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06-05 15:27: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证券公司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证券公司属于高风险行业。近几年,中国证券公司已出现透支挪用资金、法人投资者以个人名义炒股、编报虚假申报材料、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等一些违法、违规行为。2002年以前,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还属于个案,2002年8月以后,由于市场低迷,证券公司连续几年出现全行业亏损,多年积累起来的风险集中爆发,因重大违规行为受到处置的证券公司数量急剧上升。到2006年7月,不足4年时间就有34家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证券公司面临行业建立以来的第一次系统性危机。在证券违法犯罪案件中,证券经营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超过半数,显示在证券公司取得良好经营业绩的同时,自身的内部控制有待优化。在这样的背景下,2008年4月23日,国务院总理签发国务院522、523号令,《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21世纪国内证券公司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在重新“洗牌”中经受到严峻的挑战。如何防范和化解风险,既是监管机构必须考虑的问题,也是证券公司不能回避的责任。《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133条规定,“证券公司应设立监督检查部门或岗位,独立履行合规检查、财务稽核、业务稽核、风险控制等监督检查职能;负责提出内部控制缺陷的改进建议并敦促有关责任单位及时改进。”约束、自律作为证券公司获得良好信誉的前提,也是券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稳操胜券的法宝。证券公司内部审计是对公司经营活动全过程进行的监督,目的是防范风险,纠正违规,加强内部控制,保障证券公司健康发展。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部门对于公司的规范经营负有重要责任,内部审计职能的发挥程度直接影响证券公司的长期生存与稳健发展。因此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已成证券公司当务之急。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现状与问题
目前,证券公司普遍设立了内部审计部门,但内部审计工作现状与其重要性并不相适应,内部审计还远没发挥其应有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审计范围有限,未覆盖到各部门、各环节。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实施全方位审计,但从目前情况来看,审计范围并没有覆盖各部门、各环节。例如,有的证券公司只注重对营业部和分支机构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合法性的监督,而未涉及到对公司总部的重点业务部门和职能部门的审计,如投资部、资产管理部、财务部等。有的证券公司虽然开展了针对这些部门的审计,但在审计实施及出具审计报告时有所顾忌,不能客观反映真实情况。总体来说,内部审计部门代表公司对下属营业部的稽核审计工作比较容易开展,对总部其他同级部门或投资部等重要部门实施审计则有一定难度。
(二)内部审计重视财务、淡化管理。证券公司属于资金密集型行业,在运转过程中极易发生各种风险,近年以来被处置的高风险证券公司数量之多史无前例。而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审计大多将主要精力放在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查及监督上,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报表、账簿、凭证及相关资料,内部审计的职责集中在“查错防弊”上,很少对公司管理做出分析、评价和提出管理建议。事实上,证券公司发生或产生错误与舞弊等问题不限于财务部门,更多的是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也并不仅限于“查错防弊”。把审计重点局限于财务数据的真实性上,不利于发挥内部审计部门的作用。
(三)重事后检查,轻事前、事中控制。内部审计部门在事后监督检查,主要是财务数据的检查方面比较到位,而在事前和事中控制方面所起的作用还远远不够。事后检查只能发现已经发生的问题,而如何防微杜渐、亡羊补牢才是问题解决的关键。严格来说,制定、执行制度并不是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工作,但内部审计人员由于工作的关系,可以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的资料,有机会了解内部控制方面的薄弱环节,针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在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方面提出合理的建议。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重在事后发现问题,忽视了对可能产生的风险或不安全隐患的防范与分析,对于事前、事中控制的关注远远不够。
(四)内部审计技术落后,审计效率不高。综合治理后,证券公司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也越来越大。而部分证券公司审计手段比较单一,基本上还是采用现场审计方式。证券公司规模扩大后,高素质的内部审计人员数量不足以及财力、物力的限制,使得内部审计的广度和深度都不够,甚至会影响到审计报告的及时性。现有审计手段远不能适应业务活动的节奏和风险控制的要求,审计效率不高,严重制约了内部审计监督评价和提供增值服务的作用。
三、影响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制约因素
(一)内部审计部门缺少应有的独立性。独立性是内部审计的灵魂,也是内部审计工作的必要条件。内部审计人员只有具备应有的独立性,才能客观地实施审计,才能作出公正的、不偏不倚的评价。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在《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中,对内部审计机构的组织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核心内容有3条:内部审计机构应置于组织内部的较高层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的强弱,主要取决于其隶属关系和领导层次的高低,领导层次越高,独立性和权威性越高;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直接向组织内的最高决策层负责并报告工作,从而保证内部审计活动的实施;内部审计活动不受其他职能部门或个人的干扰。同时,按照规定证券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董事会负责,独立于证券公司其他部门,对公司所有部门、所有环节实施监督。实际工作中,内部审计部门虽然名义上归董事会领导,与内部其他部门处于基本平级的地位,内部审计人员的绩效考核与晋升等还要受制于公司其他部门。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的缺失必然会导致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二)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急需深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重新修订并已于200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标准》,将内部审计定义为:一项为了增加价值和改善运营所进行的独立的、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来评价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组织实现其目标。新定义中突出内部审计的“咨询”、“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风险管理、控制及公司治理”功能。这种内部审计不同于传统的“监督导向型”内部审计,而被称之为“服务导向型”内部审计。从现实来看,证券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多是在实践中摸索和成长起来的,内部审计的理论基础并不扎实,对于内部审计职能的认识不够全面。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部门往往重监督评价,轻控制和服务。主要审计力量集中在财务数据的事后检查方面,对于内部控制的监督评价不够重视。在为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发挥服务职能方面的作用非常有限。
(三)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够充分。证券公司目前内部审计手段还比较落后,基本上采用现场稽核方式。综合治理完成后,证券公司数量减少,规模扩大,营业网点不断增加,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传统审计手段已经不能满足新形势的要求。近年来,证券公司逐渐建立了集中的交易监控系统和集中的财务监控系统,通过将交易监控和财务监控连通运作,实现了交易数据和财务数据的互相核对。环境的改变为非现场稽核审计的实施提供了便利的条件,非现场稽核手段应用不充分影响了内部审计的效率和效果。非现场稽核成为了证券公司在现阶段的一项重要而迫切的研究课题。
(四)内部审计人员素质较低,复合型人才匮乏。目前,我国大部分证券公司还没有建立完善的准入标准和考核机制,内部审计人员的岗位要求不明确,难以保证内部审计队伍的素质。内部审计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不仅要通晓财会知识、审计理论、法律知识,还必须掌握电脑知识,并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及文字表达能力。当前相当一部分内部审计工作人员缺乏必要的电脑知识,业务知识面较窄,加上日常工作相当繁忙,缺乏专业培训,专业能力下降,不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任务要求的需要。内部审计人员素质不高,缺乏复合型人才,影响了内部审计作用的有效发挥。
四、改进我国证券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若干措施
(一)提高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内部审计机构只有独立于其他职能部门,并在证券公司内部位于比较高的层次,才能确保内部审计意见、结论和建议的公正、客观、权威和有效,真正发挥公司最高决策层的参谋和助手作用。为保证证券公司内部审计的独立性,不仅是名义上,实质上内部审计机构也要置于董事会或监事会领导下,内部审计机构应当直接对董事会或监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任免,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评价与考核,要直接由董事会或监会事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工作项目计划、人员计划及财务预算要提交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备案。内部审计机构每年一次或在必要时多次向最高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
(二)全面发挥内部审计职能与权威性。内部审计作为证券公司治理结构中监督、反馈系统的核心,客观上要求内部审计为公司提供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其目的是增加组织的价值和改善组织的经营。如果内部审计仍局限于传统的财务审计,就无法满足这个要求。因此,内部审计的工作重点必须从传统的“查错防弊”转向为公司内部的管理、决策及效益服务。内部审计的职责应从审查和监督向评价与咨询方面拓展,其作业范围不应当局限于财务领域,而应扩展到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
(三)充分利用非现场稽核审计手段。限于现场审计的成本、人力等方面的制约,现场审计和检查的频率不可能很高,一般一年一次或者更长,这种频率目前无法满足风险管理的要求。随着证券公司各项业务电子化、网络化程度提高,内部审计部门可以通过采集被审计单位柜台系统、财务系统、日常监控系统以及被审计单位历年审计的历史数据等信息,借助内部网络查询、筛选、记录、分析等,对被审单位实施非现场稽核审计。覆盖全面的公司内部网络,可为有效地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证券公司营业部开展非现场稽核审计创造条件。
利用信息系统手段可以在以下几方面进行非现场稽核。首先,可以利用各种监控系统作为现场审计的辅助手段。在实施审计之前,可以利用公司内部网络,对于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进行事先分析,确定审计重点,这将大大节约现场审计的时间,提高内部审计的效率。其次,可以利用内部网络以及各监控系统进行专项稽核审计,对于业务和财务的一些专项检查,不必亲自到现场审计,通过各内部系统就可以得到所需的数据和资料。另外,根据内部审计需要,一切可以在非现场审计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都可以根据需要纳入非现场审计系统。
(四)建设德能兼优的高素质内部审计队伍。首先,要制订内部审计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内部审计人员在思想上,要有很强的敬业精神,恪守客观、公正、廉洁的原则;在专业上,要有扎实的基本功,熟悉证券知识和公司开展的各项业务操作流程,掌握金融法规政策及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熟练运用电脑的基本技能。在能力上,要有敏锐的观察力、判断力和文字表达能力,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沟通能力,以便于跟公司各部门及分支机构进行交流与合作。其次,要改善内部审计人员结构。由于内部审计领域的扩展和审计层次的提升,原来单纯的财务人员结构已不能适应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内部审计部门不仅需要财务会计专门人才,也需要具备经济学、管理学知识的专门人才。因此,必须要配备实践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的企业管理、经济法律、信息技术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建立一支知识结构多元化的内部审计队伍。再次,还要加强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后续培训工作,使内部审计人员及时更新知识,掌握新的技能和方法。重视和加强包括会计、审计在内的各相关专业知识的培训,使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较为广博、坚实的专业知识基础,其能适应和处理不同类型业务及复杂问题,从而为决策者提供更多更好的意见与建议。为实施非现场稽核以及远程审计的需要,尤其要加强审计人员计算机知识与技能培训,全面提高审计人员计算机审计水平,培养一支具有一定的业务审计水平,又掌握计算机审计等技术的复合型审计人才队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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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发展的阶段和水平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制度和历史过程的差异,各国(地区)形成了适合自己市场实际情况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这些制度可以概括地归结为两大类,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和专业化融资公司模式。在市场化融资模式中,证券公司主要通过货币市场向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通过信贷、回购和票据融资,融资融券交易均表现为典型的市场行为,欧美的主要工业化国家实行的就是这种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在专业化融资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必须向经过特批的证券融资公司筹借资金,亚洲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台湾等实行的是这种专营的融资公司模式。
(一)美国的融资融券制度
在美国现行体制中,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管理的部门是联邦储备委员会。美联储的管理是建立在《1933年证券法案》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的基础之上的,此外美联储还先后颁布了4个有关信用交易的规定。除美联储外,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公司协会等自律机构也从自身的角度制订了一系列的规则和条例来约束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作为对联储的法规和行政监管的重要补充。如纽约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信用交易账户操作的细则,以保证联邦有关法规的实施。证券公司在融资交易方面的自律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对客户进行融资时,严格遵守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要求自己客户信用账户中的保证金比率一般都高于联储所规定的比例,常规保证金维持率也高于交易所的规定。二是证券公司在向银行申请转融通时,必须严格按照联储和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得随意挪用冻结的证券。另外,为了加强整个证券公司的规范水平、防范各种法律合同风险,证券公司协会还制订了标准化的信用交易账户开户合同和借券合同,对账户的操作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活动通过法律的条款加以界定。
美国的市场化信用交易模式,是建立在发达的金融市场,以及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比较完整的自主性基础之上的。在美国信用交易体系下,基本上呈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1、美国融资融券交易的最大特征就是高度的市场化在美国的信用交易模式中,监管当局从活跃市场同时又要有效地防范风险的目标出发,制订了一套较为完整的规则。在制度所限定的范围内,融资融券交易完全由市场的参与者自发完成。在融资融券的资格上,几乎没有特别的限定,只要是资金的富裕者,就可以参与融资,只要是证券的拥有者,就可以参与融券。而证券公司之间,同样可以相互融资融券;证券公司与交易客户之间,只要建立在“合意”的基础上,实际上也可以进行融资融券的活动,比如出借证券、使用客户保证金等等;银行的参与方式则以资金转融通为主,同时也向证券公司提供借券,而其他金融机构(养老金、保险公司等)则积极参与借券的转融通。这种信用交易主体的广泛性,源于美国金融市场的发达。
2、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联系
在美国的信用交易中,不仅融资融券主体之间有着直接的联系,同时信用交易体系与货币市场、回购市场紧密结合。美国的货币市场基本上是对机构开放的,各个机构都能够在货币市场上进行交易,获得开展信用交易所需的资金或者证券。而在货币市场中,使用最为广泛的工具就是债券回购。回购工具的广泛使用,源于美国透明的货币市场以及完善的信用基础。另外对于证券公司的短期资金需求而言,抵押贷款和融券也是广为采用的方法。
(二)日本的融资融券制度
日本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最大的特点就是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
为什么日本选择了由证券金融公司主导的专业化模式呢?应该说,金融体系和信用环境的完善程度,往往与信用交易模式的专业化(或者市场化)程度密切相关,大凡金融市场越不发达、信用环境越薄弱,对专业化机构监控的依赖性就越大,这就是日本在战后发展中选择专业化模式的内在原因。
日本的专业化融资融券模式具有以下特征:
1.证券金融公司的垄断专营地位
从负债结构来看,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同时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自有资本的比例很小,为2.5%。如此小的自有资本规模,只有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才能够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它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而在融资方面,由于证券公司可以部分参与货币市场以及从银行获得抵押贷款,证券金融公司对融资方面的垄断性要小一些,是一种“准垄断”的状态。
2.信用交易操作层级分明
在日本的专业化信用交易模式中,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流量,控制信用交易的放大倍数。
3.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在证券公司资券转融通中的地位正在逐步下降
导致证券金融公司转融资比率下降的主要原因是银行与货币市场的资金使转融通需求发生分流,证券公司越来越多地通过短期借款、回购等方式从其他渠道获取所需资金。但与转融资的情况相反,证券金融公司为证券公司提供的借券额占证券公司总借券交易额的比重却越来越高,导致这种结果的原因在于证券金融公司在转融券业务中的垄断地位。
像日本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确实便于监管,也与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相适应。但其在一定程度上损失了资源快速配置的效率。
(三)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
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虽然是与日本相似的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但是有一个重要的差异,就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
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小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一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唯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从台湾信用交易制度的历史进程和现实状况来看,基本上体现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1.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
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根据台湾金融市场的欠发达现状,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又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有四个证券金融公司,但并不象日本那样,一家几乎完全垄断市场,而是在信用交易提供转融资上展开市场竞争。另外,从资本规模上也比较接近。这种四家竞争的形式促进了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2.客户信用交易并非必然集中于证券公司,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逐步从转融资过渡到直接融资
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而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还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所以,证券金融公司在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的情况下,更多地转向直接为个人投资者提供资券融通,成了一个市场化的融资公司。
3.证券金融公司的资券转融通业务日渐萎缩
台湾的证券公司,尤其是有信用交易资格的证券公司,在信用交易中越来越多地利用货币市场的融资工具,而逐渐减少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依赖,这导致了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业务的萎缩。
二、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现状分析
(一)我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的现状
证券公司可支配资产的多少是决定其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参数之一。因此,国内外券商都非常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我国股票市场还没有做空机制,因此目前国内券商尚无法进行融券交易。
证券市场发达国家的券商融资渠道比较通畅,券商的资产负债率相当高。如美林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为95%,所有者权益仅为5%,这意味着95%的资金来自于别的融资渠道。一般说来,公开上市是国外许多知名证券公司融资的重要渠道。美国的十大券商都是在纽约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的股份公司,其中不少还在多个交易所同时上市。此外,国外券商的融资渠道还有发行金融债券、进行特种信用贷款、同业拆借、票据融资、国债回购和抵押债券等方式。
相比之下,国内券商的融资渠道就显得乏善可陈。除自有资金外,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方式有:
一是同业拆借。1999年8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发《证券公司进入银行间同业市场管理规定》,为证券公司同业拆借业务提供了一条合法通道。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成员总数已经由1998年的171家、1999年的319家增加到2000年的464家,目前已经达到495家。2000年,信用拆借全年成交6728.07亿元,较上年增长104%。
二是国债回购。目前,我国国债市场由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两个相互分割的市场组成,大部分证券公司只能在交易所市场交易,而国债的最大买家——商业银行只能在银行间市场交易。从1997年起,我国国债市场就一直以银行间市场为中心。交易所市场虽然交易活跃,但由于发行量小,债券供不应求,导致回购利率高企,特别是在新股发行时尤为明显,券商融资成本较高。2000年,我国国债回购全年成交15781.74亿元、较上年增长299%,现券买卖全年成交682.68亿元、较上年增长782%。
三是股票质押贷款。2000年2月13日,央行和证监会联合《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允许符合条件的证券公司以自营的股票和证券投资基金券作抵押向商业银行借款,从而为证券公司自营业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股票质押贷款具有的乘数效应使券商能以低成本扩张并获取高收益,但券商提高了收益的同时负债也相对上升,风险也自然增加。因此管理层对该项业务作了较严格的资格认定,目前我国只有部分券商获准进行股票质押贷款业务。
总体而言,我国券商的融资业务存在渠道窄、数量少、比例小的特点。融券业务至今还没有开展,债务融资也只处于起步阶段。造成这一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1999年的《证券法》第35、36、14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以现货进行交易,证券公司不得从事向客户融资或者融券的证券交易活动;证券公司接受委托卖出证券必须是客户证券帐户上实有的证券,不得为客户融券交易;证券公司接受委托买入证券必须以客户资金帐户上实有的资金支付,不得为客户融资交易。《证券法》第133条规定: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证券公司的自营业务必须使用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也就是说,在我国当前的法律框架下,强调现货交易,既限制券商通过融资融券进行自营业务,也限制其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二)拓展融资融券渠道的必要性分析
在证券市场的起步阶段,券商自身的风险内控机制尚未健全,各种配套的监管措施尚未完善,因此从微观层次上看,严格的分业经营势所难免,但从宏观层次上看,银行与证券、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必须在最高层次上融合,这也是当今国际金融业的整体趋势。随着市场的进一步发育,以及应对加入WTO后国外券商的激烈竞争,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已是摆在管理层及券商面前的当务之急。
1、券商扩大可支配资源、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证券业是一个资金密集型产业,资产规模直接决定了券商的竞争力。我国券商与国外同行相比,其一大劣势是自有资本金不足,总资产规模小。如2000年我国101家券商的资产总额为5753亿元(含客户保证金),净资产总额为236.4亿元,平均每家券商的总资产、净资产分别仅为57亿元和2.34亿元。从1999年起我国券商掀起了一波大规模的增资扩股运动,但截止2001年底,券商总资本金才刚刚突破800亿元,平均每家不到7亿元。相比之下,美国1998年底券商总资本金达1045亿美元,总资产达19739亿美元(不含客户保证金)。2000年我国券商业务价值量排名第一的海通证券的营业收入为28.94亿元人民币,而同期美国最大的摩根斯坦利添惠公司营业收入为454.13亿美元,前者仅为后者的0.77%。现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国内券商很快就要和国外的投资银行“巨无霸”在同一平台上展开公平竞争,这样小的资产规模,如果没有一条通畅的融资融券渠道的话,如何能与国际大投行竞争。
2、现有融资渠道的有效程度不足
从美国、台湾的融资融券制度看,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证券金融公司和货币市场。其中,回购协议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逐步代替传统的证券抵押融资方式。而我国目前阶段由于货币市场的发展相对落后,交易工具的种类少,交易规模小,参与机构也少,而且证券公司自营帐户中以股票持仓为主,可以用来作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有限,因此,回购市场尚不能很好地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拆借市场上融资不用证券作抵押,融资风险比较高,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考虑对融资额度有较严格的限制,因此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是有限的。另外,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都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的不规范性,因此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使其至今仍处在起步阶段,市场规模很小。因此,我国现有的几种券商融资渠道,都由于其本身的缺陷性或政府管制行为,而不能很好地满足券商对资金的需求。因此,我们有必要寻找一种新的券商融资方式,或者改进现有的融资手段,使其能更好地为券商融资服务。
3、有利于活跃交易市场
与证券交易相关的融资融券属于信用交易,而信用交易可利用保证金比率这一杠杆,有效地放大参与市场交易的资金量,从而活跃交易市场。总体上说,我国股票市场的交投一直比较活跃。以1998年为例,纽约和东京交易所的换手率分别为69.9%和34.1%,台湾证券交易所的换手率为314%,而我国1998年为515%(上海A股,下同),1999年为428%,2000年为498%,远远高于美国和日本,也高于台湾。我国股票市场能维持活跃的交易,主要得益于三个方面:一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和政府对股市的大力支持;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封闭性使投资者缺乏其他高效的投资渠道;三是我国股市正处于起步阶段,市场运行尚不规范,散户比例大,做庄盛行,投机性强。随着我国加入WTO后金融市场的对外开放,以上三个有利于股市活跃的因素将逐渐淡化,同时一些新的市场变数已开始显现:一是市场监管力度加强,大量违规资金将撤离股市;二是市场扩容速度加快,对资金的需求增加;三是我国即将推行国有股流通方案,虽然方案还没有最终确定,但大量国有股的流通,无疑需要巨额承接资金。因此,未来我国股市的资金面并不宽裕,市场交投将逐渐趋于平和。而证券市场要实现其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维持一定的交易活跃程度是前提。从这个意义上说,拓展券商的融资融券渠道,进而活跃股市交易,是应时之需。
4、建立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能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
我国股票市场属于典型的单边市,只能做多,不能做空。也就是说,投资者要想博取价差收益,只有先买进股票然后再高价卖出,由此导致市场一味地追高,市盈率高企,股价远远脱离基本面。一旦市场出现危机时,往往又出现连续的“跳水”,股价下跌失去控制。据统计,从1996年到2001年,我国股票市场的年平均波动幅度达40%(按上海综合指数计算)。而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市场本身具备了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其原理是:当市场过度投机导致某一股票价格暴涨时,投资者可通过融券,沽出这一股票,从而引致股价回落;相反,当某一股票被市场过度低估时,投资者可通过融资买进该股票,从而促使股价上涨。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完善的融资融券制度下,价格稳定器才能发挥作用。在没有融券交易的配合下,融资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制造市场虚假信息,破坏市场供需平衡。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应注意两者的协调发展。
5、从长期来看,通过融资融券沟通资本市场与货币市场,有利于释放金融市场风险。
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是两个既相对独立又紧密相关的金融子系统,供需的变化和市场的割裂将不可避免地在这两个系统中产生风险积累,如果风险长期得不到分散和消弭,将使整个金融市场的风险过度膨胀而危及国民经济的发展。当前,我国的金融风险已经不可忽视。一方面,银行存款大量增加,目前已超过7万亿元,且每年的增量在8000亿元以上,存款的迅速增加与银行“惜贷”形成了强烈的对比,导致银行单位资产赢利下降和总体资产质量恶化。另一方面,证券市场因其快速发展和高额回报所引致的对资金的大量需求得不到很好地解决,于是违规事件时有发生且屡禁不止,如银行资金违规入市、券商挪用客户保证金及向客户融资融券进行非法交易等。这些状况说明我国的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都已具有相互渗透的需要和冲动,人为的割裂非但不能解决这种矛盾,反而会引发更大的风险和危机。因此,当前应逐步放开对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的管制,使银行资金能合法、受控制地进入证券市场,从而缓解和释放整个金融系统的风险。
三、建立“有中国特色”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
(一)主导思想:建立过渡性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
从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比较中可以看出,一国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的选择从根本上说是由该国的证券市场发展水平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的。美国的制度是在市场的历史进程中自发地形成和发展,并由法规制度加以限定和完善的。日本和台湾的制度都是战后在证券市场欠发达、交易机制不完善、整个金融制度不健全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发展起来的,因而其制度从一开始就有别于美国,具备中央控制的性质。
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因此难以直接采用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和台湾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化模式。同时,应注意到我国属于“转轨经济国家”这一现实,证券市场中仍有许多地方有别于他国,如国有股问题,A、B股问题,银行、券商、上市公司以国有控股为主等等,因此在建立自己的模式时,应充分考虑到我国的特殊国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金融公司制度。
建立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应充分注意到其过渡性。从日本和台湾的经验来看,证券金融公司曾在活跃市场、融通资金和控制风险等方面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这种专营性的证券金融公司已越来越难以适应市场进一步发展的需要。一方面它在融资融券市场中的份额逐年下降,另一方面它越来越难以胜任日渐增多的市场职能,在运行中出现了业务大、责任重、风险集中的状况。因此,我国在建立融资融券制度时,从一开始就应明确市场化的融资融券制度才是最终的选择,建立证券金融公司只是一个过渡的桥梁。在制度设计中,应使其尽量精干并易于调整和过渡。在数量上,宜控制在3家左右;在功能上,应尽可能采取市场化的运行方式,减少政府过度干涉,防止权力和责任过于集中。
(二)建立证券金融公司的意义
1、有利于监管部门对融资融券活动进行监督控制
我国证券市场是建立在公有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对包括证券市场在内的所有市场都进行调控,这与美国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自有市场经济有着本质的不同。在美国模式中,风险的控制由市场参与者以自律为原则自发地实现。证券公司和银行直接发生个别融资融券交易,中央监管部门对市场整体的融资融券活动难以有及时而全面的了解,也难以对交易活动实行有效的监督;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三者可以对融资融券活动的结果进行监督,但很难对交易过程实行监控,也难以防止交易双方发生不规范的内部交易。而专业性的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融资融券市场的唯一窗口,可以随时掌握整个市场的融资融券情况,并在监管部门的指导下完成对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服务。公司的性质、地位及其与监管部门的关系决定了它在提供服务时将履行严格的自律准则,降低风险和防范不规范行为的发生。
2、有利于融资融券活动的顺利进行
在证券金融公司模式下,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贷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后者转融给各个证券公司,这使融资融券活动的传递链单一化,在机制上比较容易理顺。相反,如果各个银行将资金或证券直接贷给证券公司,由于参与主体繁多,可能导致融资融券市场的无序化,不利于市场监管,尤其是对银行现有的管理水平及其人员的技能素质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此外,银行与证券的存管、清算、登记等业务机构分属不同的管理系统,在协调上存在一定的难度和障碍,这也限制了银行和券商之间进行直接的融资融券活动。
3、有利于降低融资融券的系统性风险
融资融券不可避免地含带着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在我国目前融资融券制度和有关法律制度欠完备的情况下,银行出于对贷款安全性的考虑,对券商的融资融券需求可能显得不够热心。通过建立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凭籍其高于券商的信用水平以保证贷款和利息收入的安全性,可大大消除银行的顾虑,增强银行乃至整个社会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安全性的信心,从而有力地扩大券商的融资融券通道。
(三)证券金融公司的制度框架和运作机制探讨
1、自有资本的筹集
从股东结构上看,日本和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的最大股东都是各类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交易所,这使证券金融公司具备了较高的信用水平和中立性,值得我国借鉴。未来我国的证券金融公司,可由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以及其它有实力的投资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共同投资建立。
证券金融公司资本充足率的设定,直接影响到其资产规模、信用水平和运行质量。台湾要求证券金融公司的负债总额不能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1.5倍,相当于最低资本金充足率8%;相比之下,日本证券金融公司的同一比率仅为2.5%,其资本金比率很低,且债务中几乎全部为短期债务,要求高效率的流动资金管理技能。考虑到金融机构的性质及本着稳健的原则,我国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金充足率设定在8%比较适宜。
2、明确不同部门的职能权限
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比较复杂,牵涉面也较广,因此美国、日本、台湾都对此作了非常细致和具体的规定。我国证券市场发育程度尚低,市场参与者自律性较差,因此更应事先制定较完备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明确各方的权限和职责。我国法规的结构设计可以从两方面着手: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商业银行的主管机构,制定有关银行向证券金融公司提供资金的渠道、方式和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作为中央证券监管机构,制定证券金融公司向证券公司或投资者提供资券转融通的管理办法,并由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交易、存管、结算等方面制定出细则作为补充。证券金融公司成立后,再根据以上两个方面的总体法规制定出具体的操作规程,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制度氛围。
3、业务职能的设定
证券金融公司是资本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资金通道之一。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融券,而与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必须通过证券公司转融通;台湾实行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并对证券公司进行分类,只有约三分之一的证券公司有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许可,其它的证券公司只能为客户办理资券转融通。我国在设定证券金融公司的职能时,可同时借鉴日本、台湾的经验,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考虑制定以下分阶段的实施步骤:
(1)对券商的融资融券资格设限,只有那些具备一定规模、资产质量良好、守法经营的券商才有资格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券商规模控制在近期无重大违规行为的综合类券商。
(2)在证券金融公司建立之初,规定其只能向证券公司进行融资,而不得向后者进行融券,也不得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证券公司可以向投资者融资,但不得融券。
(3)在运行一段时间后(如1年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向投资者进行融资,但仍不得向券商或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
(4)在我国的做空机制建立起来后,放开证券金融公司向券商和投资者从事融券业务,同时券商也可以向投资者融券。
当融资融券制度最终建立起来后,其运作机制如下图所示:
4、建立信用管理机制
融资融券交易有较强的倍乘效应,能在短时内大规模增加交易额度,从而增加市场风险。因此,为防止交易信用的过度膨胀,应设立一套有效的机制对其进行管制。考虑到我国的证券公司尚无办理证券抵押融资业务的经验而且自律程度低,与早期的台湾证券市场相仿,因此在设计证券公司融资融券制度时,可较多地参照台湾的管理办法,注重对各个级别的信用额度的控制,强调以保证金比率为基础控制因市价变动形成的市场风险,以及以资本金比率为基础控制证券公司的债务风险。同时,对美国、日本的成功之处,也要有选择地学习参照。具体措施包括:
(1)可用作融资融券交易的证券的资格认定
不同证券的质量和价格波动性差异很大,将直接影响到信用交易的风险水平,因此并不是所有的证券都适合作融资融券交易,而应对其进行资格认定。资格认定权可归属证券交易所。现阶段,可考虑规定流通股本在3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2000人以上,具有一定交易规模的公司股票才可以用来作融资交易或抵押。融券用的证券资格应比融资的证券更高,可规定流通股本在4000万股以上,股东人数在3000人以上。当然,在运行过程中,交易所应根据股票的市场表现和公司的情况随时修订具有融资融券资格的股票名单。
(2)对市场整体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融资保证金比率和融券保证金比率的动态管理。融资保证金比率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借鉴台湾的经验,现阶段我国这两个比率可考虑设定在60%和30%。也就是说,券商在融入资金购买证券时,必须交纳60%的保证金,并把购得证券交给证券金融公司作抵押。当证券价格下跌导致保证金比率低于6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停止向该券商继续融资,当保证金比率低于30%时,证券金融公司将通知券商补交保证金,否则将强行卖出抵押证券。券商的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是符合条件的证券。当用证券作保证金时,还应设定另外两个指标:一是现金比率,即券商的保证金不能全部是证券,而必须包含一定比例以上的现金。现金比率可设定为20%;二是担保证券的折扣率,即用作保证金的证券不能按其市值来计算,而应扣除一定的折扣率,以降低证券价格过度波动带来的信用风险。担保证券的折扣率与证券的类型有关,政府债券可按10%计,上市股票可按30%计。
融券保证金比率也包括最低初始保证金比率和常规维持率,可分别定在70%和30%。其含义和融资保证金的最低初始比率和常规比率一致。
(3)对证券机构信用额度的管理
包括对证券金融公司的管理和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借鉴台湾的经验,对证券金融公司的信用额度管理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来实现:一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二是规定证券金融公司从银行的融资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6倍;三是证券金融公司对任何一家证券公司的融资额度不能超过其净值的15%。
对证券公司的管理同样可通过资本净值的比例管理实施:一是规定证券公司对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总额与其资本净值的最高倍率,台湾规定为250%,考虑到我国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比率远不及台湾,因此可考虑将这一倍率定200%;二是每家证券公司在单个证券上的融资和融券额分别不得超过其资本净值的10%和5%。
(4)对个别股票的信用额度管理
对个股的信用额度管理是为了防止股票过度融资融券导致风险增加。可规定:当一只股票的融资融券额达到上市公司流通股本的25%时,交易所将停止融资买进或融券卖出,当比率下降到18%以下时再恢复交易;当融券额已超过融资额时,也应停止融券交易,直到恢复平衡后再重新开始交易。
5、建立严格的抵押证券存管制度
证券存管是融资融券的一个关键环节,直接关系到资券借出方的资产安全。在美国、日本和台湾的制度中,美国的存管制度是最完善的,相反,台湾的制度过于僵死。因此,在设计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中有关抵押品存管的机制时应更多地参鉴美国的运作机制。其关键步骤包括:
(一)有利于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
完整的证券公司退出机制包括多种退出方式,而破产退出方式是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破产就是彻底退出市场,对于极为敏感的金融业是一种极端的做法。这就导致在实际操作中,破产总是作为一种迫不得已的手段才实施。我国证券公司退出市场的方式近些年主要是行政性关闭等行政手段,而不是市场化的破产方式。当然也有一些案例是在行政性关闭后走向破产的,但总的来说是行政主导型的模式。行政性关闭后,出了问题,人们往往还会去找政府,希望政府施以援手。政府若不解决,部分债权人可能会静坐、游行,现在还能看到这种现象存在。特别是一些未经许可的非法基金、非法证券公司、非法证券营业部被行政性关闭后,客户损失了钱就找政府,使政府因此应接不暇。另一方面,行政性关闭随意性很强,法律法规又跟不上,行政手段与司法发生争议时是否有效也很难说。这些矛盾告诉我们,必须尽快发挥证券公司破产在证券公司退出机制中的应有功能,改变以行政性关闭为主的处理方式,转向以市场化的破产方式为主的模式,其前提条件则是建立健全我国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
(二)有利于债权人保护之强化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债权本身就表明了一种信用,不履行债务就是不讲信用。当前,我国经济生活中不讲信用而逃废债务的行为比较普遍,这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因此,必须通过建立健全破产责任制度、对欺诈破产和虚假破产的惩戒机制等,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遏制各种逃废债的行为的发生,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
(三)有利于金融资产优化配置
证券公司作为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参与竞争,遵循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经营失败时通过破产机制退出市场,这是符合市场规律的。证券公司的破产法律规制明确了证券公司的市场退出机制,改变了证券公司经营亏损由国家买单的做法。一方面,对那些已经符合破产条件的证券公司来说,不对其进行破产宣告,允许其继续借银行的钱或把投资者的钱用于各项支出,实际上就是容忍其继续浪费社会资源。另一方面,破产法律制度的内容并不限于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相反,还有重整、和解等程序,通过这些程序可以使陷于经营困境的证券公司暂时免受债权人的追讨,获得复苏的机会,从而最终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所以,建立证券公司破产法律制度对于整合社会资源,提高资产的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破产法的贯彻执行将使证券公司存在较大的竞争压力,迫使他们不断提升自己的竞争力,更有效地配置社会资源。
证券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能给证券市场一个正确的信号,一个稳定的预期,有助于畸形心态的矫正。如果所有的利益主体没有明确的预期,他们会企图在混乱的市场中通过错误的手段攫取利润,让社会承担高昂的转轨成本。
二、证券公司的破产原因
新《破产法》第2条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对于人民法院受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的条件,法律并无明确规定,最高法院对此确定了一个基本政策,基本上是“两个同意”和“五个完”。“两个同意”即破产申请经证监会同意、破产受理经最高法院同意。“五个完”即个人债权债务清偿完、资产和账册清理移交完、证券类业务处置完、保证金缺口补完、员工安置完。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条件,包括必须有突发事件的处理方案,赃款赃物的处置方案要妥当等。
最高人民法院坚持受理的高门槛标准,不利于证券公司走市场化的破产程序。笔者认为,只要符合《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破产原因,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申请证券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就应受理。
三、证券公司破产的申请人分析
(一)证券监督管理部门
根据新《破产法》第7条规定,债务人、债权人或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的申请。新《破产法》第134条赋予证监会破产申请权。我国证券公司大多数是非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做的不好,因此当证券公司面临破产危机时,债权人未必知情,如果此时证券公司作为债务人不申请破产,就有可能使客户和债权人遭受重大的损失。为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由证监会提出破产申请是必要的。
(二)债权人
对于金融机构债权人破产申请人资格的问题,有关国家的立法例设有最低债权额的限制。债权人所享有的无担保债权额必须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否则不能提出破产申请。在英国,此项标准为750英镑。以英国法为蓝本,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等国的立法,也实行了最低债权额标准,其中:美国为5000美元;德国则直接剥夺了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破产申请权,商业银行的破产申请必须由联邦金融监管局提出;而日本、英国等国的监管当局被赋予破产申请人资格。
笔者认为,根据新《破产法》,证券公司的债权人应该享有破产申请权。《证券公司管理办法》第19条的规定“证券公司债权人依法向法院申请证券公司破产的,证券公司必须在得知该事实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报告中国证监会。”这也说明证券公司的债权人申请破产无需取得证监会的同意。事实上,根据新《破产法》,证监会可以在债权人申请破产清算后申请破产重整,以实现对证券公司破产的监督管理。但由于证券公司对应众多的自然人债权人,如债权人均可提出破产申请会不利于证券市场的稳定,在国务院制定《金融机构破产管理办法》时,应根据证券业的特殊性,参照国外立法,对普通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从债权数额大小上给予必要的限制。
(三)证券公司
由于证券公司属于进入机构,其自身的性质决定了证券公司的设立、变更、退出都必须经过主管部门批准。因此,证券公司在出现破产原因时,可以提出申请,但必须取得其主管部门证监会的批准。
四、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法律适用
破产清算程序是把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收集、整理和变卖,然后把所有财产或财产变现后的收益全部分配给债权人的程序。从此,除去不受执行的财产以外,债务人将不再拥有任何财产。简言之,债务人将一切从头开始。为了顺利实现行政处置与司法破产之间的对接,有效保护广大债权人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对证券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加以研究是非常重要的。清算程序的目的是为债务人身陷债务绝境时提供一种解决办法,使证券公司顺利地退出市场。
由于我国专门的金融机构破产管理办法尚未制定,目前证券公司破产主要按照新《破产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实践操作过程中司法机关和监管部门有一些政策要求。国务院制定的《金融机构撤销条例》为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机制的建立提供了蓝本。该条例在现有破产程序之外确立了一套针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行政清算程序。所谓撤销是指人民银行对经其批准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依法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终止其经营活动,并予以解散。在金融机构有违法违规经营、经营管理不善等情形,不予撤销将严重危害金融秩序、损害社会公众利益时,应予撤销。金融机构被撤销时,由人民银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代表和被撤销的金融机构股东的代表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向人民银行负责并报告工作。在清算期间,清算组可以将清算事务委托给人民银行指定的金融机构(托管机构)办理,托管费用列入被撤销的金融机构清算费用。金融机构的清算财产首先用于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合法利息,剩余财产用于清偿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债务。
这里存在两个问题:第一,《金融机构撤销条例》明确规定只适用于人民银行(现在是银监会)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被排除在外,证监会对证券公司的关闭(撤销)程序虽然可以比照或者类推,但毕竟缺乏依据。第二,既然是“撤销”,那么只能由监管部门启动相关程序,证券公司、客户或其他债权人均无权启动,因此,需要更广泛意义上的破产清算程序。新《破产法》在第十章共有18条专门规定了“破产清算”。
五、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的保护措施
近几年,对进入风险处置的证券公司,我国司法机关在破产受理前采取了“三中止”的司法政策。“三中止”政策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通知,在一定期限内,对以风险处置阶段证券公司为被告的民事案件,尚未受理的暂缓受理,已经受理的中止审理,对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中止执行。这一措施在金融风险处置工作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对债权人的利益也造成一定的损害,在实践中引起了不少争议。新《破产法》在对金融机构破产法律制度予以确立的同时,将“三中止”的司法政策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第134条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这一规定对证券公司的前期风险处置和与破产程序接轨至关重要。
六、破产清算与偿付
国务院在规定证券公司破产清偿顺序时应确立劣后于一般债权的特别债权。如母公司对子公司资本投入不足,或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行为中有欺诈等不当或违法行为时,当子公司破产时,母公司应该次于子公司其他债权人受偿。同时,笔者认为,该原则的适用范围可扩大至公司的关联公司及特殊第三人,即对破产公司的控制股东、关联企业以及特殊第三人这种具有特殊身份的债权人,虽然允许他们申报债权并参加财产分配,但法院要将其债权劣后于破产企业的其他普通债权人清偿,除非上述主体举证证明了其债权是基于公平交易或其他合法、公平原因产生的。
2005年8月30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成立,公司的职责包括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和破产或被证监会采取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对债权人予以偿付;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发现证券公司经营管理中出现可能危及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安全的重大风险时,向证监会提出监管、处置建议,对证券公司运营中存在的风险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纠正机制。实践中,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已参与到问题证券公司的退出中,一般在证券公司破产受理前基本完成个人债权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收购工作,正常客户经纪业务转至其他公司,客户在破产前已得到保护。如2006年2月24日下午,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和证监会的20多位托管人员组成的队伍,对中国科技证券位于全国的23家营业部宣布了公司被托管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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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公司战略风险管理
Abstract:Thestrategyriskmanagementisthecomprehensiveriskmanagementimportantconstituent.Thecomprehensiveriskmanagementformulatesthesciencereasonablestrategyplanfoundation,constructsthecomprehensiveriskmanagementsystemalsoistotheriskmanagementstrategicplan.Constructsthecomprehensiveriskmanagementsystemthegoalisenhancesthenegotiablesecuritiescompanyriskmanagementability,adaptstheservicedevelopmentandthestrategicplangoalrequest.Thestrategyriskmanagementistothestrategicriskcontinuallyrecognition,theappraisalandshouldto,carryonthestrategicdispositiontotheeconomicalcapital,promotesthenegotiablesecuritiescorporatebusinessstrategyplangoalsmoothrealization.
Keywords:NegotiablesecuritiescompanyStrategyRiskManagement
全面风险管理不仅着眼于短期风险管理,还要对长远期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不仅要从工作计划和工作措施上进行风险控制,还要从战略层面对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不仅要对局部风险进行控制,还要对全局风险进行有效管理。不仅要对风险进行识别和控制,还要分析风险与收益之间的平衡关系,分析证券公司对各种风险的承受能力,从而实现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的全面、高效发展。因此,战略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全面风险管理是制定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的基础,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也就是对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目标是提高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以适应业务发展和战略规划目标的要求。战略风险管理是对战略风险的持续识别、评估和应对,对经济资本进行战略性配置,以促进证券公司业务战略规划目标的顺利实现。
1.战略风险管理的现状与不足
证券公司目前并没有明确开展战略风险管理,只是在进行战略规划时提及风险防范措施。战略规划也仅仅是提出了未来几年证券公司的发展目标。至于战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战略资源配置和资本配置等更是无从谈起,证券公司的战略风险管理存在较大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证券公司进行的战略规划主要是市场竞争策略,缺乏对战略决策的风险或不确定性进行的分析。
1.2风险管理也只是基于业务条线的风险控制,是为保障市场竞争而采取的内部控制措施,缺乏对风险的有效管理。
1.3只局限在规划层面,缺乏具体的实施措施,难以直接落实到具体的工作计划中。而且也缺乏根据对战略风险的持续识别和评估,进行战略调整。
1.4只是指明了发展方向,但是对证券公司的现有资源缺乏客观的分析,更缺乏对资源的合理利用、配置和管理。如对资本、人力和物力的有效配置和管理。
2.战略风险管理的总体构想
2.1战略风险管理的内涵和意义。
2.1.1战略风险管理的内涵。
2.1.1.1对战略规划的风险管理。根据政治、经济、社会等外部环境和内部资源,对战略目标、发展规划和实施方案中的未来一段时期内的潜在风险进行系统的识别,并采取科学的决策方法和风险管理措施来避免或降低战略决策的风险。以风险为导向的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是战略风险管理的最有效办法;
2.1.1.2对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从长期的角度和战略的高度,对风险管理和体系建设进行良好的规划,确定实施方案,运用经济资本配置,强化竞争优势,确保战略规划目标的实现。在未来三年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就成为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
2.1.2战略风险管理的意义。
2.1.2.1有助于对未来的金融创新和战略决策(业务、机构、人员、资本的战略布局)进行风险评估;
2.1.2.2对未来的风险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有助于减少或避免未来的风险损失;
2.1.2.3有助于成体系地对未来风险加以有效地管理和利用,使风险转化为可以利用的发展机会,从而促进收益的稳定增长。
2.1.2.4有助于减少被动性的风险资本准备,减少风险资本的占用,从而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提高盈利能力。
2.1.2.5有助于减少流动性头寸占用,从而降低成本。
2.2战略风险管理的体系建设。战略风险管理体系是全面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政策制度体系、组织体系、流程体系、技术体系、文化体系等。
2.2.1政策制度体系。政策制度体系包括风险管理战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等部分。
2.2.1.1风险管理战略。风险管理战略一方面是对战略规划及风险进行的风险管理,另一方面是是风险管理的战略规划。主要包括:确定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确定经济资本配置、对战略规划进行风险管理、制定风险管理的战略步骤等。战略风险及风险管理。
2.2.1.1.1行业风险。证券市场是一个起伏波动比较大的市场,而我国的证券市场更是一个发展时间短,结构不合理,参与主体不稳定、存在诸多固有弊病的不成熟的市场,经常是牛短熊长,而且风险极大。我国的证券公司由于政策限制,主要业务只能面对证券市场。在股票市场只能买入待涨的盈利模式下,证券公司的两大主营业务证券自营和经纪业务只能在行情处于牛市时期才能获得理想的利润,而在熊市时期,证券公司被迫压缩业务规模、紧缩开支,长期处于一种较大程度上靠天吃饭的经营状况。在这种情况下证券公司必须制定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来抵消这种市场剧烈波动对证券公司经营造成的冲击。在市场的不同时期,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措施不同。在牛市阶段,证券公司的风险偏好可适当宽松,风险容忍度可适当提高,在熊市阶段则相反。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主要业务是在经营风险,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理来创造价值。为了适应战略规划风险管理的需要,应当制定风险管理的的战略规划。在未来三年里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成为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战略。
2.2.1.1.2业务风险。科学合理的战略规划应当以实现长期稳定发展为目标。要实现这一目标,就要寻找能够实现长期稳定发展的业务增长点,科学分析每一种业务(包括自营、经纪、资产管理、固定收益、投资银行、融资融券、直投等)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所带来的增长机会,分析这种机会所面临的风险及其带来的经营成本。将证券公司有限的资本、人力等资源科学合理地在各种业务间进行配置,从而实现在较长时间内的高效发展。证券公司在进行业务创新时,会带来风险分散化效果,在正常情况下会提升证券公司的风险承担能力,并创造新的业务增长点。但是,由于对新业务缺乏成熟的管理经验,存在风险管理能力不相适应的可能性。如果新业务风险远远大于风险分散化效果,证券公司将面临较大的新增风险。而且,在未经风险评估和经济资本配置的情况下,业务过于分散,有可能使证券公司主业受到冲击,并且承担了过多业务类型的风险。因此,业务创新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和经济资本配置分析。在制定战略规划时要将长期利益与短期利益有机结合,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有机结合,并将之具体落实到证券公司的资本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考核管理之中。战略规划应当明确确定针对证券公司各项业务、各种风险的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以此来作为全面风险管理的主要基调和标准。
2.2.1.1.3技术风险。随着证券公司信息化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信息系统已经成为证券公司越来越重要的管理基础和技术保障。信息系统的不完善会导致战略决策风险。因此,安全、高效的信息系统不仅对业务的正常开展、业务创新等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对信息系统带来的技术风险进行有效管理成为战略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对采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2.2.1.1.4品牌风险。激烈的行业竞争必然形成优胜劣汰,品牌管理直接影响了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发展空间。特别是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行业务等,品牌的影响力决定了业务发展的前景。因此,证券公司应当积极培育品牌优势,防范各种对品牌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隐患。
2.2.1.1.5竞争对手风险。证券行业的市场竞争日趋白热化,同业之间争抢市场份额,积极开展业务创新,取得在竞争中的先发优势、品牌优势和技术优势。要防止竞争对手带来的市场压力导致的短期行为,防止恶性竞争,防止为了争夺业务、争夺市场份额而采取的违规行为,同时对竞争对手的恶性竞争行为要有应对措施,要从战略决策的角度尽量避免竞争对手带来的风险隐患。
2.2.1.1.6客户风险。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客户的稳定性下降,客户的维权意识和议价能力也日益增强,如果证券公司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不能随着客户的需求的改变而提高,将必然丢失客户和市场资源。证券行业的监管力度不断加强,客户操作不规范,如异常交易、洗钱等,也将给证券公司带来监管风险。因此,必须对客户进行风险教育。
2.2.1.1.7财务、运营等多种风险。这些都可能对证券公司的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造成威胁。如上市、购并、网点设置等,对证券公司经营都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上市能够迅速增加资本规模,提高经营实力。购并能够迅速扩大规模,显著提高市场份额。网点设置在市场处于牛市阶段,随着业务的迅速增加,增设网点有利于扩大业务规模,提高市场份额,但是在市场处于熊市阶段,增设网点就有可能带来亏损。
2.2.1.2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管理策略是风险管理战略的具体执行策略。风险管理策略应当明确风险偏好和风险容忍度,确定风险成本即经济资本成本等。风险管理策略应当确定识别、评估、量化各种风险的基本原则和方法,明确经济资本配置的具体方法和运用原则。
证券公司的经营指导思想是传统业务争份额、创新业务抢先机,稳健经营。总体来讲证券公司是风险厌恶者。但是对于业务发展、创新、市场竞争来讲,证券公司又是风险的积极承担者。证券公司的整体风险与收益趋于平衡。证券公司作为金融机构,为了获取较高收益,必须承担一定的风险。在某个业务领域,相对于其它同业,若某证券公司已经具备了较高的针对某种风险的管理能力,或者能够通过提高风险管理水平来获得风险收益溢价,就能够获得行业内相对较高的收益水平。这种有管理的需要积极承担的风险,作为主要的利润来源,就是目标风险。而非目标风险是指证券公司在经营主营业务和承担目标风险的过程中所承担的附属或伴生性风险。此类风险不能形成证券公司的利润来源,也不是证券公司风险管理的优势所在,或者风险管理的成本过高,证券公司需要因此放弃部分目标风险的承担,从而达到规避风险的目的。此外还可以采取对冲、分散、转移等办法降低风险承担。
2.2.1.2.1风险类型策略。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是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它风险。总体的风险策略是有效降低市场风险、严格控制操作风险、严密防范流动性风险。
A.市场风险策略。只要有市场波动,市场风险就始终存在,不可能完全消除,只能通过风险管理措施加以有效降低。而且由于风险具有双侧性,既能带来损失也能带来收益。尤其是当市场波动处于正向波动周期时,收益往往大于风险,当市场波动处于正向波动末期或者负向波动时,风险往往大于收益。采取适当的风险管理措施,就能获得较好的收益。采取的措施主要有:限额管理、资产组合管理、对冲、补偿等。
限额管理包括风险资产限额、经济资本限额、净资本占用限额、投资限额、止盈止损限额等。对限额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当市场环境较好时,市场波动处于正向波动周期,尤其是处于初、中期阶段,收益大于风险,在证券公司的承受能力范围内,限额可适当增加。当市场环境趋于恶化时,市场波动处于正向波动末期或负向波动周期时,风险大于收益,限额需要适当减少。限额的确定需要根据风险状况、资本规模、承受能力、风险偏好、风险管理能力等因素来确定,主要的计量基础是经济资本限额。
资产组合管理包括业务组合管理、产品组合管理和股票组合管理等。资产组合管理有利于分散风险,提高风险承担能力。不同的业务、产品、股票承担的市场风险不同,当市场波动加大,甚至负向波动时,市场风险对不同的业务、产品和股票造成的影响不同。资产组合管理有利于降低整体市场风险承担程度。资产组合管理的基础是现资组合理论。但是对于业务组合、产品组合等资产组合管理的基础主要是经济资本配置。根据每一种资产的风险状况、盈利能力和资产限额确定每一种资产的在组合中的比例。根据每一种资产组合的风险状况、经济资本配置额度、资产限额、风险容忍度和期望盈利率,确定资产组合的总体额度。在预期收益率已定的情况下确定风险最小的资产组合;在风险容忍度已定的情况下寻求预期收益率最大的资产组合,通常这两者需要综合考虑。
对冲和转移是市场风险管理的重要补充手段。
B.操作风险策略。操作风险与市场风险不同,并不能直接带来收益。尤其是对于单个客户和单笔业务来说,操作风险的发生将直接带来损失。因此需要严格防范。但由于市场在不断变化,制度和流程规范永远不可能超过业务实际的需要,只能是根据实际需要不断加以修订。而且随着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业务种类不断增加,机构不断增加,人员规模迅速增长,业务创新不断发展,完全杜绝操作风险是不可能的。完全杜绝操作风险所需要花费的的成本可能会超过了业务发展的承受能力。只要能通过加强内控管理,实现比同业平均水平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和规范化水平,就能获得超额的风险管理溢价。因此,针对操作风险也要确定合理的风险容忍度。在市场波动处于正向波动周期,尤其是初、中期时,积极扩大业务规模、机构规模,就等于积极承担了更多的操作风险。但是,业务规模的扩大必须以相应的风险管理能力作保障。
C.流动性风险策略。流动性风险是指证券公司无力为负债的减少和资产的增加提供融资,造成损失或破产的可能性。流动性风险是市场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等发生剧烈、数额较大变化的结果。流动性风险管理是资产负债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对流动性进行定量、定性分析,从资产和负债等多方面对流动性进行综合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够有效降低证券公司的经营成本。流动性风险的危害性很大,必须严密防范。但是,由于流动性风险是各种风险综合作用的结果,因此,流动风险管理必须与其他风险管理结合起来。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方法主要有,流动性比率管理、现金流分析、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压力测试和敏感性分析等。
2.2.1.2.2风险特性策略。不同的业务有不同的风险特性,如低风险低收益、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高收益、高风险低收益等(见图1),面对不同特性的风险隐患,证券公司除了采取控制和化解措施防止风险转化为现实的损失之外,还应当采取一系列的风险管理策略,如风险控制、化解、分散、对冲、转移、规避和补偿等措施,降低证券公司的风险承担程度,降低风险转化为损失的概率,或者降低风险发生后产生损失的程度。
A.针对低风险高收益业务,应当在市场环境允许的情况下,加强风险控制,并采取积极扩大规模的办法,获取盈利,成为证券公司重要的利润基础,如经纪业务、融资融券业务等;
B.针对低风险低收益业务,应当积极扩大市场规模,成为利润来源的重要补充,如资产管理业务、固定收益业务、投资顾问业务、套利业务等;
C.针对高风险高收益业务,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基础上,应当根据资本配置计划和市场变化及时调整业务规模,及时把握市场机会,获取较高的市场利润。如证券投资业务、直投业务等;为了降低风险,还应当采取资产组合管理的办法来分散风险,提高风险定价、加强保障措施等进行风险补偿,提高风险资本准备提高抗风险能力等措施。
D.针对高风险低收益业务,一般应当采取规避策略,即使少量参与,也要采取对冲、转移等办法将风险转嫁出去,如衍生品业务。
2.2.1.2.3市场角色策略。根据证券公司在市场中所处的角色,可以将业务分为买方业务和卖方业务。相应的风险也可以分为买方风险和卖方风险。买方风险相对较高,卖方风险相对较低。作为买方角色参与市场,如证投、固定收益、承购包销、融资融券等,将承担价格下跌或资产贬值损失,或债券交易的对手方违约风险等,涉及到市场、信用、操作风险,风险相对较高。作为卖方角色参与市场,将承担员工违规操作、客户异常交易被监管部门监控而证券公司被迫承担协同监管责任的风险,涉及到操作、合规风险等,风险相对较低。如经纪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投资顾问、研究咨询等。
风险管理策略体系是风险预警体系的延伸,由风险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但是,已发生问题资产的处理应当由资产保全委员会统一管理。
2.2.2组织体系。战略风险管理体系应当纳入到全面风险管理体系之中,在董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经营层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之下进行管理。
2.2.3流程体系。战略风险的管理流程体系包括:识别、评估、监测、报告、预警、处置、经济资本配置及考核等。
2.2.3.1战略风险的识别与评估。战略风险产生于证券公司运营的各个层面和环节,并与市场、操作、信用、流动性等风险交织在一起,需要从行业、业务、技术、客户、品牌、竞争对手、客户、财务与运营等多个方面进行识别。
战略风险是无形的,因此难以量化。对战略风险进行评估,应当首先由证券公司内部的风险管理专家对一些技术性较强的假设条件进行审核,例如整体经济指标、利率的变化及预期、市场风险参数等,然后由战略管理或规划部门对各种战略风险因素的影响效果和发生的可能性作出评估,据此进行优先排序并制定恰当的战略实施方案。
战略实施方案执行之前,应当认真评估其是否与证券公司的长期发展目标和战略规划保持一致,对未来战略目标的贡献,以及是否有必要调整战略规划等。
战略实施方案执行之后,无论成功与否,证券公司都应当对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的执行效果进行深入分析、客观评估、认真总结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针对未来不确定的经济、政治因素,证券公司可以利用情景分析法,分别评估有利、正常和不利的市场条件下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
2.2.3.2监测、报告、预警和处置。证券公司应当采用定期(每月或季度)自我评估的办法,来检验战略风险管理是否有效实施。战略管理和规划部门应当对评估结果的连续性和波动性进行长期、深入、系统化的分析和监测,以便及时掌握市场变化、运营状况的变化,以及各项业务为实现整体经营目标所承受的风险。董事会和经营层应当定期审议战略风险分析和监测报告,对未来战略规划和实施方案及时进行调整。
对于风险监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事件,应当及时做出反应,进入报告和预警流程,并按照风险等级由负责部门拟定风险处置措施,并报风险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2.2.3.3经济资本配置及考核。对资本这一主要资源进行合理配置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目标之一,也是战略风险管理的重要方法。为了实现资本的合理配置,首先要分析每一种业务所面临的增长机会,以及这种机会所面临的风险;其次要分析这些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然后分析这种增长机会与风险成本之间的平衡关系;最后要在考虑风险成本、机会成本和经营成本的情况下,在各种业务品种之间进行合理配置。一种业务在短期内也许增长迅猛,但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这种业务的增长机会就会受到较大局限。因此,资本合理配置必须体现在战略规划的指导思想之中,进而落实到工作计划中去。证券公司面临的风险主要有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道德风险、法律风险、合规风险等。在制定战略规划时主要考虑前三种主要风险。在这三种不同类型的风险和不同的业务、产品之间有效地配置资本,有助于降低证券公司面临的整体风险。资本配置运用到全面风险管理之中,表现为经济资本配置。
风险包括潜在损失和收益波动。从损失的角度来讲,风险包括了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和极端损失。预期损失是证券公司在现有的风险管理水平下,正常经营所必然发生的损失。而可接受的预期损失是指预期损失在证券公司经营成本的合理范围之内,并且在同业的平均水平之下,对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不构成实质性影响的预计会发生的损失。非预期损失是指由于市场及经营的不确定性,证券公司面临的潜在损失的可能性。证券公司通过有效的风险管理,可以通过控制、化解、转移、补偿、分散、配置等方法是风险得以转化,更多地体现为风险收益,更少地体现为损失,降低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从而获得更多的超过同业平均水平的风险管理溢价。极端损失是指在极端情况下,证券公司经营可能面临的重大损失。
经济资本是在一定置信水平下的用于弥补非预期损失的资本准备,数量上应该等于证券公司整体损失分布中给定置信水平下的在险价值,即VAR,乘上资本乘数(巴塞尔委员会规定最低为3)。VAR的计算需要考虑相关系数和边际VAR的贡献值。经济资本配置需要依据经风险调整的资本回报率(即RAROC)来进行调整和考核。所谓RAROC是指某一项投资的预期收入减去预期损失与其所占用经济资本的比值。判断RAROC的依据就是股东对其承担的风险所要求的回报率。经济资本配置并不是把所有的资本都投入到RAROC最高的资产中就能获得最多的收益,由于存在极端风险、系统性风险防范,以及风险分散化的要求,考核经济资本配置的效果时,除了考核RAROC的大小,还要考核边际收益和边际风险的变化情况。在(股东)预期收益率已定的情况下确定风险最小的资本配置(即上行);在风险容忍度已定的情况下寻求预期收益率最大的资本配置(即下行)。通常这两者需要综合考虑。
使用RAROC对各个业务部门进行考核,容易导致业务部门不愿意开发具有战略意义但是短期内收益较低的业务或产品,需要进行修正,修正的主要依据就是各项业务所占用的经济资本的成本,即SVA,其实际含义是各项业务应当实现的股东增加值。SVA需要从各部门的收益中扣除,以鼓励业务部门进行着眼于长期发展的产品创新。
经济资本配置及其考核体现了战略风险管理及收益须经风险调整的指导思想,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核心内容,并且贯穿始终。风险与收益的平衡最终体现为资本在不同业务之间的有效配置和平衡,全面风险管理在于整合证券公司的风险管理资源,提高整体资源的利用效率。
在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证券公司内的风险管理部协同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经济资本配置标准及其考核办法。
经济资本配置要折算为风险资产限额。经过调整的经济资本配置目标需要折算为各项业务的风险资产限额,从而对各项业务实施限额管理。
2.2.4技术体系。为了进行战略风险管理,必须对现有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完善和改造。尤其是对经济资本配置的管理,对风险管理信息系统提出了全新的要求。为了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建设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应当着手建立操作风险损失数据库,提高操作风险计量的科学性。
2.2.5文化体系。战略风险管理应当体现企业文化和风险管理文化的指导思想。
2.2.5.1确定共同的价值标准。风险管理应当有稳定的目标、价值标准和管理原则,形成证券公司共同的风险价值观,这就是风险管理文化。风险管理文化的集合就形成了风险管理文化体系。在这个体系之下,用风险管理文化的价值标准来指导经营中的风险决策。具体的运用包括:培训、资格认证、考核标准的指导思想等。
2.2.5.2全面风险管理要处理好三大关系:①风险与收益的关系。风险既代表了正收益也代表了负损失,风险管理就是要控制负损失,获取正收益。收益与风险是相匹配的,高收益就可能带来高风险,收益是有限的而风险是无限的,高风险不仅有可能损失掉过去几年的收益,甚至有可能给企业造成致命损失。风险不等于收益,承担了风险不一定就能获得收益,过高的风险就意味着赌博。不过,风险也不等于损失。风险是一种可能性或不确定性,而损失是一种结果,从个体来讲以及从短期来讲承担风险不一定会造成损失,但从整体来讲或从中长期角度来讲,承担风险在带来收益的同时也带来了损失,如果承担的风险适度,而且实现了有效地风险管理,就能将损失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内,并且能加以有效地转化或转移,从而实现理想的收益。因此,风险管理既要实现风险防范,也要实现积极地风险管理。②风险管理与内控的关系。内部控制是风险管理的基础。内部控制如果失效,将导致管理混乱,风险管理的机制和手段都将失灵。但是仅仅做好内部控制是不够的。因为,内部控制着重强调的是对规范的把握和控制。而风险管理在内部控制的基础上,强调对证券公司整体风险的识别和评估,采取对风险的转移和补偿措施,实施对资本的有效配置以提高抗风险能力。风险管理不仅要解决不应该做什么的问题,还应该解决应该做什么,再到如何做。③风险管理与发展的关系。风险管理是手段,发展是目的。全面风险管理强调的是全员为了发展,全员也要做好风险管理。风险管理与发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只有做好风险管理才能保障了企业价值的有效积累,才能实现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样只有深入到企业的发展之中,解决发展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和困难,才能真正做好风险管理。
2.2.5.3风险文化。风险文化是战略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形成一系列的文化理念和价值标准,组成较为完善的文化体系。
——通过对风险的有效管理来创造价值。风险管理是手段不是目的,但是企业价值或股东价值必须通过有效地风险管理来创造。
——要在一个相对较长的时期内实现风险与收益相匹配。
——风险管理有助于实现长效机制:即员工及股东价值回报。
——全员风险管理与全员发展,防范风险人人有责,管理风险人人有责,促进发展人人有责。
——审慎对待风险。
——占用资源、承担风险就意味着机会损失,承担风险需要付出代价。
——风险管理要做到防患于未然,对风险的早期识别、预警和化解有助于减少和控制损失。
——任何失去控制的损失都无法用收益来弥补。
3.结论
随着证券市场的迅速发展,证券公司合规管理日趋成熟,但是全面风险管理还仅仅处于尝试阶段,为了积极探索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理论和方法,我们借鉴银行业及国际上比较成熟的风险管理理论,结合证券公司的实际风险管理需要,初步形成了证券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理论体系。本文探讨的战略风险管理是这个理论体系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也是证券公司当前实施全面风险管理最急迫的、也是最薄弱的工作内容。证券行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已经势在必行。本文略去了计量模型,以便使文章更加通俗易懂,更加实用。
参考文献
[1]《风险管理》,银行从业人员考试教材办公室,金融出版社,2007年
[2]《金融机构现代风险管理基本框架》,陈中阳,中国金融出版社,2006年
市场风险(MarketRisk)是指因市场波动而导致证券公司某一头寸或组合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这些市场波动包括:1.利率、汇率、股价、商品价格及其他金融产品价格的波动;2.收益曲线的变动;3.市场流动性的变动;4.其他市场因素的变动。除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价格的波动带来的不利影响外,市场风险还包括融券成本风险、股息风险和关联风险。
市场风险是证券公司最经常面对的一种风险,是风险管理中的重点内容。市场风险给证券公司带来损失的例子比比皆是,美国奥兰治县(ORANGECOUNTRY)的破产突出说明了市场风险所带来的危害。该县司库将“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大量投资于所谓“结构性债券”和“逆浮动利率产品”等衍生性证券,但当利率上升时,衍生金融产品的收益和这些证券的市场价值随之下降,从而导致奥兰治县投资组合出现了17亿美元的巨额亏损。
宝洁公司(Procter&Gamble)参与了与德国和美国利率相挂钩的利率衍生工具交易,当两国的利率水平上升高于合约规定的利率时(要求宝洁公司按照高于商业票据利率1412基点的利率支付),这些杠杆式衍生工具就成为公司所需承受的负担。在冲抵这些合约后,宝洁公司亏损了1.57亿美元。
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CreditRisk)是指合同的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可能性,包括贷款、互换、期权交易及在结算过程中因交易对手不能或不愿履行合约承诺而使公司遭受的潜在损失。这些合约包括:1.按时偿还本息;2.互换与外汇交易中的结算;3.证券买卖与回购协议;4.其他合约义务。
证券公司签订贷款协议、场外交易合同和授信时,将面临信用风险。通过风险管理控制以及要求对手保持足够的抵押品、支付保证金和在合同中规定净额结算条款等程序,可以最大限度降低和规避信用风险。
近年来,信用风险问题在许多美国银行中开始显现出来。例如,由于亚洲金融风暴,J·P·摩根不得小将其约6亿美元的贷款因借款者无法履约而划为不良资产,该银行1997年第4季度的每股盈利为1.33美元,比上年的2.04美元减少了34.8%,比市场预期的每股收益1.57美元也要低15.29%。
流动性风险
流动性风险(LiquidityRisk)是指证券持有者不能以合理的价格迅速地卖出或将该工具转手而导致损失的风险,包括不能对头寸进行冲抵或套期保值的风险。
我们可以用Askin管理公司在1994年3月损失6亿美元的案例加以说明。Askin管理公司擅长投资于按揭保证债务工具,这些工具因具有很高的信用和利率风险而在华尔街被称为“有毒垃圾”。当利率猛升时,这些债务工具的交易停止,因为没有交易对手,Askin公司无法以接近当初购买的价格脱手。此外,Kidder.Peabody公司因贷款给Askin公司从事上述交易也损失了2550万美元。
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OperationalRisk)是指因交易或管理系统操作不当或缺乏必要的后台技术支持而引致的财务损失,具体包括:1.操作结算风险,由于定价、交易指令、结算和交易能力等方面的问题而导致的损失;2.技术风险,由于技术局限或硬件方面的问题,使公司不能有效、准确地搜集、处理和传输信息所导致的损失;3.公司内部失控风险,由于超过风险限额而未被觉察、越权交易、交易部门或后台部门的欺诈(例如账簿和交易记录不完整、缺乏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职员业务操作技能的不熟练以及不稳定并易于进入的电脑系统等原因而造成的风险。
1995年2月,巴林银行的倒闭突出说明了实行操作风险管理及控制的重要性。英国银行监管委员会认为,巴林银行倒闭的原因是新加坡巴林期货公司的一名职员越权、隐瞒衍生工具交易带来的巨额亏损,而管理层对此却没有丝毫察觉。该交易员同时兼任不受监督的期货交易、结算负责人的双重角色。巴林银行未能对该交易员的业务进行独立监督,并且未将前台和后台职能进行严格分离等,正是这些操作风险导致了巨大损失并最终毁灭了巴林银行。
由于管理不善,日本大和银行在债券市场上遭受了更大的损失。1995年人们发现,大和银行的一名债券交易员因能接触公司会计账簿而隐瞒了约1亿美元的亏损。与巴林银行一样,大和银行的这名交易员同时负责交易和会计。这两家银行都违背了风险管理的一条基本准则,即将交易职能和支持性职能区分开来。
操作风险的另一案例是Kidder.Peabody公司的虚假利润案。1994年春,Kidder确认,该公司一名交易员买卖政府债券获得的约3.5亿美元“利润”源于对公司交易和会计系统的操纵,是根本不存在的。这一风险事件迫使Kidder公司将资产售予竞争对手,并最终清盘。
操作风险可以通过正确的管理程序得到控制,主要包括:完整的账簿和交易记录,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强有力的内部审计部门(独立于交易和收益产生部门),清晰的人事限制和风险管理及控制政策。如果管理层监控得当,并采取分离交易职能和后台职能的基本风险控制措施,巴林银行和大和银行的损失也许就不会发生,至少损失可以大大减少。
1993年,所罗门公司的财务部门及其独立审计师安达信事务所报告,核对公司实际总分类账中存在一些差异。为了加强内部控制,所罗门公司于年中进行了一次详细的检查,以确保总分类账准确无误,并具备适当的核对程序。这次详细的财务检查发现了大量无凭证的余额,需列入1994年3.03亿美元盈利的税前费用。随后,该公司改进了核对和控制程序。由于实行严格的风险管理和控制措施,1996年1月所罗门公司发现了来自计算错误的期权头寸的交易损失。交易员运用了不正确的波动值来掩盖交易损失。公司的内部控制架构,包括由风险管理部门实施的常规抽查,发现了这些差异,并将损失降低到1500万美元。
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LawRisk)来自交易一方不能对另一方履行合约的可能性,是指因不能执行的合约或因合约一方超越法定权限的行为而导致损失的风险。法律风险包括合约潜在的非法性以及对手无权签订合约的可能性。在金融全球化的环境下,大型证券公司因其业务性质和业务范围而面临着大量的法律诉讼风险。
例如,英国在Hazell与Hammersmith&Fulham一案的判决中规定(1991年),地方政府进行互换交易属于越权行为,因此合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这一规定使得银行在违约互换合约上损失大约10亿美元。而Hazell公司的法律顾问层不断保证,互换合约是合法的、可以执行的,这一事实突出说明了法律澄清的必要性。
奥兰治县在对美林公司的控告中指出,美林公司应该知道合约违反了加利福尼亚的一些条款,因此提出,该县签订的衍生工具合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要求美林公司赔偿因越权行为而造成的损失。
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SystemRisk)是指:1.因单个公司倒闭、单个市场或结算系统混乱而在整个金融市场产生“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金融机构相继倒闭的情形;2.引发整个市场运行困难的投资者“信心危机”。系统风险包括因单个公司或单个市场的波动触发连片或整个市场崩溃的风险。
对于系统风险来说,场外衍生工具市场是监管的重点。一些金融或证券业务集中在少数金融机构手中,并用以进行非对冲的投机活动。如果一家大公司倒闭,这将成为系统风险所带来的“多米诺骨牌效应”的潜在根源。因市场或交易大量亏损而引起全球交易对手违约的风险已不仅仅是一种潜在的可能了。由于这个市场上机构之间的责任相互交叉,并与现货市场相联系,因此加剧了这种风险。
随着经济改革向纵深发展,近年来证券公司民营化力度在逐步加大,一批有实力的民营企业纷纷成为证券公司的股东,甚至大股东。民营企业进人证券行业,通过参股甚或错综复杂的股权设置从而完全影响证券公司经营管理,其动机有着更深层次的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证券市场规模将越来越大,国内券商将面临巨大的市场机遇。证券业又是一个竞争非常激烈的行业,市场的集中度有不断提高的趋势,中小券商要生存发展,必须做大做强。最近两年来,由于市场行情低迷,证券行业持续全行业亏损,使得证券公司经营异常困难。为解决生存问题,增资扩股被摆在了第一重要位置。而一些民营企业经过多年的实业或者证券投资的经营,如今已经到了一个十字路口,其各种资源的整合需要一个资本运作平台,业务的超常规扩张急需融资平台的支持。同时一些采取私募基金方式运作成功的企业也要洗脚上岸”。在这种双方各有需要的基础上,双方联姻水到渠成。
二、证券公司民营化中的股东层面的问题
多种股权成分的并存对证券公司的经营发展无疑是有益的。然而,2003年以来,相当多的民营化证券公司,比如民生证券、富友证券、亚洲证券等都不约而同地出了问题,引来国家有关监管机构的介人。这些证券公司的问题几乎都是由股东层面开始,最终影响到公司的正常运作,许多甚至发生违规、违法行为,导致公检法的深度介人。
归纳起来,这些证券公司在股东层面出现的问题主要有:
1、股东出资不实。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方一式:①利用经营上相关联的便利,将证券公司的关联子公司的资金作为股权受让金或资本金,成为新股东,实际上己方一分钱都没有出;②利用从证券公司协议借款方式获得资金,向其投资,成为股东。实际形成以证券公司自身的资金成为其股东,并分享权益的“空手道”股东:③注册资金未实际到位或涉及股东主体资格间题,形成所谓名义持股。之所以会出现出资不实,在一定程度上证券公司要负重要的责任,证券公司为了拿到综合牌照,以方便开展其他多种业务,在市场低迷,各种机构对参股证券公司抱有审慎态度,为达到增资扩股的目标而采取的一种权益之计。这种情况在中国的证券公司极为普遍,已成为公开的秘密。这样一来,实际出资股东与名义出资股东必然有矛盾,如果名义出资股东不谋求其他利益,或者这些股东没有被个别实际出资股东利用来达到某种默契,那么可能不会有太多的问题。但实际情况则恰恰相反。
2、部分股东人股证券公司,本身就是抱着短期极度逐利的目的。它们通过出资成为大股东,甚至通过联合持股控制证券公司,改组董事会,新聘己方可以控制的经营班子,在经营上为己方利益极度冒险,不惜违规违法。主要表现在:①采取各种方式抽逃出资,比如采取以自己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作为质押、证券公司担保的方式向银行贷款,到期不还后把股权证书退还证券公司,从而达到变相抽逃出资的目的;②利用控制证券公司经营管理的便利条件为己方牟利,比如以己方下属公司的名义与证券公司签订理财合同,签订对证券公司条件苛刻的协议,让证券公司承担超出市场行规的风险;③利用有利条件控制证券公司的营业部、甚至部分重要的业务部门职位,为己方牟利。例如:引人机构从事三方监管的业务,然后违背正常的监管程序通过营业部、某些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划走资金,证券公司承担巨大风险;或者通过业务部门从事风险极大的接盘业务等等。其目的只有一个,最大限度地转嫁己方风险,从而套现获利。
3、在当前资本市场扑朔迷离的股权结构下,为规避国家政策限制,几方联合出资控股证券公司,或者一方实际出资而借壳利用别的公司名义参股。后来出于利益分配不均或者名义出资股东出于巨大利益诱惑而欲反客为主,终招致股东之间纷争不断。
目前的制度设计是规定单个股东的最高允许持股比例,以求通过股权分散来避免公司遭受操纵。然而,许多的民营企业还是暗渡陈仓”,其名义持有股权比例可以达到相对控股甚至绝对控股的程度,远远超过了中国证监会关于“单个股东直接或者间接向证券公司投资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该证券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的规定。
对于目前这些已经发生的证券公司股东层面问题,原本薄弱的公司治理束手无策。民营企业和民营资本良芳不齐,单靠自律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这一系列的股东层面问题曝光后,民营金融机构让老百姓愈加难以放心,其发展步伐也将愈加迟缓。纵观我国现行的对证券经营机构监管,其薄弱之处在于其针对的是国有控制的证券经营机构,而对民营控制的则缺乏有约束力的监管手段,难以采取有针对性的具体措施,甚至在问题出现之后也难以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缺乏系统成型的应急措施。国有控制的证券经营机构,其股东较少会发生掏空公司或资金抽逃的行为。即便发生,由于有国家信用作担保,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弥补,其对外界的影响会有限得多,而民营化后的则完全不同。因为证券公司更多是依赖信用生存,当其出现股东层面矛盾恶化、发生资金变相抽逃或者极度违规违法后,轻者将会导致证券经营机构信誉严重受损,重者可能发生局部地区的金融风波,在证券公司民营化发展刚刚起步的阶段,出现这样的信任危机,显然是不允许的。
随着民营资本对金融行业的渗透,金融监管的手段和政策面临调整的需要。目前我国对金融机构高管监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以及《金融违法处罚办法》等相关法规,这些法规主要体现了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核、取消,而对高管人员日常经营行为的监管规定少,且相当模糊,难以操作。在日常监管中,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多,对任职期问经营行为监管的少;对金融机构经营行为监管的多,对高管人员监管的少;在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上,处罚机构的多,处理高管人员的少。而且现行法规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防范的可操作性差,只能依据金融机构的组织考察材料进行认定,即使到被审查高管人员单位进行考察,也难以在短期内作出全面评定,且审核任职资格有规定期限,这就使监管部门对高管人员道德风险无法查实。
民营资本发展到一定程度后,通过产业资本的积累向金融行业渗透,是正常的。但对此资本转型采取什么样的手段,是民营企业家需要考虑,更是监管部门急需考虑并且采取具体措施的问题。民营资本渗人证券行业,其要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公众信用利益不能改变,民营资本不能短视,更不能够为了一时之利挺而走险。
现阶段证券公司面临多层面金融风险,由股东层面问题导致的内部治理风险就是其中之一。同一般由风险控制薄弱所产生的风险不同,公司治理的薄弱更多地会导致公司高管人员的过度冒险与违规操作。
三、防范措施
为防范证券公司民营化进程中所面临的股东层面风险,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严格审核证券公司的有关股权转让、增资扩股申报。对被转让方、新增股东的主体资格要有较高标准的要求,比如其成立年限要求、以往的市场信誉、知名度、以往守法经营情况等。证券公司是靠信用经营的,其对国家经济的影响是全面的,其触角已经深人到了许多的社会家庭之中,牵一发而动全身,宁可要求严格有余,而不可过于宽松。
2、强化证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在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之间的权限与职责的基础上,要加强监事会职权的落实。可聘请由证管部门推荐的监管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监管骨干担任监事会主席,代表股东单位、政府监管部门行使日常监管职责。另一方面也要强化经营班子的职责,以避免证券公司日常运作过多受股东层面的干预。
公司的内部控制必须合理调节一致性与有效性的关系。虽然有效性关系到公司的利益,是公司追求的目标。但是,公司在追求有效性的同时,必须充分重视内部控制的一致性。因此,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系统应该相互协调,既要发挥内部控制系统的制约作用,又要重视内部控制的协调机制,发挥内部控制的整体功能。公司在管理内部控制时,要把握好控制的度,过宽了达不到控制的目的,过严了影响职工积极性的发挥。
二、我国证券公司内控合规性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证券公司的内部控制体系在设计上都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了我国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达到了内部控制合规性的第一个要求。但是,很多证券公司都没有达到内部控制合规性的第二个要求,即有效性的要求。很多证券公司在内部控制制度上流于形式,缺少实际意义,如一些公司的制度是为了应付国家监管部门的检查,或者用于约束一般职工,但是这些制度都忽视了对公司高级管理层的监管。以下为我国证券公司内控合规性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证券制度不完善
在证券交易中,一些证券公司多次违规,给证券市场的诚信、有序运行带来了负面影响。我国证券行业处于转型期,证券制度的缺失使得我国证券公司违规的成本很低,没有严格的抑制违规的外部制度,在这样的环境中,证券公司很容易掉以轻心,在交易中进行违规操作。
(二)缺少证券制度实施保障体系
在我国一些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制度非常完善,但是还是会出现公司被关闭的现象。这是因为在我国没有要求证券公司执行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国家没有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这造成了许多公司把内部控制做成表面文章,而在公司运营中,为了追逐利益,进行大量违法违规操作。
(三)内部控制的实施主体不明确
要想发挥内部控制的重要作用,公司必须组织公司的精英进入公司的内部控制部门。但是,很多公司在组建内部控制人员队伍时,不注意选用专业的工作人员,对工作人员的要求很低。工作人员对公司业务特点了解不够,设置的内部控制体系对所有公司都通用。
(四)证券公司没有树立风险意识,没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风险预警机制在现代公司的发展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便于公司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但是我国的一些证券公司却没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公司在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得不到及时的解决,进而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三、促进我国证券公司内部控制合规性的建议
针对我国证券公司在内部控制中出现的种种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解决。
(一)建立健全我国证券行业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体系
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很大,市场瞬息万变。我国应该根据我国证券行业的发展特点,并吸收国外证券市场建设的经验,建立健全我国证券行业内部控制的法律法规体系,为证券行业内部控制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环境,促进证券行业的公平、有序、良性发展。
(二)加强对企业内部控制实施的监管,建立奖惩机制
为强化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国家和企业都必须加强对内部控制实施的监管,激励企业严格执行内部控制,让企业的内部控制真正的落实到公司的运行中。国家应该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公司也应该加强对自身的监管,组建监管机构。我国已颁布了《证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诚信经营承诺书》,建立了高管人员诚信档案,规定高管人员持续追究责任。
(三)提高内部控制从业人员的素质,明确内部控制体系的实施主体
我国证券企业应该建立证券企业内部控制执行委员会,该委员会主要负责安排内部控制的实施细节,并任命各项责任人,由责任人定期向委员会汇报内部控制的各项工作进展。同时,提高对内部控制从业人员的要求,提高内部控制人员的专业素质,同时加强内部控制职工与风险管理职工的沟通、学习,及时发现内控执行中的问题,并快速解决,确保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建立证券公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机制
金融市场变动很大,往往面临着高于其他行业的风险。证券公司应该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引进风险管理机制,提高公司应对市场变化的能力。我国证券公司应该建立将风险管理贯穿到公司的各项业务与管理中,建立严格的事前风险控制机制、事中风险控制机制、事后风险控制机制。公司内部还要建立完善的风险指标体系,建立公司风险信息平台与风险信息传导机制。同时,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尽力避免重大风险事件的发生。证券公司应该根据公司经营环境、业务流程、监管要求的变化,不断改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结合起来一定会大力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促进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
四、结语
关键词:私募股权基金;股权直接投资;盈利模式
1私募股权基金简介
私募股权基金(PrivateEquityFund,以下简称PE)包括了:发展资本(DevelopmentFinance)、夹层资本(MezzanineFinance)、管理层收购或杠杆收购(MBO\LBO)、重组(Restructuring)和合伙制投资基金(PEIP)等。
PE是相对于纯粹通过股市买卖上市股票赚取价差的上市股权基金的概念。早期的PE只投资于未上市公司股票,其后逐渐延伸到包括透过私下交易方式购买上市股票的投资行为,有些PE甚至也经由股市买进上市股票作为并购投资的部分手段。由于国外PE一般采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基金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投资人作为有限合伙人。在这种有限合伙的形式下,其股权是不公开交易的。
PE的其他翻译还有私募资本投资、产业投资基金、股权私募融资、股权直接投资等。私募股权投资的特点为:
(1)通过自己的管理和控制使得所投资的公司增值,是相对长期的投资,是实质性的增值,而非证券投资的纯粹的资本运作。
(2)资金来源广泛,如富有的个人、风险基金、杠杆收购基金、战略投资者、养老基金、保险公司等。有低利率的资金来源,得益于财务杠杆,一方面可以以小搏大,另一方面可以提高资本报酬率。
(3)投资回报率高,PE获取回报的方式主要有三种:公开发行上市、售出或购并。根据汤姆逊金融服务公司(ThomasFinancial)的统计,截至2006年6月,相比标普500指数6.6%的年回报率,私募股权投资的年回报率高达22.5%;过去10年,两者年回报率之比是6.6%对11.4%。
2股权直接投资意义重大
2.1创新才露“尖尖角”
50家证券公司2006年报显示,2006年实现净利润高达180.53亿元。但是亮丽的成绩却掩盖不住严峻的现实:证券公司整体并未摆脱靠行情吃饭的宿命,尤其是小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成为其脱贫的唯一法宝。年报分类数据显示,50家证券公司经纪、自营两项收入合计318.39亿元,占总收入的75%。证券公司的创新业务虽有发展,但对总利润贡献仍微乎其微。从2004年8月证监会正式启动创新类试点证券公司以来,虽然创新类证券公司数量已经增加至19家,但证券公司的创新业务仍主要集中在集合理财、权证创设及资产证券化等方面。
由于已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的证券公司数量有限,权证创设也是在配合股权分置改革的阶段性产物,只有集合理财开展的规模比较大。不过,集合理财虽然属于创新业务,但其与以前的委托理财有些相似。如果在市场行情出现巨大波动时控制不善,不仅不能盈利,反而会导致损失。
统计显示,除中信证券外的18家创新类证券公司新兴的受托资产管理业务2006年共实现收入8亿元,仅占总收入的2.5%。不过,包括权证创设收入的投资收益一项达到35亿元,虽然仅占8.3%,但同比却增长了133%。另外,18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在财务顾问、股改和研究所等其他业务上也收入了24亿元,占营业收入的7.5%。因此,进一步加大业务创新、建立多元化、稳定的盈利模式,是证券公司面临的紧迫任务。
2.2股权直接投资深具影响
股权直接投资是眼下繁荣的中国证券市场盛宴中的顶级盛宴。监管层将在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的前提下,支持证券公司进行产品、服务和组织创新,并将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司开展融资融券、直接投资等业务的个案试点。
伴随着新的《证券法》、《公司法》和《合伙企业法》的出台,PE的设立已经有法可依。在税收方面,修订后的《合伙企业法》已经明确了合伙企业的征税原则,即合伙企业的所得税按照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的原则,这就避免了双重征税,有利于促进PE的发展。
股权直接投资可以为证券公司开辟新的盈利模式,有利于发展与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也是投资银行本质的回归。证券公司现在需要抓住机遇加快创新,做大做强。尤其是面对国外投行的大举进入,要尽快打造出能与国际投行相抗衡的本土证券公司。否则,就会沦落成像我国台湾、香港市场那样,成为外国投行的“天下”。
外资投行主要利润来源中,承销费仅占一小部分比例,大部分的收入来自股权的投资收益,如高盛60%的收益都来自于此。以高盛、美林等为代表的国际投行在中国伺机而动,参与了许多PRE-IPO的投资,收益丰厚。放开股权直接投资后,国内证券公司将同国外投行一起分享股权投资的高溢价收益。
证券公司从事股权直接投资有利于取得参与非上市企业公开发行股票的承销权,可以给公司有关部门创造更多的业务机会。通过投资国有企业和其他行业各个成长阶段的企业,有利于加快行业兼并收购的整合进程,有助于推动国内的一大批新兴跨国企业的崛起和全球扩张;此外,可以加快国有企业股权结构的改革和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打破国内的传统国企垄断、行政垄断,并成为中国整体市场经济转轨和深化改革的重要外力。
3两种模式之比较
中信证券在2007年1月24日公告,宣布董事会通过议案将与胜达国际集团(SICO)合资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主要投资于境内拟上市公司的股权。双方合资的承诺资金额不超过10亿元人民币,各方将出资5亿元人民币,各占50%比例。国泰君安、申银万国、招商证券、国金证券、广大证券、东方证券等多家证券公司都在积极备战股权直接投资,筹备各自的方案。
各家证券公司拟定的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将股权直接投资业务并入证券公司的业务体系,成为后者的一个组成部分。证券公司是直接投资业务的主体,既可以直接运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开展业务,更可以专项资产管理形式募集资金,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二是证券公司设立专门的机构,通过子公司来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如中信、招商、光大等。
两种模式的比较:
2007年1月底,证监会证券公司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直接投资监管法规已经下发到各交易所和几大证券公司处征求意见,创新类证券公司股权直接投资试点有望获批。证券公司的资本金规模和风险控制能力是此次证监会遴选试点的主要标准,中金、中信和中银是最有希望获得首批试点资格的三家证券公司。
4未雨绸缪迎接证券市场的盛宴
从国外专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公司和投资银行运作PE的经验来看,股权直接投资对人才和制度的要求极高。中国PE还面临着外汇管制、贷款、人才等方面的诸多限制。中国PE品牌的法律地位、与社会各阶层的连接、与银行的关系都很脆弱。目前证券公司开展股权直接投资业务急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
4.1澄清观念
股权投资基金不受金融法规和条例的监管,只受民法和一般企业法规的监管。根据美国的经验,美国对PE没有特殊的监管,PE是在相关法律的豁免条款下生存的。监管部门监管的是各种投资于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主体,如果投资的行为主体是银行,则受银监会的监管;如果是保险资金,受保险监管部门监管。所以中国对股权直接投资的监管也应当效仿国外,不必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而只需明确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各自的监管内容。
4.2加快人才储备
人力资本是PE的制胜法宝。该行业对人才的要求非常高,需要思路敏捷,能够迅速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定,如很快对交易的结构做出评价和判断,具备非常强的人际交往能力。该类人士需要兼具投资银行、法律和金融财务等方方面面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而国内证券公司人力资本滞后,缺乏这类专业人才,因此加大内部培训和外部引进需齐头并进。
4.3严格风险防范
证券公司从事股权直接投资极易导致利益冲突、风险失控。所以证券公司需要建立严格的内控制度,各部门间设立严格的防火墙,防止利用内部信息为己牟利。自有资金的投入,一旦失误,将造成严重的损失,所以证券公司应当借鉴国外PE的成熟经验,熟悉PE的运行机制和原理,形成一套独特的项目筛选、价值评估、企业管理与控制的运作流程和制度体系,建立全面的风险控制制度。另外可以考虑引进国际知名的PE和投行,进行合资,共同开拓国内市场。
4.4放宽资金限制
流动性过剩是目前国内突出的问题,因此发展股权直接投资应主要用好国内资金,目前政策性银行、证券公司、社保基金、保险公司和邮政投资PE已经先后个案获批,今后应当从法律上放宽限制,允许更多的机构投资者涉足该领域。
国内融资体制改革的滞后,借贷市场基础薄弱,缺少债务融资渠道的支持使得国内大型杠杆并购交易稀少。债务融资对并购交易举足轻重,因为在杠杆并购中,并购方通过债务融资增加股本投入。债务是以被收购企业能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做抵押,发达市场中,债务总额一般为投资者自有资金的三倍,由各商业金融机构提供融资。但国内贷款机构不愿意向无法提供大量实物担保的债务人提供贷款,中国破产法滞后是一个制约因素。因此,加快相关法律建设,银行逐步建立项目融资和评估体系的建设刻不容缓。
4.5品牌的长期树立
私募股权投资吸引众多资金的秘方是良好的业绩和知名的品牌,只有经过历练的国际知名投行和私募股权投资公司才会振臂一挥,应者云集。国内证券公司最初开展股权直接投资可能会出现募集资金达不到预期规模的情况,而只能依靠自有资本运作,但证券公司本身的资金实力又有限。所以,如何在短期内塑造自身的金字招牌是证券公司面临的紧迫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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