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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贸易合同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3-27 10:33:18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服务贸易合同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服务贸易合同

第1篇

[关键词]服务贸易 通讯与信息 国际合作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知识经济的深入普及,人们的生活节奏加快,信息在当今社会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之相关的通讯与信息传输服务贸易的发展也越来越快。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推动了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大大拓展了国际贸易的空间和场所,缩短了国际贸易的距离和时间,简化了r国际贸易的程序和过程。从国际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来看,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信息化是信息服务发展的物质基础和社会基础,世界信息服务市场争夺战已经开始,信息服务全球化已经成为全球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

一、通讯和信息服务贸易的概念及提供方式

现代信息服务可以划分为两大类,一类为一般意义上的信息服务,也称为无形信息服务,如跨国数据流服务、电讯服务、工程咨询服务、技术培训与教育服务,以及金融信息等商业信息服务等。这类信息服务通常要求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物理接近,服务生产与消费同时同地进行,部分也存在同时异地进行的情况。另外一类信息服务是有形信息服务,包括计算机软件、音像制品、文化娱乐制品和某些高技术产品等涉及知识产权的各种有形产品。这类信息服务区别于前一类信息服务的特点,在于它们无需服务提供者消费者物理接近,服务提供与消费之间既可以同时同地或异时异地进行,也可以同时异地或异时同地进行

传统的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模式是中国进口国际通讯服务的主要方式。除此之外,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电信市场开放度逐步提高,国内电信公司在海外上市成为国际化的公众企业、外国电信企业进入国内市场开展业务,都成为当前中国通信服务出口的新的增长点。中国通讯服务出口的主要模式也是跨境支付模式。随着来华旅游和经商人员的大量增加,外国人以境外消费的模式从中国获得通讯服务的规模也在急剧扩大。一方面,在华长期居住人口选择中国国内电讯运营商为其提供服务,在中国注册开通固定电话、移动电话和互联网线路;另一方面,来华旅游和经商的临时居留人员使用国内和国际电信业务。

二、我国通讯和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状况

我国服务贸易虽取得了一定发展,但项目发展不平衡。运输、旅游等传统服务业仍在我国服务贸易中居于主导地位,金融、保险、咨询、计算机信息服务等技术密集和知识密集型的高附加值服务行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国际竞争力不高。最近几年,我国通信与信息领域的服务贸易成长比较稳定,也是我国重点扶持的对象,有着良好的发展前景。

通讯和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都是国际收支经常项目中服务项下的主要项目之一。在2002―2006年间,我国通讯服务贸易总体上呈现增长势头。从进口的情况看,除了2003年比2002年略有下降外,其余年份都呈增长趋势。从出口的情况看,除了2004年比2003年下降了31.01%外,其余年份都呈现增长态势。从贸易差额的情况看,2002年和2003年,我国通讯服务贸易处于顺差状态,2004-2006年3年间随着国内电讯市场开放度的提高则呈现逆差状态。电讯服务的贸易差额发展走势基本上与我国电讯服务出口的走势相一致,说明近年来,电讯服务进口基本成稳定增长势头,而出口在整个电讯服务贸易中的影响更为突出。

近年来,随着我国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行业的迅速成长。我国计算机和信息服务项下收支顺差不断增加,已为成为我国的国际收支顺差的重要来源之一。从进口的情况看,2003年至2006年4年间的年增长率分别为-8.57%、20.94%、29.52%、7.17%。从出口的情况看,随着近年来我国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业国际竞争力的不断增强,信息服务的出口也不断攀升。从总差额的情况看,近年来我国计算机和信息服务的国际服务贸易由逆差转为顺差。

三、我国通讯和信息服务贸易的国际合作

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国际合作已经渗透到各行各业。信息传输业作为联结各微观主体、在宏观层面传播信息的纽带行业。更是开展了包括资金、技术、人才等各方面的国际合作。

1.中国通讯企业境外投资

近年来,随着中国电信行业的改革和重组,中国通讯行业以商业存在模式对外出口通讯服务的能力不断提高,出口规模逐渐扩大。中国电信企业境外投资合作取得一定成效。目前,几家大型基础电信运营商,通过海外上市逐步实现资本国际化;这几家企业与各国主要运营企业建立了对等互联,在国外进行了多项网络延伸工程;在上百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代表处或分公司。中国通信设备企业大力发展设备出口,部分企业还通过参股当地电信企业参与非洲、美洲的电信运营。中国邮政业的国际化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国内企业通过合资、合作、等形式,在中国周边地区及贸易往来密切的发达国家设立海外网点,经营国际业务。

随着数字、网络、软件、卫星等技术的突飞猛进,电信、电视、电脑三网融合趋势更加明显,互联网等新型媒体正在兴起,我国加入WTO后允许境外公司设立中外合资的电信公司,开放互联网接入服务、互联网内容提供服务等网络业务。互联网传播音视频信号技术的成熟使得国外资本涌入网络业务领域,这必将加快我国广播电视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同时,作为全球最大的有线电视市场。目前中国有超过1/3的有线电视用户已经接入了数字电视平台。有线电视数字化的机遇让众多跨国企业将目光聚焦在中国市场。随着中国有线电视数字化的推进,跨国企业觅得的机会将越来越多,国际合作将不断加深。

2.国内信息服务企业利用外资

随着我国电信服务市场逐步对外开放,外国投资者开始投资我国电信服务市场。根据加入WTO承诺,基础电信业务除了对外商保留49%的股权限制外,取消地域限制,全面对外开放。然而,迄今为止在基础电信领域并没有外资运营商申请成立合资企业,这使得基础业务领域的外商直接投资保持着“零”的记录。但是,随着我国四大基础电信运营商纷纷海外上市,国际资本尤其是大型国际电信运营商越来越将目光瞄准我国电信市场。外资电信运营商以股份收购等形式与国内电信运营企业开展的合作已经形成。目前,多个国际电信企业已逐步进入中国电信市场,已有数十家企业向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资电信企业的申请,其中有多家企业正式通过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审定,包括日本NTT、韩国SK等国际电信巨头均在国内设立了合资公司,主要从事信息服务、因特网数据中心、互联网接入服务和呼叫中心等业务。在增值电信业务中,目前在中国获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2,2万家,其中多个外资公司通过对这些企业进行并购、合资、参股等,进入中国电信增值运营市场。

2009年,在金融危机愈演愈烈之际依然保持高速复合增长率的中国互联网新媒体市场开始吸引外资新一轮的涌入潮。中国互联

网市场不断受到青睐,被海外资金视为一个安全的投资“避风港”。

3.国际信息服务外包

如今在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过程中,信息服务的国际外包是必然趋势。外包真正意义是对于企业非核心事务的进一步压缩,利用专业化分工,以更低的价格得到更为专业和灵活的网络应用服务和网络系统的维护服务。现在,网络的发展非常快。而网络服务又非常专业,企业把网络建设外包后可以专注于自己的业务。特别对于中小企业,特别是传统产业的中小企业,由于企业规模限制,信息化基础薄弱,信息技术人才相对短缺,采用外包的方式进行企业信息化建设可以说是明智的选择。几乎世界各国都参与了软件开发的国际竞争。许多发展中国家的软件公司也谋求挤入国际信息市场。

截至2007年年底,中国软件与相关服务行业中,共有外商投资企业1651家。这些企业2007年的软件及服务收入达到1401亿,元。其中软件产品收入321亿元,系统集成收入170亿元,软件技术服务收入419亿元,嵌入式系统软件收入399亿元,IC设计收入92亿元。各项主要指标中,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重达40%以上。近年来,跨国公司对中国软件及服务投资出现一些新的趋势,如印度软件企业明显加大了对中国的投资力度,外包中心向中国转移的速度加快、建立研发中心的数量增多等等。

四、结论与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我国通讯与信息服务贸易通过多种方式参与了广泛的国际合作。跟随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浪潮,未来必将有更加深入的发展。从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与启示。

1.通讯及信息服务业的全球化是基本趋势

信息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在市场需求、技术进步、业务创新和国际电信管制政策逐步放松等因素共同的推动下,信息服务全球化已经成了全球信息服务业发展的一个基本趋势。全球化就是提高国际通信能力,扩大国际合作,走出国门,参与国际市场竞争,具备提供全球的能力,以适应将来的多边贸易体制。通信全球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必然结果。全球化趋势使原来国际电信与信息服务贸易的双边贸易体制向市场更开放、贸易更自由、竞争更激烈的多边贸易体制转移。从而由企业一对一的关系变为多对多的关系。而且也不再是国家与国家进行贸易,而是公司与公司进行贸易。每个国家都必须适应这些全球化的趋势,才能融入于国际社会。为了实现全球化,需要具备提供端到端全球业务的能力、需要新的多边贸易结算机制、需要用新的优质产品与服务走出国门。通讯服务业的市场开放是国际通讯业发展的基本趋势,也是WTO各成员国相互间的承诺。

2.丰富的智力资源是影响信息服务贸易国际竞争力的关键因素

我国计算机和信息服务贸易的发展,尤其是在软件服务方面,和这些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我国软件人才教育和培训体系不完备。这造成我国软件人才比例不协调,高端项目的策划人员和系统分析员和低端软件操作员的人才相对较少,而中端的人才又相对过剩。我国软件人员英语能力不足,而全球大部分的软件外包市场都是用英语来沟通的。我国软件企业全球交付能力不足,国际化、规范化的管理水平比较低,管理运营不合理,产品常常返工,并且常常不能够提供软件服务完整地解决方案。同时我国软件企业规模小,管理水平低,获得国际认证的企业较少。

3.跨国通讯企业间的联合兼并是促进国际通讯服务贸易发展的重要手段

随着欧洲及其他地区国家电信市场的逐步开放,各个跨国电信经营公司纷纷推行国际化扩张战略,它们通过联合和兼并等手段最大限度地使用自身规模和能力,向其他国家渗透。大大促进了国际通讯服务贸易的发展。跨国电信企业间的联合和兼并的目的主要有三个,一是通过资源互补创造新的价值;二是降低市场进入的成本和风险;三是降低企业经营成本。不管是组成企业联盟,还是以资本为纽带的收购兼并,跨国电信企业之间这种全球性扩张,是近几年国际通讯服务贸易快速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跨国电信企业通过收购兼并,不仅扩大了自身的规模,提高了服务能力和质量,同时也繁荣了国际电信市场,促进了各国电信服务业的交流。

4.通过业务融合和创新推动国际通讯服务贸易

通讯技术的进步和融合,造就了更大的通讯市场,为国际通讯服务贸易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机遇。随着信息传输技术、计算机技术和多媒体技术的不断创新、发展,电信领域的传统技术分界线正在被打破,传统电信服务市场的割据状况也正在迅速瓦解。新的技术融合趋势使传统的固定电话与移动电话,电信、广播电视和互联网分离的分业经营的模式逐步打破,为国际通讯服务贸易的发展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大好环境。

5.拓宽企业融资渠道,引进战略投资者

通讯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资本市场,多渠道融通资金。首先,要争取在国内和国际证券市场发行股票和企业债券。其次,可以利用出售企业股权、合资建立新公司等方式引进国外战略投资者。再次,引进国内民间战略投资者。引进国内民间战略投资者对于我国通讯业的对内开放,形成有效竞争的市场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1]储节旺,郭春侠,李颖,国际信息服务贸易若干问题研究[J]情报理论与实践,2002,(4)

[2]焦微玲,论我国信息产业在国际分工中的定位[J]情报杂志,2005,(7)

[3]商务部服务贸易司,中国服务贸易发展综述,2007-4-6商务部网站

第2篇

 

关键词:违约救济 国际贸易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违约救济,顾名思义,指的是一方违反合同约定,另一方有权采取的救济措施。所谓的国际贸易,根据1995年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克什协定)),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服务贸易以及与知识产权贸易三大块。

    在国际公约层面上,调整国际货物贸易最主要的公约应属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截至2009年2月5日,共有73个国家加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其中发达国家占了2I个(几乎所有的发达国家都参加了该公约,只有英国和葡萄牙没有加人),其所涵盖的国际贸易总量超过全球贸易总量的70%。中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中国《民法通则》也明确规定,中国国内法的规定若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的规定不相一致,应以公约为准。此外,由于该公约的适用具有任意性,即便不是缔约国的国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适用该公约的规定,或者约定对某些规定进行变更。因此,本文主要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视角探讨违约救济条款。

    本文主要分析国际货物贸易中的违约救济规则,但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货物贸易与国际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越来越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已经不可避免地包含了某些服务和知识产权的内容,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货物贸易的违约救济也可以认为是国际贸易的违约救济,更何况,国际货物贸易领域的违约救济规则有些本身就直接被适用在国际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贸易领域。以下将分三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中违约责任与违约救济之辨析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我们经常看到合同中列有违约责任的条款。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违约责任并非一个单独的概念。该公约不止一次提到合同的违反(breach of contract ),即违约,但是违约产生的责任问题并没有像我们日常看到的那样直接概括为“违约责任”。对违反合同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的表述详见于公约第三章Remedi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the seller(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和第四章Remedies for breach ofcontract by the buyer(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因此公约很清楚地表明,违约责任和违约救济,先有一方违约的事实,另一方才有权采取救济,违约方因非违约方行使救济权利而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才是违约责任,故而违约责任并不能简单等同于违约救济。但是,在国际货物贸易法律实务中,经常可见这两个概念被混淆使用,在订立的合同条款中更是经常将两者混为一谈,表明违约情形出现时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如何承担责任的内容经常被概括为“违约责任”,而这些内容确切地说,应该被概括为“违约救济”。

    二、违约的类型与救济选择:非违约方的救济选择不可任意而为

    根据《公约》第46, 50, 51条规定,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的特有的补救方法主要有五个:①要求实际履行②交付替代物③修理④减价⑤宣告合同解除。而根据《公约》第61, 62, 63, 64条,买方违反合同时卖方特有的补救方法主要有两个:①要求实际履行②宣告合同解除。无论买方还是卖方违约,都可以采取的共同的救济方式主要包括三个:①中止履行义务(《公约》第71条)②损害赔偿(《公约》第74, 77条)③支付利息(《公约》第78条)。

    在国际货物贸易实务中,经常遇到当事人很轻率地要求退货或要求退款,也就是单方宣告解除合同。这种宣告作为贸易谈判策略未尝无可,但作为法律救济手段,必须三思而后行。公约对于违约救济方式的采用与违约的程度紧密相连,必须根据违约的程度确定相应的救济方式,不可任意而为。

    根据公约的规定,违约的类型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根本性违约与非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breach of contract  v.s Non-foundamental breach ofcontract),另一类是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actualbreach of contract v.s Antic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

(一)一方根本性违约,另一方的救济选择

    根本性违约,根据公约25条,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但是,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并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的除外。

    1卖方根本性违约时,买方的救济选择

第3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公约;国际贸易合同

随着我国经济与世界经济的逐渐接轨“, 国际贸易惯例”一词的使用频率日渐增多。但是,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在国际贸易惯例的涵义、国际贸易惯例的法律属性等问题上认识都较模糊,分歧颇大。由于国际贸易惯例对我国国际经济法学科和现代化经济建设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对这一问题做了探讨。

一、国际贸易惯例要义阐释。

《辞海》“对外贸易”一词是这样定义的:“一国或一个地区与他国或另一地区之间的商品买卖活动,即国际间的商品交换。对外贸易由进口和出口两个部分组成,亦称进出口贸易”,而国际贸易则是“各国对外贸易的总和”。[1 ] (P411) 如果认为商品分有形商品和无形商品,则这一定义并无不妥。但在国际贸易学界,占主流意见的观点是,商品专指有形的物质产品,无形的产品即是服务。因此,国际贸易的对象不仅包括有形的物质产品,还包括无形的服务。长期以来,商品买卖一直是国际贸易的主要内容,而所谓国际贸易惯例大多指有关商品买卖或与商品买卖有关的各类服务的惯例,这也是本文的讨论对象。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是从买卖双方贸易洽商到最终履约(或未能履约) 整个过程的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由于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金融服务、交通运输等所谓服务贸易范畴,因此源于有形商品的跨国交换,并为卖方交付商品和买方支付货款提供便利或保障的有关服务也属本文的研究范围。惯例是一个经常使用却又语义含糊的词,也是一个在我国学术界备受争议的用语(国外也有类似争议) 。学术界对惯例应用的普遍性和实践性有着大致相同的看法,但在涉及惯例的本质问题方面,则歧见颇大。

(一) 惯例是否需要成文化。

有学者认为,惯例需经过民间国际组织或贸易协会的编纂后才会有明确的内容,才能称之为惯例。而大多数学者则认为,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固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主要形式,但不成文的却又为人所知并广泛采用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也是国际贸易的惯例。[2 ] (P13) 笔者赞同后一种看法。从国际贸易惯例的发展历史来看,国际贸易惯例常常起源于一些主要贸易口岸的大公司的实际做法。由于这些公司具有广泛影响力,以及这些做法本身也具有减少贸易障碍等方面的作用,这些做法逐渐成为某一行业或某一地区的共同做法。但是不同行业、不同地区对同一问题的处理手法或对同一术语的解释不尽相同,这就难免造成地区间或行业间的贸易障碍。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组织担当了统一解释和编纂工作,这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会编写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发展过程便是如此。但是也有一些做法由于早已广为所知并被普遍遵守或因其它原因而没有载入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如纺织界人所共知的一旦坯料被剪开即不能退货的惯例。

甚至还有一些做法曾经被写入一些组织编写的国际贸易惯例,后因歧见消失、做法统一而又被撤出成文惯例。比如,国际商会在1980 年出版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关于CIF 术语卖方责任的表述中认为,卖方应提交清洁提单,但承运人在提单上对货物的内容、重量、尺码、品质等无所知的批注并不表明该提单是不清洁提单。但在1990 年实行的新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里则没有这句话,这并不表明国际商会改变了看法,相反它正是显示了贸易界及相关各界已认同了这一点,从而无需再用文字描述了。也就是说,这并没有改变上述规定仍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事实。[ 3 ] (P527 - 528)(二)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

惯例的法律约束力指的是不管合同当事人是否明示或默示甚至没有表示是否接受有关国际惯例的约束,惯例自动约束有关当事人,即惯例具有强制约束性。《法学辞典》持的是这一观点。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国际贸易惯例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国家意志的结果, 因而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法, 不能对当事人进行约束。[4 ] (P7 - 8) 第三种观点认为,惯例分两类:一类是不需要当事人选择都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一类是经过当事人选择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意性规范。[5 ] (P27 - 28) 其实,国际贸易惯例不是某国立法机关制定的正式文件,也不是国家间的国际公约,因而它不是法律;另一方面,由于惯例的广泛适用性和长期实践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国际贸易合约当事人对自身及他人遵守惯例的心理期望,惯例对当事人各方又有一定的约束力。

这种约束力一般是在当事人明示接受惯例的情况下产生的,国际商会出版的《国际贸易条件解释通则》(1990)在导言部分表达了这一观点《,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500)第1 条也阐述了这个意思,有关国际贸易惯例的这一规定符合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是在一项国际贸易的契约中,不可能穷尽所有成文和不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规定,因此就产生了所谓的“默示”做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 条第2 款规定:“除非另有协议,双方当事人应视为已默认地同意对他们的合同或合同的订立适用当事人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惯例,而这种惯例在国际贸易上已为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经常遵守。”签定该公约的国家同意,何为惯例由法庭来决定。该款规定反映了国际贸易惯例一定程度上具有强制约束性(自动生效) 的一面,但是这也没有改变惯例作为任意规范的特点,当事人可以通过明示的方法排除对某一惯例或某一惯例部分条款的适用。

以上分歧的主要表现是学者们对一些英文单词的解释不同,特别是对custom、usuage 的理解差异。有人认为custom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而usuage 则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也有人认为custom 没有约束力,应译为习惯,usuage 有约束力,应译为惯例。还有人有其它的看法。其实,翻查一下国际商会的出版文件我们会发现,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考究,在不同的文件中可能采用不同的词,甚至在同一份文件中也可能使用不同的用语。比如,在《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使用的是custom 和practice ,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使用的是usuage ,而在《托收统一规则》使用的则是rule 一词。可见,国际商会对惯例的用词并不看重,他们重视的是某一术语或某一做法在商业实践中的状况,只要这种术语或这种做法广为人知(widely known) 和被业者经常遵守(regularly observed) ,它们即是惯例,而不管在国际商会或其它组织的出版物中用何词来描述它们,或有没有见诸文字。至于惯例对当事人有无约束力,则要看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约定。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将国际贸易惯例定义为:在国际商品贸易和与国际商品贸易有关的服务实践中形成的,某一地区或某一行业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遵守的任意性行为规范。

二、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

如上所述,国际贸易惯例有成文和不成文之分,也就是说,国际贸易惯例有两个渊源: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与不成文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指的是经过某一组织编撰和公示的规范化文件。编撰国际贸易惯例的主体可以是一些有影响的基于国家的国际组织,如国际商会;也可以是民间的国际组织,如波罗的海黑海航运公会;还可以是能对市场起到主导作用的商事组织,如通用汽车公司,它们的产出物因而也相应地表现为具有一定法规性质的文件。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一般依据过去已有而且现在仍然流行的商业做法而作出,其主要行为特征是必须有一个宣示的过程,因为比制订规范文件更重要的,是它们必须广为人知。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之所以成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之一,原因主要是多数国际贸易惯例从本质上讲就是国际商业习惯做法的一个演进形式,而且是一个永不停止的过程。过去活跃在跨国或者说超国家或地区利益之上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通过编撰和公示之后变成了国际贸易惯例。今天的习惯性的商业做法还在重复着这样一个过程。如果我们不这样理解惯例的渊源,那么我们很可能会步入认识的误区,或者认为惯例仅表现为成文化的规范,或者认为只能从过去的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中寻找惯例。这两种僵化的认识不能反映现实,因而也不能指导发展中的国际贸易活动。然而需要指出的是,一国之内或地方性的商业习惯做法也有可能演变成国际贸易惯例,这主要取决于该习惯是如何整合(incorperated) 到国际贸易流程中去的。

例如,美国西海岸港口的码头工会为保护自身利益向集装箱货主收取近乎落地费性质的杂费,这种杂费被各国班轮公会列入班轮运价或班轮条款,因而这种做法就成了有关业者之间的国际贸易惯例。承认惯例的习惯做法渊源也有助于更好地把握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因为从国际贸易惯例中体现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大都可以从习惯做法当中找到源头。从商业道德的视角看,所有国际贸易惯例都来自于千百年来一直在支撑着川流不息的国际贸易活动的一套伦理体系,借助它可以形成关于对对方行为的预期;通过它的应用———即对己对人的约束,各方在此体系下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区分、履行和保障。这套伦理体系的强化就形成了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而未成文的惯例则归于国际商业习惯做法一类。

国际贸易惯例和国际商业习惯做法虽同为国际贸易惯例的渊源,以对现有的国际贸易惯例的贡献而论,由习惯而成文的国际贸易惯例占有绝对的优势;但后者在当今技术创新的条件下开始显露出重要性。

三、国际贸易惯例与其它法律规范的区别。

(一)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际贸易公约。

由两国政府或多国政府签定的有关国际贸易关系的规范称为国际贸易公约。从公约法律约束力的角度,可以将国际贸易公约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强制约束力的公约;一类是任意性的公约。前者包括调整国家间经贸关系的一般性公约及约束某一具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公约,如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制定的有关海上运输合同的《汉堡规则》。强制性的公约要求缔约方或接受公约的国家在本国的法律与公约冲突时,修改本国的法律,使之符合公约的规定;而且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时以国际公约为准据法。既然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法律约束力大于国内法的效力,强制性国际贸易公约的效力当然优于没有取得正式法律地位的国际贸易惯例。但是,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的关系则不同。

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主要指有关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几个公约,即1964 年的两个海牙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及二者合并而成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这些公约遵循合同自愿的一般原则,允许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或排斥这些公约的规定,即可减损公约条款的效力。在同为任意性规范的层面上,国际贸易惯例与任意性的国际贸易公约十分类似,但是两者的法律地位不同,前者高于后者。对此《, 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均有明确的规定。《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未在这方面作具体规定,但它是由前两个公约发展而来的,据此也可认为该公约持同样的观点。由此可见,在国际贸易惯例与上述3 项公约的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优先考虑采用惯例的规定。

(二) 国际贸易惯例与国内法。

一般而言,国际贸易惯例是在与本国利益无冲突的领域发展起来的,其所规范的领域大多与本国法律的适用范围没有重叠。从这个角度上讲,国际贸易惯例可以对国内法的不足起到补充的作用。但是,各国对国际贸易惯例拾遗补缺作用的态度是不同的。有些国家干脆把国际贸易惯例纳入本国的法律体系,使之成为国内法的一部分,如伊拉克和西班牙就把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解释通则》引入国内法。采取这种作法的国家不多,多数国家一般按照直接适用或间接适用的途径运用国际贸易惯例。直接适用指的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接受国际惯例的约束,法院或仲裁庭依据当事人选择的国际惯例进行裁决。法国、丹麦等国家采取这种方法。这些国家一般承认国际贸易惯例独立于国内法律体系之外,国际贸易惯例可直接应用于国际经贸往来,无需国内法的指引。与采用直接适用的国家相比,采用间接适用的国家更多,我国也是采用间接适用的途径。间接适用指的是国际贸易惯例不能脱离国内法而独立运用,必须经过国内法的指引,而且国际贸易惯例的应用有赖于国内法对国际贸易惯例明示或默示的接受。明示接受指的是在国内法中明文规定,对特定的民事关系可采用国际贸易惯例处理。默示接受则是指在某国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法律实践中普遍采用国际贸易惯例,从而可以推断该国认可国际贸易惯例的。

我国采用的是明示的方法。《民法通则》、《涉外经济合同法》、《海商法》等都明确指出,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有人据此认为,我国法律的效力高于国际贸易惯例的效力。其实,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国内法关于国际贸易的规定可分为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国际贸易惯例不可违反国内法的强制性规范,但可与任意性的规范不一致。因为国际贸易惯例广为人知并被经常采用,只要当事人未明示拒绝惯例的适用性,国际贸易惯例就自动成为合同的一部分,尽管这部分并未以文字形式在合同中表示。然而,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则没有自动成为合同一部分的效能。由此可见,国际贸易惯例虽然是国内法的补充,但其效力仍优于国内法中的任意性规范。四、国际贸易惯例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这里所讲的合同,指书面达成的合同。对于口头达成的国际贸易合同,我国不予承认。对此,我国在1986 年核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时已表明了这一点。

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引用国际惯例的方法有3 种:其一,引用国际商会、国际法协会或其它民间组织的条款或术语,如买卖双方以CIF 价成交。普遍认为,采用了某一成文惯例的条款或术语,对该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应以该惯例为准。多数情形下,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但也存在对某一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不只有一个国际贸易惯例的情况,并且各惯例的解释不一致。如没有对具体采用哪一惯例作出规定,这时候的解决方法一般是以与合同最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所采用的国际惯例作为依据,而判断这一点往往是不太容易的。比如,对贸易术语FOB 的解释就有国际商会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和美国进出口商会等机构制定的《1941 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两个惯例,这两个惯例对卖方交货地点等方面的解释差异很大。为防止事后买卖双方当事人就采用哪一惯例产生争议,合同当事人最好在采用条款或术语的同时明确规定采用哪个国际惯例。其二,采用国际组织或行业协会制定的标准合同,如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关于成套设备和机器的出口合同、伦敦谷物交易协会制定的关于谷物买卖的合同。标准合同对合同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了规定,一般只留出当事人名称、货价等项目供当事人填写,当事人可通过协商对印定的条款作出修改或补充。这类合同试图囊括有关合同关系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包括从合同的签定到合同的履行、解除和违反合同的救济的整个过程。由于在大宗货物的买卖中广泛采用标准合同,标准合同事实上已成为当事人普遍遵守的权威文件,是国际贸易惯例的组成部分之一。其三,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接受某一惯例的约束,这种情况包括以下几种类别: (1) 合同中采用了惯例规定的条款或术语,并且合同对这些条款或术语的解释与惯例的规定相同,或合同直接引用惯例条款或术语并未另行解释。在这种情况下,惯例与合同的规定并无二致。(2) 合同中某些条款与惯例的规定不一样,此时应按照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以合同的规定为准。(3) 合同中对某事项未作规定,但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当事人会遇到这些问题。此时,当事人应按照惯例的规定履行合同或对合同救济。

在上述情形以外,即当事人未在合同中明示遵守国际贸易惯例约束的情况下,则采用下列两个标准:表示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主观标准;以国际惯例为标志的客观标准。主观标准似乎体现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愿的原则,但如当事人未在合同中以文字表示他们的意愿,以后在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其真实意思在很多情况下是难以举证或判断的。可以想见,在实践中应用主观标准进行操作的难度很大。因此,在大多数国家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往往采用所谓的客观标准,客观标准即是国际贸易惯例。采用国际贸易惯例这一客观标准甚至也不以合同当事人知晓为条件。这就是说,即使合同当事人没有表示接受惯例的约束,同时也未明示拒绝国际贸易惯例的适用,国际贸易惯例亦可自动地解释和补充合同并对合同当事人构成约束。

参考文献

[1 ] 辞海(经济分册) [ Z] .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0.

[2 ] 李双元。 国际经济贸易法律与实务新论[M] . 长沙:湖南大学出版社,1996.

[3 ] 法学辞典(增订版) [ Z] .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84.

[4 ] 程德钧等。 国际惯例和涉外仲裁[M] . 北京:中国青年出版社,1993.

第4篇

关键词: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外汇管理

中图分类号:F830.7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4392(2008)08-0042-03

一、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的主要难点

(一)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界定不明确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近年来服务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趋于多元化、复杂化,服务项下收支增速较快且发展潜力巨大,新项目也层出不穷,国际上对服务贸易存在着不同版本的定义,而我国现行外汇管理法规中,对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的定义和统计口径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只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等法规中对于一些具体服务贸易收付汇行为作了规定,但由于时间久远,不少条款都已不合时宜;同时相当部分的服务贸易项目未在结售汇规定及相应操作规程中列明,特殊非贸易项目较多,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日常服务贸易结售汇及统计申报过程中只能凭各自理解,进行分类。而且《国际收支平衡简表》中的13项服务贸易项目是参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手册》编制的,划分过于笼统、简单,与我国现行法规中的规定不尽一致,有时为简便行事,则将不易划分的交易种类直接归入其他商业服务中,其结果是服务贸易项下各项目之间隐含着较大误差,影响了统计结果和分析预测的准确性。

(二)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管理规定不完善

当前,外汇管理规定中对服务贸易售付汇的规定较为明细,而对收结汇的管理过于笼统,这主要是受“宽进严出”管理思路长期影响,外汇管理政策普遍欠缺对流入资金的监管措施。

1.服务贸易流入管理基本上处于空白。当前,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中主要根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条等规定办理,在确定收入的外汇是否属于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时,完全取决于客户的申报和客户经营范围,银行无法对资金性质进行有效判断,而且这些规定全部是对外汇资金结汇的规定,对外汇资金汇入没有任何规定,只要客户进行了国际收支申报就可以办理入账,有的银行业务系统的默认设置允许客户资金直接入账,这样服务贸易外汇收入可以很方便地从银行流入,办理入账或结汇,即使有资本项目外汇以服务贸易名义流入结汇也很难进行甄别。

2.服务贸易支出管理虽有政策,但无法防范逃套汇行为的发生。首先,服务贸易交易的标的是无形的,其真实的价值第三方无法判断,如果是关联方交易,完全可以订立虚假合同实现外汇转移。其次,服务贸易售付汇手续的简化在为企业和居民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管理的难度和风险隐患。一是利用服务贸易支出实现企业逃税漏税目的。部分企业为规避监管,将原本金额较大、手续相对繁琐的售付汇业务化整为零,或者以服务贸易的名义进行资本转移。二是随着个人外汇管理政策的逐步放开,各种资金主要是汇出、提钞、流入B股市场等,最终实现达到服务贸易表象掩盖其真实资金用途的目的。

(三)服务贸易真实性难以把握

一是无形的服务与资金流的对应关系不好掌握。服务贸易本身没有货物流的对应关系,国外的真实情况外汇指定银行和外汇局也很难了解到。二是真实性证明材料的取得缺乏有效途径。国际收支申报只属企业的主动行为,要验证服务贸易收入的真实性,在缺乏相关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的审核认定和配合的前提下,目前普遍凭服务合同进行审核的做法,还存在诸如合同本身真实性等问题,给政策的制定带来了操作性方面的难度。三是流入资金真实性难以得到及时判断。受银行职能和账户管理规定的制约,外汇指定银行无法实现在资金汇入环节审核真实性证明材料,退而在结汇环节审核,由于时间差和直接支付等因素的存在,更加难以审核交易真实性,亦会造成无法及时有效抑制非法资金流入,在管理和信息掌握上滞后。四是对资金去向的延伸调查存在困难。服务贸易结汇进入单位人民币账户后,目前外汇局还没有形成本外币联合监管的有效机制,缺乏先进的监测手段和对银行人民币资金的检查权。而且,我国还在不断推进贸易便利化进程,对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中,简化凭证是一个关键环节,而简化凭证后银行把握“贸易背景真实性”的难度更大,对银行现有的风险管理体系和“了解你的客户”要求更高,也对外汇管理部门加快对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方法和技能的研究,完善服务贸易外汇政策提出了更高要求。

(四)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体系还不成熟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主要依赖于外汇指定银行或外汇局人工逐笔进行真实性审核,缺乏完善的服务贸易外汇资金流动监测分析系统作为依托,因此,难以实现对服务贸易外汇资金的全面、有效、均衡监管,管理投入成本与实际管理效果不相匹配。目前,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已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但是由于系统在数据获取、统计分析等方面还存在较多问题,目前来说对加强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的帮助还不大。

二、服务贸易监管低下存在的主要隐患

一是在人民币升值和资本项目实行管制的前提下,容易成为热钱和违规资金流入规避监管的方便途径。

二是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业务的过程中无据可寻,外汇检查也没有一定的标准,加剧了其“重业务量、轻合规性”的倾向,不利于其发挥代位监管的职能。

三是由于政策空白,个别企业存在“有相关收汇而没有相应资质”的现象。这在服务贸易收汇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没有做规定和限制,然而这种现象又确实会为服务贸易的真实性管理埋下隐患,从管理流程上来讲也是个不应存在的漏洞。

四是对于企业服务贸易的非正常外汇资金收入和结汇行为,外汇处罚还没有系统、明确的分类界定和处罚规定,依然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造成了外汇监管不均衡。

三、提升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水平的对策研究

(一)加快汇率机制改革和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是根本

服务贸易收结汇之所以成为外汇管理的焦点,与近年来大量不明资金借以流入有直接关系,但本质上是汇率机制改革和推进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中的特殊历史阶段造成的。所以大力发展外汇市场,继续改革和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加快资本项目可兑换进程,逐步建立调节国际收支的市场机制和管理体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所在。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时俱进是核心

一是进一步完善服务贸易流入结汇规定。尽快修订完善相关外汇法规,加强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结汇的审核管理,实现外汇资金流出入的均衡管理。在《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和其他相关操作规程中,进一步明确银行对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流入、结汇应审核的资料,加大真实性的审核力度,增强外汇监管的有效性。要重点加强对个人货物贸易收入的管理,提高服务贸易统计的准确和真实性。另外,由于一些特定服务贸易项目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银行对企业提供的凭证往往难以辨别真伪,应根据这些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特点,补充制定对特定服务贸易的外汇管理政策。对捐赠项下外汇流入管理,明确企业接受捐赠的金额、结汇资金用途的审核材料,并实行后续跟踪管理,外汇局定期核实捐赠资金结汇使用情况,保证捐赠外汇收入的真实性。对境外承包工程企业的外汇收入,建议由现行的逐笔审核转为总量监管,企业定期向外汇局报备收入状况,外汇局定期总量核实企业外汇收入的真实性。

二是完善真实性审核体系。第一,实行合同备案制。鉴于外汇指定银行判断服务合同真实性的技术难点,建议将合同统一在有关管理部门备案,可考虑向企业推广“合同管理系统”,对合同执行进程的各个环节进行记录,为外汇管理部门的后续监管和现场检查提供依据。第二,与税务部门达成信息共享机制。由于企业境外合同项下收入所得税纳税情况,会向税务部门进行逐笔申报,并提供外方代扣代缴完税证明等材料,因此外汇管理部门在服务贸易收汇的核查监管过程中,可与税务部门达成信息共享机制。第三,实行去向报备。可选择被批露违法负面信息企业和重点监管企业,要求其进行服务贸易收入去向报备,以便管理部门跟踪核查。第四,要求提供资质证明。企业在办理承包工程等与资质有关的收、结汇业务时,应当提供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明,作为银行真实性审核的一个方面。第五,设定限额和预警指标。对超过一定金额的、可疑的、企业信息等级差的服务贸易收入,要求提供其它材料进行引证,如外方代扣的所得税完税证明;涉及运费项下的可通过货物报关单等进行引证等。

三是完善违规情况罚则。在特殊领域赋予外汇管理部门本外币联合监管的检查权限。

(三)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体系是重要手段

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应建立在外汇局现有数据资源基础上,直接从现有各信息管理系统中采集数据,实现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信息的全口径采集。要建立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统计监测指标,根据服务贸易历史数据,分别就地区总况、收支结构(结构类型可分为国别、地区、企业属性、行业属性等)和个体情况设定适宜的正常指标区间,突破区间上下限即视为异常重点监管,系统实现自动分类预警,外汇管理部门运用非现场监测指标和多种统计、分析方法,根据指标预警进行跟踪调查,及时发现跨境资金流动的异常情况,实现对交易主体服务贸易收支行为的监测、预警,最终达到服务贸易事后管理、分类管理和均衡管理的目标,及时发现异常、违规情况,防范异常资金以服务贸易名义流入。

(四)强化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是重要环节

外汇指定银行是外汇管理构架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同时,也要做好对客户资料的真实性审核,切实履行好代位监管职责。首先外汇指定银行要实现由重合规性到重真实性的观念转变,才能实现对服务贸易资金流入的有效管理。外汇指定银行传统的审核方式一直以来将重点放在材料审核上,疏于对企业的监测和对资金性质的判定,部门内部也往往没有细化的、操作性强的审核办法,真实性审核流于形式。外汇指定银行要从大局出发,把好资金流入第一关,共同营造公平、合理的外汇环境,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其次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大对外汇指定银行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加强对银行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政策引导、法规培训、非现场监测和现场检查等手段,指导外汇指定银行健全内控,规范操作,提高外汇指定银行代位监管能力,堵塞异常外汇资金借道服务贸易流入的渠道。

(五)建立信息共享制度,形成监管合力是必要支持

外汇管理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一是建立与税务、工商、商务等涉外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力度,对服务贸易行为建立一个长效的部门协调管理机制,全程跟踪了解企业的经营行为。通过联席会议等方式,定期或不定期交换企业和个人服务贸易开展情况、行政许可情况和纳税信息,强化政策协调和监管协作,形成监管合力。二是加大服务贸易领域的外汇反洗钱工作力度。针对服务贸易收入管理政策的空缺,为堵塞热钱通过服务贸易渠道流入,建议定期与人民银行反洗钱部门交流信息,联手开展外汇反洗钱核查工作,防止不法分子通过假借服务贸易,实施洗钱犯罪活动。

课题组组长:张 勇

课题组成员:郭荣溥 向红梅 芦鲜花

第5篇

(一)多部门协同管理

由于服务贸易交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无法类似货物贸易可借助海关货物流信息来匹配资金流印证真实性,因此主要依靠商务、税务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实施协同管理,即要求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购付汇业务时,除提供合同或协议、发票或支付通知外,还要求其提供对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备案登记证书。例如办理境外承包工程项下的工程款、中介费购付汇时,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批准该企业经营劳务承包的批准文件;办理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作设计、合作研究、合作开发、合作生产等项目购付汇时,需提供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技术进口许可证》或《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及《技术进口合同数据表》等。

(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

对真实性较难把握,且容易成为异常资金出入境渠道的部分服务贸易项目实行限额和资格审批管理制度。例如对单笔超过合同总金额10%且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出口佣金购付汇、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且等值10万美元(不含)以上的服务贸易项下购付汇、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境内机构单笔提取超等值1万美元的外币现钞、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外币现钞等业务,境内机构都需经外汇局核准后,凭核准件到银行办理售付汇手续。另外,对于跨国公司所属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办理代垫及分摊费用购付汇前,跨国公司须经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办理资格核准后,凭核准件及相关材料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

(三)多环节交叉管理

目前,对于境内机构服务贸易外汇收支,实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多环节交叉管理模式。其中事前以真实性审核为重点。境内机构办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前,需由银行按照规定审核申请书、合同、发票、主管部门批件及税务凭证或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确认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后办理;事中以非现场监测为重点。主要运用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设立单笔大额、高频累计、异常波动等监测指标对企业服务贸易数据进行数据筛查,对收支较为频繁、总量较大或增长迅猛的服务贸易交易及企业实行专项监测;事后以核查与检查为重点。通过事中监测发现的异常交易线索,核查银行或境内机构留存的业务凭证,查实违规交易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移交检查部门进行立案查处。

(四)项目和主体分类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制度实行事前项目分类管理和事后主体分类管理。按照国际收支统计口径,服务贸易项目不仅包括运输、旅游、通讯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咨询、其他商业服务、别处未提及的政府服务等11类的服务项目,还包括收益、经常转移项目下的10类传统非贸易项目。由于服务贸易一直注重事前真实性审核,且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不同,真实性审核需要的材料也有较大差异,因此目前的政策法规均是针对不同的交易项目特点而分别出台的,实行交易项目的事前分类管理。另外,为逐步实现管理方式由行为监管向主体分类管理方式转变,外汇局在监测、核查的基础上,对存在未能在要求的时间内就相关交易疑点做出合理解释或不配合核查等情况的交易主体实施服务贸易内部分类监管,将其作为“关注类”主体,密切跟踪其服务贸易外汇业务,实行交易主体的事后分类管理。

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存在问题

(一)政策较为分散,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

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较为零散,缺乏系统性。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规章制度超过50个,大多是对新问题的临时性规定和对现有规定的补充或调整,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尚未形成统一的法规体系,个别银行和境内机构反映办理相关业务时,搜集和学习政策法规的成本较高。以现行法规未明确审核凭证的交易项目的售付汇而言,前后涉及的现行有效法规就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现行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的非贸易项目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3]35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19号)、《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调整部分服务贸易项下售付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6]73号)等文件。

(二)宽进严出特征明显,未实现均衡管理

现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总体呈现“重流出、轻流入”的格局,除捐赠外,绝大多数服务贸易外汇收汇和结汇缺乏明确的管理规定,仅凭客户描述,由其提供合同或发票等证明材料即可在银行办理,随意性较强。资金流入结汇方面目前主要依据《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办理,而对结汇的规定也较宽泛,仅规定了需要结汇的类别,对于审核材料的要求,相关法规也没有明确规定。银行反映,由于服务贸易收结汇管理规定不够明确,有的银行审核合同、发票及主管部门批件等材料,有的银行却仅审核合同或者发票,导致不同银行对服务贸易收结汇真实性审核的标准不统一,严格审核的银行反而失去客户,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三)政策设计缺乏前瞻性,难以适应形势变化

新的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不断涌现,而由于服务贸易外汇政策在设计时未充分考虑形势发展变化,缺乏前瞻性,导致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政策与形势发展不太适应。例如国际海运费售付汇业务,当前的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法规仅规定了货主、国际海运企业对外支付海运费的情形,而没有对货代企业对外支付海运费的规定,导致货代企业海运费购付汇缺乏政策依据。对于境外承包工程境内外汇划转业务,也仅规定了总分包形式的境内划转,而没有考虑到不断涌现的联合体形式的境外承包工程款的境内外汇划转。另外,对于虚拟物品的跨境交易涉及的收付汇以及通过电子渠道交易的服务贸易,现有的政策法规也处于空白。

(四)真实性审核难度较大,实际效果欠佳

服务贸易项下外汇收支范围广、项目多,特别是国外提供的单据更是名目繁多,交易真实性审核难度和复杂程度远高于货物贸易等有形贸易,由于相关材料真实性难以保证,当前以审核合同、发票等材料为主的传统审核方式难免浮于表象、流于形式。另外,由于服务贸易本身具有无形性和虚拟性特征,其市场公允价格难以判定,一般不存在实物进出口,不能像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可借助货物流匹配资金流来核实真实性,因此,服务贸易真实性审核难度更大,容易成为关联企业间异常资金流出入的便利渠道。

(五)行政许可标准较低,企业申请核准业务频繁

目前,涉及服务贸易外汇管理的行政许可项目共计有6大类,其中部分项目许可的标准较为严格,造成企业服务贸易交易中需要核准的业务数量较多,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影响了服务贸易外汇业务的顺利开展。例如,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政策核准,跨国公司必须到所在地外汇局分局办理,对于不在省会城市的跨国公司而言,就需要花费一定的人力和财力,往返于不同城市办理该项核准业务,如果期间出现材料不齐全或不合规定的情况,跨国公司还需多次往返两地,办理的时间较长,经营成本较大。再如现行法规未明确规定审核凭证且超过限额的非贸易售付汇核准业务,单笔超10万美元就需要核准,对于快速发展的服务贸易而言,限额标准较低,企业需要核准的情况较为频繁,据外汇局某直辖市分局业务人员反映,该分局每年核准的该类业务就达千余件,给企业经营带来不便。另外,对于国际海运船长借支项下单笔提取超过等值3万美元的外币现钞提取业务,海运企业也普遍反映金额标准较低。以外汇局某市中心支局为例,该市近年来船长借支提钞核准业务年均超过90笔。再如企业和预算外单位公务出国购汇超过指导性限额核准,出境时间在30天(含)以内或30天(不含)以上的购汇限额,每人每次只有等值3000美元或5000美元,以目前的境外差旅收费而言,该购汇限额标准也明显偏低。

(六)分类管理规定不够完善,对市场主体约束力不强

《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关于印发<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非现场监管工作制度>(暂行)的通知》(汇经函[2012]4号,以下简称“工作制度”)明确了服务贸易“关注类”交易主体的核定标准,对于存在不配合外汇局核查或受到外汇检查部门处罚等情况的主体,应将其作为“关注类”主体,并要求分支局通过系统密切跟踪其外汇收支行为,但由于该工作制度是以部门“函”的形式,效力相对较低,且缺乏对“关注类”主体的差异管理措施,即使被外汇局列入服务贸易“关注类”主体,银行和企业也没有相应的渠道知晓“关注类”主体名单,“关注类”主体在银行办理服务贸易外汇收支也不会受到任何限制,对其没有约束力,主体分类管理政策执行效果难以充分发挥。

三、推进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总体构想

(一)管理思路

坚持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顺应服务贸易的发展趋势,进一步简化真实性审核凭证,取消不必要的限额和资格审批,满足市场交易主体合理的服务贸易用汇需求。同时整合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资本项目外汇监管资源,建立外汇局内部联动监管机制,拓宽非现场监测渠道,并构建与税务、商务等部门的电子信息交换机制,借助税务、商务部门业务数据核查服务贸易外汇收支真实性,全面实现服务贸易的主体监管,形成有效监管和促进服务贸易便利化的有机统一。

(二)管理原

1.系统性原则。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涉及面广,在推进改革的过程中,应全面梳理和总结现有制度的缺陷和不足,广泛听取商务、税务、银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意见,分别从政策法规整合、信息系统改造和人员素质提高等角度进行认真调研和仔细论证,力争使改革具有系统性,避免由于制度设计考虑欠缺,而导致改革无法达到预期效果。2.前瞻性原则。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应立足现在、着眼将来,在不影响有效监管的前提下,能够充分满足境内机构的合理外汇收支需求,能够涵盖不断涌现的新的服务贸易交易项目和交易方式,能促进服务贸易快速健康发展,能适应“十二五”规划中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的国家战略需要。3.有效性原则。鉴于服务贸易具有无形性和不可比性等特性,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在便利境内主体外汇收支的同时,也应通过采集货物贸易、资本项目、税务、商务等多部门的业务数据,实现服务贸易的分类对比核查,做到放得开、说得清和管得住,避免改革后服务贸易成为异常资金大进大出、快进快出的便利通道,从而对宏观经济金融运行带来不利影响。

(三)管理

第6篇

沈丹阳称,在这一系列政策措施的有力推动下,企业出口的积极性有所增强,促进了出口的增长,“虽然现在很多企业仍面临很多困难,但客观上企业的出口是增强了。”

伴随着出口的增强,国内需求亦有所恢复,进口增长出现了反弹。沈丹阳以7月份大宗商品进口量做比,原油增长了17.8%,铁矿石增长17.4%,钢材增长9.2%。

进出口增速何以“反弹”

沈丹阳认为,7月份进出口增速的反弹,除了得益于国务院出台的贸易便利化政策措施和一系列宏观经济政策外,还有三个重要原因:

一是受全球经济回暖影响,出口及与出口需求挂钩紧密的加工贸易进口都有所改善。沈丹阳指出,7月份我国对美国、欧盟、东盟的出口增长都比较明显,特别是对欧盟,由原来持续负增长转变为7月增长5%。与此同时,一个新情况是加工贸易的进口同比增长5.3%。

二是进出口企业经营环境有所改善。7月份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保持稳定,兑欧元、日元分别小幅贬值1.7%和0.6%,扭转了年初以来人民币持续升值的局面,稳定了企业的预期,增强了企业出口的信心,贸易环境有所改变。

三是去年同期基数比较低。去年7月份,我国进出口仅仅增长了2.6%,其中出口只增长1%。相比而言,今年7月份的进出口基数比较高。

对外贸易新特点

需要强调的是,尽管7月份进出口价格涨幅双双回落,贸易增速有所反弹,但加工贸易比重下降,对美出口持续低迷。

对此,沈丹阳指出,进出口价格涨幅双双回落,但贸易增速有所反弹,是受全球流动性过剩、中东北非局势以及日本地震等因素影响。1-7月,食用植物油、铁矿砂、原油等大宗商品进口价格涨幅均超过35%,天然橡胶涨幅更是达到66.1%,但近3个月价格增幅连续回落。

沈丹阳说,一般贸易继续快速增长,加工贸易比重下降,是7月份我国对外贸易呈现的一个新特点。商务部统计数据显示,7月份我国一般贸易出口增长26.8%,已连续5个月超过整体出口增幅;进口增长29.6%,已连续12个月超过整体进口增幅。加工贸易出口增长13%,进口增长10.4%,占整体出口和进口比重分别较去年同期下降2.8和3.1个百分点。

此次进出口贸易大幅反弹民营企业的推动作用明显。7月份,民营企业出口增长35%,进口增长41%,分别快于整体增速14.6和18.1个百分点。而外资企业出口增长13.8%,增速较上月回落0.6个百分点;进口增长15.6%。

有增长也就可能有低迷。7月份我国对外贸易另外一个显著特点是对美出口持续低迷,而部分新兴市场进口快速增长。

7月份,我国对美国出口增长9.7%,增幅已连续3个月维持在个位数;对欧盟、日本和东盟出口分别增长22.2%、27.2%和24.1%,均高于整体出口增幅。新兴市场的俄罗斯、南非和巴西进口分别增长37.4%、60.8%和47%,高于整体进口增幅14.5、37.9和24.1个百分点。

第7篇

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 张照东 叶勇

内容提要:《国际商事合同通则》是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之后的一项重要法律文件,它继承和发展了后者所取得的成果,拓展了适用统一规范的空间,有利于进一步消除国际经济交往中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本文在性质、适用范围、书面形式、合同的订立、通知义务、提前履行、实际履行、合同的效力、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履行、合同的不履行、损害赔偿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展示在合同法统一化进程中取得的新成就。

主题词: 合同法统一化 通则 公约 比较

作者简介:张照东、叶勇,大道之行律师所律师。通信地址:福建厦门湖滨北路振兴大厦六楼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邮编:361012,电子邮箱:falv@8848.com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不可避免地产生法律冲突,造成国际交往的法律障碍。因此,制定有关国际交往的统一法,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发展,就显得很有必要。

早在1930年,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就着手拟定一项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以便协调和统一各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实体法。1964年海牙会议正式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由于这两项公约都未能达到统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预期目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OTRAL)在上述两项公约基础上,于1978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 CISG)草案,并于1980年3月10日在维也纳召开的外交会议上通过了该公约。1988年1月1日,该公约正式生效。

鉴于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际商事惯例的需要,UNIDROIT于1980年成立一个由来自不同法律文化和背景、具有实践经验的众多合同法和国际贸易法方面的专家、学者、律师、法官组成的工作组,探求阐述国际商事合同的一般原则。1994年5月,UNIDROIT理事会在罗马召开的第73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rinciples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Contracts,简称PICC)。

本文将对这两个法律文件进行比较,展示PICC在合同法统一化进程中取得的新成就。

一、总体比较

作为合同法统一化在晚近发展的两大成果,CISG与PICC都是在国际贸易法统一化的背景之下,通过国际组织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的法律统一化的结果,二者关注的焦点都集中在国际商事合同领域,二者的目的都在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推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上述共性,为CISG与PICC的比较提供了可比性的基础。

1、文件的性质

就法律文件的性质而言,CISG是一项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条约,它是国家间的书面协议,其效力来源于各缔约国间的协议,对各缔约国都有法律约束力。各缔约国都有义务保证条约在本国的贯彻和实行。对于非缔约国,条约则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对于PICC的性质,目前学术界尚有争议。有人认为这是一项国际惯例,笔者较早也持这种观点。但是,经过近两年的思考,笔者认为这种定性是不恰当的。国际惯例是在国际交往中长期实践而逐渐形成的做法,它本身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效力来源于国家认可或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国际惯例“是由于各个国家或者某些国家的类似国际行为形成的。它的特点是长期使用和令人确信具有法律约束力。”1一般认为,“构成国际惯例,须具备两个因素,一时物质因素,即有重复的类似行为;二是心理因素,即人们认为有法律拘束力。因此,国际惯例一般要经过相当长时间才能逐步形成。”2对比国际惯例的上述特点与构成要件,PICC的性质显然不能界定为国际惯例,因为:(1)PICC在1994年才出台,至今不足十年,称不上“长期使用”;(2)各国商人在国际贸易中使用的国际商事合同一般对法律适用做出了约定,即使未作约定,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案件时一般也会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法院地法原则等私法冲突规则对使用法律做出选择,很少直接适用PICC作为解决纠纷的法律依据,而且直接在合同中约定以PICC作为适用法律的也不常见,因此在物质因素上PICC缺乏经常“重复的类似行为”;(3)各国关于合同问题都有历史悠久的相关法律法规,而且以两大法系为代表的合同法在某些重要问题上存在着较大分歧,各国对合同法有着自己固有的不同见解,要在短期内消除所有分歧对合同法形成一致的认识确认PICC当然的法律效力是不可能的,国际统一私法协会理事会自己就明确承认“它们还未被普遍接受”3,因此在心理因素上PICC缺乏“法律确信”。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PICC不是一个国际惯例,它只是国际组织制定的具有统一法性质的文件,充其量只能称之为“示范法”。当然,笔者并不否认,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在合同立法上不断趋同,PICC在实践中也得到经常的适用,并且得到内心法律确认,那时PICC将成为一个国际惯例,但至少目前还不是。

区分两者性质的意义在于其效力的不同。根据国际条约优先适用的原则,当一国法律与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有不同规定时,优先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声明保留条款除外)。国际惯例的适用则受到诸多限制,由于它不具有强制适用的效力,所以只能由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或者在本应以一国法律为准据法,但该国法律及该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相关规定时才适用国际惯例。但是,作为示范法,只能由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或者在当事人没有选择适用的法律时由仲裁庭或者法庭依据自由裁量权决定是否适用。

2、适用范围

第8篇

[关键词]国际电子商务;传统国际贸易;贸易磋商;互联网时代

互联网时代的全面来临,无疑给电子商务发展注入了活力源泉。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借助互联网时代优势,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充分调动了整个商业活动模式的改变过程。通过利用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等,初步实现了将计算机电子信息技术应用于商业服务管理当中的目标思想。目前,电子商务的互联沟通功能在某些层面上有效攻克了传统贸易模式存在的局限问题,不仅拓宽了电子商务作用范围,同时还健全了电子商务发展平台。可以说,电子商务模式的出现为创新发展市场、完善商务互动等目标提供了实现可能。针对于此,各大相关企业必须明确电子商务带来的应用优势,积极构建科学、合理的电子商务信息管理体系,促进商务互动过程的顺利开展。

1传统国际贸易模式与国际电子商务的概念内容分析

(1)传统国际贸易模式。传统国际贸易主要是指在一定商务活动区域内(全球范围内)实行统筹规划、合理部署工作,尽量将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特点淋漓尽致地展现出来。根据以往的实践经验来看,国际贸易模式在某些层面上往往可以起到促进国与国之间贸易交流的作用以及促进国与国之间贸易往来的作用。在开展国际贸易活动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事先确定好双方商务合同情况,是否存在不足问题。待确定好合同内容之后,仍需要长期的交流与沟通,才能够确定好具体的项目内容。待合同正式生效之后,负责人员需要肩负起自身的工作重责,力图从多个层面入手,确保各个内容环节的顺利执行。与此同时,国际贸易进行期间需要以票据的形式进行资金交流活动,也就是说,这些票据才是证明整体交易活动依法进行的证券形式。从流程环节上,不难看出,传统国际贸易模式存在的局限问题过多,且稍有不慎,就很容易出现环节上的失误。

(2)国际电子商务。国际电子商务是确保整个商业活动得以顺利进行、合理落实的核心部分,主要通过借助互联网技术、计算机技术等新科技,实现对各项商业活动的监管、控制作用。唯有如此,才能够真正从根本上打破传统国际贸易以往的限制问题,如时间限制、空间限制等。在此过程中,各项商业工作活动与基本任务等都可以通过借助电子技术,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顺利进行。有一点需要注明,电子商务本身属于一个具备公共性、开放性的商务凭条形式。在具体应用过程中,主要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基础,通过开展各项商务互动实现对传统国际贸易的突破影响。如加强商品流通性效果、拓宽企业发展空间。根据当前实践效果来看,这种交易模式往往还可以起到促进企业与用户之间交流效果的目的,利于打造出企业与用户之间双赢的局面。

2国际电子商务与传统国际贸易相比具有的优势

(1)交易前的准备环节。交易前的准备环节通常是针对商品出售方与商品购买方在正式签订交易合同前,必须完成的准备工作。一般主要是从产品供给方与产品需求方的实际目的入手,如借助何种手段才能够实现商品信息价值,或者是借助何种手段达到商品信息等内容。介于国际商品交易一般需要以跨国交易方式为主,因此在交易过程中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精力以及成本,明确交易国政治情况、对外贸易情况等内容,与此同时,还需要明确商品在他国的销量情况以及需求情况,根据市场调研结果,制定科学、合理的方案内容。一般来说,方案内容主要以货物来源、进口情况等问题为核心基础。买方在正式购买商品的过程中,需要利用各种渠道明确货物来源以及进出口情况,借此达到顺利交易的目的。整个流程下来涉及的时间、精力较多,同时所消耗的人力资源及财力资源往往会超过预期。最重要的是,获取到的信息资源并不一定是比较满意的。而电子商务进入企业以来,基本颠覆了传统经营方式与理念。商品购买者可以借助互联网渠道,第一时间明确商品信息以及销量情况。并且可以借助互联网查阅相关产品的生产情况、质量情况等,这无疑是给企业日常经营管理提供了便利。结合目前形势来看,多数国家政府选择借助电子商务应用优势,专门成立了国际贸易服务网站体系。各大企业可以从该体系中获取大量国际贸易产品信息。作为商品出售者,可以积极借助互联网平台,及时关于相关产品的信息资源,达到推广商品、抢占市场份额的目的。足以见得,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的出现与广泛应用无疑是给各国之间实现友好交流提供了基础平台。

(2)贸易磋商与合同签订。商品出售与商品购买者掌握商品基础信息之后,如供需信息,基本上会进入贸易磋商阶段。一般来说,贸易磋商阶段主要以交易磋商与合同签订两方面工作为主。主要要求商品出售方与商品购买方必须肩负起自身的重责,针对商品交易过程涉及的细节信息进行合理交流与谈判。并且在谈判交流结束之后,需要将谈判结果展现出来,最好以书面形式为主,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签订合同。结合以往来看,传统交易磋商主要是以经历询盘、发盘、还盘等阶段流程为主。其中,在交易磋商过程中必须集中体现出商品名称、质量等主要信息,尤其是商品出售者交货时间、商品购买者应付货款等主要信息。待买卖双方同意之后,才可以正式签订合同。根据以往的经验来看,贸易磋商需要结合传递贸易信息等手段,以邮寄、电话或者传真的方式实现国际贸易交易过程。这种方式不仅耽误时间,同时还影响效率。再加上涉及的资金问题较为严峻,因此很难再适用于当前时代。然而,自从电子商务进入企业管理体系当中时,在磋商方式方面与以往存在着明显不同。整个磋商流程都是在网络信息技术的支持下完成交易过程。这种传递方式较之以往,具备更好的安全性与可靠性。最重要的是,这种方式在某些层面上可以有效节约时间,减少不必要的时间与钱财,具有较好的应用效果。

(3)履行合同。正式签订完合同之后,合同中的全部内容基本上就可以视为约束双方行为的有效文件,具备较强的约束性与法律性。无论是商品出售者,还是商品购买者,都需要按照合同内容行使自身的权利并履行自身的义务。举例而言,商品出售者在履行义务的过程中,主要需要向国家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如申请出口许可证等证明。根据流程内容以及所签订商品合同信用证,向商品购买者提供所需货物,此时,商品购买者需要完成付款与收货的工作。电子商务的出现彻底改善了这一环节流程,根据当前情况来看,至少在我国企业的对外贸易当中,且可以自由进入政府网站办理相关手续及证明,减少以往不必要的时间,同时还减少过多交易成本。

(4)外贸单证流转程序。电子商务正式进入国际贸易之后,如外贸单证流转问题等均得到显著改善。至少不用像从前那般需要打印采购单、邮寄采购单等环节,节省了不必要的流转环节。与此同时,介于缺少人工干预过程的影响,促使外贸单证流转程序在部分环节当中基本上可以规避以往误差问题。最重要的是,国际贸易进行期间需要以票据的形式进行资金交流活动,也就是说,这些票据才是证明整体交易活动依法进行的证券形式,减少了以往不必要的环节。

3国际电子商务的发展问题及建议

(1)发展问题。国际电子商务较之传统国际贸易方式而言,主要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基础,通过开展各项商务互动实现对传统国际贸易的突破影响。如加强商品流通性效果、拓宽企业发展空间。根据当前实践效果来看,这种交易模式往往还可以起到促进企业与用户之间交流效果的目的,利于打造出企业与用户之间双赢的局面。最重要的是,客户不需要在实地就可以完成批发、买卖过程,完成实际交易过程。与此同时,国际电子商务可以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客户不需要出门就可以在平台挑选自己喜欢的产品。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方式虽然可以针对商务各项信息进行定位分析,但是在针对实际产品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并未真实的按照客户需求进行定位分析。如果客户对实际产品不满意,那么电子商务就会面临较多问题,如发生退货、换货甚至申诉等问题。

(2)发展建议。客户始终是支撑电子商务实现长足发展的根本保障,从这个角度上来看,足以证明电子商务的竞争归根结底是对客户需求、定位的竞争。针对于此,电子商务必须做好客户维系工作,力图满足客户实际需求。一方面,移动互联网、大数据技术作为帮助电子商务维系客户关系的主要途径,可以借助自身的定位优势与分析优势,为客户提供个性化服务内容。一般来说,这种个性化服务可以找准客户消费心理,实现互联网销售功能。另一方面,始终坚持以互联网平台为主要基础,通过开展各项商务互动实现对传统国际贸易的突破影响。最好从加强商品流通性效果、拓宽企业发展空间等方面入手。根据当前实践效果来看,这种交易模式往往还可以起到促进企业与用户之间交流效果的目的,利于打造出企业与用户之间双赢的局面。与此同时,借助大数据技术优势,帮助电子商务找准客户需求,在做好客户维系工作的同时,加强与其他相关电商企业的合作力度。除此之外,通过优化电子商务平台体系、拓宽客户维系渠道,基本上可以达到预期的发展目标,利于推动电子商务企业的长足发展。足以见得,创新共赢合作模式,抓紧企业间的相互合作、做好客户定位工作俨然成为当下电子商务亟待突破的重点内容。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方式应该针对商务各项信息进行定位分析,尽量避免客户退货、换货甚至申诉等问题,尽可能地为电子商务的长足发展提供坚实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