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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审计和中级审计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3-19 10:46:3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初级审计和中级审计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初级审计和中级审计

第1篇

[关键词]数学教学 维数 几何图形

新课程要求教师不仅仅是课程的实施者,还应该是课程研究、课程建设、课程资源的开发者。具有多重角色的数学教师要根据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原有的知识、活动经验,灵活结合教学内容,设计出合适的教学素材,以使数学新课程有利于学生的发展。维数是几何图形的一个性质。凡学过数学的人,对某些几何图形的维数总以为是了解的,如“直线是一维的”、“抛物线、圆是二维的”、“长方体、四面体是三维的”。但细究一下,许多问题又模糊起来。例如:“直线是一维的”,为什么?几何图形的维数是怎样规定的?几何图形的维数只是整数吗?这些问题的回答是有点难度的,需要现代数学的知识来解释。几何图形的维数具有既简单又复杂的双重身份,是教师在初中几何教学中值得开发的资源,有利于开阔学生的数学视野。

一、人们认识维数的历程

简单地说,维数就是刻画几何图形性质的数,但人们对它的认识,却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的过程。以往,人们从图形中的点的位置的确定需要几个独立参数的观点,认为直线、线段和曲线是一维的,因为其上的点依赖一个参数s=s(t);平面和平面区域是二维的,决定其上一点需要两个参数(二度坐标);现实空间和立体是三维的,需要三个参数(三度坐标)才能决定其上一个点的位置。

在康托尔揭示了线段上的点集与空间的点集的等势性以后,皮亚诺建立了线段到正方形的连续映射,数学家们于是开始明白,图形维数这个直观明显的概念需要精确的叙述,应用边界的概念,这个概念可用下列方法来形成:空集有维数-1;如果集合X的任一点具有这样的任意小邻域,其边界的维数为n-1,则集X的维数为n。例如,孤立点的维数是0,因为它的邻域是空集且维数为-1,由n-1=-1得到n=o,所以得到孤立点的维数是0;而直线的维数为1,因为直线上任一点有任意的领域,其边界由两点组成且是零维的,由n-1=0得到n=1,所以直线是一维的;类似地可以得到圆域是二维的,球体是三维的。拓扑空间的维数是拓扑性质,即在同胚映射下是保持不变的。可以证明,在中学数学中研究的任意曲线(圆、双曲线、抛物线、函数图象等)的维数等于1,任意曲面的维数等于2,球以及其他空间立体的维数等于3。

二、在初中几何教学中渗透维数知识的意义

1.扩大学生的数学文化视野。数学新课程提倡在教学中注意渗透数学文化知识,扩大学生的数学文化视野,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提高学生对数学的整体认识,提高学生的数学素养。维数在几何教学中偶尔被提到,但目前初中数学教材几乎没有维数的一席之地,目前没有哪个版本的初中数学教材涉及到维数的内容,所以对这个在几何教学中偶尔遇到的概念,在提倡数学文化教育的新课程背景下,我们在教学中是有必要渗透的。维数概念经历了由初等数学的明显直观性到现代数学的精确叙述性,是“人类对数学的认识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的一个体现,是“数学是系统的、严密的”一个体现,是“数学崇尚理性”的一个体现。

2.促进学生形成正确的维数观。为了了解学生对几何图形维数的认识情况,笔者设计了一个调查问卷,对本校初一的40名学生进行了调查,具体内容主要涉及三个维度:判断一些常见几何图形的维数;获得几何图形的维数的途径;倾向学习维数知识的主观意愿程度。在第一维度调查中,学生能正确判断一些常见图形的维数的准确率如表1所示。

表1 判断常见图形的维数

由表1得出许多学生不能正确区分一些常见几何图形的维数,只有35%的学生明确曲线是一维的,仅40%的学生能指出域是二维的,不到30%的学生认为曲面是二维的。学生可能认为曲线和域都是平面图形,在解析几何上都是在二维的直角坐标系上表示出来的,所以它们都同是二维;相类似地也认为球和球面是同维数的。既然在生活中、教学中偶尔会有维数的说法,而且学生具有某些不正确的维数观,那么在教学中是有必要比较系统地向学生渗透维数的知识,使学生能正确区分各种常见几何图形的维数,适当了解与维数相关的知识。

三、在初中几何教学中渗透维数知识的可行性

全日制义务教育《数学课程标准》(实验稿)建议教学活动必须建立在学生已有的知识经验和主观愿望基础之上。

1.大部分学生的认知结构里有维数。维数是几何图形的性质之一,目前初中数学教材并没有关于维数知识的学习内容。在第二维度的调查中发现,70%学生都接触过维数(见表2),所以他们对“维数”并不陌生,在学习上能够像对其他学习内容一样,心理上不会产生很大的障碍。学生总是用原来的知识来过滤、解释新信息,但是他们不能完全同化不熟悉的新信息。因此,学生的认知结构里有维数为学习提供了同化的基础学习材料,这对于渗透维数知识的教学无疑是一大幸事。

表2 获取维数几何图形的维数知识的途径

2.绝大部分学生有学习维数知识的意愿。在第三维度的调查中发现有 57.5%学生认为很有必要学习维数知识,有 17.5%学生认为有必要学习维数知识,结果表明大部分学生具有倾向学习维数知识的主观意愿(见表3)。学习的主观意愿是对学生学习维数知识起激励和推动作用的动力,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动学生努力地、有意义地了解维数知识。所以,学生具有的这个学习意愿在渗透维数知识的教学中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教学效果。

表3 数学课学习维数知识必要性

四、在初中几何教学中渗透维数知识的教学建议

1.不宜喧宾夺主。维数知识是作为几何教学中的一种数学文化的补充形式穿插在授课内容中的,不能喧宾夺主,应以完成教学计划为主。在几何的授课过程中自然引出,不应过分渲染,忽视了正常的教学内容。正确把握好维数知识和课堂教学内容的主次,但也不能因为不能过分渲染,而在教学中草率地一笔带过。课前要精心准备教学设计,根据初中学生的接受能力和旺盛的求知欲,既要交代清楚一般常见图形的维数、简单介绍维数概念的相关知识,还要充分挖掘其中蕴涵的丰富的数学文化意义,努力把维数有形的数学知识和无形的数学文化价值在教学中融合在一起。

2.语言宜通俗化。维数的概念要用到边界和任意小邻域的概念来叙述,初中学生的认知结构里还没有极限的概念,任意小邻域的理解对他们来说是比较抽象的,所以在教学中要采取一种比较通俗的、学生可以接受的语言描述方式。20世纪初,Poincare用通俗的语言指出了维数的概念,这在教学中是适宜引用的。Poincare 认为:若在一条曲线上标定一点,就把曲线“切断”成两部分。一个蚂蚁从一端爬进其中一部分,如不通过这个点,它就无法进入另一部分。也就是说一个点就能阻止蚂蚁继续前进。若在一个曲面上,就不能用点将它“切断”,必须用曲线才能划开曲面为两部分。划分空间一个立体为两部分,则必须用曲面。这就是说一种图形被另一种图形划分,两者是不同维的。图形的边界(也是图形)比该图形的维数低一维。若视点是零维的,曲线即应是一维的,曲面是二维的,立体是三维的。根据这种想法,Menger和Uryon用归纳的方法给出了图形M维数的严格定义。

3.简单介绍分形图形的维数。在讲完了上述的维数内容之后,或许学生就觉得几何图形的维数是整数的,这时还可以给学生来个认知冲击,并不是所有的图形的维数都是整数的,像噪音图、材料的裂缝图等分形图形的维数并不是一维的,而是分数维的。如果学生很感兴趣,那么,分形又是另一个值得开发的数学素材。

数学教学不等于教学数学,而是着眼于人的素质的提高和德智体美诸方面的和谐发展。几何图形的维数蕴涵着丰富的数学意义,数学教师可以挖掘出许多蕴涵其中的教育价值,在渗透教学中做到全面育人。

参考文献:

第2篇

    数学的思想方法是数学的精髓,在初中数学新大纲中已把它列入基础知识的范畴,因此在小学数学教学中 适当渗透一些数学思想方法,对于开发学生智力,培养良好的思维品质以及加强中小学数学教学的衔接都将是 十分有益的。

    一、渗透转化思想,构建知识网络

    事物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是最基本的唯物主义思想,可以及早让学生有所了解。例如梯形上底为3cm,下 底为7cm,高为4cm, 面积是多

    1 1

    少?S=─(3+7)×4=20(cm[2])。若上底为0呢?S=─×(0+7)

    2 2

    1

    ×4=14(cm[2]), 这时梯形转化成三角形,S=─×7×4=14(cm

    2

    1

    [2]),结果一致。若上底也为7cm呢?S=─×(7+7)×4=28(cm[2]

    2

    ),这时梯形转化成平行四边形,

    附图{图}

    这样就构建了三角形、梯形、平行四边形的知识网络,让学生看到它们之间的内在联系,加深了知识的理 解和记忆。

    二、渗透整体思想,优化解题过程

    整体思想注重问题的整体结构,将题中的某些元素或组合看成一个整体,从而化繁为简,化难为易。例如 已知

    附图{图}

    像这样把问题放到整体结构中去考虑, 就可以开拓解题思路,优化解题过程。

    三、渗透化归思想,促进知识迁移

    将生疏的问题转化成熟悉的、已知的问题,这是运用化归思想解题的真谛。随着问题的解决,认知不断拓 展,促进了知识的正迁移。例如三角形的内角和是180°,任意四边形的内角和是多少度呢? 连接对角线将四 边形分割成两个三角形, 这样就得到四边形的内角和是360°,以此类推不难求出凸五边形、凸六边形……的 内角和,学生很容易接受。

    四、渗透函数思想,展示变化观点

    函数研究两个变量之间相互依存、相互制约的规律。我们可以通过具体问题、具体数值向学生展示运动变 化的观点。例如当长方形周长为20cm时,长和宽可以如何取值?面积各是多少?其中哪个面积最大?列出表来 让学生填写: 周长cm 长cm 宽cm 面积cm[2]

    20 1 9 9

    20 2 8 16

    20 3 7 21

    20 4 6 24

    20 5 5 25

    20 6 4 24

    20 7 3 21

    20 8 2 16

    20 9 1 9

    20 …… …… ……

    这里仅取整数,也可取小数,这样的长方形很多很多,面积最大的只有一个是其中的正方形。这里毋需提 出函数的概念,仅仅是数学思想的渗透。

    五、渗透数形结合思想,探究知识的奥秘

    数是形的抽象概括,形是数的几何表现。通过数形结合往往可以使学生不但知其然,还能知其所以然。例 如正方形边长为5cm, 若边长增加3cm,面积是不是增加9cm[2]?不是。先看计算(5+3)[2]-5[2]=64-25 =39(cm[2]),再看图形:

    附图{图}

    面积增加的是阴影部分,而9cm[2]仅仅是其中阴影重叠的部分,这就非常清楚了。

    六、渗透类比思想,指导应用知识

    一些数学问题的解决思路常常是相通的,类比思想可以教会学生由此及彼,灵活应用所学知识。例如正方 体有12条棱,怎么算的呢?正方体由6个正方形封闭拼成,每个正方形4条边,共24条边,每两边重叠成一棱, 于是4×6÷2=12(条)。那么小足球上有多少条短缝呢? 先数清楚小足球由32块小皮缝成,其中黑的是五边 形有12块;白的是六边形有20块。总共有(5×12+6×20)条边,两条边缝成一条短缝,于是有(5×12+6× 20)÷2=90(条)短缝。 把实际问题归结为数学问题去解决,类比思想能发挥独特的作用。

第3篇

关键词:高校 经费支出 审计方法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4)08-147-01

高等学校的教育经费和科研经费近年来都有大幅度增加,经费支出的合理性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作为学校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年审计发现,虽然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越来越规范,但经费支出中仍存在一些不合规现象,本文总结了常见的几种情况,同时介绍了相应的审计方法,希望能对高校的内部审计人员有所帮助,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使高校的教育经费和科研经费发挥最大的效益。

一、常见的几种不合规支出及审计方法

1.使用不合规发票套取资金。不合规发票报销是审计过程中最常见并且比较容易识别的一种不合规方式,经常出现在材料费、办公用品、测试费和加工费这几个科目。内部审计人员可以使用的识别方法就是通过各地税务部门发票查询网站或电话进行发票流向查询。由于发票类型不同,流向核实的信息不同,目前部分省市的国税通用机打发票和地税发票可以在网站上核查详细内容,这部分发票的合规性容易判断。但还有一些类型发票,流向核实的信息项少,核实结果显示流向相符也不一定合规,我们在审计过程中就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套用其他单位发票信息开据不合规发票的情况,这种发票虽然网上核实结果为真,但实际上是假。这就需要结合其他方法进行判断,对金额较大或出现频率较高的开票单位需要特别关注,通过核实企业注册和经营信息可以大致判断业务的真实性,对特别可疑的业务需要拿发票到税务所进行现场验证。

2.编制假明细信息套取资金。这类业务所使用的发票是真实发票,但所附明细是虚假的,审计中发现的绝大多数商场超市发票均属此类型。这种业务对内部审计来说并不容易取得直接证据,只能通过分析来进行判断,可以分析明细中商品的数量和单价是否合理,虚假明细多是由出票单位在空白出库单上盖章,由购买人自行填写,因此单价往往不合常理;还可以检查出票单位与业务类型是否配比,比如高档商场购办公用品就不符合常规;另外,还需要积累一些专门发行购物卡的单位信息,这些单位经常以咨询费或服务费的名义开据发票,但实质上是可以在多个商场或超市消费的预付购物卡;此外,审计人员还可以通过对一段时间内所购同类商品数量的统计分析来判断业务的合理性。通过以上几种方式基本可判断业务是否真实,然后再与当事人进行核实确认,形成相应的审计证据。

3.报销无关人员差旅费。在审计差旅费时,审计人员首先需要关注审批手续是否齐全,所附票据是否完整,是否有相关人员签字,这只是形式上的审查;而审计人员更需要关注的是业务真实性的审查,如果内控制度健全并执行有效,理论上形式符合规定的业务真实性也没有问题,但当前内控执行的有效性不容乐观,因此审计人员还需要对业务真实性进一步核实。值得庆幸的是火车票和飞机票现都已实行实名制,这为审计人员核实票据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审计人员需要充分利用票据上的信息进行业务真实性的判断。首先看行程是否完整,不完整有无相关说明;其次看出差时间段是否合理,是否存在假期出差情况;另外看身份证信息,有无年龄不合常理的人员;最后根据票据上的人员姓名与人事或学生部门核实人员的真实性。通过这几方面的核查,差旅费的真实性基本可以得以确认。

4.编制虚假名单套取劳务费。虽然学校对发放劳务都进行了严格规定,劳务发放表需要提供劳务人身份证号、工作单位等信息,还需要领款人签字,经手人和经费负责人也需要签字和审核,这些看似严格的规定也未能有效防止编制虚假名单套取劳务费问题的发生,尤其在科研经费报销中出现问题的频率更高。审计中对劳务费的审查一要看形式,更重要的是核实信息是否真实。这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一看签字人的笔迹,经常发现一张发放表上的领款人签字为同一人笔迹,这样的劳务就有问题;二看身份证信息,看年龄有无异常,审计中曾发现个别年龄特小或特老的人员,后经核实均有问题;三看身份证的编号规则有无异常,审计中曾发现不同单位多个人员身份证地区编号相同,核实后也有问题;如果通过以上方法均未发现异常,还需要抽取部分人员进行核实,确认业务的真实性,降低审计风险。

5.关联交易。近年来,高校中不少教师因将科研经费转至关联公司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对内部审计来说,内部审计人员可获得的信息非常有限,发现关联交易的可能性非常小,但由于关联交易性质的严重性,内部审计人员也应重点关注。通过几年的经验总结,检查关联交易需要关注以下几点:一是从发票中查找有无业务频繁的公司;二是重点关注外协加工测试,查找交易金额较大的公司;三是对以上两种公司通过企业信用网查询公司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注册地等信息,判断是否存在关联关系;四是搜集互联网上的其他信息,从侧面加以验证有无关联关系。利用以上方法,审计中也发现了一些关联交易,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审计风险。

二、发生的原因

从以上几种不合规支出看,学校财务制度中都明确禁止,而实际执行中却时有发生,这说明内控执行方面存在漏洞。从内控环境分析,目前高校整体上尚未形成一个有利于内控执行的有利环境。老师对经费的认识存在误区,认为拨付给自己的经费或自己申请的科研经费属于自己的钱,可以随便使用,学校对这部分经费的管理也较松;从控制风险分析,国家和学校层面对违反规定的责任和处罚不明确,经手人和负责审核的人员未意识到自己的责任和风险所在,违规成本较低;从控制手段看,制度设计的制衡作用未真正实现,审核签字成了形式,财务复核无法解决根本问题;从监督方面分析,事后审计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对发现的问题未认真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也一定程度助长了违规行为的发生。

三、解决方式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以上违规行为,最重要的一条是形成一个良好有效的内控环境,这一环境的形成是保证内控有效执行的前提,不过实现这一目标还需一定的时间。在目前内控环境并非完全有效的情况下,完善相应的违规处罚制度,使每个人都明确自己的责任和风险,是比较有效的方法;同时再加强审计监督的力度,对违规行为进行相应处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以上问题。

第4篇

关键词:数学教学 渗透 数学基本思想

渗透数学基本思想是数学教师中的主要任务之一。数学课程固然应教会学生需要的数学知识,但是绝不能仅仅以此为目标,更重要的是让学生在学习这些结论的过程中去学习数学基本思想,数学基本思想是数学学科发展的根本,是探索和研究数学的基础,也是数学课程教学的精髓。

课堂是学生学习的主战场。笔者认为,在课堂教学中有效地渗透数学基本思想是我们探索的关键。

1、经历参与学习的过程,渗透基本思想

数学概念既是数学思维的基础,又是数学思维的结果。所以概念数学不应简单地给出定义,而应当引导学生感受或领悟隐含于概念形成之中的基本思想。比如负数概念的教学,初一代数上册借助于温度计给出描述性定义,学生对负数概念往往难以透彻理解。若设计一个揭示概念与新问题间矛盾的实例,使学生感到“负数”产生的合理性和必要性,领悟其中的数学符号化思想的价值,则无疑有益于激发学生探究概念的兴趣,从而更深刻、全面地理解概念。笔者在演示温度计时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今年冬季某天北京白天的最高气温是零上11℃,夜晚的最低气温是零下6℃,问这一天的最高气温比最低气温高多少度。学生知道应该通过减法来求出问题的答案,但是在具体列算式时遇到了困惑:是“11~6”吗?不对!是“零上11~零下6”吗?似乎对,但又无法进行运算,于是,一个关于“负数”及其表示的思考由此而展开了。再通过现实生活中大量表示相反意义的量,抽象概括出相反意义的量可用数学符号“+、-”来表示,从而解决了实际生活和数学中的一系列运算问题,教学也达到了知识与思想协调发展的目的。

2、提高发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揭示基本思想

数学课堂教学必须充分暴露思维过程,让学生参与教学实践活动,揭示其中隐含的基本思想,才能有效的发展学生的数学基本思想,提高其数学素养。下面以如何激发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方面发展简要说明。

2.1 要营造民主氛围,促使学生敢问

教师应该对学生多进行感情投资,多深入到学生中去和他们聊天,讲讲数学领域中各种各样的奇闻趣事,帮助学生解答生活中的一些疑难问题;还应营造宽松、自由和民主的教学氛围,建立平等、民主的师生关系,鼓励学生求新求异新,挖掘其可贵之处。这样,学生自然会喜欢老师,进而喜欢这门学科,问题意识就会得以激发。

2.2 创设问题情境,引导学生想问

比如,学习《有理数的乘方》一节时,笔者设置这样一个问题:有一张厚度是0.1毫米的纸,将它对折一次,厚度是多少?对折2次,厚度是多少?3次呢?20次呢?通过对折,学生就会发现很多的问题,同时,发现他们手中的纸根本就折不了20次。这时,笔者再提出问题,猜猜如果这张纸足够大,那么折完20次后,和珠穆朗玛峰相比,谁高呢?学生的兴趣一下子提了起来,也就顺理成章地进入《有理数的乘方》一课的教学。

2.3 建构自主探索,培养学生会问、善问

教师要注意适时教给学生一些提问的技巧,提高其思维能力;还可以在教学中引导学生针对教科书的客体、重要原理等内容有意识地多问一些“是什么、为什么、怎样做”,促进其思维发展,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和提出问题的能力。

3、学会分享与合作,激活基本思想

如何提升合作学习的有效性呢?首先可以分组合作,在数学课堂中建立合作学习小组要考虑到学生的学习成绩、学习能力、兴趣爱好等多方面因素,其目的是形成一种互补。建立好小组后,要对每一个成员做出具体明确的分工,要求每个小组成员在组内承担相应的角色。过一段时间,小组内各成员的角色应进行相互调换,以保证所有的组员机会均等,都能在不同的位置上得到一定的体验、锻炼和提高,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再者可以任务合作。开展合作学习的任务选择非常重要,即教师须提出合适的问题,然后在此基础上进行。不同的问题是从不同的维度上提出来的,不同维度的问题相互之间不能彼此取代,但能相互补充,以形成全方位考察对象的思维态势。有了这样的系列问题学生就能明确学习的目的;反之,没有问题也就没有讨论的内容,合作学习与交流就会流于形式。所以,必须选择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开放性、探索性的问题才能开展好合作学习。选择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有些问题对于个人而言较难独立完成,在合作中大家共同分析问题,相互交流,教师作适当的指导,使得问题变得越来越清晰,这样相对于个人独立解决问题变得容易而且深刻。选择开放型问题和解决途径多样化的问题,学生可以用不同的方法从不同的角度去解决,基础知识的不同思维方式的差异可得到不同的结论。合作学习形式使学生有机会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方法,给他人提供展示自己、了解别人的机会,因此能相互促进、共同提高。交流的过程是学生间思维碰撞的过程,时常会有思维的火花闪现。这种火花可能是一种独具特色的解法,也可能是一个富有创意的想法,还可能是富有哲理的话。这样持之以恒,学生的数学思想就会产生质的飞跃。

4、培养科学的态度和科学的道德,概括基本思想

数学教材是采用蕴含披露的方式将基本思想融于数学知识体系中,因此,适时对基本思想做出归纳、概括是十分必要的。概括基本思想方法要纳入教学计划,应有目的、有步骤地引导学生参与基本思想的提炼过程,尤其是在章节结束或单元复习中对知识复习的同时,将统摄知识的基本思想方法概括出来,可以加深学生对数学思想方法的运用意识,也使其对运用数学思想解决问题的具体操作方式有更深刻的了解,有利于活化所学知识,形成独立发现、提出、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概括基本思想一般可分两步进行:一是揭示基本思想的内容、规律,即将数学对象共同具有属性或关系抽取出来;二是明确基本思想方法与知识的联系,即将抽取出来的共性推广到同类的全部对象上去,从而实现个别性认识上升为一般性认识。

总之,初中数学教学要根植于课堂,着眼于提高,注重基本思想的渗透与培养,这将有助于提高学生发现问题、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有助于提高学生的数学能力和水平,从而形成良好的思维品质。

参考文献:

[1]谭文姿.培养初中生作文兴趣初探[J];基础教育研究;2006年01期

[2]韩妍容.论幼儿教育[J];边疆经济与文化;2005年10期

[3]关惠.在初中数学课堂中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的探索[J];中国科教创新导刊;2009年12期

第5篇

关键词:岩土工程; 建筑工程; 桩基; 基坑; 论述

Abstract: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quality is directly affects the construction success. A variety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to advance on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testing analysis, in order to ensure the construction quality of buildings. Pile foundation and foundation engineering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are two most fundamental aspects, this paper mainly on these two aspects were discussed.

Key words: geotechnical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pile foundation; foundation pit; discuss

中图分类号:TU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岩土工程是西欧国家于20世纪60年代在土木工程实践中建立起来的一种新的技术体制。建筑物地基一般要满足承载力的要求和小于某一变形沉降量的要求,岩土工程中的桩基和基坑工艺是维护体系变形和稳定的重要工艺。桩基础和基坑的承载力和沉降计算有比较成熟的理论和工程实践的积累,它们的建设工作从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建筑物的质量。

一 桩基础工程

桩基础是用承台梁或是承台板把沉入土中的若干个单桩的顶部联系起来的一种基础。它的主要作用是将上部建筑物的载荷传到深处承载力较大的土层上。有一种桩的作用是处理软弱地基,提高地基的承载力。桩基具有承载力高、沉降量小而较均匀的特点,几乎可以应用于各种工程地质条件和各种类型的工程,尤其是适用于建筑在软弱地基上的重型建(构)筑物。因此,在沿海以及软土地区,桩基应用比较广泛。

桩基处的设计原则桩基础的设计应该符合安全合理、经济适宜的要求。当天然地基不能满足建筑物、构筑物承载力或沉降要求时,一般可以提出桩基础、地基加固方案进行比较分析。当天然地基承载力可以满足或差不多而地基沉降偏大时,也可以考虑在地基中设置部分桩,成为一种沉降控制桩,此时,就需要根据沉降进行桩基础的设计。此外,还要求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耐久性。

桩基础的适用条件:

1、荷载较大,地基上部土层软弱,适宜的地基持力层位置较深,采用浅基础或人工地基在技术上、经济上不合理时;

2、河床冲刷较大,河道不稳定或冲刷深度不易计算正确,如采用浅基础施工困难或不能保证基础安全时;

3、当地基计算沉降过人或结构物对不均匀沉降敏感时,采用桩基础穿过松软(高压缩性)土层,将荷载传到较坚实(低压缩性)土层,减少结构物沉降并使沉降较均匀;

4、当施工水位或地下水位较高时,采用桩基础可减小施工困难和避免水下施工地震区,在可液化地基中,采用桩基础可增加结构物的抗震能力,桩基础穿越可液化土层并伸入下部密实稳定土层,可消除或减轻地震对结构物的危害。

5、当上层软弱土层很厚,桩底不能达到坚实土层时,就需要用较多、较长的桩来传递荷载,且这时的桩基础沉降量较大,稳定性也稍差;当覆盖层很薄时,桩的稳定性也会有问题,就不一定是最佳的基础形式,应经过多方面的比较才能确定优选的方案。

综上所述,在考虑桩基础适用时,必须根据上部结构特征与使用要求,认真分析研究建桥地点的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资料,考虑不同桩基类型特点和施工环境条件,经多方面比较,精心设计,慎重选择方案。

桩基础的施工

桩基础的施工方法有很多,主要有钻孔灌注桩施工、沉管灌注桩施工、挖孔灌注桩施工及预制桩施工。本文主要针对钻孔灌注桩的施工做出介绍:

钻孔灌注桩的施工工序为:准备工作钻孔清孔及装吊钢筋骨架灌注水下混凝土。钻孔灌注桩施工应根据地质、桩径大小、入土深度和机具设备等条件选用适当的钻具和钻进方法。以确保达到预计的孔深。钻孔灌注桩施工工艺流程如下图所示:

钻孔灌注桩时通常采用不同的钻孔方法,在地层中按要求形成一定形状(断面)的井孔,达到设计高程后,将钢筋骨架吊入井孔中,再灌筑混凝土,成为桩基础的一种工艺。钻孔灌注桩由于其施工速度快,质量稳定,受气候影响小,因而被普遍采用。钻孔灌注桩施工前得准备工作十分重要,只有条件充分才能保证施工顺利进行。

总体来说,桩基础的优点主要由以下几点:1、承载力小2、沉降量小3、能承受一定的水平荷载和上拔力,稳定性好4、可以提高地基基础的刚度、改变其自振频率5、可提高建筑物的抗震能力6、便于实现基础工程机械和工业化。

二 基坑工程

建筑基坑是指为进行建筑物(包括构筑物)基础与地下室的施工所开挖的地面以下空间。为建筑基础开挖的临时性坑井称为基坑。基坑属于临时性工程,其作用是提供一个空间,使基础的砌筑作业得以按照设计所指定的位置进行。为保证基坑施工、主体地下结构的安全和周围环境不受损害而采取的支护结构、降水和土方开挖与回填,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测和检测等,称为基坑工程,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 基坑工程是土力学基础工程中一个古老的传统课题,同时又是一个综合性的岩土工程问题,既涉及土力学中典型的强度、稳定与变形问题,同时还涉及土与支护结构的共同作用问题。深基坑工程属于基坑工程范畴,指的是开挖深度超过5米(含5米),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非常复杂的工程。深基坑工程涉及结构工程、岩土工程和环境工程等众多学科领域,综合性高,影响因素多,设计计算理论还不成熟,在一定程度上还依赖于工程实践经验。

深基坑的施工技术和施工质量是保证整个建筑工程实现安全、合格、科学目标的关键。深基坑的施工同样也与周围的建筑物和建筑环境密切相关,所以,在施工中要科学合理地进行施工前的设计、积极进行技术改进、监督施工质量和人员安全。深基坑的施工主要工序为:土方开挖支护结构施工钻孔灌注桩施工深基坑降水控制。

近年来,深基坑的开挖深度越来越大,合理的基坑支护技术是保障建筑物安全施工的关键。基坑支护工程的主要特点是:1、建筑趋向高层化、基坑向大深度方向发展;2、基坑开挖面积大,长度和宽度达到百余米的占相当比例,给支护体系带来困难;3、在较软的地基土、高水位及其他复杂场地条件下开挖基坑,容易产生土体滑移、基坑失稳、桩体变位、基坑隆起、支挡结构严重漏水、流土抑制破坏,对周围建筑物、地下结构、管线造成严重影响。4、岩土性质千变万化,地层埋藏条件、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不均匀性往往造成勘察所得数据离散型较大,很难代表土层的总体情况,给基坑的设计和施工增加了难度;5、随着旧城市改造工程的发展,基坑工程的施工条件普遍较差,在相邻场地的施工过程中,多种工序会发生相互制约和影响,增加协调工作的困难。6、基坑施工周期较长,常需要经历多次降雨、暴风等不同气候,场地狭窄、重物堆放、振动等多重不利因素影响,安全系数不高,对基坑稳定性产生影响。

基坑是建筑物的基础,为了保证建筑物的稳定性,深基坑工程施工一定要严格把关。深基坑工程技术属于临时性工程,但它的复杂性却远胜于永久性的基础结构或上部结构,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整个建筑物的质量,严重威胁者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

结束语: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时代的发展,人们对高层建筑的重要性和安全等级也越来越重视,每年都会有有一定数量的高层建筑在桩基础和深基坑设计或施工方面出现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并对人身安全和周围环境带来危害,对建筑物构成威胁,因此,在以后的建筑施工中,要严格控制好岩土工程中的桩基础和深基坑工程,在工程实践中不断总结和提高技术水平。

参考文献

【1】孟国民.深基坑支护技术的探讨[J].西部探矿工程.2008

【2】许富科.高层建筑基础设计探讨[J].山西建筑.2006

【3】徐伟雄.综述深基坑施工技术的应用[J].建材与装饰.2008

【4】金宝宏、崔自治.中外高层建筑桩基实例分析与启示[J].四川建筑科学研究.2010

第6篇

【关键词】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重点;难点处理

一、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重点

1.事业单位各项经费审计

事业单位往往因为各项经费种类多、投入大,为了能够对单位加强管理,必须要对其各项经费管理进行加强,同样其内部审计的重点也集中在这一点上,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其一从项目立项和预算编制入手。对项目立项依据合理性和立项材料合理性进行检查,对人员经费、会议费以及外协费等等各项费用预算编制是否合理,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重点还要对人员定额是否和标准相符,各项经费预算是否和项目有关等等进行审计;其二检查经费开支情况。这主要是依照项目预算对其相关开支和手续进行检查,合同或者协议是否签订、人员工资津贴是否和国家规定相符、各项支出费用是否和预算相符等等进行审计;其三会计核算。对项目经费核算环节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其原始发票是否真实、报销是否合理、各项开支是否和项目相关等等。

2.加强所属企业审计

在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其所属企业经济效益审计、财务收支审计是其重点之一。所属企业的经营管理质量,直接和国家资产投资安全密切相关,更是对单位的发展具有直接关系。所以说不管是所属企业经济效益,还是其财务收支情况,均属于是事业单位内部审计的重点,其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加强:

其一对其经济效益实施有效的内部审计。其重点应该放在对公司经营状况的检查之上,其中包括经营收入、项目工程合同额以及利润完成情况等。其二对其财务开支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相符性进行审计。。其三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其四对企业的改制情况进行检查,以能够有效的控制国有资产的流失情况。其五对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问题进行详细检查,尤其是和企业内部财务控制相关的内容,更需要对其进行详细的审核。

二、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难点

1.独立性比较差

在事业单位外部审计和内部审计工作中,独立性均具有重要作用。只有具有独立性,才能够对其审计工作的权威性、公正性以及客观性进行保障。其中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差主要表现在:其一管理体制落后,其中在对审计工作作用认识上,普遍存在和实际需求具有差距问题,因此也就导致其审计部门设置仅仅只是停留在形式上,有些部门根本没有设置专门的内部审计机构;其二利益一致性以及其关系的复杂性。一是大部分事业单位或是所属企业均有政府投资所有,这就导致其监督者和被监督者全部都是在其利益主体之外,从而也就导致其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差。

2.审计内容多流于形式

一开始大部分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内容均比较简单,没有和时代的发展相符合。目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逐渐迅速,其经济活动复杂性越来越显著,因此在事业单位中存在的违纪违规现象就越具有隐蔽性,不容易被发现,因此之前的内部审计工作非常容易变成是事情发生之后的被动审计,很难对单位发展中的新问题进行发现,那么也就导致其审计内容流于形式。

3.审计工作的客观性受到抑制

审计工作客观性一旦受到限制,就很难继续对其客观性和公正性进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如果不具有独立性,那么其审计工作自然会出现向其利害关系一方倾斜。在国家利益和单位利益出现矛盾的时候,大部分审计人员也就会偏向于自身利益和前途,从而影响到国家利益。在近些年来,其内部审计工作流于形式,客观性低等问题的出现越来越多,同时在外部审计工作力度逐渐加强的同时,更是进一步衬托出了内部审计工作的客观性低下问题,从而导致内部审计工作和实际需求难以相符,无法取得良好的内部审计效果。

三、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难点处理办法

1.提高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度

不管是单位领导,还是单位职工,均需要进一步端正内部审计工作态度,提高其重视度。目前内部审计、政府审计以及社会审计是我国审计工作的三大监督主体,其中最具有主动权的即为内部审计,因为内部审计工作直接是由单位内部人员组成,其审计工作所具有的及时性和有效性,更具有实际意义。当然这一工作的实际实施效果,还要取决于单位的内部环境和领导、审计人员的重视度。因此只有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度,才能够有效的提高内部审计工作有效性。

2.完善内部审计相关制度,提高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和客观性

其中内审机构的独立性,对其工作客观性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只有能够对其独立性进行保障,才能够对内审机构工作的客观性提供有效前提。在事业单位内部不能够将内审机构和财务纪检部门进行合并,同时还要有效的保障其内审机构具有较高地位,简而言之,也就是要对内审机构对其他部门的监督权力进行保障。那么在事业单位内部就要对其内审机构,建立上下结合的内审体系,并对相关审计经费进行有效独立,确保其权力行使的独立性。同时还应该对其相关制度进一步进行完善,对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实施,提供良好的保障,以此有效的确保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独立性和客观性的显著提高,充分发挥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要作用。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必须要明确认清其工作重点和工作中存在的难点,依照其具体问题,采取具有针对性的处理办法,从而进一步提高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效性。以上本文对事业单位内部审计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进行了分析,并探讨了其相应的处理措施,以供参考。

参考文献:

第7篇

关键词:工程企业;预算审核;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F81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1

一、工程企业预算审核的重要性

工程预算是施工图设计完成后编制的工程造价文件,也被称为施工图预算,是对建筑工程的预计造价。工程预算审核主要是对工程量、预算单价套用、取费标准等方面进行的审核,在提高预算编制可靠性、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有着重要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工程预算审核是科学规划施工图纸和项目资金分配的重要工作,也是强化工程施工成本控制的有效手段。工程预算编制直接关系到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而强化预算审核是确保预算编制质量的重要途径。通过审核预算编制内容,使预算编制具备前瞻性和预算性,进而成为工程造价控制的有力依据。其二,预算审核是工程造价全过程控制的必要环节,能够有效避免造价超预算的情况发生,从根源处加强“三超”情况控制,将工程造价确定在合理的范围内。其三,施工图预算是工程企业办理工程结算的依据,在方案决策既定的情况下,工程预算直接决定着建设成本的高低,所以加强预算审核能够确保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出现建设资金浪费。

二、工程企业预算审核的应用

(一)做好预算审核准备工作

为了确保预算审核的顺利进行,必须充分做好相应的准确工作,具体内容如下:

1.要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地理条件,如地质、土质、水文等情况加以了解和掌握,同时还应了解施工现场的环境情况,如供水、供电、交通等。审核人员通过对现场这些情况的了解,可以为计算各种措施费用获取相应的信息。

2.要对招标文件进行认真、细致地阅读研究,并对工程项目的总体建设规模、招标范围、合同条款加以了解并掌握,借此来了解工程是按照固定单价合同,还是按总价合同,取费要求如何规定等等。这样审核人员便可以对审核项目有一个大体的思路,从而准确确定出审核方向。

3.要对图纸进行详细查看。一方面应当重点看图纸的说明;另一方面则应当对图纸的具体内容进行查看,图纸内容是否全部都在审核工作的范围之内,并与工程量清单进行核对,看是否存在遗漏的情况,有无超出招标范围的项目等等。通过以上准备工作,审核人员便可以对此次审核工作有一个初步了解和认识,这样在实际审核过程中,便可以少走弯路,有助于提高审核效率及质量。

(二)明确预算审核内容

1.工程量审核。在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工程量审核既是前提也是基础,审核的重点如下:了解并掌握施工合同、招标文件以及工程量的计算规则。为了确保工程量审核结果的准确性,必须明确计算范围,同时还应当认真仔细地对图纸尺寸与计算尺寸进行核对,看两者是否相符,以免出现计算错误的情况。此外,还应当掌握哪些工程量是额外增加的,借此来防范各种不必要的支出。

2.套用单价审核。工程造价的特性决定了造价一旦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提高或是降低。在对套用单价进行审核时应当重点注意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对直接套用定额单价的审核。实际审核过程中,要看采用的项目名称是否与工作内容相一致,工程项目是否存在重复套用的现象,尤其是总包与分包在某个工程项目中存在联系时,非常容易出现工程量重复的情况。所以必须对此进行重点审核;另一方面要重点对补充定额进行审核。审核人员应当深入到施工现场当中,按照工程项目的特点,并考虑各个项目不同的条件、基础和结构类型、不同的工艺和技术等方面,认真仔细地对施工方案编制的依据进行审查,看其是否正确、合理。

3.费用审核。在对工程费用进行审核时,取费可以按照工程所在地的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如合同、招投标书等等,来确定实际费率。具体审核过程中,应当对取费文件的实效性予以重点注意,看执行的取费表与工程性质是否相符,费率计算是否正确,工程中出现价差调整的原材料费用是否与相关文件的规定要求相符。

(三)选用适宜的预算审核方法

工程量计算是整个工程项目中最为重要、最繁琐、耗费时间最长的一项工作内容,所以,应当对该环节的审核予以足够的重视,这样才能确保预算的整体质量。在实际审核中,由于对象、进度、投资规模等均不相同,导致了所采用的审核方法也不相同,目前比较常用的审核方法有以下几种:

1.全面审核法。该方法的实质就是审核人员对施工图预算进行重新编制,并以此为依据对工程量进行全面计算,并将计算结果与审核对象进行比对,再按照定额或是估价表对审核对象的单价进行逐一核实。在实际工程中,该方法一般可以用于以下几种情况当中:总体投资量相对较小的工程项目;工程内容相对比较单一的项目等等。

2.重点审核法。从本质上讲,该方法与全面审核法基本相同,唯一的区别是两者之间的审核范围有所不同。重点审核法最为显著的特点是审核过程有侧重点,这个侧重点一般都是工程项目中价值较高的部分,以建筑工程为例,钢混结构、砖石结构、装饰工程等均可作为审核的重点,而价值相对较低的分项工程,审核人员一般都是采取忽略不计的方式,该方法适用于施工进度比较紧张的工程项目当中。

3.对比法。由于全面和重点这两种审核方法的总体工作量相对较大,为了进一步减轻审核工作量,审核人员在实际工作当中总结出了一种新的审核方法,即对比法。该方法的基础是预结算资料,通过对资料的总结分析,找出同类工程造价以及各种工程材料消耗的规律性,然后归纳整理出相应的指标,再用这些指标与审核对象进行对比分析,从中找出与投资规律不符的项目,针对这样的项目进行重点审核,并找出差异的原因。

(四)严格控制工程变更审核

在工程项目建设中,施工大体上可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决策、设计、实施。通常情况下,设计阶段确定预算之后,在实施阶段会因为某些特殊情况,如设计缺陷、业主方意愿、施工条件变化等等,而引起设计变更,这样一来便会对原本的预算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为使该影响降至最低,预算人员必须对发生变更的环节进行技术经济性论证,一方面确认变更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另一方面要引导变更项目向节约造价的方向发展,以此来缩小因变更导致的造价超支。此外,还应当对调整工程造价审批环节进行严格控制,并遵循慎重审批、严格监督、重点审查的基本原则,从而使项目变更对造价的影响降至最低。

三、结论

总而言之,工程预算审核是合理确定工程造价的必要程序,也是强化工程造价控制的有效手段。为此,工程企业应当从做好预算审核准备工作入手,明确预算审核内容,合理选择预算审核方法,以此确保预算编制质量。同时,工程企业还要强化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审核,防范工程造价超预算的情况发生,从而充分发挥预算在工程造价控制中的指导作用,为确定工程造价提供可靠依据。

参考文献:

[1]鲁伟刚.政府投资项目预算审核存在问题及对策研究[J].建筑经济,2011(6).

[2]黄美兰.建设项目预算审核应关注的几个问题[J].中国建设信息,2009(3).

[3]李邵军.强化工程概预算审核若干问题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2013(1).

第8篇

【关键词】人身保险合同;解除权

一、保险合同解除权与一般合同解除权之差异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当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也是一种法律制度。我国合同法在第94条中规定了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发生不可抗力、延迟履行、拒绝履行、不完全履行、债务人过错造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同时,《合同法》在第93条至第98条中详尽地规定了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期间、行使的方式和行使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因保险合同发生的法律纠纷应优先适用《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合同的规定。而我国《保险法》第15条的规定明确地排斥了《合同法》第94条中关于合同解除权的规定。不同于《合同法》中解除权严谨的逻辑体系,《保险法》关于合同的解除权之规定比较零散且缺乏体系性。保险法总则中第15条是关于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的规定,而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则散落在分则当中: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违法行为、人身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已过两年、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危险程度增加、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

笔者认为一般合同解除权与保险合同解除权规定之差异主要源自于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法》在解除权的配置上倾向了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投保人。投保人获得的是任意解除权而保险人只能在发生法定情形时才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学者苏力认为,权利与权利之间没有绝对的界限,权利的初始配置可通过成文法固定下来。法律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倾斜性配置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地位天然的不平等性而决定的。投保方多为单个主体,无力与具备专业知识的保险企业相抗衡,在保险交易中始终受到保险人商业宣传的摆布。但法律是公平的,保险法对保险交易的不平等具有矫正的责任,在保险合同解除权立法时,保险法的公平体现为“倾向于投保人”的立法原则。

其次,《合同法》第94条首先就规定了不可抗力是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之一,而很多保险事故都是由不可抗力导致的,这正是保险人应赔付保险金的事由而不是保险合同的解除事由。

最后,人身保险合同是典型的“利他性”合同,合同主体不仅包括作为当事人的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包括作为“合同关系人”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此权利义务较一般合同更为复杂。

正是基于上述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加之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保险合同解除权的规定尚不完善,笔者认为应对保险合同解除权之归属及行使解除权应受到的限制进行探究。

二、保险合同解除权在特定情形下之归属

(一)被保险人是否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保险法》未能给予被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权益,很可能损害到被保险人的利益。投保人、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作为当事人的被保险人当然享有合同解除权,而这也将是被保险人维护自身利益最有效的途径。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10条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应成立与投保人和保险人之间,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结果,该合同应约束的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由于合同关系仅是发生在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因此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彼此之间才能相互提出请求,与合同关系当事人没有发生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向合同当事人提出请求或提讼。尽管在“买卖不破租赁”、“预告登记制度”、“建设工程合同的责任承担”等情形下合同的相对性得以突破,但这些情形或是出现了“债权的物权化”,或是为了实现更高的价值。且即使将保险合同看作为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王泽鉴先生也认为:“解除契约系当事人之权利,第三人直接向债务人请求给付,但并不因此成为契约当事人,应无解除契约之权利。”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应是投保人和保险人,此时因严守合同的相对性。解除权作为依附于合同而存在的权利,理应归属于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因此法律不应赋予被保险人合同解除权。

我国现行《保险法》似乎只规定了被保险人进入保险合同关系的入口,并未规定良好的被保险人退出机制,这也是我国立法需要完善的地方。被保险人退出保险合同,并不一定要通过法律赋予其合同解除权。以人身保险合同中的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为例,保险法第34条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这里规定的是被保险人进入保险合同关系的同意权,而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则规定了被保险人可以通过撤销此种同意来退出人身保险合同,这也是我国今后的保险法立法可以借鉴的地方。

(二)投保人主体资格消灭后解除权之归属

在一些长期人身保险合同中,很可能出现投保人死亡的情形,投保人主体资格消灭后,保险合同的解除权由谁来行使,我国现行《保险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理论上存在着较大争议,司法实践中的判决也存在较大分歧。分歧的焦点在于投保人行使后解除权应该由谁来行使?

理论界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投保人生前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应推定为投保人的意愿是维持保险合同,应尊重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则该保险合同必须继续履行,投保人的继承人不得解除。第二种观点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的本质是为了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因此在投保人死亡后,应当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承继投保人的法律地位成为新的投保人来行使合同解除权。第三种观点认为,投保人的继承人基于继承的法律事实概括承受了保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其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是不可取的。因为投保人生前没有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意味着可以推定投保人永远不会解除保险合同,投保人随时可能会解除该人身保险合同,将这部分资金投向能获取更多利益的地方。在长期的人身保险中,投保人的意思表示可能随时发生变化,人为的拟制投保人将来的意思表示并不恰当。第二种观点也是于法无据的,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投保人和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即使投保人死亡也不意味着解除权可以由被保险人和受益人来行使。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对于人身保险合同来说,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对保险合同享有的最重要的权利就是获得保险单现金价值的权利,这种权利是一种债权,属于《继承法》规定的遗产的范畴,投保人的继承人当然可以要求继承。因此投保人的继承人可以法定概括承受保险合同的法律地位,成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在这里笔者想要强调一个问题,有学者认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的解除权是作为遗产而继承的,这是一个理论上的误区。因为解除权并不是债权本身,解除权应依附于保险合同而存在,保险合同才是债权债务产生的依据,投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不是解除权,而是承继了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法律地位,因此才获得解除权。

(三)司法机关在执行投保人财产时是否有权解除人寿保险合同

根据相关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债权和财产性权利都可以成为法院的可执行财产。前述内容提及,一些长期人身保险合同具有现金价值,可以看作为债权看待,且有些寿险保单因其兼有储蓄或理财功能而具有了财产属性,因此寿险保单成为了可执行财产。但在执行寿险保单前,必经程序是解除该保险合同,那么司法机关是否能解除保合同呢?

实践中的一些做法是法院可以解除保险合同,且一些法官也认为具有投资性质的寿险保单,法院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笔者认为这种做法是不恰当的,执行机关应该尊重合同的相对性,只能要求投保人去解除保险合同,因为投保人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这一程序性要求需要通过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以避免实践当中出现法院强制解除保险合同或强制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以“协助执行”的现象。同时,由于寿险保单毕竟具有人身保险性质,法律对执行寿险保单还需进行其他约束,例如:只有在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都已执行且未能全部清偿时才能执行寿险保单;对于不是“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且明显具有保障功能(而非理财功能)的寿险产品保单,不能作为执行对象。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保险法》立法对于保险合同解除权主体的规定尚不完善,立法者在立法或制定司法解释时应对特殊情形下保险合同解除权的归属加以明确,减少司法实践中的分歧。

三、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限制

在法律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之后,还以人身保险合同为例,投保人为第三人投保后,是否可以任意解除保险合同,学界也存在着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作为当事人的投保人应当享有合同的解除权而不用征得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同意。至于因此产生的不利,应当由第三人与投保人依当初设立利他合同的原因关系并依对应之法律予以判定。但笔者认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应该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因为人身保险的本质是为了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

以一个简单的案例为例:A为B投保了一份航空意外险,A告知B以后,B基于对A的信赖去乘坐了飞机,此时若A的保险合同解除权不受到任何限制,发生保险事故后B的利益将难以得到保障。笔者认为此时至少应该区分A的心理状态来对案件进行处理,特别是在A假意为B购买保险且之后故意想要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形下,法律应该禁止A行使合同解除权。

对此案的另一种途径是通过立法赋予被保险人对合同解除的知情权,即投保人想要解除人身保险合同时必须通知被保险人。因为被保险人在知悉投保人为其投保后,会对自身面临的风险和可能获得补偿作出新的认识和判断,从而可能对自己的财务进行合理分配,这在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后是一种确定的预期,是一种基于保险合同的信赖利益。被保险人有权知悉保险合同的内容以及状态,从而及时对自己的财务重新进行合理的分配。

四、结论

我国现行《保险法》对人身保险合同中合同解除权的归属之规定并不明确,笔者认为立法者在制定《保险法司法解释三》时应当明确规定在以下情形中保险合同解除权之归属:被保险人不具有合同解除权、投保人的继承人在承继了人身保险合同的法律地位后才能行使合同解除权以及法院在执行寿险保单时无权直接解除保险合同。在明确了保险合同解除权的主体之后,为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立法者还应规定保险合同解除权行使之限制,如赋予被保险人对保险合同存续状态的“知情权”。

参考文献:

[1]姜南,保险合同法定解除权的要素考察[J].河北法学,2011.10

[2]杨德齐.论保险合同解除权制度的体系构建[J].保险研究,2015.2

[3]王皓.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合同解除权研究[J].上海保险,2009.10

[4]李利.我国保险合同解除法律制度完善研究[J].保险研究,2012.10

[5]董庶.试论利他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任意解除权[J].法律适用,2013.2

[6]徐卫东.商法的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