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优秀范文 文物古迹的价值

文物古迹的价值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2-18 14:43:4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文物古迹的价值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文物古迹的价值

第1篇

关键词:《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曲阜宣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

中图分类号:TU-092.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0422(2013)09-0050-03

1

前言

在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前行中,由于观念、制度等方面的因素对文物古迹及其周围环境所造成的一系列不同程度的破坏,文物古迹的保护及其价值取向都面临新的课题与挑战,触发了文化遗产保护意识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近些年来所出现的《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与《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曲阜宣言》是两部颇具代表性的文件,本文旨在通过对两者比较阅读与分析的基础上,谈谈自己的浅见与思考。

2 概述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订,于2000年10月在承德通过,经中国国家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准则》是在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规的基础上,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威尼斯》)为代表的一系列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文件为主要原则依据,并以《巴拉》作为参照范本而最终制定的。《准则》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准则》正文含有38条,共包括5章,分为总则、保护程序、保护原则、保护工程、附则。第二部分是《关于若干重要问题的阐述》,对《准则》中涉及的16项重要问题进行深入的解释与论述。第三部分是《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实例》,选择文物保护的成功实例,未进一步说明应该怎样理解和执行《准则》的条款规定。《准则》的制定标志着文物古迹保护工作向标准化、科学化的方向更迈进了一步,一定程度上确立了我国文物保护的行业规范。

《关于中国特色的文物古建筑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的共识——曲阜宣言》(以下简称《宣言》)发表于2005年10月,恰逢在曲阜举办的当代古建学人第八届兰亭叙谈会和《古建园林技术》杂志第五届二次会议期间,与会的有罗哲文、马炳坚等当代古建学人、艺匠工师,就我国以木构建筑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的保护维修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并达成共识形成了我们所看到的《宣言》。《宣言》共计十二条组成,内容不求大而全,却体现着术业专攻的从业态度,凝聚着文物保护工作者丰富的经验总结与深切的亲身感悟。

3

《准则》与《宣言》之同

3.1关于制定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和相关法规明确了我国文物古迹保护的基本原则和方法,但针对文物古迹保护的具体论述相对较为简单,导致在实践工作中对基本原则的不同理解产生了多种解释,因此保护的结果也不尽相同。鉴于此,《准则》与《宣言》的出现从各自不同的角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做了一定的专业阐释。

事实上,《准则》并不是一部法规性文件,而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文物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这是在《准则》的序言中对自身明确的定位。同样的,《宣言》在第一条中便着重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的‘不改变原状’的原则去制定文物古迹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方法的。”两者均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作为制定的基础,充分体现了对于文物保护法的尊重、继承与延续,同时为文物古迹保护工作的具体开展提供了有效的行业规范。

3.2关于文物古迹的价值

《准则》与《宣言》中对于文物古迹的三大价值均予以了肯定。《准则》第一章总则第3条中指出了:“文物古迹的价值包括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在《宣言》的第二条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是……具有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历史价值的”这样的字眼。

当然,《准则》在第二部分《阐述》2-3中又补充道:“对文物价值的认识不是一次完成的,而是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科学文化水平面的不断提高而不断深化的。”此句似乎在暗示,除了三大价值,对文物古迹的自身价值的理解存在着可拓展性,联系第二部分《阐述》中着重列出的“关于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条,《准则》审慎的表明既要展示文物古迹的全部价值,发挥其社会效益,又要正确引导其所创造的经济效益,避免对文物古迹任何形式的损害。因此,《准则》在肯定了文物古迹的三大价值的同时,实则还涉及到文物古迹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

3.3关于日常保养

无论是《准则》还是《宣言》,对于日常保养都给予了重视与强调。在《准则》第四章第29条中便提出:“日常保养是及时化解外力侵害可能造成损伤的预防性措施,适用于任何保护对象。必须制订相应的保养制度,主要工作是对有隐患的部分实行连续监测,记录存档,并按照有关的规范实施保养工程。”而在《宣言》第四条中强调“对柱根、屋面经常观测进行保养性维修是十分必要的”。其保养的重点是灾害和损伤的多发、易发部位,将保养和监测相结合起来。对于以木结构建筑为主的中国古建筑而言日常保养尤为重要,易损毁、易虫蛀、易腐蚀是木结构古建筑面临的普遍问题,而“中国古建筑快速残损的主要原因,并不是自然因素,而是缺少维修。”可见,日常保养工作被视为必要的环节,其目的是及时排除隐患,避免以后更多干预。

3.4关于落架大修

对于“落架大修”这一修复方法,《准则》与《宣言》都秉持了极为慎重的态度。《准则》第四章第32条有明确的示意:“要慎重使用全部解体修复的方法,经过解体后修复的结构,应当全面减除隐患,保证较长时间不再修缮。”此处所说的“全部解体修复”即意指落架大修。《宣言》中的第六条,虽指出落架大修是使得古建筑祛病延年的彻底有效的传统修缮方法,但又强调落架大修要慎重,能用其它方法解决问题的,应尽量采用其它方法。

4

《准则》与《宣言》之异

4.1关于适用范围

《准则》在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首先开宗明义,指出其“适用的对象通称为文物古迹。”文物古迹的涵盖面非常广泛,“它是指人类在历史上创造或人类活动遗留的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的实物遗存,包括地面与地下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石刻、近现代史迹及纪念建筑、由国家公布应予保护的历史文化街区(村镇),以及其中原有的附属文物。”也就是说,《准则》的保护对象是多层次、多方位的,其基本原则和保护程序适用的范围较广。

与之对比,《宣言》的适用对象则限定在以木结构为主体的文物古建筑,专业针对性极强。如果说《准则》努力打造成内容丰富、涵盖广泛、提纲挈领的百科全书的话,而《宣言》所涉及的对象仅仅是《准则》当中的一部分,其旨在成为专业领域的实用手册。

4.2关于理论与实践

倘若说《准则》属于纲领性文件的范畴,那么《宣言》则更侧重于从工程实践的角度进行总结,这与两者的编纂背景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

《准则》的编制集中了建筑、考古、规划、文物保护科技、法律、管理等各个方面的资深专家,汇聚了最有代表性的共识与经验,是对建国后几十年来的保护工作长期实践积累的总结,是对以往的工作经验、理论脉络的系统梳理;在法规体系的指导下将国际的内容与中国国情相结合,体现了现阶段我国的文物保护工作对国际原则的理解,协调了宏观法规与文物古迹保护具体操作之间的关系,一系列保护界长期存在的有争议的问题在《准则》中得以规范;同时,这也是我国保护界一次国际合作的大胆尝试,通过这个国际合作项目,我国文物保护工作者得以与美国、澳大利亚等国同行进行深入的交流,获得了不少可供借鉴的宝贵经验与方法。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作为一份官方推荐的文件,《准则》具有指导性和权威性。可以说,《准则》在体现了国际文化遗产保护原则的同时,也成为反映我国文化特征的标准性文件。

《宣言》的制订,其发起源于实践界的老前辈,针对的是实践界在文物保护工作中面临的困境和遇到的问题,所探讨的内容往往涉及十分细节、具体的现象和做法,比如《宣言》第四条中列举由木构架腐朽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再比如油饰彩画的修复方法在《宣言》当中以第七条独立成一条的形式加以强调。《宣言》的提出具有以下的贡献:强调了木构建筑有着自己特殊的损毁规律;充分反映了北京地区从清末至今的修缮经验,成为非常有益的经验总结;强调“四原”,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强调国情,强调我国特有的修缮方法,如更换构件、可以重建。

经验总结固然弥足珍贵,而将实践中得来的经验经过提炼上升到一定的理论高度,才能更好地为今后的实践活动提供有效的理论指导。《宣言》所解决的问题似乎更多停留在实践的层面,一旦触及到问题更深的理论层面则难免有这样或那样尚待推敲之处,关键在于不是用损毁规律一词便能涵盖方方面面的内容。从某种意义上讲,《宣言》的作用和价值正是延续了中国古代建筑维修观,而《准则》的制订则是反思和批评这种建筑维修观的思考。

4.3关于原状

不改变文物原状是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规定,《准则》延续并扩展了这一理解。《准则》在《阐述》部分3—1中对于原状的描述为以下四种状态:“实施保护工程以前的状态;历史上经过修缮、改建、重建后留存的有价值的状态,以及能够体现重要历史因素的残毁状态;局部坍塌、掩埋、变形、错置、支撑,但仍保留原构件和原有结构形制,经过修整后恢复的状态;文物古迹价值中所包涵的原有环境状态。”此处所言原状包含了多重信息,或是初建之面目,或是历史上某次有意义的大修后状况,亦或就是现状。同时《准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于《阐述》3-3进一步详细规定:“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可以包括保存现状和恢复原状两方面内容。”其中,对于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和可以恢复原状的对象又各有明确的界定,必须保存现状的对象包含有经过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有研究价值的残损状态,在重大历史事件中被损坏后有纪念价值的残损状态等。

《宣言》中对于原状的理解也是基于文物法中明确规定的“不改变原状”这一古建筑修缮的根本原则展开的,“‘原状’应是文物建筑健康的状况,而不是被破坏、被歪曲和破旧衰败的状况。衰败破旧不是原状,是现状。现状不等于原状。”《宣言》将现状排斥在原状之外,自始至终将文物健康的状况等同于原状。

可见,两者对于“原状”的解读显然有明显差异。诚然,对于文物古迹而言,健康、安全和长久是至关重要的,将其完好地保存下来,它才具有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可言。但现状即便是残破不堪的,依然携带有丰富的历史信息,不同时代的历史信息都是有价值的,或是重大自然灾害后遗留下来的有研究价值的状态,或是作为某一历史事件的见证,或是其残损的本身已经构成了特有的历史价值,仍具有保护的意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评判世界遗产的重要依据之一正是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强调岁月在建筑遗产中留下的痕迹。比如,在2008年5月12日的强震中被摧毁的北川县城,其残损破败的状态即是对那次触目惊心的灾难的最好记录,值得人们小心翼翼地去保护、去纪念,而不是将其原址重建,抹去其历史的印记。又比如,1924年倒掉的杭州雷峰塔在历史上以其完整的宋塔形象持续了近600年。“自明代以后,雷峰塔外部木檐被毁,仅存残损的砖砌塔身,然而雷峰塔这样一种残缺美在以后的400年间被人们广为欣赏和称道,却没有被重修重建”,雷峰塔自身随着时代而呈现出不断变化和改动的面貌。“因此残缺是雷峰塔的原真性,而不是完整性构成了它的主要历史价值。雷峰塔遗址残损的真实遗存本身已经完成了表现形式与历史价值的内在统一,体现了它的原真性。”

同时,《宣言》中仅是将现状脱离于“原状”之外,而究竟原状是初建时之状态,还是历史上某次有意义的大修后状况,文中未置可否。《宣言》中反复提到保护维修古建筑的四保存原则:一是保存原来形制(包括造型、平面布局等),二是保存原结构,三是保存原材料,四是保存原工艺技术。那么,这“四原”中的“原”到底是指代的哪个时期的状态?如果进行科学的修复,又该将其恢复到哪个阶段的原真状态?假如原状意为初建时之状态,那么我们在故宫世纪大修之时完全没有理由将其从整体上恢复到“康乾盛世”年间金碧辉煌的全盛模样,而应将其恢复至1407年~1420年明成祖朱棣皇帝始建之初的风貌。

再者,《宣言》针对的主要是北京地区的木构古建筑,作为皇家建筑其自身安全系数高,保存状况较好,且相关可考数据充足,完全可以遵照《宣言》中所言“四原”的原则进行修缮,而若应用到南方,则《宣言》所述未必奏效。以无锡阿炳故居的修缮为例,风雨飘摇、残破不堪的阿炳故居已不得不改变其原形制,无法做到《宣言》中所谓的“四原”。又如,苏州师俭堂的修缮,其内部门窗除楼厅采用了大量的进口玻璃窗外,其他是明瓦镶嵌的长、槛窗。但是在江浙地区,明瓦加工的传统工艺已经失传,只能对现有的几扇明瓦窗进行整修,其余门窗采用玻璃进行替代。因此,师俭堂的修缮也无法实现“四原”中“原工艺技术”的要求。

另外,《宣言》中并未对文物古迹所谓的“健康”做进一步的阐述说明,导致“健康”一词所指含糊不清,也是值得商榷的。如若以现代的安全标准规范去校验文物古迹,则多数皆不符合当今的防火、抗震等规范要求,可以称之为“危房”,我们又是否要将这些文物古迹均推倒重来,复原成如今所谓的“健康”的状况。

由此可见,有关“原状”之意的理解,《准则》的表述更为全面、科学与准确,实际操作的灵活性更强。

第2篇

关键词:民营博物馆 带薪雇员 价值取向 激励

博物馆是一个为社会及其发展服务的、非盈利的永久性机构,并向大众开放,它为研究、教育、欣赏之目的征集、保护、研究和传播并展出人类及人类环境的见证物。传统的博物馆概念一般属于公办范畴,公办博物馆在行业性和专业性方面可能难以覆盖所有领域,因此出现了由民间出资运营的博物馆,这类博物馆一般具有行业性显明、管理模式灵活的特点。本文从人力资源管理的角度出发研究民营博物馆的专职管理人员,基于其归属组织的非营利特征分析职业价值取向并提出一些激励方式。

一、民营博物馆的人员构成

民营博物馆的人员构成和非营利组织人员的一般构成相同,主要分为三类:理事、带薪雇员以及志愿者。

第一类人员是理事,组成理事会或董事会,是该组织的最高决策层,也是民营博物馆的创始人员和发起者。以某民营博物馆为例,其理事会成员包括了为该博物馆提供场所的集团总裁、提供博物馆前期启动资金的赠予者、博物馆所展示展品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某些重要展品的捐赠者。

第二类人员是带薪雇员,即博物馆的专职管理人员。该类人员是专职雇员,从事博物馆的日常管理与运营活动,是实际执行者。以某民营博物馆为例,其专职管理人员主要来自高校的教师、海外留学归来人员以及通过普通招聘途径而进入博物馆的工作者。主要从事博物馆的展品保护以及收集工作、展览的策划与组织工作、讲解与媒体宣传工作以及其他一些与该博物馆相关的周边工作与衍生服务的提供。

第三类人员是志愿者。志愿者是民营博物馆各项工作尤其是基层工作的主要执行者与参与者,是各项衍生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与服务者。该类人员主要来自各高校的本科生与研究生、热爱该展品领域的社会人员、曾经从事或正在从事该领域工作的专业工作者或学者以及一些热衷于志愿活动的积极分子。

二、带薪雇员的价值取向研究

本文所讨论的对象是民营博物馆人员中带薪雇员这一群体,专职管理人员的工作是以获得报酬为基础的。价值取向是人们在一定场合以一定方式采取一定行动的价值倾向,人的每一具体行为的取向或定向,都是各种具体价值取向综合作用的结果,人的全部激情、意志和活动过程,无不服从于一定的价值取向。人的价值取向直接影响着工作的选择和工作的态度。

对民营博物馆带薪雇员价值取向的研究采用了深度访谈及问卷调查法。调查问卷设计分为三个层次:首先是个性调查,采用了施恩的职业锚理论及霍兰德的素质类型测试,用来获取被调查者的性格特点;其次是工作态度的调查,包括工作满意度、工作参与及组织承诺,以此数据为基础分析出与带新雇员工作态度相联系的职业价值取向;最后一个层次是调查带薪雇员希望得到的激励措施,为激励对策的研究提供客观依据。本文通过对访谈内容的总结及调查问卷的分析,总结了民营博物馆带薪雇员三种主要价值取向。

1.自我实现的价值取向

民营博物馆作为非营利组织不能进行利润分配,雇员的薪酬待遇与营利性组织相比有一定差距。选择在民营博物馆工作的雇员,一般具备较高层次的职业价值观。大多数雇员对自己工作的意义感到比较重要或非常重要,对自己在非营利组织中工作感到比较自豪,并且感知到自己在工作中受到了尊重和重视。在雇员对各项激励因素按重要程度进行排序时,“工作对组织和社会的贡献”、“工作中获得成就感”、“可以施展个人才华”、“符合兴趣爱好”等因素名列前茅。由于博物馆工作的特殊性以及民营博物馆在行业方面的专业性,使得对某一专业领域抱有浓厚工作兴趣的人员找到了自己工作的目标,这是博物馆工作本身给予带薪雇员的心理满足。另一项调查显示有近九成的雇员比较愿意或非常愿意在组织有需要的时候,牺牲自己的时间以工作为重。由此可见,带薪雇员将在工作中获得的成就感以及对社会做出的贡献作为自己主要的追求之一,并且能因此受到激励,愿意为此努力工作并享受其带来的愉悦。

2.个人情感需要的价值取向

在调查中有四成的雇员认为与同事良好的人际关系在激励因素中比较重要或非常重要。个人情感需要,是雇员要求在工作中能有较为愉快轻松的人际关系的一种反映。通过访问了解到民营博物馆的雇员工作态度较好,积极性较高,人际关系和谐,雇员充分享受愉悦宽松的组织环境。有超过六成的雇员将“该工作的环境好”作为选择此份工作的第一原因;有近乎四成的雇员将“结识了新朋友”作为加入民营博物馆以来最大的收获。由此我们可以发现,雇员情感的需要是其另一个主要的价值取向之一,也是雇员愿意选择为该组织工作并长期留在该组织的重要原因之一。

3.经济利益需求的价值取向

调查显示有近半数的雇员将比较高的工资津贴和良好的福利待遇作为最重要的激励因素之一,同时有超过五成的雇员将工作的稳定性作为重要或非常重要的激励因素之一。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经济利益的需求也是民营博物馆带薪雇员的主要价值取向,但并不是唯一的价值追求。雇员对于薪酬的要求不是没有限度的和缺乏理性的,雇员更需要的是获得较为公正的薪酬以此来平衡自己在工作中所付出的努力。另外,工作的稳定性也是经济利益需求的一个方面,稳定的工作能够弥补薪酬的部分欠缺。

三、带薪雇员的激励对策研究

激励是通过管理工作创造一定的条件,激发员工们实现一定目标的积极性、创造性的心理过程。对民营博物馆带薪雇员进行有效激励,是对其价值取向的正面引导也是一种间接的认同,能够提高员工工作效率,进而促进整个博物馆健康持续发展。

1.正视物质激励,合理设计薪酬

通过对民营博物馆带薪雇员价值取向的分析,带薪雇员更多地扮演着“社会人”或者“自我实现人”的角色,但是同样拥有“经济人”这一身份,其物质需求并没有因为身在非营利组织中而明显降低,只是不再成为唯一的价值取向。因此,在设计薪酬结构时,必须充分考虑到雇员的经济利益和物质需求,从不同的层面,采用不同的方法和方式尽可能满足雇员的合理物质需求。

首先,保证雇员薪酬的公平性。公平性可以从外部公平和内部公平两方面体现。所谓外部公平性,就是指与带薪雇员从事类似工作或劳动强度与劳动技能相仿的人员的薪酬具有一定的竞争性。作为非营利组织,其最大的特点是不能进行利润盈余的分配,因此雇员的薪酬难以在绝对数量上取得竞争优势。但是,可以采用各种福利政策来弥补这一缺陷,例如:带薪休假、保证雇员的健康、交通补助、节假日以及员工生日等的物质慰问,这些福利的资金投入并不是很大,但取得的激励效果却能弥补民营博物馆雇员薪酬数量上的劣势。薪酬的内部公平性是指雇员认为自己的薪酬与组织内其他雇员的工资相比是公平的。这里强调的是雇员对于自身工作成绩的一种期望,这种期望应当被合理地满足与引导,否则将会造成组织内部人员的恶性竞争和人心的涣散,不利于组织的稳定与发展。

其次,为雇员设计合理的晋升通道。期望理论指出,组织管理者要为员工实现目标的可能性留有余地。晋升通道的设计不仅仅是雇员在博物馆中地位与身份提高的一种途径,也相对应的是薪酬的增加。博物馆本身具有研究、教育、传播文化等功能,其管理的深度和广度可以为雇员提供宽泛的晋升通道,为雇员设计一条适合民营博物馆客观条件和符合雇员自身发展的晋升通道,适当的采取宽带薪酬,以激励雇员在组织中努力踏实的工作。

2.发展组织文化,提升雇员认同

组织文化是一个组织的灵魂,它的作用是能够团结组织成员,树立统一的观念和规范。从民营博物馆带薪雇员的价值取向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有相当部分的雇员是因为在本组织工作获得了满足感和自豪感,进而愿意留在该组织内继续工作而忽略了相对薄弱的薪酬。因此我们应当大力发展民营博物馆作为非营利组织的组织文化,强化非营利组织满足公共目的、实现社会公众利益的组织特征和自治性的管理特点,从加强雇员的自我管理入手,重视志愿的组织文化,提高雇员的使命感、荣誉感和在组织中工作的满足感,使雇员对于非营利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产生高度的认同感,进而愿意全身心地投入到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中。

首先,民营博物馆应当明确自己的定位和服务受众。民营博物馆其可以发挥自身灵活多变、自治程度高的优势,集中于某个领域,成立某个专业或某一专门行业的博物馆。

其次,民营博物馆应当建立一套完整的运营管理机制。组织文化必须通过现实的规范和机制体现出来,让组织成员能够感受到,并产生认同感。

再次,民营博物馆应当定期举办一些公益,将公益性宗旨的组织文化彰显出来,提升雇员的荣誉感和使命感,也可以在活动中吸引更多志同道合的人士加入该组织,从而有利于构建良好的工作环境和人际关系。

3.重视雇员培训,引导职业规划

培训激励是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的有机结合,它是指为组织成员提供各种类型的培训,以促进其专业技能及综合素质提高的一种激励形式。对民营博物馆带薪雇员的培训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第一,加强对雇员的专业培训。民营博物馆需要定位于某个专业领域,因此需要较多的专业性知识储备。组织应当加强对雇员的专业培训,以便能使其更快适应博物馆的工作,更好地进入工作状态。这不仅有益于民营博物馆自身的发展,还有利于增强雇员的自信心和进取心,产生更强和更持久的工作动力。

第二,增加对雇员的其他知识和技能的培训,能够帮助其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适应日益竞争激烈的外部环境,解决雇员的后顾之忧,使其能够更加安心地在组织中工作。

第三,开展专门的职业规划培训。民营博物馆应当定期开展专门的职业规划培训,帮助其雇员对自己的职业现状与前景进行理性和清晰的分析,对自己未来的职业规划有明确的蓝图。通过提供职业帮助激励雇员在工作中朝着明确的职业目标努力,使员工的奋斗目标与组织自身的目标相统一,以达到互利双赢。

4.强调以人为本,采用柔性管理

柔性管理也称为“人性化管理”,它是一种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柔性管理依据组织的共同价值观、文化和精神氛围,在把握人的心理和行为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激发组织成员的自主性和创造性,达到提高效率的目的。民营博物馆的雇员一般具备较高的文化水平,其中部分员工更是该领域的专门性人才和技术工作者,另一方面,进入民营博物馆工作的最为重要的原因正是员工自我价值的实现和人生目标的完成。因此,民营博物馆的人员管理应当以人为本,采用柔性管理的方式,提高员工的参与决策和努力工作的积极性。非营利组织的组织文化中包括了自治、志愿和参与的成分,这就决定了该类组织在日常经营管理中应当以民主为基础,领导与雇员应当充分讨论,积极商议,信息互换,民主决策。

综上所述,通过本文对民营博物馆带薪雇员价值取向的分析,研究其价值取向中自我实现、情感需要及经济需求的主次关系及平衡,根据现实情况提出了适应民营博物馆发展的激励对策,从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层面提出具体的薪酬设计和组织文化认同方面的方法,以及对员工进行培训和职业生涯帮助的手段,秉承人本管理的理念提升带薪雇员的工作积极性,保证民营博物馆人员的稳定性和结构的合理性,促进民营博物馆健康持续地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雪峰.上海民间博物馆旅游发展思路及产品设计构想[J].生态经济,2010(6):111-114

[2]袁贵仁.价值学引论[M].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

[3](美)E.H.施恩著.仇海清译.职业的有效管理[M].北京:三联书店,1992

[4]陈天祥.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及案例教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

第3篇

2、P17这些文物印证了炎黄传说中的哪些内容?这些文物说明当时人们会纺织、养蚕、制造陶器、以船为交通工具(半坡遗址出土的船形彩陶壶),当时还出现了原始音乐(半坡出土的陶埙和河南舞阳出土的骨笛)。

考古发掘和古代传说对我们了解没有文字的历史有什么意义?考古发掘和古代传说相互印证,都是很重要的历史资料,可以从不同侧面揭示历史事实,帮助我们了解没有文字记载的历史的发展与沿革。

3、评价禅让制:这种原始的民主制度,能把各个氏族成员的微弱力量汇集起来,跟自然界进行斗争,对生产力发展起了促进作用。但是,当时人类社会处在最低的发展阶段,原始的民主制度还有很大的局限性,只能同当时不发达的生产力相适应。

P18[自我测评]

1.传说中,炎帝的功绩有:教人农耕、发明医药、发明陶器、开辟集市;黄帝的功绩有:开始建造宫殿、发明车船、制作衣裳、教人们打井。

2.古代两河流域、希腊、和中国的传说有什么共同特点:

①从传说反映的时间来看,大致都是在距今四五千年左右,处于新石器时代晚期;

②从内容来看,多是英雄人物的故事,反映了早期民众的英雄史观倾向;

③从历史资料的形式来看,都属于口述资料;

④从它们的意义或价值来看,传说故事中包含了一定的事实成分,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历史价值。

3.为什么炎帝和黄帝被称为华夏族的人文初祖?

①黄帝、炎帝的发明创造从物质、精神方面改善了人们的生产与生活,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

②黄帝、炎帝等部落通过战争与融合定居中原后,共同开发黄河中下游两岸,形成了日后的华夏族,因此,炎帝和黄帝被尊为华夏族的人文初祖。

4、在保护文物古迹时,可能会与哪些方面发生矛盾冲突?

城市建设旅游开发资金短缺技术落后能源开发

(书上P20案例:埃及金字塔体现了文物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的矛盾;平遥古城体现了文物保护与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尼罗河沿岸古迹体现了文物保护过程中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之间的矛盾。)

5.保护文物古迹有何意义?

①文物古迹是中华民族的瑰宝,是人类共同的财富,它们可以在精神和物质两个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

②文物古迹有许多研究和欣赏价值,通过这些文物我们可以了解历史,了解自然,增长见识。

③文物古迹是我们认识历史的重要资料,也是文明传承的重要载体。

④保护文物古迹不仅是历史科学发展的需要,而且对于弘扬优秀民族传统文化、优化社会生活的人文环境、提高公民的人文素养等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

6.怎样样保护文物古迹?

①根据具体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对古迹的整修建议;

②划定专门保护区,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规章制度并加强宣传;

③落实消防措施,有专人看护;

第4篇

    论文摘要:分析了在建筑设计中时历史文化保护的种洲误区.并就城市设计中历史文化镶护的内笔进行了才探讨。

    要了解城市设计的内涵,就必须关注城市中的生活的人。在城市设计中,人是第披关注的主体.而关注人的思想也显得地位重要。生活在城市中的人的思想是在千百年发展中提炼、沉淀而形成了城市的文化,而人类文明和文化的发展也深刻地印刻在城市的历史巾影响了一代又一代的城市人。因此,城市设计与城市文化、历史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但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许多城市建设得n益繁荣,城市人口的增加,往往对城市的历史文化带来极大的破坏性,这就有必要从认识上加以提高,重点防范。在城市设计仁对历史文化明确予以保护,从法律上给以保证。

    一、目前城市设计中对历史文化保护存在的几个误区

    一种是往往在想毁掉先人的东西时,就有人打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历史’的招牌.历史是大家创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独尊,笔者赞成“让每个人都占有历史一页”的提法。据说在英国古城墙要修复,砖川以不用古砖,就是荃于这种邢论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任旧城瑞遗址处修的街道广场上还特意标l泪原城墙的位置走向。历史不能像割韭菜,长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几年就拆一茬。

    第二种是“保护历史文化妨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一方而在破坏历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谈自己城市的历史t往㈣城拆了占建筑.叉到新区搞明清一条衡。这种做洼既破坏了很好的旅游资源,义不能形成新的经济热点。

    第三种是旧的建筑不适用,需要改造”的浇法。这一改就是火拆欠建,耐口垒=倘若西安也把城墙拆掉修成环路,其古都风貌及旅游价值就蜚;色不知多少。还有的地方为丁突出自己的城市特点,在任何价值上部搞上地区。民旌历电的特征.以示“文”的延续。侄个城前里应有不同历电时期的建筑及J礼貌,怛绝没必要在每个建筑上看其五干年。只要对历史做了大胆的保护.觥叫毫虻顾忌地作对现代化的追求。这样,殳就自然延续且通畅。

    第四种是要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指导全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特打E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备不相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种理论指导垒盘,显然不切际中国有自己的城市文化传统,亩目套用西方理论,只会牺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为中国文化代袁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义系统的犬拆大建、内外环道路超K度衡使北京传统城『l亍特色几近灭绝,便是前车之鉴。然而中国的现代城市设计教育思想,方法义一直在承袭两方的城市设计体系,无法摆脱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当然惜鉴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十如何往借鉴、套用中研究西方城市设计理论对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适应性.逐步建构适应自己城市的地域特点.地方风貌、文化韵味、经济规律,叉具备时代印记的1脏动性城市理论,是当夸亟待解决的课题。

    还有,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仕佧忽略对古树名未的保护,为J逛筑可以任意砍伐树是J玎史的活的见旺.是无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难道不应该更加霞视吗?城市既是经济社会疑腱的载体,义是历电文化的象征。这足任何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者都不应该忘记或瞳师的两方。

    二,城市设计中历史文化保护设计的主要内容

    历史文化的像·盐叶是城市设讣的重要内容.其魅力不仅在下它具有很高的艺术,反映…当地的地方特色与风格.而且它具有寓的文化内汹.能充分反映时代的延续性将历电史化占迹和城市设计结合起来.组成几文、{l:会景观的结台俸,是一郝知识性科学性、艺术性很强的活生生的教材历史文化的保护,苒内容包括:侏护对象的确定,保护方法、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

    其一,保护对象应该是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遗迹和风嚣名胜包括:园家。省,市、县各级文物削I】已定的历史文物和名畦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业已榻毁怛具有蘑修,重建价值的文物古迹等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时会对古旧建筑是否是历史文物占迹是否保留等问题提m质疑。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民信托社”提出的5条标准:是一件艺术品,能丰富环境t是某一特殊建筑风格或某-N期的迎匀[=代表,在社会I二【有定的历史地位与重大事件或甫要人物在历也l:有联系。能使周围环境具有一种时间上的延续感。

    其二.历史文化的保护方法是根据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意业来确定其保存,发展利用的办法。为此,血首先弄清各保护计象的历史年代,文化等绒、性质特点,功能内客.容量。交通条件窄0I特征与经济利用价值等,井尽量从社会、文化、经济,精神、习浴以及心里情感上去完蒋和发程。保护的一般方法有保养维修、改造等几种,通过保持和恢复文物古迹的本来面貌,来示明当时的历史陈迹。

    对古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变,而内部更添现代化的设备和装修,以充实它们的使用价值,使其得以新生。

    通过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日本横滨步行道公园设计中,设计者认识到由于横滨经济的发展,随之也产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如“绿”在消失,“水”被疏远,自然生态遭到破坏,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匮乏。因之在整个设计中构思了3个相关联的主题段,来追念与城市文脉有关的历史。设计者创造了:绿化步道——这里绿树葱郁,鸟语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为人工环境中的一块绿洲;“水”的广场——运用喷泉、瀑布、跌水、滚水和漩涡等水的表现来赋予广场自然的气息,使人摆脱城市的喧闹,获得了片刻的宁静;“石”的广场一是供纪念、演出等集体活动使用的露天广场,并制作了几十种有历史性代表的图样方案制作的陶块,铺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给长者以历史的回忆,给少者以乡土的教育,给客人介绍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而留下特殊的印象。

    划定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保护范围,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所处的历史环境,同时,还考虑满足景观的观赏要求,完善原计划的意境,保护古建筑的历史格局和景观,提高其环境质量。

    其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常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需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视线走廊区,现分述如下:

    严格控制区:指文物古迹自身占有的地域。在此区内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及环境的历史原貌。一般除维修外不得有任意拆迁和改造,更不能新建。

第5篇

关键词:城市建设,历史文化保护,误区

一、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研究对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又可作为增强民族(或国家与地区)自省自爱、自尊的重要宣传教育阵地。但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地区、时段,在人口密集的地方,往往破坏较大,这就有必要从认识上加以提高.重点防范,在城市建设上明确予以保护,从法律上给以保证。但现在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特别是在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中往往存在多种误区。

1)往往在想毁掉先人的东西时,就有人打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历史”的招牌。历史确实是大家创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独尊,不过更赞成“让每个人都占有历史一页”的提法。据说在英国古城墙要修复,砖可以不用古砖这是基于这种理论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在旧城墙遗址处修的街道广场上还特意标明原城墙的位置走向。历史不能像割韭菜长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几年就拆一茬。

2)“保护历史文化妨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一方面在破坏历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谈自己城市的历史;在旧城拆了古建筑,又到新区去搞明清一条街。这种做法既破坏了很好的旅游资源,又不能形成新的经济热点。有时在历史遗迹、风景区地方挖洞搞个鬼怪神妖的人文景观,这不仅亵渎了古文明,还使人反胃。

3)“旧的建筑不适用,需要改造”的说法。这一改就是大拆大建,面貌全非。倘若西安也把城墙拆掉修成环路,其古都风貌及旅游价值效果就要逊色不知多少:还有的地方为了突出自己的城市特点,在任何建筑上都要搞地区、民族、历史的特征,以示“文脉”的延续。在一个城市里应有不同历史的建筑及风貌区,但绝没有必要在每个建筑上看其上下五千年。只要对历史做了大胆的保护,就可以毫无顾及地对现代化大胆追求。这样,文脉就得到了自然延续并且通畅。

4)“要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指导全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特征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各不相同,处于转型期的经济发展也参差不齐,城市形态与结构各自不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种理论指导全盘.显然不实际。中国有自己的城市文化传统,盲目套用西方理论,只会牺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为中国文化代表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义系统的大拆大建、内外环道路、超尺度街廓使北京传统城市特色几近灭绝,便是前车之鉴。然而中国的现代城市建设教育、思想、方法又一直在承袭西方的城建体系,无法摆脱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当然借鉴承袭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如何在借鉴、套用的过程中研究西方城市建设理论对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适应性,逐步建构适应自己城市的地域特点、地方风貌、文化韵味、经济规律,又具备时代印迹的促动性城市建设理论,是当今亟待解决的课题。

二、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往往忽略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为了建筑可以任意砍伐。树是历史的活的见证,是无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难道不应该更加重视吗?城市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又是历史文化的象征。这是任何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者都不应忘记或偏颇的两个方面。

1)保护对象应该是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文物部门已定的历史文物和名胜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业已损毁但具有重修、重建价值的文物古迹等。

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时会对古旧建筑是否是历史文物古迹、是否保留等问题提出质疑。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民信托社”提出的五条标准:是一件艺术品,能丰富环境;是某一特殊建筑风格或某一时期的建筑代表;在社会上占有一定的历史地位;与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在历史上有联系;能使周围环境具有一种时间上的连续感。

2)历史文化的保护方法是根据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意义来确定其保存、发展与利用办法。为此,应首先弄清各保护对象的历史年代、文化等级、性质特点、功能内容、容量、交通条件、空间特征与经济利用价值等。并尽量从社会、文化、经济、精神、习俗以及心理情感上去完善和发展它。

保护的一般方法有保养、维修、改造等几种。通过保持和恢复文物古迹的本来面貌,来示明当时的历史陈迹。对古旧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变,而内部更添现代化的设备和装修,以充实它们的使用价值,使其得以新生。

继承发扬古文物意境,提取传统的特色和符号。罗伯特·文丘里1972年设计的美国费城弗兰克林纪念庭院,没有把旧建筑修复,而是将19世纪典型的美国坡顶简化成开敞的不锈钢构架,其地面用白色大理石在红砖地上标志出旧房屋的平面。文氏认为:旧建筑灵魂已显出来,人们步入庭院透过层层空架,由衷地感到故人已逝,精神犹存。创造了一种宁静安详的纪念气氛。

还可以通过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日本横滨步行道公园设计中,设计者认识到由于横滨经济的发展,随之也产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绿”在消失,“水”被疏远,自然生态遭到破坏,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匮乏。因此,在整个设计中构思了三个相关联的主题段,来追念与城市文脉有关的历史。设计者创造了:绿化步道——这里绿树葱郁,鸟语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为人工环境中的一块绿洲;“水”的广场——运用喷泉、瀑布、跌水、滚水和漩涡等水的表现来赋予广场自然的气息,使人摆脱城市的喧闹,获得片刻的宁静;“石”的广场——是供纪念、演出等集体活动使用的露天广场,并制作了几十种有历史性代表的图样方案制作的陶块,铺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给长者以历史的回忆,给少者以乡土教育,给客人介绍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而留下特殊印象。

3)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常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需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视线走廊区,现分述如下:

严格控制区:指文物古迹自身占有的地域。在此区内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历史原貌。一般除维修外不得有任意拆迁和改造,更不能新建。

环境协调区:指文物古迹所处的周围环境区,它介于严格控制区与非保护区之间。在此区内允许新建房屋等,但必须与文物古迹相协调,并服从于文物古迹。在此区内除应控制建筑的高度外,还应对其体量、结构、韵律、色彩、风格和使用等方面有所规定,以使其与文物古迹取得协调和均衡,和谐一致。此外,应考虑与街路、绿地等的协调内容。

第6篇

论文摘要:历史文化的保护设计是城市设计的重要内容。在建筑设计中对历史文化保护的种种错误思想导致了城市在改造中失去了以往的传统特色。历史文化的保护包括:历史文化的保护内容、保护方法以及保护范围几个方面。

自现代主义运动以来,城市规划就同城市的形态研究紧密联系在一起,并产生了一个新兴的研究城市空间形态的学科——城市设计。城市空间形态的变化本身就体现了一个城市的历史发展进程,是一部活的建筑历史文化教科书,历史文化的保护和研究对我们现代经济社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借鉴和指导作用。但随着经济高速发展,许多城市建设得日益繁荣,城市人口的增加,往往对城市的历史文化带来了极大的破坏性,这就有必要从认识上加以提高,重点防范,在城市设计上对历史文化明确予以保护,从法律上给以保证。

但现在对历史文化的保护,特别是在建筑及其环境的保护中往往存在多种误区。

一种是往往在想毁掉先人的东西时,就有人打出“历史是人民创造的,我们可以创造新的历史”的招牌。历史是大家创造的,既不能妄自菲薄,也不能枉自独尊,笔者赞成“让每个人都占有历史一页”的提法。据说在英国古城墙要修复,砖可以不用古砖,就是基于这种理论的做法之一。有的城市在旧城墙遗址处修的街道广场上还特意标明原城墙的位置走向。历史不能像割韭菜,长一茬割一茬,城市建筑更不能几年就拆一茬。

第二种是“保护历史文化妨碍了经济发展”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往往一方面在破坏历史文化,一方面又在大谈自己城市的历史;在旧城拆了古建筑,又到新区去搞明清一条街。这种做法既破坏了很好的旅游资源,又不能形成新的经济热点。

第三种是“旧的建筑不适用,需要改造”的说法。这一改就是大拆大建,面目全非。倘若西安也把城墙拆掉修成环路,其古都风貌及旅游价值就要逊色不知多少。还有的地方为了突出自己的城市特点,在任何价值上都搞上地区、民族、历史的特征,以示“文脉”的延续。在一个城市里应有不同历史的建筑及风貌区.但绝没必要在每个建筑上看其上下五千年。只要对历史做了大胆的保护,就可毫无顾及地作对现代化的追求。这样,文脉就自然延续且通畅自然。

第四种是“要用一种统一的理论指导全盘”。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特征千姿百态,文化底蕴各不相同,需要也不同。用一种理论指导全盘,显然不切实际。中国有自己的城市文化传统,盲目套用西方理论,只会牺牲自己的城市特色。作为中国文化代表的北京城借用功能主义系统的大拆大建、内外环道路、超尺度街使北京传统城市特色几近灭绝,便是前车之鉴。然而中国的现代城市设计教育、思想、方法又一直在承袭西方的城市设计体系,无法摆脱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的影响,当然借鉴是不可避免的,问题在于如何在借鉴、套用中研究西方城市设计理论对中国城市快速发展的适应性,逐步建构适应自己城市的地域特点、地方风貌、文化韵昧、经济规律,又具备时代印记的促动性城市理论,是当今亟待解决的课题。

还有,人们对历史文化的保护往往忽略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为了建筑可以任意砍伐。树是历史的活的见证,是无法仿造假造的文物,难道不应该更加重视吗?

城市既是经济社会发展的载体,又是历史文化的象征。这是任何一个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者都不应该忘记或偏颇的两方面。

历史文化的保护设计是城市设计的重要内容,其魅力不仅在于它具有很高的艺术性,反映出当地的地方特色与风格,而且它具有丰富的文化内涵,能充分反映时代的延续性。将历史文化古迹和城市设计结合起来,组、社会景观的结合体,是一部知识性、科学性、艺术性很强的活生生教材。

历史文化的保护,其内容包括:保护对象的确定;保护方法;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

其一,保护对象应该是各个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历史遗迹和风景名胜。包括:国家、省、市、县各级文物部门已定的历史文物和名胜点;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但具有较高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业已损毁但具有重修、重建价值的文物古迹等。

但在城市改建中,有时会对古旧建筑是否是历史文物古迹、是否保留等问题提出质疑。我们可以参考英国“公民信托社”提出的5条标准:是一件艺术品,能丰富环境;是某一特殊建筑风格或某一时期的建筑代表;在社会上占有一定的历史地位;与重大事件或重要人物在历史上有联系;能使周围环境具有一种时间上的延续感。

其二,历史文化的保护方法是根据各保护对象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和经济意义来确定其保存、发展与利用的办法。为此,应首先弄清各保护对象的历史年代、文化等级、性质特点、功能内容、容量、交通条件、空间特征与经济利用价值等,并尽量从社会、文化、经济、精神、习俗以及心里情感上去完善和发展。保护的一般方法有保养、维修、改造等几种。通过保持和恢复文物古迹的本来面貌,来示明当时的历史陈迹。

对古建筑加以改造,使其外形不变,而内部更添现代化的设备和装修,以充实它们的使用价值,使其得以新生。

继承发扬古文物意境,提取传统的特色和符号。罗伯特·文丘里1972年设计的美国费城弗兰克林纪念庭院,没有把旧建筑修复,而是将19世纪典型的美国坡顶简化成开敞的不锈钢构架,其地面用白色大理石在红砖地上标志出旧房屋的平面。文氏认为:旧建筑灵魂已显示出来,人们步入庭院透过层层空架,由衷地感到故人已逝,精神尤存,创造了一种宁静安详的纪念气氛。

通过延续城市的历史文脉达到保护的目的。如日本横滨步行道公园设计中,设计者认识到由于横滨经济的发展,随之也产生了大城市所具有的一系列弊病,如“绿”在消失,“水”被疏远,自然生态遭到破坏,造成城市中自然的匮乏。因之在整个设计中构思了3个相关联的主题段,来追念与城市文脉有关的历史-。设计者创造了:绿化步道——这里绿树葱郁,鸟语花香,一派自然景象,成为人工环境中的一块绿洲;“水”的广场——运用喷泉、瀑布、跌水、滚水和漩涡等水的表现来赋予广场自然的气息,使人摆脱城市的喧闹,获得了片刻的宁静;“石”的广场——是供纪念、演出等集体活动使用的露天广场,并制作了几十种有历史性代表的图样方案制作的陶块,铺砌在步道或嵌于指示牌上,给长者以历史的回忆.给少者以乡土的教育,给客人介绍了城市发展的历史而留下特殊的印象。

划定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保护范围,其目的是为了确保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所处的历史环境,同时,还考虑满足景观的观赏要求,完善原计划的意境,保护古建筑的历史格局和景观,提高其环境质量。

其三,历史文化遗存的保护范围常根据不同保护对象的需要,划分为严格控制区、环境协调区和视线走廊区,现分述如下:

严格控制区:指文物古迹自身占有的地域。在此区内严格保护文物古迹及环境的历史原貌。一般除维修外不得有任意拆迁和改造,更不能新建。

环境协调区:指文物古迹所处的周围环境区,它介于严格控制区和非保护区之间。在此区内允许新建房屋等,但必须与文物古迹相协调,并服从于文物古迹。在此区内除应控制建筑的高度外,还应对其体量、结构、韵律、色彩、风格和使用等方面有所规定,以使其与文物古迹取得协调和均衡。此外,应考虑与街路、绿地等的协调内容。

第7篇

关键词:历史文化名城;名城保护规划;保护规划体系

Abstract:Conservation planning of historic city has been the core of historic city protection system. In practice it has been established conservation planning theory and technical standards on protection levels and objects, principles and methods. Thirty years of urban conservation experience proves that urban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a whole level work, conservation planning is not on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on "crossed" planning, more importantly to protect the urban heritage through the "off-line" urban planning control, which requires a whole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at all levels to support.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protection concept through to all aspects of urban development and construction, this is where the essence of conservation planning.

Key words:historic city ; urban conservation ; conservation planning system

中图分类号:C9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144(2016)-08-13(5)

1 把握名城保护规划的真正内涵

对于保护规划的必要性早在名城保护制度创立开始就格外强调。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名城时就明确指出:“各有关省、市、自治区的城建部门和文物、文化部门应即组织力量,对所在地区的历史文化名城进行调查研究,提出保护规划”。对于什么是名城保护规划,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中指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是以保护城市地区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及其环境为重点的专项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上名城保护的内容被总结为“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对名城保护规划的定义是:“以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协调保护与建设发展为目的,以确定保护的原则、内容和重点,划定保护范围,提出保护措施为主要内容的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2008年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内容主要也是针对保护规划与实施做出具体规定,可见保护规划在名城保护中具有重要的主导作用。

然而,名城作为一个整体,与其他不可移动物质文化遗产的最大区别就在于其动态性。城市是一个不断发展、更新的有机体,始终处于新陈代谢过程中,一成不变是绝不可能的。对于名城而言,保护不会也不可能是全部,除了保护,如何保留、改造、更新以适应新的城市发展需要,是名城保护必须面临的问题。遗产保护的必要性与城市发展的必然性,使名城保护的内容与方法不仅要包含对遗产自身保存与维护问题,同时还包括对遗产所处城乡环境的变化与发展的控制与引导问题,两者同样重要[1]。名城保护规划不仅是一种针对历史遗存的技术措施和方法,而且是通过各种方法使一定规模的城市环境保持整体的和谐关系,是涉及城市发展的整体性、全局性问题。“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作为城市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规划建设中必不可少的内容。城市历史保护不仅意味着文物古迹或历史地段的保护,而且还包括城市经济、社会和文化结构中各种积极因素的保护与利用”[2]。因此,名城保护要从城市全局和整体发展来做好保护和规划工作,名城保护的理念要贯穿到城市发展战略和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这才是保护规划的要义所在。

同时,名城保护规划也不是指纯粹的规划编制过程,完整而有效的保护规划应该包括从规划研究、编制,到规划实施、管理的每个过程。正如周干峙院士所指出,“名城保护工作不仅仅是保几个区、几条街、几幢房的问题。它实质上是对名城整体工作的一个全面的认识问题和工作的综合反映,它涉及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方面面。”[3]

2 三十年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演进

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本身就是名城保护的重要实践,名城保护规划的发展历程反映了名城保护理念与方法的演进,从1980年代开始大致在各个年代呈现出不同的主要特征:

2.1 1980年代的探索期

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国家名城名单的同时就下文要求编制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名城保护规划编制工作刚刚起步,1983年,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下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工作的几点意见》,对名城保护规划的概念、规划编制与审批等做出规定。1986年,《国务院批转建设部、文化部关于请公布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的报告的通知》中明确保护规划要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按《城市规划条例》(1984)规定的程序上报审批,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是“要保护文物古迹及具有历史传统特色的街区,保护城市的传统格局和风貌,保护传统的文化、艺术、民族风情的精华和著名的传统产品”。这三个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对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尽管尚未形成明确的体系,但是就保护对象而言,涵盖了文物古迹、古建筑或建筑群连片地段和街区、城市传统格局和风貌、遗址、山川水系、传统文化等较为全面的内容,尤其是强调对城市历史的研究与现状的调查,根据名城自身的特点去探索保护规划的重点。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在体系上虽然没有建立统一的编制标准,但是大部分的名城保护规划都能围绕名城特色,抓住保护的重点,为以后的名城保护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如西安保护规划提出保护旧城完整格局,显示唐城宏大规模,保护周、秦、汉唐城市遗址;苏州提出“全面保护古城风貌”以及在古城西侧开辟新区的总体建设布局;昆明保护规划既有市域范围内对滇池的保护,也有城区范围内点线面的保护;延安保护规划对革命纪念地实行分级保护;平遥保护规划提出对古城实行全面整体的保护,全城划定三个级别的保护范围。这些早期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与方法,在此后保护规划的修编制定中都得以延续。

198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对象的问题。保护规划基础研究扎实,对城市特色与历史文化价值定位准确,规划重点突出。但是在保护层次方面,文物古迹是保护的重点,历史街区还没有作为一个明确的保护层次出现。在规划实施方面,由于受社会经济发展条件所限,全面实施保护规划的现实条件并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实践对规划编制的反馈和检验,使保护规划往往带有一定程度的理想化和局限性。在规划体系方面,整个城市规划体系尚处在不成熟阶段,保护规划也不例外,上与城市总体规划,下与详细建设规划都缺乏有效的衔接。

2.2 1990年代的成形期

1993年全国名城保护工作襄樊会议明确了名城保护的内容,即“保护文物古迹及历史地段,保护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继承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1994年在国务院颁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之后,建设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规范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审定。在历史城区普遍遭受建设性破坏的背景下,历史街区保护的重要性开始被认识。1997年,建设部转发《黄山市屯溪老街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历史文化保护区是我国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历史文化名城”这一完整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个层次,也是我国名城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因此,名城保护规划的内容开始形成三个层次的框架,名城保护规划编制逐步规范化。

这一时期,北京名城保护规划明确提出三个层次的保护体系,并对北京旧城整体格局与风貌保护提出十大方面措施;武汉名城保护规划是严格按照建设部要求进行编制的范例,规划内容覆盖面全,分为城市整体、城区、市域三个层面,每个层面明确各自的保护对象与措施;洛阳名城保护规划针对地上地下文物丰富的特点,提出建立展示体系来揭示名城历史文化内涵,为遗产保护展示利用提供了新的思路;上海针对近代遗产丰富的现状,主要抓住优秀历史建筑和历史文化风貌保护区这两个重点。

1990年代名城保护规划的重点是解决保护方法的问题。在明确了名城保护的三个层次之后,其所对应的保护方法也是不同的。对于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原状”的原则,保存历史的原貌和真迹。对于历史文化保护区,要采取保护与整治的方式,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整体的历史风貌,维持和提升原有功能。对于历史文化名城,不仅要保护城市中的文物古迹和历史地段,更要保护和延续古城的格局和历史风貌,以及继承和发扬优秀的城市传统文化。

随着城市规划编制体系的不断完善,详细规划开始在名城保护中承担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街区保护与整治修建性详细规划等新规划类型的出现,完善了名城保护规划体系,弥补了名城保护规划停留在城市总体规划层面的不足。但是,这些详细规划在编制中尚未形成统一的规范,控规中与保护相关的指标体系,保护整治规划中建筑的分类与措施等核心问题在各地的规划实践中不尽相同。此外,计算机制图尚未完全普及,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规划编制的准确性和操作性。

2.3 2000年以后深化期

2000年之后,名城保护规划编制与执行进一步制度化。2003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将历史文化街区(村镇)的保护纳入法律范畴。2005年《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出台,对名城保护规划的体系,保护范围与措施,保护内容与重点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范,成为全国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规划的唯一技术标准。

针对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建设部相继出台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暂行规定》(2002)、《城市紫线管理办法》(2003)、《关于加强对城市优秀近现代建筑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2004)、《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评价指标体系》(2004)、《城市规划编制办法》(2005)、《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评估标准》(2010)、《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审批办法》(2014)等部门规章和文件,将名城保护作为重要的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之一。

2007年新的《城乡规划法》修订颁布,其中明文规定“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保持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内容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旧城区的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

2008年,国务院颁布《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由于其主要内容都是围绕保护规划的编制、审定、实施等,保护条例本身就是名城保护规划编制的重要依据与标准。按照保护条例的要求,2012年12月,住建部与国家文物局联合下发了《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编制要求(试行)》,成为保护规划编制最为权威的规范要求。

2000年以后,名城保护规划的显著特点是保护体系的不断深化完善,并呈现出全面、分层、分级的特征。随着城乡规划范围的不断扩大以及城市遗产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名城保护规划已经从城市总体规划层面以历史城区为主的专项规划演变为各类保护对象、各个规划层面、各项保管层级的保护规划体系。如南京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主城、老城三个层面,分别构建了从物质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内容框架,以及划分了法定保护、登录保护、规划控制这三个等级的分级控制体系。苏州名城保护规划在市域、市区、中心城区、历史城区等若干层面确定不同的名城保护对象。上海将名城保护规划具体落实到优秀历史建筑保护和历史文化风貌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层面。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确立了与行政区划等级一致的名城名镇名村的城乡保护管理体系。在规划类型上,保护规划有名城名镇名村的总体层面的保护规划,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街区古镇古村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等。在保护内容上,包括文物古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等物质文化遗产,优秀传统文化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以及风景名胜、历史景观、山川形胜等自然遗产。在保护级别上,在国家、省、市县的法定保护层级中也不断出现规划控制的非法定级别。

30多年来,名城保护规划总的发展趋势是从简单到系统,从没有体例到逐步规范,随着规划编制的不断发展,保护对象的不断拓展,保护体制的不断完善,名城保护规划在各个层面形成相互支撑的保护规划体系。但是,当名城保护规划朝着“全面系统、分层分级”的方向发展,如何在复杂的保护规划体系中突出名城特色和保护重点依然是值得反思的问题。同时,名城保护规划最终要放在保护实践中加以检验才具有真正意义。

3 厘清名城保护三个层次及反思

名城保护的层次问题非常重要,当下普遍的问题就是错位的保护与建设,比如把本该对待新区的建设方式,用到历史城区导致大拆大建;把本该对待历史城区的有机更新方式,用到了历史街区导致拆旧建新;把本该对待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模式,用到了文物古迹导致毁真造假。

名城保护体系有三个重要的保护层次,即文物古迹、历史地段、历史城区,它们所对应的法定概念就是“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历史文化名城”,这样的划分是因为不同的保护层次对应不同的保护方法,这是中国名城保护工作30年的经验总结,是解决保护与城市发展矛盾的有效途径。[4]

3.1 第一个层次是文物古迹

文物古迹主要包括古建筑、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石窟寺、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具有价值的不可移动实物遗存,由县级以上政府公布重点保护的文物古迹就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关于文物古迹的修缮,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核心在于真实全面的保护文物有价值的“历史信息”。申报国家名城的条件之一就是要求城市建成区内保存有较为丰富、完好的文物保护单位、登记不可移动文物与历史建筑。

国家名城保护制度的产生与文物保护有着天然的联系,1980年代初全国政协通过广泛调查研究向国务院提出把历史城市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整体保护的意见,就是为使文物古迹保护与城市规划建设密切配合,相得益彰。然而文物古迹“保”易“控”难,名城中对文物本体保护尚能基本保障,但是文物保护范围之外的建设控制地带却常常处于建设“失控”状态,造成文物古迹周边视觉的污染、尺度的失调、安全的隐患等等破坏行为,而现行《文物保护法》规定的50万元最高限额的行政处罚根本制止不了破坏性开发建设的利益冲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正是文物保护管理的尴尬所在。

历史建筑是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新增的保护对象,在类型与方法上可以归为文物古迹一类。历史建筑在法定概念上是由地方政府公布保护的非文物类建筑,因此,历史建筑的保护应该有别于“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要求,强调“保用结合,永续利用”,由此带来历史建筑的保护方法也应该更加多样。历史建筑是“文物保护单位”的有益补充,对建筑遗产的广泛保护、多样保护具有积极的意义。

3.2 第二个层次是历史地段

历史地段主要指能较完整的体现传统风貌和民族地方特色的地区,包括城市历史街区、历史村镇、建筑群等。历史街区和历史村镇之所以属于这个保护层次,就是因为它们的特点和保护方法接近。

长期以来名城保护工作的重心落在了历史街区保护上,使历史街区成为名城保护实践的主战场。历史街区保护必须坚持正确的理念,这也是历史街区保护的基本经验。一是要保护真实的历史遗存,延续真实的城市记忆,这是作为城市遗产的基本要求。街区内反映典型历史风貌的建筑和环境要有丰富的历史信息,这是不可复制的。二是要保护完整的历史风貌,强调街区内建筑与环境的整体融合性,并非强调建筑单体的独特性,而作为城市历史发展的见证,历史街区整体上又具有明显区别与其他区域的历史场所感和社区归属感,这是历史街区的特色与价值所在,是不可替代的。三是要保持永续的街区活力,城市遗产的主要特征在于其动态性,历史街区不仅记载着过去,也承载着未来,保护街区、复兴街区,使其成为当代城市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历史街区永续发展的动力所在。

对历史街区而言,实施积极的保护永远是第一位的。现实中历史街区物质环境的破败正是长期以来被过度忽视的结果,不能因为历史街区保护的复杂性而放弃对其应有的维护,历史街区既然作为名城保护的重要层次,就要体现出重点保护的地位,对动态的城市遗产而言,消极的留存就是破坏。

历史街区的保护更不能操之过急,急于求成。历史街区的特色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保护历史就要对一砖一瓦、一草一木予以敬畏,要一朝一夕恢复上百年的历史风貌必然是做表面文章,焚琴煮鹤。实践证明,急功近利的做法都是昙花一现、不可持续,成功的街区保护本身需要经历时间的磨练。因此,历史街区的保护注定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积极践行,审慎渐进。

3.3 第三个层次是历史城区

历史城区是体现名城历史文化价值的核心区域,是感知城市文化特色与氛围最直接的、最重要、最全面的部分。同时,它也是有生命的有机体,有数以万计的人在这里生活和工作。所以历史城区的发展变化是不可避免的,历史城区重在整体保护,有机更新,其内涵就是包括了保护与更新、控制与引导。

30多年来历史城区一直是名城保护的最大盲点,历史城区在1980年代节节失守,在1990年代处处失控,到2000年以后多数已经面目全非,名存实亡。2008年出台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关于“保护措施”的第一条赫然就是“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应当整体保护”,但是历史城区整体保护不只是一句时髦的口号,要深刻认识整体保护的内涵不易,要全面付诸实践行动更难。

历史城区的“失守”不仅有认识上的问题,也有规划方法上的问题。从表面上看,保护文物古迹、历史街区,以及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是个点线面结合的保护体系,但是最后主要落在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范围上,所谓历史城区整体格局与风貌,也主要体现在诸如道路格局、城河城墙、河道水系、城市轴线、城市地标、建筑风貌等“点线”控制要素上。这样的规划方法由于从一开始就忽略了“整面”的保护与控制,抓“点”放“面”,其结果是文物古迹与历史街区的保护线划到哪儿,线外的拆除改造就跟到哪。2007年全国政协委员冯骥才先生在全国“两会”上提及北京的“规划性破坏”质疑的就是这样一种规划情况,“在古城内划出若干片历史文化保护区,随后便在保护区之外大拆大建,文保区基本都成了孤岛。”[5]所谓历史城区面积的大小根本不是放弃整体保护的借口,诸多世界遗产城市的历史城区范围都在几十平方公里,整体保护贵在保全,“面”不全则“城”不善。

4 建立名城保护的规划控制体系

实践证明,仅有名城保护规划是不够的,要建立一整套保护规划体系,将名城保护的要求贯彻到城市规划的各个层面,即在整体层面予以统筹协调,在局部层面予以空间落实。名城保护的规划体系涵盖了从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名城保护发展战略规划,到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地段保护与整治规划,以及文物专项保护规划等(图1)。

一是总体规划层面的名城保护规划。除了划定各个层面的城市遗产的保护范围外,更为重要的是要从城市遗产保护的角度影响和反馈总体规划,即依靠总体规划的统筹协调作用,从整体层面来解决名城保护的问题,包括城市功能定位、发展方向、用地布局、产业调整、交通组织、基础设施等方面的措施。

二是历史城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城区的整体保护就是要将保护与控制要求具体落实到每一个街坊地块,如苏州、泉州、常熟等古城的建筑风貌与高度的有效控制,就是得益于较早运用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规划管理的长效手段。

三是修建性详细规划层面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对历史街区、历史村镇的保护就要将保护与整治要求落实到每一个建筑,整体保护建筑及其空间环境,坚持渐进改善的保护方法。

参考文献:

[1]王景慧,阮仪三,王林.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理论与规划[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9:27.

[2]张松.历史城市保护学导论[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18.

[3]周干峙.城市化与历史文化名城[J].城市规划,2002(4).

第8篇

当今世界的许多国家,维护城市的历史风貌,保护文化遗产,不但已成共识,而且成为法律。1834年,希腊有了第一部保护古迹的法律。这是国际上第一部具有现代意义上的文物保护国家立法。1840年,法国公布了首批保护建筑567栋,1887年通过了第一部历史建筑保护法,首次规定了保护文物建筑是公共事业,政府应该干预。俄罗斯圣彼得堡法律规定,涅瓦大街的建筑不准拆。尽管内部可以进行现代化装修,但外观不许作一丝一毫改变。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一个保护文物古迹及其环境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国际组织在此期间通过了一系列和建议,确定保护的原则,推广先进方法,协调各国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通过的主要文件有《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1964年5月,简称《威尼斯》)、《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72年11月)、《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1976年11月,简称《内罗毕建议》)、《保护历史城镇和地区的国际》(1987年10月,简称《华盛顿》)、《关于真实性的奈良文件》(1984年)。

《威尼斯》是关于古迹保护的第一个国际,意义重大影响深远。它连同《奈良文件》阐述了对文物古迹的保护原则和方法,概括地说有以下几点:(1)真实性原则。要保存历史遗留的原物,修复要以历史真实性和可靠文献为依据,对遗址保护其完整性,用正确的方式清理开放。(2)可识别的原则。修补要整体和谐又要有所区别,不可以假乱真。(3)要保护文物古迹在各个时期的叠加物,它们都保存着历史的痕迹,保存了历史的信息。(4)完整性原则。连同环境一体保护,古迹的保护包含着它所处的环境,除非有特殊的情况,一般不得迁移。

《内罗毕建议》和《华盛顿》是针对历史地段保护的,它们的制定有其历史背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的经济复苏时期,大量人口涌入城市,需要大规模地建设住宅,当时普遍的做法是拆掉老城区,拓宽马路,盖起新楼房。但是不久人们发现,这样做的结果是建筑改善了,历史环境却被破坏了,城镇的历史联系被割断,特色在消失。人们意识到,除了保护文物建筑之外,还应保存一些成片的历史街区,保留城镇的历史记忆,保持城镇历史的连续性。在历史街区内,单看这里的每栋建筑,其价值可能尚不足以作为文物加以保护,但它们加在一起形成的整体面貌却能反映出城镇历史风貌的特点,从而使价值得到了升华,所以有保护的必要。

1987年通过的《华盛顿》总结了各国的作法与经验,归纳了保护历史地段共同性的问题。文件列举了历史地段应该保护的内容:(1)地段和街道的格局和空间形式;(2)建筑物和绿化、旷地的空间关系;(3)历史性建筑的内外面貌,包括体量、形式、建筑风格、材料、色彩、建筑装饰等;(4)地段与周围环境的关系,包括与自然和人工环境的关系;(5)该地段历史上的功能和作用。从这些内容看,历史地段保护更关心的是外部的环境,强调保护延续这里人的生活。所以,关于保护的原则和方法,文件强调要鼓励居民积极参与;要精心建设和改善地段内的基础设施,改善居民住房条件,适应现代化生活的需要;要控制汽车交通,在城市中拓宽汽车干道时,不得穿越历史地段;要有计划的建设停车场,并注意不得破坏历史建筑和其周边环境;在历史地段安排新建筑的功能要符合传统的特色,不否定建造现代建筑,但新的建筑在布局、体量、尺度、色彩等方面要与传统特色相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