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18 14:43:4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消费税的基本特征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税制优化;环境税;单主体税制模式
中图分类号:F8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1723(2012)05-0028-04
近年来,我国关于税制优化问题的研究不断深入。税制优化的主要问题之一就是主体税种的确定。主体税种(Main Tax Category),是指在税收制度中处于主导地位、起主导作用的那一类税种,是表现一定税制结构类型的主要标志。主体税种的基本特征有:这些税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有较大的比重,或者在履行经济调节等职能方面能发挥较大的作用等等。本文在回顾我国学者对于环境税体系设计观点的基础上,提出本文的设计思路。
一、我国环境税体系设计的代表性观点
近些年来,我国环境与资源的相关问题引起了相关学者的高度重视,有些学者开始提出了将资源环境税列入主体税种的主张。其观点有以下两种:
(一)以资源税为主体的单主体税制模式
这种税制模式的基本思想,是取消现行生产环节征收的流转税,代之以对人才、资金、土地、矿产、水利、滩涂、森林等资源征收资源税,使资源税收入上升到整个财政收入的70%~80%;而后征收所得税和在消费领域征收流转税,形成以资源税为主体、所得税和流转税为两翼的税制结构。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在市场系统不健全的条件下,以资源税为主体的模式,能够为企业间平等竞争创造大体公允的外部条件,有利于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与合理使用,提高全社会的经济效益,同时,资源税(费)一般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具有保证财政收入的刚性特点。
然而以资源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的缺陷与其一样长处,非常明显。突出表现为这种设想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税制实践上,都存在着许多困难。首先,从资源税概念来看,它既有调节资源级差收益之意,又有解决资源无偿使用之目的,其性质难辨。其次,税收广泛来源于各物质生产部门创造的国民收入,要求征税具有普遍性。对资源征税,难免出现许多非税户。再次,资源企业生产经营和盈利水平是一个波动的量,而资源税具有刚性,不论企业有无利润、利润多少都照征不误,这就难以实现税负均衡。最后,实行以资源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需要以翔实可信的资源储藏、勘探、开采等资料为基础,而这些正是中国的薄弱环节。这种状况也给资源税制设计带来一系列难以解决的困难。
(二)以商品税、所得税、狭义环境税为主体税种的三主体环境税制
在各种环境税制的构想中,尤其值得一提是饶立新在其2005年博士论文《环境税收理论及其应用研究》中提出了环境税制三主体结构的构想。该文将效率和经济学意义上的公平分为两个层次,认为真正的矛盾发生在“资源应用效率与社会公平”及“资源配置效率与经济公平”之间。现行流转税加所得税双主体税制结构显然缺失了代际间的公平和效率问题,所以应确立资源环境税为第三主体予以解决。该论文指出,由于我国的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趋严重,可持续发展观思路的确立,税制结构的优化和改革有利于解决日益严峻的资源应用效率与社会公平的矛盾,在税制结构中应该将资源环境税确立为除商品劳务税和所得税之外的第三主体税种,因为,现行双主体税制结构虽然侧重以流转税体现效率,所得税体现公平,但显然缺失了代际间的公平与效率问题。所以,应该设立第三主体——资源环境税予以解决,进而形成:效率——商品劳务税、公平——所得税、代价间效率与公平——资源环境税的对应结构。税收作为收入与调节工具,自然应该在各环节设置相应税种,即资源环境税——商品劳务税——所得税与之对应,并进行调节和取得财政收入。
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下构建我国环境税体系的总体思路
从上世纪70年代末我国开始改革开放算起,一直到本世纪初,我国各地方经济的发展水平一直以GDP为主要衡量指标,粗放型经济是重要的发展模式。然后过度追求GDP也使得我们付出了严重的环境代价。虽然我国提出了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相应的科学发展观,包括施行节能减排以及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但从政策的实施到好的效果的产生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治理污染方面欠债太多,导致污染的持续性以及惯性非常强,环境保护的任务依然严峻。
在改革开放的前30年中,环境问题主要有三重特点。第一,严重性。主要指环境问题影响到了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同时限制了经济的良性发展,成为了人们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第二,广泛性。这主要指环境问题涉及到了各个行业以及全国性的地理范围,而不仅仅是某一地区或者是某一行业的个别问题。第三,复杂性。环境问题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包括地方的,部门的,行业的,企业的,乃至个人的利益,牵扯的主体众多,情况愈发复杂。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国的环境问题是一个长期性的而且是逐渐积累的问题,不存在一种万能的解决手段,必须要根据我国整体宏观以及各地方各领域的具体情况,利用各种手段(行政、法律、税收等手段),发挥各部门的优势与职能,共同努力解决环境问题。
法律与行政手段是我国完善环境税体系建设的根本手段。随着我国财政税收体系的完善以及相应改革步伐的加快,我们应该着力发挥税收手段的调控优势,逐步建立起以环境税为主,以环境费为辅的基本调控结构,同时将生态补偿以及排污权交易等作为环境保护与治理的补充手段。
1.保护环境的底线手段是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法律手段兼具公平、强制以及威慑之特性。通过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运用,我们可以对污染行为以及环境破坏等行为进行预防和禁止,对经济主体的行为加以限制,从根本上杜绝严重的污染事件的发生。
2.保护环境的基础手段是环境税收手段和环境收费手段。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环境污染进行收费的举措已经发挥了巨大的环保效应,同时,税收手段的实施也已取得一定的成效。随着我国财政税收体系的发展与完善,环境税手段发挥的作用应该越来越重要,可以扩大税收的调控范围,加大征收力度,同时完善征收的规范性,逐步建立起以税收手段为主,收费手段为辅的模式。
3.其他的手段也作为辅手段。其他手段包括生态补偿、排污权交易、以及绿色金融等。生态补偿主要考虑了生态利益关系,调整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损害分配,包括发达地区对欠发达地区、受益方对受损方以及类似模式的补偿行为,体现完全的环境公平的原则。
三、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下构建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具体思路
根据上文的分析,本文认为要把握住税制革新的方向,一是环境税的主体税种在我国环境税体系中必不可少,必须要构建在我国环境税体系中;二是已经存在于现有税种的环境税体系仍然需要调整和
完善。
(一)环境税主体税种体系的构建
环境资源的重要方面(涉及资源税、排污税、固体废弃物税、燃油税、煤炭税和城乡维护建设税)应包含于环境税的主体税种体系之中。
1.资源税。调整开发者间的级差收益是目前存在的资源税的主要作用。资源税税率较低,且没有包括水资源和其他一些生态资源,没有充分起到保护资源的作用。因而,资源税的改善与革新一是要做到调高税率,二是添加水资源税和生态资源税到资源税中。生态资源包括森林、草地和湿地。另外,耕地资源占用税可以归入资源税中。
2.排污税。我国目前提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要求以及环境保护形势在变化,排污收费势必很难适应。因此可以征收二氧化硫税,氮化物税、废水排放税等,同时要新添加征收汽车尾气排放税,因为汽车尾气污染已然成为十分重要的空气污染源之一。
3.固体废弃物税。其主要根据建筑垃圾和企业生产后废弃物的污染情况实施差别税率。
4.燃油税。添加燃油税目的是税负公平化,政府的收费行为规范化,收费行为管理化,消费行为引导化,更加促进节能减排,并提议将燃油税纳入环境税主体税种。
5.煤炭税。作为煤炭的消耗大国,煤炭消耗给我国环境污染带来很大的环境危害,因此煤炭税理应参照燃油税的方式纳入环境税体系中。
6.环境附加税。原来我国征收的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未来应由环境附加税来代替。教育附加费的形式是它改革的模型,同时将外资企业归入其中,继续实施专款专用的支出方式,并在原有的基础上适当提高环境附加税的税率。
(二)己有融入型环境税体系的调整和完善
目前,其它税收体系如消费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都含有保护环境的性质。第一,消费税。消费税主要关于汽车轮胎、汽车成品油、摩托车,化妆品,焰火、鞭炮,实木地板和木质一次性筷子。差别税率主要用来调节摩托车和汽车,如购买以旧翻新轮胎可以免征消费税,鞭炮、焰火和的化妆品税率分别是15%和30%,环保作用已经发挥其作用了。但是由于过低的木质一次性筷子和实木地板的税率,调节作用无法发挥,因此应更多地适当提高税率。另外,还有一些具有污染性质的消费品如一次性用品(塑料制品、一次性纸制品)、家用办公电器、电池、含磷洗涤剂等都应征收消费税。消费税中为了节约资源还应包含包装材料税。第二,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为鼓励企业对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环保进行投资、生产和服务,这些税种主要是通过相应的税收优惠的形式来进行。由于比较落后的环保技术、节能技术,目前我国在环保、节能两方面的研发、投资的资金不足,故应有针对性的给予了这些企业更多的补贴,只有这样才能提高企业的积极性。其做法为加大对这些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以上完善我国环境税体系的具体思路也可通过图表的形式来表达,如下图1所示:
参考文献
[1] 徐琦.建立环境财政制度时机日渐成熟[N].中国环境报, 2005,(06).
[2] 邢丽.开征环境税:结构性减税中的“加法”效应研究[J].税务研究,2009,(07).
【关键词】税收制度;税制改革;国际税制;启示
一、我国税制结构
当前,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商品税为主、所得税为辅和以其他税种为必要的补充的混合税制模式。在这种税制结构下,地方税源主要来自于投资形成的工业企业流转税,并且各地产业结构呈严重趋同现象。基于这种弊端,地方政府总是试图操控价格、产出和投资,此种行为方式往往类同于经营一个大企业。粗放型的增长方式成为最划算、最省力的地方发展模式,却不是可持续的发展模式。
二、我国税制改革存在的问题
(1)税收调控经济的功能还比较弱。我国现行税制体系格局是1994年税制改革后确立起来的,随着国际经济环境变化和国内经济发展,经济运行中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而税收在发挥引导产业结构调整、解决收入分配、促进循环经济和可持续发展、调控经济过热或过冷等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目前的主体税种增值税仍为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资本密集型企业的发展,税收在引导企业技术升级、提升经济增长质量方面仍有缺陷。(2)税收的法治化程度较低。为防止政府公权对私人产权的肆意侵犯,民主国家一般均确立了税收法定主义原则,即“有税必须立法,未经立法不得征税”的原则,并且这一原则大都写入了宪法。而我国宪法中关于税收的条款仅为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找不到关于纳税人权利的相关规定。从理论上讲,税收法定主义原则要求税收要素和税收程序法的基本方面,均由立法机关立法,税收征管程序中的具体问题由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法规来规范。从我国目前各税种的法律层次来看,大多数是以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形式出现,立法层次较低。
三、国际税制改革基本特点
(1)税制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起,发达国家出于经济效率的考虑,纷纷对税制结构进行调整,出现了所得税比重下降,社会保险税和一般商品税比重上升的趋势。进入21世纪以后,税制结构的这种变化在一些国家呈加快趋势。(2)拓宽税基、降低税率,各国宏观税负出现下降趋势。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随着西方各国财政状况的逐步好转,一些国家在税制改革中相应加大了对税收优惠措施的运用,造成了税收收入规模的下降。以所得税为例,大多数发达国家降低个人所得税率,在削减低档税率的同时降低最高税率。降低所得税率造成的收入损失,又通过扩大所得税税基而得到部分补偿。(3)减轻资本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政府课税的税基主要包括劳动力、资本和消费,而政府无论对哪种税基课税,都会给经济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资本的税负高并不利于增加储蓄和投资,特别是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今天,如果一国对资本和经营所得课征高税,就会导致或加剧本国资本以及所得税税基的外流。因此,近几年越来越多的西方国家开始重视降低资本的税负。(4)加强税收的环境保护功能。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过程中均出现资源过度使用引发的资源枯竭和环境污染问题。税收是政府矫正负外部性的一个重要的政策工具。通过相关的税收可以达到保护环境、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四、国际税制改革对我国税制改革的启示
(1)税制结构进一步优化。目前,从我国中央税收收入结构看,过多依赖于增值税;从地方税收收入结构看,主体税种不够明确。因此,首先,应加快现行税种的改革,在增值税转型的基础上,不断提高所得税比重;其次,将现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合并,统一开征物业税;最后,开征一些新的税种,主要是社会保障税、遗产与赠与税、环境保护税等。(2)要重视税收制度的公平性,进一步完善流转税。我国的税收制度与发达国家的一个重要差别是流转税在税制中占主导地位,这种税制结构最大的缺陷是公平性有所欠缺,但人们可以通过完善流转税来缓解这个矛盾。可以考虑采取以下两个措施:一是调整增值税的税率结构;二是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和加大征收力度。(3)完善绿色税制。绿色税制,是指政府为了实现特定的环境保护目标,而筹集环境保护资金,强化纳税人环境保护行为征收的一系列税种,以及采取的各种税收措施。在我国现行的税制中,与环境资源有关的税种主要有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税等。这些绿色税收收入占国家总税收收入的8%左右。虽然起到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其力度远远不够。因此宜在现行的税收体制中按照"谁受益谁付费"的原则。一方面调整现行的资源税,根据资源的价格适当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另一方面引进新的环境税,如排污税,同时加大对环保工程和绿色投资项目的税收优惠力度。
参考文献
一、我国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现状
现阶段,我国税收在调节社会再分配功能上存在弱化与缺位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税收结构的不合理限制了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并且存在强化收入不均等问题的趋向。在不同的税收结构下,收入分配的调节以及收入公平的实现会有很大差异。以所得税为主的税收结构的基本特征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和主要税收收入来源,所得税收入一般占税收总收入的60%以上,流转税收入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20%,此税制结构对公平调节社会收入分配和校正经济扭曲具有良好的效果。但从我国税收结构来看,“十五”期间,流转税和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分别达到68.2%和23.2%.主要发挥收入调节作用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占税收收入比重接近7%,占gdp的比重才1%左右,份额相当小。我国目前这种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虽然充分发挥了收入功能,保障了税收大幅度增长,但在收入分配的调节上具有累退性,且流转税易转嫁,其比重越大,收入分配的差距就越大,对收入分配易产生扭曲作用。
二是税收调节体系不健全,各税种缺乏调节整合力,影响了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单个税种调节再分配的力量是脆弱的,应着眼于整个税制体系的建设,综合运用各种税收手段。我国个人所得税制与一些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相比还有一定差距。发达国家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一般为40%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为8%.即使是个人所得税比重较高的西方国家,也非常注重各税种的整体配合,特别是注重消除流转税的累退性。但是我国目前还未形成有效调节收入分配的税收政策体系。如酝酿多年的社保税、物业税、赠与税、遗产税等税种尚未出台,影响了税收整体作用的相互弥补、协调发挥。
三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上的不规范制约了税收调节功能的发挥。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能力最强的税种,在实现收入公平分配职能方面发挥着其他税种难以替代的作用。个人所得税是从结果上对个人收入进行再调节,但由于征管水平的限制,且缺少完善的纳税人收入管理系统,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还不够。目前,个人所得税65%左右的收入来自工资薪金所得。这主要是因为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以分类课征和代扣代缴为主的制度,采取的是控制税源的方法,对各类来源不同的收入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对相同应税所得不区分纳税主体的纳税能力。
二、面对我国基尼系数现状税收政策的选择
面对我国基尼系数现状,税收调节应当突出怎样的政策取向?
1.改变现行税制在调节收入分配方面的制度缺陷,完善税收调节体系,使税收调节分配的功能在居民收入环节、存量财产、投资收益等各个环节得到有效发挥。
适应我国经济转型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构建和完善有利于形成相对均衡的利益分配格局和社会公平的税制结构。在税收结构中,最核心的问题是主体税种的确立。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以效率为主,以流转税为主体。这种税制结构在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上的功能比较薄弱,其不免存在的累退性,放大了收入的不平等,具有反向调节作用。当前应逐步提高所得税在税收结构中的比重,并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结构。在所得税为主的前提下,整个税收制度具有累进性,所得税比重越大,收入分配差距越小,从而使税收调节分配的功能得到有效发挥,改变税收调节缺失、弱化的现象。
针对我国税收调节单一、缺失、弱化的状况,建立多税种、立体式、全过程的税收调节体系。应逐步建立起一个综合协调配合,覆盖居民收入运行全过程,以个人所得税为主体,以财产税和社会保障税为两翼,以其他税种为补充的收入分配税收调控体系,从个人收入的存量、增量、转让等多个环节对收入分配进行全方位调节。单一的个人所得税难以形成有效的调控力度,应开征相关税种,如在个人收入环节开征社会保障税,对存量资产开征房地产税,对个人投资收益开征证券交易税等,使税收对个人收入分配差距的有效调控覆盖全过程,形成完整的收入分配调控体系,缩小规避税收调节的空间,确保收入差距保持在一个合理的范围。
2.运用综合调控手段,加强对高收入阶层的税收调控。
基于我国对高收入阶层税收征管比较薄弱的现状,当前应当认真研究运用综合手段,强化税收调控:
一是加快个人所得税改革,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虽然这几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呈现快速增长势头,但与世界各国相比还有差距。个人所得税具有筹集财政收入和对收入分配状况进行调节两大功能,过低的比重使得个税的调节功能难以发挥。因此,要在去年调整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基础上,进一步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度,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合理确定税率水平,优化税率结构;合理确定减免税项目,严格减免税政策。同时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信用系统,实行收入支付的信用化,使个人的隐性收入显性化。
二是深化消费税制改革。今年4月1日出台的消费税相关规定,虽然对一些税目和税率作了调整,但还不够。建议进一步调整消费税征税范围,拓展奢侈消费品等项目的税基,适当增设新税目,将某些超越大众生活水平的高消费项目或服务,如高档别墅、高档电子设备、私人飞机、高价娱乐、名贵宠物等商品列入消费税的征税范围;适当调高烟酒、汽油、柴油的消费税税率,倡导坚持“绿色”标准,节约天然能源,在总体上提高消费税在税收中的比重。
三是可考虑对储蓄利息税采用累进税率。储蓄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一刀切地按20%征收,对以工薪收入为主的中低收入者不利。随着收入来源日益多元化、隐性化以及工资外收入的大量增加,高收入者的主要收入并非来自工资,而是来自其他所得,比如股息、红利、劳酬、租金、出场费等。目前,对这些工资收入以外的各种所得往往难以控制,从而导致高低收入者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进一步扩大。由于高收入阶层银行存款储蓄占据我国银行存款的主要部分,实行累进税率,存款多则税率高,既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低收入者,也可在一定程度上刺激高收入者的消费和投资。
四是考虑开征物业税、遗产税等税种。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和财产分配差距都达到了较大的区间,如果不采取一定的措施加以控制,还会随着经济的发展进一步扩大,因此应尽快建立完善的遗产税和赠与税征收体制。同时,开征物业税,有利于解决现行房地产税收不统一,计税依据不合理以及房、地分别征税带来的不规范等问题。
3.把“富民优先”作为经济发展新阶段以及解决基尼系数拉大问题的重大经济政策,对低收入者实施积极的税收扶持政策。
一是完善支持农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措施。农业的基础地位和弱质产业特性,要求政府和社会要在提高农业生产专业化和规模化水平,大力发展农业产业集群,健全现代农产品市场体系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具体就是对农业生产资料采取更加优惠的增值税税率,进一步降低生产资料价格,减轻农民负担。大力鼓励发展农村新经济组织,在所得税方面给予必要的优惠扶持。对投资农业(特别是高科技农业)、农业基础设施的企业及出口型农业企业,采取与高新技术企业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并在一定期限内减免地方税费。改变税收累退性的格局,促进农村要素流动,加快工业化和城镇化步伐,提高农民收入。
二是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扶持力度,使民营经济得到长足的发展。大部分劳动力在中小企业就业,在税收方面应采取多种形式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如进一步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对一些生活必需品减免流转税;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将账证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允许其抵扣进项税额。同时加快所得税的并轨工作,减轻企业税收负担,对劳动密集型企业和项目给予税收优惠等。
三是加大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税收支持力度,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建议将享受优惠人员的范围扩大到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失地进城的待业农民以及下岗再就业人员;优惠税种不仅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还应包括增值税;优惠政策不仅针对生产企业,还应包括国家鼓励发展的其他行业、产业,如商业、餐饮、旅游等。此外,对就业培训机构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加强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培训。
四是建议开征社会保障税。社会保障税具有双向调节功能,一是对社会整体来说,可以实现收入由高收入群体向低收入群体的横向转移,二是对成员个体来说,能实现其收入由青年或就业时间向老年或失业时间的纵向转移。当前应尽快建立起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社会保障筹资机制。社会保障税的课税范围,应当与当前我国二元经济结构下统一城乡税制、消除城乡差别的趋势相适应。应实行分项比例税率,针对退休、失业、伤残、医疗等具体项目需要的社会保险支出量,规定高低不等的差别比例税率,使广大居民老有所养、病有所医、失业有保障。
4.完善配套措施,加大对非常态高收入阶层收入的监管。
一、当前和谐社会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
目前,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主要问题集中表现以下几个方面:
(一)环境日益恶化。由于经济学中外部效应的作用,大量企业废水排入河流,造成河流污染严重;由于很多企业无节制的工业废气排放,导致大气中一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有害物质严重超标,这些已严重影响到人们的身心健康。
(二)个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当前贫富差距有进一步扩大的趋势,一些高收入群体逃税、漏税行为十分普遍,而对低收入阶层又缺乏有效的保护,使工薪阶层成为个税的纳税主体。
(三)社会保障制度不健全,社会保障资金来源不足。目前我国老龄化趋势明显加快,失业率比较高,再加上社保覆盖范围的逐步扩大,导致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障支出增长迅速,社会保障面临收不抵支而可能难以为继的危险。而且社会保障筹资和管理中存在着“范围小、层次低、差异大、管理乱、收缴难”等问题。导致社会治安问题日益突出,势必影响社会的安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
(四)就业压力依然较大。中国的就业压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劳动适龄人口居高不下;二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的转移;三是由于生产率提高带来的劳动力需求的相对减少;四是产业结构调整带来的下岗职工增加。如何增加就业岗位,降低失业率是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
二、税收政策的取向
(一)环保性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要建立蓝天碧水的环保性社会,可以考虑在“费改税”的前提下,开征生态税。同时对现有税种进行调整和完善,使起具备一定的生态环保功能,和开征的生态税一起形成一个绿色税制体系。
1、制定专门的生态税法。
生态税的设计可以从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计税依据、纳税环节以及税收减免等方面来考虑。生态税应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凡在境内从事有污染或废弃物排放行为以及生产有污染产品的企业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其课税对象概括来说指一切与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有关的行为和产品,包括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所排放的各种污染物、废弃物以及有污染行为的商品。其税率的确定可根据产品附属污染物含量和浓度确定相应的差别定额税率或者超额累进税率。其计税依据可参照国际通行计税标准,按污染物排放的数量和浓度来确定。在税收减免方面,政府可对一些环保和节能的行为进行税收减免。这样通过对低能耗、无污染的生产和消费行为给予税收减免,可以倡导绿色经营和绿色消费的理念。
2、完善现行税法体系,建立中国特色绿色税制体系。
(1)增值税。可以考虑进一步加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综合回收利用废弃物进行生产的企业税收优惠力度;对在生产中严重损害环境的企业则加重课税;建议取消增值税有关农药、化肥低税率的优惠;对企业购置的用于消烟、除尘、污水处理等环保设备,应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2)所得税。鼓励企业进行清洁生产,对采用清洁生产工艺、清洁能源进行生产的企业;对利用“三废”加工,变废为宝的生产企业;对环保产品和技术的开发、转让的企业。应给予所得税上的税收优惠,包括采用减免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提高计税工资标准、投资抵扣所得税等一系列优惠。
(3)消费税。消费税的税目设置应考虑环境保护因素,将一些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商品纳入征税范围,并根据商品对环境影响程度不同实行差别税率。但现行消费税政策并没有充分考虑着一点,有很多对环境极易造成危害的商品并没有被列入消费税征税范围,比如电池、塑料包装袋、移动电话等。
(4)资源税。完善资源税,首先在税率方面,应根据资源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环境的不同影响,实行差别税率;根据资源的稀缺性、人类的依存度、不可再生资源替代品开发的成本等因素,提高和调整资源税的税率。其次,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应扩大我国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逐步把水、土地、森林、草原等重要的自然资源都纳入征收范围。
(二)公平型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社会公平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即包括法人的公平,又包括自然人的公平。公平应该包括规则公平、分配公平、机会公平等基本内涵。在我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上,虽然内外资所得税今年已经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法,但仍存在着一些不公平的税收政策,需要改革和完善。
1、完善个人所得税,体现税负公平,缩小收入差距。
一是改革税制征收模式。个人所得税有三种税制模式,即分项课征制、混合课征制、综合课征制。目前,我国采用分项课征制,即把个人的收入分成11项,每一项分别规定扣除额和适用税率。假设收入额相同但收入来源不同,由于适用不同的项目,则税额就不同。而且由于分项后,每项收入适用了低税率,就会降低高收入纳税人的税负,这种情况也是不合理的。为解决这些问题,国外个人所得税多采用综合课征制,即针对个人的全部收入额征税,纳税人无法将税率高的一类收入转为税率低的另一类收入来进行避税。这样做将会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二是改革费用扣除制度,费用扣除应“指数化”。在确定扣除额时,应根据纳税人的家庭成员人数和子女教育费用的变化,并随着通货膨胀率和收入水平的变动对扣除标准进行相应调整,即实行“指数化”。这样做有利于降低低收入家庭的税收负担,缩减贫富差距。三是采用反列举法,逐步拓宽税基范围。当前我国个税采用正列举法,把个人的收入项目分成11项,而对未在税法中列举的所得项目无法征税,易产生税收漏洞。反列举法可使个人所得税有较为宽广的征税范围,从而避免对应税所得限制过死而导致税收漏洞过多,美国是采用这种方法最典型的国家。另外,在适当的时候,也可以考虑对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资本利得等开征个人所得税。四是依法治税,加强征管。要尽快完善代扣代缴制度,建立个人和单位双向申报纳税制度及交叉稽查处罚制度。尽快落实个人财产、存款实名登记制度。
2、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物业税等税种,调节存量财产的公平。
首先,在遗产税设计方面,其起征点应当高一点,把一般中低收入者排除在外。在税率方面,宜采取超额累进税率,遗产越多,税负越重,但公益性捐赠可在税前扣除,以鼓励富人捐款。同时为了防止遗产税纳税人事先转移、分散财产,遗产税应与赠与税同时出台。其次,将房地产保有环节征收的税种合并为物业税,并同时设置起征点,实行超额累进税率,以照顾弱势群体的住房需求。通过对房产等物业征税,一方面可以有效的调节富人的财产和收入;另一方面随着政府物业税的增加,地方政府才有稳定的财源向低收入家庭提供更多的廉价房屋。
3、完善促进就业的税收政策。
一是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对象。凡从事创业的行为均给予免税或减税的税收优惠。提高个体工商户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起征点,对起征点以下的可以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这有利于提高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积极性。二是扩大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由新办企业扩大到所有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企业。随着第三产业的发展,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钟点工、弹性工作等各种就业形式迅速兴起,也成为扩大就业的重要渠道。因此,国家应不分企业经济类型、不分行政区域、不分产业类别(除国家限制发展的产业外),一律给予安置失业人员的企业以同等的税收优惠待遇。三是加大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为鼓励社会力量创办更多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国家可根据企业所容纳的职工人数与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或者工资成本与生产成本、销售收入的比例确定其是否为劳动密集型企业或劳动密集型项目,并根据该比例所反映的劳动密集程度确定税收优惠的程度。四是优先发展第三产业,增强劳动力的吸纳能力。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第三产业从业人员的比重还比较低,其吸纳劳动力的能力还有相当大的发展空间。由于某些第三产业利润率还比较低,通过对第三产业实行差别税率等税收优惠,以扶持其发展。另外,对从事就业介绍、劳动者岗位能力培训的中介机构给予税收减免和政府资金支持,给予对外劳务输出的中介给予税收补贴,促进就业服务中介的发展。五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形成新增就业能力。我国中小企业在解决社会就业、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的重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建议应在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制的改革中,考虑在税率、起征点、减免税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保障性社会的税收政策取向
社会保障税作为筹集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进一步完善、规范社会保障制度的关键,开征社会保障税势在必行。开征社会保障税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考虑:
一是在纳税人方面。凡是我国公民和法人均为纳税人,具体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联营企业、合作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他企业及职工;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职工;以及农民、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
一、政府补助概念
政府补助,是指小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有两个特征:无偿性和直接取得资产。
政府补助的无偿性,是政府补助的基本特征。政府不会因为政府补助而享有企业的所有权,企业将来也不会偿还。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一样,这里界定政府补助,是为区别政府补助与政府作为投资者投入的资本,甚至包括政府补助与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补助是直接取得资产。政府补助是企业从政府直接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并形成企业收益。
政府补助不包括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政府以投资者身份向企业投入资本,享有企业相应的所有权,企业有义务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政府与企业之间是投资者与被投资者的关系。政府拨入的投资补助等专项拨款中,国家相关文件规定作为“资本公积”处理的,也属于资本性投入的性质。政府的资本性投入无论采用何种形式,均不属于政府补助。
同时,政府补助也不包括政府代第三方支付给企业的款项。
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一般计入当期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特殊情况下,企业可以先在“递延收益”科目挂账。这个特殊情况,是指不能满足政府补助规定的条件时,所作出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小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小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虽然是无偿的,但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主要包括:第一,政策条件。企业只有符合政府补助政策的规定,才有资格申请政府补助。符合政策规定不一定都能够取得政府补助;不符合政策规定、不具备申请政府补助资格的,不能取得政府补助。第二,使用条件。企业已获批准取得政府补助的,应当按照政府规定的用途使用。
二、政府补助收入的会计处理
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有两种:收益法与资本法。我国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采用收益法。前者将政府补助计入当期收益或递延收益;后者将政府补助计入所有者权益。收益法又有两种具体方法:总额法与净额法。总额法是指按政府补助全额确认为收益;净额法是将政府补助确认为对相关资产账面余额或者费用的扣减。小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小企业对政府补助进行会计核算时,采用收益法中的总额法进行会计处理。
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政府补助核算通过“其他应收款”科目、“营业外收入”科目和“递延收益”科目核算。
实际工作中,政府补助同时满足相关规定条件的,应计入营业外收入。同时,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例1:某小型粮食储备企业,本年度储备粮食一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财政部门按照企业的实际储备量给予一定粮食保管费补贴。企业于当月收到补贴款80 000元,存入银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80 000
贷:营业外收入50 000
递延收益30 000
上述条件未满足前收到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待满足政府补助规定条件时,企业应及时将尚未转作营业外收入的政府补助,从“递延收益”账户中转入“营业外收入”账户。
例2:某小型化工厂根据环保部门规定,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计划投资2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0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有关部门已经批准企业的申请,小型化工厂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补贴协议。协议规定:政府部门在签订日拨付投资款25%,即50万元,剩余25%待工程验收合格,试运行后拨付。会计处理如下:
1.签订协议时
借:银行存款500 000
贷:递延收益 500 000
2.验收合格,试运行时
借:递延收益500 000
银行存款5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000 000
政府补助除了有政府拨款形式外,还有低息贷款补贴。
例3:某小型外贸加工公司为了加快完成出口产品定单生产任务,于2011年1月2日,从开户银行借入商业贷款1 000 000元,期限1年半,利率为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甲公司于2011年12月25日,收到财政部门一次性拨给的全部低息贷款补贴30 000元,已存入银行。该公司根据进账单,作会计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30 000
贷:递延收益10 000
营业外收入20 000
小企业按照规定实行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先征后返的,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计入营业外收入。
例4:某小型模具企业所销售模具产品属于高科技产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该产品适用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本月末,企业收到返还增值税50 000元,存入银行。会计处理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 000
贷:营业外收入50 000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政府提供了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为营业外收入;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认营业外收入。《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引入“公允价值”概念,因而实际工作中,企业会计核算非货币性资产,政府提供有关凭据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确认;政府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一般采用应当按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认。这里,不存在同类价格或有关凭据确认价格与公允价值差别问题。
例5:某小型化工厂根据环保部门规定,采用外包方式建立污水处理设施。计划投资200万元,其中自筹资金100万元,财政拨款100万元。有关部门已经批准企业的申请,小型化工厂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补贴协议。协议规定:财政补助在签订协议时先行支付50万元,建立污水池。政府部门通过政府采购购买污水处理设备,价款100万元,其中政府补贴50万元,企业自筹50万元。企业已经收到污水处理设备,并交付建设安装。年底,通过验收运行。会计处理如下:
1.签订协议时
借:银行存款500 000
贷:递延收益 500 000
2.收到设备,交付工地,按政府提供的有关凭据
借:在建工程 1 000 000
贷:递延收益500 000
银行存款500 000
3.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借:固定资产2 000 000
贷:在建工程 1 000 000
银行存款 1 000 000
同时
借:递延收益1 000 000
贷:营业外收入 1 000 000
从以上会计处理看,小企业会计准则没有将政府补助划分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而是将政府补助统统作为与收益相关处理。这样,主要是基于简化小企业会计核算程序,及时足额搞好纳税活动。
主要参考文献:
关键词:税收;税收管理;税收秩序一、目前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单纯追求收入目标,税收职能单一化倾向日益明显1994年税制改革以写作论文来,我国工商税收收入以年平均近1000亿元的速度递增。除了经济增长、加强征管等因素外,维系高增长的主要因素是政府行为和支持政府行为的税收“超常措施”。为了完成任务,各级政府和财税部门继续采取“超常措施”,“寅吃卯粮”、“无税空转”等现象日益公开化、普遍化。任务高压下的税收征管,其危害是显而易见的。其一,刚性的任务标准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看似力度很大,实质上是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其二,大面积的超收,人为改变了正常情况下的税收数量和规模,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为宏观决策提供了虚假的数字依据。
(二)一些税种先天不足,税收对经济调节乏力税种设置、税率设计的目的,最终要通过征收管理来实现。税收征管中的一系列问题,使一些税种的设置初衷大打折扣。现行消费税的征税对象主要是烟酒。由于大量的欠税和税收流失,该税种的调节作用无法发挥,与政策设计的初衷大相径庭。而且,从中央到地方,对烟酒税收的依赖程度越来越大,实际工作中采取了一些积极扶持政策,完全偏离了限制消费和生产的初衷,税收调节严重乏力。
(三)财务核算虚假,税收监督不到位1.偷税逃税普遍化、社会化,税收差额严重。税收差额是衡量一国税收征管效率的重要指标。据调查,我国的税收差额大体在30%-40%。当前的突出问题是,一些不法分子大肆盗窃、伪造、倒卖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数额巨大,触目惊心。2.财务核算成果人为控制,经营指标虚假。受各种利益因素影响,许多企业建有两套或三套账目,在上报经营成果或计算税金时,往往使用虚假账目,形成税收监督的真空。一些没有设立两套账目的单位,在财务核算上也掺杂许多虚假成分,看似规范合理的会计核算掩盖着许多经过处理的问题。虚假的财务核算不仅导致税收流失,还造成国民经济统计指标的失真。3.某些企业腐败严重,侵蚀税基。企业负责人的腐败,屡禁不止,局部地区愈演愈烈,已经成为社会毒瘤和顽症。尽管企业腐败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反映在财务上,毫无例外都是化公为私,侵吞国家资财,侵蚀税基。
二、存在问题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整个社会的执法状况欠佳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相继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长期以来“无法可依”的状况逐步得到改善。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一直严重困扰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在这样一个社会大环境下,税收执法始终处在各种矛盾的焦点上,行政干预、人情干预、部门配合不力、司法腐败等一系列问题严重制约着严格执法。1.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难。专业银行向商业银行转轨后,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以多种具体操作上的理由拒绝暂停支付和扣缴税款。金融部门为防范风险,实行贷款抵押,企业资产大部分甚至全部抵押给银行,税务机关扣押、查封企业财产,有时没有标的物。2.法人案件处理难。一般说来,对纳税人个人的税务违章案件比较容易处理,而对法人涉税案件的处理往往会遇到来自地方的行政干预和社会的压力。企业的税收问题被查实后,政府一般要予以庇护,税务机关一般也要作出让步。第6期何朝阳:浅析我国税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79一些地方企业普遍困难,税务机关在案件处理上,不得不考虑社会稳定和税源延续问题,因而手下留情甚至不了了之。3.涉税违法案件处罚难。税收执法专业性较强,司法立案需要重新取证,一些涉税违法案件查处迟缓,久拖不决,处罚不及时、定案不准确、执法不到位的问题比较突出。
(二)法制原因———税收立法滞后于改革进程1.大部分税种没有通过人大立法,而是以条例形式,法规层次低,而且具体条款频繁修改,缺乏应有的权威性、规范性和稳定性。一些正在执行的条款不能作为认定纳税人犯罪的依据,客观上存在税务机关和司法机关执法上的双重标准。2.税收程序法律依据不足,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程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原则,可操作性差。3.没有建立独立的税务司法体系,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脱节。
三)内部机制原因———税收征管机制落后机构设置条块分割,重叠交叉,成本过高,效能低下。一方面,各种经济成分的重新组合,各种所有制形式的频繁变动,各行业的相互交融,使得企业的经济性质、经营方式、隶属关系呈现明显的多极性和不稳定性。反映到税收征管上,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征管范围无法划清。另一方面,随着企业主管部门的合并、撤销、精简、改变职能,原有的行业格局、所有制格局重新排列,直属机构失去存在必要,城市税务直属分局和区局并存,给税收成本的控制、机构精简、管理效能的提高带来一定负效应,也给纳税人办理税收事宜带来诸多不便;征收分局与稽查分局在任务承担与职能行使上相脱离;交叉管理,税负不公,争抢税源,漏征漏管严重。
三、对策分析
(一)改革税收计划管理,提高其合理性、科学性1.实事求是,增强税收计划管理的科学性。税收计划的制定,除了参考国民经济宏观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收入外,更应从经济税源的实际出发,紧密结合市场变化,遵循从经济到税收、积极可靠和留有余地的原则,以“发展变化”的总观点来预测分析经济税源,使税收计划尽量与实际税源相吻合。为确保计划制定和分配的科学化、合理化,一要根据不同行业、不同所有者结构确定相应的调查方法和参数依据,为科学编制税收计划奠定基础;二要在具体编制计划过程中,采取因素测算法与抽样调查法进行综合验证,合理科学地确定每一因素,避免简单推算,提高计划准确度;三要开发设计出税收计划信息管理软件,建立纵向可与各级税务部门联系的征管数据库,横向可与各部门、重点行业、重点企业互相交流的反映市场动态的数据库,并科学地将这些信息分类、解释、分析、转换成编制、分配税收计划的正确依据。2.完善会计改革,保证计划执行的准确性。现行税收会计核算办法虽以申报应征数作为核算起点,建立了基层征收机关分户分税种明细账,但由于诸多方面原因,在基层会计实践中,除入库数额外,其他数据一定程度上缺乏真实性、完整性,影响了税收计划利用会计资料来计算税收增减因素、测算税收负担和税收增减幅度、预测税源及其变化趋势。必须进一步完善和加强税收会计改革,进一步提高计算机在计会领域的应用水平,全面真实准确地反映税源和税收收入以及欠税情况。3.注重调查研究,增强计划分析的针对性。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制定税收计划的同志应经常深入基层了解情况,及时反映征管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掌握经济税源结构和变化情况以及发展趋势,提高预测税收收入的能力。在税收计划执行情况分析中,要实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既要分析客观原因,更要分析主观原因,做到有情况、有数据、有比较、有办法、有预测,抓住重点。还要实行税收计划分析与税收统计分析相结合,充分发挥现有信息资料的作用。4.实行综合评价,增强计划考核的合理性。当计划与实际税源有较大的差距时,不能以计划冲击税法。对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干部的考评,不能把计划完成情况好坏作为唯一标准,要强调依法治税,加大对执法情况监督考评的份量,以促进税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关键词]财产税;税收公平;地方财政
从经济学意义上讲,税收公平性问题基本可以归结为对税收归宿的讨论,本质上是税收对相对市场价格的影响。自tiebout提出“用脚投票”的公共品提供模式以来,有关财产税税收归宿的研究一直是经济学家们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基于逻辑基础的差异,关于财产税税收公平的研究文献大体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的观点,即“受益论”与“新论”,并分别在实证文献中得到了支持。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有关财产税公平性的研究得到了进一步拓展,但大多是上述两种观点的应用。本文综述半个多世纪以来关于财产税公平性研究的理论文献,一方面为国内学者了解这一领域的发展状况与发展方向提供参考,另一方面也可以为国内学者研究国内物业税的下一步改革提供有益的思路。
一、“受益论”与财产税税收公平
自庇古以来,人们对公共品的市场有效提供一直持否定态度,tiebout模型改变了这种局面,为公共品的市场提供勾勒出一个理想的“用脚投票”式的市场运作模式。尽管最初的tiebout模型并不能恰当地反映现实,但其富有开创性的研究成果为财产税“受益论”的形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财产税的“受益论”观点由hamilton、fischel和white率先提出,并由hamilton和fischel进行了更为深入的阐述。这种观点认为财产税是一种几乎能够鼓励当地居民做出正确财政决策的受益税。房屋业主作为地方政府支出的主要承担者,他们通过“用脚投票”等方式,促使地方政府在市政支出、税收和土地使用方面选择最佳方案,以使他们房屋价值最大化,这种选择的结果使财产税成为房屋业主对其所获服务的支出,从而也使财产税成为一个有效税种。
“受益论”观点在局部均衡框架内分析税收归宿,认为对房屋所征的税是累退的,不利于公平收入分配。其基本逻辑是:由于财产税是基于住宅单元价值的比例税率,而低收入家庭在住房支出上的比重较大,所以与高收入家庭相比,低收入家庭承担的财产税义务较重。“受益论”成立需要两个核心理论基石:一是分区制,即要求一个地区能够有效地保证财产税税基不受新居民过多的影响;二是资本化,即要求政府支出的收益能够充分体现到住房价值中。大量关于分区制的理论文献都致力于不存在公共土地控制的情况,模型构建的基础是居民对于地方服务和住房需求存在收入和价格弹性,而收入与价格弹性在居民与不同的地方政府之间存在差异,这为居民对公共服务的分类选择提供了可能。显然,这类研究并不能很好地模拟现实。事实上,对土地利用的控制往往是地方政府的最重要职责之一,miller对加州雷克伍德计划的分析、elllckson对euchd诉ambler案件的分析都试图证明社区居民通过地方政府影响土地控制的情况确实存在。而沿着这一思路最成功的理论则是中位选民定理。中位选民定理由howard bow-en首先完善,其后经济学文献对该法则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统计检验。tnman调查了长岛58个学区,结果发现中位选民模型能够很好地预测学校支出之间的差别;在miller对洛杉矶县的详尽研究中,发现普通选民,而不是精英才是地域合并的最终决定者;randau holcombe总结了其他类似研究,发现这些研究很有说服力,并提出可以用中位选民模型作为政府决策的合适基准,就如完全竞争之于私有市场的基准一样。
资本化问题要求房屋购买者比较确切地了解社区之间的财政状况以及公共服务水平的差异。oates首先提出了这一观点并予以统计证明,他研究了美国新泽西州北部城市1960年的数据,认为“如果一个城市提高税率,并用增加的那部分税收收入改善学校系统,那么回归系数表明预算开支增加所带来的收益可以大致抵消高税率对地方财产价值所带来的负面效应”。此外,reimhard等也研究了其他公共事件对地方房屋价值的影响,结果表明,各种地方公共事件的影响都会非常准确地体现在房屋价值上。
二、财产税“新论”与税收公平
与财产税“受益论”相对立的另一种观点是财产税“新论”,这一观点由mieszkowski首先提出,后经george zodrow和mieszkowski进一步完善成为完整的理论体系。mieszkowski通过调整harberger有关税收归宿的一般均衡模型,使其适用于对地方财产税的分析。mieszkowski的模型将整个经济中的行政区域分为两类:高税区域与低税区域,同时假定整个国家的资本供给完全没有弹性,研究表明,资本所有者作为一个整体负担了全国财产税的平均税负,mieszkowski把财产税的这一特征称为财产税归宿的利润成分。同时,由于高收入家庭的资产多,他们承担的税赋也多,所以财产税属于累进税制,是有利于公平收入分配的。显然,“新论”的这一结论与传统“受益论”观点截然相反。
另外,在zodrow-mieszki完善的“新论”模型中,资本的竞争性回报也得到了考虑。在税率较高的行政区域中,财产税使资本流出该地区,从而降低了当地生产要素的生产率以及对这些要素的竞争性回报,最终提高了房屋价格;同时,由于资本被吸引到税率相对较低的地区,从而使流入地的土地与工资价格上升,并使房屋与商品价格下降,这一结果被称为财产税的消费税效应。然而,就经济总体而言,财产税“新论”认为相对于利润税成分,消费税效应只起到次要作用,因此,对税收归宿起主要作用的是利润税成分。
财产税“新论”同样也依托两个核心假设:一是资本可以因为不同地区间税率的差异而自由流动;二是在全国范围内资本总量保持不变。并且,即使在一般均衡模型中加入tiebout类型的特征,这两个基本的假设仍能保证“新论”结论的成立,因此,对“新论”的实证研究也主要集中在对其两个假设的经验验证方面。
三、税收竞争与地方公共服务均等化
税收竞争对地方公共服务水平的影响实际上是财产税“新论”在地方公共产品供给上的一种应用,也可以说是对“新论”的一种经验验证。最早注意到这个问题的学者是break和oates,他们认为,由于税收竞争的存在,地方政府不愿对流动资本征税的心态,可能会导致他们将支出控制在没有效率的水平上,即导致地方公共服务的供给不足。
zodrow和mieszkowski、wilson首先对这一观点进行了系统研究,他们建立了一个存在许多相同 行政区的模型,这些行政区内的土地是固定的,资本则可以自由流动;每个地方政府选择其提供公共服务的数量,以使他的代表性居民的福利最大化。其结论是:如果人头税可行,则用人头税资助的公共服务是有效的,此时财产税税率为零。如果人头税的使用存在限制,则财产税融资的结果表明地方政府选择的公共服务会低于有效水平,原因是地方政府怕资本外流而采取税收竞争策略,从而减少了对资本税的使用。
brueckner对这种简单的税收竞争模型做了进一步延伸,在其中加入了劳动力要素,且允许这一要素根据其对不同公共服务的偏好而分属不同的行政区域,进而在模型中融入了劳动力要素在不同行政区域间流动的影响,结果表明仍然会出现税率和公共服务水平低于有效水平的特点。一般来说,wilson证明,即使在比基本模型更复杂的考虑生产结构的模型中,只要征收财产税降低了地方资本存量,那么公共服务提供水平低下的结果就会产生。不过,如果行政区域面积可变时,公共服务数量不足的问题会有所减轻。而当大的行政区域与小的行政区域共存时,大的行政区域比小的行政区域提供的边际服务水平更接近于有效水平。当然,小的行政区域也可能会提供过高的公共服务水平,因为在小行政区域相对低税率会使小行政区域获得巨大的资本存量。
关于税收竞争导致公共服务低水平提供的传统理论都遵循了一些相当严格的假设,诸如地方公共服务不会出现人口规模经济效应、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完全由选民意愿决定等。而事实上,公共产品的基本特征决定了其人口规模效应存在的必然性,出于政治或其他方面的考量,地方政府对公共品的提供也可能存在市场势力。因此,关于财产税税收竞争的最新理论也在这些方面进行了一些尝试。wilson证明,当地方公共服务具备规模经济效应时,税收竞争模型不一定会产生公共服务水平低下的结果。luc noi-set将税收输出分析融入到标准的税收竞争模型中,放弃了传统税收竞争模型中一个经济体只生产一种产品的假定,并进一步假设这个经济体中某个地区对某个特定产品具有专业化优势,即在这个产业上具有市场势力。结果表明,面对家庭与企业的利益权衡,政府可以通过对可流动的资本征税获得垄断租金,从而通过税收输出或租金收益给本地居民以直接的福利增加,并且,这种福利的增加完全可能超出由于税收竞争引致的资本流出而导致的福利损失。toshihiro ihori与c.c.yang在税收竞争模型中植入了行政区域内政策制定与实施的政治竞争模型。他们构建了一个有n个相同地区(n表示竞争强度)、n个居民、资本与劳动两种生产要素的模型,并假定一个地区中位选民拥有的资产数量小于这一地区平均的资产数量。于是政治家为选举获胜而对税收政策的选择可以导致地区间的一个最优竞争强度,而这个竞争强度刚好可以保证公共服务的有效供给;并且如果税收竞争低于最优竞争强度,则加强税收竞争有利于社会净收益的增加。
四、财产税改革、限制措施与税收公平
美国财产税改革的主要原因是纳税人的公平要求,也与财产税的特点密不可分。arthur o'sullivant以时间为轴线,介绍了美国财产税的改革历史。20世纪初,美国实施了最古老的税收限制形式,即对特别类型(级别)的地方政府的财产税率进行限制;大萧条时期,由于公民不愿意为地方政府公共设施建设而承担纳税义务,第一次财产税革命发生了,在1932年和1933年,美国共有16个州通过税收限制,其中大部分的措施都全面地对地方财产税税收设定了一个最高上限;加利福尼亚第13号提案的通过标志着现代财产税税收革命的开始,在1960年代以后,大部分现代财产税限制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对财产税收入增长率的限制,此外,把对财产税税率的限制与对评估价值增长率的限制结合使用的措施也开始在一些地方政府使用。进而arthuro'sullivan给出了地方政府进行税收限制的主要原因:一是居民财产税在其支出中所占比重的增加;二是为了抵消政府间转移支付的增加而引致的减少财产税的要求;三是从财产税过渡到对使用者收费的要求。
对于现代财产税限制的影响。preston和ichniowski调查了1976—1986年间在市政府层次上的财产税限制对财政收入的影响,结果表明财产税限制减少了财产税税收收入及其在财政收入中的比重,同时,地方政府其他形式的财政收入增加了,政府间的转移支付也同时增加了。figho和sullivant设计了一个用于分析地方政府对税收限制反映的简单模型,模型假定政府使用两种投入:管理投入和服务投入,只生产一种公共产品的情况。假定地方官员有一个支付函数,并在他们的预算限制下使其支付额最大化,如果预算限制是由税法决定的,则支付最大化的投入组合必须满足如下条件:政府官员在管理投入和服务投入间的边际替代率(mrs)必须等于要素价格。显然,如果支付函数与生产函数一样,那么投入组合的选择就是有效的,否则政府的投入组合就缺乏效率,此时,预算消减会导致地方政府改变它的投入组合与产出水平。然而对这一模型的实证检验存在相互矛盾的结论:figlio提供的证据表明税收限制会导致地方政府削减服务投入而不是管理投入;dye和mcguire则给出了相反的结论。这种实证方面的差异或许可以用地方政府操纵选民的能力加以解释,即如果一单位税收削减带来的公共产品的损失越大,那么公民就越有可能同意通过地方政府的越限试图,从而消除税收限制的冲击;反之则反是。
财产税限制的影响也体现在其他方面。人们认为政府雇员工资过高可能是导致税收限制的一个主要原因,figlio研究了在实施限制和不实施限制的州中教师的工资,结论是实施税收限制的州中教师工资更低。o'sullivan、shefffint和sexton分析了基于购置价值税收体系的加利福尼亚的财产税改革,结果发现老年人与低收入私房业主是两类受益人群,很明显,这两类人群的迁移率低于平均值。这说明,只要市场价格的增长快于再评估限制,以购置价值为基准的税收体系就会导致水平方向的不公平,即市场活动越频繁的人需要支付越高的财产税。shires以地方政府是否有权从一项来源中吸纳财政收入作为判断地方政府是否对财政收入具有控制权的标志,其具体分析了加利福尼亚州1978年和1995年受地方政府控制的财政收入的变化,结果表明受地方政府控制的财政收入大幅下降。
一、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总体比较
(一)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共性
1.税制改革的背景。
由于70年代过于强调税制促进经济发展与实现社会纵向公平的功能,税制设计复杂化,税率档次多且优惠与减免繁杂,不仅扭曲了人们的消费、储蓄与投资决策,而且没有达到公平目标。因为税收优惠多为富人享受。同时因税收征管相对落后,偷逃税现象严重;为调节收入分配设置的高档税率几乎无人适用,富人的实际税负有时比穷人还要低。另外,高税率与窄税基并存,使得税收收入低下,一般发展中国家税收收入只占GDP的15%-20%,仅为发达国家的50%一60%。同时,税制结构不尽如人意,表现为税源单一,过分依赖某些税种。发展中国家间接税占财政收入的64%,相当于GDP的20%(发达国家的这一比例为60%和10%)。间接税中,关税又占绝大部分。直接税过度依赖公司所得税,少量的个人所得税大部分依靠对公共部门与外国公司的雇员征收。税收收入的低水平和对某种税的极度依赖,易造成财政收入不稳定和对经济的调控能力差等问题。随着城市化的发展,经济交易日益复杂,对公共设施与公共管理的需求也在质与量上提出了更高要求,财政支出规模需要相应扩张,从而具有增加税收和税制改革的内在压力。而70年代开始,大部分发展中国家经济都有所改善,拉美与东亚更是取得了骄人成绩。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量扩大、经济行为趋于规范化,收入水平增加,为税制改革创造了条件。
2.税制改革的目标和趋势。
关于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有关国际组织提出了许多建议和原则。例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建议有:倾向于水平平等,提高税收的效率性,扩大税基,消除税收刺激,使通货膨胀对税制的影响中性化;尽可能减少税率档次,当收入难以界定和衡量时采用预提税和一次总付税办法,个人扣除不超过人均收入水平;用国内税收代替关税,增值税实行单一税率和广税基,引进各种消费税等。世界银行向发展中国家推荐的税制改革标准是:从生产税转向消费税,例如引进增值税和消费税;扩大所得税税基,降低扣除额和税率的档次;建立简化而又合理的利润税,即税率数目少和中性;避免对股息的双重征税,因此利息和股息收入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处理所得税和利润税时考虑通货膨胀的影响;降低关税;改善税务管理等。从总体上说,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基本上遵循了这些建议和指导思想。
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以“拓宽税基、降低税率、简化税制”为主要内容,力求达到减少扭曲、保证横向公平的目标。强调税收的中性,主张减少税收对资源配置过多的干预,税收激励措施的运用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在社会公平方面,更注重横向公平,一种“大致公平”取代了过去以高质量管理为前提的绝对的纵向与横向公平。由于统一税政、实现横向公平能被人们客观感受与接受,而纵向公平更多取决于人们的主观评价,因此税制改革阻力相对较小。
3.税制改革的内容。
改革集中在直接税、间接税改革与加强管理3个方面。
在直接税上,通过规范与取消各种减免与优惠、将一些额外福利纳入税基等办法拓宽税基,逐步应用预提税与推定税来减少税源流失。同时,降低税率,简化结构,并努力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一致。如印度1994-1995年将原公有企业税率45%和非公有企业税率50%统一为40%。另外,重视财产税。例如玻利维亚1986年税制改革不但推定征收业主所得税,还于1987年开征赠与税,征收对象包括个人财产、不动产、股份、资本份额和登记权利,有1%、10%和20%3种税率。
在间接税上,重点是一方面引进增值税,另一方面降低关税税率,以促进经济自由化和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例如印度1991-1995年多次降低关税税率。
在税收管理上,包括通货膨胀指数化,计算机化的申报与管理,对于征收部门给予必要的机动权力与适当的激励,以减少征税成本及行败,严厉惩罚各种偷逃税行为等。
(二)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差异
1.税制改革的直接动因不同。
有的国家由于外部经济条件变化引起了国内经济主要是财政状况恶化,在巨大压力面前被迫进行改革,如阿根廷、玻利维亚、土耳其、马拉维等。其中,坡利维亚是在世界经济衰退、国内农业遭到恶劣气候破坏、财政收入仅占GDP的3%、通货膨胀率为12000%的情形下,开始1986年税制改革的。而阿根廷1989年改革的经济背景是通货膨胀失去控制、经济生活实际上美元化、社会公众对政府经济政策失去信任。
有的国家则是将税制改革作为经济调整的一种有力手段加以运用的。如印尼是在政局稳定、财政收支平衡甚至有结余的情况下,为改变过度依赖石油收入、改进不合理的税制结构而改革税制的。韩国则是从长远考虑,为适应经济发展战略调整而对税制进行改革的。
2.改革的过程和步骤不同。
如在建立增值税方面,墨西哥实行增值税是全面铺开,一步到位,对所有商品与劳务一律征收。而印度则采取了分步走策略,早在80年代末期,就对部分商品实施有限度的增值税(MODVAT),但直到1992年后才逐步将覆盖范围向零售与劳务领域延伸。又如对利息收入,不同国家有不同处理方式,马拉维与牙买加,对名义利息收入全额课征,哥伦比亚与墨西哥只对实际利息征收,摩洛哥、土耳其以低利率、预扣税方式征收。
3.改革的效应不同。
无论是从宏观税负的高低、税率结构的变化,还是税制改革对经济发展的作用看,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效应都各不相同。
二、拉美地区税制改革的基本特征
拉美国家在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围绕税制结构合理化和税收管理现代化,陆续进行了大规模的财税体制改革。
(一)税种结构的合理化
1.全面推行增值税。
拉美各国在推行增值税过程中,合并以往过多的流转税种,相应取消各种形式的销售税,仅对某些特殊商品实行特别消费税。如在1977-1980年,墨西哥用增值税取代商业税,取消了32种联邦消费税和500多税地方税。
(1)增值税尽可能覆盖所有商品生产、销售和劳务活动。例如,智利和墨西哥等国,在由传统的销售税转为增值税过程中,实行了全面征收原则。无论什么行业,只要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劳务,就要缴纳增值税。智利1975年正式实施增值税时,仅仅对农业、矿业、基本食品暂不实行增值税,1977年开始对所有商品的生产和销售都实行增值税制度。在劳务方面,拉美各国除教育、一部分卫生等部门外,绝大部分劳务都实行了增值税。墨西哥也从一开始就无例外地对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的劳务全部实行增值税。玻利维亚1986年规定初级生产、几乎所有服务、个人财产定期出售、个人财产与不动产租赁以及进口的增值部分,都要缴纳增值税。
(2)实行单一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的设计是一个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问题,特别是在以前实行销售税税种较多、税率高低不一的情况下、确定增值税税率往往要经历由不规范到规范的过程。智利在推行增值税前,销售税税种比较简单,其生产和销售环节的税率分别为17.5%和4%。增值税出台时,确定的增值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之所以定得高,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抑制消费和控制通货膨胀。墨西哥实行增值税时税率设置比智利复杂,因为其原实行的销售税税种较多,税率很难统一。增值税在出台之始共设置了4档税率:对出口和未经加工的初级产品实行零税率;对粮食、医药等少数商品实行6%的低税率;对大多数商品的生产和销售及提供的劳务实行15%的标准税率;对一些特殊商品实行20%的高税率。由于多档次的税率导致征管问题,1992年合并了增值税税率档次,对所有商品和劳务实行10%的单一税率,使之得到规范。
(3)对小额纳税人简化管理。在实施增值税中最棘手的是向小额纳税人征收增值税。在这方面,不同国家按简化管理原则,分别采取了不同办法。其中,在墨西哥,凡是年销售收入不超过年最低工资7倍或者资产不超过年最低工资15倍的纳税人,可自行决定是否在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时向购买者收取增值税。收取增值税者必须向税务机构申报,否则就不必申报。智利注重使每个纳税人进入增值税体系,为此采取了几种办法简化管理:一是将小额纳税人作为一般纳税人管理。只要其对增值税的申报和计算方法比较熟悉,可自愿作为一般纳税人。二是按销售额将小额纳税人分成若干等级:月平均销售额不超过20个纳税单位的为小额纳税人,但须到税务机关专门登记;不登记则作为一般纳税人对待。根据小额纳税人月销售情况,将其分为5个纳税等级,每个等级从低到高算出不同的销售税额,即可确定出小额纳税人应纳税额。三是对一些不易监管的小额纳税人,如零售商贩、小型粮食生产者等,由与其购销活动直接关联的企业代扣代缴,税率可适当优惠。
2.所得税改革。
(1)在扩大税基、规范税率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1989年,墨西哥重构了企业所得税制,主要原则是:扩大税基,降低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对税前列支和减免税政策进行调整,重新规定税前列支范围和标准,从严控制税收优惠政策。同时,针对改革前许多企业为偷税而有意造成假亏损或转移资金等情况,对企业开征资产税作为所得税的补充。资产税的税基是企业实际资产价值,税率为2%。当企业因亏损而无所得税缴纳时,则缴纳资产税;当有盈利要缴纳所得税时,可抵掉以前缴纳的资产税。另外,为防止外资企业利用转移价格获取暴利,还对外资企业购货发票建立了严格审查制度。在降低税率方面,1989年企业所得税税率为40%,1991和1994年分别减至35%和34%。
(2)实行适应性强、调节面广的个人所得税。一般对工薪收入者和自由职业者实行不同办法。智利对工薪收入者由雇主在支付工资时扣缴,税率为5%-45%;同时每年将所有收入申报一次,缴纳工资所得之外的其他各种收入的所得税。自由职业者每月按收入的10%预缴,全年按5%-45%的税率估算,多退少补。在智利居住的外国人取得劳务收入后,如将收入汇出须再缴20%的附加费。外国人取得的投资分红收入若要汇出,则需缴35%的附加费。这主要是为鼓励外商再投资,防止资本外流。90年代以来,巴西在联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基础上,由州政府在1%-5%的幅度内加征地方个人所得税。同时降低税率,最高税率由45%降为25%;并减少个人所得税税率档次,超额累进税率由9级简化为3级;扩大税基,取消税前各种扣除项目和优惠措施;按指数化的货币单位划分课税收入级距;逐月按工资报酬预征个人所得税。
3.税收管理权限的改革。
在税制改革的同时,对管理权限也进行了调整,各国实行的措施包括集中税权和统一税收。例如,墨西哥国家法律规定,州政府可以征税,但经联邦和州政府协商谈判,后者放弃了流转税等主要税种的征税权,联邦事实上成为税收高度集权的政府。同时,对以前独立征管的关税体制也进行了改革,将其纳入全国财政税务系统,相应建立了纳税人进口自动报关和抽查制度。
(二)税收征收管理的现代化
1.降低税收时滞,减少通胀对税收收入的影响。
在通胀时期,降低征收时滞对收入的影响主要有3种方法:(1)建立预付制。70-80年代,拉美国家普遍采用预付制征收商业企业的所得税。(2)缩短评定期和纳税期,提高纳税的频率。在高通胀时期,对月度税采取两周预付一次的做法。例如70年代中期,智利的大企业每两周必须预缴一次增值税。乌拉圭增值税纳税期,1987-1988年间缩短了将近60天。有些国家的月度税缴纳周期,从20天缩短到15天甚至7天。(3)税款支付指数化。即在计算税款时,计账单位不用法定偿付手段,而是用一种可根据一些指数如消费物价指数等进行调整的财政或税务计量单位。巴西按通货膨胀调整的税制已进行了20多年,由通货膨胀导致的税收调整已成为税收文化中的一部分。1979-1987年,墨西哥主要通过缩短公司税的预付期和纳税期来增加税收,1987年后也开始实行税收指数化。
2.实行严格稽查制度,加强税收征管。
在打击偷逃税方面,主要是建立纳税人单一注册体制,包括姓名、企业名称、地址以及应纳税种。为使所有部门都使用同一税码识别同一纳税人,一些国家的税务机关使税码与居民的身份证号码一致,以便核对各种信息。其中智利的做法,首先是从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入手,从1960年起花3年时间建立了税号制度,任何买卖都要在发票上注明当事人的税号。其次,按照GDP计算出增值税税基,乘上税率后得出估算的理论税额,然后与实际征收额比较,根据其差额估算偷逃税情况。再次,通过计算机进行稽查,稽查人员对当事人进行面对面检查。
另一个措施是加强税收审计。拉美一些国家,由于生产与收入高度集中,审计活动也主要集中在纳税大户,中小纳税人偷逃税情况严重。1979-1982年,智利等国改变审计策略,以中小纳税人为重点审计对象,增值税收入增加了56%,其中,大户增加了17%,中等纳税人增加了87%,小额纳税人增加了186%。
三、东盟国家的税制改革状况
80年代以来,东盟国家先后对税制进行了改革,建立起更加公平、有效和简便的税收制度。因为旧的税制不能有效利用资源,在运作中也常失之公平。一方面,这种税制高度依赖间接税,并采用差别税率;另一方面,直接税累进性很强,免税与特惠范围相当广,使税制体系错综复杂,难以有效地发挥促进经济增长的作用。另外,持续扩大的预算赤字难以通过增加财政收入来弥补,也迫切要求建立有效的税制。
(一)引入增值税制度,辅以选择性货物税,区别对待必需品和奢侈品
税制改革前,印尼国内间接税主要有:贯穿生产阶段的周转型销售税,对烟草、啤酒和酒精类饮料等限制性商品征收的产品税和各类印花税。这3项税收在全部税收收入中占11%,税率复杂多样,销售税的税率在1%-20%之间,各种税收豁免泛滥,对财政贡献很小。1983年改革间接税体系,实行税率统一为10%的增值税,在消费阶段征收,国内消费的商品除个别外几乎没有免税和低税率待遇。但是,未加工的食品和其他未经加工制造的主要商品不在征税之列,保护了穷人的利益。菲律宾也采用了10%税率的增值税。在泰国,增值税已被提上了议事日程。新加坡在80年代依然采用零售销售税,但1994年也进行了以建立商品服务税(即增值税,税率为3%)为中心的税制改革。
(二)降低所得税税率,同时削减优惠,扩大税基
旧税制采用税率较高的累进性所得税,同时提供了许多只有富人才能享受的免税和特惠规定,不仅导致普遍的不公平感,而且使各类经济活动、投资和企业组织形式之间真实税负差别很大,影响了经济主体的决策。另外,东盟为吸引外资和保留人才,也相应降低了个人所得税税率,如印尼从10%-50%变为15%-35%,菲律宾从5%-60%降至1%-35%。在公司所得税方面,印尼从20%-45%降至15%-35%,马来西亚从45%降至35%,新加坡从40%降至31%。泰国虽曾提高税率,但1992年减征了个人及公司所得税。菲律宾1998年的税制改革继续降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1998年从35%降为34%,1999年降为33%,2000年起降为32%。
为弥补财政收入减少的缺口,相应扩大了税基。主要是削减原有的扣除和豁免,对附加福利和资本收益课税,对自由职业者、农民、商人等难以征税的群体推行估算制度。例如,印尼将附加福利纳入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并限制对个人所得税的扣除优惠。同时为增大公司税税基,削减对企业的税收鼓励,又将国有企业收入包括到税基中。菲律宾对分公司的汇出利润税,1998年由原来的按扣除费用后计征改按扣除前计征,同时实行最低公司所得税制度,按税法计征的应纳税额占营业收入额不足2%的按2%缴纳。
(三)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协调一致,消除对股息的双重课税
股息的重复课税问题,表现在对公司所得课征公司所得税后,又在公司股东取得股息后课征个人所得税。这种重复课税使经济主体对企业组织形式和融资手段的选择受到扭曲,社会遭受无谓的效率损失。东盟主要利用差别税率制、股息扣除法、股息所得免税法、股息所得扣抵法等将股息与其他收入合并课征,来消除重复课税。
(四)亚洲金融危机后的税制改革
东盟国家在1997年金融危机发生后,纷纷采取各种政治和经济措施以挽救经济,在财政方面实行增税减支的紧缩政策,同时也对包括进口原材料、中间产品的关税和投资收益课税等降低税率。受金融危机影响严重并向IMF求助的东盟国家,税制改革是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设定的框架内进行的,其核心内容在于开放国内市场,减少政府对民族工业的保护。
泰国在金融危机后及时调整税收政策,一方面提高汽油及一些奢侈品的税收,如规定每升汽油增收1株,啤酒增收3%,同时提高皮革服装的进口关税;另一方面,调整进出口税率,以降低生产成本,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如从1998年1月1日起,将塑料、黄豆的关税由40.5%和5%降低为35.25%和3%,停止向海外上市公司征收15%的资本利得税。印尼的重要涉税措施有:暂免大豆和部分船用设备的进口关税,降低具有出口潜力的商品出口关税,把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由10种扩大到18种;取消对亏损严重的国营飞机制造厂和国民汽车项目的税收优惠。
受金融危机影响相对小、宏观和微观经济基本稳定的国家或地区的税制改革,偏重于通过减税优惠,扶持本地区家庭与企业渡过困境。
四、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经验与启示
发展中国家虽然经济社会条件差别较大,但其税制改革基本符合国际税制改革的总趋势。从总体上看,发展中国家的税制改革目标是:不管公司的组织形式如何,都对利润征税;降低所得税税率;个人所得实行综合税制;将资本利得并入所得税税基;接通货膨胀率调整所得税和利润税的税基;用增值税取代各种销售税;使利润税税率与个人所得税最高税率相等;将利息收入也纳入所得税税基;协调所得税和利润税,以制止企业增加债务融资的倾向。
发展中国家税制改革的共同之处在于,都在致力于改变税收结构,转向对消费课税;降低公司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率,同时扩大税基;税收征管具有显著的变化;强调税收的效率和中性;在公平方面,更强调横向公平而不再是纵向公平;减小税收的扭曲;鼓励自由市场活动。在具体措施上,主要是开征增值税,降低个人所得税和公司利润税的税率,拓宽所得税和利润税的税基,随通货膨胀率进行调整,建立税收征管制度,适当降低关税。这些税制改革经验,与我国前一阶段的税制改革相似,并对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具有重要启示。
——针对许多企业为偷税和避税而有意造成假亏损或转移资金等情况,我国可参照墨西哥等国经验,对企业开征资产税作为所得税的补充。以企业实际资产价值为税基,税率可定为2%,当企业因亏损而不缴纳所得税时,则缴纳资产税;当企业有盈利要缴纳所得税时,可以抵掉以前缴纳的资产税。或参考玻利维亚的做法,征收推定公司所得税,对公司净值征收,每年评估一次,税率可定为1%-3%。
——在扩大税基、规范税率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制度,努力实现公司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最高边际税率的一致,使个人所得和企业所得负担大致同等的税收,并避免股利等所得的双重课税。在社会公平方面,更注重横向公平,以“大致的公平”取代绝对的纵向与横向公平。提高个人所得税免税额,减轻工薪收入纳税人的税负。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即将加入WTO,对外投资增加和跨国公司的发展,所得税应转向综合所得税制。
——建立在通货膨胀时期避免实际税收收入减少的制度。比如可以建立预付制来征收企业所得税;缩短评定期和纳税申报期,提高纳税的频率;实行税款支付指数化,在计算税款时,计账单位不用法定偿付手段,而是用一种可根据物价指数调整的财政或税务计量单位。通过这些财政保护制度,可避免在高通货膨胀时期蒙受税收损失。
——扩大增值税征收范围,实行全面征收原则。即无论什么行业,只要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提供劳务,就要缴纳增值税,以降低纳税人避税和逃税的机会,并尽可能减少增值税税率的档次。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增强增值税的中性,简化对小额纳税人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