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19 14:55:2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个人保护环境的措施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人类是万物之灵,但也需要尊重、珍爱动物。每一次去动物园,我都看见动物们那一双双忧郁的眼神里充满着自由的渴望,为了自己的利益,人们太过于滥杀动物,并且不断侵占它们的领地,让现存的野生动物整天惶惶不安,生活的空间越来越狭小,没有落居之地,就拿非洲野犬来说,在世界上只有极少的25个野生种群,现在幸存的非洲野犬大多数都是圈养的,于是人们在一个事先经过勘察过并且很安全的小岛上野化非洲野犬,可是偷猎者们依然不放过这些准备要野化的非洲野犬,偷偷地在岛上放了好几个捕兽夹……
我们应该倡导“低碳生活”。尽量使用节能灯代替白炽灯;能省电则省电;夏天要用风扇代替空调;洗澡用太阳能热水器……总之,我们要“低碳”。
有一次,我从报纸上看到:一养鱼场的水源被周边的印染厂排放的污水所污染,造成数万条鱼死亡,原因是该厂如果按照正规的污水处理方式需要巨额资金。看到了这则新闻,我十分痛心,同时也在反省自己:我们难道要因为利益,而破坏环境?利益,真的这么重要?人类们,是时候觉醒了,再不采取措施,必然一切都晚了!
也许,有些人会说,地球上的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但是,事实并非如此。根据调查,地球的金银铜按目前的需求最多供人类使用20几年,石油一百多年,天然气两百多年,森林一百多年……全部资源加起来,地球的资源顶多够人类再使用3个世纪多一点点!节约现有的资源,多一个人保护环境,就等于是给我们的子孙后代多遗留些财富!
(一)环境税收的基本内容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论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认同,环境保护问题备受各国政府的重视。税收作为政府用以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一种重要工具和手段,在保护环境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些经济发达国家由于在经济发展过程中曾饱受环境问题的困扰,率先尝试将税收用之于环境保护,并收到了较好的效果。鉴于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进程中已经取得的经验和教训,世界银行的有关专家建议发展中国家“针对环境的破坏征收环境税”。实际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已经开始将保护环境作为其税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政策目标。一个以纠正市场失效、护环境为政策目标的新的税收类别----境税收正在悄然兴起。
由于国情和税收政策的差异,各国环境收制度的具体内容不尽相同,但其基本内通常都由两个部分所构成:一是以保护环为目的,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课征专门性税种,一般称之为环境保护,它是环境税收制度的主要内容。如荷兰的燃料使用税、废物处理税和地表水污染;德国的矿物油税和汽车税;奥地利的标油消费税;部分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成员国课征的二氧化碳税以及噪音税等等。二是其他一般性税种中为保护环境而采取的种税收调节措施?包括为激励纳税人治理污染飞保护环境所采取的各种税收优惠措施和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所采取的某些加其税收负担的措施。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后者通常是作为辅内容而存在,配合种专门性环境保护税发挥作用的。
(二)环境税收的社会经济意义环境税收的产生拓宽了税收的调节领,不仅在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发挥了重作用,而且充分体现了税收的“公平”和效原则,具有重要的社会经济意义。
1.保护人类生存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可续发展。
自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在本世纪80代被明确提出以来,至今已发展成为比较整的理论体系,并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指导下,联合国于1992召开了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了《21世纪程》等重要文件,确定了全球性可持续发战略目标及其实现途径。很多国家也相继定出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由于环境的染和不断恶化已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可持发展的重要因素,因而,保护环境就成为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内容。
然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环境保护问是无法靠市场本身来解决的。因为市场并仁万能的,对于经济发展所带来的诸如环境保护等“外部性”问题,它是无能为力的。其原因在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活动主体完全根据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目标决定自己的经济行为,他们往往既不从全局考虑宏观经济效益,也不会自觉地考虑生态效率和环境保护问题。因而,那些高消耗飞高污染、内部成本较低而外部成本较高的企业或产品会在高额利润的刺激下盲目发展,从而造成资源的浪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降低宏观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率。对此,市场本身是无法进行自我矫正的。为了弥补市场的缺陷,政府必须采取各种手段对经济活动进行必要的干预。除通过法律和行政等手段来规范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之外,还应采用税收等经济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税收作为政府筹集财政资金的工具和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宏观调控的经济杠杆,在环境保护方面是大有可为的。首先,丁针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课征环境保护税无疑是保护环境的一柄“双刃剑"。它一方面会加重那些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或产品的税收负担,通过经济利益的调节来矫正纳税人的行为,促使其减轻或停止对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另一方面又可以将课征的税款作为专项资金,用于支持环境保护事业。其次,在其他有关税种的制度设计中对有利于保护环境和治理污染的生产经营行为或产品采取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引导和激励纳税人保护环境、治理污染。可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环境税收是政府用以保护环境飞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有力手段。
2.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平等竞争。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最基本法则。但是,如果不建立环境税收制度,个别企业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就需要用全体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治理,而这些企业本身却可以借此用较低的个别成本,达到较高的利润水平。这实质上是由他人出资来补偿个别企业生产中形成的外部成本,显然是不公平的。通过对污染、破坏环境的企业征收环境保护税,并将税款用于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可以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从而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原则,有利于各类企业之间进行平等竞争。由此可见,建立环境税收制度完全合乎市场经济运行、发展的需要。环境税收的产生,既是源于人类保护环境的直接需要,也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市场经济体制使经济活动主体所拥有的独立经济利益和独立决策权利又是环境税收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基础条件。环境税收首先诞生于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环境问题是入类在社会经济发展中面临的共同性问题。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环境问题也日渐严重,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由于过度地采伐森林和放牧,使植被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生态环境恶化,不仅直接危及农、林、牧业的发展,而且使自然灾害更为频繁地发生。二是由于我国的企业多以煤炭为主要燃料,加之一些高能耗、重污染型企业迅速发展,使工业污染物的排放量骤增矿严重地污染了大气、土壤和水源。三是由于人口迅速增长、城市化进程加快和消费水平提高,使城市生活垃圾大量增加却未能得到妥善处理,从而造成环境污染。而机动车辆的增加则使空气污染变得更加严重。从某种意义上说,一些在西方国家工业化进程中曾经出现过的环境问题正在我国重演。
环境的恶化不但直接影响着我国人民的生存质量,而且制约着我国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借鉴国外的经验,加强环境税收制度建设,运用税收手段来保护我国的环境显然是非常必要的。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又为环境税收制度的存在提供了更充分的理由和客观条件。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申的环境保护结施
实际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运用税收手段加强环境保护也已经有20余年的历史了。早在70年代,我国的原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中就曾规定对工业企业以废渣、废液、废气等“三废”和其他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料生产产品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和利润给予定期免税照顾。此后,我国的税收制度虽然历经多次改革、调整,但始终将保护环境作为税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税收制度中有关环境保护的内容不仅得以延续,而且不断丰富和发展。我国现行税制中的环境保护措施主要包括:
1;消费税。
对环境造成污染的鞭炮、焰火、汽油、柴油及摩托车、小汽车等消费品列入征收范围,并对小汽车按排气量大小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
2.增值税。
对原材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石干石等废渣的建材产品和利用废液、废渣生产的黄金、白银在一定时期内给予免税优惠。
3.内资企业所得税。
规定利用废液、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企业和夕卡国企业所得税。
规定外国企业提供节约能源和防治环境污染方面的专有技术所取得的转让费收入,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预提所得税,其中技术先进、条件优惠的,可给予免税。
5.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对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政策,有利于保护环境、减轻或消除污染的水土保持工程、防护林工程、森林保护、高效低残留农药、城市煤气、集中供热、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等投资项目规定了零税率;而对一些污染严重、不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小冶金、小炼油以及部分化工项目规定按30%的高税率征税。
应当肯定,上述税收措施采取“奖限结合”的办法,形成了鼓励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鲜明政策导向,与政府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或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我国目前尚未真正构建起完善的环境税收体系。面对日趋严峻的环境状况,相对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上述税收措施所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首先,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征的专门性税种,即环境保护税。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其次,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也需要进一步完善。其存在的问题:一是现行税制中为贯彻环境保护政策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的形式比较单一,主要限于减税和免税,受益面比较窄,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而且显得力度不足,影响了实施效果;二是消费税中的环境保护措施显得比较粗糙,仍有进一步改进、细化的必要。
三、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设想
针对我国的环境状况和现行税制中有关环境保护税收措施存在的不足,借鉴国外的经验,建立和完善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本思路应当是:在进一步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基础上,尽快研究开征环境保护税,使其作为环境税收制度的主体税种,构建起一套科学、完整的环境税收制度体系。
(一)改革和完善现行环境保护税收措施的思路
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是在长期的税收实践中形成的,实践证明也是行之有效的。这些税收措施,奠定了我国环境税收制度的基础。今后的环境税收制度建设,应将改进和完善环境保护税收措施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1.完善税收优惠措施。
除继续保留原有的减税免税和零税率等税收优惠形式外,还应针对不同优惠对象的具体情况,分别采取多种税收优惠形式。主要包括:
(1)在增值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方面的环境保护设备允许抵扣进项增值税额的优惠规定。
(2)在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为治理污染而调整产品结构、改革工艺、改进生产设备发生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兔的规定。
(3)在企业所得税制度中增加对实行企业化管理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场)实行加速折旧的规定。
这样,可以增强税收优惠手段的针对性和多样性,便于灵活运用各种不同税收优惠形式激励企业采取措施保护环境、治理污染。提高税收优惠措施的实施效果。
2.改革消费税制度。
为了增强消费税的环境保护效应,应对课征制度做如下改进:
(1)适当提高含铅汽油的税率,以抑制含汽油的消费使用,推动汽车燃油无铅化的程。
(2)在继续实行对不同排气量的小汽车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应对排气量相同的、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实行区帆才待,并应明确规定对使用户“绿色”燃料的、汽车免征消费税,以促使消费者和制造商做出有利于降低污染的选择。
(二)开征环境保护税的基本设想
作为运用经济手段保护环境的一项措施,我国从1982年开始对工业企业超标排放的废水、废气和废渣征收排污费。这一举措对于遏制环境污染确实起到丁一定的作用。但由于其征收范围较窄,征收标准偏低,调控力度较弱,加之征收乏力,拖欠飞拒缴现象严重,征收效果不够理想。有鉴于此,我国开征环境保护税,应采取“费改税”的方式。在总结排污费征收经验的基础上,按照环境保护税的模式对其进行改革。适度扩大其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并纳入税收制度体系,以便拓宽其调节领域,增强调节力度,增加课征的“刚性”,取得更佳的征收效果。
1.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
按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环境保护税的课征对象应是直接污染环境的行为和在消费过程中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产品。从税收的公平性考虑,环境保护税的征收范围应具有普遍性,即凡属此类行为和产品均应纳入课征范围。但考虑到我国目前缺乏这一税种的制度设计和征收管理经验,在开征此税的初期,课征范围不宜太宽。应采取循序渐进的办法,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课征对象人手,待取得经验、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征收范围。目前,应列入环境保护税征收范围的首先是排放各种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包括工业生产中产生的废渣及各类污染环境的工业垃圾)的行为。因为,此类行为对我国环境的污染最为严重,仅工业废物排放就构成我国污染源的70%。而且,对此类行为课税,我国既有征收排污费的经验作为基础,也有大量的国外经验可供借鉴。其次应把那些用难以降解和再回收利用的材料制造、在使用中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答种包装物品纳入征收范围。此类物品对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且不易消除,而对其课税在操作上又比较简便。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2)根据目前我国各级政府之间的事权划分情况,环境保护税应作为地方税,由地方税务局系统负责征收管理,并按照属地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
(3)由于环境保护税的制度设计及征收管理涉及诸多环保科技问题,因而,在该税种的立法乃至征收管理过程中,税务部门应加强与环境保护部门的联系与协作。(4)为避免纳税人和公众的误解,应在环境保护税税法中申明,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不以是否履行纳税义务作为判定其合法?性的标准。对某些严重污染、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目且使缴纳了环境保护税,政府和司法部门仍可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2.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根据国际通行的“污染者付费”的原则,环境保护税应对污染环境者课征。但是,在税收实践中,为了易于控制税源和便利征收管理,对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可做出不同的选择,通过税负的“转嫁”,借助于价格机制,达到课征目的。我国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暂定为从事应税排污行为和生产应税包装物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对行政事业单位和居民分人暂不征收。
3.环保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1)对应税排污行为,应以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采用定额税率,实行从量定额课征。对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及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为鼓励纳税人积极治理污染,应制定出各种废水、废气和固体废物的排放质量标准小对未超过标准的,允许免税排放。对超过标准的,则应根据其不同类别设置税目,视其对环境的污染程度,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同一类污染物,也有必要根据其有害成分的不同含量,确定差别税率。
(2)对应税包装物~可根据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按比例税率课征,也可以按销售数量采用定额税率课征。
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直接决定其征收效果,在设计税率时必须认真研究测算。环境保护税的课征目的主要在于借助税收杠杆遏制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并为环境保护事业筹集资金。因此,从宏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负担应以满足政府为消除纳税人所造成的污染而支付的全部费用即补偿其外部成本为最低限量。从微观上讲,环境保护税的税收负担量的确定,就污染物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企业为:清理污染采取技术措施的预期边际成本s就应税包装物的生产而言,应高于其与“绿色包装物”之间的成本差额。我国征收排污费的经验及国矫课征环境保护税的实践都已经证明,如果环境保护税的负担水平这不到这一水准,则难以取得令人满意的征收效果。因此,笔者建议,环境保护税税率的设计,特别是税负水平的确定,应在税务、环保等有关部门深入调查研究、精心测算、密切协作的基础上加以确窍。总的原则是税率不能太低,就“三废”的排放行为;而言,应高于现行排污费的收费标准。但在环境保护税的开征初期,为易于推行,其税目划分不宜过细,税率结构不宜太复杂。
4.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及相关问题。
(1)环境保护税是一千种专闪性目的税,其税收收入应当作为专用基金,严格实行专款专用制度,全部用于环境保护方面的开支。
关键词:环境税 纳税人 税率 征税对象
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不断扩大和深入,环境污染已经成为当今我国面临的重要问题,不但制约着经济的发展,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经济的发展与环境的矛盾日渐突出。我国企业长期以来一直是对自然资源重开发轻保护,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也产生了严重的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水污染、空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这些环境问题已经成为我国迫在眉睫不许解决的问题。对自然资源的掠夺性开发与使用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终将由人类自己来承担,只有良好的生态环境才是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我国现行税收政策和政府采取的其他有关措施相配合,在减轻和消除污染,加强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相对我国十分严峻的环境状况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目标,其在保护环境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远远不够的,为了有效地防治我国的环境污染,需要建立针对环境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税的专门税种称作环境税。
一、开征环境税的必要性分析
(一)开征环境税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被定义为“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是建立相互协调的经济、社会和生态系统。面对全球经济的挑战,中国要走出一条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就要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的关系。保护生态环境和控制污染排放是我国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必须着力解决的首要问题。目前开征环境税已成为了我国政府重点推进的税收政策之一。从可持续发展理念出发,政府通过征收环境税,对当代人可能向后代人带来的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约束,并利用税收筹集环保资金进行污染治理,实施环境保护,使后代人能够拥有和当代人平等的生存空间和发展环境,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另外,开征环境税能够促使企业改进生产工艺和加大技术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企业开发新的环保替代产品,有利于促进我国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开征环境税可以优化税制结构
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独立环境税,有关环境方面的环保因素主要散见于资源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种中,我国的税制基本上是间接税和直接税双主体税制结构,间接税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大概占税收收入的60%左右。直接税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大概占税收收入的25%左右。其他辅助税种数量较多,但收入比重不大。现行税制中对大量的污染物排放消耗行为不征税,使税制未反映商品和劳务的环境成本,因此税制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开征环境税可以弥补现行税制对环境的忽视,有利于优化税制结构,促进我国税制结构不断完善。
(三)开征环境税是抑制环境污染的需要
近几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环境治理的力度,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遏制环境的恶化,生态破坏、资源枯竭的态势明显加剧。开征环境税的出发点就是针对目前环境恶劣状况,环境税的开征可以有效的促使环境危害者保护和改善环境,迫使他们采取积极措施治理和改善环境,减少环境危害行为的发生。此外,由于环境税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等税收固有的特征,同时,环境税的征收范围大,税款专款专用,因此开征环境税比现行的环境收费、行政命令、环境补贴等制度更能从根本上遏制环境污染,保证了环境治理的效果。
(四)开征环境税能增加财政收入,筹集环保资金
环境税有助于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为治理环境污染筹集必要的投资资金。治理环境污染、保持生态平衡的投资是非常巨大的,如果只依靠国家财政投资进行治理,既增加政府财政负担,又不利于控制污染。开征环境税并将其收入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保护是解决政府环保投入资金不足的最有效的途径,在一定程度上为环境治理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
(五)开征环境税是适应国际发展趋势的需要
从二十世纪70年代至今,大部分发达国家已经实施了环境税,发达国家的环境税经历了一个从零散的、个别的环境税种开征到逐渐形成环境税收体系的过程,环境税在改变排污者行为方面起到了激励约束的作用,有效的减少环境污染行为的发生,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随着我国对外贸易范围的不断扩大,如果不开征针对我国环境状况的环境税种,国际上那些污染比较严重产品的生产就会向我国转移,这样既逃避了本国的税负,又转移了污染。为了阻止这样的现象发生,适应国际发展趋势,也为了防止我国生态环境进一步恶化,应尽快开征环境税。
二、开征环境税应注意的事项
(一)开征环境税要从本国国情出发
征收环境税,应在借鉴国外成功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更应该从我国环境污染的实际情况出发,建立适合自身发展的环境税,不能盲目照搬其他国家的作法。基于我国当前的基本国情,由于我国东、中、西部经济发展不平衡,并且人均收入普遍较低,所以我国在开征环境税时要因地制宜,并且税负不能过重,尽量不要加重纳税人的经济负担。
(二)开征环境税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进行
环境税的设计既要考虑理论上的合理性,又要考虑实践中的可行性。从理论上讲,我国的环境税应该把很多污染环境的行为和产品纳入征税范围。但是,我国在市场化、环保产业化、技术化方面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差距,受各税种之间协调问题的影响和排放监测技术水平等因素的限制,需要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先从重点污染源和易于征管的征税对象入手,等到取得经验和条件成熟以后再扩大环境税的征收范围。这样由点到面,循序渐进的方式,既有利于提高公众对环境税的接受程度,又有利于降低因开征环境税对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造成的负面影响。
(三)税收征管严格,专款专用
发达国家在环境税的征管上较为严格,对于税款的使用秉持专款专用的原则。这样可以保证环境税征收的稳定性与可靠性,保证环境污染的预防和治理有稳定的资金来源,有利于解决我国目前环保资金不足的问题,确保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由于其收入的使用与设立的目的一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调动民众保护环境的积极性。
(四)采用差别税率增强调节效果
为了提供正确的市场和价格信号,更好地引导人们的行为,完善国家的激励机制,环境税需要注重税率差别和税收减免的调节作用,通过运用行业差别税率和产品差别税率对企业和消费者的行为进行调节。我国在开征环境税时应该采用差别税率来对污染环境的行为和产品来征税。
(五)税务部门与环保部门协调配合
环境税的征管应由税务部门和环保部门相互协调配合,在分工方面由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进行定期监测,为税务部门提供各种计税资料,然后由税务部门计征税款,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这种方式能充分发挥各部门的专长,提高征管效率。此外,在环境税的设计与征管中涉及许多环保技术问题时,税务部门与环境保部门应建立密切的协作关系,确保环境税征管的有效实施,同时环保部门和税务部门之间也相互监督协调,更高的提高征管效率。
(六)加强征管人员的培训l教育
环境税的建立和实施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协调配合,特别是对污染源基础的搜集、污染物排放的测量、周围环境影响的评价等,涉及到诸多方面的技术问题。为此,要加强征管人员的培训教育,保障环境税征收所需的人力资源要求,加强培养一支稳定的环境税收队伍。另外,要对征管人员经常进行环保方面的教育,这样,才能增强其环保意识,使其进行环保宣传教育,带动更多的人保护环境,促进环保事业的发展。
三、环境税具体税种的设计
(一)大气污染税
大气污染税是对排放到空气中的污染物征收的一种税,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税和二氧化碳税。我国已有对二氧化硫的排污收费,可以通过“费改税”开征二氧化硫税,对固定的大排放源进行定期监测,根据其实际二氧化硫排污量征收排污税,由环保部门执行,可按照1元,立方米来对大排放量企业进行征税;对小排放源则直接根据其所消耗燃料的含硫量征收产品税,由税务部门在批发或销售环节征收,可按照0.6元×燃料含硫量×燃料消耗数量来进行征税。另外,由于二氧化碳是造成温室效应的主导气体,为了控制其排放,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借鉴国外的经验,对煤、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按含碳量征收二氧化碳税,可按照0.8元×燃料含碳量比例×燃料消耗数量来征收二氧化碳税。
(二)水污染税
水污染税以我国境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及城镇居民排放的含有污染物质的废水为课征对象,以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对企业和个人分别采用不同的征收办法。
对企业排放的工业废水,可以实际排放量为计税依据,实行以量定额课征。如对于工业企业废水,可按照0.7元/立方米征收;对于商业服务行业废水,可按照0.6元/立方米;如果实际排放量难以确定的,可根据纳税人的设备生产能力或实际产量等相关指标测算其排放量。由于企业排放废水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或浓度不同,对环境污染程度也有所不同,因此,应根据废水中各种污染物质含量设计具有累进性的定额税率,使税负与废水污染物质的含量呈正相关变化。如废物含水率在85%-90%之间,按0.5元/立方米税率来征收,废物含水率在90%-95%之间,按0.8元/立方米税率征收。
对于城镇居民排放的生活污水,由于排放量与用水量成正比,且其中所含污染物质的成分及浓度通常差别不大,故可以居民用水量为计税依据,采用无差别的定额税率,如对居民及非经营性单位,可按照0.3元/立方米征收。
(三)固体废弃物税
主要包括垃圾税和其他产品税。垃圾税根据受益原则对城市居民征税,以便为垃圾的处理筹集资金。可按地区收取100元/吨垃圾税,也可以每月每户征收固定税额,在条件允许时,应采用每户人口或垃圾体积或重量等更为准确的方法征税。这项税收作为地方政府处置垃圾的资金来源;其他固体废弃物产品,包括一次性餐盒、塑料袋、旧汽车轮胎、饮料容器等等。对于城市中的塑料袋和一次性餐盒污染征收适当税率的环境税,以减少其生产和使用,如对于塑料袋实行0.1元门个,一次性餐盒实行0.2元/个;对旧汽车轮胎征收固定税额,按5元/个来征收;对不可回收的饮料容器征饮料容器税,征税环节为生产厂商或销售商,如对饮料瓶可按0.5元/个征收。
(四)燃油税
关键词:环境价值取向;生态环境教育;大学生准创业者
0引言
21世纪以来,我国企业经济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企业经济得到蓬勃发展的同时,其给生态环境带来了严重的破坏。由此,国家提出了生态创业,但未得到企业的重视,生态环境问题依旧泛滥。同时,为了解决当前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总理在达沃斯论坛上,提出了“双创”口号,并实施了诸多的创业政策。高校大学生抓住这一机遇,纷纷开始创业,逐渐成为了创业大潮中的主力军。然而,如果不从创业的主力军大学生准创业者入手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地球的环境会变得面目全非。那么如何从大学生准创业者角度出发探索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呢?纵观文献研究,相关学者提出了准创业者,即有创业想法、准备创业的人或在学校或国家的支持下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相关大学生,这一概念。但却未有从准创业者的角度出发,探索解决当前生态环境问题的研究。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国外的相关学者引入了教育这一工具,阐述了教育对于引导创业者环境价值取向的作用。[1]Emily认为拥有高等教育学位的人保护环境的价值取向会更明显。[2]Edgerton根据研究结果表明受过更高教育的人更有可能参与支持环保工作的推进,并通过推理得出教育作为一种手段,它会提高人们对环境问题的认识结论。[3]Dunlap研究表明,年轻的、受过良好教育且政治自由的成年人更有可能是持有环保支持者。然而,在国内,鲜有关于生态创业教育的研究。因此,本文从生态创业教育角度出发,探析我国当前生态创业教育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从而促进我国准创业者的生态创业教育,提升准创业者的环境保护意识。
1生态创业教育的作用
1.1提高创业者的生态创业意识
生态创业是一种可以解决环境问题的创业方式,它的重要性得到了相关学者的证实。[4]Murphy根据生态现代化理论指出“环境问题是当今世界所面临的问题,它是未来工业活动和经济发展的阻力”。[5]Klimova和Zltek认为生态创业很重要,生态创新将会是未来公司和国家的竞争优势。因此,我们需要找到生态创业的新技术来保护环境,并确保有足够的资源,以填补当前人口和后代的需求。虽然,生态创业的重要性得到了论证,许多国家提出了“生态创业”,这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生态污染问题。但在利益的驱使下,创业者们仍会做出破坏环境的行为,其生态创业意识不够强烈。生态创业教育作为一种育人工具,它可以通过不断地给创业者传授生态创业知识,使创业者逐渐提高自身的生态创业意识。
1.2引导大学生准创业者的环境价值取向
生态创业教育是一种注重培养创业者或准创业者在创业过程中保护生态环境意识的社会活动。对大学生准创业者实行生态创业教育有利于加强他们的生态创业意识,同时也利于引导他们的环境价值取向,即在面对或处理保护环境与保护环境相矛盾的问题时所持的基本价值立场以及所表现出来的基本价值取向。
2生态创业教育研究
上文,笔者阐述了生态创业教育的重要性。通过知网文献检索发现,我国有关生态创业教育的研究几乎为零。针对此现状,我们该如何去加强我国的生态创业教育呢?因此,本文对与生态创业教育有关的环境教育和创业教育以及创业者的生态创业意识进行分析,进而为加强我国生态创业教育提出相关的建议。
2.1高校环境教育体系问题分析
我国高等教育起步于20世纪70年代,1973年8月的第一次全国保护会议开启了我国环境教育事业,之后相关高等院校相继开设了环境保护专业。经过几十年的努力,我国的环境教育已经形成了具有自身特点的环境教育体系。但在环境教育方面仍然存在较多问题,其中值得一提的是专业型环境教育与普及型环境教育失衡的问题。[6]此外,我国高校普及型环境教育的发展较为缓慢,表现为:社团活动、环境宣传和专题讲座是学校环境教育的三大主要形式;高校中环境类选修课数量偏少;环境类选修课以自然科学类课程占大多数等。从上述文献研究可以看出我国高校普及型环境教育仍然存在体制不完善、教育模式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同时这也是导致我国大学生的环境素养不高,环保意识不强烈的一个重要原因。在这样的大环境下,大学生准创业者的生态创业意识在很大程度上也受到了影响。因此,应当完善环境教育体系,促进生态创业教育,从而加强准创业者的生态创业意识。
2.2高校创业教育体系问题分析
为了缓和就业形势严峻的局面,总理于2014年在夏季达沃斯论坛上首次提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口号。从此我国迎来了大学生的创业热潮,自主创业逐渐成为众多大学生解决就业问题的途径。在创业时代背景下,创业教育必然成为我国高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之科学、完善的创业教育有利于提升我国大学生创业水平,促进社会经济的稳步发展。然而,我国创业教育相对其他国家而言起步较晚,存在学科基础薄弱、思想认识不到位、教育内容创新度低等众多问题。此外,目前我国的创业教育还未形成完整的体系。这导致我国大学生的创业素质普遍低下、缺乏环境保护意识,且存在对创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认识不到位的问题。[7]在这样的创业教育体系下推行生态创业教育无疑是会受到阻碍的。因此,应当完善创业教育体系,促进生态教育的推行。
2.3广大创业者与大学生准创业的生态创业意识低
上文中,笔者阐述了生态创业教育有提高创业者生态创业意识的作用。然而,生态创业教育的培训对象是广大创业者,其实施与推行需要得到广大创业者的支持。如果社会中广大的创业者生态创业意识低,领悟不了政府或高校推行生态创业教育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那么生态创业教育的推行也将务必受阻。因此,当前广大创业者与大学生准创业者生态创业意识低也是影响生态创业教育实施的一个重要因素。
3建议与对策
在前文,笔者阐述了生态创业对解决环境问题的作用以及生态创业教育的重要性,但通过文献研究可以看出我国当前存在与生态创业教育有关的环境教育和创业教育体系不完善,广大的创业者与大学生准创业者生态创业意识低的问题。因此,本文从完善环境教育体系以及创业教育体系、提高创业者以及大学生准创业者生态创业意识角度出发,并基于政府、高校、准创业者自身三个层面提出解决生态创业教育实施问题的相关建议。
3.1完善高校环境教育与创业教育体系
①从政府层面。1)政府应制定完善环境教育与创业教育体系政策,为促进生态创业教育做铺垫。2)政府也应加快制定行之有效的鼓励高校完善环境教育体系与创业教育体系的激励政策,提高高校完善两个体系的积极性。②从高校层面。依据国家出台的相关环境教育和创业教育政策,及时调整学校教学方针,并做到真正落实。③从创业者与大学生准创业者个人层面。创业者应积极配合政府,并参与生态创业课程培训。大学生准创业者作为高校的一员也应认真学习好自身的专业知识和学校针对大学生开设的环境保护课程和生态创业课程。
3.2提高创业者与大学生准创业者生态创业意识
3.2.1从政府层面①政府应在提高创业者与准创业者的生态创业意识方面起引导作用。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生态创业优惠政策以及生态创业奖励政策来提高创业者与准创业者的生态创业意识。②政府也应加强发挥媒体电视、网络、广播等现代传媒工具在宣传生态创业上的作用,通过广泛宣传生态创业的知识,加强创业者以及大学生准创业者对生态创业的了解,从而重视生态创业。3.2.2从高校层面①高校应增设生态创业方面的课程和讲座,对大学生进行生态创业教育,通过深入介绍和宣传生态创业知识,加强大学生生态创业意识的提高,并助其树立正确的创业观。②开设有关生态创业楷模的讲座或交流会,发挥榜样对大学生准创业者的引领作用。3.2.3从创业者与大学生准创业者个人层面①主动参与学校或社会组织的创业类活动和讲座,培养自己的生态创业意识和生态创业精神,拓展社交圈子,拓展信息获取的渠道,建立和拓展自己的社交网络,及时抓住机遇。②时时关注国家热点新闻时事、生态创业支持政策,分析创业导向的发展趋势,洞察宏观环境和市场现状的变化,将自己个人的创业与当前吸引全球性眼球的生态环境的现况联系起来,树立生态创业的理念。③组建创业团队时,应该寻找有相同生态创业目标和理念的人,同时相互之间专业知识或者创业技能上具有互补性,既可以使团队内部默契团结,又能够满足优势互补。
4结论
本文针对当前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提出了加强实施生态创业教育的重要性,进而对当前我国生态创业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阐述。最后,针对与生态创业教育有关的环境教育和创业教育以及创业者与大学生准创业者的生态创业意识存在的问题出发,分别从政府、高校以及创业者与大学生准创业者个人三个层面出发提出了完善环境教育与创业教育体系、提高创业者与大学生准创业者生态创业意识的措施,进而推进实施生态创业教育,以解决我国当前生态环境污染严重的问题。
参考文献:
[1]EmilyA.Grant.ANEXAMINATIONOFENVIRONMENTALORIENTATION,BEHAVIORSANDPERCEIVEDBARRIERSINRELATIONSHIPTOSOCIALSTRUCTURALVARIABLES.JournalofEnvironmentalEducation.2011,3:10-19.
[2]Edgerton,E.,McKechnie,J.,&Dunleavy,K.Behavioraldeterminantsofhouseholdparticipationinahomecompostingscheme.EnvironmentandBehavior,2008(2),18.
[3]Dunlap,R.E.&Jones,R.E.(Environmentalconcern:Conceptualandmeasurementissues.2002,HandbookofEnvironmental
[4]Murphy,J..Ecologicalmodernization,Geoforum,2000,31:1-8.
[5]Klimova,V.&Zltek,V.Ecoinnovationsasaresultofcompaniesinnovationsactivities.2011.
[6]印卫东.我国高校环境教育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教学研究.
一、我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障碍
1.理论障碍:诉权二元论给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扩张设定了樊篱。现代的诉权概念,是实体法和诉讼法达到一定分离程度后的产物,也可以说是诉的制度解体的产物。现代诉权理论所要回答的问题是“为何可以提讼?”这一问题实际上内含着这样一层意思:以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的关系为例,尽管民事实体法和民事诉讼法已经分别具有了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典的外形,但两者在实质上究竟处于何种关系,则依对问题的回答不同而有所不同。简言之,当事人提讼的权利究竟是依据实体法产生还是依据诉讼法产生?如果认为当事人是因为享有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所以才“可以提讼”,那么由此得出的答案就是,诉权依据实体法而产生,诉讼法是实体法的附属法,本身并不具有独立性;反之,如果认为当事人不是依据实体法上的请求权,而是依据公法中之诉讼法所以才“可以提讼”,则诉讼法是与实体法相独立的法律部门。
长期以来,“二元诉权说”是我国诉权理论的通说。当事人行使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即不论是行使权还是答辩权,其目的都在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实现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如果当事人没有程序意义上的诉权,实体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无法实现;如果当事人没有实体意义上的诉讼,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也就没有行使的必要。因此,两种诉权之间相互依赖,密不可分,属于形式、手段与内容、目的的关系,即程序意义上的诉权是保护合法实体权利的形式和手段;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则是保护合法程序权利的内容和目的。诉权二元论为环境诉讼原告资格设定了理论上的依据,但其弊端(如“实体第一程序第二”观念等)也为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设定了樊篱。
无权利就无救济。我们说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充与环境权的确立息息相关,但目前我国对于环境权的研究始终无一定论,致使环境法在程序上的救济难以找到实体上的依托。现有的法律规定虽然凸现了环境权的基本内容,却没有明确将环境权的各个要素确立下来。
环境权的理论研究与法律实践从一开始就面临着诸多困境:权利主体范围的不确定性、权利内容的模糊性和冲突性、权力客体以及环境概念本身的不确定性都使环境诉权找不到明确的实体权利依据,更何况环境诉权不可能脱离于实体权利而存在,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宽松与扩大也就难以维系。诉讼原告资格本质上属于程序问题,但同时又是联系实体和程序的纽带,宽大的资格意味着更多的人可以为维护环境权而战。
2.现实障碍:“直接利害关系人”原则对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形成了牵绊。在我国有权提起环境民事诉讼的主体,必须是与本案的环境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有直接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人,这意味着除非原告能提出证据来证明其受法律保障的人身或财产权利已遭受侵害,否则就欠缺的资格,具体到环境侵权案件,能够提起环境民事侵权诉讼的人也只有是人身或财产权益直接遭受环境行为侵害的受害者,且不能是其他权益(如环境权)受到侵害,不是直接利害关系人就更无权提讼了。
传统诉讼法理论把原告资格限制在与案件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由此排除了与环境破坏具有“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通过诉讼手段获得救济的可能性,又由于环境侵权的特殊性所在,不对该种限制予以扩张,就不利于环境权的保护和实现。同时,这种原告资格的限制,也排除了公益群体或其一员对侵害环境的不法行为提讼的可能,不利于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护环境权益的现实要求。
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充还涉及到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关系的问题,而“直接利害关系”原则最大的弊端在于只关注个体利益的救济,而忽视了公共利益的存在,将公共利益推向了司法救济缺失的深渊,尤其是在应对环境危机时,这种理论更是捉襟见肘。公共利益、国家利益并不是个体利益,可能作为公益诉讼的“被告”之行为,虽然损害了公共利益或国家利益,但由于未直接侵犯“原告”个体的合法利益,也未对“原告”个体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根据现行法律,普通公民对此无权。这就导致在一些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利益受损的情况下,无人过问、无人关心的情况,即使有人关心也难以过问。在污染环境的案件发生后,虽然受害者众多,但根据现行法律,只有直接对公民个体利益造成了损害,公民才能提讼,非直接受害者只能向相关部门举报,却无法代表公众对致害人提讼。相关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或怠于履行维护公共利益的职责,公民也无法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这就极大地制约了公益诉讼的发展,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大也就无从谈起。
同时,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采用的是当事人适格或正当当事人理论,为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滥用,要求诉讼实施权的基础为诉的利益。诉的利益有直接利益和间接利益,个人利益和超个人利益之分。而环境利益是一种以公益为主兼有私益,个人利益和超个人利益相互结合的利益。这种将诉讼资格限于具有足够利益的本人的理念难以适应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在环境问题等涉及公共利益方面显得苍白无力。
二、我国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出路
如果环境损害并未现实发生,受害人就无法有资格。然而,环境侵害多数具有无形性、间接性和长期性,环境污染一旦发生之后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必将造成无可挽回的危害,环境纠纷的种种特性迫切需要法律赋予原告更为宽松的资格,这样才能使更多的环境侵权受害人得到法律的救济,有效避免和各种冲突事件发生,同时也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许多学者建议设立环境公益诉讼,扩大环境诉讼的资格,取消“直接利害关系”的限制。
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扩张即对环境公益诉讼的适用。环境公益诉讼起源于美国。通过这种诉讼形式,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行为人向法院,由法院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维护公共环境利益,原告可以是与侵害后果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检察机关、环保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或个人。的事由既可以是违法行为已造成了现实的损害,也可以是尚未造成现实的损害,但有损害发生的可能。建立公益诉讼的必要性在我国诉讼法学界已经形成了共识,在有关民事诉讼法的修改草案中已经出现了公益诉讼的条文,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指日可待。
1.在诉讼理论方面,应该改进当事人理论,引进以诉的利益为基础的程序当事人理论。扩大诉的利益的内涵,以事实上的损害作为诉的利益的标准,事实上的损害不仅包括实质性损害也包括美学、精神等非实质性损害,既包括已经发生的损害也包括有可能发生的损害,事实上的损害应注重定性分析而非定量分析。采用“非直接利害关系人”说,只要主张诉的利益的人不管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还是非直接利害关系人,均可获得原告资格。
环境公益诉讼是诉权多元化的必然结果,国家权力社会化的重要表现就是诉权的社会化,在国家没有能力担任社会保姆的现代社会,应该由社会来保护自己。而设置穷尽行政救济、设立保证金、严格限定立案受理等前置程序则足以避免诉权的滥用。由于环境保护涉及到经济、科技、法律等方面的制约,就单个公民来说,往往力量不足以提讼。比起个人的干预力量,环境团体民事诉讼力量雄厚,态度一般比较强硬,有能力与大公司周旋,并且可以造成很大的社会影响,法院、企业家和政治家往往非常重视,不敢怠慢。在美国的公民诉讼案件中,各种环保团体扮演着主导角色。在我国,目前虽然有了一些环保团体,但其中有影响的并不多,还没有真正发挥民间社团应有的作用,与环境公益制度所要扮演的角色还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必须采取措施,大力促进我国民间环保团体的建立和壮大,弥补公民个人提讼力量不足的缺陷。
2.在诉讼法律方面,应该用法律形式对环境公益诉讼权进行肯定。诉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任何公民为保护公共利益、公众利益提讼的权利应当得到国家基本法律的肯定。因此应在《宪法》中规定公民有对侵犯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讼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此外,还应在《环境保护法》中规定一切组织和个人有对侵犯国家环境利益、社会公共环境利益的行为提讼的权利,这一权利不受非法限制或者剥夺。这样,环境诉讼原告资格的扩张有了法律的明确规定作为支撑,与环境法上的实体权利一并为环境纠纷的解决设立可诉之源。
论文摘要: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水污染控制与防治工作,有着重要的现实性和必要性.本文作者根据有关法规及节水型社会的要求,立足现实,着眼长远,结合县情,提出了加强临泽县水污染控制与防治的主要对策.
水是人类生活和生产活动中极其宝贵的物质资源.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群众物质生活的日益改善,生活和生产用水不断增加.我县是水资源紧缺,水环境形势严峻的县区之一,水资源紧缺和水环境污染的问题将影响未来我县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加强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水污染控制与防治工作,具有现实的紧迫性和历史的必要性。
1 水污染控制与防治的背景分析
1.1自然环境概况
临择县位于河西走廊中部,地处巴丹吉林沙漠南缘,属黑河流域中段,梨园河(大沙河)纵贯南北,全县总面积2727.29km2,地势南北高,中间低,海拔高度在1360^-2082m之间.属典型大陆性干早气候,年平均气温7.7℃,无霜期152d,年均降水量117.1~,集中在7--’9月,年蒸发量2211.7mm,年日照时数为3052.9h,主要灾害气象因素有干早、霜冻、干热风、沙尘暴等.境内自然形成南、北、中三条风沙带,总长103km,沙化面积4053hm3,占土地总面积的12.900,与绿洲面积之比为6,5,盐化草甸面积2.42万hm2,占绿洲面积的1/3.
1.2水资源现状及趋势
全县地表水总量12.8亿m3,其中黑河过境水量10.5亿m3,梨园河(大沙河)年径流量2.3亿m3,计人不重复地下水资源量1.02亿m3,全县水资源总量为13.82亿m3,已建成万亩以上灌区6处,中小型水库7座,总库容0.327亿m3,干、支、渠道91条,长613.2km,机井888眼,2002年总用水量5.68亿m3,其中农业用水4.6亿m3,生态用水0.86亿m3,工业用水0.15亿m3,生活用水0.07亿耐,农业用水量占总用水量的81%以上.
根据有关资料显示,近年来,祁连山雪限上移,流域来水量逐年减少,可见未来10年地表水量亦将不断减少,地下水量也将减少.总之,在生态环境维持现状的情况下,境内水资源呈逐年递减趋势.
1.3水环境质量及存在的问题
监泽县属黑河水系,黑河发源于青海省境内祁连山,自张掖由东南向西北流人境内,境内流程56km,年平均流量50.5m3/s,流域内乡镇企业少,水污染较轻.梨园河(大沙河)源于肃南裕固族自治县祁连山脉的柴诸山,属黑河支流,流经县境流程30.5km,自南向北流经县城,汇人黑河,为季节性支流,7---9月为汛期,河水量不足黑河的1/4,其他月份即为断流期.流域内既有工业废水排放,又有城镇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人大沙河,使大沙河水体受到污染.城区水源地,县自来水公司第一、二水厂区的地下水水质均为工、类优良生活用水.据《临泽县城供水水文地质条件》及《新民滩水源地地下水供水可行性论证报告》显示,地下水允许开采量为1792万m3/a,现状开采量740万m3/a,可满足近期及远期生活、生产用水需要.
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年降雨量稀少、蒸发强烈,地下水开采困难。WWw.133229.COM按水利部《黑河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中游可用水量分摊,我县亩均水量511m3,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9写,水资源紧缺,制约我县社会经济的发展;二是用水结构不合理,水资源利用效率低下,用水方式粗放、节水意识不强,水量损失大,工业用水定额偏大,大多为自备井用水,循环利用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三是现状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低,工业和生活污水直接排人大沙河,造成地表潜层水污染;年化肥施用量约3万,对水环境构成潜在威胁;四是随着城镇人口不断聚集和增加,餐饮、理发、洗浴等服务业的膨胀发展,城镇生活污水排放量剧增,对大沙河的污染负荷将不断加重.
2 水污染控制与防治的目标及期限
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出发,紧紧抓住西部大开发和黑河流域综合治理的历史机遇,创新思维,创新机制,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投人力度,对重点污染源严格控制排放总量,重点流域进行重点整治;加大环境宣传力度,提高流域沿岸企业和群众的环保意识.通过“一控双达标”,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关停“15小”和“新5小”、遏制污染反弹、强化清洁生产、加大排污收费力度等措施,如期实现控制目标,在全社会形成珍惜保护水资源的共识,最终实现流域环境的良性循环和经济发展的双康目标.
控制范围:梨园河(大沙河)自梨园到野沟湾黑河人口段止,全长30.5km;黑河临泽段自高崖子水文站到萝泉下庄村止,全长56km.
控制期限:近期2003^-2005年,远期2006-2010年;
水环境质量目标:大沙河流域水环境质量近期保持v级标准,远期达到n级标准;黑河流域临泽段水环境质量近期保持n级标准,远期达到班级标准.
水污染物总量控制目标:我县工业水污染源近期和远期达到的排放标准为111级标准.
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近期2005年林木覆盖率达到12%,远期201。年达到1500;城镇建成区绿化搜盖率近期达到30.1,远期达到3500;农业生态示范区面积近期达667hmz,远期达到9333hmz.
3 水污染控制与防治的重点
3.1污染源治理
要控制和清除水体污染,必须从控制废水排放人手,实行“防、治、管”三结合.首先,搞好全县水污染调查工作,确定污染源分布状况,时间变化及污染数量、浓度等,然后将市政府下达我县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加以细化分解,由排污单位向环境保护部门如实申报排污量,经核定后,编制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由排污单位与政府签订控制目标责任书,实行目标监督管理,严格考核奖励.经考核、超标排污的,由县政府责令限期治理,并依法处罚.流域排污单位必须在排污申报的前提下,取得合法排污资格;重点污染企业还应在排污口安装流量计,做到规范、科学.自2003年起,禁止一切排污单位向流域水体超标排放污染物.其次,加强废水无害化处理.工业废水、城镇生活污水排放,必须经过净化处理.雪晶淀粉、天森蕃茄等水污染企业的清洁生产污染防治设施,应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再次,要加大流域水体的监测管理力度,通过监测,及时了解水体污染状况及污染来源,以便果断采取治理措施.
3.2水源保护
对城区、乡镇饮用水源地,要划定保护区,严格加强保护.近期,(2005年前),应将城区一、二水厂水源地和小屯乡矿泉水水源地列为一级保护区,严加保护;其他乡镇水源地也要加强管护,在水源保护区内,严禁单位或个人利用渗井、渗坑排放或倾倒有毒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及其他废物,所有排污单位(个人)都要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水体环境质量标准,保证水源地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6-1985).
3.3水处理项目建设
从2003年开始,逐步完善城区排水管网基础设施建设,使城区生活污水做到应排尽排,坚决清除渗井、渗坑.拟在铁路北侧洼地,建设生物氧化塘一座,利用藻菌共生系统净化污水.工业企业污水由工厂无害处理后,争取达标排放.力争在2006年建设处理能力10000m3/d的污水处理厂一座,使城区生产和生活污水实现管道化排放、工厂化处理.
3.4农村污染防治
控制水土、有机质流失和农田污染,大力推广有机肥,科学合理使用化肥和农药,使之减量化、无害化;积极推广高效实用的节水灌溉技术,创造条件开展喷灌、滴溉种植业生产活动;大力推行降解地膜使用,提高畜禽养殖场粪便处理率,加强对农药生产、储运、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环境安全管理,掌握乡村农药污染状况,确定农药污染控制重点,采取切实措施积极防治;加强乡镇企业污染防治监管工作,促进产业合理布局和结构优化调整;引导乡镇企业健康发展,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关停“15小”企业的监督检查,防止死灰复燃.
3.5生态环境保护
进一步加强对水务、矿产、土地、林木、动植物、风景名胜等自然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生态环境管理,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林区、绿洲保护,严格控制生态开发活动,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的方针,积极探索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实行生态破坏限期治理制度;随着黑河流域综合治理进程的推进,应加强干、支、斗渠两侧树木的保护工作,禁砍禁伐;加大退耕还林、下大决心、花大气力,增加全县林木总量,提高覆盖率;在城区搞好防护林带绿化造林工程,提高城镇绿化覆盖率,切实改善生态环境.
4 水污染控制与防治的主要对策
为促使我县走生产发展、生态富民、生活富裕的文明道路,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应采取以下主要对策.
4.1加强宣传教育,增强环保意识
要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牢固树立环保意识,切实增强环保基本国策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责任感和紧迫感.保护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因此,各级党政组织和广大干部群众要把环保工作当作重要的日常工作,抓紧抓好,人人保护环境,城乡联动,共同保护好流域水环境,切实改善水体质量,实现控制水污染达标排放和生态环境良性循环的目标.
4.2努力创新机制,实施清洁生产
乡镇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面源污染,加快污水截流工程建设步伐,结合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加快推进生态示范项目建设进程,加大退耕还林、还草力度,提高林木覆盖率;倡导节约用水,全力推行节水灌溉先进技术,积极推行循环用水制度,提高水循环利用效率;改进水污染企业生产工艺,引进新技术,降低单产排污量,开展对废水的综合利用,使其资源化;认真贯彻《环境影响评价法》,严格建设项目环境审批,严禁在黑河、大沙河流域新建污染严重的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印染、电镀、酿造等生产项目,对已建设的化工、食品加工企业,严格水污染防治工作,加大污水处理和治理资金投人,切实做到达标排放.创新乡镇企业机制,要实施清洁生产,同时开展清洁生产自愿承诺活动,努力实现水污染排放减量化、无害化.
4.3强化目标管理,遏制污染反弹
严格遵循“谁造成污染,谁承担责任”和“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多渠道筹措治理资金,保证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同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制度.要将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排污总量控制计划列人年度目标管理责任书,强化重点水污染企业的管理,按要求制定水污染防治计划,确定每年削减废水排放量.强化目标,落实责任,努力保证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如期完成,采取果断措施,关闭“15小”企业,遏制污染反弹.
摘 要:人类文明的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理性发展的时代,在保护环境前提下发展和在发展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成为当前迫切需要研究的问题。民法在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它通过对私权的制衡和限制,维系权利的动态平衡,以达到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关键词:社会可持续发展;民法;制度;构建
中图分类号:D90-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11)10-0078-04
一、民法在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作用
当前,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是公法领域的行政规制,主要是行政处罚、关闭污染源、征收资源使用费、排污费、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等行政干预手段。但江苏太湖和安徽巢湖发生的蓝藻事件反映出行政干预的软肋所在,国家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仍然无法遏制环境污染势头的蔓延,无法避免环境灾害的发生。低成本、低风险与高额的经济利益的巨大反差驱使生产者以牺牲环境利益为代价而获得个人利益,行政干预的非全面性、监督主体的单一性、监督时间上的间断性和一些地方政府追求政绩的默许及放任,这些都是行政干预自身不能克服的弱点。
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不仅需要公法保障,也应发挥私法力量。民法作为私法,是市场经济的重要保障法,应当通过民事法律制度的构建,实现社会个体利益的均衡,通过权利制约权利,实现资源合理利用,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最终实现人与人在资源利用中的和谐。
国外最新的民事立法把社会可持续发展推向了一个新的高度,对完善我国民事立法有很多有益的启示。越南的做法主要是对物之所有人处分自己的财产设定了环境保护的义务,规定了违法强制性义务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侧重点在于保护因环境污染遭受损害的受害人的权益,客观上保护了自然环境。越南民法典在“财产与所有权”一编中规定了所有人保护环境的义务,即所有权人在使用、保管和抛弃自己的财产时,应当遵守环境保护法律的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应当停止污染行为,采取各种措施消除污染后果,并赔偿损害;建设卫生设施、有毒化学原料仓库以及其他可能造成环境污染之工程时,工程所有人必须在适当的距离和位置设立隔离界标,不得对邻人造成不利影响,所有权人排放污水不得造成环境污染。在“民事义务和民事合同之非合同损害的赔偿责任”一编中规定了环境污染造成的损害赔偿,即个人、法人及其它主体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赔偿损害,造成环境污染者即使没有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
荷兰主要是在相邻关系中设定不动产所有人对其邻人的民事权益负有保护义务,在“债法编”将物之利用过程中对他人造成的侵害具体化,将特殊侵权行为具体化,使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的保护。《荷兰民法典》在第五编《物权》中明确了相邻不动产所有人的义务,规定不动产所有人不得对其相邻人施加诸如噪音、震动、恶臭、烟尘或气体、用水等妨碍。在第六编《债法总则》的《侵权行为》中规定了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危险物致损责任、污染物责任、垃圾场责任和矿物责任。[2]
瑞士民法典中对防止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是通过物权法中的土地所有权限制性规定来实现的,即相邻的土地所有者经营工业时有对邻人的所有权不造成过度侵害的注意义务,对于邻人所不能容忍的因煤、烟、不洁气体、音响或震动而造成的侵害严格予以禁止。[3]
智利规定了用益权的环境保护义务和受到侵害后可以请求赔偿的权利。智利民法典“财产及其所有、占有、使用和收益”一编中规定,享有森林、丛林用益物权的人有维持其存在的义务,对非因自然原因或意外事件而毁坏的树木须进行补植,并对此造成的损失负责。在“债的通则和各类合同”一编中规定了对于遭受物之损害的,除物的所有人、占有人、继承人可以请求赔偿外,其用益权人也可以请求赔偿。[4]
这些国家的民事立法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体现了民法在实现社会关系和谐和资源有效利用方面所具有的规范、调节、引导和平衡功能,这对我国民事立法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我国的民法要为实现和谐发展而提供保障,在制度的构建上就要体现资源配置的公正性,民事主体权益保障的公平性,弱势群体保障的特殊性,程序保障的有效性,就要通过民法体系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使科学发展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变成人们的自觉行为。
二、现有民法制度在保障社会
可持续发展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
我国现有民事法律主要为《民法通则》、《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其他规定散见于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法律之中,还未形成体系化的制度保障机制。
1.由于我国《民法典》尚未编纂,民法对社会可持续发展尚未形成高效统一的民事法律体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生命健康权,对环境污染侵权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并且规定该种侵权的构成要件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但没有规定举证责任和归责原则。《物权法》中增加了物之利用过程中环境保护的义务,《物权法》第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环境污染责任,即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的出台较早,且由于其“宜粗不宜细”的指导原则,因此,对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缺乏体系性、超前性的规定。物权法在这方面也有明显的局限性,对侵害人排放有害物质承担侵害责任也是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只有造成损害才承担责任,损害的认定具有不确定性。这些法律之间缺乏科学严密的逻辑作支撑,未能就民法在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调整的主体、客体和对象形成有机的民事法律体系。
2.民事立法的分散化现状给民事法律的适用带来很大困难
我国民事立法在同一民事行为的法的适用上有很大的不同,这不仅涉及到新法与旧法的关系,而且涉及到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民法通则》和《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就某一特定事项规定出现不一致时,按照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后出台的法律的规定,这样《民法通则》作为民事法律的“根本法”的地位就被颠覆。同时,相对于《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而言,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等都属于特别法,但是这些特别法大多都在《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之前出台,有很多规定与前者相冲突。显然,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选择法律适用则存在明显的不当。
3.环境权作为人格权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事立法中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我国人格权立法的严重滞后性已经引起了理论界的高度关注,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中以一编的篇幅对人格权进行了界定。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的人格权未在民事立法中得以确认,不利于民事权利的保护,徐国栋教授在其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第一编《人身关系法》提出了“消除危害生命健康的危险权”和“环境权”,把这两项权利作为人格权的基本组成部分,在第二编第八分编侵权行为之债中规定了环境责任。[5]环境权的保护有赖于民法人格权法、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等一系列制度的完善,因此,必须在民法制度中建立环境权制度,以保障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4.民事立法过于原则,不利于法律的具体适用
我国民事立法向来有“宜粗不宜细”的立法传统,《物权法》仅在“相邻关系”中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和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但是没有规定对违反该规定的制裁措施,从而使该项规定成为“道德”条款。徐国栋教授主编《绿色民法典草案》在第二编《财产关系法》中提出,“以绿色方式行使物权”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在对所有权相邻关系中的私法限制中规定了不可称量物的适当侵入,即烟雾、热、气味、光、噪音、振动或类似损害即使已经国家许可,如超过正常人的忍受程度也应停止妨碍或赔偿损失。这种全新的思考应当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侵权责任法》也有类似的问题,如在“环境污染责任”一章中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没有列明具体环境污染侵权的类型,造成了适用上的不确定性。王利明教授主编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说明》第八编《侵权行为》中设专节《环境污染致人损害》,对其作为特殊侵权行为进行规范,将环境污染分为转基因产品、水、大气、固体废物、海洋、能量、危险品、采矿等,并对破坏矿产资源、土地资源、生物资源、特定环境区域责任做出了明确的规定。[6]这种采取列举式的立法模式在具体适用上增强了可操作性。
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民法保障是宪法保障人权在民法领域的具体体现。目前,民法对自然资源的配置和环境保护的功能已逐步为人们所认可,国外民事立法和我国理论界的研究成果也为我国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指引和借鉴。我们应当充分利用民法在实现社会关系和谐和资源有效利用方面所具有的规范、调节、引导和平衡功能,把环境资源保护的民事立法放到一个更高的高度,切实发挥民法在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作用,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三、我国民法在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制度完善
21世纪的中国民法必须适应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对内容、范围和方式的调整。我们必须对民法基本制度进行重新的审视,必须转变过去采取行政手段以权力保障权利的做法,真正实现由权利保障权利,把长期以来人们对处理人与人、人与自然关系的被动应对行为转变为自觉统筹考虑的行为,以制度来克服人性的弱点,向“人人为我,我为人人”民法理念皈依这是当前我国民法在和谐发展中的使命所在。
1.社会可持续发展之民法保障的范围
实现社会可持续发展主要是处理好人与自然、人与人的关系问题,其实质是消除由于资源稀缺而导致的人与人、人与自然的紧张关系。人与人之间的紧张关系来源于资源的稀缺性,实质是人与物的关系在社会生活领域的反映。在遵循统筹兼顾原则、公平原则、私权保护优先原则、环境责任国家最终承担原则、环境保护优先原则和程序简化有利诉讼的原则的基础上,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民法制度进行完善:重视保护民事主体个体权益,将环境权提升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完善物权制度,对所有权人和用益权人的权利进行限制和平衡,主要涉及到土地、水流、矿藏、海域、森林、草原、荒地、渔业、珍稀动植物、滩涂、山岭等资源的利用和保护问题,土地所有人和使用人从事工业经营的限制如核辐射、噪音、无线电辐射对不动产相邻关系造成的影响;完善商事制度,将环境保护纳入公司融资和上市的必要考虑因素,建立从业禁止或限制的相关规定。通过限制污染严重的单位的经营规模、甚或禁止其经营及限制其高级管理人员一定年限内从业,完善侵权责任法,逐步扩大权利保护的范围,提高保护意识,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以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社会公平正义。
2.民法保障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构建
首先,应当建立人格权法,确立环境权的法律地位。随着社会发展,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逐渐被人们所认识。现在学术界有两种观点:一是不直接规定环境权,而将其纳入生命权和健康权内涵之中;二是在人格权中明确规定环境权。对环境权的正确定位直接关系到民事法律所保护的范围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环境权是一个既包括人身权又包括财产权的概念,环境权的内涵是保护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其保护的范围既包括对人生命健康权又包括人的财产权利,环境权的性质如同知识产权一样,属于一种独立的权利。
其次,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物权制度。一是把和谐发展的理念作为物权行使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物权编》中应当明确“物权的行使应当有利于资源的持续利用、生态改善、保护物种的多样性,应当最低限度降低环境污染,不得影响其它权利人合法权利的行使”。二是构建新型相邻关系和用益物权、地役权制度。对不动产相邻关系加强义务性规定,所有人、使用人在其不动产上从事工业生产和经营不得造成其他权利人生活和生产之妨碍;对涉及水污染、噪声污染、空气污染、易燃易爆设施、强辐射的生产经营活动,将告知义务作为一项强制性义务,潜在的受影响者有知情权;设施所有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尽量减少和排除危害的发生;即使相关经营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且符合相应的标准,但是不影响受害人要求排除妨碍并要求赔偿的权利之行使。在用水、采矿、放牧、渔业、采伐林木、草原利用等方面,构建完善的用益物权制度;要加强用益权权利行使之禁止的规定。如水权用益物权中规定使用者不得超过自己的限定份额,实行无害排放制度,不得影响同一水源其他用益人的权利;采矿权的行使不得影响地面其他权利人的权利,并且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防护;地役权用益人应当无害通过,不得对地役权人造成环境污染。三是明确所有人的责任和义务。在我国由于国家所有权占有绝对主导地位,因此相较于其他国家而言,对所有人进行权利限制以保护用益人的权益更能实现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和谐。应当明确规定不动产及动产所有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不得对该权利上设定的其他用益物权权利人的权利行使造成妨碍,如国家在实施跨流域调水时,不得影响其它用益权人对水的使用。
再次,重塑侵权责任法。在侵权责任法中对环境侵权的制度构建,笔者认为应当包括:一是确定环境侵权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实施了侵害行为且存在因果关系,而不论侵害人是否存在过错;二是采取列举的方式明确具体侵权行为的类型,尽量使其明确化,强化对受害人的保护;三是环境侵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有关规定;四是明确规定国家侵权所应承担的责任,如国家从事公共性事务侵权的赔偿问题。
第四,重构商法制度。将社会可持续发展纳入商事法律之中,在公司法中规定,公司的设立必须进行环境可行性论证,提交环境评价报告,建立环境保护应急机制;公司上市或发行债券应当提交中介组织出具的环境评价报告,只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才能准予上市及其他融资;社会中介组织对其出具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其对因出具报告不真实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因环境污染多次被给予行政处罚的不得上市和发行债券;建立企业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之禁止的规定,因污染被国家责令关闭或停止经营之企业其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关闭或停止经营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保险法中建立环境污染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对从事生产经营造成环境污染的企业实施强制保险,由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要从收取排污费中抽出一部分资金作为环境受害人赔偿基金,弥补保险金不足赔偿部分,这样可以避免因一些污染企业注销或终止民事主体资格而使受害人的权利失去保障。
最后是完善民事诉讼程序制度。对于这类问题的要对提起方免收诉讼费,受理后由被告方根据责任大小承担诉讼费用的支付,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原告方承担基本事实举证义务,被告方承担主要举证义务;建立环境侵权公益诉讼制度,减低案件受理的门槛,任何人都有权提起环境侵权的诉讼,法院应当公告保障其他受害人参与诉讼的权利;建立政府法律援助制度,对于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由政府司法部门承担法律援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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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徐国栋.智利共和国民法典[M].金桥文化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02.
【关键词】电能计量;营销系统;台区经理;封印完整率
通过对电能计量装置加装电能计量封印,可以防止用户私自改接用电计量装置窃电,保证电能计量装置安全可靠地运行。做好电能计量封印管理工作,可以更好保护电能计量装置及电能计量和电费结算的准确性[1]。乡镇供电所电能计量封印使用数量多、分布广,涉及管理的各项工作环节[2],依靠手工台账和现场稽查的传统封印管理模式难以满足电能计量工作日益发展的要求。研究电能计量封印管理模式,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将封印管理要求固化到信息系统中,健全完善封印全生命周期动态管理制度,全面提高供电公司电能计量封印管理水平。
浅析封印管理现状
封印发放与登记制度不完善仓储管理员在营销系统中将封印以批量形式分发到各现场班组的管理员名下,然后由现场班组封印管理员分发给装表人员,装表人员领用后由个人保管[3]。由于二次发放的过程主要依靠纸质登记簿手工登记,未能接入营销系统,系统中记录的封印持有人是班组封印管理员,而实际持有人是装表人员,导致营销系统封印记录信息不准确。该模式分层分发存在重复劳动,领用次数频繁,手工纸质登记工作量大,容易导致系统封印账目与实物不符。各级管理者无法及时对封印的过程管理情况进行掌控。封印现场管理比较薄弱由于乡镇供电所计量封印数量多,相对也比较分散,装表人员封印加封完成后,年度周期核抄工作时才会再次来到封印现场,很难做到实时监测管控。当用电现场封印缺失或受到损坏时,用户不会及时将封印损坏情况告知客户经理,导致发生窃电行为时窃电时间难以确定。按照县公司封印管理办法,供电所虽对封印管理质量开展现场稽查,但由于现场稽查范围比较局限,存在走过场现象,整改效果整体不明显[4]。传统一次性封印效能低下传统一次性封印由于不能重复使用,须经常更换,旧封印通过回收进行集中处理,造成了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同时,传统封印采用条码或数字编码形式喷刻在本体表面,加封由物理封丝手工完成,窃电人员通过一般手段容易复制,从而无损启封并恢复施封状态,传统物理封印又无法实时传递信息到管理后台,导致管理人员无法及时查处窃电行为。
封印管理模式的探索与实践
深入调研梳理封印缺失原因
组织辖区供电所成立封印管控小组,按照县公司封印普查加封相关要求,制定供电所辖区封印普查加封工作计划,完成全部台区的普查加封工作。同时结合封印普查加封情况,管控小组召开封印管理分析会,探索符合新时代形势下的电能计量封印管理模式。根据供电所台区经理反馈情况,管控小组现场走访,与客户积极沟通,梳理出运行表计封印主要缺失原因,并制定相应的有效措施,如表1所示。
构建封印动态管控机制模型
针对前期封印排查工作开展情况,结合分析出来的封印缺失原因,分别从存量封印和新装封印制定对应的管控流程机制,如图1所示。按照台区责任人的总台区数排出每月稽查计划,组织交叉检查、定期抽查,一旦发现问题,纳入供电所内部考核,及时整改并反馈。针对新装表计、日常换表、采集消缺、表计轮换4大业务流程,制定具体的表箱表计封印管控措施,形成常态化管控机制,强化新装封印管理制度,确保新装封印完整率达到100%。采用新型可复用计量电子封印传统一次性封印只能管控发放和回收,窃电人员通过手段可以无损启封并恢复施封状态,私自更换封印和计量装置,管理人员无法及时查处窃电行为。供电所采用新型可复用计量电子封印,主要架构由部署在供电公司内网的集控系统主站、工作人员持有的多功能手持终端和加装在计量表箱上的智能锁具共同组成,共同构成了一体化电能计量封印管理平台[5],可以实时跟踪每个计量封印的现场运行状态,主要有以下特点:可复用,减少资源浪费,保护环境;可授权,根据工作人员岗位性质,设置操作权限;可溯源,加封和启封操作会生成记录在数据库。该封印管理平台通过手机App下载关联用户锁具信息,多功能手持终端和App之间通过蓝牙通信进行数据交互,进行开关锁操作,与供电公司的营销部门、资产管理部门后台数据实时共享[6]。电子封印的应用,除具有防窃电功能外,还能反映每个台区经理封印持有情况和使用情况,保证供电所计量封印系统账目与现场实物一致。引导客户共同参与利用掌上电力、微信公众号、朋友圈等媒体及宣传单对广大用电客户开展立体宣传,告知客户电能表的安装、拆除、移动均由供电公司负责,使客户认识到开启、破坏或者伪造计量装置上的封印属于窃电行为,用户不能擅自变更用电计量装置。要求台区经理加入到村、社区的业主群中,在群里及时回答、解决、跟踪用户提出的用电疑问,积极帮助用户解决用电困难,融入用户的朋友圈,把服务做得像社区一样近,像物业一样实在。用服务和用户交朋友,引导客户积极参与到电能计量封印的管理工作,当客户反映的现场封印缺失或受到破坏信息时,供电所应进行适度物质奖励,通过电e宝发放电费小红包,引导客户主动参与到电能计量封印的现场运行管理,形成客户和台区经理友好互动的良好氛围[7]。
结论
实现电能计量封印管理制度化新型电能计量封印管理模式明确了现场计量装置管理的各个环节、各项任务,避免了负责人之间封印管理职责不清,相互推诿的现象,提高了负责人管理意识和工作责任心。封印完整率有效提升充分利用物联网技术,采用新型可复用计量电子封印,通过电能计量封印管理平台实时跟踪每个封印的运行状态,大大提升封印管理的自动化水平,减轻了供电所基层班组人员的工作量,计量封印完整率得到显著提升。线损指标显著提高规范供电所电能计量防伪铅封的各环节使用,启封和加封操作都必须通过管理平台授权,同时操作记录会保留在管理平台上。当现场发生封印损坏时,台区经理能够通过管理平台及时发现,为供电所查处窃电行为提供了可靠依据,显著提高线损指标,保障了供电企业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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