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14 11:24:0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传统观点认为,审计就是通过检查账务的方式进行差错防弊。这种简单的目标定位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复杂化,已经无法满足要求。学者们对现代审计的定义是,它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控制机制存在,其根本目标在于确保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履行。除了这种本质性的功能作用之外,现代审计因为受托经济责任的内容和要求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具体功能特点。
现代金融审计是现代审计的重要内容,作为一种重要的政府职责而存在和发展。其本质性的功能与现代审计保持着一致性,即实现受托经济责任的全面履行。但是其具体的功能则取决于国家的受托责任方向。对于中国来说,一方面,通过全面发展经济,人民的生活水平已经大大提高;但是另一方面,各种社会问题也层出不穷。因此,国家的职责其受托经济责任内容已经由简单的经济效率监管转变为经济效率和经济安全的并重。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后,对社会经济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导致政府审计已经往风险免疫审计方向不断发展。因此我国的现代金融审计的具体功能就在于,通过增强金融领域的免疫力,保障金融安全,最终保障国家的经济安全和社会安全,实现国家的受托经济责任。
二、免疫视角:现代金融审计与现代金融监管的关系
现代金融审计承担着促进国家金融安全的重要职责。而“免疫系统观”下的现代金融审计通过将国家审计提高到更为宏观的角度,而使之区别于传统的查账、监督、控制职能。在免疫系统观下,现代金融审计更强调整个政府审计对整个社会的宏观经济责任,涉及到国家经济安全的问题成为审计的重点内容。而且,审计本身的职能也在不断拓宽,更加强调发挥综合信息优势,增强风险预警和政策评价功能。也就是说,现代金融审计的重要作用在于有效推动宏观经济调控,防范风险。
随着金融危机的爆发性影响,国家对于金融监管的关注度不断提升。而另一方面,金融审计对于协同促进金融监管的职能也有重要作用。在免疫系统观下,现代金融审计和现代金融监管的关系可以概括为差异分工,协同监管。
在现代的金融系统当中,金融组织内部治理、金融监管、金融审计是三大治理主体。金融组织内部治理重视内控,而金融监管则重视外部直接控制,而金融审计则从内部和外部同时影响内部治理和外部监管。就外部监管来看,金融监管和金融审计存在着重要的协同作用。这种协同作用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以被审计后的财务真实性为基础,而金融审计则依靠金融监管的原则来作为评价的依据。另一方面,金融审计对金融监管具有重要的修复作用。通过加强对金融组织内部和外部的监控和风险预防,能够大大降低金融监管的风险。而且通过开展绩效审计,对金融监管主体进行监督,可以有效评估金融监管运作有效性,推动监管主体行为的规范性,提高监督效率。
从上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金融监管是对于金融外部环境的直接控制,而金融审计则是通过独立的监督与预防,同时降低金融组织内外部的风险水平,另一方面,金融监管推动金融审计有效评价金融政策的效果。二者相互补充和促进,推动监管体系的完善,最大限度地降低了国家经济宏观层面的风险水平。
三、现代金融审计功能的作用机理
现代金融审计对金融监管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与促进作用,共同降低经济风险水平。而现代金融审计的具体作用机制主要体现在它的免疫能力,以风险为导向作为审计开端,最终落脚到对于风险的预防上。
风险导向审计是审计免疫系统理论发展的重要基础。它强调审计通过采用现代审计模型,以被审计单位的风险识别为基础,判断出影响审计风险的具体因素,然后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的考量和评估。随着审计环境的不断复杂化,新的审计将同时强调风险导向和绩效导向,也就是同时注重经济性和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在我国的国家审计中,以风险为导向意味着要扩大审计范围,注重对于整个营运整体的风险水平的评估,关注公共风险,延长审计链条,改善审计方法和程序。这种风险导向的审计对于发现、揭示和预防相关风险具有重要意义,因而它也成为了一种重要的金融免疫系统。它的免疫功能主要由预防表现出来,因为能够提前感知风险,进而可以迅速采取法定职权,抵御侵害,推动社会经济系统的安全;另一方面,通过有效评估决策的风险程度,可以发现制度缺陷,不断完善制度本身,强化管理。
总之,现代金融审计的作用机理最核心点在于它的免疫能力。而这种免疫能力的具体发展则是通过及时识别与判断风险,然后利用综合平台信息对风险进行有效评估,最后按照监管法则对政策进行最终评价,以不断地改进审计效果,协同监管职能,最终保证国家金融安全。
四、现代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构建:金融审计监管机制
通过对现代金融审计的探讨,笔者对其进行了重新定位,尤其是对其宏观层面的经济职责做出了更多的强调,同时说明其对于金融监管的协同促进作用。在免疫系统观下,明白了金融审计的重要机制在于以风险为导向,最终实现对于风险的及时预防。那么,在这种作用机理之下,需要进一步探讨在我国的背景条件下,为什么以及如何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
(一)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迫切性 (1)金融监管存在严重缺陷。我国金融监管的问题非常突出。这种缺陷主要表现在金融监管实务过程中,监管法律不完善,很多法律法规不够具体,因此缺乏有效的约束力。而与此同时,地方政府出于自己的利益考虑,经常利用政治权力干预地方银行,加大了商业银行的风险水平,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从范围来看,又忽视了非金融机构的管理,缺乏相应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从道德风险来看,当前金融机构的腐败犯罪行为日渐猖獗,犯罪主体的职位越来越高。而针对金融创新行为的监管也非常匮乏,很多金融创新因为其技术复杂性,风险并发性,导致不易监管却极其容易引发高风险,因此成为当前监管的重要漏洞。(2)审计职责功能不完善。当前我国政府审计并没有被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当中。在整个金融监管改革过程中,虽然国家审计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国家审计部门与人民银行及有关分支机构的沟通并不顺畅。而且从另一方面来看,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进行的金融稽核缺少对审计专业技术的运用。由于缺乏审计专业技术的运用,导致抽查的样本零散不连贯,不能对金融金融机构形成持续的监管效力。最后,金融机构的经济责任审计缺失。审计机构并不关心经济责任的履行程度,而只是关心其合规性和风险性,导致对风险的控制水平大大降低。
(二)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可行性 (1)金融审计应对金融风险的比较优势。本文在总结金融风险特点、金融监管缺失的基础上,对比金融审计的特点,找出金融审计应对金融风险的优势。
(2)金融审计免疫机制能够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以预防为立足点,面向提高金融系统自身抵御风险的能力,金融免疫系统能够与金融监管相互配合,从而实现一种自我免疫与外部监管相互促进的监管效果。免疫系统在理论的指导下,能够有效明确金融审计的定位,避免审计与监管相互混淆导致的监管过度或者监管不足,能够有效地完善金融安全网络。这种作用的实现主要表现在,首先,金融审计免疫机制能够实现对金融机构的再监督,而且因为层次划分清晰,能够形成更为系统有效的监管体系;其次,以免疫系统观对金融机构管理绩效的审计,有助于金融审计拓宽审计面,达到对金融运行各个方面的监督效果,防范金融风险,保障安全,优化监管体系,完善安全网。
(三)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具体措施 在了解了构建金融审计免疫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之后,还需要详细探讨如何真正地打造我国金融审计系统免疫机制,以真正有效地实现其预期的理论效用。(1)明确不同的审计主体,打造金融审计“合力”。从监管的具体过程来看,社会独立审计应该占据金融审计的主题地位,国家审计在特殊事件中发挥其重要作用。立足于我国的背景,可以建立以国家审计为主导,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相互促进的整体金融体系。通过加大社会审计的参与范围,提高商业银行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水平,都可以有效地发挥风险防范的作用,使其审计结果能够为社会审计和金融监管起到参考作用。最终降低监管成本,提高效率。在构建合力的过程当中,还应当能够有效整合各类审计资源,实现金融审计监管的综合优势。也就是说要发挥金融审计的组织优势,内部审计的信息优势,社会审计的技术优势,最大程度地实现资源配置的优化,发挥各个方面的协同作用,从而降低总体风险。这一综合的最终效果体现在组织的统一性,资源的集中性以及控制范围的全面性等各个方面。(2)构建金融审计监管机制的“硬件结构”。为了切实打造审计合力,我们认为需要从组织结构上对不同审计进行恰当定位,并通过充分的信息流动实现不同审计主体之间的相互促进,形成协同效应。如图3所示, 组织结构设计特点是,三个运作层级不同层级之间可以实现信息流动的双向性。第一个层级主要是金融风险监管委员会,从行政管理的角度实现统一性。第二层级是政府审计主导的审计监督系统,该层级是核心部分。第三层级是内部风险监管部门。这里,主要说明一下第二层级的运作机理。审计合力的形成,需要实现全方位的金融风险监控管理。国家审计因为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其在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具有重要地位。通过确保国家审计的独立性,能够增进整个金融机构的客观性。其作用的具体层面是,第一,通过加强审计行业规范,实现对内部审计的指导;第二是促进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信息传递;第三是将政府审计发出的风险信号传递到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机构内部。通过三个层级的双向互动,可以最终构建一个良性的运作系统,从而搭建起有效的审计合力硬件平台。(3)构建金融审计监管机制的“软件平台”。监管机制的真正建立不仅需要组织结构的调整,还需要制度创新的保证。通过有效地提供制度基础,能够使得相应的硬件结构更好地发挥组织职能。如果组织结构是硬件平台,那么制度基础就是软件平台。当前对审计监管机制的制度基础研究主要集中在对于法律、技术、人才等三大方面。通过不断地挖掘各种相关的审计资源,实现审计行业整体的效益最大化。也就是说,为了构建良好的审计监管制度基础,需要确保法律制度、人才选拔制度、技术开发制度等方面的发展,而且法律制度在其中占主导地位。以外,还应该加强一些其它方面的信息保障,包括提高审计信息质量,从而提高审计效率和效果。另一方面,推动非现场监管的制度的试行,比如说加强报告制度。最后是可以通过加强金融组织内部的风险控制。如果内部建设良好,那么会带来外部监管成本的降低。
本文通过重新定位金融审计,探讨其对于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优势所在,提出应该充分利用免疫系统理论,构建我国独特的金融审计免疫机制。尤其是通过硬件组织和软件平台的构建,共同打造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的合力,最终充分突出现代金融审计对于国家宏观经济层面的正面影响力。笔者相信,现在对于建立更为完善的金融审计机制是非常必要而且可行的。
参考文献:
[1]黎仁华:《政府审计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实现机制》,《管理世界》2010年第2期。
(一)没有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1)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不够齐全,显得系统性不够强。当前我国的金融监管立法主要包括了《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其中都对金融监管进行了规定。但是以上立法中往往具有大量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却缺乏具体可操作性的条款,同时,监管的内容过于简单,大大落后于我国金融业的实际发展状况,并且随着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随之而得到持续发展,对于一部分新型金融业务与金融产品尚缺少一定的法律规定,尤其是对农村地区的民间融资没有采用法制化的方式加以引导,对于高利贷仅仅按照传统社会上的公德意识来加以制约,而且就如今的金融监管法制总体结构来观察,规章的比例太大,一实施就缺少足够的权威性。同时,在构成目前的金融监管法制体系之中的各项规范性法规之中,部门规章所占比例太大,一旦实施起来就缺少权威性。(2)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操作性不够强。在目前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之中,对于市场准入、市场督查、市场退出等均已有所覆盖,但是更多的则是原则性规定,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因而可操作性不大。
(二)缺乏公平竞争的农村金融监管工作理念
制度不但要富有效率地合理安排权利资源,而且还应当更加公平地安排权利资源,从而实现各类金融市场主体权利实施平等性保护。缺少公平正义目标的金融市场并非是现代金融市场,而脱离开正义理念的金融监管法制并非是现代法制所倡导的制度性安排。如今的农村监管法律制度体系体现出对于民间资本以及非公行业的漠视与不公。笔者觉得,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均为社会资本中不一样的形式,而是应当分别享有相同的国民待遇。农村民间借贷监管机制应当积极促进而且体现出民间借贷监管机制之形成与发展,而不是为保护少数市场主体所具有的特殊利益,特别是不应当成为我国国有金融机构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下谋求垄断利益或者政府部门实现自身利益之工具。
(三)忽略甚至漠视农村地区群众的金融权利
在相当长的时间中,我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体系把金融问题看作是经济发展层面上的问题,也就是看作是资源配置方面的问题,在具体制度的设计上对于民生保障这类问题的考虑不够周到,甚至会为了金融之稳定而选择牺牲公民自由融资之权利。尽管我国政府已有充分认识并且采用小额贷款的方式,允许设置村镇银行与借贷公司等形势尽可能多地增加农村资金之供给,但是这些基本上均为具体手段层面上之改革,整个农村金融监管机制在基本的理念上尚未产生根本性转变。因为农村金融市场在监管法律体系上具有局限性,所以也就产生了农村地区金融资源在总量上的不足,当前,我国金融资源在分布上具有显著的地域上的不平衡性,诸多农村资本外流,从而极大地削弱了我国农村金融在供给上的能力,同时也造成了弱势农村群众在金融资源上获得之不足,尤其是对农村小微企业以及广大农户的金融供给上有所不足。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在相当大的程度上限制了农村金融市场取得新的发展,造成了我国农村地区尚未真正形成能有针对性地面对不同客户和不同需求层次,能够提供显著差异性金融服务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以至于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产品以及金融服务的种类相待单调,难以满足我国新农村建设中对于金融服务具有多样化与多层次之需求,进而造成广大农民群众无法分享到金融改革之成果。
2进一步健全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的策略
(一)形成完善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
现代金融属于法治金融,而政府的权力对于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主要是运用金融监管法制调整与规范加以实现的。健全而完善的法律体系是监管机构实施依法监管的重要前提,集中了监管绩效和金融监管立法之健全完善与否、质量优劣等具有非常直接的关系。为更好地促进我国农村金融市场实现更为健康的发展。随着我国农村金融服务质量的不断提高,应当积极顺应农村金融市场所出现的新变化,及时而有效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实际的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具体来说,在今后的一段时间,我国应当积极强化农村地区的基础性金融监管法建这一基础,积极顺应中国农村金融市场发展进程之中的趋势性要求,从而健全完善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1)要及时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的主体性法制体系,制定出与之相适应的具体实施细则,从而强化可操作性,并且对有关法律制度加以清理,尤其是对不适应条款加以废除或者进行修订。(2)要依据中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具体发展状况、监管情况和我国农村金融市场改革之趋势,形成合理的法律法规制度,进而弥补我国在农村金融监管立法领域之中的空白。(3)要积极顺应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之趋势,以保障我国农村金融市场的安全以及促进农村资本市场的发展为基础,制定出能够兼顾实效性、操作性与相应前瞻性的现代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体系,进而实现对农村金融市场所进行的监管,维护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以及社会的稳定。
(二)着力凸显公平保护的法律工作理念
金融监管是依据经济发展之所需而诞生的,其主要目标是推动经济的发展,而且金融业安全并非是金融监管之重要目标,也不是金融业目前存在与发展之最终目标。从这一视角来看,农村金融监管的最终目标应以全面满足农村金融业的繁荣发展为目标,从而促进我国社会经济更为稳定的发展,提升社会福利。因为我国农村经济社会结构相对来说较为特殊,而农村金融并不完全属于商业金融之范畴,农村现代金融机制应以促进我国农村居民更加公平地获得发展良机与结果为其主要目的。
(三)保障公民金融权利的实现
生存权与发展权是人权中的重要内容,切实维护与保障我国公民的存在权与发展权,这是所有法律一定要加以坚持的基本价值取向。金融之本质在于为民众的生产与生活提供资金领域的融通,切实保障民生。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之中,主体和利益变得愈来愈多元化,大量公民进入到市场中开始从事生产经营类活动,因为资金也就成为人们开展生产经营的重要条件,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融资实质上已成为公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条件,融资权已经成为公民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基本构成部分之一。在当前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显著不均衡与不合理的条件之下,各中小企业以及农户得到融资显得相当困难,农户与农村工商业者在资金的需求上从未得到满足,而民间借贷也就具备了更加突出的能够解决民生问题之功能。就这一意义而言,监管制度能够严格地限制甚至禁止各类非正规金融机构之存在,全面惩罚私自放贷人员。所以,我国农村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建设之本质是为各位公民的融资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而不是简单地排斥或者压制资金上的流动。
(四)强化监管制度施行金融创新
我国农村金融监管对于金融创新作用主要表现为:(1)金融监管机制之制定应当具备前瞻性。金融监管方面的政策措施应当适应于我国金融业今后的发展与变化的趋势。为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与金融危机,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在制定金融机构稳定性指标过程中充分考虑到今后金融市场的创新问题与金融机构资产变化问题等。同时,要通过健全完善农村金融监管预警体系,强化对金融体系所施行的社会性监测,从而确保农村金融体系得到稳健地运行。(2)大力鼓励农村金融创新。金融监管所造成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应当尽可能地发挥出其所具有积极性,也就是鼓励实施金融创新,与此同时还应当尽可能地抑制其不利的一面,也就是要控制消极的金融创新。唯有如此,才能运用金融监管让金融创新成为促进金融改革的生力军。(3)改进农村金融监管的模式。因为金融监管部门对于金融创新弊端所作出的反应通常比较慢,而金融行业协会的反应则相当灵敏,所以,对于金融创新所实行的监管需要更加多地依赖于实施内部监管,从而适时地调整金融监管,进而适应金融创新取得新的发展。
3结束语
[关键词]金融;监管;思考
[中图分类号]F83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1)5-0051-02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金融业经过艰难的体制和机制的探索与改革,不仅建立了较完善的金融体系,而且还成功的度过了加入WTO对外开放的5年过渡期。但在成绩的背后我们也应看到,我国的金融业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全球化的市场要求,在金融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防范等方面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尤其是金融监管上还存在着不少的矛盾和问题。当前我国应以美国次贷危机为鉴,正视金融监管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究建立一个既符合我国国情,又适应现代化要求的金融监管体系,这是实现我国金融体系的和谐与稳定、实现长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
1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树立科学的金融监管理念
金融监管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紧密结合金融业实际,把握金融监管工作规律,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要通过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从理论和实践上回答“为谁监管、监管什么、怎么监管”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改进监管提供科学指导。
1.1 在当前的金融监管中应当引入重视市场机制的理念
如何确保市场机制得以有效运行,除了法律和制度上的要求外,在这里强调以下三点:首先,制定监管目标必须和金融机构的商业目标保持一致、协调。其次,监管措施必须保证市场机制运行的效率,促进优胜劣汰,抑制管理水平低下的金融机构的发展。最后,要从合规监管向风险监管与规范性监管转变。
1.2 金融监管要改变目前过度的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
目前我国存在着严厉的行政审批和行政管制抑制金融创新的状况。可是金融创新是时时会发生的,这一点甚至不因监管部门的规定而有所改变。只要市场有需求,存在赢利空间,创新产品就一定会被开发出来,所以抑制不能解决问题。只能采取疏导的办法,理解创新,理清创新线索,促使监管目标和创新目标一致。
1.3 建立金融监管的成本收益的问责机制
在我国行政管制色彩比较浓厚的监管体制下,金融监管行为具有较大的主观性和随意性。科学的监管措施应对监管的收益和成本进行权衡考虑,只有监管的预期净收益达到最大时,才是理想的监管强度。因此,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必须尽快对监管措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只有监管预期收益大于成本的监管措施才能够实施,同时还要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2 坚持以国际化的视野,加快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建设
完善的金融体系,尤其是功能健全、安全高效的资本市场,对于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能够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党的十七大报告着重强调,要加快金融改革步伐,完善金融监管体系,推动金融创新,促进产业升级,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2.1 进一步完善中央监管机构监管、金融机构内部治理、金融行业自律、社会公众监管四个层次的金融监管体系
健全金融监管主体系统,形成监管合力,避免出现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建立以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管为主、金融行业组织自律、金融机构内控和社会监督相配合的立体式的、多元化的金融监管组织网络体系。督促金融机构随着金融业务种类的增加和科技水平的提高,结合自身业务发展实际,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内控建设。同时还要不断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通过完善各种激励机制,引导和鼓励全社会都来关心和协助监督主体,形成强大的社会监督威慑力,督促各金融机构依法经营。
2.2 完善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中央监管的协调机制
金融危机充分表明,在金融市场日益全球化、金融创新日益活跃、金融产品日益复杂的今天,传统金融子市场之间的界限已经淡化,跨市场金融产品日益普遍。因此,跨部门的监管协调和监管合作就显得日趋重要。不同监管部门之间更好和更紧密地监管协调和合作势在必行。
2.3 加强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良好的金融生态
一方面要切实做好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修订、废止等清理工作,抓紧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要尽快制定完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政策性银行、期货、信托、外汇管理以及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方面的法律法规,填补依法监管的空白,以增强现行金融法规的可操作性,真正解决当前金融监管中有法难依的问题;另一方面做好金融监管环境的改善工作,要完善我国的信用评级系统,建立完善的内部评级体系和内部风险模型,同时还要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
3 坚持以依法科学有效为原则,着力完善金融监管方式和手段
随着金融全球一体化的不断深化,国际的金融政策、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就要求监管当局适应新形势,推出新举措,解决新问题,通过完善各种监管手段和方式,实现对各金融机构从市场准入到市场退出的全面管理,切实提升监管效率。
3.1 对金融机构进行全过程、多方位监管
在金融监管的着力点上,监管当局应在原有的以合规性监管为主的基础上,逐步过渡到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在金融机构市场退出上,监管当局可根据我国的实际国情并参考欧美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定详细可行的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的制度框架,以便对有严重问题的金融机构采取各种有效的处理措施或勒令其退出市场,化解金融风险源,使整个金融系统处于安全状态。在监管手段上,要由单一化走向多元化,即从过去的以行政手段为主过渡到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三者之间的协调配合、优势互补、不断丰富和创新监管手段。
3.2 不断完善金融监管方式
(1)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各国的监管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手段只是作为金融机构内控不足的补充,控制风险的根本措施还要靠内控制度。事实上,国际商业信贷银行案、巴林银行的倒闭以及其他金融案例中,如果银行制定并执行了严格的内控制度,危机是可以避免的。
(2)加强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管理。行业自律也是金融监管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可以提高行业内部的管理,有效地避免各主体之间的不正当竞争,规范其行为,促进彼此的协作。加快我国行业自律组织(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银行业协会及中国保险业协会)的发展和完善,使其在金融监管领域发挥应有的作用,也是我们当前面临的一项重要任务。
(3)强化社会独立审计体系和其他社会监督的作用。由于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很难完全由监管当局自身承担,所以应该加强纪检、审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工商、财税等机构对金融机构的社会性监管,增强金融机构在资金营运、财务管理、业务开展和信用评级等方面的透明度,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还要通过新闻媒体和群众的力量,监督各金融机构认真执行国家金融纪律、方针、政策,监督其遵守相关的金融法规。
(4)走科技监管之路。要加大对监管的科技投入,提高金融监管的网络化、电子化水平,建立金融监管信息系统、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实现监管机构内部之间、监管机构和监管对象之间、监管对象之间的信息共享,避免监管时滞和高成本,确保监管质量和效率。
4 坚持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切实加强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
金融监管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从决策到传达再到执行,监管效率的提高迫切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复合型的监管人才。为此,监管当局必须强化“人本管理”理念,对现有的监管人力资源管理体制大胆进行改革。
4.1 培养和造就现有监管队伍
一方面要选拔一批较好的监管人员到国外中央银行锻炼学习;另一方面要加强监管人员新理论、新业务、新技能的培训。通过培训,优化现有监管人员的知识结构,使之逐渐符合现代金融监管的需要。
4.2 引进一批高素质的金融人才
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要引进更多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充实到金融监管的队伍中,组建一支以精英监管、专家监管为主导的精干、高效的职业监管队伍,促进监管人员监管水平的提高。
4.3 建立竞争机制、约束与激励机制
制定执行监管人员任职资格的科学考核、约束与激励的办法,最大限度地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努力做到监管行为的客观、公正,防止、现象,树立清正廉洁、秉公办事的形象和作风。
5 坚持构建和谐稳定的国际金融秩序,不断加强国际层面上的监管交流与合作
在当前金融全球一体化的时代,金融风险的国际传递越来越快,影响面越来越大。从2006年开始的美国次贷危机就是很典型的事例。实践证明,要在国际范围内有效地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之间必须开展有效的双边和多边合作,保持经常性的联系与磋商,进行广泛的监管信息交流。我国金融业正在逐渐融入世界市场,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是防范金融风险的必然要求。
参考文献:
[1]廖岷.次贷危机下美国对于金融监管的最新反思[J].中国金融,2008(4).
[2]罗熹.美国次贷危机演变及对我国的警示[J].求是,2008(9).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案;美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19-0143-01
1 新法案施行的必要性
2007年的次贷危机由美国发生,进而蔓延到了世界上的很多经济体。在这场危机结束后的四年后,当我们回头仔细思考会发现一个导致次贷危机具体的原因就是美国金融监管部门对于华尔街金融巨头们的监管不力,而这种不力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法律的缺失与落后。
由于大公司对于信息的账务与控制明显强于中小客户,为了消除这种明显的信息不对称对于公众的影响,政府应当在复杂金融活动中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鉴于此,保障投资者与消费者的知情权与索赔权,强调金融机构进一步增强其透明度,增加复杂金融产品和衍生金融产品的信息披露,已经成为金融危机爆发后欧美监管机构的共识。
2 新法案的特点
2.1 更加宽广的检查范围
从新推行的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来看,改革后法律监管的范围和对象更全面。该法案吸取了金融危机中对于影子银行体系的监管教训,将一度缺乏监管的场外衍生品市场、对冲基金、私募基金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纳入监管视野,使金融监管覆盖了曾经的监管盲区,形成了更为全面的金融监管视角。
2.2 明确了风险评估方式
新法案明确了系统性风险评估和管理的方式,为实现金融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此次美国金融监管改革法案中,对于宏观的系统风险有了一个统一监管的机构,这是原来金融框架里面没有考虑到的。金融系统中的系统性风险,来源于微观金融主体行为的外部性效应,金融监管必须体现高度关联的现代金融市场中系统性风险的要求。美国金融业一贯依赖自由主义力量形成金融体系,虽然这很大程度上发挥了市场的积极作用,但却容易忽略了系统本身的风险。
2.3 注重对于消费者的保护
导致2007年次贷危机一个相当重要原因就是政府对于金融消费者利益的保护不足。美国政府深刻反思了自身在经济危机中的疏忽之处,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作为危机后金融监管改革的重点。金融危机爆发后,美联储迅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强消费者保护,如提高信用卡的信息披露,向消费者提示可调整利率抵押贷款风险,增加消费者保护条例;要求金融机构向消费者提供风险定价通知等。
3 美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借鉴和启示
3.1 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实施对投资者及消费者利益的保护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当务之急。现代金融产品的复杂性特征,使得个体消费者常常难以正确理解产品的特征,无法对产品蕴含的金融风险作出正确得评估,从而无法谨慎的判断交易风险,甚至遭遇金融欺诈。也正因为如此,此次美国政府将加强对重要金融机构、复杂金融产品及衍生产品的信息披露,加强对投资者与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写入了监管法案。而对我国而言,吸取美国等国的经验,需要保证金融监管接近市场,合理约束金融机构的销售行为,促进金融机构的自律和约束,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这非常重要。
3.2 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
信用评级制度是一个国家金融发展水平的重要体现,虽然欧美国家普遍存在评级公司,但是这一制度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发展国内的信用评级,需要从以下方面着手:
3.2.1 消除信用评级行业垄断
政府应该充分意识到信用评级对于维护我国金融秩序的重要积极意义。受到垄断的评级体系是不公正的,我国应抓住金融危机和债务危机给信用评级行业可持续发展带来的重大历史机遇,改变不合理的国际信用评级体系,打破行业垄断。
3.2.2 市场主导机制与国家扶持机制相结合
市场经济迫切要求尽快解决我国信用严重缺失的状况,完全靠市场力量不可能尽快建立我国统一的征信和信用评估体系,所以构建我国征信和信用评估体系之初还需要国家的大力扶持。
3.2.3 建立信用信息法律体系与财产权利法律体系
我国信用信息立法在目前只有分散在其他法律法规中的一些保密规范,应尽快修订其他法律法规中与信用信息公开不相适应的地方,规定信用信息公开的范围和程度。
[关键词]金融监管 问题 对策
金融监管主体利用各种监管方法和手段,主动干预,控制监管对象的活动以实现其监管目的活动即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对金融业的稳定健康发展形成良性循环及维护社会稳定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金融监管对金融业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意义
金融监管是保证金融业有序竞争和稳定发展的前提。良好的金融秩序是金融业健康发展的前提,公平竞争是金融高效率的重要条件。金融业及高负债和高风险与一身。金融业的起伏波动将会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和发展。一旦有风险发生就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而金融监管是金融业良好发展和规避风险的保证。金融业,现代经济的命脉,与国民经济紧密相连。而金融业的稳定直接关系国民经济的发展,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金融监管是重中之重,加强金融监管势在必行。有效的金融监管可以保障公众的利益,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可以防止金融机构利用信息优势转嫁风险而对社会造成损失。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实行现代化的金融监管体系的时间较短,只有很短的几年的时间,虽然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问题依然有很多。
1.金融监管立法滞后,金融法律框架不完善。⑴ 我国的金融立法不够完善,可以说在很多重要的领域还处于法律真空状态,这使得在金融电子化,网络化迅速发展的今天,以有形金融为主要调节和监管对象的传统的金融法律规范受到严峻的冲击和挑战。⑵ 很多法律条文的实施缺乏实际的实施细则导致实际可操作性差,例如1995年后的“四法一规定”和其他很多种类的监管法规。而且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许多在当时发挥着重要作用的法律条文在现在已经不能够适应社会的需求了,应当作出补充和修改。⑶ 对于金融机构如何退出金融市场的问题没有相应的健全的法律规范,没有科学的有效的监管体系和措施,造成了很多问题的出现。
2.金融监管重心不合理。作为金融监管的两个方面,外部监管和内部监管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哪一个方面都不能松懈,而现实中,往往只看到外部监管的重要性,并对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却没收到预想的效果。因而抓好内部监管平衡监管中心,应成为当前金融监管的重点问题。而金融内部监管又包括金融机构内部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内控制度,因此做好金融监管工作的基础就是抓好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机制和自我发展机制。只有把内外部监管同时抓好,才能够保证金融业的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
3.市场退出机制有待建立。当前,金融机构的市场退出主要有两种方式,即撤销和破产。但其配套机制却相当欠缺甚至完全没有,这样以来就要完全依靠政府和央行采取行政性手段去解决,因此大量资金需要投入,而且也带来了一些不安定因素,对金融市场和社会形成潜在的危机,因此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并完善其配套机制包括存款保险制度,关闭破产程序等以迫在眉睫,只有这样才能防范金融业的潜在风险和危机,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存款人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形成公平竞争和谐发展的市场局面。
4.监管人员素质有待提高。首先,数量不足是监管人员的主要问题,这使得监管的空间有限及监管的力度不够,造成很多方面的监管空缺,使得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再就是监管人员的职业素质不高,那些谙熟现代金融监管知识和理论,通晓相关法律法规又熟悉金融业务,了解国际惯常做法的从业人员非常稀少。
三、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策略
1.完善金融监管法规。
首先,应该以现今社会的需求来重新审视四法一规定,经济全球化金融全球化,全球经济的迅猛发展都决定了制定全新金融监管法律的必要性。因此,首先应该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修改不合时宜的条文和缺乏可操作性和可行性的规范,其次,完善补充相关法律条文,再次,对实施细则做全面修改,使其具有可操作性和更加实际的意义。对于以后的立法应当抓住重点环节,即对市场准入和业务范围的相关法律规范的建立要加强和完善。及完善金融市场退出机制及相关配套机制,再有与世界接轨,重视高科技的法律规范的研究。
2.明确金融监管目标。
《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一条和第三十条分别规定了我国金融监管的目的,即:“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维护金融业的合法、稳健运行。” 《商业银行法》第一条开宗明义明确本法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这些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金融监管目标的制定不够明朗和确定,也不够全面和仔细,因此这使得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监管的目标缺乏统一的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就往往会出现监管不到位,或者根本找不出问题的所在,造成监管失效。现阶段,监管仍是货币政策的重要保证,但银行货币政策又难以发挥其作用,银行监管既要明确为货币政策服务又要区分货币政策目标,而且在实际工作中又要确保国家的金融和货币政策得以有效实施。因此,对诸如提升效率减少风险,保障存款人的利益等实际问题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制定相关政策应明确其目的,目标单一,这样在实际实施时才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
3.完善金融监管操作。
要完善金融监管操作必须做到以下几点:1金融机构市场准入标准要量化统一。这要求弄清楚银行的业务量,银行数量和经济发展规模之间的关系。对区域内的银行分布及数量和业务量有清楚的认识,确定区域内的金融机构结构及业务范围,确保适度的竞争。规避风险。2 建立金融机构非现场监管体系。建立统一科学的报表体系,通过报表可以全面准确及时有效的反应当前的金融机构的状况,包括经营情况和风险情况。研发先进科学的报表分析软件。建立的比例分析体系能够准确反应银行的相关状况,像资产负债,运营状况,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等。非现场检查要及时。及时检查,连续跟踪,关注预警机制,发现潜在危机,及时化解危机。3对于内控评级机制的建立要符合我国实际。借鉴他国经验,完善银行内控评级制度。规范现场管理机制。
4.提高监管人员素质。
首先,要从思想上改变对监管人员素质重要性的认识,要有金融竞争的本质是人才竞争的观念。在经济发展的全新时代,面对着国际的强大竞争和高科技迅速发展的状况,这些不仅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相关的知识熟悉相关的法律,还要求其具有敏锐的市场洞察力和对新技术新知识的持续不断的学习的能力。及良好的心理素质和果断处理危机的能力。
其次,改变传统的论资排辈的用人观点,借鉴国际通行准则,按照人才市场规则,建立一套能够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用人体制。
最后,重视现有领导队伍的培训,要扎实有序,逐步培训,要方法得当,做好长期作战的准备。对培训人员的选拔要严格要求,建立一支高素质的金融监管领导队伍是非常重要的,它是金融市场稳定良好发展的保证也是国家各项金融政策实施的保证。
参考文献:
[1]肖曼,鲁彦君.浅谈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改革措施.法制与经济,2010(4):93
[关键词]次贷危机;金融监管;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
[中图分类号] F830.9[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0461(2009)12-0039-04
2007年初以来爆发的次贷危机,成为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新诱因。次贷危机的爆发显示了现代金融市场蕴含的巨大风险。从市场发展的角度来看,次贷危机对监管当局提出一个重大的命题:面对日益综合化的金融机构以及金融产品,如何建立和完善对全面市场风险的管理机制。次贷危机明显暴露了美国监管机制的落后以及监管机构监督不力的弊病。各监管机构的割据化管理模式是次贷危机爆发的重要肇因。经过长达数月的调查和研讨,2008 年3月31 日,美国财政部正式公布了名为《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 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的改革计划,被视为自上世纪30年代初经济大萧条以来规模最大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计划,对美国乃至全球金融市场都具有深远意义。作为持续发展的全球金融中心,美国金融市场的监管体制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而经历了复杂的历史变革进程,具有典型的危机驱动特征。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该蓝皮书是对1999 年金融现代化法案以来,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继续和深化,是监管体制对于金融市场的机构与产品双重转型趋势的回应。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现状①
美国的金融体系是当今世界上最发达的金融体系,主要由存款性金融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共同基金以及财务金融公司等构成。目前,美国商业银行数量之多,居世界之最。除了商业银行,美国还有许多其他类型的金融机构。据统计,2005年末,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监管的机构为5,245家,受美联储监管的机构907家,受货币监理署监管的1,933家,受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监管的机构866家;受证监会(SEC)和自律组织监管的经纪商6,300家;各州监管的保险机构为8,794家。②美国拥有当今世界最发达的金融体系,也是当今世界上拥有最多金融监管机构的国家,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特点可以用六个字来概括:双轨、分业多头。所谓双轨,是指美国联邦和州都设有金融监管机构;所谓分业,是指美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监管;所谓多头,是指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为数众多,具有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混合的特征。
在银行监管方面,美国对存款性金融机构(商业银行、储贷机构以及信用社)承担主要监管职责的联邦级和州级机构有6家,其中联邦级监管机构有5家。美联储(FRS)主要负责监管在各州注册的联储会员银行。1999年11月《金融服务现代化法》经国会和总统批准后,美联储又增加了作为金融持股公司伞式监管者的职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主要负责监管在各州注册的非联储会员银行,对它们和已投保的储贷机构进行现场、非现场检查并采取相应的纠正行动;同时负责监管银行保险基金(BIF)和储贷机构基金(SAIF)的运作;当投保的存款机构倒闭时,扮演接收、理赔及清理不良资产的功能。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the Comptroller of the Currency,OCC)负责监管所有在联邦注册的国民银行和外国银行分支机构。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the Office of the Thrift Supervision,OTS)负责监管所有属于储蓄机构保险基金的联邦和州注册的储贷机构。国民信用社管理局(the National Credit Union Administration,NCUA)负责监管所有参加联邦保险的信用社。除货币监理署和储蓄机构监管办公室在行政上隶属财政部外,其余3家均为独立的联邦政府机构。除了联邦级的金融监管机构,每个州又都设有银行监管部门。联邦与州的监管分工,基本上是按照联邦和州监管机构同时有权核准执照和监管权的双重制度(Dual Supervisory System)。对商业银行而言,主要由谁来监管,要视其成立的执照是由联邦还是由州核准,由谁核准则日后由谁负责主要的监管。如为联邦核准银行,则由货币监理署(Office of Comptroller of Currency)监管;如为州注册银行,则由州金融监管机构监管;如加入FRB会员,因享有FRB的贴现窗口(Discount Window Facility)和其联邦支付系统(Federal Wire)的当日透支额度权利,则必须再接受FRB监管;如又为FDIC会员,又必需接受FDIC的监管。由于几乎所有的州注册银行都参加了联邦存款保险,因此这些银行也同时接受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的监督,即同时接受联邦和州两级金融监管机构的双重监管。
在证券监管方面,联邦有美国证监会,各州也有机构负责证券监管。美国没有联邦一级的保险监管机构,保险公司由各州实施监管。此外,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和商品期货贸易委员会也都是金融监管机构。在美国行业协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如投资公司协会、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NASD以及全国信用社协会等。
二、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历史沿革
美国金融监管史,可以说是一部应对金融危机的历史,纵观美国金融法规的变化,可以看到其应对金融危机而生的特征。美国最早的银行监管及法律法规主要集中在对银行支付系统的能力的关注。从1863年~1864年的《国民银行法》废止了州特许银行的银行券发行开始创立统一货币算起,至1913年《联邦储备法》的颁布,贯穿其中的重要一点,就是对银行流动性的关注。《联邦储备法》授权联邦储备系统作为清算机构和最后贷款人,现代意义上的美国中央银行从此开始。1913年《联邦储备法》颁发的目的在于确保银行的流动性,但它却并没有解决银行的挤兑问题(Friendman and Schwarz,1963)。③1930年~1933年美国发生了三次银行倒闭风潮,严重挑战了以往的监管法规。此后颁布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则是应对银行倒闭风潮的直接产物,奠定了美国现代银行体系发展及监管体制的基石,在此后的60多年中美国金融监管没有出现大的变动,但由于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和金融全球化,美国金融业日益要求放开分业经营的限制,1999年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的颁布则是对美国金融市场转型的承认和推动,标志着美国金融监管的理念从最早的规范金融交易行为、强调对风险的管理和规范,发展到放松金融管制以促进金融业的跨业经营和竞争,其根本目的是提高美国金融服务业的国际竞争力。1999年的现化化法案面对市场的根本性变化,对传统的机构型监管模式进行了改革,提出建立所谓的功能性监管体制(functional regulation),即基于金融产品所实现的基本功能,以金融业务而非金融机构来确定相应的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则,强调跨机构、跨市场的监管。与同期英国、日本、德国等国建立统一监管机构不同的是,美国的功能性监管体制是在不触动现有监管体制的前提下,促进各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协调、信息沟通以及执法合作,本质上仍然未级能脱离分业监管的桎梏,其主要原因现化化法案为了尽量降低改革成本,在原则性地安排监管机构协作关系的同时,功能性监管却没能赋予主要监管者明确的授权,并没有提供明确的制度构建和授权支撑。
三、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革故鼎新――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图
随着现代化法案的出台,美国金融业打破了分业经营格局,开始迅速向综合化转型,转型历程包含了机构和产品两个维度。机构转型就是指,传统的单业机构通过自生(organic)或者并购的路径进行组织扩张,成为开展综合性业务的金融控股集团。所谓产品转型,即在金融工程技术的支持下,传统上局限于间接融资性质的银行金融产品突破原有界限,在功能上融合了信贷融资、证券投资、信用支持等,在市场上沟通了间接融资、直接融资、担保市场等,在流程上覆盖了多个金融市场环节的综合性的衍生金融产品。对于金融市场而言,机构转型与产品转型是两股并行不悖、相互影响的变革维度。一方面,“产品转型”溶解了原有的市场隔阂,增加了金融企业实行“机构转型”的压力与动力,也为其开展“机构转型”提供了现实的业务通路;另一方面,“机构转型”实现了金融企业业务领域的扩张,使其能够全面参与转型后的衍生产品的各个市场环节。这种双重转型大大增加了金融市场风险暴露的广度和深度,革命性地改变了金融市场风险的范围和性质,构成了全面市场风险,即由于业务的综合性而可能受到多个金融市场领域风险的直接影响。而美国功能性监管与分业监管相并存的多头监管体系下,没有一个监管部门拥有全部信息和权威以监控系统性风险,无法识别并制约个别金融机构危害整个金融系统稳定以及影响实体经济的不当行为,这在本次次贷危机中得到明显印证。④
在次贷危机的沉重压力下,美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已是大势所趋,美国金融监管体系一向具有“危机导向”的历史特征, 总是因应各类金融市场动荡或危机而作出相应的调整。《现代化金融监管架构蓝皮书》(以下简称蓝皮书)正是次贷危机驱动的产物。对于美国金融机构监管的改革和强化路径,蓝皮书指出有四种模式:一是维系1999年法所制定的基于功能性监管的现行模式,即按照历史惯例把金融市场划分为银行、保险、证券和期货等四大产业部门进行分别监管(这种模式其实还保留了强烈的机构性监管的色彩);二是建立更强调功能性监管的系统监管模式, 按照金融服务企业的业务性质而不是机构分类进行监管; 三是模仿英国建立金融市场的统一监管机构;四是学习澳大利亚和荷兰,建立基于目标的监管模式,依据主要的监管目标来建立监管架构。在评估了上述模式后,蓝皮书指出,目标性监管模式是未来的最优选择,基于目标的监管模式的最大优势是,可以整合监管责任以发挥自然合力。据此,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确定了面向目标性监管架构的演进路径。考虑到实际情况,蓝皮书制定了近期、中期和远期三个阶段的改革计划,对整体金融市场的监管原则、监管主体、监管权限等都提出了较为详尽的构想。
1.强化协调机制的近期监管改革计划
蓝皮书的近期监管计划不会限制或降低现有监管机构的法定职权,而是通过强化或者创设协调机构来尽快实现紧要的改革目标,针对目前的信贷和房屋抵押市场动荡,建议采取措施,加强监管当局的合作,强化市场的监管,以推动金融市场稳定,加强消费者保护。具体内容包括:①在不改变现有监管权力体制的前提下,增强总统金融市场工作组的协调功能,明确工作组是各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者,在不触动现有监管体制的情况下,尽量发挥工作组的合作与协调角色,通过建立常规联席会议机制、信息共享机制等来消弭系统风险;协调联邦监管机构,共同推进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强化投资者保护,并扩大成员范围,正式吸纳美国储蓄机构监理局、货币监理署、联邦储蓄保险公司,并授权工作组可以就相关事务咨询美联储、联邦信贷联合会管理局、联邦住房建设监管局、农业信贷建立局等其他国内或者国际监管主体;②新设抵押贷款创设委员会,设置抵押贷款业务的最低资格标准;美国的抵押贷款市场由各州自行管理。为加强监管效能,应该在联邦层面设置贷款创设委员会(MOC, Mortgage Origination Commission),从事如下三方面工作:审查和整理各州关于抵押贷款市场的许可程序和内容,制定全国统一的最低业务资质标准;定期地评估和审核各州关于抵押贷款市场监管的体制,包括行政许可、行政监察和执法三方面;③赋予美联储对非银行金融机构进行实地监察的权力。在联储流动性提供方面,通过现场检查和联储决定的其他方式来实施,提供给联储的信息必须充分。
2.中期监管架构改革计划
在短期建议的基础上,中期改革计划着重对金融监管的组织架构进行调整。这种调整体现美国金融市场的现实变化,是基于现有监管架构的有限调整。具体包括:①将美国储蓄联合会转型为普通国民银行。20 世纪80 年代以来,联邦储蓄联合会作为抵押贷款资金来源的角色已经淡化。所以,联邦储蓄联合会应当转变为普通的国民银行(因此将大部分丧失税务优惠待遇),相应地其监管机构――美国储蓄机构监理局也应予裁撤,其职能由美国货币监理署担负。②美联储代表联邦监管州立银行。目前,参与了联邦储蓄保险的州立银行同时接受联邦和州的监管。如果州立银行是美联储的成员,那么由联储来负责联邦监管;否则,就由联邦储蓄保险公司来负责。作为一项提议,财政部希望提案提升美联储作为州立银行监管者。③将支付与结算系统纳入美联储监管范围。美国存在多种支付结算系统。其中,大额支付结算系统(即大额的电子转账系统)尚未处于任何专门、规范、有效的监管之下。美联储应当担负起监管支付结算系统的责任,拥有制定主要支付结算系统的自由裁量权,并为此制定监管标准。④建立全国保险监管机构。美国保险业一直由各州监管,由此带来许多问题。蓝皮书建议颁发选择性联邦特许资格(OFC, optional federal charter),以此建立保险业的联邦监管体系。⑤合并期货与证券监管机构。随着市场的发展,期货与证券市场的差异不断缩小,二者分业监管存在潜在的损害,且影响效率。应当合并美国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期货和证券行业提供统一的监管和监督。
3.基于目标原则的长期最优监管架构
美国财政部认为,相比较而言,目标监管方法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并能够根据金融领域的变化进行相应的调整,从而更能够使监管者侧重于实现某些特定的目标,并为市场自律提供更广阔的空间。目标监管方法主要有三大监管目标:一是市场稳定性监管(Market StabilityRegulation),即保障整体金融市场的稳定性;二是审慎性金融监管( Prudential Financial Regulation),即对具有政府保证性质的特定金融市场实施监管,为此将专门建立审慎金融监管局;三是商业行为监管(Business Conduct Regulation),主要是为市场实务制定行为标准。在这三大目标下来设立监管者,蓝皮书建议由美联储履行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其目标为保证金融市场稳定,侧重控制系统性风险,其手段包括:实施货币政策、监控金融体系流动性、对所有三类联邦持牌机构⑤履行重要的监督职能、监控支付清算体系,收集并公布必要的信息,以对整个金融风险进行监控;建立新的谨慎监管机构,其监管重点侧重于有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的日常业务运作,监控其资金充足性和投资限制、活动限制等事宜,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该职能将建立在目前美国货币监理局和储蓄监管办公室二者的基础上;建立的新商业行为监管者,负责监管所有类别机构的商业行为, 包括保护消费者、信息披露、商业实践及注册牌照等事宜, 并为行业进入提供统一的标准,在商业行为的监管领域,商业行为监管局将取代美国证监会和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的大部分职能,联邦贸易委员会 的部分职能,以及美联储、州立保险监管机构、其他联邦出席机构监管者的相应职能。
由此看来,该蓝皮书吸纳了目标监管的监管理念,对现行以行业为基础的监管体系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归类,实现三个层次监管机构在监管目标和监管框架的紧密联系,对相同的金融产品和风险采取统一的监管标准,以提高监管的有效性,体现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并重的多维监管框架。当然,该蓝皮书仅仅论述了如何改进监管体系的结构框架,沿未触及监管法规层面,还无法成为一个完整的体系,但是表明了监管改革的方向,其具体的实施效果还有待于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而且非常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该监管框架并不是抑制金融创新的发展,而是根据日新月异的金融市场的变化更多地采用原则导向监管,坚持基于市场变化的灵活性,监管能够对市场变化作出迅速的反应。
[注 释]
①现状意指次贷危机之前。
②转引自GAO (United States Government Accountability Office):“FINANCIAL MARKET REGULATION: Agencies Engaged in Consolidated Supervision Can Strengthen Performance Measurement and Collaboration”, Report to Congressional Committees, GAO-07-154, March 2007.
③Friedman,M.&Schwartz,A.(1963):A Mene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④THE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BLUEPRINT FOR A MODERNIZEDFINANCIAL REGULATORY STRUCTURE”,美国财政部官方网站。
⑤联邦保险存款机构、联邦保险机构、联邦金融服务提供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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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riedman,M.&Schwartz,A. A Menetary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M].Princeton NJ: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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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erican Finance Supervision System’s Transformation under the Sub-prime Mortgage Crisis
Chen Bin
(Tehua Post-doctorate Scientific Research Workstation, Beijing 100732, China)
关键词:金融业 综合经营 监管体系
综合经营是金融业的一种经营业态,是指金融业各行业之间的业务交叉渗透,即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都可以进入上述任一业务领域。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综合经营已成为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向。我国现实情况下的分业监管模式与综合经营这个国际潮流如何“契合”?尤其是中国银监会成立后,金融风险监管责任“一肩挑”的央行已经基本脱离了监管职能,仅剩下一项并非“独立的货币政策”职能。对于这样的金融环境,似乎可以用“综合经营、分业监管”这对矛盾的概念来形容。如何在稳定中发展我国金融大局,正严峻考验着我国金融的发展。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必然要求改革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模式,构建与其相适应的综合监管体系。
一、 我国现行金融监管模式及存在的问题
我国现行的金融分业监管模式是与自1993年开始推行的分业经营模式相适应的。在分业经营框架下实行分业监管模式,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三大监管机构相对独立,各自设立自己的分支机构,自成系统,各司其职。这种专业化的监管格局使得各监管机构监管的专业性和力度较强;但在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下,这种以机构类型确定监管对象及监管领域的金融监管模式明显滞后,已经表现出了许多不适应的方面。
(一)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
目前“一行三会”的监管格局,有分工但缺少联系,在实践中由于存在利益本位,不同监管机构的监管目标会产生监管冲突:国务院派驻的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的监管目标是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保护国家这个大股东的利益;银监会的监管目标是保护存款人的利益;证监会的目标是保护股东即上市银行的利益,上述监管机构又都直属国务院领导,地位平等、各司其职、难以沟通,导致重复监管。
(二)金融监管措施不力
从金融监管手段看,我国金融监管长期依赖自上而下的行政管理,金融监管以计划、行政命令和适当的经济处罚方式进行。基本金融法律与实际工作的要求相差甚远,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监管难以做到有法可依和违法必究。
从金融监管方式来看,我国的金融监管主要是外部监管。由于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机制不健全,自我监管能力极低。
从金融监管内容来看,我国金融监管中的风险监管几乎是空白,监管部门将主要精力放在机构审批和业务审批上,对金融机构日常营运监管较少。
从金融监管标准来看,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检查和评级以及风险管理没有一套统一的具体量化标准,监管行为随意性强。
(三)对金融风险控制缺乏有效性
由于对跨行业金融产品缺乏权责的明确界定和职能的严格定位,容易导致监管权力之争和责任不清,出现监管重复、交叉和监管真空,不仅增加了监管成本,也严重影响了监管效率。目前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尝试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原则上,根据通过实行主监管制度来解决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难题,即对金融控股公司内相关机构、业务的监管,按照业务性质、归属实施分业监管。但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还存在多方面的空白和盲区。
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金融综合监管体系
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无需进行根本性变革,而是重在调整金融监管的微观重点,各金融监管部门在分业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与合作。为此,我国可借鉴和参考美国的“伞式监管+功能监管”的模式结构,建立符合现实情况的有特色的统一监管协调机制下的分业监管体系。
(一)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所谓功能性金融监管是指依据金融体系的基本功能而实行的监管,功能性监管强调的是金融产品本身所要实现的基本功能,与机构性监管相比较能够实现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有助于减少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能冲突、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有利于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
在不改变现有金融监管组织架构的基础上,以功能性监管覆盖金融经营全范围,从银监会监管银行、信托机构,保监会监管保险机构,证监会监管证券机构的机构监管,转变为按照监管对象的业务活动和性质分别进行监管的制度安排,形成银监会监管银行和信托业务,保监会监管保险业务,证监会监管证券业务的格局。从整体上把握金融业的风险,更好地解决各种金融创新产品监管权力和监管责任的归属问题,监管部门不必再通过限制金融创新来维护金融业的安全,从而为我国金融创新和发展创造一个更为宽松的环境。通过制定专门的裁定原则和指定裁定机构对新涌现的金融产品的功能进行分析定性,适时解决该金融产品的监管归属问题,从而大大减少监管职能的冲突、交叉重叠和监管盲区,有效地控制和防范“监管套利”行为。同时,由于金融产品的基本功能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因此,据此设计的功能性监管的监管模式和监管规则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从这个意义上讲,功能性监管也更适应综合经营对金融监管的要求。
(二)建立主监管制度
根据金融机构的业务性质,在银监会、保监会和证监会三家监管机构中,确定一家为主监管机构,负责对综合经营机构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并表监管,确保综合经营机构的资本充足和公司治理良好;其他两家监管机构按照分业监管原则负责对附属机构监管,确保附属机构按照行业监管标准审慎经营。以这一监管分工原则为基础,主监管机构和辅监管机构分别在不同层面上,持续地实施市场准入、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具体监管活动。
在主监管机构和辅监管机构之间签署监管备忘录,以解决监管交叉和监管空白的问题,目前我国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之间已有类似安排,要以此为基础,根据综合经营的发展情况,对这一机制进一步完善。
(三)建立四角伞型网状监管体系“伞型”的顶端是国务院领导下常设的中国金融监管委员会,其与四角的连线表示领导与隶属关 系;“四角”分别代表央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它们均有各自的职能;“网状”是指四角之间的连线,既表示信息的沟通与共享(如及时沟通有关金融市场风险和营运情况等),也代表其间的联系、磋商和协调机制(如共同制定防范金融风险的方案和对策、协调化解金融风险的措施和步骤等);“四角”的下属层次(图1中标出了央行、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既是伞型的延伸,也是各子系统的构成要素。该监管体系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指标体系、分级监控的原则来运行,设置专门机构进行监管协调。
金融监管委员会的作用更多地应当体现在金融战略的制定上。当前金融领域的各种问题和矛盾或多或少与缺少清晰的金融发展、改革与开放的战略有关,因此金融监管委员会未来的重心应将制定国家金融战略和金融业发展战略作为重要的工作内容。金融监管委员会关键是要发挥更高层次的整合作用,其职能应该是关注并表监管、金融创新以及一些空白监管地带。
另外,金融监管委员会除监管职能外,还应该有强有力的协调功能,比如监管部门之间的监管冲突、货币政策的协调及推动与金融综合经营相关的立法工作等。
金融监管委员会作为伞型监管人,与功能监管人必须相互协调、共同配合。为了避免监管重复与监管过度,伞型监管人的权力亦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各专业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拥有监管优先权,金融监管委员会必须尊重各专业监管机构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或分析报告作出监管决策。一般情况下,金融监管委员会不得越过三大监管机构对其监管对象进行监管。只有当无法从专业监管机构获得相关信息或情况特殊时,金融监管委员会才可直接对其监管对象进行检查。
三、完善金融综合监管体系的措施
(一)健全金融监管法制体系
目前,虽然以《证券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等为代表的金融法律体系框架初步形成,但相对于业务的迅速发展而言,尚有不少空白点,难以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因此,根据我国经济和金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应尽快修改和完善金融法律法规,进一步细化相关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以条例实施细则为主的制度体系,明确界定金融控股集团的市场准入、母子公司的业务范围、资本充足率等规则。
(二)加强综合经营的全过程监管
1.设置严格的市场准入门槛。市场准入既包括机构准入,也包括业务准入。监管机构对综合经营机构的各项业务均作出具体、严格的市场准入资格和实质条件规定,构建一套衡量金融机构开展综合经营业务能力和风险的指标体系,对不同机构加以分类,进行有区别的分类管理和准入。
2.建立资金、业务和信息交流三重防火墙。首先,建立资金防火墙,禁止或限制资金在金融集团内部的任意流动,保证银行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相互之间不仅是独立法人,而且具有相对独立的经济利益,按市场原则运作。其次,建立业务渗透防火墙。严格限制银行与证券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可以防止银行将资金大量投入股市及由此引起的股市过度投机,保证银行的安全。再次,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墙。在金融集团内部,保持高效的信息流动可以为内部融资、共同营销、产品开发、网络共享和品牌延伸等提供方便。但是,过度的信息流也会导致一些不良后果,带来风险传递和利益冲突。因此,建立信息交流防火墙,可以阻止银行与证券公司之间有害信息的流动,防止利益侵占和不公平竞争。
3.建立风险评估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覆盖综合经营机构表内外业务的全面风险监测体系,有针对性地开展全面风险评价和持续监管,确立风险评估制度,构建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金融综合经营的风险信息公开披露制度,降低金融监管部门与综合经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强化第三方独立信用机构对综合经营机构的调查及监督,降低投资者与综合经营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4.强化对高风险业务的控制。建立综合业务的杠杆率监测与控制机制,开展综合业务的机构须分类设定杠杆率上限,披露相关业务的杠杆率使用及变动情况。综合经营机构须加强综合业务的资本控制和权限管理,凡涉及高资本消耗或高杠杆率的业务,应设立严格的内控措施,及时、充分的披露。
5.加强市场退出监管。建立科学全面的综合经营绩效评估体系,对综合经营的实际效果及时加以评估,对成效负面的金融机构,予以警告或停业整改。
(三) 建立全社会广泛参与的多层面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
一个完善的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应在以政府监管为核心的基础上,充分发挥金融机构和金融行业自律监管的补充作用,并鼓励全社会广泛参与,建立健全多层面全方位的金融监管体系。一方面,要加强金融行业协会建设,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等,形成法定监管主体与多种市场监管力量的合理分工与协作,通过自律性组织的辅助监管,弥补现行法定监管的不足,并促进法定监管主体改进和完善监管工作。另一方面,应充分发挥市场中介机构的监督作用,降低法定主体的监管成本,保证法定监管主体的有效监管,注重政府监管与市场纪律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1.谢云英.综合经营趋势下我国金融监管模式选择[J].福建金融,2008,(7).
2.陆爱华.我国金融混业经营监管对策研究[J].河北金融,2009,(3).
论文摘要: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加入WTO以后,中国金融市场已在很大程度上与世界融合,面临的金融风险日益增强。如何在改革开放中加快完善现代金融体系,在发展壮大金融产业中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是一项关系经济全局紧迫而重大的任务。首先介绍了金融风险的概念以及特点,然后分析了目前中国金融风险的现状以及发展趋势。最后,针对现存的一些问题,指出防范和化解中国金融风险的对策。
1.呆坏账水平高。2003年以来,中国金融机构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比率不断下降,尽管如此,过多地强调这些指标只会促使金融机构通过扩大信贷投放稀释不良贷款或者收回有利的贷款,事实上不良贷款蕴涵的金融风险依然存在。根据中国银监会2007年2月12日公布的2006年中国银行业金融机构资产状况报告所公布的数据显示[1],中国国有银行系统的不良资产比率仍然偏高。
2.信贷投放过快。应该看到,当前,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的积极性仍然高涨。因为资本、经常账户的双顺差,大量外资通过各种渠道流入中国,央行不得不投放大量基础货币进行对冲[2]。从贷款的结构来看,投资的大部分流向许多大型工程和基本建设,中长期贷款比重仍较大。由于长期债券市场的缺乏,潜在的金融风险又集中于银行系统。而银行系统通过发放大量新贷款来稀释不良贷款率的盲目扩张行为也隐含着巨大的危机在经济结构不尽合理、社会信用环境不够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商业银行自身的内控机制欠缺和风险管理能力不足的情况下,过快的信贷投放可能潜伏着巨大的金融风险。
3.流动性问题。当前,长期的流动性问题,是中国金融系统面临的一个问题。中国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城乡居民的短期存款,而资金投放却主要是一些大型基本建设项目、政府债券、住房贷款等。这是一种不太合理的金融现象,从长期来看不利于中国金融系统的良性发展。
4.房地产带来的金融泡沫。在加入WTO后,国内银行业面临着外资银行的竞争以及商业化经营的压力,各大银行都在争抢高回报、低风险的客户,而房地产信贷一向被看做优质客户,信贷风险较少,导致银行近年对房地产的贷款额大幅上升[5]。当前比较突出的房地产金融风险有以下几方面: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真正自有资金往往不足30%,发展商“出地”、银行“出钱”的情况严重;二是一些分阶段连续开发的大型楼盘过度开发形成风险;三是银行对贷款的监控不力,信贷资金被挪用,从而形成风险;四是房贷、车贷等项目贷款条件放松,消费者违约现象增多,也增加了银行的风险。房地产二级市场不活跃,房产预售、未完工房屋交易预期价格水平上涨,收入预期不合理,都推动了房地产市场价格的走高,促进了房地产市场泡沫的积聚。这种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的脱节,如果不加以控制,其后果将十分严重。
5.信用体制不健全。2002年,中国颁布了银行业新的《信息披露准则》,信息披露水平和行业透明度有了相应的提高,但中国商业银行由于计划经济体制以来遗留的一些特性,导致了中国国有银行业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商业银行相比存在有较大的差距,金融市场上交易双方信息不对称的现状在短期内无法得到改观,尤其是涉及公司内部经营、个人收入状况等方面的信息。比如,住房信贷和汽车信贷在前几年被认为是风险相对较小、收益较高的优质项目,但近期频频发生的违约现象正在改变这种观念。一些消费者购买多套住宅以至发生偿还危机。继2003年银行业公布车贷黑名单以后,2004年银行业又公布了房贷黑名单。这种事后惩罚往往难以弥补银行业的损失,客观上也加重了银行业的风险。
6.金融风险意识欠缺。从中国的金融发展史可以看到,中国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破产倒闭的先例,我们没有巴林银行教训,没有日本兴业银行的遗憾,更没有东南亚金融危机的切肤之痛,于是社会各业中,对金融风险的危机意识很是淡漠,如为追求高息收入,高息集资,高息吸储的现象不断出现,甚至还存在着抵押房产,贷款炒股,置风险于不顾,盲目出资,这些都使金融风险的积存和滋生提供了养分。
1.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从制度上防范于未然。要从根本上消除金融危机的各种隐患,就必须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加大金融体制创新力度,紧跟现代国际金融发展的步伐,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现代金融机构体系、金融市场体系和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健全现代金融制度[3]。这不仅关系到世纪之交中国金融能否安全、高效、稳健运行,而且关系到中国经济能否快速、健康、稳定发展。中国金融机构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不论是在资金、规模,还有金融创新方面都存在巨大差距。虽然,中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位居世界500强之列,但是在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回报率方面远低于国际水平;中国证券和保险机构与外资机构相比差距更大。因此,第一,我们要培育真正的市场主体和竞争体制,形成与开放环境相适应的竞争能力。第二,适应现代金融发展的需要,加快改革中国现代金融教育体制,下大力气加强现代金融人才特别是高级人才的培养。第三,逐步组建几个实力雄厚、经营多元化、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金融机构。
2.市场开放稳定有序,避免强烈冲击。中国还处于经济转轨阶段,金融机构的法人治理结构尚未有效建立,诚信意识、内控机制、激励机制、创新能力还有待加强。因此,金融业的对外开放要有目标、分阶段、审慎有序地进行,既要积极、稳妥,又要实事求是、讲求实效,做到趋利避害[4]。要吸取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避免对外开放过早过急,影响金融稳定和经济安全。尤其要注意防范国际短期资本的冲击。资本市场的放开尤其要谨慎,因为对资本项目下自由兑换的限制,往往是国内金融体系较为脆弱的国家抵御国际投机资本攻击的最后一道防线,资本市场一旦放开,再要完全管住资本项目是相当困难的。
3.加强金融监管力度,保证金融市场稳定。随着中国参与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大量外资金融机构涌入中国,对中国金融监管要求也不断提高。因此,要想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就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中国金融监管体系,健全监管法规和制度。一方面,要加强对国内金融业的综合监管。第一,要加强对金融业的内部约束。建立有效的内部监督系统,确立内部监控的检查评估机制、风险业务评价机制以及对内部违规行为的披露惩处机制,做到对问题早发现,早解决。建立严格的授权制度,各级金融机构必须经过授权才能对相关业务进行处置,未经授权不能擅自越位。要实行分工控制制度,确保授权授信的科学有效性,建立对风险的局部分割控制。第二,进行金融业行业自律建设。要对所属成员定期进行检查,包括业务检查、财务检查和服务质量检查;要对成员经常性业务予以监督,包括对业务运作的监督指导,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违规行为的预防与处理。第三,加强法律法规制度建设。要完善金融立法,以规范各种金融业务的运作。央行及金融监管当局要强化金融执法的力度,严格执行市场准入、市场交易和市场退出的相关法规,建设良好的金融运行环境。第四,建立风险预警和危机处理机制。要重视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确保银行的清偿力;要提高呆账准备金比率,充实风险准备金;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建立国家专门的金融危机防范机构,统一权限,协调行动,以便在危机发生时高效率地解决问题;完善援救性措施,对遇到临时清偿困难的金融机构提供紧急资金援助[5]。另一方面,中国要改变单向内调的管理策略,采取综合性、国际性的监管策略、政策和手段,与金融全球化发展趋势一致,争取早日达到国际先进水平。首先,监管政策的覆盖面应既包括国内金融业及国内金融业的国外分支机构,又要包括本国境内的外国金融机构;其次,监管的内容要适应金融全球化带来的新问题,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应成为中国监管当局关注的首要问题之一;最后,对金融风险的监管手段应该比照国际标准,监管法规和各项会计、审计制度均应与国际接轨。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