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1-20 16:57:3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企业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第1篇

1 现行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确立的企业所得税体系,由企业所得税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构成,十年来,我国国民经济 的经济基础、宏观和微观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企业(内、外资)组织机构、规模、类型、性质发生了改变,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目前企业所得税制及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与市场经济不适应诸多问题,严重制约着税收功能性作用的发挥,不利于企业 发展 ,不利于发挥税收杠杆对国民经济的调节作用,企业所得税征管机制存在的问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分析说明。

(1)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制度不规范,无法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存在弊端,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税法不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存在不平等性,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公平,所得税政策具有多变性,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规定复杂,纳税调整繁杂,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界定不清晰,不同行业之间、不同区域之间、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比较大,无法真正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不符合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因此,必须进行改革,建立 科学 规范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

(2)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多,不利于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太多,既有产业政策方面的,也有区域政策方面的;既有内资企业方面的,也有外资企业方面的;既有鼓励投资优惠政策,也有抑制投资优惠政策,这种过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应进行必要的清理、调整、减并、取消。“税收优惠政策不宜过多,其作用范围应当加以明确限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优惠政策永远是一种辅的调节手段,其功能在于弥补市场机制的失灵和残缺”[1].否则,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无法真正发挥税收经济杠杆作用,无法对国家经济结构、产业结构进行调整。

(3)税收政策与会计政策的差异性,加大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调整的难度,不利于企业所得税的 计算 和征收。由于税收制度与会计制度存在着差异性,使得会计税前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存在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把会计税前利润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调整的方法有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递延法、负债法)。这就要求税收征管人员要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核算技能,或者会计人员要熟悉纳税申报业务,然而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无论是企业还是税务征收机关,具备这种复合型知识人才数量太少。事实上,会计政策与税法政策差异性影响着征纳双方的主体利益。一方面“表现在税务机关的税收征收管理与稽查上,现在的税务工作人员,不太熟悉新的会计准则、制度和政策,面对大量的政策差异项目,时常出现征管错误或稽查失误,或者错征、多征税款,损害纳税人的利益”[2],另一方面“表现在企业财会人员的会计核算与纳税申报上,大多数的企业财会人员,或者能做到规范会计核算,但不能做到准确申报纳税,因而招致各种税收处罚,导致企业经济利益损失,或者为做到准确申报纳税而不在规范会计核算,导致会计信息失真”[2].

(4)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方法单一、手段落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税收征管信息化的程度不高,综合管理基础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依然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所以要想全面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效能,确保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的质量和科学规范,必须拥有一定数量专业素质的所得税管理人员及先进的征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充分运用 网络 技术、信息技术等税收征管信息化手段和平台,全面加强综合征管基础性建设工作,要加强税收征管信息资源优化和配置,及时保持国税、地税、工商、 金融 、企业等部门的协调,以保持税收征管的信息畅通。然而目前的情况是: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方法、手段落后,专业人员数量少,知识陈旧,征收管理的基础性工作薄弱,原有的制度、规章、办法等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客观需求,税收征管应用型软件的开发和使用存在一定问题,不利于所得税征管工作的科学、合理、规范、高效。

(5)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税收资源结构的配置有待优化。现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由于专业管理人员知识老化、业务不精、管理的方法手段落后、税务机关机构设置不合理、部门职能交叉重叠、税务工作效率低下、税务经费使用效率不高、税收资源得不到有效的配置等因素的影响,所以企业所得税税收成本较高,税收征管效率较低,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工作质量,必须切实采取各种措施,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能,合理配置税收资源结构。

(6)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不同程度存在税收流失。由于现行企业所得税税源信息化管理的基础工作不规范,不同类型企业规模、性质、组织结构、信誉等级存在差异性,企业同国税、地税、工商、金融等部门的协调不畅,税务资源信息不共享,税收征收方式的核定不科学,国税、地税征税范围划分不清等原因,造成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不力,税源信息不真实、不完善,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和征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税收流失现象,必须运用信息技术、网络技术等先进的监控手段,对纳税人的开业、变更、停业歇业及生产经营的各种情况实行动态管理,以确保纳税人信息可靠、真实及纳税人户籍管理规范化。

2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改革对策

(1)合并“两税”,构建新型的法人所得税体系,体现税收的公平原则。由于两套所得税制度在税收政策的优惠、税前扣除范围标准及有关实务的具体处理方面,存在着差异,使得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同,内资企业的税收负担要高于外资企业,使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处于一种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不符合税收的公平原则,必须合并“两税”,建立一种新型法人所得税制度,这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核心所在。“这不是名称的简单改变,而是科学界定纳税人的需要,这可以解决长期以来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界定纳税人, 法律 依据不足,难以划分清楚的问题,法人所得税确定,以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依据,界定清晰,对法人征收所得税,对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纳税人,则用个人所得税进行调节,这就便于建立法人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两税协调配合的所得税税制结构”[3].

(2)调整税收优惠政策。现行的内外资 企业 ,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存着较大的差异。国家为吸引外资,促进我国 经济 全面 发展 ,在全面优惠的基础上,又在区域性方面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诸多的税收优惠政策,而给内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少,主要体现在产业政策优惠方面,而且不同行业、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企业之间税负差异性较大。这种税收优惠政策的不平等性,直接导致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的不平等性,违背税收的公平原则。随着法人所得税的构建,要对现有的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取消、减并、倾斜、公平”的原则进行调整。首先取消、减并一些优惠政策,其次,为了鼓励对国家基础产业、重点行业、重点项目及重点区域进行投资,国家要制定倾斜性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国家应实行产业政策为主,区域政策为辅,产业政策和区域政策相结合的优惠原则,对内外资企业实行基本相同的优惠待遇”[4].

(3)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由于内外资企业在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方面存在着:税前扣除标准及范围、资产的税务处理方法、税法与 会计 制度的规定等方面的差异性,所以现行的内外资企业所得额的 计算 既不规范,又存在一定的差异性,这必将引起内外资企业在税收负担上的不公平性,使内外资企业所提供的纳税信息方面不具有可比性,无法真实考核内外资企业的盈利水平和运营绩效,也给国家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难度。内外资企业“两税”合并后,构建了统一的法人所得税体系,必须按照我国宏观经济发展的形势及世界所得税改革的发展趋势,及时调整法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构成及计算有关规定。 (4)改进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建设,降低税收征管成本,优化税收资源结构,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1运用信息技术、 网络 技术等高科技含量的征管手段和方法,构建税收征管信息化平台,提高税收征管效能。根据新一轮税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及市场经济的需要,要采用先进的税收征管方法理念和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的步伐。“要依托包含网络硬件和基础软件的统一技术基础平台,逐步实现数据信息在总局和省局的两级集中处理,使信息应用内容逐步覆盖所有税种、所有工作环节和部门,通过业务重组、优化和规范,逐步形成以征管业务为主,包括行政管理、外部信息和决策支持在内的四大子系统的应用软件,要在信息技术的支持下,以业务流程为主线,梳理、整合、优化、规范征管业务流程,利用信息技术和其他技术对税务机关的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运行方式进行重大或根本改造,使税收征管更加 科学 、合理、严密、高效”[5].

2优化税收资源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目前,我国有些基层税务分局(所),税收征管支出与征收税收收入的总量不成比例,征收成本较高,或者随着ctais上线后,基层税务局(所)业务量大幅度减少,造成人力、物力、财力巨大浪费,税收资源配置不当,征管效率低下。适应新形势的需要,要根据税收征收环境和条件的变化,科学设置税务征收机构,重新界定职责范围,合理分流人员,使税务机关的人力、物力、财力达到最优化的配置,建立和健全税收征管的激励机制、考评机制和约束机制,对税务机关征管工作实行目标化管理,促使税务资源达到最优化配置,降低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3切实做好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和完善税收征管的工作机制,统一、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程序、办法、职责、工作流程,完善工作绩效的考评体系及考评量化指标内涵,合理界定税收征收方式及征收范围,以规范税收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这是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效能的基础和条件。

(5)建立和完善税源监控和纳税服务体系,提高征管水平,减少税收流失。

1健全和完善纳税服务体系,规范纳税服务工作行为,使税收征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我国现行税收服务体系不完善,纳税服务水平低,内容单一,信息化程度弱,纳税服务意识淡薄,已严重影响税收征管质量和效能,不适应市场经济条件对税收征管服务体系的客观要求,面对税收征管新的信息环境和条件,必须重新健全和完善税收服务体系,规范税收服务工作行为。

第一,“采取 现代 化的信息手段,提高服务的科技含量,在纳税手段上,推行多元化的申报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多渠道的申报服务”[6].“进一步加强和完善税收信息网络建设,真正实现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划拨、税务咨询、政策查询等业务的网络化服务,真正实现税收信息资源共享”[7].

第二,“要完善税收服务的考评机制,将税收服务纳入征管质量考核,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使纳税服务制度化、规范化,要加强对税收服务考核和日常监控,量化服务管理,充分发挥和调动税务人员优化税收服务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6].

第三,“提升税收服务的层次,为纳税人提供纳税的方便,这只是税收服务的一个方面,税收服务还必须包括为各个经济主体提供税收帮助,以促进社会经济全面发展”[7].

2完善税源监控体系,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基础性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税源监控的职责范围、办法、规程、内涵等基础性规范问题,应加强同工商、 金融 、外贸、政府等相关部门的协调,使税源信息具有及时性、全面性、客观性,保证税源信息真实可靠,做到信息畅通,信息共享,同时充分利用网络技术、信息技术等高科技手段,搭建税源监控信息化平台,不断提高税源监控信息化管理水平,防止出现漏征漏管现象,减少税收流失。

参考 文献 :

[1]翟志华。我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改革[j].南京审计学院学报,2004,(2):24~28

第2篇

【关键词】 核定征收 征收办法 税收征管 应对措施

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依据

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从2000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此举规范了我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适用范围、情形、方法、程序、纳税申报、征收检查、争议解决等问题。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暂行办法的部分条款已不适应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工作,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征收办法》及《通知》,进一步细化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主要体现在:适用范围扩大、增加了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进一步明确了具体核定方法、调整了应税所得率幅度、增加了纳税人申报调整的责任、明确了核定程序的时限、年度核定时间后延、申报方式细化、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明确不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的企业。

二、我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管理情况

我国目前鼓励中小企业规范建账,采取查账征收为主的管理模式,从而督促企业规范建账,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逐步建立完整的企业社会信用体系。从宏观上看,企业所得税占我国税收总额的比例在逐年提高,征管工作效果不错。但进一步分析央企利润总额和相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来看,央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占各类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总额比例逐步下降,一定程度说明地方国企及私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在逐年增加。近年来,不少企业处于转型期及艰难期,私营企业举步维艰但负担的企业所得税不减反增,从一定程度反映了税务部门加强了税收稽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从相关数据可推论出,在现时征管条件下,私营企业偷逃税款的现象比较普遍,查账征收无法妥善解决我国中小企业(尤其是落后地区县级以下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难题,税款流失严重。

从微观上看,本文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及向税收管理人员了解核定征收的管理情况,印证了税务部门加强税收稽查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的观点。如云浮市云城区国税局王文创发表的《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及管理的思考》,目前云城区国税局所管辖的580户企业所得税中发现,每季申报的所得税除了40多户汇总申报的企业外有50%都是零申报,2009年销售收入达3亿多元,但全年申报预缴税款不超过1000万元。其中:缴纳纯企业所得税有132户,2009年销售收入达1.8亿元,全年申报预缴税款不超过100万元;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下的占95%以上,年销售额普遍在100万元以下,预缴税款与实际税款比率达80%,企业盈利面不到50%。这说明不少企业纳税信用有所缺失。2011年,云浮市云城区国税局对亏损企业、规模较小和不具备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目前已对204户企业由查账征收转为核定征收。据笔者统计分析,所得税核定征收的企业占了云浮市云城区国税局管辖企业的比例约为35%。

近几年为保障财政收入的稳定性,税务部门征收压力增大,加大了稽查力度,加强了企业所得税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的管理,增加了地方国企及私营企业的税负。而核定征收作为查账征收的补充模式,简单实用,组织收入合法稳定,便于征管且易于为纳税人掌握,不少地区的税务部门对核算不规范的中小企业采取了核定征收的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现行法规下征管存在的问题

1、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存在一定的争议。《征收办法》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不设置账簿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但实际操作中,征管部门和纳税人会存在如下争议: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如何认定,没有清晰的指引;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如何认定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也没有清晰的指引。

2、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难度颇大。根据《征收办法》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是实务上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公开程度不够。笔者通过网络搜索各地税务部门对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公示情况,发现不少地区对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未进行公示。二是在征税未充分公开的情况下,税务部门征收税款的公平性、公正性难以让核定征收类纳税人信服。

3、核定应税所得率难度较大,核定的结果也存在一定的争议。本文收集了2009—2011年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对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公示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1)服务业——租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存在一定的争议。从表1可知,同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一纳税年度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有12%和10%两种档次。作为同一个地区的企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该一致才较为合理。从表2可知,同属于服务业——租赁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广州市黄埔区黄埔街下沙第六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的2011年度应税所得率从2010年的10%提高到有12%;广州市黄埔区穗东街南基第五股份经济合作社核定的2010、2011年度应税所得率均为10%,保持一致。而作为同一个地区的企业,利润率应该相对稳定,不同年度的应税所得率核定情况却发生了变化,也难以让纳税人信服。

(2)服务业——饮食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存在一定的争议。根据《征收办法》,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保证同一区域内规模相当的同类或者类似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基本相当。从表3可知,同一间饮食业公司2011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明显比2010年的提高,不同饮食业公司2011年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差异较大(8%~14%),差异很难让财务工作者信服。

(3)不同地区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各有差异。本文收集了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比较,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对同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相一致,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对同行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在《征收办法》规定的范围内体现不同企业的差异性。

从表4分析可知,作为我国政治中心的北京以及我国金融服务中心的上海,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对饮食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竟然低于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令人觉得不合理,而广州黄埔区地税局对饮食业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最高为14%,更令人觉得不合理。

四、完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对策及建议

1、国家税务总局应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进行释义。广东省地税局下发《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19号),对《征收办法》第三条所述符合核定征收条件之一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规定,在具体征管中可按以下标准掌握。

(1)虽设立账簿,但账册不完整或科目设置混乱而不符合一般会计核算惯例。

(2)虽设立收入账簿、收入科目,但收入凭证残缺不全,不能准确核算经营业务活动的利益流入;或虽凭证齐全,但核算混乱,不能准确区分收入、预收款性质,不能正确区分不同施工项目取得的收入。

(3)虽设立成本费用科目,但凭证残缺不全,或大量、或大额使用不合法凭证入账,或虽资料齐全,基本能使用合法凭证入账,但不能正确划分直接成本和费用界限的,或直接成本不能按施工项目进行归集、分配等规范核算,从而不能准确核算施工项目成本。

上述做法,对税务工作者、纳税人明确核定征收情形有较为清晰的了解。建议国家税务总局采纳广东省地税局的做法,对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进行释义。

2、税务部门应及时公开企业所得税租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根据《征收办法》的精神,各地国税局和地税局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最基本的是信息公开。各地区税务部门要及时对企业所得税租赁业核定征收认定结果进行公示,确保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监督权利。

3、税务部门应对各地企业核定征收的数据进行比对,科学核定不同企业的应税所得率。从上述北京市顺义区地税局木林税务所、上海虹口区税务局、广州市黄埔区地税局核定的应税所得率比较,应税所得率差异性较大,从而难以让纳税人信服。各地税务部门应共享各地企业核定征收的数据,并对此进行分析,调整明显的不合理的应税所得率差异。增加集体决策程序,对申报企业的应税所得率进行科学核定。可采取成立核定征收决策委员会的方式,随机抽取委员会成员,要求委员会成员,结合当地不同行业企业的经营规模、收入水平、利润水平等因素及数据,对申报企业以只编号不公开申报企业的“暗标”形式集体、科学地核定应税所得率。

【参考文献】

[1]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R].2008.

第3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管理;思考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16-0011-02

强化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是目前税务部门税收征管的一项重要工作。现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实践,简要分析当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现状,就如何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提出相关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断加强户籍管理,管理户数逐年递增。户籍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抓好所得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在户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积极与工商、地税、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比对来降低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强税收管理员对辖区纳税人的巡查力度,及时了解辖区内纳税人的增减变动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重点对新办企业进行跟踪和监控,有效杜绝了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 415户,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户,增长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个百分点。

2.不断增强收入意识,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大税种进行重点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主动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33 096万元,占全局总收入的比重为33.76%,占全市所得税入库比重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万元,增幅0.58%。

从行业分类看,工业企业入库税款2 208万元,占总入库数的6.67%;商业企业入库税款7 95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4.02%;金融保险业入库税款7 17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1.66%;房地产业入库税款1 169万元,占总入库数的3.53%;电信行业入库税款14 04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42.42%。商贸流通和金融、电信、房地产业是我局企业所得税入库的主导行业。

3.不断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动权。只要抓好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就掌握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我局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了以日常监控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强化预缴、汇算清缴、预警评估为手段,实行“一户式”监控管理。在日常监控管理中建立重点税源分户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静态数据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按月、按季做好重点税源收入预测和分析工作,强化所得税预缴管理,及时把握收入主动权。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调研19户次,组织座谈3次,27户重点税源企业累计入库30034万元,占全部所得税收入的91.77%。

4.不断加大汇缴检查力度,成效显著。一是坚持分级检查制。检查工作由专项检查组、稽查局和监控科室共同负责实施。其中部分重点企业和亏损企业以及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由专项检查组负责检查;汇总纳税企业、部分重点企业以及零低申报年应纳税额低于3 000元且收入额大于500万元的企业由稽查局负责检查;其他零低申报应纳税额低于3 000元的企业由各监控科室负责检查。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汇缴企业的37%。二是坚持调账检查制。汇缴检查将广泛使用调账检查制,一方面回避了检查过程中不正常的人情关系,减少了给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带来的不便;另一方面可以节约人力物力,降低检查成本,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坚持检查底稿制。实行检查底稿制,要求检查组统一文书使用,规范检查流程,本着“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责任追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有效纠正和预防了执法偏差。四是坚持查前培训制。先后三次组织检查组成员进行统一培训,重点学习了《市区局2010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检查实施方案》,统一了思想,明确了汇缴检查的工作目标、工作重点、检查对象、检查内容、工作步骤、工作方法及时间安排等,为检查人员提高检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五是坚持每月调度制。每月25日召开检查工作调度会,各检查小组汇报检查开展情况,交流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工作经验,查找检查工作中的薄弱环节,提出下一步的工作重点,督促汇缴检查工作更好的开展。全年共检查企业340户,占全部检查企业的37%,有问题企业 278户,调整应纳税所得额9 068万元,入库企业所得税2 746万元、罚款87万元、滞纳金48万元。

5.高效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不断促进企业发展。按照总局、省局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以及市局相关具体要求,严格审核企业报送资料,实地核实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对享受政策依据、条件、程序对照文件逐条逐级审核,确保了政策执行准确性。2010年共审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9户,审批金额4 194万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备案14户,其中残疾人工资加计扣除5户,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抵免1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户,农、林牧渔业减免所得7户;过渡期优惠政策12户,减免税额519万元。全面摸清小型微利企业户数、经营状况、税款征收情况,为169户小型微利企业落实了所得税优惠,减免税额418万元。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零低申报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业所得税零低申报率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个百分点。

2.核定征收面广且户均定额低。目前,我局企业所得税申报总户数为1 457户,其中核定征收企业为535户,核定征收率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户均核定税额仅为0.27万元,比全市平均低0.41万元。

3.税负率(贡献率)偏低预警过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筛选前共预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581户次,占总户数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个百分点,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税负率原因被预警的有282户,占全部异常户数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个百分点。

4.纳税评估工作不深入。经过对已完成的纳税评估任务进行检查,发现各单位普遍存在约谈记录、自查报告、实地核实、评定处理等环节工作底稿描述过于简单、结论阐述不够规范等问题。

5.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局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状况的通报显示,我局所得税营业收入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户,占比对户数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质量不高。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当前,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中国税收的一个大税种。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所起到的杠杆调节作用也将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从总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同时,还要向纳税人大张旗鼓地宣传,在整个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2.强化收入分析。一是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的组织收入原则,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坚决不收过头税,自觉规范执法行为。二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从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征管因素等方面切实分析掌握本单位税收收入变化的原因,加强所得税与经济发展的相关性分析,做好收入预测。三是密切监控重点税源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及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增强对税收收入的预见性。

3.加强申报数据的审核力度,着重提高数据质量。一是按季度对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掌握本单位所辖企业零低申报、亏损、核定征收、电子申报等情况,对申报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修正;要加大对持续亏损企业、零低申报企业等监控力度,确保征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三是坚持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修正,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

4.深化两个系统的所得税应用工作。一是深入分析本单位预警面持续偏高、出现连续预警情况的深层次原因,查找企业所得税管理漏洞,挖掘收入增长潜力,促进企业所得税收入与经济的协调增长,切实降低预警面。二是扎实做好信息采集工作,提高采集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三是规范纳税评估操作,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定处理,做到适用法律法规条款准确充分。根据评定处理结果,及时督促纳税人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业务规定补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调整账务,进一步做好督导、复查工作。

第4篇

一、汇总纳税而形成的税源背离

当企业进行汇总纳税存在自身利益时,这种行为还会发生“变异”,尤其是在地方政府以“总部招商”的名义开出特别优惠的条件时,将制造中心、销售中心等收益合理的转入总部时,就将变成为“有利可图”的必然选择了。而类似的政策在现行地方政府制度建设中非常常见。例如,根据自身情况,为招商引资、发展总部经济而制定的差别性税收优惠政策;再比如,突破国家确定的特定行业和项目的规定,对各类企业均实施程度不同的税收返还以吸引总部企业。在实际操作中有的是根据出台的优惠政策进行返还,有的则是私下通过“谈判”方式进行不同程度返还,甚至通过设立“企业发展奖励基金”等形式进行变相税收返还,打政策“球”进行暗箱操作。

分支机构可能会分走与其经营收入不匹配的税款,甚至会导致税收流失。比如某外商投资企业,其主要生产经营业务在福建,绝大部分经营所得也产生在福建。该企业在外省市设有一家分支机构,经营规模很小,目前处于亏损状态,而且尚处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按照新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假定该企业2009年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5000万元,虽然分支机构很小,但也要分走25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总机构仅就剩余25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在福建纳税,按25%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625万元。由于该企业在外省市仅有一家分支机构,其分走的25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应全部在当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分支机构处于免税期,其分走的2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如果需要预缴,按什么税率预缴呢?目前政策规定不明确。另一方面,分支机构分走2500万元的应纳税所得额与其经营收入明显不匹配,使总机构所在地利益受损。若是分支机构以处于免税期为由将分走的250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不缴所得税,就会形成税收流失。当然,也许有人会说,总机构能根据新模式中政策规定避免上述情况出现。是的,《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有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总机构把企业承担主要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独立出来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作为一个分支机构,与设在外省市的分支机构共同承担50%的预缴税款,从而减小了外省市分支机构所占的比重。但实际情况是企业从自身利益出发,很可能不进行上述操作。同时,政策规定也只是“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可将”并不是“必须”。那么,一定条件下税收流失就会成为现实。

二、汇总纳税新模式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分机构汇总纳税的新模式试图通过税款分配对跨省区的总分机构进行所得税管理,但作为一大新生事物还面临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因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是新模式的两大关键环节,进而所存在的问题突出表现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上。

1、分支机构的认定问题

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但实际运作中可能出现以下情形:总机构从地方经济利益出发,将不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作为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中分一杯美羹,假若出现这种情况,作为总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也无可奈何。

2、征管信息不对等问题

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和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了解信息的不对等性,致使我们对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指标进行查验核对时相当困难。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对其主管分支机构应分摊入库的所得税税款和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进行查验核对。发现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项指标有问题的,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现在的实际情况是作为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基本不可能掌握总机构的财务状况,对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和分配比率、分配税额的查验核对无从下手。如果总机构有意隐瞒当期利润,将会使各分支机构减少预缴税款,相应增加总机构补缴税款。

三、解决汇总纳税新模式存在问题的建议

税收收入应遵循税收与税源相一致的原则,即谁提供税源,谁就应当参与税收分配。从表面上看,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影响了经济公平和社会公平,但深入分析,它对经济效率和社会效率同样产生重大影响,不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也不利于实现依法治税和规范税收秩序。因此,在发展总部经济的同时要注重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应该合理地运用税收手段,保持竞争的公平性提升企业国际竞争力,尤其在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中,进行制度建设,缓解日益严重的税源背离状况。

1、完善与汇总纳税相适应的收入划分机制

进一步完善“就地预缴”方法,完善和健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增强可操作性,本着“便于计算、便于管理、便于信息反馈”的原则,按行业确定分支机构就地预缴比例。从长期看,在税制建设中必须要明确我国国内税收管辖权制度,尤其是确定国内税收管辖权原则。综观各税收条例的有关规定,可以看出,国内税收管辖权原则的运用尚未形成一种规范制度,只是散见于各税条例之中,并不统一。如何确立国内税收管辖权原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有人认为应根据不同税种确定,有的税采用属地原则,有的税采用属人原则。又有人认为,应根据纳税人是固定经营户还是非固定经营者来确定,前者采用属人原则,后者采用属地原则。一般而言,确立国内税收管辖权原则首先应考虑国际惯例并结合我国具体条件,建立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为主、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为辅的国内税收管辖权制度。其优点在于有利于加强税收源泉控制,防止税收流失;有利于减少企业跨地区经营的阻力,促进统一市场的建立;有利于实现在同一经营上外地企业与本地同类企业之间的税负公平。

2、健全国内企业转移定价税制,监管企业“恶意背离”问题

为遏制地方政府任意提供财税优惠政策以及总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转移税收和避税,应努力加强民主化的监督机制,将地方政府行为尤其是财政行为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应继续清理整顿各地税收优惠政策,严格地方税收征管,减少由于各地征管力度不一造成的税负不公。上级税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协调地区间的税收利益,并加强地区间税收信息的沟通,国家、地方税务机关需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税源的地区间流动与分布情况,加强合作,共同预防和打击总部企业通过不当关联交易的非法避税。

3、强化税收监管,增强管理的严肃性,遏止“不正当竞争”的税源背离

加强对跨地区总分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监管,对总机构年度汇算结束后,总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向省级税务局内组建的跨地区总分机构的管理部门报告总分机构汇算情况,并由省级税务局管理部门通报给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未纳入年度汇算纳税的分支机构一律按其应纳税所得额就地补缴税款。与此对应,应该对地方政府的税收政策制定权限加以更加严格的限制,防止地方税收优惠的滥用。

第5篇

一、税源税户的基本情况

**年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户数、税收收入双双创下历史新高。征管户数以平均每月900余户的速度在稳步增长,截止**年12月31日,我局企业所得税征管户数由上年的1839户猛增至11849户(含汇总纳税企业),净增10010户,增幅为5.4倍。与此同时,企业所得税收入也由上年的16.93亿元增长到19.79亿元(含汇总纳税企业),净增2.86亿元,增幅为16.88%。剔除汇总纳税企业及查补税款,报表显示**年我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企业10946户,实现企业所得税16.73亿元(含核定征收企业入库税款1463万元)。具体到各个行业、各种经济类型,各类企业实现的税收高低不一(参见表一略)。

收入的增长主要源于三个因素,一是政策因素,即分享体制直接带来了新增税源,新增户收入占全年企业所得税收入的1.3%;二是经济因素,良好的国民经济运行态势为收入的稳定增长奠定了坚实的物质基础;三是征管因素,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贯彻为应收尽收提供了法律保证。

二、税源税户的经济分析

(一)从产业结构看,第二产业稳步发展,第三产业势头强劲

从产业结构看,第二产业依然是国民经济发展的主导力量,并随着宏观经济的发展呈稳步发展之势。第三产业虽然在总量上尚不及传统产业,但其发展势头强劲,已成为国民经济发展中的一支不可小觑的生力军。**年我局新增企业所得税户90%左右为第三产业(具体情况参见表二略)。这一点,可以从南京市统计局的一组统计数据得到印证。据南京市统计局《南京市**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年我市全年实现国内生产总值1295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比上年增长12.5%。其中:第一产业实现增加值62.4亿元,增长6.55;第二产业实现增加值612.6亿元,增长12.52%;第三产业实现增加值620亿元,增长13.2%,第三产业增幅较第二产业为高。

第二产业中烟草、钢铁、电力、石化等传统产业魅力犹存。我局**年入库企业所得税在亿元以上的4户企业均为传统企业。其中,南京卷烟厂在**年完成技改的基础上,年生产卷烟同比增加8080箱,在产品结构上,零售价在10元以上的高档烟的产量同比增长15.37%。该厂**年实现销售收入40.62亿元,同比增加11.05亿元,实现利润8.34亿元,同比增加9103万元,实现企业所得税2.53亿元。

第二产业中的建筑及房地产业在**年获得长足发展。在我市房价不断飙升的灼灼声浪中,建筑及房地产市场炙手可热。**年我市新增建筑及房地产企业所得税户558户,全年完成建筑业增加值114.6亿元,实现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

第三产业中旅游饮食服务业发展较快。随着扩大内需政策效应的逐渐显现,居民的生活水平得到提高,旅游饮食服务业发展较快。**年新增旅游饮食服务业104户,实现营业额9855.4万元,上缴企业所得税37.1万元。

(二)从经济类型看,国有企业增势趋缓,后起之秀异军突起

从经济类型来看,国有企业实现的企业所得税依然占据主导地位,**年我局国有企业实现企业所得税11.01亿元,占我局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65.79%。但是其增长幅度却趋于平缓。**年全年新增国有企业所得税户仅为9户,实现企业所得税仅增加2.26亿元。这主要是由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步伐在加快,国有资产退出机制正在有效运行。

与此同时,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等后起之秀却是异军突起。这三大板块的企业所得税户数为9579户,远远超过国有企业户数,已占到我局企业所得税总户数的87.51%,这三大板块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5.33亿元,占我局全部企业所得税收入的31.87%,已构成我局企业所得税的半壁江山。其他经济成分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仅为2.34%。

具体分析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三大板块,又可以发现这样一个有趣的现象,即:私营企业的户数居于多数,但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却较少,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户数虽少,但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却占绝对多数。之所以出现户数与税收收入倒置的现象,其原因主要是:近年来,我国对私营企业的扶持力度不断在加大,私营业主的信心不断增强,投资私企的业主越来越多。同时,原来一部分名为集体实为私营的挂靠集体企业也纷纷恢复其本来面目,将注册类型改为私营企业,这一点从集体企业的经济地位呈不断下降之势一点也可以看出。但是大多数私营企业其经营规模普遍较小,且处于兴办初期,亏损较多,享受税收优惠较多,所以实际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收入较少。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其注册的门槛本来就高,经营规模普遍较大,加之这一类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比较先进科学,企业效益较好,所以其户数虽然不多,但其实现的企业所得税收入却非常可观。

(三)从盈亏水平看,国企减亏成效明显,新增企业亏损户多

**年我局盈利企业为5518户,绝对数比上年增加4548户,剔除核定征收企业2538户,实际盈利企业为2980户,占全部企业所得税户数的27.225。盈利面为50.41%,如果舍去分享体制带来的企业所得税户基数因素,盈利面则反而比上年同期下降12.99%。**年我局亏损企业为5428户,比**年同期增加4873户,亏损面为49.58%,比上年同期上升13.18%。具体到各种经济类型的情况可参见表三(略)。**年盈利企业实现利润总额为723.392万元,同比减少76.787万元,减幅为9.6%。造成

利润总额增减变化的主要原因是:(1)**年江苏省电力公司由于财务决算尚未结束,在汇算清缴申报期只做了预申报,该企业将代收的“三峡基金”等免税的基金附加收入未在申报表中反映,而上年的此项金额为227,476万元,因此在税源汇总表中,显示国有企业的利润总额比上年减少205,475万元,扣除这一偶然因素,全年盈利企业的利润总额同比应该略有增长。(2)从表三看,除国有企业外,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利润总额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其中,私营企业为**年新增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润总额增幅较大,合计增长118,315万元。(3)石化行业由于受国际市场原油价格的影响,整体效益波动较大。**年,扬子石化股份公司实现利润3504万元,**年由于产品价格大幅上扬,企业加强管理和加大技术改造,进一步降低可变生产成本和各项费用,当年实现利润7.36亿元,比上年增涨7亿元,仅扬子股份一家利润的增幅,占全部股份制企业利润增幅的78.65%。(4)中石化集团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从**年度起实行汇总纳税,将下属成员企业一并在我局办理汇算清缴,申报表的填报口径发生变化,实现利润总额13670万元,与上年同期4862万元相比增加8808万元。(5)由于**年度股市行情一直处于低迷状态,整个证券行业企业交易额下降,手续费收入减少,我局17家证券公司或营业部,只有8家盈利,且利润总额大幅下降,合计实现利润1517万元,比上年同期减少9655万元。

**年我局亏损企业亏损总额为173,0124万元,比上年亏损总额240,344.9万元,减亏67,3325万元,减幅为2802%。其中:国有企业亏损额同比减少99,852万元,其占总亏损额的比例,从**年的6822%下降到3706%。国有企业亏损额的大幅减少,是直接导致总亏损额下降的最主要因素,其中又以国有工业企业的减亏占主导地位。**年国有工业企业的亏损额为53,017万元,比上年124,825万元减少71,808万元,减幅为57.53%。主要原因有:(1)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工作初见成效,企业效益出现好转,如上海梅山矿业公司、南京三乐电气总公司等企业,**年实现扭亏为盈。(2)由于今年加强了汇缴申报的征前审核辅导,企业的免税所得应先用于弥补应税亏损,规范了企业投资收益等免税所得的填报工作,仅此一项,调减了南京汽车集团公司、熊猫电子集团公司、紫金电子集团公司等企业亏损额超过3亿元以上。

新增企业所得税户则多为亏损,其中: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其他企业的亏损额,分别增加18,224万元、307万元、28,862万元、19,716万元,私营和其他企业为新增亏损额,股份合作制和有限责任公司的亏损额增幅为796%和100.11%。

(四)从税收负担看,整体税负略有下降,政策因素是其主因

**年我局企业所得税的实际负担率为23%,整体税负较去年下降4个百分点。从不同经济类型来看,除国有企业的税负略有上升外,其他企业的税负均呈下降趋势,其中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税负降幅较大(具体可参见表四)。其主要原因是新办企业中享受减免税优惠的企业数量增多,减免税金额有所加大,两者共同导致整体税负的下降,这属于政策因素,是不可比因素。据统计**年我局办理减免税企业676户,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为3.47亿元,其中新办企业为448户。上述经济类型的企业,其减免税额的增幅远远大于应纳所得税额的增长幅度,这是导致税负下降的直接原因。随着新办优惠企业的均衡增加,以及部分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优惠到期,企业所得税的税负下降趋势将会有所缓解。

(五)从优惠政策看,税式支出作用显著,地方经济稳健运行

运用税收调控经济发展最主要的手段就是采用税式支出,即通过规范化、系统化、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以牺牲政府一定的税收利益为代价,给特定纳税人提供财政援助,促进国民经济的有序发展。**年我局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户为676户,减免企业所得税额为3.47亿元。

在减免税力度上,减免税增长率远远超过税收收入的增长率。**年,我局减免企业所得税比去年同期增长1.49亿元,增幅为75.25%。如此大的减免税力度为地方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新鲜活力。

在推动科技进步上,企业所得税功不可没。**年我局对高新技术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56户8018.47万元,对科研单位改制减免企业所得税7户1833.83万元,对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30户219.53万元,有力地促进了科技进步,促进了科技成果的转化,极大地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

三、从税源税户发展看今后征管

通过对**年我局企业所得税税源税户的有关分析,不难发现国税企业所得税税源税户情况已经发生了重大变化。面对这种变化,如果墨守陈规,固步自封,仍然沿用分享体制改革以前的管理方式、方法、思维和理念,将很难做好国税企业所得税工作。因此,创新管理思路,改革管理方法,成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必然选择。

(一)认真实行分类管理,管住两头宽松中间

面对急剧增长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户数,如果仍采用过去的方法,现有的人力资源显然难以应付。为了以有限的征管成本取得最大的征管成果,应对征管户进行科学的分析归类,从而实行分类管理。

对重点税源企业,应充分发挥大企业管理局的专业优势,进行重点管理服务。**年纳入重点税源监控的104户企业入库企业所得税15.49亿元,占我局企业所得税收入的78.2%。因此,抓住重点税源企业,就抓住了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心。

对于小型企业尤其是新办小型企业,则可以根据核定征收的有关规定采取核定征收方式。从**年税源税户的分布状况来看,实行核定征收的2538户占税户总户数的23.19%,其实现企业所得税收入为1463万元,占企业所得税收入的比例不到1%。对这些小型企业实行核定征收不仅可以简化税务机关的日常管理,而且也便于纳税人掌握。

对于重点税源企业、小型核定征收企业以外的其它占大多数的中间企业来说,税务机关应着力于营造一个宽松的税收环境,为其提供必要的管理服务,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今后需研究推行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评估工作,为纳税人提供一对一、面对面的服务。

(二)引进流程再造理念,精简环节提高效益

为适应国税企业所得税发展的形势以及征管改革的需要。我们有必要引入流程再造理念,对现有的管理模式进行根本性的再思考和彻底性的再设计,大胆突破,大胆创新。如取消一批不必要的减免税和税前扣除审批审核项目,下放一些标准、范围内的审批审核项目,还责于纳税人,还责于主管税务机关。又如,精简合并一些办税环节,取消改革一些核查制度,从而提高工作效率,适应企业所得税发展的需要。

(三)加大人力物力投入,确保技术支撑到位

分享体制实行后企业所得税必将成为国税的主体税种,这已成为人们的共识。在人力资源的配备上,要设置与主体税种相适应的人员和岗位,在人员的数量上、业务技能上、后期培训上给予充分保证。

在给予必要的人力资源保证的同时,还必须加大物力投入,充分体现“科技加管理”思想中的科技含量,确保技术支撑到位。目前企业所得税领域的信息技术应用与企业所得税作为主体税种的地位很不相称。不仅没有解决分享体制改革后相继出现的问题以及预期可能出现的问题,甚至连分享体制改革前的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如税前扣除、弥补亏损等基本的税基管理都没有很好地解决,因此,企业所得税的信息化建设工作任重道远。目前可重点研究解决企业所得税的电子申报、征管数据的深度加工和增值利用等急需解决的问题。

(四)继续用足用好优惠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税收是政府的宏观调控手段之一,今后要继续坚持税收经济观,用足用好税收优惠政策,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对于符合减免税条件的企业无论财力是否紧张均做到及时办理。对于主体条件符合,只是管理要求未达到的不要一棍子打死,而是指出整改方向,帮助企业提高政策水平。针对分享体制改革后新办企业多的情况,可集中培训落实好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针对第三产业尤其是新兴产业发展迅猛的情况,应加强调查研究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软件、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通过用好用足税收优惠,为地方经济的发展增添活水源头。

第6篇

高校作为社会公益事业单位,其主要职能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文化传承创新。为充分履行四大职能,高校相应开展各类业务,这些业务中存在较多涉税事项。现在就高校主要涉税业务分税种做如下总结。

(一)营业税

在2012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是高校缴纳的主要税种之一。高校教育培训服务、技术开发、技术转让等均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根据当前政策,除一些免征项目外(如学历教育收取的学费收入、食堂向师生提供的餐饮收入),高校营业税应税事务主要包括:非学历教育和社会培训、部分经营性业务(如不动产租赁)等

(二)增值税

2012年,在全国范围“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之后,高校研发和技术服务、有形动产租赁、鉴证咨询服务等成为增值税征收范围。

(三)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其是一个小税种,常常容易被高校忽略。目前高校在日常业务中的购销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技术合同等经济合同以及营业账簿等均属于印花税征收范畴。

(四)所得税

所得税指国家对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一定时期内的各种所得征收的一类税收。对于高校来讲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以及代扣代缴的职工个人所得税。高校科研项目收入、经营性收入等均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高校发放校内外人员工资、劳务等收入应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当高校存在部分不动产对外租赁时,除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外,还需按规定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均是对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属于附加税。

二、高校纳税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策法规的明确性

在国家税收体制改革以后,高校税收管理制度逐步建立起来,高校成为纳税主体。但是针对高校的税收管理,我国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度建设上并未完善,与其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还未系统化。高校收入来源呈多元化,涉税情况比较复杂。高校收入中既有财政拨款和事业性收费等免税收入,也有科研、对外培训等应税收入。针对多样化的收入,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却没有一个系统性的规定。比如企业所得税,国家对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非常清晰明确。但是针对高校,税法规定高校科研收入、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针对征收中的一些细节却未做明确规定,比如如何解决收支配比,科研收入纳入核定征收是否合理等问题均未明确解决。又如营业税定,按规定,高校食堂出包收入业务属营业税应税范畴(除满足企业内部分配行为的三个条件外)。但是大多高校出包食堂服务对象仅限于师生,其收入属于免征范围,对免征税收入另行再征营业税又略显不妥。再如增值税身份认定问题,营改增以后,大多数高校的应税(增值税)收入均达到了一般纳税人标准,但是高校科研支出中几无可抵扣进项税额,无形增加了税收负担,也受到一些高校的抵触。当前有的省份考虑实际将高校定为小规模纳税人,也有的省份按收入规模将高校定为一般纳税人,这种差异体现了当前高校税收政策的不系统性。由此可见,无论是税收缴纳还是税收征管,明确的政策依据确实是高校税收工作中的一个问题。

(二)纳税意识比较薄弱

长久以来,高校的税收优惠政策较多,很多业务属于免征范围。因此高校财务人员纳税意识普遍薄弱,高校不用纳税的观念根深蒂固,自觉纳税意识未建立起来。同时,由于高校免征优惠政策间隔,并未统一归集成一个系统,导致高校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尺度欠缺。税收优惠政策一旦终止或变动,容易导致高校产生纳税违规风险。比如,《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将高校原有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部废止,这样的相关知识未能普及到很多高校财务人员的认知中,容易带来纳税违规风险。

(三)会计核算制度上存在

新高校会计制度颁布后,在高校会计核算上引入了更多的权责发生制,但是高校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未产生根本改变,收付实现制核算所带来的收入成本配比问题仍然存在。高校会计反映的财务信息同以权责发生为主的税收体制相融合仍存在一定问题。以企业所得税为例,企业所得税税收核算基础为权责发生制,它在高校中的征收很典型的反映了核算基础差异带来的一些问题。按照现行规定,高校科研收入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高校科研项目收入在资金到账时,按收付实现制全额计入科研事业收入,其项目周期多在一年以上,成本支出也应分摊在多年,并且,当前科研项目成本核算未实现全成本核算,因此在如何对科研收入征税问题上,并没有一个统一合适的做法。再如高校经营性收入征税问题。现行预算体制要求,高校收支均统一纳入预算,预算编制理念为大预算概念,强调收支两条线;而从税收体制来看,强调的是收入成本配比,由此造成了一种潜在矛盾,高校的经营性收入的成本核算难以实现,对其征税也带来难度。但是,高校日常事务中,经营性收入和非经营性收入实现均共用同一资产,难以准确界定折旧计入额。因此,对高校经营性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也存在一些问题。虽然税收相关制度曾提出对高校按照核定征收方式的折衷办法,但执行中,仍受到高校的抵触。这主要是由于核定征收率的确定并未形成共识,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如将征收率简单定为10%,就等同视高校经营收入存在10%的税前利润,这种核定方法缺乏科学性,自然会带来税收征管的困境。

(四)税收征管部门对高校认知有待加强

各地税务机关征管对象多为企业等营利性组织,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对高校等事业单位情况认知不深,对高校会计核算制度了解不够,因此在征收过程中,怎样准确解读高校的会计信息,分析应征税种都是税收征管部门应加强的工作。

三、高校税务工作改进建议

(一)完善税收征管政策

税务机关应针对当前高校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形成统一可行方案,最终拟出具体规定。这样既有利于税收征管,也有利于高校纳税管理。根据当前情况,需解决的问题主要有:营改增后,高校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问题;高校科研事业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高校经营性收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保持高校税收优惠政策一贯性的问题等(如财税〔2013〕83号在2015年到期后延续性问题)

(二)纳税管理

高校财务人员的纳税意识需进一步提升,纳税知识培训应加强,税务部门和会计主管部门应针对性对高校财务人员开展税收法规培训,建立好税收知识后续教育机制。同时,高校应加强日常纳税管理工作,各类纳税基础资料应做好备份,应建立好良好的纳税体制,分税种进行管理,做到会计信息准确提供纳税信息。主要落实到:做好票据管理(发票和非税收据管理),从源头区分应税和非应税收入;设置纳税备查簿,对一些小税种做好登记备查;做好免税备案工作。

(三)做好会计基础核算工作

加强收入管理,财务人员应准确区分高校的应税收入和应税税种。高校收入中除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学历教育收入、住宿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取得的捐赠收入等属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免征范畴外;技术开发虽也属于增值税免征范围,但应办理免税手续方可;技术服务收入则无相应减免规定;同时,高校面向师生的高校食堂收入仅免征营业税,未免征企业所得税等等。完善会计核算体系,按规定,纳税人应区分应税收入和非应税收入,两者应分别核算,否则将按应税收入纳税,因此在日常核算中,在现行核算体制下,应尽量完善会计核算体系,避免营业税纳税违规风险。

(四)加强沟通

第7篇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88号)精神,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切实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

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认真落实企业所得税各项政策,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制度及手段,逐步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二、总体要求及其主要内容

根据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总体要求是: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

主要内容是:

(一)分类管理

分类管理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方法。各地要结合当地情况,对企业按行业和规模科学分类,并针对特殊企业和事项以及非居民企业,合理配置征管力量,采取不同管理方法,突出管理重点,加强薄弱环节监控,实施专业化管理。

1、分行业管理

针对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实施有效管理。全面掌握行业生产经营和财务核算特点、税源变化情况等相关信息,分析可能出现漏洞的环节,确定行业企业所得税管理重点,制定分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纳税评估指标体系。

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并在整合各地分行业管理经验基础上,编制主要行业的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全国没有编制管理操作指南的我省较大行业,由省局负责组织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对于全国或全省均未制定操作指南而在当地属较大行业的,由所在市地税局负责编制企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在行业所得税管理操作指南前,各地可根据总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对交通运输、房地产、建筑安装、餐饮等行业实行集中统一的管理办法。

2、分规模管理

按照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和税源规模进行分类。对占本地税源80%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实行精细化管理。全面了解企业生产经营特点和工艺流程,深入掌握企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税源变化及税款缴纳等基本情况。对于税源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及时向上一级地税机关反映。

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较大的企业,要积极探索属地管理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征管模式,试行在属地管理基础上集中、统一管理,充分发挥专业化管理优势。科学划分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和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职责,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核发等日常管理工作。对生产经营收入、年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年应纳所得税额中等或较小的企业,主要由当地税务机关负责加强税源、税基、汇算清缴和纳税评估等管理工作。县、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反避税等工作事项。实施分级管理,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3、分征收方式管理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情况,对企业实行不同的征收管理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规范准确的,实行查帐征收方式;帐证健全,财务会计核算相对准确,可以查帐征收,但个别收入或成本项目需要核定的,可实行查帐与核定相结合的征收管理模式,或采取预计利润率方式预征,年终汇算清缴;对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按照总局制发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企业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基础上,达到查账征收条件的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4、特殊企业和事项管理

汇总纳税企业管理。在国家税务总局建立的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信息管理的平台上,实现总分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信息传递和共享。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督促总机构按规定计算传递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预缴分配表,切实做好汇算清缴工作。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监管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查验核对分支机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指标以及企业所得税分配额,核实分支机构财产损失。建立对总分机构联评联查工作机制,省、市局分别组织跨市、县总分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共同开展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通过税务登记信息掌握其设立、经营范围等情况,并按照税法规定要求其正常纳税申报。加强非营利性组织资格认定和年审。严格界定应税收入、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分别核算应税收入和不征税收入所对应的成本费用。

减免税企业管理。加强企业优惠资格认定工作,与相关部门定期沟通、通报优惠资格认定情况。定期核查减免税企业的资格和条件,发现不符合优惠资格或者条件的企业,及时取消其减免税待遇。落实优惠政策适用范围、具体标准和条件、审批层次、审批环节、审批程序等规定,并实行集体审批制度。对享受优惠政策需要审批的企业实行审批台账管理;对不需要审批的税收优惠,实行相关资料的备案及跟踪管理。各市单笔减免税金额超过100万元的,需通过公文处理系统(ODPS)书面报省局备案。

异常申报企业管理。对存在连续三年以上亏损、长期微利微亏、跳跃性盈亏、减免税期满后由盈转亏或应纳税所得额异常变动等情况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税务检查和跟踪分析监控的重点。

企业特殊事项管理。对企业合并、分立、改组改制、清算、股权转让、债务重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捐赠等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特殊事项,制定并实施企业事先报告制度和税务机关跟踪管理制度。要专门研究企业特殊事项的特点和相关企业所得税政策,不断提高企业特殊事项的所得税管理水平。

5、非居民企业管理

强化非居民企业税务登记管理,及时掌握其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等活动,规范所得税申报和相关资料报送制度,建立分户档案、管理台账和基础数据库。

加强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等分支机构管理、非居民企业预提所得税管理、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的管理、中国居民企业对外支付以及国际运输涉及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规范非居民企业适用税收协定的管理。

(二)优化服务

优化服务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基本要求。通过创新服务理念,突出服务重点,降低纳税成本,不断提高企业税法遵从度。

1、创新服务理念

按照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的理念,做到依法、公平、文明服务,促使企业自觉依法纳税,不断提高税法遵从度。结合企业所得税政策复杂、涉及面广和申报要求高等特点,探索创新服务方式。根据企业纳税信用等级和不同特点,分别提供有针对性内容的贴近式、全过程服务,不断丰富服务方式和手段。

2、突出服务重点

坚持依法行政,公平公正执法。在企业设立、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境外投资、改组改制和合并分立等重点环节,及时做好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和辅导工作。提高“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人员素质,及时更新企业所得税知识库,通过在线答疑、建立咨询库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质量咨询解答服务。加强税务部门网站建设,全面实施企业所得税政务公开。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及时听取企业对有关政策和管理的意见建议。严格执行保密管理规定,依法为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3、降低纳税成本

针对各类纳税人、各类涉税事项,健全和完善各项工作流程、操作指南,方便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加强征管信息系统在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的应用,避免重复采集涉税信息。减少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逐步实现企业财务数据采集信息化。

(三)核实税基

核实税基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核心工作。要加强税源基础管理,综合运用申报、审批、备案、评估、稽查等方式,采取综合比对等方法,加强收入管理、税前扣除管理、关联交易管理和企业清算管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基真实、完整和准确。

1、税源基础管理

通过企业办理设立、变更、注销、外出经营等事项的税务登记,及时掌握企业总机构、境内外分支机构、境内外投资、关联关系等相关信息。加强纳税人认定工作,正确判定法人企业和非法人企业、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独立纳税企业和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正常纳税企业和减免税企业。加强国税和地税部门之间、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全面掌握户籍信息。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职能作用,实行税源静态信息采集与动态情况调查相结合。强化企业所得税收入分析工作,及时掌握税源和收入变化动态。引导企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提高财务会计核算水平。

明确纳税人备案管理事项。对纳税人下列涉税事项进行备案管理:

(1)纳税人实行的会计核算制度和方法。

(2)纳税人采用的存货计价方法。

(3)纳税人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比例。

(4)纳税人预提费用项目及预提标准。

(5)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备案事项。

以税收管理员为依托,落实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为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奠定基础。

加强跨国税源管理,建立健全国际税源信息汇集和日常监控机制,对企业跨境交易、投资、承包工程、提供劳务和跨境支付等业务活动的应税所得加强管理,防范侵蚀我国税基和延迟纳税。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法与税收协定衔接机制,防范跨国企业滥用税收协定偷逃税。

2、收入管理

依据企业有关凭证、文件和财务核算软件的电子数据,全面掌握企业经济合同、账款、资金结算、货物库存和销售等情况,核实企业应税收入。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及时掌握企业股权变动情况,保证股权转让所得税及时征缴入库。依据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核实不征税收入。依据对外投资协议、合同、资金往来凭据和被投资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税后利润分配决议,核实股息、红利等免税收入。对分年度确认的非货币性捐赠收入和债务重组收入、境外所得等特殊收入事项,实行分户分项目台账管理。

充分利用税控收款机等税控设备,逐步减少手工开具发票,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收入。利用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比对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收入数据、上游企业大额收入与下游企业对应扣除数据等信息,准确核实企业收入。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成本管理,严格查验原材料购进、流转、库存等环节的凭证。依据行业投入产出水平,重点核查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而又无合理解释的成本项目。

加强费用扣除项目管理,防止个人和家庭费用混同生产经营费用扣除。利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保险费征管、劳动用工合同等信息,比对分析工资支出扣除数额。加大大额业务招待费和大额会议费支出核实力度。

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长期股权投资损失、亏损弥补、投资抵免、加计扣除等跨年度扣除项目,实行台账管理。

加强原始凭证管理,保证扣除项目真实、合法、有效。特别要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对按规定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未取得凭证的税前扣除项目,一律不得税前扣除。

加强现金交易真实性的核查工作,有效控制大额现金交易。

加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对企业自行申报扣除的财产转让损失、合理损耗、清理报废等损失,一律实行备案登记,加强审核和事后跟踪管理。对大额财产损失要实地核查。各市财产损失审批金额超过200万元的,需报省局备案。

加强不征税收入对应成本、费用的扣除管理,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4.关联交易管理

对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有差别或有盈有亏的关联企业,建立关联企业管理台账,对关联业务往来价格、费用标准等实行备案管理。拓宽关联交易管理信息来源渠道,加强关联交易行为调查,审核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防止企业利用关联方之间适用不同所得税政策以及不同盈亏情况而转移定价和不合理分摊费用。加强对跨市大企业和企业集团关联交易管理,实行由省局牵头、上下联动的联合纳税评估和检查。

5、清算管理

加强与工商、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相互配合,及时掌握企业清算信息。加强企业清算后续管理,跟踪清算结束时尚未处置资产的变现情况。对清算企业按户建立注销档案,强化注销检查,到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实地核查注销的真实性和清算所得计算的准确性。

(四)完善汇缴

汇算清缴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要规范预缴申报,加强汇算清缴全程管理,各市地税局应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汇算清缴的规范流程,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1、规范预缴申报

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质量以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算清缴实际情况,依法确定企业本年度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和方法。对按照当年实际利润额预缴的企业,重点加强预缴申报情况的上下期比对;对按照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计算预缴的企业,重点提高申报率和入库率;对按照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企业,及时了解和掌握其生产经营情况,确保预缴申报正常进行。对企业申请按照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所得税的,应根据省局《小型微利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做好认定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预缴税款的催报催缴,依法处理逾期申报和逾期未申报行为。

2、加强汇算清缴管理

做好汇算清缴事前审批和宣传辅导工作。按照减免税和财产损失等税前扣除项目的审批管理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结审批事项。审批事项不符合政策规定不予批准的,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告知企业原因。分行业、分类型、分层次、有针对性地开展政策宣传、业务培训、申报辅导等工作,帮助企业理解政策、了解汇算清缴程序和准备报送的有关资料。全面推进年度申报管理软件,运用信息化手段处理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引导企业使用电子介质、网络等手段,有序、及时、准确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加强受理年度纳税申报的审核工作。认真审核申报资料是否完备、数据是否完整、逻辑关系是否准确。重点审核收入和支出明细表、纳税调整明细表,特别注意审核比对会计制度规定与税法规定存在差异的项目。发现申报错误和疑点后,要及时要求企业重新申报或者补充申报。

认真做好汇算清缴统计分析和总结工作。及时汇总和认真分析汇算清缴数据,充分运用汇算清缴数据分析日常管理、税源管理、预缴管理等方式,及时发现管理漏洞,研究改进措施。

3、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对法律法规规定财务会计年报须经中介机构审计鉴证的上市公司等企业,要求其申报时附报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并认真加以审核。企业可以自愿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年度财务会计审计鉴证报告和年度纳税申报鉴证报告。

4、建立汇算清缴检查制度

每年汇算清缴结束后,由税政部门统一组织,由各市稽查局统一实施,组织开展企业汇算清缴重点稽查。对未按规定进行汇算清缴的企业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强化评估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手段。要夯实纳税评估基础,完善纳税评估机制,建立联合评估工作制度,创新纳税评估方法,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1、夯实纳税评估基础

要全面、及时、准确地采集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来自第三方的涉税信息。建立省局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数据库,逐步积累分行业、分企业的历年税负率、利润率、成本费用率等历史基础数据。研究按行业设立省级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会计核算和企业所得税征管特点,建立行业评估模型。

2、完善纳税评估机制

通过比对各种数据信息科学选择评估对象。根据行业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特点,分行业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的重点环节,确定风险点,有针对性地进行风险检测、预警。运用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模型比对分析年度纳税申报数据和以往历史数据以及同行业利润率、税负率等行业数据,查找疑点,从中确定偏离峰值较多、税负异常、疑点较多的企业作为纳税评估重点对象。

充分运用各种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评估。综合采用预警值分析、同行业数据横向比较、历史数据纵向比较、与其他税种关联性分析、主要产品能耗物耗指标比较分析等方法,对疑点和异常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并初步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

按程序对评估结果进行处理。经评估初步认定企业存在问题的,进行税务约谈,要求企业陈述说明、补充举证资料。通过约谈认为需到生产经营现场了解情况、审核账目凭证的,应实地调查核实。疑点问题经以上程序认定没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提请企业自行改正;发现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处理结果要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反馈。

3、完善评估工作制度

构建重点评估、专项评估、日常评估相结合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体系。实行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及其他税种的联合评估、跨地区联合评估和国税与地税联合评估。总结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经验和做法,建立纳税评估案例库,交流纳税评估工作经验。

(六)防范避税

防范避税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重要内容。要贯彻执行税收法律、法规和反避税操作规程,深入开展反避税调查,完善集中统一管理的反避税工作机制,加强反避税与企业所得税日常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拓宽反避税信息渠道,强化跟踪管理,有效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1、加强反避税调查

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方法,加大对转让定价、资本弱化、受控外国公司等不同形式避税行为的管理力度,全面提升反避税工作深度和广度。规范调查分析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不断提高反避税工作质量。要针对避税风险大的领域和企业开展反避税调查,形成重点突破,起到对其他避税企业的震慑作用。选择被调查企业时,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行业重点、可能存在的避税风险以及对国家税收影响大的行业和企业等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估,确定反避税工作的重点。继续推进行业联查、企业集团联查等方法,统一行动,以点带面,充分形成辐射效应。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

要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与反避税工作的衔接和协调。通过加强关联交易申报管理,全面获取企业关联交易的各项信息,建立健全信息传递机制和信息共享平台,使反避税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企业纳税申报、汇算清缴、日常检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等信息和资料,及时发现避税疑点。税政部门要积极向其他税收管理部门提出信息需求,做好信息传递工作。

3、拓宽信息渠道

要充分发挥数据库在反避税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拓宽信息资料来源,积极利用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国际情报交换信息、互联网信息以及其他专项数据库信息,加强分析比对,深入有效地开展好反避税选案、调查和调整工作。增强反避税调查调整的可比性。

4、强化跟踪管理

建立结案企业跟踪管理机制,监控已结案企业的投资、经营、关联交易、纳税申报额等指标及其变化情况。通过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表的分析,评价企业的经营成果,对于仍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的企业,在跟踪期内继续进行税务调整,巩固反避税成果。

三、保障措施和工作要求

企业所得税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统筹协调,狠抓落实,从组织领导、信息化建设和人才队伍培养等方面采取有力措施,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不断提高。

(一)组织保障

1、强化组织领导

各级地税机关要把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税收征管的主要任务来抓,以此带动税收整体管理水平的提升。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管理,定期研究分析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分管领导要认真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开展各项工作。要由所得税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联合牵头,法规、征管、计财、人事教育、信息中心等部门相互配合,各负其责,确保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调查研究,对新税法贯彻落实情况、税法与财务会计制度的差异、企业税法遵从度和纳税信用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对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反馈。要不断加强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建立健全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体系。正确处理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管理的关系,加强对各税种管理的工作整合,统筹安排,协调征管,实现各税种征管互相促进。

2、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落实分层级管理要求,各负其责。省局强化指导作用,细化和落实全国企业所得税管理制度、办法和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建立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开展省内跨区域联评联查和反避税等工作,组织高层次专门人才培训。市局要做好承上启下的各项工作,细化和落实总局和省局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制度、办法、措施和要求,指导基层地税机关加强管理。县局要负责落实上级税务机关的管理工作要求,不断加强税源、税基管理,切实做好定期预缴、汇算清缴、核定征收、纳税评估等日常管理工作,着重提供优质服务。要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岗责考核体系,加强工作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

3、加强协同管理

建立各税种联动、国税和地税协同、部门间配合协同的机制。利用企业所得税与各税费之间的内在关联和相互对应关系,加强企业所得税与流转税、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联动。加强税务机关内部各部门之间、国税和地税之间、不同地区税务机关之间的工作协同与合作,形成管理合力。基层地税机关要注意整合企业所得税管理与其他税种的管理要求,统一落实到具体管理工作中。加强企业所得税稽查,各市每年可选择1至2个行业进行重点稽查,加大打击偷逃企业所得税力度。配合加强和规范发票管理工作,严格审核发票真实性和合法性。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部门在纳税人户籍管理、税务稽查、反避税工作等方面相互沟通,加强与外部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逐步实现有关涉税信息共享。

(二)信息化保障

1、加快专项应用功能建设

完善涵盖企业所得税管理所有环节的全省征管信息系统专项应用功能,增强现有征管软件中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台账管理、纳税评估、收入预测分析、统计查询等模块功能。加强汇总纳税信息管理。

明确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交换职责,规范信息交换内容、格式、路径和时限。各市局要按规定将所辖总分机构的所有信息上报省局,由省局上传总局,由税务总局清分到有关税务机关,实现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互通共享。

2.推进电子申报

加快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等基础信息的标准规范制定,加强信息采集工作。研究开发企业端纳税申报软件,鼓励纳税人电子申报,统一征管系统电子申报接口标准,规范税务端接受电子信息功能。加强申报数据采集应用管理,确保采集数据信息及时、准确。

(三)人才队伍保障

1、合理配置人力资源

各级地税机关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高素质企业所得税专职管理人员。跨国企业数量较多的市局应配备足够数量的反避税人员。国际税务管理部门应配备一定的非居民企业管理专业人员。

2、分层级多途径培养人才

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和干部管理权限承担相应的管理人才培养职责。省局重点抓好高层次专家队伍和领导干部队伍的培养,市局和县局主要负责抓好基层一线干部队伍和业务骨干队伍的培养,重点是提高税收管理员的企业所得税管理能力。通过内外结合的方式强化企业所得税管理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

3、培养实用型的专业化人才

在培训与实践的结合中培养实用型人才,着力培养精通企业所得税业务、财务会计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又具有一定征管经验的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

坚持中长期培养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将企业所得税管理人才培养列入各级各类人才培养规划。针对新出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和管理制度,及时开展专题培训,不断更新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

第8篇

关键词:建筑企业 纳税评估 税收征管 思考 建议

1、纳税评估的基本情况

某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成立于2009年6月4日,注册资金2000万元,主要工程项目为长春某国际花园项目。2009年营业收入5043万元,2010年营业收入7133万元。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核定征收。

按照建筑业专项评估计划,首先对企业进行涉税数据信息采集,并对相关资料实施案头审核分析,发现疑点问题如下:

(1)该企业2010年实际工程结算金额为7133.5万元,缴纳营业税为111.9万元,营业税税负为1.6%,低于3%,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情况;

(2)工程施工合同金额为13088万元,累计确认工程结算金额为12176.8万元,完工进度为100%,工程结算金额与按完工形象进度应计量结算金额不匹配,怀疑企业可能存在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情况。

经约谈企业财务人员,通过举证得知该企业与建设方每月按工程施工合同要求,按完工进度结算价款,但由于建设方拖欠工程款,款项并未及时支付,因此,企业只是按建设方实际拨款金额(即开发票金额)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等税款。自2010年9月双方确认工程价款7133.5万元后,未继续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工程于11月完工,并通过验收。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年末进行工程结算完毕。然而双方至2011年3月仍未进行工程价款结算,造成企业未按合同规定的付款时间缴纳税款。

针对企业少缴税款的情况,评估人员依据相关规定,要求企业对存在问题进行自查自纠,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补税合计800,690.29元,并课征相应滞纳金。

2、案例分析的结论

通过对该案例进行分析,反映出带有普遍性的一个行业性问题,主要表现在:

2.1 计税收入、成本的确认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2个月的,按照纳税年度内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确认收入的实现。《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2006)第十八条规定: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建筑企业的现状给税收征管带来的问题:

(1)施工企业不按照权责发生制来确认收入的实现,而是按照收付实现制来确认收入的实现,致使营业税等税款缴纳滞后。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建筑企业潜在行规所致。建设单位对已完工程不及时进行结算,工程款拖欠现象普遍,施工单位不是按双方确认全部工程结算价款缴纳税金,而是按照建设方拨款的金额缴纳税款,结果导致施工企业滞纳营业税等税款。二是税收管理员责任心不强,税收辅导不到位,监管不力所致。三是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较差,屡查屡犯。

(2)对于跨年工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差异过大。

企业所得税是按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而营业税是按照预收账款或双方确认的价款为计税依据。在工程款收入远远滞后于工程完工进度的情况下,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与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会有很大的差异。按完工进度确认合同收入及成本,产生的利润要立即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需要垫付大量的资金用于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资金流量本来就不足的施工企业来说,负担必定要加重,出现坏账的可能性很大。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人为不及时结算价款,严重影响了企业资金周转。二是政策的规定与企业实际核算的偏差导致企业负担过重。

(3)工程价款与实际成本不配比,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在实际工作中,施工企业很难做到真实、准确、及时地核算实际成本,并根据工程施工进展情况,准确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计量和确认当期的合同收入和费用,实际发生的成本很难与业主计量的工程价款相配比,必然会影响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施工条件和施工环境的复杂性所致。二是目前在财务核算中,还没有找到更好、更准确的核算建筑业成本费用的方法。三是税收管理员的建筑专业知识不强,难以胜任复杂的施工成本费用的审核工作。

2.2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认问题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为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的当天;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的付款日期的,为应税行为完成的当天。

在实际征管中,企业往往不提供合同或不能提供全部合同,有的企业既不重视合同条款的签订,也不按合同规定的条款履行合同,合同形同虚设,因此对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很难把握。尤其有异地施工的企业,账簿资料都在施工所在地,总机构只有合并报表,尽管施工地主管税务机关和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能够按规定填写、传递、缴销《外管证》及《开具发票清单》,但所掌握信息也不可能全面准确,难免出现信息失真。

形成此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由建筑行业的性质决定的。二是对企业的财务核算没有统一的规定。三是全国范围内的信息共享没有实现,无法实现对异地工程的监管。

3、对税收征管的措施及建议

通过对该案例分析所反映出的上述问题,引起我们对建筑行业税源管理的深度思考,并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3.1 税收管理员作为税源管理第一责任人,应该把好数据关

加强对企业涉税信息的了解、采集和掌握。充实完善征管系统中的信息资料,及时更新维护数据库信息,加强对涉税数据的审核分析,建立建筑安装工程征管台账,所有的建筑安装工程在中标或合同签定后,都实行项目登记备案。例如建安企业名称、工程承包总金额、承包方式、一定规模项目的承包合同、完工进度等资料,并进行归档及时输入微机。税收管理员对一些施工信息及时更新,保证信息的时效性。在日管工作中,注重对企业征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申报资料、财务报表、各类建筑施工合同和原始凭证的审核,及时、准确地掌握企业的涉税信息。

3.2 税收管理员要把好调查关。加强税收管理员的巡查制度,了解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通过对建筑工地的调查,可以对工程进度有一定的掌握;通过对建设单位的调查,能获得甲方供应材料最直接的证据,特别是关注建设单位固定资产的实际入账金额与施工单位开具的建筑发票之间是否存在较大出入;通过对开票单位的调查,可以有助于我们辨别入账发票的真伪和业务关系的真伪;对于辖区外有关单位的外调工作,则可以通过税务部门协查或直接函证的方式进行。待综合协税信息网络建立后,实现地税、国税、银行、财政、建设、国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有效对重点建筑安装项目进行监控,形成社会综合治税的良好局面。

3.3 税收管理员要把好核税关

依法进行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事后核定征收。对于账证不健全、核算不清晰的企业应采用事后核定的方式,不能轻易采取事前核定的方式。因为核定征收不是目的,而是要促使企业加强核算,最后达到查实征收的目的。事前核定容易使企业放弃对账目的规范,增加不取得发票的可能性,人为使关联方等不开发票,侵蚀关联方的税基,造成关联方的应纳税款流失。即使采取事后核定的方式,也绝不应该简单地核定了事,要加强企业的财务管理,严格发票的取得和开具,规范企业逐步实现查实征收。

3.4 税务机关可以尝试采取预征企业所得税方式把好征收关

对持续时间超过一年的建筑安装工程,不能正确反映工程期间成本的,予以定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对于查账征收的建安企业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企业所得税申报期内按每项工程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逐项确定其收入,建议以2%的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待工程竣工决算后,按每项工程发生的实际工程成本正确计算应纳企业所得税款,多退少补。

3.5 相关部门应把好税收政策的界定关

对一些税收政策应予以细化,比如: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按照合同规定按时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营业税计税依据的如何确认;如何确认完工进度等等,使税务人员在执行政策时有法可依,更好的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3.6 主管税务机关要把好对税收管理员的培训关,税收管理员要把好对企业的辅导关

总结建筑安装企业的涉税风险点,加强税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举办典型案例交流分析会及税收难点讨论会,提高税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加强对企业的税收辅导和监控,对共性问题要召开业务辅导大会,对一些个性问题要进行一对一的辅导。对于部分查账征收企业,也可以借助专业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的建筑成本定期进行严格的审计,一方面可以缓解税务人员配备紧张的矛盾,另一方面也可以解决税务人员专业知识不足的问题。

参考文献

[1]《对深化纳税评估工作的思考》,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