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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与管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3-14 11:24:09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保险经营与管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保险经营与管理

第1篇

在我国医疗保险建立的过程中,对人们生活保障和社会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效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大大减小了由病患带给人们的压力。同时,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应用下,我国的医疗保险水平有了很大的进步,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当前依旧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困境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发展产生了一定影响。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制度中,还需要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从而能够促进企业的良好发展。

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建立的必要性及条件

在企业的发展中,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能够减少患病职工过于重大的困境,减少员工在医疗费用上的心理负担,免除困难职工在看病后的后顾之忧[1]。能够保障员工的生活水平,对员工的工作态度有着积极的影响,加强了员工和企业之间的联系,使其凝聚成一个整体。

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的决策管理上和加强员工自身能力上更容易进行。要使企业的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企业的资金两者分离,按照国家的规定参加基本的医疗保险,并且能够接受基本的保险待遇,在企业员工工资的发放上能够按时、足额的进行,保障企业安全、稳定、高效的运转。

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面临的困境

1.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体系不健全

在我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上并没有一个系统性、专门性的法律制度,企业只能保障员工基本的医疗需求,这对于一些家庭困难、因病无法参加工作和患病职工来讲,医疗费用的负担仍然十分巨大。同时,在企业内部医疗保险措施并不完善,企业和职工之间依旧存在矛盾。在医疗保险的定位上,“覆盖广、低保障”的方案是将全体员工共同纳入基本的医疗保险范围,在保障人群的差别上难以保证全面,降低了医疗保险的水平,对医疗保险的实施产生了影响。同时,在实际的医疗保险制度中,其保障的水平和员工实际的医疗费用存在着差距,而且对于较高的费用,并没有建立具体的医疗保障体系。

2.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缓慢

随着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社会生活中医疗保险政策开始受到人们的普遍关注。在企业的发展过程中,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更为缓慢,一方面是由于政府并没有采取相关的政策进行约束,使得医疗保险在企业的管理中不受重视[2]。另一方面为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企业在自身的发展中,并没有建立一套有效的医疗保险管理方案。

3.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在这里道德风险是指为了能够获得自身的利益,采取不利于让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发展造成影响。在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过程中,医疗机构或员工患者易于产生道德风险。在企业员工患者进行就医时,因不需要自己支付医药费用,往往会发生小病大医、一人看病多人吃药、门诊改住院等道德风险。同时,医疗机构在对患者进行治疗时,会让患者进行全面的治疗,增加药物的费用,获取更多的利益,产生道德风险。

三、完善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措施

1.加强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体系

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的管理工作,企业的内部员工和退休人员都能够享有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好保险基金的规划,制定详细的步骤,可以从员工的福利费用中列支。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模式中,采取专户管理及专款专用的形式。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在财务部门建立相应的统计表,做好费用的记录工作,实施决算制度。

在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上可以建立多种保障措施,用以面对各种形式下的基金补助,其中包括住院补助、健康保障计划补助、门诊费用补助和一次性补助等,为员工提供多种形式保障制度。

2.做好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管理基金,要符合基本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诊疗的病例项目、医疗的服务设施、定点的医疗机构和药品支付标准等相关规定。在员工医疗保险期间,病患者的费用如果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的费用,可以选择从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中按照规定进行予以补助[3]。同时,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适当的进行基金的补助,用以减轻患病职工的费用负担。要考虑到企业的承受能力不能够重复享用,也不能划入个人的保险基金账户,员工在进行医疗报销时,其最高的费用不能高于当次治疗的所有医疗费用。企业的财务管理要做好详细的记录,患病员工在报销时,需要带好本人的病例条、开药的处方、结算费用的清单和相关的医科证明等文件,并严格遵守审批的程序。对于故弄玄虚未能出示有效证明的员工不予报销。

3.政府部门要做好监督工作

企业在进行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时,应该向医疗保险机构做好汇报工作,政府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工作[4]。建立健全、有效、实用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管理体制,在官方的网站上实施信息公开,保障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待遇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企业员工的生命安全提供保障,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

第2篇

关键词:保险企业 经营风险 财务防范

自2001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后,中国的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化,保险业作为入世后开放最早的行业之一,中国保险市场开放程度也越来越高,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设立独资保险公司或合资保险公司的越来越多。如何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是每个保险公司都要面临的问题。而保险公司能否在未来发展中处于领先位置,关键取决于保险公司对经营风险的防范。保险企业的经营风险是指由于各种因素,如风险选择、费率选定、通货膨胀、市场竞争和国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等,导致保险公司实际经营效果偏离预期目标,使保险公司遭受财物损失风险。

一、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防范的重要性

(一)规范保险公司业务工作,促进公司业务的健康持续发展

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进一步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保险企业的生存发展愈来愈艰难,财务会计工作是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会计工作的优劣直接关系着保险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的高低,对整个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起到很大的促进作用。从中国保险业发展的二十多年历程来看,保险业务越发展,财务管理工作就越重要,财务管理工作除了要对保险公司日常的财务工作进行核算,又要对会计核算的结果进行评价和预测,这就要求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部门必须提高应对经营风险的能力。经营风险对保险公司的日常运作来说有很大影响,如果公司财务管理不当,造成财务管理漏洞,就可能加大公司经营风险,影响公司运行,降低公司利益收入。

我国一些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水平和手段都比较落后,尤其是在保险主体比较密集的地区,保险公司存在着一些财务管理漏洞:重规模、轻管理,财务监管不力,管理权责不明,为追求短期规模采取无原则的压低费率,降低保额或提高手续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等,这些漏洞的存在都给保险公司经营自身带来严重的风险隐患。制约着保险公司的健康发展。保险公司通过提高公司经营风险的财务防范力度,通过制度化、规范化的操作,引导企业实现经营价值最大化,降低经营成本,实现对公司经营风险的有效控制。

(二)提高保险公司应对金融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保险公司面临的市场竞争风险是由公司外部环境造成的风险,是无法避免和不可忽视的。各个保险公司之间为了争夺客户和占领市场,有时会采取不适当的方式降低保险费率,影响了保险公司应对风险的能力。一些基层保险公司为了完成业务指标,甚至采用虚假承保的办法增加保费收入和完成业务量指标,更为严重的是有些保险公司为事故发生后的企业补办保险。这些违规做法严重影响了市场公平,破坏了公平竞争秩序,无形之中加大了保险公司潜在的经营风险,增加了公司财务危机爆发的可能性。加强保险公司管理工作,能够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增强保险公司的竞争力,提高公司应对金融风险的能力。

(三)充分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利益,增加保险公司利润

虽然我国保险业的起步较晚,但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中国保险业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保险作为人们防范未知风险的有效手段,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基于合同建立起来的一种经济关系。根据有关资料显示,目前中国城镇居民的投保率在40%左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还有较大差距。在加快普通民众保险意识宣传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自身也要增强公司实力,保险业是专业性和技术性较强的行业,保险企业在经营保险业务时,必须引进专业知识水平高和经验丰富的人才,这些人才对保险业务中使用的保险知识非常熟悉和了解,在进行保险工作时具有绝对优势。保险公司本着对客户负责,为客户服务的原则,保险公司必须尽量减少和避免经营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更要防止客户为了骗取保费而蓄意制作事故的问题的发生,通过提高自身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将潜在客户转化为现实客户,增加企业经营利润。

(四)规范保险公司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金利用率

由于经营风险存在的普遍性,尤其是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涉及社会生产和经济生活的各个方面,保险公司业务具有特殊性,关系许多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运行。从一定意义上说,保险公司承担着社会保障责任,为国家发挥社会“稳定器”的作用。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可以有效的防范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有效监管,实现公司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增强公司应对经营风险的能力,降低资金不良使用率,增加公司的经营利润。

相比于一般企业来说,保险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相对完善。许多企业因为财务管理不到位、管理存在漏洞,最后导致公司爆发财务风险,引起公司的倒闭、破产。一些小企业存在资本结构不合理、资金使用不当、管理者对经营风险认识欠缺等问题,正因为存在这些问题,企业在面临经营风险时不能有效和及时应对,导致风险对企业经营的冲击过大,造成了企业的经济损失,阻碍了企业的正常运行甚至走向破产的道路。保险企业因其业务的特殊性,公司财务管理水平较高,财务防范机制到位,管理者认识到了公司财务管理的重要性,资本结构相对合理,流动负债水平较低,提高控制和防范经营风险的能力,使保险企业在应对经营风险时能采取有效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小。

二、完善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财务防范机制的对策

(一)加强财务制度建设,规范财务行为

保险企业首先要树立依法经营的信念,自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保险市场是自由竞争的市场,保险企业要遵纪守法,促进规范而有序的保险市场的完善。制度建设不仅对保险企业而言,对其他行业的任何公司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前提和保证。保险企业要加强分支机构的管理,就必须加快公司内部财务规章制度的建设,健全现有的规章制度,保证各项工作都依照制度进行,提高企业财务工作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在加快财务制度建设的同时,要注意加强员工对企业财务制度的学习,使员工在工作中自觉的按照制度办事,防范公司财务管理漏洞。企业要强化财务制度的执行力度,优化企业经济资源配置,同时通过内部监督保证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二)定期进行员工培训,引进高素质和高学历人才

人才是企业持续生存的无尽动力,也是企业在竞争中获胜的保障。保险企业要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和道德教育,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思想水平。保险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专门的保险会计知识,熟练掌握有关专业技能,熟悉保险公司财务工作流程。企业合理的分配机制可以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保险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业务激励,将薪酬与绩效挂钩,员工通过培训增加专业能力,提高工作业务量,增加收入。保险企业还要注意引进高素质人才,与国际保险业发展接轨,通过引进人才,改善企业人才结构,增加员工工作活力,增强企业财务管理能力,降低企业财务风险发生的可能性。

(三)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企业资金效益

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管理以资金管理为重点。资金是企业的血液,资金链断裂是许多企业巨人轰然倒地的直接原因。做好资金管理,不仅可以防范风险,还可以在无形之中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资金收益,保险业做为金融企业,对资金管理要求更为严格。保险企业要想在竞争中获胜,必须要加强公司的资金管理,科学管理资金,提高资金运用效率,降低资金沉淀率。当前一些保险公司存在资金管理不善,结构不恰当的问题,增加了公司财务风险的可能性。保险企业要充分考虑到资金运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解决好资金运用与业务增加的统一,节省资源与增加利润的统一。使资金管理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发挥更大效益。

(四)加强财务核算管理,提高财务数据使用价值

核算是财务管理的基础,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准确性才能体现出财务数据的价值。及时、准确、真实的记录各项收入与支出。将各类数据细化到各经营主体、各产品、各销售渠道,定期从经营主体、产品、销售渠道等不同角度对经营成果进行分析比较,给企业经营决策者可靠的财务数据支持,不断优化企业的产品结构,调整销售模式。提高公司抵抗风险能力,体现财务数据的使用价值。

(五)加强企业内部财务监督,有效防范企业经营风险

保险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内部监督体系,加强内部审计与监督,改革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保险企业应该成立独立的财务监督小组,对企业的财务工作进行严格监督,提高企业防范财务风险能力。企业还可以量化财务管理,建立各种指标,异常问题及时预警,从根本上保证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合理性和严密性,避免出现财务管理漏洞,杜绝企业财务风险发生的隐患,提高企业应对经营风险的能力。只有采取科学、规范的财务管理模式,才能保证企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保证保险公司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孙敏.浅析保险企业会计风险防范[J].商情(教育经济研究),2007;4

第3篇

1.从总体上看,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水平较低,风险管理理念不强。

第一,风险管理作为一种管理职能还基本上没有被融于保险企业管理中,保险经营基本上还是财务型控制被动经营。第二,保险业发展总体决策和保险公司决策在相当程度上缺乏风险管理理念,保险的粗放型经营、以保费收入作为经营业绩的硬招标的决策思路对目前的保险发展仍起着决定性作用。第三,保险风险管理技术水平低,风险评估、保险信用等级评定缺乏有效的评定标准,风险控制和风险融资的方式相当有限。许多保险公司根本就没有防灾防损部门,在有防灾防损部门的企业中,其人力与财力的配备不足。第四,在保险风险控制过程中,事后控制为主要控制方法,对风险的事前控制重视不够。第五,在保险监管方面,主要还处于事后监管阶段,监管工作缺乏主动性和前瞻性,监管重点仍在费率等问题上,对关系到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风险资本比率、再保险安排、资产配置等内容监管力度不够。

2.较为注重显性风险管理,对隐性风险管理重视不够。

第一,在业务发展导向上,注重规模和速度,强调业务增长量,忽视保险发展的质。由于我国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主要是根据保费收入增加额为依据的,保险法规和保俭监管部门对保险费地位的过份强调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商业保险公司把保费的追逐作为主要经营目标。保险公司在实际展业中,重保费,轻理赔;在保险市场竞争中,以保险价格进行恶性竞争,盲目承保、劣质承保并存;在保险险种开发上,以占取市场份额作为主要手段,对保险产品风险的管理控制重视不足。

第二,在保险发展导向上,某些方面还存在着保险决策和保险经营中的短期行为,对保险业发展及保险公司发展战略长远性研究不够;在公众对保险的信任度方面,保险业未能充分重视恶性竞争、保险中介制度混乱、保险欺骗对社会公众产生不度影响;在制度法律建设方面,对保险发展的制度环境和法律基础建设重视不够,一方面表现在保险法在某些方面存在着缺陷与不足,另一方面保险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开放条件下保险业的发展,一个有效的保险法律体系还未基本形成;在保险文化建设方面,保险公司文化建设滞后,保险文化传播缺乏创新,保险公司的形象度和美誉度构建急需加强。

3.较为注重内生风险管理,忽视外生风险管理。

第一,部分保险公司不重视对公众信任风险的管理。第二,对保险开放、民族保险安全的风险重视不够。在加入WTO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对中国保险市场进一步开放中的各种风险进行管理研究不足,忽视中国保险业发展过程中的内在的根本制约。第三,部分保险公司较为重视公司内部风险管理,而对保险同业的规范竞争、有序竞业的风险管理重视不够,保险同业组织的作用还相当有限。第四,对保险中介组织的风险管理力度不够。部分保险公司无视保险中介的有关法律规定,不顾中介机构经营资格、业务水平、职业道德状况等条件进行中介展业,表明保险公司对中介组织风险管理与保险公司自身的规范经营都应加强。第五,缺乏对保险欺骗进行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保险欺骗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日趋加大,在中国保险理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的国度里对保险欺骗的风险管理需在制度完善和技术创新上加大力度。

4.未能建立起有效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风险管理决策缺乏依据。

保险经营是在大量可保风险前提下运用大数法则对可保风险进行分散,各类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数理基础,在相当程度上也可以说,风险数据、损失数据是保险经营的保险资源。保险经营依据这些保险资源从事保险展业,通过展业扩充丰富这类资源提高保险经营水平和展业范围。因此,在理论和实践中都要求保险公司(包括社会)建立一个完整的信息系统对这类保险资源进行保护、开发和利用。我国相当部分保险公司有效的风险信息系统都未能建立,这将可能导致保险经营决策缺乏合理依据,使保险经营缺乏合理的数理基础。从某种程度上,这将可能导致道德风险和逆选择的增加。

5.风险管理理论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

在我国,风险管理理论发展滞后,风险管理人才不足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保险风险管理既包括风险投资、保险购买和管理、安全、赔偿金管理、索赔管理,又包括公共关系、市场服务、培训员工、提供法律咨询等内容;既包括对保险公司的硬件失误风险和软件失误风险的管理,又包括组织性失误风险和人的失误风险的管理;既包括保险公司内部风险管理,又包括保险业风险管理;既包括保险经营显性风险的管理,又包括保险经营隐性风险的管理。只有建立起全面的风险管理观,才能推动和实现保险业有效的风险管理。

二、目前风险管理状况对中国保险业发展的影响

1.保险业风险管理及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弱化在相当程度上影响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基础;

近年来40%的保费增长率是在粗放型经营模式下,在风险管理未能有效实施的情况下实现的,在这种经营模式下,重视保费增长速度与资产负债管理重视不够并存,保险公司总资产增加与净资产减少同在,保险市场规模扩大与保险业务的利润水平逐步降低并举,增加保费的快速增长与较多风险的累积相随,这不仅有悖于保险业风险承担、风险分散的宗旨,而且大大影响保险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

2.保险经营风险管理功能弱化将不利于深化社会公众对保险的信任,保险信任和保险信心是各国保险业发展的生命力所在。

近现代保险发展的共同基础是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和信任,这是决定保险需求的根本因素,因为信心和信任是保险理念培育的良性土壤。因此,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真正地为社会公众分散风险、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风险管理服务的经营理念,真正地实现保险经营与保险风险管理的融合,以增强和巩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心。特别是在目前风险分散途径多样化的情形下,增强社会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和信心对现代保险业发展具有决定性的意义。

3.保险经营风险管理的弱化将使中国保险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中缺乏竞争力,导致中国保险业在对外开放和加入WTO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局面。

从中国民族保险发展历史可以看到,中国民族保险业是在中国本身缺乏商业保险理念和商业保险技术机制、在国外保险公司对中国保险市场进行掠夺和控制的不利条件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这种特定的历史路径制约了中国现代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在中国民族保险实力不足、现代民族保险发展缺乏一定制度环境和制度基础的条件下,民族保险业更应注重自身的稳健发展,大力加强保险发展的制度建设,培植保险理念。惟有如此,才有可能实现民族保险发展从量的增加到质的升华,增强民族保险业自身在国际保险市场的竞争力,逐步有序地实现保险的国际化。

三、对策

1.实现保险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制定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构建良好的宏观环境。

保险业发展要实现根本性突破首先必须实现从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走出重速度、轻质量的恶性循环,把保险发展引上稳健、健康的轨道,进而逐步增强民族保险业的综合实力。也只有在经营方式根本转变的前提下,才可能制定出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

稳健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是中国民族保险业发展的基本战略前提。首先保险产业政策必须建立在中国特定的政治经济和人文背景上,只有在这种根基上培植公众的保险意识,构造保险制度环境,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开发保险资源潜力,满足公众的保险需求,才能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保险业发展道路。其次,保险产业政策必须体现可持续发展性,坚持可持续发展性,才能有效地开发中国潜在的保险资源,才能实现重速度、轻质量的粗放型经营方式到集约型经营方式的根本转变;只有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才能真正实现保险业本身的宗旨;只有坚持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才能逐步树立和增强公众对保险的信任感。再次,中国的保险产业发展政策,必须把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融于一体,政府应以较高的战略眼光来发展保险业,保险业在社会政治经济中的特殊地位要求政府对保险业实行低税政策,改变目前中国保险业税负较重的局面,对一些投资型产品的开发可考虑税收优惠或递延税收政策,对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政策应考虑到有利于民族保险业的发展和中外保险企业的公平竞争;保险业应坚持经营管理和风险管理相结合,实现保险真正地为社会经济、社会公众服务宗旨;保险产业政策还必须考虑到中国经济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在一定程度上可考虑建立区域性的保险产业政策与统一的保险产业政策相结合的保险产业政策体系。

2.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完善保险法律制度基础,为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提供制度支持。

保险风险管理不仅仅是一种风险识别、衡量、控制、融资的技术方法,还在于风险管理制度是一种保险制度安排,提供对风险管理的制度支持是十分必要的。培植健全的保险意识是构建中国保险制度基础的一个永恒主题,保险意识的培植一方面需要保险公司规范的经营作风、良好的社会形象的凝聚力和辐射力来实现,另一方面,社会各界对保险意识的传播也有利于保险意识的培植和增强。

法律是风险管理的制度基础,保险法律制度完善程度决定风险管理水平高低及其绩效大小。目前应着手解决保险发展与保险立法滞后的矛盾,弥补《保险法》中的缺陷和不足,同时抓紧时间构建完整有效的中国保险法体系(包括《保险业法》、《保险合同法》、《外资保险公司市场进入与监管条例》等)。

3.实施全方位风险管理制度,强化社会风险管理理念,是中国保险业风险管理的重点。

保险经营方式的转变、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不可能一蹴而就,在中国的特殊体制背景下,保险经营方式转变、保险法律制度构建应与保险业全主位风险管理实施同步进行。中国保险业全方位风险管理包括对物的风险、行为风险与心理风险管理、制度风险与人的风险的管理、显性风险与隐性风险的管理、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的管理、风险信息管理系统与风险预警系统的管理等。

在强调风险核保管理的同时,须强调逆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的控制;在注重保险产业发展风险管理时,应特别注重决策风险的管理,克服目前保险发展的短视心理和短期行为;在制度风险的控制上应坚持内控制度、同业制度与监管制度三管齐下,在人的风险控制上,既要控制管理内部人风险,又要控制中介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人和保险投资机构投资者的风险;在内生风险与外生风险管理上,要积极探索怎样对保险开放中出现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和有效管理,对中资保险公司与外资保险公司的税收风险加以重视。总之,在整个保险产业发展、保险制度构建过程中都必须把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理念融于这一过程中。

第4篇

从国内与国际的角度来看,在银行、保险及证券业的发展中,先进的数据处理和电信设备以及政府对金融行业管制的放松将会创造新的统一金融服务业,这加剧了金融各个行业间与行业内企业之间的竞争。保险业发展的主导方向逐渐被资产规模巨大、资本雄厚、经营领域宽泛又不失竞争力的以保险为主业的金融服务集团所掌握,这些保险集团作为“金融超级市场”经营各类金融产品与服务,既包括寿险、非寿险、再保险等保险业务,也包括资产管理、信用卡、证券承销和经纪等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业务。而这一切的形成与发展,都离不开资本经营。

资本经营是保险经营中最重要的方式之一,既是保险公司在困境中进行企业再造的有力手段,也是保险公司成长壮大的必由之路。资本经营是通过产权的变更与交易实现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以及公司治理结构的变革,最终提高产业的竞争力,以增加所有者权益。通过资本经营研究如何调整现有不合理的资本配置,启动存量资本,吸纳闲散资本,激活呆滞资本,聚集优势资本,甚至引进外来资本,在增加资本的同时,扩大保险业的经济效益。

资本经营的制度基础是较为完善的公司制与发达的资本市场。现代公司制明晰的产权关系使产权的变更与交易成为可能。资本市场是企业为进行资本经营而筹集资本和进行投资的场所,一个结构完善、竞争有序、规范严密的资本市场,可以促进资本经营的顺利进行,可以发挥市场对资本的配套功能,资本市场的不发育和不完善,将是资本经营的制约因素。

资本经营的对象是所有者权益,以及由所有者权益所产生的一系列权利的制度安排。这些制度安排从根本上决定了保险公司的经营效率。正如哈佛大学商学院凯斯教授所认为的,不存在最佳的公司产权制度与治理结构,应根据环境的变化与行业的特点,及时调整公司产权制度与治理结构。而企业产权制度的重新设计,则属于资本经营的范畴。资本经营的突出特点是资产的扩张,保险业通过资产扩张,可以实现效率和竞争力的提高。

一、保险资本经营的形式和目的

资本经营是对所有者权益的经营和管理。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对企业资产的剩余权益,企业所有者权益依其组织形态的不同而有不同的名称。独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称为“资本益”,合伙组织所有者权益称为“合伙人权益”,公司组织的所有者权益称为“股东权益”。对于国有独资公司而言,所有者权益自然被称为“政府权益”。保险资本经营是资本所有者及其人依据出资者的所有权经营企业的所有者权益,以实现资本的保值与增值目标。

在“资本称王”的时代,保险业资本经营是优化资本结构,解决资本金短缺的重要途径。资本经营不仅满足产权主体和监管政策的需要,同时为跨业经营与收购活动提供重要的战略手段。20世纪80年代后期,在美国保险业2600多家公司中有70多家破产,尤其是排名在前25名的加利福尼亚执行保险和共同受益保险的破产,动摇了客户对整个保险业的信心。投保人的需求已转向对利率敏感型的保险产品,同时金融业内的竞争越来越激烈,这种趋势导致了对更具有竞争力的经营方式的研究。1992年,美国的保险公司如安塔那、旅行者保险公司和公平人寿采用直接从外界输入资本或出售部分资产的方式,使保险业的困境得以扭转。1990年前后,美国保险业由于“垃圾债券”市场与不动产市场的暴跌,引起了政府和公众对其的信任危机。为了提高投保人的信心,10大保险公司都分别从其控股公司接受资本注入,改变股权结构,以防止评级机构发表的信用级别滑坡和提高投保人和人的信心。这里美国保险业所倚重的主要就是资本经营的方式。

保险的资本经营主要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进行融资。在历史的发展过程中,保险业所采取的组织形式是多种多样的,在现代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与地区,股份制和相互制是最常见的两种商业保险所有制形式。此外还有相互保险社、保险合作社、劳合社等形式。

在不同的经济环境与保险业发展的不同阶段,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对企业的发展更为有利。按照解释经营组织方式和管理人员行为方式的企业理论,在一个特定行业竞争中取得成功的企业是其所有制形式有利于其压缩总成本至最低限度的企业。通过改变企业的所有制形式,进行融资,使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不仅实现了资本的增加,降低成本,为未来生产经营的发展奠定基础,而且可以重塑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

第二种方式是兼并与收购。并购是产权流动最主要的方式之一。企业并购的实质是一种产权转让或交易行为,由此引起企业对可控制与支配资产权力的转移。保险行业的特点以及大多数保险产品和其他金融产品之间的可替代性和竞争性使保险业与其他金融服务业之间相互进入的成本较低,使并购成为现代保险业扩张业务领域的重要手段。生产经营、投资经营是企业实现内部成长逐步扩大规模的途径与手段,而并购是企业实现外部成长的主要途径。

转变所有制形式和兼并与收购,都是保险业依托资本市场利用多种金融工具与手段,进行扩张经营领域,增强企业财务基础,适应金融混业趋势,组建金融服务集团的手段。组建多元化的金融控股集团是保险公司资本经营的最终目的。对保险业而言,只有达到一定的规模才能具备市场竞争力。根据美国A.M.Best对美国以资产计最大的200家保险公司连续4年的调查研究表明,保险公司的规模与经营业绩呈正相关。这200家保险公司在数量上只占美国保险公司的13%左右,但保费收入所占比例却高达88%,资产占比更高达93%,税后利润占比为86%。在1998年按营业收入排名的“全球500强”的企业中,保险公司共有52家,超过企业总数的10%,其中寿险公司多达34家,拥有绝对优势。因此,资本经营是保险公司最终实现资产扩张、集团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二、保险资本经营产生的必然性

保险公司组织架构可以分为专业公司模式与集团公司模式。保险资本经营实际上是保险集团化在企业经营手段方面的表现,而集团化是保险公司发展到一定高级阶段的必然趋势。在全球前20家保险公司中绝大部分都是集团公司的形式。

单一经营保险业务的专业公司是保险业发展初期,在分业监管、精算与投资技术落后的背景下产生的,可分为专业分设模式与专业控股模式。在专业分设模式下,保险公司只经营保险业务,在绝大程度上侧重于生产经营,投资经营不是重点,投资方式与策略也非常简单。在专业控股模式下,保险公司开始重视投资经营,并投资设立提险产品与其他金融服务的子公司,母公司在经营保险业务的同时对子公司进行资产管理。母公司与子公司作为独立的法人,彼此业务严格分开且对外独立承担责任。但其突出的特点是经营主体规模小,所能提供的服务单一,导致提供同样的产品成本高,竞争力弱,偿付能力低,经营风险高。这使得保险公司在放松对分业的监管情况下,随着金融领域各个行业间与内部竞争的加剧,集团化成为保险公司必然的选择。

在集团公司的模式下,集团公司通过控股对专门进行生产经营的保险子公司与产险子公司以及专门进行投资经营的投资子公司进行管理,由集团公司对重大对策等方面进行统一管理。各个子公司经营与保险相关的业务范围给保险公司提供了更大的空间,开拓了除保险业务以外的多种收入来源,并通过资产多元化,使保险公司具有更大的整体稳定性。由于提高了竞争力,集团模式被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所采用。

资本经营实现公司的集团化,使保险业可以为客户提供包括投资在内的全方位的金融服务,既有利于企业竞争力的提高、规模的扩大,又有利于建立更为密切的企业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在市场化的经营环境中,保险公司在利润目标与竞争机制的作用下,有强烈的扩张资产规模的愿望,这需要通过跨国经营、规模经营、多元经营等方式来实现,而其中最核心的手段就是资本经营。

三、保险资本经营的作用

资本经营是企业与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增强自身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对保险业而言,通过资本经营可以增强保险业承担风险的能力,迅速扩张保险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促进存量资本的流动,实现保险业内部企业间与其他行业企业间优势的互补,从而提高行业的整体效应。

1.有利于资源在保险业的优化配置

不同的保险公司各有优势。例如,有的保险公司具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与适应市场需求的险种,有的保险公司具有较大的市场规模和品牌优势。在某一方面优势的培养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在这期间公司将丧失掉很多成长的机会。通过资本经营,公司实现了资产重组,优势互补,并购前公司所具有的技术、管理经验、知识等生产要素能以更快的速度、更低的成本传播与嫁接,劣势公司被优势公司所接管,优势公司得以扩张,使生产经营、投资经营形成规模,以实现规模经济。

2.解决保险公司所有制形式不适应经济环境的问题

转变所有制形式与组织架构,是企业在当今经济环境发生迅速变化时期所采用的重要手段。尤其对保险业,在其发展过程中,所采用的组织形式与组织架构比较多样化,这就需要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调整所有制形式。在美国,限制金融业跨行业经营的Glass-SteagallAct已经被废止,在1999年底,经克林顿签署通过的金融现代化方案的推动,使金融控股公司的组建成为可能。1996年,日本进行的“金融改革”开始促进银行、证券与保险的相互兼营。这使得组建以保险公司为核心的金融控股公司成为可能。

3.可以解决保险业在发展过程中资本投入不足的问题

根据保险公司的经营规律,在新市场上开业的保险公司其开业的前5、6年之内难以盈利。同时,在竞争性投资收益上升的情况下,保险公司难以吸引到新的投资。因此,保险业以较快速度发展时,存在增量资本不足的问题。一方面保险业在扩大增量时,缺乏资金;另一方面,保险业中存在着大量没有被有效利用的存量,用存量来弥补增量不足的基本方式就是并购。

4.是企业实现经营战略的重要手段

经营战略是企业在根据自身条件和外部环境分析的基础上,为实现企业的经营目标而做出的长远规划,资本经营关系到企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其必须以企业的战略为指导。在企业选择进取型发展战略时,可采用兼并、收购、改制、控股等形式,形成资产规模的扩张与资本收益的增加。当企业选择转变或退却型战略时,可以采取拍卖等产权转让的形式,缩小企业规模或进行经营重点的转移,对某一类业务进行转让,从而调整企业的产品结构,提高资产经营的效率。

资本经营可以打破行业间、市场间的壁垒,实现经营重点的转移。保险公司要实现跨国家、部门、行业间的进入,利用资本经营打破壁垒比直接投资进入更为迅速和有效得多。

5.有利于金融资产的合理配置,实现负债管理的科学性

金融业的各相关行业的不同特性,归根到底是由其负债的不同特性所决定的,而负债的不同特性又决定了其不同的资产匹配属性和风险控制方法,进而决定了该行业的经营特性。当保险业的资本经营活动向金融行业的其他领域拓展时,可以充分利用不同特性负债的属性,在各种金融资产之间实现科学的配置,从而提高资产负债管理的科学性。

第5篇

以改革为动力,推进保险公司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创新

越来越多的人已经认识到保险公司的竞争优势主要取决于公司的人才技术优势和组织管理优势,而不只是传统的资源优势和资金优势。保险资源配置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差异性以及保险公司利用这些资源的独特方式,形成了公司各自的竞争优势和比较优势。建立内控制度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提高保险公司的自我约束意识,防范和及时发现经营风险,建立公司内部相互制衡机制,确保正确反映公司的经营效益,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健全有效的内控制度可以监督和弥补公司管理中可能存在的缺陷,使公司在市场环境变化和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的情况下,实现公司的市场经营目标。

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建设应注重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可以参照国际先进的管理模式进行公司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创新,比如公司价值链管理、组织结构管理、业务绩效管理、客户关系管理、公司价值管理、销售渠道管理、服务质量管理、公司品质管理、人力资源管理、激励约束机制管理等。

2003年车险管理制度改革是保险业的一次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和实践创新,对国内保险业改革的深化、保险公司经营增长方式的转变、保险业务结构的调整以及促进保险业快速健康稳定发展将产生重大影响。保险公司应及时研究车险管理制度改革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体制所带来的影响,最大限度地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改革创新推动公司按照市场经济规则提高自身的核心竞争力。

按照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要求,保险公司总分支公司之间应该建立严格的管控机制和费率反馈机制,总公司对分支公司的经营活动必须做到心中有数,及时指导,监控到位;应建立严格的核保和核赔分离制度,必要的审核制度和检查制度;对分支公司擅自越权和违法违规行为以及违反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行为,必须认真进行监督和检查,加大处罚力度,还应及时修改和完善内控管理制度。

以监管为核心,监控和指导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

加强保险公司内控管理制度建设的目的是在新的市场和法律环境下,将以往保险监管部门的部分监管责任转变为保险公司的管理责任。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责任是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证投资人的正当投资回报权益不受侵害,监督保险公司合法合规经营并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以往这种监管职能是通过对保险公司现场和非现场的例行检查来实现的,但由于保险公司管理体制和业务经营复杂程度的提高,保险监管部门例行检查和抽查的真实性、准确性、即时性和有效性遇到了严峻的挑战,增大了保险有效监管的难度。在国际化竞争日益激烈的大背景下,保险监管部门必须认真研究如何充分发挥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的积极作用,将保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制度建设作为强化监管的重要内容,加强事后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保险公司则应该认真检讨和审视公司内控管理制度执行的现状,增强对公司内部机构、业务、财务、投资等方面的风险管理,完善和弥补内控管理制度方面的缺陷和不足。

国际上一般将内部控制按职能划分为内部会计控制和内部管理控制两类。前者包括涉及直接与财产保护和财务记录可靠性有关的所有方法和程序,包括分支机构授权和批准制度、责任分离制度以及对财产的实物控制和内部审计等。后者包括与管理层业务授权相关的组织机构的计划、决策程序、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手段、信息交流、监督管理以及各种内部规章制度的执行状况等。

保险公司总公司必须全面掌握分支公司的有关情况,如分支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规模是否相适应,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是否完备和完善,权利与责任的平衡是否对称,重要职能和关键岗位的设立是否相互制约,独立的内部稽核和公正的外部审计是否健全等。所有这些内容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建立科学完善的内控管理体系,提高操作效率,确保现有规章制度的执行,同时,保险监管部门必须对保险公司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建设和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和监督指导。

以竞争为手段,建立内外资保险公司竞争合作机制

保险公司应该具备全球化的战略眼光和合作意识,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水平和质量,积极主动地参与业内的竞争与合作。如何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得最低成本、最佳产品、最优服务、最大份额、最高利润,是内外资保险公司共同追求的目标。保险公司共同开发和利用保险资源、保险科技、保险信息,以及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加强合作,是国际化经营的必然要求和发展趋势。从管理的层面上看,外资保险公司在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方面的先进经验值得国内保险公司学习和借鉴。首先,内外资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对国际通行的内控管理制度的信息沟通和交流,增强公司管理者对加强内控管理的意识;其次,应注重公司内控管理水平和质量的提高,以适应竞争与合作的要求;第三,应加强对业务无序竞争的管控,在管理创新、服务创新、机制创新等方面开展竞争活动;最后,共同营造一种合作创新、共同发展的协作精神和协作方式。

以管理为目标,提高公司经营管理的整体水平

保险公司的组织结构是保证公司各部门和总分支公司各司其职、有序结合、分工明确和有效运作的组织保障。合理的组织管理结构可以把分散的力量聚集成为强大的集体力量;可以使保险公司每个员工的工作职权在组织管理结构中以一定形式固定下来,保证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明确经营者的责任和权利,避免相互推诿,克服,提高工作效率;可以确保公司领导制度的实现。

围绕风险控制和增进效益两个目标,保险公司应该加强内控管理水平,增强竞争能力,在日益开放的经营环境中立于不败之地。一是应建立高效的风险管理机制,并以此为核心,严格控制经营风险,保证其业务收益的稳定,满足被保险人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二是运用高新技术手段和先进方法对风险变动趋势进行科学的预测,有效进行公司经营风险的控制和管理;三是完善保险风险内部控制机制,对经营风险实行严格的监控,建立科学的风险监测反馈系统,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四是完善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用制度管人、管机构、管业务、管经营,并接受保险监管部门的指导和检查。

以服务为理念,提升产品创新、服务创新的科技含量

产品创新能力反映了公司管理和竞争水平。保险产品的系列结构、规格品种,特别是产品更新换代的频度,与保险公司产品管理能力的高低有着十分重要的关系,因此,根据竞争的客观需要,保险公司都把优化产品结构、增加和更新产品作为提高其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但同时我们必须看到,国内保险市场中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保险产品结构雷同、业务单一、创新不足、粗放经营等问题。

随着新《保险法》的实施,保险监管部门放松了对保险条款费率的管制,保险公司有了更大的条款费率制定权。因此,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保险公司应该跳出传统的业务框架,认真分析市场需求,建立推进产品更新换代的产品管理制度,加速开发公司自身的产品系列,提高公司产品的国际化、多样化、专业化水平,努力开拓各种市场空间。培养适应产品创新的人才队伍,造就一支掌握现代产品风险管理技能和方法的高素质管理队伍,这是完善保险公司管理水平和内控机制的前提。

科技创新引导保险公司的服务创新。保险公司应在现有的基础上,加快电子化和网络化建设的步伐,促进办公自动化,丰富和拓展电子商务和网络保险以及由此延伸的服务手段和领域,提高保险公司的业务处理能力和运作效率,以高效、快捷、优质的服务,积极参与保险业的国际和国内竞争。

加强人管理制度可以促进服务质量提升。新《保险法》修改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加重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中介入和中介业务管理的法律责任和管理责任。保险公司应根据中介业务发展的实际,制定相应的保险中介业务管理办法,加强和完善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

目前,保险公司间竞争的重点不再是产品的价格竞争,而是服务质量和方式的竞争。只有通过高质、高效、高附加值的服务竞争,才能将各种保险产品更快更好地送达顾客,才有利于扩大和稳定客户关系,占有更高的市场份额。

提高保险服务质量的关键是靠保险公司服务意识的增强,靠保险公司服务的创新。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保险业的体制、机构、业务、管理、人事分配制度等方面的改革,归根结底都将落在服务的创新上,因此,提高保险服务与促进保险发展是相辅相成的,是保险公司在今后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否立于不败之地的客观要求。保险公司要高度重视售前服务、售中服务、售后服务的各个环节,遵循公司的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不能因人而异,降低服务水平和质量。以效益为中心,用内控制度管控公司所有经营行为

保险公司的经营目标是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这就需要保险公司对其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进行监督,保证分支公司的管理层能够按照公司的既定目标履行职责,有序、有效地开展业务,确保公司的经营目标得以实现。以实现股东价值的最大化为基础的管理是一个综合的管理工具,它可以推动创造价值的观念深入到公司一线员工中去,用效益的观点,通过内控管理制度和经营目标的实施,监督和控制公司管理层的经营行为。内控管理制度是保险公司经营效益实现的保证,而分支公司的管理层既是相关制度的制定者,又是执行者,他们的经营行为直接影响内控管理制度的执行绩效。

第6篇

关键词:中小型保险;问题;发展战略;企业发展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中小型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中占有重要地位,为使我国保险行业取得更多的发展,需要对中小型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经营险种等方面进行优化和转变,实现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健康长久发展。鉴于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大力发展,企业间的相互竞争激烈,为使自身企业能在众多保险企业中的“独树一帜”,就要尽量找到并实施适合企业发展的战略计划,加快中小型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中的前进步伐。

一、中小型保险企业发展弊端

(一)经营管理模式落后

近几年来,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如雨后春笋般茁壮成长,大多数中小型保险企业是股份制的。但受到公司投资人多数为国有公司的影响,这些中小型保险公司真正意义上还是属于国有股份制。这种国有股份制公司的经营管理模式效率低、机构设置复杂臃肿,用国有股份制公司的管理方式进行中小型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致使中小型保险企业的经营管理不到位,企业不能快速健康的发展。

(二)国际化程度低

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由于规模小、业务范围小、缺少知名度,只是限于本地区的保险业务发展,故而与国际保险市场脱节,不能多渠道地进行保险业务的发展,自身竞争力相对削弱,致使保险企业停滞不前。

(三)人力物力的浪费

由于我国保险行业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健全,中小型保险企业对于险种业务在理想上实行的是多而全险种销售。加上营销、承保、理赔以及防灾防损都要自己承担,致使中小型保险企业的有限人力、物力没有发挥自身作用,促进保险企业的发展。

二、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发展战略

(一)加速转变经营管理模式

在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激烈竞争中,要使自身企业占有一席之地,必须加快转变落后的经营管理模式。

一方面,正确处理好保险企业发展速度与企业效益之间的关系。比如在对险种业务销售上,需要保质量、搞好防灾防损,把开展业务的成本降到最低,增强企业效益。

另一方面,企业需要根绝自身企业发展的实际建立创新型的企业经营管理模式。对于产品而言,摒弃单一的产品销售模式,进行多元化的产品销售,先进的承保技术,高水平的服务,可以增强企业在保险市场的竞争力,更快速地开展保险业务。

(二)推进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为使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在全国、以致在国际化保险市场上都具有较强竞争力,在全面开放的保险市场上展现自己的实力,就要求中小型保险公司加快推进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国际化进程。向国际保险市场靠近,与国际保险市场的经营理念、经营制度等相结合,完善自身企业的不足。

比如,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可以与外资保险企业合作,由于外资保险企业在国际保险市场上的地位已经稳固,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可以通过学习外资保险企业的先进经营管理模式、营销手段和服务宗旨等方面提高自身的软、硬实力,加快自身国际化的进程。

在推进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国际化进程中,国家也可以根据其发展的状况采取相应措施,鼓励推进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走向国际,与国际保险市场接轨,学习国外著名保险企业的经营模式、管理理念,增强我国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三)在保险业建立联合组织

由于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多而杂,企业间缺乏沟通交流,所以建立一个保险业界的联合组织迫在眉睫,通过联合组织业务活动、学习活动的开展,学习借鉴对方的优点,促进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全面发展。在组织内部,还需要建立一个企业信息资料库,信息资料的建立是为了收集保险企业的业务信息,掌握企业的发展状况,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建议。

(四)加强中小型保险企业的专业化

对于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而言,专业化保险企业包括企业保险经营内容专业化和保险经营环节的专业化。

1.保险经营内容的专业化

大多数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的经营险种分类都不够明确,加强对险种的分类,推进保险业务的开展,提高经营内容的专业化。比如,在车险方面,保险企业可以对车险进行详细的分类,交强险、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等进行细分,提高业务的专业化,根据顾客的需求,更好的进行保险的销售。

2.保险经营环节的专业化

在保险经营环节方面,实行差别化、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由于大多数的中小型保险企业经营业务大同小异,专业化的经营环节屈指可数。在这种情况下,中小型保险企业推行保险经营环节的专业化可以提高中小型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中的竞争软实力。

(五)国家政策的支持鼓励

为促进河北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发展,河北省可以根据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发展实际,适当放宽个人禁入政策,支持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对公司的持股。鼓励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型股份制保险公司上市,对其资金筹集渠道进行拓宽,资本得到优化。根据各保险企业的发展实际,对中小型保险企业进行重组和兼并,优化企业结构。此外,也有效配置了资金资源,使有限的财力物力得到最大发挥。

三、结束语

为使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在保险市场中健康发展,需要我国的中小型企业改变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加快国际化进程、加强保险业务的专业化水平。在发展过程中加强学习,提高中小型保险企业在保险市场的竞争力,以经营内容和经营方式的专业化吸引顾客,促进中小型保险企业的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1]万宁,廖丽达.中小型寿险公司“弯道”超越策略分析[J].中国商贸,2014,05:32-33.

[2]袁峤,岳宁致.论我国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竞争策略――基于波特竞争理论的视角[J].中国市场,2014,29:15-17.

第7篇

【关键词】农业风险,农业保险

一、研究背景

我国的自然灾害频繁发生,如何提高农业抵御灾害风险的能力,成为农业以及整个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过程中的重要问题。农业保险制度符合世界贸易组织支持的“绿箱”政策的内容,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也是中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现实需要。

二、农业风险

(一)农业风险的涵义。事件发生的不确定性叫风险。农业风险是农业经营者在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对的不可预见或无法把握的意外事件所导致损失的不确定性。农业属于弱质产业,受自然风险、技术风险、市场风险和政策风险的影响比较大。

(二)农业风险管理。农业风险管理是农业生产经营者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各种风险进行识别、估测和评价,然后依据自身资源与条件,选择适合的风险管理技术对风险实施有效的预防与控制,以最小的成本投入为农业生产经营预期目标的实现提供最大安全保障的经济管理活动。

近几年来,国外的风险管理用影响图、树状图来识别风险,用概率分析、风险测量等方法对风险的概率经行定量分析。基于案例分析和问卷调查的风险管理研究发展得非常快,这些研究对于发展农业风险管理的系统方法有很大的价值,为农业风险管理和决策的研究奠定了丰富的理论基础。

三、农业保险

(一)农业保险的概念。农业保险是有效的风险管理工具,是现代农业风险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农业生产经营者有意识地将农业风险与损失转移出去的一种财务型风险管理工具(黎已铭,2006)。

(二)农业保险的特性和基本功能。农业保险既不是完全的私人物品,也不是纯粹的公共物品,属于“准公共物品”。因为其在消费上不具有排他性,在取得时不具有竞争性,效用上不具有可分割性。农业保险具有多种功能:1.转移分散农业风险,完善农业风险管理制度。2.保障农民收入的稳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3.促进农业科技的产品转化率、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4.促进生产要素在农业领域集聚,推动农业现代化。

(三)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历程。我国农业保险经历了建国初期单一承保机构、零星可保险种、政府强制主导,到改革开放前的销声匿迹,再到先进多元化承保模式、扩大化的标的、市场参与配置。1949 年10月,我国成立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之后由开始承担试办农业保险经营,农业保险业务逐步发展起来。1950年到1956年在北京重庆江苏等地区试点农业保险。直到1958年停办了农业保险业务。后,国家制订一系列发展农业保险的政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开始恢复农业保险业务的经营。90年代初经过多地试点后在1992年市场经济发展后转向市场化。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探索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建议农业保险开始稳步发展;2004年以来连续5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对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提出了明确要求;2006年出台《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四、国外主要经营模式及其启示

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主要目标是稳定农民的收入和农产品的价格,保护农产品的竞争力等等,国家财政对其有高度的补贴。如美国农业保险经营模式从自由竞争到政府高度调控,在农业保险立法,农业保险制度和风险管理上,已经比较成熟,在农业保险上主要采取强制性与选择性相结合的参保方式。日本的农业保险则采取了共济组合的模式,政府通过立法和财政补贴并且提供再保险来支持农业保险的经营。法国则通过建立国家农业基金会的方式来补贴受灾农民的损失。总之国外主要的农业保险模式呈现出的特点主要有:以政府为主导,采取合作模式;创新发展了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法律法规制度比较完善。虽然各国国情不相同,但是上文中的国外模式还是对我国的农业保险经营和发展有着有意的借鉴。

五、针对我国目前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建议

(一)提高农业保险经营技术水平。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农业保险的技术创新有利于农业保险的运营。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应积极跟踪世界农业保险技术创新的最新成果,并加以探索和引进。

(二)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建立再保险机制。我国农业风险的地域相关性很高,季节性强,发生风险时会波及多地的损失。只有通过农业再保险来分散农业保险经营者的风险才能实现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之间的互济作用。

(三)增加政府对农业保险的投入。在推动我国农业保险发展过程,政府的主要作用是为农业保险的发展提供较好的基础设施和经营环境。首先要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法规体系,其次要加强农业保险发展的基础设施投资,并且在资金上给予支持。最后要组建政策性的农业再保险公司。

(四)加快法律法规建设。农业保险立法是开展农业保险的重要制度保障,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凡是农业保险发展较好的国家,无一例外都具备健全完善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

(五)采取自愿与强制相结合的多元投保模式。强制性的政策性保险范围有限,积极促进自愿性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非常关键。在推进商业性保险公司参与农业保险过程中,因此采取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的投保模式有利于农业保险的营运与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素春,侯银霞. 实施多维农业保险 应对多发自然灾害[J]. 财政研究,2008(10).

[2]李军.农业保险的性质、立法原则及当前的发展思路[J].中国农村经济,1996(1).

[3]陈利,谢家智.我国巨灾风险可保性的理性思考[J].保险研究,2011(11).

[4]王可为.对发展农业保险的思考[J].西部金融,2007(10).

第8篇

[关键词] 人身保险,短期业务,综合成本包干,经营理念,监管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次修订中对第92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作了调整,随着中间业务领域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产寿险公司均可经营的实施,短期险业务作为当年可以产生损益的保险产品,更是各家寿险公司业务竞争的重点。为应对日趋激烈的同业竞争以及产险公司介入该领域后对业务发展所带来的冲击,部分寿险公司针对人身短期险业务出台了综合成本包干(捆绑)的费用政策,以期推动自身的短期险业务发展。对此,业内人士众说纷纭,有褒有贬,值得研究探讨。

一、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基本情况

目前,寿险公司经营短期险业务的费用政策主要有两种,即全额预算制和综合成本包干制。前者由总公司按统一的会计模式编制费用预算,年度预算一经审定下发,其执行与考核需严格按规定运作,并强调预算与会计核算在科目和信息以及预算时间进度的一致性。全额预算制有利于公司事前对业务收支情况有一个充分、全面的了解,进而对公司的资源进行有效的配置,但其滞后性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司业务的及时开展。而综合成本包干制又称捆绑制,即对短期险业务的综合赔付率和费用率实行捆绑考核,而不再单纯地考核利润指标。目前,在湖南辖区内采取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分公司有太平洋人寿、新华人寿、中国人寿、合众人寿等 5家,占湖南寿险分公司总数的42%。

在实际操作中,综合成本包干制先是由总公司根据不同的险种设定不同的捆绑率,对各级经营机构的可用费用进行逐月考核,如果综合赔付率大于捆绑率,说明该业务亏损,则从其它险种的财务可用费用中扣除。如太平洋人寿总公司对湖南分公司短期意外险(含一年期和极短期)的捆绑率为80%,个人短期健康险捆绑率为84%,团体短期健康险捆绑率为91%。各省级分公司在总公司下达的固定短期险费用比例的基础上,把费用再分解为预定赔付率、间接管理费用、直接销售费用三部分,并根据当地市场赔付率水平、主体经营状况及业务需要确定比例。其中预定赔付率用于短期险业务实际赔付的预留额度;间接管理费用用于保证经营主体的经营管理的费用需要;直接销售费用用于业务的市场拓展,主要包括调剂基金、手续费和业务员提奖等。一般而言,在执行费用包干政策过程中,总公司都会出台一系列相关的预算费用管理制度,如按要求提取充足的责任准备金,准确计算短期险的综合赔付率,并按权责发生制的核算原则准确预提各项当期应承担而未支付的费用等。

从了解的情况看,已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如太平洋人寿从2003年开始,新华人寿从2005年开始就一直实行这一政策(见表1、表2)。太平洋人寿基本处于盈利状态,新华人寿2005年由于保险标的发生两起大事故,因而出现亏损。但不论经营是盈是亏,目前都没有改为全额预算的想法,只是逐步完善,使之更符合市场实际,符合基层经营实际。而一些原来没采用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由于受到寿险同业和产险公司的双重竞争压力,有的也开始尝试这一费用政策,如中国人寿和嘉禾人寿等,可见这一制度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生命力。

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积极作用

(一)效益观有所增强

从业务管理的角度看,综合成本包干制无形中让保险从业人员的头脑中绷紧了“效益弦”,对遏制不良业务,保证公司永续稳健经营,提高公司服务品牌与综合竞争力有一定的促进作用。通过赔付率和费用率捆绑考核,保险公司只有审慎核保,对风险进行正确的评估并对每一险种进行合理定价,才能降低赔付率并增加可用费用额度,同时改变了以往给每一个险种一定的费用所导致业务人员以及经营者只片面追求保费规模而不关心费率风险的现象。不论是盈是亏,最后都要自己兜底,也就是说盈利归本单位和从业人员享有,亏损也要本单位和从业人员从其它费用渠道去填平。如太平洋人寿湖南分公司2006年短期意外险可用费用为3397.45万元,个体健康险的可用费用为532.59万元,而团体健康险的可用费用为-71.45万元,也就是说团体健康险业务不仅没有挣钱,而且需要从其他险种可用费用中贴费用。这样,经营单位和业务员在以后承保团体健康险时,就不得不考虑可用费用这一问题,要么不做,要么提高承保条件或加强理赔管理(见表3)。

(二)违规行为有所减少

对短期险业务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在某些程度上可以减少“坐支坐扣保险费”、“编造虚假赔款”等套取费用的违规经营行为,从2006年现场检查的情况看,学平险、建工险等短期险业务领域违规问题主要有坐支保费、虚假发票套取现金,账外支付单位和个人高额手续费,以及向具有行政权利和职务便利的单位或个人支付回扣等,这些违规形式在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中相对较少发现,而在没有实行包干制的公司中上述违规行为则较为突出,尤其是坐支保费和虚假发票套取现金现象比较普遍。究其原因是综合成本包干后,无论是违规或变相违规,支付多少都是自己的包干费用,无须多此一举。但没有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公司就不同,一方面要应付非理性竞争,另一方面又不能突破年度费用预算,有的公司为抢夺业务,只好铤而走险。

(三)风险意识有所提升

如前所述,采用综合成本包干制的费用政策,对于风险较高的业务,经营管理者会主动考虑展业成本,并根据赔付情况适时调整险种结构或承保条件。各级保险经营主体必然加强本机构的预算费用管理,确保各项费用支出的合理性及总费用支出不超过费用率控制标准,以实现年底收支平衡。例如新华人寿湘潭中心支公司于2005年8月25日,承保了文花枝(全国劳动模范)等26人次出省的旅游意外险,8月28日下午,该团所乘座的大巴因超速与一货车相撞,当场导致6人死亡(其中两人为当地导游,未投保),22人不同程度受伤。事故发生后,新华人寿保险公司共赔付68.8万元,远远超出此单40%的赔付率考核指标(总费用是80%包干)。因残疾鉴定需要6个月后进行,此事故中的另外20多万元放在2006年进行赔付,使2005年旅游意外险的赔付率在预定的40%赔付率范围之内,实现了当年收支平衡,但事故诱发的结果是2006年该单位不得不对所承保的同类业务进行重新核保,调整承保条件,以控制赔付率指标。

三、综合成本包干制的弊端

(一)背离了保险费率厘定的精算原理

众所周知,凡商品皆有价值,保险作为一种特殊的保障性商品,其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保险费,也就是保险产品的市场价格。根据大数法则及收支相抵原则,保险费由纯保费与附加保费两部分构成,其中纯保费主要支付保险赔款,不含利润因素,而附加保费主要反映保险经营主体的营业费用及认可的合理利润。按保险精算原理,每份保单的保险费就是其价值的真实反映,也是经营机构偿付能力和合理利润的充分体现。从理论上讲,在综合成本包干制下,一方面是模糊了纯保费率与附加保费率的界定,在实际运作中用赔付率和费用率取而代之,经营主体的利润从两者之和与捆绑率的节余部分产生,背离了保险费率厘定的精算原理;另一方面,短意险的费率计算基础和准备金的提取原理与非寿险类似,都是通过严谨的精算得出的,而捆绑率的设定缺乏相应的经验数据和精算技术,更多的是建立在主观判断及近期假设的基础之上,其科学合理性还有待检验,一旦发生费用率超过附加费率以及出现异常赔付件时,就会危及保险经营主体的偿付能力。从经营实践来看,如确有较大利润空间,在新产品开发时,应合理降低价格,增加保障额度,以增强产品的吸引力,而不是一“包”了之,最终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此外,在我国保险业发展处于初级阶段的现实背景下,一些保险经营主体的业务发展模式仍以外延式扩张为主,许多经营者经营管理思路比较粗放,片面强调保费规模,内控管理不到位,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并不能完全杜绝坐支保费、保费收入不入账及拒赔、拖赔、惜赔等现象发生。

(二)财务真实性难以得到保证

实施综合成本费用包干政策的可用费用率都在40%左右,而随着规模的不断做大,优质业务的增加和整体赔付率的降低,可用费用率还有可能进一步提高,可用费用额也将增加。从财务的角度来看,任何一笔开支都要有真实的发票报账,都要符合会计准则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为将40%-48%的可用费用从财务上套取出来,有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往往找大量的假油料发票、电话费发票、餐费发票、住宿费发票做账,经营数据失真,违背了财务的真实性原则,客观上助长了财务业务中的虚假行为,为可能产生商业贿赂提供了资金来源。

(三)有可能诱发不正当交易行为

综合成本包干制使经营单位有可能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达到排挤其它竞争对手的目的。其一,手续费支付可能蜕变为“商业贿赂”。由于实行赔付率和费用率捆绑考核,有的从业人员在展业过程中,自然会优先考虑历史赔付率较低的险种,以获得较大的可用费用空间,为高额支付手续费或支付回扣创造了客观条件,进而导致“商业贿赂”行为的发生。以学平险为例,包干政策都为80%-88%,预定赔付率为40%,可用费用率40%-48%,经营单位和业务员自由支配的空间较大。其二,经营单位往往借“费率市场化”之名行“降费”之实,并美其名曰“随行就市”。由于在该制度下,各险种之间的可用费用可进行调剂,从而为经营单位进行非理性竞争,以低于成本价格的费率销售保单的手段来获取别的业务提供了机会,但对未实行包干制的经营单位却有失公平,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正常的保险市场秩序,影响了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四)不利于全额预算管理的推行

部分保险经营主体采用的费用包干政策是一种典型的粗放式经营,违背了现代企业科学管理的原则,与现代企业推行的全额预算管理相悖,这种费用管理模式在上世纪90年代比较盛行,但已经不能适应当今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更不能适应保险业全面开放的需要。费用管理政策的制定不仅要考虑到产品条款拟定的费率,而且要考虑到经营成本和费用,强调收支情况的真实性、有效性,费用包干政策则达不到上述要求。

(五)法人机构放松了自己的管控责任

在现行的经营管理体制下,保险公司总公司对其分支机构无论是在内控制度,还是在产品、费率上,均赋予严格的管理职责,实行综合成本包干制就意味着在短期业务发展上,只要分支机构不突破费用包干率,总公司就可以放任自流,仅以一个“包”字替代了其管理职责,至于分支机构是否合规经营,是否违法,是否搞不正当交易,总公司一概不管,这样总公司不仅放弃了自己对分支机构的管理职责,而且推翻了原先报备的条款和费率,也违背了寿险的精算规定,必将带来较大的经营风险,给行业的声誉带来负面影响和损害。

四、相关建议和对策

(一)保险经营主体应树立理性的经营理念

首先,应进一步完善以效益为主的考核机制。各经营主体要牢固树立“效益第一”的经营理念,正确处理好效益与规模的辩证关系,通过完善考核机制,引导从业人员树立正确的效益观,杜绝各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其次,注重精算技术在保险费率厘定中的科学应用。各经营主体应按照保险精算原则,依靠详实的基础数据、缜密的精算技术,在充分保证赔付的基础上,加上合理的管理费用和利润来确定费率,并真正形成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机制。第三,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面对激烈的竞争环境,各经营主体应摒弃各种非法竞争及低水平的价格竞争手段,转到注重提升非价格竞争因素的品质上来,并结合保险需求和自身实际,加大产品服务创新力度,积极培养核心竞争力。

(二)进一步完善保险法律体系

我国自1995年颁布《保险法》以来,经过10年建设,初步建立了以《保险法》为核心的保险法律体系,在规范保险市场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保险法律体系的发展仍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保险同业竞争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如关于手续费比例,《保险法》并未作规定,主要依据是财政部1999年1月13日公布的《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该制度第47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经营情况确定某一险种、某一条款或不同形式人手续费的支付标准,但手续费的支付总额不得突破实收保险费的8%”。而目前法学界和保险业界人士对8%的固定比例限制多持异议,认为不符合市场经济规律和国际保险市场的通行做法。因此,在尽快完善现有《保险法》的基础上,形成以《保险法》为核心,以《保险法》实施细则和各种保险法规相配套的保险法律法规体系,充分发挥保险法律的引导和保障作用,使保险监管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三)改革保险监管体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