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但该规定对专项经费的使用范围仅限于中央政府主导的大遗址保护示范工程,中央政府引导的大遗址保护工程及大遗址保护管理体系建设三个方面。

三、对我国大明宫遗址保护发展的启示

针对国内大遗址保护的实践,通过对比各国立法乃至国际公约的规定,就大明宫遗址保护实际情况,可在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借鉴和学习。

(一)更新保护观念,实施整体保护发展战略,即对遗址本体保护与对遗址本体以外周边区域的保护发展相一致。具体来说,就是通过划定一定的遗址保护区域或者设立一定的遗址保护特区,在该区域内按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实施遗址本体保护的同时,通过合理利用遗址文物资源及保护并发展遗址周边区域的方式,使遗址和遗址周边环境乃至历史区域在社会变迁、经济发展及旧城改造中,达到协调一致,减小城市化进程对文化遗产真实性、整体性和多样性的破坏,从而更好的保护遗址资源。

(二)在上述理念的指引下,在大明宫遗址区域内,可以建立遗址公园,也可以设立单独的具有管理职能的遗址保护特区,组成相应的保护、管理机构,赋予该机构单独的管理职权,执行相应职能。与此同时,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1、通过规划手段确定大明宫遗址的建设控制地带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实施开发建设、保护发展的具体措施范围及程度;正确处理遗址区的保护和发展问题,即管理机构的职能方面要将保护与发展并重,以保护为核心,将发展作为保护遗址文物的积极手段,采用合理的利用、开发等措施达到发展中更好保护的目的。

2、正确处理遗址保护发展与旧城改造、城镇居民房屋拆迁安置的关系,遗址文物保护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但保护不是最终目的,保护是为更好的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生活所采取的措施。对于大明宫遗址区保护发展工程而言,遗址区被拆迁人的福祉是遗址保护工程是否完满的重要衡量标准。

3、正确处理遗址本体风貌与周边环境相一致相协调的关系,即就是在遗址本体保护方面贯彻相关国际公约原址性、原真性保护的基本原则,同时在周边区域的发展保护过程中要注意新发展区域应当在绿化、色彩及建筑物风格、高度、距离等方面与遗址本体的风貌相协调,减少强烈反差的建筑或环境风格对遗址区内整体风貌的破坏。

第5篇

引言

目前大部分世界遗产地开发旅游后都存在相似的问题――遗产地失真。其中部分原因是政府管理不到位,导致景区出现环境承载毫Υ螅文物古迹受损,遗产地逐渐商业化、虚假化,遗产地失真等现象。本文意在探索遗产旅游这种商业化的旅游模式,是否有利于遗产原真性的维护。国内外的专家学者对此看法诸多,作者将在他们的理论基础上进行借鉴和质疑,综合实践,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国内外学者针对遗产旅游与遗产原真性两者关系的见解

部分学者认为遗产地的“旅游化”导致了遗产地的商业化和遗产资源的失真化,反过来,这一现象影响了旅游价值,形成了恶性循环。也有人认为开展遗产旅游虽然促进旅游者对遗产原真的感知,但也使遗产的原真性遭到破坏。研究遗产旅游的学者 MacCannell也曾指出“ 展示的原真性”,对此,我所理解的是开展遗产旅游,导致遗产地为迎合旅游者口味,而展示出来的遗产原真,并非真正原真。综上分析,开展遗产旅游会对遗产原真性造成破坏,开展遗产旅游与保护遗产原真性之间看起来是相互矛盾的,不可兼得的。但我认为事实并非如此,只要正确引导,合理开发遗产旅游,它就能大力促进遗产原真性的保护。

二、遗产旅游对维护遗产原真性的理论和实践论证

(一)理论论证

遗产“原真性”概念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遗产物本身的原真性;二是旅游主体对遗产物原真性的感知。遗产的原真不是某一个静止的时间点的原真,而是伴随自身历史文化发展的原真;它不是单一的物质形态的原真,而是具有丰富内涵的多层次的信息的原真。因此开展遗产旅游,一方面可以深化遗产地传统文化,保护遗产地多层次信息的原真;MacDonald(1997)指出“不能仅仅把遗产旅游视为社区以外施行的东西,它也可以对发展当地文化起到积极的作用,它能加强文化自豪感,这能深化而不是淡化传统文化”。另一方面遗产旅游促进遗产地原真文化的开发;遗产地为吸引旅游者前来旅游,需要旅游经营者挖掘当地的文化资源,开发多样化的遗产旅游产品,满足旅游者原真的旅游体验,因此开展遗产旅游既可以维护遗产地自身在物质和文化上的原真性,又可以满足旅游者对遗产地原真性的感知。

(二)实践论证――以孔子家乡开展修学旅游为例

孔子家乡在维护遗产地原真性的实施方案中,并非采用有形的、绝对的保护形式,而是采用无形的、动态的、相对的遗产保护形式,从开展修学旅游的模式中,可以得知。孔子家乡开发了一系列修学旅游新产品,例如利用孔庙、孔子博物馆修行礼仪文化,研习中国书法、绘画的历史文化修学游;带领游客参观古老工艺品的制作,与农村村民同吃、同住,参与砖瓦制作、牛耕、摊煎饼等民俗活动的儒俗文化游。综上可知,曲阜遗产地既继承和发扬了遗产地的传统文化,保护了遗产地文化的原真性,同时满足了旅游者原真的旅游体验,这给予了其他遗产地开发遗产旅游很大的启发。

三、针对遗产旅游开发的合理化建议

(一)构建遗产旅游保护与开发协调机制

一是构建遗产旅游资源保护模式;政府等公关部门负责保护,私人和企业经营和利用古迹,同时利用这些古迹和文化资源,宣传遗产地历史与文化、民族与特色,带动当地旅游,饮食等相关行业的发展。二是形成遗产旅游资源管理机制;国家应该设立专门的部门和机构进行遗产旅游的监督和管理,此外不同层次的大众也可以参与其中。三是规范经营活动;遗产地餐饮、住宿及其他旅游项目的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受到合法的监督,而且经营规模、经营质量、价格水平等方面也必须接受管理者的监管。

(二)开发多元化的遗产旅游新产品

第6篇

[关键词]古城保护;政府引导;全民参与

[中图分类号]G25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115(2012)04-0106-03

关于“城”的记载,《礼记・礼运》:“城郭沟池以为固。”《说文》:“城,所以盛民也。”因此,城既指城墙,也指由城墙围起来的城市。“古城”的“城”在此指的是由城墙围起来的城市。城市是人类社会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结晶,也是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既是历史文化的载体,又是体现社会经济发展过程的文化景观。

中国历史悠久,源远流长,历史上的古代城市遍及全国,时至今日,有的古城已经成为历史古迹,如汉长安城;有的湮没于今天欣欣向荣的城池之下,如隋唐长安城;有的则与今日的城市发展息息相关,如明西安城。本文中的古城,非特指古代的城市,而是泛指今日大众概念中的历史文化名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是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截至2008年,我国已经国务院审批的历史文化名城共有110个。下文所述之古城泛指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的城市。

一、古城保护的意义

(一)古城是展示一个区域古代文明发达程度的重要载体

在我国古代,某一个王朝的国都、诸侯的封地、卿大夫的采邑,多是以城墙围起来的都邑为中心,这些皆可称之为城。一般来说,这些城都是某一个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的中心,都汇聚了该区域最优秀的人才,并且创造出适合该城市长远发展的最为先进的科学文化技术和生活意识形态,而古城和古城区域的文化艺术就是展示这些文明成果的重要载体。

在中国,多数古城的城市规划和建筑风格在当时世界上都首屈一指,例如唐代长安城、明清北京城等都体现出独特的中国特色,在世界其他地方很难找到。因此,保护古城就是保存历史上一代代优秀人才的思想力、创造力、生存力,就是保护了我国古代灿烂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古代城市文化。

(二)保护是为了更好地传承

关于保护和传承的关系,国家文物局局长单霁翔在“文化遗产与传播”论坛发言中指出:“对于文化遗产,保护不是目的,利用也不是目的,真正的目的是传承。我们这一代人只是过程,我们的目的是使我们一代一代的后人同样享用文化遗产带来的生产质量的提高,从文化遗产中得到智慧,留住历史文化信息。”古城保护亦属于文化遗产保护范畴。

(三)保护古城是社会发展到一定文明程度的必然要求

社会文明需要新陈代谢,但更新不能摒弃历史,而要在历史基础上发展,是从旧环境中滋生出新的东西。在今日的中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日益富裕,相应的精神文化生活方面的需求也在不断提高。古城不仅包括城市原有的物质形态,还包括优秀的传统文化艺术、健康的民俗风情以及独特的城市精神。保护古城能够帮助人们回溯祖先的智慧和创造力,考察绵延5000年、博大精深、具有顽强生命力和自我更新能力的中华文化;思考中华文明的历史与前途,可以增强民族自信心、自豪感和与时俱进的紧迫感,振奋民族意志,激扬民族精神。

二、古城保护的现状

(一)优秀成果

在我国,古城保护中做的比较好的有平遥和丽江古城等。众所周知,平遥古城是在20世纪80年代抢救保护下来的一座具有2700多年历史的文化名城,也是目前我国惟一以整座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获得成功的古县城。丽江古城则是把战略重地与崎岖的山行地势巧妙地融合在一起的城市,它融汇了当地各个民族的文化特色,也是中国向联合国申报世界文化遗产成功的古城之一。总结两个古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成功经验;主要是完整保存了古城原貌和其蕴涵的独特文化景观。丽江古城从城镇的整体布局到民居的形式,以及建筑用材料、工艺装饰、施工工艺、环境等方面,均完好地保存了古代风貌;平遥古城的城墙及城内建筑均保持着14~18世纪的历史风貌,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对平遥古城的评价:“平遥古城是中国汉民族城市在明清时期的杰出范例,平遥古城保存了其所有特征,而且在中国历史的发展中为人们展示了一幅非同寻常的文化、社会、经济及宗教发展的完整画卷。”另外,两座古城在保护初期都制定了详细长远的保护规划,都是由文物保护管理单位制定出详细的保护规划后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并获得通过,最后发展旅游业而成功的。

(二)面临的问题

当前,我国的经济建设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城市化进程突飞猛进。在城市的飞速发展中,由于意识形态领域的偏见,许多古城保护都面临着不同的问题,总结起来,主要面临以下几点:一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许多古城被看作是落后的东西,从而采取不破不立、摒弃的态度,因此,许多古城不仅没有得到有效保护,而且大多都遭到严重破坏,保留下来的只是古城格局和部分传统历史街区,有的甚至只留下一些单体的文物保护单位。二是错误地认为古城保护就是恢复和重建历史遗迹,有的地方政府官员甚至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而建造假景点,从而陷入古城保护的误区。

三、加强古城保护的策略

(一)树立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

改革开放以来,城市的发展速度突飞猛进,超过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全国普遍进行大规模的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工作,而且这个趋势有愈加猛烈之势。因此,如何在新的历史背景下做好古城保护工作,减少古城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这就需要树立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保护理念。

古城反映了一个城市的历史和基石,是城市的母体。因此,政府部门在制定城市发展规划时必须认识到古城资源的不可再生性和惟一性,并且明确古城保护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随着社会的发展,古城作为一种独特的文化资源,其所拥有的独特价值日益受到人们的肯定,政府部门负责人更应该认识到自己肩负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感,充分了解古城蕴藏的潜力和价值,摒弃过去“古城阻碍城市发展,是城市发展的包袱”等观点,谨慎处理古城保护与城市发展的关系。只有了解古城优势,才能充分挖掘古城潜力,推动古城的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并且为自身的事业进步添加助力。

(二)坚持文物保护工作方针

古城保护必须坚持文物保护工作基本方针,即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要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方针。同时,必须坚持依法和科学保护,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古城保护的关系,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

作为历史文化名城的古城,其保护规划的制定要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为指导,要遵循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主要是做到以下几点:

1.保护古城的原真性和整体性

原真性和完整性是古城保护最基本的原则。《世界遗产公约》和相关国际文件都作了明确规定。原真性就是古城文物古迹的真实性。保护古城的原真性就必须摒弃“保护就是在文物古迹旁边修建一个假景点”的保护观点,因为保护不是重建,而是在原来的基础上进行修复,目前国内流行的做法是“修旧如旧”。这一点在许多城市已经做过。例如西安的明清钟鼓楼古建筑就是采取此种保护方式被保存下来,作为西安的地标性建筑。因此,几百年前的建筑被原样保存下来,如果需要修复就照原样进行修复,这就是保存它的原真性。

完整性指古城与周边环境是密切关联的有机整体,在实施古城保护时不仅要保护好古城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城墙、城门、道路、市场、建筑物等主要遗迹和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的文化曲艺、传统习俗、工艺技术等,更应该保护古城的历史环境。现在的古城保护中比较缺失的就是对历史环境的保护,许多城市在实施古城保护时修复保护了古城墙城河遗迹,但在城墙外不远处却修建了非常现代化的高楼大厦,这就破坏了古城的历史环境。关于保护古城周边历史环境的实例中,丽江古城做得比较好,丽江古城依托周边狮子山、象山、金虹山而建,避开了雪山的寒气,使古城与周边大自然产生了有机的统一,在古城长期的发展历程中,周边的历史环境被完整的给予保存,是国内古城风貌整体保存完好的典范。

因此,在制定古城保护规划时必须把原真性和完整性放在第一位,这是申报世界遗产的首要条件。在现今的体制政策下,虽然并不是每座古城都有资格申报世界遗产,但是申遗成功总是能够更好地达到相对比较科学、完整地保护古城的目的。

2.保护古城的地域特色

史学家葛剑雄先生认为,最能够体现在一定地理区域,一定空间范围的文化类型就是“地域文化”,保护地域特色的主要内容就是保护好古城地域文化。地域文化是我国多民族中华文明组成中的重要一员,是民族的精华,是区别于其他世界民族的最直接的内容。它包含的范畴广泛,如发生在特定地域的历史事件、历史遗迹、历史人物、传统生产工具、生产方式、生活方式与习惯、风情民俗、服饰、民居、建筑风格、传统文艺形式、歌舞戏剧、,甚至自然景观、自然资源等,因此,在制定古城保护规划时,应该充分注意保护古城这些独具特色的丰富资源。只有制定好这些保护理念,才能吸引不同文化领域的旅游资源,才能在保护古城的基础上提取它的精华来建设我们现代新的城市。

3.保护古城区域文物古迹与现代建筑的协调性

由于历史原因,对于中国的多数古城保护工作来说,都面临着城市区域文物古迹与现代建筑不协调的问题。这就需要政府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时把握好古城的历史定位,立足于古城的长远发展,在发展城市的过程中注意新建筑的高度、色彩、建筑形式等等是否与古城的文物古迹相协调。在欧洲,许多古城的房子也被改造过,由于他们更多地关注于古城的历史面貌,注意建筑外观的协调性,所以只在内部进行改造,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保护古城要发挥政府引导,全民积极参与的保护体制

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视,古城保护工作也日益受到地方政府部门的重视,这一点扬州做的比较成功。扬州古城包括13.1平方公里的唐宋城遗址和5.09平方公里的明清古城,在古城保护中,扬州确立了全面、整体、原址保护古城,另辟新址建新城的思路,以推进“瘦西湖及扬州历史城区”申遗为主线,传承和展示历史文化,改善老城区居住环境,提升城市文化品位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2006年,扬州市因在古城保护和人居环境改善方面取得的巨大成就,成为当年中国惟一荣获“联合国人居奖”的城市。扬州市的做法也得到国内专家的肯定,被誉为“扬州模式”。

总体而言,树立科学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坚持文物保护工作方针,制定详细的保护规划都是在政府部门层面上通过努力就可能完成的工作任务,因此,古城保护必须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

人民是城市的主人,是城市生活的主体,古城是历史留给城市人的珍贵遗产,保护古城遗留下来的优秀文化遗产是古城人民不可推卸的神圣使命和职责。因此,古城保护工作要逐渐形成在不同地方政府的带动下,引导全民积极投入的保护体制。只有发挥政府引导的作用,才能带动全民普遍参与的热情,才能共同保护我们的城市遗产,建设中国自己的、独具特色又富有成效的古城保护机制。

[参考文献]

[1]孙睿宏.苏州古城保护现状及建议[DB/OL]..

第7篇

【关键词】文物;保护;管理

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是历史的见证,每件文物的产生都有着相应的历史背景,可以从不同侧面反映各个时期人类的社会活动、社会关系和意识形态,以及人们利用自然、改造自然、改善当时的生态环境的决心和意志,是人类弥足珍贵的文化遗产。一位哲人这样说到:“了解过去的一千年,是为了更好地建设今后的五百年。”然而,在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许多有着深厚的文化背景的历史性城市,都不同程度地扩展着原有城市的规模。于是,这些城市渐渐失去了鲜明的文化特征,也失去了这个城市的根基与灵魂。一味以经济发展为重极大地影响着城市的人文气息,“文化城市”能否得以生存,文化遗产能否得以传承成为一个社会问题。

文物保护的目的,从宏观上讲是保存人类文明的见证,为研究和解读历史提供科学的依据。随着人类社会的演进,历史文物会引起人们对历史的回顾反思和对历史的重视。然而,从数字上来看,目前我国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有1271 处;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有101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为7000处;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约有3万余个;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约为22处。而世界上其他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数字为:英国约50万处,希腊约40万处,法国约4万处,连以色列、挪威等小国都比我国多得多。作为有着五千年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在现有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制下文物数量竟凋零至此,怎能不让人痛心?

目前我国文物保护的实际状况体现为以下四个方面:(1)文化古迹及周边环境遭受保护性拆除和建设性大破坏。在崇尚经济发展和现代建筑的今天,许多文化古迹、历史建筑或文化遗产只能为经济发展让路,被盲目发展的经济脚步践踏和破坏,甚至永远消失,不可复原;(2)盲目重建、恢复历史古迹,“仿古”、“复古”之风盛行。人们并不在意对天然文物的保护和维护,反而热衷于对古迹遗址的创造性修复和重建,不在意文物古迹的真实性和实物完整性的保护,反而一味追求建立在其基础上可能产生的经济价值是否实现了最大化;(3)文物保护观念尚未普及,仅仅局限在少数专业人士的概念中,不能发动全社会的力量投入进来。由于人文社科类知识的缺乏以及思想、价值观念上的个体差异,我国由上而下没能统一观念,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重视程度极低,并不能形成全国的合力来保护民族的瑰宝。(4)法律法规尚不健全。我国目前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尚没有一部专门的法律或法规予以规范,仅有的规定均散见于各类不同层次法律法规及通知规定之中,推行力度不大,分管机构职能不明确,容易出现管理上的缺失。

对文物而言,每一代人既有欣赏和分享的权利,又有守望和保护的责任。基于文物保护现状及我国现行文物保护体制,我们认为,现代社会的文物保护,构建一个以政府为主导,以法制健全为支撑、以社会的全面协调为方向、文物部门切实履行职能和全民共同参与的社会环境是至关重要的。文物的保护与管理,是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基本职能,防止他人对文物人为的破坏与损害,是文物工作者的职责。在经济飞速增长的今天,政府应当结合当地的实际状况,大力整合文化资源,建设良好的人文环境,从而使经济健康、稳定地发展。然而,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矛盾日益凸显,文物保护与管理工作面临着严峻的考验。面对着一系列问题,大部分基层文物管理机构,由于管理体制和领导认识等客观条件和主观因素,尚不能拿出有效的解决办法。那么,作为国家文物事业中最基本单元的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如何做好本职工作,适应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要求,使基层文物工作焕发出生机与活力呢?

基层文物管理机构处在文物工作的最前沿,面临着辖区内所有文物的考古、发掘、保护、管理和馆藏工作,其安全保卫、陈列研究及舆论宣传等综合、复杂的工作具有最普遍、最直接、最深入和最具体的特点。基层文物管理职能主要体现为行政执法管理和业务监督管理。一方面,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以《文物保护法》为依据,制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法规或办法,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措施,解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另一方面,基层文物管理部门要提升业务管理能力,加大监管力度,认真履行职责,更加科学、正规地管理文物,使业务管理更加科学和全面。所以,如何完善现有管理模式,提升管理能力,加强文物保护是基层文物工作者应该思考的问题,也是客观形势下对基层文物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第8篇

关键词:宝鸡文化资源;文化资源资本化;推动机制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2-0-02

我国十二五发展战略规划中已将文化产业确定为战略新兴型产业,这是知识经济时代的必然选择。文化作为一种无形资源和可转化的资本参与经济活动,已经成为这个知识经济时代社会经济转型与发展的重要特征。然而,我国文化产业发展相对比较落后,存在很多有待进一步完善与发展的问题。文化产业不应仅仅只是文化资源的消耗者和简单的开采者,而应成为丰富和创造文化资源、推进其向文化资本转化的生产者,并为文化资源的资本转化提供现实路径。

一、文化资源与文化资本

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 “非物质文化遗产” 、“文化遗产”、“自然遗产”的定义以及参阅《辞海》中关于“资源”的注释,对文化资源从广义上界定为:文化资源是指能深刻反映或集中体现人类在社会生产实践过程中所获得的精神和物质的生产能力以及在创造精神财富和物质财富中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资源。文化资源包括民俗、文物古迹、历史人物、建筑、工艺、、语言文字、戏曲等。可以说,在人类为满足精神需求、追求美好生活而创造的一切活动和产品中都有文化资源的渗透与存在。特别是在目前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繁荣发展的大背景下,其所蕴涵的巨大的文化力已完全渗透到经济发展与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提升国家软实力以及综合国力重要因素。狭义上的文化资源是指能深刻反映或集中体现的精神产品和精神生产能力,包括科学技术等一切社会意识形式的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资源。从文化建设的实际角度界定,文化资源是指能集中体现或深刻反映历史和现实劳动成果精华和丰富思维活动的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物质和精神资源。包括广播电视、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包括民族民间艺术)、哲学社会科学、信息产业、教育、科技、卫生、体育、宗教、旅游、园林、城市建筑、民风民俗、文物等方面。

文化资本,所谓文化资本不是文化+资本,不是文化学中“文化”概念与经济学上“资本”概念的简单拼凑,不应从单一的学科分类上加以理解,而是两者的渗透与融合。它既有经济学意义,又具文化学意义;既有财富属性,又具价值属性。文化资本是指以财富形式表现出来的文化价值的积累或指能带来价值增量效应的文化资源。

在我国,文化资本以货币化的物质财富和精神慰藉等具体形式表现出来,是通过对文化资源的优化配置所形成的文化产业形态及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是一种文化经济价值积累。确立文化资本概念能更好地克服经营活动和社会生产中表现出来的文化意义与经济效益背离的现象,可以更好联结文化价值与经济价值,从而指导和规范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其可持续发展。所以,文化资本是一个兼具学理性以及产业化特征的综合性较强的新概念。

文化资本、文化资源和文化产业密切相联系。文化资源是文化资本的来源、基础和前提,文化资本是文化资源实现市场化、产业化的结果和价值体现,二者互为因果,推动着文化生产力的发展。然而,并不是所有的文化资源都可以转变为文化资本,从而进行产业化经营。只有当文化资源进入现实文化生产和现实公共文化生活中,才具有转化为文化资本的现实性、可能性,才可能使文化资源经过管理经营过程、生产转化过程,最终具备持续的开发价值并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

二、宝鸡文化资源资本化的现实基础和意义

(一)宝鸡文化资源资本化的现实基础是丰富的文化资源

宝鸡被誉为“炎帝故里、周秦王朝发祥地、青铜器之乡和民间工艺美术之乡”。宝鸡的具有丰富的文化资源,把宝鸡文化资源分为历史人物、文物古迹、民俗、建筑、工艺、、戏曲等。

历史人物:宝鸡被誉为“炎帝故里”相传,炎帝诞生在距今约5000年前,宝鸡市西南的清姜河流域,炎帝正月十一日出生于今宝鸡市姜城堡南的蒙峪,长于瓦峪,沐于九龙泉,七月七日殁于天台山,葬于常羊山。宝鸡是中国历史上周秦王朝发祥地。

文物古迹:宝鸡作为周秦王朝的发祥地,文物古迹极为丰富。宝鸡出土的青铜器数量多,价值大,因而有“青铜器之乡”的美誉。宝鸡出土的青铜器上的铭文,记载着周族的文治武功、祭祀活动和生产生活情况,是研究西周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的重要的第一手文字资料。炎帝的天台山、炎帝祠和炎帝陵,姜子牙钓鱼台,秦公一号大墓,五丈原诸葛亮庙,周公庙,古栈道,大散关,皇家温泉汤峪温泉,北宋坡主持修建的凤翔东湖等都是著名的文物古迹。

民俗:宝鸡-西府一带的民间饮食,更具有长久的生命力。这里位于关中西部,物产丰富,被称为“西府宝地”。这里的民间小吃也丰富多样,尤以面食最具代表。代表是岐山、凤翔一带的臊子面、擀面皮、大刀铡面等。另外本地特产还有文王锅盔、岐山醋、金钱肉、腊驴肉、凤县花椒、太白香菇等也比较出名。

民间工艺:宝鸡被誉为“民间工艺美术之乡”,宝鸡地区,人们习称西府,民间艺术更是多姿多彩,独具一格。皮影、木偶、剪纸、刺绣、社火、脸谱、泥塑、草编等都始终散发着周秦文化的遗风古韵,闪烁着中华原始文明的奇光异彩。典型代表有陇县和陈仓区的社火脸谱、凤翔泥塑和马勺脸谱、农民画、草编艺术、西府剪纸、岐山等地的仿古青铜器等,蜚声海内外。

:宝鸡是佛、儒、道三家文化的汇集地,境内寺庙、道观林立。以出土佛骨舍利而闻名于世的法门寺,早在盛唐时期已成为皇家寺院和世界佛教文化的中心。市区北坡森林公园内的金台观,是中国道教历史上有名的道观之一,道家名师张三丰曾在此观内练武修行,目前正在建设道教文化景区。

戏曲:宝鸡秦腔又称“西府秦腔”、“西路梆子”,曾是陕西东、中、西、南西路秦腔中的流派之一。30年代中期,随着中路秦腔(西安秦腔)的传人、渗透、融合,西路秦腔已不复存在,现统称秦腔,为我国“四大声腔”之一,以它激越透缠绵、刚健含柔情,悲壮见苍凉的艺术魅力,深得西北五省区人民的钟爱。宝鸡秦腔源远流长,带着浓郁的乡土气息,具有西路秦腔独特风格,音乐唱腔为板腔结构。

(二)宝鸡文化资源资本化的现实意义

文化资源的资本转化是宝鸡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式发展的重要途径之一,是需要认真探讨和研究的具有重大现实意义的题目。所谓文化资源资本化,也就是文化的经济化、产业化。就是将文化资源的资本属性,通过市场化运营手段,以文化产品的生产、流通及消费的经济化流程,从而实现其文化价值增量效应。任何资源(包括自然资源)不可能自然转化为资本或以财富形式而显现,必须依赖于人的主动开发和利用。要推动文化资源存量转化为资本增量,也必须经过文化资本化过程。就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说,文化资本化的有效性直接体现在综合国力的提高,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文化资源资本化进行地越早、越快,它的综合实力及综合竞争力就越强。因此宝鸡文化资源的资本化对宝鸡区域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宝鸡文化资源转化为文化资本推动机制

从经济学的视角来讲,资本则是资源实现其转换的结果,资源是实现资本转换的基础和前提。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只有通过市场的作用实现了资本的物态转换,才能实现其作用空间的拓展和自身价值的升值。然而,由于区域文化资源构成的区域性、特殊性,这就决定了在其转化过程中必须构建起深植传统文化资源禀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契合中华文化品质、顺应国际文化交流融合趋势的资本转化动力机制。

(一)尊重区域文化个性,发展特色文化

一方面,由于不同地域的自然环境和人文环境各异,区域文化资源的构成要素以及形成过程也就存在差异,因此,客观上文化资源呈现出很大的地域性差异特征。另一方面,由于不同区域间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文化产业业态形式以及市场发育程度的差异,同样使得资源转化为资本的机制和市场条件表现出区域性差异,比如宝鸡的各个县区,文化资源就呈现出地域性差异,因此,在由资源向资本的转化过程中,决不能采取统一模式,应充分因地制宜、充分尊重文化的地域性,发展地域的特色文化。

(二)重点打造,整体推动

地域文化资源的共性要素是其文化资源存在发展的根基,比如宝鸡周秦文化就是宝鸡文化资源的集合体。文化资源源远流长、生生不息的源泉除了其独特的地缘要素,还在于文化资源各分支系统的相互依存关系。而个性特征则是其鲜活生命力的表现。另外,对一个具体的文化资源资本转化项目来说,在客观上也存在一个谁先谁后的次序问题。因此,在宝鸡文化资源资本化过程中,必须突出重点,以彰显区域文化的特色,同时为了实现资本化的更大价值、实现资本转化的规模效应,也应该兼顾文化资源的共性要素及文化资源的整体性。

(三)资本转化利用与资源保护相结合,提高文化资源的再生能力

文化资源是一种集合体,其构成要素中有物质形态,也有非物质形态。非物质形态资源可以重复使用并更新发展,比如一个历史传说,在不同的文学作品、影视剧、戏剧中不断地重复赋予新意,以不同的形式不断地进行演绎。同样,宝鸡文化资源向资本转化的过程中,宝鸡文化传统、区域历史也可以随着科技手段的不断发展,资料的不断丰富,不断发掘出新的文化内涵。成为新的宝鸡文化资源。但是,宝鸡物态文化资源大多具有不可再生性,如宝鸡法门寺等著名的文化古迹,古建筑。虽然部分非物态文化资源可以再生,但需经过特殊的传承手段和渠道,如凤翔泥塑、剪纸等文化资源。鉴于区域文化资源的上述特性,在对宝鸡文化资源向资本转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资本转化利用与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从而保证宝鸡文化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四)创新是宝鸡文化资源资本化的关键

创新性思维是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有效转化的关键。创新包括内容创新、技术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等。在资源资本化中,要提炼有内涵的东西,任何转变如果没有内涵,资本就不可能最大化。宝鸡作为我国西部欠发达地区,文化资源的资本化过程明显偏慢,要加快宝鸡文化资源的产业化、经济化发展步伐,就必须打破旧有的思维模式,进行创新性思维,拓宽思维的宽度、广度和深度。通过创新,推动转化。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化过程的关键要素是人的因素,其创新意识和思维模式直接影响着转化过程和效果。具体而言,主要是指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化的战略和政策制定者、实践者以及实现这一过程中所需要的各方面创新型人才,这些关键人的思维模式是关乎文化资源有效转化的关键要素。

(五)兼顾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提高文化生产力

文化产品不仅具有一般商品所具有的使用价值,而且具有独特的一般物质产品所没有的知识价值、思想价值、审美价值,是一种渗透着、体现着思想道德、社会意识形态和价值观的特殊产品,因此,为了不造成对文化资源的扭曲和浪费,在文化资源的资本转化过程中,不能单纯追求经济效益,更不能简单地将文化资源货币化、物质化,这样不利于文化资源社会功能的全面发挥。因此,在进行宝鸡文化资源资本化的过程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重,才能真正有效地提高宝鸡文化生产力,激发区域文化市场的活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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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双传学.促进文化资源向文化资本转变[J].群众,2007(04):1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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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蔡云辉.城市文化资源的资本转化.陕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0-06-08,http://west.c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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