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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法理学的理解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1-12 14:48:2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对法理学的理解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对法理学的理解

第1篇

1.1研究对象

选择我院2011级护理学专业两个班学生203名,其中一个班为实验组99名,另一个班为对照组104名,两组均为四年制护理学专业学生,一般资料比较无显著性差异(P﹥0.05)具有可比性。

1.2教学方法

对照组采用传统的教师示教-练习-指导教学方法。实验组采用微课结合传统教学法,两组均在第五学期开设基础护理学实验课程,选择相同的教材,操作考试评分标准选用《55项临床护理技术操作标准》[3]统一评分。两组由相同教师授课,教学内容及课后实训练习时间均相同。1.2.1实验组教学方法(1)微课结合传统教学内容准备授课内容选择《基础护理学》中必须掌握的护理技术:备用铺床和麻醉床、卧床患者更换床单、无菌技术、隔离技术、九种卧位及搬运病人、生命体征测量、口腔护理、吸氧技术、灌肠术、膀胱冲洗术等。较难理解及操作的问题,要充分利用大量55项临床护理操作视频和互联网上丰富的教学资源,经过整理,制作成教学需要突出重点难点不同的微课视频来提高教学质量,视频时间一般是10min左右。(2)微课平台及其实验课前准备操作任课教师建立QQ群、微信朋友圈,把实验组学生都加进来,通过上传制作好的微课视频,让学生可以随时观看,自主学习。同时也突触学生课前预习,结合操作视频、微课、课本以及55项临床护理技术操作标准等,把操作项目的流程写出来,如操作目的、注意事项、操作步骤操作中护患对话等,上课时交老师检查。同时,学生有任何疑问都可利用QQ群、微信朋友圈进行在线交流,教师会及时答疑、反思和评价。(3)课堂传统讲授结合模拟实践、角色扮演、强化训练学生进入实验室采用"教师示教-学生模仿练习-教师指导"的教学模式,针对不同的操作穿插模拟实践、角色扮演、强化训练,如口腔护理、生命体征测量、九种卧位及搬运病、各种注射法等实施真人操作,扮演患者和护士角色,也可以由学生进行示教,让学生也扮演老师角色。操作过程中只要接触到患者就要指导患者配合、询问患者的感受,操作完毕交待相应的注意事项,教师指导点评。1.2.2对照组教学方法对照组教学方法采用传统教学法。学生进入实验室采用"教师示教-学生模仿练习-教师指导"的教学模式,课后学生自主练习各项护理操作。

1.3教学效果评价

包括:(1)操作考核采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厅编的《55项临床护理技术操作标准》,总分100分。(2)学生对微课结合传统教学法效果的评价:用自行设计的问卷在操作考试后对实验组学生进行调查,内容包括10方面。共发放问卷99份,回收99份,有效回收率100.0%。采用SPSS13.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录入统计分析,主要采用描述性统计分析、两独立样本t检验。

2.讨论

微课与传统教学两者相结合优势互补,尤其是独立学院学生起点比一本和二本基础知识差,家里条件比较优越,一般都是独生子女,比较娇生惯养,独立学院学生和普通本科生对比:教育功底低、基础薄弱、缺乏良好的自学能力。《基础护理学》实验课引入微课教学,紧密连接课程的学习目的、重点、难点、注意事项,微课通过视频、图像、动画、语音等多中信息载体,使抽象的内容变直观,便于理解与记忆,如在学习"鼻饲术"时,采用视频、图像、动画、语音微课,使鼻腔到胃的解剖和生理特点一目了然,在常规的《基础护理学》实验课中,增加微课这一新的授课形式,使原本单调抽象、枯燥而乏味的知识通过视频、图像、动画、语音等多中信息载体变得生动有趣,有效地激发了学生学习兴趣、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效率,提高教学质量,能够系统掌握知识和增强学生理解能力及拓展教学空间,由于微课时间短,一般课程设计是针对一内容,突出重点、难点,相同点、不同点相结合,适合学生需求,帮助学生掌握知识。通过微信平台,上传给学生,学生随时可以点播学习,加深理解,使学生课堂上掌握不好或理解不够深刻的知识能在课后加深理解,使知识得到系统掌握。学生课后也可以针对性复习,延伸课堂教学,拓展了教学空间。

3.结论

第2篇

关键词 书法教学 激发兴趣 临摹名帖 循序渐进

中图分类号:G633.955 文献标识码:A

中国书法是一门独特的视觉造型艺术。书法不同于文字,文字要求书写整齐看懂即成。而书法的观赏形式是以绘画的角度来审视与评价的,但又与绘画有所不同。书法的外在气质是流动的线条,即线质的美感与神韵,内涵则更近于文学。以往的书法教学多注重“习字”,注重字的美感,主要讲解执笔、运笔的方法及书写要领,极少涉及对碑帖的讲解、书法的品评以及书法相关的文史知识。要想真正把书法课上好不是件易事,笔者根据教学经验总结以下几点认识。

1激发兴趣是上好书法课的重要前提

兴趣是行动的动力。初学者有的会认为书法课就是练练字,简单易学;有的可能觉得书法枯燥乏味,不愿学习。教师要动用学识与智慧,把学生的兴趣引发出来。

(1)古今书法家学书事例是激发兴趣的重要途径。大书法家王羲之,其《兰亭序》“得其自然,兼具众美”,被称为天下第一行书,书法史上关于他的故事也非常多。当时的王氏家族不仅社会地位高、经济条件好,而且有着高度的文化艺术素养。其父、伯父、叔父皆以书画鸣世,姑母卫夫人创“永”字八法,这为王羲之学书提供了优越的条件。历代书法讲究立品为先,王羲之不仅字写得好,而且人品也好,其社会评议相当高,连李世民都爱之称其“尽善尽美”。正是人格、天才、学养加勤奋造就了书圣王羲之。这人格所包容的风貌、气质、情感、个性等,都是一种文化的积累、沉淀和升华。文化塑造了人,人把化为自己血肉生命的文化挥写成字,这些也就是字外功夫。这些学书故事的讲解是十分必要的。

(2)讲授汉字的形成演变,结体规律与写字的区别与联系。书法具有欣赏和实用的功能,它不仅实用而且还可以陶冶情操,使学生了解书法的丰富内涵。比如汉字的形成演变与历史文化一脉相承,书法涵盖了文字在历史中的表现形式。无论是甲骨文、青铜铭文还是简犊,都是社会发展的再现,也是审美的演变史。中国文字多象形会意,是能“画”出的字,这一点英文无法比拟。

(3)赏读名碑名帖、参观书展、习作赏评可以活跃课堂教学,提高学习兴趣。旷世奇才坡,在政治、文学、绘画上成就都很高,在书法史上更是位居宋四家之首,他的《寒食帖》用笔顿挫沉郁,结体紧密内敛,开头字迹较小,运笔清缓有节制,而后随感情波澜起伏,字逐渐变大,纵笔疾徐、粗细、跳荡不已,直至“哭涂穷死”四字,情到,“应吹不起”在平静中蕴含了绝望悲愤。

2临摹古帖是书法教学的必经之路

学习书法,必从临摹入手。而临摹,需做到这样二字:“临”和“出”。临――充分发挥主体能动性,带有明确审美追求的艺术活动。出――从所临碑帖所继承的传统中跳出来,初学当从一种碑帖入手,然后由渊至博,遍临诸家,一直到有自己的面目。所以这个“出”它不是抛弃而是扬弃,是在继承过程中对符合和个人气质的审美意蕴及形式的不断改造、融洽;同时也是对不符合的时代审美观念的内容和形式的抛弃。

临摹的四个方式――心临、实临、选临、背临。

心临即读帖,用眼与脑观察感受分析碑帖,是精神高度集中于书作的赏析。作为初学者,临摹前一定要认真读帖摄取帖的神气,分析字势、结体及用笔特点,还可以与其他帖相比较。

实临,忠实再现原作,不走样,主要注意结体的准确,用笔灵动。可以先描字模,在掌握字型间架后,即采取对临,由浅入深,可从每个字的点画偏旁开始练起。

选临,进行字形归类,常用字重点临。如《张黑女墓志》中重点字:故南阳张说字白水人也出帝之昔徒举明无假清远和部坚新父军蒲坂行秀书风若建北岁次然等等。

背临,包括意临和临意,必须建立在“对临”的基础上,在反复临习书法作品的同时,尽可能背诵作品文字内容。凡是临摹各家,不过窃取用笔,非规矩形似只取大意,尊古为实临,意临为求新;同时也可以抛开章法临意,借“意”书写。

3加强辅导是书法教学的有效方法

因书法课特点所致,课堂辅导占比重较大。明解缙的《春雨杂述・论学书法》中说:“学书之法,非口传心授,不得其精大要须临古人墨迹,布置间架,但破管,画破被,方有工夫。”学生大量临帖,有教师的指导能使他们少走弯路,更快地提高眼力。教师要集中讲解,做出示范,学而思、思而学,心中若有成局,然后举毛而追之,再学再思,再思再校。并且鼓励他们勤奋苦练。

4阅读书法史论及文史,提升学生的知识广度与深度

仅靠上课的时间来提高学生的书写水平是不够的,课外功夫对于书法学习是非常重要的。知晓古今书法之演变书家之背景,知晓文字学知识,都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书法与文学关系密切,有必要多读古今诗词歌赋,提高自己的文学水平。

第3篇

下面,笔者就结合自身十多年的英语教学工作实际,浅谈如何培养中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

一、教师的教学艺术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兴趣

一位著名的外语教育家曾说过:“情感对于外语学习的作用至少与认识技能同等重要,甚至更重要。”英语教学不仅是一个认识过程,而且也是一种情感活动过程。这里所说的情感,首先来自于教师本人对教学的兴趣。教学实践表明,中学生学习外语的动机最直接的来源是外语教师的情感动力以及教学态度。教师的教学态度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学习兴趣,影响着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克服困难的意志,影响着学生的认知活动效率。一个对教学有兴趣的教师,因其教学有方而使教学活动生动有趣,使一些原本对学习没兴趣的学生产生兴趣;反之,教学无方、照本宣科则会使一些原本对学习有兴趣的学生反而感到味同嚼蜡、索然无味而兴趣大减。

二、创造课堂集体学习的安全感

学生在恐惧的情绪下不可能进行创造性思维。为消除学生困惑、紧张和害怕出错等不利学习的消极心理因素,笔者首先在课堂上充分利用集体、小组、同桌组织各种语言实践活动,创造一种互助协作的气氛,使学生有学习安全感。

发音较难的单词通过集体跟读和朗读,让学困生有机会自我改正。如果马上指定某位学生去发言,一般情况下学生就会显得很紧张,产生不安全感。所以,多种多样的课堂集体活动形式最能培养出学生的安全感。另外,当学生犯错误时,笔者总是正面鼓励,而不是处处纠错。因为学生是尝试着进行言语操练的,犯点错误是不可避免的。对这些初中学生来说,学习英语刚刚起步,需要的是更多的鼓励与赞赏。适当、中肯的话语对学生有积极的暗示作用,能激发学生改正错误、树立奋发进取的勇气和信心,从而发挥潜能。因此,在上课时笔者毫不吝啬表扬和鼓励,以满足学生的心理需要。

三、激励学生的学习兴趣,启发学生的思维

在教学中,首先要创造英语学习情境,营造氛围,激发学生学习英语的兴趣,激发学习动机,培养学习兴趣。比如在学习打电话、看病等日常交际用语时,都尽量用情境教学。这样做不但能极大地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而且使学生学会了实际运用英语的能力。其次,通过开展拼写单词比赛,激发学生学习单词的兴趣;开展朗读比赛,激发学生的朗读兴趣,这些比赛其实就是创造一种学以致用的氛围,使学生切实感到学习英语的成就感。在比赛中,当学生在某一方面获得了一次成功后,就会增强其学习英语的兴趣,于是就会更主动自觉地学习。随着学生兴趣的增强,学习效果也就不断提高。如此良性循环,学生的学习负担逐渐减轻,学习速度不断加快,学习兴趣也就自然能得以长久。

在教学中笔者充分考虑学生的年龄特征、知识特点和思维特点,进行激励和启发。首先,笔者选择适当的教学方法调动学生的各种感官,上课时运用比赛、游戏、唱、演等多种形式来活跃课堂气氛,以求形成学生的认同感。

初中学生有强烈的表现欲。在每次对上一节课的内容进行检查温习时,笔者经常问一些问题,让学生以抢答的形式来完成。听写单词、朗读课文、口语对答都以小组为单位开展竞赛,由于引入了竞争机制,学生课后互相帮助,课堂上个个不甘落后、争当第一,学习气氛活跃,教学效果显著。

四、恰当地评估激励,有针对性地培养学生学习英语的自信心,从而增强其学习英语的兴趣

学生最感兴趣的是取得好成绩,成绩好时,他们就信心十足,反之则垂头丧气。所以笔者充分利用这个心理特征,在教学中对学生进行恰当的评估,对成绩略差的学生多采用鼓励的手段,鞭策他们努力学习、迎头赶上;对成绩好的学生进行表扬,使他们再接再厉;对学习成绩较差的学生,尽量发现他们的长处并加以表扬,让所有的学生觉得英语并不难学,只要自己努力就能取得好成绩。

在上课的过程中,善于发现和抓住学生的每一个优点和微小的进步,哪怕是一个好句子,一个用得合适的词语,都要及时运用Good,Verygood,Goodjob等语言进行表扬肯定,鼓励其继续发扬。只要有了好的方面,就进行表扬鼓励,这样学生的优点就会坚持下去,缺点就会越来越少,使学生增强自信心、自尊心。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一个成功的英语教师要在教学中有意识、有目的地培养学生对英语的持久兴趣,激励学生不断处于较佳的学习状态之中,使他们对英语爱学、想学、善学、学好,乐在其中并且乐此不疲。这就要求我们不断更新课堂教学手段,用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组织学生进行广泛的语言实践活动,达到学以致用;通过多种手段激发学生的实践热情,增强学习英语的自信,不断培养学生对学习英语的兴趣,让学生在学习英语的过程中实现从“要我学”变为“我要学”,并在漫长的教学过程中始终保持这种兴趣,真正实现教学的目标。

第4篇

[关键词]病理解剖学;现代教学观;全面的考试观

病理解剖学作为医学教育的主干学科及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必修课程,其教学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医学人才培养的质量。传统的病理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两多两难”,即学习内容多,抽象概念与形态学描述多;理论知识记忆难,显微镜下病理图像掌握难。因此,如何上好病理课,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摆在高职高专院校的病理教师面前的一个重要问题。对于病理解剖学教学,笔者谈谈自己一些粗浅的认识。

1 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学观

《2006年教高16号文件》提出“高等职业院校要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根本任务”。因此应该进行一系列从传统教学观到现代教学观的改革,其中既有内容的,又有方式、方法、手段的改革,树立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学观。

1.1 改革教学方法:改变传统的灌输式教学为启发式教学,适时使用PBL医学教学模式。其基本教学过程是提出问题建立假设收集资料论证假设小组总结5个阶段。

比如肝硬化这一节,可先给学生一个肝硬化的病例,要求学生弄清肝硬化的病理变化是什么,有哪些临床表现,为什么会有这些表现等问题。然后学生去看书,查资料,上课时让学生讨论,这样可激发了学生学习动力,增强自信,使学生在自学与讨论中既解决了问题,又牢固地把握了病理知识,并灵活的将病理变化和临床表现紧密联系,使理论知识与实际应用紧密结合了起来。既学习了知识又培养了能力,达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样提高他们了学习病理课的兴趣,引导他们学会思考问题、学会分析问题,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

1.2 使用新的教学手段:将病理学课程中理论课与实验内容相结合,制成多媒体教学课件上网,提供图文并茂的界面,有激发学生学习兴趣与强化教学效果的作用。而且多媒体课件,在重现教学内容的同时又是教学内容的深化,使学生在复习、预习中又有新收获。网络教学突破了教学的时空限制,拓宽了教学信息的传播渠道,更易达到个性化教育的目的,作为知识载体适用于我国学生的学习传统、学习心理和基础知识的背景,更适用于病理学课程的教学实践。学生也可以利用校园网络病理课程的导航机制,实现非线性阅读、练习或自我适应课程进度,使学有余力的学生能够学到更多的知识,更加符合学生自身的认知特点。课堂教学和网络教学相结合也更利于教师学术水平和教学水平的提高,更有利于名师效应的发挥。

1.3 改革病理实验教学:实验课教学的组织形式可采用:①问题引导式用于病例分析。提出病例引导分析(提供病例尸检所见,提供病理切片和大体标本,提供病人实验室检查结果等)学生自己观察标本、切片思考分析讨论学生提出结论(结论表达、意义、条件、引申推断及实际应用)。真正做到了教与学的及时互动,同时大大提高了教学效果,使学生通过实验课更快更牢固的把握了病理理论知识,并培养了学生的临床思维能力。②因果关系式由于大体标本所表现的特征可以由镜下变化很好的解释,因此教师可以把某器官病变的镜下和大体结合起来讲解,更有助于学生的理解记忆。③发现式提供不同大体标本或切片,让学生进行观察比较,发现异常和病变进行描述与诊断。④导学式教师一对一辅导学生,指导某个特殊的病理变化或特殊的病理细胞等。⑤病理形成性练习每堂实验课结束前必须进行形成性练习,以口答、作业和讨论形式为主,通过这种基础训练使学生掌握用规范化的医学术语描述病理标本与切片的本领。学生完成形成性练习结果也有评估效应,反映不同教师教学过程中使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利于教研室主任不定期地抽查,直观了解教学情况。

1.4 课外活动:病理教改的主要内容就是丰富多彩的第二课堂的活动,通过举办课外辅导、青年病理论坛、病理学术报告会、临床病例读片讨论会等,让学生自主学习、自觉参与,极大地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和主动学习欲望。教师应积极贯彻落实《2006年教高16号文件》提出的“大力推行工学结合,突出实践能力培养,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在活动中要有意识地创造一种学术氛围更加浓厚、更有利于学生禀赋和潜能充分发展的宽松的环境,注重保护和培养学生的好奇心、求知欲和探索精神。第二课堂活动的开展对教师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青年教师。

2 改革现行考试方法。树立全面的考试观

考试是教育效果测量的主要形式,也是教学达标的重要环节。它具有显示功能、反馈功能和导向功能。“考什么”和“怎么考”,直接关系到考试结果及对教学质量的评价,有什么样的考试内容、考试方法,就会产生什么样的教法和学法。因此,改革考试内容和方法,将直接影响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的深化。针对病理课的特点,笔者认为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4.1 闭卷笔试:闭卷部分可以由计算机从已建好的题库中抽题,实行专家干预、科主任把关的组卷形式。

4 2 开卷口试:结合使用多种媒体课件如实物标本、幻灯、投影等教具以病理标本、切片的病理描述、病例分析、诊断与鉴别诊断为主,采用必答题和选答题,后者尊重学生的个性与兴趣,由学生自由选择的人体系统中抽题考试。通过口试形式可以锻炼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及应急、应变能力。在口试中可以发现一些具有扎实基础、又思维敏捷、表达能力强的优秀学生。通过口试对全年级学生学习优劣作出进一步综合评价,这样既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教学思想,又可以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和一种比、学、超的学习氛围,口试本身就是一场生动、全面的病理知识研讨会,这种形式的考试可以活跃教学气氛,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了学生对病理的注意力,强化了师生双向的交流,一定会受到学生们的大力欢迎。

4.3 实验考核

4.3.1 以阶段性为主的个别式、开放性测试,适当延长开放大体标本示教室时间,在每章教学结束后,学生根据自己准备的情况通知教师,教师利用课前、课后的时间进行抽查,检测成绩不合格的学生可以有二次机会。着重考核同学对基本病理变化的掌握,应用医学术语的能力,对大体标本与组织切片描述的准确性。

4.3.2 课程结束时综合性测试,以班级为单位进行一次综合性实验考查,具体步骤为:①从实验题库随机抽取4组考题放映,在规定时间内要求每个学生结合本题提供的大体和镜下图片写出诊断。②分小组,通过随机抽签方式,每小组讨论一组考试题。③每小组选派代表重点发言,其他同学补充,有创新思路的答案可得到加分的鼓励。④教师最后公布正确答案,同学集体订正。在实验考核组织中增加教师人数下到实验小组,一方面参与并引导学生一起讨论,另一方面了解学生认知的能力与水平,结合学生阶段性考核的成绩,对同学有个较全面的评价。这样的考核既使每个同学都能认真思考,考核题量大,同时又能集思广益,增强了学生的团队意识,也减轻了学生的负担。

通过实验课不同阶段和不同形式的考核,可以起到了对病理知识点的强化与记忆,锻炼学生综合与总结能力,培养了学生的团队协作精神,加强了师生交流,这种形式可以把平时评价和阶段性评价结合起来,实行动态性评价,关注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提高,确保本课程教学大纲目标的实现。

进入新世纪,高等教育发展已经进入了快车道,精英式教学向大众化教学模式的转化。高职高专院校培养的是具有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实用性人才,因此在病理解剖学教学中,应该更加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上是笔者的几点认识,不足之处,敬请同行批评指正。

[参考文献]

[1]沈建新.PBL:一种新型的教学模式[J].国外医学・医学教育分册,2001,(22):36~38.

第5篇

关键词 法理学 研讨式教学 问题导向

中图分类号:G424 文献标识码:A

要回答“如何进行法理学的教学”这个问题,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1)法理学的学科特性是什么,即法理学对于学生的贡献是什么;(2)通过什么教学法可以更为有效地将法理学的学科特性凸显出来;(3)该教学法应如何具体操作。

1 法理学学科的独特性

法理学的学术品格首先是其批判性。法理学自身如何定位?这是一个对“法理学是什么”的本体性的追问。法理学与哲学具有着紧密的联系,法理学“以哲学的方式去反映、讨论法的原理和法的基本问题,并尽可能给出答案”。①法理学追问的是法的本体问题,即对法的存在本身及以何种方式存在进行追问,这意味着法理学具有批判性的品格,对现存的体制的基本问题进行深层次的探讨。法理学需要做的工作就是质疑现存的对法的原理和基本问题诸多的回答,不断地探究意义,不能停止对问题的探究。

法理学的第二个基本品格是对法的整体进行思考。法理学关注的不是具体的、个别的法学知识,而是关注于对法的现象做整体的提问。法理学因为其关注的问题具有普遍性、一般性,其提出的问题本身具有开放性。不过,对于整体的认识需要从诸多部分开始,“人的理解总是只能从关注个别事物开始”。②这样就出现了一个矛盾,即法理学需要关注法的整体而人的认识又只能从个别开始,这构成了法理学的学习和理解的难题。

法理学的第三个基本品格是参与性。考夫曼经由对纯哲学家的法理学、纯法学家的法理学与非哲学家的法理学的批判后认为,“只有经过积极的后思和共思,通过自己参与探索,人们才能占有一种哲学家的学说”。③考夫曼紧接着又指出,传授是与哲学的本质相悖的,传授也许可以收获很多,但正如纯法学家的法理学所面临的困境一样,这种科学主义的法理学最后就会蜕化为教条主义,而教条主义再也没有能力展开事物的其他方面,只会导致所传授的思想僵化、硬化和绝对化。

2 研讨式教学法对于法理学教学的适用性

独白式教学强调的是知识的单向传授,在这一教学过程中,教师是主导学生是受众。独白式教学的教学思维强调的是教师的权威性,强调的是所传授知识的权威性。这种独白式教学在中国的教育体制中极具影响,从小学至研究生阶段学生接受的基本上都是这种独白式教学。而且对于理工科知识的普及有其合理性,但是对于人文学科,尤其是法理学来说就很不合适,甚至会使得法理学的学习在这种独白式教学之下仅仅成为一些断语、一些知识片段。

研讨式教学是与独白式教学相对出现的一种教学方法,在西方学术世界广泛存在着一种“seminar”的教学,其含义就是一种研讨式教学,先生将其音译为“席明纳”,理解为“席”地而坐,“明”经辩理,广“纳”群贤。德国的洪堡认为“大学教授的主要任务并不是‘教’,大学学生的任务也并不是‘学’。大学学生需要独立地从事研究。至于大学教授的工作,则在于诱导学生的‘研究’兴趣,再进一步去指导并帮助学生去做研究工作。”研讨式教学法简单地说就是师生通过对问题进行讨论的一种教学方法。联系法理学的独特性,研讨式教学在以下几个方面对于法理学教学具有适用性:

首先,研讨式教学强调主体性。在独白式教学中,教师是主动者,教师是权威,而学生是受动者、知识的汲取者。这是一种单向度的知识传授,学习过程是机械被动的,学生的学习的积极主动性被扼杀掉。研讨式教学注重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研讨式教学将独白式教学的单向度知识传授改变为师生共同探讨的方式,这是一种新的信息传播方式,充分调动了学生学习的自主性与主动性。

其次,研讨式教学强调思想训练。研讨式教学从问题出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发现新问题,这是一个思维逐渐深化的过程。能够提出问题意味着主体可以从自身之外对外界提出自己的看法、提出疑惑、作出评价、给出解答。这个过程本身凸显了学生的主体性。当然,这种主体性也不能是无所限制的,提出的问题、作出的评价都应该具有理论脉络,也就是说思想不是信马由缰,而是有规范、有论证的。在法理学的学习中,如果不注重法学既有的理论脉络,所作出的思考就是天马行空的玄想,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最后,研讨式教学强调参与性。研讨式教学是一种参与性学习,在这种教学方式中,师生对于问题的探讨是平等的,通过平等参与、共同探究来进行研讨。如果说独白式教学方式在知识的传授中还有其作用,但是对于法理学学科的深入学习就不合适了。法理学的学习不能通过传授,因为传授本身会将知识僵化,缺乏灵活性与开放性,而研讨式教学法正是通过平等地参与对话对问题进行探讨,拒绝传授,学生对法理学的认识因而就是开放的、不间断的深化过程。

3 研讨式教学法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具体操作

研讨式教学法应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探讨模式,具体到法理学的教学中,可以按照以问题为线索进行操作:

3.1 提出问题

提出的问题可以分为几个不同层次,包括基础知识性的问题、具有分析和启发精神的思考性问题、体现了学科前沿的具有研究性的新问题。④这几个不同层次的问题之间具有密切的关联。对于法理学来说,有时基础知识性问题本身同时也是学科前沿的具有研究性的新问题,比如,对于“法律是什么”这样一个本体性问题既是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基础知识基础,同时在对“法律是什么”的解答中可以开放出若干具有分析和启发精神的问题,而且“法律是什么”也是法学前沿的具有进一步研究价值的新问题。

3.2 研讨问题

在做好充分的准备之后,师生可以就提出的问题进行研讨。在这一过程中,教师与学生平等地就问题进行讨论,可以是师生对话,也可以学生之间对话。这个过程具有开放性,学生可以针对问题做富有开放性的理解。在研讨的过程中可以培养学生理论透视能力、缜密的思维能力、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但应注意的是研讨过程的开放性应是在依循着相应的理论脉络的前提下进行。

3.3 作出初步结论

通过研讨,师生加强了对问题的认识,此时教师应总结对问题的认识。正如法理学的学术品格那样,对于法理学中的问题,并不存在一个唯一正确答案,如果对法理学得出教条主义的解答,那得到的不过是一些关于法学僵化的知识残片。教师总结问题的认识是一个清理学生思路的过程。应认识到法理学其实质是每个人对法学的基本看法,经过长时间的法理研讨,如果在学生中能够形成“一人一个法理学”的局面,就可以认为研讨本身取得了基本成效。

注释

① [德]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1:3.

② [德]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1:6.

③ [德]考夫曼.当代法哲学和法律理论导论.郑永流,译.法律出版社,2001:11.

④ 刘伟.研讨式教学模式建构.高等教育研究,2008(10).

参考文献

第6篇

关键词:布鲁纳;认知-发现学习理论;艺术院校;理论课程;应用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11)05-0159-03

布鲁纳是美国哈佛大学心理学教授、世界著名心理学家、教育家和西方认知心理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吸收了瑞士皮亚杰发展心理学和德国“格式塔”心理学的基本观点,在批判继承杜威教育思想的基础上,经过长期的对比研究与实践,逐步形成了自己的教学理论。布鲁纳认知-发现学习理论的提出,在上个世纪60年代被称为-种创举,在美国国内外教育界引起了热烈的讨论,其产生的影响延续至今。

一、布鲁纳认知-发现学习理论的核心思想

布鲁纳认为,学习是人通过认知获得意义和意象,从而形成认知结构的过程;学习的实质是通过主动地选择知识、记忆知识从而真正掌握知识,而完成这一过程的最佳手段就是“发现”。人们把他的理论称为认知一发现说。

布鲁纳在其著作《教育过程》中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强调学习不仅仅是一个结果,更是一个过程,这个过程包含以下几个要点。

(一)结构应该成为整个学习或教学过程的中心。布鲁纳认为,任何学科知识都是具有结构的,结构反映了事物之间的联系或规律性,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该注意引导学生掌握学科知识的结构。

(二)任何学科的基本原理都可以用某种形式教给任何年龄的学生。即设计一个适当的形式或者教学程序,可以很好地帮助学生掌握各门学科的基本原理。

(三)教学中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直觉思维能力。布鲁纳指出,直觉思维与分析思维不同,它不是按照仔细的、规定好的步骤来前行,而是以牵涉的知识领域及其结构为依据,使思维者可以实现跃进、越级和采取捷径的办法。从而找到答案。虽然答案不一定正确,但“直觉思维”能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的心智活动,因此它就可能转变为“发现学习”的前奏,对学生发现知识和掌握知识是大有帮助的。

(四)学生的内在动机是提高学习效果的重要因素。布鲁纳提出,教师应该增加教学内容的趣味性,使学生有新发现的感觉,把我们要说的东西转化成学生感兴趣的东西,充分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我们知道,书本上的知识、教师传授的知识都是“现成”的知识,如果学生被动地去接受这些“现成”的知识,学习效率和效果是不太理想的,也是不科学的。国内目前大力提倡对学生开展素质教育。“素质教育的宗旨就是要把人的潜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其核心内容就是要提高学生的创造性和培养良好的价格人格。”布鲁纳提出的认知-发现学习理论对这个传统的灌输教育思路进行“革命”:提出知识不是“现成”的,而是需要学生来发现的,因此学生需要变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而教师需要改变传统的灌输教育模式,将学习的内容转化为等待学生来发现的“知识”,引导学生积极地调动心智活动,主动去“发现”知识、检验知识、掌握知识,从而完成整个学习的过程。

二、艺术类院校学生的特点及理论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

艺术类院校学生与普通院校学生相比,既有共性,也有一些特殊性。这些特殊性导致了艺术类院校的理论课程教学面临着一些挑战。如何调动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教学的效果,已成为艺术类院校理论课程任课教师面对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艺术类院校学生的特点。艺术类院校的学生与普通院校的学生相比,无论是在知识结构、性格特征、思维特征还是在行为特征上都有很大的不同,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结构方面:文化素养与艺术技能失衡、理论水平与实践能力脱节。据统计,大部分艺术类院校录取时文化课分数线约为高考二本线的65%。艺术类院校很多学生是因为担心自己的分数达不到二本分数线以上而中途转向报考艺术类院校的。与普通院校的学生相比,艺术类院校的学生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对知识的理解能力偏弱。而且长期以来,在文化课学习与专业技能训练上的时间投入和精力投入的失衡,使他们养成了一种轻视文化理论学习、偏重专业技能训练的习惯,这导致了他们内在知识结构的不完整,也将直接关系到他们未来在艺术道路上究竟能走多远。

2.性格特征方面:内心丰富细腻、情感表达率真、爱憎分明、带有情绪化倾向和喜欢彰显个性。艺术创作是一种特殊的精神生产活动,是艺术创作者的主观情感的显现,因此情感性是艺术的一个重要特征,情感丰富也是对艺术创作者的一个要求。艺术类院校的学生往往情感丰富细腻,表达情感非常直接,很容易对外界对象产生爱憎分明的情绪化的判断。此外,艺术类专业是具有开放性的专业,主张不同个性、不同风格的自由发展,因此,艺术类院校的学生的观念往往比普通院校的学生更为开放灵活,更喜欢特立独行,从穿衣打扮到言谈举止,都想彰显自己的与众不同。

3.思维特征方面:感性思维强于理性思维,创意思维和发散思维胜过逻辑思维,思维独立性和批判性比较突出。受自身特点及专业学习的影响,“艺术类学生形象思维比较活跃,他们善于用直观的、鲜明生动的发散思维去理解和表现客观世界,在对形象、情节、情感、行为的把握和运用上,善于求新、求异、求变,善于敏锐捕捉社会和人的内在变化和特征”。艺术类院校的学生的形象思维能力往往有余,而抽象逻辑思维能力普遍不强。他们习惯于用感觉去判断这个世界,而不是用分析、推理的方法去认识这个世界。所以,他们倾向于回避和排斥严谨的、枯燥的理论知识,这导致他们无法拓宽自己的知识领域,对问题的思考仅仅停留在浅层,无法直达本质。

4.行为特征方面:求新求变、实践能力强、处事随性、不喜欢墨守陈规、集体参与愿望淡泊、协作能力不强。艺术类院校的学生由于思维活跃,兴趣爱好广泛,容易对新生事物产生兴趣,求新求变是他们的显著特点。这种精神使得他们经常可以萌发一些创意,敢于突破常规,寻求新的解决问题的思路。

长期的专业学习、艺术特色的培养模式,都给艺术类院校的学生留下了很大的发展空间和自由度,使他们养成了独立行事、个体行动的习惯。他们参与集体合作和体会团体成功的机会不多,集体观念比较淡泊,协作精神比较缺乏。

(二)艺术类院校理论课程教学存在的问题。目前国内艺术类院校理论课程教学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第一,教学内容更新很慢,教材长年不变,案例陈旧,无法让当代学生产生共鸣,更谈不上激发兴趣。第二,教学方式和手段单一,仍然以“填鸭式”、“灌输式”为主,教师满堂讲,学生低头记,学生在课堂上处于被动的地位,学习热情不高。第

三,检验学习的手段不够科学。艺术类院校的理论课考试基本上采用闭卷或开卷的形式,学生一个学期的学习效果单靠一张卷子上若干道题目来判断,很难做到客观和公正,学生们往往为了应付考试而去死记硬背,考完了也就忘记了,这种功利化的学习方式的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三、艺术类院校理论教学课程中布鲁纳认知一发现学习理论的应用

针对艺术类院校学生的特点,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尝试将布鲁纳的认知一发现学习理论应用于教学,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一)注重对所传授知识的宏观梳理。优化学习内容。布鲁纳的认知一发现学习理论强调了“结构”在学习过程中的重要性。课堂教学中,单纯的知识讲授不能够使学生形成全面的印象,很容易讲完过后就忘记了。所以,教师对所传授知识的宏观梳理应该成为课堂教学的第一步。笔者在给学生讲授《艺术概论》课程时,一般先会带领学生研究教材目录,讲明该课程的主要内容、教学任务,帮助他们理清各章节之间的逻辑关系,引导学生学会提炼目录中的关键词,通过关键词去把握教材的要点。此外,每节课之前,笔者有意让学生们对上节课的要点进行简单的回忆和总结。

(二)优化课堂教学程序。布鲁纳的认知一发现学习理论强调了合理的教学程序可帮助学生更好地掌握知识。笔者据此认识到优化课堂教学程序的重要性。但如何做到优化呢?笔者认为必须把握一个原则:抽象与形象的兼顾。艺术类院校的学生的抽象逻辑思维的能力较弱,过多的理论灌输往往会适得其反。而运用形象生动的案例,能达到吸引学生注意力和提高教学效果的目的。比如,笔者在讲到东西方园林的差异时,先从东方人与西方人的思想差异和文化差异人手,使学生明白东方人重感性,追求“天人合一”,而西方人重理性,强调“天人对立”,这是导致双方审美观念产生差异的根本原因。东方人追求的是“自然美”,讲究“虽由人作,宛自天开”的园林效果,喜欢幽闭深藏:西方人则崇尚“人工美”,注重秩序,喜欢开阔坦露。随后,笔者以亲身游历体验,辅以大量的图片资料和视频资料,分别对东西方的园林风貌进行讲解和展示。这种优化的课堂教学程序抓住了学生们的心,他们反映仿佛亲临东西方园林之中,体会到了东西方园林的差异。

(三)充分调动各种教学手段和方法。培养学生的直觉思维能力。布鲁纳的认知一发现学习理论强调教学中应该注重培养学生的直觉思维能力。笔者认为,培养学生的直觉思维能力,必须充分调动各种教学手段和方法。艺术类院校的学生天性好动,不太适应单纯的“听讲+笔记”的授课模式。为此,笔者除了在课堂教学程序上进行一些设计外,还注意教学手段和方法的更新与变化,将静态讲授与动态展示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因材施教,其目的在于培养学生的直觉思维能力。

音乐舞蹈类的学生性格开朗活泼,易于开展互动式教学。笔者跟学生谈到艺术的个性化特征时,为了让学生更好地理解这一问题,有时即现场请两位学生坐在钢琴面前,以“心情”为题,即兴演奏一段旋律。之后请同学们猜测两人当时的内心状态。得出的结论是,不同的人演奏有不同的风格,不同的人欣赏也会产生不同的理解,这就是一种很好的直觉思维能力的训练。

在艺术类院校的学生中,美术设计专业的学生一般比其他专业的学生更深沉一些,更擅长于冷静思考。对于他们,启发式教学、参与式教学都是一些比较好的教学方法。例如,当笔者讲到艺术门类当中的绘画一章时,恰逢笔者所在学校举办一个大型的当代名家水彩画展览,于是笔者将美术馆变成了课堂,挑选了几名学生担任讲解员,请他们为同学们当众讲解作品,同时请专业教师现场做点评。这种师生互动的方式给学生带来全新的感受,较好地培养了学生的直觉思维能力。

(四)激发学生的学习内在动机和兴趣,让学生在“发现”中学习和思考。布鲁纳的认知一发现学习理论强调学生的内在动机是提高学习效果的重要因素,教师应增加教学内容的趣味性,使学生有一种新发现的感觉。笔者据此认为,“教”的最终目的是帮助学生激发学习的内在动机和兴趣,充分发挥潜能,找到最佳的学习方法,在学习和思考中“发现”知识,而由于“发现”知识带来快乐因此更加喜欢学习和思考,具备终身学习的能力。

笔者在教学中,注重给学生安排展示其个性和思想的机会,借此激发学生的学习内在动机和兴趣,培养学生的独立精神和自由思想,在学习和思考中“发现”知识。譬如,笔者在给学生上《文艺欣赏与写作》这门课时,把他们分成若干小组,自行挑选一个选题,做好课件,利用课堂上的前十五分钟上台讲授。结果发现,他们关注的知识点远比笔者想象的要丰富,对很多问题也能形成自己的判断,“发现”和掌握了很多知识,笔者也从中收获不少,更新了思维方式,可谓教学相长。

第7篇

法理学中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研究是很薄弱的,是什么原因促使了我们法理学界对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的漠视?这一问题的症结在于民法帝国主义的影响与我国法理学界的封闭性、研究的滞后性。

本文希望能在现有的法理学视野范围内为法律行为的效力研究找到可以依靠的理论基础,而法律的效力正是这一理论基础。

一、问题的提出

笔者对国内现在流行的法理学教材和专著[2]进行了细致的考察,发现这些教材或专著在研究法律行为方面要么只字不提,要么研究的非常少。法律行为制度是一个相当丰富的法律领域,为什么国内这些专家学者对于此问题会有这样的态度,是由于国内学者的学识水平不够么?可是,我们所看到的撰写法理学教材或专著都是国内公认的最有权威的人士。那么是由于法律行为制度本身的原因么?因为法律行为制度本身的属性与法理学的本性相排斥么?如果是的话,那么法理学与法律行为制度为什么会相互排斥呢?对于以上一连串的疑问,我们试图想通过某一个切入点来发掘这些问题背后所隐藏的真理。那么,这个切入点是什么呢?耶林说过,没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则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3],因此,法律的效力是法律秩序的核心问题[4].那么,我们来试着从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入手来揭示法律行为的效力与法理学的关系,进而指出法律行为效力研究当中存在的困难,从而找出困难的解决办法。并希望能对法理学上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有所帮助。

二、研究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意义

从法理学的角度来讲,研究法律行为大体上有两种意义: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一)理论意义

1、研究法律行为的效力是由其在民法当中的核心地位所决定的。法理学作为法律科学的一般理论,它的研究对象必须对部门法学的制度建立,理念贯彻提供理论指导。民法作为市场经济的法,其与人们日常生活关联程度的密切性,是不言而喻的。那么,法律行为作为民法的核心制度也是最有特色的制度,法理学应当对它的存在有所反应,并且也必须对它进行研究。

2、对于立法者而言,充分理解法律行为的效力,有利于法典的完善。笔者在后文会谈到,我国目前的立法多关注的是法律的应然效力,而对于法律的实然效力、道德效力研究不够。于是,就造成了我国立法过程当中许多法律理念的流失。比如,我国行政立法当中公共参与理念的丧失,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立法者制定法律之时没有对法律的实然效力作深入研究,即使个别立法者依靠自己良好的法律素质,也考虑到了法律的实然效力,可是却没有法律实然效力的反馈途径,没有从制度上解决法的效力的反馈问题。而没有从制度上构建好这一反馈途径,恰恰是因为我们对法律行为效力研究的不深入。

3、法律行为作为法律事实的一种,其对法律关系理论的重要性是勿庸置疑的。对法律行为进行深入,细致乃至详尽的分析和研究,必然会促进法律关系理论的发展。进而从结构上丰富法律关系理论体系,从内容上充实法律关系理论。

(二)现实意义

1、对于当前制定当中的民法典而言,充分研究法律行为的效力,对于完善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贯彻民法的私法理念,理顺民法典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民事法律行为作为法律行为的具体表现,对法律行为效力进行深入研究,势必对民事法律行为带来丰富的指导思想。从更深层次促进民法典的完善和发展。

2、有利于贯彻法律的诸多价值和理念。法律行为的效力理论,包含这丰富的法律思想和理念。对于当前的立法而言,充分的法律行为效力理论的研究,无疑对于提高立法者的素质,提高立法的质量,增强司法者的法律意识有着巨大的促进作用。立法者,司法人员如果对法律行为的效力理论有充分的知识,那么无疑对于法律理念的贯彻和推行具有无可替代的作用。从而为建设法治社会,构建和谐的人文、法律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三、我国目前法律行为效力研究的尴尬境地

正如笔者在文章一开头所讲的,目前国内法理学的研究,对于法律行为的效力来说是相当的薄弱的。可以毫不客气的说,在中国的法理学家当中,还没有一个人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研究能做到,可以从部门法理论当中将法律行为效力理论提炼出来,就是说,还没有人能概括出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理论。那么,这种尴尬的境地对于法理学者又意味着什么呢?这种状况怎么就使得法律行为效力的研究陷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呢?笔者认为,应从两方面来分析:

(一)法律行为的法理学定义要求其具有法理学的气质

有法理学者将法律行为定义为:“指能发生法律上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的活动[5]”。有的法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行为的广义概念和统语[6]”。有的法理学者认为:“法律行为就是法律所调整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7]”。也有学者认为:“法律行为乃基于意思表示,而发生法律上效力之行为也[8]”。也有学者认为:“具有合法权能的人所做的、能够产生特定法律后果的或产生法律上可能且允许的后果的意思表示或意愿宣告[9]”。从以上这么多的定义当中我们很容易发现,正如李龙教授指出的一样“我国的法学家尤其是法理学家是在广义上使用法律行为的概念,基本上都把法律行为解释为能发生法律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或由法律所调整、能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10]”。

很显然,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的定义,表明法理学家迫切的想把法律行为提高到一般理论的高度。这样,才能让法律行为制度纳入到法理学的研究视野当中。可是,我们回过头来看看,所谓的法律行为的通说定义(法律行为是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根本做不到这一点。法律行为的通说定义根本没有说明任何问题,这种定义根本解决不了任何的实际和理论问题,也没有提供出法理学可资利用的手段来指导具体部门法,而且该定义看起来除了同义反复之外,还有着耍赖皮的嫌疑。这种赖皮就是:明知道我不能把法律行为制度提高到一般理论的高度,仍耍赖把法律行为纳入到法理学的研究当中,而且煞有介事的说法律行为制度是法理学当中重要的领域。那么法理学家为什么,这么想把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纳入到法理学的研究当中来呢?我想只有一种解释,那就是民法帝国主义[11]的影响。由于民法帝国主义的影响,使得莫多的法理学家把罗马法视为人类有史以来最完备,最伟大的法律。的确,民法以及与民法有关的理论经过了数千年,经过几十代甚至上百代人的不断加工完善,以致每一个法律人从内心来讲,都自然不自然的生发出对它那种天然般的纯真崇拜,因此对民法及其理论深信不疑。对民法的具体制度也由于对民法的情感而有特别的依恋。民事法律行为制度,被誉为民法上的一颗明珠,被萨维尼以来的众多法学者推重备至。它所代表和维护的人文主义精神,对人的终极关怀,对人性的最大范围的张扬,至今在法学者心中还不住的激起对真善美的热切追求。那么,就难免我们现在的,不仅法理学者,还有民法学者,甚至行政法学者会对法律行为制度产生如此深厚的情感,以致缺少了法律行为制度的研究,就会认为法律本身就不完满了。

(二)法律行为的内涵却要求法律行为的民法品质

就像前边所提到的,有的法理学者是从意思表示给法律行为下的定义,其引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概念和技术的意图,是显而易见的。那么,除了上文提到的民法帝国主义的影响以外,这些法理学者为什么非要引用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的概念和技术来描述、定义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制度呢?因为法律行为制度的核心部分,也就是最最有特色的部分是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对于法律行为制度来讲是最基本的要素,也是法律行为制度的生命力、魅力所在,而意思表示的研究,必须借助于民法上意思表示的理论。因为,首先从民法和法理学产生的先后时间上来说,我们认为,先有民法而后才有独立意义上的法理学,因为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一般规范,法理学的研究以部门法的研究为基础,所以,民法上的意思表示天然的有一种先入为主的运气和历史必然性。在研究民法上的意思表示之后,再进一步抽象出更为一般意义上的意思表示,从而完成意思表示(也就是法律行为制度)的法理学构造。那么,意思表示就肯定会残留许多民法的理念,从而在外部容易生发出民法的品质。

综合以上两部分,我们认为,目前法律行为效力研究的尴尬境地是与法律行为制度研究的尴尬境地是分不开的。这种尴尬是由于:一边法理学家提不出具有基础性的法律行为的一般理论,不能把它提升为法理学研究的范畴,但是却一再声称法律行为是法理学研究的当然领域;另一方面,法理学家若真要研究法律行为制度及其相关的法律效力等问题,就不可避免的绕不过对民事法律行为的研究。换句话说,就是欲剔除民事法律行为的影响,建立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制度,在方法论及内容上又不得不以民事法律行为为蓝版。这种互相矛盾的状况,直接导致了目前我国法律行为效力研究的尴尬境地。

四、探求法律行为效力的研究进路

固然,我国法律行为效力研究进入了很尴尬的境地,但是这丝毫不意味着我们就应该停止对法律行为效力的研究。只不过我们应该转换思维,从不同的角度来探讨。从而尽可能的揭示出法律行为效力的真实面目。我们认为,应该至少从两个方面来进行我们的研究和思考。

(一)着重探讨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

关于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问题,本文不想展开对法律行为效力来源的具体的多层次的研究,而是想说明法律行为效力来源的理论。目的仅仅是给大家提供一个研究的方向,至于方向下有关的具体问题,每个人都可以有自己的观点,有自己的结论。也就是说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研究是开放性的,没有最终结论的。笔者只是想让大家明白,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研究要从哪些方面入手,要研究的都是哪些领域。效力来源只是个研究方向。

目前我国法律学者还没有对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问题作出来实质性的研究成果。而民法意义上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已经有学者在探讨了[12].只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参与到这个问题的讨论当中来,法律行为的效力来源问题才能得到更深层次的探讨。

(二)着重分析法律行为效力的种类

我们通常理解的法律行为效力的种类是指无效、效力待定、有效、可撤消可变更等等。这种分类只是从效力的外在形态来分析,而且这种分类明显的带有民法学的气质。当然,在法理学中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讨论可以作出如上分类,只是,我们是不是还有其他的分类,而且那样的分类更有助于我们研究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行为的效力种类就只有无效、效力待定、有效和可撤消可变更么?有没有其他的什么标准来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新的分类?笔者对西方法理理论考察后发现,对于法律效力而言,他们通常都将法律效力分为“应然效力”“实然效力”“道德效力”[13].那么我们不管这种分类能否穷尽所有的法律效力类型,对于我们的研究来讲,真正有帮助的是他们研究的视角,是他们研究的方法,而不是他们具体研究的结果是否与我国的政治意识形态冲突。同样的,法律行为的效力也可以研究他们的应然效力、实然效力、道德效力。而且这种研究有部分学者已经走出了第一步[14].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的研究应当从效力来源和效力种类来进行。而且唯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推动对法律行为效力更深层次价值的揭示,才能发展、完善法理学意义上的法律行为制度。

五、法律行为的效力=法律的效力?(一种可能的出路)

对于我们法律人而言,根据一般的法理素养会认为法律的效力和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可能等同。因为,法律行为是法律的一个下位概念,也就是说法律包括了法律行为制度的所有内容。说法律行为的效力等同于法律的效力有以偏盖全之嫌,而且持这样观点的人往往还不在少数。但“真理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手里”而且人类的文明、历史发展一再地证明的确如此。笔者认为法律行为的效力其实就是法律的效力。理由如下:

(一)是法律的调整对象的客观要求

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体系[15].那么很显然,人们的行为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根据法的定义,并结合概念和语言使用的习惯来看,在不同层次上,法可以被理解为具体的法律规范,也可以被理解为法律规范组成的体系[16].也就是说,法和法律规范是相同的事物,具有相同的性质和特征[17].由此,我们说法律规范的效力也可以称为“法律的效力”[18].

法律的效力其实质就是指法律对人们行为的拘束力,不论这种拘束力来自哪里。而在实际的法学研究中,我们往往研究这种拘束力的来源问题,以至于出现了很多种关于法律效力的理论,而且,这些理论很多情况下是相互排斥的。例如,凯尔森认为法律的效力来自于“基础规范”,然而这种基础规范的效力又来自哪里?凯尔森认为基础规范是不证自明的具有效力,它的效力来自它本身。显然,他的这种学说有欠说服力。它最终导致了把效力来源归于上帝或更高的抽象意义上的某种不能认知的事物,从而陷入了不可知理论的窠臼。哈特认为法律效力来源于承认规则。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效力来源于自然、理性、上帝等等。我们在这里无意于探讨法律的效力来源问题,正如德国著名学者霍恩指出的,“有关法律效力的理论主要是关于人们遵守法律的理由”[19].我们的目的在于说明法律的效力仅仅是对人们行为的拘束力,是人们的行为在法律视野范围内的存在。换句话说就是,人们的行为在法律上有意义的描述。回过头来,法理学界对法律行为的通说是:法律上有意义的行为。我们很容易就看出,法律的效力问题与法律行为问题是同一个问题,只不过是同一个问题的不同表述。法律的效力是从立法者的角度确认或认知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效力则是从守法者的角度来表述法律行为。从本质上来说,两者没有什么区别。虽然,法律的效力和法律行为的效力具体的研究内容和范围有所不同,但两者都可以统一于人们的行为,统一于效力问题。

(二)是法律行为效力研究现状的客观需要

前文已经提到了,我国法理学界对于法律行为效力研究的尴尬境地。这种尴尬境地的出现,是由民法情感和民法帝国主义的交叉作用产生的。但是,其间还有一个更为深层次的原因就是,法理学界还没有找到法律行为制度的一般理论,还没有找到沟通法理学与具体法律行为制度的桥梁。那么这种桥梁在哪里?通过对法理学研究范围和研究基点的分析,我们认为,法律的效力领域就是连通法理学与法律行为效力的桥梁。当然,效力领域并非唯一的桥梁,只不过是,我们认为在当下研究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的一个出路而已。

六、结语

我们认为,要想在法理学视野范围内研究法律行为制度的相关问题,就必须总结出能够指导具体法律部门法律的具有一般意义的法律行为制度。如果,法理学上的法律行为制度根本不能指导部门法,那么它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换句话来说,就是法律行为制度不应当纳入到法理学的研究范围当中。但是,法律行为制度研究领域及其成果的缺失,并不能阻碍我们对于法律行为效力问题的研究,因为法理学虽然在法律行为整体制度研究方面存在着真空状态,但是法律效力的研究却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即使国内学者没有提出什么完整的法律效力的研究成果,但是国外有相当一部分成果是可以拿来用的。特别是在改革开放的今天,我们就更应该以开放的姿态来研究法理学。

具体到本文的论题,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尽快建立我国本土的完整意义上的法理学,也就是说建立我国的法理学科学,这种法理学应当包括了一切法律领域的所有一般理论问题,不能存在一般理论研究的死角。然而目前受到民法帝国主义的影响,特别是在当下,人们的普遍热情都投入到了“制定一部二十一世纪最科学的民法典”当中去,就更应该提防民法帝国主义的负面影响。我们一定要谨慎对待部门法的研究超越法理学研究的状况,否则,我们的法理学就会有被部门法研究侵蚀、包容的危险。所以,当下,特别要排除民法帝国主义在法理学领域当中造成的不适当影响。

(二)仅仅就法律行为的效力问题,我们认为,要想在法理学范围内研究此问题,可以通过把法律行为的效力等同于法律的效力来实现。也就是说要用法律的效力领域内的丰富的法律思想,来指导具体部门法律行为制度的建立。虽然用这样的思路来研究法律行为的效力,仍然会存在很多问题,但是,最起码,它是一种当下法理学研究此问题的一种思路。一种思路无所谓好坏,关键是看我们能否用这样的思路来解决理论和实践当中的问题。

「注释

[2]这些教材或专著包括: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孙国华主编:《法理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二版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周永坤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1987年版华夏出版社105页

[4]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1996年版法律出版社365页

[5]《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102页

[6]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30页

[7]卓泽渊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28页

[8]袁坤祥编著:《法学绪论》,三民书局,1980年版,第164页

[9]《牛津法律大辞典》,光明日报出版社,1988年版,第493页

[10]李龙主编:《法理学》,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80-281页

[11]此处的民法帝国主义仅仅就民法的理论和具体制度设计、技术对其他法律制度的影响而论。与徐国栋教授的观点不完全相同。

[12]李永军教授《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80——239页。李军博士《法律行为的效力依据》载《现代法学》2005年27卷第1期。

[13]参见魏德士著《法理学》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150页

[14]张文显著《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1996年版法律出版社第365――376页

[1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第二版第58页

[16]刘作翔主编《法理学》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版第69页

[17]同上书

第69页

第8篇

关键词:皮亚杰;认知发展理论;学前教育

中图分类号:D913.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2)14-0063-02

相信无论是研读心理学或是教育学的人对于皮亚杰(Jean Paul Piaget,1896-1980)这个名字都不会感到陌生。他是瑞士的著名儿童心理学家,以研究儿童智力发展,并且建构出一套有关人类认知发展的理论而闻名,曾被誉为心理学史上除了弗罗伊德之外的另一位巨人。另一方面,他的理论对于西方教育的改革起了深远重大的启示作用。因此,无论是对于心理学或是教育学,皮亚杰都是位具有深远影响的人物。本研究主要通过对皮亚杰认知(智力)发展理论作简单介绍,并且针对其理论对于学前教育启示作以评述。

一、皮亚杰的认知发展论

皮亚杰认为智慧是一个生物体本身在现存条件下能够产生的最适合于其生存条件的行为,人的智力是机体适应环境的手段。由于环境总是在不断变化着的,因而智力也必然在变化着,儿童的智力也正是个体在与环境的相互作用中,伴随着生物性状的发展与成熟及自身经验的增长,在适应中一步一步地发展起来的。皮亚杰认为认知是有结构基础的,而图式就是他用来描述认知结构的一个特别重要的概念。皮亚杰对图式的定义是:一个有组织的、可重复的行为或思维模式,即凡是行动可重复和概括的东西我们称之为图式。而同化与顺应是用于解释儿童图式的发展或智力发展的两个基本过程。皮亚杰认为同化就是外界因素整合于一个正在形成或已形成的结构,即把环境因素纳入机体已有的图式或结构之中,以加强和丰富主体的动作。顺应是指同化性的格式或结构受到它所同化的元素的影响而发生的改变,即改变主体动作以适应客观变化,也可以说改变认知结构以处理新的信息。

二、皮亚杰理论在学前教育中的应用

皮亚杰关于智力的发展理论,经过世界范围的长期、严格的检验,得到了肯定的评价,并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完善。目前世界很多国家应用皮亚杰理论指导儿童教育与养育,已取得了巨大的成果。在我国,皮亚杰的理论已受到重视,在全面介绍皮亚杰理论的同时,我国心理学家、教育家们也对皮亚杰理论进行了研究、检验及将其应用于学前教育中。

(一)强调适时教育

在儿童的智力培养中,应特别强调适时教育的原则。在感知运动阶段,是儿童形成物体永久性概念的时期,因此在儿童教养问题上,父母亲就应充分利用和创造各种机会帮助儿童形成物体永久性概念。通常在儿童的物体永久性的形成中,母亲永久性(或是最亲近的人)的形成较早,因而母亲要注意,在这段时期需较多地与婴儿在一起。与此有关的是育儿专家常常告诫父母,在此阶段不宜频繁地更换保姆。另外父母亲经常和婴儿进行例如远近摇摆拨浪鼓,“躲猫猫”及找物体的游戏,亦是非常有益的。事实上这一阶段的婴儿对这种失而复现的游戏表现出极大的兴趣。

谈到超阶段教育,曾有美国一位心理学教授为将自己的孩子培养成天才,设计了一整套超前教育计划并精心实施。孩子果然不负父望,在很小的年龄考上了著名大学,但却同时患了精神分裂症,病愈后做了一名普通小学教师。在我国,父母教1岁半的孩子认字,2-3岁的孩子学外语,4-5岁的孩子反复熟背唐诗几百首的现象并非罕见,而其最后的效果却是可想而知的,没有真正理解这些字诗的含义,强记之后必是迅速地遗忘。同时由于父母亲的强迫,形成孩子的反感,以至泯灭了孩子在这些方面的学习兴趣。天才来自勤奋,但勤奋也是适合阶段的有目的努力。众多培养出“天才”的成功父母的经验在于激发兴趣,通过逐步的适时而有效的教育,使孩子的潜能天赋得到充分的发挥。不过也应认识到并非所有的孩子都具有成为音乐家、美术家或科学家的天赋,对大多数儿童而言教养应以全面发展为宜,父母应该帮助孩子发展爱好的多样性,从中发现儿童的潜能,采用合适的方法加以培养,专业训练不宜过早。

当前儿童智力培育方面的另一种错误倾向是父母受时下一些经济观和价值观的影响,认为“读书无用”“早赚钱好”。对婴幼儿的智力培养采取漠不关心的态度,甚至不让子女受到法律规定的义务教育,因而使孩子的智力反复错过发展的好时机,即在婴幼儿智力发育的适当时候未予适时教育。这种现象也是应该引起重视的。此外,部分父母对婴儿的教育不注重全面发展,在某些方面对儿童要求严格,例如:练字、学琴、背唐诗。而在其他方面,特别是在生活方面,却对孩子过于保护,过度限制或是包办代替。这事实上也是对儿童智力发展的估计不足,未能适时而教的一种表现。因为对儿童来说,智力发展除了接受文化教育,语言训练之外,在各种活动中获得的经验亦是智力发展的一个主要因素。

(二)全面应用影响智力发展的因素

智力发展影响因素(成熟、经验、社会因素、平衡化因素)对学前教育有重要的意义,在这里主要介绍两个:平衡化因素,经验。

1.平衡化因素

谈到平衡化因素,前面关于适时教育的原则即已体现。儿童必须具有同化某一信息的结构,才可能在反复同化(量变)的基础上,当遇到新刺激时出现顺应(质变)。平衡化则是同化与顺应之间矛盾的解决状态。3岁儿童通过训练,可以背出“欲穷千里目,更上一层楼”这样的诗句,然而他缺乏对这一诗句理解的能力,没有同化这一诗句的结构,故就根本不会有顺应,平衡化无从谈起,智力不可能因此获得提高,迅速遗忘是无可避免的。

而当儿童已具备某一同化性的结构,反复地训练就很有必要。因为量变产生质变必须要使量形成一定的积累。一个处于前运算阶段4岁半的女孩,常由父母带去附近的公园,由家至公园要途经自由市场(A),百货公司(B),工地(C),汽车站(D),最后到达公园。父母领着孩子反复去过几次公园,途中经常提醒她所经A、B、C、D的地名及特征,很快孩子就能分别说出A、B、C、D的地名,并能领着父母上公园了。但她却不能从公园回家,在让她说出从公园到家所经的地名,她不能说出D、C、B、A而仍说A、B、C、D(可逆性缺乏)。在以后的从公园回家的途中,父母亲又有意识地给予指点,说出D、C、B、A。很快女孩学会了从公园回家,并说出D、C、B、A及从家去公园与从公园回家一样远(守恒性),这是一种可逆性训练和守恒性训练。在这个训练中,体现了两次同化与顺应过程,智力也因为训练获得两次提高。首先由家去公园,4岁半的儿童在动作、记忆等方面的能力已使她具有完成和从事这项训练的能力,但她过去没尝试过,这是新刺激。在父母的带领和有意识地提醒下,女孩先是从家到公园,后是由公园到家,说出A、B、C、D及D、C、B、A,并最后发现从家到公园与公园到家是一样远近。这是运用皮亚杰理论指导教育的一个例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