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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与法治理解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2-29 14:44:2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道德与法治理解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道德与法治理解

第1篇

【关键词】价值澄清理论 中职院校 道德教育 必要性

【中图分类号】G7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4)10-0167-01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各项水平的提升,人们对于道德、价值等的观念逐渐提高。面对新生事物的诞生、经济水平的提高,在不同的环境下,人们的思想、道德都会发生不同的变化。对于中职院校的学生来说,由于其心智已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其对思想观念与道德水平都有一定的认知,但在这两个方面还不成熟。面对日益变化的社会环境,中职阶段的学生道德观念、价值观念非常容易受外界因素的影响而改变。而中职院校则必须承担起引导学生形成正确道德观念的任务,帮助学生纠正世界观、价值观与道德思想。

一、中职院校在道德教育方面存在的问题。

1.没有明确的道德教育目标。

长期以来,中职学生的道德教育都是全社会关注的焦点,传统的道德教育任务将学生掌握道德知识为目标,只注重知识的传递,没有明确好道德教育的真实目的。道德教育的评价标准也只是通过一些检测来实现,事实上,这样的道德教育是缺失的,不但没有实现教育的真正目的,还有可能使得学生养成应付了事的思想。不仅如此,许多的中职院校普遍都存在这样的问题,在进行道德教育的过程中,严重忽视了教育的本质,只注重知识的灌输,缺乏对学生思想上的真正教育。

2.道德教育脱离了实际生活。

道德本是一种社会意识形态,是人们共同生活与行为的准则和规范。也就是说,道德其实是一种无形的存在,在人类的整体生活之中,而培养道德则是遵循生活的逻辑。这也充分说明,道德是生活的一部分,所以在进行道德教育时,绝不能脱离生活。然而实际上,很多中职院校将学生的道德教育作为一种任务,只有形式上的教育活动,而缺少实质上的道德培养教育,严重脱离了现实生活,因此也达不到道德教育应有的效果。

3.缺乏适当的教育方法。

就当前中职院校在道德教育方面的教育模式来看,大多都是以灌输、规劝、说服教育等方式进行,这些教育方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制约作用,但实际只有短暂的教育效果,无法实现长期性和根本性。也可以说,当前的道德教育方式基本是强制性的,没有考虑到学生自身的道德需要,非常不具科学性。事实上,这几种教育方式不但忽视了学生的真正道德主观需求,更达不到道德教育的真正目的。

三、如何借鉴价值澄清理论发展中职院校道德教育。

价值澄清理论是人类在价值观的形成过程中,以一定的分析和评价手段减少价值混乱,促进正确道德和价值观的形成的一种思想。价值澄清理论对于人的价值观形成和道德教育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借鉴价值澄清理论来促进和发展中职院校的道德教育工作,具有很大的意义。以下以价值澄清理论进行分析,阐述了运用价值澄清理论到中职院校道德教育工作中的优势。

1.以学生为教育的主体。

价值澄清理论的核心思想告诉我们,受教育方才是道德教育的主体对象,面对多元化的社会环境,不仅要做好道德教育的知识传递,更要注重引导学生价值观的形成与判断能力。借鉴价值澄清理论,教师可以通过学生对客观事物的思考、评价与选择来采取针对性的道德教育活动,让学生在提出质疑、思考问题的过程中完成价值观思想的自我调节,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与道德思想。一方面,要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维护学生自身的思想观点的基础上进行培养、纠正以及提升。另一方面,最大限度的发掘学生自觉性,进一步培养与造就理想人格,调动学生积极性,以实现道德教育的根本目标。另外,还要顾及到学生自身的心理需求与成长期待,避免学生受到心理压力而产生逆反心理,营造良好的师生关系,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

2.注重实践、关注生活,实现道德教育目的。

实际上,实践是道德的本质要求,也是人形成价值选择能力的必要经历。中职学生在实践的过程中,才能更好的把握道德知识,获得经验的同时,才能自我检验道德、思想与价值观。所以,应加强进行道德实践活动,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其中,通过实践活动,全面提高学生的道德水平。除此之外,道德与现实生活是紧密联系的,而道德教育活动也必须与现实生活紧密联系起来。现实生活是道德教育的来源,是实际道德问题发生的根源,所以,道德教育要回归实际生活,使得学生处于敏感的环境中,以正确的价值观与道德观来适应社会。提高学生在现实生活中遭遇道德问题时,引导自我正确找准道路的能力,同时,注重现实性也是树立正确道德品质的必要要求。

所以说,面对多元化的社会环境,对于中职院校的道德教育活动开展,必须要结合实际,充分借鉴价值澄清理论,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适当进行道德教育实践活动,注重学生主观思想的引导和价值观的形成,充分发挥价值澄清理论的应用优势,为中职院校道德教育开辟出新的道路。

参考文献:

[1]刘博男.借鉴价值澄清理论开展道德教育[J].林区教学,2009,08:60-61.

[2]徐敏.借鉴价值澄清理论发展高职院校道德教育[J].考试周刊,2010,03:189-190.

[3]暴丰.价值澄清理论及其对思想道德教育的启示[D].大连理工大学,2013.

第2篇

【关键词】高等职业院校;问题;建议

高等职业院校是我国高等教育事业中一个重要的形式,承担着为经济社会的发展输送高级技能型人才和应用型人才的重要任务。由于高职教育兼具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的双重属性,在教学管理方面有其特殊性,这就要求高职院校的教学管理者要有针对性地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寻求提升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高职院校普遍存在的问题

1.学生素质参差不齐

伴随高职院校招生规模迅速扩大,带来的是生源质量的大幅度下滑,具体表现为学生文化基础薄弱,生活能力欠佳,心理素质下降,高职院校的学生学习动机不够明确,学习态度不够端正。这些都造成了高职院校教学和管理的难度增大。

2.教师缺乏高职教学的经验

由于高职院校成立时间较短,教师大多来自各高等院校的高学历毕业生,他们通常具有较强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年龄优势,但是实践教学能力和教学经验缺乏,教学的内容比较书本化,加之缺乏实践动手和下企业的锻炼经验,在教学上不能得心应手,这种转变需要一定的过程。

3.学校管理存在缺失

部分高职院校对教师教学的活动规定得较严格,对教师管理的制度规定绝对化,限制了教师主动性与创造性的发挥,不利于挖掘教师自身的教学特点和教学潜力。教师的精力被更多的分流在疲于应付教学检查和教学资料规范的事务中,导致教师摄取前沿知识、掌握行业信息以及研究教学方法这些更有价值的工作无法有效进行,使得教学效果一般,缺乏应有的教学魅力和独创性。

4.实践条件不足

民办高校实践教学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实践教学经费不足、管理人员匮乏、专业素质不强;实践教学管理各个环节相互掣肘,没有形成高效的实践教学管理合力;实践教学管理缺乏有效的问题预防机制,造成管理上的被动,实践教学与理论教学的关系没有理清,两者在管理边界上相互僭越,没有形成相互促进、共生共荣的联动机制。

二、对提高高职院校教学效果的几点建议

1.增强教学管理者的能力

高职教育按照社会特定职业的需要培养学生职业能力,培养目标必须从生产一线的实际需要出发,教学计划应该体现出高职特色,这就要求教师在实施教学的过程中要将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进行有机结合,解决理论与实践相脱节的问题。管理者要善于把握当今高等教育发展态势,积极主动地关注与本行业有关的新闻时事和学校院系、学生发展动态,以人为本,辩证思考,开创工作新思路。凡事从服务的对象出发,调整自己的工作方式,积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与师生交流,综合考虑人、教育、管理、信息在工作中的位置,明确相关规章制度及其精神,理清工作思路,分清工作重难点,简化工作程序,通过现代化的技术手段来处理大量信息和数据,提高工作效率。

2.增强师资队伍建设

高职教育工作者在教授学生职业技能的同时,要注意发散学生们的思维,仔细培养学生们的自学能力和思考能力,理解感悟这门技术的精髓之处,只有这样方能够真正地让学生适应社会,灵活运用自己的职业技能并开拓创新。教师是与学生接触最多的,也是最懂学生的,所以学校务必要提升教师的工作素质与师德。

3. 提高学校的实践教学能力

首先高职院校实践教学从业人员应不断学习理论和实践技能,提高自身的专业素质,还应广泛了行业的发展方向,了解社会对学生的需求,并深入企业了解各具体岗位的职业要求,更要不断提高自身的实践教学能力。

其次,高职院校的总体教学目标应该着重培养学生的实际动手操作能力、技术的应用能力、社会适应能力和社会活动能力,加大实践教学环节的比例,加强同企业的合作、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让学生得到更多的动手操作训练。

再次,高职院校应该加强与其它高校在实践教学管理人才培养上开展合作,积极开展实践教学管理创新的联合研究、资源共享。尤其是创办时间短、实践教学条件弱的高职院校,可以与一些老牌学校进行合作,借用他们的实训场地,同时学习一些先进和管理经验和实践教学方法。

4.构建适合本校的实践教学管理体系

第3篇

1抓住栏目主题,进行生活化探究

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都是以栏目为单位进行内容编排的,七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材也不例外。七年级道德与法治教材每一单元的主题都非常鲜明,并且,每一课的内容都是从“运用你的经验”开始的。如七年级上册第一单元的主题是“成长”,第二单元的主题是“友谊”,第三单元的主题是“师长友谊”。在教学中,教师可以结合栏目主题,以学生生活体验、经验为起点,将学生已有经验引入到新课中去,引导学生将新知识与自身经验结合起来,实现自身知识经验与新知识的交流、碰撞与共鸣,进而加深学生对知识的认识和了解,使学生有所想,有所悟,有所得。如在七年级道德与法治第二单元第四课“友谊与成长同行”教学中,教师可以周华健的歌曲《朋友》进行导入教学,用动感的歌曲点燃课堂。然后,结合内容主题,在课堂教学中穿插入这些内容:①人是群居群体,每一个人都会有自己的圈子、朋友和家庭,我们的言谈举止、兴趣爱好或多或少都会受朋友的影响。你个人认为,有知心朋友,与朋友的友好相处,对于自己来说有什么好处?②几乎所有人在成长中都要经历几次阵痛,如果你有一个或几个乐于助人、乐观豁达的朋友,祝福你,那是你的幸运。请大家畅所欲言说出那些对自己产生过重要影响、让自己感激感动的朋友,让我们带着友谊和感动上路;③结合中学生的生活实际,谈一下大家在交友方面存在的问题、对友谊的错误认知,如认为友谊是一成不变的,如果自己的好朋友结交了新朋友,自己会有失落感,有的人甚至认为自己被朋友“背叛”;认为友谊就是讲义气、够朋友,能玩到一起;为了不伤和气,对朋友存在的问题、坏习惯等避而不谈等。如此这般,借助这些生活化的问题、话题来教学,不仅可以加深学生的感悟和体会,激活学生原有的知识储备,还能升华学生的思想感情,使学生朝着自主学习、探究学习的方向不断前进。

2模拟现实,创设情境

陶行知先生说过“生活即教育,学校即社会”。换而言之,生活是课堂知识的来源,同样,各种可以激发、激活学生情感和体验的生活素材,都可以应用到课堂教学中来。初中生虽然心智发展还不够成熟,但是他们已经有了自己的生活经验,关于许多事情他们也有了自己的想法。根据学生心理特点、生活经验,让学生在生活化教学情境和生活体验中发现自己,完善自己,是新课改的要求。以生活化教学理念为指导,根据教学内容特点和要求,开发各种教育资源,构建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协调的生活化情境,并在生活化氛围中对学生进行价值引导,是提高中学道德与法治教学效率的可行性路径。因此,在道德与法治教师教学中,教师要立足于生活,深入生活,围绕学生生活实际来挖掘、整合各种教学资源,使课堂教学朝着生活方向拓展、延伸,使学生在生活化情景中接受价值引导和法治理念,形成正确的价值观。如在七年级道德与法治第四单元“生命的思考”教学中,教师可以利用多媒体课件播放几则有关“小学生因为玩游戏、看电视挨父母、教师批评跳楼自杀”的新闻,然后,围绕新闻提出几个问题,创设问题情境:是什么导致一些年轻人越来越轻视生命?你认为孩子的悲剧是什么造成的?是家长以孩子为中心,对孩子的溺爱、放纵和过高期望?是教师管理方法简单粗暴?还是学生情感脆弱、缺少自我约束?我们在今后的成长中,该如何应对挫折,对生命该持有什么样的态度?然后,让学生结合生活中的真实情况,去思考问题。在学生思考问题,给出答案后,教师再进行道德与法治教育,这样要比单纯的理论灌输效果更好。

3将课堂朝生活方向延伸,对学生进行价值引领

生活是一部百科全书,许多生活现象的背后都隐藏着丰富的历史、地理、社会、政治、经济、法律知识。将社会场景展现在课堂上,使抽象的知识具象化,不仅可以帮助学生扫清理解障碍,还能使学生在熟悉的场景中发现“自我”,丰富学生的情感,提高学生的认识。因此,在七年级道德与法治教学中,教??要从知、情、意、行等方面入手,营造一种多方交织融合的教学氛围,使学生在生活化氛围、场景中扮演角色、进行想象、得到锻炼、受到启发,以取得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如在七年级道德与法治下册第四单元“走进法治天地”教学,教师可以结合学生生活实际,从苏丹红咸鸭蛋、瘦肉精猪肉、三聚氰胺毒奶粉、废纸包装方便面、皮革酸奶和果冻等饮食安全问题入手,讲述法治与民众生命财产、人身安全之间的关系,法律、法治的地位和意义,使学生理解法律的作用,提高法律意识。然后,教师可以结合生活中常见的现象或者中学生熟悉的一些话题来进行法治教育,如亲戚朋友之间借钱,碍于情面,没有打借条、立协议,结果借款方不愿意还钱,双方闹上公堂;出行时,上学路上,一些机动车不遵守交通规则,随意闯红灯、飙车造成交通事故,人员伤亡;一些中学生沉迷于网络,因网游而抢劫他人财物,或者在网络空间中随意攻击他人,浏览非法网页,传播不良信息等,教导大家树立法律意识,在日常生活中要有意识地去接触、学习更多的法律知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自我约束,做一个守法守信的好公民。

4聚焦社会和生活,突出学科特点

第4篇

【关键词】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技能型人才

一、影响《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因素

1.中职学生素质下降

随着中职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中职生源素质明显下降,他们中的大多数是未能升入普通高中的学生,综合素质都比较差。

主要体现在:

(1)文化基础差、学习积极性不高;

(2)生活自理能力差、自信心不足;

(3)自制力差、不思进取;

(4)时间观念不强、法纪意识淡薄,迟到、早退、旷课现象严重;

(5)个别学生喜欢滋事闹事、抽烟、吸毒、沉迷网络;

(6)缺乏社会责任感,没有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缺乏团队协作精神和吃苦耐劳精神,缺乏敬业、乐业、精业的精神,没有干一行、爱一行、专一行的正确的工作态度。

2.教学内容单一

教材内容主要以纲要性知识为主,案例大多为学生不熟悉的人物,个别案例陈旧、缺乏时代感,缺少学生迫切需要了解的知识,如保险、劳动法、劳动合同样式等。

3.教学模式陈旧

教学方式比较单一,课堂教学采用“以课堂为中心,以教师为中心和以课本为中心”的教学理念,沿用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一言堂”的教学模式传授知识。习惯把教师和书本的思想灌输给学生,教师照书念,学生照书背,师生都围绕书本转。忽视学生在学习中的主体地位,忽视教学活动的双向性、互动性。这样培养出来的学生对职业道德的内容缺乏理解和内化,缺乏实践认知能力、分析判断能力,致使不少学生感到有些事好坏难辨。

4.重专业轻道德

由于中职教育以就业教育为主,普遍存在重视专业课轻视德育课的现象。学校忽视学生思想教育课、职业道德课,大大压缩职业道德课时;学生也认为自己到中职学校就是来学习技能的,只要学好专业课,熟练掌握一门职业技能,毕业就可以找到工作,立足社会,所以对职业道德课在思想没有足够的重视,对上课内容不感兴趣,无心听课,不是睡觉就是玩手机。

5.评价方式简单

受中国传统考试制度的影响,对职业道德与法律的测评采用理论考试,一考定夺。教育部门对中职学校还沿用普通高中的评价机制,严重制约着评价方式的变革。因此,现行评价方式缺乏科学性。

二、《职业道德与法律》教学必须做到的几点

1.重视技能型人才的培养

要求毕业生不但要有某一专业的基本理论知识,更需掌握某一职业岗位群所需要的职业道德,能够解决生产中的实际问题,培养的是一种理论够用、技术熟练、面向生产、建设、服务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的技能型人才。必须把学生定位在即将走向第一线职业岗位的人,围绕课程内容,有选择、有重点地组织教学,着力培养学生符合“第一线”职业岗位要求的理论素质、道德素质、诚信品质、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和法律素质。

2.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学生为主体的原则

就业是中职的教育的核心问题。因此课程设置中,不能只立足于技能教学,考虑到就业市场的需求,还要瞄准某种职业道德,并落实到具体岗位,并根据职业需要的知识、能力、态度来设置课程。满足学生自主学习、个性发展的需要和部分学生升学的需要增设一些职业道德选修课,兼顾就业需要的灵活性和学生职业发展需要的选择性。

3.教学内容要体现“精”和“新”

(1)职业道德教学内容要体现“精”

“精”就是要筛选出那些学生中普遍存在的、需要提高和端正的重大认识问题和特别关注的问题。例如:人际关系、人生价值、理想与现实的矛盾、工作就业、生活中的道德与法、深化改革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等。引导和帮助学生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深化对“依德治国”和“以法治国”相结合的方针政策的理解,从而提高学生自身的思想道德修养和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进而提高他们为祖国、为社会、为人民服务和奉献的责任感和自觉性。

(2)教学内容要体现“新”

中职学生处于社会发展转型时期和个人生活转折时期,是一群思想活跃、思维敏捷、善于思考、精力充沛年轻群体。在渴求知识的同时面对新的环境、新的生活、新的变化,难免会遇到问题和困惑。《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的理论性、科学性、知识性和时代性特点,可以有说服力的解释和回答,显得尤其必要和重要,只有这样,才能体现解决学生的实际问题。

4.完善考核机制,改进评价方法

《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教学重在“陶冶精神世界、关注灵魂塑造、培养健康人格”。要客观、真实地考察和评价一个人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价值趋向、内心信念、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必须建立一种多样性、全面性、综合性的考核机制,通过对学生多方面、多角度、多形式的考察,才可能是一个公正而客观的评价。可以把课堂学习考核、实践教学考核、平时言行考核、试卷基本理论知识考试结合起来。

总之,不断探索好的教学模式和有效的教学方法及评介机制,是《职业道德与法律》课重要性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和社会培养具有敬业精神和责任意识、遵纪守法意识强的高素质的技能性人才。

参考文献:

[1]赵丽娜.论中职《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改革[J].新课程(中旬),2013,06.

第5篇

社会公众不可能放弃,而事实上也没有放弃道德的社会调控。公众道德诉求法律化的质朴初衷可能是,在道德诉求的目的难以企及时的一种变通,以法律为手段达到道德治理或道德完善,以法律之力提升道德约束的不足。我们更愿意把这种社会转型期的道德法律化诉求理解为,公众对道德调整乏力的无奈与失望,并进而转化而来的急躁与冲动。道德诉求法律化不可能是一种理性化思考或论证的结果。因为,道德诉求法律化并非解决道德困局的真正出路。

(一)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不利于法治建设

道德诉求法律化的基本假设是,以道德诉求为“行为模式”,国家的惩罚为“法律后果”,试图人为地造就法律的规范结构。问题在于,这种欲求过多地强调了道德与法律有相关性,却忽略了二者的可能区别。法律与道德虽有相关性,但毕竟分属于不同领域,有着不完全相同﹙甚至完全不同﹚的运行机理与调控机制。尽管道德诉求有可能成为法律的行为模式,但也仅仅是一种可能,一种“或然”。道德诉求法律化有着严格的限制性条件。立法是一个需要经过严密论证的复杂的社会实践,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既要有对当前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现实情形客观准确的调查与分析,也要有对于公平正义、伦理道德、社会文化的一般理解或社会共识的论证,还应有对未来社会可能发展趋势的预测与前瞻性证成。不能因为一个东西是道德的要求,就当然地有了被制定为法律的充分条件。如果说道德是一种实质合理性,那么法律更强调达致价值的形式合理性。法治要求“任何事情都必须依法而行”,“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对政府行为是否合法的争议应当由完全独立于行政的法官裁决”,以及“法律必须平等地对待政府和公民”,“政府不应当在普通法律上享有不必要的特权和豁免权”。法治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程序﹙富勒称之为程序自然法﹚是法治的核心。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容易侵蚀制度或程序的社会治理,模糊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影响以至侵蚀尚处于形成期的法治理念,制约刚刚起步、本来很孱弱的中国法治。传统文化有着制度性缺失的特征。中国社会是一个道德本位的社会。作为官方的意识形态和民间生活伦理,是一种实质合理性文化。制度化或操作性的意识相对较弱,对形式化或工具合理性的要求较低。制度建构及其有效的运作是有难度的,尤其在一个没有法治传统的国度更是如此。因为文化是一种很难改变的积累性的存在。传统更多地会以“集体无意识”、“潜意识”等深层次的存在,影响着现代人的理念与制度建构。尤其是相伴于近现代社会“上帝的死亡”,与后现代主义的弥散,对法律形式理性化的强调,理所当然地成为法治国家建设过程中的理论与实践策略。法治是现代民主社会不可或缺的管理方式,但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或法律工具化,可能成为一种变相的以法治之名的人治。

(二)不加区别的道德诉求法律化,同样有损于道德自身的社会调整

道德的运行或实践更多地依赖于人的主观自觉,诉求于人的内在情感认同。向内用力,反求诸已。“品德”的养成是一种非国家化的个体修为,道德的运作全凭赖于内心修养、个体自觉。在纯技术的层面上看,道德的统治勿需耗费国家资源。道德调整没有过多的机会成本,是经济的,因此,不同于以国家强制为后盾的法律。道德“深入人心”,自律自治。反过来,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只具有成本和代价,并常有可能治标不治本。因为,制度以外化的行为作为考量的依据或判准,不诉求于人的内心自律或动机的完善。而且,即便我们有了完备的法律制度,其实施仍要取决于多种的因素。诸如,制度执行者的个别素质,公众的制度意识与制度自觉。“书本上的法律”远非“行动中的法律”。极有可能的是,人们“仅仅作为一个本人并不接受这些规则的观察者”,而不是“作为接受这些规则并以此作为指导的一个群体成员”,也就是说,他们持有的是关于规则或制度的“外在观点”,而不是“内在观点”。我们要看到,作为社会治理的机制,道德不是没有绩效的。道德对社会制度意识的建构及其有效运作有着法律所无法替代的社会功用。如果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社会调整机制大规模地由自律转化为他律,势必相应地弱化人们内心的认同感,加大社会治理成本,影响到道德的有效社会调整。而且,由于我们的历史文化的特点,强调并选择道德协同治理,更符合我们所具有的优势传统文化的要求。

(三)当下道德所处的困境在相当程度上亦是法律自身的困境

道德问题法律化的诉求,在某种意义上,忽略了一个有点吊诡的难题。这就是,道德困境不只是道德自身的困境,同时也是法律自身的困境。我们建构了大量的制度,包括法律制度,它们几于涵摄社会关系的所有方面,但制度的运作或实施,远未如制度设计本身所预期的那般理想。人们“缺乏制度意识,对制度权威缺乏应有的尊重,过多地把制度作为了一种工具来对待,而且是一种为我所用、为我所定、为我所取、为我所弃的外在性工具”,“合乎自己利益的制度就遵守,不合乎自己利益的制度就不遵守;当破坏制度能获取利益时,就毫不犹豫地去破坏制度。总希望能通过超越制度或规则,为自己谋求规则之外的‘超额’利益。”[3]﹙P15﹚制度认可度低,或制度绩效较差。有法不依,违法不究的现象较为普遍的存在。法律的规定与法律的实施是两个问题。基于差强人意的制度实效,“书本上的法律”远未成为“行动中的法律”。制度实施不利﹙至少不容乐观﹚,而不是没有法律的规定,或者法律规定有多么的不完善。法治要义不只是立法,尽管立法是不可或缺的一个方面。法治社会更应是“已经制定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亚里士多德语﹚,是一个人人践行法律规则的社会。法律实施是一个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法律实效的获得还需要很长的路要走。在中国,道德诉求法律化不是一个简单的将道德要求规定为法律的问题,更在于即使规定了,能否得到实行的问题。客观地讲,这个问题解决不好,规定的再多也意义不大。即便道德诉求法律化,亦可能因同样情形,被制定为法律的道德形同具文,收不到预期的效果。而且,其负效应还会进一步发酵,破坏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并进而损害法律的公信力。法律的公信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源于法律的实效。要么不规定,要么规定者应得到落实。与其如此,还不如不做这种法律化的“提升”工作。

(四)不加区别的道德法律化还可能构成对人本质中自由主义部分的侵害

道德诉求法律化的一个可能的结果是,它不只可能出现以道德化的法律来规范人的行为,甚或可能以法律去约束人的思想,使法律及其运作泛道德化。这样,被不断地强制驱使着的个体,将没有尊严感和自由感。富勒认为:“如果义务的道德向上伸展出它的恰当领域,强制性义务的铁腕就可能抑制试验、灵感和自发性。”“如果通过道德法律化过度地、强行地赋予‘社会法’以‘国家法’意义的角色,极易把市民社会自决、自律的较高标准,不当地上升为他律强制的国家标准。”“这不仅对道德本身是一个致命的伤害,而且对法律和市民社会也造成了严重贬损。因此它所形成的‘法律不法律,道德不道德’的‘夹生’规范,不但建立不起良好的规则秩序,反而可能成为破坏规则秩序的一个祸根。”社会道德可以而且事实上呈现出多样化、多元化的特点,其内在的价值则有益于确保人们的幸福。人们有相互协商讨论的自由,有试验生活方式的自由。在现代著名的实证主义法学家、功利自由主义者哈特看来,生活在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不同的人和群体有着多元的生活态度和价值观念,并且彼此之间并非不可相容。哈特提醒人们应特别关注因实施道德所可能导致的不幸,尤其是用刑法惩罚成人之间自愿的隐私时,因为他会与人们最深层的感情发生冲突。从而,对这种社会道德的宽容具有重大的自由主义价值。在哈特看来,给成熟的人以平等的自由去发展道德人格本身就是正义的要求。一味地强调道德法律化将会使人因“异化”而失去了自我,并可能构成对自由主义或人类尊严部分的侵害。

二、道德与法律的内在关联与必要界分

(一)道德不是绝对的不可以法律化

道德与法律有着广泛而深刻的逻辑与历史关联。在实证主义法学出现以前,一个基本的智识思考方式是,任何关于法律的陈述,最后都可能归结到一种为社会普遍接受的“自然法”理论上来。人们极难或不可能在法律与道德间划出“楚河汉界”来。即便如法律实证主义者也从不否弃法律与道德的内在关联。法律实证主义者并不等于“非道德主义者”,更不会因此成为“反道德主义者”。常常被人误解和诟病的法律实证主义同样内含着深刻的价值或道德立场。奥斯丁并没有否认神法的存在。他认为,基本的道德原则是上帝的命令,而功利原则只是通往道德境界的指南。凯尔森的基础规范被假设为全部实在法律秩序的条件,一种假设的相对的自然法。而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则具有包容性的特点。在他看来,某些道德原则也可能被引入法律,或者法院裁决也可能受到正义的指引。而且,哈特还特别强调道德的法律批判,对实际的社会制度包括法律制度所进行的批判或反思,以使道德的影响在制度的支持下慢慢地发挥出来。在某种意义上,“立法科学”即是一种价值、理念、利益的博弈与证成的学问,是不同价值的较量与法益权衡。而且,这种价值或道德要求又是法律运作或司法判决中的法理基础和以资论证的重要理据。尤其在遇到特殊案件时,更是如此。儒家思想是传统法律制度的内在精神,儒家文化以一种价值合理性的方式渗入,并逐渐体现于我国传统的正式制度之中。“法律是关于人和神的事务的科学,是正义和非正义之学。”﹙乌尔比安﹚“诚实的生活,不加害他人,各得其所。”﹙法学总论﹚这种显而易见的道德规定则是罗马法的基本原则。中世纪的神学自然法则更体现着宗教、道德与法律的关联与相互间难解难分的纠缠。在当前,一些国家或地区确实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道德法律化情形。新加坡在工业化和现代化的过程中,将大量道德规则,如随地吐痰、乱扔废弃物、随地大小便、便后不冲水、乱涂乱画、随便攀摘花木、公共场所抽烟、吐口香糖渣等道德内容都进行立法。1994年的《法国刑法典》,1968年的《意大利刑法典》,1976年的《德国刑法典》,1971年的《西班牙刑法典》都有不同程度的道德诉求法律化的规定。有些国家对“见死不救”或见危不救作了立法。尽管将这种有点类似于富勒“愿望的道德”的内容规定入刑法当中是否合适,一直存有争议。当然,目前中国的法律也存在一些或直接或隐含着出现的道德或伦理内容。譬如,民法通则中对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公平合理等关于处理民事案件基本原则的法律规定;婚姻法中对子女赡养父母、父母扶养子女、不得遗弃、不得虐待等伦理道德内容的法律规定;行政法中的官员职业道德要求,诉讼法中的公平、公正制度性要求;等等。

(二)法律与道德的界分具有重要的智识和实践价值

1.道德与法律分离是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命题:法律实证主义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这一特定历史时期的学术现象。民族国家的出现结束了法律多元共存的局面。分权制衡背景下的立法与司法职能的划分,以国家法为核心的制度化的形式理性法的确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产生以及法律职业思维模式的形成,哲学本体论向认识论的转向,等等,共同构成了法律实证主义产生的重要前提。英国社会变革的功利主义者边沁与奥斯丁等毫不妥协地试图区分法的“实然”与“应然”,要在法律与道德、哲学、宗教、政治之间划出明确而清晰的界线。浸于欧洲大陆思辩哲学的凯尔森则致力于用纯粹逻辑或数学的方法建构其规范体系。所不同的是,凯尔森以其“基础规范”置换了奥斯丁的“者的命令”。哈特的法律实证主义则在坚持法律实证主义的前提下,对法律与道德问题给予了更为精致、完备的贡献。他说:“这里我们所说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意思是指这样一种简明的论点:法律反映或符合一定道德要求,尽管事实上往往如此,然而不是一个必然的真理。”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是这一学派的核心命题。

2.法律实证主义者看重这种“分离命题”产生的功利主义效果:首先,法律与道德的分离可以增强作为制度的法律所具有的规范性效果。法律实证主义特别强调法律有效性的系谱检验,强调实际存在的由人制定的法律。法律规则的权威在于其来源,亦即其制度化的体系认可。通过“科学”建构,清除“杂质”,追寻简洁清晰的理路,法律实证主义力图使法律从“争议性的哲学命题”纠缠中脱出身来,并进而使法律成为一种“明白易懂的语言”。“法律就是法律”。这无疑是一种理性、冷静、明晰、务实的理论策略。基于这种专业化的思维模式、规范或逻辑分析﹙而非对法律的常识性思考或现象化解读﹚,法律实证主义能够凸显法律在智识思考或社会管理中的独特的品性与价值。在法律的智识思考及其法律实践中,益于集中论题,提高明晰性,强化法律内蕴的规范性、公开性、稳定性、可预见性等形式理性或程序正义特征。其次,可以有效地减缓或者安稳地度过因道德多元化而可能导致的无政府主义危险,具有功利自由主义的实践价值。价值多元化是一个真实存在并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不同的利益主体常常持有不同的道德倾向或价值立场,并进而为其所援引的实在法寻求可能的道德理由或价值证成。司法擅断、权力滥用的一个借口,即是求助于所谓“见仁见智”、难衷一是的道德。而在人们关于“应然法”的诸多混杂观念中,法律及其权威可能会因此而被消解。奥斯丁说:“普遍地公开宣布所有法律是有害的,与上帝的意志相互矛盾,从而是无效的并且也是不可容忍的,其本身便是怂恿无政府主义。”凯尔森认为:“每一种自然法学说,只要它持有纯自然法观念时,就一定是理想的无政府主义。”而且社会或历史经验也告诉人们,国家的权力往往是通过自然法、道德这样的东西来破坏法治。法国大革命历史,抑或纳粹德国的法治实践,到处存在着以各种道德名义破坏既存法律规则的情形。在法律实证主义看来,这一点,只有坚持法律与道德的区分才有可能。再次,法律与道德的分离有助于坦诚、现实地面对法律的效力困境。在道德与法律出现悖谬的情形下,亦即在法律与道德不一致或者矛盾的情形下,法律有效性难题会进一步地凸显出来。对于该论题,最为典型者当推:“恶法亦法”?“恶法非法”?具体到最为典型的两个案例来讲,在告密者的困境中,“一个违背了人类良知的法律还是不是法律”?在著名的帕尔默案中,“一个人能否从自己的恶行中得到好处”?当然,对于同一论题,自然法学者与法律实证主义者会给出不尽相同,甚至完全相反的结论。不难想象,在法律实证主义者看来,任何情形下,法律就是法律。其理由即在于,包含着邪恶内容的法律始终是一个事实,是一个确实的存在,而不论人们喜欢与否或承认与否。哈特在批评拉德勃鲁赫将恶法看作非法,并自认为解决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的看法时,喻之为“无异于回避现实的舵鸟政策”。相对于用道德直接否定“恶法”的做法,哈特的态度更为现实、坦率、明智,即便是通过偶然地制定溯及既往的法律来解决这种道德法律难题。

三、道德诉求法律化的前提

诚然,道德法律化有其存在的必要与可能,而且这一点已为理性与经验所证实,但这决非是说所有的道德问题都可以或者都有必要法律化。那么,哪些道德可以法律化,哪些不可以?什么样的道德规则可以成为法律规范?什么样的道德原则可以成为法律理想?其标准是什么?可能的限度在哪里?所有这些,是一个关涉到道德法律化的必要前提或者可能性的论证。

(一)道德法律化的难题主要存在于合理不合法或合法不合理的情形中:道德与法律间的关系是复杂的。其可能的情形,通过排列组合可能呈现为六种情形:合理合法,不合理不合法,合理不合法,不合理合法,以及合理但法律不作规定﹙法律没有态度﹚,或者虽然法律作了规定但不牵涉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如环境、交通、操作技术规程的规定,或者法律的技术性规定等﹚。道德法律化的论题主要与前四种情形有关。一般来讲,道德法律化不存在争议的情形是,“合法合理”,或“不合法不合理”两种典型的法律与道德重叠的情况。相应地,在法律与道德重叠之处,把道德规范中的义务道德部分直接规定为法律的要求。或者相应地,把道德原则中的义务道德部分规定为法律原则。然而,难题在于法律与道德并不总是对应的。“合法不合理”或者“合理不合法”﹙合理但法律未作规定的情形,因具有相似性,不再单独论证﹚,这两种情形会凸显出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复杂性。“合法不合理”情形典型者如苏格拉底悲剧,纳粹法律的适用,帕尔默弑其祖父案中的继承部分法律与伦理的冲突,等等。“合理不合法”较为典型或者有说明价值的如索福克勒斯笔下的安提戈涅的无奈与纠结,西方社会长期争执不休的安乐死,现实法律实践中偶有出现的“为民除害”、“大义灭亲”,等等。也正是在这两个领域,自然法学家坚持道德应当成为法律的出发点或判断法律正确与否的最后标准。而与之相反,实证主义的法律则会坚守法律的“规范性”领域,毫不妥协地坚称“法律就是法律”。无论后两种情形中的哪一种,所涉及的都是法理学所无法回避的“法律是什么”的终极难题。当然,在相当程度上,也是关于“道德诉求法律化的前提或条件是什么”的问题。

(二)除不言自明的道德共识外,拟法律化的道德需要充分、严密的论证:任何社会都有基本的伦理道德要求,不管是西方社会,还是我们自己,也不管是历史还是现实中,总会有一些理念与价值为社会所普遍承认与接受。它是个人和社会所应共同持有的基本行为底线。可以称之为“义务的道德”、“社会公德”或者哈特的意义上的“最低限度的自然法”,等等。虽然,社会道德可能呈现出多元化的情势,尤其是在强调自由与民主的近现代社会里更是如此。但是,在一个特定时期或特定的国度里,甚或在一个较长的历史阶段里,总会有社会公认的基本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规范。相应地,道德法律化的部分则应该是为社会普遍接受的部分。道德法律化,要经过严格的理性检验与经验论证。被接纳为法律的道德,应该经得起理性与经验的反复权衡与考量。在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和法治社会中,哪些道德体现社会要求、契合民意、符合传统,并由于其他必须性条件﹙如这些道德要求具有严重性、重要性等﹚,而有被法律化的必要与可能,也应该经得起充分的法益权衡与立法证成。“对人民有利”、“公共利益”的说词,或者“法的基本原则”、“传统文化”、“”的要求与内容等,也可能并非如常识般地显而易见,拉德勃鲁赫对此提出了谨慎而不无有益的看法。[8]从理论上或抽象地谈及法律所宜反映的社会、民众要求是一回事,而具体到一个社会情境中,论证这种社会要求的确指,则是另一回事。而且,在经常的情形下,不是“不言自明”或显而易见的。因而,要进行社会学的调查、统计、论证、研究,不得率性而为。

(三)拟法律化的道德只能是“义务道德”或“社会公德”的部分:即便在基本道德共识里,也还是有层次的区分。富勒区分为“义务的道德”与“愿望的道德”。“在讨论两种道德之间的关系的时候,我曾经提到过一把向上延伸的标尺这个比喻,这把标尺的底端终于对社会生活而言必不可少的那些条件,而其顶端则终于人类追求卓越的最崇高努力。”“义务道德”属于基本道德要求,多属于社会公德,是那些对任何社会存在都必不可少的限制和禁令。如有关诚信的原则、禁止暴力的原则、公平处置的原则、禁止盗窃诈骗的原则,等等。至于像上世纪中期在英美等西方国家争论不休的同性恋、通奸、婚前同居等关涉隐私的经典论题,多为个人在私人生活交往中所应遵循的道德,因而属于私德,亦即非基本道德部分。道德法律化的工作﹙如果可以的话﹚,只能局限于义务道德的范围内。无论如何,愿望的道德是不能也不应被法律化的。这不只因为愿望的道德多关涉公民的私生活领域,属于个人自治、自律的部分,而且“公德建设与进步同私德建设与提升在方式上是不同的。私德主要靠主体的道德自觉,靠倡导与弘扬;公德则靠法律化的制度,靠责任与制裁。由于公德具有可加以普遍化的特性,所以公德的制度化既是可行的,也是必要的”。这些并非所有人都可企及的“愿望的道德”则只能留给道德自身社会调整的领域。我们不能也无从以圣人的标准苛求生活中的普通个人。我国的传统道德多具有塑造圣人的伦理企图,醉心于一种普通人难以企及的私德。对公德﹙如公众道德、职业道德、行政道德﹚的强调相对较弱。在中国社会更宜强调道德与法律重叠中的公德部分。

(四)成为基本共识的“义务道德”部分受到的侵害达到了严重的程度,是法律道德化一个不可或缺的前提:社会危害的严重性是判定义务的道德是否需要法律化的一个标准。即便是义务的道德﹙社会公德或基本道德部分﹚并不当然地都需要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制定为法律。并非所有的不道德行为都有通过法律进行规制和惩罚的必要。只有当某一道德问题达到某种严重的程度,亦即不再是以社会舆论能够调整,而需要以法律的救济或惩罚来进行调整的时候,道德问题法律化的才成为必要。对违法或犯罪行为的惩处是政治国家对社会危害行为的最后态度与基本立场。法律是社会行为的底线。那么,反过来讲,在法律规制的限度之外,不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在一般意义上,法不禁者即自由。表征法律界线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即在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违法或犯罪的基本要件。只有社会危害性达到严重的程度,或者说公民社会所不能容忍的程度,才构成违法或犯罪。相应地,道德问题法律化所关涉的道德问题也只有达到或跨越了这一界线,始可由政治国家通过法定程序制度或认可为法律。一个典型的可资说明的案例是,1957年沃尔芬登委员会《关于同性恋罪错和问题的报告》所引发的广泛讨论,被认为是20世纪中期英国社会关于法律道德性和刑罚正当性争议的焦点性事件。德富林主张任何广泛持有的道德成见都会证明某种行为法律制裁的正当性。刑法应当被用来禁止任何不道德的行为,应该被认为或被当作支持整个社会“实在道德”的工具。因为,社会道德是一张无缝的网,只要其中某个部分受到削弱,整个结构都会受到威胁﹙这一说法,因此而被称为“崩溃论”﹚。相反,在哈特看来,“没有证据证明法律容忍私人的不道德行为﹙或者实际上是道德多元﹚真的就会或者可能使得社会关系瓦解。多样性和偏离主流就真的会毁灭社会凝聚力,这一点没有被证明。当然不仅仅是没有被证明,这一命题连表面上的合理性都不具备”。哈特的看法得到英国社会广泛的理解与支持。当然,在道德法律化问题上,究竟何为严重的程度,其具体的界限如何,则是一个需要进一步论证的问题。

(五)道德法律化的工作应该得到功利自由主义的评估与检验:社会不是为了制度或为了道德本身而存在,人类社会调整的目的是为了人能更尊严更幸福地活着。人是一切制度或伦理的出发点与最后的归宿。任何社会规整的目的与方向,在于“从人出发”并“为了人”的存在。道德法律化应该得到功利自由主义的评估与检验,应该进行认真而充分的法益权衡。约翰•斯图亚特•密勒之“伤害理论”认为,对文明社会的公民诉诸强权的唯一正当的理由,只能是为了阻止对他人的伤害。哈特认为法律不能用来惩罚道德。他说:“任何一个社会为了实现其正义之诉求所采用的明显令人生厌的法律强制,只有在其是为某种补偿福利的情况下才是可以被容忍的。”他主张经过严格限制的自由功利主义刑法理论,强调刑法和刑罚的效用和威慑性的“普遍正当化目标”。哈特提醒人们应特别关注因实施道德所可能导致的不幸,尤其是用刑法惩罚成人之间自愿的时,因为他会与人们最深层的感情发生冲突。给成熟的人以平等的自由去发展道德人格本身就是正义的要求。而且,道德要求中的这种自由的自律是负责任的道德人格的本质部分。法律本身是一种邪恶,它的正当性必须根据与其对立的那些善的结果来衡量﹙如制止或威慑潜在罪犯、改造罪犯等﹚。而在那些维持禁令毫无用处或者造成极大痛苦的地方,绝不意味着这些禁令可以免于批评和谴责。国家对个人自由的干预,仅仅在于阻止或惩罚带来明显伤害的犯罪。应该说,这一理论同样适用于有关道德诉求法律化的基本论证。

四、结语

第6篇

关键词:课堂教学;道德与法治;“三步六法”

中图分类号:G63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992-7711(2017)04-0085

随着新课改不断推进,“核心素养”已成为热点话题。恰逢由教育部审定人民教育出版社出版的义务教育阶段初中《思想品德》教材更名为《道德与法治》,新的教材于2016年秋季在七年级开始使用。到底如何在新教材的教学过程中更好地把“核心素养”落到实处,实现高效课堂的转变是笔者一直思考的问题,通过笔者使用新教材近一年,总结出“三步六法”教学思路,有效地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一、阶梯一:提倡自主阅读,提升获取解读信息的能力

在讲授新课前,教师要给予学生充分的时间阅读课本内容,通过阅读让学生发现本课知识,掌握基本逻辑思路,让后续的新课学习提供指引,通过有效阅读避免教师在讲授新课时,学生在没有任何准备的情况下接受从未接触过的知识,会让学生对道德与法治产生畏惧,觉得它晦涩难懂、枯燥乏味。通过自主阅读还学生宁静的课堂、真实的思维阵地。

1. 方法一:制定阅读自学提纲,让学生阅读找到方向

在教师讲授新课前,教师应该创设以问题为导向的阅读提纲,帮助学生有步骤、有针对性地阅读课本。教师提出的问题要注意总量要适度,不能过多,而且问题要有梯度,从简单的是什么到为什么最后到如何做,逐层递进。让学生边阅读边用笔把相关的课本观点进行归纳。带着问题来阅读比起漫无目标的阅读收到更明显的效果。例如,在《品味情感中成长》一课中,笔者在开篇就设计了几个阅读提纲:(1)美好情感对我们的意义?(2)获得美好情感的途径?(3)负面情感体验对我们成长的意义?(4)传递情感正能量的方法?(5)传递情感正能量的意义?以问题引领为导向,让学生带着“问题”有针对性地阅读课文,在阅读过程中用不同的符号和下划线标注问题的答案,做到心中有数。这一方法笔者从上学开学一直沿用至今,发现刚开始学生无从下笔不知所云分不清层次到现在习惯了带着问题去阅读,并且能够从问题中掌握本课的关键点,中间经历了师生之间的不断磨合,尽管学生的答案不完全正确,但是允许学生表达自己内心真实的想法。

2. 方法二:善用课本资源,拓展阅读视野

新教材中有许多辅助教学性质的环节,如分为“阅读感悟”“相关链接”“方法与技能”等, 教师可以充分相信学生的阅读能力,让他们在课堂上直面困惑甚至是质疑,将冲突、碰撞视为值得展开探讨与对话的重要议题,以及提升学生思想认识和品德修养的重要契机,引导学生思考、辩理和体验、感悟。让他们带着问题,展开新课的学习之旅。例如,在《青春有格》一课中出现的“行己有耻”“止于至善”等文言文,需要引导学生通过查找资料,掌握它的含义。

二、阶梯二:主张情境化教学,提高调动运用知识的能力

学生有了对教学内容的基本认知,下一步就应该创设具体化、生活化的问题情境带动新课学习。新教材力图促使教师和学生能够在设计的内容与问题中产生一定的体验共鸣和思想冲突,鼓励学生开放自我,展现自己真实的矛盾、困惑与情感,通过平等的交流与对话,探索行动策略,促进自我生命的成长。因此,在解决教学核心内容时,教师要改变以往“满堂灌”单向的知识传递,相反要发挥好新教材的“脚手架”功能,关注学生的学习过程。教学中,教师要直面学生生活中真实的困惑、矛盾、冲突,从教授“道理”转向探寻“方法”转变,通过对话的方式吸引并激发学生课堂参与、课堂互动的生命热情。

1. 方法三:挖掘教材“探究与分享”环节,读透课本

因为它是课堂活动的主体形式,在呈现材料后进行提问或者提出活动要求,引导学生思考、分享、探讨、碰撞。新教材创设的探究问题具有思考性,能够很好地帮助理解教材正文内容。因此,教学中,教师千万不要舍本逐末过分追求材料吸引眼球而忽视了教材提供给我们的优秀“资源库”,相反,我们要充分利用“探究与分享”的环节,真正落实该环节提出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变式。充分让学生领悟正文的核心思想价值。例如,《青春的情绪》一课中其探究环节,教材选取了以“陈玲”这一角色的一系列情绪变化事例为模版,并且创设三个环环相扣的问题从浅入深地讨论青春期情绪变化的特点(是什么)到产生情绪变化的原因(为什么)最后到假设你也遇到陈玲的情况如何应对(怎么样)。笔者通过落实笔头和口头表达,让学生确立正确对待负面情绪的态度,其后教师还可以引用我国古代就有“怒伤肝,喜伤心,思伤脾,忧伤肺,恐伤肾”情志理论,说明不良情绪往往是健康的大敌,椭学生确立良好、乐观的情绪,这样既是对课本的落实,同时又拓展了课本内容,提升情感态度价值观。

2. 方法四:以“热点”话题引领,读活课本

新教材中“探究与分享”环节提供的材料具有一般性参考作用,教师有时可以适当运用自己学生的实际情况,恰当地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因为不同地区不同层次学生的文化背景不同,甚至不同班级他们的实际水平不相同,要达到高效的课堂就必须要针对具体的学生,找准他们的“刺激点”以此激发他们的求知欲望。例如,在《网上交友新时空》一课中,笔者节选了最近很火的一部电视剧《小别离》中的片段,激发学生学习积极性,因为学生很多都看过这部连续剧,并且对主人公“方朵朵”认识较深,对其在电影中的很多故事情节都十分熟悉,通过创设问题情境“方朵朵在网上写小说俘虏几十万粉丝说明网络交往的什么特点?”“方朵朵妈妈为什么采用QQ与女儿交往,它与现实交往有什么区别?”等问题,让学生掌握网络交往的特点以及网络交往的利弊等知识。他们随着教师在课堂上节选的视频,很快就进入的讨论气氛并且有些优秀学生能够自觉整理出与本课“网络交往”的一系列观点,构建起“网络交往”的立体知识架构,极大地推进课堂教学节奏。

三、阶梯三:推崇实践探索,增强探究问题的能力

在倡导“学科素养”的今天,学是为了用,政治课是为了让学生在学习道德与法治的基础知识后,能够用它们来解决实际问题。政治课堂的基础理论多是从人们的生活而恚且又回归生活对人们的实践予以指导。联系学习和生活实际,使学生在生活中展开实践探究,对培养其核心素养更为有利。一节政治课成败的关键是学生能否做到学以致用并把它内化为自身的行为规范。此时,教师应该帮助学生适当点拨,还学生总结提升的机会。而我们政治课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学会探究问题,这种探究可以对某一现象,某一观点总结出研究方法或提出策略建议,对某些结论提出新的假设。这一能力要求考生不仅能够运用判断、归纳、演绎、比较、概括等方法论证政治问题,而且能够综合运用政治学科以及相关学科的原理和方法论证和探讨政治问题,具有创新思维能力。

1. 方法五:相信学生,提供研究学习机会

当讲授完课本内容后,教师要给课堂“留白”,给予学生对话、探讨、磋商空间。尊重学生既有的认知与经验,搭建充分的“支架”帮助学生分享。例如《在品味情感中成长》一课,特意创设PPT专题展示“寻找身边正能量”环节,通过完成研究性学习,实地调查,制作PPT,介绍我们广州的好人好事,其中一小组他们研究的“如何治理‘共享单车’”赢得全班同学的赞赏,该小组在向全班同学展示过程中充分发挥小组合作精神,克服胆怯畏惧的心理,在班集体起到榜样的积极引领作用。

2. 方法六:鼓励学生,延伸课堂探索空间

打造立体课堂政治课的教学并不能只局限在课堂有限的40分钟,政治课所倡导的德育功能目标应该从课堂延展到真实的生活。从感知、理解走向行动。笔者利用家长等社会资源组织学生走进银行,学会正确的理财观念;利用我校优秀毕业生的资源组织学生聆听学长的“青春历程”树立崇高的理想信念;利用校园文化活动图书义卖等活动学会处理好集体与个人的关系等。例如,笔者所在学校通过开展“专题时政课”带领学生进一步深入学习。

四、结论

对于新教材,笔者通过在教学实践中的“三步六法”,极大地提高了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其中,“三步”是逐层递进的三步,由浅入深的“三步”,“六法”是综合交叉的六法,由教材资源的开发运用到实际问题的探索反思构建立体的“脚手架”,帮助学生全方位地掌握学科知识,培养政治学科核心素养。由于笔者教学经验有限,对于某些问题考虑亦未够充分,希望在今后的探索中不断前行。

参考文献:

[1] 陈秉公.论《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规律与教学境界[J].江汉论坛,2016(11).

[2] 李美文.初中政治学科学生核心素养培养路径分析[J].教学管理与教学研究,2016(18).

[3] 吴 蓉.人教版《道德与法治》教材的主要特点及教学策略[J].教学月刊中学版政治教学,2016(9).

第7篇

[关键词]大学生 法律漏洞意识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962(2012)03(a)-0008-01

1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现状

我国的法律制度正处于不断完善和健全的阶段,法律面对社会的剧烈变革会表现出滞后性,自然就会存在法律漏洞。法治建发止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向前推进,国家要实现法律制度建设向法治理念的转变,就需要我们对法律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理解,对待法律出现的漏洞,我们无需回避,而是应该树立正确的法律漏洞意识。所谓“法律漏洞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漏洞和法律漏洞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现存法律漏洞的看法和态度,以及相关的法律漏洞知识和法制观念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是高校进行法制教育的主干课程,它注重知行结合,在传授道德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同时,更重视“规范”向实践的转化,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引导大学生由他律走向自律,化理论为德性、化理论为行动,以法律为底线、以高尚的修养为最高境界,不断提高大学生的思想道德水平和法律素质。对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和增强大学生法律素质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2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存在的问题

2.1 课堂教学受限,导致大学生整体法律认知水平不高,甚至不具备法律漏洞意识

当前,中国大学生对法律知识比较感兴趣,且认识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但现行的高校《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时有限,不可能对法律知识系统地展开,加之讲授该门课程的教师受专业的局限,对专业教的法律知识难以深入把握,从而不同程度地影响了《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教学效果。在教材中没有开设法律漏洞的教学内容,没有正面讲解相关的知识。

2.2 社会消极文化影响,导致大学生法制观念淡薄和法律漏洞意识的缺失

权利和义务是整个法律体系的核心内容,权利意识对大学生法制观念的培养尤为重要。权利意识指人们对自己正当权利的感知、正确理解和加以捍卫的观念。大学生缺乏权利观念,不懂得积极主动地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正当利益。缺失法律漏洞观念,对法律出现的盲点,不懂得如何保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2.3 社会宣传力度不够,导致缺乏应有的法律信仰和法律漏洞意识

作为高校大学生,受传统意识影响,接触外界相对较少,加之社会宣传对法律意识培养和漏洞意识教育的支持力度不够,不能适应当代法制教育的需求,大学生不能及时懂得法律,了解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在他们心中的地位,从客观上制约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同,动摇了法律信仰。从而会因为一些法律上的漏洞而对法律产生怀疑。

3 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教育缺失存在的原因

3.1 学校领导和教师没有引起重视

高校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是高校向大学生传播法律知识的主渠道,在普及高校学生法律文化,增强大学生法制观念与法律意识方面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学校的法制教育计划基本没有一个全局性的统筹性的整体规划。高校领导对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重视程度不够。认为只是开设的公共课而已。部分教师在教育内容选择上,长期存在以下两种偏向,也严重影响了大学生法律意识教育的全面实施。

3.2 教材缺少法律漏洞知识的内容

由于《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这门课程没有法律漏洞意识教育的版块。教师就谈不上如何组织教学,培养法律漏洞意识。在高校法律基础教学中,部分授课教师没有深刻领会《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的性质,简单地认为该课程是“法学入门”课,在授课过程中只注重具体的法律知识的讲解,而忽视了对学生法律意识、法律漏洞意识、法律素质及法律与道德的教育,忽视了学生健全理性人格的塑造。这就犯了“本末倒置”的错误,曲解了该课程的性质。

3.3 学生法律知识的匮乏

法律知识的匮乏是造成大学生法律漏洞意识缺失的重要因素,大学生要具备法律漏洞意识,首先要有丰富的法律知识。随着社会主义国家法治化进程的推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不断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在不断增强,而社会的进步与现行法律的滞后,就必然要求我们的大学生要对我们的法律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和认识。客观上,大学生整体法律意识薄弱的现象仍然存在。在我国的教育课程安排中,中小学阶段没有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正式的法律课程从大学阶段才开始。在大学开设道德与法制教育课程,其目的就是要使学生知法、守法、用法、护法,培养和提高他们的道德与法律素质,自觉维护法律权威。但在学习过程中,有些学生认为该课程不是自己的专业课程,对将来的就业没有多大的影响,因此,大学生只有在不断获取法律知识的同时,不断将其内化并外化为社会要求的行为,不断对自己进行道德与法律情感的陶冶和法律行为习惯的培养,才能成为一个知法守法,为社会所需要的有用人才。

3.4 缺乏良好的社会环境教育

高校学生来自天南海北,有着不同的地域文化内涵和底蕴,也带来了地区间思想和观念的差异和冲突。加之社会环境中一些人际关系和宣传媒体的作用,特别是非法音像制品,报告杂志、网络的传播和误导,使个别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变化,没有法律漏洞意识,想钻法律的空子,违规违纪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学生不关心政治,不关心法律,没有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缺少系统的法律知识的学习;有的学生不知道用法律法规来维护集体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还有的学生虽然没有过任何违法违纪现象,但在深层次里并不能说明他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强,一旦在适当的环境和条件下就可能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

参考文献

第8篇

一、问题

(一)重视程度低。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存在教学质量差、效率低等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学校自身不重视,忽略了这一课程对学生职业发展和思想品性培养的重要性。学校一味压缩课时,学生实训、实习挤占课时,使得教师为完成教学任务不得不加快进度,学生在学习中也只能囫囵吞枣,学个大概,其教学质量可想而知。另一方面,由于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是一门公共课,大多数学生认为该课程与自己的专业关系不大,在学习中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认为没有必要再学习该门课程。同时,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偏理论性,又具有大量思想政治理论,这容易引起学生的抵触情绪甚至是反感、厌恶,在这样的学习心态下,要学好这一课程无异于天方夜谭。(二)教材编写不够科学。当前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材,在教学内同设置方面普遍存在不够科学的问题。教材内容过于庞杂,在教学中教师抓不住教学的重点,学生也学不到真正的知识。大部分教材被分为两大模块:法律基础、文明礼仪与职业道德。在法律基础这一模块中几乎涵盖了我国现行大部分法律,受篇幅所限,在教材中不可能对每一条法律进行详细的释义,如果是作为公共课程,那么非专业学生理解起来的难度较大,而对于法律专业来说该课程必定是主干课,其必定理论性很强,专业学生要去理解教材内容也有很大挑战。而在文明礼仪与职业道德这一模块中内容没有中心思想,重点不突出,显得杂乱无章。同时,教学案例的选择不具时代性,也不符合新时代学生的审美标准和情趣,不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热情。(三)教学方式落后。针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的教学目前依然是以传统的“灌输式”“填鸭式”为主,在课堂上往往是老师讲,学生听,勾画重点,学生记背,单纯为应付考试。在这整个教学过程当中缺乏针对性、目的性,学生学习起来没有明确的目标,无法把教、学、做有机结合起来,形成高效的学习。长此以往学生无法体验到学习的进步,无法获得成功的愉悦感,就可能挫伤积极性,开设这门课程的目的就无法达成。落后的教学方式,一方面是保守的教学理念所造成的,另一方面也与教师教学能力与热情有关。学校和学生不重视,这样势必造成部分教师不思进取,上课敷衍了事,照本宣科,这也是导致教学质量差、学习效率低的重要原因。(四)课时偏少。培养应用型技术人才是中职学校的办学特色也是人才培养体系中的重要目标,学生学习任务重,学习内容多。为保障专业知识的学习,学校往往通过减少其他公共课时的方式增加专业课课时,这样的方式显然是不可取的。随着我国各领域的发展,对于人才的需求已不仅仅局限于岗位所需的技能,而更加看重人才的综合素质和职业道德品质。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内容多,但学校设置的课时根本无法满足正常的教学和学习需求。这种情况下必定会造成教学任务过重,教师为加快教学进度而忽视教学效果,进而制约了有效教学。(五)考核机制不合理。大部分中职学校不统一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进行考核,而是由任课教师自行考察。考核的方式也往往采取传统方法,多数利用书面考察的方式,这种方法不一定能够准确反映学生学习效果。而且这样的考核机制容易使学生认为该门课程学不学不重要,进而敷衍对待。此外,一些中职学校以考试成绩为唯一考核标准,这显然不符合现代教育考核的要求。

二、改革措施

(一)健全机制。针对该门课程的改革必须先健全教育机制。该课程教学目标笼统的说法以岗位需求为导向,培养必须的职业道德;指导学生掌握与日常生活和职业活动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识,树立法治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懂得遵守法律。这说明我们的课程教育不仅仅在课堂,应该渗透在专业技能学习中、渗透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要像抓专业课一样重视。学校完善德育教研室建设,鼓励任课教师积极参加教研教改活动,为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教学体系的构建与完善提供科学的理论支持与指导。一方面,加大投入力度,把师资力量提升起来,师资力量是保证教学效果的基本前提之一,所以通过德育教育教研室建设,构建出强大的师资力量可保证该课程的有效教学。同时学校在实习基地的建设中,安排专人进行德育指导,学生在有效提升实践技能的同时,提升了职业道德素养,提前适应职业发展需要。另一方面,通过长效培训之机,使任课教师更新理念,树立终身学习观念,把自身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执教水平提升起来;要切实贯彻“走出去,引进来”,教师也应同学生一样走出校园,到社会、企业中了解市场需求,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把市场需求作为基础,提高教学实效性以及针对性;同样,教师也需要以身作则,在教学过程中严格要求自身,做好本职工作,而教师在教学时,也是一个再学习的过程,把自己的角色转变成学习参与者、引导者、组织者,同学生一起进一步提高自身。在教材方面,学校应根据学生学习和未来职业发展需求,选择适当的教材内容,有条件、有能力的教研室可以组织学校教师和邀请专家编写新教材、校本教材,最大程度优化教学内容,使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能够真正帮助学生树立良好的思想品质,为学生未来的职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基础。(二)创新方法。教学方法的运用直接影响教学的有效性。针对传统教学中存在的实践与理论知识脱节、教学缺乏针对性、目的性等问题,教师需结合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要求,从岗位需求出发,结合学生实际,以生命化教育理念为基础,把发展和完善学生生命作为终极目标,大胆创新教学方法。同时,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通过项目驱动、小组合作学习等方式,有意识地增强学生的团队精神与合作精神。此外,在信息时代下,教师应学会并善于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与丰富的互联网资源辅助教学。例如教师可建立班级微信群,随时随地为学生学习提供针对性指导,帮助学生解决学习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教师也可通过微信、QQ、微博等形式向学生推荐优秀的学习课程。当然,教学模式和方法的创新直接受到教师执教水平的制约,而执教水平高低又取决于教师能力。中等职业学校可通过定期组织教师进行培训交流,为教师提供深造学习的平台和机会等方式,并建立健全的激励机制,进一步提升教师教学能力。教师自身也需要积极主动地自我学习、自我发展和自我完善,在教学中总结经验、不断探索和进步,这样才能够真正实现教学水平的提升。(三)提高比重。目前,大部分中职学校设置的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的课时所占的比重偏低,并常常因为学生实训、实习被挤占,根本无法满足正常教学与学习的需要。因而学校应在原有的课时基础上适当提高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所占比重,规避学生实训与实习时段。同时,学校还应在日常教学活动中增设与职业道德和法律课程教学相关的实践内容,例如安排学生参观学习、开展校园调查活动等。(四)拓展内容。1.认知实习。通过考察参观、专家讲座、现场讲解等方式,让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这样可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提升学生对课程学习的兴趣和积极性。同时,这样的认知实习的开展,更有利于学生正确认识未来学习的目标与职业发展方向。2.案例教学。案例教学通过真实案例的模拟以及讲解,将教学过程变为一个学习体验过程,学生在模拟过程中体验理论知识以及需要掌握的技能,在讲解过程中进一步深化巩固。3.体验式感悟。学生需要在体验中获得成长,教师同样如此,所应参照上文内容,教师走出去,引进来,把学习和企业实践中的经历、认识、体会、感悟作为教学资源带入课堂。这样具有很强的针对性,而且这样也有利于项目化教学的实施,因为教师要了解岗位需求和流程才能把项目化教学设计得井井有条,提升教学效果。(五)完善考核。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教学的改革还必须完善考核机制,抛弃以往以笔式考试为唯一衡量标准的考核模式,丰富考核内容,提高实践项目的考察比重,强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考核。在考核中增加课堂讨论、案例剖析、学习态度等方面的考核,并结合学生实训、实习表现,与期末笔试成绩进行综合,最大限度做到科学、客观、严谨评价。考核机制的完善,对于学生的横向发展,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能够使学生主动拓展知识面,提高实践能力,从而实现综合能力及素质发展。

作者:张平芳 单位:福建省邵武职业中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