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0 14:54:3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城市垃圾治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过去三十年,中国创造了惊人的经济奇迹,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迅速发展,民众的消费生活也发生了史无前例的革命:消费品种类繁多,不断推陈出新。一次性用品、智能电子产品在带给人们便利生活的同时,它们短暂的使用周期也制造了大量的垃圾;繁多的商品还带来多种包装物,它们则在以更快的速度完成从商品到垃圾的转变;而在“刺激内需”、“电器下乡”、“结婚要有房和车”等口号的感召下,更多的商品被生产出来,而刺激消费也意味着刺激“丢弃”。消费有,丢弃似乎也是一种乐趣,在时尚和潮流面前,“丢弃”不一定是因为商品不再具有使用价值,人们更多地是通过“丢弃”和消费的行为在塑造着消费者的新身份,但与此同时,大量的城市“固体废弃物”(municipal solid waste)也被制造出来。
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1]2004年中国固体废弃物年产1.9亿吨,已经取代美国,成为了全世界第一的垃圾生产大国。到2012年,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的统计,[2]全国的生活垃圾总量已经增加到了2.39亿吨。尽管垃圾生产量如此巨大,却并未引起太多人的注意――或许更多的时候,人们甚至将此当作一个发展的指标。但不可轻视的是,垃圾已经构成了中国环境治理和城市管理的一个严峻挑战,国外学者更是将生活垃圾带来的问题称为城市化过程中的“废弃物危机”。[3]从2008年至今,笔者持续关注和研究与垃圾相关的问题,并在北京和广州两座城市做田野调查,对象包括普通市民、环保人士、城市管理工作人员、相关科研人员、相关企业家、清洁工人、拾荒者、废品收购站经营者等,本文将基于此检视中国当下的垃圾问题以及与之相关的社会和文化现象。
转型中国的“垃圾”生活史
美国学者Susan Strasser在其著作《废物与需要:垃圾的社会历史》[4]当中,书写了英、美的垃圾历史。她指出我们现在习以为常的“垃圾”是个相当晚近的范畴,垃圾及其有关的生活实践、处理方法、法律和规定,都是随着历史发展而变化的。在农业社会中,废旧的物品都会被尽量再造和再用,直至工业社会,人类生产生活当中本来循环的物质流动系统才成为了一个单向的系统。可以说18世纪到20世纪经济系统变迁的历史,也是“现代的”垃圾制造历史。曾经,对旧物的改造再利用的各种技能,是生产和家庭生活中人人必备的,对男性而言,擅长维修甚至令人联系到一种“男性气质”,而女性若擅于修补、再造,甚至是创造性的再利用废弃物材料,也能令她们成为更加令人敬佩的家庭主妇。在19世纪,和商业销售系统并行的,是一套废旧材料的回收网络,但这个回收体系随着火车、汽车等新型交通运输和销售系统的兴起而衰落,“新的就是更好的”消费文化兴起,人们逐渐相信,基于技术升级和风格革新的商品更新换代是必须的。与此同时流行起来的还有“清洁”、“方便”的观念,以及为了达到这个目标而生产的商品,如一次性的卫生巾、餐巾纸等。在此基础上,一套要购买、丢弃、更新而不是维修、重复利用的“垃圾文化”才逐渐形成。
在中国,生活垃圾的大量产生同样与工业化和现代化有关。作为后发国家,中国的工业化、城市化、消费社会发展的速度更快,具有一种压缩的现代性(compressed modernity)的特征,在几十年间,社会变迁更加迅速,相应的城市问题、环境污染问题也更为突出和集中。
在个体和家庭的层面,由于快速的社会变迁,我们甚至可以在同一个家庭的几代人当中,听到在美国跨越两个世纪的“垃圾”故事。对于老一代人而言,“露天垃圾池”并不陌生,同样熟悉的是垃圾池里焚烧垃圾带来的大火、浓烟和烧焦的气味。在老社区里,依然可见曾经广泛使用,如今被封锁的“垃圾道”――为方便高层居民倾倒垃圾,住户直接从本层的垃圾道口倾倒,垃圾就能经由道中直接坠落地面,与之伴随的是一层的住户对于夏天垃圾道令人不快的气味的记忆。在很多城市,垃圾都曾经仰赖清洁工人挨家挨户的摇铃收集,听到铃声就把垃圾送出来已经成为一种习惯。和这些陌生的垃圾收集处理设施相比,令年轻人感到更加难以理解的,是老一代对于“节约”、“节省”的执着,以及积攒废物的那种略显固执的生活习惯。老一代则“看不惯”年轻人的浪费,对他们而言,不再匮乏,绝对不是抛弃“厉行节约”、“克勤克俭”等“美德”的理由。
中国当代艺术家宋东在其装置作品《物尽其用》[5]中展示了他的母亲一生积攒的各种物品。这个展览看起来蔚为壮观:上百块没有用过的肥皂、上百个牙膏皮、几百个空的塑胶瓶和玻璃瓶、不计其数的碎布头、各种材质、粗细、长短的线卷,还有各式早就不再使用的脸盆、热水壶、花盆、铁钉、棉被、小板凳、刷子等各式生活物件。宋试图理解母亲近乎病态的“囤积癖”,这种坚决不丢弃的习惯,可能与曾经的物质匮乏的生活经验有关,实际上类似的做法在老一辈中国人当中相当普遍。不过还有另一种更为积极的态度和理由:很多老年人强调,把这些年轻人眼中的破烂留下来,是因为“有一天可能有用”,实际上他们也确实常常能够在后来的场合使用到这些东西:旧的袋子和盒子,减少了对新容器和包装物的使用,旧物被分解为零件组成新的物品,或成为修补的材料。这种“DIY”精神,和Susan Strasser在美国的前工业社会以及工业社会初期观察到的非常类似。当然,节约还有一个显著的理由就是节约开支。而积攒的废品也可以卖给收废品的人,换取一点经济收益。
对垃圾态度的改变,实际上表现出一种伦理的变迁,不同的围绕垃圾的生活实践和惯习(habitus),背后是对于物质世界的理解和价值判断,以及相应的伦理观念,比如:“这些东西是什么?是否具有/有多大价值?以及应该被如何对待?”不同世代的中国人,对于这个问题常有对立分歧。可以说,对于不同的群体而言,“物”具有不同的价值,“垃圾”意味着不同的东西,对物品不同的使用和处置方式,折射着时代的道德和价值观,这是快速的社会发展和文化变迁带来的必然结果。但有时候表面上相同的实践,实际上也可能出于对物质世界不同的理解和价值伦理观念。笔者曾经目睹过一次有趣的“相互误读”:在广州美国领事馆的一次面向中国公众的环保主题讲座上,美国领事向观众们赞叹:“中国人很环保,你们更多的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很多人习惯自带水杯,重视对水电的节约,还没坏的东西不会轻易丢掉。”中国观众听完大笑:“我们不是‘环保’,只是舍不得花钱!”
现代垃圾管理:城市的排泄系统
现代的城市垃圾管理系统的产生,同样是在工业化和城市化的过程当中逐渐发展起来的。根据Susan Strasser的研究,[6]在美国,关于“垃圾应该如何被处理”,“究竟谁有资格和义务管理垃圾”的问题都有明确的规定,而这都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逐渐形成的。目前,全球的垃圾处理普遍以“无害化处理”为标准,这是一种对垃圾现代化的、科技化的处理方式,包括对垃圾的收集(垃圾桶设置、垃圾中转站)、运输(特殊运输工具、运输路线)以及终端的处理(卫生填埋场、焚烧厂)。这套系统一般由市政府及其相关的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和排污系统一样,作为基础设施,是现代城市管理技术的一部分,共同维系着一个现代城市的运转,好比城市的“排泄系统”。
中国现代化的垃圾管理(waste management)系统与安全卫生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发展相对滞后于垃圾问题的产生。根据环保部报告, 2001年,政府才开始调查和监测全国范围内的垃圾处理厂;[7]对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persistent organic pollutants)的关注和控制,则从2001年参加国际POPs“斯德哥尔摩公约”开始,[8]也滞后于污染物本身的生产。2002年,中国出台第一个有关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而至此为止全国只有大约低于一半的垃圾得到了“无害化处理”。[9]但直到2007年,针对生活垃圾管理的各个方面的法规才陆续出台。[10]根据《中国城市建设统计年鉴(2012年)》[11]和《中国城乡建设统计年鉴(2012年)》,[12]2012年中国城市的垃圾无害化处理率为84.83%,县城(不包括农村其他地区)的无害化处理率为53.97%。
在政府开始尝试建立现代化的垃圾治理体系之前,垃圾给中国城市带来的问题已经开始显现。垃圾为什么会造成污染?这里首先需要解释什么是环境科学中所说的“无害化处理技术”,它指的是在处理过程中通过技术控制垃圾的污染,“科学填埋”、“卫生填埋”和“无害化焚烧”就是其中主要的一些方法。但“无害化处理”是一个技术的概念,它是时代性的、也是局限性的,实际上并不等同于彻底杜绝污染。此外,处理设施向大气、土地排放的污染物还可能造成“二次污染”。这些设施也是有风险的,虽然风险是个“概率”问题,但是一旦发生,比如失火、液体泄露或者爆炸,可能为环境带来更大的危害。
当然,更显著的污染来自于没能被纳入无害化处理的垃圾。首先,随意弃置的垃圾会带来难闻气味和公共卫生问题。此外,得不到无害化处理的垃圾当中的有害物质,如重金属和有毒化学物,会在垃圾中分解、析出,随着渗滤液进入土壤、地下水、乃至整个生态系统。露天垃圾焚烧,还是目前被公众和媒体持续关注和热烈讨论的雾霾问题的一个污染源。焚烧垃圾制造的不仅仅是烟气,其中的含氯物质还可能在焚烧的过程当中合成致癌物质,其中最臭名昭著的污染物就是“二英”。
另外,在政府的正式处理体系之外,垃圾还有一个去向,就是非正式的回收领域,一个发达的从回收到处理的产业链,这是一个庞大的“非正式经济”网络(informal economy)。[13]这个产业链的底层是拾荒和废品回收大军,通常由流动于城市的农村移民组成。他们有的直接从垃圾里面捡拾、挑选,有的从居民手中收购,经过简单的分类处理和累积后售卖给规模更大的回收网站,而回收网站会再累积、转卖给更大规模的回收中心。在这个过程中,回收者通过劳动使得本已经“零价值”的垃圾重新具有了使用价值,使垃圾最终变成原材料,进入回收再造厂的手中。这个产业的存在,确实节约了能源和物质,为制造业提供了成本低廉的原材料,使得更多的物质重新进入了生产和消费系统。然而,由于这个产业链是处于灰色地带的非正式经济,低端的作坊和回收网没有被纳入监管,整个网络没有很好的污染控制,从回收、分拣、处理到再利用,都存在二次污染的隐患。在处理再造的过程中,例如电子产品的拆解、塑料的再生,有毒物质都有可能在缺乏有效技术控制的情况下被排放,进入空气、土壤和水源。另一方面,底层的劳动者在这一过程中受到剥夺,他们为回收厂创造低成本的原材料,但是作业环境恶劣,容易导致健康问题,却缺乏劳动保障。此外,拾荒者们还要承受因为每天跟垃圾打交道而带来的污名化和歧视。在北京,来自四川巴中仪陇、河南固始的拾荒者、收废品人从1990年代起就陆续来到北京,很多人已经来京二十多年了,然而除了有限的几个老乡之外,他们几乎不认识任何人,也从来没有坐过地铁,没有进过市区。实际上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没有经济能力,京郊某村的垃圾/废品从业者,在2008~2010年间,个人收入可达到1500~5000元每月,家庭收入则更多,但他们不愿意和当地人交往、参与当地的社会生活、使用公共设施,一个很直白的理由就是:“怕人家嫌我脏”。一个四川籍的拾荒者告诉笔者:有一次一个年轻姑娘走过他身边,毫不掩饰地捂着鼻子目光鄙夷地走过,他很愤怒:“你们家没有垃圾吗?你看不起我,我还看不起你呢!”
城市化与“垃圾围城”
【关键词】城市 生活垃圾 问题 对策
传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模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民众的参与度低。城市生活垃圾预防与治理离不开民众的环保理念的树立与环保习惯的养成。当前,我国城市居民在参与城市生活垃圾的预防与处理的各个环节中,都呈现出比较低的态势。首先,大多数城市居民并非从内心深处认识到城市生活垃圾预防与处理问题的紧迫性与重要性,导致城市居民对生活垃圾随意产生、丢放、处置的现象经常发生。根据台湾居民在城市垃圾处理与资源回收方面的经验,台湾政府特别注重对城市居民的教育工作,使其认识到减少垃圾产生、合理处理垃圾,是每个居民应尽的义务。据统计,从台湾政府就城市垃圾问题对居民的教育实施以来,城市垃圾产生量由原来的1.143公斤/人/天,减少为0.52公斤/人/天,减少量超过一半。其次,大多数城市居民对城市垃圾回收和处理环节,所创造出的经济增长和提供的就业岗位这一问题认识不够。经济学理论认为,垃圾回收、运输、加工各个环节,不仅能创造出新产品,而且还在回收—加工—产出这一过程中创造就业岗位。忽视垃圾治理中所产生的经济效益,势必造成全民参与度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成本高等问题。
城市垃圾治理过程中的预防与治理错位。西方国家“先发展,后治理”的经济发展老路,一再证明是高成本、高污染、高浪费、非科学的经济发展模式。吸取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经验教训,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也应坚持预防与治理并重,“防”“治”结合,创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当前,我国在城市垃圾治理过程中,仍坚持末端治理为主,对降低和减少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量,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回收体系,完善城市垃圾回收制度等方面的预防工作仍然十分欠缺。造成城市生活垃圾治理中的“防”“治”错位的根源在于:
一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人口的聚集度不断增加,为满足不断增加的城市人口的多层次消费需求,例如街头饭馆、露天烧烤等各式各样的消费点应运而生。粗放式消费模式下的经济增长,不仅造成了资源浪费,也产生了大量生活垃圾,增加了垃圾处理成本。
二是城市居民的环保意识淡薄。不少城市居民对城市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认为城市空间广阔,有点城市垃圾,有点污染没有关系,有的出于机会主义心理,消极地对待环境保护。此外,还有不少城市居民养成了损害城市生态环境的生活习惯,对污染现象司空见惯,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对生态环境的认识存在严重不足。
三是与城市生活垃圾预防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建设欠缺。城市垃圾回收与处理各个环节中的法律法规体系上的完善,可以起到规范垃圾回收程序,提高垃圾回收效率的功效。我国在此领域建设中的不足具体表现为:对城市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企业和个人,因缺乏具体的量刑标准而难以受到应有的法律惩罚,从而导致其破坏行为难以被约束。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过程中的产业化程度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程度仍比较低,这就造成了有些城市生活垃圾随意丢放、随意处理的现象比较突出,生活垃圾处理的安全性、彻底性不足,城市生活垃圾的产生、回收、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衔接不够紧密,难以形成规范、高效、科学的垃圾处理运行模式。例如,在美国纽约把垃圾处理称为“垃圾管理”,据统计,美国纽约每年的生活垃圾产生量为1200万吨,平均5磅/人/天。美国纽约的垃圾管理公司,专门负责美国纽约境内的垃圾回收及运输。此外,美国纽约公民手中都有一本明确的垃圾回收要求,上面标明什么垃圾可回收,什么垃圾不可回收。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分别由不同的公司负责处理,一旦居民把可回收垃圾与不可回收垃圾相混合,丢弃者就将面临法律惩罚。从美国纽约市的垃圾回收处理经验来看,实现垃圾回收及处理的产业化运行模式是大势所趋。在产业化运行过程中,政府、企业、公众、法律体系等都是推动这一产业模式运行的各种必备要素。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过程中的产业化程度低,其主要表现:一是缺乏产业支撑条件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序性、差异性、低效率特征明显。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尚未从根本上建立起来,适应不同类型垃圾处理的企业尚未形成。二是在全国范围内有影响力的垃圾回收公司欠缺,不同城市间,由于存在地域差异、企业规模差异、观念差异,在城市垃圾回收处理过程中,也存在较大地域区别。三是缺乏企业支撑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回收的规范化、程序化操作不明显,垃圾处理的随意性、非规范性问题比较突出。
与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建设落后。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有助于形成强大的外部制度约束,规范公众、政府、企业行为,从而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现代化进程。制度经济学创始人凡勃伦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种思维习惯”。当社会不具备某种社会习惯时,通过相关制度的设定,强制居民养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活方式与思维习惯,从而起到规范社会行为的作用。当前,与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建设的滞后,主要表现为:
一是依据“谁污染、谁付费”的原则,约束城市居民节约消费、环保消费的制度依然欠缺,城市居民的生活习惯、消费模式,仍然处于非绿色、非环保的落后状态。
二是规范城市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方法的相关法律制度欠缺,由于我国尚未从根本上建立起垃圾分类回收制度,居民垃圾处理环节中的随意性、差异性较为突出,垃圾处理中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也难以依据法律制度进行相应惩罚。
三是在城市垃圾的产生、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缺乏统一、规范、有效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这就不同程度地造成了垃圾从产生到最终处理环节中的高污染、高成本,降低了垃圾处理效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与污染防治的综合对策探析
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城市生活垃圾产生的根源在于居民的日常生活习惯和粗放式消费模式,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与污染防治,就必须从根本上唤醒公众的环保意识,改变粗放式消费模式。由于我国不同城市之间,或者同一城市内,居民式知识水平与综合素质存在较大差别,因此在帮助居民树立环保意识工作中,应做到有的放矢。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等媒体传播手段,宣传节约、环保理念,增强居民的环保意识。另一方面,要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培训教育活动,深入学校、党政机关、社团,进一步提升行政职能部门与知识分子群体的环保意识,发挥行政职能部门与知识分子的纵向宣传带动作用。增加社会媒体对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现象的曝光度,发挥媒体的监督与宣传功效,影响和带动居民增强环保意识及理念。此外,不同部门、新闻媒体,也可以定期举行环保有奖宣传活动,建立社会层面的环保奖惩机制,鼓励民众参与环保,热衷环保,为城市生态环境的改善,贡献自己的力量。
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运营。实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运营,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投资、建设与运营。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从20世纪80年代起,欧美开始倡导和鼓励私人部门积极参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与运营,取得了较好成效。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建立与完善,许多由政府包办的公益事业通过市场化改革取得了较大成效。推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产业化运营,从根本上说,是要通过政府公共政策的推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配置的基础作用,使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产业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营模式企业化、产品生产标准化、管理方式现代化,有序竞争的现代市场发展机制。
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市场法律法规体系。在推进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中,应进一步从源头控制的角度,设计相应的法律制度,规范人们的行为,杜绝因不必要的消费浪费而造成的环境破坏。同时,要建立相应的执法监督部门,配备专业人员,保证配备人员的各项待遇,使建立起的各项法律法规,真正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各项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增强法律法规的实效性。
进一步推进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处理。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回收处理,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实施生活垃圾的分类化,并有针对性地通过相应处理手段,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处理。例如,美国把城市生活垃圾主要分为家庭废弃物、食物残留、废纸废料、皮革橡胶等几大类。根据垃圾的不同种类,分别采取再次利用、就地堆肥、焚烧发电、卫生填埋等几种渠道实现减量化、无害化处理。日本则对城市生活垃圾的分类进一步细化,并实施分类回收处理。根据国外发达国家的垃圾分类回收中所取得的经验,应依靠政府推动、市场力量、社会手段、公众参与等合力,共同促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处理现代化模式的建立。
关键词 城市固体废物 环境污染 城市垃圾处理 可持续发展
1 问题的提出
城市生活垃圾(简称城市垃圾)是所有生活活动在城区的人们在维系自身生存的过程中制造和排放出来的废弃物,它与生俱有,与人同在。因此有人活动的地方就会有垃圾存在。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垃圾也在迅速增加。据统计报道:现今我国城镇垃圾的人均日产生量为1.2~1.4kg;人均年产生量为440~500kg。如果以39%的城市化人口测算,当前,我国城市垃圾的年产生量已超过2.2亿t,如果加上历年来堆存在城市周边尚未处理的60多亿t陈腐垃圾,在我国现有的688座大、中城市中,已有200多座处于垃圾山的包围之中。而且这些垃圾的产生量还在以6%~8%的速度在逐年增加,如果不作及时有效地处理,任意堆积,天长日久,势必会对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带来难以估计的重大影响,因此采取什么方法和技术及时有效地处理好城市垃圾,是所有城市管理者和广大市民极为关注和亟待解决的重大环保问题之一。
对城市垃圾的处理,当前常用的方法除回收利用外,主要有集中焚烧、生化堆肥及卫生填埋三种。这三种垃圾处理方法各有利弊。卫生填埋处理法,费用低廉,但占用土地量多,对环境有不同程度的污染;生化堆肥处理法,费用适中,但产品用途不广,要占用一定的土地,对环境有一定的污染;集中焚烧处理法、一次性投资大,日常运行成本高,但减量效果好,可较大程度地减少农业用地。从这三种垃圾处理方法的应用情况看:在经济发达的国家中,国土面积较大的采用卫生填埋法处理的比重较大,如美国约占75%,国土面积较小的,采用集中焚烧处理的比重较大,如日本约占73%;第三世界国家大都是以填埋为主;我国在2000年颁发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中强调指出:“在具备卫生填埋场地资源和自然条件适宜的城市,以卫生填埋作为垃圾处理的基本方案”,这是符合我国国情的。据此提出了以下几点有关做好城市垃圾处理的方法与建议:在垃圾产生的源头——社区配备垃圾预处理设施,由专人对城市垃圾进行收集集中和预处理;对城市垃圾进行分类粉碎、脱水、消毒、胶结和压块处理,并以“垃圾块体的分区分类堆砌填埋处理”替代“垃圾的混杂式填埋处理”;利用垃圾块体充填废弃采矿场,实施城市垃圾处理与矿山采空场修复相结合的环境综合治理。
2 社区垃圾的预处理
城市垃圾及时有效的处理是建立在垃圾分类的基础上的。没有垃圾的分类也就没有垃圾的科学处理可言。在垃圾产生的源头——社区配置垃圾预处理设施,由专人对垃圾进行预处理,对提高垃圾中潜在资源的回收利用和垃圾处理中的机械化操作水平,减少环境的污染,降低处理成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城市垃圾的预处理设备与装置主要包括:垃圾分类容器、垃圾粉碎机和垃圾压缩装置等。城市垃圾的预处理是指城市垃圾的分类、粉碎脱水、消毒粘结和压缩成形等处理。选择以街道社区、行政区为单元或是全城集中方式进行城市垃圾的预处理,可依据实际情况决定。基于我国劳动力资源较为丰富,需要安置的就业人口多,笔者认为采用以街道社区为单元的方式进行较为合适。社区规模的大小,可酌情而定,多则5 000户左右,少则300户左右。如果每户(家)按3.5个常驻居民(人口)测算 ,武汉中心城区可组成100多万个家庭(户);如果每个社区按1 000户计算,武汉中心城区可构成1 000多个社区;如果每个社区安排4~6人负责对社区的垃圾进行预处理,武汉中心城区可为此设置5 000~7 000个工作岗位,用来解决下岗职工的就业问题。而且,从事社区垃圾预处理人员的工资也不用财政负担,可从社区居民交纳的垃圾处理费用中开支。
以街道社区为单元对垃圾进行预处理,需要在社区内构筑一个垃圾预处理房,该垃圾预处理房如同一个小型的垃圾中转站,应作为社区内必不可少的建筑物之一,纳入社区构建的整体规划之中。垃圾处理房的大小,可根据社区的规模与需要确定,一般为20~30m2。在垃圾预处理房内,应配置垃圾预处理设备与设施,以便用来对社区的垃圾进行收集分类、粉碎脱水、消毒粘结和压块处理。
在垃圾产生的源头对垃圾进行集中分类处理,既可提高垃圾中有用成分的回收利用,又可减少垃圾对环境的污染,是做好垃圾科学处理的前题和基础。
3 垃圾块体堆砌填埋技术与工艺
3.1 垃圾的分类粉碎
垃圾的科学处理是建立在垃圾分类的基础上的,不作分类的垃圾处理会给环境维护增添麻烦。因此,垃圾块体堆砌填埋法首先要求集中分选,取出可再生利用之物后剩下的废弃之物,按其混杂的物质成分分成可燃物(有机物)和不可燃物(无机物)两类,然后分别将其置于专用的粉碎机中,粉碎成直径少于2cm的粉碎物,以利于垃圾的减容、脱水、消毒、粘结和压缩打包。
3.2 垃圾粉碎物的脱水、消毒
采用挤压脱水的方法将两种不同类型的垃圾粉碎物(有机物和无机物)分别予以脱水处理,使其含水量少于30%,然后再在脱水后的有机物类垃圾粉碎物和无机物类垃圾粉碎物中,分别加入适量的消毒剂并搅拌均匀,对其进行消毒处理,以防治蚊虫苍鼠的滋生、繁殖和减少垃圾的危害和二次污染。
3.3 垃圾粉碎物胶结、压缩
在通过消毒处理后的垃圾粉碎物中,加入适量的粘结剂并搅拌均匀,然后将其置于压缩打包装置中,把垃圾粉碎物压缩成带有1~3个上下贯通的气、液排出孔的正方形或长方形块体,气、液排出孔的直径为5~10cm,垃圾块体的体积为0.03~0.5m,容重为0.8~1.5t/m3。这样既减少垃圾的体积,便于贮运和堆砌填埋;也有利于渗滤液和垃圾块体中易燃易爆气体的排放与收集处理和利用。
3.4 垃圾块体的堆砌填埋
运至垃圾填埋场的垃圾压缩块体,按其不同的种类,分区分层分别堆砌在经过防渗处理,并按设计要求设置了气液集中收集系统的填埋场的不同区,直至达到预定设计标高,铺上50~120cm的粘土,对垃圾予以覆盖处理,以备日后对垃圾填埋场地进行开发利用。
采用垃圾块体堆砌填埋法处理城市垃圾,既可减少运输费用,节省填埋用地,又有利于垃圾的无害化处理和机械化操作。
4 利用城市垃圾充填废弃采矿场
利用城市垃圾充填废弃采矿场是指利用城市固体生活垃圾充填矿山废弃采空场。这种城市垃圾处理方法是把经过集中、筛选、分类回收后剩下的固体垃圾,先分成有机物和无机物两类,然后分别予以粉碎脱水、消毒粘结和压块等预处理后,运到做好了防渗处理并布有垃圾渗沥液和垃圾填埋气体收集管网的废弃采矿场,分区分类予以堆砌填埋处理。
当前,我国90%以上的城市垃圾是采用填埋的方法进行处理的,如果按堆存5 000t垃圾占地1亩测算,全国城市垃圾的堆存处理,每年就需要占用土地数千万亩,由此可见城市垃圾填埋处理需要占用的土地量之大。另一方面,全国现有的15万多座矿山,每年都要通过开凿数万公里井巷,剥离数亿立方米地表山体,从地下采出50亿t以上的精矿石,形成了大量的新采空场。如果不对这些采空区作及时的处理,会导致大规模的地表塌陷和山体滑落等地质灾害的产生。而对采空场的处理,最有效的方法是胶质充填,但成本高,绝大多数矿山,如:煤、磷、铁等矿山因其产品价格低,承受不起,不能实施。如果能以城市固体垃圾作为充填料回填废弃采矿场,既可解决城市垃圾填埋处理的占地问题,又通过回填杜绝废弃采矿场可能引发的地表塌陷和山体滑落等地质灾害问题,是一举两得的好事。
从全国矿山的展布情况看,大部分都靠近大、中城市,而且还有专用铁路、高质量公路或水路沟通,交通十分方便,且有一定的操作性,完全可以当作一项环境综合治理的系统工程予以统筹规划和实施。
5 结论
(1)从生态环境的角度而言,城市垃圾是一种污染源,从资源的角度而言,城市垃圾则是地球唯一在增长一种资源 。及时有效的做好城市垃圾的处理,对促进人和自然的和谐相处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一次性投资少,运行成本的垃圾填埋处理法作为垃圾的最终手段,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都将是我国城市垃圾处理的重要手段,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开发和完善垃圾填埋处理的方法、技术与设备。
(3)在垃圾产生的源头对垃圾进行及时的分类和预处理,不仅可减少垃圾裸露堆放和日晒雨淋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而且还有利于垃圾中潜在资源的回收利用和产业链的形成;不仅有利于社区的安全管理和文明建设,而且还有助于谁污染谁付费治理原则的落实。
(4)先将垃圾分成有机物和无机物两类并分别进行压块或打包处理,然后将垃圾块体分区分类予以堆砌填埋处置,不仅有利于垃圾的储存和运输,而且还有利于垃圾处理的机械化操作和填埋场区的后续管理。
(5)利用垃圾块体充填废弃采矿场,既可解决垃圾填埋的占地问题,又可避免因采矿引发的地质灾害问题,而且还有助于废弃采矿场的复垦利用,是实施环境综合治理的有效措施。
城市垃圾处理从清扫、收集、运输、到最终处理,涉及面广,既有科学技术问题,也有社会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依靠科技,依靠民众,依靠法制,做好城市垃圾的分类收集和预处理工作,加大垃圾块体堆砌填埋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力度,实施城市垃圾处理与矿山采空区灾害防治相结合方案,将有助于环境的综合治理和城市垃圾处理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产业化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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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中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城市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城市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包括建筑垃圾和渣土,不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用于生活垃圾收集、运送和进行无害化处理而产生的建设、运行和管理的费用。
第四条中心城区规划区(含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城市居民和城市暂住人口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缴纳人。
第五条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征收。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中心城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居民按月收取,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营户按季或按年收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财政供给单位按年收取。
第七条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主体,财政、工商、人事、教育、民政、卫生、交通、建设、规划、房管部门和屯溪区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配合征收的责任单位。
配合征收责任单位应与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签订配合责任书。
第八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等财政供给单位未在当年第二季度末交清全年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分别由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在职人数代扣代收。
第九条使用自来水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自来水公司代收,实行两费一票。
第十条交通运输车辆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车主自行缴纳,市交通、屯溪区运管和农机监理部门在车辆运行证件检验时督促检查。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业主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理费由市规划部门代收。
第十二条以下单位和个人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收取:
部队、民航、铁路、金融、保险、电力、电信、移动(联通)通信等中央驻黄单位、医疗机构;
宾馆、饭店、酒店、旅社、招待所、浴室、洗车点;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私立学校、医院等非企业单位;
企业、专业市场;
未使用自来水的城市居民(含暂住人口)、个体经营者;
自行将垃圾运到垃圾处理场的。
第十三条征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持有市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地方税务部门统一的专用票据和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工作证。
第十四条未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经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低保对象持相关证明,按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有关下岗、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减免政策减免应缴纳的生活垃圾处理费。
大中小学校学生、幼儿园、福利院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六条代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按5%提取手续费,实行先扣后缴,按月进入财政指定帐户。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七条不按期足额缴纳或拖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日按拖欠额的0.05%缴纳滞纳金。
第十八条拒不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十九条缴费单位和个人对征收单位作出的缴款及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一)未持有收费许可证、税务票据和收费工作证收费的;
(二)擅自变更收费项目和标准的;
(三)截留、挪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以下简称“市区”)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纳、回填、清运等处置活动。
第三条市区建筑垃圾排放,实行有计划的统一排放管理。管理部门应当本着“方便排卸、就近就地、急者先排”的原则,安排、协调好排放工作。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城区和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阳区人民政府、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阳区、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公路、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保、房管、公用事业、园林等部门,应当协同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居委会或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应当协助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做好辖区或住宅小区内居民装修房屋、修缮炉灶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制定辖区建筑垃圾排放和行政管理措施。
(二)定期公布辖区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专业信息。
(三)统一印制辖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申请登记表格和环境卫生责任书。
(四)核发运输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五)统一调剂和作出建筑垃圾的排放和回填计划,与建筑垃圾排放单位或个人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按市、区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建筑垃圾处置费。
(六)管理固定或临时的建筑垃圾消纳场地。
(七)对辖区的无主建筑垃圾,按属地管理原则,协同有关部门督促责任区单位及时清运。
(八)开展建筑垃圾清运、消纳的有偿服务工作。
第六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所在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缴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具体缴费标准由市、区物价部门核准。
第七条需排放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排放前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计算建筑垃圾排放量的图纸等资料到所在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建筑垃圾排放手续。经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派员现场核实建筑垃圾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消纳场地,签订环境卫生责任书,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按规定排放。
第八条建筑垃圾的排放量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不满一立方米的按一立方米计算,具体以拆迁挖掘、修缮施工预算和图纸资料为计算依据。
第九条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在受纳前持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计算建筑垃圾消纳量的图纸等资料到所在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受纳手续。
第十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时,应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建设、施工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倾倒建筑垃圾,应当委托经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
第十二条居民房屋装饰装修、修缮炉灶所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需要排放的,应按照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场地排放,或者委托经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或者个人清运。
第十三条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建筑垃圾倒在生活垃圾桶池、河涌、沟渠、道路、绿化带、内街空旷地及其他非指定的场地。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确需临时占用道路堆放物料的,应按临时占道的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取得《临时占道许可证》后方可临时占用。
第十五条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需变更已批准的处置计划或延长处置时间的,应将调整的处置计划报经原审批的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重新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经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验并取得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后方可营运。
无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的车辆不得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七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车辆,应当按照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定的运输时间、路线到指定的场地排卸。
第十八条接受建筑垃圾排放、消纳、运输任务的单位或个人不得将排放、消纳、运输任务再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保持车容整洁,采取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禁止运输车辆车轮带土、不封盖、超载、车厢破损等引起扬撒遗漏建筑垃圾污染道路和周围环境的行为。
第二十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应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车辆准运证,并自觉接受市、区市容环境卫生、公安交警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车辆准运证,不得转借、出让、涂改和伪造。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的场地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报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审批同意后,有计划地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损坏。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临时消纳场的场地,应按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受纳建筑垃圾,定期进行清理,不得污染周围环境卫生。
第二十四条自有消纳建筑垃圾场地的单位和个人,如不在同一红线范围内自行消纳而需运往同一单位的另一红线内地块进行消纳的,应报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取得临时受纳许可证方可进行,并搞好场地环境卫生和接受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进入消纳场地后,应服从场地管理人员指挥,按指定的地点排卸。
第二十六条施工场地与车辆出入口,应铺设长20米~30米,宽3米~6米的硬底通道,并在通道上设有车辆清洗设备,车辆驶离工地前有专人冲洗干净。禁止场地车辆带土行驶,污染道路和周围环境。
第二十七条单位自有场地或征用的低洼地、废水塘、滩涂等需回填建筑垃圾的,应向所在地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统一安排并组织回填。建筑垃圾的回填量可按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计算。
第二十八条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或对违反本办法行为进行检举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九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或个人,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照《*省城市垃圾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公正执法。对,,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和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过程中所产生的工程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它废弃物。
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排放、消纳、回填、清运等处置活动的管理。
建筑垃圾固定消纳场:是指经市、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定点,由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管理的大型余泥渣土填埋场。
[关键词]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综合分析
中图分类号:TU8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36-0000-01
随着人类的发展和进步,城市成为人类生存和居住的主要环境,人类在建造城市、享受城市生活物质文明的同时也在持续生产出大量的生活垃圾,尤其是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大的城市规模和急剧增长的人口数量都使得城市生活垃圾的数量日益增长,并且随着科技的进步,城市生活垃圾的种类也变得愈加复杂,塑料、金属等高分子合成材料使得城市生活垃圾变得更加难以处理,对环境的污染和人类的健康也造成了较大的影响,甚至对城市的正常运行也造成了一定的压力,急需我们解决。
1.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产生情况
1.1 国外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
有资料显示现在每年全世界的垃圾制造量大约为50亿吨左右,而所有国家中美国的城市垃圾制造量是全球之首,美国从上个世纪60年代到今天,每人每日的垃圾制造量增长了接近2倍。日本是亚洲垃圾制造量最大的国家,每年可以大约制造1亿吨的城市垃圾。德国的垃圾制造量虽然总数不是最多的,但其人均每年制造的垃圾产量是世界之首,人均约为0.8吨左右。从整体上分析全球的垃圾制造量可以发现,虽然不同国家人均制造的城市垃圾产量有所差别,但都是在每天1千克范围内,同时城市垃圾的制造量随着城市经济的发达程度而呈现增长的趋势。随着垃圾处理技术的发展,近年来美国、欧洲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城市垃圾制造量有所下降,这与他们施行的垃圾源头削减管理政策有关。
1.2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产生量
从上个世纪80年代左右开始,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制造量呈持续增长的趋势,平均可以达到每年9%左右的增长速度。到本世纪初时,每年的城市生活垃圾制造量已达到近1亿吨左右。在如此之多的垃圾制造量中,主要是一些经济发达和城市规模较大的城市占主要部分,尤其是像北京、上海等国际大都市,其城市垃圾的制造量每年正在以20%的速度高速增长。从统计数据中可以发现我国生活垃圾制造量中北方城市要高于南方城市,经济特区要高于省会城市和旅游城市。
1.3 国外城市生活垃圾组成
不同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国家发展的经济体制也不同,这些因素都造成不同地区间的较大差异,并进一步反应在国家的工业发展和城市人民的生活水平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上。并且同一个国家的城市生活垃圾的组成也会随着城市的发展和季节的交替产生变化。世界城市生活垃圾制造产量最大的美国的垃圾组成成分主要是以纸张、塑料、园艺垃圾、食物残渣和玻璃金属为主,并且园艺垃圾是美国城市生活垃圾所独有的,在美国城市垃圾组成中可以占到第二位。日本、德国、法国和英国则是以纸张和食物残渣为主,德国的食物残渣占城市生活垃圾的比重是世界上所有国家中最多的,意大利的城市生活垃圾则主要是以食物残渣为主。
1.4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组成
我国的城市生活垃圾中建筑材料垃圾为主要组成成分,可以达到一半以上,大部分都是砖石等无机化合物,占到生活垃圾的七成以上,其中以灰土为主。其次为塑料、纸张和食品残渣等,食物残渣是继建筑材料后的第二大产量的城市生活垃圾。我国城市垃圾组成和欧美及日本等国家还是存在着较大的不同,其中纸张占到的比例要小一些,动植物等有机物以及之类等有机物和可回收物的比例只占到约30%左右。我国根据不同的垃圾制造来源,将其分为居民生活垃圾、街道清洁垃圾以及集团垃圾等。居民生活垃圾主要是城市居民在日常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一些不可避免的废弃物,而街道清洁垃圾由于大多数都是来源于各个居民区和主要马路,因此和居民生活垃圾成分较为接近。集团垃圾指的是学校和工程等大型机构所制造的废弃物。
2 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现状
2.1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现状
我国城市生活垃圾主要是城市在生产建设过程中产生的一些建造垃圾和城市居民在生活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的总称。我国城市生活垃圾的总制造量随着国家经济水平的上升呈持续增长趋势,同时我国垃圾的处理处置方式也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更多的垃圾无害处理设施投入道路垃圾处理的过程中,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比例也在逐年增长。我国垃圾处理的整体目标是到15年为止,主要省会城市和规模较大的城市90%以上的生活垃圾都要进行无害化处理,小型的县镇也要达到70%以上。
2.2 国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现状
以美国为代表的欧美等发达国家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最显著的改变就是回收和堆肥等垃圾的再处理方式比例有所上升,上个世纪80年代美国城市生活垃圾进行回收和堆肥的比例仅占一成,到本世纪二者已经占到了近一半左右。并且美国的城市生活垃圾范围和我国也不同,不包括城市建设产生的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这些垃圾美国有专业的处理部门进行处理和回收。
3.国内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技术及发展趋势
3.1 填埋
填埋技术是一项综合性较强的垃圾处理技术,他是在垃圾堆放的传统方式和填地处理二者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当今全球约有近200个国家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式正在由传统的垃圾堆放向填埋发展。和国外等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的垃圾填埋处理技术还较为落后,垃圾填埋处理技术在欧美等国家已经发展有40年左右,他们现在已经研发出针对垃圾填埋中渗透问题的自动检测和自动修复技术。这两种技术可以提高防渗系统的承受和修复能力。同时由于近年来欧美及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垃圾组成发生了改变,传统垃圾的组成中主要以可燃烧物为主,但今天大多数生活垃圾都是不可焚烧的。因此,虽然垃圾填埋过程中产生的渗透液变少,但渗透液仍然是垃圾填埋处理过程中的一个主要问题,有关渗透液处理的最新方法是采用生物降解方法使渗透液被人为降解。
3.2 焚烧
焚烧技术在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方面发展的速度较快,目前主要是利用垃圾焚烧产生的热量和能源来进行发电,而研究的技术热点则是如何提高垃圾焚烧发电的利用率。但是城市生活垃圾在焚烧时会产生一些具有腐蚀性的气体,所以垃圾焚烧过程中锅炉中水蒸气要控制在300℃以下。美国、日本及欧洲等国家为了提高焚烧垃圾发电的利用率,研究了一些新的技术,其中包括一种具有较高抗腐蚀性的锅炉热交换管道材料,提高焚烧锅炉的热传导率,建设综合型的焚烧发电系统等。
3.3 堆肥技术
城市生活垃圾中的食物残渣,尤其是一些水果蔬菜的废弃物等,他们极易腐败,产生的物质可以作为农作物的肥料。由于化肥具有价格低廉、高效等特点使得堆肥技术的推广受到了冲击,但是堆肥技术更加有利于土地的保护和保养。美国等国家对利用城市生活垃圾和土壤等混合物进行堆肥的研究和应用已经变得十分广泛,同时发现这种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不仅可以有效的解决垃圾处理问题还能够使一些病菌死亡。
4 结语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处置技术已经成为全球研究的一个共性热点问题,尤其对发展中国家的挑战更为严峻,如何平衡经济和环保间的平衡也成为各个国家的社会问题。本研究通过分析国内外的一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处置现状和先进技术为多角度、深层次的解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提供了新的方法。
参考文献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以下简称渣土)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或拆除、修缮、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余泥(含泥浆)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内处置渣土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城市建设管理局是本行政区域内渣土处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渣土的处置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建筑管理、房地产、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市环卫处)职责:
(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本市市区的渣土处置管理进行统一规划;
(二)负责市区渣土运输市场管理工作,对渣土承运专业单位进行承运资格审查;
(三)负责对各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的渣土处置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
(四)受市市政公用局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七条 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以下简称区环卫处)职责:
(一)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调度的原则,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固定和临时储运场、消纳场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对渣土的产生和回填进行余缺调剂;
(二)负责本辖区内渣土处置登记核量工作,核发渣土处置证、清运证;
(三)对本辖区内渣土产生点、消纳点和运输线路实施管理;
(四)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签订卫生责任书,加强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管理;
(五)督促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加强对居民住宅装修渣土的管理,并做好委托代运和零星装修渣土的中转工作;
(六)受区城市建设管理局委托对本辖区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处罚。
第八条 凡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街装修许可证及申办道路挖掘、道路场地占用等手续前,必须到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处置证。
第九条 凡清运渣土的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申领渣土清运证。
从事渣土承运的专业单位应当向市环卫处办理承运资格手续,然后方可从事承运业务。
第十条 产生渣土的单位或个人可以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运,也可以委托具有渣土承运资格的其他专业单位清运。
受委托清运的单位,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受托方应对清运过程中发生的渣土泄漏、遗撒,车辆轮胎带泥运行和乱倒渣土等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居民住宅装修所产生的渣土,由所在街道办事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并可委托所在地的区环卫处统一实行有偿清运。
第十二条 运输渣土的车辆,必须按照环卫部门规定的要求装载,并按环卫部门指定的路线、时间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三条 设立渣土消纳场地,必须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同意,并经市环卫处确认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 渣土消纳场地和施工场地必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有必要的处置设备和具体的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渣土余缺由区环卫处统一调剂。需用渣土作回填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的区环卫处提出申请,并办理回填手续。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工程完工后,施工现场堆存的渣土应当由建设单位负责清除完毕,经所在地的区环卫处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七条 渣土处置证、清运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单据,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渣土处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同意和确认擅自设立渣土消纳场地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其中属非经营性的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可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办理渣土处置手续擅自处置或者未按指定的地点倾倒渣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办理渣土清运手续或承运资格手续,擅自清运渣土的,责令其立即停运,其中属非经营性的可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性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四)在清运渣土中车辆沿途泄漏、遗撒或者轮胎带泥运行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建设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未按要求清除渣土影响环境卫生的,责令其立即清除,并可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出借、转让、涂改、伪造渣土处置证、清运证和其他有关证书、单据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罚款的收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对侮辱、殴打渣土处置管理执法人员,阻挠其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渣土处置管理执法人员应严格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对渣土处置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宁波市市政公用局负责解释。
的进程、应对国家能源短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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