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2 14:48: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知识产权保护概述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2-180-02
一、导语
数字图书馆作为现代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新产物,在网络时代能有效提升图书资源的共享程度,为知识的传播普及做出重要贡献,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己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一方而,数字图书馆利用现代网络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给读者的阅读获取提供了绝对便利,使读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可以通过网络获取自己所需的信息。另一方而,关于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己成为数字图书馆建设中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发展。所以,在数字图书馆的建设过程中,相关建设人员需要将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重视起来,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问题,促进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发展。
二、数字图书馆及其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概述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发展,必须要充分做好图书馆数据库的开发利用工作,只有将数据内容进行全而扩充,保证图书馆数据库中数据的充实,才能真正为实现数字图书馆打好数据基础。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建设工作与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发展是息息相关的。所以,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必须做好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数据库的良好发展,为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做好基础保障。
目前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学术界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针对此问题形成的看法还存在差异,主要包含以下几种不同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一些专家学者认为要对我国的数据库知识产权进行全而保护,鉴于我国文献资料的数量巨大,做好文献资料的数据保护工作对于提高我国信息资料的安全有显著作用。还有一些专家学者认为,对数据库知识进行产权保护政策落实的同时,重点加强原创知识的产权保护,对一些非原创的内容可以根据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进行简单管理,以加强数据库知识的共享程度,提升数据库知识的质量。此外,还有人认为在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可以将原有相关制度规定结合起来,从而创建一种新的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不论对数据库知识产权采取何种保护模式,都需要相关管理人员认识管理难度,利用好保护技术对数据库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三、建立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概述
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飞速发展给图书馆资料的充分共享提供了便利,使社会全而进入信息爆炸时代,通过对电子图书馆数据库的细致研究,能对图书馆内容中所包含的重要信息进行全而掌控,有利于电子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当前,数字图书馆数据库作为信息发展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组成部分,对于国家的经济建设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信息支撑。所以,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认识到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社会各方而的力量要团结协作,形成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氛围。
当前,我国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给我国数据库产业的快速发展造成了一定影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数据库信息资料的重要性将进一步突显,与国家和社会的经济发展联系必将更加紧密。虽然我国在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中已经取得了部分成绩,但与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异。目前,美国已经开始着手进行图书馆数据库的保护工作,并在进一步收集整理其他重点图书馆的数据库资料,在此背景下,美国利用白身发展的优势,全力推进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我国作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重要成员,如果相关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进行全而落实,必将给我国造成深刻影响。
所以,从多方而因素考虑,我国应该尽快建立健全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对我国信息资料进行产权保护,为我国在信息时代的发展打好基础。
四、当前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数据库版权保护的局限性
我国数字图书馆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版权法,但在实际情况中,版权法对于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还存在较大的局限性,影响了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根据版权法的具体要求,只有原创内容才能受到版权法的保护,造成大量具有实用价值的数据库,因为内容上不具有原创性而得不到版权法的保护。更重要的一点是,版权法对于数据库产权的保护,仅仅是对其数据结构的保护,并不是对数据库的具体存储内容进行保护,而数据库的具体存储内容才是数据库的价值所在,没有对数据库的核心内容进行保护,仅仅对数据库框架进行保护是没有意义的。
(二)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知识产权进行保护
目前,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知识产权进行保护已经成为非原创数据库的重要保护手段之一,被很多国家所采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贯彻公平、公正竞争的理念,通过种种制约手段,对恶性竞争进行制约,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了数据库知识产权的完整。不论是原创性数据库知识还是非原创性数据库知识,都凝结了主创人员的在资料收集、资料编排整理过程中的劳动智慧,应当给予保护,保护主创人员的利益不受侵犯。
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还存在一定缺陷,当数据库知识不被用来进行竞争时,就无法使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数据库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而且,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保护数据库知识产权的过程中,并没有确定的标准和严格的规定,保护执法过程中人为因素较大,给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带来困难。
(三)数据库知识产权的其他保护
除了在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中利用版权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合同保护也是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有效手段,在数据库没有得到前两种法规的保护时,合同保护法就成为保护数据库知识产权的重要手段。但是,采用合同保护法对数据库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发挥空间大,当数据库知识产权受到侵害时维权困难。而在数据库的知识产权保护中过分使用一些技术措施,会大大降低数据库的共享程度,失去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意义。
五、加强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些建议措施
(一)尽快加强立法
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没有一项成型的法律条文可以依靠,这样给给数据库保护带来了困难。所以,我国要从白身实际出发,尽快完成数据库保护的立法工作,以保证在未来数据库的保护实施过程中,有相关法律对数据库保护进行指导。此外,还要重点关注国外的数据库保护法律条文的建设实施,弥补我国数据库保护法律条文建设中的不足。
(二)加强道德建设
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全民参与,只有将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进行全而普及,进一步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到数据库保护中,才能真正将数据库知识产权的保护落到实处。加强道德建设,是对法律条文的重要补充,数字图书馆可在数据库知识建立过程中,加大宣传力度,引导民众加深对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通过法律建设和道德建设,把数据库知识产权保护落到实处。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G250文献标识码: A
一、知识产权和数字图书馆的概述与关联
.知识产权对数字图书馆的影响有正反两面,不但只是对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有促进作用,也有对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有压制效果。同样的,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有推动与制约两个方面的影响。所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和数字图书馆建设密不可分。以下就来探讨两者之间的关联。
1、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相互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和完善。为了保证作品原创者的权益,数字图书馆也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了相应的措施,例如数字图书馆建立了目次库、文摘库等对象数据和元数据对数字图书馆里的信息做了明确的知识版权分类和详细说明,为作品原创者的智力和精神劳动成果、权益提供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的迫切需求促进了数字图书馆的改革和完善发展,同时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善让版权持有人敢于将作品交给数字图书馆,让数字图书馆在知识来源方面进一步扩大,为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提供基础条件。.
2、知识产权保护与数字图书馆建设的相互制约
知识、信息在数字图书馆里的流通、共享过程中往往会被修改或者复制,为了确保创造者的精神劳动成果和权力,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都做了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明文规定,为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保护,例如《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和我国版权局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都对电子化的知识产权提供了硬性的保护,明文规定了通过翻拍复制等手段把电子化的知识进行制定的行为属于知识产权侵犯行为,把产权保护法的保护范围扩展到电子知识方面上。知识产权的法律手段的保护让原创作品有了实质性保障,但知识产权的保护却抑制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原创作品的对外共享、交流都需要等价的劳动资源交换,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通过数字图书馆浏览知识的选择,同时还增加了数字图书馆的发展成本,很多数字图书馆都会选择一些不存在版权问题的作品,例如电子期刊、一些古代书籍等。
二、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1、知识产权保护在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发展过程
知识产权保护从以前的不被重视到逐渐走到人们的视线中,越来越多人开始看重对智力劳动成果的保护,根据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论文的调查显示,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论文在文献中的比例由2000年的1.36%发展到2009年的3.32%。目前的相关法律都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了明确的措施,对知识产权中的修改权、效益权、发表权作出了明文规定,为版权拥有者的个人权益作出了保障。知识产权保护在一方面对促进精神文明还有智力成果的创造,但是另一方面却又在实际的社会应用中产生了限制,如果知识版权的永久独专性继续存在,那它对于社会文明的进步显然是无利的,所以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根据知识的社会需求的发展,做出相应的调整。数字图书馆打破了传统的图书馆的运行方式,运用现代的科学技术作为载体和渠道进行信息储存、存档,为社会科研和教学提供帮助。
2、数字图书馆建设中还存在的知识产权问题
数字图书馆在建设过程中进行网络传输、文献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利用和开发数据等环节中都存在一些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2.1在进行网络传输的环节上,网络传输就是指把信息通过网络信息流通的方法进行共享的过程,网络传输是数字图书馆对外进行开发的主要方法,但目前对于网络传输的信息是属于传播行为还是知识产权行为还不是很清楚。
2.2在把文献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的环节上,把文献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是生态图书馆建设过程中的第一步,也是涉及知识产权保护比较多的一个环节,数字图书馆和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矛盾体,目前就存在把馆藏的文献知识资源进行数字模式的转变,并且通过电子产品进行传播的过程是否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现在对这个问题是争论不休,社会各界人士各持己见。
2.3在利用和开发数据库环节上,数据库就是一个虚拟的信息聚集空间,数据库通过内部系统对信息进行处理然后传输出去,数据库的开发必须拥有版权人的允许。
3、我国目前对知识产权采取的保护方法
数字图书馆在国际舞台上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同的国家都根据自身的条件还有实际情况制定了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有些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在实践应用上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例如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是国家公认的先进。我国的知识产权在图书馆建设中进行保护上要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多学习西方先进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法。三、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3.1积极宣传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
思想是问题的根源,也是行动的支配点,所以要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思想的教育,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在思想上的教育对象有立法人员、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读者、作品原创者四个群体。让他们充分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1)对于立法人员的思想教育,立法为知识产权保护提供法律保护,所以一定要在思想上引起对知识产权立法的重视,以促进知识产权保护法的建立、完善;(2)对于数字图书馆工作人员的思想教育,数字图书馆作为信息流通的一个中介平台,要提高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认识,确保在平常的数字图书馆信息采取、流通等过程中保证合法,保证信息在数字化流通中的知识产权保护;(3)对于读者的思想教育,读者是数字化信息阅览的人员,可以利用数字图书馆的信息流通为主要渠道,平常对读者进行宣传工作提高他们对正版的认识,从而阻断盗版信息的流通渠道;(4)对于作品原创者的思想教育,首先培养原创者在思想上重视自我保护意识,要有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对自己的作品要做好保护措施,不能随便到网络上。
3.2在数字图书馆建设过程中完善相关程序
数字图书馆是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法律实行的参与者,要尽量发挥数字图书馆在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作用,首先数字图书馆要主动与出版社合作并取得数字化的授权,特别是在文献资源进行数字模式转变的环节上,出版社都拥有很多文献资源的版权和作品原创者的资料,数字图书馆直接和出版社合作就可以省掉中间搜寻原创者的难度,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利用出版社的反馈信息对知识的更新及时了解;其次,数字图书馆要建立、完善著作权管理机制,对著作权人进行付费和授权等工作,再者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力度,数字图书馆作为一个数字化信息交流的平台,有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警示的义务,一旦读者对原创作品有复杂、修改等侵权行为时要对读者进行及时的警示工作,有对信息进行掌控的能力,要保证数字图书馆内的信息不被偷取。对本馆自己建设的特色数据库在各图书馆交流共享中制定相关的版权协议,同时要加大技术方面的投入,做好对数字图书馆内的数据保护,防止在网络环境下被篡改、盗取等。
3.3国家要在法律方面给予全面的支持
国家法律是保护知识产权最有力的保护渠道,也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硬性条件,国家的立法上必须要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加以重视,让知识产权保护上做到有法可依。首先国家立法前要根据我国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实际问题出发,要以社会调查实践作为了解问题的主要手段,不能生搬硬套;在法律实行后要定期或者不定期对社会的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实地了解。
三、小结
综上所述;数字图书馆建设中存在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现在和历史发展遗留下来的问题,本文从知识资源转变为数字模式、进行网络传输、利用和开发数据四个方面对问题进行了剖析,并且在立法、数字图书馆建设、相关人员的思想教育三方面做出了建议。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知识产权保护还需要社会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陈益君,吕慧平.数字图书馆建设中的若干知识产权问题探讨[J].图书情报工作,2005,49(2):130-135.
关键词 情景剧 知识产权法 教学 经济
第十一次G20峰会于杭州举办,其中构建创新被纳入此次峰会主题中,成为峰会主题重要的一部分。会议中商讨应对全球经济形势不稳问题的解决措施,提出构建创新必要性,指出创新将为未来经济形势铺设新的道路成为经济增长的内在动力。在国家加重对创新关注的力度,全民增强创新意识及逐渐提升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背景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正逐年提升,由于知识产权法发展较晚,加之法律条款枯燥难懂的背景下,学生在学习知识产权法时较学习其他法律难度增加。为使学生高效掌握知识产权法,熟练掌握知识产权法中的相关条款,培养社会所需人才,知识产权法教学应在原有模式下进行调整,情景剧拥有自身独特的魅力,将其融入知识产权法教学已成为形势需要。而这将对知识产权法教学效果的提升产生积极意义。
一、情景剧与知识产权法概述
情景剧概述:
第一,情景剧的定义。情景剧,因喜剧成分支撑起整部情景剧,故情景剧也有情景喜剧的叫法,发源于美国,情景剧是美国本土剧,因剧情主要以喜剧形式展现,故情景剧又为情景喜剧。情景剧在内容的划分上归属于喜剧。情景剧在剧集的设定上强调单集的独立性;情景剧的单集演出时长较目前流行的电视连续剧单集播出时长偏短;情景剧在实际的排演过程中,不需繁多的场景变化及镜头调度;情景剧在筹建全过程消耗资金较低;情景剧不强调大规模的人员阵势;实际操作性较强。
第二,情景剧对知识产权法教学的意义。情景剧结合自身喜剧性、单集独立、展演时间短、场景需求少、资金投入少、可操作性强的优点,融入知识产权法的实际教学中,架起知识产权法实际教学中教师传授知识与学生吸纳知识融会贯通的桥梁,承载着知识产权法的全部内容,担当起引领学生摆脱学习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法畏惧的心理,坚定愉悦地推开知识产权法这扇曾经紧闭的铁门,迈入其中继而自由奔跑的任务。意义在于使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变得生动、趣味性增强、调动起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增强教学中学生的参与性互动性,鼓励创造性思维培养,合作意识及强大自我的观念养成。促进知识产权法实际教学工作效率不断提升。
二、情景剧在教学中的运用
(一)情景剧的教学设置
1.情景剧孵化期的主题筛选。情景剧虽较电影、电视剧的单集展演时间短,但在排演上仍需严格遵照相关流程,确保情景剧最终完美呈现。首先应该关注情景剧主题的选择。在选择中应清晰情景剧要对知识产权法的哪部分进行阐释,目的性明确,避免学生对于情景剧的展示内容,不能清晰理解,不知所云何物的情况发生。像学生可以效仿世界名剧《莎士比亚四大喜剧》对主题进行探究,也可以通过上网搜索电影主题的方式对情景剧的主题进行理解,像爱情主题、探险主题等学生都可进行选择。且注意,学生需培养观察能力,用眼睛发现身边具有意义贴近生活新颖的主题。
2.情景剧孵化期的剧本编写。剧本就像人的脊梁支撑起整部情景剧,可见剧本在情景剧排演中所占位置之高地位之重。对于非专业剧作创作人员的法学学生,在实际编写中,不仅要反复梳理知识产权法中的知识点,还要灵活运用其他法律法规的知识点,融汇其中。应该结合学生编写为主,教师编写为辅的编写模式。教师在起到监督作用的同时也保证了剧本的质量,为最终完美呈现打下基础。
3.排演阶段。排演阶段是将纸上内容孵化成型的一个重要步骤,此阶段如果控制不好直接影响到情景剧最终的呈现工作,学生在大学阶段课业较重,所以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工作效率就非常关键。所以前期角色的分配,时间的控制,剧中情节的把握都应关注。在学生角色分配,实际分工上可以考虑到学生自身的特点,比如记忆力较强的同学可以承担台词较多的角色,可以把颜值担当的角色分配给外观形象较好的同学。
4.成果展示展演后进行知识梳理。情景剧展演阶段也是情景剧的最后阶段,所有付出都将在此时进行成果验收,也是体现情景剧自身价值、魅力的时刻。在同学与教师欣赏情景剧的同时,教师要对情景剧阐释知识产权法时对知识点进行再次梳理,强化学生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同时对情景剧展现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点评与指导,在指导梳理知识时要以鼓励培养学生喜爱情景剧,激发学生对情景剧的创作热情为原则增加学生对知识产权法的喜爱度。培养学生在编写剧本时,从知识产权法角度考虑情景剧中情节设置的习惯。使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在运用情景剧这一教学工具后效率有所提升。
(二)通过情景剧中知识产权法与其他法律的交集对知识产权法进行解读
1.知识产权法与企业法相互影响。知识产权法是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所有者的利益不受侵害而制定的,保护专利所有者企业法人的经济利益不受侵害,而企业法在制定之初也明确制定出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条款,保护企业的持久经济利益不受侵害,相互影响相互制约中,逐渐完善,保护专利持有者、企业法人等专利受益者的经济利益。
2.知识产权法与合同法的交集。合同法中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部分相关条款正逐渐完善。在国际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合同法中针对贸易平行进口问题,增设了部分条款,对相关行为进行约束限制。在全球知识产权保护的大环境下,将对知识产权做出更细致的保护。合同法中有关知识产权保护内容的法律条款,在对知识产权法起到补充的同时,也体现了法律的威严性,更加明晰的界定知识产权保护中侵权行为的有无。在知识产权保护中发挥法律应有的作用。
3.知识产权法与保险法的交集。在经济高效全球化的基点上,人们对于无形的、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逐渐提升,国家逐渐意识到对保险法的进一步完善将有利于社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保险法逐步完善专利保险内容,增设相关条款,在知识产权法与保险法的双重保护下知识产权得到有效保护。
4.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的交集。知识产权法对专利的归属权问题有相关界定,并执行保护、监管、控制等法律职责以求在促进社会稳定的同时,鼓励创新思维,鼓励现阶段自主创新发表专利,提升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全球经济联动下的经济增长,经济法是以宏观经济的角度对国家实际经济活动进行调控,力求经济在健康平稳的状态下增长,只有拥有核心知识产权才能在持续经济竞争中立于不败境地,在解决知识产权涉及财产、经济利益的领域站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保障国家经济健康增长的宏观调控角度下进行干预。两者互相影响,互相保护。
三、结语
本文对情景剧运用于知识产权法教学进行了研究。通过情景剧的有趣性、喜感性等特点将情景剧应用于实际教学,调动学生积极性,通过将知识产权法以情景剧排演的方式阐释,加深同学对知识产权法的理解,拓宽知识面,希冀此文对情景剧应用于实际教学工作有所帮助。
(作者单位为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
参考文献
[关键字] 农业知识产权农业技术专利知识产权战略 法律保护
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解决好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加强农业基础地位,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民以食为天”,以粮食为主导产品的当今世界的竞争,归根结底是科技和经济实力的竞争。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我国农业的发展也应以科技发展为核心,科技的发展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然而,我国的农业基础相当薄弱,农业科技整体水平相对落后,与国外质优价廉的同类产品相比处于劣势地位。因此,加强对我国农业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农业知识产权,一般来说是指人们在农业科技领域就其智力创造成果、特定标记和其他具有商业价值的非物质信息等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具体来说包括:(一)植物新品种权。截至2008年3月31日,农业部受理来自国内外的农业植物新品种权申请累计达4881件,涉及49个属、种,其中大田作物的申请量占总申请量的90%。(二)农业技术专利权(包括生物技术专利权)。农业科技领域可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主要有:农机具和渔机具的发明与改进;肥料和饲料配方、农药和兽药组合物、食品、饮料和调味品的酿造技术可申请为发明专利;培育动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可申请发明专利等。(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商标权(包括原产地域产品标志或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受自然和生态条件的制约,表现出很大的地域性。同一品种的农产品因产地、栽培条件等不同以致品质产生很大差异。同时,由于我国地大物博,名、优、特、稀物种资源丰富,对农产品进行商标保护是合适也是必要的。(四)商业秘密权(包括动植物育种方法、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数据、管理技巧、价格信息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这在我国主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五)农业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 。农业科技人员、农业企业等对其享有著作权的文学艺术作品及计算机软件所享有的权利。(六)其他来自智力活动的权利。
我国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透析上述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我们不难看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在我国的法律保护尚未系统化。目前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不仅散见于《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部分,而且根据对象不同,有《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种子法》、《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处理规定》等专门法律加以规定。在实践上, “西湖龙井”、“绍兴酒”、“天津小站稻”等原产地域产品的保护,是依法保护农业知识产权之典型。尽管如此,自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来,随着农业领域参与国际竞争和合作深度、广度的不断增强,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滞后与农业生产贸易发展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往往不尽如人意。例如福建农大研制成功的菌草伐木栽培食用菌等十几项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成果,只有3项申请了国家专利,12项申请了外国专利。菌草技术已通过各种渠道传到16个国家,目前仅蘑菇一项的全球年产值就达100亿美元,由于专利的地域性,这项发明在别国不受法律保护,被多个国家无偿使用。综观各地实践,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不足之处主要表现在:
第一,从思想上看,我国农业领域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缺失,农业知识产权流失严重。由于长期以来重论文、轻专利、重成果、轻市场观念的影响,农业科研人员对相关农业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淡薄,自主创新数量和质量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农业科研和农业产业严重脱节。让国外很多别有用心之人利用考察交流、技术合作、技术咨询等方式窃取我国的农业技术成果,以致农业知识产权流失严重。
第二,从立法上看,我国农业知识产权的立法状况较为混乱,尚未形成一个良好有序的体系。尽管有前文所述的法律法规保护,但它的规定仅是部分可以被用来保护农业科技成果,如对于农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把“齐云山”酸枣糕申请为注册商标等。从整体上看,我国还没有建立适应全球新形势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涉农产品的很多具体问题也和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有某些不协调之处。和工业技术相比,我国农业专利申请量偏少,这很大原因是立法不健全所造成的。在农业领域,除了植物新品种以外其它方面的规定较为罕见。
第三,从体制上看,农业科研单位和经济组织管理机制不健全。就生物技术而言,现代农业生物技术的研究成果已使作物对于干旱、虫害、盐碱、有毒重金属、疫病的抗性大大提高,而由于职称晋级等体制上的原因,使生物技术研发人急于把技术公开,却没想到去申请专利。国内大多数农业科研单位和经济组织没有专设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也没有制定本单位的知识产权具体管理办法,未设立专项管理基金,缺少相关管理规定和利益分配办法,知识产权工作无从下手。更有甚者,一些本该权属单位的职务科技成果被单位职工据为己有,私自转让。
鉴于以上分析,要抓好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提高我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仅靠现有的法律保护远远不够,结合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特点,必须多层次、多领域地对农业知识产权提供全方面的保护,形成一个良好的系统循环和机制模式。笔者认为,保护农业知识产权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第一,从整体上制定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应当根据我国国情,建立起以植物新品种、农业技术发明创造专利、农产品商标权、地理标志权等为核心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同时中央和地方的步骤协调一致,在行政立法上予以重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含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的科技项目列入各级科技计划。也可以把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成果和地方政绩挂钩,切实加强保护的成效。
第二,加大宣传农业知识产权法律知识的力度。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思想的淡薄是由于不了解所引起的,针对这种情况,可以通过学习培训、普法宣传、政府奖励等方式,向人们宣传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对于人才强国战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科技创新等方面的重要意义。对于农业科技管理干部和农业科技人员,可以组织计划培训,介绍目前的相关法律和申报程序。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是提高农业科研单位、农业科技企业与科技人员,以及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一项重要工作。
第三,完善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立法工作。既要依靠现有的知识产权法和有关专门法律法规加强对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又要建立和完善适应新经济形势的农业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具体包括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及其配套法规,农产品、食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进口技术标准,对动、植物新品种及新组合的保护,与地理标志和民间工艺等相关的规定,以及根据我国实际的承受能力,逐步放开对农业生物技术中转基因技术、基因克隆技术等的保护等等。完善知识产权体系,把知识产权和农工商产业结合,促进农业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四,建立健全农业科研单位和经济组织的运作机制,使农业知识产权工作落到实处。改革把论文成果和职称晋级、工资福利挂钩的制度,完善科技评价指标体系,将科技发明纳入对科研单位和个人的评价衡量标准。科研单位可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管理制度,同时设立专项管理基金,制定专利许可合同管理和开发办法,制定各种奖励措施,调动广大农业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
第五,形成以自主创新产品为基础的农业产业链,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农业产业化发展。国家制定政策扶植以自主创新产品为主的农业企业,在税收、土地承包和进出口等方面给予优惠,打造一批农业龙头企业,对创造性智力成果的研制者和实施转化过程中的有贡献者给予优惠政策,农民也可以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为条件,被企业雇佣,继续在原有的土地耕种,同时倡导科技人员以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入股、参股形式,直接实施新技术开发和生产经营。同时对企业进行监督和科学管理,加大对优势企业技术改造、人才培养的支持,形成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系统,包括政府的产业政策、产业环境、基础研发设施、人力资源等要素,形成这些要素间的良性合作和互动。
除此之外,我们还应该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信息系统数据库,确保信息畅通,避免重复开发。加快农业专利审批速度,缩短周期,减化手续,调整收费,提高审查人员素质,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工作效率,创新审查方法。对长期存在的自有资源进行合理的挖掘、利用和保护。这些资源包括基因资源、民间文学艺术、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中药配方、中医诊断方法、古建筑群落以及特定的生活方式。规范管理农业知识产权知识机构,包括农业专利、商标机构的规范和完善。通过这些途径全方位多管齐下,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定能迎来一个崭新的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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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企业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大学资源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0)05―0114-03
一、概述
20世纪末以来,伴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和商品化市场的高度发达,人类社会已经步入了“知识经济时代”,科技资源作为稀缺的和重要的战略性资源,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竞争的焦点。在这种大背景下,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大力推动形成全球化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试图通过高标准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保持其竞争优势,限制发展中国家的赶超进程,具体体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的签订。TRIPS协议的最终签订,一方面表明了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发达国家在国际规则的制定过程中具有强大的话语权,发展中国家目前尚无法扭转这种现状;另一方面也迫使发展中国家认清了这样一个现实,即只有形成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才能够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赢得主动权。
那么,如何才能够在这种不利的“游戏规则”下形成强大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呢?我们认为,首先要转变一个观念,那就是不能因为“游戏规则”是发达国家所倡导的,就忽视对“游戏规则”的研究和运用。目前,在我国仍然普遍存在着漠视知识产权的现象,无论是科技界,还是企业界,相当普遍地认为知识产权是华而不实的摆设,是锦上添花的物件。
其次,为了在不利的“游戏规则”下形成强大的自主创新能力,除了要熟悉和掌握规则本身以外,还要充分提高科技产出与投入的比率,即提高科技投入的回报率。当前我国对于科学技术的投入主要在高等院校和国有科研院所,如何将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就成为提高科技投入回报率亟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科研成果作为一种重要的无形资产,要对其进行有效的使用和管理,就必须借助知识产权的形式进行,而知识产权的确立、实施和转让等均是以一国的知识产权制度为依据的,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签约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要符合协议规定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要提高我国科研成果的现实转化率,就必然涉及如何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实现科技成果这一无形资产的市场价值最大化的问题。
二、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与探索
(一)清华大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
在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方面,清华大学的基本模式如图1:
清华大学作为国内著名的研究性综合大学,非常重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作用。1997年清华大学校务会正式通过了《清华大学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试行)》,明确了科研人员的职务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及其下属单位所有的原则,并约定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20%至50%用于奖励科研人员和对科技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在体系架构方面,清华的技术转移体系如图2:
通过近些年的摸索,清华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清华控股公司的设立和发展壮大是典型的代表:2003年9月,清华控股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注册成立,主要从事科技成果产业化、高科技企业孵化、技术信息咨询、投资管理、资产运营和资本运作等业务,截至2006年底,清华控股公司的控股企业已经达到33家,涉及信息技术产业、能源环保产业、生命科技产业、科技服务及知识产业等领域,总资产达到280亿元,经营总收入达到213亿元。
对于清华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经验,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第一,知识产权保护在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起到了基础性的作用;第二,将核心的知识资产交由校办企业进行集中经营管理方式能够快速推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的进程;第三,如果能够将技术转移体系中的相关部门进行整合,形成科技成果申报、评估、确权和许可,实施一整套知识产权管理与经营体系,也许会进一步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的效率。
(二)浙江大学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探索
浙江大学作为浙江省最重要的综合性研究大学,一直非常重视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发挥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2004年即颁布了《浙江大学科技成果知识产权保护若干规定(试行)》,并于2005年作出了修订。为了激发科研人员进行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积极性,学校还制定了《浙江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对于授权的专利给予发明人一定的现金奖励。为了提高科技成果的现实转化率,学校还规定发明人可以获得发明实施或转让的60%收益。
2005年12月,浙江大学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设立,对浙江大学的科技成果进行统一的管理与运营,公司的具体架构如图3:
浙江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在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背景下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据统计,2001年至2007年间,浙江大学签订的各类转让合同为824项,合同金额达到24596万元,其中专利技术转让占到了40%。
从浙江大学的探索中,可以得出几点经验:第一,科技成果作为大学最重要的无形资产,对其实施知识产权保护是大学体现其社会价值的必要条件;第二,在科技成果转化中提高对发明人的收益分配可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第三,对大学的知识产权成果进行集中的管理与运营是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可行措施。
三、国外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一)美国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美国是较早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家,1878年通过的《美国宪法》就包含了“知识产权条款”,1790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第一部《专利法》,可以说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早期建立是确立当今美国技术领先地位的重要制度因素。但在1980年以前,美国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情况很不理想,据统计,当时美国大学每年申请的专利不足250件,而政府拥有的专利权的现实转化率不足5%。造成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当时美国政府规定由联邦基金资助的科研成果所有权主要归政府所有,而政府又倾向于以非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这部分专利权,因而导致大学的科研积极性不高,而企业也因以非独占许可方式实施政府专利存在很高的市场风险而裹足不前。
正是在这种情况下,1980年美国颁布了贝伊一多尔法案,该法案规定大学可以成为联邦资助的科研成果的所有权人,并鼓励大学以独占许可的方式实施专利。该法案颁布后,极大地调动了大学的科研积极性,据统计,1974年至1984年的十年间,美
国大学共获得专利授权2 944件,而仅1992年一年,美国大学就获得了1557件专利授权。美国各大学为了推进专利实施,成立了专门的技术许可办公室(TECHNOLOGY LICENSING OF,FICE),此类机构负责提供包括成果申报、技术评估、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许可等一整套的知识产权服务,为美国大学科研成果转化做出了重要贡献,据统计,1974年至1984年的十年间,美国大学共发放专利许可1058项,而1989年至1990年的两年间,美国大学发放的专利许可就达到了10510项。
美国的上述经验对于我们有四点启示:第一,科技成果作为一项重要的无形资产,需要以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权)的形式予以保护;第二,科技成果所有权归属于科研单位或科研人员的制度安排可以充分调动科研单位和人员的积极性;第三,成果申报、技术评估、专利申请和专利实施许可是不可分割的完整体系,应当由单一的机构独立完成;第四,独占许可的方式可以降低企业实施科研成果时的市场风险。
(二)日本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日本继“技术立国”之后又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国家发展战略。日本之所以将“技术立国”取代为“知识产权立国”,正是清楚地意识到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规则的重大现实意义。值得注意的是,TRIPS协议于1994年4月15日签订后,日本于2002年才开始提出“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此间存在的时间滞后可以解释为日本对于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重要性的认识过程。那么,作为与中国具有类似文化背景的日本,其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能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呢?
日本大学的科研成果转化带有很明显的东方文化特点,绝大部分的科技成果是通过大学的科研人员以“私下”的方式转让给企业的,具体包括:“大学教授担当企业的顾问;企业研究人员到大学实验室工作,把大学中的研究成果带回企业;大学毕业生为企业所雇用等”方式。作为转让的对价,企业向科研机构提供捐赠资金。这种非正式的转化模式最大的弊端在于,中小企业难以从该模式中获益,而大型企业虽然掌握了大量的科研成果,但出于战略的考虑往往只会将其中的一小部分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这样一来必然会降低科技投入的回报率,影响国家整体创新能力的增强。为了改变这种状况,日本借鉴西方国家的经验于1998年引入了技术转移办公室的制度,试图通过这种方式鼓励大学以正式的知识产权许可方式向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但是由于新方式的成本远高于非正式的转让方式,再加上大学科研人员自主创业存在很大的经济风险和社会风险,导致该新制度并没有达到预想的效果。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认识:第一,非正规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不利于中小企业的创立与成长,进而降低了国家的整体创新能力;第二,应当采取合理的机制鼓励大学中的科研人员成为知识产权的所有者,进行自主创业,以化解大企业垄断科研成果的弊端;第三,尤其是在“私权”观念淡薄的东方文化的背景下,要特别加强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知识产权文化的普及教育,鼓励企业和个人自觉、自主地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工具维护自身利益,才能真正唤醒全社会的创新意识。
四、结论
通过分析和总结国内外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所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案例和经验,我们认为:
(一)在“知识经济时代”,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投入回报率,就应当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科技成果进行有效的管理和运营。
(二)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的创造者,制定合理的知识产权归属制度,是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的重要手段。
(三)科研成果在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之前,往往需要企业对其进行二次开发,因此独占许可的方式对于推动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接纳高校的科研成果,降低市场风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对于国内高校,通过校办的企业法人实体对校方的知识资源进行统一的管理和运营的方式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但仍有相当一部分科技成果并没有被纳入该模式,而是由校方设立的有关行政机构进行管理,这种行政管理模式对于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并不明显,是否能够将这种行政管理模式转变为市场法人管理模式还需要我们做进一步的探索。
关键词:知识产权 运营 技术转移
近年来,江苏省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全面推进,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深入完善,企业专利知识产权环境逐年改善,企业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知识产权意识逐渐提高。2012年,江苏省专利申请量、授权量、企业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五项指标均为全国第一,其中专利申请量、授权量和发明专利申请量分别占到全国的24.72%、23.21%和20.57%。全省国际专利(PCT)申请达到915件,同比增长41.6%,有效发明专利量45238件,跃升至全国第三位。但从技术交易市场的活跃情况及技术合同登记来看,江苏省企业知识产权运用的现实状况并不乐观。2012年全省技术市场共登记技术合同29740项,成交金额531.95亿元,其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技术合同10643项,占合同总数的35.79%,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5.31%);成交金额263.94亿元,占总金额的19.62%,远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56.25%)。
在国际产业转移的背景下,江苏省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环境下,对江苏企业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国内外的实践证明,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知识产权就是金钱,是企业利润的主要来源,知识产权运营对企业发展越来越重要。通过分析、总结、探索出一条适合企业知识产权发展的道路,变得更加紧迫。
1 知识产权
1.1 知识产权概述
知识产权是一种法律赋予的关于智力劳动成果的权利,也称为智力成果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和技术秘密权等,具有严格的独占性、地域性和时间性。
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承认知识是一种财产,对其产权进行界定和保护,在知识经济发展过程中,这种制度激励了知识的再创造,对知识生产资源实现了优化配置,并对知识流通秩序发挥了规范和保障作用。
1.2 技术转移
国际上,提及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不得不提到“技术转移”这个概念。技术转移本身的概念包括国家、地区的企业之间的技术和知识的横向流动,也包括从技术生成部门(研究机构、大学)向使用部门(企业和商业化经营部门)的技术和知识的纵向移动。国外企业自发进行知识产权运用、保护与运营是一个自发的、良性的行为,而大学所做出的发明及其新技术与企业投入实际运用之间存在着严重的时滞,极大的影响到企业及国家竞争力的提高。因此,提高纵向技术转移的效率,是各个国家政府密切关注的现实课题。
2 国外知识产权运营
2.1 美国
1980年美国颁布《拜杜法案》,其中放宽了许多有限技术许可的规定,借此推动大学的科技成果向企业流转,推动经济发展及企业家创新、创业的活动。随后许多新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在大学相继成立,大学开始在科技和经济的互动发展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大学与产业界的合作情况大为改观。
美国知识产权运营的过程中,政府通过制度化完善管理扮演了重要角色。通过《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科技成果进行了全方位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定《拜杜法案》、《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等多项有关联邦政府技术创新和技术转移的法律,以明晰知识产权归属,建立有效保护和高效利用知识产权的体系。这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一方面鼓励企业通过创新和利用知识产权,形成市场竞争优势,并有利于美国在全球范围内维护本国利益;另一方面,也保证了美国大学、研究机构和企业在合作过程中有序推进和实现技术转移。
美国大学技术转移机构创造了3种运行模式:威斯康星校友研究基金会(WARF)模式、麻省理工学院首创的第三方模式以及斯坦福大学首创的OTL模式。其中OTL模式是目前运行得最为成功的一种模式,即校方出面申请这些发明的专利,再把专利许可给企业界,给学校带来可观的收入。
【案例1】1985年耶鲁大学发明了一种治疗艾滋病的新技术,并获得发明专利。1987年12月23日,耶鲁大学和美国一家大型制药企业Bristol-Myers Squibb公司(简称BMS),签署了专利独占许可协议,用来研制一种名为“Zerit”的新药。2000年7月,耶鲁大学为了进行项目融资,与Royalty Pharma公司签订了专利许可收费权转让协议。将2000年9月6日至2006年6月6日期间的Zerit专利许可费的70%,以1亿美元作价转让给Royalty Pharma公司,剩余的30%专利许可费由耶鲁大学保留。
2.2 德国
德国经济在“二战”后迅速崛起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德国企业有效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不断提升和保持其强大的市场竞争能力。德国国内的科研能力60%以上集中于企业,技术能力集中度相当高,科技研究和发展能力30%以上集中在西门子、拜耳等几家大公司,大企业间的合作增多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技术转移市场的发展。同时,面对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德国政府更加致力于推进知识产权工作,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政府、企业、员工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和法律保护体系,积极实施了以企业为主体、以专利为重点的知识产权战略。
另一方面,经过近20年的发展,德国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已经比较完善,形成了结构合理、服务水平较高的技术转移体系。其中,既有非营利性的德国技术转移中心作为全国性公共服务平台和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又有半官方半市场形式的弗朗霍夫协会,彼此在定位和服务侧重点上是有明显的层次和分工。
【案例2】史太白技术转移中心为纯私营机构,宗旨是“企业的伙伴、促进创新的信息和咨询源泉、技术和知识的中心”。其核心为两部分,即公益性的史太白经济促进基金会和专门从事技术转移、具有非营利性质的史太白技术转移有限公司。截止到2010年底,其已在50个国家设立了810个独立核算、自主决策的专业技术转移机构/分中心(其中2010年新增86个),营业收入1.24亿欧元,并拥有众多附属机构、风险投资伙伴和项目合作者,各类雇员超过5000名。
史太白的核心业务是咨询服务,以其强大而又完备的专家网络为基础,能够根据客户的具体需求,迅捷而又弹性地作出反应,咨询业务也为史太白积累了大量用户,是该转移中心实质性项目的主要机会来源。
2.3 日本
日本是亚洲知识产权制度实施非常成功的国家,“知识产权立国”是日本的一项基本国策。在日本,已经形成了融技术发展战略、信息战略、组织管理战略、知识资产经营战略、国际化发展战略、诉讼和风险管理战略为一体的动态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系统。
日本企业非常注重知识产权运用与管理,在吸收、总结美国等国的经验后,在知识产权运营方面的工作进行了深入与细化。日本企业采取员工培训与奖励政策、鼓励部门之间开展合作等多种措施,制造浓郁的知识产权创新企业文化;公司内部成立具有较高地位的知识产权部门,设有专利信息管理机构,主要任务是动态的对专利信息进行收集、分类和分析,建设专利数据库,供公司各部门使用。专利信息管理机构还负责跟踪、监控竞争对手的专利信息,制作专利地图,进行专利预警等。为企业的研发、产品投放、专利申请与维护提供决策参考。
【案例3】丰田公司介绍汽车行业知识产权战略的布局是:一辆汽车含有多项专利;行业集中度高,与其他行业相比,全世界汽车行业的企业并不是很多,新加入业内的企业较少;环境、安全领域的研究开发竞争激烈。产品是否满足环境、安全法规的要求,维系着企业的生存。丰田公司专利信息管理机构的工作内容:
①研究竞争对手的专利状况,相应获取自己的专利、丰富自己的专利库,最后灵活运用这些专利,在知识产权上压迫竞争对手。
②对产品的专利保护提出决策参考,企业保持最先进的开发研究并获得高质量专利,形成专利池。例如:丰田的专利库中包括NOX吸藏还原触媒系统专利308件。
③专利侵权分析,获取涵盖竞争对手产品的专利信息;购买对方产品,进行分析、化验、拆解,检验是否侵权;收集文献、技术信息,准备无效竞争对手专利。
3 启示
综合上述各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运营概况,有如下启示:
3.1 政府应制定和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法规,使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化;构建知识产权服务体系,给知识产权运营提供便利的市场环境和转化运用氛围,并在其中做好调控。鼓励大学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设立专项资金支持大学、研究机构与企业合作,将成果转化纳入对大学和研究机构的绩效考核体系,提高知识产权成果转化和使用效率。江苏作为科教大省,高校众多,科研成果丰富,产学研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但仍需在现有模式基础上进行探索创新,尤其是明确成果产权归属,提高发明人成果转化收益,推动大学和科研机构人员从事技术转移和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社会和企业的积极性。
3.2 企业应提高知识产权意识,鼓励技术研发人员发明创造,采用专利申请尤其是发明专利申请、商标申请等一系列方式保护自主知识产权,打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和配套技术。
此外,企业应积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培育知识产权工程师等管理人才,规范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既有助于企业专利申报、知识产权纠纷等事务处理,也有助于企业与高校及科研院所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同时对专利数据的整理分析有助于企业对行业及市场的把握。
3.3 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衔接服务体系各环节的重要桥梁和纽带。我国目前进行知识产权运用与管理的市场环境仍不成熟,江苏省2012年才成立首个专利运营公司。今后,应加快培育知识产权科技中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探索不同的专利运营模式,如组建专利运营风险投资公司,通过中介服务机构加速市场信息向企业、科研单位的反馈与传导,提高科研项目向产业转化的速度与效率,进而提升企业,尤其是广大中小企业创新的速度和知识产权转化的效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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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范 超(1973 - ),女,辽宁锦州人,讲师,博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贸易问题研究。E-mail:
摘要:TRIPS实施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可诉诸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为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研究提供技术支持。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格局分析表明,知识产权争端数目发展稳定,是国际贸易摩擦的潜在因素;发达成员间专利、地理标志、版权及邻接权争端是主要内容;发展中成员与发达成员间药品专利争端尖锐,并兴起版权执法争端;争端诉因丰富化,重点转向执法程序;争端解决以协商为主,更符合发达国家利益。厘清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的特点,有助于理性认识和解决中外知识产权贸易摩擦。
关键词:WTO;知识产权争端成案;贸易摩擦
中图分类号:F752.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6-0101-10
WTO成立前,由于国际裁判机构相对封闭,技术和传统观念的限制无法或不愿公开知识产权贸易争端资料,争端案件研究存在信息不足的困难[1]。WTO成立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正式实施,各成员方的知识产权保护成为衡量全面履行WTO规则和义务的一个重要指标;一些知识产权保护引发的国际贸易摩擦诉诸到WTO争端解决机制中,争端各方、争端诉求、解决流程、专家组报告、裁决结果及时,从技术上揭开了知识产权争端的神秘面纱。研究WTO内知识产权争端的发展,有助于深入厘清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多变格局,发挥先例作用,分析预测国际贸易摩擦的发展动态,指导中国对外贸易实践。
一、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成案概述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成案是指WTO成员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TRIPS义务,使其他成员方在TRIPS下直接或间接获得的利益丧失或减损,或TRIPS任何目标的实现受到阻碍,从而向其提出交涉请求而产生的争端[2]。根据TRIPS协议规定,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和最不发达成员分别有1年、5年和11年的实施过渡期[3],因此与TRIPS协议有关的争端记录始于TRIPS协议对发达成员适用后。1996年年初,美国针对日本录音制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提出磋商请求,是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的首例案件。从1995年1月1日到2011年3月28日,在向WTO通知要求进行磋商的423件争端案件中,知识产权贸易争端共有29件(见表1所示),约占WTO争端总数的7%。
表1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案件一览表(1996-01-01―2011-03-28)
资料来源:根据WTO网站数据编辑整理,访问日期2011年3月28日,docsonline.省略
二、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格局分析
(一)争端领域
1.知识产权类型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主要标的涉及专利、商标和地理标志、版权及其邻接权等传统知识产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未公开信息、计算机软件及数据汇编等新型知识产权几乎没有成案(WT/DS196美国阿根廷专利及测试数据保护措施案只部分涉及了测试数据)。其中,专利保护贸易争端数额最多,涉案13起,占近1/2,这与专利权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中占有最重要地位是相符的;5起商标和地理标志争端案件中,地理标志保护案占4例,说明地理标志保护在商标权保护中逐渐受到重视;版权及邻接权保护争端有7起,占1/4多,其中5起案件仅涉及版权保护,其它2起案件同时诉及版权及邻接权。
知识产权争端成案不仅涉及上述实体问题,有3起案件还直接指向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即WT/DS124、WT/DS125、WT/DS362分别针对欧盟、土耳其的电影和电视节目版权保护措施和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TRIPS规定各成员应提供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程序和救济措施,而且要求有效性[4]。
还有的知识产权争端成案标的是综合性的,如WT/DS186关于美国关税法337条款及其修正案中,涉及专利、商标、版权及邻接权以及国民待遇原则、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等各种实体和实施要求以及知识产权国内立法和国际保护,这种复杂性使此案尚未得到解决。
2.产业分布
与专利有关的13起案件中,有9件涉及药品和农用化学制品,占争端成案总数的31%;与版权及邻接权有关的7起案件中,4件涉及电影、电视节目、录音制品等行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占争端成案的14%,是比较重要的知识产权贸易争端领域。
(二)争端主体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主要发生在美国、日本、巴基斯坦、葡萄牙、欧盟、印度、爱尔兰、丹麦、瑞典、加拿大、阿根廷、巴西、澳大利亚、中国、墨西哥、荷兰等16个国家或地区之间,其中10个是发达成员方、6个是发展中成员方。当事方以外,作为与争端有实质利益的第三方参加的,除上述国家或地区外还有瑞士、中国台北、哥伦比亚、危地马拉、新西兰、土耳其、韩国、秘鲁8个成员方,共同组成了知识产权的争端主体,见表1所示。
1.申诉方与被诉方格局
从成员类型看,申诉方与被诉方均为发达成员的有18起,占知识产权争端总数的62%,其中美国与欧盟两个发达成员间的知识产权争端共7起,占发达成员间知识产权争端的39%;申诉方为发达成员而被投诉方为发展中成员的案件也为7起,与美欧间知识产权争端持平,占知识产权争端案件总数的24.1%;发展中成员作为申诉方对发达成员提起磋商请求的有4起,占知识产权争端总数的13.9%;发展中成员之间尚未提出知识产权争端诉求,见表2所示。
表2WTO内知识产权争端的成员类型格局
资料来源:根据WTO网站数据编辑整理,访问日期2011年3月28日,docsonline.省略
从国别情况看,美国涉案最多,共22起,占争端总数的75.8%;其中以申诉方身份参与案件16起,占争端总数的55.1%,其余6起处于被诉方地位,占争端总数的20.7%。欧盟〖ZW(DY〗WTO文献多使用“欧共体”一词指代欧盟,统计上欧盟一成员就自身利益提出争端解决不计欧盟争端中。涉案数目14起,占争端总数的48.2%,其中1/2都是同美国的知识产权争端;作为申诉方的有6件,占争端总数的20.7%,其余8起处于被诉方地位,占争端总数的27.6%。其他发达国家涉案比重则较低,加拿大涉案4起,占争端总数的13.8%,申诉方和被诉方地位案件各2起,各占争端总数的6.9%;日本2起涉案都是作为被诉方,占争端总数的6.9%;澳大利亚提起申诉案件1起,葡萄牙、爱尔兰、丹麦、瑞典、荷兰以被诉方地位涉案各1起。涉案发展中成员集中在巴基斯坦、印度、阿根廷、巴西、中国和墨西哥等6国,其中印度、巴西涉案均为3起;印度2起作为被诉方、1起处于申诉方地位,巴西则相反;阿根廷涉案2起;巴基斯坦和中国各1起涉案都是作为被诉方;墨西哥惟一一起涉案是主动申诉。
2.第三方格局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具有多边形,当一项争端被提起后,允许涉及实质贸易利益的第三方加入申诉方和被诉方的磋商及争端解决程序[2],无论当事双方是否同意。根据第三方介入阶段不同,理论上可以分为磋商程序中请求加入磋商、参与专家组程序和参与上诉程序三种模式,其中由于磋商阶段未进入司法程序、上诉阶段第三方无上诉权等原因,第三方在专家组程序中的参与相对更为复杂和重要。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案件中,具有实质贸易利益的第三方加入磋商的有13起案件(包括WT/DS28、WT/DS36、WT/DS42、WT/DS153、WT/DS171、WT/DS174、WT/DS196、WT/DS199、WT/DS224、WT/DS290、WT/DS362、WT/DS384、WT/DS386);第三方介入专家组程序的有10起案件(包括WT/DS50、WT/DS79、WT/DS114、WT/DS160、WT/DS174、WT/DS176、WT/DS186、WT/DS199、WT/DS290、WT/DS362);只有8起未有第三方参与。
从国别情况看,欧盟以第三方身份涉案8起,巴西7起,澳大利亚、加拿大、印度6起,美国、阿根廷5起,中国、日本、墨西哥4起。还有一些成员从未在知识产权争端中以申诉或被诉方出现、而仅以第三方身份涉案,包括瑞士、新西兰、韩国、中国台北、斯里兰卡、泰国、土耳其、哥伦比亚、危地马拉、秘鲁、以色列、波兰、捷克、塞浦路斯、匈牙利、保加利亚、马耳他、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罗马尼亚等。
(三)争端诉因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诉求范围主要依据TRIPS文本,涉及总则和基本原则、知识产权可获得性及范围和标准、知识产权执法措施及效果、知识产权获得维持及有关当事人间的程序、过渡安排WTO内知识产权争端关于第65条过渡安排的案件也较多,包括WT/DS28、WT/DS36、WT/DS37、WT/DS50、WT/DS79、WT/DS82、WT/DS83、WT/DS86、WT/DS115、WT/DS170、WT/DS171、WT/DS174、WT/DS196、WT/DS290这14个案件,但由于过渡期安排已无现实意义,本文在此不做分析。和机构安排等方面。争端诉求内容与成员方加入WTO承诺义务、过渡期间特别履行义务、过渡期后条约义务直接关联。争端诉因表现为成员方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空白或与TRIPS及相关多边协定不一致,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措施未有效实施或违反TRIPS及相关多边协定的规定。当然,知识产权争端成案中,只有极少数案件的被投诉内容是单一的不符合TRIPS法律规定,大多数案件都因多种范围不符合TRIPS规定而被投诉,明确争端诉因类别有助于掌握看似形式复杂的知识产权争端内容的共性问题。
1.基本原则和总则
TRIPS基本原则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基本法理和价值取向,包括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透明度原则。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成案诉及国民待遇的有6件,最著名的是WT/DS174、WT/DS290美国、澳大利亚诉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商标和地理标志权保护案,认为经修订的欧盟条例2081/92及实施和执行措施未对外国地理标志提供国民待遇,专家组也认为欧盟条例限制了外国人使用欧盟条例提供的地理标志制度[1]。WT/DS186案中,欧盟诉美国关税法337条款的重要部分违反进口产品享有国民待遇。WT/DS176欧盟诉美国1998年综合拨款法第211节案中,认为“若持有人因其企业或财产已依据《反古巴法》被没收而放弃的商标,将不允许美国注册或续展”、“美国法院此类权利的任何主张不予承认和执行”的规定违反国民待遇 [1]。WT/DS28美国诉日本录音制品案及WT/DS362美国诉中国影响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案中也涉及国民待遇问题。WT/DS28、WT/DS174、WT/DS176和WT/DS290同时还诉及最惠国待遇。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成案中,有7起与透明度原则有关,即WT/DS50美国诉印度药品和农用化学品专利保护案、WT/DS83、WT/DS86美国诉丹麦、瑞典影响知识产权实施措施案、WT/DS82、WT/DS115美国诉爱尔兰、欧盟影响版权及邻接权授予措施案、WT/DS174和WT/DS290欧盟农产品和食品的商标和地理标志权保护案。WT/DS50的透明度问题争议比较复杂,专家组认定印度未能履行TRIPS第63条第1、2款透明度义务,上诉机构对专家组报告进行了修正,但并不是关于印度是否违背透明度义务的,而是认为透明度问题不在专家组职权范围内 [5]。
TRIPS总则体现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价值取向,基于知识产权保护与行使应有助于促进技术革新、转让与传播,增进社会和经济福利,促进权利和义务平衡,第7、8条赋予各成员可从公共利益出发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公众健康和营养。知识产权争端的新近发展WT/DS408、409印度、巴西诉欧盟和荷兰以侵犯专利权为由扣押在途药品两案,就是这一总则精神在实践运用中的矛盾反映。
2.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
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是知识产权争端的核心内容,除5个案件外都涉及这一问题。有的诉及成员方法律不符合TRIPS相关条款(如WT/DS37、WT/DS153、WT/DS160、WT/DS170、WT/DS171、WT/DS176、WT/DS186、WT/DS199、WT/DS224、WT/DS362、WT/DS408和409);有的诉及成员方没有相应法律规定提供保护,如WT/DS82、WT/DS115美国诉爱尔兰、欧盟没有在过渡期后制定相关授予版权和邻接权的立法。从知识产权类型看,版权方面主要涉及TRIPS第9、14条,商标方面主要援引第16条,地理标志主要援引第22、24条,专利权主要援引第27、28、33条,工业设计和集成电路布图只在WT/DS170中分别涉及第26条和第36、37、38.1条,未公开信息保护只在WT/DS196中被援引第39条,对合同许可证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还未被诉及,其中援引频率最高的是TRIPS第27、28、9、14条,见表3所示。
表3知识产权争端实体问题主要诉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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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知识产权执法
TRIPS对成员方的有效执法约束是知识产权争端的另一项核心内容,涉及15起案件(WT/DS28、WT/DS82、WT/DS83、WT/DS86、WT/DS115、WT/DS124、WT/DS125、WT/DS174、WT/DS176、WT/DS186、WT/DS196、WT/DS290、WT/DS362、WT/DS408、WT/DS409),其中WT/DS124和WT/DS125是专门针对知识产权执法而提起的。从与TRIPS承诺义务的法律关系上,知识产权执法争端主要援引第41、42、46、50、61条款,表现为被诉方被指责贸易设置或未实施符合TRIPS相关规定的措施。如WT/DS83美国诉丹麦未在民事诉讼中提供临时措施,WT/DS125美国诉希腊对电视台未经版权人授权而经常播放受版权保护的电影和电视节目等侵权行为,没有提供有效救济措施,WT/DS362美国诉中国刑法、海关措施不符合TRIPS相关规定等。
(四)争端解决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是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进行解决的,它规定了磋商、仲裁斡旋、专家组审议、上诉机构复审、执行监督等司法程序。磋商阶段是所有争端解决的开始,当事方可自愿采取调解、调停程序,若未能通过斡旋解决争端,则可请求设立专家组继续进行争端解决[6],结果是不同磋商案件进入到不同争端解决程序中结案或搁置(见表4所示)。
表4 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成案解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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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磋商结案
WTO内申请磋商的知识产权争端案件中,13起案件通过斡旋达成和解协议,磋商时间几乎都超过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定期限,有的甚至跨度数年、频繁磋商。如DS196美国诉阿根廷专利及测试数据保护措施案,从2000年到2002年历经9次磋商才达成和解。有的在提交专家组程序中还在继续磋商,如DS36美国诉巴基斯坦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专利保护案,1996年7月提出建立专家组的请求,1997年3月双方达成互谅解决;DS82及DS115美国分别诉爱尔兰、欧盟影响版权及邻接权的授予措施案中,1998年1月各方请求设立专家组,近3年后,2000年11月仍以磋商结案;DS199美国诉巴西专利保护案中,2001年2月请求启动专家组程序,5个月后于2001年7月达成和解。
2.专家组结案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成案中,9起案件进入专家组程序并结案,对于专家组和争端双方来说,这是贸易争端解决中最为艰难的程序。其中7起案件(WT/DS79、WT/DS140、WT/DS160、WT/DS170、WT/DS174、WT/DS290、WT/DS362)都推迟了设立专家组的请求,在请求方再次要求后又都批准设立专家组,负责案件审理并撰写专家组报告。专家组报告由争端解决机构审议通过,具有法律约束力,有6起完成专家组程序后即结案。另有3起则在专家组报告公布后提出上诉,上诉机构复核审议修正专家组报告后获得通过。从执行情况看,9起案件中有7起已被执行,还有2起(WT/DS160、WT/DS176)尚在执行之中。
3.尚未结案
知识产权争端成案中,有7起案件仍处于践商过程中,其中WT/DS153、WT/DS186、WT/DS224、WT/DS408、WT/DS409案件当事方还处在磋商解决阶段;WT/DS384、WT/DS386则进入专家组程序,但当事方暂时搁置争端,尚未撤销争端,也没有达成一致解决方案,说明还有一些悬而未决的问题。
三、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特点分析
上述WTO内知识产权争端综述反映了单个指标的静态结果,若把各指标综合汇总并置于国际贸易争端的整体格局中,再加上时间轴反映纵向变化的话,WTO内知识产权争端分析能更明确地反映出其发展特征和趋势。
(一)知识产权争端地位
目前,在WTO不同协议下争端总量中,知识产权贸易争端所占比重并不大(见表5所示),仅占争端总数的7%。但从发展时序看,与GATT时期只有一个案件间接与知识产权有关相比,TRIPS实施的最初几年,知识产权争端立即密集起来,1996―1999年平均每年5起。2000年因摩擦形式由国际争端解决机构转移到发达国家国内相关机构(美国337调查数量增长)而有明显下降 [7],2001年仅有的巴西诉美国专利法典案实际是对2000年美国诉巴西的报复;2003年欧盟商标和地理标志保护案和1999年WT/DS174案是同一个问题,此后连续3年未有向WTO递交关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的磋商案件,这一阶段可视为知识产权争端的“静默期” [1]。2007年后随着国际金融危机对发达国家的经济压力,以及发展中国家在TRIPS谈判中维护自身利益获得的一些成效,WTO内知识产权争端小幅增加,至今平均每年1―2例。
表5WTO内不同协议下贸易争端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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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WTO争端总体结构看,知识产权争端在各年份发生的比例相对稳定,说明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是国际贸易的一个持续、潜在威胁。从知识产权争端数目时序变动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变动取决于国际经济、社会形势的变化,2007年后WTO内知识产权争端的复苏能否预示新一轮争端浪潮,取决于各种力量对比间的矛盾和解决途径。随着知识产权贸易在全球范围内迅速扩展,知识产权意识在全球范围内加强,知识产权贸易摩擦可能会从当前潜在威胁地位发展成贸易摩擦的热点。
(二)知识产权争端关系
1.发达国家间知识产权争端是主体内容
成员类型分析表明,发达国家无论作为申诉方、被诉方还是第三方,在知识产权争端参与程度上都占有绝对多数。尤其在申诉方地位上,绝大多数都是由发达国家发起,充分说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争端中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其中美国是名副其实的“第一用户” [6];WT/DS50案中的第三方地位随后转为WT/DS79案件独立的投诉方,为争端解决程序中第三方权利扩大和深化开创了先例。发达国家运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机制的状态如此活跃,进一步说明知识产权对其重要性,证明了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为什么在TRIPS谈判过程中那么坚持不懈、不惜代价,也反映了美国为切实发挥TRIPS协议作用、避免成为一个空壳而持续对其他成员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施加压力的实践主张[8]。
2.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争端中开始绝地反击
由于能力建设限制,利用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机制维护自身利益缺乏必备的技术和制度基础,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争端中处于劣势或次要地位。迄今为止,只有巴西、墨西哥、印度在4起案件中主动申诉。但动态上看,2007年WTO内知识产权争端复苏主要源于发展中国家的参与,亚洲、南美、东欧的一些发展中成员以第三方身份介入知识产权争端,维护其实质利益;知识产权争端的最新发起也多是由发展中国家主动申诉,说明部分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主导意识增强。
3.利益集团推动的发达与发展中成员间药品专利争端是新焦点
美国、欧盟等发达成员的制药利益集团利用各种途径单边推动药品专利保护,维护制药企业的既得利益[9],这与人口众多、负有较重公共利益义务、具有药品生产能力的发展中成员发生尖锐矛盾。值得注意的是,随着发展中成员在TRIPS药品专利谈判中取得一些维护自身利益的成果,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大国开始就药品专利保护问题主动申诉美国、欧盟。两类经济体在WTO内的知识产权争端与TRIPS谈判中发达与发展中成员的争斗和矛盾如出一辙,说明发达与发展中成员在知识产权保护的关键问题上的分歧长期存在,始终是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焦点。
4.版权执法是发达国家申诉的关键
版权执法成为关键问题,缘于版权争端主要由美国、欧盟提起申诉,美欧在国内立法和国际保护别强调版权保护的执法效果,从而成为版权争端的核心内容。版权争端被诉对象主要也是发达成员,不过从时序看,主要发生在1999年前知识产权争端频发阶段;2007年知识产权争端再次集中爆发后,WT/DS362美国诉中国版权保护案开启了对发展中国家版权执法问题的关注。发展中成员版权保护尤其是执法状况普遍不乐观,是一个需要关注的现实隐患。
5.争端解决更符合发达国家利益
大多数知识产权争端案件几乎都以申诉方全部或部分赢得诉讼而告终。值得注意的是,发达成员是知识产权争端的主要申诉方,尤其是美国和欧盟,众多知识产权争端都由它们发起;但相对于发达成员申诉胜利一边倒的结局,发展中成员对发达成员的申诉(WT/DS224、WT/DS386、WT/DS408、WT/DS409)却全部处于悬而未决的结果。显然,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更符合发达成员利益,申诉方大获全胜的局面从某种程度上是发达成员利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约其他成员的合法化武器;被诉方尤其是发展中成员面对发达成员成熟的证据收集和申诉事实几乎难以反驳,只有承认并切实强化国内立法和执法。因此,有学者将之视为“美国和欧盟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地区与发展中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尖锐冲突从规则制定阶段向执行过程的延伸”[10]。
6.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内部也存在知识产权争端
WT/DS170美国诉加拿大专利保护期案,WT/DS384、386加拿大、墨西哥诉美国特定国家原产地标志要求案,WT/DS114美国以第三者身份参与欧盟诉加拿大药品专利保护案,反映了国际经济一体化内部在知识产权保护的焦点问题上也呈竞争格局。这是知识产权贸易争端主体关系的特殊问题,是知识产权全球争端的区域性表现。如药品专利方面,加拿大因研制力量稍逊,同发展中国家一样主张“合理使用”,美国对此绝不因更紧密的经贸联系而姑息,说明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焦点问题上是寸土必争的。
(三)知识产权争端诉因的时序变化
1.争端诉因丰富化
药品专利保护和版权执法保护一直是知识产权争端的焦点,但从时序发展看,WTO内知识产权争端诉因日渐丰富化。首先,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原则和总则的案件明显增多,表明知识产权争端不仅包括各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实体标准和执法规范,还包含更宏观的知识产权保护价值理念问题;其次,包括原产地名称在内的地理标志保护争端增多,主要问题是欧盟、美国在确保涉及自身利益的农产品和食品地理标志保护时,歧视性地要求制约其他成员的相应权利。这种争端不仅存在于发达成员间,也引起了地理标志资源丰富的广大发展中国家围攻,或以申诉方地位直接控诉,如墨西哥诉美国原产地标志规定,或作为第三方参加;最后,争端诉因综合化特征加强,涉及被诉方各类型知识产权立法及执法,甚至是TBT、GATT1994、WIPO等多边国际条约,知识产权争端案件复杂化。
2.争端重点从实体规则转向程序规则
TRIPS过渡期后,知识产权争端首先集中于各成员知识产权保护实体标准设立和与TRIPS是否一致的问题,以及过渡期内成员方保护标准的一致性问题,如美国诉加拿大专利保护期案。2007年后,以WT/DS362美国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案为标志,知识产权执法争端首次进入到专家组程序,标志着知识产权执法争端时代已到来。它需要专家组妥善界定被诉方未履行执法义务的程度,具有制度规范模糊和操作困难的问题,对申诉方、被诉方及专家组都提出了更高的证据收集和分析的要求。
(四)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方式
WTO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方式多以协商和解为主,有的历经几年磋商,有的提交专家组后又协商解决,而且所有提交专家组的请求都被推迟,只有少数案件上诉。表明各成员方从经济角度希望避免漫长的司法程序、专家组也愿意通过磋商和解方式解决贸易争端的姿态。总体来说,知识产权争端解决相对是有效率的。
四、启 示
第一,WTO内知识产权贸易争端的稳定发展表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是一种常态,是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入知识经济时代利益格局冲突的结果。中外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不断升级,是与知识产权贸易摩擦的全球发展趋势一致的,是中国深度融入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伴生物。
第二,WTO内知识产权争端关系和争端诉因的时序变化体现着全球化贸易摩擦发展的新动向,是理性分析包括知识产权争端在内的中外贸易摩擦性质和内容的基础。首先,争端诉求内容具有较强的专业性,需要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专业性使贸易摩擦更有针对性,如药品专利、电影电视节目和录音制品行业的版权保护、葡萄酒地理标志保护争端,不像反倾销可遍及所有货物贸易领域。专业性带来较高的诉讼成本,动用WTO争端解决机制需要强大的法律服务力量。专业性还增加了争端解决的实施难度,不像只征收高额关税那样相对简单。其次,争端各方强调社会责任感,具有名义上的非经济性特征,这容易导致合理性界限模糊的问题。各方可从不同角度对同一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有不同的评判标准,如药品研制力量强的国家要求以专利形式保护高额收益,维护研制新药品的热情,而发展中国家从公民生存权和健康权等角度强调药品专利的合理使用。欧盟强调葡萄酒、烈酒的地理标志保护,而发展中国家则从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角度提出要求传统产品也应纳入其中,协调难度增大,易引发长期争端。此外,争端诉求领域广泛,内容更复杂,知识产权国际冲突已不仅是法律范畴的问题,而是事关科技发展、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经济增长等经济领域,并继续深入到政治、军事、文化等领域,共同执导了维护国家综合利益和复合竞争力的贸易争端,其实质是争端主体间关于发展机遇和发展空间的争夺战。
第三,灵活的知识产权争端解决实践为利用全球化治理模式解决中外贸易摩擦提供借鉴。首先,灵活化的磋商机制有助于争端解决。WTO内知识产权争端磋商中,各方可自主决定磋商时间、地点、内容、希望达成的解决方法,形式保密,不会损害各成员方的利益,即使进入专家组程序,仍可进行磋商解决,磋商结果也比较灵活,可以超越知识产权争端范围来达成和解,如WT/DS199案中美国承诺在与艾滋病毒携带及艾滋病感染中与巴西进行合作。其次,专家组对相关条款的解释事实上也是司法解释。TRIPS一些条款规定不明确,争端双方争议较大,WTO争端解决机制要求专家组根据国际公法的习惯解释负责澄清,事实上具有先例遵从效力,值得认真研究和分析。如WT/DS362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和实施措施案中,专家组对“商业”、“规模”、“简单”、“有权”等词语进行了细致分析和论证,对TRIPS第三部分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执行问题做出有益的尝试。再次,可要求灵活安排审议程序,创造先例。如WT/DS36案中,即使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没有出现一致不同意设立专家组的局面,在巴基斯坦反对下最终也没有成立专家组;WT/DS174和WT/DS290两案由于基本事实相同,首开并案审议的先河;WT/DS115案中美国所涉内容同WT/DS82诉爱尔兰完全相同,但也同时受理了美国向欧盟的诉讼,提升到欧盟违反义务的程度,意在提高诉讼效率;WT/DS79案中欧盟由WT/DS50案中的第三方转换成独立投诉方,开启了知识产权争端主体的变革。
当然,WTO内知识产权争端判决虽然大多比较有效率,但争端判决和争端有效解决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争端中诉及的法律政策相关各方接受约束并作出有效修正才是真正解决的结果,是评价争端解决机制有效性的标尺。虽然WTO争端解决机制特别强调争端解决的执行与监督,但有些知识产权争端中的败诉方凭借处理中控辩等各种机会拖延执行或拒绝履行 [11]。如WT/DS176美国综合拨款法第211条案本身并不复杂,但执行建议时间一拖再拖,专家组报告作出后,仅合理执行期限就修改了4次,直至2009年10月美国提交的执行状况报告中依然未指出确切的执行期限,从而成为程序最复杂的案件,WT/DS160美国版权法第110节第5条案的执行也如出一辙,这种迹象表明WTO内知识产权争端解决还存在执行力不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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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ment and Guidance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Disputes in WTO
FAN Chao
(College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s & Trade, Dongbei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Dalian Liaoning 116025, China)
论文摘要:由于我国知识产权相关工作起步较晚,知识产权保护体系还不健全.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存在许多问题,例如知识产权产业化水平很低,农业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的意识十分淡薄,科研管理方法落后,缺乏资金支持等,这些问题都严重阻碍了一个国家科技进步和文化繁荣的发展。所以,本文针对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制约因素,提出相关的对策和建议。并提出新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模式,这对于促进农村农业发展和加快农村经济进步以及健全农产品保护法律法制上有着重要的意义:
1农业知识产权的相关概念
1.1农业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享有的基于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使用的标志等而依法产生的民事权利。
所谓农业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和非法人单位依法对自己在农业科技领域创造的技术成果和产品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的总称。它可以分为三个主要类别:一是农业文学产权,即关于农业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二是农业工业产权,是指农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财产权,主要包括农业专利权和商标权。三是植物新品种权。这是一种旨在保护育种者权益的法规,其核心内容是育种者育成的品种被别人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这个品种的培育者交纳一定的费用。
1.2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
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先进、成熟、能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有较高经济效益的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进行一定规模的专业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的过程,是科技与经济全程结合的高层次、网络化的技术经济活动。它包括三层含义:首先,知识产权成果放在首位,必须具有先进、成熟、能推动农业生产力发展,并具有较高经济效益的知识产权成果;其次,突出成果转化,通过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生产,将知识产权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再次,强调科技融人经济的技术经济过程,即通过商品性生产和网络化营销,促进科研、生产、市场一体化,科技与经济结合转化。以上三层意思,对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来说缺一不可。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也反映了农业、科技、产业化三个要素的涵义及其相互关系。
2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现状及其制约因素浅析
2.1现状概述
首先,随着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逐步进展,农业知识产权申请数量不断增加。以植物新品种申请为例,截至2005年,我国植物新品种申请总量已经达到了2996件,品种权申请年均增长50%以上,申请地区由1999年的17个扩大到2005年的30个,同时,国内企业和个人申请量也在不同程度有所上升,总量已达到1113件。年申请数量跃居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成员国前10名。
农业知识产权申请的最终目的是要将其先进成果应用于农业的实际生产当中,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便是一条有效的途径。然而,目前我国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现状却不容乐观:农业技术产权的转让实施率较低,农业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为30%--40%,农业专利技术实施率为20%,这与我国专利总体转化率不足一成的大环境有着莫大的关系。
2.2制约因素浅析
(1)内部制约因素
①农民文化素质低,影响农业技术的产业化。我国农民整体文化素质比较低,导致大部分农民认识不到使用先进农业技术的重要性,即使愿意采用新技术,其较低的科技文化素质也会影响农业新技术应用的效果。
②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风险较高。由于受白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双重影响,新技术的应用往往会导致农民收入不稳定,致使广大农户不敢轻易接受、试用新的农业技术成果。现阶段,我国农户承受风险的能力相当脆弱。
③农业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意识淡薄,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少,质量低。我国广大科研人员忽视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忽视了专利、商标、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导致知识产权流失严重。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面临严峻考验,表现为自主知识产权数量少,质量差,国外先进技术引进成本高昂,农业自主知识产权应对国际市场竞争能力弱。
④农业企业产业链条短,企业产品单一化严重。农业企业普遍产业链条较短,对于农产品的加工和利用只停留在粗加工阶段,农业企业才是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的主体,主体的缺失必然阻碍农业知识产权的产业化。国内大多数农业企业生产的产品品种都比较单一,影响了国家层面上农业知识产权的产业化水平。
(2)外部制约因素
①农业科研管理方法不利于农业专利保护。我国农业科研机构的研究一直存在着与现实农业生产相脱节的现象,“重论文、重成果、轻专利“的科研管理方法极大地影响和限制了农业科研人员知识产权申请的积极性。
②农业技术推广和知识产权保护两者难以兼顾。我国目前的农业科技体系完全是一种偏重推广的价值引导方向,这使得许多农业科研工作人员陷人农业技术推广和保护的两难境地,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申请。
③无法控制农民侵权。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与其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同,很多情况下侵权者是居住分散、尚属于弱势群体的农民。导致广大农业科研人员从道德上不愿将侵权案件诉诸法律。
④缺乏资金及自主创业融资渠道不畅。大部分农业科研单位科研资金目前还非常紧缺,更拿不出多余的资金来进行规模性的试验和产业化生产,目前只有极少数银行对部分中小企业提供此项融资便利。
⑤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首先,缺少农业知识产权转化、交易、展示的平台。农业本身作为一种弱势产业,其收益相当微弱,所以涉及到农业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产业化中介服务体系不健全,甚至是缺失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评估体系不健全。其次,目前国内还没有关于农业知识产权成果评估的一套详细标准,因而对农业知识产权成果的评估就比较困难,从而影响了农业知识产权的转化和交易。
3促进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对策与建议
3.1优化内部环境
(1)增加农民收人,扩大农民对农业高新技术的有效需求。
(2)为农户提供资金支持。
(3)提高农民文化素质水平
提高农民的文化素质,才能使农民切实感受到使用农业高新技术的必要性。比较切实可行的有两种途径:
①加强对农民的科学技术知识培训
由当地政府以及职业技术院校联手,组织本地农民参加农业技术培训,使他们掌握一些比较实用的农业技术知识,并及时了解最新的农业技术动向。
②充分发挥示范农户的带头作用
鉴于一些农户思想保守、不愿学习新知识、不敢采用新技术的现实,可以先组织一批年轻、有一定文化基础又愿意接受新技术的农民参加相关技术培训,并采取优惠的价格资助他们采用农业高新技术,通过他们的示范作用来带动周围的农民。
3.2优化外部环境
(1)完善健全相关保护法律法规。利用专利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利用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育种成果;利用商标法保护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利用合同法和反不正当法保护科研成果;建立健全各项推广法规政策,为涉农知识产权产业化提供法律保障。政府应运用法律手段,为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工作保驾护航。
(2)建立完善的中介服务体系和完善示范园区的建没。由政府牵头,建立为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服务的中介机构;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示范园区。
(3)促进农业科技技术体系发展。要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农村技术推广组织,建立健全县级技术推广中心;科研单位要制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农业科技自主创新的激励机制。
(4)农业知识产权在抵御风险方面的资金支持。政府要建立各项制度体系,降低农业科技应用中的风险;建立农业知识产权产业化风险投资基金,提供贷款支持;设立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基金,扶持农业科研知识产权的申请和开发。
<5)健全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大知识产权保护的执法力度。国家有关立法机构要尽快建立健全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为农业科技知识产权保护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4涉农知识产权产业化模式探索
4.1涉农专利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涉农专利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直线双驱互动型”模式。其结构图如下:
所谓的“直线双驱互动型”就是指,以促进农业专利产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心和纽带,将农业专利权人与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在实现技术和资本对接以后,双方能够为取得更大的经济效益而进行的深人合作,如技术指导,联合攻关等的一系列过程。这个过程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中介服务机构将农业专利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其二,农业专利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双方就农业专利的转让形式和转让价格进行谈判和磋商;其三,达成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协议,买受人(合法使用者)与专利权人共同进行专利技术产品开发;最后,农业专利技术产品成熟,适合市场化的条件,达到农业专利产业化的目的。
4.2植物新品种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市场导向型”模式。其结构图如下:
植物新品种的育种人,在取得品种权的条件下,无论育种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只要条件允许,完全可以自己去进行品种繁育,进而推广普及,最终实现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植物新品种权人通过自己找到合适的买受人,经过买受人对该新品种的推广与普及,从而实现产业化;或者是项目投资人通过自己的社会网络找到了品种权人,经过双方协商,达成合作开发的意向,从而实现对植物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通过“中介机构”的品种权人可以通过促进农业知识产权转化的中介服务机构,在市场上帮助其寻找有合作意向的买受人,通过买受人的资本和市场运作能力将新品种进行推广和普及,实现新品种产业化的目的。
4.3涉农商标产业化新型模式
结合我国涉农商标产业化的现状,在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的条件下,提出“直线互动型”模式。其结构如图3。
涉农商标不像涉农专利技术那样,在进行技术对接以后,还有一个较长的产品开发过程,其可以直接被买受人使用,因而提出“直线互动型”。所谓“直线互动型”是指以促进涉农商标产业化的中介服务机构为中心和纽带,将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经过双方的谈判,从而达到涉农商标产业化的目的。这个过程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其一,由中介服务结构将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联结在一起;其二,涉农商标权人和买受人(意向买受人)双方就涉农商标的转让形式和价格进行谈判和磋商;最后,达成转让或者许可使用协议,买受人(合法使用者)将涉农商标进行产业化使用。
4.4地理标志产业化新型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