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2-27 14:41:3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论法治社会建设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纠纷是社会中主体基于利益的冲突或别的原因而产生的双边或多边的行为上的对抗。纠纷源于社会中人的利益冲突和行为碰撞,纠纷的出现往往伴随着对秩序的破坏。人类对秩序的天然需求要求有良好的解纷机制以控制社会中的纠纷,纠纷解决便应运而生。
一、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建构总括
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概念可归纳为:在一个社会中,多种多样的纠纷解决方法以其特定的功能和运作方式相互协调而共同存在,结成一种互补并满足社会主体多元需求的程序体系和动态的运作调整状态。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应包括:一是由公力救济、社会救济和私力救济构成多元救济体系;二是由协商、调解和仲裁及诉讼构成多元纠纷解决方式;三是由法律法规、行业规约、乡规民约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依据;四是由司法、行政、民间机构等构成多元纠纷解决系统。
二、以和谐、法治为目标
和谐、法治是构建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出发点和目标。和谐与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关系为:和谐社会不断化解矛盾发现矛盾的多元针对不同的矛盾选择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社会和谐。法治与多元解纷解决机制的内在关联为:法治社会法律秩序的确立权利义务边界明确社会主体享有并熟知权利义务社会主体以权利义务为指向,根据个人利益和偏好选择纠纷解决机制解决纠纷保障法治。
和谐表明利益的平衡,要求纠纷能得到平衡的解决;和谐表明柔和,要求纠纷得到柔性解决;法治表明权利义务的明确,要求按照纠纷主体的权利义务化解纠纷;法治表明秩序的稳定,要求纠纷的解决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把握住和谐和法治的脉搏,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才会走向正轨。
三、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具体结构
(一)保障司法诉讼的核心地位
司法诉讼由于其强制力保障性决定了其在中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核心地位,当纠纷主体的利益无法通过其他纠纷机制得到保护时,司法诉讼具有最终保障功能。并且司法诉讼制度也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有良好的指导作用,能避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滥用和错误,为纠纷主体提供必要的权利救济,保证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沿着法治的轨道合理运行。
(二)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的有效链接
将司法和解、调解与司法诉讼有效链接能充分体现纠纷主体的意思自治。在诉讼过程中,纠纷主体通过相互的交换主张、提供证据、展开辩论,将认识到双方在本诉讼中的力量对比和可得收益大小以及败诉可能,允许诉讼中选择和解、调解能够使纠纷主体有效的趋利避害,节约诉讼成本,实现双赢。
(三)发挥行政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解纷功能
行政性解纷机制是以国家行政机关和准行政机关为解纷机构,合法合理效率的解决纠纷的非诉讼解纷机制的一种表现形式。为应对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家在对弱势群体的维护、环境的保护、市场秩序的保障以及公共秩序的稳定等方面必然加大投入,行政性解纷机制凭借其快速、专业等特征能祢补司法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等缺陷,必将在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四)构建法律引导下的多元民间性纠纷解决机制
第一,在法律的指导下,建立社区和乡村民间纠纷解决组织,聘请了解本地生活习惯,知悉居民/村民的相互关系,有一定法律知识和调解经验的人员担任调解员,有效发挥社区和乡村民间纠纷解决组织的解纷功能,可以增加纠纷解决在最基层的机率,且能更及时有效的保护纠纷主体的利益。
第二,发展非营利性纠纷解决组织,如行业协会能有效的进行行业自律和内部协调,更专业的化解成员之间的纠纷以及与消费者的纠纷,产生很高的纠纷解决效益。又如公益性解纷组织能够更具有中立色彩,在解纷过程中不偏不倚,体现解纷的公正。
第三,建立非诉讼法律援助和律师调解,发挥律师的法律专业优势,向纠纷主体提供法律对某个纠纷解决的规范和可能处理结果,促使纠纷主体在了解相应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做出合法合理的和解决定,并且也不失为法治宣传的有效路径。
纠纷作为社会的常态,要求一国动用可用的所有资源去化解纠纷,在此过程中,一国的相关制度、规则必将得到进一步的优化,法治的进程将随着纠纷的不断化解得到完善,和谐的社会必将在解决纠纷的过程中更加的成熟,而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无疑起到中流砥柱的作用。加大我国多元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步伐,是稳定社会秩序,构建法治,实现和谐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范喻.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研究(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2]范喻.司法制度概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3]范愉.纠纷解决的理论与实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
[4]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前言:城管执法其实是一个非常复杂的工作领域,该职位涉及到社会生活中的许多层面,不仅涉及到现实生活中街道附近的摆地摊,也涉及到整个城市建设中的整体布局,包括对综合环境的建设管理和公共设施建设管理,牵扯范围较为广泛,对城市居民的影响也很大,甚至可以直接影响到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优劣。因此,在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中,城管执法的作用较大,同时城管执法也占着很重要的地位。
一、和谐社会中城管执法的必要性
1.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
随着我国经济的繁荣与发展,城市化的进程也加快了脚步,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虽然,现如今生活在和谐的社会中,可是并不代表可以停滞不前,不思进取。城市,作为国家的构成部分,更需要有能力有实力的带领人,带领所属的城市走向和谐社会。首先,城管执法要遵从科学发展观所提出的要求,全面推进经济和社会的进步,逐步实现和谐社会都构建;其次,加强民主政治的建设,承认文化的多样化,用良好的思想道德参与民主决策,科学管理;最后,在和谐社会城市的进程中,遵循城市管理的规则和制度,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1]。
2.城市活动多样化的前提
在经济全球化,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多元化的社会活动已经成了城市生活的主题。对于一座无论是在政治、经济还是文化等方面上都具备一定条件的大规模城市而言,存在许多复杂因素,需要城管执法进行沟通和管理。包括对城市的总体布局建设和对环境的管理,比如对水源和废气等生态资源的保护、对交通进行疏通的路面管理、对医疗卫生等公共设施的建设管理。在对城市的整合和管理中,不仅政府承担着非常重要的角色,城管执法更是城市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员,是政府及其所在部门的重要职责。城管执法对城市的总体布局建设使得整个城市繁荣昌盛,相关部门履行其自己的职责,使城市的各部门有效的运转起来,多姿多彩的社会生活才会在城市中上演,因此,只有城管执法依法执法,并各司其职,城市的繁荣生活、社会的多样活动才能有保障的进行。
二、和谐社会中城管执法的作用
1.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
在和谐社会中,城管执法有利于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首先,科学发展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立足于我国的基本国情,考虑了我国现阶段的发展目标。从整体而论,一座城市的发展是应当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领域全方面的发展,而城市化则无疑的成为了现代化的代名词,为了追求城市化的快速实现,不惜以可能危及后代生存为代价。城管执法的存在则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起到了保护的作用,城管执法的管理行为没有局限于外在的普遍执法,更重要的是城管执法会帮助人们认清种种制约因素,从而使人们树立正确的生态发展观;其次,城管执法通过避免过度开发,有效地维护城市的美好形象,保障城市整洁、美观的发展;最后,城管执法将城市发展制约在可持续发展允许的范围内,以此避免为了追求过度的发展导致而对环境资源毁灭性破坏,促进城市的可持续发展[2]。
2.保障城市的和谐发展
我国致力于构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指美好的社会状态和社会理想,而在美好的社会状态和社会理想生活中,规则和秩序是必不可少的,在现如今,政治经济都高速发展的今天,城市人口的发展也越来越迅猛,这便使得规则和秩序在现代化人口过多的城市中很难确立和实施,城管执法在此时显得尤为重要,一方面,城管执法不仅要指导教育在城市各阶层生活的人们,引导人们在相应的时间地点遵守相应的秩序,教导工作中的人们按照既定的规则办事,用事实教育人们,既然在社会中享受到了秩序和规则带给人们的利益和好处,必然也就有理由遵循秩序和规则带给人们的要求和规定。另一方面,对于违反规则、不遵守秩序的相关人员,城管执法有权利对其进行口头教育或是惩罚,以保证其犯错者日后减少错误甚至不再犯错,促使其养成遵守秩序和规则的好习惯。以此可见,城管执法对于城市的和谐发展,起到一定的保障效果[3]。
3.培育公民自我管理意识
关键词: 社会控制 社会利益 法治
1.引言
庞德作为现代社会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之一,主要探讨了法律的概念、法律的历史发展、社会工程与社会控制、社会利益等众多法学问题。而法律社会控制理论是其学说的核心,该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是垄断资本主义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20世纪以来,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发展为垄断,随着垄断资本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利益上的矛盾不断加剧以及科技迅猛发展,人类对生存和自然资源的保护的社会公共事务剧增。因此,在这种大的社会条件下,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不得不关注劳动、福利、教育和经济等社会问题。法社会控制学说应运而生了。法社会控制理论比较集中地阐明了庞德的基本观点。其理论还包含着一些现代法治的原则和法治精神。本文通过社会控制的基础“利益学说”的分析,对庞德的法社会控制理论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并探讨该理论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中的借鉴意义。
2.庞德与他的法社会控制理论
罗斯柯・庞德(Roscoe Pound,1870-1964年)是美国著名的法社会学家,是20世纪西方法学界较权威的人物,他一生著作甚丰,写出了一系列在美国法学史甚至西方法学史上最有影响的法学著作。其社会法学理论主要体现在他的《社会学法学的范围和目的》(1911-1912)、《法律哲学导论》(1922年初版,1954年修正版)、《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1942)、《法律的任务》(1944)及《法理学》(1959)等著作中。其中以《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一书影响颇为深远。
2.1文明与社会控制手段
社会控制作为一个社会学概念,它是由美国社会学创始人之一的爱德华・罗斯在1896年首次提出的。控制理论在社会学领域的运用,强调控制主体和控制对象的信息反馈和控制行为之间的关系。具体而言,就是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宗教、道德、法律等手段对人们的行为进行安排、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维护社会秩序、最终服务于人类利益的控制方式。庞德是从社会控制的方式在文明发展的不同时期的不同表现这种历史考察的角度得出法律的社会控制论。他指出:“文明是人类力量不断地更加完善的发展,是人在对外在的或物质自然界和对人类目前能加以控制的内在的或人类本性的最大限度的控制。”“文明有赖于摈弃专横的、固执的自作主张,而代之以理性。”毋庸置疑,人类就是一个逐渐摈弃野蛮和专横,走向文明的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尤其当人类社会进入近代世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罗斯科・庞德,1984)在庞德看来,文明是各学科的基础与出发点。当然,庞德也并非完全主张法律在社会控制中的全部作用,他也承认法律有它自身的局限性,因此他主张在运用法律进行社会控制的同时,应当发挥其他控制手段的作用。
2.2庞德的利益学说
庞德的利益学说,在思想源流上受到了新功利主义法学派创始人耶林的重大影响。庞德把利益定义为,人们个别的或通过集团、联合或亲属关系,谋求满足的一种需求、愿望或期待。利益是法律的核心所在,它在古老的原始状态就存在,是先于法律而存在的,法律只是对利益的一种承认和保障。在利益的分类上,庞德把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三个部分。个人利益是包括在个人生活中并从个人的角度提出来的主张、要求与愿望。包括人格的利益、家庭关系方面的利益和物质利益。公共利益是包括在政治生活中并从政治生活的角度所提出的主张、要求和愿望。包括作为法人的国家的利益和作为为社会利益捍卫者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是存在于社会生活中并为了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活动而提出的主张、要求与原望。社会利益的概念是庞德的利益学说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包括一般安全、社会组织安全、一般道德、保护社会资源、一般进步和个人生活。如何确定法律所要承认和保护的共同社会利益,庞德认为要遵循一种经验的标准。人们可以从这种标准中寻找消灭或减少阻碍或浪费以实现最大社会效果的经验。“法律是一个实际的东西。如果我们不能建立一个每个人所普遍同意的法律的价值尺度,那也不能由此得出结论。我们有着几个世纪以来用法调整关系和安排行为的经验。而且我们已
经学会了去发展这种经验,并利用它去衡量和评价各种利益”。(罗斯科・庞德,1984)
3.法社会控制理论对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影响
3.1法社会控制理论的法治精神
庞德的法社会控制理论对中国的立法、司法和法学理论有一定有益的作用,在他的理论中包含着一些法治的原则。
首先,庞德认为人有合作和个人主义的双重性,合作的本能使他们组成社会,而个人主义的本性又使他们互相争夺,只顾自己的欲望或要求,而不惜牺牲别人来满足自己,因此,要使社会存续下去,就必须对人的这种扩张性进行控制。法社会控制理论强调通过法律来控制社会,遏制人本性中的扩张、私欲等劣性,走法治的道路,这一理念是现代法治精神,也是法治建设的思想基础。
其次,庞德在批驳了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以及分析法学派的法律即权力的论述之后,提出了新的法律的概念。强调法律不但不是权力,而且还要控制权力。庞德反对“法律即权力”的观点,提出通过法律遏制权力,控制权威,这是现代法治的核心目的之一。
再次,在庞德的三种利益中,他认为社会利益最为重要,同时,他对利益进行分类也是为了有效地利用法律对社会利益进行保护。庞德提出的通过法律保护社会利益的观点,虽然没有从本质上揭示法的本质,但是,它提示我们:法律具有保护社会利益的功能。
3.2社会利益学说对我国法治建设的启示
庞德关于利益的分类,特别是关于社会利益的学说,是较为著名的。帕特森推崇地说,庞德的社会利益说,是他对法律哲学的“最重要的贡献”。在社会控制理论的语境下,法律可以被概括成这样一种制度,承认和保护经过经验衡量后最为有利的利益,并由此达到社会控制的目的。事实上,社会利益学说可以适用于一切情形和所有复杂的环境。当前我国的利益冲突存在着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逐利行为的多样性,以及满足主体需要的社会资源和财富的稀缺性和有限性等特点。(陆平辉,2003)因此,以界定利益关系、规范逐利行为为主要内容的立法和保障各利益主体在一定的制度框架内平等有序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的司法就成为控制当前社会利益冲突最理性的选择。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社会利益起着一种导引作用,而且是一种精妙、稳妥和广博的导引。(吴燕萍,2005)
首先,在立法过程中,必须对利益进行选择和分配。庞德对利益进行了分类,并且对利益的价值判断提供了标准和途径。但是,利益的价值并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根据时间和地点不断地变化着的。在我国以前,由于意识形态的影响,利益具有一致性,个人利益必须绝对服从于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但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社会利益主体和利益关系呈多元化发展,社会利益开始分化。这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国家转型时期的必然产物。(何海兵,2003)中央与地方之间,区域之间,阶层之间,城乡之间,职业之间的利益分化,虽然使各利益主体的权利意识得到增强,却也更加加剧了彼此之间的利益冲突。所以,产生了用立法手段建立合理利益分配制度,保障各利益主体合法地位的需要。实现法律对利益的合理选择是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的前提。其次,在司法过程中,必须有效地解决利益冲突。利益理论虽然提供了一定的标准和途径,但终究不是一个严谨的逻辑理论,在实际的法律实践中仍然存在着模糊和不明确。在立法过程中某些利益受到了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从而上升为合法利益。当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相冲突的时候,合法利益成为司法者的首选应无疑义。然而由于社会的多样性,合法利益之间的冲突不可避免。在司法中解决这一利益冲突需要法官来进行利益衡量。法官在尊重相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探询立法者在此种场合下可能作出的价值选择,通过法律解释对冲突利益进行的一种取舍和调和。此时法官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也就是庞德所说的“尽可能满足多一些利益,同时使牺牲和摩擦降低到最小程度”。(吴燕萍,2005)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最有效的工具,其任务就在于使人的合作本能与利己本能之间保持平衡。最终以法律权利的方式实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
再次,庞德认为在诸多的利益主张中,法律作为社会控制的一种手段在最小的成本消耗下获得整个社会利益的最大化,即要优先考虑社会利益。由此可见,西方近代以来形成的个人本位与国家本位两个极端经过冲突和碰撞后,最终趋向了社会本位。我国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首次将公司的社会责任纳入公司的责任范畴,便是我国在法治实践中对社会利益的关注。但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我们今天也在逐步接受西方法社会学的社会利益本位观点,但是,中国近代以前乃至今天一直是以国家主义、国家利益为本位的,个人毫无地位可言,最近几年个人利益才得到真正的重视。我认为,社会利益的重视是建立在个人利益的基础之上的,只有当个人权利实现之后视角才能转向社会利益,否则何谈社会利益!所以说,结合我国的国情,个人利益向社会利益的转变需要一个过渡的过程。其次,庞德认为社会控制的手段主要有三种,即道德、宗教和法律,而文明社会的发展使得“在近代世界里,法律成了社会控制的主要手段”,但是法律治理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这就告诉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要充分认识法律这种控制手段的重要性,同时我们也要重视并发挥道德、宗教、教育等其他手段的作用。庞德的社会控制理论告诉我们应在肯定法律的确定性和操作性的基础上,从法律目的的理想角度承认道德(宗教)对法律运行各个环节的影响作用。庞德对于法律与道德(宗教)关系的理论模式无疑可以为我们重新思考、讨论这个古老的问题打开新的思路。(许伟华,2008)
综上所述,庞德的学说在中国有着如此广泛而持久的影响,其中一重要原因是庞德的法学理论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这一重要历史时期。庞德对利益进行了分类,强调了社会利益的重要性,并且对利益的价值判断提出了自己的标准和途径。运用庞德的利益学说来指导我国的立法与司法制度的构建是十分现实而可行的。作为西方法律重大发展成就的总结,以此为背景而提出的社会学法学,正应和了以实现工业化为目标的现代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特别是社会利益学说与今后我国的法律秩序有着密切的联系,它们可为中国的依法治国提供富有启发意义的基础理论。
参考文献:
[1][美]罗斯科・庞德著.沈宗灵,董世忠译.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商务印书馆,1984年版.
[2]陆平辉.论现阶段我国社会利益冲突的法律控制.政治与法律,2003年第2期.
[3]吴燕萍.庞德社会控制理论对我国现阶段法治建设的启示.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5年11月第6期.
[关键词]市场;法治秩序;规则
[摘要]当前,在整治经济秩序及规范市场中,行政管理只应弱化,而行之有效者在于必须强化法律手段。为此,应该进一步完善民事立法、经济行政立法,加强行政立法和依法行政、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法,使我国尽快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这是解决我国经济秩序混乱的根本途径。
当前,我国正处于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阶段。在这个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模式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而新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还在探索之中,因此,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混乱。例如,经济欺诈现象较为严重,逃、废债行为相当普遍,债权人利益不能得到有效维护,诈骗、逃汇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等违法犯罪行为仍较为猖獗;假冒伪劣商品愈演愈烈,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也危害了许多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地方保护、地区封锁和部门垄断依然存在,并妨碍了统一市场的建立。这些混乱现象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败坏了国家信誉和改革开放形象,严重妨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也给人民群众和广大消费者造成了损害。当前,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行为是关系到党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关系到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的重大,也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紧迫的重要任务。
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可以有两种手段供我们选择,一种方式是强化行政管理、扩大行政权限、加强行政处罚;另一种方式是强化法律规范和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前一种是行政手段,后一种则是法律手段。我认为,当前单纯依靠强化行政手段来治理混乱秩序并不能够取得应有的效果,其主要原因在于,尽管改革已经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我国仍处于从集中型的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阶段,政府虽然在很多方面采取了各种简政放权的措施,但政府享有的行政权限与市场经济的需求相比,仍然过大。例如,政府各种名目繁多的审批和处罚、对交易自由和财产自由所设定的各种不合理的限制,都在一定程度上妨碍了市场主体所应当享有的必要的自由,也障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所以,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行政权力不是应当强化,而是应当逐渐弱化,这一点已经形成了社会的共识。而强化行政权力,不仅会在一定程度上妨碍市场主体所应享有的自主自愿,而且与改革的方向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不符合的。另外,强化行政权力,不能从制度完善上来解决市场秩序混乱的问题,有可能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在短期内或许能够见效,但从长期来看,难以产生应有的效应。
我认为,整治混乱秩序、规范市场必须要强化法律手段。也就是要通过加强立法和执法,强化依法行政,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治秩序,尽快地使我国从一个人治社会向法治社会过渡。我国宪法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的基本治国方略。当前我们所需要的就是要进一步将规范市场与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结合起来,作为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组成部分。事实上,只有加强法治,强化法律的规范和管理,才能真正建立市场经济的规范和秩序,其理由在于:第一,市场经济本身就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是平等的,其利益是多元的,资源也是不断流动的。因此,市场经济要求实行自由的交易和公平的竞争,这些必须要靠法律来维持正常的秩序。例如,在计划经济,可以通过行政的调处、领导的平衡和干预来解决各种经济纠纷和民间纠纷,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些形成于旧体制的解决争议的已被证明无法适应变化了的社会的需要。在一个开放的、自由平等主体的交易构成的市场经济中,平等主体之间的经济行为必须要靠法律来规范,而其产生的纠纷也必须主要应当靠最终解决争议的机构——人民法院来解决,这就是说,要通过法律手段来形成秩序。第二,从目前市场中出现的一些混乱现象来看,尽管相当一部分是由于转型时期社会变动的负作用,需要靠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制度的重建来解决,但相当多的问题仍然是法治不健全、执法不严、违法不纠等原因造成的。例如,假冒伪劣现象难以得到有效的根治,很大程度上就是由地方保护主义、以罚代刑和处罚不力造成的。第三,通过法律手段来整治秩序,这就是要从制度建设入手,建立长期、稳定的市场监管体系,解决市场混乱的问题,真正使市场经济形成良性的循环。
关键词: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现状与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9-9166(2011)0017(C)-0109-01
一、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发展的意义
企业基层工会的工作直接关系到职工群众的生活,是一种为之服务的基础组织,是为企业提供内在凝聚力和创造力的根本性力量,是落实工会工作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新时期的改革创新和生产需求要求企业的基层工会必须进一步加强能力,尤其是企业凝聚力和推动力的创造性,要通过更为合理的基层工会活动来调动职工的工作热情和积极性,促进企业的精神文明建设。而且我国企业的基层工会具有组织庞大,覆盖率高的优势,但是大量国有企业的改组改制情况下结构体制等出现了较大的变动,有些还出现了内部机制不协调、不完善等问题,无法适应当前的发展形势和企业发展需求,因此我们必须对企业基层工会的组织构建重新思考,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从实际出发对基层工会的组织工作加以改善。
二、我国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现状
目前国有企业大量的改组改制工作使得企业基层工会的组织结构逐渐混乱,分工设置不协调,综合分析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明显问题:
(一)组织建设不稳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不稳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工会成员的不固定以及领导层的兼职问题,由于目前大量国有企业的改制等情况,导致工会成员尤其是工会主席往往是以兼职的方式实现,这使得部分成员的工作重心很难向工会工作方面倾斜,最终造成工会组织不稳定,人员变动频繁,最终会影响工会工作的效率,甚造成工作无法正常开展。(二)对员工权益的维护不到位。随着大量国有企业的重组改制,一些新型的股份制企业工会的组织构架相对复杂,工会的权益更倾向民营方面,尤其是一些小型企业甚至丧失了基层工会这样的组织构架,虽然在企业内部形成了相应的制度规范,但是工会组织的不完善导致工会面临经费不足、人力资源匮乏等诸多困境,这使得基层工会工作浮于表面,起不到为职工权益负责、改善企业内部精神面貌的工作要求。(三)受立法影响的工作效力问题。立法问题是相关与《工会法》、《劳动法》所存在的不健全的问题,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对于工会构建过程中资源原则、工会义务等内容的不明确处理,导致一些企业在工会建立后无法尊重职工权益,并且未能起到自身应有的职能作用,最终导致工会的工作效力低下,严重的还有例如工会领导对于个人责任的认识不足,错误的将股东的利益维护作为工作重心,这更难以改善职工的权益,也会进一步影响工会基本职能的实现。(四)工作任务分布不均衡。一些中小型企业在工会构建后,对于工会内部的人员组织没有进行科学的分配,从而使得任务分派等工作的处理过于简单,出现例如工作分配不均衡,部分工会职工的工作压力过大,工作效果偏低,一部分员工工作职能偏少,个人能力无法全面展现。另外也有一些人员配置不足或缺失的问题,导致一项或多项工会工作无法开展的情况。而且随着企业数量的增加,基层工会的数量激增,地区总工会对基层工会的管理难度加大,更难对基层工会的工作进行良好的监督和管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会职能和任务分配的均衡性。
三、对我国企业基层工会组织建设的发展建议
(一)切实做好组织构建工作。加强宣传教育,在企业内部从上到下的进行全面性教育,使企业内部对工会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断深入,灵活处理职能分配,建立专项的组织分配机制,使工会领导者和职工能够做到各司其职,明确目标和任务,注意工作重心,尽量选择专职的工会工作者,促进工会职能的深化。(二)强化宣传教育工作。在企业内部不断深化工会职能的教育,牢牢把握为职工服务的原则,不断提高工会的组建率和职工的入会率,要不断的进行创新,尤其是工作方法、宣传方法,切实加强《工会法》、《劳动法》的宣传教育,提高党政领导作用,为其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地位进行铺垫,这样才能够为基层工会的组织构建奠定更为扎实的基础,促进并巩固党的阶级基础,为企业的长期发展产生战略性的促进作用。(三)坚持工会组建的规范性。在基层工会的组建中,注重其规范性,从而形成一种长期稳定的规范原则。一方面依照法律规范和总工会的章程进行工会组建工作,将工会组建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轨道,依法治会;另一方面要不断完善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的税务工作和资产保护力度,改善基层工会的经济基础,从而为职工提供更为有利的权益支持。(四)改善组织规模和分配的平衡性。中小型企业的基层工会组织通常存在着机构不均衡的情况,大部分企业的工会成员都是由职工,企业应当建立一个工作委员会,依据企业的规模确定工作委员会的大小,对于一些小型的企业,可以在产业内构建产业工会,并以会员的身份加入,通过统一的组织来完成基层工会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地区总工会需要对企业内部的工作委员会和产业工会进行相应的业务指导和扶持,动态把握其工作状态,并及时向上级工会进行反馈,建立监督和指导机制,改善企业内部基层工会的组织科学性。
作者单位:河北石家庄供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摘要:如何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是当代经济学发展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一方面,我们必须解决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创含义与当今社会经济的结合问题;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解决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首先讨论了“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认为凡是对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的并且能直接或间接与现实的或潜在的商品有一定联系的劳动(或者说这种劳动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现实的或潜在的商品价格),都能创造价值;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讨论了物化劳动与价值创造、价值量的衡量、劳动价值论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的关系等几个热点问题;最后指出,我们要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必须抛开意识形态的束缚,采取现代的科学研究方法对其进行深化,才能使劳动价值论更加符合当代社会主义的现实生活。
关键词:;劳动价值论;当代社会主义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3-0001-03
在2002年的“七一”讲话中指出:“经典作家关于资本主义社会的劳动和劳动价值理论,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特点和基本矛盾。现在,我们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创始人所面对和研究的情况有很大不同。我们应该结合新的实际,深化对社会主义社会劳动和劳动价值的研究和认识。”[1]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深化马克思劳动价值论无疑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劳动价值论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面临的挑战
马克思《资本论》出版以及科学劳动价值论创立以来,世界经济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在资本主义还不太发达的时期建成的社会主义社会也与马克思所设想的在资本主义高度发达的基础上建成的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着较大的差别。因此,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面临新的挑战。
(一)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创含义与当今社会经济的结合问题
由于马克思创立科学劳动价值论的时代特点,使得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与当今社会经济的现实出现了一定的差距。要使二者较好地结合起来,关键是要重新界定创造价值的劳动的范围。
1.活劳动的重新界定问题。我们可以从马克思行文的字里行间看出,他所说的活劳动主要是指在生产线上直接作业的工人。如果按照这一界定,劳动密集型产业就可以比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业生产出更大的价值,因为劳动密集型产业雇用了更多的劳动力。而现实的情况是资本或技术密集型产业比劳动密集型产业能生产出更大的价值。
2.非物质生产部门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按照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只有创造物质产品的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动,才能创造价值,任何非物质生产部门都不创造价值,只参与社会再分配。但在当代社会里,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就业人数越来越多,对经济增长的贡献越来越大,其就业人数与产值比重就全世界而言均已超过物质生产部门,如果说不创造价值显然不正确。
3.脑力劳动的价值创造问题。既然劳动价值论的原创含义认为只有生产线上直接作业的工人才能创造价值,那么像科学研究、生产精神产品、教育、管理等脑力劳动就不能创造价值,但社会发展的现实却是脑力劳动在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关键的作用,这显然矛盾。
(二)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兼容问题
马克思形成科学的劳动价值论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为了证明资本主义社会的非正义性,资本主义社会全社会的资本家阶级及其统治管理部门在整体上都是不劳而获的剥削者,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的任务就是要剥削阶级,实现劳动者当家做主。而现在我们建成了社会主义国家,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经不再存在,劳动人民已经当家做主,用劳动价值论来证明我们社会是否合理、正义的作用己不显重要。我们深化劳动价值论的目的,从根本上说,是继承马克思劳动价值论的基本精神,即把劳动作为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的评价指标,旨在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现代化建设提供最基本的理论支持。
1.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兼容问题。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分析的最根本历史逻辑基础是私有制,因为在私有制下,出现了生产的私人性与生产的社会性的矛盾统一。生产的私人性使得生产的劳动过程总是具体的、个别的劳动,而生产的社会性又要求劳动具有一般的社会必要劳动的性质,要求个别劳动从一开始就为社会劳动并最终被社会所承认。于是,商品交换就成了人类社会的一种必须。在商品交换中,商品价格的形成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律,马克思认为,这时起作用的是价值规律。这就是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形成的思维逻辑。马克思劳动价值论这种思维逻辑与历史逻辑的内在统一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就受到了挑战,也就是我们必须解决劳动价值论的思维逻辑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历史逻辑是否仍然能够内在统一的问题。
2.劳动价值论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兼容问题。按照传统上对劳动价值论的理解,我们认为价值创造与收入分配之间是一种决定和被决定的关系,即创造多少价值就应该获得多少收入,否则应视为不合理,或者说是剥削。而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收入分配制度却是按劳分配为主、按生产要素分配等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这是不是意味着我们的分配制度中的按生产要素分配是不合理的,是一种剥削收入呢?如果不是,那么应该如何理顺劳动价值论与分配制度之间的关系呢?
二、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马克思劳动价值理论的一些思路
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学者围绕如何在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发展劳动价值论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形成几种有代表性的思路。
1.在重新理解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坚持劳动价值论。这种思路是在传统的劳动价值论框架下,通过考证马克思等人的有关论述,并结合当代社会主义发展的新现实、新问题产生的。这种思路要求准确理解马克思创建科学劳动价值论的真正用意,并在此基础上将其基本精神运用于社会主义条件下,形成社会主义劳动价值论。
2.在发展劳动价值论的基础上坚持劳动价值论。这种思路主张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应该“与时俱进”,主要是通过扩展“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并用重新界定的劳动价值一元论来解释当代社会主义现实。
3.在调和劳动价值论和效用价值论的基础上重新界定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这种思路企图将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结合起来,认为这两种理论的差别主要在于研究角度与分析侧面的不同,它们各有缺陷,但把它们结合起来则能解释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的许多现实问题,比如说,劳动价值论与效用价值论的结合既可以说明价值源泉,同时也可以说明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合理性。
当然,还有一些专家学者由于接受了西方经济学中传统的生产要素价值论、效用价值论等思想,认为马克思劳动价值论原创含义已经不能很好地解释当代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现实问题,因而主张用西方经济学中的生产要素价值论或效用价值论等来否定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但是这种思路不可能成为我国价值论思想的主流。
在上述发展劳动价值理论的思路中,我们赞成第二种,即通过扩展“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并用重新界定的劳动价值一元论来解释当代社会主义现实。
三、发展当代劳动价值理论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按照上述第二种思路来发展当代劳动价值理论,我们认为首先必须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1.“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哪些劳动创造价值?我国理论界从重新界定“劳动”的科学含义出发,对这一问题形成了一种主流思想:不仅仅是马克思意义上的物质生产劳动能够创造价值,精神生产劳动、社会服务性劳动也能创造价值,这样,“劳动”范畴的内涵和外延得到以重新的界定。但笔者认为,创造价值的劳动从质的规定性来说,都只是“一般人类劳动的耗费”,也就是说,凡是直接或间接与商品价值形成有关的劳动耗费,都是创造价值的劳动。因此,马克思所界定的劳动价值其精神实质是以此作为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的评价指标,创造价值的劳动不一定要与生产的产品(包括物质产品、精神产品以及服务性劳动产品)相对应,凡是对人类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有着积极意义的并且能直接或间接与现实的或潜在的商品有一定联系的劳动(或者说这种劳动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现实的或潜在的商品价格),都能创造价值。遵循这一思路,创造价值的劳动就不能够被劳动的三种具体形态所概括,因为有些劳动,比如说宇航员的劳动,就很难说它是物质生产劳动、精神生产劳动还是服务性劳动,但它确实对人类的发展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并且这种劳动也与潜在的商品(比如说未来开发的太空游)有着一定的联系,也能创造价值。
2.物化劳动与价值创造。我国理论界对物化劳动是否也参与价值的创造观点不完全一致,大多数同志认为物化劳动是不创造价值的,但也有少部分同志认为物化劳动也创造了价值。比如有同志就认为,从企业角度看物化劳动实际上是社会意义上的活劳动,价值是由社会劳动(包括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创造的,绝对剩余价值来自活劳动,相对剩余价值与超额剩余价值则主要由物化劳动创造。所以,含有物化劳动的资本、土地获得利润、地租也是合理的。那么,究竟物化劳动是否创造价值呢?笔者认为,既然价值本身的精神实质是以此作为个人对社会所作的贡献的评价指标,它所体现出来的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而物化劳动与商品之间所体现的是一种物与物之间的物质关系,两者有着本质的区别。物化劳动不论在商品的形成过程中发挥了什么作用,都不可能是价值的源泉而只能是财富的源泉,因而也就不可能创造价值。
3.价值量的衡量。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有关价值量的衡量标准唯一的是劳动时间(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但马克思在此基础上却得出了一个令人惊讶的命题: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率)成反比。马克思提出这一命题时暗含了两个基本假定:一是一个企业在一定的劳动时间内无论生产出多少产品,其价值是一定值;另一个是无论在这一时间内生产出多少产品,工人的总工资不变。这一命题显然无法解释现实中劳动生产力(率)越高,社会生产的价值和财富越大的现实。要解决这一矛盾,就必须对创造价值的个人的劳动所作的社会贡献的量作一个全面的衡量。就像马克思在指出价值量的衡量标准唯一的是劳动时间的同时又指出,劳动有复杂劳动和简单劳动之分,复杂劳动是简单劳动的倍加。也就是说,复杂劳动在单位时间里创造的价值是简单劳动在单位时间里创造价值的倍加,个人劳动在社会中的贡献不仅仅要从时间(量)的角度考虑,同时也要从劳动的复杂性(质)角度来考虑。马克思提出商品的价值量与生产商品的劳动生产力(率)成反比的时候显然没有考虑到劳动的质的角度,这是一个失误。当然,劳动的质仅仅通过复杂劳动与简单劳动来区分是不够的,劳动的质有两个测量维度[2],一是劳动的重复性,即劳动的内容与方式在不同时间里是简单重复,还是每一次劳动都要涉及对新信息的处理与新情况的应对;二是劳动成效的可测度性,即劳动成果可以在多大程度上进行定量的测量。劳动的重复性程度与可测度性程度越高则劳动的质越低,劳动的重复性程度与可测度性程度越低则劳动的质越高。所以,劳动所创造的价值量与劳动的量与质成正比关系。在这种情况下,价值量是与劳动生产力(率)成正比的,因为劳动生产力(率)越高的劳动其劳动的质也越高。
4.劳动价值论与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劳动价值论与公有制经济是否兼容的问题,其实质就是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与公有制经济是否兼容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将公有制为主体的财产制度与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统一起来。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必须首先弄清楚我国目前公有制经济与马克思所设想的高度计划经济下的公有制经济的巨大差别。在马克思所设想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是一种纯公有制经济,劳动价值论己经没有存在的社会经济基础,所以,不存在兼不兼容的问题。而我国目前还仅仅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并且公有制内部有多种多样的实现形式,还只能实行市场经济,这己是被反复证明了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价值论与公有制是兼容的。
论文摘要: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劳动价值论,应对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加以发展,对商品范畴的外延加以扩大,对价值的源泉做出新的说明,对我国实行按劳分配和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分配制度做出合理的解释。
马克思以当时的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劳动价值论以及以劳动价值论为基石的政治经济学,揭示了当时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运行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生产方式与马克思当时所面对的情况有本质不同,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不能直接解释和回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全部经济问题。因此,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如何发展劳动价值论的思考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劳动价值论,应对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加以发展
劳动价值理论的核心概念之一是“生产劳动”,生产劳动是生产新增价值的劳动,界定好了“生产劳动”,也就界定好了新增价值的源泉。所以从理论上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是研究社会主义劳动价值理论的首要任务。
马克思在研究生产劳动时,从两个角度界定了两对概念。一是从是否生产出物质产品的角度将劳动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一类是不生产物质产品的劳动。前一种劳动称为物质生产劳动,后一种劳动称为非物质生产劳动。二是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角度界定了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认为只有与资本相联系、能够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否则是非生产劳动。马克思从生产关系的角度对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的界定无疑是科学的。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当今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相对于马克思时生了很
大变化,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关系与马克思时代的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更有本质上的差别,加上对生产关系具有决定作用的生产力的巨大发展带来了产业结构的不断升级与换代,尤其是计算机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各行各业的广泛运用,改变了生产劳动方式。在这些情况下,马克思对生产劳动的界定已不能反映现阶段生产关系的新特征。因而有必要对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加以发展。
首先,必须把“生产劳动”和“物质生产劳动”区分开来。我国理论界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把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等同于物质生产劳动,这种界定既不符合马克思的原意,又撇开了特定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这样的所谓“生产劳动”可以套用于所有的社会形态,从而失去了界定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意义。马克思在界定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时,不是从劳动成果的物质规定性来界定,而是从劳动过程能否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来界定。只要劳动过程能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不管该劳动是物质生产劳动还是非物质生产劳动,它们都是生产劳动。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四章说过:“如果可以在物质生产领域以外举一个例子,那么,一个教员只有当他不仅训练孩子的头脑,而且还为校董的发财致富劳碌时,他才是生产工人。校董不把他的资本投人香肠工厂,而投入教育工厂,这并不使事情有任何改变。”马克思还说:“例如一个演员,哪怕是丑角,只要他被资本家(剧院老板)雇佣,他偿还给资本家的劳动,多于他以工资形式从资本家那里取得的劳动,那么他就是生产劳动者。”可见,马克思把不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教员和演员的劳动也算作是生产劳动,这说明,马克思已将资本主义生产劳动与物质生产劳动明确区分开来了。我们在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时,虽然不能完全照搬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生产劳动范畴的具体界定,但可以运用马克思的界定方法。对应马克思在界定资本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时是从劳动过程能否体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来界定,我们在界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生产劳动时,就应当使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劳动也能体现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性质,从而也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与“物质生产劳动”区分开来,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范畴在“物质生产劳动”的基础上加以扩大。
其次,必须使“生产劳动”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相吻合。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第十四章指出:“资本主义生产不仅是商品的生产。它实质上是剩余价值的生产。工人不是为自己生产,而是为资本生产。因此。工人单是进行生产已经不够了。他必须生产剩余价值。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或者为资本的自行增殖服务的工人,才是生产工人。”马克思还说:”一个自行卖唱的歌女,是非生产劳动者。但同一个歌女,如果她是由一个企业家雇佣,在企业家的指挥下卖唱,而以赚钱为目的的她便是一个生产劳动者。因为她生产资本。”这两段话给我们的启示是: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是榨取剩余价值,马克思把只有为资本家生产剩余价值的劳动者才算作生产劳动者,这就使资本主义的“生产劳动”与资本主义的“生产目的”相吻合了。我们认为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也必须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相吻合,这样才能使前后两个“生产”一致起来。就是说,进行社会主义的“生产劳动”是为了实现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只能通过社会主义“生产劳动”来达到。我们知道,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这里有两种需要,一种是物质生活需要,一种是文化生活需要,物质生活需要只能由物质生产劳动来满足,文化生活需要只能由精神生产劳动来满足。所以,从社会主义的生产目的来考察可以发现,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必须包括物质生产劳动和精神生产劳动两个部分,如果把生产劳动仅仅说成是物质生产劳动,那么社会主义生产的目的就只能说成是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生活的需要了,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不能算作社会主义生产目的。反过来说,如果你要把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的需要算作社会主义生产目的的一个方面,那么你就必须把精神生产劳动也算作是社会主义生产劳动的范畴,因为仅仅只有物质生产劳动是不能满足文化生活需要的。虽然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等行业的劳动是物质生产劳动,其劳动成果也能满足人们一部分文化生活需要,但这并不是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等产品本身直接满足的,而是由文学艺术工作者、各种理论工作者生产的精神产品满足的,电视机、收音机、计算机等产品不过是人们消费精神产品的工具或媒介。总之,如果仅把社会主义生产劳动说成是物资生产劳动,就无法回答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由什么劳动来满足。
根据前面的论述,我们将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定义如下:社会主义生产劳动就是能直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的劳动,包括工业、农业、建筑业中工人、农民及管理者的劳动;商业部门中的包装、保管劳动;运输部门的货运劳动;教育部门教员的劳动;科学家、文学家、各种理论工作者、各种艺术工作者的劳动;旅游、医疗卫生、美容美发、与生活或生产有关的修理服务等部门劳动。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劳动价值论,需要对商品范畴的外延加以扩大
马克思劳动价值论中考察的商品属于物质产品,考察的价值是凝结在物质产品中的价值,考察的价值创造也就是物质产品生产部门(马克思区分为第一部类和第二部类,包含三次产业中的第一、二产业)的价值创造,而将非物质生产部门(第三产业)获得的价值归结为价值让渡和再分配。这在马克思生活时代,第三产业不发达且所占比重不大的情况下做这样的处理有一定合理性。但是在当今第三产业所占比重不断提高,我国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已越过40%,一些发达国家第三产业所占比重已超过第一、二产业总和的情况下,再不承认第三产业的价值创造,已无法解释现代社会价值的来源,也会使我国大力发展第三产业的政策失去理论依据。 承认了第三产业的价值创造,就需要从理论上将第三产业的成果纳人商品的范畴,这样,我们就可以将商品区分为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也可以在将创造价值的生产劳动区分物质生产劳动和精神生产劳动的基础上,将商品区分为物质商品和精神商品。
工业、农业、建筑业等物质生产部门生产的商品是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属于有形商品,商业部门中的包装、保管和运输部门的货运劳动生产的商品是一部分有可能被损坏而因为商业部门的包装、保管和运输部门的及时运输而没有被损坏的产品,这部分产品如果失去了包装、保管和运输劳动,其使用价值就会消失,从而其价值也就不能实现,所以这部分产品应当算作包装、保管和运输劳动生产的商品。教师、科学家、文学家、各种理论工作者、各种艺术工作者生产的商品属于无形商品或精神商品。旅游、医疗卫生、美容美发、与生活或生产有关的修理服务等部门生产的商品属于无形商品。
三、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劳动价值论,应对价值的源泉做出新的说明
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认为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这就意味着进人交换领域的商品都是劳动产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非劳动产品进人交换领域成了商品,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这里遇到了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如农贸市场的野生动植物、旅游市场的自然风光、矿产开发市场的各类矿产资源等等,按照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这些自然资源都不是劳动产品(将这些自然资源变成商品需要付出的开采、运输等劳动相对于其实际应有的价值小得可以忽略不计),都没有价值,没有价值就不能成为商品,因为商品必须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两个因素。可见,大量非劳动产品成为商品的事实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必须对“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和“商品具有使用价值和价值二因素”两个判断的一个做出修改,要么改变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判断,要么认为商品可以只具有使用价值一个因素。比较可行的办法是改变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判断,承认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否则,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中“交换价值是价值的表现形式”的判断又会遇到矛盾:如果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不具有价值,那么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在交换中事实上获得的巨大的交换价值又是什么的表现形式呢?
不承认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具有价值,除了使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在理论上产生上述矛盾,还会在实践上促使人们不加约束地掠夺自然资源,破坏水生态环境,阻碍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要承认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具有价值,就必须对价值的源泉做出新的说明。本文认为,可将特定时期社会总商品的价值区分为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的价值、物化劳动的价值、活劳动创造的新增价值三部分,将“劳动是价值的唯一源泉”的判断,改为“劳动是新增价值的唯一源泉”。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的价值的大小可以通过假定人类活劳动生产与进人交换领域的自然资源等非劳动产品等量的相同使用价值所需消耗的一般人类劳动来换算。于是,我们在这里得出一个新的判断:劳动始终是衡量商品价值大小的依据。
(1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财经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3 ;2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经济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64)
摘 要: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是高等职业院校的重要职能,也是高职院校内涵建设的要求。湖北高职院校在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方面取得了突出成就,但依然存在不少问题。在总结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践基础上,着力探索高职院校服务社会发展途经。
关键词 :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
中图分类号:G41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65-2272.2015.08.002
*基金项目:2014年度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湖北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与对策研究(项目编号:14G587);武汉市教育科学“十二五”规划重点课题(项目编号:2013A041)。
作者简介:李慧(1981-),女,武汉城市职业学院财经学院讲师,华中农业大学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职业教育;李萍(1987-),女,华中科技大学武昌分校经济管理学院教师,研究方向:经济管理。
收稿日期:2015-01-20
我国高职院校的基本职能经历了由培养人才、科学研究到社会服务的过程。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不仅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由之路。
新形势下,如何发挥高职院校优势,使之充分发挥推动湖北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作用,是一项具有深远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
1 湖北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主要成就
近年来,湖北省高职院校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要求,围绕富强湖北、创新湖北、法治湖北、文明湖北、幸福湖北建设,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大力发展职业教育,不断加大教育教学改革和建设力度。
第一,初步建立了与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等职业教育体系和产业特点的人才培养体系。《湖北省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2013年度报告》显示,2012-2013学年度,湖北省共有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55所,包括3所公办高等专科学校,41所公办高等职业学校,11所民办高等职业学校(其中国家示范性高职院校4所,国家骨干高职院校5所,省级示范性高职院校6所)。湖北省独立设置高职高专院校全日制在校生规模达到44.83万人。
第二,职业教育基础能力建设进一步加强。湖北省实施职业教育“319工程”,开展职教园区建设,组建各种层次、不同行业的职业教育联盟,建立职业教育技能大赛制度,实施“楚天技能名师”计划,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校企结合、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第三,围绕节能环保、新能源、电子信息等湖北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在全国率先实施战略性新兴(支柱)产业人才培养计划,支持高等职业院校与其对应的行业、企业联合开展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充分发挥湖北高职院校技术优势,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或行业产业提供具体直接的技术创新、咨询、推广和服务。
经过多年的建设和发展,湖北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识明显增强,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不断提高,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 湖北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主要问题
尽管湖北省高职院校在区域经济社会服务的过程中得到了各级政府、产业界等方面的重视,也做出了许多成绩,但与湖北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以及区域经济发展的需求相比仍存在许多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实际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2.1 高职教育设置专业缺乏前瞻性,与社会需求脱节
目前,许多高职院校没有意识到社会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办学理念落后,缺乏市场的前瞻性,在设置专业时考虑市场需求不足,专业设置与区域经济结构不相适应。被重复设置的“热门专业”,就业情况并不理想,而不少区域经济发展真正需要的专业人才又十分匮乏。以武汉城市职业学院为例,按“质量、结构、规模、效益”的评价要素来看,学校专业设置均存在一定的问题:从人才培养质量上,尚不能体现“高”;从结构上看,武汉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对应的专业还不具规模,如动漫、文化创意;与武汉市千亿产业对应的专业仅有汽车;从总体规模上看已经具备,但存在均衡性问题;从效益上看部分专业的规模效应还未体现,学校专业设置存在的问题也是湖北省高职院校的共性问题。由“十二五”期间湖北省高技能紧缺人才需求调研报告可知,到2015年,湖北高技能人才总量达到200万人。与2008年相比,7年之内增加52.5万人,平均每年增加7.5万人。2020年,高技能人才达到250万人,占技能劳动者总量的31%以上。由表1可知,面向第一产业的专业数、专业点数、在校生数较少,第一产业科技人才严重短缺;由表2、表3可知,面向“十二五”期间要大力发展的纺织、食品、节能环保、新能源等产业的专业、专业点数及在校生数偏少,面向新材料等产业的专业几乎还是空白。
2.2 教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有待提高
客观来说,高职院校教师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明显不足,一方面,他们的科技开发能力不如普通本科院校教师,专业技术攻关能力比较薄弱。另一方面,大多数高职教师,缺乏企业工作经历,其专业业务工作的实践经验相比一般企业从业人员十分匮乏,课堂讲授与企业生产实践不能很好的结合。这些问题既影响了人才培养的质量,又使得教师开展的社会服务与企业的要求不对接,服务效果不够理想。
2.3 服务能力建设层次不深入,服务内容和形式有待拓宽
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服务区域经济发展的能力建设层次不深入,服务的内容还比较单一,还只停留在为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培养人才、为企业开展员工培训,面向社会开展职业资格培训、认定和考证工作上,缺乏针对企业的生产实际需要的科技研究与开发。
3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
武汉城市职业学院是武汉市属高职院校,前身为“两湖总师范学堂”。学校办学条件良好,设施先进,建有校内实训基地120个,校外实训基地166个,馆藏图书121万余册,现代化信息网络覆盖全校。学校拥有一支结构合理、师德高尚的师资队伍,教职工840余人,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提供了重要的支撑。学校设有学前教育学院、初等教育学院、建筑工程学院、机械工程与电气自动化学院、汽车技术与服务学院、电子信息工程学院、财经学院等12个二级学院,招生专业涵盖12个专业大类,制造、文教、土建、财经、电子信息、旅游、艺术设计7个大类为我校重点建设与发展专业大类。在一百多年的办学历史中,学校一直注重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探索,鼓励和支持广大师生走出校园、服务社会,在服务中形成优势,创建特色校园文化品牌,才能提高学校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率,从而获得生存的基础和进一步发展的动力。
3.1 明确办学理念,树立服务意识
办学理念是学校的灵魂,先进的办学理念对内是凝聚力和向心力,对外是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高职教育要牢固树立以服务为宗旨的理念,要进一步明确办学方向,调整专业设置,制定培养目标,紧紧跟上产业发展步伐,承担起经济发展中技能型人才保障任务。学校坚持“五个三”的办学理念:“面向现代城市化、城市现代化、新型工业化”(三个面向),坚持“城市导向、区域导向、市场导向”(三个导向),瞄准“新兴产业、新兴行业、新兴职业”(三个方向),实施“高技能教育、通识教育、养成教育”(三种教育),为经济社会发展造就“能工巧匠、岗位专家、行业大师”(三种层次人才),实现内涵式发展、跨越式发展与差异化发展。2014年,学校进一步确定了“服务经济结构调整,面向市场紧扣产业设专业;服务职业人才培养,依托行业深挖内涵建专业;服务国计民生工程,政行企校四方合作兴专业”的总体思路。专业结构布局以土建、教育类专业为特色(行业、企业背景),以机械、汽车、电子类专业为骨干(区域经济重点产业),以财经、文创、管理、服务、传媒类专业为重点(生产、生活类服务行业)。
3.2 以“订单培养”等形式为企业提供高技能人才
学校积极探索“订单式”人才培养模式,通过与用人企业共同制定人才培养计划,签订用人订单,通过“工学交替”的方式分别在学校和用人单位进行教学、实训,学生毕业后直接到用人单位就业的培养模式,实现学校与用人单位之间的高度、密切的合作。如汽车技术与服务学院与长安福特公司合作,在校区内建设实训基地,校企双方联合开发课程、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共同编写教材,共同举办“长安福特订单班”。机械工程与电气自动化学院与世界500强企业“科达集团”合作,校企双方共同开发适合企业需要的教材,开设“新型墙体材料制造生产副厂长”订单班,学生毕业后将成为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通过订单式培养,该校机电学院焊接专业毕业生月薪超过6 000元,打破了高职毕业生拿不到高薪水的成见;学前教育专业、初等教育类专业的毕业生生均6个岗位,还未毕业就被用人单位一抢而空。汽车类、建工类、机械类等专业近年来就业满意度高,受到用人单位的青睐。
3.3 精心打造职教集团,积极构建区域校企交流平台
学校与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紧密联系。截至目前,该校已成立和加入了五个职教集团,政、校、企合作全方位展开,与近300个世界500强企业、国家知名企业建立了稳固的合作关系,共同制订人才培养方案;引入行业企业标准合作开发与设计专业基础课、专业核心课程、实训教程、实训手册;聘请企业行业技术人员兼职教学;接纳学生实习、就业。企业因其成熟的文化、先进的技术设备、完善的企业管理、较强的就业岗位储备,成为学校校企合作的可靠战略伙伴。如,该校学前教育学院以武汉学前教育职教集团为依托,通过各级专家评估并获批承担《湖北省学前教育专业技能高考》组考资格。
3.4 发挥各二级学院特色专业比较优势,面向社会服务城市
学校是教育部命名的“师范教育先进学校”,学前教育学院和初等教育学院发挥“师范教育”优势,为湖北省尤其是武汉市培养了大批优秀的基础教育人才,现武汉市小学、幼儿教育界的名师、骨干教师80%以上都是该校的毕业生,其中不乏教育主管部门的领导。学校汽车学院、机电学院及电信学院承担“市职业技能实训基地”项目,基地主要承担汽车维修工、模具设计师、数控车工、维修电工等7 个工种中高级职业技能实训及鉴定基地工作。职业网球学院、外事外语学院积极服务WTA顶级赛事。赛前,网球学院承接了此次活动600 多名志愿者的培训,全院师生全程参与、成功策划并实施培训方案。电信学院智能楼宇专业师生共同走进“国家级城市住宅试点优秀小区”常青花园社区,对社区高标准道路、水电和现代化的电子监控管理系统进行调研,并帮助维修社区监控系统;参与社区信息采集工作,帮助社区工作人员建立信息查询网站系统,实现社区智能化管理;义务为社区开办电脑培训班,为大家讲解计算机及网络基本知识与基本操作,充分发挥技术专长为城市社区提供服务。
3.5 打造“双师型”教学队伍,推动区域经济发展
为增强教师服务行业、企业、社会能力,学校着力打造“双师型”教学队伍,每年外派120多名教师到企业锻炼,积累工作经验,提高实践能力。同时邀请行业、企业的“能工巧匠”、“技术能手”走进课堂,并为行业大师成立“服务大师工作站”,请他们定时到实习基地,手把手教学生学习技能。教师实践能力的提高更好地促进了他们自身的社会服务能力和服务意识的提高,同时也拓展了社会服务领域。
3.6 学校教师主动参与企业各类技术研发与社会服务项目
学校注重以项目为纽带,积极开展科技开发和技术服务。通过科技开发,既服务了区域经济,也锻炼了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企业服务能力、技术指导能力、项目研发能力。机电学院与武汉交科港口机械工程研究所签订技术服务合同负责张家港保税码头汽车滚装物流系统规划分析项目。建工学院与新八建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合作签订协议,为对方制定武汉网球中心看台测量定位施工方案,所编制的《武汉网球中心看台测量定位质量》QC 成果获得湖北省建设工程一等奖、全国建设工程二等奖。财经学院教师担任上海库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市场调研项目的项目经理。创艺学院教师参与武汉体育发展投资有限公司WTA 赛事策划、组织管理和平台宣传工作。汽车学院教师参与武汉市泽邦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开展了骐铃系列车型车辆及部件的设计开发、售后技术文件(维修手册、零件图册、使用说明书)的编撰。机电学院教师参与焊接技术专业教师、科玛公司人员共同开发“焊接教学训练模拟器”软件。酒店学院教师为多家知名酒店提供技术培训和咨询。学校还承担了工作室项目。如,建筑工程学院的“造价工作室”承接工程造价项目。酒店管理的“中国服务大师(湖北)工作站”为酒店行业提供营销咨询、开业策划、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经营分析、管理顾问、餐饮连锁推广等服务;为专业学生提供职业技能考证、酒店兼职、实践教学等服务。学校一直支持各学院、各专业教师积极依托“产学研”项目服务地方,2014年度,学校有7项“产学研”项目获武汉市教育局立项。
中国特色职业教育已进入全新的发展时代,追求生源扩张的发展模式已成为历史,内涵发展、品牌构建、凸显特色、不断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已成为现代高职院校发展的必由之路,在这一现实趋势下,武汉城市职业学院将进一步增强竞争意识,主动适应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在服务中寻求发展的新机遇,在服务中提升学校综合实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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