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05 14:4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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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职;思政课;问题分析;教学效果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1422(2015)06-0064-03
思想政治理论课是高职院校大学生的必修公共课之一,思政课在现实教学实施过程中的规律性、有效性、科学性一直是关注及研究的重点,如何实现突破与提升,始终是思政课教师需要面对的难题。我们从教学实践出发,紧密联系高职思政课的实际,认为要重视通过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切实把握问题的基本脉络,以此来强化思政课的教学效果。
一、认识问题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必要前提
教育部2006年16号文件进一步指出高职院校要加强素质教育的要求。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也正是素质教育改革结果的一大体现。然而,如何把这门课程开设好,如何让学生充分地意识到这门课程的重要性以及这门课程的价值所在,这需要教师紧紧把握住认识的根源,这也是组织实施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必要前提,即学生对课程价值及意义的认识问题。具体体现在四个方面:
(一)采集学生问题
目前,高职院校面对的群体基本上是90后的青少年,这一代学生的成长与我们国家社会的发展变化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青年大学生的思想教育显得尤为重要,其中,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对青年大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与价值观”的正确形成更是有着举重轻重的作用。若要把思政课的理论知识牢牢烙印在学生的心里,就必须追本溯源,回归到教学对象即学生本身。为此,思政课教师应该立足于实际情况采集学生相关的信息,经过分析进行处理,使课堂教学做到是“有备而来”。一般而言,思政课教师可以运用查阅相关资料、档案了解学生的情况;运用直接观察法,观察学生的日常行为、学习态度,掌握他们问题所在;运用相互交流法与学生直接进行沟通,倾听学生的心声,并予以足够的尊重和耐心;运用分类整理法,将每一个现实的学生现实的问题分门别类规整好,以便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运用问卷调查法,从总体上把握学生问题的趋势。
(二)建立问题体系
基于思政课教学有效实施的需要,教师要想切实地提高教学效果就要事先建立问题体系,这样将更有助于课堂上教师的“教授”与学生的“学习”,也有助于在教学过程中发现新的信息与新的突破。针对建立问题体系的需求,可以从时间维度和教育对象这两方面来考虑。首先,从时间维度看,分为“结束性问题”“现实性问题”“发展性问题”。“结束性问题”通常指学生在已有结束的成长、学习过程中所表现的思想、行为等状态;“现实性问题”通常表现在处于现实社会与校园环境之中,当代大学生思想行为方面呈现出来的思想、行为等状态;“发展性问题”主要是指大学生在未来即将面对的成长过程中,以个人发展为主旋律的相关问题。其次,从教育对象视角来看,侧重大学生现实、学习生活的“横断面”,突出表现在:学生的生活状态如何、学习态度如何、与人相处如何、家庭关系如何、还有诸如如何看待社会不良现象、如何面对时尚潮流、如何有效利用网络、如何确定未来人生目标等,这些都将是建立问题体系的依据。对思政课教学对象的问题有了基本认知之后,要落实的是如何有效建立问题体系。主要着重三点:第一,要充分利用采集的问题;第二,要将所发现的问题,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第三,建立问题档案,形成规范的问题库,便于系统加以解决。
(三)了解教育对象问题现状
思政课教师应根据已经建立的问题体系,按问题的类别了解学生问题的现状。重点掌握问题的现状:涉及哪些方面、严重程度如何、关键影响因素有哪些、存在形式以及学生问题的发展趋势等。教师只有对学生存在问题的现状做到心知肚明,区分主次,抓住重点,才能切实增强高职思政课教学的实效性。
(四)确定解决问题的目标
高职思政课教学要确定清楚解决问题的目标,教师要知道根据所讲的教学内容是旨在解决学生身上的哪些问题,有哪些层次,对这些问题的解决都必须依托于讲授、引导的内容。确定问题解决的目标通常需要从三个方面着手:一是在认知上,大学生往往存在对事与物,乃至整个世界混沌的感觉,教师则应该积极帮助学生、引导学生形成正确的认识;二是在情感上,在教育对象具有了一定认识的前提下,应努力促使学生从不愿意向愿意、从不相信向相信、从不喜欢向喜欢、从不参与向参与的方向产生渐进性的转变,归结为个人心态反映程度的调整即是情感的转变;三是在行为上,当大学生以消极的态度去思考、处理问题及事件时,思政课教师则要尽可能通过课堂教学转化他们的思维模式,进而让他们能够以一个阳光、积极的态度去面对与处理,并且应鼓励他们积极付之行动,学会改变,学会参与,学会实践,以坚定有力的行动来承担与改变,挑战自我,不断进步。
二、分析问题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施关键
在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施过程中,教师对学生群体各种问题的发现正是实施“问题意识”教学的起源,成功的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亦是基于对教学对象各类问题的有效分析。
(一)认识“问题”的起源
从对学生问题的采集、了解到学生问题的现状来分析,表明其问题不是从来就有的,更不是凭空而降的,它是切切实实跟每一位学生的现实紧密相关的,而且,每一位学生主体不同,问题的源头和形式必定不同。这需要思政课教师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方法来解决每一个具体问题。
指出:“大家明白,不论做什么事情,不懂得那件事的情形,它的性质,它和它以外的事情的关联,就不知道那件事的规律,就不知道如何去做,就不能做好那件事。”思政课的教学亦是如此。面对高职学生的教学,教师应该坚持“以人为本”,立足于“每一个现实的个体”即每一个现实的学生,将他们作为教学的主体,充分地了解学生的个性与特点,进而来准备思想政治理论的实践教学才更有针对性。因此,教师应该从“学生问题”的起源出发,从学生自身出发,要尽可能地了解学生主体曾经的成长环境、现在的生活状态以及思想状态,以便更好地引导学生的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
(二)分析“问题”的构成
从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施来看,“学生问题”主要基于大学生成长、成才过程中涉及到的三大问题:历史问题、现实问题和未来问题。
首先,从历史问题的角度来看,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师,面对的是思想“半成熟”的大学生,他们的所想、所思以及最后的行为定向始终是来源于曾经的生长及学习环境。作为教师,更应该尽力着眼于学生家庭背景;着眼于学生在曾经的学校受到过哪些思想的影响;同时不可忽视学生在他们当地的地区又有着怎样的一种社会生活氛围。通过以上分析,教师应该把握多方信息,确定教学内容及目标“定位”,帮助学生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其次,从现实问题的角度来看,教师应该认识到自己授课的对象高职学生属于一个特殊群体。作为一名合格的思政课教师,更要尽量走进学生的内心,尽可能地去了解他们的期待与愿望。再次,从未来问题的角度出发,思政课教师的责任远远不止在于帮助学生解决过去存在的问题、澄清认识所关注的现实,而在于从更深层次视觉来引导学生思考在今后的工作中,如何从容地面对成功与失败;如何做到始终如一地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如何能够正确地处理个人与集团的关系,旨在帮助他们实现未来的更好发展。
(三)明确“问题”的环境
通过分析学生问题的构成,可以发现学生的成长环境对学生的影响重大。由此可以明确地得出,家庭熏陶、社会影响与学校教育都对学生具有深刻的影响,一定意义上可谓同等重要。
首先,家庭教育对人的影响是长久而深远的,但是,在父母与子女的沟通中,往往表现出差强人意的地方,有些家长总是以一种高高在上的态度与子女沟通,无形之中加深小孩排斥的心理,甚至是害怕的心理。久而久之,孩子习惯性地伪装自己,把自己封闭在一个自我的世界中,问题逐渐形成。
其次,社会环境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伴随着经济的发展,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些负面的信息。高科技的电脑、手机似乎成了主宰、支配学生的工具,一些学生并没有充分利用发达的技术产品来更好地完善自己的学业,反而沉迷于网络游戏之中,或者把大量的时间花费在网上进行交友聊天。另外,社会上的不健康的思想无形之中侵蚀着他们,致使他们追求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最后,学校环境对学生也有潜移默化的影响。分别体现在校园文化上、教师的教学模式上和学生的群体的影响上。
(四)界定“问题”的状态
通过对以上问题的分析,学生问题的状态一般表现在以下几点。第一,要么自卑感强,要么过于自信,明辨是非的能力不强;第二,情绪波动大,难以控制;第三,意志力、自我约束力不强;第四,日常生活习惯不良;第五,对学习兴趣度不高,学习能力低下。
从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施过程中来看,把握核心“问题”已无形之中成为大学生成长与发展的生命之树,思想政治理论课开展得好与坏,直接影响着当代大学生今后步入社会的发展。高职院校乃至高校的毕业生从学校到社会的角色转换,他们应该如何尽快地从容适应,以及他们面对当今复杂的国际形势,又该如何理性、冷静地看待问题,这些都需要思想政治教师认真思考、总结。
传统的教学中,强调的是以教师为中心,学生只是被动地接受知识,而这样一种教学模式往往会导致学生处于消极的学习状态,久而久之,使得他们失去学习兴趣,甚至丧失思考问题的能力。现在大力倡导在教学过程中应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这样学生蕴藏的知识才会得到释放,能力才能得到有效提高。
三、解决问题是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现实要求
思政课需要具备创造力的教师,要更加注重教学内容、方法的设计,借以有针对性地解决教学环节中若干“问题”。
(一)主题讲授以“理”服人
思想政治理论课在大多数人看来是一门比较枯燥、乏味,理论性很强的课程。然而,事实并非如此。这门课程是紧紧围绕当今时代正在发生的社会现实,运用基本理论解决实际问题。在这样的一个传授过程中,就需要教师做到“真心、真信、真懂、真教”,明确教学主题,掌握教学“事理”,灵活地运用教学方法。例如,选用案例教学法,通过形象生动的案例让学生由外及内,促成内心认同,接受教学内容及要求。哈贝马斯指出:“认同归于相互理解、共享知识、彼此信任、两相符合的主观际相互依存。认同以对可领会性、真实性、真诚性、正确性这些相应的有效性要求的认可为基础”。所以,在主题讲授的过程中,要针对当代大学生的问题焦点多列举事例,依据事实,讲授道理,进而引导学生,做到循序渐进。
(二)互动答疑以“诚”待人
与传统教学相比,现代教学更加注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更加注重学生的参与度。在思想政治理论课的实施中,讨论式教学法将可以更好地启迪学生的思想。然而,这样一个双向互动的教学模式对教师有一个最基本的要求,即必须以最真诚的态度面对学生。思想政治理论课程本身就是一门与时俱进的课程,应当与当下的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生态是紧密相连的。作为教师,对于知识的掌握必须是相当宽广而丰富的。但是,在如今正值信息化的网络时代,学生接受知识、资讯的渠道十分广泛,极大地扩展了学生的视野与思维。不可避免地出现学生对教师提出的问题超出了教师的掌握范围之内,此时,教师诚恳的态度显得尤为重要,要体现出真诚、真实、真心,绝不是强加于人,而是共同探讨。
(三)课堂归纳以“悟”导人
如果在思想政治理论的课堂上,教师只是一味地照本宣科,抽象地阐述概念,三尺讲台之下将会是死气沉沉、学生昏昏欲睡。如果教师能够结合知识点恰当地创设情境模式,在情境之下实施启发式教学,让学生在教师有意识的问题建构中搭建起知识的模型,使其身临其境有所感悟,对教学内容及问题有所认知与领悟,以“悟”导人。但是,这种教学过程对教师的要求极高,教师要充分把握思想政治课程的要点,也要细致入微的观察、分析每一位学生的特性,把握住问题的核心,有效准确归纳教学关键点,设计出一个个有目的教学单元,以此激发学生的求知欲和情感,进而促进培养学生健康成长。
(四)项目实践以“行”化人
当今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是偏理论性的,即使教师在授课的过程中设计多种教学方法,尽量与学生进行互动,但是仍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正所谓“如果所沟通的知识不能组织到学生已有的经验当中去,这种知识就变成纯粹言语,即纯粹感觉刺激,没有什么意义”。由此,思想政治课教学还应该设计实践教学的环节,丰富理论课堂。让实践丰富与支撑理论知识,力求学生动之以“行”,以“行”化人,达到体验学习的目的,让实践丰富学生对感知世界的认识。
参考文献:
[1].选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171.
[关键词] 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理论基础
【中图分类号】 G64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244(2014)02-171-2
一、行政过程信息的内涵及分类
行政过程,从字面意思看,可简单解释为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一般来说,行政过程的功能主要包括:行政立法、行政领导、行政管理、行政决策、行政监督、人事管理等。有的学者认为政府行政过程是行政主体与其他行政参与者(如立法机关、媒体、公民等)行使各自权力(或权利),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设定并最终实现政府公共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过程,是指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行政活动的活动方法、活动步骤、经过环节所组成的状态就是行政过程。包括行政决策、行政计划、行政执行、行政控制等环节。有的学者认为行政过程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行政过程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权力配置、实施与受监督过程中与其他主体产生的相互作用、相互影响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各种表现形式和状态;狭义的行政过程指行政主体在行政权力的配置、实施与受监督过程中和行政相对人发生的相互关系在时空上的各种表现形式和状态。以上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行政过程作了不同的解读,但有一共同点是学者们对行政过程是从宏观、整体的角度去定义,所以行政过程是一个特别大的概念,涵盖内容非常广泛。本文所指的行政过程,是一个狭义具体的概念,仅指行政机关作决定之前的准备过程。而行政过程信息,即决策信息,指行政机关在作决定之前准备过程中形成的文件。
行政过程信息从不同的角度可以作出不同的划分。
(一)按照行政过程信息获得的来源不同可以划分为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自有的信息(以下简称自有信息)和他人提供的政府信息。自有信息是基于职权拥有的信息,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是记录的信息,如处罚单、调查报告、会议记录等,或是行政部门之间相互传递的政府信息,如下发通知、意见、决定、审批,提交申请、汇报等。他人提供的信息是指行政相对人或者第三人提供给相关政府部门的信息。如个人信息,主要包括年龄、性别、家庭住址、联系电话、邮箱、婚姻状况、学历、收入、身份证号码等,企业信息,主要包括注册资金、股东、专利、经营状况、纳税证明等。
(二)按照政府提供信息的主动性程度,可分为政府主动公开的行政过程信息和公众或单位、社会组织依申请公开的行政过程信息。前者是政府主动公开行政过程信息的行为,是积极行为,政府负有主动公开的义务,如果不予公开法律明确规定应予主动公开的信息将承担法律责任。后者是政府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法审查,按照法定程序公开行政过程信息的行为,属于消极行政行为,若没有申请人的申请则无需公开,一旦申请人提出申请,政府就必须受理并审查该申请是否属于公开范围,并作出是否公开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
(三)按照公开的内容是否完整可以分为局部公开(也称部分公开)和整体公开(也称全部公开)。并不是所有的行政过程信息都可以全部公开,有时可以,有时不可以,当行政过程信息有一部分内容可以公开,一部分内容依法律规定不能公开时,那么,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那部分内容,即为局部公开;当行政过程信息的内容可以全部公开时,应当公开全部内容,即为整体公开。这类划分有助于提醒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待行政过程信息时不能一刀切,不能以部分内容不能公开为借口,拒绝公开其他应公开的信息,以免侵犯公民的知情权。
(四)按照过程信息内容的主客观性可以分为主观信息和客观信息。主观信息主要指主观性材料,比如相关官员或专家发表的观点、意见、建议、方案;客观信息主要指纯事实材料,比如调查报告、统计资料、事实描述、数据等纯事实性的资料。
二、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政府信息公开有着广泛、深厚的理论基础,如人民理论,社会契约论、知情权理论、行政控权论、经济学理论、行政平衡理论、人权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等,这些理论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推导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要性。行政过程信息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一部分,理所当然与其有着共同的理论基础,本文主要从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的角度阐述与其关系最密切、最直接的理论基础。
(一)理论基础之一――知情权理论
知情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知情权,包括政府和非政府信息,即国家机构的信息、平等主体间的个体信息均属于知情权的内容,其主体既可以是平等主体,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社会交往活动中获取对方信息的权利,也可以是不平等主体,如公共管理活动中,公民、法人、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狭义的知情权仅限政府信息,不包括非政府信息。
知情权作为人类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思想萌芽最早出现在英国自由主义思想家洛克关于国家行为应当公开的论述中,他指出“无论国家采取什么形式,统治者都应该以正式公布的被接受的法律进行统治,而不是以临时的命令和未定的决议进行统治,只有这样,人民才能知道其所负责任,并在法律范围内得到安全与保障,并将统治者限制在适当的范围内。”作为法学概念的“知情权”,最早由美国新闻记者肯特・库柏(Kent・Copper)在1945年1月的一次演讲中提出,当时美国联邦政府内部有消极对待政府信息公开,任意扩大保密权限的倾向,库柏呼吁公民应当享有更加广泛的知情权,如不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在一个国家乃至世界上便无政治自由可言。之后,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知情权的内涵逐步得到深化和丰富,发展成为一项备受重视的基本人权。一些国家通过立法确定公民拥有知情权,如瑞典《出版自由法》、美国《信息自由法》等。相关国际法也肯定了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每个人有主张和表达的权利、有通过任何方式寻求、接受、传播消息、思想的自由,如1946年联合国第59号决议、《世界人权宣言》。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知情权,但有关公民行使参与权、管理权、表达权、监督权、救济权的规定,都是以知情权为基础和前提的,暗含了政府信息公开的义务,如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经济、文化、社会事务的管理,显而易见要先知悉、了解国家、社会各方面的的信息,否则管理无从谈起,这些相关规定都构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宪法基础。
作为一项抽象的权利,知情权需要具体化的制度保证其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无疑是实现公民知情权的主要途径和保障,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虽然没有出现知情权的字样,但是,以目的解释的方法对整部法规进行分析,其保障知情权的作用难以否认。而建立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是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扩大公民的知情权的必然要求。行政过程信息公开能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使公民对政府的行政过程充分地了解,进而有效参与政府决策,公众的民利才能得以真正实现。知情权理论既是政府信息公开也是行政过程信息公开的核心理论基础。
(二)理论基础之二――程序法治论
法治包括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实体法治从各社会主体之间所具有权利义务角度建设实体性法律;程序法治着重程序性法律建设,主要从程序规则对权利、义务的行使过程的约束、规范角度出发建设正当法律程序,即首先必须有程序法律制度,用以规范权利、义务的行使过程,其次,该法律程序本身是正当的法律程序,兼顾、平衡各种利益,各种不同的意见、主张、批评可以充分地表达,体现了程序法本身所追求的正义、公平、公开、自由、尊严、参与、效率等崇高的价值,而这些价值正是法治精神的重要内容,程序法治既是法治的核心内容,也是实体法治的重要保障,是实现正义的过程。
西方国家极为重视程序正义,相比之下,我国长期重实体、轻程序,这与我国长期处于君主专制统治的封建社会不无关系,在封建社会里,地方长官行使行政权和司法权两种权力,行刑不分,这种制度本身就难以保障过程公正,而官员们往往追求的只有实际结果的公正,忽视获得结果的方式,哪怕过程是违法的,老百姓则不问程序是怎样进行的,只看结果是否公道,这样一种法律运行模式的长期存在,使程序性法律一直处于弱势,在法律体系中处于从属地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中国当代法治的建设和发展。当代世界各国经济、文化、政治的相互渗透,中国民主、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着中国程序法治的建设,一大批非常重要的程序性法律相继实施,为程序法治奠定了制度基础。而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将为程序法治的发展提供更大的推动力。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建设法治政府,创新行政管理方式,增强政府公信力,这必将为强化程序法治观念,推进程序法治建设的步伐创造良好的条件和氛围。
程序法治的范围相当广泛,要求权力、行政、司法机关都要遵循合法、合理的程序来行使权力,行政行为程序法治化是其核心内容之一,用当代法治的精神来规范、约束行政权力的行使过程,是程序法治的必然要求。行政决策作为行政机关重要的行政行为之一,其决策过程必然也应纳入法治建设的轨道,而行政过程信息公开,是行政决策程序法治化的必然要求,符合程序法治的精神。决策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是有关过程信息在何种范围内公开,什么时间公开,怎样公开的程序规范,这套制度能具体指导实践,规制、约束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决策前的行政行为,从而,增强了政府的透明度,保证了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对于建设公开、透明的政府,提升政府公信度,促进公众参与决策,提高行政效率都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从以上可以看出,程序法治理论以程序、过程为视角,追求公开、公平、参与、平等、自由等价值,其基本精神与内涵贯穿于行政过程信息公开之中,为行政过程信息公开制度提供了直接的理论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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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府规制理论;中国;启示
一、政府规制
政府规制或政府管制,源于英文regulation,不同译者依据侧重点不同给出不同的译法。政府规制理论产生于20世纪60至70年代的美国,研究的对象是行政对市场和社会的规制。
在1970年以前,政府规制的研究侧重于公共事业的定价和进入的控制,即政府对公共事业的规制。1970年以来,政府管制的更多的转向环境保护、产品安全和工作场所安全。卡恩1970)对政府规制所做的定义:政府规制的目的是维护良好的经济绩效,其实质是一种制度安排,是行政命令对市场竞争的取代。卡恩基于对公共事业的管制经验对规制的定义并不能一般化的扩展到其他管制领域。最广为接受的是斯蒂格勒对管制的定义:“作为一种法规,管制是产业所需并主要为其利益所设计和操作的”。斯蒂格勒1956)对管制的定义更强调政府管制的强制力,侧重管制的起源。植草益1992)根据金泽良雄对规制的定义指出“政府规制就包括已经说明了的、全部与广义的市场失灵相关的法律制度法律和政策)。我国学者王俊豪认为,政府规制即是规制者在一定的法律法规下对被规制者的管理与监督。
以上对规制的定义归纳起来:政府规制的主体是行政机构;政府规制的客体是各经济主体;规制的目的是纠正市场失灵,提高经济效率;政府规制手段是各种规则,限制或者引导被管制者的决策。
二、关于政府规制的各流派观点
政府规制理论在研究的过程中先后形成的主要理论流派有公共利益规制理论、规制俘虏理论、放松规制理论以及激励性规制理论等等。
1、公共利益规制理论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市场失灵和对政府的矫正是政府规制理论研究的主题,在此背景下,芝加哥学派提出了公共利益规制理论。一直以来,公共利益理论作为政府规制理论重要的理论依据同时也政府规制理论发展的逻辑起点。公共
[HJ16mm]
利益规制理论的基础是福利经济学和市场失灵理论,其中市场失灵是政府规制活动的动因。公共利益理论认为,政府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应保护经济人利益,提供规制以矫正不公平和低效率的市场活动,以提高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公共利益理论具体说来包含两个方面,对市场失灵的认定和探索矫正市场失灵的途径。对市场失灵的认定,即垄断、外部影响、公共物品和不完全信息等市场失灵现象的存在导致市场运行低效率,从而使政府规制的出现成为必要。针对市场失灵现象,如对外部经济进行补贴,对外部不经济进行征税,对垄断行业实施价格或进入限制,这些规制措施有利于纠正市场失灵导致的低效率。总之,市场机制存在失灵的领域,政府规制在理论上可能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整体社会福利水平。
然而,在实践中,政府规制的效果不仅遭受实证方面的质疑――政府规制的动因不仅仅是市场失灵;规制政策的无效;而且受到规范方面的质疑――政府规制不完全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2、规制俘虏理论
一直以来,公共利益理论受到质疑和批判,同时,一些研究者在质疑和批判中发现,政府规制往往倾向于维护生产者利益,规制实践常常是提高了厂商的利润率。在对这些规制实践的观察中产生了规制俘虏理论,该理论认为,政府规制最初的发动者是产业组织,而不是政府。产业组织,尤其是规模较大的产业组织,往往能为政治集团提供更有效的支持,并且有为取得政治支持花费资源的能力。产业组织对规制的需求促使政府规制的产生,或政府规制机构逐渐被产业组织控制,规制机构和产业组织双方谋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相对于增加社会整体福利而言,政府规制更倾向于增加影响力较大的产业组织的利益,即规制机构被利益集团所俘虏。在规制实践中,与公共利益规制理论相比,规制俘虏更符合事实。佩尔兹曼、贝克尔等经济学家对规制俘虏理论进行发展完善,但规制俘虏理论依然存在明显缺陷。它没能对规制被利益集团俘虏的机制作出详细的解释,也没能解释在众多的利益集团,如劳工组织、厂商和消费者中,为何规制更倾向于增加厂商的福利,而非其他。
3、放松规制理论
由于政府规制失灵现象日益明显和对规制理论研究的深入,政府规制理论研究领域出现了新的研究趋势――放松规制,并形成了新的理论流派:放松规制理论。该理论出现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的经济性领域,规制失灵和可竞争市场是其主要的理论依据。政府行政人员具有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动机,不代表或者不完全代表社会公共利益,另外,由于规制成本的膨胀、信息不透明等因素,从而导致规制失灵。可竞争市场是一种有效配置资源的市场类型,在市场的竞争力作用下,参与者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被充分发挥,资源实现最优配置。政府规制反而会扰乱市场机制作用的发挥,规制多余。可竞争市场理论作为放松规制的理论基础也提供了放松规制的理论方向:政府规制应充分保持行业内的潜在竞争压力。但是,市场机制和政府规制的效率,二者哪个更高,市场和政府的边界究竟如何界定,成为放松规制理论研究的难题。
4、激励性规制理论
对上述规制理论各自存在的问题的探索,尤其是放松规制理论研究的推动,另外在规制实践中激励问题的出现,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激励性规制理论产生。激励性规制理论的内容是:规制主体通过规制政策,如税收优惠和成本补偿等,正面诱导经济主体提高生产经营效率,利用产业政策保持行业内潜在竞争压力,促使经济主体主动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高效率。激励性规制在实践过程中需保证规制客体有一定的自,规制主体对规制客体的信息有一定程度的掌握,并明确规制政策实施的目标,这样,规制政策才能促使规制客体发挥自身优势增加更大范围内的社会福利。然而,规制主体往往难以掌握规制客体的真实信息,规制政策的目标通常又是多重的,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多重规制目标的实现极其困难。
三、政府规制理论对中国的启示
中国作为一个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转型国家,从计划经济过渡而来的政府规制日趋法制化和规范化,但也存在明显的问题。就规制主体而言,政府既作为规制者和监督者制定和监督实施规制政策,也是利益所得者经营国有企业。这种政企不分,尤其在自然垄断行业和基础设施领域,导致规制决策有失公正,规制实施过程缺乏有效的监督和约束。就规制对象而言,我国政府规制面对的主要是行政垄断问题――竞争性领域的垄断,并因行政审批不断强化,而非西方政府规制中的自然垄断和外部性等问题。
目前,我国正处于双重转型时期,政府规制作为一项政府职能,既要立足于中国的基本国情,又要积极面对经济全球化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既要与世界接轨,又要整顿治理市场经济秩序,同时还要克服规制过程中产生的“越位”和“缺位”的难题,最终在保护我国幼稚产业和新经济生产点以及加速市场发育基础上形成统一、开放、有竞争力、有序的市场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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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陶爱萍国外政府规制理论研究综述[A]经济纵横2003
关键词:国外;人力资源;激励机制;核心竞争力
知识经济时代下,不论是国与国之间综合国力的竞争,还是企业间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谁把握了人才,就相当于掌握了致胜的关键武器。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具有丰富人口资源优势,但另一方面来看,如何把丰富的人口资源优势转化为强大的人力资源优势,实现我国向人力资源强国的转变,则是摆在我们国家和企业面前的重要课题。其中,对于企业来讲,如何通过有效的人力资源管理途径提高企业人力资源管理水平,调动企业人力资源积极性和潜能的最大发挥,是直接关系到企业正常运作和长远发展的重要问题。
当前,从企业发展的具体实践来看,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仍存在着许多不足和问题,而且从某种程度上来讲有些问题的产生具有其深层次的原因,企业作为人力资源管理活动的直接开展者和实践者,企业要积极发挥其主动能动性,推进人力资源激励管理机制的不断完善。
一、国外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的成功经验分析
(一)重视战略性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管理
国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能不仅仅只是单纯的局限于企业员工的招聘、记录、薪酬的发放等具体的事务性操作,而是积极参与企业经营发展策略的制定与形成过程,同时基于企业发展战略目标形成人力资源激励机制的有效规划及具体措施安排,是企业核心竞争力提升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企业管理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相比之下,我国企业中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不论是职能还是其地位都处于明显的弱势地位,未受到企业经营管理者的重视和关注,更谈不上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长远发展及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持续不断的人力资源保障。
(二)重视人力资源主观能动性和潜能的发挥
从国外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例子可以看出,企业与员工间更倾向于是一种同呼吸共命运的双赢合作关系,两者具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因此,企业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更能积极主动地发挥其应有职能,如通过各种方式的交流与沟通,了解员工、关心员工、引导员工积极参与企业经营管理。例如,微软研究院对于人才管理的独到之处就包括对于研究人员进行积极的引导,但不控制,最大限度地保障员工的主动能动性的发挥。具体到我国,由于我国仍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转型时期,受原有传统惯性思想和整体社会氛围的影响,我国企业激励机制主动能动性的发挥效果并不佳,人力资源管理工作难以真正地调动和激发员工的潜能。
(三)重视人力资源的开发与培训
美国等发达国家企业都将企业人力资源的培训开发看成是促进企业进一步发展的重要手段,愿意投入和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通过各种方式对企业人力资源进行培训,包括成立开办企业自身的学院及大学等。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企业人力资源的培训开发工作已经是培育、获得和强化企业核心竞争力的一项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活动,并越来越受到密切关注。另一方面,我国大部分企业为中小型企业,受自身管理理念和实力的影响和限制,在认识上对于员工培训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有的企业经营管理者甚至认为对员工进行培训是浪费企业资源。不难看出,如果企业只是一味地强调对员工的使用,而忽视员工对于培训活动的需求,那么不仅会导致人才的潜能得不到进一步的挖掘,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容易造成企业员工的流失。
(四)注重企业激励约束机制的建立及完善
完善的激励约束机制是企业有效激励员工、留住人才的关键。国外企业在企业人力资源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方面具有相对完善的激励约束的理论基础和支撑,尤其文化层面、制度层面、技术层面等三层面激励约束的系统性结构建设的推进,使得企业对于员工的激励与约束不断地提升到全新的高度。具体来讲,如充分利用员工工资福利因素,通过灵活、有效的分配制度调动员工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以更加投入的态度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其中,包括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工资标准的科学性、公平性;合理拉开员工的收入差距;通过量化的考核标准体系对员工的成绩进行衡量和确定;注重给予员工的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的结合等等,促使员工自觉主动地不断提升自己综合能力以寻求更好的发展。 转贴于
二、国外人力资源激励机制对我国企业的启示
当前阶段,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与国外企业先进的人力资源激励管理理念理论和成功经验来比,仍存在着巨大的差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健全完善我国企业的人力资源激励机制,为企业实现更大范围更深层次的核心竞争力提升提供坚实的智力保障,具体来讲:
第一,转变观念,更新理念,从思想上更加重视企业人力资源的激励管理工作。从国外成功企业发展的例子都可以看出人力资源的激励管理工作的特殊性和重要性,是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我国企业在推进人力资源的激励工作的过程中,最为重要的一点是提升企业人力资源的激励管理的地位,将人力资源的激励管理工作置于关系企业未来发展的战略高度。尤其是在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制定和规划的过程中,人力资源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参与,同时相对应地进行企业人力资源规划及发展战略的制定,使人力资源的激励管理活动与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调。
第二,以人为本,改变传统观念中将员工等同于其他物化资源的观念,将员工真正地看成是企业最具活力、创新性和价值的核心性资源,在员工具体的激励管理实践中,更加重视员工的主观能动性和特殊要求,通过有效的双向沟通渠道,主动对员工进行了解、关心、爱护等,理解员工、尊重员工、信任员工,重视情感交流的积极作用,真正地提高员工对于企业的归属感和认同感,为企业创造更多的价值,积极推进企业与员工共同发展目标的实现。
第三,企业经营管理者要不断地改善和升级自身的员工激励管理理念,尤其是在对于员工培训开发方面要转变观念,从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角度出发加大对员工培训的投入,重视培训工作的开展,丰富培训内容和方式,力求通过广泛的人力资源培训,如常规教学、研讨会、案例研究、工作转换等不断地提高员工综合素质,为企业发展提供更为优秀的人才支撑。同时,在加大培训力度的同时,为企业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提供专业化的指导,实现员工自身可持续发展与企业发展的相互协调和促进。
第四,重视企业激励文化在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通过企业激励文化的培育、强化,为企业员工的成长和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提供良好的文化氛围;同时将企业激励文化的核心价值观和理念贯穿于人力资源管理的所有环节和过程中,既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果,同时也大大强化了企业文化,为企业文化导向、凝聚、激励等作用的发挥创造更好的条件。
第五,结合我国企业具体发展的实际状况,从技术性、制度性、文化性等三个层面逐步加强和继续完善我国人才激励和约束机制建设,重视企业人力资源个体效能的充分发挥和人才的个性。具体包括,结合市场、行业和企业内部因素,设计合理的薪酬激励体系,提高企业工资水平的市场竞争优势,加大企业吸引优秀人才的力度;在满足企业员工对于物质要求的基础上,双管其下,通过提供培训机会、晋升等奖励调动和激励员工,促进和帮助员工的自我价值实现;加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建设,尤其是员工绩效考核标准的量化和科学化,为企业员工的发展提供公平公开的良好环境,实现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制度化;另外,人力资源管理过程中要做到奖罚分明,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企业激励机制的环境。
参考文献:
1、何勤,刘宇霞.精细化管理彰显企业精神——国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启示[J].人力资源管理,2009(9).
2、雷宇,龚晓华.国外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及其启示[J].沿海企业与科技,2007(10).
摘 要:国有企业作为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它的发展及运营形式会影响到整个国家经济,随着市场经济的实行,国有企业的发展被远远的甩在市场经济的后面,而作为企业每个企业都应用的激励理论,国有企业在应用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这也是导致国有企业发展缓慢的原因。
关键词:激励理论;国有企业;思想政治
一、国有企业利用激励理论的现状
激励理论是行为科学中用于处理需要、动机、目标和行为四者之间关系的核心理论。行为科学认为,人的动机来自需要,由需要确定人们的行为目标,激励则作用于人内心活动,激发、驱动和强化人的行为。激励理论是业绩评价理论的重要依据,它说明了为什么业绩评价能够促进组织业绩的提高,以及什么样的业绩评价机制才能够促进业绩的提高。
国有企业在经过近几年的几次改革后,经济活力有了一定的增强,但与民营企业相比,国有企业的整体效率依然较低,国有企业激励不足是最大的原因,主要体现在在员工的思想政治教育中没有贯彻激励理论。现有的国有企业,平时给员工以物质激励为主,通常就表现在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但是职工通常在满足了物质方面的需求之后,就会想到精神方面的需要,而国有企业没能满足员工的精神需求,这就导致员工没有积极的工作状态,工作效率降低,阻碍了企业的健康发展[1]。国有企业最重要的就是思想政治工作的建设,大多国企没能在思想政治建设的过程中注重激励,这就是为什么现在很多国企都发展缓慢,甚至有的国企管理层都走错道路的原因。市场上相同企业的产品一年更新几次,而国企的产品更新速度缓慢,跟不上市场产品的更新速度,究其原因,员工工作是没有足够热情,领导可以适当提升自己在工作中的带动力,整个企业都缺乏活力和创造力。
二、国企在思想政治中利用激励理论的必要性及意义
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证明,人在满足了一定的物质需求后会关心自己的精神世界,国企从开始到现在只关注物质的激励方式显然从根本上能满足员工的需求[2]。思想政治工作是国有企业的政治优势和光荣传统,越是改革开放,越是经济发展,越要坚持和发挥这一优势和传统。企业的活力在一定意义上代表了企业的创造力,如果员工在企业中得到了自己想要的,思想上得到了满足,员工首先每天工作的工作状态好,创造力会提升,这对企业的发展无疑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目前的情况,大家都普遍认为国企的工作相比其他工作比较稳定,但是究其本身,在国企工作的员工却因为精神方面不愉悦,工作意愿不强烈,这样一来,员工在日常的工作中缺乏主动性,对企业的发展不但起不到积极的作用,甚至还会让企业发展的脚步滞后,这是国有企业在思想政治建设中存在的弊病,也是急需要改善的问题。
(一)有利于提高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各种竞争利益关系复杂,国有企业青年职工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正在发生着潜移默化的变化。如果不能正确的引导、规范这些变化,青年员工的思想行为将会阻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企业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重要性,让国有企业青年员工培养高尚的理想信念、自觉科学的去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方式,调动青年员工的生产积极性,保障国有企业生产经营的社会主义方向,从而更好的促进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快速增长。
(二)有利于国有企业自身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进入新的改革发展、经济转型的关键时期,企业思想政治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考验,影响着企业自身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青年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溶化在具体实践工作中,使思想政治工作更加具体化、实践化。同时要开展职业道德教育,要把青年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与理想前途教育融为一体,开展端正工作作风和家庭美德教育等具体活动。树立一批扎实工作、遵守职业道德的好典型,积极正确的引导青年职工,使他们能够增强工作和家庭的责任感,进一步增进企业自身的稳定和社会的稳定。
(三)有利于培养和造就国有企业的一代新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青年后备干部的素质决定着企业的发展和未来。培养后备干部,首先应把思想政治教育放在首位,在培养青年员工的后备干部中让他们有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在培养选拔用人的过程中,思想道德素质、业务素质放在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原则,又要建立健全培养选拔机制,在广大青年员工中选出优秀的后备干部,为企业的健康发展培养和造就一代新人。
三、激励理论在国有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中的合理运用
(一)激励机制的完善
要想在思想政治工作中合理的应用激励理论,就得先深悉激励的具体概念。所谓激励,就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的一种奖赏,是对一个人做对事的肯定,激励的方案的实施,可以促使人做正确的事,激励理论的正确应用可以加强企业的文化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国有企业作为市场经济殊的代表性企业,在日常的思想政治工作中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激励机制,慢慢的提升员工的精神修养。
(二)积极性的调动
国有企业在思想政治工作中通过贯彻激励理论,可以更好的调动员工的积极性,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提升员工的能力和素质,使企业发展壮大,增强国企与其他企业的竞争力,可以激发员工的创新意识,提高创造力,推动国有企业的发展,可以形成良好的企业文化,给企业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可以吸引人才并留住人才,增强国有企业的凝聚力。
(三)激励并优化企业文化
企业的文化建设是企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思想政治建设是企业文化建设的重中之重,国有企业想要在在日常的思想政治建设中合理利用激励理论,首先,就要健全思想政治工作机制,建立思想政治工作评估体系,把思想政治工作从无形做到有形,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对于工作做的好的优秀员工,要进行及时的奖励,要在思想政治建设中积极运用激励机制。思想政治工作说到底是做人的工作,国有企业必须清楚这点,并且要坚持以人为本,如果员工可以在企业的激励措施中的到自己所需要的,思想政治的建设就会容易很多。思想激励是十分重要的激励手段,它通过满足人们的社交、自尊和自我实现等需要,在较高的精神层次上调动人们的工作积极性,它的激励深度大,维持时间长,对员工激励发挥着非常关键和重要的作用。尤其对缺乏积极和创造性的企业来说,更需要精神激励来为其注入活力。
结束语
综上所述,国有企业的效率一直是近几年存在的大问题,它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国有企业的发展,其原因还是国有企业没有解决好员工的激励问题,在平时的思想政治建设过程中没有合理的将激励机制融入到一起,国有企业想要增强自己的实力和竞争力,就该逐步完善这方面的工作,从根本上合理利用激励理论,逐步优化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作者单位:东北石油大学学院)
参考文献:
[1] 苏静,莫涛,赵勇等.激励理论下国有企业的薪酬探究[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3,(35).
关键词:监督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个人来文
承认个人人权包括在国际法的中,承认国际审判或监督机构可以受理个人关于人权受到侵犯的申诉,是长期以来意识形态领域、和政治领域演化的结果。1977年成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是这种演化中的里程碑。 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下称《公约》)设立的条约监督机构,自成立以来,在促进缔约国履行《公约》义务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尤其是通过对个人来文的受理。但由于《公约》没有授予人权事务委员会进行管辖的强制权力,没有对其做出的裁决赋予有拘束力的性质,使得人权事务委员会在个人来文机制中作用的发挥受到限制。
一、个人来文机制的概况
《公约》任择议定书规定了个人来文制度,个人来文制度是缔约国政治妥协的产物。但只有缔约国加入《议定书》时,委员会才有权受理声称该缔约国侵犯《公约》所保护的个人权利的来文。议定书条款在规定该制度时采取了审慎的态度,采取“来文”的措辞而不是“申诉”,对委员会就来出的决定只是“意见”而不是“判决”,表明了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也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职权。根据议定书第1条,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缔约国管辖下的个人声称为该缔约国侵害公约所载任何权利的受害者的来文。如果向委员会提交来文的个人不能自认自己是或适当代表依《公约》所享受的权利遭到侵犯时,该来文不予受理,如第816/1998号来文(Tadman诉加拿大)正是基于这项理由而被宣布为不予受理的。在有些情况下,声称权利受到侵犯的个人并不了解向委员会申诉的程序和格式,这就需要律师的帮助。这点委员会是允许的,但律师必须证明他们得到真正受害者请其作为代表的授权或有具体情况证明阻止律师得到此种授权,或鉴于律师过去与据称受害者之间的密切关系,可以正当地假定受害者实际上授权律师向委员会提交来文。当然,人不一定是律师,如果声称受害的人不能亲自提交来文,委员会可以受理由另一个人代为呈交的来文,但必须证明他或她是上述受害者的。凡与声称其权利受到侵害者无明显联系的第三方不得送交来文。 委员会收到个人来文后,6个月内被控违反公约的缔约国应书面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声明,说明原委。《公约》第3条规定,如果被认为是滥用此项呈文权、或不符合公约的规定者,委员会将不予受理。为了防止有人滥用来文机制,《议定书》规定来文应具名。根据《公约》第5条,委员会不得审查任何个人来文,除非已断定:同一事件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审查之中或该个人对可以运用的没有不合理拖延的国内补救办法悉已援用无遗。委员会应举行非公开会议审查个人来文,他们的来信和委员会关于个人案件的其他文件均予以保密。审查过程中,委员会参照该个人及关系缔约国所提出的一切书面资料并把提出申诉的个人和被指称侵害这些个人权利的国家置于平等的地位,每一方都有机会对方的论据提出意见。委员会尚不具备独立的实情调查职能,但委员会有义务审议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委员会认为:对个人的人权受到侵害的申诉只作笼统的驳斥是不够的。在审查各方提交资料的基础上,委员会仅就案件的是非曲直发表意见。到为止,委员会在审查个人来文时,没有寻求以被控违反公约的缔约国的口头辩论形式来补充书面材料,更没有证人证言。议定书对个人来文的程序及委员会如何处理可受理的个人来文没有做出具体规定。受理个人来文后,委员会必须决定公约缔约国是否侵犯了公约项下的权利并向关系缔约国及该个人提出其意见。对于委员会应采取什么样的形式提出其意见及这些意见的地位如何:建议性的还是有拘束力的,议定书没有相关规定,更没有受害个人如何获得补偿的规定。尽管如此,议定书确立的个人来文机制在某种程度上加强了对缔约国的监督力度。从个人来文机制的建立过程,我们可以看出许多公约缔约国畏惧并排斥此机构的建立,所以《公约》本身条款没有建立个人来文机制的规定,而是规定在晚于其后多年的议定书。因为议定书是任择性质的,所以缔约国有权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议定书,只有当来文指控的国家是《公约》及其议定书的缔约国时,人权委员会才可以接受和审议这类来文。目前,很多人口大国,如,美国等不是议定书的缔约国。毫不奇怪,只要参加议定书是完全自愿的话,那么,这种情况就不会有所改变。
二、委员会对个人来文的裁决及目的
(一)、委员会对个人来文的裁决
个人来文程序首先要求呈送到委员会的来文所涉及的已经经过国内司法或行政程序的处理。因此议定书规定该来文者必须用尽可以运用的没有不合理的拖延国内补救办法。但委员会处理个人来文决不是国内司法或其他救济程序的延续,它是独立的程序。尽管委员会在它的处理意见中可能会要求关系国对侵权行为给受害人合理的补偿,但它不会再把案件发回关系国,也不会把它的意见直接送给关系国的国家机关,它只把处理的意见直接交给关系国。《公约》及其议定书没有在缔约国与人权事务委员会之间建立组织上的关系,同样其他人权条约建立的监督机构与缔约国之间也是相互独立的,不存在隶属关系。这些独立的监督程序与传统的审判或法院组织机构的区别是很明显的。首先从委员会的委员选择标准来看,《公约》第28条规定,委员应具有崇高道义地位和在人权方面有公认的专长,仅仅是建议缔约国考虑使若干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参加委员会的有用性,但事实上委员会基本是由从事律师、法官或检察官的人员组成的。在每年三次的为期三周的会议日程外,委员们一般会继续从事他们初始的工作。尽管他们被要求是以个人身份而非政府代表的身份从事工作,但从人权事务委员会的我们可以看到有些委员会成员还同时在其政府部门中担任职务。所以委员们或多或少还是会受到本国的一些,在具体的工作中可能维护其本国的利益。
委员会只接受书面形式的个人来文及关系国向委员会提出解释或声明的书面资料,尽管从议定书第5条(1)中并不能得出禁止口头程序的结论。 根据议定书第5条(3)的规定,所有审查个人来文的会议都是不公开的。审查个人来文时的程序过程,被委员会视为机密 ,尽管委员会在随后的“意见”中会对此详细叙述。委员会秘书处首先做出“意见”的初稿,然后交给会前工作组,工作组在修改后把它交给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讨论。委员会18个成员应全都出席会议以达成一致意见,如果有的成员确实不能到会的话应写出书面的赞成或反对意见。议定书没有规定委员会“意见”对缔约国的法律效力和救济措施。所有对委员会及其职能的条款规定都与国内法院对法官和司法程序的要求形成鲜明对比,如委员会审查案件的不公开性。尽管委员会与法院有根本不同的特征,但很明显,个人来文程序也是做出裁决的一种形式。从本质上说,它是独立专家裁决个人对缔约国侵犯条约规定的个人权利的控诉的过程,委员会专家依据个人来文中列明的事实和国家提出解释或声明中的事实或本委员会发现的事实,运用公约对有关权利的规定做出有利于一方的裁决。委员向关系缔约国提出裁决“意见”并提出对其侵犯公约权利所造成的伤害进行适当补偿的建议。但对具体人权问题缺乏后续行动。近二十年来,委员会为了使个人来文机制更接近典型的裁决体系而不断地对公约及议定书进行解释,如委员会认为,议定书没有规定委员会对个人来文处理决定对缔约国有拘束力并不意味着缔约国可以自由选择遵守或不遵守委员会的决定。缔约国有义务提供委员会决定中建议缔约国采取的补救措施,这一义务来源于公约和议定书的规定。是否能通过对议定书的修改的方式来规定委员会的决定对缔约国有拘束力以弥补议定书的不足,至少在目前还不能确定,因为这要取决于缔约国的意愿。
(二)裁决的目的
委员会通过个人来文的裁决程序要达到什么目的?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可以考虑一下国内裁决程序设立的目的:法院可以提供非武力解决争议的方式,可以使受到政府或其他个人滥用权利伤害的人获得补偿而且通过法院解决争议促进社会发展等等。当然,人权事务委员会不能实现上述任何目的,它不是国家体系的一部分,事实上与国家司法体系也没有关系。人权事务委员会的职能是对国家侵犯公约权利的行为做出裁决。无论如何,它仅能处理一小部分案件。在国家法律体系内,只有欧洲国家的的工作更类似于委员会的工作。从委员会成立的目的来看,委员会可以行使其他类型的裁决机的三种功能的任何一种:(a)对其管辖范围内的个人案件做出公正判决、解释法律原则 (b)保护公约项下的权利(c)解释公约以使委员会与缔约国、政府组织、非政府组织开展有效的对话与合作。虽然委员会与法院有根本的区别,委员会也可以像欧洲和美洲人权法院一样为人权法的解释与发展做出贡献。如前所述,委员会对人权案件的裁决很类似于欧洲国家的,然而,不同的是委员会缺少正式授权和声望地位,基于此,它对普遍人权发展的作用会相应减弱,但这种差距会逐渐缩小。提高委员会的法律地位可以提高它的裁决的影响力。公约及议定书都没有规定委员会的裁决对缔约国的拘束力,但由于委员会是公约的唯一监督机构,它的主要三个方面的活动也只与公约有关。即使是把公约纳入国内法的国家法院也不能像委员会一样对公约做出引起国际关注的解释。作为解释公约的一种形式,裁决比“一般性”意见更有优势,因为它来自于具体的争议,而“一般性意见”则很抽象。
三、委员会在个人来文机制中的作用及当前面临的挑战
委员会在促进和实施《公约》规定权利方面到底起了多大作用呢?委员会步履为艰的实践表明:在《公约》及议定书的起草阶段,起草者应该明确赋予委员会履行不同职责的权利并确定这些职责的目的。而且在叙述委员会的职责时应采用更强有力的文字,例如,《公约》可以规定授权委员会对缔约国依具体的方式“适用”公约,“实施”或“”公约规定的权利,也可以规定委员会可以通过在审议缔约国报告后作出的意见、向所有缔约国做出一般性意见及审查个人来文后的意见的方式详尽地解释公约规定的权利。事实上,起草者们没有这么做,导致委员会在履行职责时时常陷入困境。实践中,委员会解决困境的方式就是尽可能地少做评价,在必须做时就以极其谨慎的态度,采取谨慎的措辞。《公约》第40条以苍白无力的语言规定了委员会的功能和工作的程序。根据第40条,缔约国的定期报告交由委员会“审议”, 委员会应“”本公约各缔约国提出的报告,并应把它自己的“报告”以及“它可能认为适当的一般建议”送交各缔约国。《公约》议定书中有关个人来文的规定更能说明以上的。议定书第1条和第5条规定,委员会有权“接受”并“审查”个人来文;委员会举行“不公开 ”的会议审查个人来文;委员会应向关系缔约国提出其“意见”。但议定书的序言中明确地表明为了《公约》达成的目标和实施《公约》各项规定,授权委员会接受并审查个人来文,笔者认为由于议定书具体条款对委员会审查个人来文的规定限制太死,委员会能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公约》对个人权利的保护目的是有疑问的。委员会不是司法机构,也不具有准司法性质的职权,它就个人来出的决定只是“意见”,对缔约国没有约束力。 人权事务委员会也没有自己的执行机构,这些意见要通过成员国得到落实。遵不遵守委员会的“意见”,完全取决于关系国的自觉,议定书本身没有规定任何防止关系国不遵守“意见”的有效措施。相比较《公约》规定委员会职责的无力的措辞,《公约》在规定缔约国的义务方面采取了强有力的语言,规定了直接的强制性义务。如,《公约》第2条在规定缔约国的义务指出:“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其他见解、国籍或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然而,如果缔约国违反它应承担的条约义务该如何承担责任,是通过人权事务委员会还是由公约其他缔约国采取措施?《公约》没有明确的规定。事实上,尽管人权事务委员会是监督《公约》实施的机构,但由于委员会本身性质的局限性,它在强制缔约国履行义务方面没有起到应有作用。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外,其他公约也有类似情况存在,即公约规定了缔约国的严格义务,而监督公约实施的机制却在真正促进公约实施方面软弱无力。笔者认为,为了更好地实现《公约》规定的个人权利,防止缔约国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应加强人权事务委员会的监督力度,在一定情况下赋予人权事务委员会采取制裁措施的权利。
人权事务委员会是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成立的,它的三个方面的活动没有涉及其他人权公约及习惯法,但考虑到《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和它的缔约国数目,它们并没有在多大程度上限制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范围。《公约》规定的权利范围主要反映在五个大类的权利,缔约国对这五类的侵犯权利可能会通过个人来文的方式呈送到委员会。这五大类的权利是:第一:个人人身的权利,如生命权、免受酷刑、不得被任意逮捕或拘禁。第二:逮捕或拘禁等限制人身自由应符合合法的程序及剥夺个人自由时司法的公正。第三: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平等保护的原则。第四: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有权持有主张、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对这些权利的限制仅限于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第五: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公约》还有些条款不在上述归类的范围内,如《公约》第1条规定的“民族自决权”,委员会在其 “意见”中指出此权利不在个人来文的范围内,以及《公约》23条规定的有关家庭关系的权利 和第 27 条规定的基于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等。多年来,“自决权”等上述权利在国际和国内社会引起了包括政府行政机关、立法机关、法院及学者、非政府组织等在内的广泛讨论,它们主要强调了实施这些权利的困难。其中大部分的困难也是实施其他权利所面临的问题。人权条约和各国宪法规定的权利范围,对确定一个社会的性质有重要作用。在这些条款中,它们以庄严的形式表达了人类崇高的理想。但是由于语言、文化的差异,不同文化背景的国家对这些权利时可能会有不同理解,这些权利自身产生矛盾或与政府言论矛盾就不可避免,如隐私权和言论自由、公正审判和新闻自由、平等保护和宗教自由及保护国家安全等。为了更好地实现公约的目标,统一解释各项权利的含义和它们之间的界限是有必要的,也是急需解决的问题。在解释这些权利的同时还应该扩大缔约国在尊重、保护和促进这些权利的义务。当然,这些解释的工作应该由国际社会而非各缔约国国内程序来完成。长期以来,国际法从国家实践中发展了很多与大部分国家利益和行为有关的法律原则,如,外交特权与豁免、公海及专属区的航行权等。但国际人权条约及相关的国际法如维护和平的原则、武装冲突中的人道主义规则等的发展却与国际法发展的一般不一致。对大多数国家来说,人权条约规定的权利是它们追求的梦想,而不是它们现在的成就。它们的理想不是置身于政府行为之中,而是超越政府行为以上。
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及各国文化的差异是人权目标实现的障碍。国际裁判机关不可避免地对这一差距和它产生的紧张局势反映敏感。即使是拥有自由与民主传统的国家在,法院在判决涉及个人权利的案件时,也很少能得到政治支持。法院自由裁量的余地也相应地受到限制,至少是在做出指责和规制政府行为的判决时是如此。 与国内法院比较起来,国际人权机构面临更难以克服的文化和传统的差异,就这些差异的问题在国际社会中引起了文化的普遍性与相对性的讨论。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来说,它包括了从缔约国一致同意的禁止酷刑的条款(事实上很多国家都存在违反此条的行为),到争议激烈的权利条款,如男女平等或信仰平等,对言论自由或结社自由的限制,有关家庭的权利及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等。这正是《公约》给人权事务委员会带来的挑战,缔约国对一些权利的争论和理解的不一致,使得人权事务委员会在处理个人来文时面临很大困难。《公约》个人来文程序的严格性也说明了这一问题。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成立后的15年里,共处理了有关36国的468件申诉,接受率仅为3%,而欧洲人权监督机构接受个人申诉的比例为50%. 另外,随着来文数目的增加,处理来文的专业人员的减少;越来越多的来文是以现有专业人员无法掌握的文字提交的;工作人员抽不出人力来寻找资源和人力支持委员会对违反行为的案件采取后续行动等等都是委员会在工作中面临的困难和挑战。
,虽然国际社会已制订大量的人权文件,但在人权规范与人权理想的实现仍取决于政治意愿的今天,这些普遍性的文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但可喜的是大部分国际人权公约成立了监督机构,这是半世纪前人权运动的成果。尽管这些机构有自身的不足,但起码比仅靠宣言性的文件来保护人权的方式更进步,为我们促进人权发展提供良好开端。随着批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议定书》的国家数目日益增多及缔约国对委员会工作的重视和支持,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力完全有可能具有普遍性。通过公约的解释和加强与缔约国的对话与合作,人权事务委员会也将会在保护公约权利方面扮演重要角色。
书目:
1:杨宇冠著:人权法——《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研究,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美]杰克。唐纳里:《普遍人权的与实践》,中国社会出版社2001年版,
3: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编写:《国际人权法教程》第二卷(文件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UN Human Rights Facts Sheet (1991) N0.15 on ICCPR and the HR Committee
6:Opsahl.T,“ Human Rights Committee”, United Nations and Human Rights: A Critical Appraisal (ed, P.Alston), Oxford, 1992,
【关键词】典籍;概念体系;佛经汉译;圣经
中图分类号:H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10-217-01
文化交流传播中,经典典籍的翻译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我国典籍传承了中国五千多年的悠久历史,记载了古人对于宗教,哲学等文化现象的思考。对于我国典籍的英译有利于西方世界了解中国,建立一个更加和谐的世界。虽然人类基于相同的人性,相似性大于相异性,然而由于地理环境,语言习俗的不同,东西方人民在认识模式,思维模式上都存有着一定的差异。这些差异在东西方文化典籍中呈现出来,造成翻译上的困难。而要解决这个困难,完成中西典籍中的概念体系建构是不可逾越的一步。
一、中国“礼仪之争”的启示
明朝万历年间,基督教随传教士来到中国。如何向中国人民传授耶稣福音,如何翻译基督宗教中的一些宗教名词引起了传教士内部的一些争议。为了便于传教,利玛窦引用中国人熟悉的概念“天”“上帝”来翻译God;而利玛窦的继任者龙华民认为中文中的天是“义理”,指苍苍之天,而“上帝”一词也不是代表创造万物的主宰,因而主张废除“天”,“上帝”,“天主”,“灵魂”等词,一律采用音译,主张将God音译为“陡斯”。正式由于对于中国文化和基督教中概念体认的不同引起了双方的争议。
二、佛经汉译的启示
佛教作为一种外来宗教,经过两千多年的传播,已经融入为中国文化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一些佛教思想作为潜意识已深深地植根于每一代中国人的头脑中。佛经的翻译在佛教在中国的传播过程中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从公元148年安世高译出《安息般若三昧经》到北宋1111年大规模的佛经汉译结束。这900多年间,佛经汉译也是在实践中一步步发展完善,在中国文化中建立起自己的概念体系,使汉译佛经成为我国宗教,哲学和文学艺术典籍中的瑰宝。
佛经汉译的活动走过了一条归化―格义―会通―异化的历史道路。在佛经汉译初期,佛经的翻译经常是节译,译者主要为外国来华僧人。对于佛经的翻译,他们往往比附道家的概念术语。这种附会法机械套用中土的名词概念,追求形式上的对应,并未经过深层次的佛理考究,时常貌似而神离。随着佛经翻译规模从节译到全译的扩大,概念术语的数量也在不断地增加。由于附会法对于佛教义理的歪曲,这是大多数佛经译者都摒弃了以往比附道家的习惯,开始采用格义法翻译佛经中的概念术语。格义法不拘泥于文辞层面的对应,而是以义理诠释的高度寻求两种文化的契合点,使两者融通交汇。而由于格义法多纠缠于局部概念,常常违背佛理的本来精神,导致理解上的障碍。到鸠摩罗什时期,为求得原初义理,罗什放弃了格义法,创设了许多佛教的专用语汇,极大地增强额汉语的表达能力,并深刻影响了后世的文学创作。
三、《圣经》翻译的启示
西方《圣经》的翻译也经历了由直译到意译,再到直译,意译相协调相统一的过程。最初额圣经翻译就是以直译为主。基督教神父认为《圣经》是上帝的默示,为了避免在翻译中的主观随意,译者就只好在词序和措词等方面采取死译,字字对译。到公元5世纪,在罗马教皇达马苏一世的授命下,哲罗姆分别从希伯来文和希腊文本把《旧约》和《新约》翻译成了拉丁文《圣经》,成为了拉丁文读者的标准《圣经》译本。在哲罗姆的翻译中,他认为各种语言在用词风格,表达习惯,句法以及语义内容方面都互为区别,因此不能采用逐词翻译的方法;同样他也认为宗教经典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所以还是以直译为主,但不绝对排除意译的成分。
16世纪英国宗教改革者威廉.廷代尔是《圣经》翻译中采用意译的代表人物。廷代尔的《圣经》译本兼顾学术性,简明性和文学性各方面的需要,以通俗易懂为重点,尽量采用大众化的英语词汇和普通人叙事表情所惯用的主动而又具体的表达形式。这种翻译方式的转变是于翻译目的和对象有关的。宗教改革运动促使普通大众也有权利阅读学习《圣经》,为了让教义被大众所理解,必然要采用人民大众的语言。美国翻译学家尤金.奈达认为现代的《圣经》译者们在下列翻译原则方面达成了共识:
1.采用希伯来语和希腊原本。
2.根据最佳的学术判断确定释义。
3.译作应能被目标读者听懂并接受,达到既定的使用目的。
4.不把背景信息省去或写入译本中,而融入注释,导入和词汇表中。
四、构建典籍英译概念体系
综合中西佛经,《圣经》的翻译史可以发现,典籍翻译经历了一个曲折发展的过程。无论是佛经汉译之初的附会,还是《圣经》翻译肇始的直译,译者不是采用了归化的翻译方式就是以宗教神启的名义采用异化的方法。随着文化交流的加强,译者对源语和目的语的语言知识及宗教,哲学等文化概念有了深层次的了解。典籍的翻译也逐步走上了正轨,建立了双语对应的概念体系。随着中国社会的日益强大,中国典籍的英译也呈现了蓬勃发展的趋势,要让中国文化更好地被世界人民所理解,首先要打好典籍翻译的基础,即构建汉英概念体系,树立典籍概念体系英译意识,编纂相应辞书,确定文化承载词的确定释义,减少一词对应多种译语的混乱现象。
参考文献:
[1]任继愈.中国佛教史(第一卷)[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1.
[2]马祖毅.中国翻译简史[M].北京:中国对外翻译公司,1984.
关键词: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影响;政府管理;保障措施
中图分类号:F0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9-0047-01
1 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意义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以往财政资金主要通过征收和预算单位设立多重账户分散进行缴库和拨付的方式,有利于财政性资金按规定程序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内规范运作,有利于收入缴库和支出拨付过程的有效监督,有利于预算单位用款及时和便利,解决了财政性资金截留、挤占、挪用等问题。
2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对政府管理模式的影响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建立是政府管理制度。尤其是财政、金融管理制度的重大变革。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全面实施对政府管理模式产生了广泛和深刻的影响,集中体现在一下几个方面:
(1)政府管理更加科学。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核心是将所有资金集中起来,并通过集中收缴和拨付实现对预算单位的控制。政府尤其是财政和金融部门对预算单位控制方式实现了行政干预为主到制度化管理为主,预算制度、国库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一系列财政管理制度成为政府管理具体单位的主要方式,政府管理模式适时顺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经济全球化的要求。
(2)政府管理更加法制化。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修订和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如修订《预算法》、《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条例》、《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以及相关的税收征管法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等,相应制定《国库收入管理办法》和《收入退库管理办法》、《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等。
由此可见,以上方面的落实将使得政府管理法规细化,这不仅提高了法制化水平,而且有力促进政府管理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执行。
(3)政府管理更加信息化。
实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资金集中、收缴集中、拨付集中,必然要求手工处理业务转向计算机处理业务,相应地促使各部门、单位以及相关岗位要实现信息化。
建立财政管理信息系统和国库管理操作系统是政府管理信息化的重要内容,包括:
①预算编制系统和预算执行管理系统,保证预算资金的拨付符合预算安排和支出进度要求;
②收入管理系统,监控税收和非税收入征收情况;
③国库现金管理系统,及时反映国库每天的收支和平衡情况;
④国库收支总分类账系统,做到所有收支账目在一个系统中反映;
⑤债务管理系统,全面反映国债发行、偿还和余额情况,通过以上管理系统使各类收支实现高效和安全运行;
⑥建立健全现代化银行支付系统,可有效缩短资金拨付到账的时间,提高账户清算业务的效率。
因此,要求财政、国库、税务、人行等部门计算机联网,以实现信息及时传递和共享。
(4)政府管理职能分工更加合理化。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的前提是要合理界定财政、人行、税务、预算单位等部门的职责,并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改革开放以来,财政、银行实为一家的状况被打破,财政部门主要负责管理财政制策、政府资金、政府债务、国外援助和国有资产等;中央银行一般负责管理货币政策、货币发行、外汇储备、汇率和币值稳定。
在加强监督制约机制方面,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单位资金使用的监督,认真审核预算单位资金使用计划和资金使用申请,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要加强内部监督制约,定期对相关业务进行内部审计;中国人民银行要加强对银行的监督,充分发挥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办理财政支付清算业务的监管作用;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年度检查,促进政府部门和其他预算执行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3 建立国库集中收付制度的保障措施
(1)国库集中支付以明确政府职能为首要前提。
国库集中收付制度要求各级政府支出部门根据年初预算合理确定所需购买的商品和劳务或者他们所需调拨的资金数额,而制定预算计划本质上就是决定政府的支出安排。这种支出安排的范围应主要限定在政权机关和那些代表社会共同利益和长远利益的非盈利性的领域和事务,包括政权建设、基础教育、基础科研、环境保护等。因此,明确政府职能和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是实行国库支付制度的基础和前提。
(2)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和完善部门预算为先决条件。
国库集中支付与部门预算是相互配套,不可分割的。预算编制只有采取部门预算的方法,国库集中支付才能付诸实施,因为集中支付制度下的分类账户本身就是安政府各支出部门设置的,各支出部门必须严格按照编制好的部门预算来确定用款项目和用款时间,并通过单一帐户进行资金划拨,这有利于预算的执行操作,防范和制止预算执行中的不规范做法,便于预算审查和监督。另一方面,国库分类账户和政府财务信息系统很好地反映了各部门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预算执行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有利于下一年度按照零基预算的方法重新编制新的部门预算。
(3)国库集中支付以建立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为核心内容。
国库单一帐户体系主要有一下部分组成:
①财政部门在中国人民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资金的国库单一账户;
②财政部门按资金使用性质在商业银行为预算单位开设的用于预算资金的日常支付和与国库单一帐户清算的零余额账户;
③财政部门在商业银行开设的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使用情况的预算外资金账户;
④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单位的小额零星支出的小额现金账户;
⑤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财政部批准开设的特设账户。
国库单一帐户集中了所有的财政资金,并且只有财政国库部门才可以签发支付命令。
(4)国库集中支付以严格的监督管理和控制体系为重要保障。
完善责任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是有效发挥国库职能的重要保障。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充分发挥其强化预算约束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作用,离不开严格的管理、监督执行机制,包括政府财政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专业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对资金和财务的监督,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等。这是国库集中支付体系顺利进行的一个关键环节。
(5)国库集中支付与政府采购制度相互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