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0 10: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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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法是指在固定资产折旧初期计提较多折旧,而在后期计提较少折旧的方法。有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相比于直线法,根据配比原则,采用加速折旧法符合资产使用期间的自然生产效率,使得资产的投资在前期较多收回,而避免了因外部科学技术或固定资产老化带来的资产提前报废的风险。
从2009年到2015年,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就固定资产折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的相关问题下发了多部文件,其中显示出国家对于相关产业的重视和鼓励企业创新研发的倾向。本文则仅就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作一定解读,围绕政策相关规定,以具体示例说明政策带来的对相关产业内企业所得税的影响,加强企业在应用政策时对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的内容
2014年9月2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完善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同年10月20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文件)。在该政策后的一年,国家税务总局在2015年9月25日又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有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8号),该公告就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范围进行了扩围,除六大行业(专用设备、生物药品、运输设备、电子设备、仪器仪表制造业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外,增加了允许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具体规定。
具体来说,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新购进或自建的固定资产,都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法。其次,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用于研究发明和生产经营用的设备仪器,在2015年1月1日后购入的,政策根据单位价值不同,规定了不同的抵扣方式。当单个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则该价值可以一次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掉,即全额作为折旧额在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当固定资产单价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则对于此类资产,企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法。
三、固定资产折旧管理中的税收筹划
会计准则和税法上对于何种固定资产采用何种方法计提折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具体而言,会计核算上,企业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选用比较自由,根据企业自身管理需要,企业可自由选择折旧方法,但方法一旦选定,不得随意变更;税法上,前已述及国家税务总局在该方面均有相关政策出台,即允许符合要求的企业选用加速折旧方法。
影响企业纳税期折旧额的主要有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计提折旧年限以及折旧方法的选择。会计核算上对以上因素的确定只影响当期会计利润的大小。一般当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确定后,而根据税法的规定,如何确定折旧年限以及折旧方法,会影响企业当期所得税额。税法一般规定,企业应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除了做出特殊规定的企业,如六大行业和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企业,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因此,通过缩短或延长折旧年限以及选择不同折旧方法,可以实现会计利润在不同期间的转移,实现税负延迟的作用。
(一)示例分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68号),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本文下面则依据该规定,作相关示例分析,分别采用缩短折旧年限与加速折旧方法,对不同方式节税效果进行计算分析,就固定资产折旧方式的不同应用对企业纳税筹划方式的讨论,其实现最优节税效果。
1、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
例一:某轻工领域重点行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台生产制造设备,用于纺织生产活动。该设备价格为600万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10年,不考虑净残值,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无风险报酬率为10%。
从表1可以看出,在固定资产原值既定情况下,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中,资产折旧总额和抵税额总额相等。但在缩短折旧年限时,一方面,资产折旧的计提不仅更早完成,并且每年产生的抵税额更大,因此应纳税所得额会减小,相应地能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抵税效果;另一方面,虽然折旧总额相同,但折旧年限为6年时的抵税额现值为108.25万元,相比于折旧年限为10年时的92.16万元,缩短年限的折旧带来了108.25-92.16=16.09万元的现值收益。
2、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例二:某纺织领域重点行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一台生产制造设备,用于纺织生产活动。该设备价格为500万元,预计可使用年限为5年,不考虑净残值,企业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无风险报酬率为10%。根据政策,允许采用加速折旧方法。
从表2可以看出,对于原值既定的固定资产而言,不论采用何种计提折旧的方法,其在所有折旧年限中,折旧总额相同。但通过以上计算可知,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在折旧前期计提较多折旧,因此所抵税额也会偏多。具体而言,在第一年,双倍余额法所抵税金额最多,为50万元;年数总和法次之,为41.67万元;年限平均法能抵税金额最少,为25万元。而在第二年,年数总和法所抵税额最多,双倍余额法次之,年限平均法最少;在第三年到第五年,加速折旧法的抵税额比年限平均法所抵税额少。当把货币时间价值考虑进去的时候,双倍余额递减法所获得抵税额现值收益最多,不仅在于折旧前期可以抵扣更多所得税,还在于双倍余额递减法下产生的抵税额现值要多于另外两种方法,而年数总和法次之,年限平均法最少。
3、一次性全额抵扣
针对轻工、纺织、机械、汽车四个领域重点行业的小型微利企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含)以上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公用的仪器、设备,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全额扣除。这里通过简单计算可知,针对符合以上条件企业单件资产而言,一年内可以最多产生100万元的折旧,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因此可以最多实现25万元的抵税额,抵税现值为25*0.909=22.725万元。对于企业整体而言,由此所带来的抵税额更多,因此能过减少更多的所得税。
(二)不同政策应用的税收筹划方案
通过对不同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下抵税效果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第一,采用缩短折旧年限,可以提前计提完折旧,能在较短时间内抵减所得税,同时取得所得税递减较大的效果。同时,在考虑货币时间价值时,考虑抵税额现值时,缩短折旧年限带来的企业所得税延迟缴纳的效果更明显。第二,选用不同折旧方法对资产进行折旧时,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抵税额现值最大,说明该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效果最大。加速折旧法总体上来说比直线法可以较早地进行税负的减免,即把税负大部分分配在折旧年限后期,能在近段时间较少企业所得税的缴纳。第三,当存在符合一次性抵扣条件的企业类型和资产类型时,即企业如果含有用于研发的不满100万元的设备,这样的固定资产都能够用来一次性抵减更多企业当期的所得税。
四、政策背景下对企业进行固定资产税收筹划的建议
(一)会计准则和税法对折旧不同规定的协调
国家税务总局所下发的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文件都为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管理上的企业所得税相关文件,即允许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采取加速折旧。而企业在会计上如何选用折旧方法,应考虑会计准则和企业自身情况两方面因素。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上采用加速折旧,则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能减少纳税调整的工作量,但同时会影响当期的会计利润。如果企业会计核算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则虽然在增加期末纳税调整的工作量的同时却能保证企业比较好的会计利润的呈现。那么,企业在税法允许情况下,出于缓解当期现金流或者减少前期税负的考虑,可以完全按税法规定: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采用加速折旧计算抵扣相关费用,会计上为核算简便,可以采用直线法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
(二)盈亏环境下对折旧方法的选择
通过上文示例分析可知,加速折旧法和缩短年限都能帮助企业取得实在的节税收益,但是为充分发挥折旧额“税收挡板”的作用,根据企业盈利或亏损的不同情况,应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如果企业处在亏损期间,按规定弥补亏损最长年限为5年,企业若采用加速折旧法,则企业亏损期间会加大亏损额,一方面面临需要用更多利润额完全弥补或部分弥补亏损的风险,另一方面,倘若企业回到盈利状态,因为通过资产折旧在前期大量计提的折旧已经被“补充”到亏损额中,因此在企业盈利状态下所能用来扣减利润的数额会偏小,而无法实现将折旧额充分抵扣利润以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效果。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尽量在亏损情况下选择直线法计提折旧,盈利情况下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将折旧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作用充分的应用。
(三)对相关政策的充分解读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节税为目的,依照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对企业的筹资、投资、营运等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事先安排和运筹,使企业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合法地减轻税收负担,进而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
对企业来说,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成本费用的充分列支是减轻税负的最根本手段;而折旧的核算是一个成本分摊过程,其目的在于将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合理而系统的方法,在它的估计有效使用期内进行分摊。不同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使摊销额不同,从而影响企业应税所得和所得税税负。因此,企业应考虑各种综合因素,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节税。
一、折旧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折旧是固定资产由于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中去的那部分价值。正确计算和提取折旧,不但有利于计算产品成本,而且折旧金额的大小还会直接影响成本的大小,从而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进而影响所缴纳的所得税。企业对折旧的选择主要包括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
(一)折旧方法
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一般有平均年限法、产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四种。前两种方法称为直线法,后两种称为加速折旧法。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权(选择加速折旧法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批准之后不能任意变更)。由于折旧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两方面的影响因素:
1.资金时间价值因素。从表面上看,固定资产的价值是既定的,不论采用何种方法提取折旧,其总的折旧额是固定的,似乎不会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和税金。但事实并非如此,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由于受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企业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取不同的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在税率稳定的情况下,选择适当的折旧方法,可以使所得税递延缴纳,这相当于向国家取得一笔无息贷款。
2.税制因素。不同税制条件的折旧对企业利润和税负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在比例税制下,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不变,选择加速折旧法对企业较为有利。这是因为采用加速折旧法时,最初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应税收益少,纳税少;后期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少,应税收益多,纳税多。在总盈利不变、应纳税总额相同的情况下,可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累进税制下,选择平均年限法较为有利,因为延期纳税利益与税率高低成正比,累进税率会使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大于延期纳税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采用平均年限法,可以使企业的利润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状态,减少企业的纳税。
(二)折旧年限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涉及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延长与缩短两方面的内容。税法赋予企业折旧方法的选择权中包含着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折旧年限计提折旧,以此来达到节税及其他的理财目的。在比例税制条件下,对一般性企业,即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但未享受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可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取延期纳税的好处;而对处于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的企业,可通过延长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获取节税收益。
二、利用不同折旧方法进行税收筹划
不同的折旧方法会对纳税企业产生不同的税收影响。
(一)比例税制条件下
案例1:某企业有固定资产原值100万元,预计使用5年,净残值10万元,5年内该固定资产的未扣除折旧的年利润为40万元(不考虑税收减免的优惠政策)。分析不同折旧方式下的所得税情况(资本成本率10%,所得税税率33%)。
1.平均年限法的所得税为:
年折旧额=(100-10)/5=18(万元)
年应纳税额=(40-18)×33%=7.26(万元)
5年总计纳税额=7.26×5=36.3(万元)
2.双倍余额递减法的所得税为:
3.年数总和法的所得税为:
4.如果考虑资金时间价值,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纳税总额现值为:
①平均年限法纳税总现值=7.26×(P/A,10%,5)=7.26×3.7906=27.52(万元)
②双倍余额递减法纳税总现值=0+5.28/
(1+10%)2+8.448/(1+10%)3+11.286/(1+10%)4
+11.286/(1+10%)5=25.43(万元)
③年数总和法纳税总现值=3.3/(1+10%)
+5.28/(1+10%)2+7.26/(1+10%)3+9.24/
(1+10%)4+11.22/(1+10%)5=26.09(万元)
由以上计算可看出,虽然三种不同方法计算出来的累计应纳所得税额的量是一致的,均为36.3万元,但采用加速折旧计算的第一年应纳税额最少;双倍余额递减法下第一年不缴税,年数总和法下第一年缴纳税额为3.3万元,而直线法的平均年限法下则需缴税7.26万元。如果把多年应纳税额折算成现值,进行累计,比较应纳税额现值大小,双倍余额递减法纳税现值最小,为25.43万元,直线法纳税总现值最多,为27.52万元。由此可知,加速折旧法,特别是“加速”更快的双倍余额递减法使企业在最初年份提取的折旧较多,冲减了税基,从而减少了应纳税款,对企业尤其是一些资金较为紧张、而又未享受税收优惠的新办企业来说,非常有利,可达到合理避税的功效。
(二)累进税制条件下
如果实行累进税率,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增加所得税的支出,使一部分资金以所得税的形式流失,导致企业可支配使用的经营资金减少。而采用直线法则可为企业节税提供可能。
案例2:某企业固定资产原值为110万元,使用期限为10年,预计净残值为10万元,该企业10年内未扣除的年利润维持在20万元。假设国家实行起税累进税率,即应纳税所得3万元以下(含3万元)按18%征收;超过3―10万元(含10万元)的按27%征收,超过10万元的按33%征收。
1.采用直线法计算如下:
年折旧额=(110-10)/10=10(万元)
扣除折旧后的年利润=20-10=10(万元)
年应纳税额=(10-3)×27%+3×18%=2.43(万元)
年税负水平=2.43/10×100%=24.3%
2.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如下:
采用加速折旧法实行5年折旧期,则前5年每年提取折旧20万元后利润为零,纳税所得额为零。后5年年利润额均为20万元,则:
年应纳税额=(20-10)×33%+(10-3)×27%+3×18%=5.73(万元)
年税负水平=5.73/20×100%=28.65%
从上述计算可看出,采用直线法计算的税负为24.3%,而采用加速折旧法计算的税负为28.65%,因此,直线法下使企业承担的税负比加速折旧法的要轻一些。这是因为直线法使折旧额摊入成本的数量平均,所以税负较轻;而加速折旧法把利润集中在后5年,使后5年的利润比前5年多,适用较高的所得税税率,使企业纳税负担加重。
三、利用不同折旧年限进行税收筹划
一般来说,折旧年限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由于使用年限本身就是一个预计的经验值,使折旧年限容纳了人为成分,为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性。
案例3:某企业有一辆价值500000元的货车,残值按原价的4%估价,使用年限为8年或6年,企业适用30%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企业资金成本为10%。
(一)不考虑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1.估计使用年限为8年时:
按直线法年计提折旧额为:
500000×(1-4%)÷8=60000(元)
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为:
60000×30%×5.335=96030(元)
2.企业将折旧期限缩短为6年:
年折旧额为:
500000×(1-4%)÷6=80000(元)
折旧节约所得税支出,折合现值为:
80000×30%×4.355=104520(元)
通过计算可看出,对一般性企业,即税率稳定且不考虑税收优惠的情况下,缩短折旧年限有利于企业节税。上例中,折旧年限由8年缩短为6年可多节税8490元(104520-96030)。事实上,折旧年限的缩短有加速折旧的作用。
(二)考虑税收减免优惠政策
假如该企业享受“二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货车在该企业第一个获利年度购入,使用年限为8年或6年。
1.使用年限8年时:
节税总额为:
60000×15%×3+60000×30%×2=81000(元)
节税额现值为:
9000×3.791-1.736+18000×5.335-3.791=46287(元)
2.使用年限6年时:
节税总额为:
80000×15%×3+80000×30%=60000(元)
节税额现值为:
12000×3.791-1.736+24000×0.564=
38196(元)
可见,企业延长折旧年限可节约更多的税负支出。由此可得,如果企业税率发生变动,特别是企业享有税收优惠政策时,企业延长折旧期限可节税。
(国网日照供电公司 山东·日照)
摘 要:集体企业重组整合以后,电力施工安装类企业成为很多供电系统集体企业中的支柱,长期以来,税收成本在营业总成本中占有较大比重,税收筹划值得关注。本文结合多年的实践经验,针对当前税收筹划意识欠缺的现状,提出建立“三位一体”全员参与筹划的必要性,认真分析实践中税收政策“三多一少”现象带来的筹划机遇,从具体业务出发,分析了实施税收筹划的可能性,认识到税收筹划在该类企业提高经济效益中的巨大作用。同时通过对企业涉税过程的探讨,在税收实务中对施工安装类企业进行合理筹划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尽可能地减轻税收负担,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关键词 :纳税成本;税收筹划;效益最大化
一、目前施工安装类集体企业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1.对税收筹划认识不够
尽管在日常工作中存在税收筹划这个概念,但实践中还存在认识误区、全员参与意识不强的现状。首先,企业经营管理层对税收筹划的关注不足,没有从整体经营成果的角度考虑税收筹划以及相关的问题。当涉及到税收筹划问题时,没有经过认真调查研究,并认为这是财务人员的职责范围,不能将其作为一项系统性的工作予以足够重视。其次,基层操作人员作为业务流程的发起端,丧失了很多可以筹划的机遇。再次,财务人员被动应付、闭门造车,关键时刻往往束手无策。总体来说,企业缺乏高层领导、基层员工、财务人员“三位一体”的协调筹划机制。
2.不当筹划造成额外成本
目前,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对企业整体的考虑不够多,往往只看到短期利益,有时对长期利益缺少关注,对整体效果视而不见,单纯强调节税。如果对税收筹划操作不当,很可能会使企业为税收筹划而支付成本。更甚者,企业负责人在企业出现税务风险时,却倾向于寻求到税务机关进行公关,有时可能减少了本期的纳税金额,但是由此可能产生隐藏的税收风险后患无穷,从长期来说会给企业带来无法弥补的损失。
3.筹划政策运用不充分
从施工安装类集体企业的角度来看,工程项目相对复杂、施工量比较大,耗费了大量的固定资产,并且固定资产的种类繁多,资产价值也很高,这些比较重要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及其他建筑物,运输、办公和机械设备等。企业固定资产价值总额,占到所有资产总值的30%以上。以施工安装类集体企业为例,如此庞大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的价值折旧也会很高。为了全面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抵税效应,我们可以从企业大局出发,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纳税筹划。《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存在条目多、政策足、规定细的特点,企业在进行所得税申报时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为企业税收筹划提供了很大的空间。例如,对于固定资产折旧、大修费用、预缴方式以及费用临界点等,税法都有明确的规定,为我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一条可行路径。
二、施工安装类集体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分析
企业所得税是最为复杂的税种之一,且在企业总税负中占较大比重,与企业年度内全部经营行为及其结果都有联系,可抵扣项目的复杂性,令其成为各方关注的重点。从这个角度讲,企业所得税是税收筹划的核心税种,可以重点考虑寻求减少纳税额、延缓税款缴纳期限等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1.固定资产折旧政策的利用价值
财税[2014] 75号《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对所有行业企业所持有的单个固定资产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核算折旧。因此企业在购置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时,应尽可能地将其计人当期费用,增加费用扣除金额。
案例:企业购置台式电脑共计8000元,其中主机5000元,显示器3000元,企业将此项资产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方案一:企业1月份将购置的台式电脑一并计入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入账价值8000元(不考虑残值),使用年限5年,则从2月份起每月计提折1日133.33元,每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额1600元。
方案二:企业1月份将购置的台式电脑,按主机5000元、显示器3000元分别单独记账,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要求,主机及显示器金额可以单独计入当期费用,所以1月份购置的固定资产可计人当期费用的金额=5000+3000=8000元。
由此可见,方案二全部计入当期费用,一方面加大了当期扣除金额,另一方面由于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本月不计提折旧,下月计提折旧,所以方案二相比方案一可以享受到时间价值带来的收益。
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的选择,可充分享受费用抵扣带来税款的时间价值。折旧年限在企业会计制度中要求按实际使用年限,税法中对部分固定资产规定了最低使用年限。施工安装类企业固定资产数量较多、价值较高,具有筹划的必要性,在选择折旧期限时,应该尽量采用税法规定范围内较短的年限,较高的折旧费用计入成本,从而减少当期应缴纳税费的所得额,这样既能缩短固定资产投资过程中的回收周期,又能加快企业资金周转,同时还能获得资金周转的时间价值。
2.固定资产大修费用列支渠道的利用价值
企业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存在着各种自然原因和技术原因的损耗,为增加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的大修、技术改造等后续支出时有发生。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不符合资产形成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七十条规定固定资产损坏需要较大修理的支出条件,要立足企业实际,作为一项长期摊待费用,自费用支出的次月起,评估固定资产可使用年限,并按使用年限科学分期摊销,摊销期不低于3年。
企业固定资产大修支出评估,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其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其二,修理后的固定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税收筹划过程中企业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应尽量在摊销期内费用化,以增加纳税抵扣额。
3.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利用价值
企业所得税征收以年为计算单位,采取分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征管办法,预缴税费是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入库的一种措施,税法规定企业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算偷税。第一,从税收筹划的时间价值观念出发,企业在前三个季度尽量少确认所得额,延缓支付所得税,减少资金压力,节约资金成本。施工安装类企业确认收入是按工程完成进度或完成的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的,公司在税法规定的合理范围内,根据企业情况确认相关的工程结算收入,这样可以有效地发挥延迟纳税的作用。第二,税法规定了三种预缴方式。第一种是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第二种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预缴;第三种是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企业应在充分预测评估未来年度盈利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选择主管税务机关规定认可的预缴方式。
如果评估企业未来一年应纳税所得额趋势下降,就不再适合使用现行的缴纳方式。反之,如果企业评估未来一年应纳税所得额趋为增长,则现行的缴纳方式可以继续使用。
4.费用临界点的利用价值
施工安装类企业的工程成本费用的列支情况直接影响着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数额,因此,企业对成本费用列支的税收筹划必须引起足够重视。企业所得税法在费用扣除方面存在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企业所发生的费用支出扣除范围和标准大小以及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对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大小有直接的决定作用,这也关系到企业税负比例的高低。
税法规定的有比例限额的费用不能超过限额允许的范围,限额以内的部分要充分列支;超额的部分,税法规定不允许在税前扣除,需要并人应纳税所得额。因此,对各项费用临界点的控制必须足够重视。
关键词:现代企业;税收筹划;节税
税收筹划是国外税务业和税务咨询业的重要内容。近几年来,税收筹划在我国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这是由于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压力不断增大,促使企业不断寻找降低成本、费用的方法和途径。税收支出是企业成本的一部分,通过税收筹划,在国家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加企业的经营利润,不失为增强企业竞争力的有效手段。本人认为,在实际应用中,企业只要税收筹划得当,用足用好国家各种税收政策,是可以合理合法地节税,从中得益的。
一、税收筹划的涵义和特点
税收筹划(tax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实际纳税义务发生之前对税收负担的低位选择行为。即纳税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事先精心安排和筹划,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及可选择性条款,从而获得最大节税利益的一种理财行为。它是企业独立自利的体现,也是企业对社会赋予其权利的具体运用。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趋完善, 税收筹划必将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税收筹划具有以下特点:
1)合法性。企业税收筹划本质是一种法律行为,由税收政策指导筹划活动。即税收筹划是在国家法律许可范围内,以税法为依据,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在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做出承担税负最低、合理又合法的抉择,是有别于避税、偷税、骗税、逃税的行为。
2)超前性。企业税收筹划行为相对于企业纳税行为而言,具有超前的特点。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的发生具有滞后性。税收筹划是在纳税义务确立之前所作的经营、投资、理财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如果经济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款已确定,就必须严格依法纳税,再进行税收筹划已失去现实意义。
3)目的性。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取得节税利益。企业的节税利益可从两方面获取:一是选择低税负或总体收益最大化的纳税方案;二是滞延纳税时间。但税收筹划不能为节税而节税,必须与企业财务管理的根本目标保持一致,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服务,为实现企业发展目标服务。
4)择优性。择优性是税收筹划特有的一个特点。企业在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中面临几种方案时,税收筹划就是在两种或更多的方案中,选择税务最轻或最佳的一种方案,以实现企业的最终经营目的。对纳税方案的择优标准不是税负的最小化而是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5)普遍性。从世界各国的税收体制看,国家为达到某种目的或意图,总要牺牲一定的税收利益,对纳税人施以一定的税收优惠,引导和规范纳税人的经济行为,这就为企业提供了进行税收筹划、寻找低税负、降低税收成本的机会,这种机会是普遍存在的。
6)时效性。国家税收政策是随着政治、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而变化的。因此,纳税人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适时地做出相应的变化,注重税收政策的时效性。
二、税收筹划在现代企业中的实际应用
(一)筹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筹集资金是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先决条件,企业可以从多种渠道以不同方式筹集所需的资金,这就需要进行筹资决策。在筹资决策中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降低资金成本,优化资金结构,增加所有者收益。
一般来讲,企业进行外部资金筹措有发行股票和债券两种形式,从不同角度看,这两种形式各有利弊。就企业税收筹划来讲,发行债券比发行股票更为有利。这是因为,发行债券所发生的手续费及利息支出,依照财务制度规定可以计入企业的在建工程或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作为抵税项目可在税前列支,企业也就可以少纳所得税。而发行股票支付给股东的股利却是由税后利润支付的,较发行债券方案要多纳所得税。因此,企业筹资时在不违反国家经济政策的前提下,可通过税收筹划既能实现资金的筹措又可达到节税增资的目的。当然,应该注意到,在筹资决策的税收筹划中,有时税收负担的减少并不一定等于所有者收益的增加。因此,不能只关注筹资中的所得税,而必须以企业是否能获得税后最大收益作为选择筹资方案的标准。
(二)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税负轻重,将对企业投资决策产生极为重大的影响。在投资决策中的税收筹划,主要从投资方向、投资地点、投资形式及投资伙伴的选择等方面综合考虑,进行优化选择。
例如,从投资方式来看,企业投资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间接投资是指对股票或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税法规定,购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免交企业所得税,购买企业债券取得的收入需缴纳所得税,购买股票取得的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较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直接投资涉及的税收问题更多,需面临各种流转税、收益税、财产税和行为税等。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还要在货币资金和非货币资金等投资方式上进行比较。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被投资企业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计税成本。如被评估资产合理增值,投资方应确认非货币资产转让所得,并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如转让所得数额较大,纳税确有困难,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五年内分期摊入各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被投资方则可多列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减少当期应税利润。如评估资产减值,则投资方可确认为非货币资产转让损失,减少应税所得额。
(三)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企业财务政策是指依照国家规定所允许的成本核算方法、计算程序、费用分摊、利润分配等一系列规定进行企业内部核算活动。通过有效的税收筹划,使成本、费用和利润达到最佳值,实现减轻税负的目的。应当注意到,企业财务政策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故在选择财务政策上要有前瞻性。
1.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企业营业成本就不同,从而影响应税利润,进而影响所得税。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存货计价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法等不同方法。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对企业纳税的影响是不同的,采用何种方法为佳,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在物价持续上涨时,应选择后进先出法对存货计价,这种方法符合稳健性原则的要求,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销货成本提高,从而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增加税后利润;在物价持续下降时,应选择先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价值较低,销货成本增加,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达到“节税”目的;而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宜选择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可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变动造成企业各期应税所得上下波动而增加企业安排资金的难度。
2.折旧方法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由于折旧要计入产品成本或期间费用,直接关系到企业当期成本、费用的大小,利润的高低和应纳所得税的多少,因此,折旧方法的选择、折旧的计算就显得尤为重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等,不同的折旧方法对纳税人产生不同的影响。如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法,可使得在资产使用前期提取的折旧较多,使得企业少纳所得税,起到推迟纳税时间和隐性减税的作用。延缓纳税对于企业来说,无疑是从国家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
在计算折旧时,主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固定资产原值、固定资产净残值和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由于新的会计制度及税法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这样企业便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税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对于处于正常生产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费用列支的选择与税收筹划
对费用列支,税收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通常做法是:
1)已发生费用及时核销入帐,如已发生的坏帐、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
2)能够合理预计发生额的费用、损失,采用预提方式及时入帐,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救济性捐赠等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
3)尽可能地缩短成本费用的摊销期,以增大前几年的费用,递延纳税时间,达到节税目的。
三、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必须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税收筹划必须以依法纳税为前提,只有在这个前提下,才能保证所设计的经济活动、纳税方案为税务主管部门所认可,否则会受到相应的惩罚,并承担法律责任,给企业带来更大的损失。
2)税收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最终目标是为了实现合法节税、增收,使整体收益最大化,因此要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如果税收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能大于税收筹划成本,税收筹划就没有必要进行了。
3)税收筹划应从总体上系统地进行考虑。企业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取得企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能仅把目光盯在某一时期纳税最少的方案上,而应根据企业的总体发展目标去选择有助于企业发展、能增加企业整体利益的方案,甚至有时还得为企业的整体、长远利益让路。
4)税收筹划应注意风险的防范。税收筹划是一种经济行为,在错综复杂而不断变化、不断发展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现实环境中,所有的经济行为都有风险,只不过程度不同而已。一般来说,税收筹划收益与税制变化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债务风险、汇率风险、通货膨胀风险等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因此纳税人应考虑其所处外部环境条件的变迁、未来经济环境的发展趋势、国家政策的变动、税法的可能变动趋势等因素对企业经营活动的影响,综合衡量税收筹划方案,要在收益与风险之间进行必要的权衡,保证能够真正取得财务利益。
总之,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税收法制化进程的加快,纳税人税收筹划意识会更加强烈,我国企业将越来越多地利用税收筹划来当家理财以及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税收筹划在我国必将有所发展。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关键词]固定资产折旧税收筹划
一、税收筹划的基本方法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现行税制的条件下,在应税事实发生前,通过充分利用税收法规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政策,合理安排自己的投资、融资及经营管理、企业清算等环节的经营管理活动,在合法的前提下来达到实现税后利益最大化目标的涉税行为。因此,税收筹划的目标是使税后利润最大化。一项有效的税收筹划可以减少筹划期间的税额。
税收筹划方案之所以能够带来税收负担的减少,其内容不外乎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技术面的因素,即从理财理论出发,对应税所得和费用扣除进行时机选择,从而获得货币的时间价值;二是政策面的因素,即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如税收的减免政策,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一)技术方法
从理财角度来看,税收筹划在选择所得和费用的确认时机时有四种常规的方法,从基于货币时间价值的角度来看,一是推迟确认所得,二是提前确认费用扣除;从基于边际税率的考虑来讲,一是将所得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低的年度,二是将费用扣除转至预计边际税率最高的年度。
(二)政策因素
税收政策因素,主要指税收的减免税等条款,比如所得税的“减二免三”优惠、福利企业的增值税优惠等等,纳税人如果能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条款,就可享受节税效益。因此,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本身,也是一个税收筹划的过程。
在选择税收优惠作为税收筹划的突破口时,人们往往注意到的是一些比较明显的或显性的优惠措施,因此税收筹划方案也比较注重在显性税收优惠政策的利用上进行筹划技术的选择。但是,税收筹划是一个系统工程,在规划方案时如果只注意显性优惠,由此而得到的方案是不全面。比如,通过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所得税筹划。
二、固定资产折旧的税收筹划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税盾效应
固定资产在企业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其价值计量,传统上都是以历史成本或原始价值为基础,在使用期间逐步转移到产品中去,是企业产品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固定资产价值的一经确定,改变的弹性很小,因此,纳税人想通过加大固定资产价值来增加产品成本就很难实现。而固定资产逐步转移到产品中的价值即折旧,就成为纳税人进行固定资产税收筹划首先考虑的问题。
折旧作为固定资产在生产使用过程中的价值转移,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因此它有着“税收挡板”或“税盾”(TaxationShield)的作用,因为每个纳税期的折旧额的大小,会影响企业当期的应纳税额,从而影响企业的所得税税负。
税法赋予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的选择权。对于折旧年限,除因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折旧年限的,一般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税法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因此纳税人希望通过缩短折旧年限的方式,来加快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润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在实际操作中就有相当的难度。那么纳税人就只能着眼于由于折旧方法的不同,而带来的折旧额分摊在不同生产期间的成本数量上的不一致,进而使各期的成本和利润出现差异,利用这一差异进行税收筹划。
(二)折旧方法的选择
对折旧方法的选择,实际上也就是对企业费用确认时间的技术选择问题。
虽然,从账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一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何种折旧方法,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因此折旧总额对成本和企业利润的影响,在整个固定资产使用期间是相同。但是,由于资金受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企业就会因为选择的折旧方法不同,而获得不同的资金时间价值收益和承担不同的税负水平。
按现行制度规定,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直线法(包括平均年限法和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包括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由于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各期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对应期间生产成本中去的固定资产成本会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各期生产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各期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轻重。
这样一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所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就需要采用动态的方法来分析,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税收抵税额现值总和,在不违背税法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来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此外,边际税率的变化,也会对成本费用及利润的确定带来影响。所以,对于享受所得税优惠的企业而言,在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时,不只要考虑折旧方法不同所带来的资金时间价值的影响,同时还要考虑优惠期间及期满后的所得税税率变化所带来的所得税税负影响。
一般认为,选择加速折旧法可以使企业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相当于企业在初始年份内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而且加速折旧法的这种抵税作用在通货膨胀环境下的作用更加显著。因为,按现行制度规定,我国对企业拥有的资产实行以历史成本记账原则。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则企业按历史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已大大贬值,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既可以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并在抑制未来的不确定性风险的同时,持补偿的折旧基金投入企业再增值过程,以创造更多的财富;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从而取得延迟纳税的效应,为企业增加投资效益(延续纳税额与延缓期间企业投资收益率的乘积)。
但是,对于加速折旧法的使用,普遍的税收筹划观点认为,如果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特别是在享受所得税的“免二减三”优惠时,就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其理由是:采用加速折旧法,会使企业在营利前期享受所得税减免时,固定资产折旧速度快,使企业可作为利润的部分作为了费用,而没能使这部分利润享受减免税的优惠,加重了所得税税负。并且,该筹划思路对折旧的抵税额折现总值进行比较分析,也由于在优惠期内没有加速折旧额没有完全享受高边际税率的抵税效益,从而使得整个经营期间,加速折旧法的抵税额现值低于直线法的抵税额现值,从而得出加速折旧法不适于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企业的结论。
实际上,这个筹划方案就不是一个全面的筹划方案,它没有全面考虑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特别是一个隐性的优惠政策:弥补亏损的政策规定。
(三)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政策时,企业折旧方法选择实例分析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考虑此项政策规定,结合从企业的开始盈利年度起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的政策,此时,企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加速折旧法,会大大优于直线法的。
例如某企业生产经营期10年,预计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其使用年限为10年,折旧年限为5年。适用所得税税率为30%,享受所得税“免二减三”优惠,其优惠年度计算从开始盈利年度起。预计该企业在生产经营期间不考虑固定资产折旧的利润额为:
单位:万元
经营年份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第四年第五年第六年第七年第八年第九年第十年
利润额-1030507080120150601010
企业分别采取直线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折旧,对企业利润及所得税带来的影响如下表(为计算方便,不考虑净残值的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年折旧额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20-300-3040-500-50
220-200024-440-44
3201001014.4-8.40-8.4
4205005010.850.8050.8
5206095110.869.2069.2
61201810212018102
715022.5127.515022.5127.5
860184260951
910371037
1010371037
合计10073.5396.510055.5406.1
由上表可以看出,采用加速折旧法(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折旧,在企业整个生产经营期内,所缴纳的所得税绝对值比在直线法下减少18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6万元。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内,在加速折旧法下少缴所得税9万元,税后利润增加9万元。
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假定折现率为6%,那么上述不同折旧方法所带来的所得税及税后利润影响:
单位:万元
年份折现系数直线法双倍余额递减法
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应纳所得税税后利润
10.9430000
20.8990000
30.8408.400
40.792039.6040.2336
50.7476.72338.097051.6924
60.70512.6971.9112.6971.91
70.66514.962584.787514.962584.7875
80.62711.28626.3345.64331.977
90.5921.7764.1441.7764.144
100.5581.6743.9061.6743.906
合计49.1115277.17936.7455288.6505
可见,在考虑资金时间价值的条件下,加速折旧法与直线法相比,在十年生产经营期内,少缴纳所得税12.366万元,税后利润增加11.4715万元。
关键词: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税收风险
一、引言
近些年来,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思想得到了推广,各个企业开始逐渐了解税收筹划理念并开展相关工作。对于企业来说,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减少税收负担,降低成本压力,从而获得高收益和更多发展机会。对于国家而言,企业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税收筹划,虽然短期内可能会减少部分税收收入,但是国家的宏观调控政策得以实施,市场税收环境变得更加良好,有利于国家政策的推行。
二、纳税筹划的风险和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建筑企业具有投资大、建设周期长、收益高的特点,自然其税收成本的负担也大,因此建筑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是为了降低税负,获得税后利润的最大化。但是,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税务处理能力和学习涉税法律法规有着较高的要求。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还需特别关注税收筹划中可能涉及到的相关风险,包括不依法纳税的风险、税法变动的风险以及税收筹划成本较高的风险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充分考虑企业的经营管理特征和税收筹划的各种方案,权衡利弊选择最优的方案。另外,纳税筹划作为企业减轻税负成本的手段,其本身也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若没有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规划税收筹划方案,可能会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目标的实现,造成不良影响,就是过于依赖税收筹划等辅助工作而忽视核心竞争实力。税收优惠政策是国家为鼓励行业发展而出台的利好条件,但是企业真正立足于市场的核心重点还在于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建筑企业的竞争核心在于施工质量的优劣,因此企业在充分利用税收筹划获取收益的同时,更要加强企业技术创新和服务提升。
三、我国建筑企业在税收筹划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增值税进项抵扣不充分,抵扣比例低增值税在建筑企业纳税额中占比大,增值税进项抵扣是税收筹划管理中需重点关注的部分,现阶段我国众多建筑企业在增值税进项抵扣上难以实现预期效果。首先,在采购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上。建筑企业施工所需的原材料数量众多,最常见的有水泥、砂石料、钢材、板材等等,一般需要选择合适的供应商长期合作,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很多建筑企业采购部门由于缺乏科学税收筹划理念,没有考虑税收缴纳的影响,没有进行详细计算,只考虑原材料报价的高低进行供应商的选择,往往会选择一些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但是这样的选择会给企业长期的纳税筹划形成不利影响。其次,在施工环节的进项税额抵扣上。据调查,我国建筑企业的人力劳务成本占据建筑成本的三成左右,但建筑企业却难以取得人工成本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企业纳税造成了巨大的负担。在建筑企业施工过程中,往往会使用大量的临时劳务者,涉及的人数众多且领域较广,导致建筑企业进行工资发放和代扣代缴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很大的困难。
(二)税收政策理解不充分,企业资金时间价值被占用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过程周期长,所需要投入的资金规模大,在不同阶段企业的资金需求不同,因此在施工建设阶段可能会产生一批闲置资金或资产,建筑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实现税收筹划的现实意义。首先,在固定资产的折旧环节。建筑企业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加工、组装的各种机器设备,大部分建筑企业采用直线折旧法对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这种折旧方法较为简单,但是却忽视了固定资产的时间价值,没有考虑到不同时间固定资产使用的强度,税收筹划中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抵扣显得更加困难。其次,建筑企业增值税的纳税期限税务机关一般核定为按月纳税,由于增值税的缴纳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即企业的涉税事项发生后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只需将申报时间控制在纳税期限期满后15天内,因此合理安排增值税的申报时间有利于企业价值最大化,但是有些建筑企业对这一时期的税收筹划却没有应用好,使这部分税金丧失了时间价值。
(三)缺乏科学纳税筹划理念,税务人员专业能力有待提高通过对我国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调查分析来看,建筑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的重视程度还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很多建筑企业管理者对于税务管理还保留着传统的思想,认为税务管理只需要按照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即可,没有进行科学纳税筹划的意识和观念,因此会导致建筑企业内部对税收筹划的整体关注程度不高,企业内部组织也没有设置专业的税收筹划部门和岗位人员,处理税务管理的工作一般由财务部门人员兼职,缺乏专业的税收筹划技能和素质,无法满足现阶段国家税收政策的要求,一定程度影响了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
四、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方案设计
(一)增加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首先,是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最重要的采购物资一般为建筑材料,以往多数建筑企业会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采购建筑物资,主要是为了获取较低的物资供应价格,但是从税收筹划的角度来说,建筑企业应该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进行采购,虽然这些供应商可能会提供较高的原材料价格,但是考虑到一般纳税人具有13%较高的抵扣比率,而且进项税额可以节约附加税费,即可比采购成本=含税价/(1+税率)*(1-税率*附加税率)。假设采购一批相同的物资,只有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提供的采购价格低于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报价的11.51%可比采购成本时,采用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才是有利的。因此,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要充分考虑到税收筹划的影响,做出对企业最有利的选择。其次,是施工环节的税收筹划。从上文的问题分析中我们可以得知建筑企业劳务成本占据成本费用较大比重,并需要在项目所在地聘用临时劳务,导致了很多纳税问题。考虑到税收筹划,建筑企业在施工期间需要聘请临时劳务时,应该转变原有的工资单支付方式,采取从劳务派遣公司购入临时劳动力的方式,可以让建筑企业在劳务雇佣上获取一部分进项抵扣金额,减少纳税负担。
(二)充分利用企业资金时间价值首先,从工程款结算和申报纳税的方面进行筹划。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在法律允许的时间内延缓收入确认时间,或者是选择提前实现税前扣除,推迟纳税期限。采用这种税收筹划方案,可以使企业显著增加某一阶段的现金流,利用这一现金流企业可以获取资金时间价值,增加企业利润,也可能为企业暂时解决现金周转问题。其次,从固定资产折旧方面进行筹划。当前大部分建筑企业对于固定资产往往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这种折旧方法与加速折旧法等方式产生的当期折旧额有所不同,影响到资金的时间价值也有较大差异。在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时,可以考虑加快资产折旧速度,这样会导致固定资产在使用期间前期折旧显著高于后期折旧,可以实现递延部分税款的缴纳,也增加了企业的现期现金流量,增加了资金的时间价值。
(三)拓展企业税收筹划空间首先,建筑企业从签订合同方面着手。现阶段建筑企业通常签订EPC合同,这一合同中包括了建筑项目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全过程,而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其中的设计、施工、采购等过程均适用于不同的税率,例如设计业务适用6%税率,而施工业务适用9%的税率等,因此,统一的建筑合同会提升企业的整体税率。建筑企业可以将EPC合同进行拆分,分别按照不同税率对合同进行签订,可以大大降低企业集团的整体税率,节约税负成本。其次,建筑企业要重视公益性捐款税收筹划。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捐赠在企业年度利润总额的12%以内允许税前扣除,因此,为了扩大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和承担起企业的社会责任,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将广告费用转变为公益性捐款,增加企业的纳税可抵扣额度,达到降低企业税负增加利润的效果。
关键词:税收筹划;财务管理;应用
中图分类号:F25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9-0171-01
1 税收筹划的涵义及特点
1.1 税收筹划的涵义
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不违反现行税法的前提下。在对税法进行仔细分析后,对纳税支出最小化和资本收益最大化综合方案的纳税优化选择,它是涉及法律、财务、经营、组织、交易等方面的综合经济行为。
1.2 税收筹划的特点
(1)合法性。合法性是税收筹划最基本的特点,具体表现在,税收筹划运用的手段是符合现行法律规范,与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不冲突,而不采取隐瞒、欺骗等违法手段。
(2)目的性。税收筹划是一种理财活动。在税收筹划中,一切选择和安排都围绕着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进行,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和使其合法权利得到充分的享受和行使为中心。
(3)专业性。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对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措施的能动的运用,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策划活动。它不仅要求筹划者通晓税法和税收政策,熟悉各种企业财务管理“动作”,更重要的是要知道如何在既定的税收环境下,将这些“动作”组合成能够达到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行动。
(4)时效性。作为一种政策手段,税收政策措施都是依据一定时期的国家政策需要制定的,是为实现国家政策目标服务的,当国家的某项政策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失去效力时,与之相适应的税收政策措施也随之进行调整。
2 税收筹划在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积极作用
(1)有利于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企业在仔细研究税法的基础上,按照政府的税收政策导向选择经营项目和规模,最大限度利用税法中各种优惠政策,无疑有利于企业实现价值最大化。
(2)避免企业落入税法陷阱。税法陷阱是税法漏洞的对称,税法漏洞的存在,虽然给纳税企业提供了避税的机会,但是又给纳税企业提出了纳税风险。
(3)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偿债能力进行税收筹划可以增强企业盈利能力。在偿债能力方面,恰当运用税收筹划,便可以合理利用资金,避免因流动资金不足导致的偿债能力降低的问题。
(4)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管理的三大要素有资金、成本、利润,税收筹划就是为了实现三要素组合的最优效果,从而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3 税收筹划思想在财务管理过程中的应用
3.1 投资和筹资的税收筹划
(1)投资活动的税收筹划包括:①注册地点的选择。从国际范围看,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符合自身的国际避税地进行注册,此地区投资的企业可以享受不纳税或少纳税的特征;从国内范围看,应选择税负较轻的地区如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等税收优惠地区作为企业注册地点,以谋求今后的税收利益。②从属机构的选择。首先从静态角度出发,根据其办事处、分公司和子公司三种从属机构设立手续不同、核算和纳税形式不同、税收优惠的不同而确定有利于减轻税负的机构形式。在此基础上,可以进一步进行动态筹划,即在不同的经营时期设立不同的从属机构。③投资企业类型和投资产品类型的选择。可以考虑如高新技术产业、福利企业、农林水利企业等这些在税法中实行税收优惠的企业。
(2)企业筹资可以选择负债筹资和权益筹资两种方式。前者利息可以在税前列支,具有资金抵税的优点;缺点是到期要还本付息,风险大。后者优点是风险小,无固定利息负担;不利之处是股息必须从税后利润中支付,且股息还要征个人所得税。因此,筹划时应注意,在投资总额中压缩注册资本比例,增加借款所支出的利息,可以节省所得税i同时,在分配利润时,由于按股权分配能减少投资风险,又能享受财务杠杠利益一提高权益资本的收益水平及普通股的每股股金。
3.2 存货计价的纳税筹划
存货成本的计算,对于产品成本、企业利润及所得税等有较大影响。《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的商品、材料、产成品、半成品等存货计价,应当以实际成本为计价原则各项存货的发生和领用,其实际成本价的计算方法,可以在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和移动平均计价方法中任选一种,其一经选用不得随意改变。因此,企业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开展税收筹划,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的税制环境及物价波动等因素的影响。
在当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的条件下,对存货计价方法进行选择,必须充分考虑市场物价变化趋势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在物价持续上涨的情况下,选择后进先出法,可以降低期末存货成本,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企业应纳所得税基数,从而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了税后利润。反之,则选择先进先出法,提高本期销售成本,减少当期收益,降低所得税负担。在物价上下波动的情况下,应采用加权平均或移动平均方法对存货进行计价,以避免因各期利润忽高忽低造成企业各期所得税额上下波动,增加企业安排应用资金的难度。
3.3 固定资产及折旧计算的纳税筹划
(1)固定资产投资方式的筹划。固定资产投资方式分自制、购买和租赁等几种方式。购买投资的好处是可以折旧抵税,减少帐面利润,少纳所得税;缺点是购置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租赁的优点是租金可以税前扣除,可以避免因设备过时被淘汰的风险;缺陷是不能提取折旧。对于企业能自制的设备建议尽可能自制,并将自制的一般设备成本控制在固定资产标准以内,而避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从而使自制设备的材料消耗等费用可以在当期列支,而且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此外,企业在购置固定资产时,可以适当“化整为零”,除购进设备主体部分外,尽可能以“修理用备件”的名义购进设备的零部件,以在当期列支和抵扣进项税额,给企业带来节税收益。
(2)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利用折旧方法选择进行税收筹划,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一定的选择空间。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以此达到节省税收支出及企业的其他理财目的。一般情况下,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从而获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在正常的生产经营情况下,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前期利益后移,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
3.4 利用销售结算方式的选择权进行纳税筹划
企业产品销售采用不同的销售结算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是不同的。纳税人可以利用结算方式的选择权,采取没有收到款不开发票的方式,就能达到递延税款的目的。
3.5 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关键词:成品油 销售企业 纳税筹划
近年来,世界经济复苏乏力,进入中低速增长期,成品油需求下降,而作为成品油消费大国的中国,国内宏观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进入经济转型、结构调整、中高速发展的“新常态”。市场经济条件下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原则、经验和方法逐步被引入到成品油销售企业的经营管理之中,税收筹划便是当前企业经营策划的热门话题之一。如何应用税收筹划为企业生产经营服务,避免出现税收风险和税收滥用,更加有效率的选择经济行为,提高竞争力,是成品油销售企业财务管理精细化发展的趋势和必然选择。
一、何为税收筹划
税收筹划绝不是偷税或避税,虽然二者都是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行为,但性质和影响截然不同。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按照税法规定和政策导向进行的事前筹划行为,是合法行为。偷税则是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违法行为。避税是纳税人钻税法漏洞,利用立法不足或缺陷,通过人为安排以改变应税事实而达到少缴或免缴税款的行为,虽然没有违法,但有悖于政府的立法意图,是一种短期行为。
二、税收筹划遵循的原则
由于税收筹划的目的在于合理合法降低税收负担,加之税收筹划在实践中容易与偷税、避税混淆,因此税收筹划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进行,以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一)合规合法原则
税收法律是调整和规范征纳双方税收行为的法律规范,纳税筹划必须遵从税法规定依法纳税。如果依照税收法律规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案可供选择时,可以通过税收筹划选择税收成本较低的纳税方案。因此,税收筹划首先强调的是合法性,采取非法手段进行的偷逃税,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围。正因为有合规性的前提,优秀的税收筹划者必须熟悉和精通税法,掌握国家税收政策和税法的政策导向,并密切注视税收政策及税法的调整变动,使税收筹划在法律的范围内进行,最大程度降低企业面临的税收风险。
(二)事前筹划原则
从时效上讲,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前进行的筹划才称之为税收筹划,企业应当在投资、经营等经济行为发生前着手安排,要兼顾各相关税种进行比较,要全面考察相关年度的纳税资料,立足于企业经营的连续过程,全面衡量;在考虑本身直接应负担的税收以外,同时也应兼顾交易对方的课税情况以及税负转嫁的可能性,从而采取相应的筹划。
(三)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固然可以产生减轻税收负担的效果,但在选择和运用较有利的税收筹划策略时,往往会增加一些支出,也就是税收筹划的成本。如何使税收筹划成本最小,节税净收益(税收筹划的税收利益减去税收筹划成本)最大,是进行税收筹划决策的重要依据。因此在税收筹划过程中要进行多种方案的节税效益比较。
三、部分税种的纳税筹划方法及应用示例
(一)缩小应纳税所得额,合理节约资金成本
对于资源统筹调配的成品油销售企业,合理确定资源配置公司与各地区公司间的转移结算价格,可以调整分配所得,降低所得税收负担,节约资金成本。例如,有6家成品油销售企业,全部向A公司采购资源,转移价格由销售总公司根据全年预计行情和战略预算制定。因前三季度A公司对销售企业结算价格过低亏损,销售企业普遍盈利。第四季度提高结算价格,A企业盈利,销售企业大幅度亏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对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根据国税总局规定,前述6家销售企业前三季度按照50%比例预交所得税,多预交的2420万元企业所得税只能在下一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抵缴税款,按综合资金成本7.5%计算资金成本181.5万元。如从全局合理资源配置价格,均衡预交企业所得税,则可以节约该笔利息支出。
(二)准确掌握扣除项目,所得税合规减负
《企业所得税法》对广告、宣传和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有明确规定,销售收入的大小是影响上述三项费用扣除限额的共同因素。为了获取最大限度的节税利益,企业应尽可能扩大销售规模。还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销售子公司,以扩大三项费用的扣除限额。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15%的部分,准予全额扣除,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采取两头限制的方式,即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只允许税前列支60%,同时最高额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且超额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合理安排工程项目转资进度,降低税收负担
成品油销售企业工程项目投产受证照办理等各种因素影响,普遍存在转资和投产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例如,某加油站2009年5月建造完成,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由于经营证照到2010年5月才全部办理完毕并投入使用。该加油站房屋价值500万元,其他设备200万元。一年期房屋折旧为25万元、设备40万元。应该如何核算和进行所得税清算。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应当自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但对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固定资产的计税基础的前提是工程必须办理了竣工结算程序。《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一条规定,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即固定资产达到使用状态就应该转资并计提折旧。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会计上照提折旧。因此该案例中加油站在会计核算上2009年5月应转资并计提折旧,但所得税税前扣除时设备折旧40万元不得在税前列支。因此实务中加油站建造应该合理筹划工程进度,在房屋建设完成后立即启动经营证照办理,尽量推迟设备采购,避免不必要的设备折旧老化和不能税前抵扣的问题。此外,《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真实是指能提供证明有关支出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在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的前提条件是取得合法发票。在加油站设计及设备选用过程中,选购有利于环保的油气回收装置,还可以享受地方政府补贴。同时资产报废后及时处置,并报征管机关审批及时纳入到所得税税前列支,能保证真实的资产损失及时递减应纳税所得额,进而降低税负。
(四)加油站促销方案对比选择,获得税收筹划收益
某销售企业在每年的五一或十一节日期间开展促销活动,活动周期假设均为一个月,月零售成品油10万吨,销售额8亿元,毛利率5%。现采用挂牌价直降3%、昆仑加油卡一次性储值2000元以上绑定油品价格折扣优惠2%、累计加油满300送1%非油购物券且累计月度内加满1000元抽取非油换购券三种备选方案。
方案一:挂牌价直降2%,根据税法规定价格折扣无法在发票票面体现的按折扣前金额计算增值税,此方案无节税收益,此外挂牌直降损失额为80000/98%-80000=1633万元。
方案二:昆仑加油卡储值2000元以上绑定油品价格折扣优惠2%,折扣金额于发票票面列示,根据税法规定价格折扣按折扣后金额计算增值税,节约增值税8亿元×5%×2%×17%=13.6万元。同时,假设客户均选择储值2000元以上,卡销比100%,平均消费周期为2个月,则月平均资金沉淀利息80000×3.3%/12=220万元,折扣率2%优惠损失为1633万元,促销综合成本为1633-220-13.6=1399.4万元。
方案三:累计加油满300送6元非油购物券:假设全部满足条件,当月销售额全部来源于油非互动模式,购物券视同销售计算,赠品毛利按10%计算,增加增值税80000/300×6×10%×17%=27.2万元,促销商品成本为80000/300×6×90%=
1440万元。促销综合成本为1467.2万元。除此之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规定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需要公司代扣代缴。
对比以上不同促销方式,从税负成本出发,综合考虑资金成本,方案二最优,方案三次之,方案一最差。
四、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