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2 14:4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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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土壤修复;技术;监管;资金筹集;建议
中图分类号:X5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1974/nyyjs.20160932218
近年来,湖南“镉大米”、“常州外国语学校事件”等一系列事件暴露出我国土壤污染防治形势严峻,拷问我国土壤污染治理成效。当前,我国土壤环境总体状况不容乐观,从国家公布的数据来看,污染超标率已达15%以上,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突出,耕地土壤环境问题也不容忽视。
1 土壤修复概述
土壤修复指利用物理、化学和生物的方法转移、吸收、降解和转化土壤中的污染物,使其浓度降低到可接受水平,或将有毒有害的污染物转化为无害的物质。从根本上说,污染土壤修复的技术原理可分为2类,改变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存在形态或同土壤的结合方式,降低其在环境中的可迁移性与生物可利用性;降低土壤中有害物质的浓度。
“十三五”期间,随着重污染企业淘汰力度的加大,以及一些关联的综合性老工业区改造、城市旧改,将使得大量的城市土壤修复问题涌现。目前我国土壤修复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 土壤污染的底数不清
土壤污染的“家底”是所有防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随着经济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因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布局变化、重污染企业(化工、电镀、冶炼、制革等)关停、搬迁等,工业企业退役污染场地与日俱增;因过度施肥、滥用农药、污泥施用、污水灌溉和周边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沉降等导致的农田耕地污染场地不断增加;因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采及其冶炼等导致的矿山开采污染场地不断增加;因石油勘探、抽取、输送和存储等环节造成的污染场地不断增加。目前国内土壤污染的具体情况,包括污染面积、污染分布、污染程度、污染种类、环境风险、影响范围等情况,缺乏相关基础数据,土壤污染数据库尚未建立。
2.2 土壤修复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土壤修复方面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是我国推进土壤修复进程的主要障碍。同水污染和大气污染防治相比,土壤污染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明显滞后。截止目前,土壤修复方面除2016年5月31日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外,仅过部分土壤相关的部门法规,尚未形成系统有效的土壤污染综合防治体系,该体系应包含法律法规体系、标准体系、监测监控体系、修复技术体系等。
2.3 修复过程管理不全面
由于目前国内的污染土壤修复多为土地开发驱动型,因此修复技术多为异位修复为主,修复评价方法也多为评估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然而在异位修复工程的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存在污染土壤的挖掘、长距离运输、异地暂存以及异地实施修复等环节,而现有监管部门不可能实现分阶段、分区域密切跟踪。一些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在修复过程中对二次污染的控制不到位、开放式挖掘、没有控制措施的随地堆放、甚至出现偷倒现象。另外,一些修复技术将土壤中的污染物从固相转移至液相或气相,而监管往往只注重土壤是否干净,忽略了对转移污染物后的介质治理的监管。
2.4 修复工作起步晚,技术及人才缺乏
虽然我国在某些领域的技术(如植物修复)处于国际领先水平,但目前我国土壤修复技术长期停留在实验室水平,且技术应用、工程经验、管理水平、修复装备、关键修复材料、高层次技术人才总体上落后于发达国家,专业从事土壤修复、具备完整产业链和先进治理技术的实力型修复企业更是屈指可数。
2.5 修复资金的筹集渠道不丰富
我国土壤修复市场一直依靠专项资金带动,行业资金严重缺乏。修复资金的筹集渠道很窄,多渠道融资的机制尚未建立。目前我国土壤修复方面的资金主要有以下几个来源:政府投资,这是当前污染土壤修复中最主要的资金来源,约占当前修复资金总量的70%,其中包括国有企业修复自身污染土壤产生的费用(因为在当前的关停与搬迁企业中,多数污染企业为建厂时间很早的国有大型企业);国际援助资金,来自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和双边援助等,一般多用于对中国一些履约化学品污染土壤的修复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社会资金,土地开发商在开发能够增值的地块时,愿意全部或部分付费进行修复,从而拥有对修复后地块的开发权。
3 推进污染土壤修复的建议
综观我国当前污染土壤修复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结合国际趋势和我国的实际需要,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推进污染土壤的修复进程。
3.1 开展调查,解决底数不清问题
3.1.1 深入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
以现有调查为基础,制定详细调查方案,明确调点(如重污染企业退役场地、受污染农用地等),开展污染土壤状况详查,掌握污染土壤的面积、分布及其影响,并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定期调查制度。
3.1.2 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
整合优化各部门相关数据,建立土壤环境基础数据库,建成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借助先进技术,拓宽数据获取渠道,实现数据动态更新;实现数据共享。
3.2 推进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建立健全法规标准体系
3.2.2 加快推进立法进程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适时修订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管理、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增加土壤污染防治有关内容、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规体系。
3.2.3 系统构建标准体系
健全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完善相关技术规范(如质量标准、风险管控、调查评估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3.2.4 加强污染土壤修复全过程监管
3.2.4.1 制定治理与修复规划
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以土壤中含重金属和有机污染物的污染土壤类型为重点,以化工、电镀、有色金属冶炼等重污染行业为重点,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学校、医疗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建立项目库。
3.2.4.2 全过程监管污染修复过程
修复已原址修复为主,在土壤挖掘、堆存等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在施工前要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工程完工后要将治理与修复效果向社会公开。环保部门要对修复过程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要定期向上级环保部门报告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进展,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内土壤污染修复成果;上级环保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督导检查。
3.2.4.3 为污染土壤修复提供坚实的技术人才支撑
3.3 加强土壤污染防治研究
整合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企业等科研资源,开展基础研究(如污染物迁移转化规律、土壤环境基准、环境容量、环境承载力等)、共性关键技术研究(风险管控、土壤污染诊断、治理与修复等)。研发先进适用装备和高效低成本功能材料;优化整合科技计划,建设一批土壤污染防治实验室、科研基地。
3.4 加大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根据污染类型、程度等因子,针对典型污染地块,结合国内外实际案例,选出一些适应我国国情的实用技术,逐步建立污染土壤修复技术默认清单制度,实现修复技术快速和规范化的选择,降低修复技术比选成本,减少和避免修复技术盲目选择现象的发生。
3.5 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
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推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产业化示范基地。建立健全监督机制,规范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从业单位和人员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开。
3.6 加大财政投入
整合相关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等,设立专项资金,用于土壤环境调查与监测评估、监督管理、治理与修复等工作。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支持企业对涉重金属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进行技术改造。
3.7 引导社会资本参与
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的引导作用,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鼓励发行股票、债券、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等。
3.8 完善激励机制
激励相关企业参与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研究制定扶持废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并在某些行业开展试点。
4 结语
关键词:土壤污染;生态环境;治理对策
一、土壤污染的现状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土壤环境破环严重,土壤污染持续恶化。目前,全国土壤污染的超标率已经达到了16.1%,污染点的比例依次为重度污染1.1%;中度污染1.5%;轻度污染2.3%;中轻微污染11.2%,主要体现在工矿业、农业等人类生产和生活方面。我国的土壤污染类型主要表现为无机型、有机型和复合型,其中无机型污染比重较大,其污染超标点位数占到了全部污染超标点位的五分之四以上,污染问题突出。我国的土壤污染范围较广,总体来看,南方地区土壤污染程度大于北方地区,主要集中在经济发展水平较高、工业化发达的工矿业周边、城市及近郊区。土壤污染的蔓延直接触及我国的生态保护红线和耕地保护红线,造成生态环境质量逐渐下降,耕地土壤环境和生产能力严重退化。现阶段我国土壤污染以重金属污染为主,受污染耕地总面积1.5亿亩,占到了我国18亿亩耕地保护红线的8.3%,耕地质量受损严重,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1]
二、土壤污染的特征和危害
(一)土壤污染的特征
土壤污染作为我国生态环境治理的短板之一,与其他短板相比有不同的特征。土壤污染是进入土壤的污染物含量超过了土壤自身的净化能力,使土壤内部机理发生质变。第一,土壤污染的来源复杂多样,涉及大气,废水污水、化工用品、重金属、固体废弃物、农药化肥等多方面。第二,土壤污染不容易被察觉,而且形成污染的周期长,滞后性比较突出。第三,土壤污染是污染物在土壤中发生量变的过程,一般污染物进入土壤之后,流动性大大减小,因而不断沉积从量变引起土壤质变。第四,土壤污染治理困难程度大,治理周期较长,成本较高。[2]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
第一,土壤污染通过大气循环,食物链的富集,水环境污染等渠道,经过各种方式进入人类和动植物体内,严重影响了人类和动植物的健康。第二,土壤污染制约了我国农业生产的发展,造成农作物减产,农产品质量下降,被间接污染的农产品又直接影响到人类的食品安全。第三,土壤污染影响人类生存空间的环境质量,目前我國发生的多起毒地事件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引起了人们对土壤污染的重视。第四,土壤污染威胁到我国生态环境安全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山水林田湖是一个命运共同体,没有土壤环境的安全就不可能实现生态环境的安全,土壤污染严重阻碍了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进程。[3]
三、土壤污染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土壤污染治理法律制度缺失,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专门的治理土壤污染的政策或法规,面对目前土壤污染的严峻形势,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及配套政策法规迫在眉睫。第二,土壤污染修复手段单一,技术不成熟,传统的修复技术难以适应复杂多变的污染状况,现行的治理手段往往比较单一且效率低,缺乏技术创新,既耗时又耗力。第三,土壤污染管理机制和防治体系不健全,我国土壤污染治理涉及的治理主体多,关系复杂,以往的土壤污染治理中经常出现部门之间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监管空缺,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我国土壤资源种类较多,制定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也多,如何建立一套统一协调的标准体系是今后提高土壤污染治理成效的关键。第四,土壤污染治理周期长,资金需求大。由于土壤污染的滞后性、持久性等特点,导致土壤污染治理的周期较长,加之土壤污染的隐蔽性,使社会公众对土壤污染的重视程度不够,参与治理土壤污染的积极性不高,这些原因都会增大土壤污染防治成本。[4]
四、土壤污染治理对策
(一)严格落实“土十条”,推进土壤污染治理进程
新常态下,美丽中国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对我国的生态环境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务院也了《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土壤污染治理面临巨大挑战。《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为我国土壤污染治理指明了目标和方向,因此必须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严格落实“土十条”里的各项任务目标,推进土壤污染治理,改善土壤环境,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二)建立健全土壤污染综合治理的法律体系
面对当前我国土壤污染治理中的种种问题和弊端,必须尽快建立治理我国土壤污染的专门法规,健全土壤污染治理各项配套政策和措施。以立法的方式助推土壤污染治理,明确污染治理主体的职责权限,杜绝污染防治和处理应急事件的过程中相关部门互相推诿的情况。在治理土壤污染的过程中,要强化政府的作用,以政府为主导,加强土壤污染的监管和执法力度,实行污染者付费的制度。
(三)实施土壤污染精准监测机制,完善土壤质量评价标准体系
土壤污染治理的首要前提是全面精准监测和普查全国的土壤污染,建立大数据形式下我国土壤污染监测的信息网络和数据平台,建立土壤监测的制度与规范体系,尽快实现我国土壤质量检测的全覆盖。要从源头开始建立土壤污染监测的长效机制,严格监督工矿业、农业,水环境、重金属行业等的污染,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土壤质量的评价标准体系。
(四)创新土壤污染修复技术与治理手段,降低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
在治理土壤污染的过程中不断探索和创新土壤修复的新技术和新方式,加大土壤污染治理的科技投入,改造升级土壤污染治理的设施设备。通过借鉴国外的先进技术和模式,结合我国土壤污染的实际情况,建立多功能、专业的技术研发平台,不断优化土壤污染治理模式,完善土壤治理的多元化的投资或融资机制,从根本上降低治理土壤污染的成本。
五、结语
土壤污染治理的成效关系到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和生存环境的质量,同时也关系到我国的生态安全和生态文明建设的成败。加强土壤污染治理和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是我国新常态下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因此必须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着手,重点发力,全面治理,为建设“美丽中国”打下稳固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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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陈微,魏君.土壤环境污染现状分析与对策研究[J].黑龙江科学,2014,5(7):112.
[3]代显峰.我国土壤污染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农业科技与装备,2013(11):16-17.
困局待解
土壤污染治理乏术
“目前中国土壤污染防治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部分地区土壤污染严重,土壤污染类型多样,呈现新老污染物并存、无机有机复合污染的局面。在土壤污染的治理上确实存在困局。”北京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彭应登接受笔者采访时认为,目前我国极度缺失支撑土壤污染治理的基础性工作,土壤污染治理陷入困局不足为奇。
目前土壤污染的困局,首要体现为在其治理愈加紧迫的情况下,却一直“治理乏术”。同其他环境污染一样,土壤污染同样陷入了一种“越污染,越治理;越治理,越污染”的恶性循环。
“我觉得,不是‘越污染,越治理;越治理,越污染’,而是环境污染具有的长期性、潜伏性、累积性和传递性。一些污染至少会有20年以上的潜伏期,过去积累的污染经过长期的潜伏和积累,几十年后会爆发,我国当前的营养盐富营养化污染就是这样的例子。”中国土壤学专家、南京农业大学教授潘根兴接受笔者采访时认为,现在很多污染治理,还没有切断污染源,就污染事件处理污染,表面的治理治标不治本,这是许多污染得不到解决的根源。
彭应登认为,造成土壤污染治理困局的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缺乏土壤环境保护与污染控制的立法。由于缺乏土壤环境保护法,企业对土壤污染没有修复和赔偿的义务约束,所以很难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其二是只看到了农业污染土壤的问题,而工业活动引起的土壤污染问题未得到足够的关注。其实,工业活动是加重土壤复合型污染的主因。其三是缺乏土壤污染控制标准与土壤修复标准。
“当前的紧迫性是防止新的污染和控制已存在污染的集中爆发。”潘根兴说,流域性污染和传递性污染难于治理是当前环境治理的困局。南方多金属矿区开采引出的重金属污染,通过酸性废水的流失和河流的传输,形成对流域水系和土壤的扩散,造成大面积珠江、长江和赣江流域稻田的污染。
“另外一个困局是,我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制定的环境质量标准太宽松,拿这个标准说事,往往掩盖了污染,例如铅的土壤质量标准居然在250mg/kg以上。因而会有土壤污染未超标,但出现食品安全和人的健康安全问题。”潘根兴说。
广大的农村地区正在成为土壤污染的重灾区。笔者在重庆、黑龙江、四川等地调研发现,由于城镇化发展速度快,不少小城镇在发展过程中没有配备完善的垃圾处理体系,大量未处理垃圾被倾倒在周边农村,破坏了农村环境,甚至侵占农田、湖泊河道,引起农民不满。
科学发展
不应盲目追求GDP
“环境问题在我国正处于大规模扩散中。因此,如果只强调发展,不考虑环境的风险,这是对资源和环境的掠夺。科学发展,应先有规划,后有发展。不能盲目追求GDP。”潘根兴说。
潘根兴认为,环境保护在发达国家是任何发展项目所必须考虑的背景问题。自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国家经济发展有很多规划,有规定的发展指标,各种改革和政策措施十分强劲,因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但对环境污染问题缺乏明确的规划,特别是产业发展缺乏对当地环境可能影响的多效应和长期效应的评估。
例如,当前正处于产业带向中西部转移阶段,一些中西部省份正在快速崛起,但很少有对当地环境容量和环保的规划,一些村镇正在无选择地承接东部转移的产业,一些高污染产业正在由东部向西部转移。中西部地区土壤质量差,环境容量其实比大部分东部地区低,这是十分危险的。
笔者获悉,造成生态和环境破坏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主要的污染源头是企业。有数据表明,我国工业企业污染约占总污染的70%,其中工业企业污染中的50%是因企业管理不善造成的。
江苏省小康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江苏省省委党校教授冯治认为,有关企业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忽视了对周围环境和群众健康的保护,暴露出企业环境意识薄弱和地方政府责任缺失。从中石油松花江污染,到云南曲靖铬渣污染,再到紫金矿业汀江污染,都反映出自律不足、监管乏力、管理缺失的问题。
冯治指出,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需求,当人们呼吸的空气、饮用的水源、食用的粮食、蔬菜和肉类都遭到严重污染时,这种发展就背离了初衷,是不可持续的。因此,需反思产业发展模式,真正落实转变发展方式的战略,实现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针对当前土壤污染存在的问题,专家指出,要真正把科学发展落在实处,建立有效的环境监管机制,完善土壤保护与修复的相关法律,优化产业和生态布局,走一条科学、合理、可持续的发展之路。
“土地污染治理的模式有很多,有些是可以实际操作的,但实行起来为什么很难?”潘根兴认为,污染面积大多是评估出来的,实际的调查却有难度,一些地方不愿意被调查,土壤、水系和农产品的环境质量调查都如此。有很多地方甚至不愿意科研单位去研究污染环境治理,认为污染信息被释放,不利于引资和发展。
彭应登建议,我国的土壤污染涉及范围广,治理难度大,需要改变“先污染后治理”的经济发展模式,克服片面追求GDP的冲动,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制定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行政引导与管理,强调政府在制订发展规划、利用土地资源时应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注意对土壤资源环境的保护,维护土壤自身的自净和修复能力。
政府主导
提升环境文明观
彭应登说,土壤污染由于其隐蔽性、长期性和不可逆性等特点,一旦发生污染,必然会对当代人及后代人产生严重的影响,不利于土壤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为了避免这一后果,政府应当承担起防治污染保护土壤环境的责任。
“现阶段只有政府牵头,并按公益性质进行部分财政投入,才能启动土壤污染治理的大任,真正实现服务型政府和监管型政府的双重价值。”彭应登认为,由于土壤污染的复杂性、长期性、污染主体的多元性等,如果一味采用“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可能导致土壤污染治理的困局始终无法突破。
潘根兴也表示,谁污染谁治理,听起来好像有道理,但实际上给企业误导,认为可以先发展,后治理,但发展的实惠被企业拿走,而污染的代价由被污染者承担了。“一些企业带走了发展的利益,留下了污染的包袱,政府应该制定相关环境规划和方案,规避和控制在先,追责治理在后。”
“土壤污染普查是制定污染防治规划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先做好土壤污染摸底排查,才能制定有针对性的防治措施,才能发挥资金应有的绩效。”彭应登说。
据报道,2006年到2010年,环保部费时五年耗资10亿元进行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大规模调查。但对于此次调查的结果,环保部至今未对外公布。
笔者采访一些地方农业和环保部门时也获悉,多数被污染地区“家底”不清,虽然国家和一些省份进行过相关调查,但具体污染状况目前仍无法确定,亟待完善相关法律细则。
彭应登建议,为了提高防治措施的有效性,首先要加强对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技术的科研力度,对不同污染程度的地区分别实施不同的治理和修复措施;其次是政府要通过财政补贴或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进行污染控制与治理;同时,通过支持生态农业建设与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加大对重点区域农业面源污染的防治力度。
潘根兴强调,在研究层面,环境研究一度追求高科技,但大规模可以推广的技术仍不多。相反,一些常规但实用的技术,例如土壤化学和物理改良技术、钝化技术等却很有效果。例如,化工企业搬迁后留下污染地,污染物剥离转移仍是异地污染,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而对污染土壤进行物理封存和化学固定,可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社会也应有相应的环境文明观,这在我国是十分薄弱的。公民的环境意识差,认为环境是公共资源,多消费环境资源就是占有了较多的公共资源。我们需要全社会合理消费自然资源,合理保护环境,自觉维护,而不是占有。”潘根兴说。
关键词:国内;土壤污染;现状;治理措施
在国家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过程中,环境污染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解决,甚至有不断恶化的趋势,最近几年,土壤污染现象越来越严重。我国是农业国家,土壤是十数亿国人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若是任由土壤污染现象自然发展而不予以有效治理,土壤污染问题会严重危害到农产品食用安全,并且土壤中的重金属污染物还会迁移到大气中,进而严重降低我国的国民综合健康水平。由此可见,土壤污染问题绝对不容忽视,而深入分析国内土壤污染现状及治理措施,有利于促进我国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有效开展[1]。
1国内土壤污染现状
经济的高速发展往往伴随着环境问题,当前我国的土壤环境问题比较严重,尤其是在农业以及工业活动较为频繁的地区,土壤污染的问题非常严重,这些规模化的生产活动,对土壤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破坏。经过对多个地区的土壤进行监测后发现,超过两成的监测土壤存在污染超标的问题,其污染物主要为锌,镉,铜,铅等重金属污染。在对土壤分布进行研究时发现,我国南方地区的污染程度比北方地区更加严重,尤其是在长三角以及珠三角和传统的工业基地东三省的污染问题尤为严重,这也说明了经济发展程度较高以及工业发展程度较高的地区的土壤污染问题较为严重[2]。
2土壤污染治理策略
2.1土壤有机污染物治理策略
2.1.1原位修复技术治理策略为了保证土壤污染物的处理效果,应尽量根据污染状况选择科学的治理技术,原位修复技术相对来说比较适合受破坏较小的土壤,在众多的土壤修复技术和方法中,原位修复技术能够有效地降低修复成本,并实现土壤污染物的有效降解,原位修复技术能够对土壤的深层污染进行有效地治理。在利用原位修复技术处理土壤污染时,应注意尽量对废弃物进行分离和控制,防止出现二次污染,降低修复效果。2.1.2异位修复技术治理策略除了原位修复技术外,还有相对应的异位修复技术,这种修复技术通常采用原地处理和异地处理两种方法进行修复活动。这种修复方法能够有效地对修复过程中的各类措施进行控制,相比较原位修复技术因为修复技术不会产生较多的废物副产品,所以修复效果更好。但在采用异位修复技术时,需要大量的土方开挖,所以会产生较多的运输问题,这大大的增加了修复的成本投入。2.1.3物理治理及热处理策略除了原位和异位修复技术之外,还需要有针对性解决土壤有机污染的策略,所以会用到更多的土壤污染治理方法,如覆土稀释法以及玻璃化和蒸汽提取等方法,对土壤进行有机物污染处理。这些处理方法通常被分类为物理污染处理方法,采用物理方法进行污染处理时,不会对土壤造成较大的破坏,治理效果较好,并且在土壤修复的控制过程中,作业条件更加灵活和方便。在开展有机物污染处理过程中首先应当对土壤的结构特点进行分析,通过分析结果来确定采用哪一种有机物污染处理方法,从而制定有效的治理方案[3]。2.1.4化学治理策略除了物理方式治理有机污染物,还可以通过化学方法对有机污染物进行处理,具体方法是通过微波放射或者催化氧化来对有机污染物进行处理,在进行化学治理过程中应当对具体的流程进行严格规范,通过科学的分析针对不同的有机污染物进行有效的治理。2.1.5微生物治理策略微生物治理有机污染物也是常见的一种治理措施,其依据的工作原理是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可以作为微生物生长繁殖所需要的能源,所以通过在土壤中投放微生物,来消耗土壤中的有机污染物,在这个消耗过程中有机污染物被转化为水和二氧化碳,这是一种非常优质的处理方法,操作过程中不会产生大量的废物副产品。在进行微生物治理有机污染物的过程中,可以通过植物与微生物的伴生关系来提升处理效果,因为植物本身具备较强的吸收污染物的能力,这能够有效地提升微生物分解效率。这种处理有机污染物的方法虽然非常有效,但其弊端是需要花费比其他修复方法更长久的时间,因为生物可能会产生的降解酶具有针对不同污染物的差异性,所以要通过监测结果来对微生物的数量和类型进行控制,以增强有机物污染的处理效果[4]。
2.2土壤重金属等无机物污染治理措施
2.2.1物理、化学治理策略在进行土壤重金属污染物的处理过程中,较为常见的处理方法为淋洗法、电解法以及热解析法等多种不同的方法,其中热解析法的治理效果最为明显。通过热解析法能够吸收土壤中99%以上的汞。而对于铅、铬等类型的金属通过电化法处理能够取得较好的效果,电化法能够去除土壤污染物中超过90%的铅、铬重金属。而淋洗法则适用于提取土壤污染物中的无机污染物,并进行有效的回收处理。因此,淋洗法对无机污染物具备较好的治理效果。一般来说,利用化学方法对土壤进行处理主要是通过使用不同的稳定剂吸附或改变不同污染物中重金属的状态,来减少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这种治理方法能够暂时性地改善土壤的污染问题,但却无法根除土壤中的污染物,虽然该方法效果较好,但土壤污染物的隐患始终存在。2.2.2植物联合微生物超积累治理策略通过利用植物与微生物的特性,将二者进行联合应用来对土壤中的无机物以及重金属进行治理,这种方法能够对相关污染物进行快速地吸收转化、分解和固定。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可以寻找适应性植物,通过在污染土壤中培育这种植物,使得植物在生长过程中能够对重金属产生吸附效果,在某种情况下还可以对植物进行基因改善,使得植物能够适应这种受到污染的环境提升吸收效果,这种方法几乎不会产生其他危害,治理成本较低,效果较好,并且具备一定的美化功能。2.2.3植物、微生物、化学等联合治理策略化学螯合剂能够有效地将土壤中的重金属转化成螯合物,通过在土壤中种植植物可以对螯合物进行吸收和降解,并配合电压法对被污染的土壤中的重金属进行溶解,此时正处在污染土壤中的植物就可以对这些溶解后的重金属进行有效地吸收。依照微生物与植物共同对土壤污染进行治理的原理,实现了对污染物的吸收并处理的目的。某些情况下,相关人员能够通过有机肥料与微生物进行结合,并通过有机肥料来促进微生物对重金属的吸收能力,从而实现污染物的治理目标[5]。
3土壤污染的有效治理策略
3.1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为了解决我国当前的土壤污染治理问题,除了要提高重金属以及有机物的污染处理水平之外,还应当加强法律法规的建设工作,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来促进社会各界参与到土壤污染控制和治理工作中。通过法律手段对污染地区及污染目标进行监控,并通过对污染程度的监测来设定污染预警机制,从而可以通过监测预防以及治理来缓解土地污染的现状。政府应当对已经存在的相关制度及法规进行有效落实,通过对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情况进行监督,避免企业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环境污染问题。而且要设立责任人制度,以便从制度上监督企业,通过对土壤的监测以及责任划分来解决工农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染问题。
3.2科学规划土壤管理
依据我国当前农业发展的现状,应当对土壤进行有效的规划和科学设计,对农业生产过程中土壤的使用方式进行相关标准的制定,通过农业生产的方式以及各类投入来提升农业生产的效率,降低对化肥的依赖,不断推广绿色有机农业,通过对农作物的研究和改良,增强农作物的抗病能力并以此解决农业生产活动中对农药和化肥的使用数量。通过改善农业活动的灌溉方式来降低水污染程度,保护水资源,建立符合现代特征的农业生产方式。
4结语
在上面的论述中,详细说明了目前国内土壤污染现状,鉴于土壤污染问题的严重性,当务之急就是积极探寻导致土壤污染问题的实际原因,并针对土壤污染治理措施进行更加深入、更加细致地研究探讨,而政府部门也需要对土壤污染治理给予政策及法律法规方面的支持,加强土壤管理措施规划,为土壤污染治理的有效实施提供良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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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解丽娟,谢志远,郭光光.试论我国土壤污染的现状、危害及治理策略[J].新农业,2020(19):63-64.
摘要为推动解决当前污染场地环境监管难点问题,2014年环保部组织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根据试点目的、工作基础、典型代表性以及资金支持等情况,确定湖南省、重庆市和江苏省的常州市、靖江市为试点地区。本文在对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地区调研的基础上,对试点工作进展及北京、上海、浙江等地区管理实践进行阐述,所总结的污染场地监管工作经验,可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顶层设计工作提供实践支撑,对金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构建和其他地区的监管具有有益参考作用。
关键词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实践;环境风险;土壤污染防治;修复治理
相对于大气、水的污染防治而言,场地污染防治目前正处于起步阶段,面临法规标准缺乏、责任义务不明、资金筹措不畅、技术支撑薄弱、认识能力不足等诸多困境。对于新兴领域而言,管理上的问题尤显急迫。而我国污染场地数量多、潜在环境风险高,管理形势又十分严峻。为推动解决当前污染场地环境监管难点问题,2014年8月环保部启动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旨在通过在试点区域有组织、有指导地开展探索创新工作,以形成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供全国借鉴参考,同时发挥试点引领示范作用,系统地促进全国场地污染防治工作。
环境保护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对试点地区和开展污染场地监管较好的地区进行了系统调查研究。当前,在“土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编制的关键期,及时整理总结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的成效及北京、上海、浙江等非试点地区的管理实践经验,可为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顶层设计提供实践支撑,对全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体系构建和其他地区的监管具有有益参考作用。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实践内容及目标
为落实《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环发[2012]140号),指导地方加强对污染场地土地流转、再开发利用及竣工验收等关键环节的环境监管,推动解决监管难点问题,2014年8月环保部了《关于开展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函[2014] 182号),根据试点目的、工作基础、典型代表性以及资金支持等情况,考虑省、直辖市和地、县级市不同的管理特点,确定湖南省、重庆市和江苏省的常州市、靖江市为试点地区,开展为期三年的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
试点工作总体目标是通过试点,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增强科技支撑能力,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夯实工作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的污染场地环境问题。任务主要有三方面,一是要建立规范的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全过程管理模式,理顺相关体制机制,出台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二是制定有利于污染场地环境监管的金融、税费、价格等经济政策。利用债券发行、贷款、合同环境服务、土地利用置换政策等手段,探索多元化资金筹集模式。加大省市财政配套,有效推进政策出台。三是完成环保部门全过程监管的修复示范工程,包括实施行业准入制度,规范相关调查、评估、修复企业行为等。
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进展污染场地排查工作稳步推进
重庆市开展了主城区搬迁场地的调查评估,摸清了主城九区污染场地现状。湖南省对城区或城郊涉重污染行业工业企业、偏远地区涉重污染行业且运行年限5年以上的工业企业及园区、涉重废弃场地(历史遗留生产区、在用或废弃堆渣场)和面积大于l平方千米(1500亩)采矿区共四类场地进行了排查。常州市从2009年起逐年开展关停重污染企业的场地调查评估并建成常州市土壤污染防治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了与国土、规划等部门的信息共享。靖江市对化工、电镀、涉铅等行业已关停并转、破产、搬迁和即将搬迁的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基本摸清了本市工业企业场地污染概况。
污染场地监管制度逐步建立
在政府层面,重庆市将土壤污染防治纳入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原址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工作的通知》,对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的对象范围、基本要求、责任主体、监管措施和部门职责等进行了明确;靖江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对拟挂牌土地拍卖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明确要求所有土地在挂牌上市前必须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评估,重污染场地必须实施场地修复后方可挂牌上市开发利用。在多部门联合上,常州市环保局会同规划局、发改、国土局联合印发了《市区经营性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阶段环境影响预评价工作办法》,明确了污染场地重新开发编制控规时,必须进行环境调查。常州市环保局联合国土局、规划局印发了《污染场地土壤修复环境管理暂行办法》,规范了对污染场地环境影响预评价、调查与评估、治理与修复,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明确了部门职责和各当事人及法人主体的责任。在环保部门管理上,常州市环保局印发了《常州市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流程》和《常州市关于加强企业搬迁过程中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环境监管的通知》,明确了管理范围、工作流程、备案材料及其文件格式等内容,规范了全过程管理。
地方技术标准陆续出台
重庆市了《污染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即将印发《污染场地环境风险筛选值》《场地环境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治理修复及竣工验收技术导则》《污染场地治理修复环境监理技术导则》4项地方性标准。常州市了《常州市污染场地调查和评估技术指南》,正在编制《常州市农田土壤调查技术指南》。靖江市编制了《电镀工业遗留场地环境调查操作指南》,湖南省正在起草《湖南省重金属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标准》。
修复示范工程持续开展
重庆市以綦江赶水农资仓库杀虫剂存放点和永川化工片区为对象,开展场地治理修复示范,以运行中的长寿工业园区为对象,建设示范园区土壤污染预防预警体系。常州市以“三江口地块”为对象,采用“异位一资源化利用十局部区域隔离”的修复方案开展全过程监管的修复示范工程。靖江市选取典型重金属场地进行详细调查示范,选取电镀行业场地进行普查示范,选取有十多家电镀企业的西来电镀中心进行区域示范,选取4家零散分布的电镀企业和铅盐企业场地进行企业示范,开展治理修复示范。湖南省选取湘潭竹埠港化工园区关停、拆除和治理工程为环保部门全过程监管的修复示范工程。
治理修复资金筹措方式多样
重庆修复资金主要依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和创新市场化投入机制来筹措,市政府专门成立重庆环保投资有限公司,设立了10亿元的环保产业股权投资基金,采取PPP等模式参与污染场地整治等环保污染治理,充分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常州市拟出台《常州市污染场地修复治理融资管理指导意见》。靖江市成立了国资独资的靖江市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对全市生态环境建设工程和场地污染修复工程实施统一管理,对用于生态环保建设的财政资金进行全程监督管理,探索污染场地管理的金融机制。湖南起草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污染场地修复投融资的指导意见(建议稿)》,开展了重金属污染治理专项债券和PPP融资模式用于场地修复的探索工作。
典型地区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实践
由于搬迁工业场地再开发的大量实施,从2004年宋家庄地铁施工工人晕倒事件后,污染场地的环境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各地针对辖区内面临的污染场地环境管理问题,先行先试,因地制宜,摸索出许多行之有效的污染场地地方管理实践,为全国的污染场地监管工作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本文选取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为典型地区。
北京市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实践经验
北京市环保局与市土地、规划主管部门达成共识,初步建立联合监管工作机制,实行工业场地再开发利用前的评价制度,没有开展场地环境评价或治理修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不能批准开展下一步工程开发。北京市实行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修复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及验收备案,对治理修复过程制定了多项监管制度和污染防治举措,包括:定期检查制、工程进展周报制、污染土壤转移联单制度、治理现场视频监控、第三方监理制度等一系列监管制度。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保证了治理修复过程不造成二次污染,确保了治理修复效果。北京市先后了4项地方标准,还有10项技术规范或导则正在编制中,初步建立了适宜北京市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特点的地方标准体系。
上海市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实践经验
上海市环保局会同市规土局、市经信委、市建管委印发了《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管理办法》(沪环保防[2014]188号),构建工业及市政项目场地再开发利用为敏感性建设用地的土壤环境监管机制,督促场地责任方在土地出让或划拨前对土壤污染进行治理修复。在国家相关标准规范的基础上,上海市环保局结合上海实际,制定并试行了6项地方技术规范,2项地方标准规范正在制定中,初步构建全过程环境监管的标准规范体系。上海市环保局印发了《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环境保护领域专家评审工作管理办法》《上海市工业企业及市政场地再开发利用场地环境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单位考核评估管理办法》.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及第三方机构从事污染场地调查评估、修复、监理、验收监测的行为。
浙江省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实践经验
浙江省建立了省、市两级职能部门土壤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形成了环保、国土和农业等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合力。2013年,省环保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经信委、住建厅和财政厅6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工业企业污染场地开发利用监督管理的通知》(浙环发[2013] 28号)(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各部门的分工职责。在省环保厅系统内部,明确了由省固管中心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污防、建设、法规、生态、监信、总队、固管等多部门参与。浙江省环保厅出台了《浙江省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开发开发利用污染防治监管工作方案》,按照“控制为主、预防优先、底数清晰、责任到位”的要求,推动关停搬迁及原址污染场地有序开发利用,明确污染场地风险评估与治理修复的执行范围与程序,明确了责任主体与三级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这些制度和措施,在杭州、台州等地市都得到了良好落实。推进我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的建议
继续深化试点地区污染场地环境监管
结合试点工作进展及典型先进地区管理实践,针对在试点工作及实际污染场地监管工作中面临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是强化试点工作制度建设。试点地区应高度重视,围绕污染场地管理,加强污染场地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和治理修复资金筹集的经济金融手段探索,从制度设计上保障搬迁和修复后的监管,提出闲置场地风险管控要求,规范示范工程监管,并“边做边说”,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并争取早出成果,为“土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编制做好实践支撑。
二是加强科技支撑,避免过度修复及修复不到位。试点地区应在污染场地环境监管试点工作进程中,加大科技投入。结合试点地区示范工程,边试点边总结,建立涵盖搬迁环节污染防治、场地风险管控、治理修复技术筛选、验证评估、修复过程二次污染控制和修复后长期监测等全过程的场地环境管理技术规范体系,开展场地修复长期效果评估及经济有效性研究,防止修复不到位或过度修复两种现象发生。加强试点工作中事故防范意识,杜绝污染场地风险事故发生。
三是搭建交流平台,加强对试点地区的工作指导。搭建全国污染场地监管与技术交流平台,借鉴北京、上海、浙江等先进地区行之有效的经验,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对各区域试点工作指导。结合试点工作进展,及时整理总结工作中的问题及经验,注重试点区域污染场地环境管理工作成效的制度转化,加强宣传推广,供全国借鉴参考,充分发挥试点工作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加强对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的培训,提升行业能力建设。
加快推进全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
做好土壤污染防治领域的顶层设计,为落实“土十条”和“土壤污染防治法”各项制度措施奠定基础,加快推进全国污染场地环境监管工作,应从以下方面着手。
尽快开展场地排查,确定优先管控对象。掌握污染场地分布、数量、污染及环境风险状况是科学有序开展场地环境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全国应针对在产及拟搬迁企业场地和已关停、搬迁、破产企业场地,尽快分类、分步开展场地环境污染状况排查,形成潜在污染场地清单,构建污染场地动态管理信息系统,评估确定污染场地优先管控名录,集中资源对环境风险较大的场地优先采取管控措施。
明晰污染场地分类分级管理模式。按照场地使用状态,对在产、闲置和再开发场地实施不同的分类管理措施。即在产场地侧重于污染预防,闲置场地侧重于风险管控,再开发场地侧重于治理修复效果保障及二次污染防治。按照环境风险高低,构建污染场地分级管理体系,确定分级管理要点。对于尚存在的具体执行层面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管理层级、管理流程、监管环节及监管手段。充分吸纳地方实践经验,将污染场地异位处理土壤转移联单、场地修复领域评审专家管理及从业机构管理等行之有效的做法以制度文件的形式固定下来。
落实部门责任,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已有的污染场地管理实践表明,保障污染场地再开发的环境安全必须要多部门齐抓共管,建立联动机制。通过法律法规、政府发文或者多部门联合发文等形式,理顺污染场地调查评估、治理修复、场地收储和场地流转的前后关系,明晰污染场地搬迁、修复、收储、流转、再开发等过程中环境、规划、国土、工信等政府部门的管理责任,加强统筹协调,有效保证“净地开发”。
土壤是种养殖农产品主要的环境要素,其承担着产地环境中大约90%来自各方的污染物[1]。近年来,由于产地土壤环境受到污染而造成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逐渐增多,引起了广泛的重视和研究[2]。土壤污染具有多源性、隐蔽性、累积性等特性,决定了它对生长在其中的农产品危害的复杂性、长期性、潜在性和突发性[3]。因此,研究产地土壤环境中主要污染物的来源、特点以及污染现状,提出相应的防治措施,对有效保护我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产地土壤环境污染的定义及分类
土壤污染的定义目前不统一,主要有3种不同观点。(1)“绝对性”定义,即部分学者认为由人类向土壤添加有害物质,土壤中该有害物质含量超过了土壤背景值,土壤就受到了污染。(2)“相对性”定义,即有学者以特定的参照数据来加以判断,如以土壤背景值加2倍标准值为临界值,如果超过临界值,则认为土壤已被污染。(3)“综合性”定义,即定义为不但要看含量的增加,还要看后果,即当加入土壤的污染物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或污染物在土壤中累积量超过土壤基准值,而给生态系统造成危害,此时才能被称为污染。由于第3种定义更具有实际意义,而被使用的最多。土壤污染主要可分为无机物污染(重金属、化肥、盐碱类),有机物污染(主要是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如多环芳烃、多氯联苯以及难降解的农药等有机物质),生物污染(带有病菌的城市垃圾、厩肥等)以及放射性污染(锶和铯等在土壤中生存期长的放射性元素)等类型,污染物可单独对土壤的污染起作用,但多数是多种污染物共存的复合污染。产地土壤环境的污染物来源复杂,但主要来自工矿企业“三废”污染和污水灌溉两个方面。据统计,我国耕地污染退化面积约占总耕地面积的1/10,其中工业“三废”污染的耕地近1000万hm2,使用污水灌溉的耕地已达330多万hm2[4]。近年来,农业面源污染也开始成为引起土壤污染的一个重要因素。
二、主要的产地土壤环境污染物
(一)重金属类物质
目前,国际上公认影响比较大、毒性较高的重金属类物质一般有5种,即汞、镉、铅、铬、砷。20世纪50-70年代,日本富士县的“骨痛病”就是由于镉污染而导致糙米中镉超标而引起的,患者数千人,其中数百人死亡,至今还有人不断提出和索赔。随着我国工业和农业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由于污水灌溉和工矿企业排污引起的产地土壤环境重金属污染问题也逐渐显现。如我国20世纪70年代,就有学者研究发现辽宁省沈阳张士灌区的土壤重金属超标严重,污染面积达2500多hm2,造成农产品无法食用[5]。雷鸣等人对湖南工矿污染区的调查也显示,株洲和湘潭等地工矿污染地区的镉、砷和铅污染面积占当地耕地总面积的90%以上[6]。在各类农产品中,水稻和叶菜类蔬菜是最易富集重金属元素的农作物[7~8],因此,当土壤被环境中的重金属污染后,稻米和叶菜类蔬菜中重金属残留问题值得关注。重金属污染普遍具有以下共同点:(1)污染面积逐渐扩大。由于重金属类物质与污染排放密不可分,随着工农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重工业的地域性转移,重金属元素威胁的范围逐渐加大。(2)污染治理耗时较长。土壤中的重金属很难靠稀释作用和自净化作用来消除,即使通过生物修复等手段,某些被重金属污染的土壤也可能要100~200年时间才能够恢复。(3)累积性和不可逆性。土壤中的重金属会被农作物吸收,通过食物链逐级放大和改变存在形态,从而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比如,汞被生物体甲基化后形成甲基汞,其具有神经毒性的环境污染物,主要侵犯中枢神经系统,可造成语言和记忆能力障碍等严重问题。人体长期摄入重金属,会蓄积于内脏和骨骼中,引起多种疾病。如在人体内,镉的半衰期长达7~30年,可蓄积50年之久,能对多种器官和组织造成损害[9]。如此长的半衰期,对人体来说甚至是不可逆的,一旦进入体内就难以排出。
(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
POPs是指一类具有长期残留性、生物蓄积性、半挥发性和高毒性,能够在大气环境中长距离迁移并能沉积回地球,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的天然或人工合成的有机物质。目前,我国污染较为严重的POPs物质主要有:(1)多环芳烃(PAHs)。我国已有学者开展了对京津及附近地区、长三角地区、珠三角地区及东南沿海等区域的研究。结果表明,土壤中的PAHs主要来源于燃烧源(包括工业燃煤、汽车尾气排放等)。对北京郊区土壤中16种PAHs的研究表明,土壤中16种PAHs的平均浓度为1350μg/kg,其含量范围在16~3880μg/kg之间[10]。(2)有机氯农药(OCPs)。OCPs具有高效的杀虫力,1950-1970年被广泛用于农业生产,但是由于OCPs特殊的物理化学性质,其难以被化学降解和生物降解,在土壤中半衰期可达几年甚至十几年。由于OCPs严重对环境的影响,从20世纪80年代起许多国家开始禁止或限制使用OCPs。据统计,我国多年来累计施用滴滴涕40多万t,六六六等OCPs19万余t,虽然OCPs目前已被禁止使用,但是由于降解缓慢,其对土壤的污染仍不容小视[11~12]。(3)二英(Dioxin)。二英是一类物质的简称,包括210多种化合物。焚烧垃圾和塑料制品,以及有机物和氯的热处理过程,都会释放二英类物质。它们通过大气干湿沉降、污水污泥农用以及废弃物堆放等多种途径进入土壤环境[13]。我国有学者对一些地区土壤中二英含量的调查显示,部分省份土壤存在二英污染问题,其中钢铁厂和垃圾焚烧厂周围土壤污染尤为明显[14~16]。(4)多氯联苯(PCBs)。PCBs不但具有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高毒、难降解的共同特点,同时还是内分泌干扰物,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严重危害。目前,在工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已发现有较高浓度的PCBs。在不发达国家和地区、人迹罕至的海洋、大气、水、土壤中也发现了PCBs。我国从1965年开始生产PCBs,到20世纪80年代初停产,共生产上万t,多年的使用造成一些地区环境污染严重[17],已经在局部地区酿出了严重污染事件。POPs污染的主要特点:(1)高毒性。主要表现为它的“三致性”,即致癌、致畸、致突变效应。它还具有遗传毒性,能造成人体内分泌系统紊乱,使生殖和免疫系统受到破坏,并诱发癌症和神经性疾病。(2)持久性。POPs类有机污染物结构稳定,在自然条件下很难被降解。研究表明,即使是很多年前使用过,在许多地方依然能够发现它们的残留物,POPs分子结构中化学键具有相对较高的键能,可以抵御光解、化学和生物降解。一旦它们释放进入环境,将有可能在环境中持久存在。(3)生物蓄积性。POPs类有机污染物分子结构中通常含有卤素原子,具有低水溶性、高脂溶性的特征,因而能够在脂肪组织中发生生物蓄积,从而导致从周围介质迁移、富集到生物体内,并通过食物链的生物放大作用达到中毒浓度。(4)迁移性。POPs具有半挥发性,能够从水体或土壤中以蒸汽形式进入大气环境或被大气颗粒物吸附,通过大气环流远距离迁移。在较冷或高海拔地方会重新沉降到地面上。而后在温度升高时,它们会再次挥发进入大气,进行迁移。如今在地球两极以及珠穆朗玛峰地区都已监测到POPs物质的存在。
(三)农业面源污染物质
农业面源污染主要是在农业生产过程中滥施化肥、农药和农用地膜所致。(1)化肥。自从1843年人类开始生产化肥以来,化肥的使用已有165年的历史,随着农业的发展,全球化肥施用量将不断增加。我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化肥施用量逐年增长。农业部数据显示,目前使用量约稳定在5460万t(折纯量),平均施用量达500kg/hm2以上,远远超出发达国家225kg/hm2的安全上限。由于化肥主要来源于矿物,其中含有大量的重金属类物质,比如用作磷肥的矿石中通常含有一定量的镉元素,过量施用必然会造成间接污染。(2)农药。虽然有机氯等高残留农药目前已被禁止,但其他农药使用问题也非常突出。据统计,2006年我国农药年产量约130万t,使用面积约2.8亿hm2,只有约20%能被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18~19]。除有效成分外,农药中的助剂等其他成分也会长期残留于产地土壤环境中,形成持续污染。(3)农用地膜。由于设施农业的普及,地膜污染也在加剧,近20年来,我国的地膜用量和覆盖面积已居世界首位,2010年地膜覆盖面积约为1.8×1011m2,年用量约为130万t,年均约有50万t农膜残留于土壤中,残膜率达40%。而且在全部农膜市场中,高档农膜仅占2%,中低档农膜高达98%[20]。残留土壤中的劣质地膜不但破坏土壤结构,减低土壤肥力,还会在分解过程中析出铅、锡等有毒物质,影响作物安全。面源污染的主要特点:(1)影响面积大。与重金属污染等集中于工矿企业周边不同,面源污染物质影响面积非常大[21]。据统计,我国化肥利用率不到4成,在施用过程中,大量肥料未被有效利用并流失,这在我国几乎所有耕地中都会产生。(2)直接危害小。大多数面源污染物主要影响水体环境,对产地土壤环境的直接危害较小,其危害主要表现在间接方面,即长期过量使用化肥会出现土壤孔隙堵塞、板结甚至酸化,降低微生物活性,从而降低农作物产量,同时能活化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3)污染控制难。农业面源污染的污染源并不具体,同时在给定的区域内它们的排放是相互交叉的,加之不同的地理、气象、水文条件对污染物的迁移转化影响很大,因此很难具体监测单个污染源的排放并加以控制。
三、我国产地土壤环境污染的主要问题分析
(一)污染源头控制不到位
由于我国部分企业环保意识不强,污染控制技术不达标,工业“三废”和污水灌溉造成的产地土壤环境污染并未禁绝,污染事故仍时有发生。同时,由于我国环境管理体系主要建立在城市和重要点源污染防治上,对面源污染重视不够,导致农村环境治理体系的发展严重滞后。加之农业投入品使用方式粗放,缺乏科学引导,特别容易导致农业面源污染,使目前畜禽养殖业和矿物肥料大量施用造成的产地土壤环境污染问题逐步显现。
(二)污染底数不清楚
目前我国产地土壤环境污染途径多,原因复杂,由土壤污染引发的农产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成为影响农业生产、群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而现在已开展的污染监测工作覆盖范围较窄,对产地土壤污染的范围、程度甚至污染物种类缺乏整体的掌握,导致防治缺乏针对性。
(三)污染治理缺乏有效手段
产地土壤环境污染治理的难度较大,其主要原因在于土壤本身的结构复杂,且各地土壤背景情况各不相同,对污染物的结合情况多变,加之复合污染物之间的相互作用,使得快速解决土壤污染问题难以实现。土壤污染修复的方法多种多样[22],包括物理方法,如客土法、热处理法等,缺点在于费用昂贵,难以用于大规模污染土壤的改良。化学方法,如化学固定或化学淋洗等,但前者只能降低污染物的生物有效性,后者又容易造成二次污染。生物修复方法,其中植物修复以运行成本低,回收和处理富集重金属的植物较为容易,成为了近年来发展的热点,但该方法的主要问题在于超积累植物较难获得,同时植物对重金属一季累积的绝对量并不可观。
四、产地土壤环境污染的防治对策建议
(一)杜绝污染源头
消除工业“三废”对产地的污染排放,严格污灌管理。加大环保监管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污染排放标准,杜绝超标排放现象。特别注重产地环境的保护工作,设立定位监测点,健全农业环境监测网络。同时,严格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应加大对农业面源污染的重视程度,加强农业环境法律法规建设,完善农村环境管理机构。积极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水肥一体化等农业技术,鼓励使用农家肥或其他有机肥料,提高化肥利用率,从源头上减少化肥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
(二)做好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治理规划和分级工作
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污染往往呈现时空变异性,同时由于污染物种类繁多,潜在的相互作用等因素,难以简单界定。因此,应积极开展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的小比例尺详细普查数据,摸清污染原因、污染种类和范围程度,做好治理的规划计划。同时,健全产地土壤环境标准,组织开展污染等级划分工作,对未污染的土壤,要进一步加大保护力度;对轻度污染的土壤,应抓紧修复治理或种植替代作物;对有毒有害物质超标严重的土壤,应坚决设立禁止生产区,或科学调整种植其他非食用农作物。
关键词:农村环境;农业发展;问题;措施
一、环境问题的重要性
当前,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的问题日益突出。农业一直是我国的弱势产业,而农民也一直是我国的弱势群体。农村环境的污染给他们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主要的表现可耕重的上地资源减少,直接影响到农民的收入。农村环境的污染使得由此引发的疾病在农民中的发病率提高。解决农村环境污染问题,是关乎着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农村经济增长,解决我国三农问题的重要问题。
二、当前我国农村环境存在的主要问题
1.水污染。水资源关乎到所有生物的生存问题。当前我国农村水污染问题十分突出,对我国的农业生产带来了严重破坏。如有毒物质富集的水被农作物吸收之后,造成有毒物质在农作物中富集,影响农产品的质量,严重者甚至会造成农产品不能食用。另外,水资源的污染,对于水产养殖业带来的损失更是巨大。
2.土壤污染。土壤污染主要是由于农药的过度使用及污染物的随意排放造成的造成的,直接的后果是土壤中农药、重金属等的含量严重超标。土地污染给农作物的种植带来严重影响。在典型区域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中,黑龙江调查区蔬菜和稻米中铅超标率分别达60%和46%,吉林调查区稻米中汞超标56.6%;山东调查区蔬菜样品中硫代硫酸盐、异狄氏剂醛和七氯的检出率分别为94.2%、86.8%和85.1%。由于土壤污染,全国每年粮食减产100亿kg以上,直接经济损失达125亿元。
3.草地破坏。由于水土流失、过度放牧等原因,使我国的草地遭到严重破坏,面积不段减少。多年以来,我国可利用的草原面积一直在不断减小,并且减小速度在不断加快。仅在2010年,我国由于草原退化而引起的鼠虫害所带来的损失就超过百亿元。近几年来,国家越来越重视草原退化问题,采取各种方式进行遏制,草原退化速度才有所减缓。
4.土地沙漠化。我国水土流失严重,耕地面积减少、质量下降,土地沙漠化非常迅速。截至1999年底,全国沙漠和沙化土地总面积达174.3万hm2,占国土面积的18.2%;沙化发展速度快,20世纪90年代前5年达2460km2/a,后5年则达到3436km2/a。土地沙化导致了土地生产力的严重衰退,沙区每年损失土壤有机质及氮、磷、钾达5590万t,折合化肥2.7亿t。
三、将强农村环境保护的措施
1.控制乡村企业污染。首先,要做出合理的规划,对于乡村企业位置的选择要合理,尤其是一些污染较大的企业,必须远离人们的生活区及生活资源所在区域,而且应尽可能将乡村企业集中在一起,从而便于治理污染;其次,严格执法,对于有违规排放,污染环境的企业要严格处理,直至关停;最后,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结合当地的特色,大力发展一些生产过程清洁,附加值较高,不会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绿色产品”。
2.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水是生命之源,对于饮用水的保护,一定要不遗余力地采取最为严格的措施。对于饮用水源地要进行区域保护,在水源附近划定一个较大的保护范围。在该范围内,严厉禁止污染物的排放,对于一些较大河流的上游地带,作为饮用水源保护的重点。
关键词:污染场地;土壤污染;地下水污染;场地修复;健康风险
中图分类号:X5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9944(2016)02013302
1引言
场地指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大气和生物的总和[1]。场地污染是过去或现在的各种人类活动对场地造成的污染。化工行业是我国工农业生产的重要支柱行业,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同时也是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2]。随着经济发展和城镇建设速度的加快,场地利用性质的变更也越来越频繁。许多工业企业陆续搬出城区或者永久退役,而其原有的工业用地也被逐步开发为居住用地或公建用地,其用地性质也随之发生改变。而工业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的土壤环境、地下水环境等管理问题,特别是工业企业遗留的环境问题可能对土壤、地下水等造成一定影响。因此,为保障人体健康和维护正常的生产建设活动,防止因场地性质变化带来新的环境问题,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5月14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文),要求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开发再利用过程中应加强污染防治工作。本次风险评价主要结合项目区场地的污染特征和修复现状等,对未来可能存在的污染风险进行识别,并对未来入住人群的健康环境风险影响进行评估,制定风险应急预案和项目营运期场地跟踪监测计划,以期将风险的影响降低到最小程度,保障场地再开发利用的环境安全。
2场地污染调查及修复质量
该项目场地的主要污染物苯系物和农药类污染物。项目区土壤重污染区为原污水处理站区,地下水重污染区为合成车间。大部分区域为轻污染区。修复工作结束后,经现场采样检测,修复后的区域的土壤环境质量达到了《土壤环境质量标准GB15618-2008》(修订案)中居住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的二级标准,区域地下水环境质量满足《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中的Ⅲ类标准
3修复后再利用环境风险评价
关于污染场地的风险评价,目前较多的为利用模型进行定量评价,如王兰化等根据健康风险评价模型定量评价了某废弃化工场地对人体的健康风险[3],张燕等利用健康风险评价,对被有机物污染过的场地经土壤修复前后的风险做了定量分析[4],本次场地污染环境风险评估同样从人体健康角度考虑场地污染给人群健康造成的危害,做定性的评估分析。
3.1影响途径识别
3.1.1场地平整、动土等施工工序中
施工开挖回填工作可能造成一定程度水土流失,水流中含泥沙,也可携带污染物质;如果施工期间生活用水就地取地下水,则地下水中的有毒物质可能直接进入人体;含有有毒物质的施工扬尘也可能通过呼吸系统进入施工人员体内。
3.1.2场地开发为商业、居住用地在居民入住后
的受污染土壤通过意外食用或在场地内产生扬尘通过呼吸系统等途径直接进入人体内;如场地人群生活用水就地取地下水,则地下水可能含有毒物质,会直接进入人体。
3.2场地风险评估
3.2.1本项目场地风险特征分析
本项目场地修复前土壤、地下水主要污染物为苯系物,均为难降解的有机污染物,自然降解水平差、半衰期长,但沸点较低,属于挥发性有机物。根据相关资料调查,对于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室内挥发是主要的土壤污染途径,而饮用地下水是主要的地下水污染途径,其次考虑室内挥发,如果地下水同时也用于洗澡,则在洗澡过程中存在皮肤接触和蒸汽吸入带来的风险,特别是呼吸吸入远远大于皮肤接触带来的健康风险[5,6]。使用地下水进行绿化浇灌时,地下水直接挥发会带来风险。
对于表土污染,由于存在直接的暴露途径,污染物可能通过呼吸吸入、食入、皮肤接触等途径直接进入人体。但调查结果表明这些途径带来的风险均较小[5]。如果污染场地地下水埋深较浅,当直接利用浅层地下水时,浅层土壤淋溶风险较大。对于挥发性较小的有机化合物或者不挥发物质,呼吸吸入、食入、皮肤接触等直接暴露途径和作物食用、饮水等带来的健康风险更大一些。对于土壤污染风险,表层土壤污染时的风险大于浅层土壤污染。综上,该项目场地风险主要为挥发性有机污染物通过土壤直接暴露被人体吸入、食入、直接接触产生的风险及地下水污染带来的风险,分析发现表层土壤挥发及地下水直接被利用带来的风险较大。
3.2.2本项目风险防范措施
根据项目场地风险特征,需针对表层土壤挥发及地下水直接被利用采取风险防范措施。在表层土壤污染的情况下,对污染区域土壤实施覆盖可有效的降低风险,即将其转化为浅层土壤污染。且覆土后室内及室外挥发风险均降低。即便是对于挥发性较大的污染物,用足够厚度的土壤覆盖表土污染区域,可有效阻断许多污染途径,减小其余暴露途径的风险,从而使总风险大为降低。对于挥发性较小或不挥发的污染物,此种方法效果更好。对于地下水,主要考虑切断地下水直接被利用,且阻断地下水挥发污染。故项目主要风险防范措施如下。
(1)施工期风险防范措施。①施工期分区处理场内土方:重污染区域土壤已挖出场外无害化处置,对于非重污染区土壤尽量将开挖土壤在厂区范围内回填,根据以后场地使用功能,尽量将土壤回填至建筑及硬化场地之下,避免直接。②做好施工期水土保持工作:合理安排施工工序,避开在雨季施工,并注意天气预报,遇暴雨可采用塑料薄膜或防雨布对开挖土石方覆盖防护;在主要施工区域周边布设临时排水沟,在排水沟出水口设置临时沉沙池,防止场地内地表径流漫流。③表层土采用新土:场地表层土采用场外新土,减少场地内原土壤与人体的接触几率。④做好施工期健康工作:做好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期的健康工作。施工时采用湿式作业,控制施工扬尘,向施工人员配发口罩,减少施工扬尘对施工人员健康危害。做好工地卫生工作,防止场内土壤进入施工管理人员的饮食。
(2)居民入住期风险防范措施。①加强场地内管理:禁止取用地下水进行饮用或作为绿化、景观、洗浴用水等,直接切断地下水直接利用所带来的风险。不得在场地内开发种菜等,避免污染土壤通过食物链富集到人体而危害人体健康。②地下车库防渗:项目地下建筑的地面和侧面墙壁须按照GB50108-2008《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中一级防水标准的要求做好区内地下建筑防水阻渗工作,做到地下工程的地面和墙壁不渗水、维护结构无湿渍,降低因场地地下水蒸发和回浸等对项目区居住人群的健康风险。③继续改善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质量:加强场地内绿化,特别是重污染区域应作为绿地使用,继续修复,可种植浅根系植物,同时为土壤提供良好的覆盖效果,防止了土壤在风力和水力的作用下进入到大气和水体中导致大气、地表水污染。④关注敏感人群:场地内老人与小孩娱乐休闲用地应避免采用原重污染区域,且做好地面硬化,不种植可被采摘、食用的植物种类。
3.3其它风险管控措施
(1)再开发利用需跟踪观察。在后续的再开发利用的建设过程中,如发现场地的土壤有异样,应停止施工,并经进一步监测、治理修复后达到相关要求后,方可继续施工建设。
(2)跟踪监测。为了及时跟踪了解和掌握本项目尤其是居民入住期后场地内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趋势,需制定运营期跟踪监测计划,对场地地下水、土壤环境质量进行跟踪监测,并制定风险事故应急预案,防范环境风险的发生。
3.4环境风险评价结论
修复后场地内土壤及地下水各指标均达标,修复效果较好。场地开发过程中场地污染土壤均被取走,换成了干净的土壤,既清除了表层土壤及其对地下水的污染风险,也阻断了浅层土壤暴露接触人体的其它途径。场地内不取用地下水饮用或者作为绿化、景观、洗浴用水等,所以在正常情况下,居民不会直接接触地下水。通过对场地加强管理及风险防范措施,使场地人群的健康风险影响较小。
参考文献:
[1]姜林,王岩.场地环境评价指南[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04.
[2]谌宏伟,陈鸿汉,刘菲,等.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的实例研究[J].地学前缘,2006,13(1):230~235.
[3]王兰化,李明明,张莺,等.某废弃化工场地地下水有机污染健康风险评价[J].地质调查研究,2012,35(4):293~298.
[4]张燕,张洪,石晓妹.有机化工污染场地修复后的再利用风险评价[J].水土保持通报,2010,30(6):20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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