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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2-29 16:27:2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研究

第1篇

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互联网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使得科技和经济的发展更为迅速,而互联网更是融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互联网与金融的融合形成了互联网金融,是目前金融领域中非常重要的内容,为金融业的发展,甚至是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更多的空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带来了一定的利益,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弊端,其中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就成为国家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内容。本文主要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展开,从多个角度分析了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同时针对问题也提出了一定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策略

今天的社会环境中,互联网的应用使得社会生活变得更加便利,越来越多的社会活动通过互联网实现,为人们节约了更多的时间,网络金融更是迅速获得人们的亲睐,网络支付、网络融资、网络投资理财等一时间风靡社会,这是互联网金融繁荣发展的体现。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为传统金融带来竞争压力的同时,也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更好的满足了社会生活的需要。与换联网金融伴随而来的是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缺失和不足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的交易风险、互联网金融市场的混乱等。因此,更好的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优势作用,更好的利用互联网金融,就需要正确的认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并找到科学的解决方式,这样才能引导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规范互联网金融市场。

一、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根据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情况来看,互联网金融监管在完善的同时,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主要包括:

1、法律法规不健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是目前我国发展的总体方向,而法治国家的建立,离不开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在法治国家,市场经济活动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事物,同时又属于金融业,对国家经济发展有直接的影响,更需要明确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但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过程中,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健全。一方面,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专门法律还不足,目前我国规范互联网金融的法律多是普通金融监管的法律,这很难调整互联网金融中一些特殊的问题,而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差异在逐渐增大,这就使得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表现越来越突出;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在地方性法规中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引导也不多,地方经济条件、发展水平的不同对互联网金融的影响也比较大,所以,各地区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也不尽相同,而地方性法规的缺失自然也就造成了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总之,法律法规不健全是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2、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之一。在我国,政府承担着市场宏观调控的职责,自然也承担着互联网金融监管的职责。目前,我国政府部门在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监管部门的分工还不够明确,这就直接造成了监管的缺失和遗漏,本身金融领域就需要严格紧密的监管,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甚至缺少基本的监管部门,这自然容易引起因监管疏漏而产生的负面结果。此外,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都是非常迅速的,互联网金融也不例外,几乎每天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崛起,都有新的互联网金融形式的出现,而政府部门的监管则无法跟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这也容易产生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总之,监管部门作为互联网监管的主体,应当与互联网金融相对应,有明确的部门分工来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问题出现时,有明确的部门承担责任,这样才能实现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所以说,监管部门分工不明确也是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3、监督手段落后单一除了以上提到的两点以外,当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还包括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上面我们已经提到,互联网金融是变化非常快的一个行业,新的科技、新的市场需求都有可能带来互联网金融大的变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监管对象是互联网金融,自然需要以互联网金融的改变做出适当的调整,特别是监督手段,如果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一般很难应对互联网金融中的问题,实现监管的目标。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手段还很单一落后,与当前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而监管手段与监管内容之间的差异就容易促使互联网金融活动中非法活动的产生。所以说,监督手段落后单一也是互联网金融监管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问题的解决策略

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应从以下几点出发:首先,完善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解决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根本性途径,从国家角度而言,国家应该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定出专门性的法律法规,作为国家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宏观性指导,就地方政府而言,应该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基础,根据本地区的特点,制定更为详细的地方性法规。

这样才能保证互联网监管过程中严密的法律体系,解决互联网监管问题。其次,监管部门完善职责分工体系。监管部门应该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实际需要为基础,对互联网金融做好充分调研工作,设置出明确的监管部门,不同部门各司其职,进而实现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目标。西外,监管部门还应该根据互联网金融的变化及时调整相应职责部门。最后,创新监管手段。借鉴国外互联网监管的先进经验,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还应该创新监管手段,特别需要注意互联网金融市场一些新的金融形式,要及时确定相应的监管手段。同时,互联网金融监管手段的创新,还应该具备一定的前瞻性。

参考文献:

[1]吴迪.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及对策[J].市场研究,2015(06).

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发展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及模式

(一)互联网金融的概念

互联网金融指的是依托于如云计算、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支付等互联网工具来实现的资金在网络上的融通、支付以及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新金融态势。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包含了如社交网络、大数据等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信技术开展业务,而且也涵盖了互联网技术以及移动通讯技术的传统金融机构开展的及融业务。利用这种定义方式不但凸显出了在金融业中互联网技术的巨大促进作用,也更接近互联网技术本身作为意向信息技术本身作为一项信息科学技术的本质。

(二)互联网金融模式

第一,互联网支付。又称为第三方支付,是指通过计算机设备、移动终端等,依托互联网发起支付并转移资金的服务。具有代表性的是微信支付和支付宝。第二,P2P网络借贷,即点对点信贷。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资金借贷。小额借贷是一种将非常小额度的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或小微企业的一种商业模型。它也可以帮助借款人选择比较适合的贷款人,典型的例子是晋商贷。第三,众筹。这是指通过互联网方式筹款项目并募集资金。第四,互联网货币,互联网货币众多,包括QQ币、淘金币等。互联网货币可以理解为法定货币的电子化补充,不可能真正替代传统货币。第五,大数据金融、大数据金融是指依托于海量、非机构化的数据,通过互联网、云计算等信息化方式,对数据进行专业化的挖掘和分析,并与传统金融服务相结合,开展相关资金融通工作。

二、存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中的问题

我国互联网金融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弊端,这对金融的监管也加大了难度。虽然对此我国出台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在总体上没能形成体系,这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造成了很大困扰。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混业经营多如过江之鲫、杂乱无章,是监管难度加大

混业经营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这既是利益使然,又是是互联网金融高门槛高学历,牌照不易获取,投机取巧者多。但是,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人群道德操守参差不齐,并非所有企业都能用道德标杆严格要求自己,网络贷款平台的倒闭就是一个先例,他们在无互联网金融牌照的情况下,随意操作,恣意妄为,这就属于非法经营,与此同时,又对潜在的风险缺乏相应的应急手段,再加上行业内部信息不同命等现象,这也是的内部人员缺乏自律心,不顾自己的职责,毫无行业职业道德,没有社会责任感。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制度滞后发展

互联网金融体系是现代信息化的产物,它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特征,还具备互联网时代的信息,因此互联网的杂乱性,导致了互联网金融的预测难度大大增加不可知性更甚之前。以我国金融监管系统为例,目前我国主要针对的是传统金融行业,对互联网金融方面还存在一定的空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督效果基本为零,全靠行业者的自身道德修养。互联网的虚拟性,隐蔽性,给传统的相应的监管部门出了一个大大的难题,用原来的监管方式就显得捉襟见肘,因此如何有效的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督,对监督手段如何创新就被提上了日程。

(三)互联网金融缺乏相应的制度体系来规范

就当前来看,我国的相关的法律或者只关注传统金融或者只关注到互联网层面,但是并没有涉及到具体的细致行业当中。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现在应当加快步伐,给相关制度建立互联网金融护盾。比如减少互联网金融牌照量,提高准入条件,执照入网。同时强化内部监管,增加公示度,信息透明化,杜绝内部操作现象。

三、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几点建议

现在的重点不是限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是应当尽量扬长避短,发挥其优势,改善其弊端,从整体上改善整个法律体系。我国金融业目前的监管体系尚不完善,而且立法相对行业发展的速度滞后,因此现在亟需改善。为了使互联网金融能够更好的健康发展和不断壮大,有必要结合现实,更好的去构建适合我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

(一)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协调和内外控制机制

我国现有的金融监管体制对传统金融的准入、退出、业务范围、内控机制等都有相关的规定,但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具有比较大的差异,因此不能“一视同仁”,应当根据具体的特征制定诸如和退出制度。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具体业务范围,应当参照《互联网金融禁止业务条例》的形式将各类机构和平台不能进行、禁止涉猎的业务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跨越时间和空间的特征,更应当使各个监管部门齐心合力,协调工作。

(二)动态监管机制亟需建立

互联网金融是一个传统金融与信息化平台结合的新型事物,对于它的监管仅仅是建立监管框架还是不够的,应当适时的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在动态监管问题上,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动态监管责任的划分,以补充规定的形式定期更新各监管主体的责任分工,将新产生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置于监管框架之下,保证监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同时,监管部门要时刻的关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于已经出现和尚未出现的问题以及不足之处,做好风险防范和预警机制。

(三)鼓励推动行业自律

在当前社会,很多行业都建立了行业内部的自律组织,并对行业本身的监管有重大的作用。因此在互联网监管的同时,应当加强标准和公约的规范,加强实施信息的考核等等,推动软法治理和柔性监管。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建立自身的自律组织,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实现柔性监管。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应当发挥自己应有的作用,遵循属地原则,风险最后是由它兜底处理。地方应该加强数据采集、风险监测、预警、防范,做好集体性的、全体性的群体性和突发性事件的处理。(作者单位:聊城大学)

参考文献:

[1]陈小林,杜若华,刘永锋.我国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建设路径思考[J].征信,2015 (01).

[2]苏竞翔.互联网金融遇上经济新常态[N].农村金融时报,2014 (7).

[3]张芬,吴江.国外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经验及对我国的启示[J].金融与经济,2013 (11).

[4]黄旭,兰秋颖,谢尔曼.互联网金融发展解析及竞争推演[J].金融论坛.2013(12).

[5]张晓朴.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原则:探索新金融监管范式[J].金融监管研究,2014 (12).

第3篇

互联网金融这一概念,是2012年谢平首次在正式文献中提出的。他在《互联网金融模式研究》中提出,以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信息科技,特别是社交网络、移动支付、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将对传统金融模式产生根本的影响。这种既不与商业银行间接融资相同,又不与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相同的第三种融资模式,就是互联网金融模式。互联网金融并不仅是金融业和互联网的简单结合,而是在实现安全、移动等网络技术水平上,被用户接受后,尤其是对电子商务接受后,为适应新的需求而产生的新模式。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经历了网上银行、第三方支付、个人贷款、企业融资等阶段,其在资金供需双方的匹配、资金的融通等方面渐渐深入传统金融业务的核心。当前我国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主要是由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组成。金融机构从事互联网金融,主要是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互联网创新及电商化创新。非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利用互联网进行金融运作的电商企业、P2P模式的网贷平台,众筹模式的网络投资平台以及第三方支付平台等。我国互联网金融主要有成本低、效率高、覆盖广、发展快、风险大等特点。

(一)国内主要互联网金融模式及发展现状

第三方支付模式。第三方支付是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兴起的,2013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支付市场交易规模达53729.8亿元。目前第三方支付主要是支付职能,起中介的作用。以后可能会有储存、理财等功能,如余额宝。国内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分为五类:一是互联网巨头类,如支付宝、财付通,背后依托的网站分别为阿里巴巴、腾讯。二是独立第三方支付运营商,如拉卡拉、汇付天下、快钱等。三是银联和银行类,如银联商务、北京银联等。四是地方国资类,如首信易付、数字王府井、通联支付等。五是电信营运商类,三大运营商均已成立了电子支付企业,为中国电信天翼电子商务公司,中移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和联通沃易付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P2P网贷模式。宜信是我国首家以P2P网络平台形式从事小额信贷的公司,2006年4月在北京成立。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我国以P2P 模式运营的网络平台已有2000多家,融资规模超过百亿。由P2P的概念在我国衍生出了很多模式,主要有以下四类:一是交易模式,如手机贷。此类平台作为中介,不吸储不放贷,只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由合作的小贷公司和担保机构提供双重担保。多为“1对多”的交易模式,即一笔借款需求由多个投资人投资。二是债权转让,为“多对多”模式,借款需求和投资都是打散组合的。三是服务平台,此类平台具有大集团的背景,是由传统金融行业向互联网布局的。四是综合交易,如阿里小贷。这种模式凭借其客户资源、电商交易数据及产品结构的优势,线下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对其平台客户进行服务。

众筹融资模式。众筹融资是指创意人向外界筹措资金或帮助,然后将创意的开发过程和结果提供给投资人,投资人通过创意的盈利来获得相应的报酬。2011年,我国的众筹融资模式开始出现,目前国内有一定规模的众筹网站已经不下十家,如点名时间、追梦网、淘梦网、海色网、好梦网、点火网、众意网、人人投等。其中点名时间,于2011年7月上线,是上线最早的众筹平台,也是国内最大发展最成熟的众筹网络平台。

除以上几种模式外,互联网金融还包括电子货币模式、互联网银行模式等。互联网金融正在我国不断地发展和扩展。

(二)国内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首先,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目前我国的法律法规还没有针对互联网金融专门做出规定,之前的银行法、证券法和保险法等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制定的。对于互联网金融,缺乏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监管体系不健全。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处于发展初期,其作为金融市场上一种新兴的金融模式,现有的金融监管体系还无法对它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

最后,风险大。风险主要体现在:一是信用风险。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还有待完善,违约成本较低,容易发生恶意骗贷、卷款潜逃等风险。例如,淘金贷、优易网等P2P网贷平台都发生过骗贷事件。二是互联网安全风险。我国互联网安全问题突出,互联网金融安全不容小视。一旦遭遇黑客攻击,互联网金融将不能正常运作,危及客户的资金安全和个人信息安全。

三、未来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更好发展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

我国应尽快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立法工作,从法律法规层面对互联网金融的定义、业务范围、机构形式、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定。一是修改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修订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和银行监督管理法等法律;二是制订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法》,规范互联网金融的范畴、市场准入标准、退出标准、交易行为准则和市场操作规范等问题。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制订相应的配套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

(二)健全监管体系

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门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一是按照分业监管的原则,分别由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根据各自的职责,设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能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二是建立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互联网金融监管职责。三是建立网上互联网金融监管平台。由于传统的金融监管手段不能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监管,网络非现场监管是一种必要手段,实时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三) 增强风险防范能力

第一,建全社会信用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信用体系,使个人资信状况日渐透明化,从而提高客户资信审核的准确性,解决参与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第二,针对客户群体开展互联网金融安全教育活动,以此提高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和风险意识。第三,加强风险控制,完善风险管理制度。如建立资金监管和反洗钱制度,防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发生资金挪用和洗钱等风险事件。同时严厉查处互联网金融信息的不实宣传,严密防范互联网金融从事非法集资和违规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第四,构建更安全更人性化的计算机网络体系。增强互联网金融操作的安全与规范,以此降低互联网安全风险。

第4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问题;发展建议

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对金融服务要求也越来越高,人们已经不再局限于传统的金融业务模式,在这种情况下,互联网金融开始出现兴起,可以说,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有着社会发展的必然性,互联网金融结合了互联网技术,为人们以及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慢,在其发展过程中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人们的高度关注,使得人们对互联网金融产生了质疑,开始抵触互联网金融业务。现代社会里,互联网金融的作用是巨大的,而要想发挥互联网金融的作用,就必须认清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要采取有针对性的 措施来维护互联网金融环境,推动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健康发展。

1 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作为时展的产物,互联网金融的出现在我国现代社会里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互联网金融就是互联网技术和金融的结合,这是一种趋势,尤其是在信息化时代里,互联网的便利性使得金融行业开始拓展互联网金融业务,自此,我国互联网金融也在不断发展。近年来,以互联网为依托的金融业务模式不断增加,如第三方支付、众筹、P2P网络借贷、第三方金融平台等,这些金融模式的在现代社会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据相关数据统计显示,截至2016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7亿,上半年新增网民2000多万人,互联网普及率达到51.7%。截至2016年年底,纳入中国P2P网贷指数统计的正常经营P2P网贷平台为2307家,比2015年年底增加63家,增长2.81%。2016年我国第三方互联网交易规模达到19万亿元,同比增长62.2%。这些数据表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越来越快。纵观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来看,虽然互联网金融取得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将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绊脚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 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

2.1监管问题

就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来看,监管问题是比较突出的一个问题,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现阶段,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使得社会上一部分资金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这些资金已经脱离国家对金融体系的管控,从而使得国家不能了解社会资金具体走向,在很大程度上会影响到社会的发展。二、我国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晚,与之相匹配的监管体系还没有建立,现阶段所建立的监管机制存在很大的漏洞,长远效益不足,短期效益较重,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发挥,这些早期建立的监管体系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不能更好地约束和规范互联网金融发展,使得互联网金融呈现出混乱的局面和形式。

2.2法律问题

互网金融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但是就现阶段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相关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法律法规执行力度不强,从而使得非法犯罪行为日益猖獗,扰乱了互联网金融环境,威胁到了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2.3信息安全问题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技术的结合,但是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得互联网金融会面临着较大的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的当下,在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时候,很容易受到网络黑客的攻击,窃取互联网金融业务重要的信息,再加上人们的安全意识不高,在使用计算机网络的时候不注重网络环境,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业务双方蒙受利益损失,对于消费者、客户而言,一旦他们的利益受损,就会对互联网金融失去信心,从而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4人才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之间存在着巨大的关联性。现阶段来看,我国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还比较稀少,现有的人才知识结构比较落后,缺乏互联网金融方面的知识,能力不足,从而在开展金融业务的时候增加了金融风险发生几率,不利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2.5信用问题

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就是信用问题,信用问题的存在会造成互联网金融出现信用风险。由于网络的虚拟性、自由性,人人都可以成为信息的传播者,而且传播信息不需要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既有可能会引起信用风险问题。如,以企业在向金融机构申请网络贷款时,由于网络的虚拟性,金融机构不能对该企业的信用进行全方面的了了解,如果该企业信用不高,在金融机构同意贷款申请后,既有可能不可及时回笼贷款资金,从而影响到金融机构资金的正常运转。

3 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3.1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

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可以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为,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现阶段,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还不够完善,使得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出现了各种问题。因此,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就必须结合实际,不断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要成立专业的监管部门负责互联网金融监管,对互联网金融功能、行为进行全面的监管,同时,要健全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实现相互监管,从而更好地规范监管行为,促进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

3.2健全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维护互联网金融环境稳定、健康的保障。针对当前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加以调整和改进。首先,要根据我国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发展情况,建立符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法律法规;其次,要加强结合国际金融法律法规,对当前相关制度规定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与国际发展相匹配的互联网金融法律法规。另外,要加强立法,加大法律法规执行力度,对那些故意扰乱互联网金融环境的行为给予严厉打击和惩处,从而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营造一个健康、稳定的环境。

3.3强化信息安全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必须对信息安全引起高度重视,如果互联网金融出现信息安全问题,就会降低人们对互联网金融兴趣,使得人们互联网金融,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针对信息安全问题,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提高人们的信息安全意识,要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以先进的信息安全技术为依托,提高网络环境的安全性,从而避免经济利益受损,要消费者、客户的利益保护。对于消费者、客户而言,只有保障他们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才能{动他们参与互联网金融的积极性,从而拉动消费,带动内需,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

3.4落实互联网人才培养政策

未来的社会必将演变为人才之间的较量,而互联网金融作为时展主流,要想推动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就必须加强互联网金融专业人才的培养。作为政府部门,要全面落实互联网金融人才培养政策,要成立专业的院校、设立专业的课程,从而进行专业互联网金融人才的培养。针对现阶段的金融人才,要加强他们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促进他们知识结构的转变,要安排优秀的人才出国深造,学习国外先进的技术、经验和理念,从而更好地服务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

3.5健全社会信用体系

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中的信用问题,立足信用,要结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实际情况,加快社会信用体系的完善,央行要完善个人征信,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加强信用跟踪,要全面了解客户信用,从而有效地规避信用风险。

3.6进一步落实实名制

实名制是针对我国互联网金融虚拟性的一种应对措施,实名制的实施可以更好地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因此,在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必须进一步落实实名制,通过实名制,可以将责任追究到具体人的身上,从而更好地约束人的行为,避免不法行为扰乱互联网金融环境。

4 结语

综上,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对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加快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指出了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着人才、监管、法律、信用以及信息安全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制约了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而要想推动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稳定发展,就必须根据我国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有针对性的采取策略,要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机制和相关法律法规,要加大专业人才的培养,要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要重视信息安全管理,从而为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符瑞武,邢诒俊,颜蕾.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政策建议[J].时代金融,2013,29:32-33

[2]蔡少珠.浅谈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的问题和政策建议[J].新经济,2016,06:55-56

[3]王媛,初凤荣.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中国商论,2016,03:83-85

[4]李宝贵,孙建平,孙大忠,杨晓军,马其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问题、风险和监管建议――基于基层国有商业银行的调研报告[J].现代经济信息,2016,19:260

[5]陈素.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金融电脑,2014,07:68-70

第5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信息技术风险;长尾风险;功能监管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6)10-0038-05

一、引言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在我国蓬勃发展,尤其是2013年以后呈现井喷式发展,2013年被称为“互联网金融元年”。2015年互联网金融客户数量已可与传统银行“比肩”。据《2016―2020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深度调研及投资前景预测报告》预计,2016年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规模将达17.8万亿元。然而,互联网金融在爆发式增长的同时风险不断集聚。网贷之家数据显示,截至 2015 年 12 月,国内问题P2P平台占比高达1/3。如P2P平台“e租宝”,涉案金额达500亿、牵涉90万人。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被推到风口浪尖。

自2007年国内第一家网贷平台“拍拍贷”成立,网贷发展距今已有9年历史。2011年国内最早的众筹网站“点名时间”成立,距今已5年。1999年,最早的第三方支付机构首易信成立。互联网金融仅在第三方支付领域有相应的管理办法,人民银行2010年出台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做出了一些规范,但仅为部门规章, P2P、众筹、网络银行等新兴领域均接近于监管真空。这一状况直到2015年7月才被打破,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初步明确了“第三方支付由央行负责监管,P2P网贷由银监会负责监管,众筹由证监会负责监管,互联网保险由保监会负责监管”。2014年末中国证券业协会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但因为争议较大,目前正式的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只在2015年9月纳入备案管理。2015年末《P2P监管细则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截至目前正式稿尚未落地。除2015年7月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外,总体上具体的监管细则均未出台,目前互联网金融监管仍然处于无序和混乱状态。这也从侧面反映出我国的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互联网金融的研究还不成熟。目前对互联网金融的界定、风险和有效监管尚无统一定论,本文将从厘清互联网金融的本质出发,着重分析互联网金融不同于传统金融的风险,在借鉴国外经验基础上提出我国的监管建议。

二、互联网金融的界定和模式

目前,学界和业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概念和本质的理解仍存在较大争议。谢平(2012)是国内较早提出互联网金融概念的,认为互联网金融是不同于传统商业银行间接融资和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第三种融资模式,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对传统的融资模式产生了颠覆式的影响。互联网金融具有融通资金的成本优势(王汉君,2013)。陈志武(2014)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是渠道意义上的创新,其产品结构、产品设计与传统金融产品没有区别,其没有改变交易各方的跨期价值交换和信用交换这一金融交易的本质。互联网金融本质上仍是金融,其风险和传统金融风险类似(吴晓求,2015;许小年,2016)。从以上具有代表性的学者的观点看来,互联网金融利用了现代技术,包括移动支付、社交网络、搜索引擎和云计算等,改变了金融交易的范围、人数、金额和环境,但其本质仍是金融。因此,本文较赞同以陈志武教授为代表的观点,认为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具有传统金融所具有的所有风险。

目前学界对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也尚未有统一的划分标准。王达(2014)把互联网金融的模式分为七类,即第三方支付、“余额宝”模式、大数据金融、点对点(P2P)网络信贷、互联网金融门户、信息化金融机构以及众筹融资。郑联盛(2014)把互联网金融分为金融机构信息网络化、第三方支付、网络信用业务以及虚拟货币等四大类业务模式。吴晓求(2015)把互联网金融大体归于四类:(1)第三方支付。(2)网络融资:一是基于平台客户信息和云数据的小微贷款和消费贷款,二是P2P 平台贷款,三是众筹(Crowd Funding)模式。(3)网络投资:一是P2P和众筹平台融资的资金提供者,二是网上货币市场基金。(4)网络货币。

以上学者的划分标准不一。本文从新业态和监管角度出发进行划分,认为互联网金融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模式:以支付宝为代表的网络支付、以P2P为代表的网络借贷、以人人投为代表的众筹融资和以网商银行为代表的网络银行。传统金融机构的互联网化主要是渠道上的革新,风险可控,监管也比较明确,不包括在其中。网络货币在我国禁止流通,不包括在其中。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剖析

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而金融的本质在于处理风险。互联网金融利用了现代技术,不仅具有传统金融风险所具有的突发性、传染性等,而且其风险比传统金融更具综合性和复杂性。互联网金融属于互联网技术和金融业务的耦合,风险源发生了转型或变异,风险类型更加复合(吴晓求,2015)。互联网金融具有互联网、金融以及二者合成之后的三重风险,其碎片化、跨界性和传染性可能导致新的金融风险(王汉君,2013)。互联网技术使金融服务的技术风险、业务风险和法律风险更加凸显(杨群华,2013)。基于以上分析,本文从金融和互联网两个维度出发把互联网金融风险分为两类:传统风险和特有风险。

(一)传统风险

除市场风险外,互联网金融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法律合规风险均显著高于传统金融机构。

1. 信用风险。信息不对称在互联网金融中依旧比较显著,信用风险依旧是互联网金融的主要风险。首先,互联网金融的大部分客户为银行等正规金融体系筛选过后的“次优客户”,风险等级较高。其次,长尾客户大多为“草根”阶层,收入及还款能力良莠不齐。再次,互联网金融尚未对接国家征信平台,对客户的身份认证、金融信息和生活信息的全面性和真实性均存在高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最后,以P2P平台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资金成本较高,正规P2P平台的客户年化收益率一般为8%―12%左右,远远高于银行3%―4%的资金成本。在资金成本高企情况下,贷款利率更高,加之经济下行,借款企业违约风险增大,个人违约率提高。

2. 从互联网技术风险角度制定监管标准。互联网金融高度依赖互联网技术,从技术安全角度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一些网贷平台设定技术门槛。对网络银行,应从安全体系、准入标准、身份和权限认证、法制体系和技术体系入手,防范互联网金融的独特风险(陈丹青,2009)。从硬件和软件两方面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如对操作系统、防火墙技术、数据安全技术等设定准入门槛和行业标准;如服务器必须设在国内等,可追溯其记录以达到有效监管。在金融交易的信息安全方面,加强基本加密技术、安全认证技术以及安全应用标准与协议三大层次的技术支撑(洪娟等,2014)。

3. 从金融风险角度构建监管原则。互联网金融的本质仍是金融(潘功胜,2016),因此应注意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一般性与特殊性,监管的一致性与差异性(谢平,2014)。一方面,从金融风险的角度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的潜在风险,从防范系统性风险与保护消费者角度加强互联网金融审慎监管,如资本充足率、风险准备金等要求。对互联网金融的风险和内控制度做出相应的要求,并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另一方面,要坚持监管一致性,防止监管套利。对相同的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和金融机构应采用相同的监管原则和业务标准。只有坚持监管规则的公平性,才能保证不同市场主体的公平、有序竞争。此外,加快出台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目前,除第三方支付领域有2010年人民银行颁布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其做出了一些规范且仅为部门规章外,P2P、众筹、网络银行等新兴领域的细则均未正式出台。法律层面的规定更是空白。我国初步构建的第三方支付监管框架较薄弱,在立法层次、分类监管、备付金监管、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大问题上需进一步完善和突破(巴曙松、杨彪,2013)。

4. 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和市场自治的作用。长期来看,我国应建立官方监管、行业自律和市场自治三级监管架构。官方监管亟待出台措施,行业自律协会初步建立,市场自治尚有待培育。以英国为例,P2P监管以行业自律为主,P2P金融协会制定的《P2P融资平台操作指引》发挥了重要的规范作用。经过两年的筹备,2016年4月15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正式成立。一是行业协会应尽快出台行业相关规范和约束惩戒机制,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有序发展。互联网本身的平等、自由、开放基因,决定了行业自律比政府监管更加有效,其灵活性更高、反应更快。二是大力培育市场自治。借鉴电商平台,培育公共评价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主体行为,提升交易过程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总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市场自治应保持动态平衡,应高度重视和发挥行业自律及市场自治作用,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经营秩序,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高整个行业的风险防控能力。

注:

①2014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将互联网金融纳入影子银行范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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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吴晓求.互联网金融:成长的逻辑[J].财贸经济,2015,(2).

[11]谢平.互联网金融的现实与未来[J].新金融,2014,(4).

[12]王汉君.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挑战[J].中国金融,2013,(24).

[13]王达.影子银行演进之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及其引发的冲击[J].东北亚论坛,2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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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李博,董亮.互联网金融的模式与发展[J].中国金融,2013,(10).

[21]吴晓灵.互联网金融应分类监管区别对待[J].IT 时代周刊,2013,(21).

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点;监管

从具体表现形式上看,互联网金融通常表现但是不限于为在线理财产品的销售、第三方支付、金融中介、金融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审核等模式,任何与网络相关的金融业务都可被纳入互联网金融的范围。本文主要探讨的对象是在线理财产品。

一、互联网金融模式分析

以移动支付、大数据、云计算为代表的现代信息技术,已经深深影响了人们的商业习惯,并通过大数据分析极大减少了交易成本。基于互联网平台的金融模式,大大革新了人们的传统金融观念。

可以说,在互联网金融开创了一种创新模式,给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逐渐改变了人们的理财思维和习惯。对于普通消费者来说,最直观的获益一是支付更加便捷,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开始于支付结算领域,第三方支付已经覆盖线上线下,为客户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体验;二是自主选择性更强,互联网最大限度地实现了信息对称,给予了客户更多的选择权力,领域更为开放、产品选择更加多样,创新性强,为客户提供大量的信息及产品进行比较,突破了传统单一渠道的局限性,客户行为自主性更强;三是客户体验更好,大数据应用分析是互联网的核心,通过对于客户大数据的实时分析,能够挖掘到更多更全面的交易数据和客户消费信息,从而掌握客户习惯和预测客户消费行为,为客户提供全方位甚至个性化的金融服务。

二、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点分析

1.网络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既然具备了网络和金融的双重属性,就自然面临了二者的双重风险。相较于线下的金融理财手段,互联网金融理财显现出的最主要问题就是网络安全风险。一是技术风险,即使是已经发展的较为正规的网络金融平台,也仍然存在较多的计算机信息缺陷,需要不断变革和升级;二是信息泄露风险,互联网越是给民众提供便捷,其可能产生的漏洞就越大,互联网建立了大量的个人交易数据库,一旦金融平台保护不够,这些敏感信息就可能会泄漏。

2.金融市场风险

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本质上仍属货币基金,其收益依旧会受到利率政策以及货币市场的双重影响,收益越高风险越高,同时由于目前所存在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多数具有收益浮动和不保本的因素,货币市场表现不景气,就会出现货币性基金的收益会相应的下降,最终就有可能导致亏损的风险。

3.理财纠纷风险

互联网金融有着较高的虚拟性特征,理财交易全部在网上进行,交易对象是数字化的信息,且没有银行柜面人员来面对面进行沟通解释,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信息的不对称。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在宣传时运用的技巧,容易让客户忽略其可能造成的投资风险,而更看重其带来的高收益,对风险提示明显不够,此外,客户咨询渠道也不畅通,遇到疑问难以得到解答。容易出现各种金融理财消费的纠纷问题,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监管缺失风险

互联网金融目前来说还难以完全定性,这种居间服务模式由于行业本身的特点处于非监管的“真空”状态。首先,互联网金融行业中或存在金融牌照缺失的情况。部分互联网金融平台并]有获得金融牌照,其自身并不具备应对和化解风险的能力;其次,我国尚不存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性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法律中很少有涉及互联网金融的相关内容,例如《证券法》《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文献也都没有。在2011年,我国制定了《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但是直至现在也没有公布实施;最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特征,交易对象、过程都不透明,交易也没有时间地点限制,市场资金流动难以预测,传统金融业的监管形式已经难以适应互联网金融,这对互联网金融监管和风险控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造成了监管不充分的风险。

三、抵御互联网金融理财风险的监管对策

互联网金融理财在我国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创新是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特色。适度营造一个相对宽松的监管空间,能够给予互联网金融更好的发展平台,也能够助推传统金融业的发展。因此,我们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要在这个基础上进行探讨,既能防范风险,又不束缚其发展,争取双赢。

1.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体系。首要的加快互联网金融的专门性立法工作,并对现有的金融业法律在互联网部分进行补充和完善,使其适应目前互联网平台的发展使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性质、网贷平台和市场准入门槛等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做到“事前有效预防,事后高效解决”。

2.明确监管主体及职责、实行分类动态监管。互联网金融监管如今有两个问题:谁来监管和监管什么?正是因为还没有明确的答案,有些涉嫌非法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在监管模糊地带打着球。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体系的建设必须尽快完善制定并且落实出来,如规范人民银行的主体监管职责,明确监管人员的合理分工,各司其职,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可持续发展。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是具有流动性风险的,随着技术不断创新产品也处于不断变化发展中,因此监管主体应实施灵活动态的监管方式,通过评估测定等方式,打击惩治高风险甚至违法的互联网金融平台及产品;而对于风险小,影响低的产品可以采取而行业自律的监管方式。

3.推动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管理。法律法规有一定的滞后性,监管体系目前仍然力度不够,存在真空地带,难以跟上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理财业,而互联网理财的发展变化不可估量,在这种情况下,行业自律就成为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正常运转和发展的重要管理形式。可以建立关于互联网金融的行业协会,并通过自律管理充分发挥作用,维护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共同利益与竞争秩序;加强互联网理财行业主体之间的沟通,避免恶性竞争,损害公共利益,并最终努力确认形成一套互联网金融体系的稳定又规范的管理标准,加强对从业人员培训学习。

4.不断提升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安全体系。互联网本身就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安全漏洞,从硬件条件上来说非常有必要建立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安全体系,才能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行业的健康安全发展。一是要建立安全稳定的数据库,提高信息技术硬件设备的防攻击、抗病毒的能力;二是可以加大信息保密加密技术,采用密钥管理技术、数字签名技术,建设更为安全的监管制度体系,从而更好地保证互联网金融理财交易的安全进行。

5.切实保护互联网金融理财消费者权益。首先,应颁布专门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对于这种互联网的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分配、责任承担、消费者个人的信息安全保护、机构的信息披露等问题作出明确而合理的法律规定,让参与到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参与者可以在统一而规范的流程中进行业务的办理,这样也有利于相关监管部门的统一管理。其次,为消费者建立可以通过咨询而得到对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更好地了解的模式,对产品的特点、购买可能出现的风险存在问题的了解,尽量避免随意乱购买互联网金融产品的现象。

小结

互联网+是发展大势,传统金融业与互联网的结合只会越来越紧密,衍变成更加成熟和稳定的金融形态,我们认为,要在鼓励和推动这种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同时,提前做好其风险控制,主要从监管层面,革新监管理念,创新监管形式、建立监管体系,为其营造一个公平平等的交易环境,着手建立安全有效的制度保证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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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磊,庄文.基于风险识别视角的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16(01)

[6]郑庆明.互联网金融下我国金融监管面临的挑战及对策.时代金融,2014(07)

第7篇

关键词:互联网 金融 发展 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借助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等多种现代信息技术,完成的一种资金融通支付以及中介这些业务新兴的金融形式。互联网在我国快速发展对于传统金融行业进行了有效的补充,能够有效强化资金资源分配,与此同时对于金融监管方面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因此,下面将进一步分析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及重要性

互联网金融发展一共经历了下面三个阶段:

在2005年之前,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重点表现在互联网给金融机构提供技术方面的支持,对于银行网上办理业务的实现提供帮助,还没有产生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业态。

在2005年开始,逐渐开始出现网络借贷,并且第三方支付机构慢慢兴起,互联网和金融的融合开始由之前的技术领域拓展到金融业务领域当中,这个时期典型时间就是2011年的发放了第三方支付的牌照。

在就是2012年到现在,2013年被称作是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元年,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极快的一年,因此,P2P网络借贷平台也在不断加快发展的速度,众筹融资平台逐渐发展,首家专业的网络保险企业获得审批合格,有些银行和商券也将互联网当作基础,对于业务形式实施重新组合以及改进,快速构建线上创新型的平台,互联网金融发展逐渐迈向新的历史时期。

互联网金融(IT FIN)是指依托于移动支付、云计算、社交网络以及搜索引擎等互联网工具,实现资金融通、支付和信息中介等业务的一种新兴金融。互联网金融日新月异的创新与变革,对于我国经济金融发展起到强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也对于金融监管力一式提出新的挑战。如何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做到既能允分覆盖、创新又能确保监管到位,是承待研究的重要课题,因此十分有必要对于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的监管。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策略及措施

(一)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

法律规定是我国进行金融监管,确保其安全的基础依据。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督法律规定,是我国互联网金融长期稳定发展的核心保障。必须要提升我国当前拥有的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等相关法律修订的速度,针对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补充。要参考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成功经验,及时出台例如网络理财条款等一系保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互联网金融主体的合法地位,具体确定互联网金融关系到的各方权利和义务,合理掌控风险。

(二)建立多层次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

要坚持职能监管的原则,确定主体,根据互联网金融关系到多个部门,范围和跨度较大的特点。构建由监督管理部门当作核心的有关法律,商务和信息,还有相关金融部门辅助的监督管理体系。确定监督管理的范围,理清对应的责任。深入强化金融监管每个部门之间的交流和合作。构建包含一行三会,工商和司法以及通信等有关部门在其中的会议机制,在规定时间内探讨互联网金融分输站情况。强化检测,及时语境,有效预防虚拟平台交易风险朝着实体经济扩散。

协调银证保监管协作,达到对于互联网金融整体上的监督管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这些金融部门,利用互联网或者是相关企业协作而使用的每一项金融服务及产品。相关监督管理部门一定要遵循分层监管的整个原则的前提下,经过补充改进有关法律制度进行监管,有效填补众筹这些新型业务监督管理的空白。加强每个监管部门之间的分工合作,达到信息共享以及联动监管的目标,构建不仅含有专业分工,同时又协调统一的互联网金融监督管理体系。

最大限度发挥互联网金融行业的自律组织功能,金融监管部门应该提升和银行证券保险行业协会等有关行业的交流,编制标准的行业规定和自律公约。经过维护市场竞争程序以及会员合法权益,达到互联网金融行业自我掌控和管理的目标。

(三)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

我国在提倡强化对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时,必须要提升社会公共互联网金融知识的宣传,引导消费人员树立健康的投资思想,提高风险教育和防范意识以及自我保护的能力。进一步改M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有关法律机制模型,对于交易时责任承担以及风险配置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部门的信息泄漏,要进行明确的规定。建立健康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环境。还应该建立标准的互联网金融消费人员统投诉处理方式,同时依照互联网金融消费和经营工作者的特点,构建由网络当作平台的在线矛盾解决机制,这样能够确保及时的处理有关投诉。

(四)构建社会信用体系

必须要拓展信用体系信息收集的范畴,将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当作前提,把互联网金融平台出现的信用信息,其中包含支付和交易以及评价记录这些,添加到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收集范畴当中。

进一步扩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内在含义,在构建基础法律模型以及行业规定的前提下,建立一个囊括等级注册系统以及信息泄漏和信用系统等跨领域的综合信用体系,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深入发展,减少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虚拟性,造成的风险。应该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的优点,强化社会征信系统的共构建,同时推动满足条件的网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企业的信用数据库和目前拥有的征信体系进行整合,构建健全并补充小规模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

三、结束语

通过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的进一步分析和阐述,使我们了解到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持续加快,对于其监督管理方面也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我国必须要采取相应的措施对于互联网金融方面进行监管,只有这样才能确保互联网金融能够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因此,希望通过本文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的阐述,能够给互联网金融发展方面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参考文献:

第8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监管 意见建议

截至2013年9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6.0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45.4%。互联网与金融“双向融合”而成的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的金融业态,将冲击现行金融体系,深化金融行业变革,促进传统金融向信息化金融快步迈进。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也给监管带来了新的挑战,如何建立健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特点的监管体系,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国际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一)美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起步较早,目前已形成了涵盖互联网银行(SFNB)、互联网保险(INSWEB)、互联网基金(Pay-pal)、电子券商(E-TRADE)和网络贷款公司(包括P2P、众筹)等类别齐全且成熟的网络金融体系,并且形成了比较系统和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1995年,全球第一家无任何分支机构的纯网络银行在美国诞生,开启了网络金融时代。截至目前,成立于2007年的P2P借贷机构Lending Club拥有投资者4.5万名,美国P2P借贷规模2013年预计将达到50亿美元;eBay旗下公司PayPal已成为全球最大的网上支付公司;嘉信理财(Charles Schwab)活跃账户总数超过700万,管理资产总额超过10000亿美元;最大的众筹公司Kickstarter已为超过10万个项目成功融资5亿多美元。美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了谨慎宽松的政策,发展初期不过分干预,只是通过补充新法律法规,与传统的监管规则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业进行必要的法律约束,以保证其安全稳健发展。同时,数量庞大的以营利为目的、市场化运作、第三方独立运行的征信机构为美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信用基础。美国金融监管机构在传统监管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的专门针对网络金融业务及其风险的管制规则,逐步建立起以立法为核心的监管模式。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包括货币监理署、联邦储备局、联邦保险公司、互济贷款监管署、国民信贷联盟协会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等,这些部门单独或联合颁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文件制度共同构成了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框架,美国联邦监管法案划定各自的职责分工。

(二)欧洲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欧洲监管当局则致力于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坚持适度审慎和金融消费权益的保护。欧盟各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建立“起始国”规则,加强联合监管和合作,提高监管效率。以德国为例,其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主要依赖于既有的法律法规,同时实行适应互联网金融业务之特别风险的审慎监管战略,设立最低准入标准。德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要集中在四个方面:一是跨境交易,二是安全问题,三是服务技术能力,四是信誉和法律风险。对于第三方支付服务商,欧盟曾将其定位为“电子货币机构”,欧盟各成员国也可以自主向其颁发银行牌照。从2011年4月30日起,欧盟将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认定为“信贷机构”,按信贷准入监管标准进行管理。

(三)英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英国互联网金融最典型的就是P2P模式,全球第一家P2P网贷公司Zopa即诞生于伦敦。英国对互联网金融采取“行业自律先行、监管随后跟进”的方针。一是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2011年成立了全球首个人人贷行业自律协会,2012年成立了众筹协会,设定融资平台最低资本额、IT信息安全管理、信用评级、反洗钱和反欺诈措施等,有效促进了整个行业的规范运营、良性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二是监管政策比较宽泛,许多监管措施刚起步。初期阶段暂未设立专门政府监管机构或出台适用法律,而是以行业自律规则为基础进行管理。但随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快速发展,监管也被提上议事日程。三是政府介入扶持。英国商业、创新和技能部联合出台政策,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并提供一定的资金支持和税收减免。四是征信体系齐备。建立起了比较完备的互联网金融圈征信体系,完全市场化运作,其数据系统庞大、可靠、专业,互联网金融公司可以较低成本购买客户信用信息,有效防范了商业欺诈等风险。针对以P2P行业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和监管粗放的现象,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计划于明年4月起将P2P纳入政府监管。

(四)澳洲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澳大利亚拥有目前世界上比较成功的纯网络银行UBank和高度发达的网上第三方支付体系。早在2000年互联网支付刚刚起步的时候,澳大利亚就开始关注网上第三方支付服务的监管问题,目前已形成了较成熟的监管体系。澳大利亚将第三方支付服务商视为“授权存款机构”或“金融服务机构”,分别由审慎监管局和证券与投资委员会颁发牌照,例如PayPal获得了澳大利亚监管部门颁发的“授权存款机构牌照”和“金融服务机构牌照”。除机构准入和日常监管外,澳大利亚还借助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方式最大限度保护客户资金安全、维护客户权益,对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行为进行不断的规范。

(五)日本互联网金融发展及监管

在金融混业监管和金融自由化模式下,日本互联网金融得以快速发展。乐天公司是日本第一大电商,也是比较典型和成功的互联网金融企业。2003年乐天收购了一家证券公司,2005年开始重点打造金融业务,目前其金融服务已涵盖证券、信用卡、银行、保险、预付卡等众多领域。日本另一家互联网金融综合集团是SBI,其依托互联网打造了证券、银行、保险、外汇交易、盘后交易等多个平台,形成了独有的互联网金融生态圈,实现了通过互联网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早在2008年,日本金融厅就着手研究出台电子货币支付和代收代付等互联网金融监管,出台了专门法律进行规范,保护消费者利益。此外,日本还出台了信用管理和互联网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互联网金融发展保驾护航。

通过比较上述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及监管可以发现几个共同特点:一是政府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给予相对宽松,积极扶持的政策,但随着业务壮大,风险聚集,监管当局加大了监管力度,拓展监管手段,逐渐将监管的重点转移到与传统业务不同的具有互联网特性的主要服务产品和服务形式上来。二是监管当局将互联网金融定性为金融业务,对申请开办此项业务的机构实行准入许可证管理。并制定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准入条件和标准,明确了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要求和监管规则。三是建立了规范、完备的社会征信体系,发挥中介机构的积极作用,推进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建设,防控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四是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风险管理,实时出台专项技术风险管控的文件和法规,加强多部门多层次的合作,消除互联网开放性、虚拟性对金融业务的负面影响。五是监管当局以维护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为立足点,规范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行和发展,对提供的金融产品和服务要求透明、公平、规范,并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积极作用。

二、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实践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从大概念上讲可以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正规金融机构通过互联网技术开展的新型业务,实质上应为金融电子化业务,包括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超级网银等传统银行业务在互联网上的延伸,以及证券、保险、基金等金融机构开设的网上销售及服务平台。另外,随着电子商务影响力日益扩大,各家银行也纷纷“触电”,发起设立电子商务金融服务平台,例如工商银行的“金融超市”、建设银行的“善融商务”、交通银行的“交博汇”和平安银行的“网上商城”等,虽然规模都不大,但也已成为一种趋势。第二类是实际意义上的互联网金融,即互联网企业介入金融业务。目前主要有三种模式:一是支付结算业务类,包括“支付宝”、“财付通”依托自有网上购物网站发展起来的综合性支付平台和“快钱”、“拉卡拉”等独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2012年全年,我国第三方支付机构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104亿笔,交易金额达6.9万亿元,互联网支付企业的支付量约占整个支付总量的0.5%,虽然从金额上看占比很小,但是从交易笔数上看,互联网支付的交易指令已经占到整体的40%,互联网支付表现出单笔量很小,但海量长尾的特征明显,未来发展空间巨大。二是融资业务类,主要包括P2P人人贷、网络小额贷款公司和新出现的众筹网。P2P人人贷目前主要有单纯中介的无担保线上型和“网络中介+担保人+联合追款人”的有担保线上型两种,同时也存在一些债权转让和民间借贷性质的融资平台。截至目前,我国P2P网贷企业已经超过500家(11月初),而2010年全国总共只有10家,在不到3年时间内,数量增长了50倍左右,贷款总额超过600亿元。目前,我国的网络小额贷款公司数目众多,比较混乱,比较有影响力的有阿里小贷等。据统计,2012年我国约有150家在线众筹金融公司,年交易额约为50亿元人民币,规模还不大,但大都存在经营不规范的问题。三是投资理财及保险类,典型代表为金融产品与互联网特点相结合而形成的投资理财产品或保险产品。2013年支付宝推出的“余额宝”货币基金短短四个月开户数超过2900万户,销售额突破1000亿;“百度理财”也以其低门槛、高收益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中安在线”等网络保险公司也发展较快。

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异军突起,已成为金融创新和未来发展的趋势,对推进我国的金融改革,提升金融服务,起到了非常积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一是提高了社会资金运用和配置效率。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全新的投融资模式,能够按照市场化规则,更快速、更准确地引导资金投向,实现资金需求和供给之间的有效匹配,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资源运用效率,促进了经济结构的调整。二是提升了金融服务水平。互联网金融充分体现了不同于传统金融的信息透明、低成本、跨区域、高效率和充分个性化的特征优势,规避了金融机构实体网络柜台服务偏弱和经营时间错位的弊端,让消费者享受到互联网金融更加便捷、更加丰富、更加人性的金融服务,同时也赢得更多的客户。三是开辟了融资新通道,成为现有金融体系融资的有益补充。互联网金融以信息数据为基础,以网络系统为平台,以客户需求为目标,以资金配置为手段,利用互联网技术不断助推金融创新,彻底摆脱传统的以“三查制度”“抵押担保”为基础的借贷模式,顺应金融发展的需要,实现自身的快速发展和金融体系的完善。四是推动了普惠金融的发展。互联网金融打破了地域限制,降低了运行成本,解决了门槛低的问题,能够覆盖和服务于偏远地区和低收入人群,同时也较好地填补小微企业融资“缺口”,成为解决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的一种有益探索。

三、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尽管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务已获得蓬勃发展,但仍属于初级阶段,在业务规模、业务种类、用户数量等方面与发达国家相比都还有一定的差距。总体而言,我国的互联网金融还处于粗放式发展和野蛮生长的状态,随着业务规模和影响力不断扩大,也暴露出许多问题和风险隐患,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的互联网金融主要存在五个方面的风险隐患。

一是外部监管及法律规范缺失,行业自律不完善。目前,我国的互联网金融没有形成体系,其金融主体的资格和经营范围都不明确,整个行业缺乏有效的内外部约束。第三方支付法律地位虽得到一定程度的认可,基本形成了由央行支付司监管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进行行业自律的格局,但依然存在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松的问题,尤其是针对第三方支付衍生的各种金融业务,没有形成完备的准则和有效的监管。对于发展较快的P2P贷款平台和各类网络贷款公司,由于归类为网上民间借贷中介而未纳入监管体系,没有明确的准入和运营规则,整个行业自由发展、极度混乱,一些P2P机构已经严重偏离了金融中介的定位,实际上已经转化成线下违规甚至非法集资的网上版本,这些所谓的民间融资最终风险将由政府来兜底。以承诺高回报而推出的理财产品,由于互联网公司与基金公司产品发行主体不明,风险责任不清,缺乏制度和监管,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另外,国内现有的银行、保险、证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企业的监管要求,准备金、存货比、备付率等乃至巴塞尔协议Ⅲ关于资本充足率、杠杆率的规定对互联网金融适用性较弱甚至根本无用。法律缺失和监管空白也导致一些发展较好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难以做大作强,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长远健康发展。

二是资金安全问题较为突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的资金使用缺乏有效的监管。第三方网络平台在金融互联网中起着资金周转的作用,大量支付清算资金会形成一定比例的资金沉淀。这些沉淀资金会滞留一段时间,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则和监管,会被互联网企业挪用,甚至开发衍生金融产品,如有问题,必将引发流动性不足,导致支付风险。网络信贷平台公司通过非标准化或标准化的金融产品来归集并使用资金,由于缺乏银行同业往来和央行最终贷款人的支持,不可避免地会出现资金借贷双方较为严重的期限错配。例如我国大部分P2P机构都是通过“拆标”方式将来自不同投资者不同期限的资金集中借给融资者,一旦融资者违约,造成资金链条断裂,便会引发信用风险。另外,网络借贷门栏低,利率高,有的利率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网络融资公司在信贷资金管理上缺乏有效的监控机制,导致信贷违约风险增加。近年来,P2P网贷案件频发,倒闭不断,给资金安全和社会稳定带来了较大的影响。以“余额宝”货币基金和“百度理财”等形式的互联网理财产品筹集的大量资金,存在着用高额回报诱导客户之嫌。在目前我国实体经济效益不佳,股市疲软,债市下跌的情况下,理财资金的投向、回报有着诸多不确定性,特别是有游离于规范和监管之外,产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极高。

三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严重不到位。目前互联网金融跨区域,虚拟化交易行为,使得交易主体无法到现场确认交易各方合法身份。交易信息又通过互联网传输,有可能被非法盗取或篡改,在社会信用环境缺失,无有效监管的情况下,由信息安全引发的消费者权益损失将时有发生。在互联网金融运行中,消费者在权益分配方面处于弱势地位,面对我国征信体系尚不完善,信用信息交换困难,交易违约成本低,且缺乏法治环境情况下,一旦出现风险,消费者将率先成为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承担者。在我国经济结构调整,经济增速放缓的当下,互联网金融产品高调推出,有的年化收益率超过20%甚至达到50%,这种击鼓传花式资金募集的最后风险一定程度上也都由消费者来埋单。此外,网络安全漏洞、个人隐私泄漏等等事关消费者权益的问题也大量存在,且日趋严重。

四是同质化严重,尚未形成差异化的竞争格局。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互联网企业在介入金融途径多走规避金融准入高门槛、严监管之路,以非金融做金融,模糊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选择综合金融业务发展,寻求最大边际效应,使得现行监管体系无法对互联网金融混业经营实施有效监管;在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的研发,推介和提供以及经营管理模式等方面趋于雷同。关键环节同质化严重,恶意竞争较突出,未能依托自身特点、市场需求和客户偏好开发出具有较强功能的特有产品和服务,实现差异化发展,形成差异化竞争格局。长此以往,既不利于互联网金融发展,也容易导致全局性风险。

五是影响金融调控政策的实施效果。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处于无序发展、体外发展阶段。由于发展较快,资金量大,已对央行货币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如第三方支付平台具有较高流动性的巨量网络货币,有着类似商业银行的货币创造能力,在一定程度上会改变货币乘数和货币流通速度,从而有可能对金融调控政策的传导和结果产生影响。P2P网络借贷多依赖于客户的信用数据,行为数据和经营数据等信用状况,在经济繁荣时,客户经营状况良好,信用状况较为乐观,融资相对容易,所获得资金有可能投向国家限制的“三高一剩企业”或夕阳行业,势必增大央行宏观调控的难度。另外,互联网金融通过网络完成支付交易,资金流动大多难以监控,为洗钱活动提供了可乘之机。一些交易双方绕过监督,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虚拟账户,实施虚假交易,将非法资金合法转移,加大了国家反洗钱工作的难度。

四、对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意见建议

我国互联网金融还刚刚起步,因此应坚持原则性监管,协调好规范发展与支持创新之间的关系。要从防范风险过度聚集、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既着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谨防重大风险,又要掌握好监管尺度和重点,避免行政管控过急、过严,制约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的经验及我国互联网金融实践,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应重点抓好五个方面。

(一)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

一是完善现有金融法律法规,加强适应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立法工作。要加快对现有《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票据法》等金融法律法规的修订,以适用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要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经验,不失时机地出台诸如《放贷人条例》,《电子资金划拨条例》,《网络理财条例》等保障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相关法规,进一步明确互联网金融涉及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赋予相应合法地位,有效控制风险。二是协调相关部委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制定,出台和优化类似个人信息保护、信用体系、电子签名以及支付客户识别、身份验证等方面的具体准则和要求,构建高效的防火墙,提升互联网金融的技术防控风险能力。三是根据互联网金融所涉及的范围,建立既有专业分工,又统一协调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即建立以“一行三会”监管部门为主,商务部、科技部、工信部、法制办、税务总局等部门为辅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体系实施监管,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就能达到规范在前、有效监控、规避风险的效果。

(二)明确金融主体,加强互联网金融的准入监管

依据国外的经验和我国的实践,互联网金融应属金融业务,从事互联网金融的机构即为金融机构,应纳入金融体系管理。而我国经过多年的发展和积累,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行业建立起了一套较为规范的监管准入制度。对于新兴的互联网金融,要借鉴传统金融准入制度,结合其特殊性,建立相应的准入规则,加强监管工作。一是加强机构准入监管。要根据不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特点,进行分类管理,明确发起设立的标准和条件,可以允许互联网企业,金融机构和一般企业采取独资、合资、共同组建等形式设立互联网金融机构。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初期,为鼓励创新设定的标准和条件不宜过高。二是加强业务准入的监管。实施有限牌照制度,按照风险承担能力限制经营业务种类,严格新业务开展报备和资格准入审查。对于互联网金融产品要进行登记备案,同时对其销售和后期资金运作进行规范,防止隐瞒产品风险、过度夸大受益、改变资金用途等欺骗消费者行为。目前业务准入应以备案制为主,审批制为辅,但要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三是加强平台准入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关业务,因此必须明确平台的安全标准,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当前开展的网贷、第三方支付和基金理财等三大业务的风险权重,制定相应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管理标准和技术规范,有效设置安全防火墙,确保平台运行安全。四是加强资格准入的监管。互联网金融作为金融业务,其从业者要有资格要求,尤其是高级管理人员要实行资格准入管理。可借鉴传统金融高管人员资格准入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互联网行业要求,制定互联网金融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加强高管人员任职资格准入的管理,推行市场化原则,试行公开招聘制度,建立高管人员黑名单数据库,防范互联网金融高管人员的道德风险。

(三)分合有序,建立全覆盖常态化的监管机制

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日常监管对防控风险意义重大。因此,一是要按照职能监管的原则,明确监管的主体。针对互联网金融跨度大、范围广、涉及部门多的特点,建立以监管部门为主,相关科技、信息、商务、法律以及有关金融机构为辅的监管体系,明确相应职责,梳理监管范围,建立运行机制,落实问责制度,实施有效监管。同时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探索建立和完善以互联网金融机构自身风险管理、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约束以及监管部门日常监管的互联网金融风险防控“三道防线”。二是在传统金融监管架构内实施延伸监管。对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借助互联网或与互联网企业合作而运作的各项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一行三会”监管部门应在坚持分类监管的总体原则下,通过建立和完善相应的制度法规实施监管,并责成相关金融机构作为风险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和风险损失的主要承担者。三是协调银证保监管合作,实现对互联网金融的综合监管。对于以第三方平台为主的网络支付,人民银行作为支付系统的主要建设者、行业标准的制定者和管理部门,应承担第三方网络支付的主要监管责任,而从网络支付机构衍生出来的保险、理财、基金等金融产品和服务的监管以人行为主,证监、保监甚至银监共同履行监管职能。对于P2P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等互联网金融业务,由于具有跨地区、信息模糊、风险隐蔽等特征,有的甚至可能涉及非法集资等行为,应以银监部门牵头监管为主,借助人行的支付清算、账户管理和征信系统等方面的信息优势配合。众筹融资从实质上看应归于股权融资,可由证监部门牵头监管,银监等部门配合。

(四)探索补偿渠道,严防互联网金融系统性风险

为最大限度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有必要建立风险补偿的途径和制度。一是规范互联网金融经营行为,建立制度保障和补偿渠道。要借鉴传统金融制约金融机构粗放扩张、投资冲动的监管要求和监管标准,加强互联网金融的流动性管理,制定相应的流动性比率、存贷比、核心负债依存度、流动性缺口率等管理比例和指标。实施风险预警和风险提示制度,强化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意识和日常风险管理。二是计提相关保障资金,建立资金补偿机制。要按金融机构要求,制定互联网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建立存款准备金制度,接受央行准备金的管理和调控。从事第三方支付业务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要在央行开户,并交纳一定比例的结算备付金。P2P网贷等业务要按比例提取呆账准备,实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如国家实施存款保险制度,互联网金融机构还须按要求购置存款保险。要建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人民银行再贷款制度,畅通互联网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的资金渠道。三是多途径筹资,建立风险补偿基金。由互联网金融机构、股东、财政部门、第三方担保机构联合出资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可按比例在营业收入中提取补偿基金;互联网金融机构股东可在年度股金分红中按一定比例扣划补偿基金;财政部门可在互联网金融企业上缴税收中按比例返回补偿基金;第三方担保机构则可在保费收入中支出一定比例的补偿基金。通过多方筹集补偿基金,提高互联网金融机构的风险承受能力,防控系统风险。另外,还可以建立互联网金融机构破产程序和赔偿机制,最大限度地减少投资者和消费者的权益损失。

(五)加强信用体系的建设,增大政府扶持力度

一是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和央行征信系统建设,降低互联网金融开放性虚拟性带来的风险。要大力发展信用中介机构,完善企业和个人信用记录和基本资料的收集、整理和规范工作。建立起按市场化运作的信用数据平台,有偿开展信用报告、网络查询等服务。加强信用等级评估、信用咨信认证和信用咨询服务等方面的工作,支持互联网金融健康快速发展。二是针对互联网金融普惠性特点,财政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对互联网金融的营业税和所得税在传统金融机构征收的基础上给予较大幅度的减免和优惠。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贷款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以此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大力发展草根金融和普惠金融。三是政府应积极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要针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发展较快,风险大于传统金融等实际,进一步引导舆论宣传,加强金融市场环境和金融生态环境的建设工作,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良好的外部环境和舆论氛围。要加强金融法制和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进一步提高全民的金融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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