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3 15:56:3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出口企业税收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20__年,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将紧紧围绕省局、市局的总体工作部署,按照落实政策、优化服务、防范骗税、促进发展的指导思想,以抓效能考核为切入点,以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出口退(免)税工作为目标,加大征、退税部门衔接力度,加大出口退(免)税内部管理力度,加大出口(免)退税预警分析力度,加大管理创新力度,确保出口退(免)税政策的及时到位,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违法行为的措施到位,力争使我市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能够在“管理提高年”再上新台阶。为实现上述总体目标,主要抓好以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出口退(免)税管理水平。为把省局、市局的各项目标、各项任务、各项措施落实到位,20__年继续以效能考核为切入点,一是建立高效、科学的审核流程,想尽一切办法,排除一切困难,加快出口退(免)税审核进度,在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加快出口退税审批进度,实现“严审快退”,确保完成全年退(免)税计划,力争进出口税收管理在不被扣分的基础上取得好成绩。二是抓好对各征收部门的效能考核,总结20__年的工作经验,细化考核目标,完善考核内容,使全系统的内部管理在20__年更加规范;三是在出口退(免)税审核系统自动生成统计报表的基础上,按月上报统计分析数据资料,力争全年无差错,切实通过效能考核来检验工作成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
二、以预警分析为着力点,进一步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协调联动机制为重点,深化细化管理制度,在逐步建立健全出口退(免)税预警分析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完善预警工作机制,充分利用出口退(免)税申报审核数据、综合征管数据、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等数据,对预警指标进行综合分析,提高出口退(免)税的监管水平,每季度进行一次退(免)税分析测算,每半年对出口退税总体情况进行一次综合分析,增强防范骗税的主动性、预见性和针对性;另一方面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评估,设置出口增长幅度、出口货物单位成本等评估指标,对重点品种、重点货源进行函调,对疑点问题进行评估分析。通过退税评估、行业管理等手段规范出口业务,实现对出口企业的有效监控,及时发现骗税嫌疑,防范于未然,维护正常的出口退(免)税秩序。
三、以加强征退税衔接为重点,进一步为出口退税审核权下放做好基础工作。将征、退税信息传递、反馈列入对税收管理员岗位职责,保证数据的双向传输和信息共享,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规范出口退(免)税操作规程,规范企业申报行为,在坚持出口退(免)税专业化管理的前提下,一方面充分发挥征收管理部门的力量,使出口退税管理环节前移,加强征、退税的有效衔接和密切配合;另一方面,进一步理顺省、市、县三级出口退税管理职责,加大对征税部门的辅导和培训力度,抽出更多的时间深入下去开展调研,发现问题,解决薄弱环节,为将出口退税审核工作有计划地逐步下放到县市区局、实现征退合一做好基础性的准备工作,使省、市级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能够集中精力做好对出口企业的退税预警评估以及对下级的管理和监控工作,进而优化管理模式,以适应当前外贸出口形势及出口退税现状的需要,适应税收征管改革及优化税收管理的需要。
随着国家烟草行业进出口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完善,卷烟出口经营模式发生了变化,实行卷烟出口企业收购出口、卷烟出口企业自产卷烟出口、卷烟生产企业将自产卷烟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出口的经营模式,为规范新经营模式下的出口卷烟免税的税收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1)购进卷烟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将卷烟销售给出口企业时,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并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下同)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申报期为每月1日至15日,下同)内,向主管卷烟出口企业退(免)税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退税机关)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办理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附件4)。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在试行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地区,实行“出口收汇核销网上报审系统”的企业,可以比照相关规定免予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税务机关以出口收汇核销单电子数据审核免税核销;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按照现行出口退税规定提供远期结汇证明。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6.出口卷烟已免税证明。
(二)退税机关应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审核(包括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等电子信息的比对审核),对经审核符合免税出口卷烟有关规定的准予免税核销,并填写《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附件5)。退税机关应按月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情况,填写《出口卷烟未申报免税核销及不予免税核销情况表》(附件6),并将该表及《出口卷烟免税核销审批表》传递给主管卷烟出口企业征税的税务机关,由其对卷烟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免税核销以及经审核不予免税核销的出口卷烟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二、有出口经营权的卷烟生产企业(名单见附件2)按出口计划直接出口自产卷烟,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退税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提供要求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款相同。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二)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出口企业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
出口自产卷烟的卷烟出口企业实行统一核算缴税的,省税务机关可依据本通知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三、卷烟生产企业委托卷烟出口企业(名单见附件3)按出口计划出口自产卷烟,在委托出口环节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出口卷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免税核销管理:
(一)卷烟出口企业(受托方)应在卷烟出口之日起60日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第四条规定,向退税机关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有关资料审核无误且出口卷烟牌号、卷烟生产企业、出口国别(地区)、外商单位等与免税出口卷烟计划相符的,由退税机关开具《出口货物证明》;卷烟出口数量超过免税出口卷烟计划以及未在列名口岸报关等不符合免税出口卷烟规定的,退税机关一律不得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二)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应在免税卷烟报关出口次月起4个月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其出口退(免)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手续。申报免税核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出口卷烟免税核销申报表。
2.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
3.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申报时出口货物尚未收汇的,可在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180日内提供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复印件;属于远期收汇的,应提供远期结汇证明复印件。
4.出口发票。
5.出口合同。
(三)主管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退税机关应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的免税核销申报进行处理,对卷烟生产企业(委托方)未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免税核销申报以及经审核不予核销的,应通知主管其征税的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补征税款。
四、卷烟出口企业以及委托出口的卷烟生产企业,由于客观原因不能按本通知规定期限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申请开具《出口货物证明》的,可在申报期限内向退税机关提出书面合理理由申请延期申报,经核准后,可延期3个月办理免税核销申报手续或开具《出口货物证明》。
五、出口卷烟的免税核销应由地市以上税务机关负责审批。
由于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特有的税收政策及其自身的特点,使基层分局在对其管理上存在诸多难点。下面我们就来针对这一问题进行相应的探讨。
1.1与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沟通不通畅
目前的税收运行模式是造成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之一,这种模式使得同在税务部门的上下级之间、同级之间、不同税种之间的数据无法共享,相互间的信息不通畅,造成各部门之间的管理工作相互不协调,具体职权划分不清,工作任务不明确。同时,不仅税务部门各部门之间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税源信息管理平台,税务部门与银行、海关、工商等其他的经济部门也没有建立一个统一的信息平台,使得不仅本部门内部交流不够与外部门之间的交流更为不通畅,从而导致税务部门对于企业的管理规律,税源的动态情况以及其发展趋势的信息所知不多,这就为一些不法分子逃税漏税提供了可乘之机。对于生产型免抵退企业来说,对于生产型免抵退企业来说,免抵退的范围包括其生产中所耗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纳过税的部分。按照进料加工的有关规定,生产企业应当于发生进料件的当月向主管税务部门申报办理《生产企业进料加工进口料件申报明细表》,并在取得主管海关核销证明后的下一个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核销手续。但是,很多生产型免抵退企业往往利用税务机关未能及时掌握海关信息,即使发生了进料,也不及时申报,加工货物出口时也不及时核销,直接导致了计算免抵退税额时,免抵退税额抵减额没有,从而使生产企业随意调节其应退税额,出现偷税漏税情况,造成税收损失。
1.2政策的多样性,增加了管理难度
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与实行“先征后退”相比,操作起来较复杂,从客观上讲,环节多,出现的问题也多,容易影响税收的收入。而且,一些“进料加工”复出口退税真格在实际操作中容易造成征退脱节,管理难度大。在国内购料于进口料件委托加工,国内购料退税的认定;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的开具;抵扣税率的认定;抵扣时间的确定等,都比较繁琐。一些企业办理进料加工,待货物出口后不到税务局办理退税,财务上也不做销售或在财务上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法偷逃国家税款,这种情况检查起来十分困难。
1.3征管部门和退税部门对该类企业的管理脱节
现行的生产企业实行“免抵退”出口退税办法,字客观上要求建立健全征、退环节紧密衔接的工作机制,而长期以来实行的由税务机关内专设的退税管理机构集中管理出口退税的模式,使得征管部门和退税部门对此类企业的管理互相脱节,削弱了作为一个税收管理整体对其实现有效的监控。在出口货物征、免税管理方面,包括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管理和出口业务免税管理两个方面。一是对于出口企业为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税、已申报退税单未在规定期限内收齐有关退税单证、审核不予退税、出口不退税等应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金进行纳税申报的,退税部门只要求企业自行申报,与征税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也没有后续监控;二是对出口企业开展来料加工、深加工结转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企业出口货物等实行免税管理办法的,由退税部门给出口企业出具相关证明,出口企业凭此证明向征收部门办理相关免税手续,在现行管理中还不是很规范。在欠税出口企业退税管理方面,由于退税部门和征税部门缺乏有效的沟通,很容易造成在税款未清缴前予以办理退税,或企业已结清应纳税款后仍被限制退税。
1.4统一的监管体系还未建立
对于税务部门来说建立对企业的完善的监控指标体系是必不可少的,而按时对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的考核更应该是必修课,但是在现实税收中这一体系并没有随着时间的发展而不断完善。目前正在积极倡导的“四位一体”的税源专业化管理方式在基层各个税务机构还没有得到贯彻落实,传统的税源监管机制仍然发挥主要作用。但是传统的监管与考核制度无法实现将众多税收环节的税收经济分析、征管状况分析、政策执行分析、税种管理以及退税管理等各种业务有效地利用和整合,从而无法实现对税源的有效监督。生产型免抵退企业主要以加工型企业为主,其原料的采进、运输及加工都与其他行业有不可分割的联系,监管不到位的话很容易造成个别企业钻漏洞,造成税收的损失,因此建立完善的监管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2解决措施
针对目前税源管理出现的诸多问题,笔者提出自己的应对措施,希望可以对税源的专业管理贡献自己的力量。
2.1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格局,加强各部门间的联系
针对现有机构设置存在的局限性,税务部门应该建立专业化的管理格局,对不同的税源进行分类管理。对于基层的税务机构应该科学调整其职责,形成以规模、行业和缴纳税种为主的税收模式。对于重点税源,应该成立专门的税源管理机构;对于区别于一般税源像出口退税等税源,应该有专门的专业人员对其进行监管,以防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对于不同的行业,也要进行分别管理。同时,在机构设置和人员分配上,要坚持精简,避免造成人浮于事的现象,既浪费资源又使工作效率低下。要优化机构内部的监督机制和对税源的监管考核制度。在内部建立完善监督机制,可以督促业务员尽职恪守,对业务员实行绩效工资,多劳者多得,对于业绩一直很差的业务员及时进行批评处理,以提升整体的工作效率;加强对税源的监管力度就要求基层的税务机构对本辖区内的税源做好整理统计,对税源的数量、质量都要有详细的了解,并定期对他们进行调查,以防止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要加强与海关等其他部门的密切合作,建立不定期出口企业信息比对工作制度,相互交流信息,实现资源共享。尤其对进料加工出口企业的管理,应在现有海关电子报关数据传送的基础上,增设进料加工登记手册信息数据传递,最大限度避免企业拖延、隐匿进料加工出口货物的登记与申报。
2.2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专业素养培训
业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业务人员是税收的主力军,因此要建立科学的专业化管理模式,高素质、复合型的业务人员是不可或缺的,这是做好税收工作的基础。生产型免抵退企业的税收涉及到出口退税,而这一税种的计算十分复杂,这就需要高素质的专业人员来管理这项业务,一减少不必要的错误所带来的麻烦。在以后的人员招聘中,要任人唯贤,选择那些具有较高的知识素养的人才;同时在机关内部也要不断组织业务人员进行学习培训,以增强专业知识,从而逐渐提高税收队伍的整体素质。
2.3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
建立相关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和责任分担体制。争取早日实现出口退税跨地区、跨部门的计算机联网,进一步推广和完善“金税工程”和“电子口岸”,在税务系统内部、税务机关与海关、外管、工商、银行之间建立出口退税凭证与数据资源的共享体系,同时切实落实好各部门的责任分工。
为进一步强化出口退税管理,防范和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切实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评估(以下简称退税评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退税评估是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退税评估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对退税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在总结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把开展退税评估工作与加强纳税评估管理、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有机结合起来。
二、退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纳税评估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43号)文件要求,对出口企业一定时期内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系统的分析、评价,并据此作出定性、定量判断和采取进一步管理措施的行为。
三、退税评估由税务机关内设的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或从事出口退税管理工作的人员负责,可以在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设立专门的退税评估岗位,合理配备人员。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要与其他管理部门密切配合,分工负责,共同做好退税评估工作。
四、各地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出口退税信息、数据,建立退税评估数据库。数据库内容应涵盖出口企业的各项评估指标、预警值、历次评估结果等详细资料,并纳入“一户式”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退税评估指标可分为外贸企业退税评估指标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评估指标两部分,主要涉及出口增长评估、出口价格评估、国内货物流向评估、报关口岸评估、进料加工手册核销评估、应退税额比重评估等方面。具体评估指标及评估方法见附件,各地可参考使用。
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变化设定本地退税评估指标的预警值,并可根据工作需要增设其他退税评估指标。
五、退税评估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设立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确定评估对象;对评估对象进行案头评估分析;根据评估分析结果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或对评估分析结果采取约谈、发函、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进而做出定性定量的判断;根据判断结果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评估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管理建议;为税收宏观分析和行业税负监控提供基础信息等。
六、在退税评估中发现的异常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关键词:国民经济;中小企业;税收管理政策
1引言
近年来,中小企业已经成为拉动全国经济的新增长点,在工商注册的中小企业有着庞大数量,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在缓解就业压力方面,提供城镇就业机会达到了近75%,大大地稳定了社会基础力量。另外,中小企业在出口方面所占总额达到60%,体现了它在国民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大力地扶持中小企业健康发展有着对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产业组织结构调整对中小企业税收政策做改进,是关乎我国国民经济长期发展的重要保证。
2产业组织结构调整与中小企业的发展关系
目前我国处于产业改革和升级调整的非常时期,这对于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稳定发展、解决我国经济问题有着重要的意义。在经济全球化的世界,与各国合作,相互协作发展,强强联手与各国企业相互结合,对中小企业发展国家经济占有重要地位。因为中小企业的经营方式多样化和成本低廉,转移方式便捷可以顺应万变的市场以及消费者的要求,表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是重要的经济支柱,重要的国民经济推动力。但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受到外界许多因素的影响,为了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在当前产业组织结构调整中要正确处理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关系。企业是有边界的,并不是越大越好,市场集中度也并不一定是越高越好。过大的企业,市场集中度过高的结构都有可能反而引起产业经济效益的下降。所以,我国必须要有合理的分布企业群,才能确保自身的经济平衡。要让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相互并存、合理利用。国家应该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保护措施政策,包括税收政策,可以进一步提高中小企业的素质和竞争力,培养中小企业的创新技术能力,实现中小企业协调发展。
3国外税收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参考
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居高不下,世界各国都在极力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去扶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稳定发展,创造一个公平的环境。不管是在我国还是在其他国家,中小企业都是政府所扶持的重要企业之一,它能够促进各国之间的发展。比如各国为了明确中小企业的地位,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中小企业的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法制环境,大都通过立法形式来确定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扶持,将政策提高到法律层次并系统化。同时各国为了保障中小企业获得充足的开业资金和流动资金,解决其筹资困难,纷纷对中小企业的资金扶持作为税收政策的主要目标。分类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各国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并非一视同仁的,主要针对技术创新的中小企业、出口企业和对国民经济有着明显发展前景的企业进行加重扶持,同时增强中小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因为税收政策和中小企业的发展有着紧密联系,所以各国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税收进行调节和实施政策倾斜保护政策。
4我国当前中小企业税收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管理政策存在的问题:首先,企业流动性大,由于中小企业所涉及的方面广,经营的方式多样化,往往实际经营情况不能够及时的反馈到有关管理部门,造成了税收管理的欠税、避税、逃税、漏税等一系列现象。一些中小企业因为走法律漏洞用一些非法手段去获得利益,造成了一些虚假的税收。其次,中小企业真实收入难以核算,由于收款方式多数是现金结算,因不开发票可享受折价,造成部分消费者放弃索要发票,导致税务方面很难核实企业的真实收入情况。最后,因为税收管理力度不强,在人力资源方面浪费严重,导致单位征税成本较高,工作效率低下。以及对纳税人的经营跟踪不够及时,不能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真实经营状况,很多情况都不了解,监督不到位,所以在税收方面陷入被动状态。例如,我国社会税费多,负担较重,税费种类之多,收税和收费的部门之广,大大加重了缴纳人的经济负担和精神负担。主要表现为依托政府强制力量的各种税外收费,乱摊派、乱集资。地方财政靠增设名目繁多的收费来解决自身经费不足的问题。长期这样的情况导致加重企业的负担,让个别个体私营企业不堪重负,影响到经营发展。所以,整治中小企业的税收政策问题是当下应着重重视的事情。
5结语
综上所述,产业结构调整对中小企业的税收起着有利作用,对国民经济乃至跟全球经济发展都有着息息相关的联系。在当下我国经济正处于高速运转的发展阶段,中小企业作为国民经济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在现实中因为中小企业的各种不公平的待遇、一些制约因素而造成部分中小企业出现泡沫经济的现象,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也让中小企业压力重重。当下我国应针对中小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进行产业结构调整从而得出一套有效的施行方针。我国当下发展趋势应大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政府政策的措施要覆盖方方面面,不容有人从中钻法律漏洞,获得非法利益。税收是政府控制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要积极保障中小企业的平衡发展,给中小企业提供一个安全有保障的健康环境。
参考文献
[1]李大明.产业组织结构调整与中小企业税收政策研究[J].财贸经济,2015(10).
[2]宋燕琳,陈志勇.调整税收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发展[J].商场现代化,2016(15).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
执法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关键词:出口退税问题对策
一、我国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的问题
1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性法规不完善
实行新税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既包括了政策内核,又包含了日常规范。在随后出台的诸多文件中,几乎都是有关税政方面的内容,而对出口退税管理的规范,则散见于以上文件中。由于没有一部成型的程序性、管理性法规,出口退税操作出现了很多管理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反过来又影响了出口退税政策的准确实施,使出口退税政策不能达到预期效果。出口退税管理的程序法规不完善导致的后果是: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审批流程而仅仅根据《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中的有关条款来确定审批流程,势必产生诸多责任不清、岗位不明现象,也会使审批退税没有强有力的内部制约机制,从而在管理上出现很多漏洞,也给骗税以可乘之机。因此,如果出口退税管理没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不按业务属性建立内部制约机制,而是实行粗放管理,那么各种隐患将长期存在。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检查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检查的内容、方式、手段及事后处理等不尽相同,随意性很大,从而使检查效果大打折扣,产生导致骗税的隐患。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清算规程,使各地出口退税清算业务多种多样,有些地区甚至只对出口退税清算走过场。而实际上清算业务是出口退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严把出口退税关的重要环节。
由于没有统一规范的计划分配方法、档案管理制度及统一明确的财务规范,使出口退税日常管理工作受到很大影响,也使出口退税管理的公正性、规范性和高效性不能很好实现。
2管理手段落后,电算化管理水平低下
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是大势所趋。尽管自l990年开始国家税务总局就在探索和研究如何运用计算机来进行出口退税管理,国务院还将出口退税计算机管理系统列为国家“三金”工程中的“金税工程”,但部门之间运用程度参差不齐,衔接配合问题较多。目前税务总局推广应用软件在实践运行中以暴露出诸多问题:
首先,信息应用不全。现除海关电子信息可以进行对碰稽核外,其他如企业财务核算信息、外汇管理局的结汇信息和专用发票信息等都还不能被退税部门所采用,电算化稽核功能还不能充分发挥。
其次,软件设计内容跟不上新出台的政策要求,由此带来操作难问题。
再者,交叉稽核信息滞后且变化无常。大量申报数据因信息滞后,只好撤单。单证回收和电子信息是互补的,有时信息传递渠道不畅,造成人为退税滞后及退税计划难以把握,既影响退税质量,又难以有效防范和打击骗税。
还有,功能不齐全,缺乏清算及检查功能。现行的申报系统和审核系统其基本功能主要是数据登录、编报和数据核对,但缺乏管理功能,给退税管理工作带来极大不便。另外,该系统也未将检查功能列入其中,使退税检查游离于系统之外,既不利于规范统一,又不利于数据的相互衔接。
3部门协调配合不够,管理上存在失控、脱节现象
出口退税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既涉及税务机关内部的退税、征收、计财、信息等部门,同时还涉及到海关、外管、外经贸等部门,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对出口退税工作必须协调一致。但目前国家涉及此类文件不多且执行起来有较大折扣。有些具体问题在协调上无明确要求,致使一些工作协调极其困难。如一些地方海关往往对税务机关的函调报关单不能及时复函;有些海关要求退税部门发函调查必须附报关单原件;有的明显制单错误,企业要求改单,而非要退税部门出具证明才予改单,从而影响退税进度。另还,管理手段落后,既造成部门之间工作推诿,也造成管理失控、脱节,给不法分子的骗税活动留有空隙。
4退税单证申报滞后现象严重
生产企业实施“免抵退”税后,只要产品一报关出口并在财务入账后,就可以向税务机关申报免抵税,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出口企业的资金压力,但也使企业放松了对单证收集和报送的重视程度。
另外,实行免抵后还带来一些弊端,有可能产生导向性问题,如有些企业将内销收入虚报为外销收入缓税。单证回收滞后,使“免抵退”税得不到最后确认,易造成漏洞,直接影响到税收计划和退税计划的实施,对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对企业而言,单证回收期限超过六个月,国税部门将予以补税,这对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是个沉重的负担。
二、解决当前出口退税管理上存在问题的对策
1征、退税统一管理,废除两套申报、两套清算办法
目前生产企业同时实行增值税纳税申报与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不仅给企业和税务机关增加了大量的工作量,也不利于正确贯彻税收政策。建议把“免抵退”税的申报、审核和汇总、清算与增值税统一起来,在报表制度、计算依据的确定和计算结果的认定上统一办法。要以规范、统一为前提,真正实现两套申报办法的合并。要以统一的思路重新设计《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汇总申报表》,两套办法合而为一,每月统一申报纳税。年底将征税清算与“免抵退”税清算统一管理,把增值税清算表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年度清算表》合二为一。这样把“免抵退”税管理纳入增值税的管理架构中是比较合理。建议统一开发免抵退税管理软件,将企业申报、税务部门内部各部门审核审批流转及清算检查纳入其中,可以提高效率、明确责职。
2加快出口退税单证回收速度
尽快出台出口退税单证管理办法,提高单证回收速度,这对税务机关组织税收收入(免抵调库)和企业加速资金周转带来很大的作用。具体可推行以下做法:
一是单证申报时间先后与退税指标分配挂钩;
二是单证回收与出口退税办税员考核挂钩。
三是严格审核,及时辅导、抽查,落实责任制,通过同类同行业回收率对比分析,及时发现问题。
3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建立完整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矫正不规则的外部行为。在目前的出口退税机制中,仍存在着失去统一性的现象,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涉及出口退税的有关部门单纯从部门利益出发而形成的不协调行为。外部行为不规范,我国出口退税就难以形成一个良好的、协调的外部环境,甚至使出口退税政策产生负效应。另外也正是这种外部行为的不规则性,致使出口骗税屡屡发生,造成国家税收损失。
因而创造良好的出口退税的外部环境,必须规范外部行为。通过立法,建立全国性的出口退税管理系统。
4进一步加快出口退税网络化进程
要加强对出口退税凭证的有效管理,在全国范围内组建各级票据计算机管理机构,实现票据信息共享,加强交叉稽核力度。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机的应用应朝着网络化方向发展,实现退税机关与海关、外管、银行、工商、技监、外贸主管部门以及征税机关之间的计算机联网,形成政府电子口岸执法
管理系统,实行资源共享(包括报关单信息、核销单信息、专用发票信息、专用税票信息)。
要进一步规范并完善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系统,软件设计及时补充有关功能,如新出台的政策操作、检查、清算功能等,在能有效防范骗税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出口退税操作手续。
在税务部门内部应加强出口退税人力资源配置,各部门更应通力协作、信息共享,加强对出口货物的控管,严防骗税发生。如建立协调会议制度、信息传递制度等。
5加强出口退税法制建设
1994年新税制实施以来,出口退税的法律依据比较薄弱,基本依据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中表述的“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中表述的“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这两句话。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出口退税工作的最基本规章就是1994年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但这个文件中有相当一部分已经失效。
目前我们法制建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口退税没有一个基本的法律或法规。二是现有的法律级次过低。三是现有的规章过于散乱,缺乏系统性。四是有关出口退税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使权限不够明确、系统,不利于依法打击骗取出口退税的违法行为。
加强税收法制建设,就要加强税收立法,规范税收执法,强化税收执法监督。认真学习贯彻行政许可法,全面清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税务行政许可。继续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严厉打击各种涉税违法活动。加强税收法制教育。
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加强减免税管理。针对薄弱环节,加强各税种管理。狠抓税收征管基础工作,强化税源管理,严密防范、严厉打击骗取出口退税违法行为。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6有针对性的防范和打击出口骗税
严格区分外贸出口企业的自营与业务,必须从以下方面加强税收征收管理和退税审核工作:
早上好,首先感谢大家在百忙之中抽空参加全市出口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动员会,本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贯彻落实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有关工作精神,组织XX市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业务的纳税人,包括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即专业外贸公司、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开展出口退税的自查工作。根据XX的实际工作情况,结合区局的通知精神,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次出口货物自查自纠工作
按照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出口货物退(免)税企业税收专项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部署,自查结束后,我局将对自查不认真、未达到要求的企业选择作为被查对象,希望大家在稽查部门重点检查组进驻之前,能够通过自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填报自查表。
二、抓紧时间,围绕自查提纲开展自查工作
2011年1月25日至2011年2月25日期间为企业开展自查工作的时间,遇上了春节长假,留给大家自查的时间更为有限。为此,我局专门印发了出口企业税收专项检查自查提纲发放给各单位,请大家认真按照提纲提及十四项自查内容,对本单位2009年至2010年度两个年度办理出口退(免)税企业的情况进行全面自查。
三、自查提纲
(一)生产型出口企业自查提纲
1.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和劳务销售收入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2.是否存在未按规定取得抵扣凭证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3.对不符合政策的进项税额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出,如:征、退税率不一致的货物其所对应的征、退税率之差未及时足额转出;出口免税货物、出口免税不退税货物所耗用的进项税额未及时足额转出等情形;
4.是否存在将外购非自产出口货物(4类视同自产货物除外)申报“免抵退”税;
5.已申报“免、抵、退”税的退关、退运货物,是否按规定将退关、退运货物的数量、金额核减“免抵退”税申报;
6.是否存在误用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代码,将不予退税或低退税率的货物按高退税率申报;
7.是否存在通过涂改、伪造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等手段,将低退税率货物按调高后的退税率申报;
8.是否将空白的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9.以自营名义出口,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
10.以自营名义出口,出口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出口合同(或协议);
11.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自己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
12.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
13.已申报办理“免、抵、退税”出口货物备案单证是否齐全;
14.其他(需简要说明存在的问题,如计算错误等行为)。
(二)商贸型出口企业自查提纲
1.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和劳务销售收入是否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2.已办理退税的退关、退运货物,是否按规定补缴已退税款;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存在即申报出口退税,又申报进项税额抵扣;
4.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等情况,在税务机关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和销货方出具红字专用发票后,是否及时调整出口退税申报,或补缴已退税款;
5.误用出口货物的海关商品代码,将不予退税或低退税率的货物按高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
6.通过涂改、伪造出口报关单“出口日期”等手段,将低退税率货物按调高后的退税率申报办理退税;
7.将空白的出口报关单、核销单等出口退税单证交由除签有委托合同的货代公司、报关行,或由国外进口方指定的货代公司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
8.以自营名义出口,出口业务实质上是由本企业及其投资的企业以外的其他经营者假借该出口企业名义操作完成;
9.以自营名义出口,出口同一批货物既签订购货合同,又签订出口合同(或协议);
10.出口货物在海关验放后,出口企业或委托货代承运人对该笔货物的海运提单上的品名、规格等进行修改,造成出口货物报关单与海运提单有关内容不符;
11.以自营名义出口,但不承担出口货物的质量、结汇或退税风险的,即出口货物发生质量问题不承担外方的索赔责任;不承担未按期结汇导致不能核销的责任;不承担因申报出口退税的资料、单证等出现问题造成不退税责任;
12.未实质参与出口经营活动、接受并从事由中间人介绍的其他出口业务,但仍以自营名义出口;
13.已申报办理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是否齐全;
14.其他(需简要说明存在的问题,如计算错误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