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3 16:14:1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环境污染治理情况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第一条为了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或者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实行运营资质许可制度。
第四条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五条资质证书按照运营业务范围和污染物处理处置规模分为《甲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甲级资质证书)、《乙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乙级资质证书),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
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各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除外)、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资质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按照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统一编号、印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
第六条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
(二)运营类别与级别;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第七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资质证书实施管理。
第二章申请
第八条申请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二)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三)具有一年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运营的污染处理设施排放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和地方的环境标准;
(四)具备与其运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具备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但无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或者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践少于一年的,可以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条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资质证书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三)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四)实验或者检验场所证明;
(五)预防和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六)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监测报告,但申请临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处理、处置本单位产生的污染物或者运行本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不需要领取资质证书,但应当具备下列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技术条件:
(一)专职运营人员(环境保护工艺、环境保护机械、管理、化验等)配置合理,辅助工种齐全,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二)有固定的化验室,配备能满足日常监测需要的监测化验设备;
(三)建立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和预防、处理污染事故的方案。
第三章审批
第十二条省级环境保护部门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提出预审意见,对符合条件的,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过程中,应当组织专家或者委托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对申请单位及其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三条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自收到预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资质证书,并予以公告;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批准,并说明理由。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同时将审批决定通知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审查过程中根据需要可对申请单位和运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证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重新申请领取资质证书:
(一)需要增加新的运营专业类别的;
(二)临时资质证书需要转为正式资质证书;
(三)乙级资质证书需要升级为甲级资质证书;
(四)甲级资质证书或者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
申请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的,持证单位只需提供其300日以上连续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实践、且污染治理设施排放污染物达标情况良好的证明材料。
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不得重新申请临时资质证书。
第十五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的;
(二)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住所变更的。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办理变更手续,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持证单位变更申请;
(二)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印件;
(三)单位变更后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发的资质证书原件;
(五)持证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七条持证单位撤消或不再从事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可以按照资质证书规定的类别和级别,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运营业务。
持证单位的运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要求。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应当通过书面核查和实地检查等方式,加强对持证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存档。
公众有权查阅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记录。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发现持证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有不符合原发证条件情形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持证单位在其单位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以外承接项目的,其运营活动应当接受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检查。
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得要求持证单位重复申领资质证书或者其他类似的运营许可资质。
第二十一条持证单位应当在与委托单位签署委托运营合同后30日内,向项目设施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填报《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委托运营项目备案表》。
第二十二条持证单位应当在每年1月底前,向本单位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负责运营的项目不在本单位所在省的持证单位,应同时将该项目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抄报项目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部门。
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根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年度报告表》和日常检查情况对持证单位提出考核意见,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持证单位上一年度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情况和考核情况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禁止伪造、变造、转让资质证书。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颁发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擅自从事运营活动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对依法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在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获得资质证书的单位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资质证书的单位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责令改正,并可吊销已获得的资质证书。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持证单位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超标排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在一年内发现两次以上超标排放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吊销资质证书,予以公告。
关键词: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PPP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5)35-0074-02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国外生态环保实践的先进经验之一。目前第三方治理主要存在企企合作、院地合作、政企合作三种模式,其中企企合作是最大化利用社会资本的途径,也是今后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趋势。“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指引入第三方市场主体参与环境污染治理,排污方与第三方企业主体签订合同,由第三方企业根据合同有偿提供污染治理和管理服务,使排污方完成减排或污染治理义务。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可行性分析
(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政策支持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建立吸引社会资本投入生态环境保护的市场化机制,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这是我国中央政府首次正式提出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标志着我国环境管理制度的重大创新。随后,国务院和发改委先后出台《2014―2015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方案》《关于2014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任务的意见》,其中都提到“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问题。直接推动“第三方治理”进入环保实践的是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该意见就第三方治理机制、治理市场、政策支持、组织协调等方面提出了指导性意见。随后,各省纷纷出台实施意见,贯彻落实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优势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是环境污染治理的市场化途径,并不违反环保法确立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反,是对该原则的创新性实践[1]。
第一,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即使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情况下,单纯依赖政府独自承担环境污染治理,也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瓶颈,而且实践表明,政府承担环境治理也存在资金利用率低的弊端。可见,在经济发展的新常态下,必须拓宽环境污染治理的资本筹集途径,将社会资本引入环境污染治理,弥补政府单独承担环境污染治理责任的弊端。目前我国正大力推行的PPP机制是引入社会资本的极佳契机。通过引入社会资本,让第三方企业参与环境污染治理,可以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也提高环保资金的融资水平。
第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有利于提高治污效率和治污质量。营利性决定了企业并未将排污作为企业的生产核心环节,因此在资金、人力投入等方面都相对薄弱,也导致企业自身承担排污责任的效果差。而如果实施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将会由专门从事排污的企业通过专门的资金、技术、设备投入实现排污,这样就大大提高治污的效率和质量,提高应急处理污染事故的能力[2]。
第三,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可以实现生态环保工作市场化。通过市场优化资源配置,实现排污效益最大化。并且,随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完善,可以进一步实现生态环境治理的市场化。
二、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面临的法律问题
目前,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在我国还处于探索阶段,还没有完善的与其配套的法律制度,因此,在实施中必然会面临许多法律问题。
(一)第三方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问题
以前,我国对环境服务类企业实行资质行政审批制度,但是,现在已经取消了国家的行政审批权,也导致治污企业的市场准入程序简化,条件降低[3]。随之而来的问题是治污市场中治污企业层次参差不齐,很多治污企业设施不完备、技术不先进、资金不到位、治污效果差、履约能力低。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资质、确保第三方治污企业规范运行。
(二)第三方治污企业的融资担保问题
第三方治污企业在融资中遇到的最大问题即担保问题。治污企业可提供的担保物有限。首先,治污企业没有土地使用权可供抵押,因为治污所占用土地属于污染企业;其次,治污企业的治污设施不能作为抵押物,因为治污设施与污染企业的生产设施附着在一起。因此,亟需通过法律为第三方治污企业融资担保提供制度支持。
(三)污染责任的承担主体问题
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一般通过签订治污服务合同的途径建立法律关系,将治污责任转移给治污企业,但是,这仅仅是存在于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之间的合同关系。除此之外,尚缺乏专门的法律规范第三方治污行为。现有的环保法仅仅规定了国家环保部门对排污企业的处罚权,而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存在超排等行为,尚无法律规定支持环保部门对第三方治污企业行使处罚权。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范第三方企业治污行为。
(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监管问题
通过环境服务合同将环境污染治理责任转移给第三方治污企业,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环境污染治理监管的难度。如果没有严格的环境污染治理监管制度,则第三方治污企业可能会倾向于不履行或不严格履行治污责任,进而影响环境污染治理效果。我国在环境监管方面仍然存在基础设施和技术落后、体制不顺畅、人员素质不高等缺陷。因此,亟须通过法律专门规定第三方治理的监管办法、程序等问题[4]。
三、企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法律问题的解决
(一)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资金、设备、技术、人员等要素对污染治理效果起决定性作用,因此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条件,是规范环境污染第三方市场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也是确保治污效果的重要制度性保障。使环境污染治理进入市场领域,必然会出现低价恶性竞争的现象,从而导致很多污染治理企业的设施、资金、技术不到位,进而影响治污效果。因此立法应当按照治污类型明确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的市场准入标准,从源头上为第三方治理市场规范化运行提供保障。
(二)拓展融资担保渠道
针对从事污染治理业务的第三方治污企业,国家应当支持其通过债权、上市等方式融资。同时鼓励银行创新贷款模式,接受第三方治污企业提供的收费债权、应收账债等权利作为质押标的物提供担保贷款。
(三)立法明确相关主体法律关系
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主要是在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之间存在环境服务合同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分别享有和承担一定的权利和义务。该环境服务合同不同于一般的合同关系,合同履行的结果不仅仅只涉及双方当事人,还涉及公共利益,是污染企业是否履行环境义务的标准。因此,环境监管部门要参与到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排污企业履行环境服务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双方是否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是否履行适当进行监管。综上,亟须完善第三方治理立法,对三者的权力、权利和义务予以明确规定,以保证环境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
尤其要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国务院出台的《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也指出要明确环境污染治理相关各方的责任。因此,立法应当明确污染治理责任主体应当包括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就排污企业而言,其与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企业签订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目的即转移治污责任。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转移给第三方企业,则污染企业将不再承担监管责任,可能因为第三方企业的违约等行为不能达到预期合同目的;如果立法确定治污责任仍然由污染企业承担,则污染企业可能不会选择第三方治理,那么现有的污染企业自己治理污染的弊端将无法解决。因此要通过立法明确污染企业和第三方治污企业双方同时为污染治理责任主体。虽然污染企业与第三方治污企业通过签订污染治理合同明确了第三方治污企业的治污责任,但这只是双方合同的约定,在行政法律关系上,污染企业的治污责任仍然没有解除,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如果第三方治污企业没有履行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则污染企业仍然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的责任,这样规定实际上是赋予污染企业对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监管义务,以确保污染治理效果的实现。同时,第三方治理企业根据环境污染治理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合同责任。我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也明确了排污企业的环境治理责任。根据该规定,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并不能解除排污企业的治污责任[5]。
(四)立法完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监管机制
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为了确保第三方环境污染治理的模式的正常运作,政府部门应当建立专门性监管机制。根据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经营状况,由专门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治污企业进行监控、评估,对没有实现治污目标的企业做出警告处理并帮助改进治理方案,确定整改期限和措施,确保环境污染治理目标的实现。
成立第三方监测机构。由于污染治理具有高专业性,因此,单纯依赖政府监管部门实现对第三方治污企业的监管并不现实。只有成立专业性强、技术性高的第三方监测机构,才能适应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市场化运作形势。对此,政府可以考虑联合公众、公益性组织、项目投资者等,形成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社会共治机制。
目前,全国有很多省市都已经启动开展环境保护第三方治理试点工作。在这样的背景下更需要解决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所面临的法律问题,为企业参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扫清法律障碍并提供保障。
参考文献:
[1]范占平.我国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机制构建的困境及对策[J].郑州大学学报,2015(2).
[2]骆建华.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发展与完善建议[J].环境保护,2014(20).
[3]第三方治理遭遇瓶颈[J].环境经济,2015(4).
有利于实现专业化。“谁污染、谁治理”是我国环境污染治理的基本原则,但随着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企业注重生产而忽视治污的短板及局限性就日益显现出来。要想治污工作取得预期效果,就有必要委托第三方专门承担治污工作,这是治污专业化发展的必然要求。
有利于节约社会成本。环境污染实行第三方治理,是将分散于各企业的治污工作,由第三方负责运营,可以实现治污工作的规模化和集约化,会降低治理环境污染的成本,节约社会成本。
有利于社会监督。环境污染治理工作备受公众关注,但是企业如何治污,采取了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社会监督不易。实行第三方治理后,可以将治污工作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委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更好地推动治污工作的开展。
山东 赵连卿
环境污染
要走专业化之路
酒企制酒是行家,但在环境污染治理方面,却可能是外行。茅台公司与贵州华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署污水处理系统第三方协议,将污染治理交给后者,这是现代化的治污模式,为我省全面推行污染第三方治理开了个好头,值得充分肯定和推广。
工业污水处理,不仅要让污水经过科学处理达标排放,更要尽可能地把处理过的污水再利用,一方面可以节约和保护有限的水资源,一方面也有助于企业节约成本。让酒厂专心产酒,电厂专心发电等等,把治污交给专门的行家去办,各司其职,各得其所。
有的企业也许会担心引进第三方治污,会增加成本。其实,自己治污无力,一旦有意无意排污而遭受处罚,付出的经济成本更大,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即使自己认真治污,需增加必要设备、人手等等,付出的成本也必然不菲。外地不少先进企业早就推行第三方治污模式。实践证明,只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诚信规范的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市场机制,将环境污染治理专业化,效果会更好,达成双赢。 贵州 辛呈
需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好处不少,但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比如如何确保第三方治理比排污企业自己治理更有优势;虽然第三方治理通过服务合同的签订,但在现有法律下却没能实现法律责任上的转移,一旦发生超排等行为,执法部门该怎么处理;如何有效预防治污市场低价恶性竞争。
所以,还需要政府做好相关的制度设计,来确保“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能顺利进行。一方面要提高排污企业的违法成本以及监管力度,防止因监管不严,排污企业不治理或者不达标排放,从而大幅降低治理成本,造成第三方治理的成本优势不存在。
另一方面是明确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从过去“谁污染、谁治理”的治污政策,转变为“谁治理,谁负责”或者双方共同负责,使执法部门在处理违规现象时能有法律依据。还有,可针对不同类型行业,依据现有经济技术条件,按照行业污染治理平均成本和运营合理利润水平,制定工业污染治理的门槛价格,预防市场低价恶性竞争。 贵州 吴礼建
监管机制要跟上
要确保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达到预期目的,还应做到: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监管,严格监督其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设施运营岗位管理、设施运营操作规程、运营记录等。对管理不到位,故意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偷排、漏排、直排污染物的,应吊销其资质证书,责令其退出治污市场。
排污单位要加强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督,安装相关监控设备,发现治理单位有不正常使用环境污染治理设施,治污不达标时,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报告,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如果整改不力,排污单位应及时终止与其的运营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1.外部性的含义及和其他方面的关系
1.1 外部性含义及其特征
外部性是指一个企业的生产行为或一个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以市场机制之外的方式对他人造成的福利的增加或减少。外部性的概念是马歇尔首先提出的,他在分析外部环境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时提出了外部性的概念。马歇尔的学生庇古将外部性的概念发展到企业行为对外部环境的影响,从而形成了外部性理论。他在《福利经济学》一书中指出,外部性导致私人成本与社会成本的不一致。与庇古不同,科斯认为产权是引起环境问题的主要因素,产权不清必然导致效率损失。
外部性有三个典型特征:第一,外部性产生的成本或收益由他人承担或接受,如一个企业进行生产所导致的环境污染是由附近居住的居民承担的或者住在果园周围的人们可以免费观赏花朵。第二,存在于市场价格机制之外,即以市场价格之外的方式影响他人,外部性一般很难计入成本或收益加以计算;第三,外部性的制造者并不承担外部性引起的福利的增加或损失,例如制药厂排放有害气体损害了市民身体的健康而不做出任何补偿。
1.2 外部性与市场效率的关系
外部性可以划分为正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正的外部性指企业生产行为或居民消费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福利的增加,负的外部性指生产或消费行为给他人带来的福利的较少。当外部性存在时,市场不能实现效率最优,从而导致整体福利的损失。当负外部性存在时,就会出现过量供给;当正外部性存在时,会出现过小供给。
1.3 外部性与公共资源、环境污染的关系
公共资源由于其具有非排他性和竞争性的特点,属于混合公共产品,因而存在负的外部性,即在没有政府干预的情况下,任何人都可以免费消费公共资源,并且一个人的消费会导致公共资源可供消费数量总额的降低,从而使他人的福利受到损失,其结果是导致对公共资源的过渡使用。环境就可以看成是这样一种公共产品,而环境拥有一定自净能力,通常也可称为环境承载能力。环境承载能力也可看作一种公共资源,向环境排污相当于消费了环境承载能力,因此环境污染是典型的外部性问题。
2.我国环境污染治理政策及其缺陷
根据环境污染产生的根源――外部性,治理环境污染的办法主要有私人对策和公共对策。私人对策主要是进行产权界定和划分,公共对策则包括行政管制、征税、补贴和排污权交易。行政管制一般是设定排污标准或限额。而产权界定,征税、补贴和排污权交易都是通过外部成本内部化,使市场产量达到最优。
目前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主要是实行排污收费制度,或者政府直接进行环境污染治理。两种手段对防止环境污染、遏制环境恶化虽然有一定作用,但其缺陷是明显的,首先,征收排污费标准主要是根据污染物排放浓度来收费,而不考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并且只对超标部分收费,不利于刺激企业降低污染;其次,排污费的征收、管理、运用均不规范。排污费征收额过低,明显偏离市场最优水平;排污费的制定、征收主要由环境管理部门负责,一些地方受部门利益驱动,形成了“乱收费”,其控制污染、减小社会福利损失的目的难以实现;最后,政府直接进行环境污染治理,治理资金费用由谁承担不明确,如果是由其他纳税人来承担,则客观上鼓励了企业的排污行为。
十年来,尽管淇河治污取得了一定成绩,但探索治污的长效机制,仍然是一个重要任务。由于淇河流域污染治理工作具有几个特点:一是地方承担治理污染的责任,采取统一、强硬的命令方式从上至下进行贯彻,地方只能服从;二是没有核算企业独立承担污染治理成本可能性的情况下,要求企业承担污染治理成本,企业只能被动地接受;三是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实施各种治理计划,而作为污染受害者的公众并没有多少实际的、过硬的法定权利可以使用,除了申诉、抱怨,难以监督,更难以索赔,也难以得到补偿;四是采取集中动员方式,要求在某一特定时刻实现目标,缺乏制度保障。“可以看出在淇河治理过程中,政府依然偏重行政手段而缺乏经济手段的配套。”
3.环境污染治理对策在淮河污染治理中的应用分析
3.1 环境污染治理的私人对策
产权界定,也称为科斯交易。根据科斯定理,在当事人较少、谈判成本为零或者很低、外部性来源清楚的条件下,可以通过产权划分的办法,将外部成本内部化。其结果是,无论谁获得产权,都将增加企业的边际成本,使之与社会边际成本曲线重合或靠近,从而实现帕累托最优。产权界定的方法曾在英国、津巴布韦等国家取得了良好的治理效果。但是,我国河流一般较长,流域幅员较广,当事主体众多,且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划分产权可能性很小。
3.2 环境污染治理的公共对策
3.2.1 对环境污染企业征环境保护税。税收是政府调节经济的重要手段之一。征收环境税最早由庇古提出,因此也叫做“庇古费”。通过在效率产量水平上对排污量征收相当于边际外部成本的税收,其结果是企业生产的边际成本提高,削减产量,或者企业通过治污降低污染,社会边际成本下移,最终使产量达到社会最优。征税除了影响企业成本从而控制污染排放以外,一个最明显的优点便是由于征税行为是针对企业全部排污,如果企业降低排污量则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因此有利于激励企业采取降污措施。此外,税收政策不仅可以运用干企业,同样可以通过向消费者征税,从而减少消费者对重污染产品的需求。由于征税手段具有的优点,在OECD(经济与发展组织)国家得到了广泛的运用,比如意大利政府对塑料袋课税后,全国对塑料购物袋的消费立即降低了30%,美国依阿华州通过法律对杀虫剂和氮肥在销售和制造环节征税;挪威、奥地利、芬兰等国征收化肥税费,税费占价格的10%左右。但是税收政策也存在其局限性,一是社会边际成本、企业边际收益很难得到,导致税率的确定不一定能达到市场最优;其次税率一旦确定,要更改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因此其灵活性欠佳。尽管如此,税收作为一种有效手段,对于建立长效的淮河污染治理机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不可少。
3.2.2 同时增加对减少排污量企业的补贴。政府按单位减少的排污量给予补贴和对控制污染的设备费用进行补贴,目的是激励污染者减少排污量,或抵消治理污染的设备投资费用。如果企业不减少产量或者排污量,则会失去相应的政府补贴,因此补贴的实质是增加企业生
产的机会成本。补贴的缺陷在于第一,补贴将增加政府的财政支出;第二,补贴有可能吸引新的企业的进入,增加污染;第三,如果企业增加产量能获得比补贴更多的收益,企业将放弃补贴,增加对环境的污染。
3.2.3 实现排污权市场化交易。排污权交易是指政府向企业拍卖排污权许可证,并允许企业之间进行交易。政府在最优排污量上拍卖排污权许可证,让排污许可证在不同的企业之间进行交易,从而让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通过多购买排污权而少治理,而成本较低的企业多治理而卖出排污权,在污染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使治理成本最小化。如果企业边际收益大于边际成本,则会增加产量,购买排污权许可证,通过排污权许可证的交易,许可证价格最终会等于企业边际收益减去边际成本。排污权交易可以实现对污染总量的控制,企业可以根据利润最大化原则自主决定是购买许可还是治理污染从而达到污染治理成本的最小化,但其弊端在于最优污染量如何确定以及对企业排污量是否可严密监测。排污权交易在美国等的大气污染治理中的运用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然而河流治理尚未形成成熟的排污权交易市场。
3.2.4 加强政府直接管制。政府管制通常的做法是设定排污限额或产量限额,或者规定新进入企业的环境标准。政府管制在环境污染已到一定程度时会起到立即明显的效果,比如我国在淮河流域治理中对污染严重企业的关、停、并政策。但是从长期来看,政府管制有其不可克制的不足,缺乏弹性和效率。一是政府制定的排污限额并不一定反应社会最优水平,二是一旦企业达到排污标准,便失去动力继续降低污染。
尽管我国政府―再强调避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但并未建立保护环境的长效机制。在淇河污染治理中,我们仍然看到政府(其他纳税人)承担了环境治理的很大一笔费用,企业并未成为环境污染治理的主体。地方政府出于利益驱动,甚至对超标污染的企业进行隐瞒、保护,干预环保执法部门的工作。
通过对以上环境污染治理对策的比较,环境污染治理虽然和技术、道德约束等其他因素高度相关,但从公共经济学的角度而言,鉴于淮河当前污染的严峻形势,在政府直接治理、管制以外,更应该综合运用税收、排污权交易等手段,建立淇河污染治理和防治的长效机制,避免污染――治理――再污染――再治理的循环。秉承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对企业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以污染浓度和排污总量为计税依据征收环境税,建立和完善排污权交易市场,都将对淇河流域企业排污的治理起到长久的积极作用。
关键词:环境污染治理;经济增长;协调发展
0 引言
我国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而出现环境质量越来越低下的情况,一些地区出现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问题。为了社会的可持续的发展,我国必须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谋求经济的发展和环境的改善。我国各级政府应该既要注重经济的增长,又要注重环境的改善。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我国的环境有利一定的改善,但是,仍然有一些问题需要我国政府去解决,在现代经济增长的环境下,我国应当用合理的方式方法进行环境的治理,从而促进两者的协调发展。
1 环境污染治理与经济增长的现状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也越来越强,且创造了丰富的物质条件,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但是,人们长期对大自然的掠夺破坏了生态,经济增长以及工业化都是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经济增长的越迅速,环境污染就越来越严重,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越来越严峻。特别是发展中的国家,一方面要保持经济平稳增长,一方面要治理环境、保护生态平衡,二者的关系是否协调直接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笔者认为,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既对立又统一,人们要积极探索保护环境与经济增长的契合点,以促进二者协同发展。目前,发达国家基本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并基本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发展中国家尚处于工业化阶段,虽然对环境污染治理问题有所认识,但并没有积极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且有关部门监管不力,不仅破坏了环境,还制约了经济的循环增长和持续发展。为了我国可持续发展,为了环境保护和经济的和谐发展,必须合理客观的分析我国环境污染治理与经济增长的现状。目前,大部分地区的经济都是在不断的增长,但是这是以环境污染为代价的,比如,城市的扩张虽然促进了当地经济的发展,可是也造成了城市人口的不断增长,这就引发了城市的环境问题。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必须注重在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也要注重环境的保护。政府可以通过经济的手段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增长的关系。
2 环境污染治理与经济增长的协调发展的途径
2.1 以财政政策为基础
在指定财政政策时,应当将经济与环境保护结合起来进行指定,以促进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促进财政政策的合理科学的制定有利于加强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财政政策的制定不仅要有利于经济的发展,而且要有利于环境的保护。政策的制定中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将促进生态环境与经济的增长的和谐。实现地区经济的增长和生态环境的保护。
2.2 加快产业结构的升级
我国在发展工业时应当走经济效益好、科技含量高、环境污染少、资源消耗低、充分发挥人力资源的道路。东部地区在发展经济时应该加快科学发展创新速度,不断进行结构优化,对现有的高耗能企业提高资源利用率,进行升级改造,大力发展清洁生产的设备以及工艺。对于中西部地区而言,由于中西部地区经济水平较低,所以在环境治理方面的资金投入和较少,环保意识也比较落后,所以在中西部地区不能进行先污染在治理的模式,不能放任经济增长对环境造成破坏,所以现在必须发展中西部地区的循环经济和提高资源利用率,推进地区的产业结构升级,帮助企业改进技术、引进污染治理设备,并建造污染治理设备,在源头上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2.3 加强政府的政策力度
政府在环境污染治理过程中应当冲充当主导地位,政府不仅要制定严格的标准来防止污染物的过度排放,加强环境的治理的执行力度,采用优惠政策鼓励企业使用环保型设备和更清洁的能源,推动技术的创新和改革。鼓励企业进行绿色技术的研发,政府可以通过对企业收取一些排污费来严格限制排放污染物。同时,对中西部应当加强控制,因为中西部由于经济的落后,会不考虑污染物排放和环境恶化的后果,所以更容易进行抢夺性的发展,牺牲环境来发展经济,所以,国家必须进行对中西部的产业布局进行调整,监督当地政府进行经济建设工作,投入更多的资金进行环境保护,从而促进中西部经济的健康发展。只有协调好各个地区的产业结构才能实现真正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才能真正从源头上协调环境污染和经济增长的发展。
2.4 优化进出口贸易结构与合理利用外资
在进行进出口贸易时,必须注意贸易的结构,大力倡导绿色贸易,对造成严重污染的商品,应该在进行贸易时采取关税政策或其他政策严格限制其出口,但是鼓励该商品的进口。坚决防止发达国家的污染转到我国,所以应当禁止进口有毒的商品或有害的生活垃圾。我们要通过降低出口资源型的产品的比重而是通过发展高附加值、高技术含量的产品来提升本国的贸易地位,也推动国内产业结构的升级。在吸引外资时也要注重对外资进行严格的监督与审查,对于资源节约型的外企,要进行一定的奖励,而对那些将污染企业转移到我国的企业要严格控制,坚决抵制这样的外商的进入。针对东部引进外资较多的现象,要减少资源密集型企业的引入,应该吸引高新技术的新型外资的进入。目前发达国家企业需要为环境污染企业的收取高昂的污染成本,所以不得不将这些企业转移到环境标准较低的国家和地区中来,所以我国要避免这种企业的引进。
3 结语
我国的经济水平已经达到相当高度,环境污染治理也取得较好的效果,但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我国在经济迅速发展的同时,仍然是主要能源消耗地和污染诞生地,这是我国环境问题面临的重大挑战。笔者认为,任何国家都存在最高环境承载力,决不能重复走“先污染、后治理”的老路,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全面有效的管制环境,以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
参考文献:
随着人口的快速增长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类生活和自然水环境之间的矛盾日益显现。我国水资源总量2.8万亿m³,居世界第六位,人均占有量为2240m³,约为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4。按照国际标准,我国目前有16个省(区、市)人均水资源量(不包括过境水)低于严重缺水线,有6个省、区(宁夏、河北、山东、河南、山西和江苏)人均水资源量低于500m³,为极度缺水地区。正是在这种极度缺水的情况下,我国的水环境问题仍不容乐观,全国主要流域的I~III类水质断面占64.2%,劣V类占17.2%。2012年,全国十大水系、62个主要湖泊分别有31%和39%的淡水水质达不到饮用水要求,严重影响人们生产和生活。同时,中国重大环境污染以及事故频频发生,水污染事故占一半左右。监察部的统计分析,国内近几年每年水污染事故都在1700起以上。近几年,水环境问题已经逐渐受到重视。2015年4月16日,国务院正式向社会公开《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水十条”)全文。据测算,“水十条”的实施带动投资两万亿元以上。经过多轮修改的“水十条”将在污水处理、工业废水、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等多方面进行强力监管,并启动严格问责制,铁腕治污将进入“新常态”。2016年我国大力推进河长制,进一步明确了水环境问题的责任。2017年环保部和住建部联合研究决定,对社会影响较大的205条黑臭水体实行重点督办。目前我国水资源逐渐紧缺,水环境治理已经逐渐受到重视。该行业的发展势必将带动水环境治理专业装备的需求和研发。目前在水环境治理专业特种设备领域中,国内外均处于起步阶段,在此过程中,涉及到的专业设备、仪器、仪表和材料等,都存在广阔的开发空间和良好的市场前景。
二、水环境污染治理技术
目前水环境污染治理相关技术主要涉及到三个领域,即内源污染控制、外源污染控制和监测系统。根据水体周围地质情况和社会情况不同,水环境污染治理方案也各不相同。下面主要从三个方面介绍水环境污染治理的相关技术。
1.内源污染
通常状态下水环境中的底泥和水体之间会达到一个动态平衡。即使底泥中的污染物含量高出水体中的几十倍,在动态平衡的条件下底泥中不会有污染物释放到自然水体,相反会有部分污染物沉积到底泥中。但是当底泥的物化或者生物形态发生变化时,底泥中的氮、磷特别是重金属等污染物会释放到水体,对水体造成内源污染。目前底泥治理技术主要有环保疏浚、原位覆盖和原位钝化技术。环保疏浚技术即将受污染的底泥从水体底部清理出来,是一种应用较为广泛、技术较成熟的技术。但是其工程量较大、疏浚过程中二次污染和疏浚底泥的合理化利用等问题都亟待解决。另外两种原位覆盖和钝化技术在国内基本处于研究阶段,仅有少量的工程实践,但其效果的稳定性和可行性目前还缺乏系统的研究。以上三种技术各自存在优缺点,随着进一步的研究和开发,底泥处理的应用方向很可能是某几种技术的结合使用。
2.外源污染
外源污染主要包括点源污染和面源污染。点源污染主要指未经处理的生活和生产废水直接排入水体或者水体上游含有大量污染物。针对点源污染分散、水量小且水质波动大的特点,各个水处理的相关领域都已经有相对成熟的技术和设备。分散式污水处理设备主要采用的工艺有活性污泥法、物理化学法和电解法等,以上技术的组合基本可以满足COD、氮、磷、SS、重金属和油脂常规污染物的降解效果。除去常规的污染物,个人药品和护理品(Ppcps)在水体中的残留也逐渐受到重视。如各种马西平、咖啡因和布洛芬等在水体中痕量存在。这类污染物被排入水体后,通过水体中食物链的累积,会在部分鱼类体内富集。因其具有难降解性、生物毒性和长期危害性逐渐受到人们的重视。针对该类污染物的处理技术目前都处于研究阶段,主要方法有活性污泥技术、高级氧化技术、活性炭吸附和膜技术等。而且大部分技术效果都不明显或只能起到收集和富集作用,只有高级氧化法能将其无害化。在面源污染治理方面,城市雨水具有危害性及资源性。初期径流雨水含有大量杂质,直接排入水体,污染河道;雨水径流有明显的初期冲刷作用,污染物集中在初期雨水中,因此控制初期雨水成为雨水利用系统和城市径流污染控制的一项主要举措。面源污染治理主要措施包括:以自然沉淀为主的屋顶雨水处理工艺、道路庭院雨水处理工艺(滤栅、混凝、沉淀、除油和过滤等)、中间控制工程(建设下沉式绿地、生物滞留设施、雨水湿地、植被缓冲带、植草沟、渗透塘、渗井和湿塘等设施)以及集中处理方法(设置雨水净化设施等)。
3.监测系统
内源污染的治理和外源污染的控制,以及水体环境的改善最主要的是由水质数据来反映。水环境污染治理中大部分的水质数据是人为地感官无法辨别的,因此过程中的监测设备的实用性和准确性至关重要。第一,实时准确的水质监测可以有效的控制污染物的排入;第二,水体数据的变化可以对水体富营养化的爆发和水环境的变化有预警作用;第三,长期的水质监测为水环境治理和应急事件的处理具有直接的参考价值。水环境污染治理中水质监测常规指标与污水处理基本相同。目前国产的监测设备与进口设备在耐用性和准确度上存在一定的差距。此外水环境污染治理中水质监测具有取样点分散、取样难度大和现场实验条件差等特点。水质水文监测信息平台建设应包括以下内容。水质监测:每条河道、水体设置评价断面,初步考虑在每条渠道的起点、终点及重点雨水口下游布设在线式水质自动监测站。水量监测:按相关规划要求,旱季水量不应低于生态需水量;在雨季,综合考虑水系排涝安全需求,应保证有效收纳周边汇水,并控制城市内涝,进行合理排水。应在各重要节点下游布设在线式流速仪和在线式水位计。降水监测:建设自动化雨量站,并进行科学合理的选址。
三、水环境污染治理设备需求
水环境污染治理设备需求源自于其技术工艺,工艺的成熟基础就是配套设备稳定可靠。水环境污染治理很大一部分涉及到水利工程的实施,因此将有大量的水利施工机械设备及通用设备(如泥浆泵、离心泵等)的需求。在污水处理专用设备方面除常用的专用机械设备外将增加对增氧推流设备、过滤分离系统、加药系统等设备的需求。下面结合水环境污染治理工艺技术对相关设备需求进行简单的介绍。首先关于内源污染的治理,目前应用比较广泛的为疏浚技术,疏浚技术较为先进的设备为绞吸式挖泥船,该船将挖掘、输送和排出等工序一次完成。但底泥疏浚带来的问题其目前还无法避免,如扰动带来的二次污染、对底栖生物生存环境的破坏和底泥运输问题等。疏浚底泥减量问题也很严峻,一般底泥疏浚的深度50~100cm,疏浚过程会产生大量的高含水率底泥,不管是应用还是运输降低含水率都是必须要解决的问题。通过对底泥的比阻(反应污泥脱水性能的指标)测定疏浚底泥比阻值0.8×109cm/g属于易脱水的范围。
目前脱水工艺有机械脱水、自然干化和土工袋脱水。机械脱水环境影响小,效率高,但需要投入大型设备,基建费用高,运行难度较大,自然风干和土工袋脱水在环境敏感地区很难实现。底泥的资源化利用是伴随着底泥疏浚带来的。以1988-2005年滇池和巢湖的疏浚为例,共完成底泥疏浚2.051×107m³,大量的底泥如果应用不当极易造成二次污染。利用首先面临的问题是处理,不同地区底泥中污染物含量各不相同,因此采取工艺各不相同。我国目前关于底泥的污染物含量还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经测试发现其矿物质含量与粘土接近,因此目前其污染物含量的参考标准和资源利用参照土壤标准。目前已经有部分开展水泥熟料和粘土砖的烧结实验。其次江河湖海等自然水体都具备一定的自净能力,当水体中的污染物或者排入水体中污染物的含量超过了水体的自净能力时水污染事件即会爆发。因此造成水体污染事件的原因种类繁多,该类水处理设备的种类也有很多种。
大体包括:针对点源污染中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研制的污水处理设备,如为了降低生活污水中氮、磷和COD含量研制的净化槽;降低油脂含量研制的气浮设备和降低污水中悬浮物研制的混凝沉淀装置等;以净化自然水体为目的的设备,例如通过活性污泥法降低水体中的COD和氮等污染物;利用通过加药混凝沉淀去除水中的藻类和磷;通过在水体中种植水生生物降解水体中的污染物;通过曝气或者推流设备改善水体中的溶解氧和水力特性减少藻类的爆发等。河道漂浮物和悬浮物的清理同样是水环境治理的一个重要工作。由于雨水冲刷和私自排放以及河道管理问题,河道漂浮物不仅给河道带来大量的污染物,同时水面漂浮的垃圾直接影响着河道的景观。仅2003年初至汛期末三峡漂浮物的总量达40万m³。目前针对河道漂浮物并没有有效的治理措施,大部分地区为简单的拦截和人工收集。高效简便的漂浮垃圾收集和处理设备在河道和湖泊水环境治理方面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四、结语
水环境污染治理具有覆盖面广、涉及范围大和系统性强等特点,包括城市防涝、污水收集与输送、污水处理与回用、水环境生态修复等内容。因此,在设备需求上更加强调实用性,注重耐用性和环境友好性(如低能耗、低噪声等),在设备功能方面将突出智能化和集成性,实现远程控制,无人值守,自我管理等技术的应用。我国的水环境污染治理正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水污染事件频发,水安全问题正在逐步受到重视;另一方面由于自然水体的特殊性专业化的设备和工艺还不够完善。因此针对水环境治理的相关设备的开发和研制十分紧迫,且其市场空间十分巨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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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
我国正处于统筹城乡发展的关键时期,工业化建设与城镇化建设带动了工业企业的发展,但是曾经也严重破坏了环境,排放的大量废水、废气造成了环境污染,不仅大大降低了我国的空气质量,也严重影响了人们的身心健康。工业企业领导没有对环境污染管理引起重视,一味地关注经济效益与对环境问题不管不问的工作作风,为后期的环境管理埋下了严重的隐患。因受资金的限制,部分工业企业即使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也无法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保护环境。工业企业粗放型的经济增长方式对环境管理也造成了一些问题。粗放型道路必然导致公司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消耗了大量的资源,形成了经济上和资源上的浪费。如果不能挖掘和发挥出能源的最大价值,会导致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排放出更多的污染物,从而影响到工业企业周围的环境与居民的身体健康。因此,应把握好工业企业所面临的一切环境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强化工业企业环境污染管理。
1建立健全c企业发展相协调的环境制度
1.1完善环境标准及监督体系
应充分吸取国外环境标准体系研究的先进经验,在结合我国工业企业环境污染及其污染治理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完善以工业企业经济建设为导向的环境标准体系,并将环境污染治理纳入到环境标准体系内容中,促使我国环境标准体系与国外环境标准体系实现无缝接轨。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好环境污染的重点行业,为其建立污染物排放标准,分类别、分程度根据环境污染将行业进行排名,从行业特点出发制定针对性强的排放标准,并实施与行业生产活动相结合的环境污染治理制度,在强化行业生产管理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提高一切资源、能源的可利用率与再使用率,力争在生产活动中就消除污染。再者,完善国家环境标准后,应建立健全地方环境治理的舆论监督机制,强化对各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的监督。
1.2强化环境立法
环境污染治理离不开法律的控制、规范和引导作用,应在工业企业经济建设的同时建立环境保护法制经济,强化环境立法。应将环境保护制度从经验性立法中解脱出来,积极实施导向性立法,深入研究和归纳工业企业现有的环境污染防治与保护经验,并重点分析和预测对一些尚不成熟的环境保护措施或制度,制定出引导性强的环境保护法律。以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为基础强化工业企业环境法律体系的单项法,增强环境保护基本内容的具体性、实效性与适用性,全面推动以权利经济为核心的市场经济和以污染治理为基础的环境保护共同发展。
2开通“绿色渠道”、实施绿色化管理
2.1立足于行业特点构建绿色企业文化
充分挖掘和发挥企业管理者的领导作用,提升工业企业高层决策者环境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的认识,准确把握经济发展给环境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捋清环境问题与企业发展之间的关系,立足于行业特点构建绿色企业文化。其一,顺应全球性绿色潮流,积极开展活动增强工业企业内的环境意识,引导每个人树立环境责任感,在工业企业内掀起环境保护的模范行动,以环境保护与生态和谐发展为基础树立全新的企业价值观,并借助管理权威增强员工对环境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观念的认同感,提高企业的形象。其二,结合企业发展需要建立必要的规章制度,以企业道德规范为导向,以条文的形式,规范和约束工业企业全体员工的行为,引导他们节约并合理利用资源,提升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为企业树立绿色形象提供途径。其三,积极开展环保活动,强化工业企业全体员工的环保意识,把握好环境问题给企业所带来的一切机遇与挑战,在处理好环境问题与企业发展关系的基础上,将环保工作更好地融入到企业的日常管理工作中去。
2.2开通“绿色渠道”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与总量控制
工业企业生产流程和工艺十分复杂,需要的资源也特别多,因此应开通“绿色渠道”,以节约资源为主,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实施总量控制。在促进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共同发挥作用时,有效地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建立严格规范的环境标准,并动员社会全员参与环境污染治理与环境保护工作中来,增强社会团体、公众的环境意识,强化消费领域的环保工作,在工业企业生产全过程中采用环境污染预防与控制相结合的方式,真正保护好环境。
Construction of Abatement Pattern for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Based on Polycentric Co-operation
Hong Yanting, Qiu Lei*
(Institute of Management Sciences, Hohai University, Nanjing 210098,China)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load of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grew in step with its harm in China. And it has brought serious threats to the rural environment and even the whole ecological environment. 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current situation of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in China, the disadvantages of traditional abatement pattern were analyzed. And then the multi-subject roles involved in were relocated. Under the polycentric co-operative theory, the farmers, market and social forces were taken into account. Based on those, the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abatement pattern was constructed, which was expected to provide theoretical references to effective abatement for the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in China.
Key wordsPolycentric co-operative; Abatement pattern; Agricultural non-point source pollution
我国农业面源污染负荷量已远超点源污染,成为我国水环境污染物的主要来源。目前,针对农业面源污染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基于经济学原理验证经济发展与农业面源污染的关系,如环境库兹涅茨曲线验证;基于农户行为考虑农户生产、消费和劳动力供给对污染的影响;或是从环境政策演变视角对污染治理提供建议等,而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方面的探索则相对匮乏。因此,本研究在系统分析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现状的基础上,剖析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并
基于多中心合作视角,对农业面源污染多元主体角色进行重新定位,从而打破传统污染治理模式的局限性,构建新型多中心治理模式,为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的治理提供借鉴。
1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现状和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
1.1我国农业面源污染现状
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我国农业环境污染日益严重,湖泊流域水体氮磷污染严重。政府自身局限性和传统环境污染治理过度重视经济利益,使得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成效甚微。《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农业面源产生的总氮高达270.46万吨,总磷28.47万吨,农膜残留量12.10万吨;《2013年全国环境状况公报》数据显示,2013年我国农业面源产生的COD总量为1 125.7万吨,占总量的47.85%。这意味着我国农业面源污染情况异常严峻,采取相应防治措施缓解我国水环境污染已然刻不容缓。
现有的研究调查指出,我国农业面源污染主要包括化肥、农药及农膜污染,畜禽水产养殖业污染、农村生活污水垃圾污染和秸秆废弃物污染等。
化肥、农药和农膜等农业生产要素的过度使用,造成土壤氮磷养分过剩,并通过渗漏、地表径流等途径进入水体,严重威胁生态平衡和农产品安全。而随着我国畜禽养殖和水产养殖规模的不断扩大,畜禽粪便和其它养殖废弃物也随之增加,且由于没有足够的配套设施和耕地消纳处理养殖废弃物,导致严重的农业面源污染。此外,农村生活污水未能像城市生活污水一样实现集中处理,大部分生活污水不经过有效处理就直接排放到水体中。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在农村地区不完全覆盖则直接导致了垃圾的随意丢弃和堆放,严重影响农村卫生环境。同时,大量的秸秆资源并未得到妥善处理和综合利用,秸秆随意堆放会导致病菌传播,秸秆腐烂后产生的污染物通过地表径流对水体产生二次污染,秸秆焚烧产生大量的有害气体。
1.2传统治理模式的弊端――市场失灵和政府失败
环境经济学家认为,包括农业面源污染在内的环境污染治理可以通过市场机制的运行得到最优配置。他们主张在科斯定理理论基础上,通过产权界定,形成合理的价格机制,将农业面源这一公共物品转化为私有化产物,以此来避免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诚然,完善的市场机制可以从理论上解决外部经济问题,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会碰到许多障碍,进而导致市场的严重失灵。生态环境属于公共物品,这一特殊物质属性和其复杂性使得有些环境资源的产权很难界定,或是产权可界定清楚,但实现私有化的交易成本可能很高。环境公共物品所具有的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致使收费变得不可能或者在经济上不划算,这导致环境很难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交易流通。另外,“搭便车”行为和“负外部性”问题的存在和产生也是市场机制下农业面源治理所要面临的难题,如果没有政府干预和有效的防控措施,那么污染将会越来越严重。
然而,在市场失灵情况下,将环境治理归于政府中心治理,甚至是政府垄断治理同样是不可行的。过往研究证明,市场机制不能解决的问题,政府也不一定能解决,即使能解决,也不一定比市场解决得更好。在效率假设的基础上,政府权力越集中,其治理效果越明显,治理效率越高。政府责任是为社会谋求福利,这一观点随着凯恩斯理论的广泛传播而深入人心,政府干预也逐步合法化。然而相比较于政府治理取得的成果,污染治理过程中却往往隐藏着更为严重的政府失败。这是由于政府行为并非永远代表着公共利益,政府决策和执行过程也存在着信息不完全、政府能力有限和政企合谋等因素。例如,农业面源污染的不易检测性导致了污染物的难以估量,污染物总量的不确定进一步导致了政策制定依据的模糊性。此外,政府自身存在自利性。经济发展带来的政绩往往是以环境污染或者忽视环境污染为代价的,如忽视经济收益高但污染严重的企业。
综上所述,传统治理模式中,无论是市场机制单中心治理模式,还是政府单中心治理模式,在我国目前严峻的农业面源污染现状下,均不能提出有效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的制度措施。因此,当务之急是探索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新模式,在政府干预和市场机制调节的基础上,引入农业面源污染的其他相关主体,包括农户、社会力量等,构建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
2多中心合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的构建
2.1多中心合作概述
“多中心”的概念最早由迈克尔?波兰尼在《自由的逻辑》中提出。Ostrom等人在此基础上发展并完善了多中心理论,其核心思想在于多中心合作机制能使一群相互依赖的个体自我组织相互合作,进行自主治理,并有效防止搭便车、规避责任等行为的发生。多中心合作机制是一种以共识为导向的正式制度安排,在这种制度安排下,政府机构能够主动地将非政府的利益相关者卷入到环境决策和管理过程中。多中心意味着存在多个决策主体,每个决策主体之间相互独立,其强调在污染治理过程中各主体之间应该采取适合自己特点和能发挥自己优势的方式。这也将打破传统的以政府机构为治理主体的模式,取而代之的是一种新型合作治理模式,其实现过程是多主体之间相互依赖、沟通交流、自愿协作,调和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维护共同利益的过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具有非排他性及非竞争性,其成因复杂,治理过程涉及到众多利益相关者,与多中心合作思想不谋而合。而且,在多中心合作机制下,政府不再是单一主体,农户也不再是被动接受者,政府的主要任务就是通过宏观上的调控,吸纳各主体意见,制定相应政策,继而让他们进行自主治理。
2.2多主体角色定位
利益相关者理论和孙勇、陈晓宏等的研究分析认为,农业面源污染中的多元主体包括政府、农户和社会力量,各方关系如图1所示。在多中心合作视角下,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过程中涉及到多元主体重新进行角色定位。
2.2.1政府角色:管理者、引导者和监督者多中心合作既反对政府单中心治理,也区别于市场机制中的私有化。它不意味着政府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中退出,而是政府角色的转变。政府从单一主体转变为污染治理主体之一,其管理方式也从直接管理转变为间接管理。在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中,政府的角色行为包括制定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政策、实践和工作框架,制定总体规划、建立治理农业面源污染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体系以及对农户、公众及其他社会团体等的监督管理。因此,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过程中,政府既是政策的制定者和管理者,也是协助政策实施的引导者,更是农户减少污染行为的监督者。
2.2.2农户角色:污染产生者、源头治理者农户作为人类进入农业社会以来最基本的经济组织,也是最根本的微观经营主体。虽然目前文献对“农户”一词的解释很多,但直接定义并不常见。综合国内研究,认为农户是以姻缘、血缘或收养关系为基础,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村家庭,具有生产和消费双重属性。农业面源污染来源于农户生产经营活动,包括化肥、农药、农膜的使用,畜禽粪便的不当处理等。农户既是农业面源污染的直接产生者――户主特征、家庭资源禀赋、家庭经营特征等因素对污染轻重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但与此同时农户也是分析和治理污染问题的基本经济单位。治理农业面源污染最根本最有效的手段就是通过政策来引导农户行为,让农户自觉自愿地减少污染行为,从而到达治理效果。
2.2.3社会力量角色:监督者、调解者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体系中的社会力量应包括公众、专家学者、非政府组织(NGO)和舆论传媒,这些主体协同一致构成公众参与的社会性监督。社会力量角色行为过程是一个连续、双向性意见交换的过程,能够增进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了解,使得公众能够“捕获”政府的地方保护主义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并将这种信息反馈给社会和监察部门。专家学者及非政府组织的知识和信息比其他团体更全面也更具专业优势,在政府制定政策时可提供有效建议;舆论传媒则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传播信息,形成社会反响。总的来说,一方面,社会力量有着传播信息、监督政府行为的作用,使得农业面源污染问题能引起政府的重视,对政府工作起到促进作用;另一方面,社会力量可以作为调解者,调解政府与农户之间因沟通、指导不到位产生的问题,促进两者之间的和谐合作和共同治理。
2.3多中心合作治理模式的构建
多中心合作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的构建如图2所示,分为三个层面:农户层面、政府层面和社会层面。农户层面从微观角度出发,源头治理着手,对农户进行培训教育和农业技术的普及推广,旨在能从根本上缓解农业面源污染;政府层面意在转变治理方式,制定总体规划,把握全局,对污染治理实施宏观调控;社会层面则希望通过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发挥公众优势,起到监督、反馈和调解作用。
2.3.1农户主体学习机制和补偿机制农户既是农业生产的主体,也是农业面源污染的源头治理主体,更是污染治理成果的受益者,只有实现农户真正参与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过程中,才能实现污染治理目标。因此,政府要发挥管理者和指导者的作用,构建农户学习机制和补偿机制,加强农户个体行为决策,让农户自觉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
目前在我国大部分农村地区,农户不是没有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意愿,而是对农业面源污染认识不深,没有意识到其危害,农户参与污染治理缺少利益驱动。基于此,应从两方面着手予以扭转:一方面,通过构建农户主体学习机制,加强生态经济、和谐发展理念的普及和农业技术应用推广,提高农户的环保意识和科技素质,增强农户责任感,让农户从根本上认识到农业面源污染的危害,意识到污染治理不仅可以带来生态收益,更能带来经济收益,从而端正农户生产行为,实现环境经济友好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落实农村补偿机制,调动农户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积极性,鼓励农户采取环境友好型农业技术和生态经济型生产资料,从源头上减少农业生产活动中化肥、农药和农膜的使用量,从而达到减少农业面源污染的目的。
2.3.2从政府单中心治理到政府参与传统治理模式是以政府单中心治理为主,即政府是治理体系中的唯一主体,其权利涵盖从宏观政策制定到微观措施执行。这种治理模式下,制度实施、管理方式乃至市场资源配置均以政府为主体,直接点对点操作执行,农户被动接受政策,没有动机和积极性去进行污染治理,公众等社会力量作用不明显甚至发挥不了作用。因此,构建多中心合作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首要条件是转变政府单中心治理方式。需要强调的是,治理方式的转变,不是否认政府的作用,而是政府角色的转换:从单中心治理、垄断治理向管理者、监督者和引导者的角色转换,即强调政府政策法规上的宏观调控和政策落实的监督及引导。政府部门应当集中力量健全法制建设,抓好宏观调控,做好综合决策,完善监督体系,确保政策实施到位和监管公正,加大宣传力度、广度和深度,积极提供农户和公众环保素质。政府要学会放权,将市场自身能够解决的交由市场自行解决,从繁琐冗杂的事物中走出来,仅在宏观上把握政策和政策实施,具体的管理实务和落实行为则交由其他主体执行。
2.3.3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机制环境管理实践证明,社会力量参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同样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离不开公众、舆论传媒等社会力量的互动参与。社会力量参与治理并不顺利,人们更多的是关注污染治理过程中的利益分配问题,但作为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主体之一,社会力量具有其他主体所没有的专业优势和重要作用。因此,政府要清楚认识到社会力量参与治理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完善监管机制的基础上,鼓励公众参与,可以设立专门部门,预留专项资金,及时收集整理和利用公众反馈的信息。此外,政府还应该认可非政府组织及其他民间环保组织,承认其合法地位,必要时候可以提供资金帮助和政策扶持。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使新型多中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的最后拼图――社会力量充分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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