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07 14:44:3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社区养老的重要性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对策
一、我国城镇社区养老的必要性分析
1.老龄化问题严峻。自2000年,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重有很大程度的增加。60岁以上的人口比例从1982年的4.91%上升至1990年的5.58%。在2000年普查时,60岁以上人口总数达到1亿2998万人,占总人口的10.36%。由于老龄化发展速度非常快,但目前我国总体经济实力还比较有限,规模巨大的老年人口数量对未富先老的中国来讲是一个严峻的挑战。
2.传统养老方式面临危机。随着社会的发展、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中国社会的家庭结构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这种变化首先体现在家庭人口数量逐渐减少,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主要数据公报显示:平均每个家庭的人口为3.10人,比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的3.44人减少0.34人。年轻一代承担着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社会压力和生活压力,养老已成为家庭的沉重负担。同时,家庭日益小型化、核心化,使子女不再像以前一样与父母一同生活,难以给他们足够的关心和照料,这种家庭结构使传统的家庭养老难以继续维持。之前由家庭承担的养老功能就转移到了社会上,如果这一问题不能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势必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问题,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二、我国城镇社区养老发展现状
所谓社区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为满足社区内居家老人日常生活、精神生活、医疗护理、心理保健、文化教育、文体娱乐和法律咨询等方面的需求由社区提供的服务。社区养老服务在我国是从1980 年起步,并在2000 年逐步开始发展起来的,从社区养老服务的建设到完善的整个过程来看,发展情况较好,已初步取得巨大进步,满足了相当一部分老年人的养老需求。尤其对于城镇老年人来说,他们对于养老服务的需求内容更为丰富,社区养老恰好可以满足老年人不同的需求,弥补机构养老与家庭养老的缺陷,深受子女们以及老年人的欢迎。
国家颁布《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关于认真抓好2011 年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文件,加大社区建设方面投资,推动社区发展,
让老年人的社区养老环境不断得到改善。2010 年,全国共有各类社区服务中心17.5 万个,城市便民、利民网点69.3 万个,总体上提升了社区养老服务水平。目前,我国一些大中型城市已初步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老服务模式。同时逐步加大对社区财政的投入,为社区养老服务的全面开展做好资金保证,从而进一步解决我国养老问题。但是总体来看,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水平还是不够高的,发展不均衡,与我们的目标还存在一定差距。
三、我国城镇社区养老服务存在问题
1.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现阶段,我国社区养老服务缺乏相应的扶持政策法规。目前我国关于城市社区养老的相关政策法规仍停留在建设层面上,而对于具体运作过程和扶持非营利组织、吸收民间资本投入的相关政策法规依据仍然缺失,阻碍了社区养老的发展。
2.社区养老资金缺乏。社区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以国家和地方的财政拨款为主,社会资助和收费服务为辅。然而政府的财政资金有限,很难支撑社区养老建设发展;社区养老是一个长期的发展项目,庞大的资金数目也是社会公益组织不能长期支付的。资金上的短缺使社区养老的硬件设备和服务水平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制约了社区养老的发展。
3.社区养老服务专业人才缺乏。目前,社区提供的老年服务需要相当数量的专职服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但是由于这一行业社会地位和经济收益都不高,对就业人群并不具有太大的吸引,尤其是专业人员。人员不足是社区老年服务领域中普遍存在的问题,专业的医护人员很少在社区从事老年医疗服务,他们大多集中于医院这样的专业机构中。社区中从事老年照顾的大多是缺乏专业知识的已婚妇女,极度缺乏专业人士,社区养老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
四、完善我国城镇社区养老发展对策分析
1.发挥政府作用,健全法律政策体系。社区养老能够有效解决我国养老问题,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到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并给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政府要立法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维护老年人的权益,同时加大对社区养老服务的监管和管理力度,制定合理规章制度对其进行监管,保证社区养老服务的健康发展;同时需进一步完善老年人保护法,把一些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使社区养老服务有法可依。
2.建立多渠道资金筹措方式。构建社区养老模式最为关键的因素就是资金,资金是社区养老保障制度运行的最重要的物质基础。首先,以财政补贴为基础。一是继续发挥政府在建设社区养老的主导作用,加大政府的财政拨款,为养老服务提供资金支持。确保对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能够为社区养老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环境。其次,以资金募集为辅助。应设立专门的社区建设与发展基金,接受社会慈善捐助,积极争取来自国内外的慈善机构、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与个人的捐赠,鼓励社会闲散资金参与到社区养老的建设和发展中来。
3.建立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培养机制。做好社区养老工作需要有一支能够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服务的专业化的社区服务队伍,而我国目前的社区养老服务恰好缺乏这样的专业队伍。所以政府应当建立完善社区养老管理以及服务人员的培养机制。首先应该加大专业队伍人员的招募,目前中国养老服务人员缺口高达1000万,人员招聘数量可根据老人的数量按一定比例配置。其次,应该在各大高校开设相应的专业,培养养老服务方面的高级服务与管理人才,为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提供持续的智力支持。
参考文献:
[1] 张良礼.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化养老服务体系构建及规划[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年7 月第一版.
[2] 韩俊江,刘迟.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多元体系建构. 社会保障研究[J].2012 年第06 期 .
[3]毛满长,李胜平.社区居家养老:中国城镇养老模式探索[J].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1o):119―123.
[关键词] 财政资金;社区养老;财税政策;对策
[中图分类号] F810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7)02-0022-03
社区养老是当前国际社会普遍推崇的新型养老方式,开展社区居家养老不仅有利于提高老人的生活质量,而且还有助于减少家庭的养老负担。随着社会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速,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性越来越重要,但是随着社区养老需求的不断提高以及养老人数的增加,导致我国社区养老保障体系面临巨大的压力,尤其是财政资金投入的不足,使我国社区养老服务质量低下。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完善必须依赖于财政资金的支持,而财政资金必须要依靠完善的财税政策引导。
一、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投入现状
以辽宁省为例,近些年辽宁省加大了对社区养老的资金投入力度。2014年,国家、省两级财政投入1.1亿元对省内42家老年养护院等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进行新建和维修改造。省、市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国家福彩公益金2673万元补助891个农村互助幸福院建设。2015年,辽宁投入1亿元专项资金,加强全省城乡重点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然而政府的资金投入与当前社区养老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充分表明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投入还不够。
(一)财政资金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的资金总量较小
根据辽宁省老年人口和老龄事业监测统计信息显示,辽宁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得到快速的发展,尤其是社区惠普型社区服务社数量的增加,大大提高了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质量,并且被越来越多的老年人所接受,并且参与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中,但是政府对社区养老的投入却没有相应的提高,相关数据显示,我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10.3%,该数值远远低于美国、德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水平。可见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投入总量的不足,会影响到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
(二)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补贴水平较低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离不开财政资金的扶持,因此强化财政资金补贴制度是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关键因素,然而当前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补贴水平比较低,其主要表现为:一是人均补贴水平不稳定。财政资金对社会民生项目的补贴存在一定的波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随着近些年辽宁省经济发展速度的放缓,尤其是在经济结构调整的关键时期,辽宁省经济出现了快速下滑的趋势,虽然政府也在不断地提高民生保障支出,但是由于老龄人口基数的不断增加,导致人均补贴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由此可见财政资金在投入方面缺乏统筹考虑;二是人均社区养老服务补贴水平不高。通过对比美、德国家社区居家照料服务资金的标准,我国的标准要远远落后于这些国家的平均水平。以德国为例,德国根据养老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确定的照料费用在590美元/人到2000美元/人,而辽宁省的社区居家养老照料标准却不足200美元/人;三是对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不到位。虽然辽宁省出台了关于针对民营养老机构的运营补贴制度,但是由于补贴审批制度不合理,导致民营养老机构很难获得财政的支持。
(三)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投入结构不合理
通过表1,我们可以清晰的了解到辽宁省财政资金在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资金的补贴结构上,存在过分重视运营的现象,一般财政资金的一半以上应用于支持社区养老机构的运营,而且这部分主要是应用于支付社区养老工作人员薪酬。
二、财税政策对社区养老支持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我国财税政策对社区养老扶持的现状
总体来看我国对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财税政策主要包括:一是针对社区养老机构的税费减免政策;二是对养老机构或者赡养人义务人赠予的减免政策;三是直接对老年人所得的减免税政策。具体见表2。
当然具体到辽宁省也制定了系列关于促进社区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优惠财税政策:一是制定了完善的融资政策。积极利用财政贴息、小额贷款等方式,加大对养老服务业的有效信贷投入。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试点。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和完善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险种等;二是完善税费优惠政策。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自用房产和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三是完善人才培训和就业政策。省市采取政府补贴的方式,加大养老护理人员的培训力度;四是完善财政支出政策。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探索建立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和重度老年残疾人生活补贴及护理补贴制度。公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的维护资金、所需工作人员人头费和日常工作经费应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等。
(二)社区养老财税政策所存在的问题
无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都建立了针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财税政策,但是结合财税政策的实施效果看,还存在不少的问题:一是财税政策的覆盖面相对比较窄。目前我国制定的各项优惠财税政策主要是针对福利性、非营利性的社区养老机构,而针对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的优惠财税政策比较少。虽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辽政法(2014)4号提出了针对民营养老机构的优惠财税政策,但是其在具体的实施中却存在细则不明确,导致实施不到位的现象,进而影响民营养老机构参与到社区养老的积极性;二是优惠环节单一。从表1可以到看财政对社区养老机构的投入支持主要集中在运营阶段,而对于养老机构的融资、投资等环节则缺乏相应的优惠财税政策,进而导致社区养老的后续资金问题比较匮乏,影响服务质量;三是优惠力度不够。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属于民生项目,但是目前看财税政策对社区养老的优惠力度还不够,例如关于民营养老机构参与社区养老的扶持力度不够,导致公办养老出现“供不应求”,而民办养老机构则出现“高空置率、高收费、高支出”的现象。
三、提高财政资金投入,完善财税政策的对策
提高财政资金的投入必须要依赖于完善的财税政策,因此在当前老龄化进程不断加快的环境下,我国政府部门要正视财税政策制定、实施中所存在的问题,并采取积极地对策进一步完善财税政策,以此提高社区养老服务体系的发展。
(一)提高财政资金对社区养老的直接投入力度
社区养老具有惠普性质,因此在社区养老服务体系构建中,中央和地方要积极发挥财政优势:一是要提高中央对社区养老的支持力度,中央要建立专项预算制定,将养老纳入到一般性财政专项预算中,提高社区养老资金投入的稳定性;二是协调资金投入数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财政投入数量取决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目前辽宁省处于结构转型的关键时期,促进消费,大力发展创新型产业是辽宁省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然而经济发展是当前工作的核心,因此要求政府部门要合理处理资金投入数量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不能为了发展经济而降低社区养老投入资金。而是要根据我国未来财政能力做好养老服务中长期规划,以此做到合理应用财政资金。
(二)建立社区养老财政补贴长效机制
一是要完善社区养老的补贴制度。由于社区养老补贴主要是面向高龄老人、贫困老人以及“三无”老人,因此使补贴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我国要进一步提高社区养老补贴制度的完善性,由个人补贴向社会保险过渡,例如改变以往针对某个老人的补贴模式,而是将其纳入到保险体系中,以此提高财政补贴资金的效益;二是改变政府对养老机构财政补贴的帅选机制。政府对社区养老机构的补贴筛选要由过去的所有制转变为以项目为主的模式,由于我国养老基础设施建设不足,因此只有养老机构的规模、数量等达到一定要求,财政就给予补贴,而考虑其所有制的类型。当然政府在补贴中要充分认识到补贴的性质,如果属于建设型的补贴则要适时退出,而属于公益型的补贴则要制定长期的规划;三是加大对社区养老机构的补贴力度。一般公益性的养老机构由于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因此要加强对非营利机构的补贴力度;四是给予社区志愿者一定的补贴。对于社区志愿者而言,虽然其行为属于自愿,但是政府也要给予其一定的补贴,以此激发全社会人员投入到社区志愿服务的行列中。
(三)完善财税绩效考评机制
为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建立完善的财税政策执行绩效考评机制:一是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体系。财政资金来自于财政,因此对于社区投入资金的考评也要有民政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组成考核小组,并且制定具有操作性强、细化的指标参数,以此达到科学考核专项资金的目的;二是重视审计制度在绩效评价中的作用。审计制度是约束政府行为的重要制度,在社区养老财政投入中,虽然通过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的绩效考核能够有效地规避资金使用舞弊行为,但是由于存在利益关系,导致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存在某些问题,因此需要将审计制度引入到政府财政投入的监督与审查中,以此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三是重视绩效考核的结果。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我国养老服务体系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通过绩效考核结果可以准确的反馈出我国社区养老服务所存在的问题,进而可以有针对性地进行改进。
(四)拓展社区养老资金来源,发展养老服务市场化融资渠道
社区养老需要的资金比较大,单独依靠财政支持很难满足社区发展的需要,因此我国要建立完善的社区养老资金融资制度:一是要扩大社区养老资金融资渠道,政府要进一步加强与民间资本的合理关系,提高养老服务质量。例如政府在向社会组织购买养老服务时,需要合理预算社会组织所需要的人力、资金等成本,以此提高政府购买服务的质量。当热政府也要加强对社会养老机构的监督力度,避免出现“只拿钱、不办事”的现象出现;二是完善PP模式。PP模式为社区养老服务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通过该模式可以将民间资本有效的应用到社区养老体系中,缓解财政资金紧张的局面,促进了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
(五)细化财税政策,推动政策落实
一是要细化财税的优惠条件,加强财税在社区养老产业中的引导作用。目前国家对社区养老的财税政策比较多,因此在具体的财税政策执行的过程中一定要对享受主体进行审查,明确其所享有的具体项目;二是加强对“医养”项目的支持力度,“医养”是当前社区养老建设的重要形式,因此要发挥财政优惠政策,重点支持该养老产业。
[参 考 文 献]
[1]王磊.我国城镇社区养老现状及困境分析[J].魅力中国,2014(21)
[2]周玉萍,杜润楠.政府购买社区养老服务方法与策略[J].社会福利(理论版),2015(5)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村经济逐步发展,农村老人的温饱问题已基本解决。但是由于农村家庭供养意愿和供养水平普遍较低,老人的生活水平还停留在温饱线附近。由于代际关系“轻老重幼”格局的形成,一方面家庭物质资源的代际间分配严重扭曲,老年人处于被忽视被排斥的地位;另一方面,老人在家庭和社区中的话语权也在迅速失落,他们不但缺乏与子孙交流和沟通的机会,而且连表达个人意见和不满的权利也经常被剥夺。老人生活质量和社会经济地位的弱化与农村整体生活水平逐步提高之间的结构性矛盾,反映了农村以年龄和代际为界的社会分化业已形成,并在不断扩大。
农村老人的贫困化并不完全归因于经济发展水平,调查表明,所到地区无论贫富,老年人的生活状况都有着高度的相似性。这一问题更深刻的原因还在于,随着农村社会结构和文化的变迁,家庭养老制度的传统的支持性资源逐步萎缩、流失,而新的替代性资源又未能有效形成。
第一,家庭养老的制度基础已经改变。一般认为,家庭养老是在长辈对知识和家庭经济具有控制权威的社会中形成的制度性传统,父辈对财产等资源的控制地位是其赖以获得子孙赡养的主要制度基础。我国农村经过近半个世纪的经济社会结构变迁,特别是改革开放后,随着人口流动与交往范围的扩大,资源配置方式的改变,长辈对家庭经济和其他资源的控制性地位已不复存在,他们可用于与子女交换赡养的物质基础亦非常有限。在农村,儿孙对老人的赡养意愿和赡养水平,通常与老人的财产和收入状况密切相联。由于父权基础的普遍衰落,除亲情约束之外,养老不再具有强有力的制度约束力和保障,较大程度上主要依赖子女的个人意愿和内在道德的支撑。
第二,家庭养老的支持性文化正在衰落。有研究认为,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即“孝”文化可以成为当今家庭养老制度的主要依托性资源。但调查表明,“孝”文化的支撑作用并不乐观。在农村,对赡养内涵最具共识的看法是“给老人吃饱”,这种基本义务也成为普遍的标准赡养行为。例如,兄弟几人每年合供每位老人500斤谷子或300元钱后,对老人其余衣食寝饮、情感悲欢不闻不问,以“供”代“孝”,有“养”无“孝”。虽然农村目前还能普遍接受家庭养老制度,但是在养老的制度基础逐渐瓦解后,作为其文化基础的“孝道”观念也已逐渐式微。
第三,人口流动背景下的老人照料资源短缺和血缘关系弱化。调查显示,贫困农村家庭的养老仍然主要依赖子女数量。农村劳动力在地理上的流动和迁移,使得因计划生育和家庭小型化而出现的老人供养及其照料资源短缺的问题进一步加重。流动带来的影响主要是改变了家庭养老所赖以存在的重要条件―――紧密的血缘联系。地理间隔使得农村老人从儿孙方面获得生活照料和精神慰籍变得不现实。农村人口向城市流动的另一个重要后果是,农村人口“城市化”、“公民化”过程的开启将会导致血缘关系的重要性逐步降低,人们对家庭养老模式的认同程度也会随之下降,从而进一步削弱家庭养老的基础。
第四,养老行为的规范资源消失或功能减弱。作为一个完整的制度体系,家庭养老制度还包含一套规范人们养老行为的制度维护机制,如法律、社区行政组织、宗族制度和公共舆论等,对不赡养行为予以规范和惩戒。但农村的现实情况是,除法律外,其他传统的制度维护机制作用都在显著消退,而囿于农村老人的法律意识较为淡薄等方面的原因,法律从来都不是农村养老行为最主要的规范资源。家法族规和公共舆论曾经是农村最重要的规范资源,但是这两种资源目前都处于消失或逐步消解的状态。村级组织曾经是集体化时代养老秩序最主要的维护力量,但是这项制度资源的功能也在弱化中。村干部对眼皮底下发生的一些赡养纠纷通常持消极态度,“民不举官不究”,“管不了,没法管”。一旦发生不赡养或其他虐待事件,老人能够从制度渠道获得的救济非常有限。
第五,新的制度资源开始进入,但是远远不够。一些新的支持性制度资源正在进入农村并且受到老人们的欢迎,如农村合作医疗、计划生育奖励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资源目前还存在着资源量小、覆盖面窄等问题,总体而言,还只是杯水车薪。
二、解决农村家庭养老困境的政策思路
农村养老制度目前面临两难选择,所谓资源困境实际折射的是农村经济、社会和文化变迁的背景下,传统的家庭养老方式因其制度化基础改变而难以为继。对此,首先要改变对农村养老方式的自然主义态度,加强国家对农村养老行为的积极干预、扶植和管理;其次,要创造新的资源形式,立足农村资源的开发,鼓励探索和实验新型养老方式。
第一,政府主导在农村兴起尊重、关怀老人的风气,以政府的威望代替老人在社区和家庭中日益没落的权威。除必要的大力倡导和宣传工作之外,还应考虑采取一些制度措施,如成立老年人协会等,并规定其在村庄相关事务决策中的一定地位,以提高老年人在社区中的话语权来带动老年人其他权利地位和权利意识的提升。此外,各级政府还应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投资农村老人的文化精神生活,如建立村老年活动室、开展定期的文化和体育交流、汇演和比赛、推行健康保健和医疗常识的普及工作等。一方面通过老年人在村庄中的活跃带动新农村建设,另一方面也可弥补劳动力外流造成的老年人精神贫困等问题。
第二,强化村级组织在社会风气、道德建设方面的规范、监管职能。在养老制度以道德自律方式难以充分维持的情况下,应补充以行政手段,建立新的尊老敬老的村规民约,以及群众投诉和举报的受理责任制,切实解决不赡养和其他虐待老人的行为。
第三,倡导移风易俗,鼓励女儿赡养,挖掘农村新的养老资源。调查发现,尽管根据传统家庭养老制度儿子享有继承权利和承担赡养义务,但是在现实农村养老活动中,女儿参与娘家父母的赡养已经成为普遍行为。在多数老人看来,儿子供养是出于义务,女儿赡养则是出于亲情,女儿的重要性在精神和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体现。但传统的风俗习惯制约着老年人在儿子和女儿间自由选择赡养者。对女儿而言,因有义务而无权利也存在诸多不平等问题。所以在农村,倡导新观念,宣传和推进儿子女儿平等的继承和赡养地位,不仅有利于普法而且有着更为现实的意义。
第四,在有条件的地方,建立社区集中供养试点,探索社区和邻里相助的福利功能。如在外出务工人员较多的村庄,由村委会负责,子女部分出资,尝试将老人的赡养或部分赡养职能集中在一起,建立老人的疾病、照料、闲暇等统一管理和相互照顾制度等。
【关键词】社区居家养老;养老服务;政府责任;人口老龄化
一、课题研究背景及目的
中国面对已经到来的老龄化社会,如何适应巨大的养老服务需求,加快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成为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事宜。“未富先老”形势下的老龄化问题,也成为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当下也是我们所研究的热点问题。我国的养老服务体系主要由家庭养老、机构养老和社区居家养老三部分组成。①主要采取什么样的养老模式,已成为满足老年人需求的当务之急。开展社区居家养老是符合我国城市老龄群体需求的新型养老模式。
二、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提出与发展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科技的进步,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获得了很大的提高,随着医疗水平的不断提高,死亡率也在下降,老年人的平均寿命有所提高。另外,由于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加速了我国人口结构快速老龄化。据有关数据统计,2010年,全国60岁以上老年人已达1.67亿,2020年,更将达到2.48亿。可见,我国老龄化形势日益严峻,养老问题成为了首要解决的问题。
中国面对迅速到来的老龄化社会,以及“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原有的养老服务业以及政府举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运作模式已不能满足老年人养老的需求。老年人的需求不但数量上增长迅速,而且逐渐呈现出多样性和个性化的特点,而养老服务的供给严重不足,所以面对日渐加剧的供需矛盾,应该采用何种养老服务模式,满足社会的养老需求,已经成为大众关注的焦点,也是我们研究的热点问题。我国人口老龄化是在经济不够发达的情况下提前到来的,面临着物质上的缺乏和专业人员的缺乏,如何以更加充足的养老服务数量和更加优良的养老服务质量来缓解当前严峻的养老问题是当务之急。②
三、我国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面临的困境
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出现,是我国未富先老国情的要求,也是中国式养老由补缺型走向普惠型的必然选择。但是,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刚处于起步阶段,它必然面对很多困难和不足,有许多现实问题需要我们去不断发现,不断完善。③政府是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主体,政府责任的实现是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关键,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许多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层面的问题;二则是在实践层次的一些问题。
(一)制度层次
政策立法的不足;政策立法方面,政策支持力度不够,立法投入不足。要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政策和法律的支持作用不容忽视,在成熟的实践经验中,会产生一些政策,而后政策才有可能上升为法律,在这之后,政策和法律又可以作用于实际中的操作,让养老服务体系的构建过程更加合理和完善。
中介发展的滞后;在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提供的过程中,中介组织发展滞后,难以满足现实需求。
评估机制的缺乏;中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一种新型的模式,在许多方面都不够成熟,在评估机制方面更是不到位。在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缺乏统一的衡量标准来对这一新型模式的效果进行判断,尚未建立制度化的评估机制。
(二)实践层次
资金投入的不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面临着资金投入不足,来源单一的难题。由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资金并没有纳入政府的财政预算体系,各级政府也没有建立起相应的公共财政政策,因此政府承担的公共服务角色还未能准确到位。
专门人才的缺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面临着专门人才缺乏,培训力度相对不够充足的问题。
养老服务的单一。随着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社会养老服务功能的强化和养老服务形式的多样化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内容单一,难以满足现实的养老需求。
大众认识的局限。大众在思想上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重要性的认识不足。中国人的养老观念受传统文化的束缚比较多,更多的人崇尚家庭养老,认为能够老在家里是一种福气,安土重迁,不愿意离开自己的家。因此,对子女的依赖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但是现代社会中随着现在独生子女家庭和丁克家庭的出现和不断增加,以及生存成本的逐年加大,家庭养老成为了一个越来越难以满足老年人现实养老需求的模式。④
四、加强政府责任,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
政府是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责任主体,因此在推广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过程中要不断发挥政府在政策制定、资金支持和软硬件基础设施提供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可以不断提高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老年人的生活满意度,还可以促进家庭和谐、社区和谐和代际和谐,对于和谐社会的构建起着重大作用。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社区居家养老具有传统养老模式所没有的优势,也是最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模式,它不仅继承了我国传统家庭养老的优势,居家养老有利于老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和谐,而且节约了社会和财政资源,在一定程度上又缓解了就业压力。⑤因此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模式,是我国在“未富先老”的特殊国情下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安玉雪.构建适应老龄化社会的养老服务体系[J].中国集体经济,2010,3.
[2]何谦,陈汉平.浅议城市社区居家养老的优势与可行性[J].法制与社会,2007,3.
[3]张福顺.加快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五点政策建议[J].社会福利,2009,6.
关键词:NPO;社区养老;城市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4)011-0000-02
自1999年我国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人口老龄化程度日趋严峻,如何解决养老问题迫在眉睫。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水平的增强,同时受到家庭规模缩小、人口老龄化、空巢化等的影响,子女对父母养老的能力正在逐步下降,使得养老方式由家庭养老转移到社会养老。另外,由于我国政府的力量不足,社会保障制度的不完善,导致急需要一种新的办法解决养老问题。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出现正好解决了一部分养老压力。NPO即Non-profit Organization的缩写,邓国胜(2001)将其定义成服务于公众,不以营利为目的,不为任何人谋取私利,有自身的免税资格和提供捐助人减免税的合法地位的组织。近年来,我国非营利组织飞速发展,开始涉及许多领域,但是,由于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时间较短,仍存在较多问题。如何解决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中存在的障碍与问题成为急需解决的难题。
一、杭州市人口老龄化现状和社区养老发展情况
(一)杭州市人口老龄化程度
根据杭州统计局人口普查结果显示,第四次人口普查时,杭州市老年人口比例达到6.79%,第五次人口普查中老年人口比例达到8.76%,第六次人口普查中老年人口比例上升至9.02%,可见杭州市人口老龄化程度越来越高。
杭州市人口老龄化趋势越来越严峻,将面临严峻挑战。第一,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未富先老现象严重。第二,老少人口之比正逐年增大,老年人家庭养老模式的压力越来越大。第三,社会保障体制并不完善,养老问题影响社会安定。
(二) 杭州市上城区社区养老发展情况
上城区是杭州市的老城区,60岁以上老年人占总人口比例是杭州市较高的城区之一。上城区在2005年就已推出居家养老服务,在2011年又推出了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工程。社区为老年人提供午餐送到家门口的服务,同时每周为老年人提供给16小时免费的家政、医疗等上门服务。通过上城区区委、区政府的大力支持,截至目前,上城区共有16家福利院、敬老院,1420张养老机构床位,71个“星光老年之家”,138家日托所、老年食堂、家政服务等社区照料机构,总面积达到2.5万平方米。这些机构不仅满足了“三无”老人的养老需求,还解决了许多家庭无力照顾的老年人的养老问题。
二、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现状分析
(一)对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宣传及认识不足
虽然我国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的工作开始在国内很多城市推广,但是由于我国社区养老处于起步阶段,在宣传以及自身服务能力上社区养老存在一定的不足。老年人对社区所提供的养老服务以及非营利组织的了解程度不高,不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不清楚当遇到问题该向谁求助,同时多数老年人认为社区中的服务人员所提供的服务不及子女,他们更愿意由家中子女照顾,这些原因导致社区养老服务的利用率较低。另外,对于社区提供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导致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宣传力度不足。
(二)政府对非营利组织监管不足
中国对非营利组织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管。一个非营利组织登记成立后,除了每年的检查,缺乏评估和社会监督机制,组织的基本制度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予以制约,导致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参差不齐,并且在其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尝尝出现与政府或者社区角色错位的情况。
(三)非营利组织资金来源不畅
由于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属于社会公益的范畴,非营利组织的主要资金来源由政府提供,其收入中的50%由政府提供的财政专款和补贴组成。但非营利组织若要持续发展离不开大量的财力物力支持。仅有政府提供的资金以及养老服务费的收取难以维持其日常运营。资金的严重不足,约束了非营利组织进行公共服务的范围,限制了其能力的发挥,使得养老服务的质量受到影响。
(四)社区老年服务人员缺乏护理知识且待遇低
社区养老服务人员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照顾老人又脏又累,低人一等。所以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人员大多数集中在外来打工人员及低龄老年人。他们虽然经过一定的培训,但是缺少护理照料方面的专业知识,不能为老年人提供高质量的服务,只能提供一般的家政服务,如买菜、做饭、洗衣等。同时,由于我国社区养老的费用仅能保证日常工作的开销,导致社区服务人员的工资待遇较低。
三、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的对策
(一)加强社区养老宣传,开放对待非营利组织
作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政府应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作为第三方,非营利组织可以很好的解决我国现有的养老问题。作为政府,应以开放态度对待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问题,向公众直观、正确的宣传非营利组织,让公众可以更加深入、透彻的了解非营利组织及社区养老,提高社区养老的接受率。
同时,还要彻底改变人们的传统观念,发扬中华传统精神,加强人们对非营利组织的认同感。通过宣传和教育,扩大整个社会对于非营利组织提供社区养老服务的认同感,并且鼓励公众参与社区养老事业。
(二)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多元监督评估机制
规范非营利组织规范化、自主化发展的前提是政策法规。要充分发挥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养老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政府应当结合我国国情,尽快制定宏观政策,出善的法律法规,为非营利组织提供法律依据以及成长的良性环境。政府应当尽快建立一套基础为国家法律,主体为地方性法规,配套措施为政府各项规章的政策法规系统,同时完善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等制度、工资制度。
同时,建立起非营利组织监督机制,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对非营利组织进行综合性监督评估。对非营利组织的资格审查、运营情况及服务结果进行客观评估,对评估不合格的非营利组织进行相应的处罚,促进非营利组织良好有序的发展。
(三)拓展资金来源,鼓励社会捐赠
通过非营利组织参与养老服务,可以完善我国原本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保障社会稳定。对非营利组织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积极投入养老服务事业;同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社会力量为非营利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发挥社会的作用。为吸引更多的单位与个人支持非营利组织,也应该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给予所得税优惠。
非营利组织应该利用自身的特点,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援助渠道。一是建立与政府的良好关系,取得政府稳定的资金支持;二是整合社会资源,通过社会捐助及公益捐助等方式得到社会慈善资金的支持;三是非营利组织适度设立有偿服务,增强提供社会服务的可持续性;四是积极联络国际组织,获得国际组织的援助。
(四)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提高人员薪酬待遇
建设专业化的人才队伍,增强社区管理者和志愿者的知识、社会风险服务精神和素质,是非营利组织用低成本提供优质服务的有效做法。首先,要加强政策引导,加强高校专业的设置,培养专业护理人才,建立高校与社区人才输送通道,为社区长期发展储备人才。同时积极发展短期社工培训体系,保证所有社区服务提供者都掌握必要的老年人病理知识和专业的社工知识。
另一方面,建议加强薪酬管理建设,激励每一位投身养老服务事业的人员更好投入其中,提高他们的工作热情及工作效率。另一方面,良好的薪酬可以吸引更多的人才,以此增强非营利组织各方面能力。
四、结束语
我国城市养老问题关系到老年人安度晚年的问题,更影响我国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影响中华民族的未来发展。城市社区养老模式给养老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弥补了政府和市场的不足,代替政府在福利领域发挥作用,提高社区服务的供给效率。但是,非营利组织参与社区养老服务并不是完全取代政府的责任。推进社区养老服务仍然是政府不容推卸的责任,政府应该更加关注政策措施的制定以及监督管理方面,把提供服务需要的权利过渡给非营利组织,让非营利组织有一个宽阔的发展空间,让非营利组织在社区养老服务领域发挥其最大作用。
参考文献:
[1]董洪亚.非营利组织视角下养老机构管理研究[J].海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1, 29(1):41-47.
[2]丁露.民办非企业养老机构在养老领域中的政策障碍[J].理论观察,2014(1):62-63.
[3]姜宏青,王玉莲,万鑫淼.我国民间非营利组织绩效内部控制研究[J].山东大学学报,2014(2):53-62.
[4]石国亮.国外政府与非营利组织合作的新形势[J].四川师范大学学报,2012,39(3): 19-29.
[5]沈梁燕.国内非营利组织公信力的研究综述――评估、问题与对策[J].合肥工业大学学报,2013(1):129-134.
【关键词】城市社区 养老服务 日本 中国
我国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起步于20世纪80年代,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进步,但也存在诸多问题。随着老龄化的加剧以及家庭养老模式的退化,健全的社区养老服务显得越来越重要。日本是亚洲国家中最先进入老龄社会的国家,也是全球老龄化进程最快、老龄人口比例最高的国家,同时它也与我国有着相似的文化传统。因此,日本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经验和对策对我国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一、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相关概念
1、城市社区
城市社区是大规模的异质性居民聚居的、以非农业人口为主的、具有综合功能的空间地域的人类生活共同体。在我国,根据《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给出的定义,城市社区是聚集在一定地域范围内的人们所组成的社会生活共同体。《意见》把城市社区的范围界定为居民委员会辖区。而在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体系中的“社区”最恰当的定位应该是街道和居委会两个层次,因为不同层次的社区老人规模不同,社区组织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及开展服务项目的重点也有所不同。
2、社区服务及社区养老服务
社区服务是指在政府的统一规划和指导下,以社区组织为依托,以生活在一定社区地域内的全体成员为对象,通过社区成员间的互助,解决本社区的社会问题。其中,满足老年人生存和发展需要的服务,即社区养老服务是社区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二、日本城市社区养老服务
伴随着老龄化和少子化问题的严重以及家庭养老模式的退化,日本早在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十分关注社区养老服务,经过不断地发展和完善,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体系,多样化的组织形式以及丰富的服务内容。
1、完善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从60年代初至今,日本先后共出台了有关社区养老的法律与政策近十部,构成了日本社区养老服务的政策支持和立法保障系统。
1963年颁布的《老人福利法》被称为“老人”,它是日本推行社会化养老的开端。该法第一次对社区养老的服务的内容作出规定。随后的《老人保健法》又针对老年人的医疗保健服务作了更进一步的规定。1989年推行的《高龄老人保健福利推进10年战略计划》,再次明确了社区在养老服务中的主体地位。
需要特别提出的是2000年4月实施的《介户保险法》,它规定年满40岁的公民都要交纳看护保险费以解决年老后的看护问题,地方政府充当承保人的角色。当公民希望得到社会护理时,首先要到当地政府呈交申请,行政管理机构通过调查确认需要护理的程度,最终按规定批准相应的保险赔偿费。公民用这笔费用自由的选择服务机构。这是一种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和资源的服务方式,既可以满足老年人的需要,减轻财政负担,又引入了市场机制,促进了服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
另外,《福利人才确保法》作为社区养老服务持续发展的保障,从法律上对福利人才的培养及其应有的经济、社会地位予以保障,保证了社区养老服务的人才供给。
2、多样化的组织形式
目前日本的社区养老组织形式主要有四种:一是以政府力量为主,服务人员由政府与民政人员组成;二是政府资助下的民间组织,如社会福利协会等;三是志愿者及其组织,主要由家庭主妇、大学生及健康的老人组成;四是企业式养老服务。其中后两条都属于NPO。
这里特别对志愿者组成的非营利组织加以介绍。1998年日本颁布了《特定非营利活动促进法》,有利的推动了NPO的蓬勃发展,其中大部分都集中于对老年人及残疾人等弱势群体的帮助。活跃在川崎市的“玲之会”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玲之会”的成员基本上都是家庭主妇,它的主要活动包括“Mini-day service”和“Diamond club”,资金完全来源于参加活动的志愿者和社会捐助。“Mini-day service”是对“日托服务”的补充,其内容包括唱歌、做游戏、做手工、健康讲座等,通常还提供午饭。这一方面给了家庭主妇们一个“自我实现”的机会,另一方面也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了必要的服务,充实了他们的晚年生活。“Diamond club”是一个以信息交流为主的活动,它是联系不同社区的志愿者以及不同社区的老人的一个纽带。志愿者们在此交流服务的经验和心得,互相学习以便今后更好的服务,老人们在此认识新的朋友。同时,老人也可以向志愿者表达自己的愿望和需求,使志愿者在今后的服务中能更好的满足老人的需要。志愿者也会把老人的需要传达至相关部门以弥补政府信息的不灵通。这一活动也是“玲之会”能不断发展壮大的主要原因。
3、丰富的服务内容
在相关政策和法律的保障下,日本的社区养老服务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充分利用社会资源、人才,汇集各方力量向老年人提供福利、保健、医疗等综合性的服务,以适应不同身体状况的老年人的需要。主要包括上门服务、日托服务、短托服务、长期服务和老年保健咨询和指导服务。这些丰富的服务使老年人在不脱离家庭和社区的情况下即可安度晚年。
综上所述,日本的社区养老服务构筑了相对完善的政策和法律体系,形成了包括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在内的多样化的组织形式,有着适应不同层次老年人需要的丰富的服务内容。这一切都使日本的老年人在为社会作出应有的贡献后能够无忧的度过晚年,享受社会对他们的回报。
三、日本社区养老服务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老龄化的加剧以及传统家庭养老模式的逐渐衰退。社区养老服务作为居家养老模式的依托符合中国老年人的养老意愿,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然而,我国目前的社区养老服务存在资金不足、质量不高、效率低下、内容单调等诸多问题。日本作为最先进入老龄社会的亚洲国家,它的经验与对策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建立健全支持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和政策体系
目前我国有关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政策,仅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等为数不多的法律和政策。从日本的经验中我们发现,社区养老服务发展完善的每一步都离不开政策法律的支持,法律在日本的社区老年服务事业中起到了基础性、指引性的作用。这就提醒我国,应该在不断探索的过程中吸收各地成功的经验和失败的教训,将较为成熟的部分用制度或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这样有助于明确社区养老事业的地位,使其得到推广与普及。
社区养老服务的法律政策支持体系不仅包括对服务内容和标准的规定,还要对政府责任加以明晰,对行政机构在社区养老方面的权责、职能加以界定,以明确责任主体,提高服务效率。另外,通过法律对除政府以外的其他服务主体加以正确的引导和鼓励,支持他们的发展也是十分必要。作为一个法制化的国家,法律作为坚强的后盾是不容忽视的。
2、促进不同社会主体参与社区养老服务
行政的网络大而均一,不能照顾到每个人的不同需求,政府投资不足、政府失灵等问题的存在导致服务的质量不高,效率也很低。因此,仅依靠政府的社区养老服务无法满足现实的需要。日本的经验告诉我们,我国应大力推进NPO、企业及个人等不同主体参与到社区养老服务中,使其从中发挥不同的作用。
首先,不同主体的参与能够促进市场机制的形成,从而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提升服务的质量。比如,政府可以向老人提供“养老服务券”,老人可以拿着服务券自己选择为其提供服务的机构,这就促使各主体在良性竞争中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其次,不同的主体能够从各方面、各层次弥补政府供给的不足,减轻政府负担,同时也可以在公民和政府间架起一座信息的桥梁,将老人的意愿和需要及时的传达给相关部门,完善政府的信息渠道。另外,不同主体的参与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资金的来源,例如各种基金会和捐助等。除此之外,我们还应看到,我国蕴藏着巨大的志愿者力量。与日本不同,我国社区中没有庞大的家庭主妇队伍,但是我们却拥有大批的大、中、小学生以及许多身体健康的老年人,他们的参与将为社区养老服务带来新的生机和活力,成为社区养老服务的生力军。
总之,政府将不再直接提供社区养老服务,而是通过购买或其他形式交由第三方来提供,政府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制定相关法律和政策,提供社区服务主要资金和设施资助,指导社区养老服务的发展,对社区养老服务进行监督等。
3、形成满足不同需求的多层次的服务体系
作为社会特殊群体的老年人在年龄、身体状况、文化水平等方面存在很多差异,其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也就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构筑一个多层次的服务体系,针对身体状况不同的老人提供不同的卫生、医疗服务项目,包括定期健康检查、上门医疗服务、家庭护理服务、机构护理或康复训练等。同时,针对不同文化水平的老人也应设计不同的服务项目。另外,值得注意的是,社区养老服务不仅是为老人提供身体和精神上的帮助,还应该满足他们发挥余热的需求,为他们提供力所能及的工作岗位,让有能力的老人参与到社区服务中。
4、完善老年服务的人才培养和输送机制
从日本的经验来看,高素质、专业化的社区养老服务工作人员是优质养老服务的重要保证。我国应该加强专业养老服务的教育培养工作,设置并完善相关的专业体系以确保能够源源不断的为社区提供专业化的人才,并对这一群体的经济和社会地位予以保障。
另外,还应加强对老人家属的教育培训工作,家属是与老人接触最多的人,普及护理知识,提高他们的护理水平对于社区养老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除此之外,不能忽视对志愿者的培训和教育。这包括使每个志愿者在服务之前都具有一定的相关知识水平,只有这样他们才能科学的为老人服务,同时还应该使他们充分认识到志愿服务的重要性,从而吸引更多的人参与其中。
四、总结
本文围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这一主题,对日本的社区养老服务加以分析,并进一步提出了完善我国城市社区养老服务的对策,从而构筑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城市社区养老服务制度体系。
【参考文献】
[1] 张暄:日本社区[M].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
[2] 西奥多・C・贝斯特:邻里东京[M].上海译文出版社,2007.
[3] 仝利民:社区老年服务:日本的经验与启示[J].城市管理,2004(6).
【关键词】家庭养老模式;制度伦理;效应
一、传统家庭养老模式
(一)传统家庭养老及特征
传统的家庭养老,是指以血缘为纽带,由家庭成员对上一辈老人提供依、食、住、行、医等一系列抚善行为。这种模式的特征有以下几点:
1.以孝为基础。家庭养老强调个人对家庭及其成员的责任义务,重视亲情。
2.稳定性。家庭养老模式,容易使人们树立牢固的家庭观念,增强家庭的凝聚力和家庭成员的亲密性,保持家庭的稳定性。
3.传承性。老人们大都会一方面尽力尽孝侍奉长辈,为自己的晚辈树立孝顺的榜样;另一方面,对自己的子女给予充分的关爱、悉心的抚育,以图日后得到他们的回报。
4.内保性。传统的家庭养老仅仅限于家庭血亲之间,内部的养老有保障。
一句话,传统的家庭养老是以亲情和道德感约束为主的模式。
(二)传统模式在社会变迁中遇到的问题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及农村人口的流动,中国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正面临着许多挑战。
1.家庭养老的能力因其规模的缩小而弱化
家庭规模不断缩小,已是不争的事实。国家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及生育观的改变,农村父母的养老问题凸现,农村独生子女的经济能力有限使得家庭的养老功能严重弱化。
2.竞争压力导致代际倾斜
农村大量的年轻人进城打工,把孩子留给父母看管,进城的年轻人迫于岗位的竞争压力,无暇顾及在家的父母和孩子;同时,一些青年夫妇比较重视子女的教育和成长问题,有限的时间、精力和财力都向独子或独女倾斜,产生了“重幼轻老现象”,这对老年父母的心理健康和实际的生活质量都产生了负面影响。
3.老年人平均寿命延长而导致自理能力下降
随着农村的老龄化,农村老年人的寿命延长。同时,因农村社会保障的缺失,农村老年人口健康状况有所恶化,患病率、伤残率会上升,自理能力下降,这将需要家庭对老年人更多的护理和照料。
4.传统的“孝道”观念淡漠。
孝道的缺传使原有千万个家庭负担的农村养老问题变得更加沉重。
二、实现突破的新思路
(一)新模式的治理基础
制度伦理包括两层含义:一是体现在经济、政治、法律、行政管理制度中的道德精神和道德观念;二是制度化、法律化的道德规范。前者主要强调社会基本制度的道德合理性;后者则主要强调如何依靠制度的力量去规范人们的道德行为。但归根结底,制度伦理建构的目的是要以完善的制度化、法律化道德规范引导人们尊老敬老,使人们自觉、自愿地赡老养老。制度伦理不同于仅有软约束功能的道德,它直接作用于人的行为层面,既有示范、引导、鼓励、褒奖,也有贬责、制约、惩处:既有软约束,也有硬约束;既有外在约束,也有内在约束;既有自律,也有他律。因此,它往往要比单纯的道德教育更为直接、根本,可操作性也更强。
(二)新模式的特征及机制
(1)特征
新模式的特点:要在道德伦理的基础上,结合法律体制和政府以及社会的共同力量解决当前农村家庭养老的问题,比如说一些激励机制、养老保险、社区服务以及志愿者服务等。
(2)原则
1)家庭养老的道义为法定的权利和义务。2)必须由原来的“崇老”转变为尊老敬老。3)现代意义上的家庭养老必须突破家庭的范围。4)家庭养老这不仅仅是儿女的义务,也应该是政府向国民必须提供的一种基本公共产品。
(3)保障措施
完善我国农村家庭养老模式的基本思路是:以农村家庭为养老载体,辅之以社会养老保险,结合农村社区养老,提倡老人自养,开展志愿服务等。
1)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建设社会主义孝文化,从观念上强化农村社会的家庭养老意识,形成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
在当前经济环境下,我国农村养老文化的主导地位正受到威胁和挑战,外出打工农民受到城市青年人生活方式、价值取向及思想观念的影响,对传统生育和养老观念有了转变,如重经济利益,轻血缘关系的现象时有发生。要改变这一现状,就应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新风尚,努力建设符合社会主义要求的孝文化。具体来说,要切实加强以养老敬老爱老为核心内容的孝道教育,宣讲孝道的重要性和具体内容及要求。同时,农村基层组织和社区居民要对年轻人履行孝道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孝敬老人的典型应予以表扬,对不履行孝道的予以爆光和批评。通过孝道教育,从而形成敬老爱老的社会风尚。
2)法制建设,切实保障老年人权益
在传统的依靠伦理观念维系的家庭养老模式受到很大冲击下,现代文明的发展要求建立起道德规范与法制规范相一致的约束机制。市场大潮冲击下的家庭养老不应只靠人的自觉精神维持,而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家庭养老的法制建设计划应从两个方面进行:一方面,加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为核心的法制体系建设;尤其要根据现在的养老形式对法律进行新的修订。比如说应该把“常回家看看”从修正案中真正的列入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另一方面,要增强子女赡养父母的法律意识,提高其赡养父母的自觉性。法制是实现养老保障的重要保证手段,而中国目前为止尚无一部综合性社会保障法律,所以,尽快制定类似于农村养老基本法的《农村养老保障条例》,明确规定农村养老的基本原则、目的要求、形式内容以及权利责任,完善相关法规体系,是中国的农村养老尽快走上法制化的路径之一。
3)推行养老保险,缓解家庭养老的压力
家庭养老的优势在于能够满足老年人的情感需要,但由于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脆弱,给养老家庭尤其是农村家庭带来沉重负担。因此,为了弥补家庭养老的不足,缓解家庭压力,应该在农村逐步推行养老保险。在农村推行养老保险,各级政府应成为保险投入主体,尤其是在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尤为重要。政府在农村推行养老保险,不可能替代家庭养老,是对家庭养老的补充。
4)发展社区组织,大力开展社区养老服务
家庭养老具有其直接性、稳定性、灵活性、经济性和情感性,但由于受家庭活动空间及家庭经济能力的限制,家庭养老无法全部满足老年人的需要。如老年人的医疗、文化、体育及娱乐活动等,单个的家庭提供不了。需要积极发展农村社区养老服务组织,可以创办老年服务社,大力开展社区养老服务。如定期对老年人进行体检;举办老年知识讲座;举行老年人运动会等。通过这些活动,拓展老年人的活动空间,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从而实现社会养老资源的开发与整合。
5)创造良好条件,鼓励有劳动能力的农村老人自养
农村老人有勤劳的习惯,他们不安于享清福,希望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一则使自己在劳动中找到乐趣,并消除孤独;二则可以为子女们分担和减轻经济负担。因此,鼓励农村老人自养既是解决当前我国农村养老资金不足的有效途径,也是满足老人需求的有效方式。农村各级组织应为老人提供更多的机会,创造良好的条件,实施优惠的政策,大力提倡和支持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养。
6)构建激励机制,调动农村家庭养老的积极性
要调动农村家庭养老的积极性,还需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如对完全由家庭负担的老人,政府可根据农户中老人的数量和年龄,在经济上给以一定的养老资助和补贴,若老人体弱多病,可视病情轻重给予资金支持,按照新规定适当的实行高龄津贴等。另外,还可以给有老人的家庭政策上的优惠,包括在生产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减免税收、授予荣誉称号;在城镇化、非农化过程中为家有老人的人员优先安排就业、优先解决住房问题等。通过这些激励措施,使养老者形成一种内在的动力,尽心尽力做好家庭养老工作。
7)增加农民收入,为农村家庭养老提供经济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收入虽有了较大幅度地提高,但整体收入水平还不高,尤其是人均现金纯收入水平不高,而农村家庭养老费用中的大部分需要现金开支,这就形成了农村家庭养老中收与支的矛盾。因此,就必须从根本上增加农民收入。从政府来看,应进一步扩大对农民补贴的范围,提高补贴的额度;实行价格、信贷、税收支持;引导非农产业支持农业,以增加农民收入。从农民自身来看,应通过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农业产业化、组织创新、发展非农产业等途径,提高收入。只有农民的收入有了保障,农村家庭养老才会有经济基础和保障。
8)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大力发展为老志愿服务活动也是改善农村老人生活质量的重要途径,如河南省杞县有一支“中华敬老孝老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给孤老送温暖”活动,宣传教育群众十几万人次,帮助关爱老人500余人次,解决家庭纠纷300余起,很值得各地学习
三、新模式的效应分析
家庭养老这一社会现象也可以用经济学的交换理论来解释,按照斯密的经济学观点,社会中的个人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个人之间存在着一种互惠的交换模式,既在人们的交换中,双方都会得到自己需要的东西,只有对等、互换,交换才能持续下去。社会学家霍曼斯把这些归结为一个价值命题,既某种行为的后果对人越有价值,他就越有可能采取该行动,反之,某种行为的后果对人没有价值,他就要避免这种行为。当然,人们视之为有价值的东西或在交换中看重的东西并非全是物质的,也有非物质的,如感激、赞赏等。我们也可以认为在父母和子女之间,也存在一种交换关系。父母抚养子女,子女成年后以赡养老人作为报答,但前者更容易。
(一)社会效应(或社区效应)
家庭养老新模式为构建农村和谐(或社区)提供精神动力。
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是政府的天职,那么推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就是政府的良心。农村老人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子女的成长付出了全部的心血,如果家庭养老不能进行,对农村老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因为家庭养老是农村老人最普遍的养老方式,能满足老人的心理需求。老人不仅有物质上的需要,更有精神上的需要,需要在长辈与晚辈之间形成一种强烈的群体感情,构成家庭结构的向心力,形成一种牢固的家庭关系。
(二)成本――收益分析
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机构相比,成本低,效率高。因为它不需要专门的服务人员和特殊的场地。在农村,老年人可以不依靠他人的帮助,通过自我服务和子女的帮扶在家庭中进行养老,子女赡养老人的费用实际上是很低的,但是收益却很高。而且这种收益不仅是金钱上还有社会道德上的,使传统的养老道德孝文化得到更广泛的传播。
(三)子女间的博弈
假如老人有两个子女,分别为A和B,父母的所有财产是m,照顾和抚养父母总共的成本是n,最后的财产是两个人平分。两个子女只有两种选择,我们来讨论一下。
第一种情况:传统养老模式。
如果两个子女都是理性人,先来分析A,若B养老人,A养老人得到的收益是m/2-n,如果A不养老人得到的收益反而是m/2,因为m/2>m/2-n,所以对A来说,在这种情况下,他会选择不养老人;若B不养老人,A养老人得到的收益是m/2-n,A不养老人得到的是m/2-n/2,因为m/2-n/2>m/2-n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会选择不养老人,总之,无论B是否养老人,A都会选择不养老人,因为此时的收益高。B也会得到相同的结论:无论A选择什么,B都会选择不养老人,此时的收益也是最高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最优策略就是(不养,不养)也就是说传统的家庭养老模式必须建立在伦理道德的基础上的,在现在这样的形式下,如果仅靠道德来约束的话,将不太现实,因为人们的观念在变,所以必须靠依靠家庭以外的东西来约束或者叫外部性来约束。
我们在来看一下如果有社会参与进来的话,情况就完全变了。
现在的假设情况是,如果养老人政府会给予补贴,不养老人会给予惩罚。如果养老人,政府会补助c;如果不养,父母的财产不仅没有,而且政府还会罚c,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在来看,分析图表如下:
按照上面的分析得出:无论对方选择什么,彼此都会选择养老人,因为此时的收益是所有情况下最大的,此时的最优策略变为(养,养),所以在家庭养老中政府应该适当的加入,才能更好的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性和优势。
四、简短总结
总之,在目前农村养老保障需求难以满足,供给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完善和强化农村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十分必要。通过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加快村域社区养老建设、法制建设计划、政府行动计划等措施,多管齐下,充分发挥中国家庭养老的优势,切实巩固农村家庭的养老功能。
参考文献
[1]徐忠芳.重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J].2006(10).
[2]王晓征.家庭养老在农村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价值分析[J].2009.
[3童欣.家庭养老方式的演变与选择[J].2006.
[4]穆光宗.家庭养老面临的挑战以及社会对策问题[J].中州学刊,1999(01).
【关键词】农村;养老;问题;对策
根据国家统计局1%人口抽样调查数据,2005年我国总人口数达130756万,60岁及其以上人口为14408万人,占总人口11.3%。也就是说,我国正式进入了“老龄时代”因而大力发展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然在中国拥有9000余万老人在农村,占老龄总人口的70%。这一庞大数字人口,更加重了我国社会保障的任务。据预测,到2020年,农村65岁及以上老人的比列为15.6%,而城市则为9%;2050年,这个数字为农村32.7%,城市21.2%。显然,农村将比城市面临着更大的社会养老压力。目前,我国尚未建立统一的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众知老年群体是社会人口结构中的特殊部分,处于弱势地位,需要社会给与特殊保护。
一、目前我国农村养老的现状及特点
我国处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我国农村除少数发达地区外,大部分地区的基本养老模式任然是“家庭养老+社会救助供养”,这种情况也反映了目前我国农村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1 家庭养老是农村养老的主要方式
所谓家庭养老,即以家庭为单位,由家庭成员主要是年轻子女或孙子女供养年老家庭成员的养老方式。它的内容上,主要包括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情感慰藉等方面。然衡量家庭养老的质量,无非有两个基本因素;一是子女的支持和关照程度,二是自身的因素,如健康状况,经济实力,人际关系等。
2 社会养老为补充
目前,我国农村社会化养老主要有以下形式:①五保供养;②优抚对象中部分老人的优待抚恤:③养老储蓄或商业养老保险;④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通过对当前我国农村老年人经济方式的考察,因而可以看出:中国农村老年人绝大多数任然停留在家庭养老阶段,供养渠道单一,供养类型也不够完善,传统的养老模式尚未得到根本转变。
二、当前我国农村养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社会保障制度是19世纪中期西方国家工业化的产物,伴随着工业化的浪潮,社会保障从问世之日起就是覆盖全社会的,然而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是在“二元经济”结构,城乡分割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因而,也存在许多不足。
1 相关社会政策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宪法规定也充分体现了对所有老年人权利的平等保护和国家承担的权利保障义务,但是在农村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实施,我国除社会保障较完善的“五保”供养制度外,养老保险、低保、计划扶助、新农村合作医疗等制度的建设还有相当大的差距,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单独的农村养老法。有关养老的规定散见于《明法通则》、《老年人权利保障法》、《继承法》之中。而在与老年人权利关系最密切的养老保险问题上,现有法律没有切实从农村的实际出发确定政策方向和改变不合理现状的步步骤。(如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在农村进展缓慢,举步维艰,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社会保险立法滞后)我国现有法律对养老问题的规定,不仅分散而且多数在实际运用中缺乏可操作性。
2 对社会保障建设中缺乏科学深入的研究与统一的认识
一方面在其重要性上,有不少人认为,农村社会保障尤其是像养老金、医疗保障这一块,虽然很重要,却还没有达到十分迫切的地步,传统的家庭保障、土地保障还可以继续发挥基础性的作用,政府还不必要在农村建立一种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与之相反,有的人认为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一致,使各地区也面临不同的情况和选择。如沿海地区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迫在眉睫,业已具备建立的条件和可能。另一方面,在对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项目建设重点及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关系等方面也存在很大模糊不清的认识。如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发展,大量农村人口和劳动力离开农村、脱离土地,由户籍所决定的封闭性的城市社会保障制度,无法容纳他们。如何使城乡社会保障制度之间保留一定的通道,以促进将来城乡一体化发展,还是缺乏一个认真研究的态度。
3 农村社会保障资金投入不足
一方面,由于法制不健全和认识上的轻视与乡村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滞后,从而导致了政府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资金投入上严重不足。另一方面,我国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定向属地管理。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与适当补助,但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资金支持上也是有限的。地方政府特别是市县两级政府还承担了绝大部分的低保资金。这在我过东部发达地区确实可以解决,但在经济不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其管辖的市县两级财力还很弱。大部分还是一种“吃饭型”财政,可用于社保的资金还很悠闲,尤其是一些农业大县、工业弱县、财政管县、财政压力相当大。因而市县两级农村低保资金筹措十分困难。近年来城镇每年的职工养老金达到2000―3000亿元,而广大农村从国家财政得到的主要是每年200多亿的扶贫开发资金,城乡差距甚远。
三、构建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完善相关社会政策体系
社会政策是和国家和政府为解决社会问题以实现社会公正、福利等制定的社会目标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条例、措施、办法的总称。目前,我国农民的职业、角色(如粮农,城市流动农民工等)开始分化,农民收入差距加大,出现社会分层。鉴于此,政府应因地制宜,有针对性地对不同农民群体采取不同的社会政策建议。如:在经济落后的地区应首先推广社会养老保障,逐步扩展;对于失地农民这一群体应倡导利用征地补偿的方式来替他缴纳养老保障金等[5]。此外,建议政府从法律、政策上予以规范。如通过立法制定一个空巢老人(同样适合所有老人)的最低赡养标准,真正做到“老有所养”。 政府要充分认识解决农村家庭养老问题的重要性,空农村家庭养老问题解决的好与坏直接关系到农村城市化的进程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农村执行的得力与否。因此,政府要像抓计划生育工作一样抓好农村养老问题。
(二)多渠道筹措农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
目前,要给我国9亿农民建立社会保障制度,这无疑需要投入巨大的资金。社会保障它是国家对公民应尽的一种责任,因此,建设农村社会保障,首先需要国家投入资金。目前国家的投入主要有三项,即救灾、特困户生活救济和优抚救助。但面对我国农村人口多,国家财力有限,单一依靠国家财政来开展社会保障工作,这显然不够现实。因而要求我们通过拓宽渠道,多形式来筹措社会保障资金。同时,也可借鉴近年来我国城市筹措社会保障资金的经验,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大力发展集体经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走科技兴农、富农的道路,充实个人、家庭的自养能力;二是采取一种有政府引导和农村自愿结合的原则,在一定范围内推行强制性养老保险和养老储蓄,如对于那些已达到全国收入水平的农民来说,让他们必须参加养老保险,同时,像那些已解决温饱问题的农民也要参加养老保险等;三是鼓励农民积极参加各种商业保险,如商业性养老保险;四是建议政府计征“养老税”。“养老税”计征对象为全体有劳动能力并有收入的人员,征收税率可以采取低率方式,作为政府对农村养老保障资金的补充。
(三)加大道德教育,继续巩固和支持家庭养老
尽管现代的生产生活方式使得家庭养老受到严峻的挑战,社会养老成为必不可少的养老方式,但家庭在提供生活照顾和精神慰藉等方面具有无可替代性。因而,今后在农村家庭养老任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政府要制定扶持家庭养老的对策办法和措施,从而调动赡养老人的积极性。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农村推行签订家庭赡养协议书,明确赡养责任,巩固家庭养老保障功能。对于子女不尽赡养义务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同时,在广大农村,要经常开展敬老爱老养老的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使广大中青年自觉地继承和发扬优良传统,承担起孝敬父母、赡养老人的责任。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引导农村老人改变仅仅依靠儿女防老的观念,增强自我养老意识和能力。农村老年人不要将自己创造的所有财富毫无保留的给予子女,而应参加养老保险或进行养老储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