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1-30 15:29:5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资产证券化的意义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中资企业跨国资产运作;风险;对策
1.国内公司债券市场的现状和主要缺陷
(1)主管部门监管过严。(2)市场定位和交易方式错误。(3)融资成本较高,流动性不足。
2.开展跨国资产证券化是国际资本市场竞争的需要
国际资本市场是一个自由化的市场,投资品的类型、数量、价格等一切参数指标均由资本供求双方决定。由于金融危机的冲击,国际投资一方面希望分享新兴市场国家的经济成长,另一方面更加重视投资的安全性和流动性。资产证券化恰恰在安全性和流动性两个方面吻合。通过信用升级和信用提高技术,资产支持证券可以达到境外投资者期望的信用等级;在证券市场上公开发行、上市流通又保证了较高的流动性。资产证券化已经被证实是一个高效率、低成本的融资安排,它能够将发展中国家的优质资产界定,以优于信用等级的标价,推介给国际市场上追求高信用等级固定收益的投资者。
3.跨国资产证券化符合我国渐进式的开放政策和宏观利益
资产证券化的国际运作是将流动性差的国内金融资产在国际市场上置换出流动性强的资产,它不仅仅具有引进外资的功能,而且不以出让产权、出让市场为代价。从宏观融资成本看,债券融资低于股权融资,通过资产证券化引进的外资由我方自主使用。从资产交易的角度看,资产证券化融资也不构成国家的外债。
4.国际化运作方式推进资产证券化的环境阻力小,制度配套要求低
按照国际惯例,资产支持证券主要需求者是机构投资者,而我国机构投资者数量有限、不成熟而且受到法律制约;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虽然放开了持有证券的限制,但其资金供给能力有限;一般投资者对利率的敏感性不强,资产支持证券在短期内难以得到个人投资者的普遍青睐。由于会计、税收、法律方面的制约以及信用评级制度和环境的局限,在中国大规模推动资产证券化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将境内资产包装到境外实现证券化可以避免和国内现有法律相冲突。
二、跨国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
以资产支持商业票据为例探讨跨国资产证券化的必要性:
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是以企业应收账款为基础而发行的一种商业票据,发行期限为90-180天。用于发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应收账款议案包括信用卡应收款、贸易应收款和分期付款。在种类繁多的跨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当中,资产支持商业票据是使用最频繁,占整个资产证券化市场份额最多的。
应收账款证券化的市场是由需求创造出来的。美国有大量资信水平较低的中小企业,它们从商业银行获取贷款较为困难,因而只能通过票据市场融资。应收账款的证券化便蓬勃发展起来。而资产支持商业票据则是应收账款证券化的代表产品。
三、从美国的次贷危机浅析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及防范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风险:
资产证券化尽管存在着可将流动性较差的抵押贷款变现等诸多优点,但由于其交易主体众多,交易结构复杂,风险隐蔽性强,若处理不当,就会对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造成潜在风险。美国的次级债危机,就很明显的说明资产证券化的风险。
(1)利率风险
利率风险是指由于利率的变化而使发放抵押贷款的机构或者证券所有者所遭受损失的风险。
(2)违约风险
违约风险是指借款人无法按时支付债券利息和偿还本金的风险。由于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数额大、客户分散、地域固定、流动性差等特点,发放住房抵押贷款实际具有高风险性。
(3)提前还款风险
提前还款是指借款人随时支付部分或全部抵押贷款的余额,这种行为会对MBS的现金流产生重大影响,给贷款银行带来利息损失,甚至是改变证券的偿还期限,给债券投资者带来风险。
(二)跨国资产证券化的风险防范
(1)严控甚至杜绝次级债的发行
中国目前的货币情况与2000年以后的美国有相似之处,流动性过剩,资本到处寻找高收益产品,但由于投资对象有限,资金不停地转战股市和楼市,使得两市轮番上扬。如果再将次级按揭和次级债推向市场,不仅会给虚高的楼市火上浇油,同时亦会将大量资金引入次级债市场,为今后的危机埋下隐患。
(2)加强宏观调控,严控房产价格大幅上涨
从美国次贷危机的形成原因可以看出,房地产价格泡沫催生了这场危机。中国的住房信贷和股市监管对金融风险的承受和化解能力,要远远低于建立在分层控制体系基础之上的美国金融市场。
(3)禁止专业贷款公司的成立
美国次债危机是从其第二大贷款公司新世纪金融公司的破产开始的。贷款机构由于资金来源的有限,更多地依靠将贷款打包成MBS出售获得,许多放贷机构为了扩大资金来源,甚至不要求次级贷款借款人提供包括税收表格在内的财务资质证明,做房屋价值评估时,放贷机构也更多依赖机械的计算机程序而不是评估师的结论,潜在的风险就深埋于次级贷款市场中了。本次危机的爆发,贷款机构的违规行为难逃干系。
四、我国企业开展跨国资产证券化的有利条件和制约因素
(一)我国企业开展跨国资产证券化的有利条件
(1)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拥有着巨大的市场空间和发展潜力,这是吸引外资投资的最基本动因。(2)大量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对直接融资的需求非常的旺盛。(3)国内没有同等期限的直接融资渠道。资产支持商业票据的期限多为1年以内,而国内直接融资产品期限多为1年以上,无法满足企业对短期流动性的需求。(4)由于跨国资产证券化是一种不以出让产权、出让市场为代价的有效吸引外资的方式,所以国家势必会为这一有效利用外资的工具营造良好政策环境。
(二)我国企业开展跨国资产证券化的限制因素
1.法律问题
由于我国公司法中不支持空壳公司,所以不能设立公司型的SPV,也就是说,票据的发行主体在法律地位上不明确,不能做到完全的破产隔离和真实出售,使推出的产品存在法律上的缺陷且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证券化资产一旦实现真实出售,就和发起人之间完成了破产隔离即使发起人由于经营不善而破产,发起人的债权和股东对证券化也没有任何追索权;而且也划分了发起人和特殊目载体的追索权。投资者的权益才能得到保障。
2.税收问题
发起人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可能缴纳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和预提税。根据中国印花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以特定形式设立的特别目的载体的证券发行收入将征收所得税;发起人必须缴纳5%的营业税;无论是买卖合同还是借款合同都必须缴纳一定的印花税,买卖合同的印花税率为交易金额的万分之五;对于国外投资者需要按照向投资者分配的收益缴纳20%的预提税。繁琐的税收构成了海外融资的额外成本。
3.评级技术
ABCP的定价以及顺利发行的过程中,资信评级机构的作用非常明显;在ABCP进入市场流通之后,评级机构还需要对其市场表现和相关交易各方的信用状况进行持续的监控,包括基础资产池的增减变动情况、商业票据的未偿付数量、项目的最新发展,以及一个或多个交易对手的变更情况,并对信用增级和流动性支持是否处于恰当的水平进行评价和确认。我国的信用评级尚属新兴行业,存在问题较多。这就要求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初期发展的信用评级要依赖国际评级体系。但是这无疑增加了企业融资的成本。
4.流动性支持和信用增级支持
在对证券化资产进行一般性风险分析之后,必须对资产组合进行风险结构的重组,并通过额外的现金流来源对可预见的损失进行弥补,以降低可预见的信用风险,这就是所谓的“信用增级”,其目的就是要提高证券化交易质量和安全性,弥补资产组合的初始信用等级和投资者要求的信用等级之间的差。但在中国通过超额担保进行内部增级时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因为中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担保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超额担保的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从而一旦发起人破产,债权人对于超额担保部分具有追索权。且《担保法》规定作为外部信用增级的主要手段之一,国家机关不能为保证人为发起人担保。
5.外汇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问题
证券化交易兼具融资和经营性质,发起人在获取资金后必然还要进行再投资。而目前中国实施的对购汇、存汇、售汇等外汇交易环节进行分离管理的外汇管理体制,必然给跨国资产证券化运作带来颇多不便,增加了资产证券化的融资成本。
五、我国开展跨国资产证券化的对策和建议
(一)建立政府主导型的推进模式
建立政府主导型推进模式,是我国促进跨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必然选择。一方面参考国外已经实行的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国情,积极组织相关部门着手制定完整的政策法规,在市场准入和退出、各类参与主体行为规范、风险控制、监管主体、会计准则、税收制度等方面提出试行方案。另一方面通过新设机构专门进行证券化产品的开发,并鼓励原本有资格参与国际资本市场融资的金融机构运用国际成熟经验和技术发展跨国资产证券化。
(二)选择重点资产,稳步推进
在操作上我们建议采用“区别资产、递进推动”的方式,推进的过程可以根据资产性质,并参照近年来发展中国家的实践经验。跨国资产证券化的适宜资产包括三类:第一类,离岸资产,即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的金融资产;第二类,有外币现金流的资产,如对外贸易和服务企业的应收款;第三类,国际上容易接受的人民币现金流的资产。
(三)提供必要的法规支持
目前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环境配合,跨国资产证券化特殊的运作方式易与现行的法律法规产生冲突。为此可借鉴发达国家经验,根据我国已开展的资产证券化业务制定指导性暂行条例,逐步发展,构建起国内规范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应当在法律上明确证券化资产与其发起人之间的“破产隔离”。为此,建议修改《破产法》中的相关规定,实现证券化资产投资者的权益与发起人的信用状况相分离,避免发起人破产对证券持有者的不利影响,保护投资者利益。其次,我国法律还应当制定出一套判断资产转让是否构成真实销售的判定标准,为实现“破产隔离”创造条件。第三,是要在法律上降低设立特殊目的机构(SPV)的运作成本,给予SPV一定的特殊发债资格和税收优惠,免除关于设立SPV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要求等。
参考文献:
[1]刘双林,张春煜.跨国资产证券化在中国的运作[J].国际金融研究,2003.
[2]何小锋.资产证券化的理论和案例[M].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
[3]张锡营,刘念怀.中国实施资产证券化跨国运作的探讨[J].财经研究,2004.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 法律制度 立法
资产证券化是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最重要、发展最为迅速的金融创新。事实上,资产证券化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更是一个法律过程。纵观证券化的兴起和发展,各国无不依托于有利的法律制度。但是,资产证券化纯粹市场经济行为的本色,使得各国在对它的法律调整上不约而同地呈现出了许多共性,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过对资产证券化关键机制的分析考察我国进行资产证券化的法制状况,从而探讨我国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思路。
资产证券化的主要内容
产生拟证券化资产的法律关系。该法律关系是发起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关系。由于发起人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受法律保障的收取应收款的权利,这使得发起人可以将这些应收款加以汇集,得以组成资产池,出售给SPV作为发行ABS的担保资产。
转让拟证券化资产而产生的法律关系。通过发起人与SPV签订应收款出售协议,SPV受让原始权益人(发起人)的资产(债权),从而使之与发起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并获得要求原始债务人直接向其偿付债务的权利。不良资产证券化要求该交易应该符合所在国的法律,达到法律上的“真实销售”要避免法院将其定性为担保性融资或其他不利于资产证券化的转让形式。至于SPV应向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支付的资产受让款项,通常要在SPV收到了投资者认缴的购买资产化证券的款项之后,再向原始权益人(发起人)支付。
SPV运营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SPV在运营过程中产生了许多的法律关系:SPV与股份受托人签订公益信托协议,二者之间产生的公益信托法律关系;SPV与公司服务提供人签订的公司服务协议所产生的服务关系。
资产管理与运营过程中的法律关系。SPV与应收款管理服务人签订资产管理服务协议,由资产管理服务人代SPV管理资产包括收取应收款产生的现金流并将其存入专门的银行帐户,同时定期向SPV提供报告,说明收入与支出的资金来源、资金余额、违约状况、费用扣减等管理信息。二者之间的法律关系一般是委托关系。
信用增级过程所产生的法律关系。SPV与信用增级机构签订信用增级合同或者偿付协议,通过此协议明确增级提供人的信用等级、所提供的信用增级方式、幅度、偿付条件以及信用增级提供人可以获得的信用增级费用。信用增级所产生的法律关系一般来说是SPV与为其发行证券所提供担保的第三方所产生的担保关系。
SPV在发行证券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SPV作为证券的发行人与证券商签订证券承销协议,根据证券承销机构在承销过程中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不同可以分为包销与代销。在前者包销人从发行人处购买下所有的证券后,承担全部的销售风险;而后者代销人与发行人之间仅仅是委托关系,约定时间内未售出的证券可以再退还给发行人。同时在证券发行以后,SPV与证券的投资者间也形成新的权利义务关系。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本质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所具有的优越性,证券化的资产在法学本质上是一项债权,债是特定人与特定人之间的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债权作为一种相对权、对人权,性质决定了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并独自承担着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风险。
在资产证券化中,需要通过资产证券化进行融资的人,一般被称为发起人。发起人是基础资产的权利人即债权人。发起人为自身融资的目的,启动了资产证券化的程序,最终实现融资目的。通常,发起人可以是银行等金融机构,也可以是其他符合条件的需要融资的法律实体。一般来讲,发起人要保证对应收款具有合法的权利,并保存有较完整的债权债务合同和较详细的合同履行状况的资料。债务人是一种统称,是指那些基于基础资产需要付费的人。债务人可以是各种信用或者信贷关系的消费者,也可以是某种买卖合同或者其他合同的付费方。通常,债务人的资信、经营状况,或者付费的情况,会决定支持证券化的基础资产的质量。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特殊目的机构(作为发起人和投资人之间的中介,并由之发行资产支撑证券的实体),由其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
资产证券化的法律问题
SPV与其自身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由于资产支撑证券是由SPV来发行和偿付的,SPV与其自身的破产风险相隔离直接保障着投资者的投资安全。从经济上讲,经过合理的计算,SPV通过其购买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足以支付其发行的资产支撑证券的利息和本金,而且SPV的运作费用在其成立时也可预算出来。因此,SPV正常运作的风险不大。因此,法律在此主要是要求SPV将其业务限定于资产证券化这一项,而不能从事其他有风险的业务。一般而言,SPV在其公司章程、有限合伙的合伙契约、信托的信托契约中有一目标条款对SPV的目标和行为能力进行限制。而且,这一目标条款对外应是公示的。正基于法律上的这一限制,SPV在实际运作中,只拥有名义上的资产和权益,实际管理与控制都委托他人。
PV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原始权益人作为经济实体也会遭遇破产的风险。这对于SPV的影响主要在于其已转移给SPV的资产组合是否会被列入原始权益人的破产财产。如果被列入,其将被清算给原始权益人的所有债权人,将导致SPV不能获得足够的现金流来偿还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从而使证券化的目标落空。原始权益人将资产转移给SPV可以采用两种方式:出售和担保融资。满足各国法律与会计准则关于“真实出售”(TrueSale)标准要求的出售使资产组合的所有权彻底转移给SPV,使该项资产能够从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中移出,从而可以实现SPV与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另一种方式,即担保融资是指原始权益人以资产组合(即抵押担保债权)为担保向SPV融资,在原始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原始权益人再向SPV偿还借款,SPV再以此向资产支撑证券的投资者偿付。总体上来讲,真实销售比较担保
融资而言,不仅能改善原始权益人的资产负债表,而且在破产隔离的实现上也比担保融资更彻底。
SPV与其母公司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当SPV不是由政府设立或有政府背景时,还需考虑的一个法律问题在于其设立人或者对其拥有控制权的母公司破产对其产生的影响。为了保障资产证券化项目的运作,要求SPV与其设立人的破产风险相隔离,其设立人的破产不能导致SPV被清算。这首先要求SPV拥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在设立人破产时自己不会被法院判决合并清算。这种独立地位,不仅是形式上的,而且应是实质上的,以免法庭运用“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等各种实质性合并原则将SPV及其资产纳入母公司的破产程序之中。
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活动的立法建议
我国现行法律中关于资产证券化的规定比较零散,无法勾勒一个清晰的证券化操作流程,必须对现行立法中有利于证券化发展的规定加以整合、补充,从而形成一项专门的立法,清晰地界定证券化各个操作阶段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SPV是达到破产隔离的核心手段,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吸引投资者,就是在于围绕SPV所做的破产隔离设计,因此设立一个有利于资产证券化实现的SPV尤为重要,设立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SPV必须独立于其他金融机构,以避免关联交易; SPV设立有一定的政府背景,以提升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等级、规范证券化运作并有助于应付危机,也可以降低成本,美国的联邦国民抵押协会、政府国民抵押协会和联邦住宅抵押贷款公司就是典型的由政府组建的SPV; SPV有义务定期审查有关资产状况,必要时宣布证券发行违约并采取保护投资者的措施;最重要的是SPV必须是不具有破产资格的机构,以达到资产证券化的破产隔离要求。为了避免SPV自身的破产,可以在SPV的章程中对其业务范围进行限制,将其业务仅仅限定在实现资产证券化这一目的,除此之外不得进行其他业务活动,除了履行证券化目的而发生的债务外,不得再发生其他债务,也不得为他方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证券化的基础资产为其他机构设定抵押、质押和任何其他形式的担保;为了最大的与发起人的破产相隔离,应当赋予SPV独立的法律地位,避免“实体合并”,即SPV不得为发起人的附属机构。
目前阶段构建信托模式的SPV是相对比较适宜的。为了更好实现破产隔离以及基础资产的管理,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的法律:首先,要明确信托财产所有权归受托人即SPV所有,避免被列入发起人的破产财产之内。其次,要从业务范围上限制受托人即SPV的信托行为能力范围,规定受托人除非是为受益人的利益,一般情况下不得负债;对受托人对于基础资产的处置也要进行必要的限制,第30条规定“在向投资机构支付信托财产收益的间隔期内,资金保管机构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受托机构的指令,将信托财产收益投资于流动性好、变现能力强的国债、政策性金融债及中国人民银行允许投资的其他金融产品”,这条规定是对受托人利用信托财产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的投资对象作出的限制。再者,针对 《信托法》第17条所列的设立信托前委托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所产生的债务可能被强制执行的情况,应当在发起资产证券化时就对证券化资产的情况了解清楚,为此必须强化有关信息披露规定,并对受托人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进行必要的限制。最后,为防止受托财产被强制执行,更有效地实现破产隔离,对受托人的诚信义务也应从法律上做出明确规定,并具体规定SPT运作资产证券化业务所需具备的业务能力、资信等级和风险控制能力等等。
诚然,采取信托模式的特设机构有其优势,但根据资产证券化发达国家的实践经验和我国的现实金融发展状况和现有法律框架,如果能对证券化进行专门的立法,并对相关法律法规作出一些修改和完善,那么公司制的特殊机构也是可以被采用的。不过由于《公司法》关系到众多方面,如果仅仅为了迎合资产证券化而对现行《公司法》进行修改,势必将导致《公司法》规定对其他方面的不适用,因此不宜进行直接修改,只能对为实施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特殊目的的公司给予特殊规定,明确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准入条件、行为方式。如前文所述,《公司法》、《证券法》对于设立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和发行证券的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对于仅为实现某次资产证券化而设立的特殊目的机构来说似乎有些过于严格,因此可以在 《公司法》、《证券法》对以发行资产支持证券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金等专门规定较低的标准;而在 SPC的组织结构的设计上,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应该设置一般的公司都应当具备的治理结构,但为了降低运行成本,可以在人数上、机制运行上相对简化;不过,对比之下,以资产证券化为特殊目的而设立的公司,因为其设立目的就是要达到破产隔离的要求,因此其在财务上要比一般公司制定更为严格的制度要求,如在公司章程中规定SPC除了资产证券化的目的之外不得有其他目的,其资金流动也仅为实现资产证券化,公司所负债务仅能基于对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的债权等等。
参考文献:
1.费婷婷.资产证券化的法律意义分析[J].法制与社会,2008
根据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定义,资产证券化定义为:通过把缺乏流动性但是具有稳定现金流的资金汇集,形成资产池,再经过重组,转变为可流通证券的融资性过程。
2002年,中国人民银行公布《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按照风险的大小,将银行贷款分别以下五类: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贷款,其中后三项构成我国的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我国目前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尚处于试点阶段,发展程度相对较低。根据Wind数据统计,自2004年到2014年,我国资产证券化总计2500亿元;相比较美国市场,差距十分明显。
二、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不足及相关建议
1.技术体系方面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由于其特殊性质,使得其业务具有高度技术化,与其他金融创新相比,专业化更强,所以在进行证券化操作时,需要强有力的技术保障体系。所以说,技术支撑体系方面的建立和完善能够有效地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发展。但是,我国现今在技术体系方面的建设很薄弱,没有建立完整的体系且存在层层阻碍,要想发展证券化首先需要解决技术体系的不足。
(1)资产重组。在我国,相比其他金融创新,投资者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热情不高,对其认知需要一定的过程。所以说,在组建资产池时,需要放入有一定内资价值且产生一定现金流的资产作为保障,必要时需要将一定的优质资产放入进行捆绑,以此来吸引国内投资者。并且在构建资产池时,选择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应该以相对简单且具有相对较高的保障的品种,因为风险系数较高且结构复杂的品种对投资者的吸引力相对较小支持。此外,在设计证券化时,应该根据投资者的相应偏好情况相机设计。
(2)破产隔离。破产隔离对证券化极其重要,决定了证券化的成败。设立法人SPV,然后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是实现破产隔离的一个关键方法,SPV的设立与发起人是相互独立的,不具有产权联系。SPV所包含的资产以及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一定要保证有效性,SPV对要进行证券化资产必须能够完全控制。除此之外,SPV并不进行其他经济活动,不得利用发起人的资产进行抵押担保、兼并重组等一系列重大经济活动。我国目前注册的资产管理公司大部分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SPV,要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商业银不良资产证券化,就应该按照市场机制在建立SPV时,完全按照一定条件进行。
2.法律制度体系方面
资产证券化是一项非常复杂的过程,设计领域非常广,包括担保、证券、破产等多方面,并且交易结构必须保持严谨、有效,相应的需要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进行保障;此外,市场上各部分参与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划分也需要法律来进行规范。在此,本文建议:
(1)设立适合的特殊目的载体SPV。在国外,SPV是风险独立的,并且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它的唯一目的仅限于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进而达到实现标的资产的“真实出售”的最终目的。SPV的组织架构中应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条款:①SPV业务单一,仅进行特定的资产证券化交易和与此相关的其他业务。②SPV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无其他负债。③一般情况下,SPV不能与其他实体合并或兼并,除非合并之后的实体也同样符合远离破产的要求。④SPV设立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具有否决权,SPV申请破产清算必须获得独立董事的赞成。
(2)完善金融法规、发展多层次的金融市场。①大力培育机构投资者,扩大市场需求。商业银行证券化资产进入市场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要想保证他顺利进入市场就必须有一个发育健全的二级市场来保证其流动性和变现能力。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资本市场相对较为完善,机构投资者是资产证券化最重要的投资者。但是,我国资产市场相对比较落后,所以在我国资产证券化投资上,个人投资者占据半壁江山,结构上与西方发达国家差距很大。所以说,在我国需要有序地放宽机构投资者的准入条件,一方面引导投资基金,使其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活跃起来;另一方面应继续放开保险资金的融资渠道,允许该部分资金对证券市场进行投资,大力培育和发展保险公司、投资公司、证券投资基金、养老基金和合格的境外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政府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给予机构投资者一定的资金支持,使机构投资者逐渐成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需求主体。②建立健全担保制度。研究得出,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能够在美国等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取得巨大成功,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在财政方面给予极大地支持,以及在信用建设方面的支持。在美国,又相对完善的三大抵押贷款公司和资金清算公司为资产证券化过程提供较为完善的服务。但是,由于体制原因,金融改革和国企改革并不顺利,市场上的投资者对不良债权往往望风而逃,结果造成市场需求严重不足。所以,在我国应该建立“还款储备”,由国家作为出资方对债券还款提供准备,出资作为对债券还款的准备,财政部门可以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提供一定比例的注册资本作为还款储备,进而来提高商业银行的信用。
3.信用体系方面
信用环境对资产证券化影响很大,信用环境的好坏可以直接影响着证券化进程是否能够顺利的进行,所以必须要尽快建立良好的信用环境。为了适应资产证券化运作的要求,需整顿信用秩序,实施信用工程,完善信用制度,培养社会化信用体系,引导个人和企业加强信用管理。为此本文提供以下几个方面参考:
(1)完善个人信用体系。考虑到我国当前的市场情况,欧洲一些国家的个人信用管理模式在我国相对来说比较适合,建立一个以中央信贷登记机构为主体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该体系的建立首先由中央银行进行带头,进而通过银行间市场、地区间、行业间的关系网建立一套国家系统进行个人信息的登记、查询等。由市场上,具有合格资格的参与者以付费的形式获得相关信息,各参与者必须建立风险隔离的内部机构负责系统数据的搜集、查询等,必须保障信息的保密性。另外,国家还应该建立相应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
(2)完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资产证券化交易的过程是十分复杂的,在一项较为复杂的交易中,通常会涉及到十几家中介机构,其中资信评级机构、会计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是最重要的中介机构,必须包括在内。在这三者中,会计业相对比较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基本满足现今资产证券化的需要;但是,现阶段我国的资产评估行业和资信评级行业仍然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资产评估业的主要问题是:资产评估机构过多过乱,评估标准不一,行业内存在不正当竞争等。种种迹象表明,若不对资产评估行业进行规范,资产证券化就会在我国难以正常推行且风险较大。
[关键词]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金融市场;商业银行
[中图分类号]F715.51;F830.3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339(2012)02-0031-06
一、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问题的由来传统贸易融资一般仅限于各种贸易结算方式(如信用证或托收)项下的票据贴现、进出口押汇、国际保理、福费廷等。但近年来逐渐兴起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使贸易融资的流程增加了一些动态的因素,使金融机构在风险管理上面临着更大的挑战。从实务角度看,贸易融资行为是以贸易订单下的应收账款为基础,辅以货权质押的方式进行融资,具体形式包括票据贴现、订单融资、动态存货抵押贷款等。现代贸易融资往往需要金融机构与物流企业保持连续的密切合作,甚至由物流企业跨越传统界限而成为融资的主角。现代贸易融资的创新要求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不仅要与贸易流程相结合,也要能够合理地进行金融创新来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活动。这与未来我国资本市场全方位、多层次的发展方向是吻合的。
对于银行等面向贸易融资的金融机构而言,要发展贸易融资,需要有更强的风险管理能力。以应收账款为基础的融资如信用证打包放款、出口押汇、卖方远期信用证融资、出口发票融资、开证授信额度、进口押汇、国际保理、福费廷等,[1]往往有相似的贸易行为背景,却拥有程度不同的风险;以存货质押为基础的物流融资,涉及制造、运输、仓储、加工等各个环节。这会使金融机构的贸易融资资产有着较为复杂的风险结构。由此,改善资产质量,合理分配风险就成为银行必须考虑的经营方向之一。[2]
银行分散风险的主要方式除了在业务上进行合理的风险配置之外,对部分资产进行证券化也是解决之道。资产证券化是金融机构将资产打包,并经过独立机构将风险与银行其他资产隔离开来之后,形成可公开发行证券的过程。在过去30年间,最引人注目的资产证券化行为就是房屋抵押贷款次级债券,它在美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但也是引起金融危机的元凶。在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尚不充分、金融抑制程度仍然较高的现状之下,发行有现金流支撑的证券仍不失为银行机构分散风险的途径之一。
[收稿日期]2011-12-13
[作者简介]罗云峰(1978-),男,江西九江人,绍兴文理学院讲师,管理学硕士。
二、文献回顾贸易融资与资产证券化都不能算是新兴的话题。在贸易融资研究中,有部分成果是围绕着各种票据融资与存货质押融资的操作流程展开论述的,另一部分文献从银行机构的结算业务、风险管理乃至货币政策的执行等方面,对贸易融资活动展开分析;在资产证券化方面,也有大量的文献针对其内含的投融资理论或实际操作流程展开分析和论证。
徐亚琴(2009)认为,目前的出口商业发票融资应当是一种应收账款担保贷款,银行对企业做出的各项要求,包括提供的商务合同、发票及报关单等证明文件,以及对银行做出的法律上的保证,实质上是在证明借以担保的是企业的“合格应收账款”[3];Rutberg(2003)对美国的进出口贸易银行对不同结算方式下的风险控制进行了评述。[4]
存货质押类融资的理论和实务探讨则更为丰富,原因是基于存货类动产质押的融资活动历史悠久,在欧美市场上的运作已有百余年的历史,而我国国内的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开展也渐入佳境。李传峰(2010)利用Var方法建立模型,给出了标准仓单质押贷款业务最优质押率的计算结果[5];贺学会(2006)认为仓储金融的基础――仓单系统的建立与完善能够实现标准仓单的金融化,可以使商业银行的业务从传统的静态质押贷款向基于现代供应链金融思想的动态质押贷款发展,并由此开拓更多的金融创新品种[6];李毅学等(2007)深入分析了国内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演化过程,认为国内外的存货质押融资业务的发展有质押物范围渐趋宽泛、业务监控动态化、仓储企业与银行合作渐趋紧密的特征。[7]23-25
随着供应链融资思想的深入,存货质押与应收账款质押逐渐融合,成为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综合融资业务的组成部分。石飞(2010)将应收账款融资、保兑仓融资和融通仓融资等金融创新行为的特点整理之后,认为它们都应归入供应链金融这一框架之下[8];李毅学(2007)对国内外物流金融的实际运行做了比较分析,认为通过供应链上的贸易关系而形成的物流金融,包括存货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和订单融资等业务,是供应链金融得以实现的主要方式[7]25-26;章文燕(2010)从市场整体出发,指出了供应链金融的库存质押融资、委托贷款和共同经营三种模式[9];夏泰凤、金雪军(2011)使用动态博弈模型对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展开分析,认为供应链金融实质上是一种“银行―物流企业―供方企业”的三方契约关系,物流企业承担银行对动产的监管职能,能够给银企合作以充分的信息,从而节省交易成本。[10]
目前,我国贸易融资活动的瓶颈,很大程度上来源于一些基础的制度背景。慕晓丰(2010)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法律与制度背景进行了分析,指出根据我国现行的《物权法》和《担保法》,应收账款质押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应收账款的转让、清收和使用、质押后的管理,以及违约风险。[11]
传统资产证券化的理论与实践问题主要集中于不动产抵押或质押贷款而产生的次级债券,但目前基于存货质押贷款的次级债券也逐渐出现在研究者的视野之中。张军洲(2005)认为小银行向大银行出售贷款资产的同业交易是资产证券化的根源,而独立的、有政府背景的资产管理机构已逐渐具备了将基础贷款转化为不同期限的次级债券,在资本市场上销售的能力[12];宣昌能等(2009)对欧美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进行了分析和对比,认为欧洲的表内证券化模式优于美国的表外证券化模式,是金融创新与风险控制之间的一个较好的平衡点[13]39-40;胡志成(2010)从资产抵押权的角度对资产证券化问题展开研究,认为抵押权从属性决定了其流通性,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削减抵押权的从属性而增强其独立性,有利于证券化资产的流通[14];纽行(2001)描述了部分小型机构开创的网上贸易融资二级市场模式,指出成熟的二级市场有助于银行实现结构性贸易融资,为进出口商量身定做融资方案。[15]
关于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的市场发展状况,许多实务界人士对此做出了述评。由于我国目前并没有系统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与流通市场,过去发行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实际上多以商业银行次级债的形式出现,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饶曦(2005)从补充资本金的角度对商业银行发行次级债的市场行为进行了分析,认为商业银行次级债对于投资者而言有着比习惯性认识更大的风险。[16]
三、贸易融资证券化的实质与必要性分析资产证券化是一种非常灵活的金融创新工具。甚至有实务界人士认为,凡是能够在未来产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均可塑造成资产支持证券。[17]原始资产转化为资产抵押证券的过程一般包括资产重组、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三个部分。[18]资产重组便是通过操作将原始资产的现金收入转化为稳定的现金流;风险隔离是将原始资产的风险与原始资产的发起方分离开来;信用增级使资产抵押证券达到公开发行的信用水平。从实务角度出发,即使是未来现金流并不稳定的资产,也可以通过“信用增级”和特定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ehicle,即SPV)的运作,实现稳定的现金流。
贸易融资是一类较为特殊的资产。从目前的贸易流程看,它是一种以存货或应收账款为抵押或质押而形成的具有不同期限的融资。传统的进出口押汇、福费廷等融资形式在贸易融资中占了主要位置。[19]在供应链金融理论逐渐渗入实务界的背景下,物流企业逐渐能够对存货或应收款状态进行更为严格的监控,从而使商业银行能够更好地对贸易融资资产进行风险控制[20,21],也为资产证券化中的资产重组部分内容提供了更充分的条件。在此基础上,贸易融资资产的证券化能够进一步优化银行机构该部分资产的风险结构,从而给贸易融资留下了更大的空间。[22]
尽管贸易融资资产是商业银行的优质资产之一,但由于贸易企业具有资产负债率高、资信级别不高的特点,贸易融资资产也是一种风险管理难度较大的银行资产。[23]因此,对于商业银行而言,一方面需要把贸易融资资产作为资产结构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甚至需要增加其份额;另一方面由于资产结构的改变而需要更好地管理风险。由此,商业银行需要以一定的方式对冲贸易融资资产的风险。而证券化恰好能够有效地对冲风险,尤其是在采用“真实销售”的表外证券化模式时。
综上所述,贸易融资实质上是以贸易应收款索取权为基础的商业信贷,在此基础上可能辅以货物的不同程度的质押权,从而形成风险程度不同的信贷资产。[24]对于银行而言,融资的风险程度取决于融资企业和合作企业的信誉、贸易活动的真实性和物流企业的管理能力。[25]金融危机过后,我国贸易活动已有回升的态势。2010年,全国进出口总值同比增长34.7%,其中出口增长31.3%,进口增长38.7%。数据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网站。而从结构上看,贸易活动在地区上具有更为多元化的趋势。贸易的增长和环境变化使得贸易融资的需求更加庞大和多元化,也给商业银行开展与此相关的应收账款融资或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提供了巨大的空间。
从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理论看,我国是典型的对金融市场实行严格管制的发展中国家,由此抑制了金融系统对经济增长的贡献。我国金融市场的拓展、金融创新活动以及金融监管活动的探索一直在进行中。在此过程中,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方向始终是各方关注的政策热点问题。资产证券化正是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它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政策发展的方向。
我国资产证券化业务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到2005年已有多种资产证券化品种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从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品种看,以房屋抵押贷款为基础资产的次级债券是上世纪80年代以来最为成功的资产支持证券之一。但这需要稳定的房产市场作为前提,否则过度的证券化将导致金融系统的连锁反应。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系统性金融危机便是最好的例证。
综上所述,在现有背景下的资产证券化市场中,市场主体与政策层都会有相应的行为。从市场角度看,商业银行需要充分地优化资产结构,并为日益扩大的贸易融资需求寻找政策允许下的空间;而政策制定者也需要针对在目前背景下适合发展的资产证券化品种,制定监管规则,从而为拓展资产证券化市场打开突破口。而贸易融资资产的证券化恰好符合了目前背景下市场层与政策层的要求。
四、贸易融资资产实现证券化的困难目前我国的贸易融资资产风险主要由商业银行承担,这使货币政策和信贷额度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融资的额度。尽管从理论上说,任何资产都可以进行证券化,但是由于现行金融体制的制约,要使贸易融资资产实现证券化,存在诸多困难。
(一)证券化模式的选择
从目前资产证券化的历史看,西方较为成熟的资产证券化有美国的表外证券化和欧洲的表内证券化两种模式。[13]35由于其独特的银行业结构和分业经营的监管制度,美国采取的是系统风险较高的表外证券化模式,而欧洲银行则采取了表内证券化模式。这使得两者在金融危机中的表现有较大的反差。前者所引发的次贷危机直接导致了系统性的金融危机,而后者则因为严格监管和担保机制严谨而避免了更大范围的恐慌。在两种证券化模式下,商业银行承担的风险有较大的差异。
对于我国的资产证券化而言,至少存在制度层面上的两难问题:由于金融业的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政策格局不可能在短时间内打破,因而商业银行在短期内难以从事证券发行活动;而如果采取类似美国式的表外证券化模式,又将为金融系统埋下风险隐患。
通过2005年以来的制度进展,我国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已能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市场和社保基金投资市场上发行和交易。如前所述,如果商业银行采取表内证券化模式,则不仅面临着混业经营上的困难和制度障碍,也难以同时承担商业银行风险与证券发行承销风险;由于商业银行吸收的贸易融资资产在风险程度上参差不齐,新兴的供应链金融模式产生的动态质押在一定程度上便利了贸易融资,却也给风险评级带来了更大的挑战。由此,当采用表外证券化模式时,商业银行与特别目的载体SPV之间应当形成“破产隔离”,此时SPV和信用评级机构将面临难度较大的资产整理、信用评级和信用增级工作。[26]
贸易融资资产一般是180天以内的信贷资产,属于短期资产,这会使资产抵押证券的期限变得很短。[27]对于能够提供长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抵押证券,一般要求基础资产为长期资产,以便于资产池能够为证券购买者提供相应的现金流。因此,在应用表外证券化模式时,商业银行会面临一个两难选择:如果以基础资产的期限来确定证券的期限,那么这就成为短期融资证券,会影响发行范围;如果通过商业银行的动态管理将短期信贷转化为SPV的长期资产,那么就演变成了以银行的信用为抵押发行证券。这将使得银行难以实现具有风险隔离特征的“真实销售”。
由此,商业银行将不得不考虑采用表内证券化模式或介于两者之间的模式。在基础资产仍处于银行内部的状态下,资产风险仍然需要由商业银行来承担;而且这将挑战目前金融行业分业经营的制度框架。在这样的环境下,贸易融资资产的证券化不仅是商业银行自身的问题,也与制度的演进息息相关。
(二)证券化过程
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的难度,在证券化过程中的一些操作步骤上也有广泛的体现。无论采取欧洲的表内证券化模式还是美国的表外证券化模式,商业银行都必须首先对基础资产进行整理,将其转化为便于专业机构管理的资产。从资产属性上看,贸易融资资产由于其短期性、流动性等特征,的确可以归入优质资产一类。但是我国目前的商业银行大多没有根据贸易流程成立专门的机构,进行风险控制。[28]这也正是贸易融资未能成为我国商业银行主要业务的重要原因之一。由此,在证券化过程中,商业银行需要对基础资产,即贸易融资资产进行更为细致的管理。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贸易融资业务中,如果应收账款质押与存货质押能够结合起来统一处理,会使资产质量大大提升。然而,由于贸易活动的多变性,做到这一点并不容易。在应收账款质押模式下,被质押的应收账款往往以信用证、托收项下的票据形式出现,而近来出现的订单融资模式,使融资风险在更大程度上取决于贸易企业的信用度和贸易活动的真实性;存货质押融资模式的风险则取决于物流企业的信用度,以及它们与商业银行的合作程度,不同的商品种类(主要体现在可在期货交易所开具标准仓单的大宗商品)也会影响融资的风险程度。风险因素的多元化,使得商业银行难以将所有融资业务的质押方式和质押率做统一的处理。
如前所述,贸易融资模式的创新为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带来了新的挑战。在进行破产隔离的时候,这种挑战便被传导给SPV、信用评级机构以及二级市场。尽管在物流企业功能逐渐强大的背景下,贸易融资的风险能够得到一定程度的控制,但是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将资产“真实出售”给SPV之前,必须对相应贷款进行明确、系统化的风险管理,从而使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活动得以顺利进行,这对商业银行而言也是一个考验。
通过商业银行与现代物流企业的合作,基于存货抵押、质押或担保的融资拥有比较高的安全性,因而也使得资产质量较高。而从资产证券化的流程上看,要使贸易融资资产得以标准化,必然需要资信评级机构、物流企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众多机构的合作。总之,在贸易融资资产形成和证券化的过程中,商业银行和其他机构需要有更强的经营能力和协调能力。
对于商业银行而言,现金流的期限如何转换是证券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如前所述,贸易融资资产一般具有期限较短的特点。由于贸易应收款的波动性,实际现金流与假设不一致的可能性很大,在银行合规管理中,不合规的资产会从列表中删除,新的合规资产会增加进来。[29]按照典型的表外证券化的模式,商业银行组成的“资产池”就不是固定的,而是流动的。
五、贸易融资资产证券化的政策分析综上所述,贸易融资资产的证券化,需要解决基础资产管理、证券化模式选择和证券化过程等多个层面上的一系列问题。目前,我国资产证券化正处于新一轮发展之中,以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经验看,制度的突破与银行商业模式的创新往往是相伴而行的。
(一)基础资产管理
商业银行对贸易融资资产进行风险管理的思路主要集中在事前选择、抵押品和抵押率制度,以及在贷款发放之后抵押品的动态管理上。一般而言,账期合理,有标准化、高质量的合同条款为支撑,贷款主体具有良好信用记录的应收账款比较容易得到商业银行的肯定。[30,31]在此基础上,商业银行可以通过与物流企业的合作,使贸易融资资产的违约风险进一步降低。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在这种模式下进行贸易融资的发放需要建立更为系统、动态的风险管理制度。
另外,贸易融资资产也应当按照账期进行分类管理。一般而言,贸易融资往往以1年以下的短期信贷为主,也包括(例如福费廷)长期信贷。针对不同期限的贸易融资资产进行分类管理,是进行信用评级与增级,并由此进行证券化的基础。
(二) 资产证券化制度的选择与实施
在金融危机的影响逐渐淡去的背景下,我国的资产证券化制度正处于缓慢推进的过程之中。对于管理层而言,需要兼顾发展这部分金融市场,以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发展战略;同时也需要比较谨慎地以美国次贷危机为戒,避免产生过大的系统风险。因此,两全的思路会体现在证券化制度的各个部分上,包括证券化模式的选择,以及与其相适应的信托制度和商业银行风险监控制度。
如前所述,基于信贷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模式可分为表内证券化和表外证券化两种。前者会带来较低的系统风险,但会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监管带来难题;后者则可以有效地隔离风险,但可能会带来较高的系统风险。与此对应的是,证券化模式的选择将直接决定金融机构是否实施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如果采取表内证券化的模式,将意味着商业银行将要对证券化资产的现金流发放负责,这必然要求商业银行混业经营。而表外证券化则不存在相应的问题。因此,在进行制度选择的时候,需要权衡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监管成本和实施表外证券化模式时带来的额外系统风险之间何者更低。
在表外证券化业务中,商业银行与SPV之间存在逆向选择问题,即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冲动可能更足。这需要监管部门能够保证SPV了解充分的信息并将其披露给投资人,由此商业银行需要将贸易融资资产根据融资企业资信、质押或抵押单据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定价模型,并将这些信息在“真实销售”过程中给予投资人充分的告知。当“真实销售”完成之后,产生的现金流通过两种方式到达投资人:一是直接从原始资产,即贸易应收款所在地流向投资人账户――即“过手证券”;二是SPV将原始现金流进行整理后按照证券发行协议那样付给较为稳定的现金流。前一种方式中投资人不必承担来自SPV的道德风险,但可能存在原始资产的现金流不能到位的风险;而后一种方式中投资人可以得到稳定的现金流,但要承担来自SPV的道德风险。由于贸易应收账款大多是单笔、短期的票据贴现,因而现金流的稳定依赖商业银行和SPV的运作。由此,在表外证券化业务中,制度完善的方向主要是针对物流业、商业银行以及信托业在规范经营和信息披露上的监管。
而表内证券化业务则意味着商业银行不仅要对来自贸易企业的应收账款进行管理,还必须自行成立SPV承担证券的发行承销,并对证券的偿付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制度完善的方向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在贸易融资和发行承销两个部门业务的混业经营中的规范操作和信息披露。
目前,资产证券化的政策环境正在逐步完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实施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对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渠道做出了规范,确立了资产支持证券由特定目的信托受托机构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发行和交易的规则。这初步确立了资产证券化过程中的中介机构,并初步建立起相应的市场。在投资主体上,合格投资者的数量和种类也在不断增加。2006年中国证监会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将各类证券投资基金也纳入了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交易市场之内。随着金融危机影响的逐渐淡去,我国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范围将更加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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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Analysis to Securitization of Trade Finance Asset
Luo YunFeng
(Shangyu Branch,Shaoxing University,Shangyu 312300,China)
关键字:资产证券化;坏账处理;不良资产;保护投资者
前言
为了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预期稳定现金流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资产证券化得以应运而生。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通过将不良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提前收回现金,提升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但是,如果发起人为了减少自己坏账的风险和成本,而将该笔坏账通过证券化的流程使其可以在金额市场上销售,这样就会使投资者承担确定的风险。换言之,是发起人将自己坏账的成本转嫁给了广大投资者。这样绝对不是资产证券化的本意,那么资产证券化能避免坏账证券化以保护投资者吗?
一、资产证券化的概况
1970年美国的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发行以抵押贷款组合为基础资产的抵押支持证券-房贷转付证券,完成首笔资产证券化交易以来,资产证券化逐渐成为一种被广泛采用的金融创新工具而得到了迅猛发展。①
资产证券化是发起人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在未来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的现金流的资产或资产集合(在法学本质上是债权)出售给SPV,由其通过一定得结构安排,分离和重组资产的收益和风险并增强资产的信用,转化成由资产产生的现金流担保的可自由流通的证券,销售给金融市场上的投资者。②资产证券化将相对不流动的资产转换成市场可出售的证券,提高了资产流动性,提供了新的融资来源。
可以看出,资产证券化是把缺乏流动性、但具有未来预期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集中起来,形成一个资产池,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变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并据以融资。在银行财务管理中,资产证券化是银行贷款业务适应市场发展而自发产生的新的银行业务,是对传统商业银行业务持有贷款到期、坐等利差实现的革命性变革,属于金融业务的一种创新。资产证券化不仅使银行突破了金融管制体系下分业、分地区经营的限制,更重要的是提高了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分散了信用风险,增强了银行对利率变动的敏感性,更使商业银行开发新贷款品种的积极性也大为提高。随着金融工程技术的日益提高,资产证券化的品种会日益增多,交易结构会日益复杂。
二、避免资产证券化沦为坏账处理的因素
资产证券化是国际上比较通行的一种处理不良资产的方式,通过将不良资产证券化,银行可以提前收回现金,提升不良资产的潜在价值。银行在资产证券化以实现不良资产流通起来的过程中,是否会沦为坏账处理的工具呢?如果在构建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未考虑到坏账的问题,或者说没有设计规避坏账假借资产证券化的名义来转嫁风险的因素,那么资产证券化产生的初衷就荡然无存,其存在的价值也就会失去根基。
(一)不良资产不同于坏账
银行如果出现坏账,确实会造成银行的损失,影响银行的信贷资本和资产的流动性。这笔不能收回的账款是否可以以不良资产的名义来实现证券化呢?当然不能。
从不良资产与坏账的区别来看,坏账是已经确认应收而又不能收回的应收账款。而银行的不良资产(常称为不良债权),其中最主要的是不良贷款,是指银行顾客不能按期、按量归还本息的贷款。也就是说是那些银行发放的贷款不能按预先约定的期限、利率收回本金和利息。
从不良资产进行资产证券化来看,之所以资产证券化从问世以来一直被视为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的最佳途径是因为资产证券化确实能够将银行资产负债表上的信贷资产由表内移至表外,从而提高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和盈利性,但不良资产证券化是有严格的前提条件的: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为保证。因此并不是所有的不良资产都能证券化。
可见,银行进行资产证券化是为了解决那些欠缺流动性的资产,实现已经逾期回收的贷款的回笼,同时,对资产证券化还进行可限制,所以,理论上是不允许确定不能收回的坏账进行证券化。
(二)信用增级降低坏账处理的可能性
信用增级是指在资产证券化中被用以防范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技术。③信用增级既可以由发起人通过超额担保、购买从属证券和设置利差账户等形式提供,也可以由第三人(通常是保险公司、金融担保公司和银行)通过保险、担保和签发信用证等形式提供。一般,在证券化的过程中,SPV与信用增级的提供人签订信用增级合同或者让偿付协议,明确信用增级提供人的信用等级、所提供的信用增级方式、幅度、偿付的条件和信用增级提供人可以获得信用增级费用。④
信用增级并不是从形式上是证券化的不良资产从表面上显示为良好资产,以吸引投资者,其实,证券化的资产通过信用增级,可以使投资者即使发生信用风险的情况下,也能实现证券权益的实现。是为了提高资产信用级别,增强证券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减轻和化解资产的信用风险,并在实质上为投资者的利益提供保护。
信用增级确实可以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的权益,但是,有一点可能会被忽视,就是潜在的审核功能。试想,有谁会愿意为确实不能回收的坏账来进行信用增级呢?为了减少自己的风险,肯定也会进行必要的形式审查。比起水平参差不齐的投资者而言,显然,专业从事资产证券化信用增级的提供者更可能识别是否是坏账。
(三)真实销售减少坏账处理的可能性
SPV是指接受发起人的资产组合,并发行以此为支持的证券的特殊实体。SPV的原始概念来自于防火墙的风险隔离设计,它的设计主要为了达到"破产隔离"的目的。破产隔离是为避免发起人的破产风险和SPV的破产风险危机应收款,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这要求SPV需采取"真实销售"的方式从发起人处购得应收款。真实销售要求发起人将与拟证券化资产有关的权益和风险或控制权一并转移给SPV,是SPV获得对资产的合法权利。这也意味着SPV在交易之后既有权获取资产的收益,还需要承担资产的损失。
关于真实销售可以减少坏账处理可以从非真实销售角度来思考。例如,证券化资产剩余利润抽取利润不属于真实销售,它是一开始并没有确定发起人对资产的责任,而是若资产发生损失,发起人就爱予以弥补;资产在偿还投资者权益后又剩余,发起人旧雨衣获取。这种非真实销售行为是SPV对发起人有追索权,这种情况下,即使发起人进行坏账证券化,对SPV也不会有什么坏处,毕竟在资产发生损失时,SPV可以从发起人处获得补偿。显而易见,如果不采用真实销售模式,会极大地增加发起人通过证券化来处理坏账的可能性,而严格要求SPV发行的资产是通过真实销售而得的,其对该资产承担相应的风险,可以有效减少坏账处理的可能性。
三、总结
从理论上讲,构建资产证券化时确实禁止坏账处理,并且在现实运行中,也会通过一系列关联的制度设计来避免坏账证券化,如必须真实销售的要求、信用增级机构的把控。这些都会降低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保护投资者的投资回报的权益。但是,任何制度的设计在它的运行过程中都会有所漏洞,换言之,资产证券化并不能百分百确保在实践中不会存在坏账的证券化,可是资产证券化从其理论构架和制度设计上是可以尽量避免坏账处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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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邵乐,浅析信贷资产证券化[J]2004,3:27
关键词:“营改增” 信贷资产证券化 税务负担
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的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金融业全面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由于金融业的业务结构类型较为多样化、部分交易相对复杂,实践中存在一些具体操作环节的涉税事项无据可依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相关业务的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即是其中一例。虽然财政部、国税总局于2016年12月了《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以下简称“140号通知”),并于2017年1月了《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以下简称“2号通知”),试图对资管产品(含信贷资产证券化涉及的特定目的信托)的纳税事项加以明确,但根据最新的通知内容,实践中仍存在纳税不明的情况。
“营改增”后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的一些涉税事项有待明确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机构, 将信贷资产信托给受托机构, 由受托机构以资产支持证券的形式向投资机构发行受益证券, 以该财产所产生的现金支付资产支持证券收益的结构性融资活动。1这一业务涉及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收益的取得、投资者本金及收益的支付、其他参与主体费用的支付等过程,涉税种类在“营改增”前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印花税,在“营改增”后包括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本次税制改革对所得税和印花税影响较小,主要的影响是改征增值税后一些涉税事项变得不明确。从纳税主体来看,受托机构、发起机构及投资机构均有涉及。
(一)受托机构增值税的纳税责任不明确
在原营业税制下,受托机构营业税的纳税责任分为两部分,一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以下简称“5号文”)的有关规定,受托机构应就其管理的信贷资产取得的利息收入全额缴纳营业税;二是根据营业税有关条例及细则,受托机构应就其受托管理取得的报酬缴纳营业税。在既往实践中,就受托管理所获报酬缴纳营业税的方式相对比较明确,而就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存在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受托机构以自身名义就相应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另一种是由贷款服务机构(发起机构)就相应利息收入进行扣缴后再转付至受托机构。秉承“税收中性”原则,上述两种处理方式在不产生重复征税的情况下,均有一定合理性,亦均有明确、成熟的操作模式。
“营改增”之后,由于36号文并未明确对5号文的废止,因此在有关改征增值税的纳税事项上出现了较大分歧。财政部及国税总局在140号通知中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2,并在其后的政策解读中进一步明确“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3,随后在2号通知中设定了2017年7月1日的新老划断线,免除了该时点之前管理人的增值税纳税责任,并表示后续将制定具体征收管理办法。从现行有效的政策制度来看,受托机构是否需就所管理信贷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发起机构是否按照5号文的思路可以免除“贷款服务”项下利息的增值税纳税义务,仍是待解之题。笔者对“营改增”生效后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有关受托机构纳税义务的税务意见4进行了总结,发现有以下四种处理方式:
1.由发起机构缴纳
德勤华永与毕马威华振从票据流、资金流、业务流一致的角度出发,支持由发起机构缴纳有关税收。毕马威华振在建鑫二期和企富二期项目、德勤华永在金信一期项目中均从信托不是合格纳税主体的角度分析受托C构不应承担纳税义务。
2.由受托机构缴纳
毕马威华振在捷赢一期及和萃三期项目、信永中和在恒金二期项目、立信会计在金鹿一期项目、江苏苏亚金诚在紫鑫一期项目、安永华明在中誉项目中的有关税务意见显示,受托机构应比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3.仍不明确
安永华明在唯盈一期、永生二期、唯盈二期、庆春一期、苏福一期等项目中出具了“仍待确认”的税务意见,信永中和在恒金一期项目、天健在莞盈项目中均未提及有关增值税的内容。
4.回避缴纳主体,仅判断利息收入需要缴纳增值税
普华永道在华驭、鑫浦、睿程、福元、丰耀项目以及德勤在建鑫一期项目中均回避了纳税主体的判断。
考虑到上述项目的资产支持证券生效日均在2016年5月1日“营改增”生效后,税务意见中不提及有关增值税的内容,应为专业机构认为无法出具确定意见。同一机构出具不同口径的税务意见,也从侧面反映了可能存在专业意见的分歧或认识不清。
(二)发起机构增值税的纳税责任不明确
在原营业税制下,发起机构涉及的营业税纳税责任主要有三部分,一是针对转让基础信贷资产行为本身产生的营业税纳税责任,一般在平价转让基础资产时不涉及,溢价转让时按照信贷资产转让的原则缴纳营业税;二是就基础信贷资产中取得的利息收入缴纳营业税;三是就贷款服务费收入缴纳营业税。
在增值税制下,第三部分的纳税责任较为明确,第二部分涉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已在上文讨论过,此处不做赘述,第一部分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笔者前述查阅的税务意见中均表示“未见有关规定”或直接未提及该事项,因为可以合理推断相关税务顾问仍认为此项纳税义务不明确或仍存在不确定性。
(三)投资机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不明确
在原营业税制下,投资机构涉及的营业税纳税责任主要有两部分,一是持有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就收到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缴纳营业税;二是在信贷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过程中,就差价缴纳营业税。
在增值税制下,对于就第二部分价差收入缴纳增值税的认识较为统一,即投资机构买入价及卖出价存在差异时,就增值部分缴纳增值税,如果发生亏损,则可以进行抵扣。但对于第一部分持有期内投资收益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则存在较大分歧。笔者总结了“营改增”生效后部分资产支持证券发行中有关该纳税事项的税务意见,可以分为三类:一是仍待确认;二是无需缴纳;三是可能存在缴纳义务。
综上所述,“营改增”之后,目前对于发起机构、受托机构及投资机构的增值税纳税责任和纳税方式仍存在不明确之处,主要集中在基础信贷资产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缴纳环节,市场机构对此存在较大分歧,综合税务主管部门前后的几份通知及政策解读,仍无法得到准确的结论。考虑到税收系法定义务,不应存在税收缴纳方式和责任层面的差异,故上述涉税事项的明确系税制改革题中应有之义。
“营改增”导致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税务负担上升
下面本文根据“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缴纳的一般操作情况及之后增值税缴纳的保守操作情况,纵向比较“营改增”前后涉税事项变化导致的成本上升幅度。设定信贷资产收益率X为基数作简单测算,假设将基础资产收益的80%支付给最终投资者,10%作为贷款服务费,2%作为受托管理费。为简化测算,再假设投资者均持有至到期,暂不考虑发起机构自持部分收入可能征收的增值税和所得税,同时不考虑其他中介服务机构在同等报价水平下包含增值税在内导致的报价上升,以上假设在相当程度上降低了“营改增”后成本的上升幅度,具体测算见表1。
根据表1的测算结果,在尽可能简化以降低税务成本的情况下,将目前尚不明确的征税部分均按征收处理,“营改增”之后信贷资产证券化税务成本上升的幅度为基础信贷资产收益率的10.606844%(16.206844%-5.6%)。
若考虑基础信贷资产的利息收入仅在一个环节产生,因此发起机构与受托机构就基础信贷资产利息收入的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重复履行,按发起机构缴纳测算,即扣除受托机构缴纳的(1-5.66%)×X×5.66%部分,则税务负担上升幅度为基础资产收益率的5.2672%[10.606844%-(1-5.66%)×5.66%]。
即便在受托机构与发起机构仅就基础信贷资产利息收入缴纳一次增值税的基础上,再进一步免除投资机构就取得的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收益缴纳增值税的义务,即在前述估算基础上进一步扣除投资机构缴纳的80%×X×5.66%部分,则税务负担上升幅度仍为基础资产收益率的0.7392%[5.2672%-80%×5.66%]。
按照信贷资产证券化基础资产收益率为6%估算,参考上文估算的成本上升幅度,前述各情形下,税务负担在四舍五入后分别上升64BP、32BP、4BP。
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市场的存量规模已逾9500亿元,税制改革导致的成本上升幅度在几十亿元。考虑到近年来收益率相对较高的信用卡分期贷款、个人汽车贷款等基础资产支持证券发行量越来越大,“营改增”带来的税负成本上升幅度会更大。上升的成本表面上看是由参与交易的各金融机构承担,但实际上最终仍将传导至市场资金价格的上升,不利于降低全社会融资成本。
政策建议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作为盘活存量、用好增量的重要抓手,作为促进直接融资、降低市场资金价格、拉直融资链条的主要手段,在“营改增”之后,其涉税事项应避免过度复杂化,避免重复纳税,避免因税务负担上升而降低金融机构的参与意愿。
笔者认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增值税纳税事项需厘清两个方面的认识:一是纳税与否;二是谁来缴纳。
关于纳税与否的问题,应当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及税基计算出发考虑。在应税范围方面,36号文对此规定十分清晰,纳入应税范围的金融服务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信贷资产应属贷款服务范畴,故而基础信贷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毫无疑问应当缴纳增值税;在税基计算方面,相应贷款服务的计税基础为利息收入金额,因此相关缴纳计算方式也较为明确。
关于谁来缴纳的问题,具体纳税责任简要分析如下:综合考虑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全部流程,占用货币资金从而产生固定收益或保底收益的资金增值环节可能出现在三处,一是基础信贷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增值;二是基础信贷资产产生的利息收入;三是投资者取得的证券利息收入。
其中转让过程增值所产生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在36号文中约定明确,应由发起机构承担增值部分的增值税缴纳义务;对于基础信贷资产的利息收入及投资者所取得证券利息收入的纳税义务,则未有明确规定。为此构建银行、储户、借款人、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的四部门模型,在证券化前后类比分析如下。
在未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前,银行吸收储户存款、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借款人归还贷款本息、银行向储户支付利息。在上述^程中,银行应就借款人支付的贷款利息缴纳增值税,应就借款人向其支付的贷款利息开具发票或息单,储户无需就收到的存款利息向银行开具凭证。在开展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后,银行吸收储户存款,向借款人发放贷款A,无时滞地将贷款A证券化并出售给投资人,将收回的资金重新发放贷款B。此时,借款人A归还的贷款本息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偿付资金来源,将通过银行过手至受托机构并最终向资产支持证券投资人支付。在这一过程里,借款人A归还的利息应缴纳增值税,但纳税主体不明确;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收到的收益是否应缴纳增值税仍不明确,但从目前情况来看,缴纳增值税的居多。由此来看,这里面存在就同一个资金增值过程重复征税的情况,税基同是来自于初始贷款A本金所产生的利息收入部分。
笔者认为,证券化交易过程只是使收取现金的权利发生了从银行到SPV、从储户到投资人的平行移动,不应该由此致使税负上升、推升业务成本。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在发起机构、受托机构、投资机构任何一端征收增值税,还是针对三者同时征收增值税,都存在无法保持“资金流、业务流、发票流一致”的困境,同时,多重征税也不符合税法的精神。
综上所述,考虑税收征收成本、与现有制度的相容性、降税负的目标及操作的可行性等多个因素,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中,就基础信贷资产利息收入及其后投资人持有至到期所收到利息的增值税纳税问题上,笔者建议应当采用一次缴纳增值税的方式,并避免就同一利息收入反复由不同主体缴纳增值税。若沿用5号文、140号通知及2号通知中由受托机构缴纳增值税的政策思路,则应明确免除发起机构及投资机构在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过程中对基础资产收取利息及获取证券投资收益时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同时需对该业务涉及的增值税发票开具方式加以明确,以兼顾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借款人客户的入账和抵扣需求。
注:1.见《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5〕第7号)。
2.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点。
3.见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关于财税〔2016〕140号文件部分条款的政策解读》第二条。
【关键词】资产证券化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
一、资产证券化的发展历史
资产证券化最早出现在60年代末美国的住宅抵押贷款市场。当时美国的储贷协会和储蓄银行承担了大部分住宅抵押贷款业务。在投资银行和共同基金的冲击下,这些机构的储蓄资金被大量提取,利差收入日益减少,经营状况恶化。针对上述情况,政府决定启动并搞活住宅抵押贷款二级市场,以缓解储蓄金融机构资产流动性不足的问题。1968年,美国政府国民抵押协会首次公开发行“过手证券”,开资产证券化之先河,此后资产证券化在全球迅猛发展。
通俗地讲,资产证券化是指将一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包括贷款或其他债务工具)进行一系列的组合,使其能产生稳定而可预期的现金流收益,再配以相应的信用增级,将其预期现金流的收益权转变为可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信用等级较高的债券型证券的技术和过程。具体来说,资产证券化就是发起人把持有的流动性较差的资产,分类整理为一批批资产组合转移给特殊目的载体,再由特殊目的载体以该资产作为担保,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并收回购买资金的一个技术和过程。
二、资产证券化的收益分析
作为一项金融创新,资产证券化之所以能被广泛接受并取得迅猛发展,其根本原因在于它能给证券化的参与各方带来收益。下面从各相关参与者,即发起人、投资人和投资银行的角度来对资产证券化的收益进行分析。
1、发起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增加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和资本使用效率,改善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结构,并提供多样化的资金来源和更好的资产负债管理,使得发起人能够更充分地利用现有条件,实现规模经济。
在传统的融资方式中,融资者获取资金的成本的高低取决于其本身的信用评级。与之相比,资产证券化可以降低发起人的融资成本。证券化的基础资产具有稳定的、可预期的现金流,历史信用记录良好,真实出售隔离了原始权益人的破产风险,再通过信用增级等手段,证券的信用级别大大提高,这样融资成本就相应地降低了。此外,资产证券化的信息披露要求相对较低,只需对进行证券化的资产信息进行披露,融资成本进一步降低。
2、投资人方面
资产证券化在市场中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高质量的投资选择机会。由于组成资产池的资产是优质资产,并且有完善的信用增级,多数能获得AA以上的评级,这使得这样发行的证券的风险通常很小,而收益却相对较高,在二级市场上也有很高的流动性。所以,资产支持证券越来越受到投资者,尤其是像养老基金、保险公司和货币市场基金这些投资品种受到限制的机构的欢迎。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资品种。现代证券化交易中的证券一般不是单一品种,而是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和组合而设计出的具有不同档级的证券,甚至可以把不同种类的证券组合在一起形成合成证券,以更好地满足不同投资者对期限、风险和利率的不同偏好。
3、投资银行方面
资产证券化为投资银行开辟了新的业务,为其带来了巨大的商机。作为证券化的过程中的融资顾问和承销商,投资银行参与了产品的设计、评价、承销以及二级市场交易等活动,持续稳定的资产证券化为其带来了可观而稳定的服务费收入。
三、我国开展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资产证券化对中国的发展具有诸多现实意义。从宏观方面看,银行资产证券化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降低金融风险,促进经济发展,还具有促进扩大消费、发展住宅产业的功效。从微观方面看,开展住房按揭等贷款的证券化可以增强商业银行的流动性,优化资产负债匹配结构,分散抵押贷款风险,有利于降低按揭贷款利率,减轻购房人的还款利息负担,也便于简化不动产转让手续,扩大不动产交易市场。
1、资产证券化对我国资本市场的推动作用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分流储蓄资金,壮大资本市场规模。2005年1月,我国全部金融机构存款余额为25.84万亿元。与此相对应,证监会公布的资料显示,在2005年4月7日股市暴跌之前,沪深两市股票市价总值为52080亿元,股票市场只起到了部分分流资金的作用。数万亿信贷资产的证券化及其在二级市场的放大效应,将是分流储蓄的重要手段。
(2)资产证券化能提供新的金融市场产品,丰富资本市场结构。资产证券化将流动性较差的资产转变为信用风险较低、收益较稳定的可流通证券,丰富了证券市场中的证券品种,特别是丰富了固定收益证券的品种,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储蓄替代型投资工具。这无疑会丰富市场的金融工具结构,对优化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能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
(3)资产证券化降低融资成本,丰富了融资方式。资产证券化为筹资主体提供了一种融资成本相对较低的新型筹资工具,可以使筹资主体利用银行信用以外的证券信用筹集资金。
(4)资产证券化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投资选择。资产证券化产品具有风险低、标准化和流动性高的特点,其市场前景广阔。资产证券化还可以为投资者提供多样化的投资品种,可以通过对现金流的分割组合而设计出一系列证券投资组合,以满足投资者不同的投资偏好。
(5)资产证券化能促进贸易市场和资本市场的协调发展。资产证券化通过巧妙的结构设计和独特的运作方式,犹如一道桥梁,在多个层面上将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有机联系起来。资产证券化一方面为银行信贷风险“减压”,另一方面,在为资本市场增添交易品种的同时,也为市场输送源源不断的资金“血液”,进而促进资本市场和银行体系的协调发展。
2、资产证券化对商业银行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提高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是资本净额除以总的风险资产之后得出的,即:资本充足率=(资本-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2.5倍的市场风险与操作风险所需资本)。其中,风险加权资产是由银行的各项资产乘以它们各自的风险权重而得。根据银监会对银行资产的风险权重的规定,住房贷款的风险权重为50%,而证券化之后回收的现金的风险权重为0,这样计算出来的分母变小,资本充足率自然会提高。银行可以将信贷资产进行证券化而非持有到期,主动灵活地调险资产规模,以最小的成本增强资产流动性,提高资本充足率。
(2)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商业银行优化资产负债结构,提高资产流动性。资产证券化为资产负债管理提供了有效的手段,通过证券化的真实出售和破产隔离功能,商业银行可以将不具有流动性的中长期贷款剥离于资产负债表之外,及时获取高流动性的现金资产,从而有效缓解流动性风险压力。
(3)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化解不良资产,降低不良贷款率。通过资产证券化将不良资产成批量、快速地转换为可转让的资本市场产品,重新盘活部分资产的流动性,将银行资产潜在的风险转移、分散,是化解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
(4)资产证券化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赢利能力,改善收入结构。资产证券化的推出将为给商业银行扩大收益、调整收入结构提供机会。在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原贷款银行在出售基础资产的同时可以获得手续费、管理费等收入,还可以为其他银行资产证券化提供担保及发行服务赚取收益。
(5)资产证券化有助于国内银行适应金融对外开放,提高整体竞争力。实施资产证券化,可以使国内银行通过具体的证券化实践来发展机构,积累经验,培养人才,缩小同发达国家金融机构在资产证券化业务方面的差距。这样,国内银行就会在证券化业务方面占据一定的市场份额,从而提高同外资金融机构竞争的能力,不至于在外资金融机构进入后处于被动状态。
3、资产证券化对其他方面的意义
(1)资产证券化有利于推进我国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领域中的一项重要创新,其运作方式已经十分成熟。在中国开展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业务,不仅能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促进中国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而且对于丰富中国的债券产品,推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也有重要意义。
(2)资产证券化有利于优化国企资本结构。我国的国有企业受间接融资方式的限制,其资本结构以大量负债为主,企业在银行的贷款占企业外源融资的比重很高。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国有企业不会增加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从而可以改善自身的资本结构。同时资产证券化还有利于国有企业盘活资产,提高资产周转率。通过信贷资产证券化,使作为国有企业的单一债权人的银行能够出售债权,从而缓解国有企业的过度负债问题,大大改善国有企业的资本结构。
(3)资产证券化有助于疏通货币政策传导渠道,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资产转化为债券后,可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上市,这种债券就可能成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工具。证券化资产的比重越高,规模越大,货币市场的流动性和交易性就越强,央行公开市场操作对商业银行流动性的影响就越显著,货币政策的传导效率就越高。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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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姜建清:商业银行资产证券化——从货币市场走向资本市场[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关键词:农地资产证券化农地流转三农
1.引言
土地的流转对于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只有真正实现了土地流转,才能为我们解决“三农问题”开创一个新局面,所以,近年来学术界和政府都积极推行土地流转,将其作为中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新起点。
农村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资料,本身也是一种资产,土地作为一种商品进入要素市场流通是必然的趋势。既然有商品的流通那就离不开货币来做交换的媒介,这就需要农村金融体系提供大量的资金支持。
我国农地流动早在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在农民间自发产生了,随着农业现代化发展,目前我国的农地流转日益活跃,但总的农地流转规模较小、流转范围还局限于村集体内部,且农地交流形式原始。现在,要在既定的农地产权制度下促进农地流转创新,就一定要有新思路,借鉴城市土地市场发展历程,我们可以看到,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必然是将来农地流转市场的发展方向。
2.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重要意义
我国的农地资产证券化一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资产证券化,是指将承包土地的权利或者承包土地所能获得的收益,通过结构化重组,转变成为可在金融市场上自由流通的工具。
在我国农地流转市场上推行农地资产证券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 资产证券化为农地流转提供了一个新的载体.使农地在大范围内流通成为可能
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具有位置固定性,质量差异性且难以分割的特点,因而在流通过程中无法像其他商品一样可以自由流动。这就需要一种能够替代性的资产,代表土地权利束中的某种或某几种权利在市场上的流动,从而间接地实现土地的经营权的流动。而最佳的替代性资产就是农地证券,作为一种权利凭证,农地证券不仅能够在全国甚至全球市场上自由流动,而且还可以无限细分,从而降低农地投资门槛。
2.2资产证券化为农业发展融通资金.降低投资风险
土地是稀缺资源,而土地证券化产品的变现性又强,且国家对三农问题向来持扶持态度,所以,土地证券化产品在资本市场上应当会受到投资者的青睐。虽然农业本身具有弱质性、风险高,但由于资产证券化真实出售、破产隔离和外部信用等制度,大大降低了农业投资的风险性,从而降低了农业融资成本。
2.3资产证券化具有价值发现功能,可解决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定价问题
农地承包经营权资产证券化使农地承包经营权由实物形态转变为价值形态,由资产形态转变为资本形态,从而能够通过资本市场的微观活动为证券定价,而农地证券的价格也为农地其他形式的流转提供了一个价值参考。
3.我国农地资产证券化的流程设计
3.1 农地资产证券化涉及的主体
原始权益人:是指证券化资产或权利的所有人,当他们需要进行融资时,首先要鉴定用于资产证券化的资产,典型的该类资产应当具有未来现金流入。然后再将其资产真实出售给特殊目的公司以融资。一般而言,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或者是将农民手中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一起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承包农户土地经营权的其他公司或单位,可以作为农地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
特殊目的公司( Special Purpose Vehicles):是指在证券市场中具有特殊目的的载体,是接受发起人的投资组合,对该组合进行结构性重组,并将重组后产品发行到金融市场上进行流通的高信用等级机构。其设立的目的在于对资产进行“破产隔离”,本身也因为有严格的业务范围限制所以一般不会发生破产。一般的研究认为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地资产证券化SPV角色的首选,其理由如下:一是农信社作为银行性金融机构,有发行土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条件和愿望;二是投资者相信农信社的破产隔离能力;三是农信社是社员民主管理的,拥有群众基础,资产证券化的原始权益人相信并且依赖农信社。
担保公司:是对发行的证券化资产进行信用升级,为特殊目的公司(SPV)按期还本付息提供担保的机构。其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承担着重要作用。在目前我国信用担保机构缺乏的现实条件下,由政府作为主导,为农地证券化提供发行担保是当前的最佳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