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6 16:17:2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宏观调控的概念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经济发展;经济均衡;宏观调控
1 中国经济发展的非均衡增长
1.1 “如果贵州是一个国家,那么它的人类发展指数仅刚超过非洲的纳米比亚,但是如果把上海比作一个国家,其人类发展指数则与发达国家葡萄牙相当。”
“中国的基尼系数达到0.45,超过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如今中国20%的最贫困人口收入份额只有4.7%,而是20%最富裕人口收入份额则高达50%”
这是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2005年《人类发展报告》对我国的地区不均衡、贫富不均衡和社会阶层不均衡所作出的动人心魄的描述。
具体来说,不平等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首先是中国地区不平等,中国是一个大国,区域之间无论从地理上、自然资源分配上、受教育水平上都不大一样,中国东、西部之间存在巨大差距,这是很重要的一个不平等:其次就是城乡之间也有天壤之别。根据人类发展指标来看,上海跟葡萄牙这样的发达国家是拉近的,但是和贵州只相当于非洲的纳米比亚或加纳这样的贫穷国家:最后就是社会团体之间存在的差距。中国像很多发展中国家一样,有很多弱势群体,比如中西部的妇女,她们所受的困难是普通人无法想像的。丈夫外出,她们既要担负抚养子女的责任,又要下田种地、照顾老人等等,不平等在她们身上是非常突出的。
2 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的关系
2.1 发展是目的。我国目前解决所有问题的关键是要靠自己的发展。改革是动力,改革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强大动力,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它的决定作用不仅在于解决当前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推进社会生产力的解放和发展。还要为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打下坚实的基础。稳定是前提,无论是改革还是发展都需要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作保证。稳定是发展和改革、发展的前提,发展和改革必须要有稳定的政治和社会环境。实践表明,改革、发展、稳定三者关系处理得当,就能总揽全局,保证经济社会的顺利发展:处理不当,就会吃苦头,付出代价。
那么,我们国家又是怎么在发展不均衡,但是依然可以稳定的前进呢?这就与正面的宏观调控有重大关系。
3 宏观调控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
3.1 宏观调控一词是一个我国独有的经济学专业术语,“是对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管理实践的经验总结与概念创造”,其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从“宏观调节”、“宏观控制”、“宏观调控”的过程。自提出以来,无论是在学界、政界还是在民间逐渐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概念,成为出现频率最高的词汇之一,也当然地成为理论界研究的重大热点问题之一。30年来,中国经济实现了持续快速稳定的增长,GDP年均增长率超过9.8%,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增长业绩。对于经济增长过程中出现的经济异常波动,政府采取了7次大规模的宏观调控,并取得了积极的成效,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经济的“大起大落”。应该说,中国经济之所以能取得如此巨大的成就,之所以能够保持长期的持续快速增长,与政府的宏观是密不可分的。
3.2 30年来中国宏观的实践路径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业已进行的7次大规模宏观调控中,有4次发生在转轨前期,包括1979-1981年、1982-1986年、1987-1991年以及1993-1997年的宏观调控。这4次宏观调控主要在应对经济过热、通货膨胀的过程中,紧缩性政策总体呈现出较为显著的调控效果。转轨中后期的宏观调控具体表现为1998-2002年、2003-2007年和2008-2009年的宏观调控。这些调控在应对有效需求不足、通货紧缩与局部经济过热、投资膨胀的过程中,扩张性和“有保有压”的政策调控体现出密度大、组合性强、力度大等特点,但调控的效果却低于预期。在转轨以来的7次宏观调控中,前4次都属于经济过热的情形,因此政府选择了紧缩性的政策给过热的经济降温,区别仅在于运用了不同的政策工具和调控方式。对于第五次宏观调控面临的有效需求不足和通货紧缩问题以及第六次面临的局部经济过热问题,政府分别采取了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和“有保有压、区别对待”的方针。对于第七次宏观调控所面临的全球性金融危机带来的经济下滑,政府采取了综合性的扩张政策来应对,更体现出宏观调控的复杂性和调控艺术的难度,因为具有典型的意义。可以看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宏观调控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历程,经历了包括治理经济全面过热,局部过热与内需不足、通货膨胀与通货紧缩的复杂过程,采取的调控措施包括紧缩性、扩张性与“有保有压”等政策选择,调控手段从行政计划等直接手段过渡到运用经济、法律等间接手段,应该说,我国的宏观调控几乎经历了从短缺到过剩、从过热到过冷、从通货膨胀到通货紧缩的全过程,成功应对了经济可能遇到的各种复杂经济状况。
正是有了国家强力的宏观调控,才得以使我们改革开放以来,从容的应对各种严峻的经济形势,实现了经济的快速发展。所以在以后的经济发展中,我们国家必须一如既往的坚持宏观调控,且需要更加灵活的使用这一调控手段,帮助经济更快、更强、更稳的发展。
4 形势总述
由以所述,政府在做体系规划的时候,应该更加体现经济发展和均衡的内容,为大家创造更加平等的机会,让所有人都参与到发展进程中,分享好处。刚好这与我国政府“以人为本”的观念是一致的,就是以人的发展作为衡量的体系。很多发展中国家目前用的衡量体系都是GDP,也就是说根据经济总量增长的问题来衡量整个国家是不是进步了。从人类发展角度来说,这个经济发展是失败的。不过我们国家显然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所以政府才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和谐社会”。
中国在人类经济发展方面取得的成功不是一般的事情,中国这么大的规模,它的影响是世界性的。很多人说,全球人类发展目标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国和印度这两个巨大的发展国家,如果中国的千年发展目标失败了,某种程度上全球也失败了。
参考文献:
关键词:新时代;经济管理理念;创新;知识共享;宏观调控
中图分类号:F279.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9-0036-01
一、基于知识共享的经济管理理念创新
(一)知识经济的兴起
21世纪是一个创造、学习、分享知识,同时把知识作更有效的运用的新经济时代。在新经济领域里,所谓“知识”,是指借助资料使用所累积起来的信息和技术,这些信息和技术经过了整理和消化,从而对人类的经济生活产生价值,成为经济的基础。“知识经济”指直接建立在知识与信息的激发、扩散和应用之上的经济,创造知识和应用知识的能力与效率,凌驾于土地、资金等传统生产要素之上,成为支持经济不断发展动力。
(二)知识经济的价值
事实证明,近几十年来,美国经济高速成长主要得力于高科技产业的成长,而这些科技均以知识的累积与应用为主。“知识”和“知识工作者”是知识经济的核心要素,现今我国产业经济也已经挥别廉价劳动力的“劳力经济时代”,走进了“智慧创新”的知识经济时代。新创意是推动一国经济成长的原动力。因此,带动成长及繁荣真正主导力量已经不是核心成品,而是观念、知识及信息等无形资源。美国新经济的本质,就是以知识及创意为本的经济。由于知识添加创意的发挥,使传统线性的供应链、价值链系统,转化为“以客为师”的动态价值创新网络,在市场上创造无可替代的差异优势,用顾客成功(最满意)的方式,提供一流服务与客制化商品创造最大的价值。新经济的燃料是科技与知识,而新经济的精神则是冒险与创新。
(三)知识经济背景下的管理建议
一是加强企业信息化管理工作。企业信息化是指在企业的生产活动中,通过信息资源的广泛应用,其所有环节都利用现代信息科学技术,不断来提高生产管理与经营服务的高效和发展,以此增加企业的综合竞争力,进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二是树立以人为本科学的管理理念。企业要在社会发展观的角度上看问题,把以人为本的这一概念引入到企业管理当中,才可以增强企业的凝聚力,促进企业的长远发展。只有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观念,才能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只有把员工的利益重视起来,才能促进员工的职能发挥,才能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三是制定创新的经济管理制度。在经济管理的整个过程中,制度的创新是基础。在完善经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创新相应的管理制度,这才是新时展的要求。针对社会的市场体系,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使企业形成强大的经济团体。从制度上创新,改革各项管理体系,满足社会市场经济的要求。通过创新的经济制度调整企业内部所有不合理的资源配置,使企业产品得到优化。
二、基于宏观调控制度改革的经济管理理念创新
(一)我国宏观调控制度现状
我国宏观调控的制度背景是:国家所有权被虚置;政府控制经济的长久传统;私权制度不发达,公权力对私权的介入仍然以制度的形式存在。而由政府来代表的、对整体利益的注重的观念背景,实质上外化为政府行政权力优先于公民个人权利的实践。当法律赋予国家宏观调控权时,由于缺乏对其有效控制的良好市场经济基础与私权保护的制度背景,它对市场机制的破坏与对私权利的践踏的可能性不言而喻。因此,针对我国现行政治体制,完善对我国宏观调控权的法律监督与救济机制,成为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建设的关键。具体包括:改变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机构内部实行的自上而下的自我监督和自我约束的法律监督与救济体制,完善以国家立法机关和审判机关的监督与救济为核心,社会公众监督及寻求救济为基础,包括来自世界贸易组织(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等国际组织的外部性、公开性、经常性、系统性的法律监督与救济体系。
(二)完善宏观调控经济管理制度的建议
关键词:追溯历史;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体系
一、破除“凡事追溯历史”的观点
学术界有这么一种惯例,即讨论某个问题或现象的起源都要追溯历史,乃至于奴隶制社 会和原始社会。经济法也不例外。有学者认为,“不论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 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①也有学者认为,“当人类 社会进 入阶级社会时,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中,它 是包括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的。”②也有学者认为,“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 级 为了确保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制不受侵犯,为了维护有利于它们统治的经济秩序, 也制定了许多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③等等。
从经济法的起源来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较为发达的商品经 济的一种形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产业革命后商 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的经济形态。因此,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 初的 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而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主 要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缺乏商品经济的经济土壤;至于 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市场缺陷尚未充分显露出来。因此,当时国家调控经济的土壤尚不 存在,因而也无法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前的历史阶段或许有关 于国家经济性调节的法律规范,但多体现于刑法或行政法性质,还不能上升为现代意义上的 经济法,也无必要在讨论经济法时去苛求那些没有关联且无实质意义上的所谓历史渊源。关 于经济法的起源应主要着眼于较为成熟的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至于其他一般法律的起源则 着眼于人类社会商品经济产生的阶段,如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等。
从我国来看,虽然自明清以来有了商品经济的萌芽,但我国长期以来乃是自然经济为主 导,缺乏商品经济的基础,因而我国天然地缺乏法律产生的经济土壤,包括经济法。即使所 谓的法律,乃是封建专制色彩的刑律占据主导地位,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法律。自清末以来, 我国就形成了法律移植的历史传统。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历史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 民国时期;二是改革开放以来。因此,探讨我国经济法的起源追溯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 包括计划经济时期,未免有生搬硬套之感觉,没有任何实际价值。就如同我们研究经济法历 史非要从“”时期寻找经济法的痕迹一样荒唐可笑。因为,无论奴隶制、封建制社会还 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缺乏商品经济的土壤,无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精神可言,运用地多是强 权政治和行政手段,充其量往往是政策或政治主张的代名词,至多可以说具有一些行政法的 性质,即使那时所谓的经济方面的“法规”也是 如此。其实,这也是经济法与行政法“打架”的原因之一,也正是我们探究两者关系需要予 以注入的新视野之一。
从学术研究角度,追溯历史本无过错,也是必须的。但问题是,是否任何问题或现象的 产生只有追溯至奴隶制社会甚至原始社会,才算是正本清源呢?如果考证的确如此,则是学 术研究的科学态度使然。但若不是如此,则未免有牵强附会之嫌。比如:我国票据法、保险 法等,有学者认为我国奴隶制社会即产生,显然有生搬硬套之嫌。这种做法就连作者本 人也有牵强附会之感,但仍为之,究其原因,乃是某种陈旧学术惯例作祟。似乎只有追溯 到最早历史,才能体现学术价值的含金量。其实这不仅没有任何学术价值研究之必要,而且 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极易带来无谓的争议。如果关于经济法起源说纯粹是一种 学术 观点,则可以理解;但若让僵化的学术风气兴风作浪,则是我们今天学术界的一种悲哀。
二、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及其体系的再思考
1、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再思考
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可谓是众说纷纭,目前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经济法是调整 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④第二,经济法是 调 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⑤第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 会 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 法律规范的总称;⑥第四,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⑦第五,经 济法 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⑧第六 ,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⑨等等 。
通过研究经济法的起源,我们不难看出,上述概念都强调了对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的规范,其 中第五、六概念受到了苏联“纵横统一说”的影响,即在强调规范国家调节的同时,又提出 了规范横向的流转协作关系。其实,无论“国家协调”、“国家干预”、“国家管理”、“ 国家调控”,还是“国家调节”等说法,虽然字面有歧义,但其本质是相同的。因此,笔 者认为,无论何种提法,只要其本质是相同的,都符合经济法起源的实质,经济法学界可以 保留各自观点,不必为此展开无谓的争论,让其顺其自然的统一,否则容易陷入“文字游戏 ”的泥潭,浪费时间和精力。这是学术界应予杜绝的不良学术风气。
2、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体系的再思考
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二分法”,如张守 文教授提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⑩邱本教授提出“调整市场竞争关 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等。b11第二,“三分法”,如漆多俊教授提出“市场障碍 排除关系、 国 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b12第三,“四分法”,如杨紫〖fjf〗?〖 fj〗教授提出“企业组织 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b13李昌麒教授提 出“市场主 体
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等。b14 不管 哪种观点,至少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成为共识。
如何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笔者认为,讨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着眼于经济法的起 源。如前所述,经济法产生的范式如下:市场经济市场调节市场失灵国家调节政府 失灵经济法。因此,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从市场经济入手,这也是经济法区别于有 些部门法学的重要因素。经济法规范国家调节经济,国家调节是因市场失灵而产生的。因此 ,国家调节经济的内容构成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国家调节经济的内容又取决于市场失灵 的情形。关于市场失灵的情形,漆多俊教授概括为市场障碍、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 滞后性以及市场唯利性。b15对此,笔者认为,市场失灵主要包括市场障碍、市 场调节机制 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这两种情形,至于“市场唯利性”已包含在内,原因就在于“ 市场 唯利性”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情形,而这已包含在“市场障碍”中;同时,“市场 唯利性”也容易导致市场主体不愿意投资一些无利可图、投资周期长、风险大且国家和社会 又需要的行业,而这显然属于“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一部分。因此, 相应的国家调节经济主要包括:第一,针对“市场障碍”的市场规制关系,这是国家从微观 上对市场失灵的调控;第二,针对“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宏观调控关系 ,这是国家从宏观上对市场失灵的调控。相应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 法。
至于有学者提出的“三分法”,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基于“市场惟利性”的“国 家投资经营关系”,笔者已经提出“市场唯利性”已包含在上述两种市场失灵情形中,相 应 的调控关系也应包含其中。同时,笔者还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应 当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相应的国家投资经营范围也愈益缩小,且更多地体现了非市场因素 ,这是其一。其二,国家投资经营的组织从事的市场活动仍需要微观上的“市场规制”。其 三,国家投资经营范围更多地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主要致力于提供公共物品、政府采购、 转移支付等,此乃属于宏观上的“宏观调控”范畴。多属于非市场因素的国家投资经营关系 决定其更多地属于宏观调控关系范畴。相应的,国家投资经营法不应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单 独部分,而应基本纳入宏观调控法范畴,至于其中涉及的特殊的国有企业法部分可以考虑纳 入经济法主体制度部分。
此外,有学者提出的“四分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或企业 组织管理关系)或社会保障关系(或社会分配调控关系)。对此笔者不敢苛同。首先,从市 场主 体调控关系或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来看,笔者认为,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法律主体,但不能因 此就认为法律主体也成为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比如: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 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没有否定民事主体;刑法的调整对象为犯罪和刑罚关系,并没有否定 犯罪主体等等。虽然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往往成为该部门法体系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一 定能够涵盖该部门法体系的整个构成。也就是说,调整对象并不必然否定法律主体可以成为 该部门法的单独构成部分。换言之,法律主体与调整对象并没有必然联系,这是其一。其二 ,关于经济法的主体 ,比如公民、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其市场主体资格等相关问 题实际上已经在宪法、民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已非经济法 特有内容,故不可成为经济法特有的调整对象。
至于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能否成为经济法体系单独部分,笔者认为,虽然法律 主体并不必然成为调整对象,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法律主体可以成为该部门法体系的单独部 分。比如:行政法的行政法主体制度、刑法的犯罪主体制度等。但是否所有部门法学的法律 主体都可以成为该部门法学体系的单独部分呢?恐怕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这关键要取决于 关于该法律主体的研究是否属于该部门法的特有特征以及是否符合该部门法的本质。如果我 们对公民、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从该部门法的本质及其特 征予以研究,从而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关于该法律主体的基础性规定,并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关 于该法律主体的特有含义,则它就具有作为该部门法体系单独构成部分研究价值之必要。比 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中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角度研究,在刑法中从犯罪 主体角度研究等。然而,从目前有些经济法教材来看,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部分主 要罗列了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上述内容乃是民商法内容,不能成为经济法主 体制度或市场主体法部分的研究对象。与其如此,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就没有必要作为经济法 体系单 独部分加以研究。而且这种体系编排极容易混淆经济法与民商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应当 予以纠正。目前,有些经济法教材中涉及特殊企业制度,并作为经 济法体系单独部分研究。b16笔者认为,这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应当 说,目前关 于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还不成熟,这也正是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能否作为经济法体 系单独构成部分存在争议的理由之一。此外,目前有学者提出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概念。 b17笔者认为,如果借鉴行政法的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研究视野,把公民、 法人和其他 组织从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的角度系统研究经济法的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问题,则市场主体 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有作为经济法体系单独构成部分的研究价值所在。当然,这还有待于进 一步实证研究。
其次,从社会保障关系来看,虽然市场失灵也会产生贫富差距、社会分配不公等社会性 问题,但这并不是市场经济社会所独有的社会问题。其实,在计划经济和自然经济社会中也 同样存在上述问题,甚至有过之而不及。这是任何一个经济社会都有可能出现的社会性问题 。只不过近现代社会以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民主政治和人权保障意识的逐步提高, 愈益需要专门的立法予以解决和规范上述社会性问题,此乃属于社会法范畴。从经济法起源 来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市场经济特有的 市场失灵而需要国家调节经济的部分,如前所述,虽然市场失灵也会产生社会问题,但并非 市场经济特有的市场失灵情形,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就不能包含社会保障关系。相应的 ,社会保障法不应成为经济法体系的组成部分,而应作为狭义上的社会法体系的组成部分。 至于有学者提出的“社会分配调控关系”中涉及的财政税收 法理应纳入宏观调控法范畴,这已成为共识;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应当纳入社会法 体系。这实际上为分析经济法与社会法及其他相关部门法学之间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路径。
由此可见,经济法体系的构成目前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至于市场主体法 或经济法主体制度能否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单独部分,还有待于进一步实证研究。但至少说目 前有些经济法教材关于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作为经济法体系的编写内容值得商榷。 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 和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经济法体系也会相应的发展和完 善。此外,关于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之间的交叉领域(如价格法、产业政策法等)究竟 属于哪个构成部分范畴?笔者认为,本着划分的相对性、内容的主要性以及法的体系的完整 性原则来划分。比如:产业政策法的内容主要属于宏观调控范畴,尽管其中部分内容可能涉 及市场规制范畴,但不能将产业政策法从立法体系上肢解为部分属于宏观调控法、部分属于 市场规制法,而应将其归属于宏观调控法范畴。其实,这本身 就说明传统部门法学理论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如果放眼整个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法 律社会化和法律体系的愈益丰富,交叉领域愈益增多。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模糊性地带” 反而有助于各部门法学以开放、包容精神为主旨的充分发展;如果局限于传统部门法学 划分理论,反而自我封闭各部门法学,并限制了各部门法学的发展。
关于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在目前经济法体系中孰轻孰重的问题,有学者认为,“在 资本主义国家,以反垄断法为主的市场规制法长期居于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地位;但后来都在 发生变化,20世纪末期,各国的宏观调控法迅速发达,正在逐渐上升为各国经济法体系的主 导和核心。”b18诚然,最早的典型意义上的现代经济法来自于美国1890年的关 于反垄断方 面的《谢尔曼法》。因此,就此意义上说,我们又将反垄断法称为经济法的“母法”或“经 济”。反垄断法作为市场规制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了市场规制法在当时的主导地位 和作用。后来,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国家职能的转变,宏观调控法应运而生并大量 出现。但我们能否因此就认为宏观调控法已成为当今经济法体系的主导或核心呢?不可否认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在奉行自由市场经济国家、社会市场经济国家和东亚一些国家等 ,以及历史不同时期,两者是有所侧重的。但我们不能因为两者产生的先后不同以及历史上 有所侧重,就一定认为两者在当今经济法中有轻重之分。如果从经济法起源来看,经济法 起源于市场失灵,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大小主要取决于市场失灵的表现程度。只 要现代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就应当置于同等 重要的地位。这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应有之义,也是现代各国发展经济时所应予以关注和努力 的,两者不可偏废。市场规制法的实施有赖于宏观调控法,宏观调控法的实践也有赖于市场 规制法,两者相辅相成,共同推动市场经济的良性循环。当然,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及其市场失灵表现形式的变化,经济法体系及其相关构成部分的重要性也可能会发生相应的 变迁。注 释:
①杨紫〖fjf〗?〖fj〗.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6.
②关乃凡.中国经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8:23—26.
③李成建,李昌庚等.新编经济法学[m].北京:北京工业大学出版社,20__:5.
④杨紫〖fjf〗?〖fj〗.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3 5.
⑤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2.
⑥漆多俊.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4.
⑦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__:212.
⑧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55.
⑨徐杰.经济法概论[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__:3.
⑩张守文.经济法理论的重构[m].北京:人民出版社,20__:208.
b11邱本.再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a].中国经济法学精萃(20__年卷)[c].北 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45.
b12漆多俊.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15.
b13杨紫〖fjf〗?〖fj〗.经济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 999:28—31.
b14李昌麒.经济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34;
b15漆多俊.经济法[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__:28—29.
b16潘静成、刘文华.经济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174—179.
没有宏观调控就是大萧条
对于在这次宏观调控中,很多民营企业都感到压力很大,从已经采取的宏观调控手段来看,有没有所有制歧视的问题,樊纲认为:理论上没有,但是实际上有。比如贷款先停的是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这也是目前体制下很难避免的事情,国有企业现在受到的保护越来越少了,但是总归还是有一些。理论上是不存在所有制歧视的,比如现在好的民营企业仍然可以获得贷款。
这次宏观调控,应该说很多行政政策是“一刀切”的,说是五一节期间不贷款了就不贷款了,民营企业、国有企业都一样。但是实际操作上,不同的地区、不同的产业在政策的掌握上还是会有一些不同。
但樊纲对宏观调控已经对一些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造成了不利影响,从而对投资者的积极性产生影响的看法有不同的见解,他说:需要大家弄清楚的是,不是宏观调控导致了这些问题。首先的问题是经济出现了波动,才需要宏观调控,如果不宏观调控的话,所有这些企业将受到更大的打击,那时候的问题就不再是积极性问题,而是生存问题,特别是中小企业,会受到重大的打击,这是首先必须说清的一个问题。
至于说到这不让搞那不让搞,因为这是一个宏观调控的时期。而且同时还出台了一个投资政策,规定将来大家都可以去投,不用审批了,这是一个体制的变化。这不是我在为政府辩护,现在有些人的一个错误观点就是宏观调控把大家给砸了,但如果没有宏观调控,我们就是大萧条,是经济危机,现在是大家都受点冲击,但是可以把经济波动调过来。
对于这次宏观调控的措施,在手段上有什么问题,樊纲认为:这次的手段基本正常。大家说得比较多的是行政手段,但中国现在很多经济主体不是市场主体,市场手段对它们不起作用,就得行政手段才能起作用。所以说这个东西不能唱高调,学者、记者、政府官员都不能唱高调,不能说我们现在是市场手段,你还不是市场主体呢,怎么让市场手段起作用?那是未来的发展方向,不能光说美国日本怎么样,那是我们将来可能达到的,但现在还不是。对地方政府、国有企业、国有银行来说,很多经济手段不起作用,只有行政干预、产业政策才可以起到作用。
樊纲说:但是,现在有些确实是过度的行政手段,必要的行政手段是需要的,不过现在有些过度。包括执行一些过去的不合时宜的法规,因为过去要审批,现在不要审批。这个需要从长期的制度发展变化的角度来看,积极推进制度的变化,包括怎么贯彻现在新的投资管理规定。
反思导致经济波动的制度
对这次宏观调控,我们需要进行什么样的反思,樊纲认为:真正需要反思的不是政策本身,而是为什么我们要进行宏观调控。比如说有的地方政府现在还在寅吃卯粮,把几代人的地都批出去,没有制约;一些地方不管破产不破产,还是投资大搞开发区;我们的银行制度还是这种不负责任的银行体系;包括过去政府的产业政策、投资审批政策,是这些制度使得经济很容易波动。
这些是真正需要反思的,然后才是政策需要什么,我们需要多少行政手段、多少经济手段,当然这些也需要反思,有没有过度的东西,有没有不符合现在的法律和规则的东西。但是最重要的是反思我们现在的制度――导致经济波动的制度,反思经济波动对大家造成的损害,宏观调控是经济波动之后不得已的事情。
对于从政策的力度来看,前段时间的措施是否有点太猛了的问题,樊纲说:那倒不见得,有些措施很猛烈,但也不是很长时间的,有些是临时的措施,有些是随着情况的变化相机抉择,但是我现在也很难判断是否过猛了,因为现在还没有见到效果。即使是猛药,如果时间不长,也不是过猛,宏观政策、GDP永远是一个时间的概念,不能光看它当时的力度,应该看这个力度持续了多长时间。
对于当前是否需要加息,樊纲说:确实应该加息,我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的。目前的利率水平,会给人们造成错误的价格信号。
如果要加息的话,存贷款利率结构应该怎么调整,樊纲表示:对这个我还没有具体的想法,这需要具体部门来操作。但是总的来讲,利率水平需要不断进行调整,不能把它僵化。美国成天0.25、0.5地调来调去,我们也要根据宏观情况的变化、经济情况的走势来调整利率,把利率当作一个经济杠杆、政策变量来调整,把它真正当成一个价格机制、价格信号来看待,这才是市场经济。现在我们把别的价格都放开了,反倒把利率管得死死的,而且管得死死的不是因为人为要管的,而是因为一些利益集团扛着,这是需要讨论的问题。
而如何评价财政政策在这次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是否应该实施紧缩的财政政策,樊纲则认为:现在说稳健的财政政策,实际上现在的财政政策是紧缩性的――减少支出、财政盈余很大,已经是非常积极的紧缩性的财政政策。这是对的,应该说我非常赞成。去年我就提出民间投资上来的时候,政府就少投点资;如果民间投资不足,政府就多投点,这才叫积极的财政政策。
积极不一定老是扩张性的,积极也可以是紧缩性的。当应用财政政策的时候,它就是积极的,不用,它就是消极的。而且财政政策永远都是短期相机抉择的政策,需要随着经济形势的变化而不断加以调整,就像货币政策也要不断加以调整一样,不应该有一个长期不变的制度性的宏观政策,那就不叫宏观政策了。
经济正在软着陆当中
宏观调控进行到现在,如何来看当前的宏观经济形势,下一步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调控措施,樊纲说:我相信现在正在软着陆当中,下一步应该把已经采取的措施贯彻下去,来观察经济形势的变化,相机抉择,根据形势的变化来调整政策。
学生在专心听讲的同时,要适时动笔在课本上做记录或记号。对教师教的重点内容、自己的疑难问题和一些关键性的语句进行“圈、点、勾、画”。有一项实验表明:上课光听不记,仅能掌握当堂内容的30%,一字不落地记也只能掌握50%,而上课时在书上勾画重要内容,在书上记有关要点的关键语句,课后整理,则能掌握所学内容的80%。
二、练好“每一道题”
学习贵在及时巩固,做练习是巩固学习效果的最佳方式。要做好每一道题必须养成以下习惯。
1.良好的审题习惯
审好题是答好题的关键,平时练习时就要从审题入手,审题包括审材料(审清材料包括哪些信息)、审设问(审明问题指向)。切忌盲目作答。而审好题的诀窍就是多读题。多学生做错题的主要原因就是读题时间太少,不舍得在读题上下功夫,而是草草一看就凭主观印象选择或答题,往往会造成“下笔千言,离题万里”的结果。审题的最好办法是抓住主要概念,也就是关键词。抓住了关键词就可以进行适当的发散。比如,看到“宏观调控”这个词时,我们应立刻想到的就是经济生活的宏观调控的相关内容。首先能想到宏观调控的手段: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接着往下重点可以考虑到宏观调控在哪一课比较详细的讲解,通过回忆知道经济生活第九课关于国家财政、第十课关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等知识。所以我们解题的思路就是抓住问题中涉及的主干概念把它理出相关的知识体系。从概念到课,从课到节,这样整理出相关的知识体系,然后组织相关语言作答。
2.良好的答题习惯
关键词 后勤 宏观调控 事业单位
后勤宏观调控对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事业单位在未来的运行过程中,要对市场经济体制一般规律、对事业单位中的资源进行合理配置,对后勤领导机关职能进行调控。
一、后勤宏观调控的必要性
(1)为事业单位资源配置提供可靠的依据。事业单位经济资源配置,不仅需要适应新时代下事业单位的发展情况,同时也要与我国的整体经济发展状况相匹配。加强后勤宏观调控,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事业单位所需要的与国家能够给予的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在后勤宏观调控实施后,可以向上级部门上报事业单位在未来一段时间的发展重点,一方面为上级部门领导的决策提供可靠的数据,明确事业单位每一年在运行过程中需要的经费;另一方面,也可以合理利用有限的经费,发挥经费的最大作用,促进事业单位对资源配置的合理分配。
(2)集中财力,保护重点。目前我国事业单位后勤保障的重点内容:一是生活需要。二是为人民服务。从事业单位的角度看待问题,要想事业单位的职能能够落到实际,就必须要确保事业单位中所有职工的生活都能够得到保证的基础上,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为人民服务,做好后勤准备工作。事业单位急需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事业单位中硬件设备,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在资金上应当向这一方面有所倾斜。要做好这些内容,就要解决事业单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全局利益与局部利益之间的冲突,针对这些矛盾与冲突,都需要后勤宏观调控。
(3)有利于提高事业单位后勤建设水平。我国事业单位的发展受体质限制,经费通常都随着事业走,事业单位年末都要“分盘子”,这对促进后勤建设,制度的落实有着关键作用。但是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缺少科学论证,因此在实行上比较盲目,“盘子”的分配经常会出现不合理情况,部分事业单位已经具备了较高的水平,而有一些事业单位则十分落后。这样的局面,将会导致后勤建设水平偏低,事业单位的有效资源被浪费掉。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后勤保障体质进行改革,加强后勤宏观调控,做好“条条块块”的控制,对于提高后勤整体建设水平来说意义重大。
二、加强后勤宏观调控的措施
(1)合理划分事业单位各个部门宏观调控权。对事业单位的宏观调控权进行明确,必须集中在事业单位中的主要领导上,主要包括的内容有:计划全、财权、审批权、调节权等,宏观调控的权利应当相互独立,尽量避免相互之间的干扰。宏观调控的每一项权力都需要合理分配到事业单位中相应的工作人员身上,同时要避免权力过于集中,发生公报私囊的情况。
(2)加强支持后勤宏观决策系统。在形成后勤宏观决策问题上,需要对宏观决策支持系统进行完善,也就是在总后决策班子外,在事业单位内部成立一个具有决策能力的智囊团。该智囊团在事业单位中起到的功能至少需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对后勤宏观形式进行合理的预测和准确的分析。二是优化年度计划和长远计划。三是掌握供需结构在变化上存在的规律。四是对后勤发展情况进行动态检测分析。五是在进行重大项目投资时,需要进行宏观效益评估和分析。在实施后勤宏观决策时,需要对宏观据验证支持系统进行完善。也就是说宏观决策改革性、政策性方面,应当采取先验证后推行的方式进行。对决策进行验证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试验区的选择必须要合理,设计一套合理的程序和方法。在推行后勤宏观决策上,需要一套完善的信息反馈系统对其进行支持。最好的方式就是分离反馈系统和执行系统,从而使反馈系统得以独立,可以掌握后勤宏观决策的执行情况,利用系统对反馈信息进行动态发展,对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进行纠正。
(3)发挥标准体系的调控作用。构建一套完善全额、全勤供应标准体系,是后勤能够实施宏观调控的基础工程,因此需要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实施。标准体系要到位、要标准;横要边、纵要到底,标准需要与物价进行直接关联,应当与物价的上涨幅度实现同步;标准应与当地区域生活居民的生活水平产生直接联系。对于标注之外的照顾、辅助等内容都应被纳入标准内。此外,标准的操作应当简单,运转要快。
(4)建立事业单位资金高效调控机制。事业单位资金调控是后勤宏观调控的总枢纽,同时也是牵一发动全身的关键“调控器”。在事业单位中选择应用什么样的资金调控机制,对后勤宏观调控效果会产生不同的影响。目前,我国事业单位资金调控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困不住。二是调动难。三是包不死。四是控不严。针对以上四点提出如下的改进措施:第一,提高宏观预算的合理性、权威性、覆盖性。合理性就是宏观预算应当以财务、事业单位的编制、事业单位的建设、供应标准、时间限制等内容作为主要依据。宏观预算方式以不同的模式,构成一个多调控式的预算。例如,对事业单位的生活开支可以高基数预算;差旅费开支则可以搞零基数预算;事业单位基础设施的建设则可以进行消费预算等。权威性,就是将宏观预算纳入法定程序中,也就是在事业单位中,由财务、宏观综合计划等部门进行联合编制,然后由上级单位领导进行审批。此外,宏观预算的修改与调整也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程序,杜绝超预算或超预算拨款等情况的发生。覆盖性就是通过对总预算的应用,将事业单位的所有资金来源都捆绑在一起,包括历年结余、专项经费、库存物资价值等都需要将其纳入总预算中,从而实现对事业单位的综合计划管理。第二,对各级的机动经费进行整顿,集中力量办急事、办大事,必须要加强对事业单位的宏观调控财力,对事业单位的机动经费进行适当调整。第三,要将事业单位中的各项经费都包下去,事业单位在正常运行过程需要的费用应当定位承包。事业单位负责的固定项目的费用需要按时全额供应,事业单位的领导对承包费用完成的任务、实现的效果和应负的责任进行科学的考核和评价,存在问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对相关责任人予以一定的惩罚,如果有违法行为,需要追究相应人员的法律责任。第四,对事业单位的资金运用要进行全面的设计和监控。要健全资金的应用、分配、转换,做好相应的监督工作。将评价事业单位取得经济效益作为整个审计的核心内容,坚持审上与审下相结合,审物与审钱相结合。同时,在事业单位审计过程中,需要提高审计独立性,确保审计工作能够独立进行,并且要将事业中的中、高级干部作为审计的重点对象。
三、结束语
在事业单位中,后勤保障力量的建设,必须要分清缓急和轻重,对于应当限制的内容一定要做好相应的限制,应当紧缩的内容也要做好相应的紧缩,该发展就要发展。对于事业单位来说,进行分梯次发展,对提高事业单位整体工作水平有着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后勤宏观调控过程中的主要方针,因此事业单位在日后的运行过程中需要做好这一方面的工作。
参考文献
[1] 徐澜波.规范意义的“宏观调控”概念与内涵辨析[J].政治与法律,2014(02): 84-95.
【关键词】中国;经济法;国家利益;实现;保护
国家利益是一个极其宽泛的法学范畴,在国际交往中应用频率较高,然而,国家利益概念在法学上的概念较为抽象,并与其他公共利益、社会利益、政府利益之间的界限模糊,无法具体地为我国的实践提供准确的指导。从经济法层面的实体法来看,经济法调控政策可以更好地优化配置资源,进一步推进我国的技术进步与管理提升,然而,我们也要关注对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不利的因素和风险,要完善中国经济法中的国家利益保护规则,全面维护国家利益的实现。
一、国家利益的概念范畴
中国的研究学者对于国家利益的研究是在20世纪80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国家对外政策的变迁,国家利益成为了一个国际交往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话语和词眼。对于国家利益的概念,有不同的阐释和理论:(1)满足国家生存和发展需求。一些学者认为国家利益应当是一个国家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的需要,也即国家安全和国家发展的问题。(2)满足国家物质和精神需求。这是国家在对外开放竞争格局中的物质与精神的生存需求与发展需求的总括。物质层面上要实现国家安全和发展;精神层面上要获得国际社会的尊重与认可。(3)所有需求对象的总括。国家利益应当是所有需求对象的总括,可以理解为一种综合加权指数,具有多样性、整体性和客观实在性。
国家利益的分类大体可以分为四个方面的利益,即:政治利益、安全利益、经济利益、文化利益,其下还包括具体的利益。它具有如下基本特征:(1)客观性与主观性。国家利益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全体国民的利益的集合,它是客观存在的,而对于国家物质和精神方面的需求的感知、判断和界定、解释等,则需要产生主观层面上的国家利益,它是客观国家利益的主观能动反映,也称为“国家利益观”。(2)全民性。国家利益的享有主体应当是全体公民,是全民族共同利益的综合体,这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共识。同时,国家利益又具有鲜明的阶级性,然而,从利益主体来看,国家利益应当体现为全民性而非阶级性。(3)动态性与稳定性。国家所处的内部形态和外部系统环境处于动态的变化之中,国家利益也随之要动态调整和发展,需要在国家利益的层次上加以适当的调整。同时,也不能否认国家利益的稳定性,这主要体现为国家基本的利益诉求就是恒久存在的。
二、经济法中的国家利益保护体系分析
经济法与国家利益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经济法应当成为调整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经济法作为一部新生的法律,具有较为宽泛的利益保护范围,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根据利益主体的不同,保护的利益包括有个人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对于个人利益的保护是在社会整体利益获得保护的实现的同时,使个人合法利益受到保护。而经济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体现出与社会整体利益保护和实现的同步性,并表现出社会整体利益与国家利益的协调性。由此可见,在中国经济法的利益保护体系之中,其利益观是综合性的,注重对各类主体的利益的公平保护。
而现行经济法体系中的国家利益保护与实现,不应当局限于精神或价值层面,而应当在经济法领域获得制度化的确定,要通过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实现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与实现。具体来看,表现为:
1、济法的市场规制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与实现
在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之中,市场规制法主要是着眼于对微观经济关系的协调和调整,对具体的市场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实现强制性的管制,以保持市场秩序的公平有序。然而,随着科技和法律形态的变化和发展,市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不平等的状态,并主要显现于资本、信息、抗风险能力等方面,这种不均等的状态不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有损社会公众的整体利益。为此,出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更好地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达成市场主体间的平衡与稳定状态。同时,为了限制和消除竞争的垄断现象,减少经济中存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重新调配经营者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由此便兴起了合理规制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以更好地体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
2、经济法的宏观调控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与实现
经济法通过宏观调控法,实现宏观领域的国家利益保护和实现,具有极其明显的间接性和诱导性特征。由于市场存在分散决策和自由竞争的特性,致使宏观经济存在风险性和不可持续性,这就需要采用宏观调控的经济政策,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实施包括在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在内的宏观调控法,从法律的层面实现对政府宏观调控的权力限制和责任界定,以更好地促进国家整体利益的保护与实现。在这个领域之中,计划法是国家利益保护的框架,经济政策法是国家利益保护的方向,具体的调控举措是国家利益保护的合法手段,可见,在经济法的宏观调控领域无不显示出对国家利益的保护理念。
三、中国经济法对国家利益保护与实现的实体法路径
(一)反垄断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与实现
反垄断法是对经营者的竞争行为和竞争关系的调整和规制的法律规范,也是中国经济法的重要实体法内容,它主要是对限制自由竞争的潜在或已经构成垄断的行为加以规制。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快速增长的态势下,排斥和限制自由竞争的经济垄断行为逐渐增多,对市场机制的自由竞争机制的调整功能起到了较大的破坏性影响,极大地危害了市场竞争的秩序。为此,我国针对这些行为进行了规制,对于垄断行为的经济规制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力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反垄断法》等,在这些反垄断法制度体系之中,对于国家利益的保护与实现,具体体现于以下内容:
1、维护国家的整体经济利益。我国的反垄断法制度体系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为目标,以促进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为主旨,并采用豁免适用的方式,彰显出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与实现,还将知识产权纳入除外适用的范畴。在对限制市场自由竞争的经营者审查的过程中,重点考虑“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的影响”因素,如果经营者集中的状态对市场自由竞争或行业的健康发展有损害,则应当审批为禁止行列。
2、维护国家的安全利益。反垄断法体系从法律层面上,将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实施专营专卖,以更好地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安全利益。对外资并购我国境内企业的,要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集中审查和国家安全审查,以更好地维护我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二)国有资产管理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与实现
国有资产是依法归国家所有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资产,狭义上的国有资产的概念主要是指国有资产投资及由此而产生的增加权益。它与国家利益的关联尤其紧密,对国有资产的运营可以直接给国家带来各种经济收益,从而直接实现国家利益。然而,在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践中却存在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为此,对国有资产权益的保护是对国家利益实现的当务之急。
我国主要采用《物权法》和《企业国有资产法》,实现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监管和控制,这突破了私法的界限,着眼于对国有资产的倾斜性保护措施,并采用原则与规则并举的方式,最大化地实现对国有资产权益的保护。并且,对于关系到国有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严格了相关的实体程序机制,以确保国家利益不受侵害。另外,还设置了多重监督机制,以实现对国有资产权益的独特监督和保护。如:人大监督、审计监督、社会公众监督、政府监督等。
(三)金融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与实现
经济法中的金融法以维护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为主要价值目标,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和血液,主要体现为宏观上的金融调控政策如:货币政策、产业政策、贸易政策、投资政策等,还体现在微观层面上的金融监管,以更好地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具体的金融监管措施如:金融风险监管、资本充足率约束机制、金融机构退出机制等。金融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实现,具体表现为利率调控政策和汇率调控政策:
1、利率调控政策。通过利率调控政策可以较好地化解利率管制所引发的货币与商品之间的不平衡矛盾,可以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实现对金融秩序的公平竞争环境创设和维护。
2、汇率调控政策。汇率调控政策可以较好地缓解利率变动的压力,有效地应对国际国内市场的异动,更好地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不仅可以防范金融市场投机现象,也可以调整国际收支平衡,更好地保持国内市场的稳定。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世界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之下,国际之间的对话和交流日益频繁,在国际交往的过程中频繁出现国家利益的话语,这就需要我们明晰国家利益的保护和实现路径,可以从中国经济法的体系建构和实体法程序,阐释经济法对国家利益的保护方式和功能,从而揭示国家利益的具体内涵,辨析经济法领域对于国家利益实现的有效保护路径,实现对国家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和实现,保护国家利益中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安全利益和文化利益,更为完整地体现出国家利益的至高无上性,使国家利益成为我国行政执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制度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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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双轨制;宏观调控;建议
中图分类号:F12文献标识码:A
一、中国双轨制宏观调控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始终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方针,中国经济经历了持续的、稳定的30年高速增长。但是,由于历史遗留的旧问题和现阶段发展所遇到的新问题,中国经济发展仍然存在着诸多不均衡因素。
一是中国的潮涌现象与产能过剩。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企业很容易对下一个有前景的产业产生共识,投资上容易出现“潮涌现象”。基于企业投资建厂时信息不完全,尤其是“行业内企业总数目不确定”这一基本因素,投资者的个人理性选择一定程度上导致集体的非理性结果,而这一结果便是产能过剩,因而资源配置的中长期效率并不高。
二是中国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到现阶段为止,中国区域经济发展呈现出这样一种格局:东部沿海地区明显快于中部地区,而西部地区明显落后于中部地区。中国经济发展区域差距较为明显,区域经济发展不均衡依旧。
三是中国特殊的城乡二元结构。基于我国特殊户籍制度,过去,中国70%左右人口是农民。到目前为止,伴随城市化进程,中国农村人口已经转移出去了33%左右,但还有35%~40%的人口仍留在农村,城乡二元结构及城乡差距仍然存在。
四是中国收入分配制度不完善。目前,中国收入分配呈现“两头大,中间小”:穷人和富人所占的人口比例较大,而中等收入所占人口比例较小,而且这种差距还在扩大。
基于这样的背景,中国始终坚持具有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政策,即在市场手段之外加上行政手段,总量调控之外加上结构性调控这样一种双轨并行的宏观调控政策。
二、中国特色宏观调控实践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起的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自发生至今已有两年有余,在此次金融危机中,相对于西方主流经济学,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却体现出了前所未有的“优势”。主流经济学派开始进行反思,认为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宏观调控政策,忽然具有了某种合理性与可借鉴的价值。其实为主流经济学所青睐的所谓明智选择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宏观调控,也不过是中国特定发展阶段的无奈之举。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市场相对还不发达、不完善,经济结构急剧变动,这就使得中国的宏观调控政策不同于主流经济学所倡导的宏观调控政策,因而具有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宏观调控在某种意义上具有了合理性,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恰好验证了这点。总体而言,中国特色的宏观调控可以概括为:
1、强调扩大内需,加快结构调整。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加快结构调整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从生产角度来看,经济增长从依赖第二产业逐渐调整到一二三产业全面发展,更加注重发挥第三产业即现代服务业的作用;从需求角度来看,逐步从依靠投资、出口拉动经济增长,转变为消费、投资、出口协调拉动,最重要的是发挥消费对经济的拉动作用;从经济增长方式上来看,把经济增长从依赖物质资源投入调整到依靠技术进步和创新能力。
2、加强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实施中部振兴、西部开发战略。随着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加速推进,我国目前已初步形成东部发展、西部开发、中部崛起和东北振兴的四大区域经济合作发展的新格局。
东部重点区域经济的崛起,对相关区域和全国经济发展的带动作用举足轻重。珠江三角洲和长江三角洲经济区,以及以渤海沿岸和黄海部分沿岸地区为主体的环渤海经济区,以其强劲的带动能量,将经济发展的大潮由南向北推移、由东向西拓展。
作为承东启西的节点区域,包括山西、河南、安徽等中部地区,人口和经济总量占全国的20%以上,是我国重要的粮食主产区,又是国家综合运输网络的中心区域和重要的能源、原材料基地,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中占有重要地位。
加强东西南北各区域的协调合作,已在我国区域合作机制创新中形成新的突破。中部地区围绕国家中部崛起的战略,正在着力解决经济发展的二元结构矛盾,全力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形成若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业集群,以此来推动经济快速发展。
3、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改善城乡二元结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现阶段已进入到高速城市化的起飞线上。城市化是指人口和产业活动在空间上聚集、乡村地区逐步转变为城市地区的过程。城市化是社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农村人口转化为非农村人口,人口向城市集聚,农村地区转化为城市地区,城市数量增加的过程。首先,城市化促使大量农村的剩余劳动力向二三产业转移;其次,城市化可以带动农村发展,改善地区产业结构;再次,城市化还可以推进科技进步,提高区域整体发展水平;最后,城市化更有利于城市交流,缩小城乡发展差距,改善城乡二元结构。
4、努力探寻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现收入合理分配。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增加城乡居民收入,是中国经济体制改革必经之路,也是改革的重点。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中国始终坚持和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资本、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制度,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着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逐步提高扶贫标准和最低工资标准,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创造条件让更多的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扩大转移支付,强化税收调节,打破经营垄断,创造公平机会,整顿分配秩序,逐步扭转收入分配差距扩大趋势。
三、现阶段中国宏观调控的建议
在过去30年,特别是在此次危机中,中国特色的双轨制宏观调控所体现出来的某些特有的“优势”,或许是现阶段中国所需要克服和解决的问题。基于中国现阶段面临着体制转轨、结构调整的需要,后危机时代中国究竟该执行怎样的宏观调控政策,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实现需求管理向供给管理转变。供给管理是通过对总供给的调节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其中包括对劳动力、工资、价格、产量增长等管理与调节。所谓“供给管理”,与经济学中的“需求管理”是一对概念,后者强调的是需求角度实施扩张或收缩的宏观调控,而前者强调的是基于供给视角实施结构优化、增加有效供给的宏观调控。对于经济结构失衡问题突出的中国来说,传统的凯恩斯主义需求管理在某种程度上并不适合中国,需求管理在总量扩张上或许能起到较好的作用,但对于结构转型和结构优化所起作用甚微。中国要实现未来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宏观政策的导向要从需求管理向供给管理转变,消除束缚经济增长的各种屏障,转变经济增长模式,提高经济效率。因此,中国政府未来的宏观调控主基调应该是突出供给管理:
(1)打破垄断,增加有效供给。当前经济中,一方面存在大量产能过剩;另一方面又存在供给短缺。只有打破垄断,加强竞争,才能便于有效供给增加。
(2)优化投资结构。良好的投资结构,一方面可以改善产业结构;另一方面还有利于需求结构的调整。
(3)加强财税体制改革。可以看到,大量的地方政府过于依赖土地出让,过于依赖来自于各个部委的项目财政,而这些项目又没有对应的配套资金,带来行政效率的低下。因此,财税改革最需要重审中央与地方税收分成机制,积极推进公共财政“资产负债表”改革。
2、加快结构调整步伐。中国宏观调控始终面临着这样的两难问题:究竟是为了保持较快的经济增长速度而牺牲结构调整和结构优化的目标,还是为了未来经济增长的平稳有序、协调可持续而宁愿容忍当前较低的经济增速,面对两难所作的抉择,将决定未来宏观调控的方向。因此,中国迫切需要进行经济体制转型,以实现中国未来经济增长。在转变经济增长模式中,政府不仅要强调优化需求结构、产业结构与要素投入结构这三块内容,更重要的是要加强收入分配结构、体制结构的调整和优化。总之,结构调整将是未来中国宏观调控的一条主线。
3、合理的城市化进程。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较快,城市化率由1978年的17.92%提高到2008年的44.94%,中国经济在经历了30年的高速增长之后,基本实现了宏观调控重心从工业化向城市化、城镇化转变,而且城市化进程还在进一步加速。
高速的城市化进程,对改变整个经济结构、创造市场、提高生产力、促进基础设施建设起到重要作用的同时,也必然带来一系列的社会思考:(1)大量农村人口涌入城市,他们的就业问题能否有保障;(2)所谓的“农民工”等外来人口,他们承担着和当地人一样的纳税义务,他们能否享受到与当地人平等的城市居民待遇;(3)外来人口子女的教育,能否得到妥当安排;(4)面对昂贵的住房价格,外来人口的住房需求能否得到保障等。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城市化进程不易过快,而是要把城市化进程调控在合理的进程中。
4、推进市场化改革。秦晓认为,政府过多的干预市场,必然会破坏价格机制,破坏资源配置,也容易造成权力和资本的结合。因此,中国迫切需要推进市场化改革,以确保中国经济健康、良性、有序地发展。首先,要推进市场化改革,就务必要确保市场运行的前提,即确保公民的私有财产的权利;其次,要推进市场化改革,就要充分发挥市场的自主作用,让社会资源按经济规律进行配置,培育并鼓励企业成为投资和经营的真正主体,改善企业的经营环境,打破垄断,加强竞争,扩大就业,促进中国经济良性发展;最后,要推进市场化改革。在税收方面,要有合理的财政预算,确保财政支出的透明化,让纳税人了解税收支出的去向以及创造了什么样的价值。因此,推进公共财政“资产负债表”改革尤为必要。
面临国际日益复杂多变的政治、经济环境,中国在寻求经济可持续性增长过程中,能否再次精准地提出具有高瞻远瞩的宏观调整政策,这是对中国政府提出的严峻考验。可见,中国的宏观调控之路任重道远。
(作者单位:新疆财经大学金融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增长与宏观稳定课题组.后危机时代的中国宏观调控.经济研究,2010.11.
[2]樊纲.中国经济需要下一个30年高增长―中国经济增长因素的分析与展望.新华文摘,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