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3 09: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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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增值税;节税
中图分类号:F81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2374(2010)09-0072-02
税收是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对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更是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新税法的颁布,经济条件的变化,促使税收筹划的策略不断调整。税收筹划曾一度与偷税、漏税混为一谈,直到近期才得到了系统的论述。
我国的中小企业涉及领域广泛,所有制形式多样,是中国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一份子。但中小企业治理结构普遍不规范,财务水平较低,在现有的税收环境下,对于如何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争取和维护自身合法利益知道的不多,分不清违法偷税和合法避税的界限,不熟悉税收筹划的途径与方法,经常在不知不觉中放弃减少税收支出的机会,或是盲目行动导致无谓的利益损失。与大型企业相比,中小企业在规模、资金、人员素质、融资渠道等方面都有很大差异,也少了很多利用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的机会,只能从企业内部一些细小的地方着手降低企业的税负。因此,中小企业的税收筹划更为不易。
一、新税法下中小企业增值税的纳税筹划
增值税是中国流转税中重要的税种之一,它在我国三项流转税收入中所占比重高达60%左右,在全部工商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也在40%以上。同时,由于增值税实行的两档税率,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也明文规定了纳税人在税率、税额、出口退税等方面有众多的优惠政策,加上增值税制度本身存在一些不完善或缺陷,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行的空间。
(一)纳税人身份认定上的增值税筹划
对于小企业来说,无论是新办企业,还是老企业扩大规模,经常会遇到选择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问题。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两类: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额计算中,销售额的确定相一致,进口货物应纳税额计算相一致。但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货物不能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一般纳税人无此限制;小规模纳税人不能享受税款抵扣权,一般纳税人则享有抵扣权;小规模纳税人按征收率3%计算税额,应纳税额=销售收入×征收率(3%),而一般纳税人则按照规定的购进扣税法计算税额。同样的销售额,同样的增值额,用征收率和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是不一样的。
例如:某企业当月销售额为100万元,进货税额为13.6万元(增值率为20%),适用增值税税率17%。
用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100万元×3% =3万元。
用购进扣税税法计算:应纳税额=100万元×17%-13.6万元=3.4万元。
由上述两种方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是不一样的,经测算,按3%的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约为17.6%的增值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大于17.6%,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大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当增值率小于17.6%,购进扣税法计算出的应纳税额就小于按征收率计算的应纳税额。这就告诉我们,企业在测定好增值率后,可选择成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从而达到避税的目的。
(二)利用购进扣税法的增值税筹划
购进扣税法即工业生产企业在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费),验收入库后,就能申报抵扣,计入当期的进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部分,可以结转到下期继续抵扣)。商业企业为支付货款后才可申报抵扣。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尽管不会降低企业应税产品的总体税负,但却为企业通过各种方式延缓缴税创造了条件。
具体方法:及时掌握进销项的比重,如果销项大于进项税额,工业企业应及时组织进货,并及时办理材料验收入库;商业企业应及时付清货款。这样可加大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当期应纳增值税税额,达到推迟纳税的目的。但此法的操作要注意取得合法发票,并且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操作,必须在纳税期限内实际发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才能抵扣。
(三)利用兼营行为的增值税筹划
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中,企业的跨行业经营现象越来越普遍。兼营行为是指企业除主营业务外,还从事其他业务。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一种税税率不同,此时应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另一种是不同税种税率不同,此时应分别计算,如果未分别核算则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一并征收增值税。
纳税人在进行筹划时,主要是对比一下增值税和营业税税负的高低,然后选择低税负的税种。一般情况下,大家认为增值税税负肯定高于营业税税负,但实际上未必如此。
例1:某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该公司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当月硬件销售额为80万元,另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0万元,硬件销售的税率为3%,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20)/(1+3%)×3%=2.91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1+3%)×3%=2.33万元。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共应缴纳税款=2.33+1=3.33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0.42万元。
例2:若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该企业既销售计算机硬件,也从事软件的开发与转让,当月硬件销售额为80万元,另转让软件取得收入20万元,硬件销售的税率为17%,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率为5%。
不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20)×17%=17万元。
分开核算:应纳增值税=80×17%=13.6万元 应纳营业税=20×5%=1万元 ,总共应缴纳税款=13.6+1=14.6万元
从上述计算可以看出:分开核算可以节税2.4万元。
通过上面两个例子可以看出,不同的计算方法会有不同的税负。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合理选择纳税方法。若企业对兼营业务要分开核算,则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请,否则就会被要求按高税率的增值税一并增收。
二、税收政策趋势及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一)现阶段的国家税收政策趋势
总的来说,随着税收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征管制度的逐步健全,企业能在现有条件下降低税额的空间越来越小。但由于自去年全球金融风暴的席卷,各个国家的各个企业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我国的整体经济增长速度也在放缓。为此,国家政府必将采取措施,出台相关政策,以抵御和应对这场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如:从2009年1月1日起,将在全国所有地区、所有行业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同时,降低从事小规模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小企业税收负担,将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至3%。这样不仅能在这个特殊的时期里能起到扩大投资、刺激消费和拉动内需的作用,也能达到降低本国企业的税务负担,保障企业的利益,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力图在整个大环境中站稳脚跟的目的。
(二)为更好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税收筹划必须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案理论上虽然可以达到少缴税金,降低税收成本的目的,但是在实际运作中往往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其中方案不符合成本一效益的原则是筹划失败的重要原因。也就是说,在筹划税收方案时,过分地强调税收成本的降低,而忽略了因该方案的实施会带来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2.政策解读:税收筹划是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的,及时知道国家新出台税收政策并且正确解读十分重要。若对税收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甚至错误的理解不仅不能帮助企业进行合理避税和节税,反而还有可能导致企业偏离本来的目标,加重税负。所以只有准确理解和把握税收政策的内涵实质,才能更好的发挥税收的杠杆作用,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3.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伴随市场经济不断快速发展的脚步,国家税收法制化建设一刻没有停息过,为了更好理解现行税收政策,把握新修订出台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应对会计人员进行定期培训。这是让会计人员了解并熟悉新出台的税收政策的最有效途径,并且树立起会计人员节税的意识。税收筹划不仅是企业的事,也与员工的自身利益有关,每个会计人员都有义务和责任为企业更好的进行税收筹划出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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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增值税;差异;新会计准则;财税分流
1现行增值税财税处理的差异
1.1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与会计销售额之间的差异
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收入差异的表现形式为:增值税销售额和会计的差异是税务法规和会计准则的差异的具体体现,在实际操作中千变万化。根据会计属性和持续经营假设,这些差异可归纳为“可回转性差异”和“不可回转性差异”两大类。
可回转性差异即时间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金额上一致,但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会计规定确认收入的时间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如企业销售商品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收讫货款,但不能同时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确认收入的五个条件。税法规定要在发生期作销售,会计上却应在五个条件同时满足后才作收入处理。
不可回转性差异即永久性差异,是指会计准则与税法规定在确认收入的内容和项目上不一致而产生的差异。一是会计准则规定不作收入,税法规定应作销售处理。如税法对企业销售货物时向购买方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和视同销售业务的计税规定等;二是会计规定应冲减收入,税法要求满足一定条件方可减少销售,否则不予冲减。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销售折让或销售退回,税法规定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反映,或取得购货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方可单独开具红字发票冲减销售。会计准则没有这一规定。
又如包装物押金税法规定在逾期一年以后应作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假设会计根据谨慎原则确定为逾期两年转作其他业务收入,逾期两年后仍未退还,此时表现的是可回转性差异。如逾期一年以后退回,因仍要按税法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企业不可能转作收入,则表现为不可回转性差异。又如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支付货款的进项税金,属于可回转性差异,未支付货款时不得抵扣,支付货款后方可作进项抵扣。假设购进货物以后,因特殊原因无法支付货款,则变成为不可回转性差异。
1.2税收征管与会计核算管理不同步
新税制的实施,难以适应新会计准则体系规定的核算内容。尤其是目前价内税与价外税的并存,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角色的互换,使企业日常会计核算复杂化。新税制实施之初,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的会计处理首次施行。相当一部分企业会计人员对期初存货处理、含税收入还原、视同销售行为的计税等会计处理方法不熟悉,企业税收会计核算一度出现比较混乱的局面。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由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负增值”及低申报问题的大量出现,税收政策又作了相应的改变,国税机关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更加慎重,适当缩小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范围,迫使企业不断改变税收会计核算方式。一部分企业税收会计核算呈现无序状态。另外新《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实施后,原来税法规定的内容难以满足新的经济情况。
2差异成因分析
2.1收入的确认条件不同
(1)增值税收入的确认有五个条件: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③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④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⑤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确定为: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在收到代销清单前已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全部或部分货款的当天;对于发出代销商品超过180天仍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视同销售实现,一律征收增值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代销商品满180天的当天。
2.2处理依据的原则不同
新的增值税税制付诸实施后,会计对增值税进行的账务处理,与我国现有的会计准则有些相悖。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企业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中,应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等专栏。从明细科目的设置中可以看出,增值税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的原则进行的。即增值税的交纳,是在产品销售的基础上,计算出应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并扣除已购入原材料所支付的进项税额后,再来核算本期应交纳的实际税额。由于当期购入的原材料并不一定全部被消耗在当期已销的产品成本中去,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的增值部分。尽管从长期来看,通过递延,企业所交纳的增值税的总额,与其增值总额是一致的,但是,从具体的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两者并不一致,这正是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的差别。例如,由于企业每期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当期的真正增值部分。因此,人们就不能象过去那样,从损益表中的销售收入或毛利的会计信息的逻辑关系上,判断出企业是否合理计算了应纳流转税。特别应警惕一些外商独资企业,在掌握了会计信息很难逻辑反映增值税与企业实际增值的情况后,利用会计账务处理的这一缺陷,偷逃增值税。由于出口产品没有“增值额”,销项税额扣除进项税额后,不仅不交税,还可退税。税务部门仅仅从增值税的会计信息上,是很难区分出是由于人为压低售价造成的,还是由于当期购入原材料过多,而投入产出较少造成的。因为,这两种情况都会造成当期增值税的少交。这完全是我们所谓的增值税实际上并不按照企业增值部分计算所致。会计信息的模糊性,使得会计失去了应有的反映功能,也使会计信息失去了有用性。
总的来说,现行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存在的上述问题不但影响了增值税会计本身作用的发挥,也影响了整个会计信息的质量。究其原因,一是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在征收范围、征收依据及税额确定等方面都还不是非常完善,很多规定与增值税理论并不相符,而且在很多具体项目的征收范围及税率上不稳定,并体现到增值税会计核算上,增加了增值税会计核算的复杂性;二是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从实质上分析属于财税合一会计模式,表现为以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和扣税权利作为会计确认与计量的依据,会计核算过分遵循税法的规定,而放弃其自身的原则。
3增值税会计改革思路
3.1应建立统一的税收会计核算规范和设立税务组织
现行增值税会计不能直接反映企业的增值情况,如果我国现行税法能够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将按销售收入计算的增值税销项税额,扣除当月已销产品所含的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来计算当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不仅合理,而且也可使增值税的信息能够为税务部门的监督提供很大的帮助。因为,这样税务部门很容易从损益表的销售收入或毛利中,根据一定比例,很快推算出当期所交纳的增值税是否合理。根据这一方法来计算每期应交纳的增值税,也符合会计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与配比原则。建议在税收法律法规的制定过程中,应尽量保持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的相对稳定。在此基础上,将各税种所涉及的税收会计核算方法,统一汇编成权威和规范的文本,作为会计教学与培训的必备教材或操作指导用书,并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全的组织形式是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的必要条件。就我国现状来看,要设立企业税务会计,还必须建立注册税务会计师协会,定期组织税务会计资格考试,保证企业税务会计具有一定水准的执业素质;并对税务会计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完善税收规定和企业决策提供参考。另外,还应制定约束企业税务会计行为的条例或规定,以减少企业税务会计不合法行为的发生。
3.2建立财税分流、价税合一的新模式
(1)在财税分流的思路下,我们可以借鉴所得税会计核算体系,将增值税作为一项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费用,在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中加以披露和反映。在会计上只设“增值税”、“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和“递延进项税额”三个科目。“增值税”科目核算本期发生的增值税费用,其借方登记本期销项税额,贷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借方余额即为本期的增值税费用,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科目。“递延进项税额”科目借方登记本期销售成本中所含的进项税额与进项税额转出,贷方登记按税法确认的本期进项税额,贷方余额表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
(2)具体会计核算步骤。
①企业在购进货物时,不论是否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应按价税合计数借记“材料采购”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企业在销售货物时,也一律按价税合计数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科目。
②期末时对增值税费用进行核算。根据本期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根据本期销售收入中的销项税额,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根据本期销售成本中的进项税额,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增值税”科目。
③在确认进项、销项税额差异的基础上进行差异调整,计算出本期应交增值税。调整进项税额差异时,借记“递延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调整销项税额差异时(主要是视同销售、价外费用等),借记“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为本期增值税费用,反映了增值税的会计内涵;“递延进项税额”科目期末余额为待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余额即为本期的应交增值税,体现了税收法规的要求。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分别反映应交未交增值税和待抵扣进项税额的信息;在有关会计报表附注中还应披露按税法规定不得抵扣而计入固定资产或其他项目成本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确认与税法确认的时间不同而暂时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由于会计收入与税法收入的口径不同而确认的销项税额等重要信息。
此外还应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上述的“价税合一”模式的主要内容是针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的,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首先不需要设置“未交增值税”科目;其次,因为其无进项税抵扣权,上述处理中关于进项税额确认的账务处理都不会涉及;最后,其“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期末借方余额表示小规模纳税人多交的增值税税额,贷方余额为其欠缴的增值税税额。二是增值税税收法规日趋完善,也正面临税制改革之时,重塑增值税的会计模式,对于充分发挥增值税会计的作用,规范和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是非常必要的。可以借鉴英国的做法,制定增值税会计准则(目前,英国是唯一建立增值税会计准则的国家)。
财税分流的增值税会计模式可以更好地反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又能通过差异调整按税法的要求计算缴纳税款,还可以还原会计要素在会计报表中的原来面目,应该成为中国增值税会计模式改革的方向。
3.3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
目前,增值税会计在国外的记账原则多采用收付实现制,这从根本上解决了款项收付与税款缴纳脱节的矛盾。我国要解决这一矛盾,只有加快与国际会计准则接轨的步伐。为正确处理财务会计按权责发生制确认的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与收付实现制确认的差异,应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待转进项税额”和“待转销项税额”两个专栏,分别用于核算应付未付的进项税额和应收未收的销项税额。建议取消税收法规中关于“货到扣税法”的规定。所有企业的进项税额都要在实际付款后才能抵扣,销项税额也要在收到货款以后才须交税。这样,既可以防止纳税人利用没有实际交易的虚假发票申报抵扣,又可为现金流量表的编制提供相关指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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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增值税 改革 利润
我国税法规定的应税品种很多,按照税收与价格的关系,主要可分为两类。第一类是价内税,税金本身构成商品价格一部分,主要包括消费税、营业税两大流转税种以及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第二类是价外税,商品价格中不包含应缴流转税税金,购买货物人支付的商品市场价格由生产价格和商品税金两部分组成,以不含税价格计征税款,主要是指增值税。
对于价内税,在会计实务中,一般贷记“应缴税费”及消费税、资源税等明细科目,并在收入确认日或资产负债日将其金额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其他业务成本”等损益类科目。所以价内税的支付对利润有直接影响,它会直接导致企业利润的减少。
而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其对利润的影响则较为复杂。从计税原理来看,在通常情况下,由于商品价格中不包含应缴流转税税金,增值税的征收并不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例如,某一般纳税企业销售A产品一批,则会计处理时一般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账户,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账户。若同时企业购入B材料一批,则借记“原材料”、“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贷记“银行存款”等账户。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完税凭证的情况下,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国家按照增值税销项税减去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征收增值税),所以它对营业收入以及要转入营业成本的原材料等存货的实际成本并没有影响,从而不会影响利润。但这并不意味着增值税对企业利润没有任何影响。
首先,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物资用于分配、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其会计处理为借记“营业外支出”等账户,贷记原材料、委托加工物资、库存商品等存货科目及“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对于企业购进物资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出租、出借包装物因逾期未收回而没收押金等等情况,同样要将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转出的进项税额计入“营业外支出”、“其他业务成本”等损益类科目,从而直接影响企业的会计利润和应税所得。
再比如说一些增值税额进项税额不予抵扣的项目。例如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完税凭证,或者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事项的,则按照税法规定其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则应缴增值税要计入存货的成本,从而使销售时转入“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的金额增加,在收入不变的前提下,由于费用增加,从而降低了企业利润所得。这些都是一些增值税影响企业利润的特殊例子。
今年税法关于增值税的规定有重大变化。按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购入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所支付的增值税在符合规定情况下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扣除,不再计入固定资产原始成本(购入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仍不得抵税)。国家在当前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出台这项改革措施,一方面是顺应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转型的趋势,另一方面,其鼓励企业加大生产型投资、冀图拉动内需和经济增长的政策意图十分明显。对于企业、特别是固定资产比例较大的企业比如电力企业来说,这项政策对企业的利润有较大影响。在措施实施以前,企业购入固定资产支付的增值税要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而按照新的税法规定,其中的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从而应缴增值税要单独列出,不再计入固定资产的初始成本。虽然从当期看,该政策调整对企业的利润和应税所得并没有直接影响,但随着折旧的计提,在折旧方法不变的条件下,无论是采用年限平均法还是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原始成本的下降都会直接导致应计提折旧额的下降,从而使企业的年折旧额下降,这无疑会使企业的利润增加。
综上所述,虽然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通常情况下并不会影响企业利润,但在某些情况下会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企业的利润所得。企业会计人员在进行相应账务处理时应注意区别。同时,企业的相关管理和决策人员也应该密切关注国家税法的变化,及时根据国家相应政策变化对自身的生产经营进行积极调整,做出最有利于企业的决策。
参考文献:
[1]周启涛:增值税转型对企业发展的影响[J].财政税收,2008,(4)
[2]高培勇:耐人寻味的增值税转型改革[J].经济,2007,(7)
关键词:企业会计制度;税收法规;矛盾
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虽然已尽可能地考虑与税收法规的协调一致,但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矛盾仍然难以避免。这些矛盾有的可以通过纳税调整加以解决;有的矛盾则无法协调,除非改变会计处理方法,或者调整税收法规才能解决(本文着重讨论后一种矛盾)。充分揭示两者的矛盾,分析探讨解决的办法,这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必须正视的问题。
一、在收入确认方面的矛盾
新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提出了明确的标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原则。而税法对收入的确认在做出原则规定的同时,还必须保证税收的及时足额缴库、堵塞税收漏洞、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公平负担原则,这就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两者对收入确认的范围、时间和标准等方面的矛盾。
(一)包装物押金处理的矛盾
从理论上讲,应退还给客户的包装物押金不属于企业的销售收入,不应当计人销售额征税。2181其他应付款科目和5101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的使用说明规定:收到包装物押金时,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逾期未退还包装物而没收的押金,扣除应交增值税后的差额,记入“营业外收入”科目。但是税法出于“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的目的,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计入当期销售额征税”。由于企业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是否退还取决于客户,因此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当属企业的“或有事项”。按税法规定,即使退还给客户的包装物押金也要交纳增值税、消费税等。那么,应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在会计上应当如何处理呢?
税法的规定有其充分的理由与合理性,为了保证税法的权威性,在此只能调整会计的处理方法,可将包装物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先记入“管理费用”科目,如果到期没收押金,再冲消“管理费用”;由于消费税是价内税,因此应当以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和不含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为计税依据,将计算出的应交消费税全部列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若到期没收押金,也不需进行账务调整。核算举例如下:
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外销酒精取得收入100000元,另向客户收取增值税17000元,包装物押金2340元,合计款项119340元已收到,不含增值税的包装物押金为2000元[2340÷(1+17%)].
(1)取得销售收入和包装物押金时,做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1934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其他应付款 2340
(2)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5100(102000×5%)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100
(3)计算包装物押金的销项税额:
借:管理费用 34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4)如果退还包装物押金,则做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2340
贷:银行存款 2340
(5)如果没收上述押金,则应冲消已列入“管理费用”的包装物押金应交的增值税,做会计分录:
借:其他应付款 2340
贷:营业外收入 2000
管理费用 340
(二)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处理的矛盾
1603在建工程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冲减工程成本,即将获得的试车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但税法规定应将在建工程试运营收入并入收入总额征收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一般情况下,当财务会计制度与现行税法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计税范围等发生矛盾时,企业会计必须服从税法的规定,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加以调整、修正和补充。在此应按照税法规定对会计处理方法进行调整:获得的试运营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将能对外销售的产品转为库存商品的,借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科目,按规定计算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床来应交的所得税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递延税款”等科目,试运营收入减去应交税款的差额,贷记“在建工程(其他支出)”科目。
(三)对无法支付的款项处理的矛盾
2121应付账款科目使用说明规定:企业将应付账款划转出去,或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直接转入资本公积,借记“应付账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但税法规定“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计人收入总额计征企业所得税①。应当按税法规定调整会计处理的方法:将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借记“应付账款”科目,按未来应交的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以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扣除本来应交所得税的差额,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范围、时间的矛盾
(一)非正常损失的盘亏、毁损原材料处理的矛盾
1211原材料科目使用说明只规定了“盘亏或毁损的原材料,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管理费用;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原材料盘亏或毁损计入当期的营业外支出。”但没有提及其中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进行账务处理;而1911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使用说明规定:盘亏、毁损的各种材料、库存商品等,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贷记“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等科目,在此虽然提到了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但与税法规定有矛盾。税法的规定是: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②。这说明正常损失的盘亏和毁损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在账务处理中有两点需要纠正:第一,企业在清查盘点中发现原材料盘亏,在查明是否属于正常损失等原因之前,不能将盘亏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全部转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第二,在查明原因以后,企业盘亏或毁损的原材料中的非正常损失部分,除了应按其实际成本扣除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的余额列入营业外支出外,还应当按规定结转不能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具体处理方法如下:
(1)清查盘点中发现库存材料盘亏,在查明是否属于非正常损失等原因之前,可先按原材料的账面价结转: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贷:原材料
(2)在查明原因后,按规定进行处理,属于非正常损失的原材料价税合计数列入营业外支出:
借:管理费用(正常损失)
营业外支出(非正常损失+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现金等(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非正常损失原材料的进项税额)
(二)商业企业外购商品支付运费处理的矛盾
1201物资采购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商业企业外购商品支付的运费直接计人当期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有关科目。但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外购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根据运费结算交易所列运费金额依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③。所以一般纳税人的商业企业外购商品支付的运费,如果按规定取得运输发票的,应以实际支付的运费扣减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入营业费用,会计分录是:
借:营业费用(实际支付的运费-进项税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现金等
(三)可抵扣进项税额确认时间的矛盾
1201物资采购科目使用说明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分工业企业还是商业企业,外购物资支付价款或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时,一律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增值税税额,借记“物资采购”、“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应付票据”、“应付账款”等科目。但是税法却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不一定就可以核算进项税额,还必须符合“工业入库,商业付款”的条件④,否则,应当通过“待扣税金”账户予以反映。因此,按税法规定工业企业与商业企业物资采购的账务处理方法是不同的。
1、款已付或者已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的,工业企业要区分物资是否已入库,分别进行账务处理:
(1)物资本入库时,应当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的物资采购成本和增值税税额做会计分录:
借:物资采购(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核算的,则可记入“在途物资”科目)
待扣税金
贷:银行存款(或其他货币资金、现金、应付票据)
(2)物资入库后,做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扣税金
并对仓库转来的外购收料凭证按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而商业企业只要付款,不论物资是否已到,均可将支付的增值税税额直接记入“进项税额”科目,则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的物资采购成本和增值税税额做会计分录:
借:在途物资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2、外购物资已到并已办理结算手续,但未付款或未开出商业汇票的,商业企业应通过“待扣税金”科目核算,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的物资采购成本和增值税税额做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
待扣税金
贷:应付账款
支付货款或开出并承兑商业汇票后,再做会计分录:
(1)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或应付票据
(2)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扣税金
而工业企业则根据专用发票注明的物资采购成本和增值税税额,可直接记:
借:物资采购(采用实际成本或进价进行核算的,可记入“原材料”科目)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三、资产纳税问题的矛盾
(一)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计价的矛盾
由于无形资产开发是否成功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企业会计制度》对无形资产的计价规定要体现稳健原则。因此,对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取得的无形资产,仅将其“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却规定:“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依法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在无形资产开发费用中所占比重很小,所以这一矛盾的实质是“技术开发费”全部费用化还是全部资本化的问题。我们既不能要求企业会计制度摒弃稳健原则,将开发费用全部资本化,也不能修改税法规定,按稳健原则将开发费用全部费用化。因此,在实务中可按企业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在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无形资产开发成功,再按评估价进行纳税调整。
(二)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处理的矛盾
《企业会计制度》中对1211原材料、1501固定资产和1801无形资产科目的使用说明规定: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原材料、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要按照确定的实际成本或入账价值与现行税率计算未来应交所得税,贷记“递延税款”科目。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⑤却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资产,考虑到如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企业资本公积金,不予计征所得税。”企业接受捐赠的所有收入,不论是货币还是实物或无形资产,都应当是资产,所以这一规定有不明确之处。如果我们把这一规定中的“资产”理解为非货币资产,即内资企业接受捐赠的各种存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均不需计缴所得税。因此,会计处理方法应当按照税法的这一规定进行调整。
关键词:零售业;税收筹划;增值税
一、税收筹划的意义和纳税筹划空间
1、零售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税收筹划是每一个想要在激烈的竞争中获取一席之地企业必然要涉猎的一项活动。商业零售企业作为服务业行业,进入门槛低,企业要想从中独树一帜,必须拥有其核心竞争力。合理税收筹划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达到帮助企业节税的目的,使其在同行业中以低成本取胜,而如今谁拥有了低成本就等同于拥有了相当程度的竞争力。税收筹划能为我国的商业零售企业带来哪些有益之处呢?
(1)税收筹划有利于降低零售业企业的税务风险。
众所周知,我国企业背负着较重的税收负担,每个企业在面对纳税义务时都会生惧,有些企业还会采取偷税漏税、逾期交税等手段。如果企业逾期未交税则会承担一定的罚款,作为一项营业外支出会降低企业的利润;如果企业不懂得税收筹划,而单纯的偷税漏税,除了缴纳罚款以外还要承担部分法律责任,对企业的名声带来无法弥补的坏影响。合理的税收筹划一方面可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使企业的税负不至遭受“滚雪球”的恶果,另一方面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才符合国家的人民的价值认知标准,才会得到大众的拥护。
(2)税收筹划有利于节省零售业企业的运营成本。
我国税法制度规定极其复杂,如果企业不能对税法进行透彻研究,会在很多方面缴纳了本来不必缴纳的税款,包括政府对相关行业和相关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税法尚未完善的税务漏洞等。如果企业有专门的税收筹划人员负责对税法进行深入研究并结合其行业特点,就能做到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降低其运营成本,对企业绩效提高有良好的促进作用。
(3)税收筹划有利于提高零售业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税收筹划作为一个新兴的名词对于大多数的商业零售企业来说还是比较新鲜的,所以对税收筹划认识的先后、能否把握住先机,对其市场占有率的影响是很大的。同时,税收筹划其实贯穿零售业企业的各个环节,包括采购、配送和销售等多个环节,若每个环节都能在税收筹划方面做好,那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指日可待。
2、零售业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
(1)增值税的税务筹划空间。
对于零售业企业来说,主要业务活动就是将商品从生产领域转移到销售领域中,以便消费者购买,企业实现资本的增值。同制造业企业相同的是,销售商品就要缴纳增值税,对于增值税的缴纳,企业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税收筹划。因为增值税的缴纳额是根据销项税额减进项税额的差额来缴纳的,可以通过控制销项和进项来减少纳税。第一,进货来源可以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项是可以抵扣的;而小规模纳税人不存在进项抵扣,直接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纳税人选择上进行筹划。第二,企业可以采用降低售价等方式减少销项税额或者通过进货来增加进项税额,使税负暂时减轻。
(2)企业所得税的税务筹划空间。
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是按照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而来的,企业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上做文章,进行税收筹划。第一,可以利用国家的优惠政策,将可以税前抵减或者能加计扣除的项目利用起来;第二,为了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尽量少缴纳所得税,可以减小税基,即最大限度地增大成本和费用支出。
二、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
采购环节涉及到税收筹划的项目主要是进货渠道。商业零售企业的进货渠道包括了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种。企业若选择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则增值税额计算时17%的进项税额能够抵扣销项税额;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作为货源,那么计算增值税额时没有相应的进项能够抵扣,对于企业来说,相当于增加了一部分税负。举个例子:一件商品的成本是80元,成本利润率是25%,商业零售企业购进价格是100元,对外销售价格是150元。商业零售企业若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缴纳的增值税额是150*17%-100*17%=8.5;若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缴纳的增值税额是150*17%=25.5。虽然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商品实际上自己已经承担对应的进项税的金额,但是从纳税角度来说,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确实减轻了税负。
三、配送环节的税收筹划
税法明确规定,零售企业在销售商品的同时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的,属于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改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对于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全额按照销售商品来征收增值税;但是如果企业单独成立了运输公司,企业必须对零售和运输两项业务单独核算,销售业务按照17%征收增值税,运输业务按照11%征收增值税,其它的配送服务费则按照5%征收营业税。对于企业来说有两种方案可供选择:第一,财务上不做独立核算,将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都按17%的税率核算;第二,配送业务收取的服务费计入“其它业务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运输收入是“营改增”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劳务,而商品销售与第一个方案相同,属增值税应税项目。因此,如果零售企业对其“配送业务”分开核算,“运输装卸收入”可享受11%的低税率。
四、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
对于零售业企业来说,主要负责商品的销售,所以销售环节的税收筹划显得尤为重要。要指明的一点是,税收筹划不仅仅是要求税负减到最低,最终目的是在税负尽量降低的前提下使税后利润最大化。商业零售企业为了提高自己的竞争力,提高销售额,通常会采用一些促销手段,如果企业能在利用促销手段的同时加强税收筹划,那么企业将会在税后利润最大化方面有突出表现。
1、打折促销活动及税收筹划
首先,打折促销活动是商业零售企业的一项营销策略,也是最常见的一种营销手段。税法有明确的规定,出现这种情况时,企业可以在符合条件时按照促销后金额进行收入核算。第一,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必须将折扣额和促销金额列支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折扣额和销售额金额;第二,零售业企业的打折促销活动能享受折后金额入账优惠仅限于价格折扣,即同一商品销售时予以一定的折扣,而不能是实物折扣,实物折扣应按视同销售核算。某商场销售一种成本为70元,原价100元的商品,商场进行打折促销,一定期间可以享受8.5折优惠。企业如果未按照税法规定,未将折扣金额和促销金额列支到同一张发票上,则企业承担的税费如下:增值税:100(/1+17%)*17%-70(/1+17%)*17%=4.36企业所得税:【100(/1+17%)-70(/1+17%)】*25%=6.41若企业关注到了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按照税法要求进行列支,则企业承担的税费为:增值税:85(/1+17%)*17%-70(/1+17%)*17%=2.18企业所得税:【85(/1+17%)-70(/1+17%)】*25%=3.21显而易见,在打折促销活动时进行税收筹划有助于企业节税。
2、捆绑销售活动及税收筹划
捆绑销售顾名思义,将多个商品凑成一套销售,或者将多个同类商品按一件单价销售。企业如果能通过对税法深入研究就会发现,对于捆绑销售,税法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所得税计算时,可按捆绑后销售额为税基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及所得税中的收入;而按照捆绑商品的成本总额为基础来计算增值税的进项和所得税的成本费用。某商场对成本为180元,价值300元的A商品和成本为30元,价值为50元的商品进行捆绑销售,按300元进行销售。若企业没有关注税法具体规定,进行税收筹划,纳税金额为:增值税:(300+50)(/1+17%)*17%-(180+30)(/1+17%)*17%=20.34企业所得税:【(300+50)(/1+17%)-(180+30)(/1+17%)】*25%=29.91若企业关注税收筹划,懂得税法规定,纳税金额为:增值税:300(/1+17%)*17%-(180+30)(/1+17%)*17%=13.08企业所得税:【300/(1+17%)-(180+30)/(1+17%)】*25%=19.24
3、以旧换新活动及税收筹划
以旧换新活动的思路是顾客提供一件旧商品,在购买新商品时可以充当一部分现金来使用。税法规定,销售新商品要按销售处理同时收入旧商品要按照购进处理。但企业进行以旧换新,购进旧商品就可以以废品收购公司等第三方为主体,免去企业购进旧商品并销售旧商品的税费。某商场五一开展以旧换新活动,每件旧的A商品可以这架200元,一件新的A商品价值2000元,顾客在购买一件新的A商品时只需要支付1800元。根据现行的税收规定,若零售业企业不与第三方合作,需交纳税款如下:销售新产品:2000(/1+17%)*17%=290.60购进旧产品:0售出旧产品:200*17%=34由于从顾客手中购入旧商品,零售业企业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此进项不能抵扣,而将旧货卖出时还要承担相应的销项税额,所以对于此项业务来说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324.6元;若企业在依旧换新时与第三方合作,需缴纳的税款为:销售新产品:2000(/1+17%)*17%=290.60由于第三方购入与零售业企业无关,所以不存在进项税不能抵扣或者卖出还要缴纳销项税额的问题,企业需要缴纳的税额就是290.60,相比税收筹划之前少缴纳了增值税34元。
五、结语
总之,零售业企业在采购至销售的各个环节都涉及到了税收筹划的问题。如果企业能在关注供需关系、提高市场份额的同时进行税收筹划,营造人气、抓住客源、实现可观的销售额,那么企业税务负担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有所减轻,并取得企业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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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于洁:零售业税收筹划[J].审计与理财,2013(6).
[3]季久义:关于商业零售企业促销方式的税收筹划[J].现代经济信息,2011(12).
关键字: 增值税;说;费用说
增值税“说”是否合理?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体系是围绕“说”而构建的。“说”认为,企业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所征收的增值税都包含在消费者支付的商品的最终价格中,企业已缴纳的增值税最终能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真正的纳税负担者。由此在整个税收过程中,企业只是起到了纽带作用,为政府和消费者搭建一座桥梁,使得增值税能有理有据地从消费者流向政府。增值税与企业自身并没有任何关联,不构成其成本的组成部分,所以在其财务报表中也没有必要作为支出项目予以反映。“说”是否合理,我们可以从以下角度进行分析:
(一)从增值税的征税和扣税原理分析
从《增值税国际比较》对说的论述,我们不难发现,“说”是政府部门基于征税技术而非会计技术,为方便征收增值税而专门构建的理论。政府往往不关心会计核算体系的健全合理,而更关心企业的纳税义务以及如何能更方便地为国家征更多的税,从而忽视会计要求的收入与税负的配比原则。此外,作为增值税的征收方,税务部门把增值税当成了委托给企业销售的商品,而进项税和销项税则类似于它定期向企业支付的购货款项和向企业收取的委托代销商品款。所以,增值税缴纳的多少与企业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根本无关,企业当然没有必要也不能把它作为费用计入利润表。
(二)从增值税的经济学原理分析
“说”的另一个理论基础是增值税的流转性和可转嫁性。增值税是否能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企业又能否实现金蝉脱壳而将自身置之度外落得一个自在逍遥呢?我们可以从增值税的经济学原理分析一下。
由图,E0和E1分别为征税前后的供需平衡点,P0和Q0为税前平衡价格和数量,PS(不含税价)和Q1为税后平衡价格和数量,PD为消费者支付的含税价格,PS超过PD部分就是商品应缴纳的全部增值税。由图PDP0由消费者承担,P0PS由企业承担。(增值税采取价外税且采用比例税率征收,所以征税前后供给曲线不变,需求曲线逆时针旋转到D'。)
由此,说“增值税能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而与企业无关”的理论依据是站不住脚的。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增值税的转嫁程度由商品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相对值决定。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企业就能将大部分税负转嫁给消费者;反之,则不能大量转嫁。
结论:以“说”为基础设计征税机制是合适且有用的,但是由于它的立足点过于偏向征税方而偏离了事实,不能真实反映利润的形成过程且违背了“真实性”原则,故而用于构建增值税的会计核算体系是值得商榷的。
增值税“费用说”是否合理?
与“说”相对应的是增值税的“费用说”。所谓“费用说”,是指增值税本质上同所得税一样,是企业需要负担的一项支出。依据该理论,增值税并非与企业无关,而是在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均与企业利润存在密切关系,是需要企业承担的一项支出,因此需要列示在利润表中,并与收入配比。“费用说”是否合理,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分析:
(一)“费用说”能揭示增值税的费用实质
我们可以从以上的经济学分析看到,增值税实际上是需要企业和消费者共同负担的。从这个层面上讲,增值税无疑是企业的一项费用,需要在企业的日常核算和财务报表中予以重视和体现。而“费用说”恰恰能够很好地体现增值税的这种费用实质,不易让人产生误解。
(二)“费用说”能反映增值税会计的双重目标
增值税会计是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交叉领域,因而肩负着实现税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双重目标的重大使命。增值税会计的税务目标是,协调税法和会计准则规定的差异,为企业缴纳增值税提供相关报表和资料,更好地实现企业的纳税义务;其会计目标是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增值税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记录、计量和报告,从而为信息使用者提供相关信息。只有建立在“费用说”理论基础之上的增值税会计才能更好地反映以上的双重目标。
(三)“费用说”能增强财务报表的可比性
“费用说”将增值税作为一项费用列示在企业的利润表中,这样就能够清楚地看出增值税对企业利润形成的影响过程,还可以据此分析评判各个行业之 (下转第41页)(上接第39页)间以及各个企业之间的增值税的水平。这不仅增强了财务表提供信息的纵向和横向的可比性,提高了财务信息的质量,而且会对政府调整增值税政策有很大裨益。另外,“费用说”也使得本期增值税费用与本期销售收入实现配比,更好地体现了配比原则。
(四)“费用说”减少了税法对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干扰
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受税法的影响过大,就会使得增值税会计信息无法忠实地反映企业的经济事项,从而使其利用价值大打折扣。随着增值税税制原理和会计处理的不断完善,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已经越来越复杂,这无疑加重了企业会计人员的工作量和工作难度。费用化使得增值税不必为了迁就税法而过于繁琐和复杂,也给会计人员的处理带来了方便。
构建新型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设想
综上,目前以“说”为依据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模式存在着很多弊端,而“费用说”恰好能够弥补这些弊端。基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有着类似的费用本质,再加上现如今世界范围内企业所得税的发展较增值税更加完善和深入,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目前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方法来构架增值税的核算体系。关于这一体系的构建,值得会计界所有专家和学者共同努力,这样才能将“会计”从“税法”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又能把二者相互协调起来,共同为我国经济社会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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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盖地,梁虎.转型后的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方法探讨[J].经济与管理研究,2011(2)
(一)控制增值率绩效纳税筹划
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由于是超率累进制,可以通过控制房地产或者土地转让中的增值额进行纳税筹划。增值额通常是指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与可扣除项目的差额,这就衍生出收入与成本两方的筹划。收入筹划并不是简单的降低收入金额,而是通过对收入的进行分散,把一些收入从整个房地产中分离,如随着精装房的增多,房地产公司可以事先设立一家装修公司。与购房者签订合同时稍加变通则可获得意想不到的效果,如与客户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房屋销售合同,一份房屋装修合同,房屋总售价是不变。则只需就第一份合同注明金额缴纳土地增值税,第二份合同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税基和税率减少,从而减轻了税负。成本方面的筹划主要是通过合法的手段,扩大成本的支出,降低整体的增值额。如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利息的支出,增加房地产开发中的成本。利息扣除情况:
(1)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2)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3)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1)、(2)项所述两种办法。
(二)利用减免税优惠进行筹划
一般减免税规定:如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金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20%的,予以免税,其中的普通住房不包括别墅、高级公寓等。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时,要结合项目的增值金额,如果项目的增值金额介于20%~50%之间,就要考虑是降低增值额、把整体的金额控制在20%以内,还是不进行筹划缴纳土地增值税。总之,企业要研究最新的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的情况,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
二、土地增值税中利息筹划案例分析
例如,某开发项目取得土地使用权成本为20000万元,开发成本10000万元,其中,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利息支出200万元。项目开发期间的财务费用----利息支出为100万元,其中向关联企业借入资金的利息支出为60万元,借款利率不超过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开发项目规定的开发费用扣除比列分别为5%或10%。由于利息支出不可以作为开发成本直接扣除,也不允许加计扣除,故可以作为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的开发成本为1000-200=980(万元)按照方法1可扣除开发费用=(200+100-60)+(20000+10000-200)*5%=1730(万元)。方法2可扣除开发费用(20000+10000-200)*10%=2980(万元))故开发企业可以用不能全部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为事实依据,商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后采取上述第二种方法进行开发费用的计算扣除,从而达成一个有利结果。
三、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建议
(一)树立依法治税的意识
税收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无偿向政府支付的一种费用,具有强制性和无偿性,企业作为独立经营的主体,可以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尽量减少纳税额,使税收负担率达到最低。税收筹划作为企业经营活动的一项重要活动,是在一定的客观条件下存在的。首先依法治税是进行税收筹划的前提,税收筹划是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如果某一地区的实际税收经营不是以现行税法为依据,而是以其他类似收入指标的因素为依据,那么进行税收筹划也就失去了实际意义,这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该注意的重要问题。其次,由于税法作为一种法律既有稳定性,也有一定的灵活性,所以进行税收筹划应该时刻关注税法的变化。在体制转轨尚未完成、税法调整较为频繁的阶段,这点尤其要重视,因为税法一旦调整,税收筹划的依据可能消失或改变,筹划的结果就完全可能与当初进行筹划的预期相反。所以,企业的决策者和财务人员应当重视税法的变化及调整,并据此相应调整税收筹划的策略和方案。任何一个税法的调整,其内容本身就是新的税收筹划的基础。
(二)增强纳税筹划风险管理能力
纳税筹划面临着风险,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也无法避免的面临着风险,因此,企业必须格外重视纳税筹划的风险管理。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面临的环境十分的复杂,纳税风险来源较多,这就要求产企业全面的进行统筹规划。首先,房地产企业要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纳税筹划风险管理体系,由专人负责纳税筹划方面的风险管理工作。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风险预警,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即风险识别、风险评估及量化,通过这两个环节,能够较为完整的对财务风险进行预警与管理。通常风险的识别是预防的前提,只有准确及时的风险识别,才能够为风险应对提供有用的信息。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需要尽可能的考虑到风险的所有潜在原因,包括筹划过程、法律法规、外部环境等。对于已经识别出的潜在风险,及时制定策略,进行风险防范。
(三)适当延迟纳税,获取货币时间价值
关键词:增值税;会计;问题
1引言
对于增值税征收项目的开始,起源于我国的1983年,在1983年我国开始正式征收增值税税款。在经过了这么多年的改革和探索之后,对于增值税的概念,已经深入到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各个环节和角落里去,以目前的形式来看,增值税已经是我国当前流转税收里的最大税收种类。在目前,为了能够更好地、准确地、平等地征收增值税,我国的法律中有着明确的规定。并且,在会计制度方面也要求相关的财务公司必须要对于财务信息做到真实、准确、不准弄虚作假。
2增值税会计的含义以及目标与模式
2.1增值税理论方面的概述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对于增值税相关会计理论体制的建立与推广,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就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依旧还是未能够形成一套完整的增值税会计理论体系。因为我国对于增值税增收方面的起步时间较慢,故而,目前我国对于相关的增值税会计理论方面还是处于不断实践完善的阶段。
2.2增值税会计核算的意义
在会计工作上,增值税会计与财务会计是相对的,都是以税法法律规定为准绳,以流通货币为计算单位,使用会计学计算的原理和方法,对需要缴税的纳税人所应该交收的增值税进行申报、缴纳和反应与监督。同时,能够向当地的有关税务部门和公司内部的股东提供相关的数据与资料。
2.3增值税会计本身的目标
增值税会计的目标其实具体体现在以下两方面,一是增值税会计向国家税务机关提供所在企业完整的增值税数据与信息,督促和监督相关单位向国家缴纳税款。二是向所在公司的投资人和债权人提供必需的增值税会计信息,方便公司在进行决议草案时的数据确认。
3增值税会计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1增值税会计核算模式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和短板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核算模式,基本上是以“财税合一”这方面基础来开展进行的。其中,会有一部分的会计理论过分的去依照于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这一点直接导致了现在一部分的增值税相关会计在进行数据的列报和核算的过程中不符合其本意原则的真实性,重要性。
3.2增值税会计在进行数额核算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增值税会计在进行金额数目的实际核算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定的漏洞和缺陷。对此,首先对于在应缴增值税的并没有增值税的专用凭据。对于这些凭据我们可以这样认为,这些不按照规定所获得的增值税专用凭据可以帮助公司进行逃税漏税。而在应缴增值税的水表中,并没有独立的去反映出来获取价款外的费用和相关的销项税金额,导致了上报报表的内容不利于税务机关对公司的检查。而且在资产负债表等表格文件中,由于增值税的扣款时间非常的严苛,所以对于还没有进行认定允许抵扣的增值税凭据会导致应交税费科目项上出现借方余额,一旦这借方余额数目较大,那么就会导致资产负债表内的信息失去真实性,无法能够更加准确的反映公司的资产财务情况。
4更好地完善增值税会计的建议
4.1在“财税合一”的模式下对于增值税会计进行改进
我们可以这样去认为,现行的增值税会计是以一套会计理论和会计处置方法,同时依附于税法的模式下进行的。在接下来的很长一段时间内,这种模式都会继续存在着。因此,在当前“财税合一”的会计模型下,为了能够早开始核算的过程中进一步的加强应交增值税的真实性,那么首先就需要在日常财务进行相关处理的过程中进行准确的登记和对于年末财务处置与税法规定不一致的实现调整。使得增值税相关的信息在满足了税法需要的前提下,也能够去满足企业本身的财务会计需求。
4.2加强提升对于增值税在上交报表中的真实程度
在进行会计报表的规程中,既要对资产负债表中所出现的未缴增值税和等待扣除进项税金额的有关信息进行真实地反映,也要从增值税表中公正的去反映出增值税销向税。税法中明确规定,不可扣除而计入成本、本月暂未扣除进项税金额等。大力提高增值税相关的会计信息保镖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建立增值税“财税分离”模型的构思,加强在“财税分离”的过程中增值税科目的设置。从根本上加强和改善增值税会计核算中所出现的问题。
5结语
综上所述,在增值税已经成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第一大税收种类的今天,我们更应该加强增值税会计的核算能力,在现行增值税会计的基础上,改正其所包含的不足和缺陷。在进一步完善“财税合一”的过程中逐渐地去消除增值税在财务会计和税务会计之间的差距。从而达到越来越完善的增值税会计核算体系和为增值税会计在具体实践发展的过程中提供新的思路和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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