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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原则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3-16 08:15:4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监管原则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金融监管原则

第1篇

在我国网络技术不断发展的过程中,网络技术的应用范围逐渐扩大,网络已经和很多行业进行了融合,其中互联网金融就是网络技术和金融行业的强强联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促进了传统金融的进步,但同时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隐患,鉴于此种情况,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与核心原则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互联网金融;监管;必要性;核心原则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创新举措,互联网金融从发展至今已经逐渐地被人们所接受,应用互联网金融的人数越来越多,此种情况既推动了其发展,同时也使其中隐藏的问题逐渐地突显出来。面对这样的情况,监管部门提高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重视程度,并遵循核心原则来落实监管工作,以此来促使监管能够取得更好地效果。

一、互联网金融概念分析

所谓的互联网金融,就是指以网络技术和大数据为网络,利用社交网络和搜索引擎来实现金融市场中的信息匹配,以此来提升金融信息的对称性,促使金融双方可以在最低风险下获取最大的经济回报。互联网金融的出现使得人们的投资以及借贷方式有了明显的改变,投资和借贷门槛降低,从而促使我国金融市场更加的活跃。

二、互联网金融监管工作开展的必要性

1、部分参与者不服从市场管理

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过程中,参与的人数越来越多,这样就使得互联网金融市场鱼龙混杂,在这样的情况下,为了维护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就必须要开展监管工作。利用监管来使参与者能够服从管理,能够按照互联网金融市场规定的原则来参与活动,共同来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营造良好的金融发展环境。与此同时,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其自身发展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所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是非常有必要的。

2、集体参与者不理将会导致严重后果出现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参与者是非常重要的存在,若是没有参与者,那么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会走向终端,可以说,参与者就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生命力,所以说,参与者是不能缺少的存在。互联网金融参与者若是集体作出不理性的行为,那么就会对互联网金融发展造成严重的阻碍,以余额宝为例进行分析,余额宝是第三方支付以及资金存储平台,人们可以通过余额宝来进行投资,然后从中获取经济回报,同时人们在开展网络购物等活动的时候,也可以使用余额宝来进行支付,由此可以看出,余额宝的出现为人们的投资以及支付提供了便利。但与此同时,一旦余额宝用户集体作出不理,比如说集体撤资,那么余额宝的发展资金就会中断,严重的话甚至会使其倒闭。所以说,为了保证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对其进行监管,避免集体参与者不理的出现是非常有必要的。

3、互联网金融风险承担能力较为薄弱

金融行业的发展是利润和风险并存的,很多金融项目以及产品在给投资者带来丰厚利润的同时也潜藏着一定的风险,但传统的金融市场规避风险的能力比较强,而互联网金融在此方面的能力则较为薄弱。在互联网金融发展过程中,销售者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并没有对产品的风险进行详细的介绍,这样就使得投资者对此了解并不深入,在投资过程中容易轻信销售者的话,这样当产品出现问题的时候,互联网金融市场无法有效应对风险,从而导致投资者只能自认倒霉,自己背负损失[1]。针对这样的情况,监管部门应该发挥自己的监管作用,引导互联网金融市场有效的规避风险,从而更加稳定的发展。

三、互联网金融监管过程中应该遵循的核心原则

1、遵循审慎监管这一原则

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审慎监管这一原则。也就是说,在实际监管的时候,监管部门不能轻忽大意,必须要严谨谨慎。同时在监管过程中应明确群众利益是第一位的,监管的时候要对参与金融活动的参与人员利益进行有效的保护,以此来实现监管的目标。另外,在监管过程中,还应该对金融市场遇到的风险进行有效的识别,然后以此为根据来采取有效的风险控制方法,确保金融市场的外部行为能够符合金融监管的原则。与此同时,监管人员还需要对互联网金融所具有的信誉度进行有效的评估,之后开展双向监管工作,以此来促使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2、遵循行为监管这一原则

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过程中,应该遵循行为监管这一原则,对参与金融活动的投资者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管,以此来保护双方的利益。在互联网金融交易活动中,交易双方的利益都应该受到保护,这样金融市场才能是公平公正的。同时,监管部门在对互联网金融市场进行监管过程中,应对其内部结构进行优化,对其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的督促,同时还应该对金融活动管理者进行严格的审查,以此来确保管理者不存在违法行为,管理者的思想处于良好状态中,能够对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的管理[2]。另外,监管部门还应该对证券等金融行为在实际落实过程中进行监管,这样监管部门就可以及时的了解金融活动中存在的风险,确保管理者不会有携款私逃的机会。

3、遵循保护消费者这一原则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中,消费者属于弱势群体,其经济利益常常受到损害,鉴于这样的情况,监管部门在开展监管工作过程中应遵循保护消费者这一原则,以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为主体来开展相应的监管工作。监管部门在开展工作过程中应该和消费者进行及时的通话,对消费者的实际投资信息等进行有效的了解,在这一过程中,必须要确保消费者信息是准确的。之后,监管部门需要对金融结构和消费者进行双向监管,若是发现金融机构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而侵犯消费者的利益则监管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制止这一行为,反之,若是消费者因个人原因损害了金融机构的利益,监管部门也应采取措施解决问题,以此来确保双方的正当权益都可以得到维护。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互联网金融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其中存在的问题逐渐地暴露出来,从而危害了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鉴于这样的情况,监管部门必须要及时采取措施来落实监管工作,通过有效的监管来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保护金融双方的权益。

参考文献:

[1]焉哲.浅谈美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及对我国的借鉴意义[J].企业文化(中旬刊),2016,(2):154-155.

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原则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6.06.054

互联网金融的实质就是互联网与金融相结合通过互联网撮合交易或者进行金融产品的销售活动。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主要业务包括小微贷款,结算,信息中介和金融产品销售。互联网金融被认为是一种普惠金融,所有民众可以参与到其中,但也正因如此,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相比传统金融业更大,更不可控。相比传统金融业,互联网金融有提高交易效率,缓解信息不对称,丰富投资渠道和优化资源配置等优点。因此,促进其简单稳定发展对日后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有相当益处。

1我国互联网金融业主要风险分析

我国互联网金融虽发展迅速,但其仍处于初期阶段。相比传统金融业,其面临着更多的风险,但其风险控制能力又明显偏弱。

1.1经营主体风险

目前,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大量互联网金融公司打着中介的旗号宣称没有资金池,但是暗中仍然维持着不小的资金池。这就是导致在短短几年内大量互联网金融跑路的真正原因。据统计,截止2015年我国1302家P2P平台跑路,2015年大大集团,E租宝事件震惊整个金融界。目前,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投资者面临着巨大的经营主体风险。

1.2技术安全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依托互联进行金融业务,由于涉及资金量巨大,因此对技术的要求相对较高,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技术安全风险主要包括技术能力风险和技术应用风险。

互联网金融业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大量没有相关经验的公司涌入。但是这些公司并没有与之匹配的技术能力去控制可能的风险。技术能力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存在技术缺陷导致的无法避免的风险。技术的应用风险指的是互联网金融公司在设计系统之初由于设计构思的局限性、片面性、兼容性不足、欠完整性等问题导致此系统存在的技术缺陷。

1.3流动性风险

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流动性风险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贷款人违约和集中赎回。2015年P2P平台大大集团和E租宝均由于流行性出现问题而破产导致投资者巨大的损失,也对互联网金融业声誉造成了很大的负面影响。为了让投资者放心投资,大多数P2P公司保证违约代赔,而一旦此平台风控体系不完善导致大量坏账或者实体经济出现系统性风险将导致P2P平台无法承受的坏账,导致兑现困难,进而演变成集中赎回。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签订合约或者产品销售页面会提出严格的赎回条款和限制性条件,或者对大额赎回进行延期的办法控制集中赎回风险。通过这种方式,互联网金融公司能有效降低集中赎回风险,但是仍然无法抵御信用丧失和系统性风险所带来的流动性风险。

1.4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作为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面临的主要问题具有可控性小、涉及面广和关联性强等特点。其发生主要源于内部流程的不健全、操作系统和平台缺陷、员工能力缺陷和不可控的外部事件。往往操作风险将导致非常严重且不可预期的损失。2013年光大证券自营交易系统出现故障就是由于程序员的操作失误未能对资金额度进行有效校验和控制导致光大证券上证指数上午大幅上升,而到了下午又出现反弹,使跟风投资者损失惨重。

1.5货币政策误差风险

根据宏观经济学,如果货币供应量和需求量保持不管,但是货币的流通速度加快,也就是货币乘数变大,会导致派生存款增加,从而推高通货膨胀水平。目前,我国金融体系尚不完善,我国央行主要通过存款准备金制度强行控制和防范我国金融机构的流动性风险,也是其重要的货币调节政策。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业不受存款准备金制度的制约,一是没有强制的流动性控制和防范措施,二是我国央行的货币政策将打一定的折扣由于互联网金融业的货币派生水平无法有效计算和确定。目前,对我国央行的一大挑战是如何有效计算、确定和监控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派生的货币数量,防范实施货币政策存在的潜在风险。

2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的监管原则

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业作为一个新兴业态,相关部门应该对其发展给予充分空间,对其监管应该体现包容性、开放性、适应性原则。另一方面,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正处于初级发展阶段,风险控制和防范能力不足,相关部门应该规范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法规,从而保证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在未来的健康稳定发展。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监管政策法规应该重视培育和防范风险并举,鼓励和规范并重。同时应该从促进公平竞争着手,构建司法、自律和外部监督在内的多从监管监督体系约束互联网金融公司行为、防范和控制其风险。通过综合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监管两面性,本文提出以下几点监管原则。

2.1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监管应该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原则

互联网金融业作为一种普惠金融的金融创新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应用而产生。相比传统金融业,它能覆盖传统金融无法覆盖的需求。任何一个行业都需要经历出现、发展、成熟的阶段,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正处于发展阶段,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在一定范围内给予其足够的试错空间。如果目前就采取较为严苛的监管措施将会扼杀互联网金融业的创新,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业未来的发展,也将会抑制我国整体金融效率的提升。对于目前的监管原则,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坚持鼓励创新,同时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2.2结合规则性监管和原则性监管

规则性监管指的是相关监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互联网金融也实施监管,详细规定其各项业务流程和内容,具有强制性。原则性监管指的是相关监管部门不对监管对象做过多细节上的要求,较少地干预或者介入监管对象的业务,以引导为主,硬性规定为辅。两种监管方式各有利弊,对于我国互联网金融业的独特阶段,监管部门应该同时利用两种方式相结合,达到既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目的,同时又能达到防范和控制其风险的目的。

2.3加强对互联网金融业数据的监控与分析,防范系统性风险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大数据的概念也席卷而来。相关监管部门能利用大数据通过借鉴阿里巴巴对整个互联网金融数据进行监控和分析。通过这种方法,相关监管部门能对互联网金融业发展、风险有一个整体的认知,加强其对互联网金融业风险的把控能力,预防系统性风险的发生。

互联网金融业对我国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具有双重作用。一方面,互联网金融通过增加金融服务供给的方式能有效减少实体经济对传统金融的依赖程度;同时能有效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降低我国金融业系统性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将对传统金融业造成巨大冲击,从而导致传统金融业的经营理念变得更加激进;互联网金融业与传统金融业存在潜在的风险传染;互联网金融业特点的业务具有流动性风险;以上都会导致我国金融业系统性风险的提升。因此,相关监管部门应该充分理解互联网金融业与传统金融业之间的密切联系,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增加和爆发。

第3篇

[关键词] 金融监管 金融风险 监督制度

金融业属于一个高风险产业,金融风险与宏观经济是否能稳定运用有着直接关系。可以这样说,金融稳定是保证国家经济稳定和发展的前提,金融监管承担的主要任务就是不断加强市场纪律的约束力,加大金融企业治理和内控建设的力度,以提高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最终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现在,针对国内外严峻且复杂的金融环境,合理利用金融监管来预防金融风险的问题已经迫在眉睫。

一、通过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保证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

金融监管最根本的目的就是维护金融结构的稳定和安全,从而保证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秩序的稳定。世界各国由于文化背景、历史条件以及发展状况的不同,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体现出的监管目标也是相异的。纵观世界各国中央银行法或银行法中的监管目标,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侧重点主要是实现金融业的稳健经营。实现金融业的稳健经营是我国实施金融监管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目标,但是这不能把其他金融监管目标都包含了。金融监管的目标至少应包括三个方面,保护存款者的切实利益,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以及金融业的公平竞争。所以,我国应进一步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

金融监管的功能并不是万能的,它存在着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为了更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金融监管结构必须在法定的原则范围内实施金融监督。金融监管应该遵循以下四项基本法定原则:依法监督原则;适度监管原则;全方位和系统监督原则以及效率原则。金融监管只有遵循一定的原则范围,才能更好地发挥监督的作用,为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提高更有力的保障。

二、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保障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

进行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条件就是要健全金融监管组织体系。纵观世界各国金融监管主体模式主要有两种,即单一监管模式和多头监管模式。虽然各国金融监管模式相异,但是中央银行在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始终是无法代替的。为了能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除了完善中央银行的监管之余,同时还要建立其他金融监管组织体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央行监管。作为我国的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应依法对金融机构实行全方位的系统的监管,行使监管权的时候保持客观公正的立场。二是社会监管。中央银行认可的依法成立的审计事务所来审计金融机构报告的真实有效和公正,以便对金融结构风险程度作出准确的判断,监督其存在的问题。三是金融结构自律监管。金融机构通过建立完整的内控制度来控制经营风险,为金融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提供保障,以便有效的预防金融风险。

三、加强高素质金融监管人才队伍建设,提高金融监管效能

市场竞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高素质人才的竞争。面对国内外竞争激烈的金融市场,我国金融机构要想得以生存和发展,人才是关键性的因素。首先,我国金融结构应借鉴国际现代金融企业先进的管理模式和成功经验,培养出无论是专业水平,还是其他各方面都具有高素质的现代化经济管理者队伍,从搞好自我监管入手;其次,大力建设和培养具有高素质的金融监管队伍,致力于探索监管人员等级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实行权责统一的人事任用机制,引进优胜劣汰的竞岗机制。三是完善监管机构内部相关机制。例如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创造能吸引高素质人才的条件,对于现有的监管人员进行必要的后续培训,不断更新和吸收现代监管专业知识,以提高监管人员的监管能力和水平,进而提高金融监管效能,来有效预防金融风险。

四、健全金融监管相关法律体系,为金融监管提供法律支撑

健全金融法律法规体系,把金融监管上升到法律的层面上来,加大金融监管的执法力度。特别是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建立一个符合国际惯例要求,又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是非常必要也是非常重要的力度。首先是对现行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进行完善,不断更新和补充新的金融监管条例。但是为了保证金融监管更加的全面,还必须制定一些专业性法律条例;其次,强化金融监督机制,加强金融监管的执法力度,落实各项监督措施,建立严厉的经济处罚机制。通过法律手段来加强金融监督的执行力度,只有强而有力的金融监管,才能真正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为预防金融风险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

总而言之,预防金融风险是保证金融发展的前提,也是金融发展永恒不变的主题。我们要不断完善金融监管的目标和原则,以及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和金融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强化金融机构内控制衡机制的健全以及监督考核,大力引进金融人才战略,为提高金融监管的能力和水平创造良好的条件。金融企业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保证经济稳定发展的前提下,又要做好预防的工作,通过金融监管来有效预防潜在的金融风险,努力做好金融工作,保证我国经济能稳步快速向前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永红: 发展风险监督方式 提高银行监管效率[J].南方金融;2004年01期

[2] 何德旭 毛文博: 金融并购条件下的金融监管:影响与趋势[J].当代经济科学;2003年02期

[3] 王立: 我国金融监管模式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7年

第4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体制改革 中国

一、美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变革之路

1929年之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是混业经营的。当时美国金融监管法律还不完善,不能对混业经营进行有效约束和控制,导致1929年危机的爆发。危机爆发后,美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系大力改革。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尔法》的出台,标志着美国金融业分业监管格局的形成。

随着经济的发展,严格的金融监管对金融机构经营发展的制约越来越明显,迫于竞争压力,银行为规避严格的金融管制,推出各种金融创新。美国政府为摆脱滞涨,放松对金融业的管制,对各种金融创新予以默许。混业经营得到了法律认可,但实质上依然实行分业监管。

然而,不从根本上改变监管理念和监管模式,仅放松管制,是不能够适应美国混业经营的现状的。次贷危机的爆发把分业管制的缺陷暴露无遗。

次贷危机的爆发根本原因在于美国金融业宽松的分业监管体制。分业监管体制导致了严重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随着金融业务向复杂化、综合化发展,一项金融业务往往涉及到银行、保险、证券多个行业,监管权限难以明确划分,出现严重的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在此次次贷危机中,次级抵押贷款证券化行为游离在金融监管之外,使得次级抵押贷款的违约风险沿着金融创新链条不断放大。

宽松的监管导致监管的低效率甚至无效率。此次次贷危机的根源就在于住房抵押贷款公司放松了信贷标准,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居民滥发贷款。

经历次贷危机后,美国政府意识到分业监管体制已经严重制约了金融业的发展,必须彻底改革。2008年3月31日,美国财政部公布《现代金融监管架构改革蓝图》,提出短、中、长期目标。长期目标中,美联储将全面关注市场系统风险;新建审慎金融管理部门,监管获得政府担保的金融机构;新建商业行为管理部门,规范商业活动。

美国的改革意在建立一套统一综合监管体系,尽力填补监管空白,关注系统风险,并由规则导向转向目标导向,使监管更灵活更能及时顺应经济发展而变化。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变革

20世纪70年代以前,英国的金融监管是放任式的,主要依靠金融机构的自律管理。1973年英国银行挤兑危机的出现使英国金融监管走上规范化、法制化。20世纪90年代,英国发生巴林银行倒闭等重大金融事件,迫使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彻底改革,新成立了金融服务局,监管银行业和投资服务业,实现了金融业统一监管。英格兰银行则负责货币政策的实施及金融环境的稳定,财政部负责金融法规和制度的整体框架建设。金融监管局提出了以原则而非规则为基础的监管理念,重视自律管理,提高公司经营的自主性,同时公司的管理层也要承担更大的责任。

次贷危机爆发后,英国政府更加关注金融体系的稳定,2009年2月,英国议会通过了《2009年银行法案》,同年7月,财政大臣公布《改革金融市场》白皮书。这两份文件的重点都在于强化金融稳定的目标,法案要求在英格兰银行理事会下成立金融稳定委员会,白皮书则提出新建一个金融稳定理事会,由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局、财政部共同组成。此外,法案还建立了特别处理机制来干预和处置问题银行,明确了金融监管局、英国格兰银行、财政部在处置危机银行的权限和程序,以提高应对危机的效率。鉴于此次次贷危机是由美国导入的,而且影响范围涉及到全球,英国政府意识到金融监管的全球合作对于维护英国金融体系稳定非常重要。

三、中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和混业经营趋势

早在1993年之前,中国金融业实行的是混业经营,但当时金融监管尚未达到混业经营的水平,致使违规操作猖獗,金融秩序混乱。1993年7月,中国政府大力整顿金融秩序,金融业开始进入分业经营,分业监管。

随着行业竞争的加剧,分业经营业务范围狭窄、利润薄、风险大,迫于生存发展的压力,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纷纷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相互渗透。中国金融监管法律在维持分业监管的框架下,渐渐放宽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限制。分业监管的逐步放开以及竞争压力使得金融机构由分业经营逐步向混业经营过渡,主要表现在业务综合化和机构集团化两个方面。银行、保险、证券业务日益融合、渗透,业务分界日益模糊,分业监管的难度日益加大。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需要,混业经营的趋势在中国已经成为必然,但中国金融业目前实行的仍是“一行三会”的分业监管体制,这对中国金融业的分业监管体制提出了挑战。

分业监管限制了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范围,不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壮大,牺牲了金融机构的效率。而且容易造成金融业的过度竞争,威胁着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分业监管造成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混业经营下,银行、证券、保险业务相互融合渗透,难以明确划分业务行业归属,各监管机构处于自身利益出发,可能对某些业务争夺监管权限,对某些业务互相推诿,造成监管重叠和监管真空,使监管不能覆盖整个金融体系。分业监管体制比起统一监管,机构庞杂,监管成本高,监管效率低。应对危机时,各监管部门协调困难,可能会错失拯救危机的最佳时机而导致危机的扩散。

四、中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建议

根据美国、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变革历史以及对中国实情的分析,混业经营形势下,分业监管是不合适的,必须对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彻底改革。

(一)改革的短期目标是加强金融监管协调,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管理

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成立金融监管委员会,由银行、证券、保险业监管人员(独立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组成,应对危机时,由金融监管委员会分析制定危机处理计划,明确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各方在应对危机中的权限和职责,消除互相推诿的现象,提高危机处理效率。在日常管理中,金融监管委员会要经常收集并交流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信息,及时发现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由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功能监管是指按照业务的功能性质对监管机构进行划分,依照业务分类实行跨行业、跨机构监管,能够减少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叠。

加强金融机构自律管理。按照国际标准规范会计、审计制度,加强对外部审计行业的监管,培育优质评级机构,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使公众掌握更多金融机构有关信息,提升对金融机构的市场约束力,以敦促金融机构实行自律管理,完善内控机制。

(二)改革的长期目标是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由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并加强国际金融监管合作

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转变。成立独立的金融监管局,负责全面监管金融行业,下设各职能监管部门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处。中国人民银行担任货币政策的制定、实施者,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联系紧密,中国人民银行应与金融监管局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协调促进金融业发展。

由规则监管向原则监管转变。原则监管是指监管部门只制定监管的基本原则,原则的执行靠金融机构依据自身经营状况把握,不涉及具体业务的监管。与规则监管相比,原则监管更加灵活,赋予金融机构更大的经营自主性,利于金融机构的发展。当然,原则监管对金融机构的自律性要求较高,需要建立在完善的信息披露机制较强的市场约束机制之上。

参考文献:

[1]张扬.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启示[J].金融经济,2010(8)

[2]张承惠.重新审视金融市场和金融监管――美国金融危机引起的思考[J]. 经济研究参考,2009(17)

[3]余维彬.美国向目标监管体系迈进[J].银行家,2009(6)

[4]朱小川.次贷危机后美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方案评析[J].中国金融,2009(10)

[5]刘安琪.美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沿革对我国的启示[J].当代经济,2010(9)

[6]胡滨,尹振涛.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J].中国金融,2009(17)

第5篇

关键词:金融创新 金融监管 协调机制

1.绪论

金融创新产品不断增多,如何选择一种既符合当今时代要求又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的监管模式成为目前的研究焦点。金融监管对金融创新的发展是至关重要的。Peltzman(1976)深入探讨了利益集团争取自身利益的博弈均衡是如何决定政府管制供应的,Posner(1975)认为,监管者的存在都是由利益集团造成的,“监管”名义上为公共利益服务,实际上为特定利益集团做事。Giorgio等(2005)提出,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背景下,金融监管协调主要采取功能性监管模式;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统一监管引起了普遍关注,Masciandaro(2007)、Cihak和Podpiera(2008)、Masciandaro和Quintyn(2009)等学者集中讨论了统一监管是否能仅仅依靠央行进行。针对混业经营,Claudio Borio(2003)提出加强宏观审慎性监管才能避免金融不稳定性,Ranee Jayamah(2007)提出更实际的方法是监管当局之间更紧密的协调。张强、王忠生(2004)认为我国的分业监管协调合作应该是一个较长时间的制度安排。李连友,罗嘉(2008)提出应基于协同学来构建我国金融监管协同机制;李明凯和杨富玉(2009)提出需要构建金融协调监管服务平台以实现“资源共享、协调合作、标准统一”,研究了中央银行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之间以及三个分业监管机构之间应如何协调。

论文在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理论和层次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提出了我国建立对金融创新产品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2.金融监管的分类及层次

金融监管有分业监管和集中监管(统一监管),二者各有利弊。分业监管是指对不同类型金融机构的监管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来完成,非常适用于金融业务专业化分工经济体。集中监管指一国所有金融领域活动都由某一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统一管理。集中监管的优点在于适合金融混业经营,合理配置监管资源、获得监管规模效应、降低监管成本,消除监管真空与重叠,有利于监管协调。但集中监管体制的有效性依赖于内部组织结构安排的合理性,如果金融监管机构的权责划分和专业化监管没有很好地建立起来,那么,集中监管体制也会导致分业监管的一些弊端。

由于任何单一监管模式都存在不足,而金融监管是一种全局性的行为,金融监管目标因此也是多重的,既要关注安全,也要关注效率。因此,无论是集中监管还是分业监管,在实践中都需要一种矩阵式机构模式。金融监管的协调,实际上就是关注各监管机构的监管工作是否和谐一致,整体上是否有效率。金融监管协调可分为金融监管理念的协调与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两个内容。而后者又至少分成两个层次,一是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机制(如果是集中监管,就表现为机构内各部门之间的协调);二是金融监管机构与中央银行及国家相关行政部门的协调。

3.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

从量上看,我国金融创新无论是相对于金融机构的业务总量,还是相对于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都是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甚至也落后于亚洲的一些新兴工业化国家。从质上看,我国金融创新种类贫乏,创新层次低。我国金融创新水平落后,产品匮乏,数量有限,也间接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育不全、结构不平衡、金融机构之间以价格竞争为主、金融机构盈利增长空间有限等一系列问题。

3.1分业监管模式,协调存在问题

我国目前是典型的分业机构监管模式。银行信托等金融机构由银监会监管,证券公司由证监会监管,保险业由保监会监管。他们之间设置监管联席会议,协调相互的关系。但是,联席会议没有发挥预想的作用,金融监管协调在制度建设与实践操作中都存在问题;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作用没有给予足够重视,监管体制设计中对金融创新存在监管真空;部分企业集团公司控股下的银行、信托、证券、保险之间的业务往来,形成了事实上的混业经营。但无论是在法律上还是在实践中,没有明确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主体和适用法律,只有在金融控股公司出现风险时,如处置德隆集团问题上,事后性的一事一议,没有完整制度化条文可遵循,更说不上在金融控股公司内部设置科学、合理的防火墙。

3.2协调机制的缺失对金融创新的不利影响

监管真空的存在以及协调机制的缺失,对我国金融创新的发展产生了一系列问题。现在的监管体制以及合规性的监管理念压制了金融机构创新的主观能动性。

由于缺乏监管疏导,会诱导金融机构在创新过程中更强调盈利性、忽视安全性,当创新业务量积累到一定程度,易引发较大的风险。这种起源于监管缺失的风险却会被完全的附加在在金融创新活动自身之上,放大了金融创新的负面效应,抑制了金融创新的发展。金融创新总是伴随着金融风险的,有效规避风险的手段是通过合理监管以及完善金融创新活动来使风险最小化,或以金融创新收益弥补风险。但由于我国对跨行业金融创新活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当出现风险时,这些地位不明的创新很容易被“一刀切”的禁止,而不是找问题寻方法以规避风险。例如汽车借款履约保险出现大面积风险后,车贷险条款费率就被监管部门废止。

4.美国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

4.1监管模式

美国1999年的《金融服务一体化法》创设了独特的伞形功能监管模式。具体的说,对于拥有银行、证券和保险子公司的金融控股公司,由银行监管机构、证券监管机构(SEC)和州保险监管机构分别对其相应的业务/功能进行监管,包括制定各自的监管规章、进行现场和非现场检查、行使处处的裁决权等;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联邦储备理事会(FED)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总体监管。其监管结构如伞形,因此也被称为“伞形监管”。

4.2协调的制度安排

法律对各监管机构的职责划分有明确的界定。例如联储通常负责控股公司层面的监管,只在必要时对其银行、证券或保险子公司进行有限制的监管;若各功能监管机构认为联邦储备理事会的有限制监管不适当时,可在功能范围内优先行使自己的裁决权。为避免重复与过度监管,联储必须尊重金融控股公司内部不同附属公司监管当局的权限,尽可能采用其检查结果。美国分业监管模式非常强调事前协调、相互遵守监管规章和建立冲突解决机构。

4.3信息收集、交换与共享方面的制度安排

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建立统一的报表格式和要求,五家监管机构监管对象的常规数据和报表由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统一收集。各监管机构不仅共享数据和信息,而且共享检查、调查报告及其与金融机构的往来文件。例如银行监管机构有义务应SEC的要求向后者提供从事证券业务的银行有关信息;SEC在对投资银行控股公司或其联营机构进行监管时,应最大可能地接受可以满足其监管要求的、由另一监管机构提供的报告或检查结果。

4.4检查职能

OCC负责监管国民银行,联储监管州注册会员银行,FDIC监管州注册非会员银行。各监管机构根据以上分工对监管,或联合进行检查。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对名监管机构的检查活动进行统一和协调,以减轻被监管机构的负担。

4.5国际经验的借鉴与启示

通过对美国监管模式进行研究,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

第一,协调机制的设计应遵循权责明晰、减负高效的原则。

第二,信息收集实行分工并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第三,通过法律的强制力保证协调机制的运行。

第四,成立专门的机构执行协调职能。

第五,联合检查和委托检查相结合。

5.促进金融创新的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研究

5.1协调机制建立的原则

第一,协调机制的建立应体现审慎的监管理念。

第二,协调机制中分工的模式的出发点应从机构监管逐步转为功能性监管。

第三,协调机制的设计应是多层次、动态的、全面的体系。

第四,协调机制的设计应充分考虑到成本与收益的问题。

5.2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由于我国目前的金融监管体系存在较大的漏洞,因此,在设计监管协调机制之前,应完善我国金融监管体系,两者是不可分的问题。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中没有对金融控股公司的监管,因此,建议采纳美国的伞形监管体系,由中央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的整体监管,在人事安排上,可以借调三大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另外,由于我国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在行政级别平等,因此,四者间的协调应额外设计一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直属国务院,人民银行与三大监管机构派出人员参与其具体工作。监管模式的改革如图1所示。

5.3协调机制的制度安排

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除了需要监管模式的改革,还需要制度上的安排。具体如下:通过立法手段直接规定各监管机构的协调合作框架,对它们的职能做出明确规定,使监管协调合作做到有法可依;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规定监管协调实施细则和相应制度安排。

5.4协调机制的具体内容

(1)进一步明确和落实主监管机构的责任

依据功能性监管原则,对交叉性金融创新产品的监管,应根据具体业务性质或不同业务相对重要性来确定。规定出现交叉业务监管时,监管优先顺序与仲裁程序。

(2)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整合适应金融监管机制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明确各监管部门负责采集的数据对象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与信息传输系统,建立信息传送制度和成本分摊的原则。

(3)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

在央行和三大监管机构之间应建立多层次紧急磋商机制,以处理紧急和难点事务。为应付日新月异的金融创新,至少应建立中央与省级两层次的紧急磋商机制,及时的对一些金融创新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与监管职责的设定。

(4)建立政策协调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

各监管机构在制定规章时要进行协商,避免规则冲突。具体的讲,在各监管机构讨论制定规章时,应邀请其他监管部门旁听,当出现矛盾内部不能解决时,应根据争端解决机制向仲裁机构诉求解决,实践当中可由金融监管协调委员会来担当仲裁者。

(5)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和签署备忘录制度

联席会议常规化,由人民银行、三大监管机构、财政部组成,并轮流担任主席。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分别设立秘书处,负责收集有关监管信息,建立监管信息库。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签署谅解备忘录。对于法律没有明确,存在明显边界模糊和职能交叉的事宜,以及法律中难以细化的协调合作事宜,可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的方式来明确,必要时实施联合监管。

6.结论与启示

论文根据金融创新和金融监管理论,分析了金融创新视角下我国金融监管协调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国际经验,从协调机制建立原则、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协调机制制度安排、协调机制具体内容等提出了促进我国金融创新的监管协调机制的对策。

第6篇

关键词:金融机构;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经济一体化和金融全球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一方面促进了各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各国发生危机的潜在可能性提高,这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迫使各国金融监管不断变革,由此金融监管在理论上以及实践上都呈现诸多新的发展趋势。

一、国外金融监管理论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的争论实际上是围绕着要不要监管,如果要监管的话在多大程度上以及采用什么样的方式进行监管展开的。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信息经济学的兴起,金融监管理论呈现出以信息经济学为分析范式的趋势。信息经济学认为在一般市场中普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不完全的现象。金融体系中存在两类不对称:一类是金融机构与存款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金融机构与存款者间的信息不对称使得金融市场上的价格信息不能有效地传递,从而加大了金融市场交易的成本,降低了市场交易效率。另一类是信贷市场上金融机构与贷款企业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即使没有政府的干预,由于存在贷款人方面的逆向选择和借款人方面道德风险的行为,信贷配给可以作为一种长期均衡的现象存在。信息经济学向人们说明,不仅仅是贷款人,银行也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这就改变了以往金融监管理论只对贷款人进行监管而忽略了对银行监管的做法,使监管更为全面。

作为对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不完全理论的回应,200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公布的新资本协议(《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把信息披露(市场监管)作为该协议的第三大支柱载入其中。①

除此以外,还有三种主要的金融监管理论:(1)从金融合同的角度研究金融监管。经济合同理论,最初是用于工业和公共事业监管领域。金融交易包含着金融机构和金融消费者之间、金融机构和监管者之间、监管者和社会之间显性和隐性合同的复杂结构。监管可以被视为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之间的一系列隐性合同关系,合同决定了签订该合同的各方应该遵守的行为,以及对违约方可能采取的措施。设计得好的合同可以促使金融机构的行为避免或者减少系统性风险,反之,则可能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系统性风险。所以监管合同的首要目的就是要使金融机构的行为和反应朝着社会所期望的方向发展。几乎所有形式的外部监管都存在根本性的道德风险问题。监管既然被视为一种隐含合同,那么由此可能产生的道德风险问题就是它会使投资者认为,既然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服务是经过权威部门授权并得到监督的,那么它们理所当然是安全的。而且,监管者在阻止监管失灵方面的历史记录越好,投资者这样的印象就越深。然而,投资者必须认识到监管的局限性,监管无法消除所有的风险。而且金融市场和金融合同本来就包含着风险,投资者本身也存在发生决策错误的可能。(2)金融监管的成本和收益问题。大多数国家对监管机构的直接成本都有比较可靠的数据。但对施加于被监管对象所造成的额外负担却没有数据可利用。所以精确计算监管的成本和收益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且区分哪些成本是金融机构为了自身风险控制和内部管理所必需的,哪些是由于监管制度所强加的也不是十分容易。但它的意义却是现实的:监管任何时候都是在成本和收益的权衡中做出判断,所以,偶尔的监管失灵是否可以视为监管体系(假使已经设计有效)的必要成本,增强监管的强度是否可以消除所有出现的监管失灵,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分析。(3)金融监管的激励问题。投资者认为监管者保证了金融机构的安全和端正良好的品行,而金融机构认为它们所要做的就是遵守一些监管者所要求的具体规定。双方认识的差距还可能对监管一方和被监管一方造成逆向激励的问题。西方学者现在认为监管者也是利益最大化的主体,所以有没有合意的激励就会影响执法的效果。拉丰和梯若尔及其后来者所发展的激励规制理论和新管制经济学为研究激励性金融监管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②

二、国外金融监管实践的发展趋势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涉及的内容十分庞杂,并且各国在具体的金融监管实践上更是差异明显。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金融监管的目标从单纯强调安

全性向安全与效率并重的方向转变。20世纪70年代以前,金融监管主要侧重于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性。各国纷纷建立金融安全网,同时对金融机构从市场准人、利率限度、业务范围等多方面施加了严格的限制,最有代表性的是1933年美国颁布的《银行法》,但这些措施限制了金融机构的自由,造成金融机构经营效率低下。20世纪70年代到80年代末,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已使不少限制性措施名存实亡,同时人们认识到金融监管给金融业的运行所带来的成本,于是各国开始采取灵活的应变措施。美国在1999年11月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以促进金融业的效率和竞争力为主要目的;日本从1994年着手进行的“金融大爆炸”改革,新诞生的“金融厅”将确保金融体系的安全、活力和金融市场的公正和效率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则提出了“好监管”的六条原则,如“使用监管资源的效率和经济原则”、“权衡监管的收益和可能带来的成本”等,显示了监管当局对效率目标的重视。③

2.监管主体从分散走向集中。20世纪

七、八十年代,随着金融自由化浪潮的推进,金融业务逐渐走向综合化,分散的监管很难满足金融业发展的需要,金融监管主体具有从分散走向集中的趋势,但已经不再是集中于中央银行。挪威于1986年、加拿大于1987年、丹麦于1988年、瑞典于1991年、英国于1997年、澳大利亚于1998年分别成立了统一监管机构,并将其移出中央银行。日本、韩国、新加坡相继效仿,爱尔兰、以色列、拉脱维亚、墨西哥、南非、奥地利、德国、爱尔兰和比利时都有类似改革倾向。美国1999年《金融现代服务法案》掀起了金融综合化的浪潮,但是,分散化的金融监管并没有被放弃。④

3.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在许多国家,金融监管机构无权对银行的附属公司或银行的母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对整个金融形势做出客观准确的评价是相当困难的。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必须先从两方面着手:一是扩大金融监管的范围;二是统一监督标准和方法。在国际范围内只有对金融机构进行并表监督,才能使母行(或母公司)及其国内外分支附属机构在有效的监控下开展业务活动,从而最大限度地从整体上保证各金融机构安全稳健地经营。⑤

4.金融监管手段计算机化。在监管方法上,各国普遍强调管理手段的现代化,充分运用计算机辅助管理,尤其是实时清算系统在金融监管中的运用,并且促进金融机构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和外部审计的有机结合。⑥

5.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在金融监管内容方面,各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呈现了一些共同特征,逐步统一资本充足性的国际监管标准;流动性管理也普遍强调区别对待,强调监管灵活性和依赖经验对监督的重要性。⑦

6.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陛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合规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执行有关政策、法律、法规情况所实施的监管。合规性监管注重事后的补偿与处罚,不能起到风险预测和防范的作用,使监管者长期扮演“救火队”的角色,监管效率低下。风险性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程度、资产质量、流动性、盈利性和管理水平所实施的监管,以求最大限度地减少金融风险及其影响。风险监管较之于合规性监管的最大优点在于它侧重于对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够及时地和有针对性地提出监管措施。国际银行监管组织相继推出了一系列以风险监管为基础的审慎规则,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国家和转移风险、利率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实施全面风险管理。⑧

7.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金融自由化的不断深入,20世纪90年代后期金融业由分业向混业经营的趋势在进一步加强。在美国,先后开放银行从事公债回购以及以子公司方式经营证券承销业务。当金融市场变得越来越一体化时,通讯和计算机的运用使得金融风险在现行监管体系下难以集中控制和监管,这就要求更集中或者至少很协调的监管体系——监管体系应适应被监管的对象的变化而变化。在英国,新的工党政府已提出将所有金融机构的管制(包括银行的监管)归到证券投资委员会的领导下。⑨

8.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各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千差万别。英国的大卫T·卢埃林教授1997年对73个国家的金融监管组织结构进行研究,发现有13个国家实行单一机构混业监管,35个国家实行银行、证券、保险业分业监管,25个国家实行部分混业监管,后者包括银行证券统一监管、保险单独监管(7个);银行保险统一监管、证券单独监管(13个)以及证券保险统一监管、银行单独监管(3个)3种形式,并且受金融混业经营的影响,指定专业监管机构即完全分业监管的国家在数目上呈现出减少趋势,各国金融监管的组织机构正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⑩

9.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

业务的监管。从监管内容看,世界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重点实现了两个转变:第一,从注重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监管并重转变。第二,从注重传统银行业务监管向传统业务和创新业务监管并重转变。⑾

10.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是实施有效金融监管的前提和基础。世界金融监管的实践表明,外部金融监管的力量无论如何强大,监管的程度无论如何细致而周密,如果没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相配合往往事倍而功半,金融监管效果大打折扣。许多国家的监管当局和一些重要的国际性监管组织也开始对银行的内部控制问题给予前所未有的关注。金融机构同业自律机制作为增强金融业安全的重要手段之一,受到各国普遍重视。以欧洲大陆国家为代表,比利时、法国、德国、卢森堡、荷兰等国的银行家协会和某些专业信贷机构的行业组织都在不同程度上发挥着监督作用。尽管金融业公会组织在各国监管体系中的地位不尽相同,但各国都比较重视其在金融监管体系中所起的作用。⑿

11.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巴塞尔委员会《新资本充足框架(征求意见稿)》对1988年制定的《资本充足协议》做出了重大的改革,其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是将外部评级引入风险管理框架,要求银行使用公共信息确定其风险加权资本,根据评级公司的评级确定信贷风险权重,新框架的适用对象仍是那些在国际业务领域活跃的大型国际性银行。欧洲委员会公布了一些关于新的资本充足性规定的建议,将比巴塞尔资本协议所针对的范围更大,涉及所有的银行和证券公司,该规定试图将真实风险与资本金更紧密地联系起来。⒀

12.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的趋同化是指各国在监管模式及具体制度上相互影响、相互协调而日趋接近。由于经济、社会文化及法制传统的差异,金融监管法制形成了一定的地区风格,在世界上影响较大的有两类:一是英国模式,二是美国模式。20世纪7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出现了相互融合的趋势,即英国不断走向法治化,注重法律建设;而美国则向英国模式靠拢,不断放松管制的同时增强监管的灵活性。⒁

13.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国际化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国际化不断加深,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跨越了国界的局限,在这种背景下,客观上需要将各国独特的监管法规和惯例纳入一个统一的国际框架之中,金融监管法制逐渐走向国际化。双边协定,区域范围内监管法制一体化,尤其是巴塞尔委员会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原则、标准等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和运用,都将给世界各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带来冲击。新晨

14.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随着金融业的全球化,国际金融市场上不稳定性增大,金融风险在不同国家之间相互转移、扩散的趋势不断加强,单靠一国或一家银行控制金融风险已变得力不从心;另一方面,由于各国监管政策的不一致,客观上为跨国银行利用遍布全球的分支机构逃避各国监管从事高风险甚至非法的经营活动创造了条件。而且,跨国银行由于在别的国家领土上进行经营,本国监管部门鞭长莫及,监管的有效性受到削弱。在全球性统一监管的进程中,巴塞尔委员会发挥了重要作用,该委员会颁布的一系列监管原则成为银行业国际监管的重要标准。尽管这些协议原则在世界范围内不具有硬性约束力,但由于其适应了国际金融监管的现实需求,因而得到了国际金融业特别是银行业和各国监管当局的普遍运用⒂

三、结论

金融监管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金融市场的一体化进程加快,金融创新不断涌现,金融机构也日益转向多元化经营,金融监管呈现新的发展趋势。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金融监管范围不断扩大;金融监管手段现代化;金融监管内容标准化;金融监管方式从单一合规性监管转向合规性监管与风险性监管并重;金融监管体制的组织结构体系向部分混业监管或完全混业监管的模式过渡;金融监管更加注重风险性监管和创新业务的监管;金融监管越来越重视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制度和同业自律机制;以市场约束为基础的监管体系正在形成;金融监管全球化的趋势在不断加强;金融监管体系的集中统一化趋势;金融监管法制呈现出趋同化、国际化发展趋势。

注释:

①③④吴源从.西方国家金融监管的新趋势及对我国的启示[J].海南金融,2006,(9):32—35.

②张慧莲.论西方金融监管理论的最新发展[J].成人高教学刊,2004,(6):18—21.

⑤⑥⑦⑨⒀高峰.国际金融监管发展趋势[J].东北财经大学学报,2001,(4):24—26.

第7篇

经济和金融的全球化是促使匈牙利金融监管体系变革的重要外部因素。最近几年,外国资本在匈牙利银行业的股权已经占到了65%左右,保险部门中外资参与程度达到90%,70%的投资基金受外资控制。外资控制金融机构的完全合法化对匈牙利金融监管形成了极大的挑战。1998年国际金融危机带来的最大的警示之一就是,只有运用综合的、有弹性的、有预防的手段进行金融监管,才能适应金融产品创新和机构交叉的新形势的需要,从而促进金融和经济有序地发展。所有这些都导致了金融监管体系和监管规则的变化。

金融集团化和金融产品的交叉成为促使金融监管体系变革的内在因素。在匈牙利,金融集团已经发展成为金融系统的主流,各种金融产品的交叉也使对金融风险的评估变得越来越困难。这些都成为改革金融监管体系,从而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权益的内在动力。另外,为了更加顺利地加入欧盟,匈牙利也需要根据欧盟的统一标准对国内的诸多领域包括金融监管进行变革。HFSA――匈牙利金融业惟一的监管者

2000年4月1日,匈牙利国会根据1999年CXXIV法案成立了匈牙利金融监管局(HFSA)。它对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基金业等所有金融机构、金融市场和金融服务进行统一监管,是一种真正的、统一的和综合的监管。

第8篇

【关键词】金融监管 金融监管趋势 监管改革措施

金融监管是金融类监督与管理的统称。是政府通过特定金融机构对金融交易的主体进行的某种规定与限制。金融监管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定内涵和特征的政府规范行为。

一、国外金融监管发展趋势

(一)监管目标由单一安全向兼顾效率过渡

在1970年,金融监督管理的举措关注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方面。各国已经建立了安全有效的金融网,在很多方面施加严格的利率限制、市场准入规则、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在20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80年代后期,规避管制的金融创新导致了一些限制性措施就已经名存实亡了,不再具有效力。同时,所有国家开始进行改革,采取具有灵活的应变能力的金融工具和金融监管的政策。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目的为了促进金融业的效率的提升和竞争力的增强;日本的金融监管改革,他们的首要任务是设立新的金融服务机构,以确保金融体系的活力、公正和效率、安全性。

(二)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过渡

近年来,随着各国金融监管的国际化和自由化不断加深,金融制度“趋同化”的特征越来越明显,各国逐渐认识到金融监管体系对监管效率、监管成本和监管责任的水平分工的重大影响,金融监管体制逐渐从分业监管走向统一监管的道路。目前,许多国家监管体系进行了对自己国家的有效改革,但总的趋势从一些混业监管分业监管或完全混合与行业监管模式的转变。

(三)金融监管方式的改变

金融监管方式较为单一的合规性转化为监督并举的监管方法,侧重于事后的处罚、赔偿,容易导致被监管者的抵触情绪,特别是随着金融业务的不断扩大,使得监管当局变得越来越力不从心,于是出现了监管的标准化模式。

(四)国际间合作不断加强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自1975年对外公布《对国外银行机构监督的原则》,到1997年的《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及至1999年6月关于《新巴塞尔资本协议》的征求意见稿的,都可以显示该委员会对银行监管业务的重视。虽然这些协议在原则上在世界范围内不具备很强的,但是由于其适应全球银行监管的实际需要,已经被广泛的接受和采用,国际银行业和国家的监管当局都有所采用。

二、中国金融监管问题

(一)忽视系统性风险监管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实施的是合规性金融监管,往往以牺牲效率为代价去追求安全性和稳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风险监管的内容不全面,传统的银行监管重复存贷业务,对其他金融创新的业务不重视,风险监管中偏重于信用风险而对银行经营中的汇率风险和利率风险重视却不够,强调监管流动性资产与资产充足率及其他方面,重点评估银行经营的结果,而忽视银行的盈利能力,管理能力与发展前景,以结合客户及其他指标进行考核;二是银行监管当局过度关心银行风险状况,却对银行的风险管理的办法与能力监管不充分。

(二)忽视对金融服务消费者的保护

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一般都是被放松管制的机构,同时,忽略了强大的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最终加速了一系列金融危机,金融危机后的金融监管改革。具体表现在:第一,立法方面缺乏对消费者权益保护这一监管方式的具体设置;第二,在金融监管机构内部进行处理消费者权益损害的解决机制的相对缺失;第三,金融业自律组织没有对消费者保护问题给予充分的关注,我国的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和保险行业协会虽然已经成立多年,但是由于制度、机制监管不健全等方面因素,这些自律性组织的功能并没有得到良性发挥,在消费者保护问题上的作为也很有限。

(三)缺乏金融创新

由于历史和文化的影响,在我国目前特定的社会制度背景下,我国的监管模式还是刚性的、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与一些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模式相比,片面地强调加强监管,限制了金融市场创新,特别是缺乏原始创新的能力,这是很难满足日益多样化的金融需求,也导致金融产品服务高度同质化等问题。国内金融监管机构更多地采取对立和压制的形式,给一些金融机构粗陋地贴上违规经营的标签就可以了。监管者对金融创新和违规经营的区分不清晰。

(四)金融监管的法规尚不完善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监管法规不够健全,有是还含糊不清、重复,差距问题依然明显,监管当局的一系列繁琐的工作程序,严重损害其营运效率,提高金融机构实施的成本。在一些发达国家,尽管风险控制责任和监管部门转移到金融机构自身的监督,但中国作为一个市场经济国家在过渡时期,该系统尚未发育完全过渡到直接监察风险监管是不太现实的,但我们要逐渐淡出调控的行政色彩,改进金融监管和法律支持体系,尽快过渡到使用标准化比率是指依法监督。

我国金融业需要克服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实现金融结构的优化升级,提升自身的综合竞争力。伴随全球金融市场快速发展,新的金融产品不断涌现,衍生产品的产业链,隐藏于金融风险新形势下预防和监督金融危机是越来越难了。我们应该认识到,全球金融监管改革是一个艰难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应该坚信监管部门的能力已经得到了大幅提高,防范风险和处理危机的不断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和监管经验日益丰富,中国应该抓住机遇,加快推进中国金融业的竞争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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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张杨.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启示.金融经济(理论版),2010(7),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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