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1 14:41:0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消费税的主要特点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野田政府于2011年12月24日提出了2012财政年度一般会计预算案,并提交国会审议。预算案不仅需要面对如何削减持续增长的高额财政赤字这一难题,同时也面临着来自震后重建等方面更为严峻的财政压力。
一、2012预算案概况
(一)社保及还债付息为2012年政府主要财政支出
日本2012财政年度预算支出总额为90.33万亿日元,相较去年的92.41万亿日元下降了2.25%,其中的24.3%,即21.94万亿日元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及债务利息。同时,社会保障支出所占的比重依旧高居榜首,占29.2%(如果考虑扣除还债与付息后的支出,则占比高达38.6%),虽然略低于去年31.1%的水平,但与1990年占政府财政支出17.5%的比重相比,增长幅度已经很大。日本2012财政年度支出基本架构(见表1)。
(二)政府税收与支出间的差距逐年拉大,财政赤字状况严重
日本政府2012财政年度预算收入总额为90.33万亿日元,其中46.9%,即42.35万亿日元为税收收入,其它收入为3.74万亿日元,其余为政府新发国债,占49%。自1990年泡沫经济破灭以来,伴随着非劳动人口比例的逐年提高,在政府支出逐步上涨的同时,税收收入呈逐渐下降态势,2010财政年度新发国债首次超过税收收入,2012财年预算收入中新发国债比例再创历史新高。日本2012财政年度收入基本架构(见表2)。
二、2012预算案的主要特点
(一)震后重建预算庞大,日本政府债务负担进一步加重
为了使震后重建工作得以迅速展开,日本政府于2011年提出了3次补充预算案,均获得国会批准,3次补充预算案的总金额达到18万亿日元之巨,为日本政府2011年度财政预算的19.5%。在2012年度政府预算中,列支了总计3.7754万亿日元的震后重建特别预算,其中震后重建费用3.25万亿日元,国债整理基金特别操作费1253亿日元,震后重建预备费用4000亿日元。庞大的震后重建资金需求使得日本政府的财政状况更加捉襟见肘,亦使得政府债务负担进一步加重。预计到2012财政年度末,日本中央政府长期债务余额将达到709万亿日元,为GDP的148%,如果再加上地方政府长期债务余额总计将达937万亿日元,为GDP的195%。
(二)新发国债额高于年度税收总额,国债依存度再创新高
为减缓日益庞大的国债增长,野田政府在2012预算案中提出了严格控制新发国债的预算平衡措施,新发国债44.244万亿日元,规模略低于去年。尽管2012预算案中税收收入比2011年有所增加,达42.346万亿日元,但依旧低于新发国债规模,并且,随着2012预算案中其它收入的大幅减少,国债依存度达到了49%,超过了去年47.9%的水平,再创历史新高。
(三)家庭金融资产对政府国债的支撑能力已接近上限
日本政府的国债主要由国内机构及居民购买,其比例占95%以上,日本居民金融净资产2010年底达1115万亿日元,为消化国债增长提供了有力支撑,但这种情况正在发生变化。受泡沫经济破灭后土地和房产价格大幅缩水等因素影响,自1990年以来,日本家庭总资产水平略有下降。随着资产泡沫的基本消除,家庭金融资产2010年比1990年增加了45.6%,家庭总资产的稳定性明显提高,但政府债务的增长速度却明显高于家庭金融资产的增长,政府债务与家庭金融资产的比例已由1990年的43.1%逐步攀升至2009年的91.1%,明显高于美、德两国41.2%和58.8%的水平,家庭金融资产对政府债务增长的支撑能力已接近上限。此外,家庭储蓄率在2008年一度降至2.2%的低点,之后虽略有回升,但与1991年15.1%的水平显然无法相比,因此,日本政府正面临越来越大的债务风险,出台相应的改革措施已是大势所趋。
(四)以提高消费税为中心的社保―税收一体化政策出台
为缓解日益严峻的债务形势,彻底扭转政府债务持续上升的不利局面,野田政府于2012年1月6日正式提出了以提高消费税为基础的社保―税收一体化改革方案,社保―税收一体化改革方案也于2011年被正式纳入《新成长战略》。该税改方案的核心是提高消费税税率,自2014年8月起将目前5%的消费税税率提高至8%,自2015年10月起再提高至10%。在提高消费税税率的同时,为保障基本生活水平不受影响,还包含对基本食品进行适当减税等措施。法案中除提高消费税税率外,还提出将年收入超过5000万日元的个人所得税税率进一步提高至45%,并且自2013年开始的25年内,对所得税加收2.1%的附加税,自2012年起对法人税加收10%的附加税3年,这两项附加税将使政府增加9.7万亿日元的收入。法案中还将遗产税的征收标准由5000万日元下调至3000万日元,并将最高税率由50%提高到55%。在社保改革方面,法案将年金的获得年限由目前的工作25年缩短为10年,同时扩大了企业的支付力度。此外,法案还提出多项削减政府开支的具体措施。
(五)日本国内关于社保进一步市场化的呼声日高
2011年底,不仅日本政府的债务总额位列发达国家之首,其公共医疗护理支出位列OECD国家前列,政府年金支出也已超过OECD国家的平均水平。但在社保支出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国民负担率以及国民负担与GDP之比却一直处于30%之下,仅高于美国等国,为发达国家中的较低水平,对社保体制进行改革,提高国民社保负担率存在一定的空间。日本是典型的藏富于民的国家,海外净资产总额也是全球最高的,部分日本学者建议应效仿德法等国,逐步提高社保中的国民负担比例,在政府已将领取年金年龄推迟至65岁之后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快市场化进程,以7万日元/月为政府年金负担基础,其余部分由市场来解决,采取企业与个人共同负担的方式,以彻底扭转政府与国民收支失衡的格局。
三、启示
(一)加强收入分配体制与税收体制改革,提前关注税收拐点问题
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转型的关键阶段,加强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促进社会公平,不仅可以为稳定并扩大内需提供持久动力,更是社保等体系建立的必要前提。同时,我国更应充分借鉴日本等国的经验,加快税收体制改革,进一步理顺个人所得税税率形成机制,并加大监管与处罚力度,加快房产税的出台,适时出台遗产税等税种,并使消费税逐步向普适性税种过渡,以增加地方政府的收入,同时发挥其在促进结构调整、关注需求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基于我国在2015年前后将到达劳动人口/非劳动人口比例转折点的现实,在社保机制逐步建立与完善的情况下,税收拐点预计也将不远(增长明显趋缓或出现负增长),因此更需提前做好准备工作,在税收拐点来临之前,建立健全相关体制机制,充分吸取日本的经验教训,扩大海外净资产规模,在努力增加家庭资产的同时,优化家庭资产结构,并加快社保领域的市场化改革。
(二)加快社保体系市场化进程,夯实社保可持续基础
一、OECD国家金融企业税收政策和制度特点
OECD的大多数国家对金融企业以征收直接税为主。在所得税(即直接税)上基本采取与其他行业一致的税制政策(个别规定上略有区别),在间接税制(即我国的流转税)上,采取的是与其他行业不相同“从轻不从重”的特殊政策。这些国家的做法基本上可以看作国际通行做法。
总的来讲,OECD国家对金融企业总营业收入不征收间接税(大致相当于我国的营业税),而是将金融服务项目细分为货币结算、存款业务、贷款、金融担保、票据和股票交易、期货、期权、人寿保险等27大类,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确定不同的征税制度。
OECD的多数国家实行增值税(VAT)和商品劳务税(GST)制度(美国除外),对金融企业的不同业务,征税办法分为四种情况:①征税;②免税,但是不能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进项增值税;③实行零税率,即在免税的同时,允许抵扣购进固定资产所含的全部进项增值税;④金融服务不作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即不在增值税范围之内。各国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项目实行的税收政策是不相同的,但是各国的做法也有许多共同点。
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大多数国家对货币结算、存贷款业务等多数金融服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税政策,即不征收增值税,同时对金融企业购进固定资产也不能抵扣其所含的增值税款。实行这种政策的主要理由是,金融企业的服务具有特殊性,难以确定它们的增值税税基,实行不能抵扣的免税政策,其不能抵扣的购进品的进项税接近对金融服务的“正确”征税,所以可视同对金融企业的征税。如果对金融业同样实行发票抵免型增值税的话,一方面难以操作,另一方面可能会重于对其他商品和服务的征税。
另一个比较一致的做法是,对金融服务中的保管、咨询服务、基金管理等收费业务都要征税。
美国比较特殊,目前国内的间接税主要是消费税和零售税。总的来说,对金融服务是免税的。但有资料反映,美国对外国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险服务,以保险费收入为税基征收消费税。
日本对金融服务业征税的项目要明显多于大多数国家,银行业务收取的手续费都要征收消费税,但对利息收入、保费收入是不征收消费税的。
韩国对商品和劳务征收增值税,但对金融服务也实行大多数国家的免税做法。有特色的是从1982年开始至今,对金融保险企业的总收入征收0.5%的教育税。
二、我国金融企业税收政策与制度特点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金融体制的改革,政府由原来与国有银行、保险公司的利润上缴、政府拨付信贷基金的关系,逐渐转变为金融机构缴纳税收、政府作为所有者向国有银行和保险公司投资补充资本金的关系。对金融企业,尤其是对国有金融机构的税收基本上采取与其他行业企业“区别对待”的特殊政策。这种特殊政策的主要特点是:①金融业的营业税税率比其他服务业偏高。1994年税制改革,对国有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实行5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比非国有金融企业和国内其他行业企业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高出22个百分点。1997年在将国有金融机构的企业所得税税率调至33%的同时,将全部金融企业营业税税率由5%提高到8%。今年5月1日起分三年将金融企业的营业税税率降到5%,仍高于国内交通运输、邮电通信和建筑安装业3%的营业税率,在服务业中处于较高水平。②国内金融企业比外资金融企业的税负重,因为外资金融机构在企业所得税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在流转税上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之所以对国内金融业采取这样的税收政策,是由多方面原因促成的。第一,到目前为止,国有金融机构在金融业中仍然占主体地位,金融资产的60%集中在国有金融机构中。政府与国有金融机构的产权关系,使政府自觉不自觉地把国有金融机构尤其是国有银行当作“二财政”、国家的“钱匣子”对待,而没有将其作为市场经济中的风险产业看待。第二,金融业的税收是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之一,几次财税体制的重大调整,事实上都是从短期财政利益考虑,为保持金融业总体税收规模不变来设计金融业税制。第三,与其他行业比较,国有金融企业改制相对滞后,这也是对金融业税收政策没有做重大调整的重要前提因素。第四,与我国目前的利率管理体制相关联,在存贷款利差较大时,政府可以利用税收杠杆对金融企业利润进行控制和调节。上述因素中前两个因素是最主要的。
三、现行税制下我国金融企业的税负偏重
我国是实行增值税的国家,由于各种原因,金融、交通、建筑等服务业目前还没有实行增值税制度,而另外实行营业税制度。由于征收营业税时,不允许金融企业抵扣购入固定资产所含的增值税,所以金融企业事实上承担了增值税和营业税两种税收负担。
在我国以流转税(即国际上所称的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框架下,金融企业的税负中流转税负担大大高于企业所得税负担。目前金融企业交纳的流转税500多亿元,企业所得税不过百十亿,前者是后者的5倍。交纳营业税及附加税后的金融企业利润就很少了,这是造成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足的客观原因之一。
按照OECD多数国家做法和美国研究中国经济的著名专家尼古拉斯。R.拉迪的计算方法,分析金融企业的纳税占其总收益的比重,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流转税加所得税,不包括金融企业购入固定资产中所含的增值税)在65%-75%左右。以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为例,1999年,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平均的总体税负为74.68%(详见表1),中国人保和中国人寿平均的总体税负为68.37%(详见表2)。
与OECD国家比较,我国金融企业的税负明显偏重。如果按照OECD多数国家对金融业采取的税收政策和做法,对金融企业取消征收营业税及其附加的话,我国金融企业的税收负担将降低一半以上。以四大国有独资银行为例,不征收营业税及附加,这部分税款(304.84亿元)转化为税前利润(参见表1),并对其征收33%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为100.60亿元,实际总体税负降为30.24%。在税负降低的同时,金融企业税后利润将由116.38亿元(154.78亿-38.40亿)增加到320.62亿元(116.38亿+204.24亿),利润增大1.5倍以上。这种计算只是建立在理论推算上,不是精确计算。按照三年后营业税降为5%测算,营业税及附加的减税幅度为37.5%,所得税增加,税收合计为266.65亿元,总体税负为58.02%。
四、几点建议
面对我国金融即将开放的形势,必须抓紧解决我国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力问题。除了金融企业的产权制度、法人治理结构等企业内部问题外,我国长期形成的带有计划经济体制痕迹的金融业税收政策和制度,也是影响我国金融企业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外部因素。过重的税收负担使金融企业的税后利润很低,难以持续地依靠企业自身积累满足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亚洲金融危机以后,我们曾采取一次性拨付2700亿元增加国有商业银行资本金的办法,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资本率。但这只是权益之计,如果长期使用此种“输血”性办法,既不利于提高国有银行自身的资本积累能力,又会给国家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只有立足于解决金融企业的体制问题,同时调整对其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建立起我国金融企业良好的“造血”机能,才能既有利于金融发展,又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
另外,考虑到我国加入WTO以后,将逐步开放金融服务业,即便我们采取内外资金融企业完全相同的税收政策和制度,但是由于外资金融企业的总部在国外,国外的金融业税收负担远低于我国金融企业,他们的分支机构可以得到总部资金支持,我国金融企业仍会处于十分不利的竞争地位。加上金融业本身的风险特点,随着金融业开放后的市场化进程加快,我国金融企业必须加强自身抗拒风险的能力。所以,建议参照国际通行做法,考虑中国国情,逐步调整和改变目前我国金融企业的税收政策和制度。具体建议如下。
(一)将金融企业的总体税负目标确定在40%左右。其中企业所得税按照国际通行及我国的改革思路,与其他行业的税制相同,总体不做特殊规定,主要调整流转税制。
从根本的制度建设上,应将金融业和其他服务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按照OECD多数国家的做法,对金融企业大部分业务实行不可抵扣的免征增值税办法,对手续费、咨询费等金融业务征收增值税。值得说明的是,目前国际上对金融业这种征收增值税的办法,也存在一些讨论和异议,认为需要寻求更好的征税制度,如已经有人提出对金融企业征收“现金流量税”的办法。
如果我国在未来3-5年不能将服务业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的话,也可以在目前的税制下,为达到金融业总体税负40%左右的目标,逐步将营业税税率降到1.5%-2%。按照1999年四大国有独资银行总税负测算,营业税降为2%,营业税及附加的减税幅度为75%,所得税增加75.45亿元,总税收减少近45%,总税负降到41.35%(如果加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总税负还会更高一些)。
(二)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调整必须以国有金融企业改制和改革为前提。
在没有对我国国有独资金融企业实行改制和改革以前,“单兵独进”的税制调整存在很大的风险。国有企业改革的经验教训表明,在没有进行企业产权制度改革之前,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放权让利”,虽然可以起到调动企业经营积极性的作用,但也造成利润和财务分配失控,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富了和尚穷了庙”的负面效应。因此,为了防止在目前国有独资金融企业体制下,调整税制后金融企业收益分配的“预算软约束”,应该在调整税制之前,先推进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
(三)金融企业税收政策调整需要妥善处理好的两个相关问题。
关键词:营业税转增值税 背景 影响 国家政策
一、 营业税转增值税实施的背景
营业税和增值税是我国的税务制度中主要的的两个税种。国家税务政策规定,营业税应用于第三产业中的大部分行业,第二产业中除建筑业之外缴纳增值税。两者相辅相成互相补充,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改革的深化,这种双轨制的税务制度显然已经不适应我国目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形势。其弊端主要体现在:
第一,对服务业征收营业税,实质上的重复征税,加重了其负担,造成了现实上的不公平,极大地限制了第三产业的发展。众所周知,对货物征收增值税,对到缴税标准的有偿劳务收营业税,而且营业税是按照营业额全额征收的。实际情况是,货物在生产过程中是要付出劳务和其原材料的,劳务的提供也是要耗费原材料和其他的劳务,所以,货物的买卖和劳务的提供都存在着重复征税的现象。现在,我国的在市场经济较为发达,而且,社会的分工逐渐精细化,重复征税是相当不明智的行为,它妨碍了社会分工,也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抑制了企业发展的积极性。
第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服务和商品是一并销售的,在实际征收工作中很难区分两者所占的比重。造成了鉴别困难,使营业者和税收人员发生分歧。降低了税务征收的效率。
第三,营业税、增值税两种税征税方式共同存在,重复地征税,实际上是变相的货物和劳务的输出的不彻底的退税,降低了我国的产品和劳务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削弱了我国企业的产品和劳务的竞争优势,使我国的企业很难在国际上占有一席之地。法国1954年实行增值税制度,是最早实行这项税制的国家。因为它较好地避免了以前税收制度中的弊端而为世界许多国家所接受,纷纷采用。现在,世界上有17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行增值税制度。在较短的时间内增值税能够在世界范围内铺开,很主要的一个因素就是,增值税可以真正地实现彻底的退税。对国外来说,符合国际惯例,和国际接轨,与其他国家的企业公平竞争,由于“出口的产品退税、进口的产品征税”的政策可以保证来自别的国家的货物和劳务承担一样的税务负担,也就是都采用输入的国家的纳税标准缴纳税款。对国内来说,可以提升在世界市场上本国的企业的劳务和产品的竞争力;也就是说,增值税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求。可是,在我国增值税的征收对象主要局限于货品交易,而对达到缴税标准的有偿劳务输出征收营业税,这一方面是重复征税的原因,使得产品的出口没有实行彻底退税,以至于降低了在国际市场上我国的产品的竞争力;另一方面,因为我国一直征收达到缴税标准的有偿劳务的提供营业税,而不是国际通行的增值税,所以,我国的劳务输出在国际市场不具有竞争优势,极大地阻碍了我国的劳务输出业务的发展,导致我国外贸的出口的结构以货物输出为主,结构过于单一。鉴于以上原因,为了减轻企业负担,真正地实现公平竞争,促进企业的发展,我国在税务改革方面进行有益的尝试,其主要形式是改变结构性减税政策,实现营业税转增值税。我国这一举措,既是适应市场经济,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又顺应时代要求与国际税务制度接轨。这一政策的实施,是大势所趋,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好事,必将促进企业发展,促进我国经济的平稳快速增长。
二、营业税转增值税实施对外贸企业的影响
谈到营业税转增值税实施对外贸企业的影响首先要认清营业税与增值税的特点。营业税是对在我国范围内提供达到缴税标准的劳务、把无形的资产转让给他人或买卖不动产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征收其获得营业额一部分的赋税,不一样的行业所征收的税率也是不一样的。比如说,在我国的现行税务政策中规定,国家对娱乐业征收的税率5%至20%,对服务业、金融保险业、把无形的资产转让给他人或交易不动产征收的税率为5%,对于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和文化体育业营业征收的税率为3%。营业税的计算方式是营业额乘以相应税率,这当中没有扣除原料或服务成本,因此存在重复征税现象。而增值税是目前我国应用最为广泛的税种,是对在我国范围内交易货物或者提供各种有偿劳务或者进口货物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对其取得的货物或达到缴税标准的有偿劳务的营业额或者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但扣除其所需要的成本的一种赋税。增值税是以商品(含达到缴税标准的有偿劳务)在流通过程中产生的增值的数额作为计税根据而征收的一种赋税。在征收的过程中,只是对增值部分进行征税,是扣除了成本的税务制度。增值税是以企业的销项税额减去企业购买原材料所产生的税额,只是对其增值的部分征税,不存在着重复征税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增值税的主要特点是以扣除成本的的差额做为纳税者的应缴纳税额;而营业税则一般是按照营业收入的总额和适用的税率去直接计算应该缴纳税额的,不能减去进项的税额。也就是说,营业税与增值税两者之间基本上是不产生联系的,而营业税与营业税之间也不产生联系,都是各自缴纳自己的税款,两者相互之间不能抵扣;而只有增值税之间才可以相互抵扣。实行营业税转增值税以后,,增加了外贸企业缴纳增值税的范围 。营业税转增值税前,外贸企业缴纳税款的主要种类是是营业税,,除出易的货物免征营业税外,,其他的销售:比,如内销、自营进口销售、进口销售、出口销省等, 项目都须缴纳营业税。实行营业税转增值税后,,增值税成为应缴纳税款中的主要种类,,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也相应扩大,很多,差不多涉及到生产、流通的每个环节。
对于企业来说,营业税转增值税可以避免重复征税,减轻税务负担,提高其本身的市场竞争能力,。然而减轻税务负担是相对企业的总体来说的,对于不同的行业以甚至于具体的企业,产生的影响是不一样的。因为企业所在的行业不一样,经营的模式、所处的发展阶段和企业规模也不一样,在同样的税率政策的情况下,营业税转增值税以后,不一样的企业所承担的税务负担或者减轻或者加重。可以说,营业税转增值税是“双刃剑”,对成本高利润低的企业来说较为有利,而成本低利润高的企业税务负担甚至有可能提高。因为增值税是以创收部分作为基准而征收税款的,其成本部分是可以抵扣的。所以,对于某些行业而言,可能是有利的,因为抵扣部分减轻了税负。还有一种情况,如果货物的增值率过高,对企业来说,增值税的税务负担负就比营业税还高。国家为了鼓励出口创汇,对外贸企业的出口货物实行“免、退”税务管理办法,也就是出口时的增值部分是免除增值税的,对于进口的增值税额退税。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退还增值税的计算办法是除了退还其已经缴纳的增值税以外,还退还已经缴纳的消费税。消费税的退税办法分别依据该消费税的征税办法确定,也就是退还这种消费品在生产中已经缴纳的消费税。所以一般情况来说,对于外贸企业来说,营业税转增值税是喜讯,因为它的实行降低了企业的成本,大大的减轻了企业的负担,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大大的调动外贸企业的积极性。
营业税转增值税对于企业的经营方向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的影响。营业税转增值后外贸企业的服务对象更喜欢与之合作,因为他们在合作过程中可以得到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好处,然而这只是局限于服务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然的话,外贸企业收取的增值税金额也算作其成本。所以,营业税转增值税的实施对企业的经营方向可能产生一些影响。这是外贸企业的管理面临的新的问题。
还会产生的一个问题是,营业税转增值税后,外贸企业的损益项目上体现不出服务流转税,企业的账面收入可能有所下降,即使税负不变,也将减少一部分。所以,在同样的利润下的利润率显示的会更高。
营业税转增值税实施后,国家的税务管理力度将会更加大,由于借鉴了世界上先进的管理经验结合我国三十多年的实践,我国的增值税管理较为完善,营业税转增值税后实行的稽核比对信息。堵塞了以往一些税务管理方面的漏洞,而目前我国的营业税管理还不够成熟,还没有达到这个程度。
营业税转增值税的实施对于外贸企业的财会人员也是一次考验和锻炼。对他们来说,税务制度的变革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加强这方面的学习,以适应形势的发展,时代的需求成为他们当务之急。以前的营业税纳税人变成了现在的增值税纳税人,企业有必要在填报申报表、防伪税控系统等方面进行一定业务的培训,避免发生不必要的错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外贸企业,用心学习和正确把握国家退税政策,吃透退税政策,外贸企业的财会人员应对退税流程和申报系统胸有成竹,以便提高填报申报的质量和速度,从而,加快资金周转,是企业不至于因此而捉襟见肘。
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发展转型的重要时期,营业税转增值税对于改变我国的经济结构,提升我国的综合国力有着不同寻常的意义。营业税转增值税,有利于外贸企业调整出口结构,使市场的资源的配置更加合理。促进我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平稳健康的发展。营业税转增值税,完善了我国的税务制度,避免了国家对企业的重复征税,降低了企业的成本,解除了对企业的束缚,有力的增强我国的外贸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外贸企业作为我国与世界经济交流的窗口,社会主义经济结构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更应该走在前列。让中国的产品更多更快更好地走向世界,同时,引进国外的技术和产品,使它们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外贸企业的税收成本降低,可以降低国外产品和服务价格,给消费者提供更为广阔的选择空间。同时,市场上的服务会更加的精细化专业化,可以大力的提高企业的服务质量,使我们普通消费者享受到更好的产品和服务,改善我们的民生,提高我们的生存质量,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三、结束语
营业税转增值税是我国在全世界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推出的政策,是适应我国经济形势的,是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外贸企业要抓住好时机,利用现有政策加快发展。由于营业税转增值税后,企业是可以对固定资本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的,这样,企业就能省下更多的资金,用于扩大经营,增加利润。同时,全球范围内正发生着金融危机,而金融危机过后的经济发展的春天,市场就会有大量的商品需求。现在,对于外贸企业来说,正是为将来进军广阔的世界市场做好准备的良好时机。
参考文献:
[1]杜莉,张苏予.论我国金融业营业税转增值税在上海金融核心区试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J].世界经济情况,2009
[关键词] 税务会计 财务会计 核算原则
一、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
税务会计是以纳税人为会计主体,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依据税收法规,运用会计基本理论和方法,对税务资金运动进行连续、系统、全面的核算与筹划,目的在于使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及时、准确地缴纳税金并向税务部门提供税务信息的会计学科,其会计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独立纳税人,包括法人和非法人。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在企业或国家税务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两者本属于不同的经济范畴,它们出于不同的目的,各自遵循着不同的准则,规范了不同的经济对象。在当今形势下大多数企业还没有将二者分离应用,为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二者的分离具有必然性,这是现代企业制度、企业财务管理以及国家税收制度的要求。然而它们之间又不可避免地有着密切的联系:税收是会计的环境因素之一,税收制度的改革完善,对会计核算内容将产生直接的影响;反言之,会计核算同样也是税收制度的实现基础,各种税收规定的最终落实都离不开会计核算。此二者的研究领域交叉就形成了一个特殊的学术领域――“税务会计”。 税务会计是在财务会计的形成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大会计分支,目前在西方国家,税务会计早已从财务会计中独立出来,形成了一套独立的税务会计体系,它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一起成为现代会计的三大支柱。
二、企业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分离的必然性
目前,我国关于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与否的问题是会计界和税务部门争论的焦点之一,但从经济事物发展规律来看,企业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分离是势在必行。
1.不同的法律体系。在法国、德国、意大利等国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是统一的,而英美等国则相反,财务会计的准则由民间职业会计团体制定,国家通过税法控制税收,因此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较大不同,企业平时按财务会计要求核算,纳税申报时改用税务会计要求的会计程序和处理办法。我国目前的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存在一定差异,我国税务会计一直以税法为准绳,这也是税务会计区别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的主要标志。按照税法规定,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企业的税务信息,是税务会计的首要特性。如对资产的计价、收入的确认、成本的核算和费用的扣除等,都有一个从纯粹财务会计信息加工、转换,到依法生成税务数据的过程。因此应有独立的税务会计。英美等国家对会计所得与税务所得规定的差异促使税务会计的产生。随着货币时间价值在企业经营中地位和作用的加强,纳税人开始开展税收筹划工作,主要集中于递延确认收入、加速确认成本等等。发达国家开始颁布税务会计法规,纳税人相应建立税务会计的管理体系,会计制度逐渐形成财务会计、税务会计、管理会计三足鼎立之势。发达国家中型以上的企业,一般在财务总监下设会计主任(主管会计)、财务主任(财务管理)、税务主任(纳税主管),分别主管三个方面的工作,税务方面业务由税务主任及所辖人员负责,包括税款计缴、纳税申报、代扣代缴、税款缴纳和税收策划,他们定期将纳税活动结果通知会计主任,以及时调整有关信息。目前我国实行的基本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税务会计事项基本采用企业自行进行账务处理,纳税时再由税务机关进行调整的政策,这种方式由于受到税法不完善和征收人员素质不高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2.税务筹划性。“应交税金”在企业未向税务机关缴纳之前,系留存于企业内部,该资金无疑是一笔可观的不计息负债,能暂供纳税人无偿使用。这样,自然而然也就产生了一个税务资金筹划的问题,该笔负债金额的大小、应税义务发生的时间、纳税人无偿使用期限的长短,都将影响企业的经济活动。尤其是不同资金的投向、不同筹资的方式、不同管理的决策,都会产生不同的纳税结果,继而影响纳税人今后的经济活动。
3.“财”、“税”相关性。税务会计是会计体系中的重要分支,也是财务会计的“近亲”,系由财务会计逐步演进而来,自然无法回避财务会计的某些概念,诸如会计主体、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假设等这些财务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以及实际成本计价、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原则等,均同样适用于税务会计核算。但由于税务会计的目标与财务会计有所不同,也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存在着很多差异,诸如企业财务会计是以权责发生制为入账基础,而税务会计则是以收付实现制和权责发生制结合作为入账基础,且更偏重于税负的公平性及支出的必要性等内容。
三、税务会计的主要特点
税务会计以财务会计为基础,财务会计中的基本前提有些也适用于税务会计,如会计分期、货币计量等。但由于税务会计有自己的特点,其基本前提也应有其特殊性。
1.纳税主体不同。纳税主体与财务会计的会计主体有密切联系,但不一定等同。会计主体是财务会计为之服务的特定单位或组织,会计处理的数据和提供的财务信息,被严格限制在一个特定的、独立的或相对独立的经营单位之内,典型的会计主体是企业。而纳税主体必须是能够独立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例如,对稿酬征纳个人所得税时,其纳税人(即稿酬收入者)并非会计主体,而作为扣缴义务人的出版社或杂志社则成为这一纳税事项的会计主体。纳税主体作为代扣(或代收、付)代缴义务人时,纳税人与负税人是分开的。
2.持续经营假设。持续经营的前提意味着该企业个体将继续存在足够长的时间以实现其现在的承诺,如预期所得税在将来要继续缴纳。这是所得税税款递延、亏损前溯或后转,以及暂时性差异能够存在并且能够使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税跨期摊配的基础所在。
3.货币时间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投入周转使用的资金价值将会发生增值,这种增值的能力或数额,就是货币的时间价值。这一基本前提已经成为税收立法、税收征管的基点,因此,各个税种都明确规定了纳税义务的确认原则、纳税期限、缴库期等。它深刻地揭示了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之一。
4.纳税会计期间。纳税会计期间亦称纳税年度,是指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选定的纳税年度,我国的纳税会计期间是指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会计期间不等同于纳税期限,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纳税期限是日或月。如果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改组、合并、破产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限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限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
5.年度会计核算。年度会计核算是税务会计中最基本的前提,即税制是建立在年度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而不是建立在某一特定业务的基础上。课税只针对某一特定纳税期间里发生的全部事项的净结果,而不考虑当期事项在后续年度中的可能结果如何,后续事项将在其发生的年度内考虑。
四、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税务会计是指在企业中从事纳税活动的会计。主要从事两方面的活动:
1.税务活动的核算。从税务活动核算的内容来分析,企业税务会计主要与税种相关,按照现行税制,税务会计核算内容包括:(1)流转税会计。包括增值税会计、消费税会计、营业税会计等。(2)所得税会计。(3)其他税会计。具体有资源税会计、房产税会计及关税会计等,其中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会计应是税务会计的主要内容。
2.税务缴纳的筹划。税务筹划是指企业依据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规划企业的纳税,处理财务关系,使之既依法纳税,又使企业税赋合理。
五、税务会计的一般原则
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密切相关,财务会计中的核算原则,大部分都适用于税务会计。但又因税务会计与税法的特定联系,税收理论和立法中的实际支付能力原则、公平税负原则、程序优先于实体原则等,也会非常明显地影响税务会计。税务会计上的特定原则可以归纳如下:
1.修正的应计制原则。收付实现制(亦称现金制)突出地反映了税务会计的重要原则――现金流动原则。该原则是确保纳税人有能力支付应纳税款而使政府获取财政收入的基础。但由于现金制不符合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一般只适用于个人和不从事商品购销业务的中小企业的纳税申报。目前,大多数国家的税务当局都接受应计制原则。当它被用于税务会计时,与财务会计的应计制存在某些差异:第一,必须考虑支付能力原则,使得纳税人在最有能力支付时支付税款;第二,确定性的需要,使得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具有确定性。
2.与财务会计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原则。由于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密切关系,税务会计一般应遵循各项财务会计准则。只有当某一事项按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确认以后,才能确认该事项按税法规定确认的应纳税款;依据会计准则、制度在财务会计报告日尚未确认的事项可能影响到当日已确认的其他事项的最终应纳税款,但只有在根据会计准则、制度确认导致征税效应的事项之后,才能确认这些征税效应,这就是“与日常核算方法相一致”的原则。
3.划分营业收益与资本收益原则。这两种收益具有不同的来源和担负着不同的纳税责任,在税务会计中应严格区分。营业收益是指企业通过其经常性的主要经营活动而获得的收入,其内容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两个部分,其税额的课征标准一般按正常税率计征。资本收益是指在出售或交换税法规定的资本资产时所得的利益(如投资收益、出售或交换有价证券的收益等),一般包括纳税人除应收款项、存货、经营中使用的地产和应折旧资产、某些政府债券,以及除文学和其他艺术作品的版权以外的资产。
4.配比原则。是财务会计的一般规范。将其应用于所得税会计,便成为支持“所得税跨期摊配”的重要指导思想。将所得税视为一种费用的观点意味着,如果所得税符合确认与计量这两个标准,则应计会计对于费用就是适宜的。应用应计会计和与之相联系的配比原则,就意味着要根据该会计期间内为会计目的所报告的收入和费用来确定所得税费用,而不考虑为纳税目的所确认的收入和费用的时间性。
5.确定性原则。是指在所得税会计处理过程中,按所得税法的规定,在纳税收入和费用的实际实现上应具有确定性的特点,这一原则具体体现在递延法的处理中。在递延法下,当初的所得税税率是可确证的,递延所得税是产生暂时性差异的历史交易事项造成的结果。按当初税率报告递延所得税,符合会计是以历史成本为基础报告绝大部分经济事项的特点,提高了会计信息的可信性。
(一)上海进口贸易发展现状
上海早在“十五”期间就提出了“出口与进口并举”的发展思路,进口贸易的规模在全国一直比较靠前。进口贸易对推动上海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物质文化消费水准、提升上海城市国际竞争力和增强上海对周边城市乃至全国服务能力的重要性越来越凸显。同时,上海已进入人均GDP超万美元的后工业化阶段,要解决好上海与内地争能源、争资源问题,从长期看靠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短期内则需要通过扩大进口贸易来缓解;城市化速度加快、刘易斯拐点的形成更使进口成为控制、平抑物价的一种不可或缺的手段。通过扩大和优化进口贸易,可进一步促进上海产业升级,增强创新能力,提升上海出口产品竞争力,同时扩大消费能级,增强口岸功能和辐射能力,优化城市功能。
1.绝对额持续增长,增长率周期性波动
上海一直是国内最重要的进口口岸,在全国进口总额占比保持在14%左右。2010年上海外贸进口1880.85亿美元,是2001年的6.4倍,高于同期出口增幅10.1%。纵观近十年,上海进口总额与出口基本持平,进口增幅的波动趋势与全国基本一致,大约4年左右为一个周期。
2.加工贸易占比趋降,一般贸易和其他贸易占比波动上升
近10年来,一般贸易进口在上海进口贸易中一直占据主要地位;加工贸易在上海进口贸易中所占比重呈明显下降趋势;以保税区仓储转口货物、保税仓库进出境货物等为主的其他贸易在波动中上升,“十五”期末开始,占比超过了加工贸易。
3.进口集中度较高,外资企业是主体,民营企业增势趋强
进口主要向外资企业、大型企业和经济开发区集中。外资企业和国有企业两者相加,占进口额的90%左右。其中外资企业占65%以上,国有企业占20%以上。民营企业进口额占比呈上升趋势,近年稳定在10%以上。
4.亚洲、欧美是主要进口来源,多元化趋势明显
上海进口商品来源国相对稳定,一半以上来自亚洲,约30%来自欧美市场。大洋洲、非洲市场份额持续上升,拉美增长最快,市场多元化趋势日趋明显。5.进口商品结构逐步优化,越来越呈现“两头大”的发达市场特点传统的劳动密集型产业进口额占比明显缩小;资本及技术密集型产品,尤其是高新技术产品的进口明显增多;高端消费品进口大幅增长;原材料进口大幅提高。
6.进口对上海经济社会的拉动作用日益显现
对1990年以来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发现上海的进口和出口与GDP增长都有明显的正相关关系;其中,进口与GDP增长的相关性高达0.985,超过出口与GDP的相关性(0.980)。进口还创造了大量的税收,仅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一项,2010年就超过2000亿元。
(二)上海进口政策的主要特点
上海进口政策受国家政策影响较大,主要特点与全国一致。近年来,我国开始重视进口对宏观经济平衡和结构调整的重要作用,采取了一系列扩大进口的财税优惠政策。通过对已经公布的进口相关政策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现阶段我国扩大进口的有效政策手段依然以下调关税、放开进口限制、税收优惠及进口贴息为主;与出口促进政策相比,进口促进政策体系亟待完善。我国的进口政策处于不断发展与完善的过程中,政策目标不断调整,无论是进口政策鼓励的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区域还是重点商品,都处于不断变化调整中,以适应我国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
二、上海进口贸易发展环境分析及国际经验借鉴
(一)上海进口贸易发展环境分析
近10年来,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上海出口贸易发展的环境明显改善,无论是政府重视程度、政策支持力度还是市场发展条件都有所提高。但与出口相比,进口贸易发展的环境还较为滞后,亟须进一步完善。当前,上海进口贸易发展面临的主要机遇有:①上海“十二五”规划任务和国际贸易中心建设目标、迪斯尼等重大项目,需要进口支撑。②我国对外开放的政策导向已从过去以出口为主,转向进口和出口并重的新阶段,进口制约措施有松绑趋势。③长三角地区综合经济优势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趋势增强,上海综合优势及连接国际、国内两个市场的作用更加凸显。④以建设国际贸易中心为目标,上海正成为国内最重要的大宗商品生产资料和消费品集散中心,同时国内消费能力的增强和消费结构的升级,将为各国消费品和特色产品带来广阔市场。⑤人民币汇率提升成为长期趋势,以及自贸区发展、“两岸四地”合作深入、上海国际影响力增强和国际合作增加,不断为上海进口贸易带来新的动力。上海进口贸易发展面临的主要挑战有:①目前我国尚无明确的进口贸易发展战略,进口贸易管理仍缺乏一个统一的协调机制。进口贸易政策框架不清晰,与进口贸易配套的具体政策不具体。②进口贸易便利化有待进一步完善,贸易政策透明度有待进一步加强,资本项目下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等,阻碍了进口贸易的发展。③与进口相关的金融保险、物流、专业服务业等配套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④国内外采购与销售体系有待完善。⑤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有待进一步加强。
(二)进口贸易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我们选择新加坡、香港、东京这些同处亚洲并均经历了经济贸易快速发展阶段从而实现超越发展的国家(地区),通过对它们进口贸易的发展轨迹、政策环境、管理体制、贸易便利化等的研究,可以得到如下启示:(1)国际贸易的发展一般都经历了从“出口导向”到“进出口平衡”的过程。上海进出口并举的发展方针符合国际贸易中心的一般发展规律,现阶段应高度重视扩大进口。(2)不同阶段的贸易发展重点应有所不同。必须着眼于增强内生经济发展能力,其发展重点逐步从商品本身,转向技术、知识产权,不断增强创新能力。(3)必须建立良好的法制环境、高效的管理机制和分工合作的协调机制。营造完善的法制环境,尤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不但符合未来产业发展的需求,也越来越成为提升国际贸易中心竞争软实力的关键。(4)宽松而规范的贸易环境、有效的贸易便利化政策非常重要。事后审核制度与全面查验体制相结合,实现商品进口便利化;充分发展电子服务平台服务功能,提供高效通关流程。(5)需要扩大自由港政策、建立良好的国际合作来应对激烈的外部竞争环境和适应国内市场需要。上海应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逐步朝自由港方向迈进,或借鉴自由港方式,逐步加大贸易开放度和便利化程度。(6)成熟的销售体系和良好的配套服务体系非常关键。建立内外贸一体化并辐射周边区域的销售体系,有助于促进进口贸易发展。(7)必须健全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适当降低准入门槛,鼓励民间团体充分发挥贸易促进的作用,对内桥接企业与政府,对外维护行业利益,以填补政策和专业服务未覆盖的区域。
三、上海进口贸易发展的基本策略
(一)基本思路
以国家进口总体发展战略为指导,以上海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为契机,围绕“四个率先”和“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努力实现“六个结合”:一是与建设“四个中心”目标相结合,发挥进口对宏观经济平衡和综合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二是与上海产业调整、服务贸易发展战略相结合,推进上海和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三是与引进先进技术与吸收再创新相结合,进一步增强上海的内生增长能力;四是与上海需求战略相结合,减低国内资源、能源、环境压力,建设“购物天堂”,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五是与增强口岸功能相结合,形成若干进口集散地,努力增强上海的辐射和服务能力;六是与重大工程建设相结合,促进重大项目的开展或重大活动的举办。
(二)发展重点
结合《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鼓励进口上海急需的关键设备、核心技术和重要资源、能源类产品,以及有利于加速消化、创新的产品、技术和服务进口。结合上海造船及航空航天产业的发展,发展客机、船舶等融资租赁及其他一些大型设备“以购代租”。结合扩大消费、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多样化需求,重点支持高档消费品进口,建设“购物天堂”和服务全国的进口基地。对进口贸易发展的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给予资金支持、进口贴息、优惠贷款、政策性保险、绿色通关、外汇管理特殊优惠、重点指导等鼓励政策。
(三)主要任务
1.以降低成本和提高效率为目标,努力提高市场开放程度与贸易便利化水平建立全市统一的进口贸易管理协调机制,形成合力,优化进口贸易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清理有关进口管理措施,进一步放宽进口管理;推动提高通关效率,实施各类进口便利化措施,并争取先行先试政策。
2.以促进贸易平衡为目标,加强进口贸易的配套建设,优化政策措施体系建立和完善进口公共信息服务体系,设立进口商品供求信息平台;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强进口监测保护机制;积极研究运用各种金融、税收等手段,加大对重点进口产品的支持。
3.以增强创新能力和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为目标,重点鼓励关键设备和核心技术进口落实国家发改委公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1年版)》,优化进口结构。积极扩大先进技术、关键零部件的进口。根据“两个优先”发展战略的要求,重点满足本市重大技改投资项目、重大工程项目(如迪斯尼乐园)建设的进口需求。
4.以推动低碳经济发展为目标,优先进口能源和资源性产品,扩大资源和原材料进口扩大国内短缺资源和节能环保产品进口,加快向低能耗、低污染的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建立上海主要资源、能源进口储备制度,增强大宗商品的话语权。建立海外产品进口基地,保障能源安全。
5.以加快流通体系建设和内外贸一体化发展为目标,打通进口产品销售渠道,完善国内销售体系加快建设零售网络,促进进口品牌“内销便利化”;鼓励建设海外采购基地,同时加快内外贸一体化工作步伐;优化和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环境,打造电子商务平台;建设覆盖全球、服务全国的贸易服务平台,拓展海内外营销网络渠道。
6.以满足人们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为目标,丰富消费品引进门类,建设购物天堂建设繁荣与繁华的大都市商业,建立“免税商品购物区”,实施商品品牌和标准化建设战略,发展商业文化,推行商品诚信战略。营造进口品牌更加丰富、业态更加多元的消费环境。
7.以加快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支持物流、金融、保险、专业服务等发展,扩大服务商品进口持续加大服务业的对外开放,不断扩大服务业利用外资规模,进一步加快金融、航运物流、商贸、信息服务、文化创意、旅游会展、专业服务业等服务业重点领域的进口,将上海建设成为现代服务业高地。
8.以充分发挥口岸功能为目标,加快进口集散地的建设步伐远期目标是把上海建设成为综合成本最低、行政效率最高的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创造条件建设自由港。近期重点是把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与综合配套改革试点相结合,让上海市综合保税区在关税、外汇管理(结汇售汇制度等)、进口基地建设、特殊功能区等方面率先试点;结合国际贸易中心建设与“大虹桥”发展,探索建立以虹桥商务区为中心的“浦西综合保税区”,形成上海东西两翼国际贸易的互补发展格局,增强上海口岸对长三角的辐射作用,逐步形成若干进口集散地。
四、上海进一步扩大进口的政策建议
(1)本市层面,以体制、机制、融资、服务为核心,优化进口发展环境。包括:建立全市统一的进口贸易管理协调机制;提高进口贸易便利化水平;建立和完善进口公共信息服务体系;加强进口产品知识产权保护;建立风险防范与协调机制,维护正常竞争秩序;积极运用金融、税收等手段优化进口结构;加强国际市场研究,提高运营水平,争取议价话语权。
(2)国家层面,以管制、税制、试点为核心,争取支持,搭建服务全国的平台。包括:建议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在进口管理方面更多的自;建议争取中央政府支持,在税制、金融等方面试点;推进特殊功能区进口政策试点。
(3)建立上海主要资源、能源进口储备制度,建立海外产品进口基地。扩大资源性、能源、原材料产品的进口,重点向不可再生类资源、能源倾斜。抓紧建立本市的石油、液化天然气、煤炭、粮食、食用油等紧缺资源、能源产品的进口储备制度。加快市场多元化步伐,以缓解我国部分能源及资源供给约束。与上海企业“走出去”战略相结合,建立海外产品进口基地。
(4)建设近悦远来的消费平台,推动上海进口集散地和“购物天堂”建设。在中心商务区建立“免税商品购物区”,在综合保税区等争取试点离境退税;优化对加工贸易、特殊功能区等的管理方式;推动进口贸易基地建设,适度扩大高档消费品和新型消费品的进口;把跨国采购、会展经济发展与进口基地建设相结合,打造进口示范基地。
(5)大力培育外高桥国际贸易示范区的贸易功能,建立外高桥进口贸易服务基地和进口集散地。做大做强专业化贸易平台;延伸保税区贸易管理审批事权,提高商品进口便利化水平;争取在特殊监管区试行自由港政策并逐步推广。
(6)完善销售体系,促进国内零售市场规范发展,丰富进口产品销售渠道。鼓励各种新型贸易方式、新兴业态的发展。促进国内零售市场规范发展。建立专业电子商务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网上购物天堂为一体的网上国际贸易体系,优化和规范电子商务市场环境,扩大产品内销市场,拓展海内外营销网络渠道。
一、国外房产税的主要特点
(一)房产税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从税收的归属来看,国外房产税基本上都属于地方税种。在美国,地方政府一般包括县、市(镇),房地产税是地方政府最大和最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一般占70%~80%,地方政府所管辖的幼儿园、学校、公共图书馆、医院、公园、公共交通以及警察、消防部门和街区维护等方面的开支,都需要靠房地产税收入来维持。英国的房产税包括住宅税和营业性房产税,其中住宅税是英国最大的地方税种,在地方财政收入体系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在英格兰地区,住宅税在地方本级收入中的比重高达45%左右。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财产税(主要是房产税)占地方税收的比重也比较高。据统计,16个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OECD)这一比重的平均水平约为43%。
(二)房产税税制模式选择各异
从国际税收实践看,各国房产税模式的选择不完全相同,大致分为独立模式和合并模式两种。合并模式的国家主要是将房屋和土地等财产综合,对房地产征收财产税,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意大利;独立模式的国家则是对房屋、土地分别征收,单独设立房屋税、土地税税种,如丹麦、澳大利亚、法国等。两种模式相比,综合征收模式在税收的征收和管理方面相对简单;而分设税种,单独征收的模式征管上较为复杂,但政策性较强。
(三)房产税税制要素设计特色明显
1 纳税人
对房产税纳税人的界定,各国和地区有不同规定,但主要有以下两类方法:第一类是以房屋产权所有人为纳税人。例如,美国房产税制度规定,房产税的纳税人为拥有房地产财产的自然人和法人;日本的固定资产税对有关房产税纳税人的确定,为法律意义上的房屋产权所有者;英国的住宅税,将年满18岁的住房所有者确定为纳税人。第二类是以房屋使用人或承租人为纳税人,例如,荷兰的房屋消费税制度规定,房屋消费税的纳税人为房屋消费者或使用者,包括自用房屋和租用房屋的人;中国台湾地区房屋税对纳税人的界定,则包括房屋的使用人或承租人。
2 征收范围和征税对象
从房产税征收范围看,大部分国家在城市和农村都征收房产税,如爱尔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牙买加、巴巴多斯等;也有部分国家仅在城市征收房产税,如英国、坦桑尼亚和乌干达等国家。各国对房屋征税对象的界定一般包括住宅用房和营业用房。如日本固定资产税中房产税的课税对象是城乡各地域上的纳税义务人所拥有的房屋,包括住房、店铺、工厂、仓库及其他建筑,除去减免规定之外,凡是能增加房屋使用价值的附属物均在课税范围之内。
3 税率
从税率形式上看,国外的房产税主要有比例税率(以差别比例税率为主)、累进税率和定额税率三种形式,其中比例税率由于操作性较强,税收征管成本较低,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从税率水平看,各国房产税高低不同。例如,美国50个州都征收不动产税(归在房地产税项下),但税率则因地方政府每年预算收支情况不同而有所差别,大部分地区的税率水平保持在0.8%~3%之间,并以1.5%左右居多。日本固定资产税税率一般在1.4%~2.1%之间。我国台湾地区房屋税则依据房屋性质不同设有三种税率,居住用房屋税率为1.38%~2%,营业用房屋为3%~5%,其他用房为1.5%~2.5%。从税率制定角度看,税率一般由地方政府确定,如美国、加拿大、新西兰、芬兰等;有的国家由地方制定但接受国家最高税率限制,如马来西亚、菲律宾、西班牙等;有的国家则将税率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如阿根廷、丹麦;还有的国家由中央制定基准税率,地方决定变动乘数,如德国、奥地利。
4 税基
各国房产税税基确定虽有不同,但主要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以年租金,即以不动产租赁价格(租金)为税基,如比利时、法国;另一种是以房产的市场价值,即以房产在市场上可售得的数额(即资本价值)为税基,如日本、美国、英国等。日本的固定资产税,对房产征税主要是以房屋估定价格为税基。估定价格是按照正常条件下房屋应有的交易价格来确定的时价,估价当年为基准年,税基按基准年度的评估额为准,一般是每3年估价1次。英国住宅税税基为住宅房产的价值,由国内税收部门所属的房产估价部门评估,一般每5年重估1次。美国房地产税的税基是房地产评估价值的20%~100%。通常评估员要依据以下情况估出房屋的市场价值:第一,这个地段同类房屋的售价;第二,如果这所房子推倒重建,需要多少费用;第三,如果再次出售这套房子,能卖什么价钱;第四,周围的公共绿地、人工景观等对房屋所起到的增值作用。
(四)房产税税收征管方法比较成熟
建立较为完善的财产登记和信息管理体系,以及设置财产估价机构是征收房产税的必备条件,也是世界各国的普遍做法。例如,波兰中央政府掌握两个专门为征收财产税收集数据的登记部门:一个负责技术记录鉴定,由国家勘探机构监督;另一个负责所有权记录鉴定,由法律体系监督。地方政府对房产税征管时将自身的财政记录与这两个登记部门进行比对。再如,英国、德国等国依法设有专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和专业评估师,负责计税价值的评估,美国则委托社会评估机构进行税基评估,各地设有评估官,且都与征收机构分开。
二、国外房产税给我国的启示
房产税大多为地方政府收入,并且征收范围较宽,地方政府赋有税率设定、税基评估的权利,房产税各要素配置合理,以及房产税评估与征管机构分开设置等经验,为我国房产税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我国应在借鉴国际经验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进一步推进房产税的改革。
(一)着手将房产税培植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从国外经验看,房产税一般都作为地方税主体税种,收入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表明,以房产为征税对象的财产税在地方财政中占有重要地位的原因是,作为一种受益税,财产税符合不同级次政府应提供使其辖区范围内居民受益的公共服务并因此而课税的经济学原理。从我国实际来看,近年来,房产税收入在地方财政收入中比重虽然有所上升,但升幅较小。2007―2009年,我国房产税收入占地方税收收入(包括共享税种部分的收入)比重分别为2.99%、2.93%和3.07%。房产税课税对象稳定、税源丰富,不同地方政府的税源易于区分,地方政府可以做到对本地区的税源实行严格监控,既实
现税收公平,又提高税收征收率。因此,建议在改革房产税时,通过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适当提高房产税税率等手段,着手将房产税培植为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
(二)模式选择上,独立设立房产税
立足本国实际,结合国际经验,我国房产税改革模式上,比较适宜采用房屋、土地分别征收的方式,即独立设置房产税。这是因为我国在土地权属、土地性质方面存在一些制度障碍,土地与房屋往往不是同属于一个所有者所有,或一块地上建有分属几个不同所有者的房屋,土地与房屋的估价资料等都有所不同,若是将房屋和土地合并征收,可能会产生一些难以解决的矛盾。另外,将房屋和土地分开征收,有利于走出当前房屋与地价捆绑、房产税收与土地税收划分不清、地价推高房价的困境,有利于体现国家的宏观调控意图,实现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
(三)完善房产税制度要素设计
1 规范纳税人
我国房产税纳税人应界定为房产的保有人,包括房产的所有人和使用人。理论上说,对于如何实现税收负担的公平分配,存在着两种解释――受益原则和支付能力原则。受益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从政府公共支出中所获得的收益大小来分担税收;支付能力原则要求按照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担税收。以房产所有人为纳税人,由于财产所有权代表所有人的纳税能力,对房产课税符合支付能力原则;从另一角度讲,房产使用人承受了地方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规定房产的使用人具有纳税义务,符合税收受益原则。
2 扩大房产税征税范围,明确征税对象
从区域角度看,我国房产税征税范围,不应仅限于现行“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房产,农村的房产也应纳入征税范围;从纳税人结构角度看,不仅要对商业房产征收,而且应对个人住宅财产征收;从课税对象看,不仅应对新购住房,即增量房产征收,也要对存量房产征税。提出这一思路的理由为:(1)转轨时期伴随着工业化的推进,农村城市化程度不断提高,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农村房产规模急剧扩张、质量攀升,因此,将农村房产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将失去一大块稳定税源。同时,将农村房产纳入征税范围,也是实现城乡税制一体化、消除房产税二元税制不合理性的重要举措。(2)20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房产购买主体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个人购房比重逐步上升,这些购房者大部分属于中、高收入阶层。免除个人的房产税不利于国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3)一个人拥有的房产越多通常意味着其支付能力就越强,因此房产是衡量纳税人支付能力的重要依据。如果仅对增量房产征税的话,不仅使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无法反映其支付能力,违背税收公平原则,还鼓励了“先富起来”的人,难以实现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目标。
3 科学设计税率
在税率形式上,我国适宜采用差别化比例税率和定额税率相结合形式。采用差别税率,可以依据不同类型不动产享受公共服务的程度不同,对供给弹性最小的不动产设定较高的税率。具体税率设计为:对经营性房产,采取1%~3%的浮动税率。对个人房产,区分两种情况,一般商品房采取0.5%~1%的税率,由公房转为私房的房产,采取定额税收。同时,允许各地在中央规定税率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适用税率。
4 合理确定税基
参考国外房产税税基的确定方法,结合我国实际,我国房产税应实行从价计征,不论自用房产还是出租房产,均应以房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为税基。考虑产权人为维持房屋的正常使用而支出的维修、保养等费用,以评估价值的70%~80%作为税基比较合适。选择以评估价值而非租金收益或房产交易价值为税基基于以下几点考虑:(1)我国目前的房屋租赁市场上,相关法规与制度尚不完善,一些房产的租赁较为隐蔽,有关部门根本无法监管,而且同一地段的租金差异也较大,以租金作为税基征税,操作难度较大,而且会带来税款的流失。(2)以房产的评估价值为税基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房产的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税源丰富且富有弹性,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升值因素能在税收收入中得到较好的体现,基本符合量能支付原则。(3)从经济角度看,房产税作为一种财产税,其税源是以前年度积累的国民收入。换言之,财产税是对货币资金的积累征税,因此对社会财富存量征收的房产税,税基不能是交易价值而应为评估价值。
(四)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
我国房产税改革的推进,需要有较高的税收征管水平和良好的税收管理体制为条件。为此,应尽快出台相对科学的、能够被各方面广泛接受的、较为权威的评估方案和评估方法。同时,还应加快推进房产数据的采集收录以及与房产相关各部门的协调工作,建立有效的房产登记和信息共享机制,以满足房产税的征管要求。另外,应建立统一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规范现行不同属性的评估机构。以现有税务部门设立评估机构、培训评税人员难以应对复杂的房产税征管需要,应当加快发展中介机构,配备评税或估价专业人员。
参考文献:
1 黄伟,日本的房产税改革,改革,2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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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刘文贤,美日正反两例房地产税收制度给我们的启示与借鉴,北京房地产,2007.1
4 马永坤,国外开征房产税的相关经验,改革,2011.3
5 刘燕明,房地产税制国际比较研究,税收研究资料,2011.3
6 任寿根,房产税制度的国际比较与分析,税务研究,2000.3
7 刘蓉,房产税税制的国际比较与启示,改革,2011.3
国外的研究重点在于不同的经济环境下的税收政策,如Sujjapongse,Somchai[1]等研究了亚洲国家的税务管理政策的改革;Brumbaugh,DavidL.[2]研究了美国的联邦税收管理政策和外商投资之间的关系。Tanzi,Vito[3]研究了发展中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对于税收的影响。Koester,ReinhardB等人。[4]研究了税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Kessler,Denis[5]研究了国债、税收以及消费之间的相互关系。国内也有一些学者致力于这个领域的研究,郭畅[6]对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税收政策进行实证研究。他认为借鉴国外高新技术产业的税收政策的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可持续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是一项重要的工作。李晓玢[7]认为税收征纳是一对矛盾,这对矛盾以既对立又统一,既斗争又妥协为运动常态。于柏青[8]根据不对称信息理论分析了税务管理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指出信息不对称是一个常见的现象,也是导致理想的税收方式和实际情况差异很大的重要原因之一。实际工作中,由于很难实现信息的对称,应收尽收只能是美好的愿望。信息不对称给实际税收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挑战,例如为了使纳税人的信息得到最大化,税务部门不得不对纳税人进行一系列的操作环节,如税务登记、发票发售、纳税申报、稽核、年审、税务检查等,从而增加了税收工作的成本,降低了税收工作的效率。
2发达国家的税务管理现状
2.1澳大利亚的税务管理澳大利亚税务局除了应用信息化的手段对税务进行日收、管理和稽查,并积极发挥税务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在税收征管的重要作用。澳大利亚税务管理具有以下特点:①有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在税收征管中的广泛应用是澳大利亚税务管理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从纳税申报、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收服务,再到纳税评估整个流程的工作,澳大利亚税务局都充分地运用了先进的计算机信息网络来进行。②纳税咨询服务优质。为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澳大利亚税务部门认为是提高纳税人对税法遵从的基本要求。③税源监控体系健全。对税源的监控,澳大利亚税务局在手段、机构、方法上都很重视而且都采取了许多措施。他们将税源按照大小分为三类:对大企业的监控、对中小企业的监控和对更小的企业和个人的税收监控。④重视中介组织的作用。澳大利亚的税法十分复杂,为了方面纳税人的理论学习和减轻实际纳税工作量,澳大利亚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充分依靠社会中介组织的力量进行纳税申报或进行税务管理,税务协会和税务机构自然也就成为极其重要的中介组织了。
2.2美国的税务管理美国的税务组织机构是一个以划分税种为主要特色的、比较庞大的三级税收网络———以个人所得税为主的联邦税收系统、以销售税为主的州税收系统和以房地产税为主的地方税收系统。其主要特点有:①法治化。依法治税是美国税收工作的灵魂,美国的税收法律十分健全完备,税收征管的法制化程度也相当高,而且立法、司法、执法三者分工明晰、相互制约、相互协作,形成了依法治税的整体合力。②社会化。美国的税务审计和业、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非常发达,据统计,美国大约有主要业务是开展税务和审计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两万家,这些中介机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依法办理业务,保密原则强,所以美国的税务机构较普遍。③信息化。美国税务管理充分利用信息技术,从税务资料的收集、分析、整理、传递,到对申报表的核对、受理,以及对拖欠税款的罚款和欠税利息的计算,直到税务稽查案件的选取都是通过电脑网络技术处理的,节约了大量的税务成本,增强了对税源的监控。④分税制。美国的联邦、州和地方政府各有自己一套税收体系,而且都有自己的主体税种。联邦政府以所得税为主体,州政府以销售税为主体,地方政府以财产税为主体,如果一个税种由两级以上政府分享,则由各自的税务机构分征或采取附征方式。
2.3日本的税务管理日本税收事务主要由日本财务省主税局、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负责。从内部机构和业务类别的人员配置来看,大部分职员从事个税、法人税、消费税等税收管理工作,其他的职员则从事国税债权、行政管理的工作。而高效率、低成本、严征管、堵漏洞、促规范等成为日本税务管理的特色。从税务管理的过程上看,日本税务管理的主要特点有:①实行依法治税。这是每个国家税务管理必须遵守的原则。同样,日本于1959年制定了国家税收征管法,后经过几次修改,把有关征收的共同规定都规定在征收法里面,使之简单、明确、统一,易于执行。②实行蓝色申报表和预提税制度。这是日本实行的一种特有的、较为先进的纳税制度,它是指税务机关特准许设立具有完整帐薄的纳税义务人,采用蓝色申报表所进行的纳税申报制度,享有蓝色申报表的纳税义务人享有很多方面的税收优惠待遇,这种制度在日本得到普及。③推行税理士制度和发展协税组织。实行税务,推行税理士制度是日本的首创。作为一名税理士必须站在独立,公正的立场上,按照申报纳税制度的精神去赢得纳税义务人得到正确的履行和实现。④高效率的信息化税务管理。无论是在建立全国统一的征管信息系统面,还是在纳税申报方面,日本税务机构都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并与有关部门如银行、海关、保险、金融及大企业联网,实现信息共享,为其有效实施税源监控、纳税评估及有针对性地开展税务交叉审计打下了坚实基础。
3世界各国税务管理改革特点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世界各国地税务管理也在进行不断的改革,这些改革措施对于完善我国的税务管理组织机构以及实现分步实施税制改革的战略目标具有借鉴意义。这些国家组织机构改革的特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3.1围绕纳税人需求设置并整合税务部门内设机构为了给特定的纳税人群提供系统的、全面的税收服务,根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所有制形式的不同把税务工作人员分配到不同的部门,最大程度上满足纳税人的需求。而采用的这种“因人制宜”的管理模式,这种模式的运用最初是为了严密监控重点税源,最近几年,随着纳税人的社会地位逐渐提高,逐渐改变了这种管理模式,在发达国家,税务管理中围绕纳税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并努力使税务管理工作适应不同的纳税人。
3.2设置专门的税务司法或准司法机构在税收征管管理中,许多国家都设立了具有较高的司法权威、较强的司法独立性的专门税务司法机构,尤其在发达国家,这些机构都可以行使一定的司法权利。在一些发达国家,都专门设立了税务法院。如在美国,税务法院有19名法官,在全国各地视察、处理案件,对税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上诉法院直至最高法院。在加拿大,税务民事案件必须首先交由税务法院审理,对该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上诉至联邦法院,直至最高法院。
3.3采用混合式地组织结构事实上,世界上极少数国家采用单一模式设置税务管理组织机构,大都采用混合模式。混合模式有垂直分级体制模式,也有按税种类型、职能分工、纳税人类型设置税务管理机构混合模式的税务管理机构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这种灵活性表现为税务机关会根据本国的经济环境的变化、技术发展的速度快慢、国际变化的局势等影响因素的不断增加而进行快速调整。混合模式减少了管理成本,但是使税务组织机构更复杂化,要求机构中各职能部门在工作中相互合作、不断协调。
4国外税务管理现代化给我国税务管理的启示
虽然我国的税务管理取得了很大的进展,但是我国的税务管理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新问题,如国际税收竞争带来的压力、税制与税收征管手段的相容性、税源结构变化带来的信息掌握不足等等,这些都给传统的税务管理模式带来挑战。解决这些问题的途径是实现税务管理现代化。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具体国情,中国税务管理现代化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4.1建立合理税务管理现代化的体制税务组织结构是组织处理税务信息、解决税务问题所要求的基本框架。我国现行的税务组织结构存在着纵向分割和横向分割两个方面的问题:税务机构内部各个职能部门缺乏横向联系和交流;对于机构职能、工作过程中各部门之间职责变叉及不清情况比较普遍。因此,只有通过运用科学的理论和方法建立现代化的管理机制,才会提高税务管理水平。通过制定税务管理的中心目标及分目标,促进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提升业务环节的相互衔接、信息传递的能力。这样不仅能避免个体的盲目性、随意性、顾此失彼等现象,而且培养各职能部门的合作精神,使得各部门之间形成不可分割、相互支援、相互关联的“合作网”,保证中心目标的总体性和一致性。所以设置合理的税务管理体制是我国税务管理改革的第一步。
4.2完善税收计划与税收考核工作制度长期以来,我国税收计划的编制采取按上年完成的收入基数加上计划期增长量来确定的,这种计划指标往往与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偏差很大。主要因为而考核工作没有把执行税法和征管质量的情况作为考核工作的重要标准,导致地方政府事实上以计划为依据进行征税活动。因此,结合我国的国情,完善我国的税收计划制度,以“实事求是,结合实际”为原则,通过安排税收计划人员定期对基层的实地考察,充分考虑各地实际经济发展情况,做到税收计管理的科学化、合理化、规范化,进一步完善税收会计管理软件,提高计算机在计、会、统领域的应用水平,提高税收计划的准确度。建立公正的、合理的税收工作考核制度是激发税务人员在工作的主动性和创造性的重要动力。要做到实事求是、全方位的综合考评,注重考核的质量,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激励机制,促进税收管理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科学化。
4.3增强税收征管手段和力度随着现代经济的发展和税收结构的复杂化,征管技术手段对于提高税务管理水平的促进作用越显重要。税收征管模式的选择必须注重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而税务征管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信息化技术的运用程度。目前我国税收信息化建设比较落后,计算机的应用还处于起步阶段,计算机信息资源还未得到很好的开发和与有关部门的共享。因此,应建立“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税收征管模式,在此基础上完善报税系统、监控系统、信息共享查询系统等,为纳税人提供高效、便捷纳税环境。此外,应增强公民纳税意识,提高申报纳税质量等辅的税收征管手段,只有加强税收征管手段和力度才能规范税收执法,才能减少偷逃税行为。
目前,我县从事石材加工的业户为920家,包括单锯、单磨、锯磨一体三类加工户和外出设立门市销售石材的业户,年产值过亿元。十年来该行业仅地税收入2500万元,成为我县农村支柱行业之一。该行业近年来呈现出的主要特点,一是石材加工业主大都为个体、私营业户,以家庭作坊式居多。受原材料、资金、技术、业主经营性质等限制,生产规模小,季节性强。二是原材料依赖性强。经过十几年的开采,县内原材料从数量到品种都已无法满足市场发展的需求,主要是从周边的平山、阜平、唐县及山西等地购进。三是销售对象主要是建筑工程、零散装修户及皮包公司。我县石材加工业的产品主要是建筑用石,用途是室内外装修。销售的对象主要是一些建筑工程、皮包公司及家庭装修的零散客户。建筑工程不需要进项税金抵扣,皮包公司绝大多数是小规模纳税人,个人装修也不需要票据,因此其业务往来多为现金结算,因此不易控管。四是我县石材加工业经历了一个从一哄而上、无序发展,到相互竞争、优胜劣汰的过程,目前该行业已逐渐形成以数家个体私营龙头企业为辐射的相对成熟的市场。
二、我县石材加工业税收征管基本情况
(一)我县石材加工业税收征管沿革
2000年以前,我县石材行业刚刚起步,我局对该行业实行“定期定额、属地管理”的粗放型管理方式。这种征管办法在当时对于组织财政收入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是,定额征收受人为因素影响较大且不同辖区掌握税收政策的尺度不同造成税负不公,不仅影响正常的纳税秩序,加大了征管难度,而且不能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有效监控,容易造成税款流失。自1998年开始,我局探索“以电核税”管理办法,即在调查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出各个生产类型的业户单位用电量应负担的税额,来计算应缴纳的税额,使该行业管理由“粗放型”逐渐向“精细型”转变,并且由于操作简便易行,节省了人力、物力,提高了工作效率。
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业户的收入也更加隐晦化和多元化,逃避纳税的手段也越来越高明,仅靠单纯的“以电核税”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如有的业户提供虚假电费单据,有的以几家共用一台变压器不能提供自己的电费单据为由不予提供,有的业户在进行加工的同时还购进其他企业的产品外出销售,但电费反映不出,给税收征管造成一定困难。
自2003年以来,我局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深入该行业调查研究,外出取经考查,制定出“分行业管理,按月定额征收,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打破过去分片管理的传统模式,实行石材加工业专业管理。根据每个业户拥有的理石锯或磨床数量核定个人所得税和资源税定额征收标准。到年终汇算清缴或在每年冬季停业前,根据纳税人的申报情况、电力部门提供的电费情况、金融机构查实的资金往来情况等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也有的基层所按照以电核税的征收方式,实行双向申报,由业户每月自行申报,而所里每月定期与电管所联系,取得电费资料,与业户申报情况进行核实。今年以来,我局又按照“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分类管理”的要求,出台了《石材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对该行业实行精细化管理。
上述各类征管措施的推行,均在一定时间段内上解决了税负不公的难题,促进了该行业朝着健康的方向稳步发展。
(二)我县石材加工业税收管理状况
2000年以前,我县石材加工业处于发展初期阶段,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支持石材行业发展的政策,出资修通山路、架起电网,聘请专家进行地质勘探,形成了在北部山区抓开采、以县城为中心的南部平原抓加工的区域化、专业化经济区,使该行业得以迅猛发展。从2000年左右,到2003年石材加工业户在1000家左右,从业劳动力不下5万人,生产、销售及税收情况相对都比较稳定。从2004年以后,该行业渐显滑坡,户数逐年减少,且停歇业户数呈上升趋势。据调查,2005年至2007年该行业户数分别为970、890、920户,办理长期停歇业户数分别为280、227和252户,停歇业比例每年都在25%以上,对地方税收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如2000年-2003年该行业缴纳的地方税收分别为280万、300万、335万、455万元,2005年至2007年1—9月份入库地方税收分别为200万、187万和175万,较以前年度有较大幅度的减收。
三、石材加工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纳税主体复杂,生产难以掌握。一是小规模企业居多,经营地偏僻难寻。该行业属污染较严重,且需耗大量水、电,更多的石板材企业选择在交通不便的偏僻地段,增加了税源巡查成本。二是部分石板材企业环保检测通不过,未能办到工商营业执照,增加了税源征管盲点。三是经营活动稳定性不高,部分石板材企业接到订单便开工,没了订单便停业,缺乏生产持续性,征管人员难于掌握其真实的生产经营状况。四是生产经营设备简单,投资不多,加上承包、转租、买卖、兼并现象频繁,加大了行业规范管理难度。
(二)帐证不健全,财务核算不实。由于石材企业大都是家庭式粗放经营管理,未能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帐簿;有的虽然有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会计核算不真实,难于完整准确地反映其生产经营、收益分配等真实情况,不能正确核算进、销项税额和准确计税,从而严重影响了该行业以账征收的推行。
(三)税源控管难度大。由于部分石板材企业经营活动时干时停,不易掌握其生产数量、销售收入等情况,加上委托加工、分单加工业务经营、加工企业难以取得石料进项和运输进项发票,而且石板材制品大多由业主到自己外地销售或客户直接上门购买,现金交易,销售收入隐蔽,增加了监控难度。
(四)停歇业监控难以跟上。
实施定期定额征收的业户在无生产、无销售的情况下可以申请办理停歇业手续,但是有一部分业户纳税意识差,不能主动办理停歇业手续,还有一部分业主户办理虚假停歇业,而我们目前人员有限,技术手段落后,难以对每一业户进行适时跟踪监控,虚假停业不能及时改正,给征管工作造成一定难度。
(五)部门间协作不力。由于城建税的征收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为计税依据征收的,在纳税人不能主动申报的情况下,国税部门不能及时提供,无法准确掌握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因此使城建税税收管理出现漏洞。
四、完善石材行业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一是加强税源及停歇业监控。充分利用计算机系统,把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密切关注企业产量、库存、纳税、耗电、税负等各相关指标,及时预测税源变化趋势,综合评价纳税情况,实施重点监控。尤其是当税源情况发生明显变化时,要加大监控力度,实现有效管理。加大清理检查力度,加强对虚假停歇业的处罚。
二是引导纳税人建账建制,促使其依法纳税。对达到一定规模的个体私营企业,要从政策上鼓励并逐步引导其完善账制,在建帐初期采取建账与核定相结合,逐步规范后,按帐核定征收。
三是精细化管理解决征管漏洞。深入实际,摸清实情,调查研究,对企业证照、运费凭证、电费凭据、银行开户及有关购销合同等要相关指标开展深入细致的调查,认真掌握生产经营上的特点和细节问题,从“深、精、细”上详做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