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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贷款风险防控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3-07 15:42:4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房地产贷款风险防控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房地产贷款风险防控

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信贷风险风险管理商业银行

一、房地产信贷及风险概述

(一)房地产信贷主要类型

房地产信贷按照用途主要可分为土地开发、商品房、商业地产贷款,对上述贷款一般采用信用、保证贷款、抵押贷款和质押方式进行。对信贷进行分类,由于其风险不同,有助于商业银行进行分类管理,进而降低贷款风险

(二)房地产信贷风险类型

一是市场风险。虽然房地产是否存在泡沫或者泡沫何时破灭基本不可量化预测,但以下种种迹象表明市场风险正在逐渐增大,比如存量房不断增加、房地产价格和居民收入比逐年增加、房地产价格和价值严重背离、炒房者不断增加、刚性购买需求不断减少,如果商业银行一味追求利润而不考虑这些市场风险,无疑加大了商业银行的信贷风险。二是政策风险。对银行房地产信贷来说,政策性风险一般是指我国政府的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对银行信贷业务产生的风险。比如消极的货币政策往往伴随着利率上升,由于投资的供求被打破,住房价格往往下降,住房抵押品赎回权增加,发生信贷和流动性危机的几率急剧增加。三是系统性风险。由于商业银行通过同业拆借或者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后互有负债或者资产,当一家负债较大的银行出现支付不能的情况,就会影响其他银行的支付能力,严重者将导致系统性风险。四是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指借款者由于开发商投资开发的项目失败、以投资为目的的购房者在房地产价格严重下跌时违约等原因导致的不能清偿贷款的风险。

二、商业银行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全员风险意识淡薄

商业银行信贷相关人员,除了专门在风险管理部门工作的员工之外,大多数风险意识比较淡薄,突出表现在一是信贷部门的员工出于提高经营业绩和获取奖金的需要,往往在办理信贷过程中,不认真履行银行的风险识别和评估程序,加大了贷款风险;二是商业银行的管理层比较重视短期银行利润,这样容易忽视信贷风险对长期利润的影响;三是信贷部门以外的信贷相关工作人员认为房地产信贷有抵押物,往往不重视对贷款人的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调研工作,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不认真甚至不分析其中蕴含的风险因素,而且对抵押物的价格或未来的走势不重视,盲目信赖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的职业道德。

(二)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能力有待提高

一是很多国有银行虽然进行了股份制改造,但是贷款决策审批权力往往过于集中少数人手中,这种情况往往导致其虽然有了比较健全的信用风险管理制度,但是该制度被少数人架空,已流于形式,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二是银行授信部门的独立性不强,导致其对信贷部门的盲目放贷行为约束力不足;三是对不良贷款的形成的真正原因不能进行量化分析,因此不是很难追责,就是对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起不到责任追究的效果,很难消除信贷人员为了自己利益最大化而损害银行利益的行为。

(三)操作风险的管理不够完善

很多商业银行对信贷操作风险不够重视,信贷管理手段很难达到预期的目标。比如不严格执行总行的信贷标准,擅自降低准入门槛,甚至出现违规放贷的违纪行为,导致对“五证”不齐全或是自有资金占开发项目总投资低于30%房地产项目签订贷款合同;又如很多贷款人以流动资金贷款名义进行房地产开发,而银行不置可否,不严格跟踪贷款的用途;再如变相降低首付比例,对房地产虚假提高评估价格的行为采取默认的态度。上述行为无形中增加了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的操作风险。

(四)商业银行房地产信贷相关人综合业务技能亟待提高

很多商业银行的信贷人员对风险防控方面的知识欠缺,同时又缺乏相应的后续教育培训或自学的补救措施,久而久之造成该部分人员的综合业务技能严重背离其工作岗位的需要。例如部分员工不仅信贷知识欠缺致使风险防范意识较差,同时又对房地产行业知识的掌握不够深入彻底,很难适应房地产行业信贷风险管理的现实需要。

(五)对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的违约估计不足

一般来说商业银行对个人发放的住房贷款,短则五年,长则二十多年,属于典型的中长期信贷。根据货币的时间价值和风险理论,这样的贷款的风险会因不断积累而提高,因此其风险是逐步显现的。比如目前我国房地产行业不景气,房地产价格放缓或者已经进入下降通道,加上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放缓,老龄社会的出现等等原因,个人住房贷款变成不良贷款的几率逐渐增大。对此我国的商业银行显然准备不足,一是对个人住房贷款事前调查主要依靠房地产中介和开发商,信贷风险评估不足;二是对房地产贷款资产或抵押物的资产保全机制没有建立有效的管理制度;三是房地产信贷证券化市场由于不成熟还不能有效转移风险。

三、商业银行对房地产信贷风险防范策略

(一)完善信贷操作流程,减少信贷操作风险

再好的风险管理方案,如果相关执行人的意识不够,将很难执行到位。因此商业银行必须重视信贷相关人员的风险意识的培养工作。一是严格执行既定的信贷条件,坚决杜绝放松信贷条件的违规贷款行为;二是加强对信贷业务的监督工作,纪检、监察以及风险管理和内部审计部门要对操作风险进行联合检查,为违规贷款一查到底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是使用先进的风险识别方法,逐渐减少人工控制风险的经验主义行为。

(二)加强商业银行的信贷管理,达到目的和手段的完美统一

1.在提供风险识别能力的基础上,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系统。

事后补救风险措施,虽然可以起到亡羊补牢的作用,但为了更好地降低信贷风险,商业银行应当不断完善风险管理系统。一是进行房地产信贷风险进行定性分析,比如对信贷对象的风险进行分类、对房地产市场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对房地产的宏观调控政策进行调研和分析;二是重视信贷风险的量化分析工作,充分认识到量化模型对信贷风险分析的重要作用。

2.为了有效避免认为因素增加的信贷风险,要建立刚性的责任追究机制。

一是将信贷审批部门、管理部门、评估部门进行分设,并明确相应的权力和义务;二是明确上述三个独立部门的工作流程,并定期由内部审计部门审核执行情况,对不按照规定流程工作的部门进行惩戒;三是建立上述三个部门独立工作报告制度,并由银行管理层审核其报告,不断总结经验和教训。

3.重视贷后风险。

凡事需有始有终,加强贷后风险管理不是可有可无的工作,相反,商业银行只有加强此方面的管理才能更好地控制信贷风险。一是建立单独的贷后风险管理部门,对每笔贷款进行无缝管理,直到收回为止;二是随时掌握贷款对象的经营情况,严格监督信贷资金的约定用途;三是明确信贷风险责任,并规定对风险的专门管理流程和办法,要求责任人落实。

4.提高银行信贷人员风险防范知识。

商业银行的授信人员目前尚未完全掌握房地产信贷的风险评估方法,如很多信贷工作人员虽然基本掌握了信贷基础知识,但对房地产业经营流程、风险特点方面掌握的还不够,对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调整并主动地控制房地产信贷风险的意识还欠缺。要想解决此方面的问题,笔者认为一是对现有的信贷人员进行风险知识的培训;二是引进高素质的房地产信贷方面的专门人才;三是注意高素质的人才和现有信贷人员的融合问题,防止新老观念的碰撞产生矛盾。

(三)建立个人住房贷款信用风险违约估计系统

为了减少个人住房贷款变成不良贷款的几率,笔者认为商业银行应该提前做好准备工作,一是重视个人住房贷款事前调查工作;二是完善房地产贷款资产管理或抵押物的资产保全机制;三是逐渐通过房地产信贷证券化转移风险。

四、总结

总之,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的房地产信贷类型和信贷风险种类对风险进行有针对性的分类管理,认真梳理本文提出的房地产贷款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举一反三,在不断提高全员信贷风险管理意识的基础上,要做好完善信贷操作流程,不断降低信贷操作风险;完善贷后风险管理;逐渐提高信贷人员职业技能;建立刚性的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改善自身问题,为银行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王晓丽.浅议我国房地产信贷风险[J].江西社会科学,2014,(3).

[2]赵莉亚.商业银行房地产开放贷款风险和对策[J].思想战线,2013,(S2).

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抵押;风险;防范

房地产开发贷款、个人住房贷款,以及其他贷款,通常将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而房地产抵押价值如果过高,就容易造成信贷风险,如果过低,抵押物的担保作用就得不到充分发挥。《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商业银行在发放房地产抵押贷款前,要确定房地产抵押价值,作为核定贷款发放额的依据。因此评估师客观、合理的确定抵押房地产的市场价值,有效的控制和规避房地产抵押评估中存在的风险尤为重要。

一、房地产抵押中存在的风险

1. 抵押权人操作风险是引发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因素

银行所贷资金的安全性原则和盈利性原则在开展房地产抵押贷款业务中是互相矛盾的。原因 如下:出于安全性和保守原则的考虑,银行不应放贷过多以防范风险;从盈利角度出发,银行应扩大贷款范围,放宽贷款条件,这种做法将会提高银行经营风险。现 今,抵押权人是这样确定抵押率的:抵押权人根据抵押物的市场价值,综合抵押人的资信信誉、还贷能力、贷款期限和变现能力等各方面因素来确定抵押率。由于抵 押权人专业知识不够,对于房地产市场走势预估不准,不能准确定位费用扣除项以及扣除多少,导致信贷工作困难。对估价时点的公开市场价值的折扣比例是贷款安 全性的唯一体现。事实上,抵押物的担保能力应体现在其未来的变现能力上而不是当时抵押物的价值。比如,银行一般按市场价格的五到七成确定贷款额,进而办理相关抵押贷款业务,抵押物的担保性质在这种方法中毫无体现。具体而言,采用现有抵押率公式计算贷款额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变现价值往往与市场价值存在较大 差距,人们通过高估抵押物评估价值进行抵押,即使评估价值不被抬高,反映的也不是变现价值,而是市场价值;其次在确定抵押率时,未从评估价值中扣除如诉讼 费、评估费、资产保全费、产权过户费、处置费等实现抵押权所需发生的费用,这些费用相对抵押物价值是一笔不小的开销。

2.抵押物风险

抵押物在市场价值减值方面的风险。郊区的企业将厂房设备和土地抵押掉,抵押物重置价值与市场变现价值相差很大;外部环境的变化会导致抵押物市场价值降低;厂房、职工宿舍楼等专用性很强的抵押物的交易市场狭窄,不好变现。

抵押物也有可能面临短期强制处分的风险。《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 的价款优先受偿。被拍卖房地产的所有人不是自愿的卖主,是因债务履约期届满未能清偿债务而被迫依法拍卖其拥有的房地产,再加上拍卖价格未经过一段合适的议 价期,在拍卖日公开竞投,而买家在竞投之前不了解该房地产的情况,在很短的时间内完成交易。卖价一般比公平市价低,才能吸引买家竞投,促使拍卖尽快成功。拍卖市场有待进一步成熟,竞投应该激烈,不然拍卖价格低于市场价格的颓势不会好转。房屋、土地管理部门的分别设置,导致不规范抵押的发生。一些抵押人先办好土地管理部门的抵押登记手续,随后又将此房产抵押给房产管理部门,还 有就是此两次抵押登记不是相同的抵押权人所办,产生了房屋与其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不一致的矛盾。债务到期的时候,到底谁先受偿,成为一个棘手的问题。

3.变现风险

房地产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商品,它不能移动,属于不动产。因此,投资于房地产项目中的资金流动性差,变现性也较差,不像其他商品那样,容易收回资金。房地产资金变现风险主要是不能变成货币或延迟变成货币。

4.社会和政策性风险

任何国家的房地产都会受到社会经济发展趋势和国家相关政策的影响。如果经济繁荣,政策鼓励支持,则房地产价格看涨,相反则会看跌,我国也不例外。新的房地产政策的出台,二手市场的交易量明显减少,出现了持币待购的现象。对抵押权人来说,这些因素是应该充分考虑的,若银行不注意经济形势和宏观政策形势的变化,很可能遭受损失。

5.经济性风险

目前,房地产市场还是一种不充分的市场,其特征就是缺乏信息,许多房地产的交易和定价是悄悄进行的,这种交易行为往往忽视它们涉及的法律条文、城市规划、税费等规定。另外,房地产商品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即使是外型、尺寸、年代、风格、建筑标准等都相同的建筑,只要建设位置不同,其价值就有很大差异。此外,如对房地产抵押过程中的诸多细节了解不详尽,也有可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抵押一套住宅,如果在处置这套住宅时发现房屋的上、下水管道和结构上存在问题,就会使抵押权人遭到损失。

二、房地产抵押风险的防范

1.完善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和保险机制

金融机构要明确责任,保证房地产抵押贷款流程的安全,坚决杜绝抵押物价值的人为操作,加强并动态 监管抵押物全过程。制定统一标准规范,明确不宜作抵押物款项,将抵押物细分归类。加强贷后管理,不定时对贷后抵押物进行跟踪检查。同时,实行分期还款制 度,降低金融机构的金融风险。

2.对抵押物进行科学分类以确定合适的抵押率

抵押率是根据不同的抵押物及其变现能力来确定的,谋求抵押率约等于变现率。调整计算抵押率的方式,对于容易确认变现价值的抵押物来说,将变现价值减去处置变现抵押物的相关税、费作为计算抵押率的分母来计算抵押率;对于那些不容易确认变现价值的抵押物, 将双方认可的评估价值,减去处置变现抵押物相关税、费作为计算抵押率的分母来计算。对贷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应根据市场行情分别设定不同的抵押率。

3.完善风险防范制度

在金融机构中树立正确的风险理念,完善贷款业务的相关操作程序,加强和规范抵押贷款风险监控和预警体系的建设。抵押贷款风 险存在于房地产贷款的审核、发放和回收各个方面,防范风险,要做到以下几点:1)信贷操作规范化,内控管理严格化。实行跟踪服务,落实调查责任,增加贷后 检查强度和次数。确定申报价格的合理性、各信息与实际信息的一致性是银行办理房产抵押贷款手续的前提,加强贷后检查,防范影响贷款归还的不利因素出现,减少贷款损失。2)完善金融机构内部操作流程和监督机制,提高房地产按揭贷款管理水平,构建一套有效、适用的执行制度。3)建立违法违规通报机制。对于虚假抵押贷款行为,要及时复查并找出问题所在,建立黑名单并实行信息共享,信贷制裁弄虚作假行为,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发生。

4.对抵押率进行科学的分类,按不同抵押物及其变现能力确定抵押率,谋求抵押率变现率。调整抵押率的计算方式,对容易确认变现价值的抵押物,采用变现价值扣除处置变现抵押物相关税、费作为分母计算抵押率,对不容易确认变现价值的抵押物,应在双方认可的评估价值基础上,扣除处置变现抵押物相关税、费作为分母计算抵押率。建议根据市场敏感程度对贷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别设定不同的抵押率。

三、结束语

如何防控该业务所产生的风险,不仅关系到商业银行的利益,也影响着我国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要完善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评估体系和保险机制,完善金融机构风险防范制度是防范房地产抵押贷款风险的重要措施。同时,相关部门要设立特殊的房地产担保规则,引入住房质量强制保险制度。完善银行内控制度,加强监管部门监管力度,完善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真正发挥抵押贷款的风险防范功能,高度重视抵押协议的法律有效性,掌握抵押贷款业务的特殊规律,确保房地产抵押的合法有效,真正有效控制银行抵押贷款风险。

参考文献:

第3篇

2012监管五大重点

一是以现场检查为抓手,努力缓释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点风险,指导银行开展动态压力测试。

二是以执行国际监管要求为抓手,加强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将系统重要性银行监管的国际要求融入“腕骨”指标体系,提高并表面监管能力,做好危机管理预案。

三是以实施新资本协议为抓手,督促银行制定风险评估达标规划和资本占补平衡管理办法,全面加强风险管理和内控建设。

四是以完善绩效考评机制为抓手,努力推动大型银行科学发展。抓紧出台银行绩效考评指引,督促银行制定稳健的年度经营计划,健全绩效考评机制。

五是以改善金融服务为抓手,督促银行更好的支持实体经济。积极落实国家促进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各项扶持政策,严格规范服务收费行为,支持银行通过金融创新,提升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服务能力。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中国快速建立了现代金融体系,实现了跨越式前进。然而,相对于西方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中国金融业改革开放的历程还很短暂,还面临着一系列严峻挑战和考验。要真正实现“由大到强”,还需怎样的培育过程和艰苦努力?

为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局长、高级经济师廖岷接受本刊记者采访,坦陈所思所虑,详解2012年中国银行业面临的风险与挑战。

做好监管要及时转变观念

《中华儿女》:您认为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在金融行业应该是一个什么样的角色?其主要职责是什么?

廖岷:从各项审慎监管指标包括资产质量、资本充足率、拨备率、盈利水平,以及风险防控能力、审慎经营理念等方面来看,当前中国银行业正处在历史上的最好时期。这些成效的取得既包含了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的努力,同时也得益于监管者这些年来在加强银行公司治理、推进风险监管、科学监管等方面的大量付出。

作为银行监管部门,我们在某种程度上扮演了金融市场“敲钟人”的角色。我们的主要职责是使银行在健康可持续发展道路上发展,在这个过程中,有时候我们必须扮演“敲钟人”的角色。

《中华儿女》:去年一年,从银行监管部门的角度看,您认为我国银行业最主要的变化是什么?又是什么原因促使了这样的变化?

廖岷:从监管部门角度讲,我认为中国银行业所取得最主要的变化是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观念上的转变。目前,中国银行业已经构造了一个很好的公司治理框架,主要针对董事会的职责,内部的控制和合适的薪酬刺激机制。当然,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能力也得到大大加强,这个加强主要通过风险管理的政策和制度来实现,这些政策和制度主要就是为了要发现、评估、监督和减少风险。同时,商业银行的透明度也大大增强了,银行现在可以通过多种渠道信息,其经营和管理也得到了市场的约束。此外,很多新的观念和思路在商业银行日常运作和管理中也得到了体现。

而中国银行业所取得的巨大成绩在很大程度上也要归功于监管部门的理念和做法。从一开始我们银监会就提出了以法人和风险为本的监管理念,确保银行有效地进行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并提高透明度。我们严格要求商业银行把贷款进行科学分类,并提足拨备,把利润做实,并把资本充足。

银行资产负债表是实体经济镜子

《中华儿女》:2012年,您认为我国银行业面临着哪些挑战?

廖岷:作为监管部门,我们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银行业面临的问题和原来相比,不但数量上没有减少,程度上也没有减少。这些挑战和问题包括期限错配、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和对国际贷款新规则的本地实施。这些挑战背后的主要原因还是因为目前在中国80%的融资是通过银行来做间接融资。所以,银行的资产负债表其实是实体经济的一面镜子。

《中华儿女》:针对这些挑战和问题,从银行监管部门层面上,怎样应对?

廖岷:目前,中国的经济正在经历一个转变,从原来注重增长率到注重增长质量,从消耗能源型到目前的以效率质量为主,从原来出口导向到内需导向,这些转变中所产生的成本都会与银行业有一定的关联。比如期限错配的问题,这个问题主要也是我们之前采取以投资为导向的增长方式产生的问题。目前大部分银行信贷资产是中长期贷款,其中70%为固定资产贷款。由于现在加息通道形成,老百姓通常希望以更短的期限进行存款。中国银监会很早已注意到期限错配问题,我们已要求银行通过对消费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的业务转型来提高信贷资产。对于那些已经开始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先行先试的银行,我们也要求他们对该业务的开展采取非常审慎的态度。总的来说,我们已经采取措施应对期限错配的问题,但是这个问题的解决不会在一夜发生,需要时间。

再说政府融资平台的问题。这个问题也不是一个新概念,上个世纪这个融资平台形式就已经存在了,因为当地政府没有办法通过向资本市场融资获得资金,自然他们向银行进行求助,通过多种形式的平台向银行进行贷款。这两年,随着地方政府振兴当地经济的努力,政府融资平台问题得到进一步的关注。为了应对风险,中国银监会在2009年中期和2010年要求银行重新审查每一笔政府融资平台贷款,进行合理地贷款分类,并根据分类的结果采取补救措施。我们采用现金流覆盖作为贷款分类的主要标准,并要求银行采取必要的防范风险的措施,包括完善还款方式、提足资本和提足拨备。

站在前沿把控风险

《中华儿女》:房价是近年来热点话题之一,房地产贷款政策也随着房地产行业的波动而不断变化。那么,从银行业来讲,在这方面如何监管?

廖岷:房地产贷款的风险问题,主要也是中国近两年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副作用。很多地方政府把房地产作为支柱行业,所以银行资产负债表上有很多房地产贷款这也不足为奇了。

为应对这一风险,银监会要求银行一方面要切实贯彻中央政府对于房地产方面的一些宏观政策,另一方面也要求他们做好房地产风险的防控。另外,银行也被要求对于房地产贷款的一些差异化的政策进行很好的贯彻落实,对于房地产贷款的申请做到严格的尽职调查。

《中华儿女》:具体有什么措施?

廖岷:总体来说,我们对房地产贷款风险防范采取四个措施:第一,对贷款成数有明确要求;第二,要求银行使用在建工程作为抵押而不是土地;第三,要求对有土地闲置、捂盘惜售和投机行为的房地产开发商贷款进行限制;第四,要求新发贷款考虑借款人之前的还款记录。

近几年,中国银监会也对房地产进行了多轮不同情景的压力测试,现在监管部门和银行都认为房地产风险的广度和深度在进一步加强,但是我们有信心把风险降低到可控程度。

第4篇

关键词:系统性风险;金融危机;宏观审慎;预警模型;实证研究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2265(2011)04-0057-04

2008年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海啸使发达国家的金融业遭受重创,世界经济大幅衰退。金融体系顺周期性、杠杆率过高以及缺乏对系统性风险的防控被认为是此次危机的主要原因。本次危机成因与以往危机明显不同,这促使各方一方面思考系统性风险和金融危机的新特征;另一方面又在思考原有系统性风险和危机管理思路的局限性与不足。次贷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英国议会、欧盟理事会的市场管理思路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提出了强化宏观审慎管理的理念。危机的爆发及发达国家风险和危机管理思路的变化,既给我们提出了警告,也促使我们思考我国的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和危机的预警及管理问题。

一、金融危机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概念

(一)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概念与特征

系统性金融风险中的“系统性”有两方面涵义:一方面,是指一个事件影响了整个金融体系的功能;另一方面,一个事件让看似不相干的第三方也付出了一定的代价。因此可以将系统性风险定义为:整个金融体系崩溃或丧失功能的或然性。与单个金融机构风险或个体风险相比,它具有复杂性、突发性、传染快、波及广、危害大五个基本特征。

在近十年研究的基础上,有关学者对系统性风险的动态演进机制提出了新的观点(见表1)。与传统观点相比较,新观点对近些年来的系统性风险和危机具有更强的解释力,更有助于加深对系统性风险的认识和干预。

(二)金融危机与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联系与区别

系统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金融危机是一个取值非“是”即“否”的哑变量,而系统性风险是一个连续变量。系统性风险具有一种或然性,而金融危机是这种或然性的一种具体实现。金融危机其实就是系统性风险的爆发,是系统性风险的一个特殊阶段和特殊状态。因此,防范金融危机,首先要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要识别和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必须要了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成因及来源,建立预警和防范机制。

二、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来源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增长,但近几年,随着房地产、汇率、政府债务等问题与金融稳定、经济增长的联系更加密切,再加上金融业在国际间、机构间、行业间的交叉融合及互动性增强,国内系统性金融风险也在不断积聚。

(一)宏观经济周期性调整

尽管周期性调整是经济发展的基本规律,但经济周期大幅波动可能引致系统性金融风险。本次金融危机使得我国投资和消费失衡,内需与外需失衡,产业结构不合理,以及资源消耗过多、环境污染加重等累积性的结构问题凸显,而且人口红利减退、政府主导型投资必须转变等将导致我国经济开始周期性调整的可能性加大。

(二)房地产信贷风险

以房地产市场为首的资产价格泡沫易于引发系统性风险是近代金融危机的典型特征,最近的美国次贷危机更是以房地产贷款质量下降为导火索。2009年,我国主要金融机构商业性房地产贷款增速高出贷款平均增速6.7个百分点,房地产贷款余额及新增额占比均提高明显,占比达1/5左右。目前,我国购房者的月供占收入比、空置率、房价收入比等均超出国际警戒线。随着国家严厉调控房地产政策的频出,房地产信贷风险不容忽视。

(三)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

据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透露,截至2009年末,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余额为7.38万亿元,同比增长70.4%;占全部人民币贷款余额的18.5%;2010年6月末,政府融资平台余额增加至7.66万亿元。由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还款来源主要依赖地方政府财政收入,而土地收入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一旦土地价格陡然下跌,财政收入将大幅下降,融资平台偿债能力将会减弱,有可能引发地方财政危机,并波及金融机构。

(四)汇率波动产生的系统性风险

对我国来说,汇率变动存在的最大风险是人民币汇率将房地产泡沫、融资平台偿债能力、通货膨胀、经济波动等问题联系在一起,牵一发而动全身。尽管自2005年汇改以来,人民币累计升值幅度已接近25%,但由于市场预期人民币处于长期升值通道,大量国外资金仍利用各种渠道涌入中国,被动的基础货币投放加剧了房地产价格泡沫和通货膨胀压力。同时,如果政府调控力度加大,有可能刺激房地产市场泡沫破灭,银行的大量房地产贷款形成不良,进而影响政府还款能力和融资平台贷款质量。

(五)通货膨胀风险

通货膨胀对金融系统性风险的影响也是多元和复杂的:一是通货膨胀直接影响实体经济。劳动力成本和原材料成本大幅上涨,再加上“价格黏性”的原因,使得企业无法及时转嫁生产成本,处境困难。二是通货膨胀背景条件下,存款资金回报率相对降低,引发“存款搬家”现象。为追求利润,在可贷资金减少的情况下,银行可能采取冒险性的经营活动,加剧风险;另外,“搬家”的存款流向资本市场,易引发资产泡沫。

三、对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实证分析

为了能够对我国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必要时进行预警,本文运用“五系统加权法预警模型”(汪莹,2003)来量化分析我国系统性风险。该模型主要由指标体系、预警界限、数据处理和信号显示四部分组成。首先是建立一套能够科学、合理、敏感地反映系统风险状况的监测指标体系;然后根据经济发展的历史经验,以及参考不同发展阶段的特征,确定各指标的预警界限值;运用专家评价法对各子系统及其内部指标进行了二级赋权;然后运用指标值映射管理办法,得出金融风险的综合指数和相应的风险等级。

(一)指标选取

根据我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来源,我们从宏观经济环境稳定性、金融体系稳定性、房地产市场风险、债务风险、外资冲击型风险等五个方面设计了我们的指标体系,而各个子系统中我们根据能够反映该子系统风险情况的原则,共选取了26个监测指标(见表2的二级指标)。

(二)各个指标预警界限

对每项指标我们选取四个预警区间:安全、基本风险、风险和较大风险状态。所选择指标根据风险性质不同,分为风险单调型和风险非单调型。风险单调型,即风险状态随着指标值的增加而呈现单一性质变化;风险非单调型,即在安全区域两边随着对该区间距离的增大,风险状态增加。预警区间及预警界限的主要标准,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经济学家莫里斯,戈尔茨等专家研究的经验数据,以及一些专门的科研机构所做的研究成果如巴塞尔资本充足率

协议、一些通用的国际惯例等。

(三)指标赋权重计算

本文利用专家调查法和AIIP法确定各指标权重。我们选择了5位专家,向其发送评价的原始表格和评价尺度,并用AIIP方法对调查数据进行了处理(过程略)。AIIP法处理的最终结果如下(见表2)。

(四)数据处理和灯号显示管理办法

我们所取指标的值其性质和意义不一,包括比例、时间,缺乏可比性,因此通过将指标值映射为分数值对其标准化处理。具体计算办法为:对于每一个指标值,根据其在不同风险状态的警界限上限和下限中的相对位置,按照相应的比例映射出相应的风险值。

将指标值映射为风险值后,首先结合指标权重计算出各个子系统的综合分数,确定风险程度;然后计算出整个金融预警系统的风险程度综合分数,根据分数值确定整个金融风险的程度。风险状态以及对应风险值见表3。

(五)实证结果

运用该数据处理方法计算得各二级指标风险值。然后以AHP法得出的一二级指标权重将各风险值加权得我国的系统性风险值(篇幅所限,此处略去相关数据)。

1、我国各子系统风险波动情况分析。

一是宏观经济环境子系统风险值处于基本安全区间,但风险值距风险区间较近。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子系统的风险值有逐步升高的趋势,特别是在2009年由于美国次贷危机的爆发,我国宏观经济风险出现了大幅度的升高。之后虽有下降,但从2010年2季度开始,随着通货膨胀风险的不断上升,我国宏观经济环境风险又开始有所抬头。

二是金融体系子系统系统风险较小,处于基本安全状况。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金融体系总体风险不高,风险值分布在30%以下。这主要得益于我国金融改革的快速推进及国有商业银行陆续上市,银行业整体不良率下降,资产质量改善,资本充足率不断提高。2008年4季度之后,在刺激性经济政策推动下,银行信贷大量投放,再加上房地产信贷和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规模增加,银行业潜在风险有所提高。

三是房地产市场风险较高,处于风险区间。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的房地产市场自2005年以来风险值大部分时间超过50%,特别是2009年下半年以来更是超过70%,落入风险区间,说明我国的房地产风险一直较高,仅仅是在2008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房价涨幅及房地产贷款增速有所放缓时,风险才比较低。

四是政府债务风险子系统面临一定风险。从图1可以看出,我国的债务风险在2008年之前一直处于比较低的区域;2008年下半年开始,随着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大幅上升,我国债务风险逐步走高,风险值从2009年1季度的37.6%上升至2010年3季度的64.1%,进入风险区间。如果把地方政府的隐性债务考虑进去,我国政府的债务风险将更加显著。五是外资和汇率子系统较为安全。因为我国拥有大量的外汇储备余额和我国的外债额比较低,我国的外资冲击型风险一直处于比较低的区域。2009年以来,经常项目差额减小以及人民币兑美元汇率波动减小等因素,使得我国的外资冲击型风险进一步降低。

2、我国总体系统性风险分析。综合各子系统风险状况,加权计算得到2005年以来我国总体系统性风险值。从实证结果(见图2)可以看出,我国的总体性系统性风险一直维持在基本安全的区间。最高值出现在2009年三季度和四季度,主要原因是如上文所分析的,2009年我国宏观经济环境子系统风险、金融子系统风险、房地产市场风险及债务风险等均有不同程度的上升。进入2010年,我国总体系统性风险高位缓慢回落,从2009年3季度最高点的44.4%下降到2010年2季度的41.2%。总体讲,我国系统性风险较低,处于可控的范围,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及房地产市场风险需特别关注。

四、我国系统性风险的宏观审慎管理对策

第5篇

银行业支持城镇化需关注的风险

首先,关注决策失误造成的风险。新型城镇化不是简单的人口比例增加和城市面积扩张,更多的是农民向市民的转化、农村文明到城市文明的变迁,以及产业结构、就业结构、社会保障等由“乡”到“城”的重要转变,要体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要求。所以,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准确理解新型城镇化的内涵,避免因决策失误造成信贷风险,在项目和客户准入上,贯彻绿色信贷理念,切实把好环保关。另外,支持城镇化应有整体、系统的战略安排,避免一哄而上。

其次,关注“两类贷款”潜在的风险。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两类贷款潜在的风险,充分认识“土地财政、土地金融”所蕴含的风险,顺应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对地方融资平台贷款、房地产贷款等在新增贷款发放时应保持足够的谨慎。从目前各地城镇化融资方面看,基础设施建设规划除了政府投资,地方融资平台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城镇化要继续控制地方融资平台贷款的存量和增量,对于可能出现的部分地方政府的债务危机,应未雨绸缪,提高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避免引发金融风险。

第三,关注地方政府失信风险。在以往的实践中,出现过一些城镇化项目及银政合作项目在政府换届或经济形势变化时半途而废的案例,给银行造成损失。对于此种风险,商业银行应早预防、早预警。抓住城镇化的金融机遇,银行业既要搞好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和合作,建立良好、健康、可持续的银政关系,服务于地方经济发展大局,又要善于维护自身利益,把握好抓住机遇与防范风险的关系,守住资产质量的底线。

第四,关注影子银行的风险。2013年起,各地政府热衷于推动城镇化发展,将催生新的投资计划,这将带动一定规模的信贷需求。城镇化建设庞大的资金需求及商业银行的审慎经营客观上有可能导致影子银行的规模不断扩大。游离于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规模扩张将会累积相当大的金融风险,且风险极有可能转嫁给银行,一旦失控就会形成系统性风险,甚至会威胁到整个银行体系以及金融体系的安全。

银行业支持城镇化发展的建议

从根本上讲,银行业应在金融支持城镇化的服务体系和模式上进行突破创新,更多地支持实体经济、服务民生,更好地支持城乡发展一体化。

一是对地方城镇化发展规划及配套政策进行研究,提早介入,抢占先机。目前由发改委主导的《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规划(2011~2020年)》初稿已编制完成,银行要加强研究,及早与相关部门对接,统筹规划城镇化业务发展,提早布局,提早介入,抢占发展先机。此外,注重配套政策的跟进及相关制度创新。城镇化涉及到农地流转、财政转型、税费改革、配套户籍制度改革等重要内容。部分试点地区正在进行探索,如安排农村产权抵押融资风险基金,完善农村产权价值评估机制,搭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平台等。政策环境的新变化,为银行相关业务创新拓展了新的空间。

第6篇

【本刊讯】7月26日,朱民正式出任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副总裁,这是自1944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成立以来,首次打破管理层“一正三副”的模式,为朱民增设第四个副总裁职位,此前朱民一直担任IMF前总裁卡恩的特别顾问。

IMF总裁克里斯蒂娜・拉加德于今年7月12日宣布提名朱民出任该组织副总裁。这一提名随后得到IMF执行董事会批准,14日,朱民当选为IMF副总裁,并确认于26日上任。

拉加德在12日的声明中说:“朱民拥有政府、国际政策制定和金融市场的丰富经验,高超的管理和沟通技能,对基金组织的机构制度有着深度的见解,我期待着他的支持。”她认为,作为副总裁,朱民将在与基金组织管理层的其他人士共同应对全球成员未来面临的挑战、加强该组织对亚洲和新兴市场更广泛的了解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我期待着与朱民、戴维和管理层其他同事密切合作。”

朱民1952年出生,美国约翰・霍普金斯大学经济学博士,2003年至2009年,先后任中国银行行长助理,副行长,负责财务和司库、风险管理、内部控制、法律和合规,以及战略和研究等工作;2009年10月,任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2010年2月24日, 时任IMF总裁卡恩任命朱民担任其特别顾问。主要从事国际金融、银行业务和宏观经济方面的研究。朱民还在世界银行工作过六年,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和复旦大学讲授经济学。

朱民此次出任IMF副总裁被认为是新兴经济体在国际经济治理中影响力提高的体现,也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近年来加强自身治理改革的成果之一。

严控融资平台和房地产贷款风险

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深入推进平台贷款风险防控不动摇。用科学机制让风险早暴露、早发现、可度量和早干预,严格依据有关要求,控制新增贷款风险。

审慎开展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战略合作,加强土地抵押贷款管理,切实根据现金流覆盖情况分类计提风险资本。

香港应成内地首要海外投资中心

香港交易所集团行政总裁李小加:香港资本市场面临着第二次结构转型的历史机遇,即在内地资本项下提速开放的大环境与大潮流下,内地逐步从资本输入向资本输出转变。香港应抓住机遇成为内地资本的“首要海外投资中心”。互联互通是建设内地资本“首要海外投资中心”的关键,其目标是使两地市场做到硬件对口、软件兼容、系统互通、管控互动。

寿险车险业务增长面临压力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上半年保险行业呈现相对理性和稳定的发展趋势,但行业内长期积累的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一是业务增长面临压力。二是资产负债匹配难度加大。三是业务模式转型压力加大。四是风险因素增加。

上半年资本市场低迷和加息导致公司所有者权益价值缩水,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受到较大影响。

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征求意见稿公布

7月25日,银监会公布了《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

《指引》包括加强董事会运作及董事履职的内容、强化监事会职责要求、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约束等九项创新内容。

上半年中小企业贷款

新增1.58万亿元

7月26日,央行的《2011年上半年金融机构贷款投向统计报告》显示,2011年上半年住户贷款增速回落减缓,中小企业贷款新增量占比上升。中小企业贷款上半年累计新增1.58万亿元,占全部企业新增贷款的64.5%,比一季度末提高1.6个百分点,余额同比增长18.2%。

第7篇

关键词:让与担保;按揭;风险防控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34-0061-04

担保制度具有降低授信风险、促进资本流通的机能,在社会经济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物权法规定的担保物权种类过少,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对融资担保方式多样化的需求,因此,一些非典型性担保方式逐渐发展起来,让与担保便是其中的一种[1]。

一、让与担保制度概述

(一)让与担保的概念

让与担保者,是指当事人经由转让供作担保的财产,以达成信用授予之目的的担保制度,亦即为担保债权的实现,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将担保标的物之权利让与担保权人,使担保权人在不超过担保目的的范围内,取得担保标的物之所有权,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担保权人得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担保权人应将担保标的物返还于担保提供人(债务人或第三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者,担保权人得依约定之方法,就担保标的物受偿之非典型担保物权[2]。

(二)让与担保与相关制度的界分

作为担保制度的一种,让与担保与传统的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既有相同之处,又有明显的区分。

1.让与担保与抵押的界分。让与担保与抵押的界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设定方式不同。抵押权的设立一般是通过限制抵押人所有权的形式设定,债务人或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而让与担保则是债权人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2)债权人享有的权利性质不同。抵押权人对标的物享有定限物权,所有权仍属于抵押人,而让与担保权人享有标的物所有权。(3)权利人在诉讼中的地位不同。抵押权人只能以抵押受益人的名义参加诉讼,而让与担保中的按揭权人可直接以房地产所有人的名义参加诉讼。

2.让与担保与质押的界分。让与担保与质押的界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对标的物的占有方式不同。质押以权利人直接占有标的物为特征,而让与担保中权利人可以直接占有标的物,也可以占有改定的方式间接占有标的物。(2)标的物灭失的后果不同。质押权人负有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对质押物灭失的风险承担责任,而让与担保标的物灭失时,让与担保的债权人仍可就债务人的一般财产求偿其债权。

(三)让与担保的立法命运

在物权法立法的过程中,对是否将让与担保纳入物权法体系,使之成为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相并列的担保制度,学术界和实务界就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对于这一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是主张在物权法中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梁慧星教授认为,“中国民法立法和实务本无所谓让与担保。近年来,许多地方在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推行所谓‘按揭’担保。这种担保方式系由中国香港地区引入,而香港地区实行的所谓‘按揭’担保,来源于英国法上的mortgage制度,相当于大陆法系国家如德国、日本的让与担保。而德、日等国迄今并未在立法上规定让与担保,只是作为判例法上的制度而认为其效力,学说上称为非典型担保。因此,中国物权法上是否规定让与担保,颇费斟酌。考虑到许多地方已在房屋分期付款买卖中采用所谓‘按揭’担保,所发生纠纷因缺乏法律规则而难于裁决,因此有在物权法上规定的必要。如果物权法不作规定,将造成法律与实践脱节,且实践得不到法律的规范引导,也于维护经济秩序和法律秩序不利。因此,决定增加关于让与担保的规定。”[3]二是主张在物权法中不应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王利明教授认为,“让与担保的情形比较复杂,在不同让与担保中,权利人的权利效力有所不同。就日本法上规定的让与担保来看,弱性让与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时应为结算,更具有担保物权的特性。但让与担保毕竟缺乏公示性,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向债权人请求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只是基于债权的请求权,而非基于其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因此,在物权法中可不规定让与担保。”[4] “无论是让与担保还是所有权保留,抑或是买回等制度,都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交易的需要,而基于契约自由原则产生的具有内在担保机能的新型制度。与金融衍生工具的大量出现相同,由于现代信用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种新型的担保债权实现的方式也越来越多,从传统的物权与债权二元体系的角度确实无法将这些新型的保障债权实现的方式归入适当的位置。如果非要认为将这些新型的制度与抵押权、质权等历经千年历史发展而非常成熟完善的制度规定在一起,不仅存在技术上的障碍,而且可能限制它们的发展。”[5]

虽然主张将让与担保制度法典化的声音非常强烈,但中国的物权法最终没有规定这一制度。然而,物权法公布以后,仍有学者不断提出将让与担保制度纳入中国民法典体系的主张,如有学者指出:“市场经济的发展日益注重对担保财产使用价值的支配,随着当事人意思自治空间的扩大,担保物权公示方式的完善,非典型担保形式不断发展,中国未来的民商立法应当给予让与担保以应有的位置。”[6]

二、让与担保与物权法体系的冲突与调和

在否定让与担保制度的观点中,一个重要的理由就是它与物权法理论存在诸多冲突之处,其中最重要的两点就是让与担保制度违反了物权法定原则及流押禁止的相关规定。但是,让与担保制度与物权法理论的冲突并非不可调和。

(一)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与调和

在传统民法中,鉴于物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各国物权法均贯彻“物权法定主义”,其基本精神是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统一规定,当事人不得以自己的意志自由创设物权。它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当事人不得创设物权法不承认的新类型物权,即类型强制;二是物权的内容也必须由法律规定,即内容固定。鉴于此,否定让与担保制度的学者认为让与担保未被法律明文规定,因而与物权法定原则相违背。

对于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的冲突,一般认为让与担保制度是习惯法规定的一项制度,是习惯法上的担保物权,因此并不违背物权法定原则。这一解释能否调和让与担保与物权法定原则之间的冲突,关键在于物权法定中的法是否包含习惯法。对此,日本学者普遍采肯定的见解,笔者也持这一态度,这是因为,从让与担保的发展历史来看,让与担保制度是经过上百年的经济活动演变而固定化和类型化的制度,其内容呈现出高度的确定性,即使没有将其法典化,也应当构成一种习惯法。在中国,让与担保制度的发展历史虽然没有那么久,但近十年来按揭制度在商品房买卖中也已经成为一种惯例,相关制度已经比较完善,虽然在物权法中没有规定,但也可以看作一种习惯法作为对典型担保制度的补充。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的法律体系也证实了让与担保制度作为习惯法存在的现实可能性。《德国民法典》、《日本民法典》和中国《台湾民法典》中均未规定让与担保制度,但判例法通过对民法典的解释,已经肯定了让与担保的合法地位。具体的解释方法是将让与担保看作两个已有法律制度的结合,如担保物所有权移转和占有改定的结合[7],或者是标的物所有权转移和信托行为的结合[8]。因此,通过判例法的方式以及对成文法的解释确立让与担保制度,与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冲突。

(二)让与担保与流押禁止规定的冲突与调和

出于保护债务人利益的需要,中国物权法有禁止流押的规定。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一规定在理论上被称为流押禁止。否定让与担保制度的学者往往认为让与担保制度与流押禁止的规定相悖。

但是,目前多数学者认为,让与担保不同于质押、抵押,其设定功能在于平衡当事人双方之经济风险,保证经济利益的最大实现。让与担保标的物之所有权虽移转于债权人,但该债权人(担保权人)并未当然确定的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设定人即使在债务清偿期届满后,仍可于一定时期内清偿债务,并请求返还标的物之权利,而且,债权人在变价或拆价处理标的物时仍应依信托约款或履行清算协议进行,实与质权或抵押权之流质契约之禁止不同[8]。

三、让与担保的司法态度

中国的物权法没有规定让与担保,但这并不能阻止社会经济生活中让与担保的适用,对于由此产生的纠纷,中国司法界也有几种不同的态度:一是认为当没有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应承认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但根据物权法定原则,并不因此承认其具有物权担保效力,不能产生物权,除了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明确承认外,让与担保仅为债权担保方式,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9]。理由是“当事人创设的物权类型不符合法律规定,将导致物权不能设立、不能产生物权效力的后果,但旨在设定物权的合同仍然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将当事人设定的权利看成债权。例如,当事人约定设立让与担保,因物权法未规定该担保权类型,使该让与担保不生物权效力,但因让与担保合同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认定有效的,如一方违反约定将承担违约责任”[10]。二是对让与担保持绝对肯定的态度,不仅承认担保合同的效力,而且承认具有物权内容的非典型担保的完全物权效力[11]。三是对让与担保持绝对否定的态度,以没有法律规定为由,否定其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而否定让与担保合同的效力。

上述三种司法态度中,实践中普遍采纳的是第一种态度。由于物权法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实务采纳绝对肯定态度的做法较少;同时,由于让与担保的现实存在,绝对否定让与担保效力的情况也几乎不存在。笔者也赞同第一种司法态度,主要理由包括:一是将让与担保作为债权担保方式是对物权法规定缺失的妥协。中国物权法没有规定让与担保,但让与担保在实践中又被广泛适用,一旦发生纠纷如何适用相关法律是面临的一个难题。笔者虽然赞同将让与担保纳入物权法体系之中,但在目前物权法相关规定缺失的情况下,适用物权法显然不妥。在这一背景下,将让与担保解释为债权担保方式适用相关规定最为符合让与担保的本质,是对物权法规定缺失的妥协。二是将让与担保作为债权担保处理符合物权法的立法初衷。如前文所述,物权法立法过程中,没有将让与担保纳入其中的一个重要理由就是债务人在清偿债务后,向债权人请求返还标的物的请求权是基于债权的请求权,而非基于其所有权的物权请求权,将其作为债权担保更为适当。事实上,在让与担保立法的争论中,除了在物权法中规定让与担保的主张外,也有学者提出了将其债权法典化的立法模式。如有学者从立法论的层面出发,认为法定化模式下的让与担保制度有两种机制可选择,一为法典化,即在民法典中明确规范让与担保制度,二是采用单独立法机制,作为民法的特别法存在,并进一步指出“基于事物本然之法理,债权法典化的模式更符合让与担保的内在品格及担保法的发展趋势”[12]。可见,将让与担保作为债权担保的处理方式同样是符合立法逻辑的。

四、让与担保在银行授信业务中的适用

让与担保制度在中国主要应用于商品房按揭业务。目前,由于中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按揭业务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一)按揭的引入与发展

按揭是一个外来词,由英美法中“mortgage”一词翻译过来。按揭制度就起源于英国中世纪的土地交易,是指为担保给定债务的履行或其他义务的解除而进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让渡。按揭中,须移转按揭财产的所有权,按揭人设定按揭后,按揭财产的所有权就从设定按揭时转移给按揭受益人,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再从按揭受益人那里赎回按揭财产所有权[13]。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商品房按揭制度也随着由香港地区传入内地。2000年后,中国全面停止了福利分房,商品房交易迅速发展起来,但商品房价格的不断攀高使居民的购房需求与购房资金不足之间产生了矛盾。按揭制度引入以后,不但缓解了居民购房资金的紧张状况,活跃了房地产市场,同时也拓展了银行业务,因此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欢迎。

有关按揭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也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1994年,国务院做出深化城镇住房改革的决定,许多金融机构在其内部制度中规定了商品房按揭。1997年的《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对商品房抵押设定、登记等操作程序进行了规定。1998年5月颁布实施的《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标志着房地产按揭进一步走向程序化。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中国人民银行规范住房业务通知》进一步规范了房地产贷款的相关制度。2007年中国《物权法》颁布实施,但没有对按揭作出明确规定,商品房贷款的相关规定仍然散见于上述法规、规章中。

(二)按揭性质的确定

中国的按揭制度与英美法相比略有不同,设立按揭时银行仅要求买方交付权利证书,实现按揭时房屋的所有权并不当然转移给银行,而是先由银行将按揭财产变价并优先受偿,或者由房地产商将房屋回购,并以回购款偿付银行本息。按揭制度引入以来,学术界和实务界对于按揭制度的性质存在不同的看法,但目前主流的观点是将其看作让与担保。关于按揭制度性质的其他观点还主要有抵押说、所有权保留说。抵押说认为按揭的设定目的和法律效力都应与抵押基本相同,并未超出抵押的范畴,因此按揭应为不动产抵押。所有权保留说认为房地产商与购房人之间订有所有权保留和分期付款条款,房款付清前,购房人仅得享有于特定条件满足时取得标的物所有权的期待权,这种以不动产物权的期待权为标的的抵押为权利抵押,可以准用民法关于抵押的规定,因此这中观点也称为准抵押说[13]。

按揭制度表面上类似于抵押权,但是如前文所述,它与抵押权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表现在所有权转移以及按揭人违约后,按揭受益人是以所有人的名义等方面,这与抵押权中抵押权人的地位有着本质的区别。事实上,正是基于这些区别,才产生了按揭和让与担保制度。因此,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都将按揭认定为让与担保,是非典型担保的一种,区别于抵押、质押等典型担保。

五、让与担保主要风险防控

作为让与担保在中国现实应用中的表现形式,按揭制度在法律适用上应当根据让与担保的性质,适用债权担保的相关规定。但是,由于目前这方面的规定仍然散见于各法律、法规中,没有形成统一的制度,给银行按揭业务带来了一定法律风险。目前还在影响全球的金融危机即始于美国的次贷危机,而美国的次贷危机就源于按揭贷款市场中大批次级购房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因此,加强银行按揭业务中的风险防控,不仅是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重要保障,而且也有利于国民经济的良好运行。

(一)严格落实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制度

科学合理的按揭贷款审批流程是防范风险的重要前提,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并严格落实贷前、贷中和贷后管理制度,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贷前审查在按揭贷款中起到防患于未然的关键作用。中国商业银行发放按揭贷款的依据主要包括购房人的第一还款来源和第二还款来源两个方面,其中第一还款来源是房贷的基本前提,第二还款来源只能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补充。但是,为了业务的快速发展,根据第二还款来源发放贷款的现象仍然存在,带来了很大风险隐患。为此应坚决纠正这一做法,发放贷款时应重点调查客户现金收入是否充足,避免简单依据第二还款来源选择客户。

贷中管理要坚持审慎的原则,在发放按揭贷款前要充分考虑商品房的供求关系、价格变化以及利率、汇率升降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按揭成数和风险溢价,最大限度地防范贷款风险。

贷后监控中,要建立起先进的业务处理信息系统和对贷款人财务状况的监控体系。业务处理信息系统可以对贷款人的还贷情况进行监测,贷款人逾期还贷时,可以及时查找原因,银行相关部门据此可以及时与贷款人商谈,寻求解决问题的方法,防止坏账的出现。对贷款人财务状况的监控体系可以在贷款人提供的收入来源信息基础上,对其财务变动状况进行跟踪,掌握贷款人财务的变动情况,进行贷后跟踪管理,及时发现、防范风险。

(二)建立完善实现按揭权利的法律预案

对于确已无法还款的贷款人,商业银行应根据让与担保的相关规定实现按揭权利,最小限度地减少损失。为此,商业银行应根据让与担保的法律特征,完善按揭贷款合同中的相关条款,减少合同中的漏洞,为通过法律手段实现按揭权利提供可靠的法律依据。同时,要建立完善的实现按揭权利的法律预案。由于按揭制度在本质上属于让与担保,其担保权利的实现在权利保障范围以及诉讼程序、证据搜集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抵押权和质权,因此,要制定完备的法律预案,对实现按揭权利的可能涉及的流程以及主要部门、岗位职责等做出明确规定,为快速、高效实现按揭权利、减少商业银行损失提供内部制度保障。

(三)健全个人征信系统

为了提高商业银行贷前审查效果,防范按揭贷款风险,人民银行还要不断健全和完善个人征信系统,对历史信用、履约情况、贷款担保甚至个人财产状况进行详细的登记,以供商业银行对贷款人进行信用审核,防范风险于未然。参考文献:

[1] 高圣平,张尧.中国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与非典型担保的命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0,(5).

[2] 梁慧星.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777.

[3] 梁慧星.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附理由·物权篇[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416.

[4] 王利明.中国物权法草案建议稿及说明[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19.

[5] 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339.

[6] 王岚.从按揭法律制度的确立看让与担保在中国的适用[J].科学与管理,2008,(2):35.

[7] 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341.

[8] 谢在权.民法物权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902-904.

[9] 曹士兵.对非典型性担保的司法态度[N].人民法院报,2005-08-31.

[10] 刘贵祥.物权法关于担保物权的创新及审判实务面临的问题[J].法律适用,2007,(9):41.

[11] 曹士兵.中国担保制度与担保方法——根据物权法修订[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21.

第8篇

【关键词】金融支持 供给侧 改革 研究

在目前经济新常态下,我国经济发展仅仅依靠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从供给侧发力,不断加大技术创新力度、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服务业、加快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建立有利于供给侧结构调整的体制机制,切实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才能解决供给与需求不平衡的突出矛盾,增强我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在这一发展趋势下,金融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核心,是服务实体经济的主要动力,如何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起到引导与支撑作用,就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和研究的重要课题。

一、引言

投资、消费、出口作为拉动经济增长三个要素,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属于“需求侧”的三大需求,与之对应的是“供给侧”,也就是生产要素的供给和有效利用。通过扩大投资、鼓励消费等方式扩大需求,从而拉动经济增长,这在经济学上属于需求侧管理。而供给侧管理重在通过鼓励企业创新、促进淘汰落后、降低税费负担等方式,推动经济发展。作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三个要素,投资、消费、出口是从经济运行的结果出发的,便于宏观调控进行短期的逆周期调节,而供给侧是从经济运行的源头入手,从产业、企业角度观察认识问题,更加突出长远的转型升级。

从经济学流派看,凯恩期学派从需求的角度出发,主张通过采取扩大需求的方式来拉动经济增长。供给学派则是上世纪70年代在美国兴起的一个经济学流派,强调经济的供给方面,认为生产的增长决定于劳动力和资本等生产要素的供给和有效利用,主张通过放松供给约束,解除供给抑制,让新供给创造新需求,才能提升经济的潜在增长率。而我国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在供给学派的基础上发展出新供给经济学理论,它强调在供给角度实施结构优化、增加有效供给的中长期视野的宏观调控。

二、金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现状

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保山市金融业以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为切入点,通过营造稳健的货币金融环境、优化社会融资结构、拓宽融资渠道、完善金融组织体系,有效解决了地方经济发展中的资金需求,充分发挥金融业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重要作用。

(一)加强对产业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支持地方产业去产能

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根据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在严格控制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企业的贷款的基础上,积极调整和化化信贷结构,以农业产业化、工业园区建设、重点行业、重点工程等行业和领域信贷支持为切入点,持续加大了对地方产业转型升级的信贷支持力度,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有效化解了地方经济产能过剩,支持了地方产业的转型升级。一是农业产业化的信贷支持持续增强。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农产品加工贷款余额16.08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0.28亿元,增长1.79%;农用物资和农副产品流通贷款余额13.7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94亿元,增长16.51%;农业生产资料制造贷款余额5.89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42亿元,增长31.64%。二是工业园区信贷支持力度逐年加大。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对重点工业园区的企业贷款余额达40.05亿元,累计发放贷款12.22亿元,园区建设贷款余额达8600万元,累计发放贷款9100万元。三是重点行业和重大工程建设的信贷支持有所突破。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采矿业贷款余额7.09亿元,比年初减少1376万元,下降1.9%,占全市贷款余额1.24%;交通运输、仓储、邮政业贷款余额14.69亿元,占全市贷款余额2.58%;制造业贷款余额31.87亿元,占全市贷款余额5.59%。电力、燃气及能源行业贷款余额61.97亿元,占全市贷款余额10.87%。在重点工程的信贷支持方面,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金融机构投放于重点工程项目的中长期贷款余额236.95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41.58%。其中:固定资产贷款余额208.38亿元,占全部贷款余额的36.57%。

(二)合理引导住房信贷市场健康发展,支持房地产去库存

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以支持房地产去库存为切入点,准确把握房地产信贷政策导向,严格落实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在抑制房地产投机、支持合理购房需求的基础上,加大了保障性住房需求和农民工及城市外来人口新增购房需求,积极落实房地产调控的各项政策措施,合理引导住房信贷市场健康发展,为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库存发挥出了金融支持的保障作用。一是保障性住房的信贷支持不断增强。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余额13.66亿元,较上报末增加0.33亿元,增长2.47%,保障性住房开发贷款占房产开发贷款的比重达66.44%,较上年末提高了3.71个百分点,占比稳步提高。与此同时,保山市金融机构在加大对保障性住房建设信贷支持的基础上,对部分中低收入家庭购买保障性住房提供了有力支持。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个人购买保障性住房贷款余额739万元,较上年末增加17万元,增长2.3%。二是居民购房的信贷支持有所增强。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个人购房贷款余额68.78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23亿元,增长6.56%。其中:个人住房贷款余额53.81亿元,较上年末增加4.03亿元,增长8.11%。同时,部分金融机构通过创新金融产品,加大了农民进城购房的信贷支持力度。如:农行针对农民进城购房的实际,推出了农民安家贷金融服产品,已为农民进城购房发放贷款893万元,有效支持了农民进城购房。

(三)加大对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弥补经济发展短板

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过程中,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以支持经济领域的薄弱环节为切入点,通过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扶贫开发等领域的信贷支持力度,有效弥补了地方经济发展的短板,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出了支持与保障作用。一是信贷支农力度持续加大。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涉农贷款余额达320.6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52亿元,增长19.36%。其中:农村企业贷款余额129.0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31.14亿元,增长31.8%;城市企业涉农贷款余额65.01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16.63亿元,增长34.37%。全市涉农贷款占各项贷款的比重达56.28%,占比较高。二是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为有效支持小微企业,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在持续加大对小微企业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不断创新金融服务方式,推出了小企业网贷通、小企业经营物业贷款、标准产房及商用房按揭贷款、联保贷款、房产商务质押贷款等金融创新产品。2016年上半年,保山小微企业贷款余额98.59亿元,占所有企业贷款的比重达33.11%。三是金融扶贫力度不断加大。在推进供结侧结构改革过程中,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以支持扶贫工程项目建设为突破口,加大了对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扶贫工程项目建设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效发挥了金融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弥补经济发展短板的作用。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已投放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贷款23亿元,共启动开工的搬迁安置点67个;共兑付农户补助资金逾8483.05万元。向17665户群众发放农村危房改造贷款近7亿元;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余额82.13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4.49亿元,增长42.49%;农田基本建设贷款余额5.57亿元,较上年同期增加2.56亿元,增长85.22%;从贷款的具体的投向看,主要用于支持县乡公路、乡村道路、农田水利、饮水工程等建设项目。

(四)拓宽社会融资渠道,支持政府融资去杠杆

近几年来,为解决地方政府债务增长较快,缓解融资去杠杆的矛盾,保山市结合辖区实际,积极创新投融资方式,有效支持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一是积极争取省级金融机构的信贷支持。今年以来,云南省级金融机构持续加大对保山市地方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地方重点产业发展的信贷支持力度。2016年上半年,保山省级金融机构贷款余额达184.17亿元(含棚户区改造),比年初增加75.86亿元,增长70.04%。从贷款投向看,省级金融机构对棚户区改造、地下综合管网建设、电力行业等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重点行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较大。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省级金融机构棚户区改造贷款余额达118.31亿元;地下综合管网建设项目贷款余额达15亿元;电力公司、槟榔江水电开发、苏帕河水电开发等电力行业贷款余额达18.68亿元。二是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今年以来,保山市根据全市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的需求实际,将PPP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任务和增加公共服务有效供给的手段,及时出台鼓励社会资本投向水务、市政、农业等重点领域的一系列重大举措,及时建立保山市人民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三年滚动储备库(2016~2018年),储备了市政、文化旅游基础设施、高速公路等89个建设项目,总投资达1316亿元。目前,部分项目建设已取得了突破,今年6月30日,保山市与广西路桥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云南路建集团股份公司签订了《保山市东南过境绕城高速公路PPP项目投资协议》,成为了保山市首个采用PPP模式建设的项目。同时,保山中心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项目已完成SPV公司组建工作,并纳入省财政厅PPP示范项目。

(五)优化企业融资环境,降低融资成本

为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山市各极金融机构分别从信贷政策、贷款利率等方面对企业融资提供支持,同时,通过设立产业发展基金、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等方式,优化企业融资结构、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一是有效降低企业的信贷融资成本。自2015年以来,随着央行连续5次下调贷款利率,减轻了企业的利息负担压力,保山市各级金融机构在加大对企业信贷支持的基础上,严格执行贷款利率下调政策,切实缓解企业的信贷融资成本。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企业贷款余额达297.79亿元,较上年末增加5.65亿元,增长1.93%,企业贷款占全市贷款的比重达52.26%,较上年末上升了1.68个百分点。全市企业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为5.34%,同比降低1.01个百分点。二是拓宽企业融资渠道。为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保山市积极创新财政支持经济发展方式,按照政府引导和市场化运作的模式,通过引入上海世喻投资有限公司、云南叁方肆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保山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保山市国资公司四家企业联合组建云南滇西产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设立了“保山产业基金”,募集基金规模为30亿元,采取股权、债权等有偿权益类方式对全市的重点产业提供基金支持,这将极大缓解重点产业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有效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三、金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存在的问题

目前,保山市金融业在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充分发挥出了引导与支撑作用,有力支持了地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但其在支持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

(一)信贷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效应有所减弱

今年以来,保山市金融机构贷款增速明显放缓,信贷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有待进一步增强。截止8月末,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达569.22亿元,比年初增长3.33%,较上月回落了0.83个百分点,较上年同期回落了5.74个百分点;贷款同比增长15.07%,较上月回落了2.52个百分点,较上年同期回落了1.57个百分点;贷款环比减少4.59亿元,下降0.8%。从贷款减少的原因看,主要是签约项目落实率低、成熟度不高、企业偿还贷款以及政府债券置换等因素对贷款增速的放缓产生了一定影响,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对地方经济的支持与保障作有待进一步增强。

(二)区域性金融风险防范压力较大

现阶段,保山市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着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的压力,这在短期内会给全市的金融运行带来影响,加大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性。特别在房地产去库存的压力下,会使房地产贷款风险暴露,其房地产行业风险有可能会向金融体系传导。同时,在去杠杆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及企业面临着一定的债务风险、部分企业因生产经营困难,盈利水平下降,不能按时偿还贷款,企业违约率有所上升,从而导致银行不良贷款增加。这将对地方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形成一定的压力。2016年上半年,保山市金融机构不良贷款余额12.19亿元,比年初减少1.02亿元,不良率2.14%,比年初下降0.3个百分点,但这仅只是有的银行不良贷款转让和核销,随着显性和隐性违约事件的不断出现,不良贷款可能出现反弹,信贷风险防控压力较大。从

(三)金融机构传统的业务经营及盈利模式将受到影响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市场在引导资源配置、推进经济结构调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将发挥出决定性的作用,而市场作用的发挥将对金融机构传统的业务经营及盈利带来价格、风险、结构三方面的挑战。在价格方面,随着利率市场化进程的推进,利率的波动将与市场的变动有直接的关系,在短期内,利差将不断缩窄,这对金融机构依靠贷款利息收入实现盈利的业务模式受到了影响。在风险方面,利率的波动将会对地方经济的运行产生一定影响,对金融体系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结构方面,随着社会融资渠道的拓宽,直接融资的比重不断上升,金融机构的竞争将主要以市场为主导,这必将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模式产生影响。与此同时,随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持续推进,金融需求也将由低效率、产能过剩行业向高收益的新兴产业转化。特别是在去杠杆、去产能、去库存的要求下,金融组织体系和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也必将随之调整。

四、金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政策建议

目前,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金融能够对市场资源起到配置作用,并优化资金市场结构,这将对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起到支撑与保障作用,同时,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将有利于金融业的转型与发展。

(一)加大优化金融资源配置的力度

目前,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贷款增速放缓的背景下,金融机构应该进一步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为地方经济发展营造稳健适宜的货币金融环境。金融机构在保持货币信贷稳定适宜增长的基础上,要从自身的经营特点和业务优势出发,结合供结侧结构性改革的需求,优化信贷资金的投向结构,加大对新能源、大数据技术、物流业、生态农业等战略新兴产业和服务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不断提升金融业与产业转型升级的契合度。与此同时,金融机构在支持战略新兴产业的过程中,要找准切入点,实行差别化信贷政策,创新信贷服务产品,建立与健全与投资、担保、租赁等各类金融机构合作机制,充分利用社会资金,加大对地方重大项目建设和企业设备更新的投入力度,进一步提升金融支持产业转型升级的效率。

(二)建立和完善多元化的市场融资体系

目前,金融机构可通过创新企业融资方式和建立多元化的融资体系来防范和化解可能由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所产生的区域性金融风险。金融机构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过程中面临着去产能、去杠杆的趋势,这就要求金融机构转变经营理念,对传统的制造业、房地产业有采矿业企业不能强制压缩贷款规模和抽贷,而是应针对传统行业有一定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的实际,引导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拓宽融资渠道,选择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商业承兑汇票、应收账款等方式进行融资,从而缓解企业融资困难,防范和化解企业债务风险,切实提高企业资产利用效率。金融机构应创新融资方式,有效利用动产抵押方式,通过将有市场企业的存货纳入动产抵押物范围,帮助企业盘活存货,降低因存货增加而带来的资金周转压力。金融机构也可以针对传统行业企业持有的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流动性差且变现困难的资产,利用资产证券化方式,盘活企业现有的存量资产和金融机构的信贷存量资金,提高经营性资产的流动性, 从而有效化解过剩产能,促进产业结构优化,突破产业转型升级面临的融资瓶颈。

(三)提高金融机构的全要素生产力

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将会对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与发展产生较大影响,其业务发展也面临着转型升级。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必须改变过去基于需求侧的粗放型经营方式,以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为切入点,主动服务实体经济,通过转变经营理念、创新产品和服务模式以及深化经营体制改革方式,积极探索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的条线型矩阵式经营管理组织模式,促使金融机构业务向融智、互联网、顾问等新兴金融业态转变,呈现多元化发展趋势,充分释放银行的全要素生产率,增加有效金融供给,提高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

参考文献

[1]刘立民.金融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思考.北京:金融时报,2016.3.

[2]宗良.发挥金融支持作用 助力供给侧改革.北京:金融时报,20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