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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1-30 15:09:0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知识产权保护发展

第1篇

关键词:风险投资;垄断;知识产权保护

1985 年 9 月, 中国大陆成立第一家专营风险投资的全国性金融机构———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自此以后,中国的风险投资市场迅速发展,90 年代初期我国风险资本总量达到 20 多亿元, 至 2011 年, 我国已有风险投资机构百余家, 风险资本总量1694.85 亿元。 本文将尝试通过简要分析影响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要因素, 了解我国风险投资迅速发展的原因以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影响风险投资发展的主要因素。

风险投资,是指把资金投向蕴藏这较大失败风险的技术创新领域,以期成功后取得高额收益的一种商业投资行为。 由此可以看出风险投资具有两个方面的明显特征:一方面,风险投资是一项蕴藏着较大失败风险的商业投资行为。 因为其投资周期长、资金回收慢, 一般的风险投资都要经历 4 到 5 个发展阶段、3 至 7年的变化,在整个投资期间需要面对来自于金融市场、产品供求市场、国际经济环境、政府政策、公司内部风险控制等各种外在条件变化的威胁,因而投资成功率也是非常低的,据美国一些经验丰富的风险投资专家介绍,在他们投资的项目中只有不到 1/3 能够成功。 关于这些因素,之前有许多学者都已进行了充分的研究和说明,本文将不再赘述。

另一方面,风险投资其高额的收益性,这种收益的根本来源在于技术创新。因为创新技术的应用和发展可以为市场带来一定程度的垄断,在新技术还没有被广泛推广时,掌握这项技术的企业往往能通过卖方市场的特征快速的回笼资金甚至盈利。 邵同尧、潘彦曾对风险投资和创新因果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表明,风险投资和创新变量之间存在长期稳定的均衡关系。从这个角度来讲,垄断的创新技术水平才是发展的源泉,是风险投资项目能否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 保障创新企业的技术垄断地位,保护这些企业的技术专利权是风险投资市场发展的必要条件。 由此可见,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风险投资的成功与否,最终影响我国风险投资的整体发展规模与质量。 下文将具体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风险投资发展的影响。

二、风险投资资本规模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实证研究。

由上文分析,可知当一国的知识产权水平较高时,人们对于风险投资会产生更高的热情,风险投资资本的规模也会呈现上升的趋势,即风险投资规模应该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正相关。

下面将用实证数据从风险投资受知识产权保护发展的影响关系的角度探讨我国这些年风险投资的发展变化。 在研究过程中,主要加入了以下指标:

①风险投资资本规模 Capital。 因为我国风险投资发展较晚,数据记载不够系统全面。 关于近些年风险投资的机构数量、注册资本、组织形式以及风险投资的资本规模都没有进行长时间的记载,本文选择对于《中国风险投资年鉴》中可查询到的相关数据进行整理计算,得到从 1994~2010 年我国风险投资机构的平均管理资本规模数据,作为考察我国当年可用于对高新技术产业进行投资的资本实力。

②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Pro。 一国的知识产权水平是否发达,和该国的科学研究水平、信息分享渠道建设、法律完善以及法制维持等等因素都是密切相关的。本文所选择的数据是从孙旭玉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影响因素的实证研究》中获得的。 在该文中,作者参考国际先进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计算方法,例如 Rapp和 Rozek 的 RR 指数 5 等级划分、Ginarte 和 Park 的五类别计算方法等,在结合中国法律制度不完善、法律执行力度不高的现实的考虑之下,参考韩玉雄、李怀祖等人的使用执法力度因子完善G-P 指数的思路, 经过大量的数据搜集所计算得到的更加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数据。

③其他控制变量指标,即除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意外其他影响风险投资规模的一些因素。 从大量的理论及实证研究中,我们已经清楚,风险投资的发展规模受到很多因素的影响,比如企业家的素质、政府资金以及政策的支持、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完善、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速度、居民需求的变化等等。在这里,我们选择将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PGDP、每年毕业生中研究生人数 Edu、我国综合税率 Tax、 当年上市公司数量 Dn 这几个指标来反映风险投资机构在进行筹资以及投资的内外环境影响水平以及居民的需求变化,PGDP 反映了被投资企业面临的整体经济状况,Edu 反映风险投资机构就业人员素质,Tax 代表风险投资机构与被投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时的税负成本,而当年上市公司数量 Dn 可以体现出当年风投企业通过被投资企业上市而实现资本退出的难易程度。 这些数据主要来源于中国统计局公布的各年数据,其中综合税率是通过计算我国税务收入同 GDP 之间的比例所得。

为降低数据之间的多重共线性,设立模型如下:

lnCapital=lnPro+ln PGDP+ln Edu+lnTax+lnDn。

通过 stata 软件进行回归运算,可以得到表中的结果。

从回归结果来看,风险投资资本规模确实和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呈现显著相关性, 这从实证的方面证实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但是在考虑到我国整体经济环境、金融环境、以及风险投资机构内部人员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后,我国风险投资规模和知识产权保护却呈现负相关的关系,这与我们的分析是不符的。 对于造成此结果的原因可能有以下两点:

首先,数据不足。 《中国风险投资年鉴》中关于风险投资规模最早的记载就只有到 1994 年,期间只有 17 组数据,使得我们的回归必然会出现很大的误差。 而且由于一些数据记载不完全,在分析中只能选择相近指标进行回归,比如关于从业人员的受教育水平, 对于风险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结构数据的记载最早从 2003年开始,并且期间数据没有持续录入,这会对回归分析造成影响,因而本文选择的全国毕业生中的高学历人才所占的比例来侧面反映风险投资机构从业人员的素质水平,这必然会使得回归呈现不严谨的一面。

其次,受到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实际情况的影响。与美国、日本这些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知识产权水平处于明显的低位。 2007年修正后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是 3.12,仅仅同美国在 1960 年、德国在 1980 年的水平持平, 而中国人民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更是远远落后与发达国家,这与我国不断高速发展的经济与不断完善的法律体系是不符的。这样的事实也必然会影响到我国的科技人才的研究热情, 最终的结果会影响到我国高新技术的整体创新性,最终导致出现大量学术模仿研究出现在高新技术领域,当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提升时,因为抑制了这样的学术模仿反而对高新技术行业产生负的作用。

三、结语。

本文从理论分析、数据验证两方面探讨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风险投资的重要性。 由本文也可以看出,无论是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制建设、还是对于风险投资市场的进一步完善,我国都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 知识产权保护不加以完善,不仅将对风险投资造成影响,对于经济生活中的其他领域也必然会造成重大损失。而我国的风险投资,不论是投资机构的制度建设,还是风险投资项目的评判选择以及风险投资退出方式的完善,或者风险投资全程的资金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都还需要进一步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旭玉。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与影响因素的实证分析[J].理论学刊,2010,(07):54-59.

[2]邵同尧,潘彦。风险投资与创新因果关系的实证研究[J].税务与经济,2011,(01):19-26.

[3]韩玉雄,李怀祖。关于中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定量分析[J].科学学研究,2005,(03):377-383。

[4]曾瑜。影响风险投资的资本供给因素探析[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8,(07):44-45.

[5]肖锋。钱 “烧 ”完了———前导软件公司下坡记[N].每周电脑报 ,1999-12-13.

[6]王浩。 风险投资的本质特征及其实践印证启示 [J]. 学理论 ,2010:108-110.

[7] 刘艳琦 , 钟思远 . 中国风险投资的实证研究 [J]. 天府新论 ,2004,(06):67-70.

[8]王海生。对我国风险投资财务管理的思考[J].银企信用 ,2007,(05)。

第2篇

北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展会秩序,促进会展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展览会、展销会、博览会、交易会、展示会等活动中有关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第三条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政府指导、主办方负责、参展方自律、社会公众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市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统筹协调。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领导和协调。

知识产权、工商行政管理、版权等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帮助主办方建立健全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第五条展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调、监督、检查,维护展会的正常秩序。

第六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通过制定行业自律规范、开展宣传培训等方式,增强会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协助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第七条主办方应当依法做好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建立健全展前审查参展项目(包括展品、展板、展台及相关宣传资料等)知识产权状况的制度,督促参展方对可能引发知识产权纠纷的参展项目进行检索。

第八条参展方应当合法参展,配合主办方在展前对参展项目知识产权状况进行的审查工作,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参展项目依法应当具有相关权利证明的,参展方应当携带相关的权利证明参展;对参展项目标注知识产权标记、标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标注。

第九条主办方与参展方应当在参展合同中约定双方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义务和相关内容。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参展方对参展项目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

(二)知识产权投诉处理程序和解决方式;

(三)参展项目涉嫌侵权的,应当采取遮盖、撤展等处理措施。

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市版权等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展会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示范文本,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举办时间在三天以上,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展会,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进驻:

(一)政府和政府部门主办的展会;

(二)展出面积二万平方米以上的展会;

(三)在国际或者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展会。

主办方应当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进驻展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十一条举办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展会,由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当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10日内,将展会的名称、时间、地点、展出面积、主办方的基本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由非本市展会管理部门审批或者登记的,展会的承办方应当按照前述规定将举办展会的有关情况告知市知识产权局。

第十二条主办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展会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投诉机构可以由主办方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必要时,主办方可以邀请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派人指导。

第十三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参展项目侵犯其知识产权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指派工作人员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投诉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资料,包括投诉人名称、住所、被投诉人名称及展位号码。投诉人委托人投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二)涉嫌侵权参展项目的名称、涉嫌侵权的证据和必要说明。

(三)知识产权权利证明,包括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知识产权内容证明和其他必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况证明。

第十五条被投诉人在被告知其参展项目涉嫌侵权后,应当及时出示权利证书或者其他证据,证明其拥有对被投诉内容的合法权属,作出不侵权的举证,并协助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工作人员对涉嫌侵权物品进行查验。

被投诉人不能作出有效举证的,应当按照与主办方的合同约定将涉嫌侵权的物品自行撤展;被投诉人不自行撤展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可以作出撤展的决定。

第十六条因投诉人恶意投诉而给被投诉人造成损失的,投诉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参展方应当遵守与主办方签订的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合同条款,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配合主办方解决纠纷。

第十八条主办方在展会举办期间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知识产权侵权投诉,协调解决侵权纠纷;

(二)提供知识产权保护法律和相关专业技术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

(三)在显著位置公示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受案范围和联系方式,并公布主办方或者投诉机构的服务事项、投诉地点和联系方式;

(四)应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合理要求,出具相关事实证明;

(五)主办方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第十九条展会期间发生知识产权纠纷的,主办方或者主办方设立的投诉机构应当按照事先的约定,在当事人各方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一致的,有关各方应当执行;不能达成一致的,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条主办方和参展方应当接受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配合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

第二十一条主办方应当妥善保存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信息与资料,并在展会结束后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第二十二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

(一)依法受理知识产权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投诉,处理展会知识产权侵权纠纷;

(二)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政策的宣传,以巡视、督导等方式监督主办方履行知识产权保护义务;

(三)依法查处展会期间发生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四)建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信息查询服务。

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干扰正常的展会秩序。

第二十三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将主办方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有关情况通报展会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主办方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各自的管理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主办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展会知识产权保护职责,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展会知识产权作为一些展览会项目,特别是一些品牌会展项目的所有者,国内展会组展商最为关心的是展会项目如何不要被仿冒和克隆,也就是关于展会的题目和内容不断地、经常地发生重复、雷同的问题。在他们看来,形成品牌的展会和已经成型的展会都应当算做拥有展会创意的知识产权而受到保护,光有对展会会标的注册不够,还应对展会的名称进行保护。

国外一些名牌展会向中国国内进行移植的时候,往往需要寻找国内的合作伙伴。这样在继续使用原品牌展览会名称、标记的过程中,就有对原展会品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给予认定的问题。不能排除一旦合作破裂,会引发知识产权的纠纷。实践经验表明,这个问题正是双方在合作时应当给予明确规定的一个重要的、关键的法律内容。

第3篇

一、对当前知识产权保护视野的认识理解

(一)知识产权的内涵理解

所谓的知识产权,又被称为知识财产权。顾名思义,是指权利人享有的一种通过自己的智力劳动所带来的可以产生经济效益的权利。知识产权和权利人享有的其它的权利一样,合法的知识产权受到国家有关法律的保护。同样,我们没有经过权利人的同意,也不能随意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一般都有一个有限期,在这个时间段里才现有相应的权利。知识产权包括的内容种类也很多,比如有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等。

(二)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

保护知识产权的非常重要,首先,知识产权保护是一种鼓励知识创新、知识应用的有益行为,知识产权是作者享有知识智力劳动成果所带来的效益权利的权利,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人的智力创作的发展。其次,保护知识产权也是鼓励人们的创新,创新力是现代社会的核心竞争力,从个人发展到企业经营,再到国家的强大,都离不开创新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人们的或者企业,再或者国家的创新的成果。第三,在现代多种经济发展形式齐头并进的背景下,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知识经济是一种新型的经济类型,是今后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与主要方向。最后,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知识的作用,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

(三)当前知识产权保护视野表现出来的一些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在进入了知识经济时代,要想在社会上取得成功,关键是看有没有知识,是否有文化,具体表现为有高的学历文凭,有专业特长,有创新意识能力,懂技术,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等。现在人们受教育的程度普遍提高,这也就提高了人们的整体知识水平,这也是当前知识产权保护视野环境下表现出来的一个特点。其次,人们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重视,所以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也越来越完善。第三,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也比较难认定,所以知识产权的保护有一定的难度性。最后,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打击力度也是比较大的。

(四)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影响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于国际贸易来说,正如一块硬币的两面,是既有利又有弊端的。一方面,保护知识产权有利于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需要建立起一定的体系,这种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就是对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完善,就是对市场秩序的规范,并且,国际贸易中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反过来又会促进市场秩序的规范与完善。此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有利于促进知识贸易的发展,并带动相关产业经济的贸易发展。知识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形式,主要是指智力劳动成果间的贸易。另一方面,知识产权保护也会产生一些不好的影响,例如容易造成国家间的贸易壁垒。一些国家为了保护国内的经济产业发展,往往会以知识产权为由设置贸易壁垒,不让外国商品进入本国市场。

二、对国际贸易有关内涵的理解

(一)国际贸易的涵义

国际贸易的英文名称为InternationalTrade,也被称为通商、世界贸易以及进出口贸易等。国际贸易是指跨越国界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交易,主要由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这两方面组成。国际贸易自古有之,比如我国古时的丝绸之路等所进行的商品贸易交换。

(二)当前国际贸易的特点

在当前的形式下,特别是在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国际贸易有自身的特点。首先,国际贸易的形式更加多种多样,如信息的贸易、服务的贸易等。贸易的内容也更加丰富,比如劳动力的贸易、知识高新技术的贸易等。(三)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及类型国际贸易的方式有很多,比如对等贸易、展卖、加工贸易、来料贸易、补偿贸易等,这些贸易方式也有自身的特点。而在贸易类型上,主要分为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这两种类型。(四)国际贸易机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国际贸易的正常进行,需要一定的贸易机制体系,而这些机制体系的维护、运作、执行需要一些国际贸易机构。当前国际上的主要贸易机构组织有世界贸易组织,简称WTO,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简称IMF,世界银行、国际商会、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CCPIT等,这些国际贸易机制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

三、当前在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的国际贸易发展存在的一些问题

(一)有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对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

当前,虽然知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还是有些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对商品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或者是这些国家无力也无从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一些经济落后的国家和地区来说,他们的国际贸易主要是原材料、农产品等低级商品间的贸易,知识贸易等高端型的商品贸易是少之又少的。甚至,他们还希望通过一些特殊的方式途径使知识贸易流入于自己的国家,提升自己的知识科技水平。

(二)一些国家为了自身利益而对知识产权过渡保护,从而对国际贸

易产生了不利的影响国家间的经济贸易都可以说是一种交流,因为经济贸易中的商品就包含着贸易国的许多文化内涵、风俗习惯等,只有促进这些的交流,才会加大在世界上的影响,比如韩国的韩剧对提升韩国的文化影响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知识产权间也可以进行一定的交流,具体表现文知识产品的交流等。特别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这种知识高技术产品的交流,有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进步。但是一些国家出于自身私利,而对知识产权过渡保护,从而对国际贸易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三)知识产权贸易在世界贸易中发展不平衡

总的来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知识、技术性领域的贸易少之又少,而发达国家主要以高新技术、知识型经济的贸易为主要商品,这样,知识产权贸易在世界贸易中发展不平衡,不利于世界贸易的整体发展。

四、现阶段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的进行的国际贸易中面临的一些挑战

(一)国内创新力度不够

面对日益激烈的国际贸易,中国要实施“走出去”战略,增加国际贸易额,以此来带动国内经济的发展,就要加大国内的创新力度。目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国内创新力度还不够强,产品的国际竞争力还不够强大,并且我国的产品在国际贸易竞争中主要是以低廉的价格取胜,自己得到的利润非常少,与发达国家以高新技术产品获取高额利润相比,还相差甚远。

(二)对外贸易的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够,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

我国日益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但还有很大提升的空间,甚至对有些产品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例如互联网上的一些知识产权。我国在立法、执行、定刑等方面还需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三)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水平相对低下

我国还是发展中国家,虽然近年来在国际贸易中产品的竞争力越来越大,国际贸易额越来越大,但是知识贸易占国际贸易中的比重却很小,这就说明我国在技术研发、产品创新等方面还急需加强。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贸易水平相对低下,需要我国尽快做好产业结构的更新升级,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促进知识贸易的发展。

五、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的国际贸易发展的策略探索

(一)要善于运用有关国际贸易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一些跨国际间的、专门性的国际贸易组织发挥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同时,国际间的贸易不可以不产生争议、矛盾,要公平合理地在贸易争端解决机制里解决,就要发挥这些机构组织的作用,只有在大家都信服的第三方仲裁机构里进行贸易仲裁,这样才会有利于贸易争端的解决,促进世界贸易又好又快发展。

(二)要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的国际贸易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

法律体系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根本性手段,对于国家来说,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真正地做到依法治国。同样地,在国际贸易中,也要遵守一些法律法规,但是现在的国际贸易体系还不够完善,还有一些不够合理之处,这需要世界各国来共同努力,积极完善知识产权保护视野下的国际贸易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真正做到“依法贸易”。

(三)对一些知识产权侵权的行为要制定相应的打击惩罚措施

对于一些违法的贸易行为,就要制定相关的制裁措施,只有通过一些强制性的手段,让违法者承担相应的责任损失,这样他们才会有所克制,因为这样做是得不偿失的。

(四)要加强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间的合作

第4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垄断势力跨国研发技术进步

中图分类号:F1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369(2007)3-0009-06

引 言

对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发达国家企业的跨国研发带来的技术外溢是促进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重要途径之一。在各种影响跨国研发技术外溢的变量中,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尤为明显。因而,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如何影响跨国企业研发投资和促进本国技术进步成为当前的研究热点。从梳理的文献来看,理论和经验结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①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既会降低发达国家企业的跨国研发和技术创新率,也会减少发展中国家的技术模仿率。原因是跨国企业可能会由于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实施而保护了自己的技术所有权,从而形成技术垄断,丧失研发投资的动力。相应地,知识产权的实施也使得发展中国家的模仿成本提高而难以获得技术溢出,从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相关的文献是由Mansfield等人(1981)、Grossman和Helpman(1991),Glass和Saggi(2002)等人给出的。②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发达国家企业的跨国研发和技术创新,但是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不确定。Markusen(1995)的研究发现,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提高或至少不会减少跨国企业的研发投资总量,但却会改变创新技术在发展中国家的用途,从而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影响不确定。Mccalman(2004)的研究发现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与跨国研发和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并不是线性相关的,适度的保护水平更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而赖明勇等人(2005)通过对中国的经验研究也发现既定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下跨国研发并未促进我国的技术进步。在政策方面,学者们也没能给出一致的结论。③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发达国家企业的跨国研发和本国技术进步的影响都不确定。Mansfield(1994,1995)的研究发现美国企业的跨国研发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存在部门问的差异,不同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关心程度可能与技术特性、行业特征和发展中国家企业的吸收能力有关。例如,在所有的跨国企业的研发部门,只有机械和装备制造业、电气设备业、制药、化妆品、医疗保健品和化学制品等大约80%左右的企业关心知识产权保护,而在基础品市场和装配设备部门仅有30%左右的企业关心知识产权保护。Javorcik(2004)的分析结果与此一致。基于不同部门的跨国研发对知识产权保护敏感度的差异,技术的外溢效应对发展中国家的技术促进作用也各不相同。

应该说,以上文献提供了对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研发和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关系的多维度认识,但是无论在理论层次还是经验方面的争议都表明对这一关系的认识尚未达成一致。事实上,对垄断势力因素的忽视有可能是争议产生的重要原因。尽管熊彼特和阿罗较早地对垄断势力与技术创新的关系做出了完全相反的论断,此后的研究围绕着双方的论断所做的大量经验证实也未能给出一致的结论,但是如果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和垄断势力都是企业进行研发投资或技术创新的激励因素,不仅有关熊彼特和阿罗的争议变得易于理解,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研发和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也不存在争议。知识产权保护和垄断势力对研发投资或技术创新激励的区别在于前者使保护和监督创新技术所有权的成本外部化,后者使保护和监督创新技术所有权的成本内部化,这一差异造成了企业研发和技术创新类型的不同,从而直接影响到跨国企业的技术外溢。因而,构建知识产权保护、垄断势力与技术创新的理论分析框架,是本文的初步尝试。知识产权保护、垄断势力与跨国研发

在利润最大化的目标函数中,跨国企业进行跨国研发的最主要激励是能够获得和巩固技术的所有权优势,而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这种优势得以维持的最重要保障。但是在跨国企业、发展中国家企业和发展中国家政府三方的动态博弈中,垄断势力作为知识产权保护的一个不完全替代变量发挥着和知识产权保护同样的作用,而现有文献对垄断势力作用的忽视可能是造成争议的主要原因。

1.知识产权保护与垄断势力在跨国研发中的作用

阿罗(1962)较早认识到企业进行研发或技术创新的积极性与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存在正相关性。熊彼特(1942)认识到垄断势力对技术创新的积极作用。但他们都没能将三者联系起来进行考虑。

实际上,在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下,跨国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够有效地排除技术外溢或被复制和被模仿等盗用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跨国研发获得了完全的技术所有权。这种情形下,跨国企业的垄断势力与研发创新无关。考虑更为现实的情形,任何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都无法做到完备,只有在不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形下,垄断势力才与跨国企业的研发创新相关。垄断程度越高,跨国企业越有能力形成对竞争者的高进入壁垒,越能够获取接近于完备知识产权条件下的研发收益,跨国企业也才愿意进行更多的研发投资。更极端的情形是,即使不存在知识产权保护,只要跨国企业的垄断程度足够高,能有效地阻止技术外溢,它仍然具有绝对的技术所有权优势与进行研发的动力,和完备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形接近。结论是:只有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备条件下,垄断势力才与跨国研发正相关,并且知识产权保护的完备性越差,正相关性就越显著。这一结论得到Shrieves(1978)的经验证实,他的研究发现垄断势力与R&D投资的关系依赖于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当技术所有权因知识产权保护而增强时,垄断势力对R&D投资的影响减弱甚至无任何影响。但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的情形下,垄断势力的增强鼓励企业进行R&D投资。这便解释了为何即使发展中国家缺乏对跨国企业研发的知识产权保护时,跨国企业仍会进行R&D投资,只要其所具有的垄断势力能够保证技术的所有权。

2.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研发类型

由以上的结论可知,发展中国家弱化对跨国研发的知识产权保护,跨国企业的研发溢出效应增强,垄断势力对研发创新的影响增加,相反的情形下这种影响减弱。由于不同的知识产权保护形式对跨国企业技术所有权的保障程度存在差异,比如专利就是通过赋予研发者对创新技术排他性的占有、使用和许可转让等权利的制度安排。但专利更多的是产品研发的结果,其保护强度取决于创新类型和产业结构特征等因素,与专利保护

相关的监督成本也因创新类型和产业结构的差异而不同。在监督成本低的产业,专利保护易于实现,而在监督成本较高的产业,实施专利保护则非常困难。此外,Levin等人(1985)认为贸易秘密、市场先行者优势、迅速下倾的学习曲线也是对技术所有权的保护机制。但这类形式的保护机制与跨国企业的过程创新紧密相关。尽管垄断势力的存在能够弥补专利保护在不同产业间的差异,但却改变了跨国研发的类型。在专利保护较弱的产业,具有一定垄断势力的跨国企业会选择非专利形式或过程创新的研发投资,以更好地拥有技术所有权。原因是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低的情形下,产品创新大多以专利形式公开,而过程创新更多以专有技术或商业秘密等形式持有,前者比后者更容易被模仿。相反,专利保护程度高的产业,垄断势力的影响较小,企业会选择专利方面的研发投资。

如果从基础和应用的角度区分跨国研发的类型,进一步的分析可以发现,在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垄断势力与研发类型是无关的,进行哪种类型的技术研发取决于跨国企业长短期竞争的战略权重。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弱化,垄断势力对研发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为阻止技术外溢,跨国企业会更多地转向成本节约型技术的研发,以尽快在现有的市场规模条件下占领市场,同时会采取垂直一体化并购等方式扩大垄断势力的影响,更为有效地阻止竞争者的技术模仿行为。由于“阿罗替代”效应的存在,跨国企业的研发投资更多以自身固定投资和“沉没成本”为基础进行成本节约型的研发投资,不断减少基础型技术的研发。Gemski(1990)证实了这种情形的存在。

3.知识产权保护与跨国研发的行业选择

同样的分析逻辑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在不同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跨国企业行业的选择问题。如果发展中国家提供较为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存在技术溢出现象,垄断势力不仅与跨国研发无关,而且与跨国企业的行业选择无关,行业选择取决于其他因素比如行业的市场结构、技术特征、空间上的区位分布以及国有化程度等。由于不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会导致跨国研发的技术外溢,在垄断势力既定的条件下,知识产权保护强度与研发的技术外溢负相关。这样,随着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断弱化,跨国企业的研发在行业上的选择是:①那些对知识产权保护缺乏敏感度的产业比如商品批发、零售、快餐等行业会成为首选,尽管这些行业的研发最易于外溢或被模仿,但是其技术含量最低,企业的竞争主要与规模化及其经营战略相关。这可以从大多数首先进入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企业类型上得到证实。②那些尽管对知识产权保护较为敏感,但技术差距较大并且技术模仿上有较高难度的行业也会成为跨国研发的选择。笔者曾经撰文在理论模型上证明了跨国企业与发展中国家企业之间如果技术差距超过临界点,技术的被模仿机会变小甚至根本不可能发生。③即使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的情况下,跨国企业一旦具备较强的垄断势力,有预防技术外溢的能力和承担相应成本的实力,它也会选择进入那些对知识产权保护较为敏感的行业,只是在研发的类型上会选择与垄断势力影响相关的以过程创新为主不易遭受模仿和外溢的技术形式。

在大量有关跨国进入或跨国研发行业选择的经验文献中,以上三种形式都得到过证实,但因为在相关计量模型的构建中仅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而忽视了垄断势力因素的影响,因而难以对以上各种情形给出相应的理论解释。如果从垄断势力的视角进行分析,以上情形则是一个合理的逻辑结果。

4.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中国家市场结构的变动

在产业组织理论中,垄断势力与不完全竞争相联系。一般认为,用企业数量、市场集中度、产品差异化程度、进入壁垒等指标衡量的市场结构反映了一定企业的市场垄断势力。例如用集中度衡量市场结构状况时,集中度越高的市场结构往往垄断势力也越强。尽管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市场结构集中度的提高被大多数学者所接受,部分的经验事实也给予了证实,但是这一结论成立的前提是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企业研发和技术创新,这种创新带来的规模报酬递增最终导致市场结构趋于寡头或垄断。然而,该前提是否成立在理论界仍存有争议,结论自然也不可靠。知识产权保护到底如何影响市场结构?在垄断势力的视角中,得出的结论更为细致但却不确定。

如果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较为完备,跨国企业的垄断势力与研发或技术创新无关,不同垄断势力的跨国企业和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研发都可以获得技术的所有权,不存在技术溢出或被模仿,市场结构的变动取决于哪种规模的企业研发或掌握利用较为先进的技术。因为研发产生的先进技术可以使率先拥有和使用该技术的企业获得产品市场的绝对优势,继而扩大企业规模,影响市场结构。若是大企业首先研发拥有较为先进的技术,一定的市场规模条件下,技术垄断效应会导致产品市场的垄断,从而市场集中度趋于集中;相反,若是中小企业研发或掌握利用较为先进的技术,则市场结构趋于竞争。当然,从研发的动态过程来看,市场结构的演变可能更复杂。

在更为现实的世界中,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不完备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程度越低,跨国企业的跨国研发保障技术所有权所需要的垄断势力越大,企业规模越大,因此垄断势力较小的企业开始退出发展中国家市场,垄断势力强的企业不仅不会选择退出甚至规模更大,垄断势力更强的企业会选择进入。这些企业由于具有较强的垄断势力,在技术研发上会采取过程创新或非产品创新的方式加强同发展中国家企业的竞争,技术的优势促使市场趋向寡头结构。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的提高,进入发展中国家的企业规模逐渐变得不重要,因而不同规模的企业的进入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结构影响比前者要小。Hannan&Mcdowell(1990)利用跨国银行业采用ATM技术进行的经验分析表明,大银行的进入和先进技术的采用会促进市场集中。而相反,中小银行的进人和先进技术的采用会促进市场的分散。这实际上证实了企业进入规模的差异是影响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如果考虑到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对进入发展中国家跨国企业规模的影响,我们的结论则更具有实证基础。

知识产权保护、跨国研发与发展中

国家R&D的竞争与合作

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发展中国家要加快自身的技术进步,就必须充分地利用外部技术资源,促进跨国研发机构在本国加大技术研发,以更好地获得技术外溢的好处。因而,对于发展中国家而言,一是要选择适度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二是在不完备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选择合宜的R&D竞争或合作策略,使双方获得双赢的技术创新收益。

1.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有利于跨国研发和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

在垄断势力视角下,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对跨国研发作用机理的复杂性导致对本国技术进步产生了不同影响,这构成发展中国家加强

知识产权保护的依据。

(1)跨国研发的行业选择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如前所述,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如果较为完备,不存在技术外溢和模仿现象,发展中国家政府承担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所有成本,本国企业难以获得技术溢出的好处,跨国企业的行业选择也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无关或弱相关。在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较低的情形下,跨国企业尽管承担了保护知识产权的成本,但通过选择进入那些技术不易被模仿的行业或通过增加自己的垄断势力有效地抑制技术溢出和排斥了竞争者模仿来巩固自己的垄断地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增长,但却不利于技术在易于溢出和扩散的行业中进行。因而,“弱化知识产权保护一定会促进技术扩散”和“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发展中的进步”的结论并非在任何情形中都成立。相反,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跨国企业进入的行业不再取决于技术外溢程度,而是诸如地理位置、优惠政策等因素,技术开始在更为广泛的行业应用,垄断势力的技术创新效应开始弱化至无关,跨国研发的技术外溢经历了由弱到强再到弱的倒“U”形发展过程,同样的影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轨迹。

(2)跨国研发类型的变化对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影响。发展中国家提供程度低的知识产权保护虽然能够获取部分技术外溢的好处,但是,过低的知识产权保护导致跨国企业开始利用垄断势力预防技术溢出,一个很重要的措施就是研发类型开始从程度高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的产品研发创新和专利申请转向过程创新和专有技术的持有,这反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与过程创新以及相应的专有技术和商业秘密相比,产品创新和专利申请给发展中国家进行技术模仿和自主创新提供了公开的知识,是发展中国家获取技术外溢的主要渠道。随着知识产权保护程度不断提高,产品创新和专利申请数量的增加有力地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其进步轨迹也是一个倒“U”形过程。

(3)跨国进入引起发展中国家市场结构的变化,反过来影响到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进步。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的保护与跨国进入及跨国企业的垄断势力紧密相关,在程度较低的知识产权保护条件下,技术模仿可能性最大,一般选择进入发展中国家的跨国企业规模大、产品差异化程度高、技术较为先进,所具备的垄断势力足以主导要素和产品市场以及弥补缺乏知识产权保护增加的外部成本,仍然能够有效地预防技术外溢,因此发展中国家市场结构趋向于跨国企业主导的寡头垄断型,这样的市场结构被证明不仅不利于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而且危及发展中国家的经济与政治安全。但是,一旦这样的市场结构由发展中国家企业主导,其对技术创新的“熊彼特效应”却很明显。随着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跨国进入对发展中国家的市场结构影响作用较前者小,市场结构的变动尽管不确定,但却给中小企业的进入和研发以及竞争性的市场结构形成提供了更广阔的空间,也增加了更有利于发展中国家技术进步的政策调控的自由度。

2.跨国研发与发展中国家R&D的竞争与合作

在知识产权保护不完备条件下,跨国企业进行跨国研发的风险与技术溢出程度正相关。技术溢出越小,跨国研发的风险也越小,相反就越大。要实现跨国企业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赢或多赢,发展中国家除了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外,与跨国企业的合作研发创新也是较为有效地策略。合作创新可以达到以下目的:使研发的外部效应内部化,激励企业进行更多的研发投入;合作企业可以共享信息和研究成果,提高研发效率;可以消除研发过程中的重复投资。

有关企业的合作创新,现有的研究思路大都是在假定技术的不完全独占,即存在技术溢出的情况下,通过建立多阶段寡头模型来比较合作创新与非合作创新的绩效差异。这里的分析也仍以具有一定垄断势力的寡头竞争与合作创新模型为基础。尽管决定企业之间进行研发竞争与合作的因素较多,但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不完备的重要性不容忽视。①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足够大,企业能够完全独占自己的技术创新,非合作创新相对更有效率。在这种情形下,因为企业进行技术创新的溢出风险完全由国家承担,每个企业的研发投入只降低了本企业的生产成本,其成本随着R&D投资水平的增加而下降,在各企业支付函数对称条件下,由于竞争效应的存在,各个企业非合作时的研发投入均衡解明显大于合作时的研发投入均衡解,从而保证了一个最优的社会福利水平解。②当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小或根本不存在时,合作创新相对有效率。在这种情形下,由于研发外部性和溢出效应较为明显,每个企业研发投入除了降低本企业产品成本外,还将使其他企业的单位产品成本降低,企业间合作研发有效地规避了研发风险,在研发阶段企业间共同参与研究开发项目的投入决策,协调投入成本,共同决定研究开发水平,以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合作创新的研发投资水平和社会福利结果也明显高于非合作创新的情形。

由以上推导可知,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决定了技术溢出的程度,而技术溢出效应决定合作创新与非合作创新相比的优势。因此,对于跨国企业和发展中国家政府而言,如果存在较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更应进行竞争创新;如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较小,更应促进合作创新,以实现跨国企业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双赢或多赢。

第5篇

(广州工商学院,广东 广州 510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和开放水平的不断提高,知识产权作为提高国家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资源所发挥的作用日益突出,保护知识产权是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促进当前社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保护;可持续发展;关系;对策

中图分类号:F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5-0132-03

在当前对外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国内很多优秀的企业开始将业务向国际市场拓展,但是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国内企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得工作存在一定的问题,所以不少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着知识产权问题的困扰.例如,小米公司在进军印度市场的过程中,就曾因知识产权问题,而一度中断.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讲,我国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应该提高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国家相关部门应该继续改革和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以促进企业更好的向前发展.

1 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体系构成来看,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商标、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基本一致,并且符合WTO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相关要求.不过从实际管理和执行层面看,还存在一些问题.

1.1 国内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本上升

国内企业自身拥有的知识产权较少,在生产加工制作产品时,需要引进大量的国外先进技术,而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加剧,在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方面的成本不断提高,增加了国内企业经营发展的成本.一些国家的政府,对于其企业先进技术的输出,进行限制.在一些敏感的技术领域,个别国家更是对我国的企业进行技术封锁,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我国企业的技术引进和升级改造.我国企业在吸收创新方面的能力较强,一些优秀的企业如海尔等,在吸收国外先进技术之手,可以实现自身的内生转化,并且不断进行技术创新,这种情况,使得国外一些企业在和我国企业进行技术转让过程中,顾虑较多,这种因素的存在,也在一定程度上提升了国内企业的技术引进成本.

1.2 国内大量的知名商标在国外被抢注

在对商标的保护方面,国家一直比较重视对进入国内市场的国外优秀商标的保护,但是,对于国内优秀企业的商标,在国际商场上,却没有进行严格的保护.在这种情况下,就使得一些名气较大的国内商标,在国外被抢注,例如,人们所熟知的“同仁堂”.专利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内专利申请的多是外观设计和实用创新方面,而国外向我国申请的专利则主要集中在科技含量很高的原创发明专利.第二,对于专利的保护不够重视.我国很多创新和发明应用,没有及时申请专利.例如,在航天技术领域,我国在很长的一段时间里都是创新多,发明少.相关的数据显示,在航天航空领域,自1985年以来,我国专利局受理国内发明专利申请3万件,其中向国外申请的不足4000件,这意味着99%的专利在中国以外地区可无偿使用.

1.3 原产地标记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

原产地标记也是专利保护的重要内容,例如,我国企业在进行加工贸易和相关产品的出口过程中,对一些出口商品的产地或者相关地理标志做得不够明确,生产、加工、制作的各种流程、工艺,有的不是在同一个地区进行,但是并没有做明确的界定和区分,这就很容易导致一些其他次品冒充,从而损害产地标记地区商品的信誉.

1.4 科技快速发展导致保护范围界定难

现代科学技术发展十分迅速,在一些尖端技术方面,知识产权的界定,难度较大,并且不少技术在范围上,边界模糊,对于一些先发明的技术,和后来在基础技术上面进行的再创新,不容易区分.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使得一些信息技术的传播速度大大加快.还有一些知识产权,在法律和道德方面,存在一定的空白地带,这些问题,都使得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变得复杂.

1.5 发达国家强权政治导致权利滥用

就目前的趋势来看,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的保护方面,其法律制度和社会意识均较发展中国家占优势.并且发达国家的科学技术水平较高,在知识产权方面,占有主导地位.在一些技术领域,发达国家通常为了维护自身的垄断地位,对于其他国家相关方面的技术创新进行密切监控,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存在滥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2 加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2.1 为技术创新建立长期稳定的法律政策环境

知识产权的保护,最基础的还是要从法律制度的完善做起,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采取措施:第一,在科技成果认证评价方面,要尽快改革和完善传统的评价机制,提高对新技术、新成果的保护支持力度.第二,政府层面要提高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切实提高相关部门对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的制定水平,促进专利保护政策和知识产权保护法律的完善,减少因为保护不及时,而导致的知识产权纠纷.做好知识产权信息在传播过程中的保护.合理规范知识产权信息的传播途径,较少信息传播的失真,提高相关信息的利用水平.第四,国家要在资金方面,加大对一些重点科学技术和专利的支持,一些优秀的专利技术,投放市场的时间较长,在这个阶段,急需要一定的资金支持,因此,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国家要设立相关的科学技术保护支持资金,技术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资金支持.

2.2 充分利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随着我国参与经济全球化程度的日益加深,我国对国际市场的依赖程度不断加大,在我国的经济增长中,出口占据了很大一部分.从最近几年发生的一些知识产权保护的案例来看,发达国家凭借其在相关领域专业技术方面的优势,以及相对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在对我国一些企业进行知识产权诉讼时,经常处于有利地位.我国的出口企业,自身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较少,并且缺乏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专业人才,因此,在应对发达国家一些知识产权案件时,显得不知所措,影响了我国企业的形象.在这个过程中,我国应该合理运用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协议,在一定的范围和框架内,解决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减少因为产权纠纷而导致的企业经济损失.

2.3 要积极参与国际知识产权规则的制定和完善

在当前时期,我国进出口贸易在国际市场上所占的份额越来越多,因此,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制定方面,我国要积极主动参与,在一些特殊行业和领域,我国要发挥自身的优势,为我国一些弱势产业制定符合自身利益的知识产权规则.同时,在相关规则制定过程中,要同其他国家密切协商,在遇到知识产权纠纷时,要在合理的框架内,进行妥善协商处理,减少不必要的争端.

2.4 进一步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可以说,知识产权的保护,是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不断提升发展起来的.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科学技术从实验研究到投放市场的时间日益缩短,产品和技术在空间和时间上的差距日益缩小,这就使得知识产权的边界变得越来越难以界定.在这种形势下,我国的企业就要从自身做起,在产品设计、研发、实验的各个环节,都要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把技术的创新和科学研究的突破,紧密结合起来,提高专利意识,在一些成熟的技术应用过程中,要注意及时申请专利,减少同其他类似技术的专利纠纷.

2.5 要严格执法,使知识产权法发挥应有的效力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其核心是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如果法律像一根橡皮筋或麦地里的稻草人,法律也就失去了其权威性,可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造成的后果比无法可依更为严重.一个时期以来,虽然国家开始重视知识产权的保护,但由于司法腐败、地方保护主义和公民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的影响,知识产权方面的侵权案件时有发生,这既影响了国内的知识、技术创新,阻碍了知识经济的发展,又给西方一些国家攻击我国造成口实,影响了先进技术的引进.所以国家在加强立法的同时,强化执法力度,使法律的至上性真正得到体现.

2.6 提高生产经营者的知识产权法律素质,敢于并善于应对知识产权诉讼

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会直接促成“科技兴贸”政策落实的成功或失败.当前仍有很多生产经营者对知识产权法律知之甚少,不懂得如何维护其享有的知识产权.更有不少生产经营者唯利是图,不惜违法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更要注意进一步提高经营者的法律素质.因此,政府各级部门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应详细制定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教育计划,并指定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计划的实施.

2.7 做好反垄断工作

在近期发生的中国政府对高通公司开出60亿罚单的背后,说明垄断对知识产权保护是非常不利的.按照行业习惯,专利授权费的基本模式是在一定基数上收取一定比例的授权费,高通坚持这个基数是终端的售价,而不少中国手机厂商则希望以芯片或者多个模块为基数.也就是说,中国的被许可厂商现在有了一个选择权:或者根据高通新提出的要约条件,只取得3G和4G必要标准专利许可,如果需要使用高通的其他专利,就需要跟高通进行额外的单独协商;或者仍然依照现有的许可协议,取得高通整体专利组合的许可.对一些举报高通的小企业来说,他们可能会对判罚结果感到失落,因为并未满足他们的诉求.国内多家企业以及手机中国联盟等业内机构都曾向发改委举报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专利费率过高、歧视性收费以及捆绑搭售等.

一家中国手机生产厂商的CEO曾向财新记者透露,“高通给华为、中兴的专利费率是2.5%-3.5%,给我们的专利费率是4.5%-5%.如果一部手机售价2000元,我们需要支付90元,中兴、华为可能就只要支付50元.这就好比两个人将同类的产品放在同一个超市里卖,超市向一个人收取的摊位使用费要比另一个人高了近一倍,这合理吗?按照企业规模,中国的手机生产商可以分为大企业和小企业,大企业为了自身的业务发展尤其是海外业务的发展,需要更多考虑高通的芯片与专利授权,小企业则有可能完全采用联发科或其他芯片厂商的芯片,不采用高通芯片,高通想要向其收取专利费也不容易.在恢复市场正常竞争秩序的范围内,政府做政府的事情,企业做企业的事情.只有市场化的竞争,才能促进创新,也才能促进知识产权的保护.

3 结束语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技术创新进步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经济在发展过程中,要不断提高企业的核科学技术水平,并且注意做好相关专利技术的保护工作.在加大对科学技术研发投资的今天,国家还应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做好工作.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人们的专利保护意识,在必要的情况下,还要对相关知识产权设定合理的机构,通过政府的参与,加强对社会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监督,从而不断提升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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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孟海龙,周建越.苏州高新区产业经济转型的创新实践[J].唯实(现代管理),2014(12).

第6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战略;传统知识;法律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05 — 0072 — 04

传统知识是传统部族在其漫长的生产生活过程中所创造的知识、技术、诀窍的总和,对当地社区居民维持健康和完整生活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现代社会也可以利用传统知识开发新的产品,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因此我们可以说传统知识和现代知识一样具有知识产权利益,可以为当地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新疆是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拥有大量的少数民族传统知识。但是, 随着现代化的进程的加快, 新疆少数民族传统知识遭到了严重的破坏,导致传统知识流失及失传现象严重,这对新疆经济的跨越式发展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2008年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首次把传统知识作为我国知识产权战略中的一项内容,纳入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范畴之一,体现出了国家对传统知识的高度重视。2010年4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对新疆传统知识的保护作出了战略性的部署。本文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希望通过对新疆传统知识保护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大量的实证分析,构建传统知识的保护体系,促进新疆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利益的全方位保护。

一、新疆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现状

(一)新疆传统知识的现状

自古以来,新疆作为多民族地方,具有瑰丽璀璨的多元民族文化,同时也给后人留下了丰富的传统知识。传统民间文学、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技能、传统民间医药、新疆名特优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都既具有深刻的文化内涵又彰显民族特色而且具有极大的价值。笔者重点对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医药、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等典型的传统知识的现状进行梳理。

1.新疆少数民族传统医药的现状

(1)新疆维吾尔医药现状。新疆维吾尔医药是我国传统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荟萃了维吾尔族人民同疾病作斗争的智慧和经验,也渗透了中外多种民族传统文化,备受国际医学界重视。新疆维吾尔医药经过积累,形成了较完整且富有特色的理论体系和临床经验,特别是在治疗心脑血管疾病、皮肤病、男科女科疾病、白癜风等方面形成了独特而有效的治疗方法。维吾尔医药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新疆维吾尔医药药材奇特。据中药资源普查资料统计,新疆有各类药用植物、动物、矿物资源计1917种,药物1208味,其中,植物类151科1721种,727味;动物类69科153种,438味;矿物类43种,43味。〔1〕新疆远离海洋、干旱少雨,药材生长温差大,生长期长,雨量少,无污染,所以药材好,有效成分含量高,药材药效奇特。第二,维吾尔医学的体液辨证法诊治疾病疗效突出。笔者调研自治区维吾尔医院副院长玉素甫介绍说:“维吾尔医学的核心是4大物质学说。火、气、水、土4大物质,这4大物质在人体中的相应物是胆液质、血液质、黏液质和黑胆质4种体液。在4种体液相对平衡的状态下,人体健康得以维持,失调则会产生相应的疾病。”维吾尔医药学正是利用这一核心理论来治疗疾病,疗效尤其突出。第三,维吾尔医药在治疗专科专病方面特色突出。“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医医院皮肤科病房看到,一位维吾尔老人患有牛皮癣,累及全身多处皮肤,经采用维医内服、外敷的独特治疗后,病情明显好转。老人操着生硬的汉语说,自己患病一年多了,在不少大医院求治过,但效果都不理想,还花了不少钱。来这里不到3个月,皮肤就已经好了许多。老人说着,黝黑的脸上露出了满意的笑容。”〔2〕

(2)哈萨克族的民族传统医药现状。哈萨克族的民族传统医药也是我们民族医药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治疗疾病方面也形成了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药物资源丰富且具有广泛的开发利用价值。比如植物药有:贝母、虫草、青兰、银莲花、一枝蒿、雪莲等;动物药:鹿角、鹿茸、獾油等;矿物药资源有:云母、石膏、磁石等。第二,在医学理论上采用阴阳学说理论。哈萨克医学用阴阳学说理论来说明人体组织结构、生理功能、疾病的发生,并由此来指导疾病的诊断和治疗,同时在治疗中,对药物的来源、属性也分阴阳,进行对症下药。第三,在诊病方法方面采取了包括望、嗅、听和问、触、切等方法。第四,哈萨克医药还采取了药浴、蒸薰洗治疗法来治疗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高血压、心血管和部分皮肤病等疾病,并且具有显著的疗效。

2.新疆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的现状

新疆作为少数民族聚集地,古代丝绸之路的发源地,新疆的民间文学艺术非常繁盛,在丰富多彩的新疆民间文学艺术中《十二木卡姆》比较具有代表性。《十二木卡姆》是维吾尔人民在古老的韵律和俗乐基础上,不断汲取时代生活内容和民间娱乐形式,历经千百年而形成的大型歌舞套曲。其广泛流传在南疆的喀什、和田、阿克苏地区和北疆的伊犁地区等维吾尔聚居区。其主要特点是:种类多样,内容形式、音乐表演形态、乐器组合多样,题材风格综合性,内容的完整性以及表演的即心性等。《玛纳斯》、《江格尔》与藏传《格萨尔》并称为“中国三大史诗”,在世界享有盛誉。它是反映柯尔克孜、蒙古人民在反抗外来侵略过程中大量英雄事迹的壮丽诗篇。“阿依特斯”这一每逢节日、喜庆、礼仪,牧民们都会举办的用于为吉日助兴的艺术形式,也是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特色。在历史文学作品方面,新疆也产生了很多优秀作品,比如《福乐智慧》、《突厥语大词典》等。《福乐智慧》用清新、形象、生动的语言表述难懂、抽象、枯燥的哲学概念和伦理思想。《突厥语大词典》是一部关于中世纪中亚社会的百科全书。不仅如此,新疆在绘画、雕塑艺术方面也曾经对东西文明产生过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新疆地区发现的数以万计的内容丰富,表现大型生产、生活场面的岩画,展示出新疆民族精神、民族心理和民族性格。

(二)新疆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1.新疆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立法现状

目前新疆并没有专门保护传统知识的法律,关于传统知识的保护主要是散见于一些针对新疆地方文化遗产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文件中。比如地方性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物保护管理若干规定》(1997年12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建筑保护条例》(2002年5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条例》(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文化市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1月5日)〔3〕以及2010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维吾尔木卡姆艺术保护条例》。以上是关于新疆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这为新疆传统知识的管理与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起到重要保障,同时也使得新疆传统知识的保护事业步入法制化轨道的新局面。但是笔者认为关于新疆传统知识的法律保护目前虽然取得了一定成就,但是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新疆目前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数量上看主要是一些与文化遗产保护相关的法规,而关于传统知识方面的立法几乎没有。同时从立法的性质来看,新疆关于文化遗产方面的立法主要是一些行政法规,规范和调整的是政府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职责。目前并没有关于文化遗产或者是传统知识权利人的民事权利方面的规定。

2.新疆传统知识的司法保护现状

笔者在此重点分析目前新疆在维吾尔医药以及民间文学艺术方面的司法保护现状。

首先,维吾尔医药方面:维吾尔医药拥有专利保护的现状不容乐观。据统计,《国家民族医药标准》收录9个维药制剂品种中,有专利或行政保护的不到5%;而藏药和苗药被保护程度却高达60%以上,其中仅奇正藏药集团一家企业就拥有10项专利技术。〔4〕显然,我们对维吾尔医药的专利保护远远落后于其他地区对民族药业的保护。同时在商标保护方面也有待提高。据调查,维药中几乎没有一个商标是被公众所熟知的,也没有相关申请驰名商标保护的记载。就连被公认为全国最大维药企业的新疆奇康哈博维药有限公司,其产品的商标也是鲜为人知的。

其次,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现状不容乐观。根据笔者调研了解,从2002年至2011年全疆法院共审理知识产权民事一、二审及再审民事案件1891件,其中一审案件1779件,二审案件409件,再审45件。从案件类型看,专利纠纷案件562件、商标纠纷案件479件、著作权纠纷案件796件,技术合同纠纷案件250件,其他纠纷案件146件。但是却几乎没有关于民间文学艺术司法保护方面的相关案例。〔5〕从全国关于民间文学艺术司法保护来看,由于没有统一的立法,各地法院也出现了相应比较一致的判决。比如,继2003年12月17日黑龙江省饶河县四排赫哲族乡人民政府与郭颂、中央电视台、北京北辰购物中心侵犯著作权纠纷案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和中国裁判文书库记录的与乌苏里船歌案相关的案例判决都确认了民间文学艺术。可见,在立法无明文保护民间文学艺术权利主体的情况下,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仍然参照乌苏里船歌案的指导原则对民间文学艺术予以保护。〔6〕

二、新疆传统知识法律保护面临的困境

通过以上对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现状的分析我们发现,新疆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目前的现状是:专门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法律、法规几乎没有,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我们保护传统知识还是只能依照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但是,传统知识不同于一般现代知识,其在用知识产权法进行保护方面存在诸多困境,笔者以新疆民族医药和新疆民间文学艺术在寻求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现实困境为例进行分析。

(一)新疆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1.传统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制度困境

首先,传统民族医药与《专利法》“新颖性”的冲突。因为传统民族医药在一定范围内已被公知公用,按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能够被《专利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必须要具备“新颖性”,也就是在申请日之前没有被公开过。但是,传统的民族医药拥有悠久的历史,虽然‘神秘’却不‘秘密’。许多的医药知识、配置方法已在一定范围内被‘公知公用’。因此,它和我们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标准存在一定的冲突。

其次,传统民族医药与《专利法》“创造性”的冲突。也就是缺乏“具有显著进步性”。我国《专利法》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而传统维吾尔医药从取材到制药,再到服用基本上都是“原汁原味”的,在每个制药的环节我们都尽量保持药品的天然性,缺乏较强的“现代科学技术性”,因而和专利制度所规定的创造性特点存在一定冲突。

2.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困境

目前,由于受观念、资金等多种因素的制约,维吾尔医药经营的厂家、商家们很少关注对维吾尔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据了解,目前新疆平均40家企业才会有一家企业注册商标。〔7〕因此,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仿制品市场的“兴起”,从而严重影响维吾尔医药的销售量,也为我们的维吾尔医药树立良好的品牌增加了困难。同时新疆的民族医药还存在部分药品的商标与药品名称混同。正是因为厂家、商家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淡薄,对商品商标重要性认识的严重不够,导致他们经常把商标放在非常不起眼的位置,或者是将商标和药品的名称混同,没有自己的品牌意识。这些都严重制约了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不利于民族医药的发展。

(二)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知识产权保护面临的困境

目前新疆对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突出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基于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下讨论对这些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二是热衷于对民间文学艺术的编撰、整理和遗产申报。但是新疆的民间文学艺术的命运,却并没有好转,民间文学艺术面临的形势仍然非常的严峻。

法律保护方面的困境主要是,首先,目前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方面的法律多为行政法规或者最多是地方立法,缺乏较高立法位阶的解决民间文学艺术保护问题的基本法律,这使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缺乏清晰的概念定义和保护原则。其次,目前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保护主要是以行政保护为主,民事保护或私权保护观念淡薄。现有的法规多为公法规范,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所起的作用主要是传承性保护,对权利主体及权利内容的规定含糊,不具有可操作性。再次,目前关于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还是主要体现在针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并没有专门针对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专门规定。

三、知识产权战略视野下新疆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意义及制度设想

(一)知识产权战略视野下新疆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意义

我们知道千百年来新疆欠发达、欠开发积淀下来丰富的传统知识,这正是新疆与发达地区相比所具有的优势。因此保护好传统知识,并充分运用丰富的传统知识为新疆的跨越式发展提供源动力。但是,目前无论是在国内外还是在新疆,对传统知识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所涉及到的各种知识产权问题的具体保护措施研究仍然处于空白状态。大量的传统知识遭到严重破坏,甚至由于传承人的逝去而濒于消亡。大量珍贵实物与数据遭到毁弃,一些民族古老传统节日、民间手工艺、原汁原味的民间舞蹈和民歌离我们远去。如作为新疆传统文化的象征,维吾尔木卡姆的地位和声誉越来越高,但已确认的新疆维吾尔木卡姆传承人现在仅有不到50人,且大都年过六旬,因而迫切需要加强对维吾尔木卡姆的传承和保护。目前许多传统知识由于无法通过现代科学技术进行解释,导致对其价值缺乏真正的理解。传统知识被现代文明社会所贬损和歪曲。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西方文化的渗透,现代生活方式也正在进一步冲击传统知识。因此保护传统知识已刻不容缓。

传统知识不断增长的重要性,以及不断消亡的文化和生物多样性,引起了我国的重要关注。2005年1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于2008年6月5日《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首次把传统知识纳入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范畴之一,体现出国家对传统知识的高度重视。新疆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基础上,针对自治区的区情专门研究制定新疆知识产权战略纲要。2010年该纲要公布,在该纲要中明确规定保护新疆地方传统知识,这为新疆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发展带来了机遇。因此,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对推动我国传统知识的可持续发展,对新疆传统资源进行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为实现新疆经济的跨越式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均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新疆传统知识法律保护的制度设想

1.现行知识产权法的利用与新疆传统知识的保护

首先,利用专利权保护新疆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利益。利用专利制度保护传统知识的具体做法是:首先需要发展和完善有关传统知识的文献化,建立传统知识数据库。我们在普查新疆传统知识现状的基础上,建立新疆传统知识数据库,将新疆的传统知识成为在先技术,从而借助我国专利法制度就可以有效的防止他人利用我们的传统知识去申请专利。

其次,利用著作权及其邻接权加强新疆传统知识的保护。利用著作权及其邻接权来保护新疆的传统知识主要是用其来保护新疆的民间文学艺术及其表达有关的传统知识。在著作权框架下的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的空间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著作权法可以保护我们民间文学艺术中的原生态衍生作品的著作权,也就是保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原始形态下的记录、整理、汇编而形成的作品。第二,利用著作权法可以确认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传承人的传承价值,规定传承人的权利,特别是表明传承人身份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同时《著作权法》也规定民间文学艺术的著作权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这就为新疆民间文学艺术的法律保护提供了空间。通过对法律保护空间的分析,结合自治区传统知识的现状,我们对新疆的民间文学艺术如《十二木卡姆》、《玛纳斯》、《江格尔》等通过著作权法提供保护,保护其相关权利。第三,在法规层面我国1997年出台的《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通过用技术秘密和著作权特别手段保护我国流传已久的具有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的手工艺作品和技艺等,以此对新疆具有民族特色的传统手工艺技术进行法律保护。

再次,利用商标权和地理标志保护新疆传统知识。利用《商标法》既可以保护传统知识的消极知识产权利益,也可以保护传统知识的积极知识产权利益。利用《商标法》中关于商标使用或注册的禁止性规定来防御其他非权利主体对传统知识的不当利用,通过《商标法》可以保护新疆传统知识的知识产权利益不被他人侵犯。同时依托《商标法》中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保护规定,对传统知识提供知识产权利益保护。由于商标权和地理标志具有目标上的关联性,所以对新疆传统知识的保护,可以将那些包含和传统知识有关的特殊标志与标记的商品和服务通过商标制度加以保护。如果某种和传统知识有关的手工艺品、农产品等产品包含特定的地理因素,就可以通过保护该地理标志来保护该手工艺品、农产品等,从而可以间接地保护传统知识。

2.现行的知识产权制度的变革与新疆传统知识的保护

要对现行知识产权制度进行变革来保护我们的传统知识,笔者认为,需要从三个方面来着手。

首先,《专利法》的变革与传统知识的保护。我们需要修改《专利法》来扩大专利保护的范围,以例外的形式放宽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建议在《专利法》的修改过程中,需要适当降低传统知识“新颖性”的认定标准。可以在《专利法》“新颖性”标准的认定基础上增加一个例外条款,专门针对我国的传统知识。比如传统知识持有人以传统知识申请专利的,该传统知识在申请日前未为相关传统社区或传统部族群以外的公众超出传统习惯范围公开使用或以其他方式所公知的,不丧失“新颖性”。

其次,《著作权法》的变革与传统知识的保护。对《著作权法》进行适当修改,进一步弱化作品作者身份的认定,强化作品传承者的传承作用和权利主体地位。笔者认为,我们没有必要非要把民间文学艺术和普通的作家文学区别开来,相反我们可以把他们放在一起对待。在特定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流传变异过程中作者不明的情况下,可以推定最近的传承人为该作品的著作权人。如果有记录整理者介入,则可以考虑整理后的作品为整理者的演绎作品或传承人与整理者的合作作品。

再次,进一步修改《商标法》以加强对传统知识的保护。笔者认为在商标法中具体规定了注册商标的禁止性规定,为了保护传统知识我们有必要在其禁止性规定中增加一款,即:不当利用传统知识代表性要素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这样可以进一步加强传统知识的防御性保护。

3.新疆地方立法的推进与新疆传统知识的保护

加强新疆地方立法的推进,促进传统知识的保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第一,通过立法确立新疆传统知识保护的行政主管部门。笔者认为,要加强新疆传统知识的保护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政府的主管部门。目前,和保护传统知识相关的行政管理部门很多,比如文化部门、文物部门、宗教部门、民族事务部门等等,虽然各部门都有一定的分工,但实际上却没有一个真正的传统知识的主管部门,这不利于对新疆传统知识的保护。因此,要加强新疆传统知识的保护,我们首先需要做的是明确传统知识保护的主管部门。笔者认为,在此可以借鉴云南、贵州、福建的地方立法经验,通过地方立法授权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担负起本行政区的传统知识的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部分协助文化主管部门的工作。

第二,制定专门法律文件保护新疆传统知识。在与国家宪法和相关法律不冲突的情况下,自治区人大或者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传统知识保护领域的基本法。目前,我国现有的保护传统知识方面的法律规范主要是采用的是行政保护措施,基本上没有从知识产权制度保护方面立法对传统知识进行保护。因此,我们可以吸收国内国际的相关经验,实行公法和私法保护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保护。实际上2004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草案)》已经对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的知识产权保护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主要是规定保护期限不受限制、公开使用时应表明来源民族群体的原则、规定国家机关和自治机关应当维权并提前诉讼的原则等。因此,借鉴这一立法草案,自治区立法机关应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其原则,确立具体的操作办法。同时,目前新疆出台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办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条例》,在此基础上应当抓紧时间制定新疆传统知识保护领域方面的单行法规,比如《少数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管理条例》、《少数民族医药保护管理条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条例》等单行法规来专门保护新疆的各类传统知识。

〔参 考 文 献〕

〔1〕和田地区维吾尔医药产业开发现状及合作意向〔EB/OL〕.http://. 2008-3-3.

〔2〕塔局工会.神奇维吾尔医药〔EB/OL〕.塔河网,2008-12-1618:22:56.

〔3〕常洁琨.西北少数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地方立法研究 --- 以新疆自治区为例〔J〕. 法学评论,2008,(03).

〔4〕张雪梅,李祖伦.试论民族医药的知识产权保护〔J〕.时珍国医国药,2007,(05).

〔5〕新疆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2002年-2011年)〔EB/OL〕.新疆法院网,2012-04-27 10:18:12.

第7篇

内容摘要:本文将直接投资和出口两种技术溢出途径分别引入“成本节约型”创新模型中,探讨了当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生变化时,发达国家的创新企业如何在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中进行选择,进而对发展中国家吸引外资、福利水平等产生怎样的影响。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转移途径 发展中国家 福利

问题根据

发达国家的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后,直接投资和出口是其进行技术溢出的两种重要途径,发达国家的创新企业会在这两种溢出途径之间进行选择。当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发生变化,这些创新企业会出于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原则,选择获得利润最大的方式,那么这种选择对发展中国家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对发展中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有怎样的启示?

目前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影响主要集中在不考虑技术溢出的途径,研究在国际统一的大市场中,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增长或社会福利的影响。而对不同技术溢出途径所产生影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某一种溢出途径。本文模型的建立基于Chin和Grossman(1988)以及Zigic(1998,2000)的“成本节约型”创新模型的基本思路,引入直接投资和出口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使用两阶段非合作博弈框架,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发生变化时,不同研发效率的跨国公司如何在这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之间进行选择,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的福利影响进行比较研究。

基本模型设定

(一)基本假设

假设世界上只有两个国家:北方(可代表发达国家)和南方(可代表发展中国家);南北方消费者的偏好不同,为了简化问题,将研究重点放在南方市场。对于某一行业每个国家只有一个企业,各国企业生产相同的产品,北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南方企业对北方企业的创新技术进行无成本的模仿,南方企业模仿的程度取决于技术溢出效应的大小,技术溢出效应的大小由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和其他共同决定。假设北方企业在两种技术溢出途径中进行选择:通过直接投资到南方生产产品,将产品销售到南方市场;在北方生产,出口产品到南方市场。

假设南方市场的反需求函数为:P=A-(qnj+qsj),其中P代表市场价格;A代表整个南方市场的规模;j=f或m,分别代表以直接投资或出口为技术溢出方式;qnj代表在该市场中北方企业的产量;qsj代表在该市场中南方企业的产量。

ωi(其中i=s或n,s代表南方,n代表北方)为北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以前的原始单位成本,因此如果在北方生产,原始单位成本为ωn;如果在南方生产,原始单位成本为ωs。根据实际情况有ωn>ωs。

β反映了南方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度,由南方政府的知识产权政策决定,其取值为0

Δj代表北方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所导致的产品单位生产成本的降低量,反映了北方企业的创新成果。其中j=f或m,分别代表以直接投资或出口为技术溢出方式。假设北方企业取得的创新成果与投入的函数关系具有Chin and Grossman(1988)的研发生产函数的形式:。其中xnj代表北方企业为了取得Δj的单位成本降低量所进行的创新研发投入;R代表北方企业的创新研发效率。

因此以出口为技术溢出途径时,北方创新企业单位生产成本为:ωn-(Rxnm)1/2;以直接投资为技术溢出途径时,北方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为:ωs-(Rxnf)1/2。无论哪一种途径,南方模仿企业的单位生产成本为:ωs-βφ(Rxnj)1/2。

基于以上假设,当北方企业的创新所产生的成本优势不足以形成垄断市场时,北方企业的产品和南方企业的产品将同时在南方市场上被销售,形成双寡头市场结构。在该市场结构情况下,本文使用两阶段非合作博弈框架,即在博弈的第一阶段,北方企业决定其创新投入;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各企业同时决定自己的产量,并使用逆向归纳法来解出该两阶段博弈的均衡。

(二)不同技术溢出途径的基本均衡解

1.以出口为技术溢出途径。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北方企业的利润为:

(1)

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可得北方企业的利润πnm**、南方企业的利润πsm**、南方的消费者剩余Ssm**、南方的社会福利Wsm**分别为:

2.以直接投资为技术溢出途径。在博弈的第二阶段,北方企业的利润为:

(6)

其中F代表北方企业直接投资于南方进行生产时的固定成本,假设为一常数。aβ代表北方企业进行直接投资所产生的技术溢出程度要达到与出口时相同所进行的投入,a>0由技术本身和北方企业自身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能力所决定。

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可得北方企业的利润πnf** 、南方企业的利润πsf** 、南方的消费者剩余Ssf** 、南方的社会福利Wsf** 分别为:

如果北方企业在直接投资和出口之间进行选择,会选择利润较大的技术溢出途径。即当πnf** >πnm**时会选择直接投资而不选择出口,再根据公式(2)和(7)可得:

可得:

命题1: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南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促使一部分北方企业从出口转向直接投资。

当时,公式(12)必定成立,此时北方企业必定会选择直接投资。

命题2: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当南方市场规模足够大,成本优势足够大时,无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如何,北方企业会选择进行直接投资,而不是出口。

当时,只有当满足公式(12)时,即R足够大时,北方企业才会选择进行直接投资。

命题3: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对于相同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北方企业的研发效率越高,越有可能选择直接投资;北方企业的研发效率越低,越有可能选择出口;或者说在其他条件一定的情况下,北方企业研发效率达到一定程度,才会从出口转为直接投资。

当时,中;当时,;当时,的符号不确定,受到其他参数的影响。

(二)以出口为技术溢出途径的福利分析

根据公式(3)、(4)和(5)得:

当时,;当时,;当时,的符号不确定,受到其他参数的影响。

命题4:北方企业进行“成本节约型”创新,并且通过出口或者直接投资产生技术溢出时,对于北方企业与南方企业处于双寡头市场结构的情况下,对于研发效率较高的情形,南方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直接投资增加,本国福利增加;对于研发效率较低的情形,南方放松知识产权保护,北方对南方的出口增加,本国福利增加。

结论及启示

综上所述,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使一部分发达国家企业从出口转向直接投资,因此对于像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外商直接投资。

当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规模足够大、成本优势足够大时,无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如何,发达国家企业都会选择进行直接投资,而非出口;但是当发展中国家的市场规模不够大、成本优势不明显时,发达国家研发效率较高的企业会选择直接投资,研发效率较低的企业会选择出口。

发展中国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一部分研发效率较低的北方企业会从出口转为直接投资,即研发难度较小的项目或研发能力较强的企业由出口转向直接投资。

当发展中国家原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低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会引起直接投资对出口的替代效应,即一部分发达国家的企业由出口转向直接投资,发展中国家的福利水平上升;而当发展中国家原来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较高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尽管会吸引更多的外商直接投资,但是本国的福利水平会下降。因此,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适度,不宜过高,否则尽管外商直接投资会上升,而本国的福利水平却下降。

参考文献:

1.Keith E. Maskus, Kamal Saggi,Thitima Puttitanun, 2005,“Patent Rights and International Technology Transfer through Direct Investment and Licensing”, International Public Goods and the Transfer of Technology under a Globalize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egim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Nicholson, Michael W.,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ernalization, and Technology Transfer" July 2002. FTC Bureau of Economics Working Paper No. 250

3.Judith C. Chin, Gene M. Grossman, 1988,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and North-South Trade”, NBER WORKING PAPER SERIES, Working Paper No. 2796, 1-27

4.Zigic,Kresimir, 2000, “Strategic Trade Policy,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North-South Trade”, 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61, 27-60

5.孙赫.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的经济效应研究.世界经济研究,2007(2)

6.Yang, Guifang,(1998),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Licensing, and Economic Growth in Dynamic North-South General Equilibrium Models, University of Colorado at Boulder,Dissertation

7.Lai, Edwin L.C.(1998),International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rotection and the Rate of Product Innovation,Journal of Development Economics 55

第8篇

农业知识产权就是指在农业科技领域中公民等主体对于自身创造的成果在法律范围内的专有权利。并且其内容以及范围具备一定的动态变化特点,换句话来说就是会受到诸如科技更新发展、国内外的农业市场变化以及知识产权发展的实际变化而发生的相应变化。在我国目前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中最为主要的形式就是植物的新品种。因为农产品与其他类型的产品相比具有低价值以及受自然环境影响较大的特点,因此除去知识产权的一般化特点之外,同时还具备应有容易扩散、产权转移之后的利益难预测性等农业行业自身的特点。

二、当前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解析

我国对于农业知识产权方面的保护是从1993年的《专利法》予以修订之后才有所提及,直到1997年的《中国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颁布之后,才算是真正涉及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这一方面,并陆续颁布了《农业部植物新品种复审委员会审理规定》等相关的法律规范,并以此为基础解决了一些农业知识产权的侵权事件。虽然我国在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规范体系等不断完善,并取得了相应的发展成果。但起步时间以及底蕴较薄等因素的限制,在这方面依然还是存在如下的问题:

1.法律法规方面依然存在着可行性较低的问题

即便目前我国有关农业知识产权的法律规范体系正在不断完善,但是这些法规是从国家总体层面予以制定的,并不具备全部的适用性,这就导致法规自身的可行性有所降低。举个例子,齐齐哈尔市在这方面依旧紧跟国家的脚步注重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但是对于当地政府并没有依照国家层面法律进行具备当地特色的改变,使得部分农业知识产权的调查以及取证变得困难重重,也就导致专利拥有者自身的合法利益没有得到应有的保护,导致在农业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受到巨大打击,对于农业科技创新产生了十分不利的影响。

2.针对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建设力度不足

目前在农业知识产权的归属上大多数都是以职务的发明职责所在而形成的,这种在产权权能上的过分集中使得科研工作人员自身的技术性创新以及转让方面积极性难以被充分调动,在其落地使用上有着极为不利的影响。

3.在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方面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这种意识的缺失在科研人员、基层农民以及行政部门的管理人员身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体现。对于科研人员自身来说,普遍重视论文、轻专利的奖惩制度,将其研发的新兴技术通过论文予以表达,完全不重视自身科研成果的保护。对于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基层农民来说,对于一些侵犯农业技术专利的现象没有形成任何的关注,让其肆无忌惮地发展。

三、我国实行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具体措施

1.农业知识产权意识的大力宣传

想要做到农业知识产权的完美保护,就需要先从意识的树立入手,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以及网络等媒体进行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有效宣传,借此让各个阶层,特别是与之相关的科研单位以及企业逐步对农业知识产权在现代化农业发展以及我国农业行业自身国际竞争实力提升的重要作用形成一个完整全面的认知。除此之外,需要针对与之相关的科研单位、企业、教育单位以及基层民众等诸多群体在实际需求上的差异,建立一个层次丰富并且具备立体化特征的农业知识产权教育体系,在提升相关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农业知识产权的申请以及保护意识的同时,也让基层的农民了解农业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带来的诸多利益。

2.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以及完善

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自然无法离开法律规范的帮助。基于此,先要在原有的诸如《中国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国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等法律的基础之上,将有关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予以完善,为今后的农业知识产权保护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除此之外,执法部门的必须要做到严格执法,针对一切侵犯农业知识产权的行为在法律的基础上予以严惩,将法律的权威性予以树立,借此将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氛围予以净化。同时国家可以支持一些与农业知识产权相关的社会组织的建立,并通过其自身调查以及诉讼等功能的充分发挥,将一些优质服务提供给农业知识产权的拥有者,借此为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发挥相应的辅助作用。除此之外,在管理机制方面的建设力度也需要逐渐加强,国家层面需要由上至下地建立一个完整且规范的农业知识产权管理机制,在这其中将科研人员自身的职务内的科研成果以及职务外的科研成果界限予以清除划分,并以此作为基础将科研经费以及科技成果带来的利益划分原则予以确定,实现全面激发科研人员自身的科技创新方面的积极性,同时又通过制度的管理将一些交流环节中的无谓的产权流失现象予以减少甚至于消灭。

3.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市场化建设力度的不断提升

对于农业知识产权的保护还需要通过与其相关的市场化建设来实现。这里的市场化建设可以从如下的几个方面考虑:第一,建立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交易机制并予以不断的完善,以此来加快农业知识产权的流动,并最终实现一个以面向市场为特点的,以企业作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的市场运行机制的建立。第二,针对农业知识产权保护相关的诸如评估、监管、咨询、风险保障等等辅助或者是服务行业进行不断的完善,借以实现农业知识产权转化效率的不断提升。并最终达到农业知识产权的市场化发展,以此来加快农业科技的创新速度及其质量的不断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