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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应急预案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1-22 15:43:2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环境污染应急预案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环境污染应急预案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控制和处置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的原则,以规范和强化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系统应对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为目标,以预防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为重点,逐步完善工业园区处置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处置及善后工作机制,建立工业园区环境保护系统防范有力、指挥有序、快速高效和统一协调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工业园区范围内发生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控制和处置行为,具体包括:

(一)工业园区内企业生产过程中因人为或不可抗力(含自然原因、社会原因)造成的废气、废水、固废(包括危险废物)、尾矿库、危险化学品、有毒化学品、电磁辐射等环境污染、破坏事件。

(二)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危及环境安全及人体健康的环境污染事故

(三)工业园区内企业在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使用和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爆炸、燃烧、大面积泄漏等事故。

(四)工业园区内影响饮用水源地水质安全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

(五)其它突发性的环境污染事故。

三、组织机构

(一)应急领导小组及职责

工矿区管理委员会成立环境污染事故应急处理领导小组,由管委会主任孙成宁同志任组长,副主任陈继平、张洪瑚任副组长。园区内各企业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

应急领导小组设应急现场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实际需要,可下设若干应急小组。

主要职责是:

(1)宣传学习上级有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对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的指示精神。

(2)负责受理园区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报告,调查事故原因、污染源性质及发展过程,随时掌握有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情报信息和事态变化情况,作出应急处置措施反应。

(3)向县政府报告园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及其处理情况。

(4)负责工业园区与周边村、组之间;园区内厂际之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协调工作。

(5)负责有关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工作措施落实情况、工作进展情况,信息联络、传达、报送、新闻等工作。

(6)负责协调和解决应急处置所需的人员、设备、车辆、物资等。

(7)积极协调组织园区内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的现场监察、监测及处理。

(8)应急处置的其他工作。

(二)技术专家组及职责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及生态破坏事件,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报(商)请市、县环保局污染控制科(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察队等相关人员组成技术专家组,对应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对污染物的现场快速定性分析,对环境污染物的性质、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为应急处理提供科学依据。

主要职责是:

(1)及时进入现场,根据危害程度及范围、地形、气象等情况,提出科学的应急处置措施及建议。

(2)尽快弄清污染事故种类、性质,污染物数量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等第一手资料,及时提出人员撤离、隔离和警戒工作的范围及处置方案。

(3)实施污染跟踪监测,直至污染事故处理完毕、污染警报解除,及时将处理过程、情况和数据报指挥部。

(4)按照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与破坏的程度认定事故等级,提出环境恢复、生态修复建议措施。

(5)应急处理的其它任务。

四、基本原则

(一)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和加强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预警机制,切实做到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快速反应、及时控制。

(二)按照“先控制、后处理“的原则,迅速查明事件原因,果断提出处置措施,防止污染扩大,尽量减小污染范围。

(三)以事实为依据,重视证据、重视技术手段,防止主观臆断。

(四)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处置人员及周围群众的人身安全。

(五)明确自身职责,妥善协调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有关部门或人员的关系。

五、处置程序

(一)迅速报告

接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后,值班人员必须在第一时间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对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经认定后及时向县政府和县环境保护局报告。

(二)快速出击

接到指令后,应急现场指挥部率各应急小组携带环境应急专用设备,明确途中联络方法,灵活果断地处置开进途中情况,确保在最短的时间内赶赴事发现场或应急区域。

(三)现场控制

应急处置小组到达现场后,应采取有效措施,迅速控制现场、划定紧急隔离区域、设置警示标志、制定紧急处置措施,切断污染源,隔离污染区,防止污染物扩散。

(四)现场调查

应急处置小组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明事件原因、影响程度等;并负责与环保、安监、公安、消防等单位协调,共同进行现场勘验工作。

(五)现场报告

各应急小组将现场调查情况、应急监测数据和现场处置情况,及时报告应急现场指挥部。

应急现场指挥部按6小时速报、12小时初报、24小时确报的要求,负责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动态情况。

应急领导小组根据事件影响范围、程度,决定是否增设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各应急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迅速联合当地乡(镇)政府和环境监察人员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和人员反应作初步调查,并参考专家意见,向应急现场指挥部提出污染处置方案。

六、后勤保障

(一)通信保障

(1)应急启动时的通信保障。应急通知下达与接收以有线通信为主,利用办公电话,实现应急信息快速传输。在外应急人员的联络以移动电话等无线通信为主,确保应急通知快速下达。

(2)开进中的通信保障。以无线通信为主。应急指令的下达与接收,事故现场应急信息的通报与反馈,主要利用移动通讯。

(3)处置中的通信保障。采取无线通信、有线通信相结合的方式,以无线通信为主。指挥部(或应急办)可利用现场临时架设开通有线电话指挥网、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实现上情下达;应急小组在应急过程中,主要是利用移动电话,辅以运动通信,实现信息交流。

(二)运输保障

运输的确认和调度由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实施。平时应急车辆须保证100公里以上的行车用油。开进中根据实际情况由应急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交通等勤务保障。

(三)其他保障

(1)医疗保障。应急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中毒或受伤,就近送至医院救治或及时与医疗单位联系,组织现场救治,也可送至现场指挥部指定的医院、医疗单位救治。应急终止后根据实际情况组织转院或继续治疗。

(2)生活保障。由应急领导小组拟定具体计划统一组织实施。

七、领导小组:

组长:(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管委会副主任)

(管委会副主任)

成员:(管委会办公室主任)

成员单位:园区内各企业负责人为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责任人。

八、应急电话:

工矿区管理委员会

县环境保护局

县公安局

第2篇

为了科学、规范、有效的预防和应对环境污染事件,特别是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的同时,确保有效控制和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和《**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一、工作目的

(一)预防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发生,做到有备无患;

(二)一旦发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能迅速、有效、妥善地予以处置;

(三)及时调处环境污染纠纷。

二、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强化预防措施,尽可能减少和避免污染事故的发生。对已发生的污染事故要力争最大限度减轻污染危害,做到事前预防、事中应急、必要时作出安全评价。

(二)有备无患、反应快速原则。建立机构,落实人员,做好技术储备,明确应急程序,一旦发生污染事故,能迅速进入应急状态,启动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妥善处理污染事故。

(三)统一指挥、协同作战原则。环保、水利、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必须相互协调,统一行动,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四)平战结合、积极兼容原则。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在发生污染事故时能迅速有效发挥作用,平时能为环境保护提供技术支持,并可将应急监测系统应用于污染纠纷取证和其它环境事件评价。应急处置系统的技术储备服务于建设项目的环保“三同时”管理。

(五)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原则。立足于本市实际情况,突出重点,优先考虑风险度大的污染事故的防范和应急,制定场内场外应急预案;充分发挥现有机构和装备的作用,量力而行建立应急监测和处置系统。

(六)分级管理,以县区区域管理为主原则,实行污染事故处理区域责任制。

三、工作目标

(一)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及其保障系统;

(二)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组织机构、快速测报方法和应急监测程序;

(三)建立潜在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装置的黑名单资料库及其中高风险装置的场内场外应急预案;

(四)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处置和评价的技术储备系统;

(五)加强公众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宣传教育,提高污染事故防范意识。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本市发生的需要由市政府负责处置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本预案所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性事件,是指可能会使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后果严重的人为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意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引发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二部分事故判定与分级

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判定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根据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进行判定,以便有效采取相应级别的控制措施。事故判定共分: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大事故。

(一)一般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不含10万元)。

(二)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较大事故:

1.由于污染和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不含50万元);

2.人员发生中毒症状的;

3.因环境污染引发一般性的;

4.对环境造成一定危害的。

(三)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重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万元);

2.人群发生明显中毒症状、辐射伤害或可能导致伤残后果的;

3.人员发生严重中毒症状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影响社会安定的;

5.对环境造成较大危害的。

(四)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为特大事故:

1.由于污染或破坏行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的;

2.人群发生大面积中毒症状或辐射伤害的;

3.发生人员中毒死亡的;

4.因环境污染引发重大,严重影响社会安定的;

5.对环境造成严重危害的。

二、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警的分级

根据环境污染、人体危害、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的程度,将上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四个类别,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

三级预警(黄色预警):一般或较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二级预警(橙色预警):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第三部分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级有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一)组织体系

根据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预警等级,建立相应的组织体系,成立应急处理指挥部,按照事故等级启动相应的组织体系。

1.三级预警(黄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分管县区长为组长,县区环保局长为副组长,县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2.二级预警(橙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市环保局长为副组长,县区政府及市有关部门分管领导为成员的应急处理指挥部。

3.一级预警(红色预警)的组织体系

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县区长及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常设市应急处理办公室,负责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

(二)组织职责

1.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1)负责针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程度,确定预警等级。

(2)负责制定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方案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用应急队伍做好事故处置、控制和善后工作,并及时向上级政府和上级环保局报告。

2.市应急处理办公室

市应急办公室是应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常设机构,主要负责:

(1)组织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的编制和修订工作;

(2)检查和报告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的落实情况;

(3)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响应制度;

(4)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技术储备;

(5)建立潜在高风险度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装置的黑名单资料及其场外应急预案;

(6)协助黑名单单位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场内应急预案;

(7)接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报告,及时将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向应急指挥部报告,并负责把应急指挥部的命令及时通知到各有关应急组织;

(8)配合应急指挥部组织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响应行动;

(9)受应急指挥部委托,负责处置重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

(10)负责涉及跨县区或超出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

(11)召集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实施单位和有关应急组织,以年会形式交流情况,修改技术资料和有关制度;

(12)负责对公众环境污染应急的宣传教育。

市应急处理办公室下设九个专业组,负责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应急技术支持和具体实施的组织。

1.监测评价组

由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和市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业务人员组成。其职责:

(1)制定和实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计划;

(2)建立应急监测快速测报方法和技术储备;

(3)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监测;

(4)评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污染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方面的建议;

(5)受市环保局委托,按应急监测程序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

2.技术咨询组

由市应急指挥部组成单位的业务技术骨干组成,并请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案实施单位,事故单位的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聘请上级业务部门的专家。其职责:

(1)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计划作出技术评价;

(2)协助市应急办公室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预防、处置和评价的技术储备系统;

(3)协助市应急指挥部或市应急办公室,作出突发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的判断分析,并对应急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3.公安消防组

由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消防支队等组成。其职责:

(1)负责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

(2)维护社会秩序和安全警戒;

(3)消防救护;

(4)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审定。

4.医学救援组

由市卫生局和市各大医院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重特大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中伤亡人员的救治;

(2)参与大气、饮用水和食物的染毒程度评估,提出应急处置办法;

(3)对应急响应人员提供安全防护指导。

5.水文气象组

由市水利局、市气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组成。其职责:

(1)负责提供应急所需水文资料,协助做好重点水域污染防范;

(2)负责提供应急污染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

6.公众宣传组

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各新闻媒体组成。其职责:

(1)协调各新闻媒体做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应急知识的日常宣传;

(2)应急期间,协助市应急指挥部和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应急信息。

7.工程抢险队

在发生应急环境污染与生态突发事故时临时组建,由相关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组成。其职责:

(1)抢修水、电设施,保障应急消防工作的正常进行;

(2)抢修污染事故设备,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减少污染物泄漏;

(3)其它工程应急措施。

8.通信保障组

由市各通信部门组成。其职责:

保障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置时通信畅通。

9.督查组

由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有关部门组成。其职责:

负责对应急预案职责履行、工作效能等情况及应急资金、物资等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责任。

二、相关部门职责

(一)市政府办公室

协调各部门单位的抢险救援工作;及时上报事故和抢险救援进展情况;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事故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

(二)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负责制定应急救援物资供应保障预案。负责组织应急所需器材和物资的调配。

(三)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承担对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定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重点企业黑名单,协助其制定应急预案。

(四)市环境保护局

承担建立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监测计划及技术储备;评估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与生态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措施和建议;协助环境污染纠纷的监测取证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承担环境执法工作。

(五)市卫生局

承担制定受伤人员治疗与救护应急预案;负责事故现场医务人员、医疗器材、急救药品的调配,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评估事故发生对大气、饮用水和食物染毒程度,提出应急处置办法;对参与应急行动人员进行自身安全防护指导。

(六)市公安局

承担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期间的交通管制,提供应急通行证;维护事故现场的秩序和安全警戒,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提供消防救护等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七)市农业局

承担建立完善种植业、养殖业污染事故应急预案,评估农业污染事故破坏程度;及时提出应急补救措施和建议;协助农业污染事故的监测和评价;做好事故现场控制,防止损失扩大。

(八)市水利局

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水文资料,协助做好重点水域污染防范,参与水域污染预防和处置工作。

(九)市交通局

承担环境污染应急期间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

(十)市气象局

承担事故应急所需气象资料和气象预报工作。

(十一)市财政局

承担制定经费保障方案及其相关政策,保证事故应急的设备、医疗救治、交通工具等所需经费;保证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及其办公室所需的日常工作和运行经费。

(十二)市委宣传部

做好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防范和事故发生时的应急知识宣传;强化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的新闻舆论监督;做好事故现场的报道和应急信息的。

(十三)市监察局

承担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督查发现的问题进行督办。

其他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事故应急工作,预防和控制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发生。

第四部分事故的应急处置

一、应急预案的启动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按分级应急组织体系开始工作,启动应急预案:

(一)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违法排放污染物,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二)本市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导致生产原料、产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三)本市范围内贮存化学品的仓库发生火灾、爆炸等突发性事故,导致化学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四)运输化学品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在本市范围内发生交通意外,导致化学品外泄,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

(五)其他造成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的情况。

二、事故的处置程序

(一)迅速报告

在接到事故报警后,值班人员必须立即向市环境监察支队报告,市环境监察支队立即向市环保局领导报告,根据情况成立事故应急现场指挥组。发生严重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时向省环境保护局和市应急指挥部报告。

(二)快速出击

接到报告后,市应急办公室指令各应急组携带污染事故专用应急监察、监测等设备,立即赶赴现场。

(三)现场控制

应急专业组到达现场前,公安、消防部门尚未对现场进行处置的,应急专业组应进行现场控制和处理,尽可能减少污染物产生,防止污染扩散,根据现场勘验情况,配合划定警戒线范围,禁止无关人员靠近。

(四)现场调查

应急专业组到达现场后,应迅速展开现场调查,判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污染物种类、性质、数量,已造成的污染范围、影响程度及事发地地理概况等情况。应急专业组应分工协作,组长负责与当地县区、乡镇政府协调,与监测人员沟通,确定现场监测布点;组员在组长的领导下,负责现场调查、勘验调查。

对涉及工业企业和危险品重点监控单位的污染事故,应立即与该单位的应急事故处置小组联系,指导其进行事故处理。

(五)情况上报

应急专业组组长将现场调查情况及拟采取措施报告应急现场指挥组,6小时内速报,24小时内确报。应急现场指挥组负责报告市应急处理办公室及上级部门。根据事故影响范围大小,应急现场指挥组决定是否增调有关专家、人员、设备、物资前往现场增援。

(六)污染处置

应急专业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技术组意见,向应急现场指挥组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责令、监督、指导有关责任单位、人员或专业处置单位对污染物进行处置,减少环境污染。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对事故发生地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等)做初步调查。

(七)污染警戒区域划定和消息

根据污染监测数据和现场调查,应急专业组向应急指挥组建议建立污染警戒区域(划定禁止取水区域或居住区域)。应急现场指挥组向市应急处理办公室报告后可受市政府委托警报决定。

应急现场指挥组要组织各应急专业组召开事故处理分析会,并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情况。

(八)污染跟踪

应急专业组要对污染状况进行跟踪调查,根据监测数据和其他有关数据编制分析图表,预测污染迁移强度、速度和影响范围,及时调整对策。每24小时向上级部门报告一次污染事故处理动态和下一步对策(续报),直至事故污染消失,警报解除。

(九)调查取证

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收集相关证据,确定事故责任人,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十)应急终止

应急现场指挥组组织专家论证调查后,确认突发事件具备应急终止条件,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后,由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决定并向社会应急终止信息,即警报解除信息。

(十一)结案归档

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处理完毕后,形成总结报告,按时上报并存档。

四、事故的恢复处理

(一)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警报解除后,指挥部要做好人员抢救及安抚、设施恢复等善后工作。

(二)要对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故基本情况进行定性和定量描述,并进行评估。进行决策记录、信息分析等相关资料的汇编。

造成特大损失的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管辖权限逐级上报。

(三)事故发生后,各级环保监测机构对事故现场及周围大气、水环境进行跟踪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向指挥部提出恢复方案。

第五部分督查与责任追究

一、工作督查

(一)督查的范围

各县区要成立督查组,对本地的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实施分级督查。

市应急处理办公室下设的督查组要负责全市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查处违反本预案规定,导致突发事件加重的单位和人员,情节严重者,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督查的程序

根据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和突发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督查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

1.根据本预案的要求,由各级督查组制定工作方案;

2.实行现场督查;

3.分析评估反馈检查情况,形成督查意见;

4.对存在的问题,下达督办单并依法监督执行;

5.检查督办单落实情况;

6.将督查、督办有关情况上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

(三)督查的方法

1.听取汇报;

2.实地查看。

(四)督查发现问题的处理

1.督查时发现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事件的紧急情况时,要及时向当地应急处理指挥部报告,并实地做好预防和应急工作;

2.督查时发现一般问题,要进行分析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上报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并提出有关建议。

二、责任追究

凡违反本预案的规定,导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不能及时控制和处置,造成事故影响扩大,损失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刑事责任。

第六部分保障

一、各职能部门和专业人员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按要求完成应急处理任务。

二、采取有线、无线和计算机网络的方式,确保通讯畅通(包括公休日)。

三、专业队伍要做好必要的应急准备,包括车辆、检测仪器及有关防护用具、药品等。

四、后勤保障部门要按照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第七部分其他事项

一、各县区应参照本预案,从实际情况出发,制定应急预案。

第3篇

本文根据当前环保面临的形势要求,阐述了建立环境应急监测机构的必要性及其作用。环境应急监测是环境安全体系中的重要组织部分,需要足够的人力资源、监测仪器、防护装备、交通和通讯工具等硬件技术保障,同时需要加强应急预案、技术方法、指挥网络等软件建设。

关键词:

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保障;对策

1前言

在当前以及未来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将面临突发公共事件所带来的严峻考验。近年来,我国境内接连发生了多起重大以上级别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了当地人民生活、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破坏了生态环境。因此,加强环境突发性事故的应急监测,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已成为我国环境保护一项非常迫切的重要工作。环境应急监测是指在环境应急状态下,对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范围,以及生态的破坏程度、范围等进行监测。目的是为了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状况,掌握污染的范围和程度,包括重大污染事故监测、突发性污染事故监测、对环境造成自然灾害等事件的监测,以及在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时所采取的监测等。

2建立环境应急监测的必要性及其作用

2.1建立环境应急监测的必要性

2005年11月13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双苯厂硝基苯精馏塔发生爆炸,造成8人死亡,60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6908万元,并引发松花江水污染,是一起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和特别重大水污染责任事件。该事件对流域内沿岸吉林、黑龙江两省民众的生产、生活和中俄两国关系带来了很大影响,对环保系统也造成了巨大震动。自松花江污染事件后,环境保护和国家环境安全问题得到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环境污染事件正式作为突发公共事件得以重视,环境应急监测由此引起人们关注。2003年12月23日,中国石油重庆开县罗家16H井井喷失控,高浓度硫化氢泄漏,造成243人死亡,数千人中毒,10万群众连夜紧急撤离。以上事例说明,石油化工、石油及天然气开采等是高危行业,存在原料泄漏、井喷溢流、燃烧爆炸、火灾等安全隐患,一旦出现事故都有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因此,各行各业生产建设都要要考虑环境安全问题,有能力的企业有必要建立并保持一支环境应急监测队伍。

2.2环境应急监测的作用

环境应急监测是环境应急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处置中的首要环节,是对污染事故及时、正确地进行应急处理、减轻事故危害和制定恢复措施的根本依据。其作用主要有:(1)负责生产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污染事件时的污染源监测和生态环境监测,预测并报告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情况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作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的依据。(2)负责事故污染现场的快速定性监测,及时判明污染物与污染类型,以及相关环境要素的快速定量监测,确定污染范围、污染变化趋势、受影响的范围、危害程度做出准确的认定,为现场应急救援和疏散工作的应急处理与环境保护提供技术保障。(3)负责对污染物扩散和短期内不能消除、降解的污染物进行跟踪监测,对环境污染的预防、环境恢复、生态修复提出建议措施等。(4)避免事故后果被人为夸大,以致造成经济损失,造成紧张气氛,甚至影响社会稳定。通过环境应急监测,就可以及时信息,以正视听。因此,环境应急监测也是一项严肃的、特殊的、重要的政治任务[1]。

3环境应急监测的技术保障

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需要足够的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作为保障,熟练的操作技术人员和准确快速的监测仪器设备必不可少,既要考虑交通、通讯、实验室条件等方面的技术支持,又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培训和演练。

3.1建立高素质的应急监测队伍

首先,要选择建立一支稳定的从事环境监测的职工队伍。监测人员要有克服天气、交通、现场地形复杂等不利因素的能力,要保持职工队伍稳定,解决职工的后顾之忧,提高福利待遇,不断改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次,要不断开展监测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环境监测技术和监测仪器在不断发展和改进提高过程中,不断采用国内外先进仪器设备,学习新标准,采用新方法,开展监测项目,不断拓展监测领域,同时,要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演练;第三,要保持监测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环境监测人员接受应急监测任务时需要反应迅速,携带监测仪器和个人防护装备齐全,需要较好的体力和日常训练基本功,因此,监测队伍中年轻职工要占绝大多数,并有部分高素质的环保专业本科以上毕业生在内。

3.2购置较为全面的应急监测设备

环境应急监测需要配置固定的交通工具、监测仪器、通讯设备、个人防护装备等。(1)环境应急监测车。车上配备常规水质、大气应急监测设备,以及GPS车辆卫星定位系统、气象多参数仪、应急电源系统、对讲机等设备。再根据报告的不同污染类型选择携带相应的监测仪器。(2)水污染应急监测需配备的仪器:便携式多功能水质检测仪、便携式离子计、酸度计、便携式分光光度计、流速仪、溶解氧测定仪、化学耗氧量快速测定仪等仪器。(3)大气污染应急监测需配备的仪器: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气体快速检测管、便携式挥发性有机物检测仪、有机毒物测定仪、甲醛分析仪、硫化氢检测仪、烟气分析仪、粉尘测试仪等仪器。(4)实验室应准备的仪器:按常规监测实验室的项目和要求进行规划布置和仪器配备。

3.3制定完善的环境应急监测预案

3.3.1应急监测预案的编制应自行建立或与当地政府部门联合制定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预案》,组织对预案的评审和论证,不断修订完善应急监测预案;加强应急协作部门的联动联合和环境应急监测的技术存贮和物质准备[2]。应急预案的流程及主要内容应包括:(1)污染事件的分类、分级;(2)建立应急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分工;(3)应急报告:明确报告程序、报告内容;(4)预测与预警:事件发展预测、处置预警,以及预警解除;(5)应急准备:根据职责范围进行物资准备;(6)应急处置:应急上报、处置程序和应急行动;(7)应急终止:应急处置后,满足终止条件时应急终止。

3.3.2应急监测安全要求

野外应急监测要按照各项目监测技术、仪器操作规程进行。应急监测车安装有正压防爆系统,配有风向风速仪等应急监测仪器和设备;监测人员每人配备有毒有害气体报警仪、空气呼吸器、安全帽等个人防护用品;监测人员随身携带报话机保持通信联系;根据监测时段和环境状况,还需随身携带电筒、照明灯、救生衣等。根据现场具体情况进行布点监测,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送应急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确保监测数据保密。

参考文献:

[1]宋笑飞.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的问题分析及对策初探[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7.

第4篇

[论文摘要]突发环境事件近年来频繁发生,而企业在其中的环境义务的缺失是导致这一现象出现的重要的原因之一。企业一方面既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前提——环境风险源的主要承担者,同时很大程度上也是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直接造成者,其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和责任。文章重点讨论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并对该项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规定情况进行分析,发现不足,提出完善建议。

[论文关键词]企业 环境法律义务 企业环境义务 突发环境事件

一、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一)企业环境义务的一般规定

企业作为我国影响环境行为的主要行为主体,其在环境保护中应尽的义务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经有不少的规定,其中既有法律层面的规定,也有法规规章层面的规定;既有环境法领域的专项规定,也有其他部门法领域中对企业环境义务的有关规定。

第一,相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第1款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该条规定从根本上确立了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基础。而第四章关于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多数规定也为企业设立了具体环境义务,其中第27条规定了排污申报义务。我国《公司法》第5条第1款规定:“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该条款规定了企业要承担社会责任,而企业环境义务正是其社会责任之一。

到目前,我国涉及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条文多数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渔业法》、《水法》、《水土保持法》、《防沙治沙法》、《矿产资源法》等中,为企业规制了控制污染、排污申报、环境影响评价、清洁生产、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报告等义务。

第二,地方性法规与规章的规定

2006年5月1日新颁行的《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重点规定了上海排污企业所应承担的义务,同时加大了相关的惩治力度,规定企业应履行如下的环境义务:第一,企业负有建设、运行和管理环保设施的义务;第二,企业须分开排污口与雨水口;第三,企业具有报告污染物排放状况的义务;第四,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该期间排污最多不超过法定标准的一倍。2006年5月25日通过的《云南省清洁生产促进条例》规定了清洁生产验收制度和具体的清洁生产义务。国家环保总局(现在的环境保护部)2003年6月16日的《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规定了上市公司进行环保核查的义务:2003年9月24日的《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与2007年4月11日颁布的《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规定了公司环境信息披露的义务。地方政府还制定了一些地方规章为公司设定环境义务,如1997年《南京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0年《宁波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1997年《武汉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2002年《深圳经济特区服务行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

第一,有关法律规定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四章第31条规定:“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二,作为突发事件一部分的突发环境事件,与突发事件一致,都应当由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统一管理

我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第23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并对生产经营场所、有危险物品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突发事件”。

第三,在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了企业的应急义务,即“单位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气体和放射性物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气污染事故、危害人体健康的,必须立即采取防治大气污染危害的应急措施,通报可能受到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报告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受调查处理”。而该法第21条规定了企业的接受环境核查义务,条文如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监督管理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单位必须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在突发海洋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海洋环境保护法》第17条第1款规定了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义务和报告义务、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即“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向可能受到危害者通报,并向依照本法规定行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第18条第4款规定“沿海可能发生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故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的规定,制定污染事故应急计划,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方面,《水污染防治法》用第六章近乎一整章的篇幅规定了企事业单位的应急义务、通报和报告的义务以及接受调查处理的义务。

第四,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方面

虽然还没有统一的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义务,但是很多省市地区已经出台了地区性企业原编制指南,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预案制定义务进行了规定。如江苏省已经实施的《江苏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企业事业单位版)》,广西壮族自治区制定的《广西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写指南》,《上海市生产经营单位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框架指南》,广东惠州市的《惠州市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以及一部分企业为对象的《化工类企业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等。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规定的问题分析

(一)义务内容规定不够完备

笔者认为,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应该包括了一般性的环境义务和特殊的企业环境义务,也就是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前者作为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应急有较为完善的规定,在此不另作讨论。而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应急处理义务,依本文的设想,可以分为预防阶段义务、环境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各级规章,规定的内容绝大部分都集中于报告义务和处置义务,而对事前的预防义务的规定则不够充分。对企业预案编制的要求不够具体,使得各企业在制定预案时比较茫然,制定出来的内容不是大同小异,就是大相径庭。而即使是重点规定的报告和处置义务方面,也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对企业义务与政府部门职责之间的衔接没有什么较为具体的规定。

(二)规定的操作性有待加强

《环境保护法》中对企业单位在突发环境事件中应当履行义务有了口号式的要求,但是如何落到实处,需要配套的法律法规的颁行才能见效。在突发事件领域,我国现有《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多项法律法规,但是其中绝大多数规定都是强调突发事件中的政府职责,重点在于国家总体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部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地方政府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而对企业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则落笔甚少。

三、关于我国突发环境事件企业环境义务的具体构想

(一)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体系设想

笔者认为,对于此项企业环境义务的法律应当通过不同层面的法律规定,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有指导性规范到具体内容规范都进行明确的规定,并掌握好个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性,具体说来应当包括:

第一,法律层面规定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基本法,起着指导环境保护法律工作的作用。其对企业环境义务,特别是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给予更具针对性的原则性规定,使之成为企业环境义务具体规定的上位法依据;《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突发事件领域的上位法,应当对企业在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予以明确的规定,使得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立法有章可循;各项环境保护的单行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等,要对各自领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进行细致、可行的规定,而不是倡导性、原则性的口号式规定;非环境保护的其他部门法对可能涉及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的条款规定应当尽量依照《环境保护法》以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注意与环境法的相关规定的衔接。

第二,法规规章规定

有了法律规定,还要有逐层深入和细化的法规规章或者办法、细则,才能真正将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落到实处。《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各省市突发环境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应当对企业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和内容进行明确规定,使企业编制预案更为有效、方便管理。应当建立《企业环境风险源信息公开办法》,严格规定企业不履行突发环境事件中的环境义务的不利法律后果。

(二)突发环境事件中企业环境义务的规定内容设想

按照本文的观点,突发环境事件中的企业环境义务应当划分为一般义务和应急处理义务。其中一般义务属于普适性的企业环境义务,已有比较完备的规定。重点在于企业应急处理义务方面的内容的规定必须要加强和完善。而企业的应急处理义务又可分为:预防义务,报告义务以及处置义务。

第一,在预防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应当明确人员培训义务的内容,培训义务内容具体包括:a.应急救援人员的专业培训内容和方法;b.应急指挥人员、监测人员、运输司机等特别培训的内容和方法;c.员工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培训的内容和方法;d.外部公众(周边企业、社区、人口聚居区等)环境应急基本知识宣传的内容和方法;e.应急培训内容、方式、记录、考核表;最后,企业对于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队伍的组成人员应当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应急队伍人员提供相应的保障。

第二,在环境信息报告方面

笔者建议对于报告的时限要是突发环境事件具体情况的不同决定。对于初报义务,可以做出时限较为严格的规定,这样可以督促企业加强自身活动的监测管理,尽早报告虽然存在误报的几率加大,但是基于突发环境事件的巨大危害性特征,早报有利于事件的有效控制和最终解决;而由于发生原因的复杂性和突变性,要求企业在事件过程中续报义务要更加科学,详细。

第三,在处置义务方面

笔者认为该项义务应包括以下内容:第一,依据可用的急救资源列表,如企业内部或附近急救中心、医院、疾控中心、救护车和急救人员的信息,迅速联系,展开救援工作;第二,预备地区应急抢救中心、毒物控制中心的列表,防范中毒事件的发生;第三,根据化学品特性和污染方式,对现场伤员的分类;第四,针对污染物的不同属性,采取相应的伤员现场治疗方案;第五,根据伤员的分类,将不同类型伤员的安排至相应的医院救治机构;第六,根据企业预案中明确规定的现场救护基本程序,建立现场急救站;第七,有计划有步骤地按照救助方案及时转运伤员。除此之外,还应当明确设立隔离区的范围、方式,现场应急人员的安全保证等等。

第5篇

【关键词】应急预案;环境风险;应急预案内容;应急预案作用

【中图分类号】TMT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2)10-0335-02

随着我国经济快速的发展,我国环境状况总体恶化的趋势尚未根本改变,环境压力继续加大,人民群众的环境诉求不断提高,由环境风险、污染事件等引发的不断增多,风险防范已成为一项长期性工作,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面临的形式十分严峻。尤其是最近十年,环境污染事件的发展规模、损害后果、污染类型等都日趋扩大,从2002年至2012年最近十年问发生了40多件重大环境污染事件,主要是以水污染事故为主,涉及有松花江、太湖、巢湖、滇池、黄河、渤海等,有的事故发生直接影响到居民的饮水安全,有的重金属污染影响到儿童健康,有的污染造成农作物减产和危及食品安全。如何加强环境管理,防范环境风险事故发生成了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加强应急管理工作,是关系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各级政府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全面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体现。制定应急预案应当科学、严密和全面。

对于涉及环境风险的建设项目应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应急预案,科学预测评价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可能引发的环境风险,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在实践中,可以探索采取使用法律制度和科学管理的方法来防范和应对环境风险,编制应急预案可以抑制突发事件,减少事故对工人、居民和环境的危害。

1、应急预案

应急预案又称应急计划,是针对可能的重大事故(件)或灾害,为保证迅速、有序、有效地开展应急与救援行动、降低事故损失而预先制定的有关计划或方案。它是在辨识和评估潜在的重大危险、事故类型、发生的可能性及发生过程、事故后果及影响严重程度的基础上,对应急机构职责、人员、技术、装备、设施(备)、物资、救援行动及其指挥与协调等方面预先做出的具体安排。

2、应急预案基本内容

应急预案明确了在突发事故发生之前、发生过程中以及刚刚结束之后,谁负责做什么,何时做,以及相应的策略和资源准备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明确规定了应急预案基本内容,包括: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预防和预警机制、处置程序、应急保障措施、恢复与重建措施等。

2.1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指挥体系包括领导机关、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地方机构和专家组;明确各组织机构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以突发事故应急响应全过程为主线,明确事故发生、报警,响应、结束、善后处理处置等环节的主管部门与协作部门;以应急准备及保障机构为支线,明确各参与部门的职责。

2.2 预防和预警机制

突发事件的预防工作主要通过对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来实现。普查就是全面掌握本行政区域、本行业和领域各类风险隐患情况。监控是对具有各类风险隐患地点或设施,实行长效管理、监控和检查,及时排除风险隐患。预警是对各类风险隐患信息进行综合、科学的风险分析后,将有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一般分为四级:特别严重为Ⅰ级、严重为Ⅱ级、较重为Ⅲ级、一般为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机关等内容。对于预警信息的、调整和解除,一般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2.3 处置程序

应急预案处置程序包括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应急响应和应急结束。突发事件发生后,各地区、各部门要立即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在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对于突发事件,要及时启动相关预案,开展处置工作;现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2.4 应急保障措施

应急保障措施包括:人力资源保障、财力保障、物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医疗卫生保障、交通运输保障、治安维护、人员防护、通信保障、公共设施正常运转、科技支撑。

2.5 恢复与重建措施

恢复与重建措施包括:善后处置、调查与评估、恢复重建和信息。对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服务及司法援助。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对突发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根据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组织和实施恢复重建。突发事件的信息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3、应急预案的作用

3.1 确定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

应急预案确定了应急救援的范围和体系,使应急准备和应急管理不再是无据可依、无章可循。尤其是培训和演习,它们依赖于应急预案:培训可以让应急响应人员熟悉自己的责任,具备完成指定任务所需的相应技能;演习可以检验预案和行动程序,并评估应急人员的技能和整体协调性。

3.2 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降低事故后果

制定应急预案有利于做出及时的应急响应,降低事故后果。应急行动对时间要求十分敏感,不允许有任何拖延。应急预案预先明确了应急各方的职责和响应程序,在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等方面做了大量准备,可以指导应急救援迅速、高效、有序地开展,将事故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降到最低限度。此外,如果预先制定了预案,对重大事故发生后必须快速解决的一些应急恢复问题,也就很容易解决。

3.3 成为城市应对各种突发重大事故的响应基础

成为城市应对各种突发重大事故的响应基础。通过编制城市的综合应急预案,可保证应急预案具有足够的灵活性,对那些事先无法预料到的突发事件或事故,也可以起到基本的应急指导作用,成为保证城市应急救援的“底线”。在此基础上,城市可以针对特定危害,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制定应急措施,进行专项应急准备和演习。

3.4 便于与省级、国家级应急部门的协调

当发生超过城市应急能力的重大事故时,便于与省级、国家级应急部门的协调。

3.5 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

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应急预案的编制,实际上是辨识城市重大风险和防御决策的过程,强调各方的共同参与,因此,预案的编制、评审以及和宣传,有利于社会各方了解可能面临的重大风险及其相应的应急措施,有利于促进社会各方提高环境风险防范意识和能力。

第6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平安*”重要思想为指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点,维护运输安全与保护环境。

二基本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协同应对、措施果断、依靠科学。

二、事故定义及事故类型

一事故定义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是指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过程中,因道路交通事故或装载原因,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的事故。

二事故类型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主要分泄漏(中毒和窒息)、火灾爆炸两种情况。

1、泄漏事故主要是指运载易燃、易爆或有毒有害等危险性气体或液体化学品的车辆,在运输途中,车辆的容器气体或液体发生大量释放、泄漏,往往导致重大火灾、爆炸、中毒和窒息等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污染等后果。

2、火灾可分为固体火灾、液体火灾和气体火灾。由于装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将有可能引起火灾(爆炸)。危险化学品在燃烧、爆炸时会放出有毒气体或烟雾,造成人员中毒、窒息,灼伤。此外,危险化学品发生火灾事故的同时往往伴随着爆炸。

三、应急预案体系

县运输管理所在县交通局应急救援体系统一指挥下建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指挥组织。

一指挥组织

建立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二)领导小组职责

统一领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有关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参加重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抢救和调查,负责评估应急救援行动及应急预案的有效性。负责县交通局交办的应急救援其他事项。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发生后,领导小组组长或指派副组长及其他成员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和协调进场施救。

四、等级设定

为有效处置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波及范围、影响力大小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并依次采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来加以表示。

(一)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是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或造成50人以上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或造成10辆车以上毁环;或需1000人以上疏散:或有可能造成严重环境污染。

(二)重大事故(Ⅱ级)

是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或造成10人以上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或造成5辆车以上毁环;或需200人以上疏散;或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

(三)较大事故(Ⅲ级)

是指一次事故造成1-2人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或造成2辆车以上毁环;或有可能造成一定的环境污染。

(四)一般事故(Ⅳ级)

是指一次事故无死亡、受伤中毒、灼烫及其它伤害2人以下的事故。或无危险品泄漏但车辆受损严重。

五、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当事故符合Ⅲ、Ⅳ级时,由县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事故现场所在市、县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可能导致重大社会灾害的,或事故影响范围跨市、县的,可提请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启动应急预案。

六、事故应急响应

(一)驾驶员、乘务人员事故应急处理方案

现场处置方法:

1、立即停车。凡发生道路运输事故,都要立即停车。

2、立即抢救。停车后应首先检查有无伤亡人员,如有受伤人员,应立即组织抢救。危险物品泄漏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灭火、隔绝、堵漏、拦截、稀释、中和、覆盖、冷却、泄压、转移、收集等施救方法进行抢救;继续滞留现场会造成更大损失或危险时,应及时组织抢救转移,同时应标出事故现场位置。

3、现场保护。肇事车停位,伤亡人员倒位,各种碰撞碾压的痕迹,刹车拖痕,血迹及其他散落物品均属保护内容,不得破坏、伪造。如危险化学品泄漏有爆炸、火灾、中毒可能危及安全时,劝导阻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现场。

4、及时报案。在抢救伤员、保护现场的同时,应及时直接或委托他人向当地公安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报案,然后向本企业或有关部门报告。交通警察和应急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要服从组织指挥,主动如实地反映情况,积极配合现场勘察和事故分析等工作。

(二)应急预案启动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发生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与前方取得联系,并组织人员赶赴事故现场。

2、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按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好指挥、救援工作,减少事故损失,防止事故蔓延、扩大。

当确定危险化学品事故不能很快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导致严重后果时,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立即向省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请求上级增援。

(三)现场指挥与控制

1、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机构应组织专业应急救援队员,协同当地政府组织现场救援。

2、服从应急救援现场指挥,按照现场工作区域划分的事故中心区域、事故波及区域和事故可能影响区域,开展救援工作。

3、及时向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上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报告现场情况,听取指导意见。

七、现场恢复和事故调查

(一)现场恢复

事故得到控制后,积极参与救援组织进行现场清洁、净化等工作,协助恢复道路。

(二)事故调查处理

参与由各有关单位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应急救援保障

(一)应急处置专业队伍保障

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完善应急救援专业队伍的管理机制,落实应急处置专业人员,组织演练,提高处置能力。

(二)建立健全应急资金保障制度

各有关部门(企业)要建立健全和落实应急处置专项预备金制度,列入年初财务预算。

(三)加强通讯和信息报告

加强信息制度建设,公布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事机构抢救人员电话,保证准确、及时报送信息,不得瞒报、缓报和谎报。信息的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四)治安维护

突发事应急救援组织要及时联络公安、交警、武警按照有关规定,争取他们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

九、预案演练

各级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职工群众,普及运输安全知识和技能。

第7篇

[关键词]应急监测;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特征

中图分类号:F53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4)44-0214-01

突发性污染事故具有不同于一般环境污染事故的特点:发生形式多种多样,一般情况下都是突然发生,处理起来比较复杂,会对环境和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和长期的影响;一旦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消除起来极其困难,对周围的生态环境、居住生活环境和动植物都会构成较长期的影响。而突发性环境污染问题的及时、高效的进行检测优势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

一、常见的突发性污染事故的特征

1.1 形式的多样,大部分由其它事故衍生

常见的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包括:交通事故中化学品泄漏、企业安全事故引发的有毒化学品泄漏事故、船舶溢油事故、生活中不规范操作引发的环境污染恐慌、饮用水源被污染等,涉及运输、安全生产、投排漏排等多种环节。就同环境污染事故来说,其污染也可能是是多方面的,有的可能造成水体、空气、土壤多项甚至同时污染。另外,环境污染也可能发生在事故处理阶段,例如扑救火灾的消防水来不及收集,携带污染物进入自然水体。

1.2 事故发生的偶然性、意外性

一般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运输的环节,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均作有应急预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预防。一个事故需要几个、十几个条件同时满足才会发生,而且,假如每,则一个事故发生的几率就是几千分之一,值得担忧的是:有可能这几个、十几个条件平时就只有一个条件不满足,就等着这一个条件的1%概率,千万分之一的事故发生概率就这样轻易地发生了,而对于地概率事件的准备又不足,很容易危害扩大化。

1.3 危害的严重性

一般的环境污染物排放都在环境主管部门的有效监管下,经过企业自带的污染处理设施无害化处理,对环境的、对下游处理设施的冲击较小,一般不会对人员造成严重影响;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则会无法预见地向环境、对下游处理设施、周围人群排放有毒有害物质,考验的是环境容纳能力、下游处理设施的抗冲击负荷和人体对污染物的抗受能力,这种考验往往代价巨大。即便是轻微的、危害较小的污染,如果影响范围大,未及时澄清而引起社会恐慌的话,也会造成严重的责任事故。

1.4 污染物处理处置困难

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释放的污染物可能是化工中间体或化学性质活泼的物质,污染物可能会长期滞留,在处理过程中污染物还可能发生迁移、衍生其他污染、形成跨界污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污染饮用时水源等更为严重的事件。

二、基层监测站的应急监测

2.1 做好应急监测预案

应急监测预案应结合基层监测站的实际能力,避免内容健全却不合实际,一旦追溯责任事故,应急监测人员的实际行动与应急监测预案不一致将会追究责任。这就要对自身能力有客观的了解和对事故影响范围有较快速的判断,以确定是否请求提高环境应急相应等级。

2.2 做好应急监测值班

基层监测站人员一般较少,往往应急监测需要全员出动,主要领导甚至全员手机24小时待机是不可避免的,这就要做好应急值班制度,最好配套相应的补贴、保障、换休制度。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很多发生在夜间,环保应急值班人员要熟悉应急预案、熟悉监测仪器,在接警后,人员汇集前,尽量完成所用监测仪器的准备和预热工作,为后续工作节省时间。

2.3 做好应急监测的设备保证

几年的工作实践使我们体会到;应急监测任务是一项长期的、严谨的工作。平时积极做好应急监测的思想准备、物质准备。对应急监测所用的仪器、设备单独存放,专人保管,定期保养。每年由技术监督部门做一次仪器鉴定,以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有效。

2.4 做好监测过程的质量管理

在应急监测工作中严格执行规范的质量保证实施办法。不能因为速度而忽视质量,也不因为要求质量而不求速度。各个环节都严格把关,详细记录。实战是最好的导师,在应急监测任务完结后,参加人员汇集工作日志,比对国标的应监测技术规范查漏补缺,不断完善工作程序。

2.5 做好应急监测中的自我保护

自我保护分为人身和技术两方面,人身方面,要听从应急总指挥的指令和确定保护器具的携戴;技术方面,要熟悉应急预案、监测规范,明确权责范围,做详细的工作日志,使得应急中的每一步都是有据可查的,合乎规范的。

三、应急监测技术

3.1 感官检测法

所谓感官检测法是根据各污染物具有不同的气味、颜色、存在状态等物理化学特性,通过用口、眼、鼻、皮肤等感知被检物质的存在。如硫化氢具有臭鸡蛋味,氰化物具有杏仁味,二氧化硫具有特殊刺激味,二氧化氮是棕红色气体,光气有干草味,等等,通过观察颜色,闻气味可以感知到污染物的存在。但这个方法易对人体造成伤害,仅可作为权宜之计。

3.2 植物和动物检测法

这种方法是利用污染物会对植物表皮或组织造成不同程度的损伤或利用动物对污染物质的嗅觉和敏感性来检测污染物质的存在。例如光化学烟雾可使叶子背面变成银白色、古铜色,正面出现一道横贯全叶的坏死带;若叶片被HF污染,在叶子尖端和边缘会出现坏死带并出现逐渐向内发展的趋势。警察依靠警犬寻找是否存在有毒有害化学试剂等。

3.3 试应急监测车

它是一种新型流动实验室,车内配置有实验操作台、全球定位装置(GPS)及车载电话,仪器柜,视频图像和数据的采集、传输和处理单元,电子地图等设备。在发生污染事故后,应急监测车可以迅速到达事故现场,提供高效、快速、机动的综合流动检测。

四、加强应急监测的能力建设的方向

4.1 加强快速反应能力

快速地得到监测数据有助于了解污染事态,确定应对方式,这就要求监测人员对污染要有极强的快速反应能力,事故发生后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快速准确检测判断。

4.2 加强应急监测人员的业务素质

通过学习培训,使每位应急监测人员业务素质、应急监测报告的编写水平都稳步提高。虽然经验的积累有赖于实践,但认真地总结会每次都所得良多。

4.3 做好后续处置问题

事故发生的后期,事故发展态势基本控制后,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慢慢缩小监测范围,变更监测点位,以确保不会发生二次事故。其次,还应在数据系统中输入最新的事故信息,并完成事故监测报告。

4.4 升级应急监测工作中的硬件设备

硬件设备的升级带来技术上革新。目前就我们的检测手段:一是便携式检测仪器法,二是快速化学定性分析法,三是国标分析方法。便携式检测仪器法:简捷、快速、较准确,但成本费用高,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并非经常发生,因此,仪器的使用率很低,经济条件一般的基层单位难以承受;快速化学定性分析法:简捷、快速、成本低,但准确性差、受干扰物质影响大,定量分析准确度和精密度达不到技术要求;国标分析方法:精密度和准确度都能达到要求,但需要实验室支持,采样完毕将样品送往实验室再进行化学分析,势必要延长监测时间。综上所述,便携式检测仪器的配备和移动实验室支持下的国标分析方法是基层监测站未来可能取得突破的方向。

至于,更高层环境监测机构的分析方法的开发方向上的进展,相对于种类繁多的危险化学品,即便是对环境监测总站来说也将是一个浩大的工程。

参考文献:

[1] 刘耀龙,陈振楼等.中国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应急监测研究[J].环境科学与技术,2008,12:116-120+144.

第8篇

关键词:环境污染,危害,策略

中图分类号:X503文献标识码:A

一、构建环境风险评价制度的框架

环境风险评价在我国环境立法工作中,起步相当晚,到目前,还没有一套完整的适合我国的有关风险评价程序和方法的法律制度。因此,必须在法规和管理制度中已经明确提出环境风险评价的内容。

(一)明确环境风险评价的主体。环境风险评价的主体是指组织实施环境风险评价活动的特定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所谓“特定”是指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国家机关而言,它必须被授予环境风险评价权力,任何未经授权的机关不得组织实施国家环境风险评价活动。就社会组织而言,它必须具备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和国家认可的环境风险评价能力资格,前者为该组织承担环境风险评价法律责任提供保证,后者确保该组织能够顺利实施环境风险评价活动。

(二)加强环境风险识别。石油企业中加工的物料及产品,具有易燃、易爆、易挥发扩散,有毒有害等特性,生产装置流程复杂,在生产过程中,介质易处于高温、高压、深冷、负压或临氢等特殊工艺状态在实际生产中存在着由于静电聚集、设备失修、误操作、明火及自然因素等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可能性以及有毒物料泄漏的可能性,根据国家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需要对石油化工项目可能发生的风险事故进行环境风险评价。上文已经提到,针对石化企业的建设项目,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为泄漏、排放、火灾、爆炸和破损,据有关资料显示,发生可能性大的火灾、泄漏、爆炸,事故后果严重的有毒物质泄露中毒事故是石油化工企业进行环境风险评价的主要事故类型。

(三)细化环境风险发生源分析。由于对于大多数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发生源从泄漏、排放处到敏感环境受体都有一段迁移途径,而且在通常的安全管理的基础上再试图减小事故泄漏或排放的概率,会导致费用的急剧增长,所以在实施安全和事故恢复措施投资之间谋求较为合理的平衡是十分必要的。恢复风险方法是对事故发生源减小风险管理的有效方法,它通过一种更加系统和复杂的关于事故泄漏、排放、污染物转移的检测系统,提供对污染物泄漏、排放、转移的监测信息的快速传递,并采用相应的恢复措施,可以有效地防止污染物进入环境,从而避免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二、完善环境污染事故预防的监管机制

(一)构建政府、企业及公众的联动结构。在环境利益冲突中,政府、企业和公众不可避免地都被卷入进来。环境管理的这种三元结构,即使在发达国家也正处于发展阶段,在发展中国家就更不明显,但各国都已逐渐认识到其在环境管理中的重要性,开始对建立这一结构进行一些制度上的安排。要完善我国的环境监管体制,构架起这三元结构也是一个重要的对策。有学者在论述建立中国环境管理的社会制衡机制时,提出了通过界定四种环境权益来激励公众对环境损害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一是知情权,即开辟多种渠道,公布环境信息,使公众了解真是情况。二是监督权。要通过法律规定,赋予公众对损害环境行为的监督权利,使其得以真正地参与环境管理。三是索赔权,这是环境权益的核心部分。四是议事权,这里是指公众有权参与经济和环境决策的某些过程。

(二)完善环境保护监管体制。构建起三元运作结构并不能完全解决环境护监管体制上存在的问题。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政府主导、各方广泛参与的环境保体制,政府起主导作用,一旦政府主导的作用出现了问题,就会严重影响整个国环境保护的效率。因此必须对症下药,以解决政府职权过于分散且缺乏有效的协和监督为突破口。

三、建立应急预防体系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建立和完善环境突发事件预防控制和处置应急体系。强制性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全国性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全面提高预防监控水平,对已经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进行跟踪监测,掌握其变化情况,对可能出现的趋势和问题及时进行预警。根据环境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预警等级、报告程序和时限,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二)建立应急报告制度。环境事故的应急报告是有关决策机关掌握事件发生、发展信息的重要渠道,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经对环境突发事件的报告制度做出了初步的规定。本条例中应当进一步明确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规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报告的主体和内容,其内容不仅包括对已经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进行报告,也应当对可能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进行报告。特别要明确规定各级报告的程序和时限,以防贻误处置环境突发事件的战机。为此,建立畅通的信息网络非常必要,条例应当明确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紧急环境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系统,各地要建立健全从上到下的环境突发事件的信息网络,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隐瞒、缓报、谎报环境突发事件的实情,否则,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就会形同虚设,导致事件扩大,造成更为严重的后果。

(三)规范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由于条例主要调整在预防、控制和消除环境突发事件危害过程中产生的社会关系,这种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条例应当规定以行政法律责任为主。在规定行政责任时应当以过错责任为原则,其责任主体的范围不能仅仅针对引发环境突发事件的当事人,而应当对从环境突发事件的预防、信息报告、通报到应急处理各个环节的所有相关部门和人员规定法律义务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