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6 10:23: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生态系统管理理论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苏州;水域生态网络;生态旅游;可持续性发展;生态管制体系
引言
在旅游从数量型向质量型转变之中,苏州摒弃资源的“同质”开发和产品的“克隆”,在分析苏州旅游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基础上,确定了苏州旅游产品的发展战略时空布局,即以观光旅游为基础、休闲度假旅游为重点,特色旅游为补充的产品战略,突出发展城市旅游和休闲度假旅游产品,重点发展水上旅游和夜间旅游,全面丰富“东方水城”的旅游内涵,形成了“品名园名府名曲,游小桥流水人家”的水域景观旅游。同时,弥补传统旅游只顾眼前利益忽视可持续发展的不足,强调城市人与水相和谐、融合旅游者和社区居民利益一致的生态旅游。
一、生态旅游内涵可持续性发展理论及相关实践进展
1、生态旅游的内涵。生态旅游是环境旅游的一种,最早由Ceballos-Lascurain(1987)提出,是指到不受干扰或未受污染的自然地区旅行的一种旅游方式,该旅游方式怀有特定目标,即研究、欣赏、享受当地的景致和野生动植物以及任何现存的文化特质(包括过去与现在)。生态旅游是一种亲近自然,对环境友善与负责,并能改善当地人福利的旅游综合形态,生态旅游的目标是实现旅游地与周围社区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生态旅游,自然保护区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2、生态旅游的作用。
3、可持续性理论。判断生态旅游的三个核心标准,即以自然为基础、具备教育性或学习性因素、要求可持续性。根据可持续旅游的概念和目标,旅游关注和世界自然基金会(WWF)提出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应遵循的原则: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减少过度消费和污染,保护多样性,将旅游纳入国家或地区的战略规划框架,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地方社区参与,利益主体和公众咨询,员工培训,有责任的旅游营销,进行旅游发展相关问题的研究。“旅游可持续性的实现依赖于和某地环境、社会、经济相关的规划制定、贯彻实施和持续的旅游管理。”《旅游持续发展行动战略》中确定了旅游业可持续发展规划的关键要素为:综合、动态、系统、整体、面向社区、可更新、有目标和可操作的。
二、苏州水域网络生态旅游与传统水上旅游比较
在对资源和环境的保护方面,和传统的水上旅游活动相比,水域网络生态旅游的最大特点就是其保护性。通过发展生态旅游提高当地居民、旅游者、当地政府以及投资者资源和环境保护意识。
1、保护性是它区别于传统旅游的最大特点。水域生态旅游保护性的实质是要求旅游者和旅游业约束自己的行为,以保护旅游资源和旅游环境。生态旅游的保护性体现在旅游业中的各个方面。保护性体现在遵循自然生态规律和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旅游产品开发设计,充分认识旅游资源的经济价值,将资源的价值纳入成本核算,在科学的开发规划基础上谋求持续的投资效益;对于管理者而言,保护性体现在资源环境容量范围内的旅游利用,杜绝短期行为,谋求可持续的经济、社会、环境三大效益的协调发展;对于游客而言,保护性体现在环境意识和自身素质的提高,自觉地保护旅游资源和环境;对于与旅游业与其他产业的关系而言,保护性体现在对苏州整体产业结构进行合理的规划和布局,谋求苏州长久的最佳综合效益上。
2、水域生态旅游强调当地社区的居民是旅游活动的积极参与者,并应当公平地获得分配旅游业社会经济效益的机会。只有旅游资源的利用和保护让当地居民受益,才可能实现旅游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强调当地居民公平地获得分享旅游业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权利也是生态旅游保护性的内容之一。
3、水域生态旅游具有比较高的科学文化内涵。这就要求旅游设施、旅游项目、旅游路线、旅游服务的设计和管理均要体现出很强的专业性,启发和提高游客热爱和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同时,旅游管理的专业性也是旅游资源和环境得以保护和持续利用以及三大效益协调发展的前提条件之一。再者,专业性还体现在游客的旅游心理上。生态旅游者不是没有自己确定的旅游目的、被卷入旅游时尚潮流的盲目旅游者,也不是为追求豪华奢侈的物质享受、认为金钱可以买断自然的旅游者,而是具有欣赏、探索和认识当地文化的明确要求的较高层次的游客。
三、苏州水域网络生态旅游的构建
苏州地处长江、太湖下游,河道纵横交错,湖泊星罗棋布。全市有各级河道21,454条、累计长达21,255公里,大小湖泊323个,水面3,609.04平方公里,占全市面积的42.5%。全市多年来平均降水量为1,093.5毫米,区域降水总量约90多亿立方米,相当于太湖常年蓄水量的2倍。雨量充沛,但蒸发量大,地表径流量为24.9亿立方米,平均水资源总量为30多亿立方米(其中平均地下水资源量为11亿立方米),加上引水入境和过境水量,总水资源量平水年份约为100亿立方米,特殊干旱年份为60亿立方米,丰水年份可达180亿立方米。优越的自然地理条件,为苏州提供了良好的水资源。
苏州由水而兴,因水而秀,其古老灿烂的文明与得天独厚的水环境密不可分。自泰伯奔吴、阖闾建成姑苏大城,到唐宋明清以至近代,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苏州的经济繁荣和社会进步无不与水紧密相连。建于公元前514年的苏州古城,虽经2,500多年的历史沧桑,至今仍然保持着“水陆并行、河街相邻”的双棋盘格局,“三纵三横一环”的河道水系和“粉墙黛瓦、小桥流水、枕河人家”的水乡城市的独特风貌。苏州自古被誉为“鱼米之乡”、“人间天堂”,这种美誉本身就说明了水在苏州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近年来,苏州已经开发挖掘了环城内河水游览项目及夜游项目,苏州水域网络生态旅游是在环城河水上旅游开发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将全市水系纳入了规划范围,从而构建起苏州内通外联的整体水上旅游网络。规划确定了构建“1-2-3-4”的水上旅游空间格局,分别为一个古城,平江河、山塘与上塘河环线的两条文化水廊,环城河、京杭大运河、沿江游轮度假观光带等三条特色旅游观光带,娄江、胥江、元和塘、外塘河四条旅游通道,以及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市湖生态休闲度假区、金鸡湖现代风情休闲度假区、阳澄湖美食休闲旅游区、尚湖湿地生态旅游区等五大特色旅游区。
近两年内将重点开发环城河、城内平江河、城外胥江至横塘、石湖一段,优先建设以古城为中心,太湖为重点的水上旅游新线路,其中太湖要成为“十一五”期间苏州旅游的拳头产品。中期主要开发胥江道太湖,大运河、环城河到金鸡湖,阳澄湖、长江的水上旅游产品,使之不断丰满。远期主要开发元和塘、娄江,这两条水系作为沟通环城河至尚湖、太仓的航道,都已具备水上旅游开发的通道条件,但航线偏长,沿途旅游资源吸引力不够,还需深入挖掘。预计到2012年,苏州可全面形成互动、连通的水上旅游网络。
《苏州沿江旅游发展规划》的规划范围为常熟、太仓、张家港沿江三市,规划实践为2005~2020年。该规划明确了沿江地带将以郑和出海港、双山岛、苏通大桥为主体,构建张家港生态文明休闲旅游功能区、常熟江南风情综合旅游功能区、太仓江海文化博览旅游功能区、滨江湿地生态文化旅游带的“三区一带”,以先东后西、先长江沿线后两翼纵深的开发策略,综合开发利用苏州沿江的旅游资源。
四、苏州水域生态管制体系的构建
水是苏州的灵魂,是吴文化的核心。水造就了苏州昨日的辉煌,支撑着苏州今日的繁荣。快速发展的苏州经济,既得益于丰沛的水资源,也给水资源、水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早在上世纪末,苏州即被国家列为了水质性缺水的地区之一。除了饮用水取水口、太浦河以及沿太湖个别断面维持在П-Ш类水水平外,苏州内河水质污染程度越来越严重;水生态日益恶化,湿地沼泽大量减少,水生生物多样性受到严重破坏,水系的自净能力不断下降;地下水超采严重,地质灾害隐患依然存在;认识滞后、规划滞后、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一系列关于水的问题已经日益严峻地凸现在我们面前。
生态系统管理是指在对生态系统组成、结构和功能过程的最佳理解的基础上,在一定的时空尺度范围内将人类价值和社会经济条件整合到生态系统经营中,以恢复或维持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可持续性。在可持续理论的指导下,采用生态系统管理的方法对河流流域进行综合性的开发与管理是发展的必然趋势。
1、应由市政府立项建立关于苏州水域网络生态长期资料库,并逐年分中、长期目标加以检讨,对环境实行严格的科学监控。逐年建立水域生态资料,不能长期停留在表面的描述。苏州的水面面积占到42.5%,是我国所有城市里水面所占比重最大的一个城市。太湖有2/3的水域在苏州境内,但苏州的水流量偏小,更容易受到污染。市政府应统一领导,以城市生态理论为指导,以发挥城市综合功能和整体最佳效益为前提,采用系统分析的方法,从总体上找到制约和影响水域生态系统发展的综合因素,理顺经济建设、城市建设和环境建设相互依存又相互制约的辩证关系,用综合的对策整治、调控、保护和塑造水域环境,为社区人民创建一个适宜的生态环境,使城市水城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2、社区教育体系的构建。加强社会公共管理和服务事务,强化社区理念。通过有力的宣传教育强化社区自治功能,逐步建立起强有力的社区管理体制,努力建设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治安良好、生活便利、人际关系和谐的新型社区,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在日本,自然公园会定期举办一些讨论会等激发居民的参与意识;社区有权参与生态旅游项目开发的讨论与决策,并对资源的开发利用实行全程监督;在经济上真正让社区居民受益。如,通过发展村民家庭旅馆、观光农业、农村休假旅游等增加乡村居民经济收入,并在诸如《第四次全国综合开发计划》、《市民农园促进法》、《农村休暇法》、《促进农、山、渔村地区发展逗留型旅游活动的相关基础建设之法律》中进一步明确地给予了保证。政府在规划生态系统管理上,首先应加强与社区民众的交流,通过社区的参与,加强居民的生态保护意识;与相关教育体系一起建立“水域社区管理协会”、“社区咨询委员会”等,加强宣传,增强水环境意识。水是资源和环境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从人与自然相协调、经济与环境相一致的高度,充分认识水资源、水环境的重要性和保护水环境、水资源的紧迫性,形成爱水、惜水、节水、护水的全民意识。要进一步加强对城乡居民的教育,改变不良的生活方式,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要大力推行节约用水措施,通过科学攻关和技术改造,大力实施污水再生利用工程,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服务业,尽早建成节水型城市。
3、环境管理体系的构建。(1)设立入口管制站,暗示经营管理的权威,并为游客提供相关资讯;(2)将游客中心视为环境教育的第一站,并提供完整的生态旅游资讯,以纠正游客的不当行为;(3)有效执行区内相关法律;(4)以各种解说教育方式,为游客提供丰富的生态之旅,且不会造成对环境的破坏,如导游同行步道之旅、晚间节目、展示等环境教育。
4、以严格的立法保障生态旅游对环境的保护。2004年1月1日起实施制定出台了《苏州市城市排水管理条例》;之后逐步出台了《苏州市供水办法》、《苏州市河道管理条例》、《苏州市蓝线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法规。为了保证执法工作的顺利进行,市水务、环保等部门加大了监督力度,苏州市水政监察支队还专门在市区设立了河道、供水、排水、节水等四个执法大队,对涉水事务的违法行为统一执法,加强了涉水事务的依法管理。今后更应注重:(1)用综合生态系统的理念指导我国的流域管理立法;(2)建立统一强效的流域管理协调机制;(3)在立法中确立公众参与流域管理制度。
苏州美,美就美在苏州水。苏州的街巷临河,小桥流水,粉墙黛瓦,简静雅洁。自古诗云:君到姑苏见,人家尽枕河;古宫闲地少,水港小桥多;夜市卖菱藕,春船载绮罗;遥知未眠月,乡思在渔歌。然而,现实中的苏州河道,时不时有垃圾漂过暗绿色的河水。这样的场景很难让人将其与“水天堂”联系在一起。“东方水城”的招牌,让苏州举世闻名,而如何保护好这块招牌,成了苏州政府和人民群众关心的议题。本文通过对苏州水域景观生态旅游与生态管治体系的构建,希望能把苏州塑造成为中国最具东方特色的水生态旅游城市。
主要参考文献:
[1]苏州水资源水环境保护等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上海现代服务业.
[2]孙萍.生态旅游规划.扬州大学.
1我国渤海环境管理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管理行动中各部门缺少配合2001年,为加强对渤海环境的治理,国家环保总局(2008年改为国家环保部)发起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常规工作中,国家海洋局每年对渤海海域环境进行监测和保护,水利部一直强调对入海河流的治理,渔政部门也一直采取措施防治渔业养殖污染。但即使各部门做了这么多工作渤海的环境质量依然没有明显改观,究其原因,主要在于各部门缺乏联动合作,独自行动,工作范围及工作内容受到局限,没有形成合力,从而导致渤海环境治理效果不佳。
1.2管理措施收效甚微,渤海环境持续恶化自2001年起,为对渤海环境进行综合整治,我国先后实施了“渤海碧海行动计划”及《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都没能使渤海环境质量有明显改观。如图1所示[5],2001年以来,我国渤海海域污染面积一直居高不下,水质持续恶化,渤海环境令人堪忧。
2复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对渤海环境管理的适用性
2.1复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复合生态系统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以人的行为为主导的,由社会系统、经济系统及自然系统共同构成的,以各子系统间相互作用为基础并以整体形式发挥作用的一种复合系统。在这个系统中,一方面,人以其特有的文明和智慧驱使大自然为自已服务,改善生活;另一方面,作为自然的一员,人的活动又要受到自然的约束。这两种力量间的基本冲突,正是复合生态系统的一个最基本特征[6]。复合生态系统管理是指在一定空间范围内,管理者在对社会系统、经济系统及自然系统之间的关系进行充分把握的基础上,运用生态的、科学的和可持续的方法对本地区各项事务实施适应性管理的过程。其本质是保持系统的健康和恢复力,使系统既能够调节短期的压力,也能够适应长期的变化[7]。实施复合生态系统管理要坚持可持续性原则、整体性原则、时空广泛性原则和人与生态系统相统一的原则。目前,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陆地还是海洋,都不乏基于复合生态系统管理的实践。1998年12月,澳大利亚基于生态系统方法的海洋环境与资源管理政策[8]。2005年1月中国政府和全球环境基金(GEF)合作,采取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念实施中国西部退化土地治理,该项目预计用时10a,目前进展顺利[9]。
2.2渤海是一个完整的复合生态系统渤海是一个完整的复合生态系统,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渤海具有其完整的生命支持系统。渤海由辽东湾、渤海湾、莱州湾、中部海域及广阔的海岸带组成,滩涂广阔,具有大量基岩港湾岸段,注入渤海的具有常年径流的河流有40余条,流动的海水将这些地形地貌联接成一个整体,连同渤海区域特有的气候、土壤及光照共同为在渤海区域内生存的动植物及海岸带生存的人类社会提供生命支持。(2)渤海有其完整的营养物质流动链。营养物质一方面来源于自然系统提供的太阳能,另一方面来源于陆地上社会经济系统的营养物质。这些营养物质通过光照、河流及陆源物排放等方式进入渤海中,参与到渤海的食物链循环,实现了营养在渤海的600余种生物中的传递。(3)鱼类、虾类及其他经济生物的洄游更将渤海连接为一个统一的整体。
2.3传统的海洋环境管理方法不能有效解决渤海的环境问题首先,基于达标排放的排污管理导致渤海环境污染加重。目前环渤海各省市实行污水达标排放制度,如北京市强调对重污染企业的排污达标状况进行严格监管[10],这一制度意味着生产或生活污水只要达到一定标准就可以排入河流或海洋。而达标排放的水对渤海来讲依然是污水,随着达标污水源源不断地由地势较高的河流和陆地排入地势较低的渤海,海水的质量不断下降,污染也日益严重。其次,基于目标总量控制的管理也不能减轻渤海环境污染程度。渤海沿海各省市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制度,如河北省制定年度污染物减排计划以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控制总量目标[11],这种排污总量的削减并不能解决渤海的环境污染问题,实质上对渤海的污染还是不断增加的。最后,渤海环境治理中的各部门的实践也证明传统的以行政区划为单位的分割管理、缺乏部门间合作的独自行动对于渤海环境问题的解决也是低效率的。
2.4实施复合生态系统管理有助于解决渤海的环境问题无论是从理论上、制度上还是已经进行的实践中都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即实施生态系统理论有助于解决渤海的环境问题。
2.4.1理论上可行:基于环境容量的总量控制排污管理有助于解决渤海环境污染问题环境容量为环境的特性,是在不造成环境不可承受的影响前提下,环境所能容纳某污染物的能力[12]。任何环境都具有一定的纳污能力,但同时具备一个不可逾越的阙值,这就要求我们在向渤海排污时必须首先充分考虑其环境容量,达标排放或总量控制排放必须是基于渤海有环境容量剩余的情况下进行的。在环境容量没有剩余甚至已经出现污染的情况下,应该积极利用生态系统途径,实施环境修复,通过污染物物理去除、化学降解、生物降解才能有效减轻水体和沉积物污染。
2.4.2制度上可行:中央重视综合管理、协调管理无论是“渤海碧海行动计划”还是《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都不难看出国家对于渤海环境的治理,不仅重视综合管理,更重视各部门间的协调。为强化综合管理,《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成立渤海环境保护统筹部际协调机制[13]。在当前大部制改革的背景下,实施基于复合生态系统的渤海环境管理更是符合国家发展改革的大方向。
2.4.3实践证明可行:国内国外都有成功的实践案例国内和国外都不乏基于复合生态系统对海岸带进行管理成功的经验。自1994年至今,东亚海伙伴关系计划(PEMSEA)启动了包括印度、菲律宾、泰国及我国等十多个东亚国家的海岸带综合管理示范计划[3],充分利用生态系统方法对海岸带进行综合管理,取得了良好效果。在区域层面上,一些区域组织及区域基于生态系统的管理理念,进行一些大海洋生态系项目的运行和建立区域渔业协定[14-15],也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在我国,厦门是将生态系统理论应用到海岸带管理中的典范,在推动机构间和跨部门间合作协调的同时,利用生态的、科学的方法对厦门市海岸带实施有效管理,最终成效显著[3]。正如1998年4月GESAMP第28次大会报告指出[16]:英国泰晤士河、美国波士顿港及中国厦门港环境质量的改善表明,即使在面临人口压力、经济发展较快的大城市,持续和协调的行动也能取得很好的成效。
3基于复合生态系统的渤海环境管理路径
3.1培育、普及、强化人是渤海复合生态系统一部分的管理意识复合生态系统又是以人为中心的,一方面,人从生态系统所提供的服务中受益,另一方面也影响着生态系统的发展进程,因此复合生态系统管理中将人视为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17]。这就要求我们在渤海环境管理工作中要树立整体观、系统观,要协调好渤海复合生态系统中社会经济系统及自然系统的关系,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转变公众及管理人员的思维,使人们充分认识到人是自然的一部分,是渤海复合生态系统的一部分,从而实现通过转变意识来推动渤海环境的管理工作。
3.2针对具体的环境问题,在渤海综合管理框架下,开展分区联合行动在面对具体的渤海环境问题如赤潮、绿潮、海洋重大污染事件(海洋溢油、违法倾污)等,应在渤海综合管理框架的指导下,在明确沿海各省(市)及各单位的职责及管理海域范围的基础上,分析问题发生的原因、产生的影响及未来的发展趋势,确定所涉及的行政单位及主管部门,制定科学可行的统一行动方案,确定统一的行动时间、行动方式及行动海域范围,开展分区联合行动,共同解决渤海环境问题。
3.3采取适应性管理方式,对渤海治理政策实施效果进行监测和反馈当前还没有哪个公共政策可以称得上是毫无缺陷的,因此,对政策进行实时修正和纠偏的适应性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适应性管理是被广泛倡导的生态系统的管理方式。生态系统事件的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和突发性。适应性管理允许管理者对不确定性过程的管理保持灵活性和适应性[18]。采取适应性管理能够根据生态环境问题的发展进程作出有针对性和时效性的及时反应。目前在我国渤海海域已经基本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海洋环境监测体系,监测结果由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以《海洋环境状况公报》的形式公布。但具体到某一项海洋环境政策实施的效果却缺乏相应的监测和反馈评价机制,因此应该结合各级《海洋环境状况公报》对渤海环境治理政策的实施效果开展季度或年度的跟踪监测和反馈,从而了解当前渤海环境的新情况,判断之前采取的环境治理措施有没有奏效,目前还存在哪些问题和缺陷,应该如何进一步优化和纠正偏差等。
3.4强化部门间、地市间协调行动,形成合力海水的流动性使海洋环境问题具有发展速度快和影响范围大的特点,因此需要加强政府间纵向及横向的交流与合作。目前涉及到渤海环境管理的政府间会议主要有渤海环境保护省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称“渤海部际会议”)和环渤海区域合作市长联席会(以下称“渤海市长联席会”)等。纵观两个会议历次的召开情况,都存在一些问题。为强化其在渤海环境治理中的作用,建议:(1)提高会议的制度化程度。应确定联席会的年度召开时间及参会成员。(2)提高联席会议的专业化程度。实践证明,研究机构为海洋管理部门所起的决策咨询作用不足[19],因此在渤海环境治理相关会议中应该增设专家参会制度,如邀请各涉海高校专家学者、海洋研究所研究者、国家海洋局中进行渤海环境执法的人员等参加会议,献计献策。(3)增强会议中府际合作的内容,强调对渤海环境的协同治理。同时,增强部门间、地市间对渤海环境的协调管理还应该注意:(1)明确渤海复合生态系统的范围及管理主体。明确范围和管理主体有助于增强系统内各部门间的凝聚力和整体认同感,渤海环境管理的主体应该由渤海周边“三省一市”地方政府及各级水利、海洋、环保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构成的一个整体。(2)从渤海复合生态系统的高度构建科学的管理协调机制,明确各单位管理职责。渤海是一个整体,管理协调机制的构建也应充分考虑到这一点。高效的管理是集权和分权的合理结合,因此在渤海环境管理协调机制的构建中既应有统筹把握、总体控制的部门,又应存在各部门间协调交流、学习借鉴的平台,这样才能保证各部门在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的同时增进同相关部门的沟通联系,有利于开展联合行动,提高对渤海环境协同治理的效率。(3)增强海陆统筹。陆源污染是造成渤海水质恶化的主要原因,因此,对于渤海水质的治理,还需树立海陆一体观,加强海洋主管部门和陆地上水利、环保等部门的沟通合作,从根源上治理渤海环境污染。
(广东海洋大学,广东 湛江524088)
摘要:海洋生态系统在人类社会的不断开发中面临着资源枯竭、种群衰退、生态破坏严重等问题。传统的海洋管理模式无法应对这些突发问题,亟需人类运用生态系统方法对其进行综合性的管理。本文从生态系统的定义出发、立足于海洋生态系统的理论基础,探索了海洋综合管理的体系构建。旨在为海洋综合管理提供新的理论,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 :生态系统;海洋综合管理;内涵界定;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基金项目:广东省宣传文化人才专项资金项目:“基于海洋生态系统的我国海洋综合管理研究”(编号 XCWHRCZXSK2013-26)阶段成果。
作者简介:吴杰(1988-),男,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3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海洋管理与政策。Wujie124218@163.com
谢红燕(1990-),女,祖籍安徽安庆,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14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行政管理。
通讯作者:宁凌(1967- ),男,祖籍安徽安庆,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广东海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院长,广东省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海洋经济与管理研究中心常务副主任,研究方向:产业经济与发展、海洋管理与政策。
DOI:10.3969/j.issn.1004-6755.2015.09.020
随着时代的发展,人类在对海洋认识加深的同时,也不断强化着对海洋资源的开发和利用,但由于缺乏科学的手段和合理的规划,海洋生态系统破坏严重,海生生物逐渐灭绝,海洋危机不断加深。据有关资料显示:“约有一半以上的海洋生态系统正处在退化状态,这一数据可占全球的60%”,如何拯救海洋生态系统?这是人类急需解决的问题。
1海洋生态系统的发展及概况
海洋生态系统(Marine Ecosystem)是海洋中由生物群落及其环境相互作用所构成的自然系统[1]。要明确海洋生态系统的内涵,首先我们应从生态系统(Ecosystem)的由来入手。
1.1生态系统的产生及其发展
生态系统(Ecosystem)是经过漫长的历史过程才产生的,其发展历程(图1)可分为4个阶段:萌芽时期;产生时期;发展演化;学科分支。
生态系统(Ecosystem)一词,由英国生态学者阿瑟·乔治·斯坦利(Arthur George Tansley )于1935年提出。他认为生物与其周围的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依存关系,首次将“系统”这一概念引入生态学中,标志着生态学的产生。而在此之前,有记载显示德国人K.A.默比乌斯于1877年和美国人S.A.福布斯于1887年曾分别用生物群落 (Biocoenosis)和小宇宙 (Microcosm)这两个词,描述了类似内容,可视为生态学的萌芽阶段。
A.G.斯坦利的这一“生态系”理论后来经过充实和发展,逐渐成为生态学的一个重要分支。20世纪40年代后,生态系统由理论进入实验阶段。特别是1960年以后,基于数学、系统分析、计算机和控制论的生态系统研究,使生态系统研究逐渐由定性走向定量,并逐渐形成了生态系统的若干边缘分支。海洋生态系统就是其中的一个分支。
1.2海洋生态系统的路径及其表述
相比于其他领域生态方面的研究,海洋生态研究的起步要晚的多,于1970年后才开始。1972年美国、日本、加拿大学者基于慢性污染对生态系统的影响所进行的“控制生态系统污染实验” (简称CEPEX)揭开了海洋生态科学研究的序幕。而在世纪之交,由于海岸带、河流入海口等地方的环境不断恶化、资源持续衰退,从而引起了世界海洋国家的普遍关注。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简称UNCED,在借鉴陆地-“基于生态系统管理”(EBM)概念[2]的基础上,提出了要从生态系统的整体出发,来管理海洋资源和开发海洋活动,从而实现沿岸和近海环境综合管和持续发展。这标志着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管理概念的形成,为以后海洋生态系统的研究提供了参考和借鉴。
随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建立了类似于CEPEX的装置,研究了包括海-气界面相互关系,水-沉积物相互关系,生物海洋学等海洋分支系统,为划分详细的海洋生态学科打下了基础。参考了大量国内外海洋生态文献,并具体研究了海洋生态系统代表性概念之后,本文从以下三方面对海洋生态系统做表述:
(1)海洋生态系统在空间上包含近岸和大洋2大部分。近岸海洋生态系统泛指海、陆交汇与过渡地带。学者王其翔, 唐学玺(2010)[3]对此做了详细研究,并把海湾、河口、盐沼区、红树林、上升流区、珊瑚礁等9大不同类别生态系统规划为近岸生态系统。大洋生态系统指远离大陆、受人类影响小、自然调控能力强的生态系统。
(2)海洋生态系统在内容上由生物、非生物环境构成。生物环境包含海洋动、植物以及水中微生物。非生物环境由有机物、无机物、海水盐度、深度、光照、水团、潮汐等构成。崔木花,侯永轶(2008)认为这两部分对于海洋生态系统同等重要[4],无论缺少哪一方,都会丧失海洋生态系统的功能。
(3)海洋生态系统在类别上是一种动力学系统,具有高度的复杂性。既囊括了海生生物群体与非生物环境之间互助、互动、互相影响的庞大动力学系统:又涵盖了包括生物、生物化学、地质、物理等在内的相互叠加过程及其非线性作用,具有高度的复杂性[5]。
2海洋综合管理的发展路径
海洋综合管理是现代政府对特定海域进行的高层次形态管理,世界上实施海洋综合管理最早的国家是美国。海洋综合管理概念的发展在国际上也经历了一个复杂的过程。
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序言唤醒了沿海国家的海洋意识,并引发了学者对海洋综合管理理论的探讨。其中代表性的有:A.温内达赫尔(1980)论述了海洋综合政策的重要性;J.M阿姆斯特朗和P.C赖纳[6]对海洋综合管理的范围进行了明确界定,并将其纳入了美国九大海洋管理种类之中;A.D.库珀[7](1992)通过将海洋管理与土地利用管理进行比较,得出了海洋综合管理的难度更大,复杂性更强等特点,剖析了管理复杂性的原因,提出通过制定适宜的管理体系,从而获得最大化的海洋整体利益;G.皮特[8](1992)则认为任何单一的海洋管理体系都难以应对和管理海洋系统,我们必须制定出海洋管理的基本原则和框架,并通过国家间的协作,实现海洋的整体优化;B.塞亚·恩[9](1993)则认为要通过建立一种动态平衡机制,来实现海洋综合管理的长期发展。
中国在海洋综合管理方面也做了大量研究。学者鹿守本[10]开创了我国海洋综合管理的先河,并在其著作《海洋管理通论》中对海洋价值、海洋管理特点和海洋基本理论进行了系统的、全面的论述;学者陈东胜[11](1998)认为应在海洋权益、资源开发和环境保护三者相协调的条件下进行海洋综合管理:胡增祥等[12](2001)则认为要制定适应本国国情的海洋综合管理模式,并将海洋综合管理的范围延伸到了公海区域,认为其理应受到各国保护;学者吕建华[13](2004)则直接提出构建我国海洋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谭柏平[14](2008)则认为应该将海洋资源管理作为海洋综合管理的核心内容,并且提出了一整套海洋综合管理方案:此外政府出台的《中国海洋21世纪议程》对海洋综合管理内涵、海洋管理的预期目标也进行了明确阐述。
总体而言,国内外学者对于海洋综合管理都进行了相关研究,但研究基本停留在问题的提出阶段,缺乏定量化的数据研究,不能促进海洋综合管理的深入化发展。
3海洋生态系统综合化管理体系的构建
通过对生态系统、海洋生态系统、海洋综合管理的系统分析之后,本文从海洋管理的范围选取、目标确立、方法制定和实施原则4个方面来构建综合化的海洋生态管理体系。(图2)
图注: 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是以实现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循环发展、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共赢为三大基本目标,在空间上包括近岸和大洋2大生态系统,在内容上应涵盖生物种群和非生物环境两大部分,通过立法、行政、经济三大管理方法,在遵循合理性、适应性、可持续性对策原则的条件下,来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多层次目标发展。图中的海洋非生物环境系统因其自身的循环、调节和再平衡功能,可在非人类干预下、通过自身功能来实现部分海洋综合管理目标。图2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内涵解析图
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涉及空间、内容两大管理范围。(1)空间上:囊括近岸和大洋2大生态系统。如表1所示,近岸生态系统管理所涉及的范围较广,包含河口、海湾、盐沼区等9大不同种类生态系统,需要针对9大种类系统的不同特征,制定相应的管理模式;大洋生态系统包括远洋、极地两类生态系统,需要根据生态环境进行细致化管理。(2)内容上:涵盖生物种群和非生物环境2大部分。生物种群的管理需要对水中动、植物、微生物利用特制工具,对其进行专业化分类管理。非生物环境的管理需要涉及到有机物、无机物、潮间带以及海水盐度、深度等众多问题。
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包含三大管理目标。(1)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目标。海洋生态管理应强化生态资源的持续化管理,通过纵向整合生物资源、横向发展生物链条,达到生物资源的持续化发展;(2)生态系统循环发展目标,这是海洋综合管理的难点。因为要实现近岸9大生态系统的合理循环,2大远洋生态系统的科学发展和数以亿计的种群发展,需要在综合管理的过程中做到主次分明、统筹兼顾,从而实现整体海洋生态系统的循环发展;(3)生态与经济价值共赢目标。海洋经济与海洋生态的协调化发展是海洋综合管理的最终落脚点。人类对海洋进行综合管理的目的,就是在实现海洋发展的同时,来为人类提供各种价值,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经济价值。所以海洋综合管理的终极目标是将人类经济价值附加到海洋生态价值之中,在实现生态价值的同时,来获得人类所需的经济价值。
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的三大管理方法。(1)海洋立法:根本保障海洋综合管理坚决执行的措施是构建海洋生态立法,形成一套生态管理的立法体系。这一体系的立法应该包括海洋资源管理立法、海洋环境检测立法、海洋经济发展立法以及海洋生态评估立法这四大方面;(2)行政管理:这是实现海洋综合管理的必要手段。在海洋生态立法的基础上,只有依靠国家的行政机构,依靠海洋执法人员的宣传、贯彻和执行,才能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科学性、合理性发展,才能促使我国的海洋综合管理走向持续化、正轨化的道路;(3)经济措施:有效的经济措施可实现海洋综合管理的全面发展。通过奖-惩结合来保证生物多样性发展;通过高科技技术投入来实现海洋生态化发展。
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的对策实施应遵循三大原则。(1)合理性原则:在实施海洋综合管理的对策过程中,首先应该把握对策的合理性原则,根据其海洋生态种群的特性合理地、适中地执行管理政策,以达到政策预期的最高值;(2)适应性原则:要根据生态系统的变化程度、受污染的严重程度来实施相应的对策,做到政策适应环境,对策解决问题等效果;(3)可持续性原则:在既不影响海洋自身长足发展的同时,来实施满足人类需求的适当性海洋开发活动。
4结论和讨论
通过上述分析,基于生态系统的海洋综合管理具有如下特征:它是以实现生态资源可持续发展、生态系统可循环发展、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共赢为基本目标,在空间上包括近岸和大洋2大生态系统,在内容上应涵盖生物种群和非生物环境2大部分,通过立法、行政、经济三大方法管理,在遵循合理性、适应性、可持续性对策原则的条件下,达到多层海洋管理目标的协调发展。
要实现海洋生态系统的综合化管理,需要国家、政府、人民的共同参与和推动,更需要高科技和先进技术的支撑,并通过建立海洋综合管理的评估系统和评价体系来在实践中不断检验、修改和完善。本文只是对概念进行了界定,以后还需做大量定量分析,在生态系统综合管理评估以及评估体系建立等方面做更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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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金融生态系统(FES);和谐性;测度方法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07)03-0010-03
一、引言
“金融生态”是由周小川2004年提出的,是对金融体系的一种拟生化概括。生态又称生态系统(ecosystem),是指在一定时间和空间范围内,生物与非生物环境通过能量流动和物质循环所形成的一个彼此关联、相互作用并且有自动调节机制的统一整体。[1]金融生态系统是指金融体系与其环境之间相互关系的总和,是金融组织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其内部金融组织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发挥一定功能的动态平衡系统。
根据WTO《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和新的金融服务协议(FSA)的规定,我国加入WTO以后,从2007年1月1日起,外资银行办理中资企业人民币业务不再有地域和客户的限制而享受国民待遇。[2]开放的金融市场将使我国金融业的竞争格局发生变化,由过去国有金融企业与股份制企业之间的竞争,转变为国内金融机构与跨国金融机构的竞争。激烈的竞争将导致我国金融生态系统发生较大的变化,如何将混沌、非线性和模糊的金融体系引向良性、可持续的发展,构建和谐的金融生态系统,将是一个值得研究的课题。本文从和谐的角度对金融生态系统进行探析,为该课题的研究做有益的探索。
二、我国金融生态系统和谐性的内涵及存在问题
(一)金融生态系统和谐性的内涵
金融生态系统是开放的合作的组织系统,保持系统中各子系统的和谐性,才能在过程和结果的追求中,实现金融生态系统的良性发展。金融生态系统和谐性是描述金融生态系统是否形成了充分发挥系统成员和子系统能动性、创造性的条件及环境,以及系统成员和子系统活动的总体协调性。
1987年和谐理论提出以后,受到学术界的普遍关注。和谐理论的核心是:任何系统之间及系统内部的各要素都是相关的,且存在一种系统目的意义下的和谐机制。和谐系统是指相互协调、补充的部分,元素、要素、子系统,组成的系统,该系统能适应外部环境变化,保持良好状态,并呈现很好的发展态势。一般来说,系统的不和谐是绝对的,和谐是相对的。现实系统总是处在理想和谐状态与绝对不和谐状态之间的某一状态,系统管理的目的是使系统处于理想和谐状态。[3]用函数H=h(x)来表示状态x的和谐程度简称为和谐度。和谐度是对系统和谐性的度量,是反映客观事物的内外作用力与其发展方向是否协调一致的数量指标,是人们对某一事物或现象,在心理上、主观上或经过科学的分析、计算基础上对其协调性、一致性的评判的数量指标,是在特定的条件下对一种状态或一个方案和谐性的度量。
从系统的角度,可以将金融生态系统分为三大系统:金融生态主体系统、金融生态环境系统和金融生态调节系统。从和谐的角度看,金融生态系统的和谐分为内部和谐、外部和谐和总体和谐。内部和谐是指系统内各子系统的和谐;外部和谐是指金融生态系统与外部环境的和谐性;总体和谐是指金融生态系统内部与外部社会、经济系统综合的和谐。
(二)我国金融生态系统的非和谐表现
1.金融生态系统的各子系统被强行分离,各金融生态子系统发展极不平衡,难以达到良性互动的和谐境界。按照生态金融的要求,金融生态系统中的各子系统应该是和谐共存、开放统一的,但金融市场现状是各个子系统独立存在、封闭运作。从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关系来看,目前仍然处于相对分离状态,造成金融生态链人为断裂,同时两者的发展程度相差较大。而正常的金融生态系统中,在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之间应该建立正常的、合理的流通渠道,引导货币市场资金合规、有序地流入资本市场,两者的发展程度相当。
2.金融市场种类结构不合理所带来不和谐。从我国金融市场结构来看,目前还存在“三主导型”非均衡特征,即银行主导型、政府信用主导型和长期主导型。[4]其含义:(1)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是以银行信贷为主导的间接融资,间接融资比重高达85%以上且在逐年上升。(2)债券市场明显存在政府信用主导特征。政府债券以及准政府债券发展较快、比重过高,政府支配了过多的资源。(3)从融资期限结构来看,我国金融市场融资结构呈现“长期主导型”。从2000-2005年数据显示:我国金融市场融资期限结构逐年呈现长期化趋势长期融资所占比重在不断快速上升。这些因素导致了严重的投融资障碍和系统非和谐运行,导致风险加大。
3.金融交易主体结构失衡所导致的不和谐。(1)银行业结构失衡,主要表现在银行业集中度过高。目前我国银行资产是金融资产的主体,占全社会金融资产总量的80%以上,而四大商业银行支配的金融资产达到金融资产总量的60%左右。(2)证券业结构非和谐。我国证券市场自诞生以来就负有为国有企业解困的使命,这种状况不仅造成证券市场发展目标的多元化和发展方向不清,而且也产生了市场结构畸形。(3)保险业结构不和谐。主要有:保险交易主体偏少市场集中度偏高;保险业资产负债失配现象严重,存在较大的再投资风险。(4)企业及居民结构非均衡。我国的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不合理的状况还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同时,我国的居民收入差距逐步加大,这些都导致金融生态系统基础的不和谐。
4.金融生态系统外部环境不和谐。金融生态系统的外部环境主要包括法律环境、信用环境和体制环境等方面。从法律环境来看,关键问题是缺乏有关金融交易主体的法规,解决破产、清算、兼并、重组等问题。在实践中对经营失败的金融交易主体迟迟不能有效地处置,会造成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金融生态日趋恶化;同时,信用环境建设严重滞后,造成了我国金融供给不足,金融交易主体尤其是中小企业贷款难,银行业不良资产居高不下。
三、我国金融生态系统的和谐性分析
(一)金融生态系统和谐性的子系统分析
从金融生态系统的组成可知,金融生态系统可以分为金融生态主体系统、金融生态环境系统和金融生态调节系统三大分系统且每个子系统下有子系统。金融生态系统的和谐性分析步骤如下:
H=h(h1(s),h2(c),h3(e))
其中:
(1)h1(s)――金融生态主体系统和谐性分析
金融生态主体系统的和谐性主要是分析银行、证券、保险、民间借贷等金融机构和组织。或者广大参与金融业务的行为者,如企业、个人等的和谐性。
(2)h2(c)――金融生态环境系统和谐性分析
金融生态环境系统的和谐性主要是研究影响金融生态主体生存与发展的各种因素,如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法制因素构成的和谐性。
(3)h3(e)――金融生态调节系统和谐性分析
金融生态调节系统的和谐性主要是研究金融运行实现平衡与稳定的各种控制系统的和谐性。如金融监管、控制机制及政策措施的和谐性。
(二)金融生态系统和谐度的分析
1.指标体系设计。现阶段对于金融生态系统指标体系的研究还处于探索实践阶段,还没有形成较为完善的指标体系。从金融生态系统的组成出发,可以概括性地确定指标体系如表1。
表1 金融生态系统指标集
2.权重的确定。确定指标权重就是对各指标的重要性进行评价,指标越重要其权重就越大;反之,则越小。权重一般要进行归一化处理,使之介于0与1之间,各指标权重之和等于1。主观赋权法是一类根据人们主观上对各指标的重视程度来决定权重的方法,主要有两两评分法、德尔菲法、层次分析法等。客观赋权法就是依据各指标标准化后的数据,按照一定的规律或规则进行自动赋权的方法,主要有主成分析法、熵值法、多目标规划法等。
3.指标的量化。指标是金融生态系统和谐分析的参数,但原始指标有可能存在不同的量纲以及原始数据大小相差悬殊等问题,因此,评价前必须首先进行修正:
P=(P评价值-P最小值)/(P最大值-P最小值)(正向型指标)
P=(P最大值-P评价值)/(P最大值-P最小值)(负向型指标)
其中:P表示量化后的评价指标值;P评价值表示实际评价值;P最大值表示评价值中最大值;P最小值表示评价值中最小值。
4.和谐度的计算
(1) 金融生态主体系统和谐度的计算
h1(s)=∑ωiPi
其中Pi――第i个评价指标;ωi――指标i的权重
(2) 金融生态环境系统和谐度的计算
h2(c)=∑ωiQi
其中Qi――第i个评价指标;ωi――指标i的权重
(3) 金融生态调节系统和谐度的计算
h3(e)=∑ωiEi
其中Ei――第i个评价指标;ωi――指标i的权重
(4) 金融生态总体和谐度的计算
H=ω1h1(s)+ω2h2(c)+ω3h3(e)
5.和谐性的评价。和谐性的评价是客观评价金融生态系统的内部和谐的程度,特别是各子系统之间,系统与整体之间,系统在动态发展变化之中的和谐程度。
四、提高我国金融生态系统和谐性的对策
1.科学推进金融生态系统的建设,构造有机的金融生态链。金融生态的建设是一项复杂长期的系统工程,需要政府、企业、金融业乃至全社会共同努力,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综合协调金融生态主体、金融生态环境和金融生态调节这三个系统的发展步伐,推进金融生态的建设。同时,要根据我国金融业的具体情况,打造分工明确、竞争有序、和谐的生态链,避免金融主体间的恶性、无效竞争,节约金融资源。
2.发展金融中介服务体系,提高金融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1)深化中介机构改革。加快各类中介机构与司法、工商、税务、国土、房产等主管部门的“脱钩”步伐,实行市场化、公司化运作。(2)强化中介机构的市场竞争。引导和鼓励会计、审计、律师等各类事务所,提高中介服务水平。(3)加强市场监管和行业自律。依法制定和严格执行中介服务从业标准与资格,坚决打击虚假中介行为。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建立从业人员诚信档案,提高中介机构的专业化服务水平和诚信水平。
3.完善金融生态主体和优化结构。解决金融生态主体和结构的不和谐问题需要对金融交易参与主体进行培养和改造。(1)加强市场开放程度,丰富市场参与主体的数量与类型,促进参与主体行为的市场化与需求的多元化,防止行为趋同导致市场缺乏活力或波动太大。(2)培育金融市场的参与者,培养其风险意识和信用意识,增强其风险分析与管理能力。(3)扩大金融交易主体的外延,采取措施使个人投资者进入金融市场的渠道更为通畅。(4)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规范和完善民间信用。
4.加快金融生态环境的培育。(1)修订和完善以《破产法》、《担保法》《公司法》、《证券法》等为代表的一系列基本法律法规,以保护投资人、贷款人等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2)完善统一的金融市场规章制度,包括会计、审计、税收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等,保证市场公正性,提高市场透明度。(3)完善信用评级机制,引导与培育信用评级机构,加强市场参与主体信用记录和数据的积累和管理等。同时也要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方式、积极防范化解地方和行业金融风险。加强银监、证监、保监部门的合作,共同构筑科学、跨业、系统的金融生态系统的监管体系。
五、结束语
和谐的金融生态系统能够成功地抵御内外环境的冲击,确保我国金融体系、金融市场和金融制度的正常运行。本文研究了金融生态系统的和谐性,初步建立了和谐性度计算的思路,并针对我国金融生态系统非和谐的问题提出了对策。文章为进一步深入地研究金融生态系统的和谐性打下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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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人力资源 和谐管理 管理理念
最近几年,人力资源和谐管理成为学术界十分关注的一个新的概念。特别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确立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更对我国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发展创新提出了新的时代要求。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提出和谐管理的理念,对于实现以和谐为主要目标和手段的人力资源开发与管理,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指导意义。
一、和谐管理理念提出的现实背景
和谐管理理念提出的理论基础是:任何系统之间以及系统内部的各种要素之间都是密切联系的,且存在一种系统目的意义下的和谐机制。通过研究系统是否形成了充分发挥系统成员和子系统能动性、创造性的条件及环境,以及系统成员和子系统活动的总体协调性,来探寻系统构成、组织管理、内部氛围、系统成员精神状态等方面的内部条件及其间的关系匹配程度以及系统内外部的适应程度。反映在管理理念上,就是要实现从复杂的个体控制转向环境的引导和协调,从将个体作为系统整体发展的工具转向使系统整体成为各子系统在整体环境协调下自我发展的工具,从只关注系统整体发展目标转向同时关注系统和各子系统的发展目标。
提出和谐管理的理念,有它迫切的现实背景和依据。当前和谐是社会发展的主旋律,在社会、企业、员工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讲究和谐无疑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从管理的性质来看,管理没有完美,只有和谐。只有和谐才能发展,只有和谐才能进步,只有和谐才能实现管理的终极目标。因此,和谐管理对企业来讲,就是企业的竞争力之源,是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终极动力,它为企业的发展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思路。树立和谐的管理理念,选择和谐的管理模式就是选择了一条社会、企业、员工共赢的管理之路。
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和谐管理理念的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恰当性和现实性。当我们进行人力资源开发及整合时,要统筹人力资源与自然关系和谐发展、人力资源与社会关系和谐发展、人力资源与自身关系和谐发展,单纯依靠一般性管理理念和方式是难以尽善尽美的,它们由于局限于其特定的研究视角,很难覆盖其研究对象领域的全部知识构成,无法解决现实的管理问题。要把人力这一特殊的资源与组织的其它要素有机组合起来,发挥系统整体效应,提高它们之间的和谐程度与和谐水平,就必须考虑用一种新的管理理念,来有意识地协调管理诸要素的关系,维系它们之间的大致稳定和均衡发展,以实现人力资源管理最优化。这样相对于其他管理理念和方式,和谐管理更能解决人力资源管理领域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对于促进系统诸要素整体和谐,消除成长和发展的障碍,实现组织的奋斗目标具有重要的现实指导作用。
二、和谐管理理念的本质特征
和谐管理是一个从内容到形式都极其丰富的管理,它具有鲜明的特性,具体表现在人性化、伦理化、柔性化、生态化等方面。这些特性科学地揭示了和谐管理理念的理论精髓。
1.人性化:尊重人的价值实现
和谐管理是一种以人为中心、尊重人的价值实现的管理。由于所有的管理问题都发生在以人和物为基本构成要素的系统中, 任何管理问题都离不开处理组织中人与物及其之间的互动关系问题, 而人在其中具有主导作用。当代美国管理学大师德鲁克说过:单就企业而言,企业是人的群体,企业的活动就是人的活动,人的群体必须建立在共同的信念之上,必须把人聚集在共同原则周围。不然的话,企业就会瘫痪,不能运转。但是人又是一种有理智、有感情、有个人的利益和需要的社会存在物,因而对人的管理不同于对事、对物的管理,管理者必须以人为中心,充分尊重人的需要和价值实现。
在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提出和谐管理理念,其主要目的就是要把企业员工看成是企业组织的主体、根本和核心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尊重人的人格、价值和贡献,为企业员工提供从事创造性工作、发展和提高自己的机会和条件。许多世界知名的企业家都意识到了这一点。索尼公司就以建立一种家庭式的和谐感情作为索尼最重要的使命。其创始人盛田昭夫说过,在日本那些最卓越的企业里,并没有哪种理论、观念和方法是企业成功的秘诀,真正的关键只有一个,就是牢牢抓住了人的管理。因此,人力资源和谐管理是一种富有人情味,使人感觉到温暖,充满内在激励的管理。这种管理强调感情投资,主张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超越。在这种氛围下,管理者与员工,不再是单纯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而是结成了工作中的平等协商、互助协作关系。
2.伦理化:强调道德调节
和谐管理始终都把管理对象看作伦理实体,从道德的层面去规范和激发人的潜能,以实现管理诸要素之间的和谐发展。从人类管理活动的实践本质属性来看,管理既要遵循客观规律,按照客体尺度去把握世界和改造世界,又要注重道德伦理,体现人类自身的价值追求。因此,这种伦理的制约性,就决定着管理实践活动是人类自身的一种对客观规律与主观价值的整合活动。
在人力资源管理中,和谐管理思想本身内在地具有伦理性质,它以其关注人力资源与自然关系的新视角而引起人们的广泛兴趣。人类要摆脱面临的诸多困境,只靠科学技术和经济手段是不行的,还必须进行伦理的调适,使人本身有可能在管理中发现人、发现人的尊严、实现自身的价值,获得劳动工作的快乐与享受。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和谐管理思想试图从哲学的世界观方法论层次上研究和诠释人力资源与自然的关系,将伦理道德的对象、主体推演到整个自然界,赋予自然界以内在伦理价值。它要求人们从伦理的角度,从整体上、本质上重新审视人力资源系统、社会系统和自然系统之间的生态关系,重新调整人力资源的行为模式,促进人力资源的行为准则和价值取向,实现管理的目标价值与人力资源的伦理价值的和谐统一。
3.柔性化:重在心理激励
和谐管理要依据共同的价值观和文化精神,采用非强制性、说服教育的方式,把组织意志变为个人的自觉行动,它注重通过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造就一种具有“天然”的亲和力的大环境,从而凝聚无可比拟的向心力。在当今的竞争环境下,很多企业的运行已经不仅仅是程序化的生产活动,而是需要发挥人的创意和潜能的创造性活动。企业的管理制度即使科学,也不能控制人的思维和创意。所以,管理者有必要在制度中融入柔性的管理方式,通过情感上的沟通和交流,实现员工的自主管理,充分发挥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柔性化的表现特点,在于它主要不是依靠外力和规章制度,而是依靠人性解放、权力平等、民主管理,从内心深处来激发每个人力资源个体的内在潜力、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使他们能不遗余力地为企业或单位组织不断开拓新的优良业绩。当管理者不再以规章制度为中心,不再单纯凭借制度约束、纪律监督和奖惩规章等手段进行管理,而是采用非强制性的手段时,员工就能自觉地把企业的发展目标和自己的个人意愿统一起来。这种不依赖于固定的组织结构、稳定的规章制度,而是依托人们内心深处的精神底蕴和一个社会组织文化氛围的新型管理模式,试图让人来自觉适应工作、适应组织,从而达到人与人之间、人与组织之间的和谐,其过程本身就是和谐管理的柔性表现。
4.生态化:注重人和自然的协调发展
和谐管理始终认为人力资源系统是受自然、社会与自身思维等诸要素影响和控制的生态系统。人力资源的物质、能量和信息在不间断地循环和流动,人力资源的个体和群体也在不断地更新、进化和发展。在这一过程中,人力资源主体系统与环境生态系统交互作用中诸因素、诸方面按一定数量比例而形成协调、和谐、适应的关系,使人力资源系统形成了一种有序结构的稳定状态。这种稳定状态只是相对的,在一定条件下,当系统去掉或增加一个因素或改变一个因素的强度和结构到一定值时,就可能破坏原来的协调、和谐与适应,使和谐转化为不和谐。
从企业的角度来讲,企业处于整个环境之中,企业与生态环境和谐共处,是企业循环发展的必经之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与生态环境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企业的生存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人的生活水平越来越好,文明进程也在加快。但是,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财富的增加应该和环境共处。否则,企业处理不好与外部环境的关系,也只能自取灭亡。如果企业盲目追求利润,过度消耗资源,破坏生态环境,那么越来越严重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紧缺将成为企业生存的障碍和威胁,甚至成为整个人类生存和发展的严重威胁。
三、和谐管理理念提出的理论价值
面对日益复杂多变的人力资源组织环境和管理问题,和谐管理理念日益显示出其理论价值:
1.创设了一种新型的管理模式
和谐管理是对传统人力资源管理理论的一个创新。它借鉴系统论、耗散结构论、协同论等系统科学、组织行为学和管理心理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成果,对人力资源系统和谐的概念、特征及理论精髓作了较详尽的阐释。它不仅考虑对物的管理,还兼顾人和、人与物的融合;不仅考虑系统内部的协同,还兼顾系统与环境的适应;不仅关心系统管理的硬性组织手段的控制和法律制度的制约,还关心企业文化等软因素的作用;不仅关心系统观念、操作和行为的匹配关系设计,还考虑和谐主题随环境变化的同步调整。这一分析思路,必将为人力资源管理领域提供一种新的视野、新的解释,以及新的方法体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和谐管理既是一种管理的理念,又是一种管理的方略、管理的机制,同时也是一种管理的结果,是目标与过程的统一。
2.为人力资源开发和管理指明了方向和最终目标
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类社会进步的标志,是社会经济发展的最高目标,从而也是管理所要达到的终极目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改革深化,人力资源个体要求完善自己、发展自己,提高个人能力的意愿增强。但是个人能力的不平衡发展和现实社会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又限制了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因此,这一思想的提出,以人力资源个体和整体的共同发展为最高价值取向,通过环境和谐、生态和谐、心理和谐、组织和谐、文化和谐等渠道,消除成长和发展的障碍,从而达到理想的管理境界,实现人力资源个体的自由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3.为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了具体思路
和谐管理理念提出的立论基点是:在人力资源系统中存在着不同的个体、群体,它们各自有着不同的利益诉求与目标,既可能存在利益一致、目标相同的价值取向,也会存在诸多不同的利益差异,甚至矛盾冲突。正是由于人力资源系统不同利益群体的矛盾复杂性加大,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往往交织在一起,相互渗透,形成十分庞杂的矛盾网络,牵一发而动全身。如何协调兼顾不同利益群体的关系与矛盾,是人力资源管理中难以回避的社会问题。因此,对于人力资源系统来说,实现其管理的过程,既是完成人力资源群体目标的过程,同时也是想法设法整合各群体之间的利益,千方百计减少个体与群体、各群体之间的冲突,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过程。和谐管理理念的提出,对于我们解决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和人类自身发展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构建和谐社会,无疑提供了具体的解决现实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参考文献:
[1]李焕荣刘得格:现代企业人力资源和谐管理绩效评价研究[J].中国人力资源开发,2007.01
[2]陈家付:构建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和谐社会[J].中国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6.05
关键词:知识管理;战略意蕴;实施策略
中图分类号:C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0-0182-02
收稿日期:2010-02-04
作者简介:孙永林(1983-),男,河北秦皇岛人,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从事经济管理、教育管理研究。
20世纪80年代以来,伴随着知识管理概念的提出及其在企业生存发展实践中的作用水平的不断提升,学术界开始将研究的注意力集中到与企业知识、学习等相关的战略管理理论方面,并形成一道风格迥异、姿态万千的知识管理战略观。知识管理理论认为,企业的成败兴衰、实力强弱,已经不再单单取决于它所拥有的物质和资本,而更多地取决于企业对知识的拥有程度和创新能力。以人本性、市场性和动变性为主要特征的知识管理对于提高企业竞争优势、功能地位和适应能力有着重要作用。
一、知识管理的概念内涵及战略意蕴
知识管理源自于信息时代背景的知识经济体系研究,其核心是对知识生产、知识传播、知识应用和知识消费如何有效链接起来,最大限度地转化为促进社会发展的核心动力。知识管理强调知识在企业管理实践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关注企业对知识的开发、利用、研究和共享。知识管理不仅继承了人本管理的精髓与本质,而且也结合了知识经济形态的内容与特征,由于知识管理突出人在管理中的地位作用,彰显“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因而也成为诸多学者竞相研究的理论焦点。目前,关于知识管理内涵的理解呈现多样化特点。卡尔・弗拉保罗认为,知识管理是适用集体的智慧提高应变能力和创新能力,有助于企业实现显性知识和隐性知识共享。日本学者Hivoyuki认为,知识管理的主要研究对象是如何使用不见的资产―知识。在Allee・Verna看来,知识管理是帮助人们对拥有的知识进行反思,帮助发展支持人们进行知识交流的技术和组织内部结构,并帮助人们获取知识来源,促进他们之间进行知识交流。尽管不同学者对知识管理内涵与本质的认识不完全相同,但都强调知识资源在知识管理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随着知识管理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知识管理的内容体系,试图从影响知识管理过程的内外因素中概括出知识管理系统的实现方法及其实现技术。陈建军认为,知识管理的构架模式应该包括五个基础,即围绕系统管理目标而进行的企业价值观和环境因素分析、实现知识整合和扩散的知识管理理论、灵活的流程管理、支持人员关系和任务管理的组织管理、应用于知识管理的信息技术[1] 。杨阳和张新民构建了知识管理的内容框架,提出知识管理行为、知识处理行为、知识资源和知识管理影响因素之间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共同形成知识管理理论层面的结构平台与实践层面的评价框架[2] 。已有研究成果表明,知识管理既离不开企业员工对知识资源的有效开发、合理利用与研究共享,也离不开企业对开放信任的内外环境的合理建构,可以用“四个恰当”来概括知识管理的基本目标:在最恰当的时间,将最恰当的知识信息传递给最恰当的人,使之做出最恰当的决策。不同行业、性质和类别的企业进行知识管理的环境条件相差有别,知识管理对象不尽一致,其实施者的业务素质和能力也高低不一。所以,知识管理是企业以自身实际为出发点,以校容巨大、无限多变的外部环境为着眼点,以知识信息的敏锐捕捉、系统分析、准确把握、合理应用和高效创新为突破点,不断实现企业内部结构和外部环境关系的动态调整与整合优化,促进企业持续发展演进。
企业生存环境的动变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促使企业为增强动态适应能力而进行战略管理转向。在战略转向过程中,人们逐渐将研究焦点锁定于能够有效支持组织战略体系、切实提高竞争优势的知识管理方面。知识管理由此也被上升到战略管理高度,成为决定组织战略管理成败的关键因素之一[3] 。知识管理战略研究最早是基于资源观的框架展开的,突出强调新知识的创造、传播和应用对于组织创新的意义。在国外,有学者从动态过程角度提出知识管理战略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产物,是企业内外知识管理战略、策略和管理方法形成的有机整体,其目标指向在于提高组织的知识创新能力,保持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企业价值。也有学者从实现手段角度提出组织成员的知识储存、知识获取和知识创新是知识战略管理实现其内在价值的根源所在[4] 。国内一些学者认为知识管理的有效开展离不开组织结构设计、组织文化构建、工作流程再造、管理制度完善以及员工素能训练等工作的合理规划。也有学者认为,知识管理战略是组织为了实现塑造核心竞争力和提升竞争优势的目标,而采取的知识管理规划与行动。总结国内外研究成果可以发现,知识管理战略是企业通过对组织内外部知识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决策性规划,来实现知识的创造、扩散、应用和共享,最终达到竞争优势的塑造、获取和维持的目的。
二、知识管理实施的策略体系
知识管理基于知识、信息资源的有效开发和充分利用,通过内外环境要素的系统整合,旨在增强企业竞争优势与创造能力。提高竞争优势是企业实施知识管理的根本出发点,知识管理为企业竞争优势的塑造、保持、创新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首先,要正确树立知识管理实施的价值性。知识管理不仅是知识收集和知识整理的过程,更是知识创新和知识共享的过程。充分挖掘知识潜能,有效利用知识资源,不断扩充知识库存,切实增加知识价值始终是知识管理的基本内涵,对企业竞争优势和创新能力的关注提高也应该是知识管理的题中应有之义。竞争优势开启着企业在所依存环境中地位优势保持的可能性,为企业参与竞争、获得发展提供意义标示和动力源泉。然而,竞争优势的塑造与提高既不能忽略企业动态适应能力的养成,也不能缺少企业内外知识信息的积累。否则,就不可能实现企业竞争优势、适应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强化,竞争优势价值性的保持也只能成为一句空话。企业从市场占有、产品性能、技术特色等方面来关注竞争优势的价值性无疑非常重要,但忽视源自竞争优势生命机体的内蕴性支撑――各种知识信息的积累,就极易导致竞争优势的丧失。因而在提高竞争优势价值性过程中融入知识管理就显得尤为突出与重要。
其次,要合理处理知识管理实施的层次性。知识管理是一项内容丰富的系统工程。要有效地实施知识管理,提高知识管理实施的绩效水平,需要我们合理处理知识管理内容的层次性。提升内容的层次性与整体性并不是矛盾关系,二者实际上是相互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如果忽视提升内容的层次性,就不能有效把握提升内容的整体性,进而影响知识管理实施的价值性。知识管理的实施内容是一个由不同层次、类型要素纵横交错形成的有机整体,要素之间彼此并不是简单叠加、机械联系,而是错落有致、联系紧密的整体。要促进知识管理与企业竞争优势之间关系的发展,需要在有机结合多种要素的基础上,进行知识管理实施内容的层次化处理。在知识管理实施内容体系中,实施主体对于知识管理内容层次性的把握具有重要作用,因此,要实现实施主体与实施内容的有机结合。一般而言,实施主体主要指企业领导者、管理者和广大员工。对于多数企业而言,现在最紧迫的任务就是尽快改变知识管理实施主体不明确的状态,给实施主体以必要的地位和空间,同时要注重在实施过程中有针对性地调整知识管理的内容和层次。
再次,要准确把握知识管理实施的趋向性。准确把握知识管理的发展趋势在知识管理实施过程中居于重要地位,忽略对知识管理发展趋势的准确把握,知识管理的价值性就无从谈起,企业竞争力提高也就只能成为一句空话。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变化、企业管理水平的逐渐提高以及管理实践的深入发展,信息化、民主化、柔性化和细致化日渐成为知识管理的发展趋势。信息化是指企业利用现代信息技术,采取数字化、信息化和网络化的实施知识管理的模式。民主化是以人为本思想在知识管理实施过程的集中体现,是企业充分调动广大员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使其真正参与到提升实际过程。柔性化是传统物本管理向现代人本管理发展转变的能动反映,是一种基于理性管理和非理性管理相结合,具有智能化、人本化和虚拟化特征的知识管理特征。细致化是企业进行精确高效、持续有效和广泛深入的知识管理模式。在知识管理实施过程中,只有准确把握知识管理的发展趋势,才能合理有效地解决不同快速敏捷地完成不同提升阶段的目标和任务。
最后,要切实增强知识管理实施的系统性。在知识管理实施过程中,存在许多与知识管理相联系的环境因素,这些环境因素都不同程度地对知识管理实施起着影响。知识管理实施及过程所体现的更多的是一个复杂的、涉及许多环境因素的生态系统的整体运行状态及结果。作为一个复杂有序的有机系统,知识管理实施需要处理好“局部提升与整体提升”、“讲求速度与注重效度”、“快速递进与秩序稳定”之间的基本关系。(1)局部提升与整体提升的关系。知识管理内容的整体性要求必须注重知识管理实施的系统性。但这并不意味着整体提升可以全部代替局部提升和部分提升。只有将局部提升和整体提升有机结合起来,以局部带整体,以整体促局部,才能真正实施好知识管理。(2)讲求速度与注重效度的关系。速度是衡量知识管理实施水平的重要标志,速度的提高能够加快知识管理与企业竞争优势提高之间的催化互动态势,促进知识管理实施方式的转变,提高知识管理实施的绩效水平。效度是判断知识管理实施效果的标尺。(3)快速递进与秩序稳定的关系。秩序稳定是知识管理有效实施的基本保障。实施过程越快,涉及的要素和层面越多,知识管理实施的稳定系数越低。要求把系统稳定提到整个提升知识管理实施战略高度来认识,以渐趋递进、科学发展来实施知识管理。
参考文献:
[1]陈建军.企业知识管理系统架构研究[J].科技进步与对策,2009,(3):128-132.
[2]杨阳,张新民.知识管理的四维分析框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9,(1):22-25.
关键词 生态补偿;流域生态补偿;适用条件;受偿主体
中图分类号 D912.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6)10-0109-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6.10.014
在法学的视域中,生态补偿制度不仅是促进生态资本增值的经济手段,更是协调和消弭多元利益冲突,“以公共决策为形式和公共利益为旨归的利益分配与共享的社会性措施”。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产生,正是源于流域内不同主体间利益分配与惠益共享机制的失范及流域生态保护与流域经济社会关系的失衡。因应我国当前流域生态保护的实际需要,流域生态补偿已成为环境法学界的一个研究热点。项目试点亦在多地渐次展开,并已有一系列与流域生态补偿相关的地方立法先后出台。这些研究和实践探索无疑为准确把握生态补偿的本质和内涵奠定了基础,然而,由于规范意义上的流域生态补偿概念及相关理论尚在形成之中,现有地方立法文本和理论研究还存在诸多不足,集中体现在: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界定不清导致实践中补偿主体关系混乱、环境正外部性与负外部性糅杂、补偿与赔偿混淆,甚至出现流域上下游双向可逆的“相互补偿”论调。流域生态补偿适用条件的合理界定内在地决定于对流域生态补偿内涵、本质、功能等基本问题的准确把握,因而成为理清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突破口。鉴于学界从责任分配角度界定流域生态补偿适用条件所遭遇的困境,笔者主张应从权利确认的视角来明晰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
1责任分配:流域生态补偿适用条件界定之困境
截止目前,我国尚未有国家层面的法律对流域生态补偿作出规定。牡胤搅饔蛏态补偿的制度设计和实践来看,各地大多规定“上游补偿下游”的补偿模式,并将“交接断面水质指标超过水质控制目标”作为生态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如2009年实施的《陕西省渭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当月断面水质指标值超过控制指标的,由上游设区的市给予下游设区的市相应的水污染补偿资金。”《浙江省跨行政区域河流交界断面水质监测和保护办法》(2008)规定:“河流上游地区污染造成下游地区水质达不到控制目标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因上游地区水污染事故造成下游地区损失”的,上游地区承担补偿责任。近年来还出现了流域“上下游相互补偿”的立法模式,如《太湖流域管理条例》(2012)第四十九条规定:“上游地区未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未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应当对下游地区予以补偿;上游地区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和控制计划、行政区域边界断面水质达到阶段水质目标的,下游地区应当对上游地区予以补偿。”上述有关流域生态补偿规定的共同点在于:均从补偿责任分配的视角出发,设定谁在何种条件下应当承担补偿义务。然而,将上游地区交接断面水质指标超过水质控制目标或造成下游损害作为流域上游补偿下游之条件的设定,不仅混淆了环境正外部性补偿与负外部性赔偿的法律边界、导致流域生态补偿受偿主体与义务主体之间关系的混乱,而且严重背离了生态补偿的本质和基本功能预设。
杜群教授、陈真亮博士在《论流域生态补偿“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基于水质目标的法律分析》一文中,正是针对上述问题,质疑了现行流域生态补偿地方立法中关于生态补偿责任构成要件的设定。该文指出,在流域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和实践中,由于流域生态补偿水质保护目标基准不明,导致出现环境负外部性法律后果与正外部性法律后果是非错位的现象。并主张以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为基准,将流域水质控制目标分为“强制性水质”和“协议水质”,分别对应着水环境负外部性赔偿与水环境正外部性补偿,当流域地区政府提供的水质超过“强制性水质”即Ⅲ类水质标准时方可适用生态补偿激励。理由如下:国家环境质量标准是约束行政管理主体履行环境目标责任的强制性义务,Ⅲ类水质是水生态系统维持人类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条件与效用的基础水质,因而Ⅲ类水质是全流域地方政府必须完成的法定义务,未能达到Ⅲ类水质的地方政府应当承担污染赔偿和行政责任而不能对其适用生态补偿。
笔者认同杜群教授关于现行流域生态补偿立法因适用条件界定不清而混淆了生态补偿与损害赔偿之观点,并认为从责任机制的视角界定生态补偿适用条件的尝试的确引发了学界对生态补偿基本理论问题的进一步思考。但是,笔者认为,从流域生态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出发,统一以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为基准,将流域不同地区目标水质区分为“强制性水质”和“协议水质”,分别对应着流域内不同地方政府的强制性“共同责任”和“有差别的”契约责任之观点,看似为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提供了清晰的标准,但事实上却遭遇了一系列的困境:
(1)大大限缩了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范围。若唯有当上游地区提供的水质达到或优于“协议水质”,而“协议水质”必须严于“强制性水质”即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时,方可适用生态补偿,则大大限缩了生态补偿的适用范围。单从客观实际出发,国家发改委在《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公布的数据显示:在2010年,规划控制断面水质到达或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的仅占43.7%,劣V类占23.4%。根据《2014年中国环境状况公报》,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流域和浙闽片河流、西北诸河、西南诸河的国控断面中,Ⅰ类水质断面占2.8%,Ⅱ类占36.9%,即各大流域水质至2014年超过Ⅲ类水质的也仅占39.7%。换言之,我国大部分流域水体已经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根本达不到优于Ⅲ类水质标准的条件。在此现实国情下,将流域生态补偿仅适用于能提供优于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的“协议水质”,则生态补偿的适用范围将十分有限。
(2)背离了流域生态补偿的基本功能。不顾目前流域水体普遍被污染之现实,将超过Ⅲ类水质作为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不仅限制了生态补偿激励作用的范围,更是将生态补偿制度定位于落实流域水污染治理责任之手段,从而背离了其正向激励的基本功能预设。原因在于:若将优于Ⅲ类水质作为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则意味着当前已被污染的水体在达到国家地表水Ⅲ类水质标准之前,所有增进流域生态利益、改善水质的行为,均被归为是增益主体的法定义务而得不到相应补偿。于是,如此设计的生态补偿制度是在追究流域生态系统被污染破坏的历史责任,而不是在正视大部分水体已被污染之现实的基础上通过激励寻求流域生态利益的正向供给。尤其是,当造成流域水体被污染、流域生态系统被破坏的原因复杂而无法明确具体有责主体时,若仅以水质考核为标准,将流域水源涵养、水土保持等生态保护的增益行为均界定为增益主体的法定义务而排除在生态补偿的适用范围之外,则流域生态补偿更是彻底地被沦为整治环境负外部的另一种手段,与其他减排治污措施无异。然而,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功能并非对生态利益负外部的整治和责任追究,而是对生态利益正外部的激励和惠益共享,责任追究偏离了流域生态补偿的基本功能预设。
(3)遮蔽了流域生态补偿受偿主体的多元性。仅从生态补偿金支付的区域指向来分析,认为未提供优于Ⅲ类水质的地区一律不适用生态补偿激励之观点,事实上将流域地方政府作为了生态补偿的唯一受偿主体,从而遮蔽了流域生态补偿受偿主体的多元性。因为,在流域环境治理中,的确存在某区域水环境质量得到改善却仍未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或水质控制目标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我们暂且不论对该地区政府到底适用生态补偿还是追究其行政责任,但可以肯定的是,此时一定存在着具体的组织或个人为该地区流域环境的改善作出了贡献。然而,当前不同区域交界断面水质的考核、补偿数额的确定及有关信息的交流等,往往只发生在各级政府之间,没有为具体利益相关者的参与提供有效途径。在地方政府环境责任的笼罩下,对流域生态保护作出实际贡献的具体个体的利益和诉求被遮蔽。
(4)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界定仍然混乱。虽然杜教授对流域生态环境负外部性赔偿和正外部性补偿进行了区分,但却仍然主张“应然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应是视生态环境效果而开展的‘双向补偿’或‘互相补偿’”,并认为“双向可逆的生态补偿责任链接,是一种公平负担环境负外部性义务并分享环境正外部性惠益的机制”。流域上下游双向可逆的“相互补偿”论又重新将流域生态补偿的主体界定导向了混乱。
可见,从责任配置的视角未能给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提供一个合适的标准,反而使流域生态补偿基本理论问题的探讨陷入了“剪不断,理还乱”的困境。笔者认为,这一尝试未能理清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根本原因在于:生态补偿的制度功能和本质属性决定了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重心在于权利确认而非责任分配,因此,界定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应从权利视角而非责任视角切入。
2生态利益正向供给激励:流域生态补偿的功能定位与适用条件之厘定
明晰生B补偿的适用条件有两条基本路径:一是从责任分配和承担的角度,通过界定在何种条件下谁应当履行补偿义务来明确生态补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责任主体;二是从权利确认的角度,明确界定在何种条件下谁应当取得受偿权利,即明确生态补偿的受偿条件和受偿主体。从理论上说这两条路径均能达致明晰生态补偿适用条件之目标,但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以责任分配作为制度构建的重心,后者则以权利确认作为制度构建的重心。从规范法学的视角来看,权利义务主体及其内容的明确性是制度生成的基本条件,责任配置与权利保障形同一枚硬币的两面,二者互相联系而不可截然分开。但是,不同制度的本质属性与制度所肩负的基本功能之差异,决定了其制度基本要素在制度构建中的地位和优先序位的不同。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与功能决定了该制度的构建重心在于明确在何种条件下应当对谁进行补偿,而不是在何种条件下谁应当承担补偿义务。
任何制度的创设都有其预设功能。“从发生学的角度看,制度有两种功能:满足人的需要与限制人的需要。”作为规范意义上的法律制度,正是通过满足人的需要即激励与限制人的需要即约束这两种基本方式来实现对人的行为的指引和控制。激励机制的实质就是通过权利确认设置对行为主体有利的法律后果从而有效引导人的趋利本性;而约束机制的实质是通过义务配置设置对主体不利的法律后果来防治或迫使人们实施某种行为。激励与约束均能达致行为指引与控制的效果,但不同的制度发挥规制作用的方式可能大相径庭。
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发挥规制作用的方式是激励而非约束。现行涉及流域环境治理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已有三同时制度、排污许可证制度、排污收费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对实施流域环境污染和破坏的负外部进行规制。生态补偿并非是规制环境负外部的另一种约束机制,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基本功能是通过对生态价值增益行为的公平补偿以激励生态利益的正向供给。这意味着:①流域生态补偿的对象是流域生态利益的正向供给行为,而非负外部;②流域生态补偿是一种正向激励机制,而非责任约束机制。
然而,无论是将交界断面水质考核目标作为生态补偿适用条件的流域生态补偿地方立法,还是主张超过Ⅲ类水质方可适用生态补偿之观点,以及被学界不少学者所认同的“上下游相互补偿”模式,均是对流域生态补偿正向激励这一基本功能的背离。理由如下:①以河流上游地区水质达不到控制目标或造成下游地区损害,作为上游补偿下游的条件,明显违背了流域生态补偿正向激励的功能定位。流域上游未达到控制目标或造成下游地区损害属典型的环境污染损害行为,即环境负外部,此时上游对下游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而非生态补偿责任。生态补偿并非负外部性成本的分担机制,损害赔偿超出了流域生态补偿的功能范围。②水质考核属于约束机制的范畴,其重心在于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义务。将流域生态补偿与水质考核目标挂钩,以是否达到交界断面水质考核目标作为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事实上使流域生态补偿沦落为敦促流域内相关政府落实环境质量责任的一项工具。现有立法文本中以交界断面水质考核目标为适用条件之所谓的生态补偿,与从源头上激励流域生态系统整体之改善的生态补偿已相去甚远。③超过Ⅲ类水质方可适用生态补偿之观点,同样未能跳出将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沦为落实政府环境责任的奖惩工具之窠臼。同水质考核目标一样,环境质量标准亦属于约束性机制的范畴。虽然新制度的创设应与已有制度保持协调,但以激励为作用方式的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不应与流域水质考核目标或环境质量标准完全等同。事实上,只要流域行政区域内的出界水质优于入界水质,就意味着该区域对流域生态系统的改善做了增量;同理,当流域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与原有状况相比已经得到改善,即使流域水质仍未达到Ⅲ类水质标准,该区域同样也存在着生态利益的正向供给行为。此时,只要不违背现行法的强制性规定就应当对其适用流域生态补偿激励。不以流域环境质量的现状为基准却以目前我国大多数流域未能达到的Ⅲ类水质为基准来设定适用条件,则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指向的是历史责任的追究而非现状改善的激励,从而偏离了其基本功能。其实,退耕还林项目中生态补偿的适用强调的也是对现状的改善,而未曾规定某地区的林地覆盖率一定要恢复到某一基准才能适用生态补偿。
因此,从责任配置的角度界定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背离了该制度正向激励的功能定位。流域生态补偿是对流域生态利益的提供者、特别牺牲者给予的回报与弥补。因而,对流域生态增益行为的激励和利益保护是该制度直接规制的内容,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重心是受偿主体法律权利的确认与保障。
3“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流域生态补偿适用条件界定之正当性基础
生态利益正向供给激励是流域生态补偿基本功能之定位,从制度规制方式的层面阐明了生态补偿制度构建的直接动因,而“惠及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理论则可以解释为何要对生态利益的正向供给行为进行激励这一问题。
罗尔斯针对西方社会普遍存在的形式上的平等与事实上的不平等这一问题提出了他的正义观。罗尔斯将其正义观概括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①在与正义的储存原则一致的情况下,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并且,②依系于在机会公平平等的条件下职务和地位向所有人开放。”其中,“惠及最少受惠者最大利益”理论是他整个正义观这一理论大厦的支点。“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是指“如果社会出现不平等,就必须把它限制在一定程度,即一种不平等的后果必须对每个社会成员,尤其是对处于社会劣势地位者(最不利者)带来最大的利益”。因而正义原则的使命在于,通过发挥制度的调节功能,对社会制度结构进行重新安排,排除偶然性因素的影响以最大限度地接近最终的实质平等。
流域生态补偿正是着眼于流域经济、社会、环境要素结构中的失衡和流域内不同地区之间利益分享机制的缺失,意图缓解流域不同主体间的利益冲突以及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之间的张力,以实现流域整体利益的可持续性最大化。在罗尔斯看来,“自然禀赋”和制度安排导致的差异是产生社会非正义的根源,因而他“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作是一种共同的资产,一种共享的分配的利益(无论这一分配摊到每个人身上的结果是什么)”。一般而言,流域上游地区(及该区域具体的组织和个人)限于相对恶劣的自然、交通及市场环境,经济增长能力与流域发展惠益分享能力先天不足,即使让其拥有同等的发展权,他们仍然处于劣势地位。与此同时,依流域综合生态系统管理理论,在流域上游地区进行源头保护无疑比末端治理的选择更优。因此,我国流域上游地区的民众往往承担了更多的生态保护义务,付出了更多的成本并导致其发展权受限,而由此产生的生态利益因其公共产品属性而惠及全流域甚至更V泛的区域,无疑,这进一步加剧了他们的弱势地位。以东江流域为例,处于东江流域源区的江西省寻乌、安远和定南三县,人均GDP相当于全国水平的35.4%、广东的22.2%、江西的52.2%;农民的人均纯收入仅是江西的56.14%、广东的39.76%、不到珠江三角洲的10%。因此,只有对流域生态利益的供给主体进行公平补偿,凸显受偿主体的权利保障,才符合“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
以“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原则来检视我国现有的流域生态补偿地方立法和实践,有如下两个方面需要加以修正:①目前仅限于直接成本回收的生态补偿既不公平,也不能真正激励生态利益的持续供给。在流域生态保护中,生态利益供给者因“自然禀赋”差异、生产生态利益的直接成本付出及发展权受限而处于“最少受惠者”的劣势地位。因此,流域生态补偿的本质属性更应该体现为一种社会性环境保护措施,定位于发展权补偿与平衡。流域生态补偿不是扶贫性质的“恩赐”,而是生态利益供给者的“应得”。其范围应包括生产流域生态服务价值而产生的直接成本、发展机会损失成本以及流域生态服务价值惠益。虽然限于生态服务价值评估的技术困境,目前难以做到对流域生态利益供给主体进行等值的充分补偿,但也应当从仅限于直接成本回收的适当补偿向包含了机会成本和生态价值考量的合理补偿过渡。②如前所述,现有流域生态补偿立法和实践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对生态利益增进作出具体贡献的个体的利益。立法文本中没有涉及除政府外的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参与之规定,有关接受补偿的地区政府如何将补偿利益分配给实际为流域生态保护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的规定也寥寥无几。不可否认,地方政府成为流域生态补偿的当然受偿主体有其合理性。然而,流域地方政府只是生态补偿接受主体的人,对生态利益供给作出具体贡献或特别牺牲的组织和个人才是承担了流域生态保护义务的实际主体,他们属于流域生态系统中的“最少受惠者”。所以,流域生态补偿应突出对组织和个人受偿权的保护,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不仅应当明确规定对流域生态利益作出贡献或牺牲的具体组织和个人的受偿权,而且应当为具体的利益相关者参与生态补偿协议的形成过程提供充分透明的程序保障。另外,生态补偿金的使用除了以项目等方式用于生态保护建设之外,必须有一定比例的资金直接用于为生态增益作出具体贡献的利益相关者,以改善其生活生产处境,让他们真正分享到因生态增益行为而带来的惠益。
综上,从责任分配的视角界定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在很大程度上遮蔽了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中的“最少受惠者”,因而有违生态补偿的本质。唯有从权利确认的视角,充分保障流域生态保护中“最少受惠者”的发展权,实现他们的“最大利益”,方可回归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本质。
4受益主体的非特定性:界定流域生态补偿适用条件之可行性考量
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生态利益。生态利益“产生于特定环境资源要素,并依托环境资源要素向整个生态系统辐射”。由于生态利益的强度会随着辐射空间的扩大而衰减,不同空间的受益者所分享的由增益主体提供的生态利益存在数量上的差异,这一特性为确定受益主体及其受益的具体数额带来了困难。虽然从理论上讲,确定与特定环境要素空间联系紧密的受益者是可能的,因为可以肯定,他们比那些空间联系相对松散的受益者分享了更多份额。但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生态利益的受益者很难被清晰地界定或界定成本太高。
生态利益受益主体的非特定性,决定了受益主体之界分往往只具有相对意义而没有绝对价值。因此,从责任配置的视角通过明晰受益主体的义务来设定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必然会遭遇补偿义务主体界分困难和权利义务主体间关系混乱的困境。一方面,在流域生态补偿实践中,“不乏上游抱怨说其更上游给他们造成了环境保护的压力,而更上游的区域也会认为自己为保护流域环境作出了牺牲而要求最下游的行政区予以补偿”。东江流域生态补偿陷入困境即源如此。另一方面,出现在流域生态补偿地方立法文本中的“上下游相互补偿”模式亦是流域生态补偿法律关系主体混乱的一个典型例证。流域生态补偿是流域生态利益惠益的分享机制,依基本常识,水的流向是自上而下的而不可能相反,因此,流域上游地区因保护流域生态系统而产生的生态利益可以由下游地区分享,但下游因同样的行为而产生的惠益则只能向更下游传递,却无法让该流域的上游分享,即流域生态利益具有单向外溢性。因此,流域生态补偿只能是下游对上游的单向补偿,而不可能是双向可逆的相互补偿。
相对而言,从权利确认的角度,通过界定生态利益的创造者或特别牺牲者来明晰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更具有可行性。虽然界定特定区域内所增加的生态利益中每个创造者的精确份额同样十分困难,但以是否有增益行为为标准来确定增益主体或增益主体的范围是可以做到的。而且,也只有让生态利益的真正提供者得到与其提供的生态利益价值大致相当的公平a偿,才能发挥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激励功能。
需要说明的是,强调受偿主体在流域生态补偿制度构建中的核心地位并非否认明确受益主体的必要性。笔者认为,对于受益主体的界定,可以明确界分受益主体的,由受益主体直接承担补偿义务,除此之外,原则上应由生态利益的当然提供者――国家概括承受。
5权利确认:流域生态补偿适用条件之再厘定
无论从流域生态补偿的基本功能定位出发,还是基于该制度构建的正当性基础和可行性考量,均应将权利保障作为流域生态补偿制度的重心,应从权利确认的视角来明晰流域生态补偿之适用条件。笔者认为,流域生态补偿的适用条件包括:有生态增益行为、非有责主体、不问主观动机与现实损害后果。
5.1有生态增益行为
生态补偿是对生态价值增益行为的补偿,有生态增益行为是适用流域生态补偿的核心要件。生态增益,是指流域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如水质提升、生物多样性丰富、水源涵养改善等,且这种增加的生态利益产生了游离于创造者之外的溢出效果,被其他主体共同分享。在界定何为生态增益行为时,需要明确以下三点:①各种反映自然资源经济价值补偿的资源费不属于生态补偿的范围,同时,对负外部性成本内部化的排污费和损害赔偿责任也不属于生态补偿的范围。对此学界已有较充分的论述并基本达成共识,在此不再赘述。②生态增益行为分为相对增益行为和绝对增益行为。绝对增益行为是指以积极的作为方式导致流域内生态利益的绝对值增加、流域生态环境得到改善的行为,如植树造林、水源涵养等。相对增益行为是指以消极不作为的方式或作为的方式保持良好的流域环境不被损害、从而导致流域内生态利益的相对值得以增加的行为,前者如放弃发展具有高回报的合法排污企业和放弃对流域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等;后者如改变生产或生活方式的行为等。③判别是否有生态增益行为的基准是流域生态系统的现状而非水质考核目标也非Ⅲ类水质标准。换言之,只要流域环境质量相比于原有现状得以改善,均有适用生态补偿之可能。毫无疑问,对于目前已经达到或超过Ⅲ类水质的流域地区而言,唯有实施了促进流域水质改善、水体保持等生态增益行为并提供了比现状更优的生态服务才适用生态补偿。问题在于,对于水质现状低于Ⅲ类水质的流域地区而言,当该流域地区为该特定区域环境质量的改善作出了努力,但仍未达到Ⅲ类水质标准或目标水质时,因该流域地区的确存在生态增益行为而应当对其进行补偿,但此时的补偿是否与现行法关于地方政府的环境质量责任规定相冲突?事实上,流域生态补偿契约若主要以水质为标准,则其约定水质可以高于现有水质而低于目标水质,只要约定的履行期限短于水质控制目标期限,则不会违背现行法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太湖流域浙江段枫泾塘水体断面水质在2012是劣Ⅴ类水质,而假定到2015年的目标水质是Ⅳ水质(事实上规划的要求是达到Ⅴ即可),如果生态补偿的受益主体与之约定,两年内该区域水质断面水质达到Ⅴ类水质即可补偿。这一约定未曾违背法的强制性规定即一定期限内的水质控制目标,同时的确是对生态增益行为的激励,此时的生态补偿成为推进流域环境质量改善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激励措施。
5.2非有责主体
适用生态补偿以有生态增益行为为前提,但并非存在生态增益行为就一定适用生态补偿。以流域环境质量现状为基准,对改善环境质量的生态增益行为适用生态补偿,还需排除有责主体这一情形。如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益者,对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造成的生态损害进行修复时则不适用生态补偿。因为流域资源的开发利益者本身是生态修复的有责主体,“开发者的还原性修复是开发者在取得开发权利时,应负有的对开发对象的主要责任和义务,这种责任和义务是与实施开发权利,取得开发利益直接对应的”。同理,污染者的治理性修复也不在生态补偿的适用范围之内。当然,如果其他主体代为有责主体进行了生态修复,则负有修复义务的主体应当对实际修复者进行补偿。
5.3不问主观动机与现实损害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