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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房屋规划法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3-04 17:32:37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城乡房屋规划法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城乡房屋规划法

第1篇

一、《城乡规划法》实施一年来的基本情况

《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以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在过去工作的基础上,始终坚持规划先行,不断完善“政府主导、专家论证、公众参与”的决策机制,促进了我市城乡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一)城乡规划统筹正在形成共识。《城乡规划法》的颁布施行,打破了多年来城乡二元结构规划管理模式,城乡分治,只重城市规划不重乡村规划的观念得到改变。“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正在全市广大干部群众中形成共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逐步完备。一是完成了我市城市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将木店组团纳入到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空间结构调整为“一个中心+三个组团”,即中心城区、岩屋庙组团、金桥组团和木店组团。二是制订实施了156个村的村庄规划。据统计,20__年我市农民新建房2197户,建在规划点内的1772户,规划点以外建房425户。三是编制了《岩屋庙工业园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交通规划》、《关陵庙保护性开发利用规划》、《长坂坡规划》以及《住房建设规划》、《农(居)民建房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初步形成了从总体规划到专业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规划体系。

(三)城市规划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是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先后出台了《当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当阳市城市规划区个人住宅建设规划管理办法》、《当阳市城市“四线”管理办法》以及《当阳市农民公寓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近期,又出台了《当阳市村镇个人住宅建设规划和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细化规划管理工作做到了有章可循。二是强化规划审批管理,城市、个人住宅建设过多过滥情况得到有效遏制。三是科学定位城市发展方向、产业布局和功能分区,逐步解决城市功能分区不明晰的问题。四是推进城市成片开发,合理布局居民点。通过文化广场、城东新区、锦绣江南小区等地综合开发,城市面貌和市民居住环境得到明显改观,城市土地得到增值。

(四)规划执法力量得到加强。今年1月6日,我市成立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截止到目前,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共查处规划违法案件164件,结案30件,查处无规划手续或擅自变更审批内容的116件,拆除违章建筑和乱搭乱建共48处,建筑面积2487.75平方米。规划执法力度得到加强。

二、《城乡规划法》贯彻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城乡规划法》的宣传缺乏深度和广度。各地各部门在《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后,采取多种形式进行了宣传贯彻。但由于《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时间不长,广大市民对规划法学习不够。尤其是在农村,部分农户和少数干部对《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知晓率低,规划意识淡薄,只注重自身利益和眼前利益,缺乏整体本文来源:文秘站 观念和大局意识。

(二)城乡规划体系建设还不够完善。一是由于目前正处在城乡规划二元结构向城乡一体化转变的过渡期,全市城乡建设“一盘棋”统筹规划的机制尚未形成。二是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低。控制性详细规划是规划管理和审批的法定依据,目前我市控详规覆盖率仅为38%。三是现有村庄规划在编制过程中,由于时间仓促,缺乏调研论证和群众的广泛参与,部分村庄规划不符合当地实际,存在矛盾。首先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矛盾。现有村庄规划中的部分居民点属于基本农田,而不能占用,导致村庄规划难以实施。其次是现有村庄规划与农村生产生活实际需要的矛盾。现有些村庄规划居民点离农户的责任田和责任山太远,农民从事生产管理活动不方便,尤其是在偏远山区,情况更为突出,导致农户不愿到规划点建房。同时,现有村庄规划的居民点,基础设施建设没有资金来源,对农民缺乏吸引力。

(三)土地集约利用不够。一方面,受飞机场净空限高的影响,城市土地开发强度不高。同时部分工业企业用地规模偏大,少数企业多圈多占,圈而不用,导致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不够,城市发展建设可用地不足。另一方面,我市农村大多数村组为自然村落,居住分散,部分农户宅基地面积过大。还有部分已建新房的农户不愿把老宅基地交村,影响了土地集约经营和规模化生产,造成了土地资源的浪费。

(四)城乡规划管理难度大。一是管理体制不顺。7个镇的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由国土资源所负责各项具体工作。由于此项工作专业性强,加之管理区域大、人手少、经费不足等因素影响,导致管理流于形式,农村建房基本上处于失控状态。二是农民建房审批办证程序复杂。据调查,农户建房要将所有证件办齐一般需时一个月以上,往返城区不少于两次。因此,绝大多数农户无证建房。20__年全市农户建房2197户,未办理相关证件的就有1325户,占农户建房总数的60.3%。三是土地置换难度大。由于规划居民点部分在承包到户的责任田,承包人要么不愿意让他人将房建在自己的责任田里,要么就漫天要价,导致部分建房户因调田无望而不得不另选址建房。四是相关政策不配套,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够, 管理工作难以开展。按照村庄规划一些属于取缔居民点内的房屋以及拆迁房屋的补偿,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及实施办法和操作规程,在实践中土地流转和房屋拆迁安置工作很难开展。城区居民的危房政府收储政策及安置问题,相关部门落实不到位,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村庄规划的实施。五是建房不规范。部分农户建房时相互攀比、各行其事,屋台子一个比一个高,甚至有的正负零相差70—80公分,造成高低不平,积水难排,引发邻里纠纷。六是去年的雪灾、风灾之后,为尽快恢复重建,保证灾民有房住,放松了规划的管理工作。根据各镇(办事处)上报数据,去年全市因灾重建(含维修翻新)1419户。其中在规划点内建房1169户,占82.3%;办证户214户,只占22.1%。

(五)建设资金投入不足。一方面,城市规划区内“城中村”农民公寓的建设不能满足拆迁农户的住房需求。据调查,目前我市拟建农民公寓1394套,已建成(指年内完工的在建项目)574套,而城市规划区内有住房需求的农户达1526户,供需矛盾突出,建设投入不足。另一方面,由于财政转移资金有限,村级集体经济薄弱,规划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难以配套。

三、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城乡规范法》及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从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城乡一体化新格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的重大意义,要采取多种形式,全方位的宣传《城乡规划法》。尤其是要加强对农户的宣传,要将村庄规划的内容广而告之,做到家喻户晓。要向农民广泛宣传“一书两证”制度、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申请条件和报批程序。同时,通过总结推广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先进典型,(如半月镇先锋村迁村腾地示范点和新中源项目拆迁安置点等),以现场会的形式教育引导农户增强规划意识,形成依法依规建房的良好氛围。

(二)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体系,提高规划编制的科学性。一是在完善我市城乡规划体系时应遵循城乡统筹、区域统筹、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综合考虑局部与全局、近期与远期、需要与可能、发展与保护等各种关系,适度超前,统筹兼顾。二是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大规划的公众参与度,提高规划编制水平,高起点、高标准、高质量地做好城乡规划。三是要结合今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进一步完善村庄规划,保持村庄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致性,增强村庄规划的可操作性。四是要进一步扩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

(三)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探索规划管理新机制。一是建立规划实施的保障机制。坚持按照规划办事,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引导调控作用。二是建立规划实施的责任追究机制。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确保各类建设按规划实施。把所有建设活动都置于规划全方位管理,全过程监督之下,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连续性。三是建立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机制。坚持先规划、后供地,要制定各类用地标准,作为供地依据,合理确定用地规划和开发强度,以促进持续可协调发展。四是建立市、镇、村三级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网络机制。五是建立目标考核机制。市目标考核办公室要将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市直相关单位和镇(办事处)目标考核内容。各镇(办事处)也要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村干部年度考核范围,与各村签订目标考核责任状,制订奖惩措施,调动各地各部门加强管理的积极性。

第2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实现城乡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等相关活动。第二章建设用地第三条建设项目用地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审定后实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在不超过建筑总容量控制指标的前提下,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可以在科学论证基础上作适当调整。第四条建设项目建筑基地未达到以下最小用地面积的,不得单独开发建设:

(一)多、低层建筑和工业仓储类建筑为3000平方米。

(二)高层建筑为4000平方米。

建筑基地未达到上述规定的最小用地面积,但是,有以下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可以建设:

(一)邻接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者为既成道路、河道,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城乡规划街区划分、市政公共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他情况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第五条建筑基地短边长度大于等于50米,且新建建筑符合与周边建筑退距要求的,可以单独建设。

第六条建筑基地面积小于等于500平方米的低层建筑项目申请房屋改建、扩建,原建筑规模已达到相应控制要求的,其批准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不动产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

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七条建筑间距应当依据本市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以及相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按照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空间环境、建筑保护、视觉卫生等要求确定,同时还应当符合本规定。

第八条多、低层住宅建筑的间距,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第3篇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选址意见书,是经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其余建设项目由扩权镇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证件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项目批准的自行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划拨、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许可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批文的自行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有关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开工手续的自行失效。

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规程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许可条件:建设项目拟选地址符合城乡规划。

4、提交材料:①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方案;②建设单位拟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蓝线图(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范围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图式);③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已经批准(核准);②项目用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签定出让合同。

4、提交材料: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书;②项目批(核)准的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②土地出让合同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信息登记卡》;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批准;②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依法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①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②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工程符合村庄规划;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下放办理许可(审批)的注意事项

1、加强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管理措施的衔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规范实施坐标放线,并报请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合格者方可开工,对放线进行核验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必须报请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合格者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2、镇、镇、镇实施上述行政许可(审批)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3、加强审批情况统计。各镇要分许可(审批)项目建立审批发证、领证登记簿,每月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4、规范管理审批档案。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按审批进程逐步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移交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档案由镇人民政府保存。

5、三个镇镇区内的规划执法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第4篇

根据会议安排,我就全县城乡规划效能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以及迎检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好路杯”竞赛活动和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等三项工作讲几点意见,马上,文县长还要作重要讲话,以文县长讲的为准。

一、关于城乡规划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

(一)肯定成绩,正视不足,切实增强做好城乡规划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的使命感

自*年底全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开展以来,我县高度重视,按照上级要求和部署,依法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效能监察,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城乡规划工作的健康发展,城乡规划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城乡建设面貌明显改善。

1、城乡规划体系基本建立。一是扎实推进县城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年5月启动了县城新一轮规划修编,*年11月通过了专家技术评审,*年12月经县政府批准,报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现已报市政府待批。二是加快县城专业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官渡河两岸城市景观设计规划,县城公共设施、县城防洪、商业网点、住房建设等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全面启动。三是扩大详细规划覆盖面。根据县城建设和发展的需要,完成了大广高速县城连接线两侧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组织编制官渡河两岸详细规划。四是认真实施“千村百镇”规划编制工作。完成了全县所有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的总体规划和所有中心村的规划编制工作。

2、城乡规划审批逐步规范。一是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效率。近年来,县规划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对规划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新的规划行政事项实行集中受理,限时审批,提高了工作效率,方便了建设单位和群众。二是进一步提高规划审批的科学性。调整充实了县规划委员会成员,对重大规划、重点部位规划实行会审会签制度。出台了《关于严格规划审批管理的规定》,对县乡公路两侧、县城主次干道两侧、城区重要部位、城乡结合部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工程设计规划进行严格审批,确保规划审批的权威性。三是出台了《*县村庄和集镇规划管理意见(试行)》,乡村的规划审批正逐步理顺,管理更加规范。

3、规划监察措施更加有力。严格执行《城乡规划法》,积极引导群众依法按规划建房,县城规划建设、健康、有序发展。今年以来,全县共查处违章建筑155处,其中20余处,有效维护了规划的严肃性。加强县乡公路沿线规划管理,出台了《关于加强公路沿线建设规划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的意见》,对个别乡镇违规行为进行了纠正。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城乡规划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一是规划意识不强,县城私搭乱建,乡镇越权审批、疏于管理现象比较严重。二是规划编制工作还需进一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覆盖率不高,乡镇还没有真正启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三是县乡规划管理体制还需进一步理顺,规划队伍建设还需进一步加强,规划水平还需进一步提高。四是少数单位或个人无视规划法律、法规,未经许可,随意圈占土地,擅自开工建设,改变土地用途,严重扰乱了土地市场秩序。五是少数乡镇在公路沿线违规乱搭乱建现象比较突出,近年来,我们虽然严肃查处了十里、寨河等违规违法案件,但部分乡镇公路沿线私搭乱建现象时有发生。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定要站在科学发展的高度,以对*的长远发展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规划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二)明确任务,突出重点,切实增强开展城乡规划管理与效能监察工作的紧迫感

1、扩大城乡规划的覆盖面。一是要抓好县城建成区和乡镇政府所在地集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二是要全面完成所有中心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工作。三是继续坚持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确保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覆盖率达到100%。

2、增强城乡规划的约束力。一是制定各层次规划都要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增强规划的刚性。要依法划定城市道路红线、绿地范围绿线、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紫线、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蓝线、基础设施用地黄线,并进行严格控制。二是要严格履行规划审查、审批和调整程序,杜绝随意修改、审批规划的现象。县城规划区一般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由县规划部门负责,临街临路建设项目的审批,由县规划委员会审批。要严格控制在公路沿线零星分散建设,已建房不再扩建、改建。县乡公路沿线的建设项目由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各乡镇、办事处是辖区公路沿线规划监管的第一责任人。根据光政办〔*〕32号文件规定,大广高速、沪陕高速县城连接线、省道338线城区段等几条主要公路两侧500米以内建设,要报县规划委员会审批。在县城规划区外,要引导农民逐步进入村镇规划区建房,村镇规划区靠近公路沿线的,用地距离道路边缘沟线,高速公路出口连接线原则上不低于100米,国道、省道不低于50米,县乡道路不低于30米。乡镇所有建设项目,除农民在原有房屋拆旧翻新的除外,都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乡镇办事处审核后,报县规划部门审批,竣工后申请规划验收,没有县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验收意见书,建设部门不得组织工程质检,房管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书。三是要建立健全城乡规划公示制度。认真组织好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前的公示,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坚持和完善城乡规划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委员会在城乡规划管理中的指导监督作用。四是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在城乡规划区确定的建设规划用地之外,除上级安排的重点项目外,一律不得批准城乡建设项目。要把控制性详细规划作为土地出让的基本前提条件和各类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直接依据,规范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规划条件”的内容,加强新开工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3、维护城乡规划的权威性。违法违规建设损害城市形象,损害公众利益,必须从严查处。要强化规划项目的批后管理,严格执行放线、验线、验收等规章制度,通过部门联动、齐抓共管,共同维护规划的权威性。要不断探索违法违规建设的处理机制,通过高效、扎实的日常管理,确保不出现或少出现违法违规建设现象,对违法违规建设要及时发现和制止,不能任其发展,形成既定事实,对严重影响规划的,要坚决依法予以拆除。同时,要加大规划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普及力度,通过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让建设单位和广大群众切实树立“建房要规划、违规要受罚”的规划意识和法制意识。

4、加大违规案件查处力度。要继续加大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强化规划效能监察,加强建设项目审批,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重点要严肃查处各乡镇、办事处规划管理人员无视法规、乱开口子、滥办证件的违法行为,对违规案件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确保规划的严肃性。

5、建立城乡规划效能监察长效机制。效能监察是抓好规划实施的重要手段。要认真总结近年来我县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的经验和不足,建立健全一套城乡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监管、违法责任追究、接受社会监督等方面的长效机制,着力推进城乡规划依法行政,为城乡规划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制度保证。

6、认真做好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绩效考核。新的《城乡规划法》实施后,为更好地把《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落到实处,更好地把城乡规划效能监察与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建设部、监察部决定将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再延长一年,省建设厅、监察厅决定年终要对各市、县(区)城乡规划效能监察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和验收检查,县规划部门和各乡镇、办事处要认真做好迎检和各项准备工作,确保迎检工作达到预期效果。

(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增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效能监察工作的责任感

城乡规划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领域,群众期望很大,社会关注度高。我们一定要以对历史负责的态度,站在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的高度,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

1、大力推进城乡规划宣传教育普及化。《城乡规划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城乡规划事业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城乡规划建设已迈入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新阶段,对有效调控和引导城乡发展建设,促进城乡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对完善城乡规划工作的体制机制,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必将发挥重要的推进作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的重大意义,把学习宣传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和相关法规政策作为保证规划实施,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项重要保障措施。要加大《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以及宣传栏、宣传单、公众问答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城乡规划的地位作用、城乡规划立法的重要意义、城乡规划的方针原则、城乡规划法的主要任务、实施城乡规划的关键环节等,营造人人认识规划,家家了解规划,干部重视规划的社会舆论环境。

2、大力推进城乡规划编制制度化。编制城乡规划是各级政府和规划部门的应尽职责。要按照“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协作、公共参与、科学决策”的原则,进一步完善适应当前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城乡规划体系,加大城乡规划的编制力度,健全规划审批制度,用制度来规划决策行为,严格规划编制程序,优化规划决策运行机制,确保规划编制制度化。

3、大力推进城乡规划的科学化。科学规划是最大的节约,规划失误是最大浪费。规划要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经得起当代和后人的评说。一要体现以人为本。重点要看规划是否以满足人的需求、促进人的发展为目标,是否真正体现关注民生、改善民生。二要保护自然资源。要加强对城市资源环境承载力的研究,认真分析影响城市发展的水资源、土地资源等重要制约因素,充分考虑环境、区位等资源条件,科学确定城镇发展规模、发展目标和建设标准。三要彰显个性特色。一个城市的规划就是专为这个城市量身定做的规划,把这个规划放到别的地方实施就不行,就不能彰显其个性特色。*山青水秀、自然风光秀美,人文底蕴丰厚,我们一定要尊重*的历史和人文自然资源特色,努力打造县城个性特色,提升县城建设品位。

4、大力推进城乡规划的法律化。规划编制和审批以后,关键是要实施。规划一经批准就有法律效力,谁违背规划就是违规、违法、违纪。凡是经过批准的规划,一定要维护它的法律严肃性,这是保证城市整体功能发挥、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以《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为契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和行政管理方式的改革,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强化和完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做到严明程序、严格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

二、关于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好路杯”竞赛迎检工作

省交通厅决定,从今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好路杯”竞赛活动,主要目的是对全省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评比,进一步提高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水平,巩固农村公路建设的成果。从本周开始,全省开展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好路杯”竞赛评比活动就要开始了,我县是市推荐的两个必检县之一。做好这次迎检工作,不仅事关*形象,事关信阳形象,而且关系到今后几年我县农村公路项目的争取。因此,各乡镇、办事处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做好这次迎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当前,要重点做好如下工作:一是要切实做好路基的整修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迅速组织人力,将辖区内路基整修平整、密实,路肩土培护到位,边坡整理平顺,边沟整修畅通。路肩宽度乡道三级路每侧达1.5米,四级路每侧达1米,村道每侧达1米,路肩填土平整并不能高于现有路面,路肩整修完成后两侧打上石灰线。特别是集镇沿线及房屋门前两侧安有排水边沟,沟宽上口不少于0.8米,深度不少于0.5米。二是要切实做好路面的整修工作。根据“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要求,县道部分的路面平整,坑槽、翻浆等病害处理由县交通局负责,乡村道部分由各乡镇、办事处及村委会负责。整修的标准是路面不能出现影响车辆行驶交通安全的病害部位。三是切实做好路容路貌整治工作。各乡镇、办事处要结合最近全市六城联创综合评比工作的要求,对辖区路容路貌进行全面综合整治,路面要达到整洁无杂物、畅通无障碍,路肩两侧无杂草丛生,沿路两侧无违章建筑,主干路面上全天候有人进行清扫保洁。四是切实做好沿线沿边环境整治工作。公路沿边无建筑垃圾堆放,无废品收购点,无严重影响观瞻和交通安全的违章建筑。对已植树木加强管理,空白路段和缺株死株要及时进行补植补造,绿篱要进行修剪整枝,行道树要统一刷白,刷白高度区域应相对保持一致,刷白部位以下树干无杂枝出现。县道部分由县交通部门负责,乡村道部分由各乡镇办事处及村委会负责。五是切实做好交通安全设施管理工作。县交通部门要对全县农村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缺损的或交通安全标识不齐全的,要及时进行安装和调整。重要县道标志标线要规范、鲜明、齐全,重要县道和部分乡道要设置公里碑、百米桩、指路标志、喷设标线。迎检期间、县政府办、交通部门要组成联合督查组随时上路督查指导,及时指出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对行动缓、进度慢、标准低的乡镇、办事处要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各部门、各乡镇、办事处要按照方案要求,集中精力,集中时间,制定具体措施,明确任务,细化责任,将每项工作任务,每一个工作环节落实到具体单位、具体责任人,迅速动员辖区广大干部群众,大打一场攻坚战,确保按时完成各项迎检工作任务。

三、关于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工作

为预防和减少我县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建立农村交通安全管理长效机制,省政府决定从11月1日开始,利用2个月的时间,集中精力在全省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集中整治。

(一)建立健全交通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要成立交通安全管理委员会,负责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同志要具体抓。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要与辖区各村街签订目标责任书;行政村街要与辖区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农用车驾驶人签订责任书,严格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

(二)广泛开展群众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要完善乡村交通安全宣传栏、橱窗设施,乡、村路口、加油站要有固定宣传标语和内容,每个行政村都要刷写固定墙体标语20条以上;要会同公安、农机部门经常对农用车、拖拉机驾驶人、学生、沿路村民等重点群体进行面对面地安全宣传教育,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交通安全覆盖率、群众交通安全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

(三)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路口减速行动。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要积极会同安监、交通、公安等部门,大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与路口减速行动,经常组织对沿线道路,特别是对近年来新修的“村村通”公路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排查出的危险路段、隐患点段要建立台账,制定整改计划,落实责任,限期整改,要经常督促相关部门加强对施工路段的交通管理,杜绝因危险和没有及时治理或因施工道路管理不善而引发的交通事故。同时,要健全事故紧急救援联动机制,降低事故亡人量。

(四)强化督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办事处、园区、管理区要依法履行维护道路交通安全的工作责任,定期召开交通安全会议,组织交通安全宣传,排查整治辖区道路安全隐患,层层落实责任。要经常组织人员进行督导检查,排查事故隐患,狠抓整改落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县政府将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工商、教育、安监等部门对各乡镇进行督导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跟踪督办,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力的,在全县进行通报批评,造成严重责任事故的,要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凡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要实行责任倒查,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5篇

一、由市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城市管理执法局、公安局、公安消防大队、相关街道等单位成立高层住宅小区违法建设专项整治工作组,统一领导、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开展联合执法行动。

二、高层住宅小区内未经审批,不得擅自加层搭盖。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当采取改正措施,自觉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停止违法建设。否则,将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当事人逾期不拆除或拒不停止违法建设的,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

三、对巡查过程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的房屋,专项整治工作组组织联合执法,由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对房屋状况进行现场认定验证,若房屋状况与房屋登记簿及权属登记证书记载不一致或与规划审批不一致,及时通知市城乡规划局,由市城乡规划局依法责令房屋产权人在30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处罚款。同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对该违建房屋不予办理该房屋产权变更及交易登记,若该房产尚未办理产权证,则不予办理相关产权初始登记手续;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撤销原产权登记,相关执法部门对违法建设予以,拆除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四、违法建设房屋经恢复原状后,产权人向专项整治工作组提出验收申请。经验收确认已恢复原状的房屋,登记机关予以验证确认。

五、物业服务企业对管理小区内的违法建设要及时劝阻、制止,并报告市城乡规划局。对不及时劝阻、制止或报告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建设部门依据《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企业资质予以限制。

六、对参与违法建设、出具虚假证明或为违法建设者提供其他便利的建筑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立案查处,依法处罚,并记入企业不良记录,对企业资质、开发经营权利等予以限制。

七、有关当事人应当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对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欢迎广大市民向市专项整治工作组举报高层住宅小区违法建设行为,举报电话。对经查实的违法建设行为,将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是指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和建制镇规划区内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居(农)民新建、改建(含翻建房屋)扩建和其他建设工程项目。

第三条所有城镇建设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先规划审批后建设的原则,加强规划设计,提升建设水平,促使建设项目创一流、出精品。重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应当进行可行性和方案设计论证,未经专家论证和评审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四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城镇建设项目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重点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工作。

城镇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实行联合审批制度。由住建部门牵头,发改、国土、住建、电力、电信、广电网络、水务、公安交警、消防、环保等部门参加,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审核、审批。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规划审批程序的义务,并有权对规划审批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对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对违反规划审批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拟建单位对拟建项目(工程)提出的申请规划定点报告;

(二)发展改革局立项批复或备案登记;

(三)土地权属证书;

(四)建设项目四邻关系公证协议书;

(五)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项目用地区域规划设计总平面布置图(CAD图);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提供该项目平、立、剖面图);

2、总平面布置彩色鸟瞰图;

3、建设项目单体工程彩色效果图。

第七条居(农)民个人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个人对拟建项目(工程)提出的申请规划定点报告;

(二)土地权属证书;

(三)建设项目四邻关系公证协议书;

(四)建设项目设计方案:

1、建设项目用地区域规划设计总平面布置图(CAD图);建设工程建筑设计方案(提供该项目平、立、剖面图);

2、总平面布置彩色鸟瞰图;

3、建设项目单体工程彩色效果图。

第八条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程序

1、拟建单位或个人提交申请报告和审批所需相关资料;

2、住建局相关股室管理人员现场勘查,提出初步意见;

3、住建局规划预审批领导小组召开预审批会议预审论证;

4、县政府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

5、住建局根据规划审批委员会审查意见审批;

6、党务政务中心缴纳相关费用;

7、住建局相关股室办理规划许可。

第九条在县城规划区范围内,已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可按规划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尚未确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片区,一律不予办理规划等相关手续,不准进行工程建设。县城规划区内的西街棚户区、塘坝、南新街以东、棚户区、火车站片区(富兴路沿线)一律实行规划管制,在管制期间一律禁止任何建设,对违反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省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程》规定的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建设,严格控制建筑间距、建筑密度和容积率。

第十一条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7篇

一、违法建筑的界定

目前关于违法建筑,实定法无统一规定,学理上的认识也不尽统一。一般认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其他工作物。学理上对于违法建筑的认知差异,主要源于“违法建筑”和“违章建筑”之间的概念争议。如王才亮律师认为,违法建筑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而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制度规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它不仅包括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还包括违反除法律、法规之外的行政规章和各种制度之规定所建造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参见王才亮、陈秋兰:《违法建筑处理实务》,法律出版社2008年第1版,第11页。]而更多的学者则认为违法建筑与违章建筑只具有形式上的差异,其内涵是一致的。[ 参见周友军:“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叶青:“违章建筑的否定与肯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

笔者认为,任何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建设,都必须满足法律规范的要求。这种规范要求,基于建筑地域和建筑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如《建筑法》、《环境保护法》、《防洪法》、《文物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公路法》等都对相关领域的建设行为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这种规范要求,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实体上的。《城乡规划法》、《土地法》等对建设行为的规范,主要是程序上的要求;而各个具体领域的法律法规对建设行为的规范,既包括程序上的,也包括实体上的。无论是对程序规范的违反,还是对实体规范的违反,都能成为建设行为“违法”的理由。而其所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自然也就成为“违法建筑”。当然,建造人违反的,必须是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如果法律规范所设定的义务是选择性、推荐性的,即使建造人未满足这些义务要求,其建筑也不构成“违法”。据此,本文将违法建筑界定为:违反公法上强制性规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

二、违法建筑的物权地位

如前所述,违法建筑主要是违反公法上强制性规范的建筑物、构筑物及相关设施。那么这种“违法”是否会导致其所有权的灭失呢?这就需要从违法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来进行探讨。如前所述,违法建筑之上违法的要素具有多元化之特征。既可能违反相关土地管制的法律规范,也可能违反相关规划的法律规范,亦可能违反有关建筑的法律规范。但基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所具有的集中效力,下文主要以未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行为之法律责任来进行分析。

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据此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法律评价,应当考虑两个要素:(1)当事人是否取得规划建设许可证或按许可证要求进行建设,这是一个事实评价,比较容易得到确认;(2)违法建设能否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这一要件可以拆解为两个子要件:A. 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产生了怎样的影响?B. 这种影响能否通过改正措施得到消除?通过对这两个要件的不同判断,能够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一是责令停止建设;二是责令改正+罚款;三是责令拆除;四是没收和(或)行政处罚。

在这四种责任形式中,前两种责任形式并不剥夺建造人对财产的所有权;后两种则可能影响建造人的所有权。就前两种责任形式而言,其适用条件主要在于正在建设中的违法建设和“能够通过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筑。如果纯粹从技术角度考虑,实践中,除了绝对违反公法上的禁止性规范而产生的违法建设外,绝大多数违法建设的违法性都能通过改正措施得到矫正。但不同的是,这种“改正措施”的具体形式如何选择,其实施成本如何得到考量。但无论行政机关如何裁量,这两种责任形式并不直接影响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的物权。

后两种责任形式即“责令拆除”和“没收”涉及到当事人对违法建筑物权的处理。前者的主要适用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且“能够拆除的”;后者的适用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且“不能拆除的”。前者涉及的是从物理上直接消灭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后者则是通过法律上所有权的强制剥夺来转移该标的物的所有权。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两种责任形式也不影响违法建筑物权的存在。(1)这两种责任形式都是行政处理的结果。在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理之前,该标的物依然合法存在。而行政机关对该违法行为的处理,要受到执法资源、期限等诸多因素的制约。并非任何违法行为都能得到处理,特别是及时处理。在行政机关做出处理决定之前,如果不承认违法建筑的物权效力,其法律状态将处于不稳定状态,有违法安定性原则;(2)这两种责任形式的效力都是非终局的。具言之,即使行政机关作出了“责令拆除”或“没收”的行政处理决定,违法建筑物之物权并不当然消灭。当事人仍可在法定期限内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挑战该行政处理决定。因此,这两种责任形式仍可能因行政复议或司法审查而被撤销;(3)即使认可这两种责任形式的合法性,其也并不必然消灭违法建设的所有权。如在“没收”之后,在政府决定将其拆除之前,其所有权仍然能够成立;只是违法建筑的所有人由建造人变为国家。在作出责令后,政府亦可能因当事人无处居住,或因当事人反抗激烈,或因执法重点的转移,或因执法资源的有限,而不采取措施。如此,违法建筑仍得以存在。如果不承认其物权效力,有违法的安定性;(4)这两种责任形式的适用条件相当严格。责令拆除适用条件是“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且“能够拆除的”。如前所述,前一条件的成立,需要经过如下程序的审查:①评估违法建设对规划实施的影响;②评估违法建设能否采取改正措施;③评估改正措施能否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在欠缺科学的程序机制的情况下,上述要件适用的正当性很容易受到挑战。

综上,建造人违反公法而建造的违法建筑,会因违法情由和违法情节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法律责任。但无论是责令停止建设、行政处罚,还是责令拆除,甚至“没收”,都不必然改变违法建筑之物权状态。质言之,当事人对公法的违反,即使对强制性,乃至禁止性规范的违反,都不直接和必然影响违法建筑的物权效力。

三、违法建筑的处理:超越以“拆除”为核心的治违思路

我国法律对违章建筑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物权法》以及其他专项法律。《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第76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2007年通过的《城乡规划法》第40条就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64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30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但对于这两条规定如何理解,学术界存有不同意见。多数观点认为,《物权法》将违章建筑排除在因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情形之外,其修建行为不具有设立物权的法律效力。但另有部分学者认为建造人对于违法建筑享有不动产所有权,《物权法》并未否定违法建筑的物权效力。[ 参见周友军:“违章建筑的物权法定位及其体系效应”,载《法律适用》2010年第4期。叶青:“违章建筑的否定与肯定”,西南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通过对上述三部法律关于违法建筑条款的梳理,我们不难发现,违法建筑在我国实体法框架下几无存在空间。除了《城乡规划法》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规定了“限期改正+罚款”的处理措施外,其它法律规定的都是“限期拆除”。如此,我国实体法基本上形成了一套以拆除为核心的违法建筑治理思路。

然而,以拆除为核心的治违路径,在理论和实践中已遭遇诸多困境。其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无视违法建筑建造人的财产权益。尽管目前理论和实务界关于违法建筑的权属问题存在一些争议,但无可否认的是,违法建筑不是无主物,其具有一定的财产属性。无论是赋予其“所有权”,还是将其定位于“占有”,违法建筑所具有的财产属性应当不容否认。如果不问情由,只要其违反了相关的公法规范,就一律拆除,无疑会损害建造人的合法权益;(2)不区分违法事由,有欠公平。规划法和建筑法在我国的实施,只有二十多年的时间。相当多的城市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并无统一的城市规划。实践中,违法建筑的形成有多方面的原因。有些原因是因历史原因造成,如当事人在建造房屋时并无统一的城市规划;有些是地方政府的原因,如八九十年代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而给予投资者各种优惠政策,未办理相关许可证件;当然也有很多是当事人自己为获得非法利益而建设的违法建筑物。对这些不同的情形,不区别对待,而统一拆除,并不予补偿,显然有失公允。(3)一拆了之会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以2011年拆除的“深圳海上皇宫”案为例,“海上皇宫”建设耗资上亿,而拆除费用也高达千万。即使海上皇宫存在着违法使用海域等违法情形,但其是否必须予以拆除而不存在其他任何补救办法呢?(4)拆除违法建筑还应当考虑贫困群众的生活困难。实践中不少违法建筑已经成为贫困群众生产生活的必需品,成为他们赖以生存的唯一依靠。尽管这些违法建筑的存在可能存在影响市容、环境、规划等情形,但拆除这些违法建筑实际上就剥夺了这些贫困群众的生存依靠。这必然招致他们的激烈反对,并可能引发社会的不安定、不和谐。

为此,我们必须打破这种以“拆除”为核心的治违思路,确立“分类治理”的治违格局,根据当事人违法事由和违法情节,对违法建筑采取不同的处理模式。基于违法建筑的存在对公共利益的不同影响,我们可以将违法建筑大体分为三类:(1)公共危害性违法建筑――可能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建筑;(2)民事侵权性违法建筑――对公益无直接影响,只是侵害相邻关系的违法建筑;(3)无碍性违法建筑――不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明显危害,也不会直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违法建筑。对这三类违法建筑,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不同的处理。

四、拆除违法建筑的补偿问题

(一)区分违法建筑的公法效果与私法效果

在学理上,根据法律所调整利益之不同,我们将调整公共利益的法律称为公法,将调整私人利益关系的法律称为私法。违法建筑据此可分为仅违反公法如《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的违法建筑;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以及仅违反私法如《物权法》、《民法通则》的违法建筑。对于仅违反公法,而不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只会受到公法上的否定评价:如拘留、罚款、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的法律后果。除非违法建筑被罚没、拆除等彻底灭失外,即对于客观存在且为建设人所占有的违法建筑物,一般不会影响到违法建筑私权利益,不影响违法建筑的权属、利用关系。在私法领域,依据私法上“法无禁止即授权”的理念,对于仅违反公法的违法建筑在私法上仍会受到肯定性的评价,如违章建设人和合法建设人同样受到私法平等调整和保护。对于既违反公法又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将会导致公法和私法的双重否定性评价,如未经房屋、土地管理部门批准而擅自在他人土地上建造违法建筑,既要受到行政处罚,又要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此时,一般来说,公法上的否定性评价是不会影响到违法建筑在私法上调整关系的。例如违法建筑侵害土地所有权人利益的,尽管违章建设人被处以罚款、限期拆除,但在违法建筑存续期间,违章建设人的占有权利则受到土地所有权人物上请求权效力的限制,土地所有权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损害赔偿等司法救济;而对于违法建筑占有人,社会公众仍负有对违法建筑尊重和不作为的义务。对于仅违反私法的违法建筑,此类建筑并不违反《土地管理法》等公法,仅构成对他人私权利的侵犯,受害人可基于相邻权、侵权等主张排除妨碍、损害赔偿等救济。

(二)先处理后补偿

第8篇

1、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

按照国家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我市列入重建区,省政府又将我市划为重建区优先发展区域,全市区域空间总体结构为“一城两区六镇”发展思路,我科已于 月初委托中国城市建设研究设计院分院编制,目前已基本编制完成。

2、三个专项规划:

根据川府办发电[]63号《关于编制“5.12”特大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紧急通知》以及省建设厅川建城发[]431号《关于请速报地震灾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的紧急通知》之要求,我科及时衔接城市建设研究院分院,城市建设研究院分院承担了《市灾后重建城乡和住房建设规划》、《市灾后重建农村建设规划》、《市灾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实施方案》的规划编制,目前规划成果已上报省建设厅。

3、集镇规划:

我市现共有17个乡镇,其中,西外乡、北外乡为城市规划区范围,按照广委发[]38号《市产业布局规划指导意见》,全市区域空间总体结构为“一城两区六镇”即“一城”—主城区,“两区”—经济开发区和三星堆产业园区,“六镇”—此次进行的这六个重点镇的片区规划编制,突破了现有的行政区划的限制,以二、三产业为支撑,完善基础设施,使之成为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居住的重要载体。片区的规划编制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设计院分院承担,片区的规划编制由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镇片区的规划编制由交大规划设计院承担,镇的片区规划编制由省城镇规划设计研究院承担,六个重点镇的片区规划编制已于年月进行了征求意见座谈会,其中镇、镇和工业点片区规划已于月日进行了规划评审,目前正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下一步准备进行镇的规划评审。

4、村庄规划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5各部门关于印发地震灾后重建农村建设专项规划的通知安排,完成了36个村庄规划的农民集中居住点的规划工作,加快了我市新农村建设的步伐,截止目前我市新农村已建成和基本建成的农民集中居住点有松林镇的红堰村,镇的石砚村、金鱼镇的青棡村、金轮镇的马嘶村、兴隆镇的东禅寺村和毗庐村等新农村农民集中居住点。

二、加大村镇基础服务设施投入,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程

全市14个乡镇的集镇基础设施灾后重建共计62条道路,总长28.12公里,公厕55座、垃圾中转站54处。按照局重建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完成对集镇道路、公厕和垃圾中转站的方案设计审核,除公厕和垃圾中转站由市城管局负责组织实施外,兴隆镇、镇、镇、镇、镇、新平镇、镇、松林镇和金鱼镇五个集镇道路已经进入施工阶段,其余乡镇均进入招投标,预计在月份将全面进入施工阶段。

房屋建设总投入达6581.30万元,其中:

(一)全市集镇规划区内建房206户、竣工面积28450平方米、投资额达2556.00万元;

(二)农村私人建房(灾后重建)282户,竣工面积达42706平方米,投资额达2668.30万元;

(三)招商引资企业15家、生产建筑用房竣工面积22620平方米、投资额达1357.00万元;

集镇基础设施的一旦建成,集镇载体功能明显增强,人居环境得到了一定的改善,逐步增强了我市城镇招商引资的吸引力,农民的生活环境逐步改善、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

三、集镇住房维修加固

“5.12”特大地震后,我市集镇住房维修加固和灾后重建,经各乡镇认真负责地核查,按照省政府226号令的要求,对受损户进行逐户核实,需维修加固16633户,轻微损坏15778户,中度破坏511户,严重破坏308户,损毁重建36户。按照市重建办和局重建办领导小组的安排部署,依据省226号令和市地震灾后城镇住房重建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我科积极参与、协调、指导和监督各乡镇集镇房屋维修加固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截止月日止,完成集镇房屋维修和加固维修16597户,占应完成的100%,总计发放补助资金1287.50万元;完成损毁重建开工32户,占应开工户的88.89%;竣工19户,占应竣工的52.78%。配合市工作组圆满完成了对镇农村房屋维修加固和恢复重建发生农民群体上访事件的处置工作。

为加强农村灾后重建工作的管理和镇村灾后重建规划管理,我局下发《关于做好灾后重建农村永久性住房重建项目报建管理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农村灾后重建质量安全检查的通知》。同时草拟了《市镇村灾后重建规划制定管理办法》,并已报市政府。

四、严格规划管理,依法行政,加强服务、指导和管理

认真贯彻《城乡规划法》,履行日常的村镇建设管理和服务工作,不断提高村镇建设工程报建率。最大限度地简化办事程序,为城镇建设和经济发展服务。一年来,依法办理村镇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90件;画红线255件;提供村镇规划设计条件意见书66件;方案图审批202件;村镇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3件;村镇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证120件;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备案书173件;村镇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32件。

村镇科按照上级部门的各项政策,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廉政建设,规范管理行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办事效率,建立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村镇规划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单位自律机制,加强诚信建设,完善规划报批制度,层层把关,完善约束机制,规范行政许可。

五、存在的问题及建议和意见

(一)规划编制工作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1、大地震后,我市财政受到较大影响,由于无援助省市的支持,此次规划编制经费缺口较大,有的乡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已完成,但由于经费的问题,无法提取规划成果。请上级部门给予酌情考虑。

2、村庄规划编制,由于涉及行政村,数量较大(182个),由于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尚未完成,加之规划编制经费紧缺,无法安排新一批村庄规划编制工作。

(二)有的乡镇仍然存在规划执行力度不够,仍然存在未办理报建手续就动工建房的现象,下一步,将加大城建监察执法检查力度。

(三)灾后农房重建中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如未按设计图纸选型,自成户型;无上岗资格人员参与施工;建筑材料不合格等问题。

六、年主要工作和主要措施:

(一)做好正在进行的县(市)域村镇体系规划、集镇规划、村庄规划的编制工作,并尽快完善规划的审批工作。随着城乡经济的发展,着手进行6个重点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其它乡镇新一轮的总体规划修编。

(二)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宣传、学习和贯彻,规范“一书两证”制度,加大规划监察力度,坚决制止违法建设活动,切实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