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5 14:39: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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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RP-HPLC法;安宫牛黄丸;游离胆红素;碳酸钙;介质
脊索动物门哺乳纲牛科动物牛干燥的胆结石, 牛黄完整者多呈卵形, 质轻, 表面金黄至黄褐色, 细腻而有光泽[1]。中医学认为牛黄气清香, 味微苦而后甜, 性凉。可用于解热、解毒、定惊。内服治高热神志昏迷、小儿惊风、抽搐等症, 外用治、口疮痈肿、疗毒症。由于天然牛黄很珍贵, 国际上的价格要高于黄金, 现在大部分使用的是人工牛黄[2]。人工牛黄中游离胆红素含量如果偏高则会引起神经毒性反应, 危机生命。因此, 检测牛黄及安宫牛黄丸中游离胆红素的含量对药品的质量至关重要。
1 资料与方法
1. 1 一般资料 选取安宫牛黄丸作为检测材料, 该药品具有清热解毒、镇惊开窍等功效。可用于热病、邪入心包、高热惊厥, 神志谵语;中风昏迷及脑炎、脑膜炎、中毒性脑病, 脑出血、败血症见上述证候者。该药的化学成分有牛黄、水牛角浓缩粉、麝香、珍珠、朱砂、雄黄、黄连、黄芩、栀子、郁金、冰片。
1. 2 方法 采用RP-HPLC法测定安宫牛黄丸。样品用二氯甲烷提取, 用HPLC法测定游离胆红素的含量。考察牛黄及安宫牛黄丸中不同分散介质如碳酸钙和硅藻土对游离胆红素测定的影响。色谱条件, C18色谱柱, 检测波长分别为Kromasil 100, (5 μm, 0.46 cm×15 cm), 450 nm。以乙腈-1%冰醋酸(95:5)为流动相。
1. 3 统计学方法 采用SPSS17.0统计学软件进行统计分析。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 x-±s)表示, 采用t检验;计数资料以率(%)表示, 采用χ2检验。P
2 结果
游离胆红素在0.3055~30.55 μg/ml范围内线性良好, 加样回收率在95%~100%。对于安宫牛黄丸, 采用碳酸钙作为分散介质的测定结果优于硅藻土等介质。采用碳酸钙替代硅藻土作为牛黄类药材及安宫牛黄丸样品中游离胆红素分析的分散介质, RP-HPLC方法准确度高, 操作简便易行。
3 讨论
牛黄又叫西黄, 是脊椎动物牛科牛的胆囊结石。干燥的牛黄呈卵圆形或椭圆形, 或其他不规则形状, 外表淡黄褐色, 或金黄色, 平滑光泽, 质轻而脆, 容易破碎, 在碎断面可以看出它是由薄层重迭积累而形成的。性味苦、甘、凉, 入心肝经。解毒化碳定惊。具有清热、解毒、镇惊等功效, 适用于急性热病的高热、手足抽搐痉挛、昏迷不醒等症;又可用于热疖、疔疮、咽喉肿痛、口疮等症。目前, 市场上多采用人工牛黄, 而人工牛黄由牛胆粉、胆酸、猪去氧胆酸、牛磺酸、胆红素、胆固醇、微量元素等加工制成[3]。人工牛黄中游离胆红素若过高会引起神经毒作用。游离胆红素是指血液中红细胞的降解产物血红素没有在肝脏与葡糖醛酸结合生成葡糖醛酸胆红素。正常情况下游离胆红素浓度极低, 少于1%。当游离胆红素超过一定浓度时它可以通过血脑屏障进入中枢神经细胞引起核黄疸。核黄疸在婴幼儿则表现为嗜睡、拒奶、反应差、、尖叫, 病情进一步加重者凝视, 头向后仰、角弓反张、抽搐、呼吸不规则, 出现病理性呼吸[4]。因此, 测定药品中游离胆红素的含量十分重要, 本实验采用的RP-HPLC法简单易行, 准确性高[5]。用HPLC法测定游离胆红素的含量。同时考察牛黄及安宫牛黄丸中不同分散介质如碳酸钙和硅藻土对游离胆红素测定的影响。色谱条件为Kromasil 100-C18色谱柱(5 μm, 0.46 cm×15 cm), 以乙腈-1%冰醋酸(95:5)为流动相, 检测波长为450 nm。结果胆红素在0.3055~30.55 μg/ml范围内线性良好, 加样回收率在95%~105%。结果表明对于牛黄及安宫牛黄丸, 采用碳酸钙作为分散介质的测定结果优于硅藻土等介质。值得临床推广使用。
参考文献
[1] 王春来.牛黄及其代用品概述.实用中医药杂志, 2010, 26(10): 732.
[2] 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华人民兵和国药典(一部). 2010版.北京:中国医药科技出版社, 2010:66, 162.
[3] 杨展澜, 孙颖, 田文, 等.红外光滑法研究胆红索在溶液中的结构.光谱学于光谱分析, 2000, 20(5):635-637.
[4] 李爱玲, 赵建英, 寿文虹. 现行药品标准中亟待规范的一些问题. 中国药业. 2010(10):6.
【关键词】社会治安 综合治理 安全感 信任感
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定义
所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就是指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协调一致,齐抓共管,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通过加强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实现从根本上预防和治理违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维护社会治安持续稳定的一项系统工程。最终实现打击和预防犯罪,保障社会稳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其实质就是一项教育人、挽救人,改造人的系统工程。
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目标
通过社会治安综合的治理,可以达到社会稳定,重大案件、恶性案件、多发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有所降低,社会不良现象大大减少,治安混乱的地区和单位面貌彻底改变,治安秩序良好,群众有安全感,争取社会风气的好转。
三、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从最初的“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治,重在治本”到后来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一直到现在的“打防结合、预防为主,专群结合、依靠群众”。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演变和发展,是对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一个认识不断深化、逐步走向科学的发展过程。同时,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方针的确立和贯彻执行,也是在不断克服和纠正各种片面认识、错误观点的过程中曲折前进、逐步深化的。
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范围
主要包括“打击、防范、教育、管理、建设、改造”等六个方面。
五、综合治理的内容
综合治理总体目标:社会政治稳定,治安秩序良好,群众安居乐业。
4、各级党政领导要从思想上、组织上加强对综合治理的领导,认真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解决落实中的问题,保证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健全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定期研究部署工作。
2、各部门各单位齐抓共管,做到“属地管理”的原则;形成“谁主管谁负责”的局面。
3、公安司法部门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加强专业工作,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及时查处取缔娟;拐卖妇女儿童;利用封建迷信骗钱害命;聚众赌赙;制作、贩卖、传播物品;吸食、制作、贩卖等和社会主义制度绝不相容的社会丑恶现象的“六害”活动,积极提出司法建议,扩大办案效果,加强劳改劳教工作和人民调解工作,妥善安置两劳人员,努力消除各种违法犯罪的行为。同时要运用多种手段,多种措施,抓好各个环节,造成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社会风气。
4、把各项措施落实到城乡基层单位,群防群治形成网络,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制观普遍增强,敢于同违法犯罪作斗争。
六、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强化四个环节
1、打击
所谓打击,是指国家的执法机关依法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给予应有的惩罚,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减少犯罪活动,保障国家政局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只有有了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违法犯罪分子才会陷于孤立的境地,成为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良好局面。
2、防范
防范指的是治安防范。治安防范,就是指对危害和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因素的防范活动。是指国家、集体、单位、群众财体和人民群众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对危害和影响社会治安的因素和行为进行主动防范的活动。通过这种防范活动,达到减少犯罪,消除丑恶现象,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的目的。防范可以减少各类违法犯罪的措施之一,防范还是一项治本的措施。对社会治安实行综合治理,不仅要治标,而且更重要的是治本,标本兼治以治本为主。教育环节应是最根本的治本措施,防范对于教育来说仍是一项治标的措施而不是治本的措施。
3、管理
(1)加强户口和身份证的管理。
户口和身份证管理是派出所户籍管理部门依照国家的户口管理规定对住户和人口进行的管理活动。加强户口和身份证的管理能够有效地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好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国家建设服务。
(2)加强公共场所管理。
加强对车站、码头、渡口、民用航空站等公共交通场所的治安管理;加强汽车、火车、轮船、飞机等公共交通工具的管理;加强影剧院、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公园、餐厅、茶座、酒吧、夜总会等公共娱乐、体育、游览场所的管理;加强对商场、集贸市场的治安管理;加强对集会、游行示威场所的管理。
(3)加强特业管理。
加强对旅馆业、刻字印刷业等特殊行业的管理,有利于预防、发现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有利于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全,有利于推进综合治理其他措施的落实。
(4)加强对危险物品管理。
对烟花、爆竹、燃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对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易伤人的凶器的管理,以及对硫酸、氰胺酸等易毒易腐蚀物品的管理都要认真对待,如果管理不好,就会对社会治安造成巨大危害。
作为“高校”和“安全”的结合,我们可以总结得出“高校校园安全”的定义:校园内的物品和师生、工作人员没有危险,不受外在的威胁。显然,这里定义的“高校校园安全”是一种理想化的状态,站在现实的角度看,社会中的任何人和物都不可能绝对地安全,只能是相对安全。因此,在校园安全管理的过程中,也不可能做到绝对安全,只能是尽力提高校园安全管理的水平,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尽可能提高安全水平。
2.建立健全高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必要性
近年来,社会公共安全事故频发,校园安全作为公共安全的一部分,其安全形势也不容乐观。并且某些事故呈现多领域、大规模发生的状态,公共安全形势让人担忧。但作为人才最为集中的高校,我们仍然延续着古老的校园保卫处制度。因此,建立健全高校的安保制度以适应新时期的安全挑战迫在眉睫。
3.高校校园安全的现状
(1)高校校园安全事故的类别。涉及政治的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次数较少,但是由此引发的后果却非常严重,对学校以及师生带来的伤害也最大。一般是指由国家或者国际上的重大事件引发的以学生为主体的非法聚集或游行事件;学生利益受到侵犯导致的学生罢课、游行的群体性事件;社会不法分子或恐怖势力进入学校行凶造成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等。
(2)高校面临的安全形势。在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大潮中,高等教育快速发展的今天,高校和社会的联系也越来越密切,高校本身的社会属性也越来越明显,校园结构和人员的组成也越来越复杂。校外人员进入校园的限制越来越少,也在一定程度上给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校园周边环境日趋复杂, 各类违法犯罪事件频发,严重干扰和破坏了校园周边的安全秩序;校园周边人员流动性强,车流量大,管理难度大,容易发生治安、交通上的问题。
4.对策建议
(1)法律层面。虽然制定专门的校园安全法律法规仍然存在法理上的一些困难,但仍然势在必行。法律法规是稳定社会秩序的重要保障,对于高校校园安全的管理也是如此。在一个法治国家,只有具备了完善的法律法规,才能在具体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真正的依靠法律来保卫高校校园及师生的安全。
(2)制度层面。相比于经济的飞速发展、治安情况的日益复杂、校园面临的安全形势更加严峻,我们的校园保卫处制度却停滞不前,与新时代明显脱节。在此,我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的校园警察制度,派专业警察驻校或者定期到学校巡逻,以提高校园安全管理专业性。
关键词:旅游健康风险; 因素; 防控策略
中图分类号:F5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3198(2008)06-0104-02
1 旅游健康及旅游健康风险
健康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人类永恒的追求。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条件的限制,人们习惯将健康理解为“无病、无残、无伤”,但科学的概念并非如此。1948年世界卫生组织(WHO)对健康下了一个科学的定义,明确指出:“健康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衰弱的状态,而且是一种身体上、心理上和社会适应上的一种完好状态。”即判断一个人是否健康,必须从身体、心理和社会幸福感三方面进行全面的考察,自然、社会、文化、生态、心理、遗传及其它生物学因素等都是可能的致病因素。“旅游健康风险”即指旅游活动中,旅游者因所处自然、社会、文化环境发生改变及旅途奔波,其生理、心理健康及社会幸福等各方面产生种种不适或直接面临损害事件的可能性,导致旅游健康风险的原因多样而复杂,其形式也具有不确定性。
2 旅游健康风险因素分析
系统论认为系统是由许多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要素所组成,是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体 ,综合性是系统最基本的特征。旅游健康问题与旅游产业的各要素(食、住、行、游、购、娱)都有关,涉及领域广、人员多,交叉性强,关系复杂,这个复杂的巨系统决定了影响旅游健康的因素纷繁而复杂(图1),自然地理条件、卫生资源配置、旅游安全设施和社会文化环境等都可能成为风险因素。所以,对健康风险形成机理进行探讨时,既要考虑地区地质、水文、土壤、生物、气候等自然环境的影响,又要考虑经济水平、食物结构、居住条件、卫生习惯、医疗保障等人文环境的影响 ,同时还要结合旅游业的特性,考虑旅游者个人条件及景区游乐设施的安全状况。只有坚持综合性原则,才有可能系统、有效地排除健康风险,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图1 旅游健康风险因素系统图
3 旅游健康风险防控策略
3.1 实施健康旅游规划
健康旅游是可持续的旅游发展观,不仅仅强调旅游者对自身健康的追求,也强调在满足旅游者身心健康需要的同时,维护和改善旅游地生态环境,营造更为自然的旅游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是一种良性互动的旅游方式 。实施健康旅游规划,也即是要在旅游地调研和评价基础上,为旅游资源的持续利用,为旅游地的有序持续发展寻找社会、经济、环境等各方面最优综合开展途径展开富有反馈特性的连续操作过程。政府是其重要的实施主体,如制定并施行区域旅游健康可持续发展战略和政策;对旅游区及旅游项目的开发和建设执行严格的审查制度,重视其健康影响;完善相关旅游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建设,维护社会治安,规范旅游服务与市场建设,打击旅游犯罪,为区域旅游健康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等。
3.2 提供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
安全健康的旅游服务对保障和提高旅游相关人员健康素质、促进旅游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方面的工作主要包括:加强旅游地的卫生监管,注重解决食品卫生、传染病、意外伤害、环境污染等问题;完善药品的配送体系与医疗救治体系,增强旅游地健康资源的供给能力;建立景区救援系统,增强景区突发卫生事件应急能力;加强旅游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防范、控制与处理游览安全事故。旅游景区也应该和更广泛的社会、政治、经济和物质环境部门等有良好的沟通,通过配置医疗、防疫、保健、健康教育等方式形成完整有效的卫生服务体系,只有将旅游者作为一个完整人的健康总需求作为服务对象,旅游者出游的健康风险才会得到有效的降低。
3.3 建立旅游安全预警系统
进入新世纪以来,旅游业发展面临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旅游规模逐年扩大,但旅游基础设施和接待设施却相对滞后,造成了个别时段和局部地区的供求紧张;自助游和散客游明显增多,自驾车旅游、徒步旅游、生态旅游、山野探险、极限运动等专项产品异军突起;出境旅游市场增长迅速,但现代世界并不太平,一些国家社会治安状况混乱,针对中国游客的盗窃、抢劫、暴力等有增加的趋势等。这些客观上加大了旅游风险性,旅游者健康受到极大的威胁。为此,建立健全安全预警制度,保障游客平安出行势在必行。
国家有关部门要加强相关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建立和完善中国公民出境旅游安全预警信息收集、评估和制度;及时掌握和通报旅游地的环境卫生状况、食品卫生状况、疫情状况等有关情况,提醒游客注意出行安全;针对国内自然灾害、治安状态、疫情暴发等突发事件,建立国内旅游安全预警体系;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旅游救援体系,及时救助遇险遇难游客,避免因突发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完善各类旅游应急预案,促使旅游单位与国家管理部门、执法机构等就疾病报告、应急计划、特殊卫生事件的诊断和处理等,实现险情预警、社会动员、快速反应、应急处理的整体联动。
3.4 开展旅游健康教育
通过教育的、职业的、商业的、志愿者团体以及交通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卫生机构等多种途径推普旅游区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内容、政策和法律,制订健康教育与健康行动规划,强化健康教育组织机构建设;启发旅游工作人员有意识地开展岗位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使其在实际操作中自觉运用人体生理卫生、消毒灭菌、传染病预防和旅游卫生等专业知识来提高旅游业的规划、管理、服务和接待水平;开展旅游健康咨询,使旅游者充分了解旅游地的社会治安秩序、安全措施、交通、通讯、医疗服务和遇险求救途径等,增强其健康意识及对意外伤害的自救能力。
3.5 发展旅游保险体系
旅游保险是指旅游者或旅游企业向保险公司投保,按不同类别、不同标准交纳保险金,与保险公司订立旅游保险契约,使旅游者、旅游企业在整个旅游活动的组织和旅行游览中遇到种种意外事故、危险时得到经济补偿。它是积极利用商业机制化解旅游风险、减少游客和企业损失、减少事故纠纷的重要途径。在西方旅游发达国家,旅游保险起步早,市场比较成熟,国民保险意识较高,已养成出门买保险的良好习惯,种类多,品种全,划分较细,有众多针对个人的旅游保险险种。因此,要更好维护旅游者健康与利益,必须要在加强旅游保险的宣传工作、完善旅游保险制度、严格保险责任、健全保险法律制度等领域做足工作,使旅游保险真正能切旅游业发展之脉,发挥其旅游安全保障的作用。
4 结语
随着现代旅游业的迅猛发展,出门旅游已经成为现代人生活的一部分,许多地区也将旅游业培育成了地方的支柱型产业,旅游中的健康风险客观存在,多样而复杂,旅游健康问题成为了关乎人们日常生活与社会发展的重要议题。但长期以来它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目前还没有形成系统、科学的研究与预防应对体系,这对旅游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甚至社会的综合发展均将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以此抛砖引玉,希望更多的学者与从业者都加入到该项工作中来!
参考文献
[1]郑向敏. 旅游安全学[M]. 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3.
一、是“群体性事件”抑或是“集体抗争”?--更确切的界定是深化研究的起点
在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尽管缺乏学术上的严谨与规范,但却广为今天的社会所使用。实际上,类似的概念在20世纪50年代末被称为“群众闹事”,70年代末叫“治安事件”、80年代后期改称“突发事件”,90年代以后逐渐出现了“群体(性)事件”、“群体冲突事件”、“群体性突发事件”、“群体性治安事件”等不同的称谓。2000年,公安部《公安机关处置群体性治安事件规定》,指出了群体性治安事件“是指聚众共同实施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并列举出了属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十种行为。[1]此后,“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基本定型,并为政府和社会各界广泛使用。但是,在政府、官员和媒体的话语体系中,“群体性事件”主要指称非法集体上访、游行示威、静坐请愿、非法集会、阻塞交通、围堵党政机关、聚众闹事等,对政府管理造成严重影响、干扰乃至破坏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换句话说,凡是群体参与、非法行动、有干扰破坏作用的都可划归到群体性事件的行列。从逻辑上讲,任何干扰、破坏社会秩序的非法行为都是要依法打击和制止的。因此,在这样的话语体系中,群体性事件便不具有合法性。在法制化建设和法治化进程加快的当代中国,群体性事件将越来越没有发生的环境与空间。
然而,现实生活却给出了与此截然相反的一幅图景。随着改革的深化,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频繁发生,规模不断扩大,表现形式日趋多样性,手段方式趋于激烈,造成的后果和影响日益严重,成为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尽管从大的背景看,“我国已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这种空前的社会变革,给我国发展进步带来巨大活力,也必然带来这样那样的矛盾和问题。”群体性事件发生态势的加剧有其客观必然性。但从小的问题看,仅仅从“非法性”与“破坏性”来看待群体性事件已经远远不够了。“在中国的语境里,一味强调群体性事件的危害性、违法性特征,甚至认为这种事件同一般的‘群体利益的表达行为’有本质的区别,在经验上和学理上是经不起推敲的。”这说明,我们必须将群体性事件放置在社会转型这一大的背景之下,从经济体制、社会结构、利益格局以及思想观念等宏观层面,并结合事件发生地的政策法规、政府行为、群体意愿、官民博弈互动等中观乃至个体诉求、个人情感等微观层面来加以认识和分析。这就需要我们首先对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进行更合理、更准确地界定。因为,“与中国多数特定的官方语言一样,它具有相当的宽泛性和灵活性,并没有严格的界定构成群体性事件的各项标准。即便同是在政府内部,对群体性事件概念和内容的理解也略有不同。”有学者指出,群体性事件这一概念本身存在争议。因为在公安机关列举的属于群体性治安事件的十种行为中,有许多行为已经属于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将有组织的犯罪等事件纳入群体性事件范围之列的做法显然是不妥的。至于政治性动乱、敌我矛盾性质的事件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技术事故引发的灾害事件等,更不应在群体性事件的范畴。因此,如何在更合理的基础上进一步界定群体性事件就显得尤为必要。
鉴于对群体性事件的界定大都基于社会管理者的视角,虽承认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矛盾引发,并有利益或需要的诉求,但基本上都强调了其非法性和危害性。如张先福等人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为满足某种需要,以群体参与为特征,使用扩大事态、加剧冲突等手段,扰乱和破坏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极端行为。王亲生认为,群体性事件是指在一定的社会背景下结合并具有一定组织规模的群体,为了共同的利益或需要,而有意实施的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中国行政管理学会课题组认为,所谓群体性事件,就是由人民内部矛盾和纠纷所引起的部分公众参与的对社会秩序和社会基本价值产生严重威胁的事件。为了克服这种不足,一些社会学家给出了更为中性的界定。其中邱泽奇所做的定义最有代表性。他认为,群体性事件是“为达成某种目的而聚集有一定数量的人群所构成的社会性事件,包括了针对政府或政府机构的、有明确诉求的集会、游行、示威、罢工、罢课、请愿、上访、占领交通路线或公共场所等”。但在于建嵘看来,并非所有群体性事件都有明确的目的。“为达成某种目的”之说与-些没有明确目的事件的现实不符,这说明,由于群体性事件的多样性与复杂性,合理地突出群体性事件某一方面的表现和特征是容易的,但要给出一个能涵盖和适用于所有群体性事件的定义是困难的。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到目前为止,国内学术界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并没有统-的、标准的、规范的定义。”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学者从国外抗争政治、集体行动与社会运动研究中汲取理论资源,以公共知识分子或底层的视角与眼光来分析中国社会的冲突与稳定问题。按照蒂利的定义,“抗争政治包含着这样一些互动:在其中,行动者提出一些影响他人利益或导向为了共同利益或共同计划而做出协同努力之要求;政府则在这些互动中作为所提要求的对象、要求之提出者抑或第三方而介入其中。抗争政治由此而将人们所熟悉的社会生活的三个特征:抗争、集体行动以及政治,聚合到了一起。”赵鼎新在《社会与政治运动讲义、一书中使用的是集体行动事件,并从变迁、结构、话语三方面考察了“中国集体行动的现状与未来”。谢岳的《抗议政治学》“为抗议政治学发展提供一个基本的分析框架,包括重要的概念、命题与理论,为抗议政治研究提供一幅最新版的地图。”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理解中国历史的工具,也为我们认识中国的未来带来便利。”于建嵘以底层社会的眼光看待底层民众的行为,并将“抗争性政治”视作“一种以政治的眼光对底层民众的制度化或反制度化行为进行解读的框架。
国外理论的借鉴与上述概念的引入,弥补了管理层对社会冲突根源的片面认识,对中国群体性事件更具有相当的解释力,也为更有效地防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供了新的对策与途径。难怪有学者说:从政治的角度来看待集体行动这一点是尤其适合中国农民群体性事件的实际情况的。”但是,国外的抗争政治、集体行动与社会运动等理论毕竟是在研究西方社会的实际问题时发展起来的,这些理论产生的背景、所解释的现象都是植根于西方社会的,使用这些理论来解释中国的情况时会存在研究对象不同、理论适用性受限等问题。因为在西方学者的研究中,“抗争政治”涵盖了社会革命、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等各种以大众动员为基础的社会行动,这种外延的广泛性可以使我们把这些领域的研究放在一起进行讨论,探讨它们共同的机制和过程。但另一方面,“抗争政治”又特别指向了关涉国家的集体诉求行为,这使得它与那些关注社会内部群体或阶级间关系的概念区别开来。与经常依靠乡邻、亲属关系和瞬时情感认同进行动员,且参与人数少、动员范围小、以解决私人具体问题为诉求的群体性事件不同,集体抗争依靠正式乃至专业化的组织和社会网络进行动员,直接针对政府,以争取公民权和变革社会为诉求目标。而对前者较少的关注和对后者较多的研究,也恰恰正是西方抗争政治理论无法直接与当代中国的群体性事件研究对接的另一重要原因。
是“群体性事件”抑或是“集体抗争”还是其它?虽说见仁见智是学术探索中的常态,但对这-当下困扰中国社会的现实问题的研究,却需要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取得实质上有突破性的进展。对此不同的界定反映了学者、社会与政府对待此类事件的不同看法及政治态度,也直接导致了应对此类事件不同的策略与方法。更何况,群体性事件像个筐,装进了太多不应往里装的事件。在我个人看来,宽泛的界定无益于群体性事件的研究,类型学探讨亦应遵循群体性事件的共性。但无论如何,将暴乱与有组织犯罪等事件归入群体性事件之列是不妥的。因而,对于这一事关社会稳定的逻辑起始概念,需要做出基于普遍认同的学理上的厘清。惟如此,才有可能从本质上认清此类事件,才有可能从源到流做出更合乎理性与实际的更好的对策选择。
基于此,笔者认为,学界对群体性事件的概念应该摒弃传统社会管制的视角,汲取抗争政治集体行动的合理资源,以更为理性、客观和科学的态度加以界定,避免将群体性事件简单、笼统地定性为群体参与的非法、危害性事件。鉴于社会转期人民内部矛盾因为制度供给不足而导致群体性事件不得不以突破现有体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现实,我们将群体性事件定义为定范围的群体为表达和实现利益诉求,争取权利(直接利益相关者)与伸张正义(非直接利益相关者)而采取的超越现有秩序和社会规范的集体行动,并造成一定社会影响的事件。这样,群体性事件中合理抗争的因素就体现出来,它与敌我矛盾性质的政治性动乱、有组织犯罪事件以及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事故灾难、技术事故引发的灾害性事件等就明显地区分开来。
二、是合理的非法行为,抑或是非理性的合法行为?--更客观的认知及应有态度是防控与应对的关键
转型期的中国正处于利益分化的时代,各个领域和各个层次的利益群体成为中国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客观存在。在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的当下,利益的矛盾与冲突,利益的博弈,将会成为一种常规性的社会现象,成为我们社会生活中的家常便饭。从这个意义上说,许多群体性事件,往往就是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的形式之一。在这种情况下,需要我们以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形成关于群体性事件的新思维,形成制度化解决群体性事件的新方式。但是,遗憾的是,在社会矛盾凸显的当下,维稳依然是“压力型体制”下今天的地方政府需要关注的头等大事。为达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围堵与打压式的管制依然是不少地方维护社会稳定的路径依赖。因而,在公民权利意识日渐觉醒的背景下,这种自上而下单向的管控模式便遭到越来越大的抵制与反弹。越维越不稳成为当今中国社会管理遭遇到的怪圈。
毋庸置疑,从20世纪50年代末的“群众闹事”,到90年代以后的“群体性事件”,单从称谓的变化上,就反映出政府对此类事件的认识与态度上有所转变。进入新世纪之后,特别是近年来接连发生在甘肃陇南、云南孟连、贵州瓮安、湖北石首等震动全国的群体事件,引发了包括高层在内的深刻的反思。官方与学者基本形成了较为一致的看法:当前中国所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在其本质上属于人民内部矛盾,是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利害关系和不同观念形态的冲突,是在根本利益一致基础上产生的矛盾冲突。“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相关群体实现和维护自己利益需求的一种非制度性的参与性行为。几乎所有的群体性突发事件都是广大群众为了解决某些具体的问题和矛盾,只要这些具体的问题或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或缓解,事件大体上就会平息下去,而不是出于政治目的或对抗颠覆政权。”于建嵘认为:目前全国群体性突发事件的80%以上属于维权抗争事件,具体可以分为农民的“以法抗争”工人的“以理维权”及市民的理性维权。
既然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是为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寻求社会正义与公平。那么,无论从个体还是社会的角度看,参与维权抗争的目的都是合理的。而且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和保障公民的各种政治权利及其他社会权利。这说明,对于合理利益的追求是受宪法和法律保护的。以个体聚合的群体的方式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寻求社会正义与公平自然也应该是合法的。但当这些合理的目的的实现一旦付诸最后的行动而越出理性和现有体制的边界,成为违法的行为,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我们现有的政治沟通与参与渠道是否畅通?利益表达与平衡机制是否健全?矛盾与冲突解决的方法是否正确?地方政府的行政是否规范与高效?等等。现实无法给出肯定的答案,因为,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性原因在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官民对话缺位,民众的诉求渠道不畅,政府行为失范甚至与民争利。合理的诉求最后以非理性的乃至于以非法的方式表现出来,这充分说明,既有体制内的行为已经不能对他们的利益诉求做出适当的反应,作为善良民众不得已的出路,“自力救济”就成为他们不二的选择。“自立救济是基于自己或自己的群体或社区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个人或结合其他受害者进行示威、游行等抗议的活动。”这种合理的非法抗争行为甚至包括其中极端的非理性行为,是需要我们从制度层面追问:如何通过民主制度的供给与建构,将这种体制外的参与性行为纳入到制度性的参与中来。
制度建构的前提则需要政府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视角和思想观念发生根本的转变。首先,应该从本质上区分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与西方抗议事件的不同。西方社会的抗争运动往往是政治性的,民众以政府为抗议对象,由利益集团或政党来动员组织,其目标是政策或体制的变更。中国群体性事件一般是由利益相关的受损者发起,其直接目的是经济利益的获得。政府不是行动者抗议的直接对象,而是始终被视为公正的仲裁者和事件的解决者。其次,应该看到,对权利的伸张和利益的诉求是中国绝大多数群体性事件的目的,其行动者绝大多数是来自社会底层的弱势群体,他们选择以对抗的方式表示自己的冤情,通过呐喊与抗议向抗议目标施加压力,从而引起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的关注,希望通过政府(或上一级政府)的介入来帮助他们实现希望得到的权利和利益。作为政府,应该清楚地认识到在保护公民权益方面尚存在的不足,并切实通过公共行政与制度建设及时加以弥补和修正。与其将群体性事件看成破坏社会稳定的令政府提心吊胆的恶行而严防死控,倒不如将它视为暴露体制性弊病与社会问题的镜鉴而加以反思治理。在此意义上,群体性事件可以被视为是民主制度供给不足的必然反映,在客观上也为转型期中国社会制度的建构起到了助推器与催化剂的作用,尽管这种促动是负向和整个社会所不愿看到的,但毕竟采取体制外集体行动的方式是在表达自己利益诉求的同时,实际上也是在实践宪法赋予他们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权利。在一定意义上说,如果祛除其在行为方式上的不合法成分,群体性事件的频繁发生实际上意味着社会在趋于常态,权利时代和法治社会正在来临。因此,应该消除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敌意与恐惧,将群体性事件看成社会矛盾生发的常态,尤其是在转型期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作为执政者应该拥有这样的胸怀:要善于从群体性事件的频发中反思和总结发展中出现的矛盾与问题,在切实贯彻“执政为民”的理念中增强服务社会的能力,真正以人为本,通过制度性建设重铸社会正义与公平,最终达致社会的开放、包容与和谐。值得庆幸的是,近年来,尤其是贵州瓮安事件之后,一些地方领导不断表态承认绝大多数维权上访有道理,相当于也在以一种更加建设性的方式促进维权活动与表达机制的健康发展。
三、是持续的恶化,抑或是乐观的期许?--更理性的前景判断是深化研究不可或缺的一个问题
从90年代初开始,中国群体性事件呈现蔓延和快速上升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1993年我国发生群体性事件约0.87万起,1994年约1万起,2003年则达到6万起,2005年上升为8.7万起,2006年超过9万起。另据学者统计,从发生次数来看,过去15年间,群体性事件的年增长率为17%左右;而从发生规模来看,参与群体性事件人数的年均增长率为12%,由73万多人增加到307万多人;其中参与者百人以上的由1400起增加到7000起,增长4倍。2008年以来,群体性事件仍然保持了高发的态势,尤其是西部发生的数起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引发了政府与社会高度的关注。加强对群体性事件的研究、防范与处置,创新社会管理机制已成为各级政府工作的重心之-。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社会群体性事件频发的趋势是否出现拐点并在什么时间呈现下行,下行的速率和坡度如何等等,都将与政府治理的能力密切相关。
乐观地看,在宏观层面,党和政府践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执政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为保持社会稳定和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创造了大的政治环境。依法行政的要求、对改善民生的关注以及一系列惠民政策的落实,极大地促进了和谐社会的建构。深化改革、推进民主的全方位建设必将加快利益的调整和社会的转型。但在中观和微观的现实层面,长期积聚起来的具体矛盾和问题解决起来又相当复杂。尤其是“压力型”体制下,对上不对下的负责机制极易诱发政绩偏好和政策变异,地方政府特别是基层官员热衷于“面子工程”、“形象工程”,大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忽视乃至漠视群众的现实利益诉求,甚至不惜与民争利,激化甚至制造社会矛盾。正是缺乏基本的治理能力,依靠传统管治的手段已经越来越乏力,围堵打压式维稳换来的却是“越维越不稳”。其实,不少群体性事件完全可以避免,很多问题不是不能解决,很多矛盾也不是已经到了尖锐对立的程度,大部分问题仅仅因为社会情绪无法宣泄,信息暧味不清,官民对话缺位。可以说,群体性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个人无法找到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因此,如何从根本上构建官民对话与协商的机制,开辟新的民意上达与反馈渠道,保证它的畅通性是至关重要的。
在一个社会曰渐开放的时代,随着利益的分化和公民意识的普遍觉醒,公民对权利的维护与追求就成为日常生活的常态。因此,通过民主制度建立起国家与社会的契约关系也就成为现代政治的核心。国家通过民主制度来保障公共权力的合法运行,社会通过民主制度来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民主制度同时成为国家与社会自身权益的保障,并在国家与社会的共同拥戴下,成为一种相对自主的力量,从而获得主导性的权威。民主制度对现代国家成长和国家治理起着决定作用,它决定国家发展的空间与可能的活力。在此意义上,中国群体性事件的前景和社会治理的未来,都将与中国民主制度的推进与建设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我们有理由相信,执政党领导下的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的不懈努力,必将能构建起“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金盾工程”的日臻完善带动公安信息化工作进入了一个崭新的发展时期。现在治安管理系统已经进入到提高公安整体科技水平,达到有效控制动态条件下的复杂社会这一目标,这一过程中面临的一个艰巨课题是如何在保护现有投资的基础上,将处于不同管理层次、分散在不同部门的信息汇集、加工成完整的综合信息,实现不同部门、不同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信息资源的价值,为各项治安管理工作服务。
条块分割阻碍治安信息的集中
如今,在大多数地方治安部门与业务有关的应用系统建设已具有相当规模。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经过反复的磨合,按照信息化的要求,基本确定了公安业务流程、工作模型和业务数据模型,建立了与流程紧密结合的信息采集和维护机制,创建了各种各样的信息系统。但是,治安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机动性大、社会特征明显,很多单位在应用系统建设中是根据自己的需要由本单位自行建设、独立运行,系统不能互通,信息不能共享,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问题主要体现在如下一些方面:
1. 信息意识滞后,存在人为的技术封锁。由于观念和体制的陈旧,使各个应用系统的信息成为独占信息、不动信息、表层信息,缺乏“大综合”理念,人为形成技术封锁,致使各业务信息应用系统自成体系,“孤岛”效应日益突出。
2. 应用系统独立建设,缺乏统一标准。由于各业务部门的应用系统没有按照规范化的信息标准和接口标准进行建设,而是根据各自业务需求进行建设,因此在数据库选型、数据库表信息格式、数据库管理层次结构模式等方面各不相同,信息交换能力差,相互之间很难实现信息共享,更无法跨区域、跨部门发挥总体综合效益。
3. 各自为战,信息资源存在缺陷。由于各业务系统均是从各自的需求出发,对所有用到的信息都自行定义、维护,导致大量冗余信息,一致性差,影响这些信息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同时,各类信息重复采集、重复录入,在人、财、物方面造成较大的浪费,不仅加大了民警的工作负担,而且也造成了信息数据资源的浪费和不一致。
4. 信息资源需求层次低,缺乏深层次挖掘。已建成的各应用系统基本局限于业务处理和资料管理层次上,普遍不能满足高层次的应用需求,具体包括: 各系统数据资源缺乏横向关联; 信息大部分缺乏历史状态描述信息,造成业务的跟踪及回溯无法进行,无法体现信息的全过程变化; 电子文档中的审批过程与手工文档的审批过程没有建立相关的对应机制,致使电子文档与手工文档脱节。由于上述情况的存在导致综合分析及辅助决策无法进行。
推进治安信息系统的有序建立
实现治安部门信息资源的充分利用,应将分散的业务信息进行科学整合,形成完整的综合性信息,实现部门、地区之间的信息共享,支持一线实战和领导决策的需要,提高公安机关快速反应和整体作战的能力,为有效地维护社会稳定、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服务。这里提出以下建议:
1. 全面论证,科学设计,确定可操作性强的整合工作方案。通过深入理解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基本思路,可以发现各类治安业务和功能都是依赖信息这一线索展开的,各类业务的处理过程直接受到已有信息的影响,并且在业务处理过程中又会产生新的信息量,构成了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最基础的要素,因此信息资源的整合工作要以信息为主线开展工作,而且是一个逐步迭代的过程,互相推进,螺旋上升。由此而确定信息资源整合的主要思路是采用网络化、平台化、层次化设计的方式,对信息资源的整体结构进行规划设计,采用统一设计、分步实施的方式逐步完成信息资源的整合,最终达到高度共享的目标。
2. 牢固把握“四个统一”原则,确保整合工作中人、财、物的配备到位。只有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建设”原则,才能集中资金、集中人力,保证信息资源整合工作的可持续发展。在整合时,要成立由权威的主管领导、业务部门和技术人员相结合而组成的研发领导小组,实行应用需求、技术实现、资金配套、运行保障的一条龙宏观掌管,由研发小组进行统一规划论证、统一资金管理、统一设备采购、统一开发建设、统一制定运行保证制度,运用强制性行政手段实施统一管理,以保证整合工作的顺利实施。
3. 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稳步地推进整合的有序进行。运用网络化设计、平台化设计、层次化设计的方式,建设覆盖整个治安系统、相互关联并具有良好稳定性和可扩展性的中心信息数据库,以分步实现的方式逐步完成信息系统整合工作的实现。
建议采用如下步骤:
(1)建立信息数据交换平台。利用数据库复制技术和数据传输中间件实现各个业务系统数据库与综合信息数据库之间的数据交换;同时,完成数据格式标准化、数据交换接口标准化等工作,使得整个信息系统的数据标准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和公安部的行业标准。
(2)建立信息数据共享模式。利用中间件技术,建立一种通用的信息共享模式,能够方便地对各种信息进行加工、处理,灵活地以多种方式进行关联查询,同时还能方便地增加更多种类的共享信息,使整个共享平台具有良好的可扩展性。另外,系统采用面向信息种类、记录、数据项等多级权限管理机制,使系统不但实现数据的充分共享而且确保数据的安全,做到各种信息跨部门、跨警种关联,以满足实战中对信息的全方位、全天候、全过程、多层次的需求。
(3)建立治安综合业务管理平台。以应用服务器为基础,采用多层体系结构,利用中间件技术,构建治安综合业务管理平台。实现治安业务流程管理和具体业务的逻辑管理,做到业务管理的规范和保证信息采集的一致性。
(4)综合信息数据的深层挖掘。信息中心综合数据库的建立集成了治安系统各部门的大量信息数据,在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可以有效地利用这些信息数据进行信息挖掘和数据分析,并利用数据仓库技术提取有用信息,为公安机关各个部门及社会相关单位提供更好的信息服务。
4. 完善管理制度和整合工作并行,是确保整合工作发挥成效的保证。加强管理,落实制度,是信息资源整合工作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在整合工作中,应始终坚持“三分建设,七分管理”,既注重在整合工作中抓好各项管理工作,又要重视整合工作完成后各项管理措施的真正落实。一方面要在整合工作中,严格规范各项标准,确保信息资源之间的相互关联,充分发挥其高度共享的整体效能; 另一方面要建章立制,明确分工,加强数据维护管理和系统安全管理,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信息资源的维护管理责任,确保信息资源整合成效的充分发挥。
只有将治安系统各种已有的数据资源、已建系统及新开发的应用系统有效地集成起来,实现不同应用之间的互联互通,才能充分利用、发挥已有系统和当前系统的优势,保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
科学整合推动治安信息系统的构建
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是为应用而建的,根本宗旨是以公安专网为依托,涵盖各项治安管理业务,并与公安系统内部其他系统能够互联,对各项治安管理、公安工作和领导决策活动提供全面的信息支持,实现治安管理工作信息化、现代化,以最大限度地服务于现实斗争。因此突破“信息孤岛”的桎梏,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数据资源的科学整合,将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打开通畅的信息通道,有力地推动其向纵深发展。其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全面提升信息理念,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奠定扎实的思想基础。通过信息资源的整合工作,引导广大治安民警充分认识到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信息化,信息是社会运作的核心,是政治、经济、军事等各个领域的基础,今后治安管理的各项工作要发展,要想充分发挥好公安机关的“四个职能”,必须牢固把握住各类社会动态信息,掌握住信息技术的脉搏,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将科技强警作为治安管理工作的一根主线,以创新的精神、改革的勇气、顽强的韧劲和不懈的努力,扎扎实实地搞好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同时,构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又是治安管理方式的一次深刻变革,是改变治安管理工作模式的一条根本途径,它不只是建立应用系统,还要从整体上对治安管理工作进行调整优化,利用信息技术为现代化的管理服务。
2.. 信息的集约统筹将有效支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通过对各类治安管理业务信息资源进行科学分层、分类和关联性分析,做到合理分布和科学整合,最终实现以公安计算机网络为依托,利用计算机及网络的信息技术,建立健全有效的运行机制,实现治安业务信息资源的高度共享和高效利用,为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提供快速、准确、灵活、稳定的信息支持。
【关键词】TPP;自由贸易区;RCEP
一、 TPP的概述
1.TPP的定义
TPP的英文全称是Trans Pacific Partnership Agreement,中文全称: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也被称作“经济北约”,是由亚太经济合作会议成员国中的新西兰、新加坡、智利和文莱四国发起,后期加入了美国、澳大利亚、秘鲁、越南、马来西亚、墨西哥、加拿大和日本8个国家,即TPP有12个成员国。TPP是一个涵括商品贸易、服务贸易的综合协议。
2.TPP谈判内容
从2011年l1月以来,TPP谈判文本从原来的21章扩大到29章,涵盖了货物贸易、农业、纺织品与服装、跨境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投资、国有企业、劳工、环境、政府采购、知识产权、电子商务、跨领域事项、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动植物卫生检验检疫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措施、能力建设、法律事项等内容。
二、 TPP 对中国的影响
1. TPP对中国经济增长的影响
首先,中国如果加入TPP,一是将从其他TPP成员国货物和服务贸易更清晰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减少中受益。二是将从TPP要求中国放松国内管制,允许私人部门进入国有企业主导的行业中受益。加入TPP可以影响中国经济实际GDP增长2.0%,实际出口增长2.3%。其次,中国如果不加入TPP,意味着“贸易转移效应”影响中国经济增长放缓0.2%,出口下降0.5%。
2. TPP对中国经济体制的影响
一是其市场准入条款要求全面开放货物贸易、绝大部分服务投资市场,全面开放和高度自由化会使中国部分产业面临较大冲击。二是其经济体制条款关于国有企业、知识产权、政府采购、监管一致性、投资审批、环境保护等要求,与中国现行法律和管理体制存在较大差异。三是其政治安全条款要求结社自由、保障互联网自由,均与中国政治制度和现行司法实践有较大冲突。
3. TPP对中国政治方面的影响
在政治上,美国利用TPP拉近了与东亚国家的经济联系,这也使得东亚地区经济变得较为分散,加大了东亚政治经济并轨的难度,中国在地区政治事务中的建设性作用受到限制。
同时,美国借助TPP重返亚洲,目的就在于在亚洲地区孤立中国,从而影响中国同东南亚国家的关系,阻碍东亚的一体化进程。
4. TPP对中国自贸区战略的影响
TPP谈判进程的加快将成为中国在亚太地区实施自贸区战略面临的一个重大的挑战。美国主导TPP就是要阻碍“10+3”、“10+6”或“东亚共同体”,并通过TPP对未来的亚太自由贸易区发挥主导作用。
三、中国应对TPP的政策互动与战略选择
1.中国应对TPP的政策互动
TPP从美国加入开始,就充满了对中国的遏制,而中国从国际、国内多个层面展开了应对TPP政策博弈与互动。从国际层面,中国加速了与多国的谈判进程,从多维度构筑防御TPP瓦解和分化效应。从国内层面,中国坚持改革开放,改革开放政策是中国促进经济发展所迈出的重要一步。
2. 获取新世纪新一轮开放红利,拉动中国经济均衡可持续增长
当前,中国进入全面深化改革关键时期,应该坚持以开放促改革,顺应21世纪“公平贸易”时代潮流,认识到这是人类社会进入新世纪应对新挑战的共同智慧、解决新问题的共同理念。在未来5至10年,中国经济增长的内需拉动尚未强劲到位,只靠投资拉动不可持续,则外贸进出口拉动不能成为短腿。中国须再次获取新世纪“新一轮”开放的红利,形成消费、投资和出口三驾马车均衡拉动中国经济可持续增长的强劲驱动力。
3.主动与国际新多边“公平贸易”规则体系接轨
TPP(TTIP)总体上是利于发挥市场作用、消除贸易和投资壁垒、保护和鼓励创新的,代表了前国际贸易规则的最高标准。凡是有利于形成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有利于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有利于提高政府效率效能、有利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国际规则标准,都是符合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方向的,都应接受、引进和借鉴。
4.加大RCEP和TPP规则互通互联、高标准融合力度
推动亚太地区平行的两个区域RCEP和TPP谈判之间建立可行的互联互通机制,达到高标准融合。
综上所述,TPP对中国具有重大影响,因此中国应当密切关注TPP的最新动态,对那些有争议的议题,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仔细研究,以期在后期谈判中可以灵活合理应对。同时,中国应加强现有贸易的谈判和协定,对于有利于中国经济发展的谈判中,适当做出一些妥协,从而更快地实现中国自由贸易区战略。
参考文献:
[1]孙玉红:《多国博弈视角下TPP谈判引发的政策互动和中国的战略选择》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4年9月.
【关键词】大学生;安全教育;实践与探索
我国现在大学生人数增长十分迅速,给高等院校带来教育契机的同时,安全管理也面临很大的挑战。现在大学生在学校中受到安全方面的教育内容极少,大多都没有经过系统的安全教育。随着人们对安全意识的提高,大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已经引起高等院校的重视,加强大学生安全教育,做好学校管理工作,为学校提供安全、健康的教学环境。
一、大学生开展安全教育的必要性
安全教育是通过教师开展一系列的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法制观念教育,在实践中提高学生对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增强心理素质,并具备自我保护的能力与安全防范措施。
首先,大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是依法治国的需要。现在国家非常重视大学生的安全问题,维护大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的安全,是各个高等院校的法定义务教育活动,促进学校保卫部门安全教育工作的开展。
其次,大学生开展安全教育能够实现学生的自我完善。大学生作为社会的高素质人才,处于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还没成型的时期,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容易被社会中的不良因素影响,缺乏自我道德规范,甚至一些学生缺乏知法、守法意识而走上犯罪道路,开展安全教育可以有效的改善社会因素对大学生的影响,提高自我约束能力,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1]。
最后,大学生开展安全教育为社会治安提供基础保障。现在的信息传递十分方便、迅速,网络上的不良信息影响着大学生的日常生活,沉迷于网络,缺乏进取精神。开展安全教育能够让大学生清醒认识到社会治安的形势,提高安全意识,掌握防范技能,避免各种不良行为对大学生的侵害。
二、大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存在的问题
1.对安全教育重视不足
现在各高等院校已经广泛开展了法制教育,并且加入了高等院校的日常教学课程之中,但针对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突发事件却没有实质性的教学内容,比如预防火灾、盗窃等事件都没有具体的指导与教学,如何提高警觉意识,避免受到人身伤害,这些都没有在教学中体现出来。安全教育与法制教育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教学内容,法律教育是知识教育,通过对案例的分析了解具体的法律规范,而安全教育是技能教育,可以教会学生面临灾害事故时如何逃生,面对危险时如何应对,是实用性较强的安全防范知识。现在一些高等院校很重视安全工作,安全措施比较全面,投入大量的人力与财力消除安全隐患,但在安全教育方面却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通常流于表面形式,虽然设立了安全教育课程,但没有给予合理的课程安排与监督,安全教育工作没有落实到位[2]。
2.安全教育理论性不强
我国现在还没有出行正式的安全教育教材,缺乏系统理论知识,大多高等院校在开展安全教育工作时,安全教育理论性不强,学校的保卫部门只是针对一些案例与大学生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教育,采用这种教育方法对学校的治安与学生的管理也起到了一定的帮助与辅导作用,但学生对于安全教育的具体概念没有较深的认识,缺乏实践性,同时也没有相应的案例作为学习参考。而学校的保障人员缺乏专业素质,缺乏理论依据。对于安全事件的处理办法通常是事后总结与处理,不具备预警能力与应急措施,缺乏安全教育经验。
3.安全教育内容存在误区
在高等院校的安全教育中,由于对安全教育缺乏研究,使安全教育不能得到彻底的落实,在教育内容上只是针对法律常识与遵纪守法方面的宣传教育,在现实生活中有可能发生的安全问题却没有为学生提供相应的解决办法与预防措施。学生身边如果发生被盗、被抢或者人身受到侵害时,不能仅限于律己教育,知法守法是教育基础,还要教会学生怎样进行自我保护与防卫,如何帮助别人,通常学生在面临各种危险事件时,都不知如何处理,不具备冷静的头脑,不会采取对策,失去了救援机会。另外,在安全教育内容中缺乏实践性。学校中的安全教育通常是讲解与宣传,而学生也缺乏安全意识,认为不会有危险的事情发生在自己身上,学习态度也不认真、不积极。如果在课堂教学中融入实践,学生在实践中积极思考,会取得明显的教学效果。
三、大学生开民安全教育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1.提高重视规范安全管理保障机制
高等院校要重视安全教育工作,加强安全教育管理,规范学校安全管理保障机制,发挥安全教育的重要作用。学校要落实安全措施,维护学生安全,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并且落实到个人,把学生安全放到第一位,定期进行安全考核,使学校的安全教育工作能够彻底落实。同时,学校要以学生为本,根据学校的实际教学能力,构建完善的学生安全管理体系,把各项规章制度与规范落实到学校的各个班级,用法律与制度对大学生进行规范,实现安全管理,预防和避免大学生发生违法行为或者安全事故。另外,学校还要建立预警机制。通过日常的小事进行宣传教育,现在的新闻媒体比较发达,传播途径也比较广泛,可以利用这一点向学生积极宣传常发或者新出的案件,为学生敲响警钟,避免发生类似事件。学校还要建立意外事故应急处理机制,提高处理应急事故能力,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
2.加强安全教育理论研究
现在高等院校安全教育工作比较迟滞是由于缺乏安全教育方面的研究。对于大学生来说,安全教育的理论创新是实践创新的基础,只要加强对理论方面的研究,才能使安全教育工作更具有实践性与针对性。加强安全教育理论研究,首先要符合时代需求,对社会当前的具体形势进行预测,展开预见性研究,结合现代学生安全教育与管理的规律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把教育工作落实到实处,避免教育工作形式化,开展主动式安全教育工作;其次,要从发展的眼光开展安全教育工作,在思路上不断拓宽,根据目前的安全形势,加强研究安全教育的具体工作内容与方法,使安全教育工作更具有实效性;第三,结合现在的社会发展趋势,掌握大学生安全问题的重点,尤其是信息安全与学生心理安全方面的研究。针对现在一些大学生积极开展心理健康教育,预防、干预学生的心理危机,比如:预防网络失德、网络成瘾、网络犯罪等方面的信息安全问题,帮助学生正确认识网络信息、引导如何安全使用,保证大学生的身心能够健康成长[3]。
3.安全教育内容系统化、规范化
高等院校要把安全教育放到学校教学日程上,制定适用性较强的教学大纲,规范教材内容,实现安全教育内容系统化、规范化,整体提高安全教育效果。加强安全知识传授、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增强安全防范技能。在教学内容上要开展针对性教育,比如:人身伤害、财物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并且教学内容要与实际紧密相结合,具有较高的实用性。面对现在大学生出现的新问题,要加强人身伤害、网络成瘾、心理危机等预防教育,让大学生提高自我安全意识,具有自我人身保护的技能,维护大学生的心理健康。
四、结语
安全教育是当前高等院校需要重视的教育工作,提高大学生安全意识与素质,防范安全事故是教学的关键,积极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工作,为学校提供良好的治安教学环境。
参考文献:
[1]吴春梅,刘晓杰,石绍成.大学生公共安全教育中的自身安全与社会安全[J].华中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1年0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