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29 15:35:5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2.大雪节气到了,此刻让心情化作片片雪花,沉淀于安静的冬日,留一份期待给未来,留一份纯真给生活,留一枚暖阳于心底,愿温暖快乐伴你左右。
3.傍晚,大-片大-片的雪花,从昏暗的天空中纷纷扬地飘落下来。霎时间,山川田野村庄,全都笼罩在白蒙蒙的大雪之中。
4.如果还有来世,就让我们做一对小小的老鼠吧。笨笨地相爱,呆呆地过日子,拙拙地依偎,傻傻地一起。即便大雪封山,还可以窝在草堆紧紧地抱着咬你耳朵……
5.捧一片雪花,融化你烦恼;抓一颗雪球,释放你压力;堆一个雪人,展现你浪漫;打一场雪仗,挥洒你快乐。大雪节到,祝你幸福!
6.牵挂,像冬天的雪花,随时降临;情意,像透明的冰花,纯洁无瑕。大雪时节,借雪花捎去我的祝愿,等你回应!
7.风凌乱,舞翩跹,祥瑞纷飞降人间;雪无痕,情相牵,一席问候话冷暖;冰亦雪,沁骨寒,暖衣加身体康安;锦上花,雪中炭,愿你享乐福无边。大雪快乐!
8.大雪来临,养生有道,养肾为先,增苦少咸,羊肉煲汤,苦菊凉拌,早睡晚起,助养阳气,保证三暖,头背腰先,增强锻炼,提高耐寒,关怀送到,愿你康健!
9.大雪断行路 止庵法师 《雪中怀王仲高》
10.雪花飘啊飘,风儿吹啊吹,幸福的祝福随雪而下,随风而来,大雪节气,祝你好运不降温,热情似火的过冬天!
11.冬天还没有到来就已经这么冷了,要是冬天真的来了就不知道还要怎样冷呢!可能要把人都给冻僵了。
12.太阳升起来了,将温暖投向大地。阳光照在雪地上,反射出耀眼的光芒。屋顶上的积雪屋檐下的冰坠儿开始融化,形成水帘。污浊的空气随着白雪的融化而变得更加清新。深深地吸一口,感觉心旷神怡,浑身舒服极了。雪绒被越来越薄,下面的小草越来越大,似有勃勃生机。
13.如果你寂寞,堆个快乐大雪人陪你;如果你无聊,滚个幸福的大雪球砸向你;如果你又冷又想我,那么在大雪节气,发条暖乎乎的信息温暖你,愿你有个暖洋洋的冬天!
14.雪花落入掌心,融化思念,释放温情,雪花落入大地,存储牵挂,诠释纯洁,大雪节气,那片片的雪花,化作我层层的祝福,愿你大雪快乐,幸福围绕。
15.大雪飞鹅毛 苏辙 《次韵景仁两辰除夜》
16.六月阴寒大雪飘 朱有燉 《元宫词(一百三首)》
17.天刚见明,我背着书包,徒步走在上学路上。天和地的界限是那么朦胧:山是白的,天是白的,水上也飘着白雾。我想摸摸这奇怪的雾,可它像个调皮的孩子,一会儿逃向东,一会儿逃向西。
18.大雪纷飞的日子,有我为你遮挡风寒;寒风呼啸的时刻,有我为你提供温暖;孤独烦闷的时刻,有我来为你提供快乐。大学时节来临,老婆你要保重好身体,祝福你天天快乐
摘 要:以纳米压印光栅制作为基础,研究了适应纳米压印工艺的对接生长材料结构及生长工艺,生长的材料均匀性好,适合后续器件工艺制作。通过理论设计及实验研究,优化了浅刻蚀有源波导及深刻蚀无源波导的变换结构,降低了器件的转换损耗及回波损耗。结合后续制作的器件,对接界面插入损耗可以小于1.5 dB。 完成了多种多波长阵列DFB激光器及高性能DFB激光器的制作,包括16通道200 GHz,300 GHz间隔1550 nm波段阵列激光器,4通道20 nm间隔1310 nm波段阵列激光器,双八分之一相移激光器,非对称三相移激光器,变节距啁啾调制激光器等,广泛的验证了压印工艺的可靠性及适应性。研究了阵列器件的热调谐特性及热串扰特性,取得了器件热特性数据。为下一步编写阵列器件波长控制程序取得了实验数据。依据2012年度InP基AWG测试结果,对AWG的结构设计数据进行了修正并重新设计。修正设计后制作的通道波长间隔为1.56 nm,通道中心波长1549.7 nm,串扰小于1.5dB。完成了四通道阵列激光器与多模干涉结构合波器(MMI)的单片集成芯片的设计、制作与测试, 针对集成芯片完成了器件的封装设计。由于集成芯片管脚非常多,直流偏置,微波信号,热调谐信号互相之间存在耦合,串扰,布线交叉等。为此采用了多层过渡板结构,有效的将各个管脚分开,降低电学串扰。搭建芯片测试平台系统。完成了多波长半导体微环激光器的的制备与测试,采用InP基多量子阱激光器外延材料结构,利用感应耦合等离子体(ICP)干法刻蚀技术和SiO2钝化工艺,研制了基于环形谐振腔的双波长半导体激光器样品,实现了激光光源的单片集成。改变激光器的注入电流,可调节峰值波长与波长间隔。对InP基长波长10 Gb/s 单片集成OEIC光接收机进行了电路建模、共基极和共发射极OEIC集成电路设计、制备与测试,跨组放大器达到10 Gb/s传输速率,PIN探测器带宽实现7.8 GHz,OEIC器件传输速率达到4 Gb/s,眼图清晰。探索了Si基准单片光发射OEIC方案的可行性。该方案是在Si片衬底上湿法腐蚀出沟槽,并在沟槽里溅射金属层,将FP激光器芯片贴装在沟槽里,通过金属层将电极引出,与Si CMOS 激光驱动电路实现准单片集成。
关键词:光子集成芯片 多波长微环激器 多波长阵列激光器 InP基长波长10 Gb/s单片集成OEIC光接收机 纳米压印
Abstract:The coupling efficiency and return loss between deep ridge waveguide and shallow ridge waveguide has been analyzed theoretically,an improved structure with taper has been proposed and fabricated. The result of the made-up device indicates that the insert loss on the butt-joint interface is less than 1.5 dB. Various kinds of multi-wavelength laser array and high-performance DFB lasers has been fabricated which confirmed that the nanoimprint technology is flexible enough for a range of abilities. The thermal tuning and thermal crosstalk attributes are studied which could be used to control the wavelength tuning of the laser array. Modification and redesigning on AWG is proceed based on the test result of the device fabricated in last year. The new device according to the modified design shows the result 1.56 nm wavelength interval and centre wavelength 1 549.7 nm which meet the 200 GHz c-band standard. The design, fabrication and test of the monolithic chip of four channel laser array integrated with MMI combiner are completed. The packing design of the chip is also finish. As there are too many pins of the monolithic chip of which the DC offset, the microwave signal, thermal tuning signal would bring in coupling, crosstalk wiring cross effects each other if use the single layer board, the multilayer transition board is employed to separate the pins, reduce the electrical crosstalk. The chip test platform is also established for this device. The fabrication and test of the dual wavelength semiconductor laser based on micro-ring is also accomplished, which introduce the InP MQW laser wafer, adopt ICP dry etch and SiO2 passivation technology. The sample achieved laser monolithic. The peak wavelength and wavelength interval can be tuned by turn the injection current of this laser. The circuit modeling of the 10 GB/s monolithic OEIC optical receiver based on the InP material is studied. The common base and common emitter OEIC is designed, fabricated and tested. The transmission speed of the TIA is reached 10 GB/s, the bandwidth of the PIN 7.8 G Hz, and the transmission speed of the OEIC component reached 4 GB/s. The eye pattern is clear. The practicality of the quasi monolithic OEIC transmitter based on Si is also explored. We can sputter metal on the ditch corroded by wet etch on Si,and mount the FP laser chip on it. By wiring the electrode to the Si substrate, the quasi monolithic integrated with the Si CMOS laser driver circuit could be achieved.
Key Words:Photonic integrated circuit;Multi-wavelength micro-ring laser;Multi-wavelength semiconductor laser Array 10Gb/s monolithic integrated OEIC receiver based on InP nanoimprint technology butt-joint;Array waveguide gratin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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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要维持正常的生产经营并求得发展,需要不断地筹集到资金。从企业资金来源的构成来看,企业成长的资金主要来源于两方面:内部资金积累和外部资金投入。
内部资金是指企业留利和折旧资金,由于现阶段我国企业的留利水平低,企业发展主要依靠外部资金,而外部资金需要从金融市场上筹集,其中短期资本通过货币市场筹集,长期资本则通过资本市场筹集,按照资金是否在供求双方调剂,可以把长期资金的筹集方式划分为两种方式,即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所谓直接融资,是指不通过金融中介机构,由资金供求双方直接协商进行的资金融通。通过商业信用、企业发行股票和债券方式进行的融资均属于直接融资。间接融资则是由企业通过银行和其他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地向资本的最初所有者筹资,它的基本形式是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从零散储户或其他委托人那里收集来的资本以贷款、购买企业股票或其他形式向企业融资。
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的优劣如何,长期以来在理论界一直存在分歧。有的学者认为银行的信贷范围比较广泛,使得融资具有相对集中性,从而可以调节资金的供求与运转,开发多种金融商品与融资渠道,使融资成本相对降低、金融风险减小。同时,由于金融机构掌握融资的主动权,能对企业构成信贷约束,有利于信贷资金的合理流向与配置。因此他们得出结论认为间接融资具有相对优势。而有的学者从发展中国家的国情出发,认为在发展中国家,银行对企业的低息贷款往往以银行亏损为代价,使企业的融资成本较淡薄,企业对资金的不合理占用上升,银行呆帐、坏帐大量增加,由此来看间接融资的成本从总体上并不比直接融资低。其次,银行对企业的信贷约束,在发达国家里是“硬约束”,然而在发展中国家,政府经常干预银行信贷计划,使银行信贷约束趋于“软化”,容易产生拖欠贷款现象,使银行信贷资金不能有效运转,从而加大了金融体系的系统风险。由此他们认为,间接金融优势论只适用于发达国家,而在发展中国家,直接融资方式则具有相对优势。
从实践中看,各国在融资方式安排上都是二者并举的。不过,不同国家往往由于历史传统和发展阶段的不同而各有侧重。美国和英国等老牌市场经济国家由于拥有发达的资本市场,资源配置接近完全竞争,往往形成以资本体系为基础的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模式。而在日本、韩国等亚洲国家,产业发展受政府指导性计划干预,金融与产业间建立起政府参与的风险共担机制,银行在企业参股,积极参与企业经营,银企之间是一种生死攸关的链条式传递关系。这样其融资模式只能是以信用体系为基础的间接融资,非金融企业很少有机会利用资本市场来筹资,只能转向通过商业银行这种信用中介。因此,直到本世纪70年代,英美等国通过企业债券和股权进行的直接融资约占企业外部融资的55.60%,通过银行中介的间接融资占40--—50%,而日本等亚洲国家则相反,日本的间接融资在外部融资中所占的比重约为80—95%,直接融资只占15—20%。70年代以后,情况才发生了缓慢的反向变化:英美企业增加了间接融资比重,日本企业则增加了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
改革至今,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历史条件下,在市场机制逐步完善的过程中,企业融资方式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国家财政代表政府直接注资主导国民经济运行,并通过各种指令性计划和行政手段牢牢控制着社会资金的配置和流向,金融的市场化性质被否定,完全成了计划经济的附庸工具,这时,根本谈不上企业自主地选择市场化融资方式。
随着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国民经济的流程和运行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主要表现在:(1)国民收入分配格局中,国家财政参加国民收入分配的比重从1978年的30.9%下降到1997年11.5%,从生产建设型财政逐步转变为举债和吃饭型财政,而同时国民收入分配向企业和个人倾斜的趋势不断加强,导致财政配置资源的能力下降。(见表1)(2)在金融与企业的关系中,金融由原先作为财政的“出纳”转向逐渐独立,并担当企业融资中介,通过“居民储蓄存款ü银行贷款给企业ü形成企业的负债资产”这样的间接融资方式成为社会投融资的主渠道,政府则从过去的对信贷规模和利率的严格控制转到现在的通过存款准备金率、再贴现率和利率等金融杠杆来调节社会资金配置。由直接影响和决定着企业资产负债结构的固定资本投资来源结构来看,银行贷款的比重逐年提高,特别是1985年“拨改贷”全面推开后,国有企业的大部分固定资产投资和几乎所有流动资金都依靠信贷资金。(见表2)从表2中可以看出,1980年以后信贷资金占企业固定投资来源的比重始终在23%以上,而自筹资金中也有一部分事实上来源于信贷资金。这样,在经济运行中便形成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的融资方式,而成为一种以社会资金为支撑、国家银行集中借贷、国家办企业的“借贷型经济”,表现出货币计划经济的特征。
随体制改革的深化,这种以银行为主渠道的融资体制产生出新的问题,可以从两方面分析:其一,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逐年上升,目前国有企业的固定资产负债率平均为70%,流动资金负债率已达到平均80%,从总体上看将变成风险极高的全负债运行企业,甚至是资不抵债企业。这一方面是由于企业融资几乎只有通过银行,其资产的资本金部分没有资金来源和注资渠道而无法注入;另一方面是由于这种间接融资方式为主的体系并非建立在如发达国家一样的理性约束的基础上,与融资体制相配套的良性的经济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十几年来,以放权让利为主的国有企业改革在发挥企业主观能动性的同时,又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国有企业吃银行信贷资金的“大锅饭”的不良倾向,造成国有企业大量举债经营,不重视资金使用效益,形成资金负债结构的失衡,加大了国有企业改革的困难。其二,由于体制原因,银行必须保证国有企业重点资金的需要,而国有企业借款不负经济责任,甚至只借不还、负盈不负亏,使银行的信贷约束逐渐软化,企业的低效益与高负债经营引起的严重的亏损,不可避免的要引起银行的呆帐坏帐。据测算,目前不良贷款占银行向国有企业贷款余额的25—30%,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逾期、呆帐、坏帐贷款占全部贷款的20%,如果这一状况得不到改善,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金将消耗殆尽。同时,行业和企业结构调整中的死帐乱帐问题,以及前些年一度出现的“泡沫”经济破碎后的沉淀问题(如高档房地产积压),都集中反映到了银行,货币银行体系中积累了愈来愈多的不良资产,形成日益巨大的通胀压力,银行货币体系内长期、潜在的系统风险越来越大,导致社会资源配置使用的低效率和宏观经济经济运行的极不稳定。现在,我们实际靠政权威信、政府信誉使国有商业银行具有较强的资金吸纳能力,如果某些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商业银行系统风险及其经济社会后果是难以想象的。
这些问题从深层次看,实质是市场经济与国有制经济实现形式之间的矛盾,出路只能是进一步深化改革,实现由计划融资向市场融资的转变,发挥市场机制在货币资金分配中的基础性作用。
(三)
在市场化的融资体系中,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两种方式各有长短,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互平衡。要解决目前国有企业和银行面临的问题,最佳选择就是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将国有企业的资本化筹资活动彻底推向市场。
一、国有企业改革需要发展直接融资
企业融资渠道的拓宽、企业负债结构的优化、投资项目资本金的实行都有利于直接融资规模的扩大。目前,我国国有企业的资本金严重缺乏,已成为影响改革大局的严重问题。目前三分之一以上的国有企业资本金比率低于10%,有些企业甚至是全负债经营。国有企业资本金严重缺乏,已愈来愈影响到企业的发展、金融系统的正常运作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
目前政府出台了一系列针对国有企业的增资减债、兼并破产、抓大放小等政策措施,但由于国有企业资本金缺口太大,这些措施都一时难以奏效。而可用于补充国有企业资本金的社会资金来源应该是比较充足的,具体来说:一是随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深刻变化,我国居民的收入呈现出明显的资本化趋势,居民个人已日益成为储蓄和投资的主体,(见表3)到1998年末我国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包括外币)已超过50000亿元;二是国际资本市场资金充足,而中国广大的市场对国际资本仍具有很强的吸引力。但是,由于投资方式单一,我国居民的金融资产的约85%都形成了银行存款,通过银行又贷给企业形成企业债务,这也是企业高负债、低资本的历史原因。同时,国有企业在国际资本市场融资也受到发展条件和高融资成本的限制。因此,只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在企业融资中的比重,才能更有效地把居民手中的金融资产和国际资本转化为企业的资本金。
二、我国金融结构的实质性改善要求扩大直接融资
从金融体制改革的方面看,深化资本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构造合理的融资结构,是分散银行风险、改善银企关系,从而推动国有银行商业化改革的重要一环。如本文前面所述,由于国有企业的信贷资金主要来源于国有银行,使企业的低效益与高负债引起的严重亏损,不可避免的转嫁给银行,形成银行的不良资产。而增加直接融资,减少企业资金中信贷资金的比重,从而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改善企业资产负债结构,是改善银企关系的根本出路。在这个问题上,有的学者认为直接融资成本要高于间接融成本,因此目前应以深化国有银行的商业化改革为重点来推动金融改革,不应过分强调直接金融的筹资作用,对此我们应认识到,国有银行的改革关系到全国无数高负债国有企业的生存问题,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完成,而在这个渐进的过程中,大力发展直接融资可以使社会资金分流,减轻国有银行对国有企业的资金供应压力,国有银行面临的系统风险也会随之降低。一般来说,直接融资中的社会成本是个别金融风险,而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政企银企关系尚无根本转变时,银行间接融资难以摆脱的更大的是系统风险,二者相比,风险成本大小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可以说,要从根本上消除金融体系风险出现的温床,改善我国金融结构,拓宽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渠道,提高资本形成的效率,促进资源配置优化与资本流动,就必须发展直接融资,这不仅关系企业自身存亡,也直接影响到金融体制改革能否成功。当然,我们应当注意,一方面在强调加快发展直接融资的同时,必须认识到我国仍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尚处于起飞阶段,间接融资方式仍需在融资体系中占主要地位,如果一味强调直接融资,忽视银行应有的间接融资作用,会使我国的经济发展面临更大的风险;另一方面,发展直接融资是同完善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应当认清深化资本市场不仅是为了改变我国企业资本的注入方式,更重要的在于通过资本来源的改变,可以有效地改变国有企业的运行机制,提高企业的资本运营效率,逐步消除金融体系累积性风险形成的体制根源,所以不能仅仅把到证券市场“圈钱”等同于发展直接融资,而要配合以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换,在发展直接融资的同时不断发掘资本市场的深层次功能,共同促进我国经济市场化的进程。总之,在正确认识的基础上坚持大力发展直接融资,不断改进间接融资,以建立适合我国企业发展和经济运行的新型融资体制,我们就会看到:企业的资产负债率将下降,资本金将会得到充实;风险社会化会使社会投资者关注和监督企业的经济效率,并逐步在提高效率的基础上化解银行体系中的不良资产,避免金融风险,最终实现从“货币计划经济”向“资本运营经济”的战略性转变,使国民经济走上良性运行的轨道。
1、直接融资对金融市场的影响: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反映了一国金融体系风险和分布情况。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反映了一国金融体系配置的效率是否与实体经济相匹配。通过市场主体充分博弈直接进行交易,更有利于合理引导资源配置,发挥市场筛选作用。
2、常见的直接融资方式有股票市场融资、债券市场融资、风险投资融资、商业信用融资、民间借贷等。证券市场融资属于典型的直接融资。
(来源:文章屋网 )
【关键词】间接融资方式;选择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深化,特别是我国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各种直接融资工具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使得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日益多元化。多元化的融资方式为企业自主融资提供了条件。目前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主要有内部融资和外部融资两种,内部融资主要是通过企业内部的折旧以及留存资金来解决资金来源。而外部融资则是通过向企业以外的对象来筹集资金,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通过金融市场来筹集的。我国企业外部融资的方式主要是债务融资和发行股票融资。而债务融资又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之分,这里我主要就我国企业根据间接融资方式的结构演进来进行的对间接融资融资方式的选择说明一点自己的观点。
间接融资是相对于直接融资的一个概念,是没有通过金融中介涉入的融资方式,其中以银行借贷为主要的间接融资方式。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财政一直处于赤字状态,失去了国民收入的主导地位,而此时银行存款和国有银行贷款开始迅猛增长。国有银行控制的金融资源远远超过了国家财政,国有银行贷款逐渐成为我国企业融资的主要方式。我国企业融资目前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的模式。这是因为我国企业也受到各种金融管制,经济政策,信息传递效率,市场竞争结构以及社会大众的成熟度等的影响,我国企业的直接融资还只是处于初级阶段,尚不能成为我国主要的融资方式,从而对银行贷款越来越依赖,促使企业管理者偏好于选择国有银行借贷的方式来筹集资金。间接融资有很多优点但是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这些优点主要表现在:
一、银行等的金融机构网点多,吸收存款的起点比较低,能够广泛筹集社会各方面闲散资金,积少成多,形成巨额资金。
二、在间接融资中,由于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是多样化的,这样一来融资风险便可由多样化的资产和负债结构分散承担,相比直接融资的风险由债权人独自承担来说,安全性较高。
三、有效的降低了融资成本。因为金融机构的出现是专业化分工协作的结果,它具有了解和掌握借款者有关信息的特征,而不需要每个资金盈余者自己去搜集资金赤字者的有关信息,因而降低了整个社会的融资成本。
但是间接融资因为金融机构的介入而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使得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不能直接联系,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投资者对投资对象经营状况的关注和筹资者在资金使用方面的压力和约束,这也是我国在选择间接融资方式时遇到的一大障碍。
总结一下,我国企业间接融资体制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高负债、高风险的企业的资本结构特征与银行信贷比重主导型的债务资本结构特征。在这突出表现出了承受着高负债、高风险的非国有企业在获得银行信贷方面相对于国企来说有一定的难度。
二、信贷市场上资金“逆配置”导致金融市场内在资源配置效率的损失。金融市场内部资源配置是金融创新的重要内容,市场经济越是发展,对金融市场的服务要求就越高,伴随着银行之间的竞争越来越激烈,内在资源的配置必须不断创新来适应市场。
三、体制内银行危机的积累。国企与国有银行是作为资金供求的两大主体,银行信用贷款成为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的“共同财产”,银企信用关系的扭曲化,国有企业越来越依赖于银行资金的支持,也使我国银行资金配置格局存在严重缺陷。
产生这些问题的实质原因,一方面是银行本身在内部积累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危机,主要表现在国有银行资产流动性减弱造成的超借现象以及银行现有资本不足以支撑未来资产的损失,不利于形成健全的银行借贷体系。另一方面则是国家转轨时期的金融制度安排。金融支持在经济转轨中非常必要,由于我国目前长期存在的投资储蓄差异使得国有银行的信贷性货币金融支持对体制内的产出的平稳增长有重要意义。国家通过国有银行信贷以及维持垄断性国有金融制度方式实施金融支持,既稳定了体制内的产出增长,又推进了金融市场化改革。
我国企业债券的出现是在1984年下半年以后,1986年开始正式批准发行企业债券,随着金融市场的出现和发展,股票和债券等直接融资方式在我国得到稳步发展。然而,就目前情况看,我国企业选择的外部融资方式顺序是:银行贷款、发行股票、债券融资,外部股权融资偏好现象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融资行为的一大特征。间接融资属于整个金融制度变迁中的有机组成部分,遵循其内在一致的演进逻辑。无论企业间接融资体制如何演进,现有的金融垄断性的间接融资制度安排都将沿着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储蓄动员水平的轨迹变迁,有利于国家实施转轨时期的金融支持,稳定体制内的经济增长和促进体制外的经济增长。尽管目前我国企业融资的模式仍是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但是,从长远来看,为了加强社会盈余资金的使用效率,我国应当加强资本市场的发展,通过发展直接融资,拓宽企业的融资渠道,减轻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压力,增强融资工具的流通性。
参考文献:
[1]张艳.我国企业融资方式的选择对策[J].财会信报,2009-11-30(D02)
在面对民间融资合法与非法的界限、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的解释、违法吸收资金故意与诈骗故意的判断等疑难问题时,刑法理论往往难以通过全面且有效的论证在刑法规范条文与民间融资现实冲突之间化解个案争议或者弥合制度断裂。对此,笔者认为,刑法理论有必要超越民间融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非法集资犯罪案件的传统规范思维框架,从此类案件频发的金融动因,即市场融资需求的角度出发,拓展刑法规范分析视野,将所有与民间融资有关的犯罪——融资犯罪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深度剖析。融资犯罪是指非法从事融资活动,严重侵害金融市场机制与投资者权益,根据刑法规定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犯罪行为。根据非法融资犯罪行为形式以及融资犯罪所侵害的金融市场机制进行区分,融资犯罪包括直接融资犯罪与间接融资犯罪两种类型。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与投资者直接就资金吸收与交付非法达成协议,侵犯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60条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第179条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以及第192条集资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证券发行核准与合规制度、直接融资业务国家许可经营制度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发行证券形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间接融资犯罪是融资者通过欺骗或者诈骗手段获取金融中介机构资金,或者以金融机构名义从事融资业务或者变相从事融资业务,侵犯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5条第3款骗取贷款罪、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192条集资诈骗罪以及第193条贷款诈骗罪等分别从保护银行存贷款业务许可经营制度与存贷款资金安全以及严厉打击通过公开吸收存款方式诈骗投资者资金等角度对间接融资犯罪进行规制。现阶段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出现的融资犯罪,本质上是民间合法融资与投资渠道不畅通、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民间融资中介服务受限制、金融信用与风险防控机制不健全等一系列金融行政法律规范缺位与错位现状下融资主体对刑法规范文本的僭越。然而,我国融资犯罪立法与司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结构性紊乱,对于涉嫌融资犯罪的行为违法性判断机制在实践操作中受到扭曲,金融风险分配与控制在刑事立法与司法过程中也未引起重视,这实质性地加深了对融资犯罪刑事处罚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公平性的质疑。对此,笔者认为,以融资犯罪的整体规范视角分析当前合法、非法或者构成犯罪的民间融资行为,有助于全面把握我国刑法规制各类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的规范功能与结构,动态地考察与反思当前融资监管行政法律规范与融资市场机制刑法规范之间的缺位、越位、错位问题,在融资制度改革①的背景下对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优化融资犯罪刑事处罚规范提出理论前瞻与实践建议。
融资犯罪刑事控制:结构性紊乱与失衡
融资是一种支付超过现金的资金成本取得相关资产的金融行为。[5]其中,直接融资是不经由银行等金融中介而通过出售股票、债券等形式直接获得投资者资金;间接融资则是通过银行等金融中介机构间接地获取金融机构从金融市场中吸收的投资者资金。我国刑法对融资市场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设置了以四个不同层面的刑法规范为基础的高强度保障机制。第一层次:证券发行核准制度与吸收存款审批制度刑法保障。根据我国证券法的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同时,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城乡信用合作社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经营吸收公众存款业务,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以及任何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则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未经核准擅自发行证券或者违反法律规定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分别构成我国刑法规定的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第二层次: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的资本权益刑法保障。无论是直接融资还是间接融资,基于保护投资者资金安全的现实需要,融资方获取投资方资金必须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严重违反证券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有关融资信息披露规则,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骗取贷款罪。第三层次:证券业务与银行业务审批许可经营制度刑法保障。我国对证券与银行业务实行审批许可经营制度,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从事股票承销或交易等证券业务或者存贷款、资金结算等银行业务,严重扰乱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市场秩序的,构成非法经营罪。第四层次:投资者与金融机构财产权以及金融安全刑法保障。基于非法占有目的,通过以发行证券、吸收公众存款等形式使用诈骗方法获取投资者资金的,构成集资诈骗罪;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或者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单纯从静态角度分析我国刑法四个层次的融资机制规范保障体系,完全可以得出刑法规制结构完整、罪名配置对称均衡等结论。但是,如果从刑法规范动态运作的角度进行深度解析,可以发现我国融资犯罪刑事控制实践在以下两方面存在明显的结构性失衡:其一,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犯罪偏向性刑事保障。公安部统计数据显示,2008年至2010年,全国公安机关破获非法集资类案件5000余起;2011年1月至9月,全国就立案非法集资类案件1300余起,涉案金额达133.8亿元。[6]可见,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集资诈骗罪为核心的间接融资刑法规范在刑事司法实践中被广泛且深度地予以适用。反观直接融资刑事司法实践,除了以发行证券形式从事集资诈骗以及开展非法证券业务等严重侵害投资者利益与国家金融管制的案件之外,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等直接针对金融市场投资者实施的直接融资犯罪极少能够予以查处。在近年来仅有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个案中,不仅融资犯罪者刑事制裁强度较低,而且存在投资者利益无法及时且全面弥补问题。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为代表的间接融资犯罪强化规制与以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为代表的直接融资犯罪低度控制之间形成强烈的反差,深刻地反映出立法机关基于平等保护融资市场各方合法利益而制定的融资犯罪刑法规范适用过程中出现了明显倾向间接融资市场保护的失衡,而间接融资市场实际上是以金融垄断为基础的利益集中平台。其二,融资犯罪主观与客观要件证明压力失调性配置。分析融资犯罪刑法规范体系的纵深结构可知,欺诈发行、擅自发行证券犯罪以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系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在行为上表现为欺诈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集资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目的且使用欺诈方法的直接或者间接融资犯罪。欺诈与诈骗、非法融资目的与非法占有目的分别从客观与主观构成要件的角度确定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界限。只有符合诈骗行为与非法占有目的主客观双重核心要件的非法融资行为才能认定为融资诈骗犯罪,而其中的非法占有目的显然应当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证明过程,故理论上融资犯罪客观构成要件的证明压力应当略强于主观构成要件。然而,就现阶段融资犯罪刑法理论与实践中的争议焦点来看,各方观点集中于非法占有目的的推定与反驳问题[7]。对于诈骗行为的论证存在明显不足,这实际上导致融资犯罪主观构成要件证明压力过大。尽管司法解释在很大程度上强调通过客观事实推定非法占有目的,但融资者主观上的犯罪目的更倾向于一个基于个案具体情形下的区别化判断规则论证问题,司法解释有关非法占有目的的规定仍然存在过于原则、过于依赖实质判断或者价值判断、以客观结果机械化反推主观目的等重重弊端。
融资犯罪刑法规制路径优化:平等保护与压力分散
当前刑事司法实践高度重视针对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融资犯罪的刑事控制,致力于将其认为严重扰乱间接融资金融秩序的行为纳入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反观直接融资市场中的欺诈与诈骗行为,不仅刑事控制强度不足,而且缺乏有效的民事救济措施,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进行全面的救济。融资市场刑事司法的资源与效率都是有限的,在金融市场信息加速生成的时代背景下,以刑事控制为主导或者核心强力维持金融中介垄断利益的法律规制模式的公平性质疑将愈发明显。调整融资市场的安全性与效率性,更应充分发挥融资市场本身外部性、独立性、效率性的特点,将民事诉讼作为融资市场规范监管的核心机制,而非主要依托刑事司法及其承载的刑罚强0制力频繁介入间接融资市场金融集团利益的刑事控制模式。同时,融资犯罪相关刑法条文本身实际上对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之间的界限设定了确定的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标准,刑事司法实践应当充分运用准确的司法解释予以深入阐释,不能异化融资犯罪构成要件的应有之义。其一,是否存在诈骗犯罪行为是界分融资欺诈犯罪与融资诈骗犯罪的第一层甄别机制。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贷款诈骗罪、集资诈骗罪与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骗取贷款罪之间在客观上的差异并不明显,均表现为不同欺骗形式的非法融资行为,区别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是,我国刑法融资犯罪条文实际上严格区分诈骗方法与欺诈(欺骗)方法。对于侵害间接融资市场机制的贷款诈骗罪而言,我国刑法第193条明确将诈骗行为类型化为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以及其他与上述行为手段具有同质性的贷款诈骗行为,疑难问题表现为我国刑法第192条以及近期司法解释均未细化规定或者解释的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①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诈骗解释》)第3条尽管将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规定为“行为人采取虚构集资用途,以虚假的证明文件和高回报率为诱饵,骗取集资款的手段”。但是,由于《诈骗解释》内容上的原则性以及诈骗犯罪司法解释文本上的频繁更迭性,造成集资诈骗犯罪司法实践习惯性忽视该司法解释对“诈骗方法”的规范解释,从而导致部分存在不符合《诈骗解释》规定的“诈骗方法”情形,在没有经过充分法理论辩的情况下被直接认定为构成集资诈骗犯罪中的诈骗行为。笔者认为,融资诈骗犯罪在客观行为上的实质特征在于编造不存在或者无法成立的资本运作项目或者资金经营计划,以给付高额融资利益为诱饵骗取融资款项。其中,贷款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隐瞒确定坏账或者高度坏账风险,骗取金融机构贷款;集资诈骗方法具体表现为虚构根本不存在的集资用途或者完全不可能盈利的投资计划,骗取社会公众集资款。因此,司法解释有必要对集资诈骗罪中的诈骗方法予以类型化,建议将以下行为方式认定为诈骗方法:虚构投资项目,以后续投资者资金作为盈利给付先前投资者②;严重资不抵债,编造经营项目,以集资款项归还债务①;恶意建构投资或者经营项目,诱使投资者购买不具有使用价值或者交换价值的实物资产或者金融资产②。其二,应当将客观行为作为核心依据分析与判断融资者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非法集资解释》)第4条的规定,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集资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与筹集
电力行业向来带着垄断标签,行业融资的成本、效率和透明度受到质疑。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将在限制垄断环节、市场化定价和丰富电源结构等方面迈出实质性步伐,结合金融行业自身改革发展需求,未来电力行业金融将呈现融资需求总量增加,融资成本有所降低,融资工具更加多样的局面。
一、电力行业间接融资比重偏高
我国电力行业民营企业占比出现过由高到低再回升的路径,目前民营企业办电占比仍十分有限。 从国有企业数据推断全部电力企业情况,电力行业目前融资规模约3万亿元,其中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比例约为1:3。电力和电网企业融资规模和结构呈现以下特点。
一是国有发电企业间接融资明显高于直接融资。五大央企发电集团和粤电集团合计,银行贷款和票据融资等占86%左右,债券融资只有14%(见下表)。间接融资中,绝大部分来自国有银行,仅国家开发银行就累计发放电力贷款2万亿元,支持建成水电、火电、核电装机容量3.84亿千瓦,占全国电力装机容量的1/3。 如果加上另外五大国有商业银行,保守估计国有银行融资也将达80%左右。发电环节间接融资高的主要原因在于,发电企业利润水平决定,融资成本承受能力略高;国有企业对价格不敏感,加上国有银行经营考核机制决定其贷款更多投向国有企业。
二是输配售电企业融资结构相对均衡。国家电网和南方电网公司数据显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分别占43.5%和56.5%,直接融资比重比发电企业高近30个百分点(见下表)。主观上,电网相对较低的利润水平无法承担过高的融资成本,有拓展直接融资的需求;客观上,两大电网的寡头垄断地位和较好的信用评级,能帮助企业在债券市场获得相对较低成本的融资。同样,贷款等间接融资资金来源更是基本被国有商业银行垄断。
三是非国有和新能源企业更倾向直接融资。首先,非国有发电企业直接融资占比明显较高。主营水力发电的广东梅雁吉祥水电股份有限公司,1995年首发以来累计募集资金26.2亿元,其中首发、股权再融资、发债等直接融资占比达84.2%。 其次,新能源行业普遍注重直接融资。以上海超日为例,截至2014年6月末,银行贷款22.2亿元,债券9.9亿元,股票募集资金22.9亿元,直接融资占60%。这与国际规律一致,2013年全球新能源股票融资129.4亿美元,比上年增长172%,通过VC/PE融资43.2亿美元 。主要原因是,非国有企业和中小企业一定程度面临银行贷款的“麦克米伦缺口”,新能源投入大周期长有风险,银行贷款期限短和风险规避的业务特点难以满足需要;国有商业银行贷款审批程序复杂效率不高,进一步抬高民营企业和新能源行业融资门槛;资本市场和创投基金等则能较好满足新能源、市场化企业融资需求。最近6年我国创投资本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行业投资金额是传统行业的4倍,既预示未来产业结构,也说明未来金融服务发展方向。
二、电力体制改革升级电力行业融资需求
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目前尚未出台。尽管在输配售分开与否、电网是否拆分、放开售电侧和电网定价次序等问题上的争论还存在。但结合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垄断行业和国有企业的顶层设计,中央新近提出能源革命的要求,2002年《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即五号文件)确定的“政企分开、厂网分开、主辅分离、输配分开、竞价上网”原则,以及最新传出的“四放开、一独立、一加强” 等信息分析,未来电力体制改革大致包括以下三个方向。
一是垄断最小化。2002年以来,厂网分开的改革进展较好,但输配分开没有实现,电网企业负责电网建设、配电、调度、交易等多环节,依然靠低买高卖的价差维持运营。电网的垄断影响上下游企业和居民利益,完全市场化又面临自然垄断行业规模不经济的制约。为此,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国有资本继续控股经营的自然垄断行业,实行以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特许经营、政府监管为主要内容的改革,根据不同行业特点实行网运分开、放开竞争性业务,推进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破除各种形式的行政垄断。具体到电力行业,新一轮改革核心是如何将电网限制在自然垄断这一最小范围,尽管改革可能采取渐进方式,但输配环节引入竞争,甚至包括社会资本,原有电网企业利润水平受限是必然趋势。
二是定价市场化。出于防止垄断提价等原因,我国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和销售电价均有明显的政府定价痕迹,带来发电企业不满、电价结构不合理工业用电成本高、电价调整不能及时反映供求关系等问题。三中全会要求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指出凡是能由市场形成价格的都交给市场,政府不进行不当干预。推进水、石油、天然气、电力、交通、电信等领域价格改革,放开竞争性环节价格。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以此为依据,电力行业的未来,保留政府定价的显然只有电网输电环节,以及用于基础设施等公用事业和医院、养老、学校等公益领域,其余的环节和领域都应该放开,让供求双方协商确定电价,如大用户直购电,或者建立电力交易市场平台,为市场交易提供参考。
三是电源多元化。长期以来我国电源结构以火电为主,火电占全部发电量在75%左右,比全球平均水平高28个百分点。我国火力发电占比高,有煤炭资源相对丰富的必然性和经济性,但同时面临排放严重,煤炭产销非对称分布提高电力运输成本等问题。
为保障能源安全,应对气候变化,面对国际能源供需格局新变化和国际能源发展新趋势,今年五月中央提出推动能源供给革命,建立多元供应体系。立足国内多元供应保安全,大力推进煤炭清洁高效利用,着力发展非煤能源,形成煤、油、气、核、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多轮驱动的能源供应体系,同步加强能源输配网络和储备设施建设。按规划,2020年,我国非化石能源占比要从目前的9.8%提高到15%,其中常规水电装机达到3.5亿千瓦左右,风电和光伏发电装机分别达到2亿和1亿千瓦以上,核电运行装机容量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达3000万千瓦。 电源多元化为社会资本进入电力行业提供了机遇,也客观上要求电网降低入网门槛,提供公平开放的电力输运环境。
电力体制改革带来的必然结果是,社会资本更多参与电力行业,市场机制资源配置的作用进一步发挥,原有垄断企业的利润和运营模式面临调整,融资规模、期限和成本要求改变,发电端和配售电端的市场主体增加,对原有资产的整合和相应的融资需求增加,因而垄断和寡头垄断格局下的电力行业融资结构将发生变化。
三、电力行业融资发展方向
电力体制改革影响融资需求,金融环境变化影响金融服务供给,两者共同决定未来电力行业金融发展走向。综合判断,未来行业的融资特点是:融资需求增加,融资成本降低,融资工具多样化。
(一)发电企业金融需求增加。首先,水电、火电等重资产行业,以国有为主的电力生产业目前资产负债率在70%左右,社会资本进入上述行业面临资金制约,融资需求规模将增加。其次,风、光等新行业目前还处在技术待完善、制度不健全阶段,投入需求大且有一定风险,融资需求相应增加。再次,电力企业整合产业链增加融资需求,近几年电力企业盈利能力提高,煤炭市场低迷,电力企业迎来产业链整合的好时机,现金管理、资产管理及投资需求扩大。最后,由于电网垄断地位和电费结算方式,发电企业应收账款较高,2014年8月底,电力生产业应收账款2350亿元,接近电力供应业的3倍 ,大量应收账款影响企业正常运行,需要运用金融手段对其进行相应管理。综合上述因素预计,电力体制改革后发电企业融资需求即使年均增长5%,2020年也将达到2.5万亿元左右。
(二)输配售电企业要求降低融资成本。首先,目前电力供应业的平均毛利率略高于5%,比电力生产业低20个百分点左右。配售电环节引入竞争后,原有盈利模式将难以为继,电网企业或新成立的输配电企业在市场价格作用下,利润率回落要求降低融资成本。其次,分布式发电、智能电网建设运营等,处在产业发展初期,有风险高、周期长、利润不稳定的特点,需要低成本多形式的融资服务。再次,改革将需要对原有电网企业部分资产进行整合,并购重组在所难免,而且新设立的配售电企业需要利用股票、债券、股权投资基金等拓宽融资渠道,并整合优秀的技术和管理资源,银行有条件介入直接融资服务。这对现在金融服务机构而言,既是挑战,也提供了良好的发展和转型机会。初步预计,配售电环节融资需求增速将超过电力企业,假设年均增长10%,2020年融资规模约达1.5万亿元左右,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三)综合化市场化金融供给进一步满足电力行业需要。近年来我国金融市场向多层次、市场化改革发展,债券市场、场外资本市场、消费金融市场、互联网金融等多层次市场将不断完善,利率市场化、汇率自由化及金融脱媒加快,民营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发展,大资管、跨界竞争、资本市场深化和金融监管转型,传统商业银行将加快向综合化、信息化方向转型。
首先,股票、债券等方式融资在未来电力行业融资中的比重将上升,保守预计,未来几年将实现15%以上的增长。
其次,随着电力行业对低成本高效率直接融资需求的增加,能为企业创业、成长、上市前、并购、夹层、重振和上市后私募、不良债权处置等阶段提供融资需求的股权投资基金未来将加快发展。
关键词:非法集资;立法缺陷;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5-0118-02
一、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规定
1993年沈太福案、1995年邓斌案之后,1997年刑法设立了“集资诈骗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三个罪名,基本建构起集资行为的刑事管制框架。在司法实践中,主要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除此之外,还对非法经营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等相关罪名起到“拾漏补遗”的作用。现行《刑法》中,用来规制非法集资的三个主要罪名分别规定在第176条、第179条和第199条,在刑法分则结构安排中分属于第3章第4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和第3章第5节的金融诈骗罪。三个罪名的规制对象和量刑幅度各有不同,共同构成非法集资犯罪的刑法制裁体系。
二、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缺陷
在司法实践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往往存在着与合法的民间借贷如何区分的问题,而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在于两个界定:一是对“社会公众”含义的界定。司法实践中经常以吸收存款对象的多寡作为判断标准,但往往导致该罪入罪门槛太低的问题。目前学界普遍认同“应从集资对象是否具有不特定性或开放性方面来界定‘社会公众’的含义”,而不能仅仅因为集资对象人数众多就认定为“社会公众”,即认为向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民间借贷,向不特定人群借款的,就构成吸收公众存款。之所以强调集资对象的不特定性或开放性主要是因为往往如果对象特定,如仅针对亲友和单位内部员工集资,信息来源对称,风险也能提前预知,一旦亏本往往不会引发恶性。这种观点得到了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认同。二是对集资用途的界定。在现实生活中,企业或个人集资后,有的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有的则是将集资款用于从事合法的商业、生产运营。刑法设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的在于规制以经营资本、货币为目的的间接融资行为,而且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只有行为人将集资款用于从事非法的资本、货币经营时才可能侵犯这一客体。但是司法实践中,往往受到严惩非法集资观念的影响,司法实务部门常常将该罪的入罪门槛降低包括了直接融资行为,这是不恰当的。对此,相关司法解释予以了界定。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以集资诈骗罪定罪量刑的案件不少,那么如何区分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呢?普遍认同两罪的本质区别是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2012年轰动一时的吴英案中,重要争议之一便是吴英的集资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法院认为“吴英用所集资金的400万元为自己买服饰,600万元请客吃饭,是肆意挥霍”,“吴英是在明知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采取虚假宣传、欺骗等手段进行诈骗”,但是,吴英及其律师却认为吴英的本色集团拥有一系列实体经营店,其所借高利贷主要用于企业经营,而不存在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果不是被突然抓捕,吴英有能力还贷”。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对“非法占有目的”做出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判定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依据除了一些基础证据之外主要是法官的经验和逻辑,这就往往导致将本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认定为集资诈骗行为。但是司法解释一直在试图为“非法占有目的”提供一个可操作性标准。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为例,它总结了之前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规定了八种“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该司法解释与之前的解释相比有了很大进步,更加具体明确,区分了生产经营与非生产经营。
我国司法实践中处理非法集资的现状是,如果能证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适用集资诈骗罪,反之则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种情况下,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但是该罪却是刑法上唯一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的罪名,因此该罪应当被扩大适用。
三、非法集资犯罪的立法完善
(一)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综观我国处理集资案件活动的司法实践,将多数非法集资行为都归结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实际上是混淆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但是多数民间非法集资往往是集资者自己使用资金,更类似于直接融资模式。比如之前的“孙大午案”,这是吴英之前民间融资遭遇法律风险的典型。北京大学彭冰教授有观点认为“孙大午案其实是属于直接融资,大家信任他才给他钱,这个逻辑与间接融资的存款不同,后者要求更多的是安全。用间接融资的逻辑来处理直接融资的问题,就取缔了民间直接融资的空间”。
笔者认为,应当采用在集资案件类型化分析基础上进行区别对待的思路。对于间接融资,集资者只有通过成立具有特许资格的金融中介机构这一正常渠道才能使集资行为合法化,虽然金融机构特别是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严格,对于民间集资者来说设立难度很大,但是,可以在现行的《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的法律框架内,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设计更多合适的金融产品以满足中小企业日益增长的融资需要。对于直接融资,仅就刑法制裁而言,应将多数非法直接融资适用“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而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回归处置非法间接融资的本意。一味适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不仅不符合法律解释的逻辑和刑罚目的,而且会扩大本罪的适用范围,不利于为民间金融的合法化预留空间。当然,对于直接融资的规制来说,仅仅依赖于刑法制裁是不行的,一方面要加强法律部门内部的配合,建立起民事、刑事和行政多层面的法律责任体系,另一方面更要积极探索金融制度层面的监督和管理机制,毕竟法律的调整是最后一道防线,轻易不应触及。
(二)犯罪构成要件的完善
1.“社会公众”含义的进一步明确
前文所述,高法解释将亲友及单位内部人员排出公众范围,却并没有对亲友及其单位的具体含义作进一步的解释,只是给出了模糊抽象的概念,这仍会导致司法实践难以对此进行精确的认定。比如亲友这一概念,在中国传统语境下本身就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范畴,覆盖面过大,建议可将其改为“亲属”或者“亲人”,这样既能缩小范围使司法解释更具操作性,同时也更符合立法者防止本罪适用扩大化的本意。近年来,无论是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还是最高法《关于印发的通知》都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人数做了明确的规定,以对该罪的“社会公众”和“情节严重”有更为客观的量化标准,试图在司法实践中弥补立法层面的缺陷。
2.擅自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扩大适用
对于非法集资活动,结合这类犯罪本身的性质和特点,更为合适的规制手段应当是适用直接融资的法律制度。而刑法上可以被用来规制非法集资活动的直接融资手段,只有第179条的“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因此应当扩大该条的适用范围。有观点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其一,该罪适用不应当执着于载体形式,而应当包括所有非法集资安排。擅自发行的股票、公司、企业债券,无论如何标准化,其都不可能公开上市交易,只能私下转让。一味拘泥于出资凭证的标准化,限制了该罪的适用,且不适应实践发展。但是非法投资安排却可以涵括各种形式和手段的非法集资活动,扩大“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适用范围,从而以直接融资的模式来处理这类集资活动。其二,该罪适用范围应当仅仅局限于公开发行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虽然刑法中关于本罪的规定没有以公开发行为条件,但是本罪作为行政犯,应当以违反《证券法》为前提。现行《证券法》明确要求公开发行证券,而《证券法》188条规定的表述是“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可见本罪还应当包括变相公开发行的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关涉公众利益和社会稳定,需要法律对其予以规范,甚至刑法的规制。虽然我国已经基本建构起了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管制框架,但是仍存在不少需要完善之处,既要在区分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模式的大前提下采取不同的措施对非法集资行为予以规制,又要对现有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予以进一步的完善。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惩治犯罪,保护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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