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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流程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2-05 15:30:0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法律制定流程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法律制定流程

第1篇

第三十二条企业制定风险管理解决的外包方案,应注重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外包工作的质量、自身商业秘密的保护以及防止自身对风险解决外包产生依赖性风险等,并制定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第三十三条企业制定风险解决的内控方案,应满足合规的要求,坚持经营战略与风险策略一致、风险控制与运营效率及效果相平衡的原则,针对重大风险所涉及的各管理及业务流程,制定涵盖各个环节的全流程控制措施;对其他风险所涉及的业务流程,要把关键环节作为控制点,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条企业制定内控措施,一般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立内控岗位授权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各岗位明确规定授权的对象、条件、范围和额度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超越授权做出风险性决定;

(二)建立内控报告制度。明确规定报告人与接受报告人,报告的时间、内容、频率、传递路线、负责处理报告的部门和人员等;

(三)建立内控批准制度。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事项,明确规定批准的程序、条件、范围和额度、必备文件以及有权批准的部门和人员及其相应责任;

(四)建立内控责任制度。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明确规定各有关部门和业务单位、岗位、人员应负的责任和奖惩制度;

(五)建立内控审计检查制度。结合内控的有关要求、方法、标准与流程,明确规定审计检查的对象、内容、方式和负责审计检查的部门等;

(六)建立内控考核评价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把各业务单位风险管理执行情况与绩效薪酬挂钩;

(七)建立重大风险预警制度。对重大风险进行持续不断的监测,及时预警信息,制定应急预案,并根据情况变化调整控制措施;

(八)建立健全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大力加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形成由企业决策层主导、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企业法律顾问提供业务保障、全体员工共同参与的法律风险责任体系,完善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备案管理制度;

(九)建立重要岗位权力制衡制度,明确规定不相容职责的分离。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和稽核检查等职责。对内控所涉及的重要岗位可设置一岗双人、双职、双责,相互制约;明确该岗位的上级部门或人员对其应采取的监督措施和应负的监督责任;将该岗位作为内部审计的重点等。

第2篇

关键词: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识别;控制

引言

企业在多变的市场环境中,遇到法律风险是在所难免的。面对风险,如果企业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处理,就必然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使得企业蒙受巨大的损失。所以,企业要将良好的管理模式构建起来,合同管理是企业管理工作中的重要内容,对企业的经济行为能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企业要获得更高的经济效益,做好合同管理工作是获得经济效益的必要条件。合同法律风险管理要得到强化,发挥其控制作用,就需要对相关的内容详细分析。

一、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界定

企业实施的合同管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按照相关的规范制定以及约束的条件体现在合同中的管理模式。合同管理中,对企业的各项对外经济活动具有了法律效力,同时企业的合同管理中会存在法律风险,即当企业实施合同管理过程中,合同当事方中的一方或是双方利益很有可能存在潜在的损失。合同管理中会涉及不同的范围,而且管理的流程复杂,企业要规避风险,风险管控是必要的途径。合同是否具有合法性、有效性,风险是否能够得到及时处理,都需要通过合同法律效力做出判断,对管理的漏洞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控制措施或者防范措施。

二、企业对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的有效识别

(一)合同管理风险的识别

企业无论是经营中,还是管理工作中,都要高度重视合同管理。企业的经济效益要有所提高,合同管理的质量是必要条件。合同管理不到位,必然会对企业经营活动产生影响,所以,企业要获得较高的经济利益,法律的保证是必要的。如果在企业的管理中,忽视了合同管理工作,而且合同管理出现了问题,就会导致管理中产生不当的行为,配套制定的管理制度以及管理方案的修改不会按照企业的发展轨道进行,甚至导致企业扩大管理背离了法律轨道。一旦企业运行中出现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就会造成严重的后果。所以,企业在进行合同管理中,要确保合同的法律效应,就需要对合同中所约定的内容存在的风险准确识别,并从法律的角度做出判定。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流程

从我国的法律形式而言,法律可以划分为两个部分,即实体法和程序法。其中的程序法,所强调的是制度的执行,即在执行制度的过程中,将制度作为一项标准,发挥其指导作用,也具有理论导向效果。在企业实施合同管理的过程中,整体的流程就成为企业管理制度落实以及执行中需要严格遵循的,企业的管理人员在实施合同管理时,要按照规定的流程展开并加大管理力度,确保合同的规范性,促进其有效落实到具体的管理工作中。如果在管理流程中出现一些问题,就会导致流程不能合理运用,执行合同的时候会产生漏洞,后期的执行增加了难度,而且不能为后期的管理发挥指导作用,企业在合同管理中有可能存在法律风险。从中可以明确,企业实施合同管理对于企业的发展非常重要,也是企业创造经济利益的关键。企业的合同管理制度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程序,实施有效管理,且需根据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对管理流程予以完善,同时还要对流程的各个环节实施必要的管理。

三、企业合同管理中实施法律风险控制的有效措施

(一)企业要对合同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

企业在运行的过程中,合同管理是需要高度重视的,将法律风险工作落到实处,让企业的经济利益有保障。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将相关的管理制度制定出来,发挥制度的指导作用,使得管理工作有据可依,能够切实地发挥作用。比如,企业为了更好地落实合同管理,可以将法律风险管理机构建立起来,与现代企业管理模式相结合,由专业的法律人员和企业的管理人员合作管理,指导企业的各个部门解决各种法律问题,切实对企业的管理从法律的层面发挥指导作用。法律风险管理机构的运行中,能够有效对法律风险作出判断,对于所存在的法律问题提出解决策略。所以,企业要从自身的管理情况出发将法律风险防范措施制定出来,企业的管理人员对于合同管理规范予以完善,积极展开法律风险控制工作,提高识别法律风险的能力,将处理方案制定出来并落实。对于法律风险的执行情况要详细记录,并做出评估,根据评估的结果制定防范措施。

(二)企业合同的实施中要采取战略化的管理措施

企业合同的实施中要采取战略化的管理措施,就是要对自身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明确,并处理好。合同的审核机构对于企业的合同管理要提出更高的要求,对合同规范管理,企业才有可能提高风险预防能力,这也是企业合同发挥实效性的最基本要求。长期以来,企业展开合同管理的工作中,多是采用事务性的管理模式,当出现问题后被动地解决。企业为适应市场环境在管理上转型,原有的管理模式逐步摒弃,新的管理方法落实,就需要企业的合同管理要具有战略性,实施规范化管理。企业的战略管理中,要目标明确,对于阻碍目标实现的因素要剔除,保证企业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对于合同的内容予以完善,发挥合同的法律风险控制效应。企业的具体管理工作中,也可以将信息技术充分运用,实施综合性的操作模式,统一管理,对于合同管理法律问题采取有效的措施解决,使企业合法经营,更好地发展。

(三)实现合同的信息化管理

现代企业的合同管理中应用信息技术,并实施标准化管理,使得合同管理法律风险得以解决。企业开展合同管理的过程中,要按照规定的原则展开,对于相关的技术合理利用,做好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工作,基于信息的内容判断法律风险,并对风险问题进行处理。在合同管理工作中,实施信息化管理,就是改变传统的管理模式,使得法律风险得以跟踪并及时解决。在合同管理中实施标准化管理,还可以对合同管理法律风险予以有效控制。

(四)合同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要加强

只要企业处于运行状态,合同管理就需要不断加强。合同管理是综合性的管理工作,关乎到多方面的内容,管理人员对于相关的管理内容都要充分考虑,并在企业管理的各项内容中体现出来,使得管理更为专业,而且实现了科学化管理。合同管理工作中的主体是管理人员与员工,要让专业人员干专业的事,这对于管理工作质量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除此之外,企业要不断强化对管理人员的培训力度,注重管理人员技术能力的提高,实现管理效能,使企业对风险具有非常强的控制能力。

四、结语

综上所述,企业合同的管理工作是以市场竞争为基础开展的,所涉及到的内容不仅包括法律风险的管理,还包括风险的控制。我国目前正处于转型期,市场经济呈现出多元化的发展态势,从法律经济的角度而言,对企业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同时会面临各种风险。对于此,就需要采取相应的解决措施,企业要具备较高的风险管理能力,采用有效的管理策略,对管理风险进行绝对有效的控制。

参考文献:

[1]黄少彬,张旭,牟艳华.中小企业合同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研究[J].湖南财政经济学院学报,2016,25(3):15-21.

[2]崔玉静,吴雨谦.小微企业合同管理中法律风险的预判与防范[J].产业与科技论坛,2017,16(8):27-28.

第3篇

企业发展要坚持依法治理,健全内控机制,严格合同和法律事务管理,才能有效防范风险。通过依法依规地加强企业合同管理,切实通过法律手段和内控制度,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规避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利益。

关键词:

合同管理;合规体系;风险内控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变化和消灭往往是通过契约进行的,这是由市场经济本质决定的。所以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基础,现代企业经营发展必须要坚持依法治企,健全内控,严格合同管理,加强合同履约能力,提升企业合同管理水平,才能有效地降低经营风险,促进企业发展。

第一,制定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统一归口管理。通过制定合同管理制度及合同管理企业管理标准,全面梳理和优化合同管理流程,明确统一合同管理归口部门。从合同的承办人员管理、授权委托、管理职责、管理流程等多方面,以及审查会签、签订、变更、解除、履行、归档、纠纷处理等各个环节细化、完善,夯实合同管理基础。

第二,实行合同承办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合同培训与业务指导工作,提高合同承办人员的法律意识与合同签订能力。注重在日常工作中合同意识的培养与强化。分层次有重点对企业关键岗位人员进行合同承办人资格培训,合格的准予持证上岗。对于岗位调整人员也要进行合同和法律风险意识的培养,通过结合每一次合同的审核、签订及履行中事项的处理,对重点项目以及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实践培训,提高合同管理与承办人员合同意识、法律理解能力、合同承办能力,为加强合同管理工作发挥良好的促进作用。

第三,制作企业合同范本,更好的指导合同签订工作。为了更好的防范企业法律风险,规范企业合同管理,又能够提高工作效率,企业法务工作者可以结合公司实际,制定合同范本,包括销售合同、采购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各类常用范本,通过推广使用可以提高合同签订质量和审查工作效率,另外也可以再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总结问题,再修订,再推广,从而有效提高合同签订质量。

第四,加强合同检查,注重合同履行管理。合同签约后的履行工作与全过程监督管理也是合同管理的重点。不仅要狠抓合同的审查与签订,更要加注重合同履行的监督与检查,并做好履行中每一环节的衔接和规范。一方面要通过合同履行管理重点检查、合同履行台帐、专项检查以及不定期的合同抽查等方式,加强各承办部门合同的履行工作的检查与指导,不断敦促和规范承办部门合同履行工作。另一方面,要求所有承办人员及时完成合同履行信息的记录,从而更好的保障了合同的履行过程监督,促进了合同的履行管理,为企业的经营决策和合同监控提供了及时、准确参考依据。

第五,严格合同专用印章管理。企业合同管理如何才能保证审查率达到100%,如果承办人员绕开企业法务去签订合同怎么办?这就要求企业法务必须严格把控合同专用章管理。首先针对合同印章数目较多,外借使用频繁,周期较长,管理难度较大的特点,实施专人统一管理,没有法务人员审批不能盖章。合同印章要分类管理,分类使用,分别控制,严格合同印章审批和管理,并对外界使用情况进行反馈记录,杜绝发生使用合同印章不规范现象。

第六,注重合同履行过程中证据资料的保管,及时完成合同归档工作,为依法维权提供有力保障。合同档案是是企业重要的法律档案,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重要凭证和依据。对合同档案进行检查、分类、建立索引、立卷、归档;为了确保合同档案的完整性、及时性、有效性,严格把关,对于签订不及时或不规范,印章使用缺失、模糊、不规范等现象在合同归档时要一律退回重新补充完善。

第七,严把合同审查关,从源头杜绝和减少合同法律风险的产生。通过规范合同的签订与审查工作,严格按照流程进行评审,彻底杜绝合同签订的随意性与法律审查的缺失;强化各会签人员审查职能和意识,从源头把关,未经法律审核的以及未按照法律审查意见修改完毕的一律不予签订,以确保签订合同法律审查100%,大大降低合同签订中的法律风险。

第八,推进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合同管理工作不仅要有质量还要有效率,现代经济的发展对合同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而合同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能够提升合同管理工作效益。通过引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可以使合同审批流程更加迅捷,提高审批效率,同时审批过程在信息系统中留痕处理,能够有效保留审查会签的记录。另一方面,信息化可以方便合同数据统计,便于导出各类数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参考。

参考文献:

[1]胡鸿高主编.合同法原理与应用[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99.

[2]陈晓峰,陈明昊编.企业合同管理法律风险管理与防范策略[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第4篇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市场法律法规的建立水平完全落后于发达国家,也不能满足我国告诉发展的房地产行业现状,导致房地产行业的整体市场法律制度被架空,不能适应市场的实际需求,失去了对房地产市场的约束力。除此之外,我国政府主要采取行政手段进行房地产行业的管控,法律细节规章本身就不完善,而且存在很多执法不严,有法不依的现象,导致法律效应在房地产行业的市场管理中大打折扣。

    完善经济管理机制要较强房地产行业的经济管理能力,首先要增强爱那个房地产市场自身的调节能力,市场自身调节能力的增强,有助于有序健康的市场次序的建立,有利于市场规则和要求的形成,有助于市场自身的灵活反映和及时调整,这样的微观调整比国家行政手段的宏观调整更加机敏,快速,效果也更好,方便自身时时的调整和控制。因此,市场应当形成自身完善的经济管理机制,形成行业默认的统一标准和操作要求,这时房地产市场要走向更远自身所必备的要求。除此之外,加大政府的监督力度也是很重要的,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相结合,对市场自身调节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对于违背市场规律和市场要求的行为进行支出和纠正,帮助市场经济管理机制更好的完善和执行。明确目标,制定长远稳定政策对于房地产行业稳定持续的发展,明确目标,制定长远稳定的政策是非常重要的,要根据我国的实际经济情况和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制定科学合理的长远政策。政策的制定要符合我国的基本民情和不断增长的城市住房要求和城镇化进程的实际发展情况。

    保证我国国民生活有保障,经济水平稳定增长,良性循环的基础上,房地产产业的稳步有序发展的总体思想和行为目标作为房地产政策的指导思想,出台房地产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相关政策。对于房地产市场要惊醒引导和调节,让其走上正规的轨道,避免房地产行业长期处于有政策的时候尚能有序发展,没有政策的时候完全混乱的现象。

    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体系健全房地产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体系,是对房地产行业市场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的重要手段。房地产运营和房地产经济管理有法可依,可以稳定市场经济次序,保证房地产行业避免虚空增长,避免了经济犯罪,还可以有效避免利益驱使而造成的违法乱纪的房地产开发行为。应当完善和细化土地、房产和建筑的相关法则,建立系统化流程的法律体系。运用法律的严肃性匡正房地产行业的违法犯规行为,严格完善的法律体系,避免开发商走法律漏洞,运用法律手段全面规范房地产市场操作流程,肃清歪风邪气,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促进房地产经济管理能力的综合提高。

    我国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在经济管理能力加强的过程中,要完善经济管理机制,明确目标,制定长远政策,并健全房地产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实行内外兼治,加上法律的约束和监督,全面实现我国房地产行业经济管理能力的加强。

第5篇

关键词:科学管理;案件工作;路径

自2003年6月高检院下发了《关于加强案件管理的规定》指出“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是检察机关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加大工作力度的重要保证。”由此,检察机关案件管理这一概念正式产生。这一规定特别强调要积极推行办案流程管理,要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建立科学的办案流程管理机制。对受理控告举报、初查、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抗诉、办理申诉案件等各个办案环节,都要制定明确的操作规范。在实际工作中,关于案件管理工作的诸多基础性问题尚不够明确,一些重要原则性问题也尚未理清。对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构存在的必要性与重要性进行深入的探讨,有助于提高检察干警以及相关职能部门、社会各界对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能认知,有助于案件管理工作的逐步开展与完善。

一、检察机关原有案件管理模式存在的不足

(一)行政化的管理方式,管理层次多,指挥链条长,不符合现代司法活动规律。司法程序是一种“设置有对立面的过程”,强调横向对抗,而非纵向审批。目前的案件管理模式主要通过听取汇报的形式来决策,行政化色彩明显。一方面管理者与被管理者同属一个“系统”,在利益上具有一致性,难以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另一方面,层层行政审批的将导致责任主体不明确。这一管理模式并不契合现代司法。一是案件管理机构的职能定位不明确,与检察业务工作的联系不够密切。不少地方盲目跟风,设立案件管理机构的初衷只是为了增加一个部门、解决几个编制、提拔一名干部,未考虑检察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对案管部门的职责、地位和实施办案监督的程序、方法研究不足。即便是同一地区的上下级检察机关之间,由于缺乏必要的指导和沟通,案管机构的工作内容也不尽相同,造成上下职能的不对应,影响了案管机构作用的发挥。

(二)注重结果管理,忽视过程管理,难以全面保证案件质量。现有的管理制度只要求结果的“正确性”,而对办案过程中的偏差、遗漏、甚至错误却缺少有效的监管手段和力度。“过程管理”是现代管理学中重要内容,保证过程的正确性,才能全面保证结果的质量。一些地方受思想认识的束缚,重配合、轻监督等长期形成的工作理念难以改变,案管机构与其他业务部门属于同一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是“兄弟”,碍于情面,正常的监督措施往往得不到有效地执行,例如备案不及时、只备案不审查或者审查不够细致深入。对执法中存在的超时限办案、与侦查机关互借办案时间等违法现象不能及时发现并提出纠正意见,或者提出的意见无关痛痒,缺乏针对性。

(三)办案主体与监督主体相互混淆,业务部门对案件自我管理,难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一直以来,办案业务和管理事务犹如一对连体兄弟,难以分开,既分散了办案人员的大部分时间和精力,又造成了监督缺位。在出现问题时,各内设机构也是自寻对策,各找原因,缺乏对全院执法办案

工作的整体把握。这种管理模式导致的直接后果:一是为决策提供信息的速度缓慢,信息容易失真;二是管理“断头”多;三是纠偏纠错动力不足。从目前来说,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机构仍属于新生事物,专门的案件管理机构的建立,实现了检察案件由自我管理向阳光、透明管理的转变,弥补了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的不足,不少地方受编制和客观条件等因素的影响,案管机构人力匮乏,素质参差不齐,人员结构搭配不合理,造成案件管理的合力不足;同时,由于案件管理的工作量大,而目前大多数检察院还没有实现网上办案,对案件的流转控制、案件预警只能通过人工手动操作,跟踪、监督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信息化程度不高造成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的浪费。

二、建立科学案管模式的必要性

(一)基层检察院业务工作需要。案管工作满足了基层需求。基层院信息化建设基础好、案多人少矛盾较为突出,“有客观需求”案件管理机制正是一种自体化的法律监督,“就宏观层面而言,案件监督管理满足了时展新形势对检察工作的新要求。 “就微观层面而言,案件监督管理很好地解决了基层检察机关面临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它的主要性质和功能就是制控法律在检察机关内部的运行过程防止、控制和纠正偏差或失误,在检察工作实践中起到保证案件质量,规范执法行为的作用。

(二)案件质量监控评价的需要。长久以来,检察机关虽制定了内部各机构之间加强协调配合的诸多规定,但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依然存在,案件承办人员以未依法定期限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退回补充侦查名义相互借用办案时间、办理换押手续不及时、案件归档遥遥无期等不严格按照诉讼程序规定操作的现象经常发生。而案件管理中心的存在,则能从块面上,全面掌握案件流程并实行监督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执法办案中的违法违纪问题隐患,促进检察机关和检

察人员公正规范地文明执法。

(三)规范业绩考评的需要。目前,检察机关还没有形成统一、具体、规范的业绩考评体系,主要依赖于检察长、主管副检察长的宏观管理,业务部门负责人的直接管理,以及上级业务部门的监督管理,管理归口分散,纵向层级过多。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往往身兼业务、队伍和行政事务等多项管理职责,检察业务管理经常被放到第二或第三的位置,不利于检察绩效考评工作的科学性,也妨碍了检察官司法能力和业务素质的提高。检察机关业绩考评急需开辟新的途径,打破管理层级,进行专门的业务考核审核汇总和考核资料的统计,从而使检察业绩考评工作专门化、规范化。

三、以科学管理为基础构建检察机关新型案件管理机制

(一)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工作流程。编写操作文件、制定工作流程是规范化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案管管理办公室的操作文件是明确案件管理“由什么人做”、“做什么”、“怎么做”的具体工作规范,按照“写我所做、做我所写、记我所做、查我所记、改我做错、验我所改”的思路,制定案件管理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标准,做到制度明确、有章可循;要制作每一个工作岗位的岗位说明书,制作案件管理工作流程图,突出案件管理的重要控制节点。

(二)按照过程控制理论加强工作流程中的监督。一是要加强对案件管理办公室自身工作流程的过程控制。案件管理办公室的工作过程主要包括案件受理、分流和移送转出,在受理环节,整合业务部门原有的案件受理权限,变为统一的对外窗口,因此要细化受理的条件,强化形式审查,例如根据法律文书判断是否属于本院管辖、卷宗材料及相关法律文书是否规范齐全、案件请示是否符合程序要求等;在分流环节,将原来各业务部门负责人分配案件的权力收归案件管理办公室,根据案件来源、性质和办理阶段的不同,通过计算机管理系统自动分配到相关业务部门办案人手中;在转出环节,案件管理办公室统一结案管理并负责案卷的对外移送,要重点审查规定流程是否已经完结、卷宗材料、法律文书等是否齐备,对不符合结案条件的要退回办案部门。二是要对案件的具体办理过程加强监控。主要是对各办案部门立案后的办案期限和办案程序进行跟踪、预警,及时发现和督促纠正违法办案的情形,对于办案期限届满后仍未办结的、案件流程中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管理办公室应当向办案部门下发《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要求其整改或落实。发现办案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有违反诉讼程序行为或涉嫌职务犯罪线索,应通知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三)建立案件管理中的质量评价体系。案件质量是司法的生命,其维系着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案件质量评价是检察业务规范管理化的重要方式。案件管理办公室对案件办理的质量评价也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办案流程监控中的实时评价。实时评价发生在案件管理办公室与业务部门的工作衔接、流转过程中,例如受理时的形式审查、针对违法办案的监督预警、案件管理办公室接受办结案件移交时的审查等,要同时对相关行为作出质量评价,发现不合格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二是定期的质量评查。质量评查属于阶段性的集中评价机制,包括重点案件评查、特定类型案件评查、随机抽取案件评查等方式,其目的在于发现、分析、解决案件质量问题,总结办案经验,提高办案质量。质量评查一般以检察委员会为主体、案管管理办公室为具体办事机构,抽调相关部门的业务骨干进行。对于评查中发现的问题,如果属于人为责任,要与相关责任人员的奖惩相挂钩;如果属于制度性问题,如业务岗位设置不科学、检力资源分配不合理等影响案件质量的全局性问题,要提交检察委员会对业务规范化管理体系文件进行重新审视,建议检委会启动对规范化管理体系的内审、外审和管理评审,实现规范化管理体系文件的定期修正和持续改进。

参考文献:

[1]樊崇义:《证据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2][美]丹宁:《法律的正当程序》,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4]郑成良:《现代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第6篇

关键词:电力公司;合同管理;措施

Abstract: with the increase of the number of users and customers legal consciousness enhancement, electric power company ready to power supply contract management appear increasingly urgent. This paper first to electric power company power supply contract management process are analyzed optimized, and then proposes some measures of total management, practical and scientific, for reference.

Keywords: electric power company; Contract management; measures

中图分类号:F407.6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用电量的不断增加,电力企业与客户建立的供用电需求呈现出迅猛增长的势头,同时其他类型的对外经济往来也更加频繁。在此背景下,合同对于电力企业经营管理基础工作的重要性日显突出。因此,电力企业有必要结合实际,通过合同管理流程优化,提高合同管理水平,规范企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效地防范风险、优化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推动企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

1供电合同管理流程分析

按照“统一管理、各负其责、依法规范、公平公正、廉洁高效”的方针,以规范合同垂直管理体系为重点,以理顺合同管理流程为突破口,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为目标,从合同的签订、执行和监督3方面进行全过程管理流程优。

1.1明确和完善合同管理的职能部门

明确电力公司各部门对全局的计划、资产、招投标、合同管理、工程验收等进行统一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可以实现项目实施的集约化、专业化管理,强化成本控制。

1.2建立科学合理的合同签订程序

供用电合同分为居民供用电合同和高压供用电合同,针对其合同数量多,签订简便易行,法律纠纷发生率低的特点,可直接使用上级部门制定好的格式合同,同时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各供电分局或营销部门的负责人代表电力公司在各自经营范围内的供用电合同上签字,合同签订以后的归档工作由各部门分别负责管理。

供用电合同应采取科学分类、简化手续、严格监控的规范措施进行管理。

1.3切实重视和加强合同履行

对于很多合同,合同的签订只是一个良好的开端,合同的履行才是真正重要的环节。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均会影响合同的正常履行,产生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而项目合同往往履行过程较长,期间需要合同双方或者多方的配合,这更需要合同归属部门根据实际情况以及合同的约定作出补充或者修改。对于其它合同,同样存在这些问题。因此,为保障合同能够顺利履行,合同归属部门应当在合同签订后即指定专人负责履约管理,包括妥善保管合同以及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任何文件,针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与合同相对方协商解决方案并形成补充协议或者备忘录,签收对方送达的函件或者其他书面文件并作出相应的回应,对方出现违约情况时及时制定对策并出具相应的函件。这样不仅能及时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合同如期、顺利履行,实现合同的目的,而且在处理合同纠纷时能够有理有据,避免陷于被动。

1.4加强检查监督

首先将合同审核的外延适时扩大,在可能的范围内在合同签订前,对合同相对方的资信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在合同签订过程中,要求合同相对方提供其企业类型、注册资本及资信情况的简要说明。必要时,在一些标的较大,而对合同相对方履行能力了解不深的情况下,主动进行调查,在合同签订之初就最大程度地确保合同履行的可靠性。

其次将合同审核的内涵适当纵向延伸,时刻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控,要求合同承办部门填报合同履行报告书。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合同相对方的经营状况、财产状况和商业信誉等情况,随时有一个良好的把握或监控,若发现并有确切证据证明合同相对方有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等情况时,合同应立即中止履行,并及时上报法律事务机构,由法律事务机构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意见书,行使不安抗辩权,情节严重的要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加强合同管理几点措施

在合同管理流程优化完成以后,电力公司应健立健全配套制度,继续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对现有的流程执行人员特别是关键合同的执行人员进行重点培训,以期对整个流程进行更好的维护,使优化后的合同管理流程成为企业的基本运行制度,不断地巩固流程优化的成果。

2.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要使合同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律化,首先要从完善制度人手,制定切实可行的合同管理制度,使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必须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电力法》等相关法规,同时结合电力公司的实际情况,建立和健全电力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

2.2加强合同管理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以局域网为载体,组织企业员工及时学习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把处理过的与合同有关的案例,及时向广大干部职工反馈,通过举办与合同管理流程优化相关的培训班及相关法律等方面知识培训活动,提高各单位(部门)合同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2.3统一合同范本和编号管理

依据国家合同范本,并结合电力公司实际,制定统一格式的合同文本,方便各基层单位的操作和管理。此外,由经营管理策划部门以年度为单位进行统一编号归档,合同承办部门或相关部门需要使用时,可以填写合同借阅单借用,虽然一定程度上增加了合同专责人的工作量,却可以真正确保合同文本保存的连续性、安全性,而且一旦发生法律纠纷,便于法律事务部门及时取证提起或参加诉讼,同时也为档案工作提供一定的基础和保障。

随着客户法律维权意识的提高,电力企业更应强化《供用电合同》签约的管理,提高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供用电合同》对客户供用电管理、安全用电、电费回收等方面的现实意义和法律效力。电力公司应深入研究合同条文,避免出现明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责任的条款。同时要切实履行签约中提请注意和答复说明义务,完善签约管理制度。电力公司应建立可靠的提请注意通知和答复说明制度,能制成标准文本,以书面形式履行法定义务,一式两份,在用户签收后,电力公司留存在合同档案中存档。

2.4推行合同管理的信息化

积极推广合同管理信息化,实现管理流程和手段的新突破,通过合同管理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合同在网上的起草申报、审查审批、签订管理、履行管理、数据统计、分析汇报等功能,以信息化技术巩固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2.5适当使用合同担保的规定

电力公司要深入了解欠费企业的生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运用信号传递原则,发现其经营状况下滑的情况,应迅速采取措施,避免后续出现的损失。电力企业应吸取教训,运用《合同法》中提及的担 保手段,避免出现赢了官司,却造成了坏帐损失的被动局面。在今后的供用电合同管理中,能应用担保合同与供用电合同同时签定,并作为供用电合同的附件;若已签订的供用电合同未设定担保的,也能事后补签,特别是针对曾经出现过欠费的客户。

2.6建立欠费客户档案库

电力公司应当强化欠费客户的档案管理,对此类客户进行电费风险管理,并实施风险客户应对措施,减少电费回收的风险。

3结术语

本文结通过对管理理念的超前思考、经营方式的创新,理顺合同管理流程,规范合同管理体系,实现了合同管理流程的优化和体系的完善,为电力公司树立法制经济新观念,防范合同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确保企业经济秩序健康稳步运行,从而全面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了有益的尝试和借鉴。

参考文献

[1]关于供电所对于电费管理工作的分析研究[J].中国科技财富,2009,(18).

第7篇

目前我国对压覆资源一般实行有偿压覆,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需要对矿业权人进行补偿。根据国土资源部2010年颁布的《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经济补偿包括两方面:一是补偿矿业权人缴纳的价款,即矿业权人获得探矿权和采矿权时向国土资源部门缴纳的价款;二是矿业权人其他损失,包括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2与压覆相关的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通过对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行政管理现状分析可知,矿业权人和国家的权益在压覆过程中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针对矿业权人权益,现有法律法规很少关注矿业权人的相关利益,同时相关法律和政策执行不到位,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给矿业权人带来的损失往往很大,而矿业权人缺少利益诉求的通道,签署补偿协议基本上都是被逼无奈;审批流程由于不重视矿业权人参与及其合法权益的保护,建设方与矿业权人的补偿协议既难以达成,又难以执行;对矿业权人的压覆经济补偿不合理,目前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只需付出极小代价就可以压覆,大部分是无偿压覆,即使有偿压覆,建设方也是按照探矿权和采矿权价款进行补偿,补偿费用小于被压覆煤炭资源的实际市场价值,甚至小于矿业权人实际的损失。根据现有法律法规,压覆补偿难以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资源属性和相关权益,也难以准确反映压覆项目的真正建设成本。《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被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一般都是长期的或永久的,在一定技术条件下很少有再次被开采的价值。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建设项目在进行建设时,只体现了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规定,而没有体现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资源属性。此外,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行政管理在法律法规、行政审批、经济补偿方面还存在以下问题。

2.1压覆资源相关法律存在的问题

缺少专门解决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的管理办法。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会增加不合理的煤炭资源压覆,造成煤炭资源的浪费。同时,不能合理有效地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行为,难以维护国家和相关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势必影响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现有的法律法规缺乏对地方政府相关权责的界定,致使地方政府不重视煤炭资源的压覆问题。在现有的关于压覆矿产资源法律法规中,无论是全国性法律,还是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办法,对地方政府相关权责进行界定的还比较少。由于法律法规缺少这方面的权责界定,地方政府往往不重视资源压覆问题,甚至为了“政绩”对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采取一刀切或者一边倒的管理手段,帮助建设方取得重要矿产资源的压覆审批,致使大量煤炭资源被不合理压覆。

2.2压覆资源行政审批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行政审批难以有效地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煤炭资源压覆问题。运用行政审批手段对煤炭资源压覆问题进行管理,手段单一,并且在处理压覆问题审批的要求和具体流程上存在严重不足,建设方往往可以以极小的代价取得压覆权,这就很容易造成建设方及其利益相关者轻视被压覆矿产资源的价值,并且利用各种手段影响压覆审批工作。另外,审批人员的权利大,压力也大,并且较容易受到钱、权等因素的影响,很难坚持科学的审批原则,造成审批结果难以体现应有的合理性和科学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协调困难、衔接有漏洞。目前对压覆煤炭资源进行审批的部门是国土资源部门,而对煤炭资源进行管理的是国家能源部门。在管理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都把审批权和资源管理划归不同的部门,每个部门只了解一个方面的情况,无法全面掌握煤炭资源的储量状况、勘探和压覆的实际情况,不利于综合管理,更不利于压覆矿产及时审批,缺少对各级管理部门职责、任务的具体规定。

2.3压覆资源经济补偿存在的问题

缺少合理完善的经济补偿机制,建设方所交费用与压覆煤炭资源的价值不符。建设方为压覆矿产资源缴纳的费用应该包括三种:补偿矿业权人缴纳的价款、资源补偿费、其他损失。被压覆的煤炭有两种价值:未开采前的自然价值和开采后的价值。实际工作中,建设方按照自然价值进行补偿,价款小于被压覆煤炭的实际价值,建设方所交费用与压覆煤炭资源的价值不符,这是对煤炭资源的浪费。补偿款不到位。实际工作中,存在建设方对矿业权人的补偿款不到位的问题,尤其是政府主导的新建项目或政府引进的大型项目压覆了煤炭资源后,往往不按照补偿协议进行补偿。用经济手段对建设方压覆行为进行约束的目的没有达到,对煤炭资源的保护没有落到实处。

3完善建议

3.1制定专门的压覆煤炭资源管理办法

压覆涉及多方主体利益,关于压覆的法律法规应该是正确处理压覆项目的基础,尤其是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政府规章,对于解决压覆的实际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因此,制定专门的压覆煤炭资源管理办法是进一步做好压覆煤炭矿区管理工作的基础和前提。通过编制该管理办法,可以进一步规范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和行为,提高政府在国民经济建设中的服务水平,可以更好地规范相关主体的市场行为,维护国家和相关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健康和有序发展,也可以避免不合理的资源压覆,保护不可再生的煤炭资源。

3.2完善行政审批流程

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需要“有形的手”和“无形的手”共同作用。压覆虽然是一种市场经济行为,但压覆的对象是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因此对待压覆应当行政手段与经济手段并用——构建以行政调解为主、经济刺激为辅的管理方式,加强调控,实现对压覆矿产资源行为的适当“管制”。完善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审批流程主要是优化审批管理流程,将流程按照新建项目的申请进展情况分为三个阶段:项目的可行性论证阶段,主要是查询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并对压覆资源情况进行评估;项目申请及审批阶段,主要通过用地审批和项目立项建设审批两个环节审查新建项目是否获得压覆审批;项目申请获批后阶段,主要是交纳压覆相关的费用,涉及交给国家和矿业权人的补偿款。在整个审批流程中,使矿业权人参与进来,保障矿业权人的利益,增加项目建设的压覆成本,从而减少不合理的资源压覆。同时,国土资源部门和煤炭管理部门在审批流程中应该相互配合,担负起相应的管理职责,详见表1。

3.3健全压覆补偿机制

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审批管理制度后,需要建立一个完善的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补偿机制,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建立对国家和矿业权人双重补偿流程,补偿流程遵循既保护煤炭资源,又不影响经济建设的原则制定压覆煤炭资源评估方法,对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进行合理评估;确定压覆各阶段需要注重的细节,主要包括压覆查询、压覆补偿标准、补偿对象、压覆税费、缴纳期限等方面。新建项目压覆煤炭资源补偿流程如图2所示。新建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时期,就需要到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去进行煤炭资源储量分布查询,并和矿业权人取得联系,共同制定相应的方案。根据煤炭资源地理位置和压覆补偿标准,评估压覆补偿费用、建设成本等确定建设方案,然后与矿业权人和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建设方案沟通,并初步达成意向协议。建设方对矿业权人的补偿包括建设方直接补偿矿业权人的各类损失,并和矿业权人签订压覆协议。建设方对国家的补偿,主要以缴纳税费形式为主,征收煤炭资源压覆费或者煤炭资源占用税。补偿金额主要以压覆煤炭资源的价值评估为准,按照计量评估金额进行缴纳。缴纳期限一般要求在项目开工前或者开工后三个月内。对缴纳给国家的压覆税费,应成立专门的账户,对“三下开采”、“绿色开采”等先进或高成本开采压覆煤炭资源的方式进行奖励或补贴,提高矿业权人开采压覆煤炭资源技术革新的积极性,形成良性循环。

4结语

第8篇

关键词:印章管理 风险 分析

印章是一个组织或个人进行社会经济活动的诚信凭证与法律依据;是行使法定权利、承担法定责任以及履行法定义务的证据;是用于确认并表明经营管理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工具,同时也是对内实施管理的重要手段。为适应业务发展的不同需要,根据印章的不同用途及管理需要,实行不同的管理制度和方法,有的实行双人管理,有的实行专人管理。

由于印章涉及范围广,管理难度大,存在的问题及潜在风险也较多,印章管理不到位直接影响单位业务和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给组织带来麻烦和损失,甚至会导致案件等难以预计的风险。为降低风险和提高经营管理水平,笔者结合实践总结印章管理实际工作中存在种种风险隐患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印章管理制度、流程缺失或存在缺陷

一些组织单位未制定印章管理制度、流程,或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存在缺陷,导致在印章管理过程中无据可依,或执行存在缺陷的制度,形成管理漏洞等风险。如未制定具体的印章用印流程,明确保管人、监印人、有权签字人名单及审批流程等,也未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印章相关人员的职责等。

二、印章管理岗位设置不规范

重要印章未实行双人管理,印章管理岗位职责描述不清晰,未设置监印岗位,业务印章未指定专人保管等,导致责任不清、流程失控,存在潜在的道德风险。

三、不相容岗位未能有效分离,出现混岗或兼岗的现象

不相容岗位未有效分离,主要是章证未分管,印章有权签字人与监印人、用印人和监印人为同一人,易导致一个人可以办理全部业务的现象,不符合内部控制原则, 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如合同专用章、个人名章、业务专用章、部门公章均由经理一人保管和使用,岗位制约严重失效。

四、印章保管人员管理不规范,未经管理培训即上岗或者未指定专人保管业务印章,重要印章未实行双人管理等

公章保管人员,未经过印章管理培训和风险教育培训,印章保管人员无证上岗,对印章管理制度、操作流程、保管使用风险不熟悉,容易导致操作风险的产生。业务印章未指定专人保管,重要印章未实行双人管理,印章保管登记簿上记载的保管人与实际保管人不一致,难以保证印章保管的安全、有效,不易明确保管责任。

五、印章使用不合规:主要表现在

(一)用印流程不合规:印章使用无审批记录,先用印后审批,非标准格式文本未经法律部门审查即用印对外出具,使用公章无监印人监印等情况,未严格遵循用印审批流程进行用印,可能导致用印控制流程失控,形成潜在道德风险。

(二)违规预先加盖用印:用印人员为了减少麻烦,违背了“严禁在空白介绍信、保函、合同、重要支款凭证、公文用纸等上加盖印章”的规定,在空白协议、合同、重要支款凭证以及业务回单上预先加盖公章、合同专用章或业务专用章等,导致合同、协议等重要法律文件的内容、条款失去控制,形成潜在的法律风险。

(三)对外签署的法律性文件使用部门印章:在应使用公章的法律性文件上加盖部门印章,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和法律风险。

(四)混用滥用相关业务印章:业务印章未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混用合同专用章、部门公章和业务专用章等。使用的印章不正确,内部管理不规范,可能陷入法律诉讼,或引发道德风险。

(五)经办人员之间混用、共用业务专用章:违背专用印章“谁保管,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混用、共用业务专用章。经办人员一旦发生差错和事故,难以界定其责任,还可能给不法作案人员留下可乘之机。

(六)用印登记记录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用印登记中存在漏登记、错登记、未分类登记、未及时登记、要素记录不完整、不规范,用印审批单编号不连续,印章使用记录与实际不符等情况,不利于对印章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影响事后核查追溯。

(七)作废印章继续使用,未及时收缴销毁:机构变更撤销合并,已撤销的部门印章应停止使用。但实际中未严格遵循相关制度规定,废止印章继续使用,存在可能被内部人员利用进行非正常交易、内外勾结进行诈骗或其他非法活动等潜在风险。

六、印章保管场所或保管设施不符合要求

未将印章保管在保险柜或带有密码锁的铁皮柜中;存放印章的保险柜未纳入监控范围;印章保管人员临时离岗未将印章上锁保管。将印章置于不安全的场所保管,或保管场所无监控覆盖;未做到随用、随取、随时入柜上锁,使用时不脱离保管人员视线,存在安全隐患,易造成印章丢失、被盗、或被盗用等风险。

七、印章交接手续缺失或不全、印章保管、交接登记不完整

印章交接未履行交接手续,在无监交人的情况下进行交接,印章保管、交接登记内容不完整、不齐全,未能清楚记录交接过程,不能明确印章保管责任,可能导致交接不规范等风险。

八、印章保管使用档案资料不全

未建立印章使用台账登记制度,印章管理的各类登记簿、表、单不全或丢失,容易导致案件的发生。

九、重要印章保管人员长期未进行岗位轮换

公章保管人员长期未执行岗位轮换制度,导致存在的风险隐患长期得不到暴露,形成潜在道德风险。

十、印章监督检查制度执行管理不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