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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与社会治理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3-28 11:10:16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新媒体与社会治理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新媒体与社会治理

第1篇

关键词:网络舆情 舆情治理 社交媒体 传统媒体

随着信息传播技术的进步,互联网从边缘媒体的角色,已经发展成为信息传播的主要渠道。6.88亿网民,6.20亿手机网民,使网络成为各个社会群体利益诉求的汇聚平台,成为最喧哗、最庞杂的舆论场。在互联网媒体化、社交化的态势下,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的联系和互动也在日趋紧密,社会的运转方式以及政府的执政环境发生了深刻改变。准确掌握和及时研判舆情走势,可以有效地提高政府的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秩序的良性运行。

在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座谈会上提出,党的新闻舆论工作是党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尊重新闻传播规律,创新方法手段,切实提高党的新闻舆论传播力、引导力、影响力、公信力;党的新闻舆论工作必须创新理念、内容、体裁、形式、方法、手段、业态、体制、机制,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在新的社交媒体环境下,政府如何构建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舆情治理机制便成为重要的时代命题。

一、当前政府网络舆情治理中存在的难点

网络舆情治理是指政府机构在掌握网络舆情传播规律的基础上,运用多种资源和手段对网络舆情的发展、扩散和消解进行干预与引导,发挥舆情对于政府管理的积极作用,降低和消除网络舆情的负面影响。网络舆情由网民、政府、媒介等相关主体产生和推动。其发生过程是,与政府相关的舆情通过网络媒介产生、扩散,引发政府关注,政府根据舆情发展动态,借助传统媒体和网络媒体引导舆情,实现与网民的政治沟通。舆情治理需要相关利益主体的共同配合,作为社会管理者的政府、网络舆情产生的社交媒体平台以及党的宣传阵地的传统媒体从不同角度推动引领着舆情的走向。然而,各个相关主体对于舆情的认识和应对方式由于体制、机制、资源以及意识等问题,使政府的舆情治理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一)政府部门:新媒体平台作用甚微,被动应对成常态

目前政府对舆情的治理主要依托各职能部门的宣传部门和信息监管部门进行,各级政府部门通过开通政务微博、政务微信等方式建立专属的新媒体信息渠道。这类新媒体平台在日常运营中担任政策政绩宣传和规章制度公示的角色,信息以单向传播为主,未能对的热点及时回应,度较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尤其是市、县一级政府人员尚未正确认识网络民意对于政府工作以及对政府形象的影响,未能有效利用新媒体平台及时了解群众诉求,及时化解社会负面情绪和矛盾,在危机事件发生后通常采取“事后救火”的方式被动应对,表明出政府部门对意识形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同时也说明政府部门缺少对新媒体环境下传播规律和传播手段的科学认识。

(二)传统媒体:话语权消解,用户关注度有限

在过去很长一段时间里,传统媒体有大量专业和经验丰富的新闻从业人员,在内容生产方面有着绝对优势。在互联网环境下,传统媒体精心打造的正面宣传话语在互联网中迅速被消解,网络的去中心化和扁平化特征加剧了受众对于传统媒体宣传话语的不信任和抗拒。在社会化媒体大行其道的背景下,传统媒体的受众流失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传统媒体的“受众”一跃成为新媒体的“用户”。受众流失,传统媒体的舆论影响力下降,虽然传统媒体在媒体融合发展方面已经做过多种努力,但是不可否认的是其影响力十分有限。纵观传统媒体的媒介融合尝试,微博、微信公众平台、移动新闻客户端成为众多媒体转型发展的必然选择,但是究其根本来讲,仍是乏善可陈,尚未出现平台级的新媒体应用产品,其影响力的实现依赖于商业型互联网企业搭建的超大规模用户平台。

(三)网络媒体平台:缺少行业自律,删帖行为推动舆情发酵

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崛起,今日头条、网易新闻、腾讯新闻等移动新闻客户端强势发展,自媒体也随之迎来了新的巅峰。社交平台和移动新闻客户端的发展极大地释放了公众话语权,公众有了更多的发声渠道。“众声喧哗”成为民间舆论场的代名词,网络谣言泛滥,网络水军肆虐,加之社交网络去中心化、传播面广、传播速度快等特性,各种新媒体平台成为社会矛盾的集中出口,极易出现舆论难以控制的局面。网络媒体平台在内容制作、、转载等环节较为随意、缺乏监管,在内容违规后采取删帖等简单的处理方式,使得舆情不断发酵,甚至出现难以挽回的后果。还有一些网络媒体平台视商业利益为唯一追逐点,放任甚至炒作渲染网络谣言等违法违规信息,缺乏行业自律,有的利用法律监管的空白,通过技术手段营销不法和不实的信息,将企业的社会责任置于不顾,给舆情的社会治理埋下各种隐患。

二、网络舆情治理的优化建议

(一)各级政府部门应建立常态化舆情预警机制

在技术和政策的双重推动作用下,各级政府部门基本建立了专属的信息渠道,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有序推进。政府通过门户网站以及政务微博、微信平台的信息成为民众获取政务信息的重要渠道。网络舆情是民意的重要体现,舆论引导工作事关整个决策体系,不能单单依赖各级宣传部、网信办等主管部门,各个职能部门、各个岗位都应该具备舆情预警意识,将网络舆情作为政府日常工作以及公共政策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现阶段从新媒体平台上进行舆情采集、监控、研判、预警等工作已经有了技术上的可能性,建立完善的分行业、分部门的舆情监督预警机制,需要各级政府部门的全员参与,并进行常态化运行。

此外,为了建立更有效的舆情治理机制,可以从信息源头着手,考虑把舆论引导工作纳入公务员培训科目,依托各级党校、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加强对行政机关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有关舆情应对工作的培训,了解新媒体环境下信息的传播规律,自觉树立舆论引导的意识,强化舆情预警思维。

(二)信息安全管理部门应扩大对媒体的监管范围

新形势下,“媒体”这一概念的外延在不断扩大。之前报社、电视台、杂志社等传媒机构在传统媒体时代,享有绝对的影响力和号召力。但是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进入“万众皆媒”的时代,微博、微信、今日头条等平台级应用崛起,自媒体野蛮生长,各类微信公众号、大V的传播力、影响力甚至超越了某些传媒组织。因此舆论监管范围应该延伸,凡是参与时政新闻和评论的各类组织及个人都应该纳入管理对象的范畴。

与传统媒体相比,商业性互联网公司搭建的新媒体平台起步早、发展快、用户基数大,网络新闻客户端随即也成为用户接受新闻信息的重要渠道。无论是门户网站搭建的Apps,如新浪、网易、腾讯等新闻客户端,还是具有媒体属性的技术公司,如今日头条、一点资讯等,都应该成为舆论监管的重点。

(三)传统媒体应利用技术手段和资本手段建立个性化的信息传播机制

传统媒体一直承担着舆论引导工作的重任。新形势下,传统媒体可以创新方式方法,继续加强舆论引导工作。舆情治理工作承载于新闻内容之中,而作为专业的新闻内容生产机构,传统媒体可以利用技术手段的革新,注重宣传方式的创新,当下流行的H5技术、VR技术、短视频等形式都可以成为借助的手段。传统媒体应一改长篇累牍的通稿式宣传模式,化繁为简,以适应新媒体环境下“用户”碎片化、移动化、重社交、重互动的媒介消费习惯。在分众化传播的趋势下,传统媒体必须针对用户的不同属性,建立更具个性化、精准化的信息传播机制,宣传信息自然也不例外。

实际上,地方传媒集团运用资本手段收购一些有发展潜力的、具备一定用户规模的社交平台、游戏平台,不失为一条可行的路径。以浙报传媒收购游戏平台边锋浩方为例,交易完成后,浙报传媒可以直接获取大量用户,在自家的平台上进行宣传工作和舆论引导更游刃有余,同时又为传统媒体转型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可谓一举两得。

(四)社交媒体平台强化自身社会责任意识

目前国内的社交应用市场主要分两大类,一是各类信息汇聚的综合类应用,如QQ空间、微博等;另一类是细分、专业、小众的垂直类社交应用,如职场社交、社区社交、视频社交等。现阶段这两类社交应用都聚集了大规模的用户。相比传统媒体,社交应用更易出现“失控”状态。因此,这类平台应该成为舆情治理的重点。因此,舆情治理需要将社交平台纳入管理体系,将其作为舆论引导和管理的主要途径,督促社交平台履行职能,自觉建立舆情采集、研判的机制,可以设置关键词,实时进行动态监测,并将之常态化、日常化;重视排查有害信息、虚假信息和网络谣言,建立定期汇报机制,并报备主管部门;强化网络平台的责任意识,督促企业将网络信息安全和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纳入企业的考核指标体系,以期能间接加强对内容服务提供者的引导,确保互联网上的良性生态。

三、结束语

作为网络舆情治理主体的政府以及舆情传播的媒介渠道,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舆情的走向,任何一个环节处理不当都可能导致网络舆情治理的无效化。为此,有必要在新媒体环境下研究媒介技术的最新发展趋势,借助新媒体平台构建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的网络舆情治理机制,破解网络舆情治理的难题,增加网络舆情治理的有效性、科学性和持续性,使网络舆情对政府管理以及社会的正常运转发挥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1] 张佳慧.中国政府网络舆情治理政策研究:态势与走向[J].情报杂志,2015(5):20- 22.

第2篇

2011年4月武汉市掀起了一场治庸行动,吸引了社会各方的关注。14个职能部门向社会做出了十大突出问题整改的公开承诺,涉及保障性住房建设、“黑的”非法营运、建筑工地“霸”等问题,承诺3个月见明显成效,半年有根本性好转。

11月22日至25日,武汉市对官员的“十个突出问题整改承诺”进行了一次集体检测,借助直播的形式,开展“电视问政”。武汉市共计有16名官员参加,其中包括三位市委常委和一位副市长。问政人则为30名从武汉市各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网上报名的市民代表。

武汉的“电视问政”,实际上就是治庸问责的延伸和拓展,它给“治庸问责”举行了一场电视公考,是新时期“媒体问政”与“媒体参与”政府治理的新趋势,在中国政府治理水平的提升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

责任型政府的倒逼力

武汉的“电视问政”,更广义的说法是“媒体参与”或“媒体问政”,它凸显了媒体的功能。媒体属于立法、行政与司法之外的“第四种权力”,可以成为政府治理的有效监督力量,对政府治理形成强大压力,从而帮助政府提升治理水平。

在媒体参与和媒体监督的影响下,政府治理的透明度由被动到主动,会无形中得以增强。政府为公众承诺了什么,如何践诺,兑现如何,群众是否认可等一系列问题,都通过电视这一媒体直面公众。正如武汉这次电视问政中,被城管局认定的“违章建筑”为何顽固屹立?通过政府验收的房屋为何出现墙壁大面积脱落?出租车司机故意多绕路,欺压外地人为何屡禁不止?一个个犀利的问题被抛给官员,有的官员称“被问得汗直流”,正是这种“汗流浃背”促使政府重视承诺,让政府官员强化诚信意识,既要“说到”,更要“做到”。

对于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者而言,这种电视问政的方式因为是直面公众,且有记者暗访的短片,报道的细节是参与节目的职能部门管理者所无法掌控和预见的,就如同“考生”(官员)面对“考官”并未知晓考官所出的考题是什么,所面临的挑战和质疑是什么。媒体的参与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政府的责任意识与服务理念在舆论压力和媒体监督下必然会得到强化。因此这种来自被管理者与被服务者的直接监督,可以为政府部门回应公众提供一种常态化的倒逼机制和动力机制,会从一定程度上优化管理者的行为,从而有助于提升公共服务的品质,有利于逐渐建立起一个责任型、回应型政府。

公民参与的推动力

武汉的“电视问政”,通过媒体的参与和监督,公民与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者面对面的沟通,既强化了公民的参与意识,有助于实现通过公民来治理的理念,也强化了公民的监督意识。

“电视问政”给更多的公民传达着这样一种讯息:即每一位公民作为公共权力的享有者之一,有权力监督政府治理的行为和政府服务的品质,有权力对政府进行问责,帮助政府提升治理的水平,改善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与其他类型的公民参与形式相比较,“电视问政”为公众提供了直接、宽泛、有效的行政参与和监督平台,让群众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回应。“电视问政”使公众的话语权得以尊重和保障。对于政府承诺的各类关乎民生的重大问题,公众可以询问和监督落实情况,提出质询,发表看法,对政府作为是否满意直接表态。

正是这种公众参与的推动力,强化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互动。

媒体与公民参与可以帮助政府及时掌握信息――对于公共服务品质的反馈和需求,改变以往政府与公民之间只是单方面的服务提供者与接收者之间的关系,以电视为代表的媒体作为一种社会组织,其功能不只是为社会成员提供信息载体和传播工具,更重要的是通过媒体的议程设置和话语表达,为公众提供利益表达和维护的渠道,进而实现民意主张与政府决策的良性互动。

媒体凸现桥梁作用

武汉的“电视问政”将政府治理中的各类情况与信息以新闻的方式提供给公众,并在“电视问政”的过程中加入媒体评论、媒体调查、媒体监督等各种再生信息,减少了政府与公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和不必要的资源浪费,对政府形象的公众认知起到传递、解读和引导作用。

另一方面,媒体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和公众代言人,将公众对政府工作的质询、意见和建议加以表达和传播,借“媒体问政”的平台实现公民问政,在监督政府工作的基础上,帮助公众完成对政府形象的再认知过程。

因此,“电视问政”是从媒体自身所担当的社会责任出发,将公众利益的维护与发展作为诉求目标,保障政府传播意愿与公众知情、表达、监督意愿之间的充分沟通,使传播互动过程成为重塑政府形象、维护公众利益的有效路径。

在新媒体环境下,政府形象传播已成为公众主动传播参与的过程,媒体的桥梁作用比以往更加突出,电视问政也是维护公众话语权的主要平台之一;除了为政府和公众提供话语表达的技术平台之外,其媒体组织自身的价值也进一步得到凸显,对引领社会价值取向和公众价值判断往往起着潜移默化的决定性影响。

电视问政需要制度化

诚然,武汉的“电视问政”确实发挥了一定的积极效应。政府官员现场解答公民的问题,现场受理,当场回应,并承诺以最短的时间和最快的速度予以解决,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政府力图提升治理水平的信心与意识。但是,这种问政形式还有一些值得我们深思和警惕的地方,比如参与者的代表性问题,比如“电视问政”是否存在“作秀效应”。

“电视问政”中因为参与的公民数量有限,所以并不能完全代表公民的意见,甚至有时无法代表大多数人的观点。“电视问政”中所涉及的问题往往只不过是冰山一角。政府治理涉及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能拿出来通过电视或“媒体问政”的路径予以解决的,毕竟是少而又少,而且很多被“媒体问政”的领域都是进行过精挑细选,换言之,还是比较有代表性、典型性甚至是特殊性的,是可以解决的。至于公民意见比较大,矛盾与冲突比较多的公共服务领域,至少目前完全寄托于电视传媒是无法全覆盖的。尤其是政府基层的治理与服务――如街道、居委与村委等层面,每天直接为公民提供服务,且涉及到公民切身利益的领域,目前尚无法像武汉那样通过每年一次的电视问政来予以解决。

如何将电视问成公民常态化的参政与问政,如何把政府治理从做给媒体看到做给公民看,从对媒体负责到对公民负责的转变,如何实现从治理到服务的转变,是需要进一步明确的问题。

“电视问政”或者“媒体问政”需要通过制度化建构,且政府部门若敢于直面媒体、直面公众,敢于自我解剖,自己揭短,敢于面对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则无疑会增加媒体监督与公众参与的热情。

武汉市委书记阮成发透露,“两会”结束后,武汉市委、市政府将再次向社会征求最需要解决的10个问题,并要求有关部门主要领导公开承诺。他表示,去年的“电视问政”取得良好反响,2012年还将继续推进,并将加大频率,初步确定为每半年举行一次。“‘电视问政’并不是简单地作个报告,而是让暗访组从市民、旅客的角度去发现问题,实际上是要通过这种形式将广大干部置于人民监督之下。”

第3篇

一、引子

互联网与中国社会转型密切相关,是社会各种症候的重要表征。媒介社会化,社会媒介化已成为时代的主题。芝加哥学派提出公共传播的思想,认为传播是人类关系的本质,传播在信息传递和交流中,创造与维系着社会的发展。历史长河中,人类文明是在断裂、崩溃中延绵持久。传播技术手段的改变,跨越时空人类传播活动得以实现,人类日常生活在跨越时空中得以呈现,日常生活中的观念、行为、语言等文化特征,也在跨越时空中产生新的意义。这就意味着全球互联网在跨越国家、民族、种族、阶级、阶层、性别中发展,这意味着互联网治理的合法性基础有很大的改变。本文试图对中国互联网发展的合法性基础进行探讨,为互联网治理公共政策的制定提供依据。

中国互联网从发展之时就承载着原有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新的社会意义和社会关系是在跨越时空中建构的,并影响到传统社会结构的断裂与重建。其中,新媒介赋权下国家与个人权力的博弈,信息生产、再生产与传播机制的改变,造成中国社会结构、制度等都处于合法性不确定之中。互联网传播中信息自由与信息控制之间的矛盾紧张关系是这种不确定性表现之一,既是某种意义的不确定下的信息失控,也在信息失控中蕴育着一种特殊张力,它可能成为推动中国社会变革不可无视的重要力量

二、新媒介赋权下的传播与权力

新媒介赋权指的是媒介成为权力实现的重要源泉与力量。它通过个体、群体、组织等获取信息、表达思想从而为其采取行动、带来改变提供了可能。新媒介赋权中强调多样化主体传播与权力的博弈,对具体主体而言,可能是增权,也可能是减权。互联网时代应重新认知权力的含义,正如汉娜·阿伦特曾指出,“权力不能像武器一样贮存起来以应付紧急状况,它只存在于其实现中。在权力没有得以实现的地方,它也就不存在。”福柯也认为,“权力只有通过社会关系的角度看才有意义,因为权力建构于社会关系网络之中。”

以新媒介赋权的视野分析中国社会的变迁,更多的是将传播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植根于人们的日常生活实践中,从中对人类行为、价值、制度以及结构等方面进行考察,其研究重视的是传播与权力博弈的过程、阶段、演化等。在此基础上,媒介生态多样性也突破了原有媒体管制思想和方式。传统主流媒体随着社会转型自身内部也在进行着分化,政府、市场、社会、公民个人主导的媒体的差异性日益明显。从媒介生态中差异化的表征观察传播与权力之间的关系,是研究中国传媒政策研究的前提和出点。

互联网正迅速解构与建构着中国社会生活网络的主要框架,成为社会生活领域中最重要的权力来源。多样化的传播主体之间在跨越时空中所形成的复杂关系,对权力宰制中心的分化、转移,传播已成为权力的主要来源,个体间兴趣、动机等差异性也影响到权力的博弈和统治,传播在一种不稳定、不确定的过程中,导致权力与权利的不稳定性,这对习惯于统一、秩序化的权力管理方式提出挑战。

传播与权力关系一直是传播学最为隐蔽而又最具张力的研究内容。新媒介赋权下,权力统治的来源多样,除统治阶级外,也可能是一种制度、观念、意象等。这样我们便回到了问题的本质,设问的不仅仅是社会结构、制度等宏大叙事,而是沿着利奥塔尔的思考,追问谁决定知识,谁决定知识是什么,谁决定知识传播以及它们所根植的具体时空语境等。

媒体叙事作为传媒与社会关系研究的分析工具,为传媒理论提供了研究框架,为我们回答以上问题提供了视角。如果说,历史上的媒体叙事还具有相对的时间上的延展,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站、BBS、论坛、博客、微博、微信等媒介生态却是在短短几年内在空间上展开的。

随着媒介形态的不断变迁与发展,媒体叙事在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中不断建构起来。自由主义的媒体叙事,强调媒体从国家宰制中获得自由,同时也赋权于民,促进民主化的进程;民粹主义的媒体叙事强调商业化媒体迎合人们的感官、情感等求新求变的心理所带来的普遍的消费文化的媒体景观;民族主义的媒体叙事在构建国家民族想象共同体的身份认同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自由意志论的媒体叙事则是从神本位到人本位理性发展在媒体上的反映,人在获得自由解放后又陷入到了现代性的困境之中;精英文化与大众文化的分野、由阶级向阶层的转变、性别宰制与冲突等媒体叙事,无不再现着传播与权力之间的关系。互联网提供了看似信息传播、表达和行动的自由,实则在媒体叙事中却彰显出自由的表象与控制的实质。

三、公共空间与私人空间

网络公共空间中的讨论与争论,多少逃避不了自由选择的悲剧色彩。统一的、普遍的价值观念很难替代不确定的、差异化的价值观念。人性中的虚伪与脆弱,傲慢与疯狂,缺乏倾听与反省、批判与建设的思想,对话与交流中很难超越时代、情感、个人的主体意识。协商对话民主政治似乎只是一种幻觉,哈贝马斯主张以沟通理性替代工具理性可能也是一种乌托邦的想象。互联网传播主体、渠道、速度、范围在时空上的改变所带来的私域与公域边界的不确定性,为我们提供了另外一种研究视角。

公域与私域边界的划分,本质上是一种权力的划分。公共传播中知识的生产、传播、再生产与权力之间存在紧密关系。公共传播中主体的多元异质性,需要表达主体对差异、异见的包容、接受、超越以及不断的自我教育,才能实现思想言论自由市场中真正具有自我修正能力的判断。

过往传播技术的不发达,导致传播中的权力极易被少数人控制。现代传播技术的革命,传播技术的普及以及成为人们的日常生活方式后,传播权力的去中心化,是由大众群体的分化所致,观念、形象所生产的幻象来源日益复杂性,影响到由观念构成的形象、幻象的统治。公众及个体内化的插于化的观念、经验等日益成为总体社会观念和价值观的构成部分。

复杂性思维视野下,互联网则更多地凸显人类的价值理性,它强调的是主体间性,观念共同体,甚至是意义共同体。这意味着我们应对个体人格从私域向公域身份转变中发生了怎样的改变加以注意。

人类在自我满足与自我满足否定中前行,构成了人类文明史发展的特征之一。理性与非理性冲突性、差异化价值判断是一种自我展示,本质上希望获得一种尊重。然而,人们对超出自身经验范畴事务很难转化为一种自我进取和成长的力量,人们自觉不自觉迷恋着自己过往的经验、判断,即使在人与人交往中,在舆论意象的表达中,本质上与外在不断变换的人事沧桑一样,难以对人的内心、观念、行动等产生影响,反而会掺杂过多焦虑的自我。以往生活工作的习俗也在不知不觉中被否定,但新的却是以自我迷恋的方式建立起来自我的世界和法则。这种自我世界的法则会产生一种闭合效应:表面上是自由的,深层的却是把统治控制镶嵌在人们的心理。这里的控制已不再是专制的、暴力的、显现的,而是一种看不见的人自身加以自身的微妙控制。

人们以这样的个体的、不稳定的、自我迷恋的人格建立起来的交往关系在跨越空间中的延展,难以超越自我迷恋去理解和使用自己在公共空间中的权力。桑内特指出,“迷恋亲密事务是一个不文明社会的标志”,何为文明生活方式,桑内特给出的答案是,“在这种生活方式中,人们能够轻松自如地应付一种体验的差异性,并且实际上还从这种差异性中吸取养分。”

互联网公共空间中私域与公域中人格与非人格的复杂性和不稳定性,影响着公共空间的对话、讨论、争论甚至妥协。它是一种普遍的抵抗与排斥,还是在延展自身的能力,重新认识差异性的认知和行动,还是在自恋中寻找满足而最终丧失了满足的,它们都处于发展之中,这都成为中国互联网治理合法性研究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四、大众社会与异质共同体

互联网时代人们获取信息以及表达、行动的相对独立性、自主性,让我们重新反思工业时代的所谓的“单向度的人”:人是否丧失了革命性而没有了自身的判断力和批判力?早期传播学将“大众”主要集中在传播效果的研究上,大众更多的只是一个集合名词,有着轻大众的倾向,将个体的差异性以及行动能力隐含在大众以及大众社会的总体判断上。网民与传统大众有了很大的区别。互联网凸显出个体的异质性,结合中国社会转型,网民意见表达,因问题而聚集,形成的是多个去中心、去组织化的异质共同体,网民成为传播主体成为可能。

网民主体性得到加强,它影响到传播机制的改变,不仅成为议程设置的主体,也加剧了媒体生态的变化。新媒介赋权增强了个体的自我反思、自我批判、自我教育的能力,更重要的是赋予人行动的能力,这种行动重要的是在偶然的、不确定的、差异化的思想、观念、规则等挑战下的话语倾听、表达、理解、判断的能力,这种能力在对话、协商甚至是妥协中深入到社会的各个层面,尤其是言论表达突破了体制的束缚,正义的实践和交流互动是网络共同体讨论问题的源泉活水。

网民在共享利益的同时,也在分享意义。从经验出发再到体验感悟,大众社会集体自我向个体自我转变。网民主体性的加强与网民多样化的公民身份有关,它与全球化的今天,每个参与者的过去、现在以及未来有关,也与其所处的社会权力结构有关。信息共时性以及分散的协同性,多元化身份认同的信息基础带来近代以来所建构起来的单一国家、民族、阶级等公民身份的改变。公民身份已不仅仅是权利的集合,也成为文化心理认同与归属的符号,更重视的是主体关系之间权力实现的实践。

五、新媒介赋权下互联网治理的合法性思考

现代社会需要促进和支持某种意义上的人们文化心理上的归属感。如果大多数人不能感到某种归属感或不能相互认同的话,就会产生在动机和合法性层次上的一种系统性的危机。

互联网治理合法性的研究需要反思共识,共识是我们寻求的答案,还是问题,这已经成为了问题本身。互联网“交流的透明性”对中国社会发展带来的积极的变革是巨大的,但同时,它所造成的社会失范、失序也是不容回避的事实。我们是否需要寻找一种共识、规制达成新的治理和规范,还是以一种新的思路、观念理解互联网治理。

长久的现代国家以及资本市场的统治,话语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权力和市场资本,政治意识形态和市场逻辑不知不觉中已成为话语合法性的基础。

新媒介赋权下的互联网异质性共同体,从根本上为知识提供了另外一种合法性的基础,它依靠的不仅仅是现实的权力和资本,语言知识本身在与权力与资本的斗争中具有了统治与支配的性质,成为合法性的重要来源。

互联网治理合法性已超出了近现代民族国家发展逐步形成的社会制度、结构、关系等的安排,它在于自身的反思与更新,有自我解构与重构的特性、行动与能力。合法性的基础是思辨的,是对伦理实践以及追求社会公正、正义为目标的。

新媒介赋权下互联网上所呈现的公民话语与既往的基于现代民主国家的话语模式有很大的不同。新媒体使得公民话语的生产与传播成为可能,它变化的是,叙事主体的多样性、异质性,观点在讨论、协商、辩论中不断绞力较量,妥协可能是达成共识是一种方式,但更多的却是不可调和的分歧,出现所谓的“交流的无奈”。正是在这复杂的多样性的可能性中公民话语获得了自身的合法性。

公民话语成为互联网治理合法性的重要来源。不同于政治意识形态与市场逻辑的是,叙事的基础发生改变,宏大叙事向小叙事转变。国家政治和市场资本的话语地位依然强大,但以人的存在、多元价值、生命体验与意义,也成为话语中重要组成部分,并最终影响着前者。

公民话语赋权中存在悖论,它造成话语在交锋中的增权或减权。公民话语的增权或减权不是由既有的身份决定的,而是话语斗争所形成的新的话语权力决定的,并影响着公民新的身份的产生。

互联网治理的合法性很难以过往的治理方式中找到,尽管互联网中存在很多问题,但问题本身已不仅仅是问题,更多的是一种未知。互联网中不确定的合法性,存在于整个社会、共同体的挑战、质疑、认同等实践当中,这在利奥塔尔看来,合法性存在于“在追求正义观念与正义实践中。”

第4篇

伍佳佳,2012年2月考入湖北日报传媒集团荆楚网,分配到总编室工作,2015 年调入新成立的频道编辑部,任部门副主任至今,兼任湖北日报新媒体集团第三支部组织委员。截至目前,“拆二代办养老院”等新闻作品在全国获得较大影响。先后获得湖北新闻奖一等奖(集体),湖北网络宣传好作品奖,湖北日报传媒年度好新闻二等奖、月度好新闻奖,荆楚网好稿奖二等奖等多项;2014年获得湖北日报新媒体集团最佳新锐奖、2015年获得湖北日报新媒体集团明星人物奖、湖北日报传媒集团“先进个人”称号。

[摘要]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在多平台交互使用中,形成了一种不可逆的累积过程。个人信息泄露,导致关联危机发生,而电信诈骗就是最为严重的一类。打击电信诈骗,一直被认为是公安机关的使命,然而,在愈打愈烈的情况下,有必要跳出传统的逻辑分析框架,重新厘清电信诈骗与信息安全之间的逻辑关系,转变单一主体破解难题的狭隘空间,构建多元主体参与的社会化治理模式,从而形成“安全为人民,安全靠人民”的良性社会生态。

[关键词]电信诈骗 社会化治理 信息安全 全民参与

据新华社报道,2015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电信诈骗案件59万起,同比上升32.5%,造成经济损失222亿元。2016年1月至7月,全国共立电信诈骗案件35.5万起,同比上升36.4%,造成损失114.2亿元。电信网诈骗已成为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毒瘤”。如何根除电信诈骗这一社会“顽疾”,成为当前一道亟待解决的社会难题。

一、电信诈骗的社会化治理:一种有效的治理模式

社会本质上是一个开放演进、具有耦合作用和适应性的复杂网络系统,在这个庞杂的系统内,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需要及时予以疏导、缝合。在传统的观念里,社会治理政府主导是主流。但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一些错综复杂的问题不断涌现,单靠线性管理模式很难快速给出有效应对方案。因此,有必要引入新的治理模式。

1.电信诈骗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治理模式的多元。

电信诈骗是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盗用个人信息,骗取钱财。其借助的是电信、互联网等技术,在实名制还未全面普及的情况下,其手段还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它有别于普通的诈骗,普通诈骗的受害方与施害方是可视或者可识别的。电信诈骗既关涉电信企业,又与银行有一定的黏度,受害人一旦报案,又牵涉到公安机关。假若受害人身份特殊,譬如学生,又牵涉了教育部门。因此,电信诈骗是一种关乎全民的社会化结构关系。这种关系决定了其参与主体的多元化。

2.多主体合作是治理电信诈骗的最佳选择。

多主体合作共治是当代公共治理理论中较为核心的机制建构与制度设计。具体就电信诈骗而言,其问题的复杂性,使得单一行动或者决策失效。电信诈骗与当前互联网技术紧密相连,需要专门的互联网技术手段、侦查办法、防骗宣传、舆论监督等共同作用。而关联主体的广泛参与,有利于快速补位,使得失序的社会关系逐渐回归本位。

多主体合作需要价值观的引导与重塑,需要构建利益趋同的参与机制,需要共享治理成果。电信诈骗作为全社会识别度较高的问题,亟需整合社会资源,多主体互动,以实现社会秩序良好。

二、电信诈骗社会化治理的体系构建

合作协商治理是现代社会治理最主要的特征之一,是治理主体由政府 “本位”向多元转化。电信诈骗作为社会治理中的特定问题,除国家和政府外,还应吸纳社会团体、行业组织、社会群体等力量共同参与。这种新型的社会联动关系,需要一套完整的体系将其统一。构建这样的内容体系,至少需要符合三大要素。

1.全民参与:培育多元化的治理主体。

《2016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显示,54%的网民认为个人信息泄露情况严重,84%的网民曾亲身感受到因个人信息泄露带来的不良影响。根据这份民意调查,不难看出,民众对于信息安全的关注度空前,个人信息保护刻不容缓。而2016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主题为“网络安全为人民、网络安全靠人民”,也旨在呼吁全民参与网络安全建设。

除了民众参与,政府相关部门也应积极参与。早在2015年6月,国务院建立由公安部牵头,包括、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23个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这一多部门参与的形式,高效,且能形成惊人威慑力。

此外,媒体也应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将电信诈骗作为一项长期的报道工程来建设。遇到重大电信诈骗案件,要做好议程设置,通过多媒体手段,进行有针对性的传播。再者,与电信诈骗相关的企业,因业务原因,天然掌握用户信息,更应积极参与到保护个人信息的行列中来。

2.成果共享:治理电信诈骗的终极目标。

任何治理体系的构建,落脚点不仅仅是解决问题,还在于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一系列成果要全民共享,切忌人为制造壁垒。否则,会损害到因共同的目标形成的利益联盟。利益共享的更高层级是服务增效。具体就治理电信诈骗而言,无论是政府部门,电信企业,银行等,在协助解决问题的同时,要提高服务水准,提升技术安全级别。以民生为向度的服务供给,是实现各自利益最大化的最好路径。

譬如银监会与公安部研究制定的《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冻结资金返还若干规定》,就明确要求公安机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已查明的冻结资金及时返还受害群众,同时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返还应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这就是典型的成果共享。

三、电信诈骗社会化治理的实践推进

电信诈骗是社会“顽疾”,治理起来必然是一个长期的系统工程。社会化治理体系的构建,最终还是要通过实践去推进。除了理论上行之有效的体系构建之外,还需要从技术、管理、立法和舆论监督等多个具体层面着手。

1.技术引领:大数据、实名认证等实时反馈。

电信诈骗寄生于移动通信和互联网技术,那么,回归到技术本身,能否通过更为先进的技术来阻断已经出现的问题?实际上,很多监管难题都是依托技术进步才找到了解决之道。治理电信诈骗,离不开以信息化治理为基础的技术支撑。

譬如,据广州日报报道,中国移动内蒙古有限公司研发了“诈骗电话预警系统”,当用户接听或拨打疑似涉骗号码时,用户的手机屏幕就会同步显示该号码已被标记为诈骗电话,提醒用户谨慎接听。这种利用大数据技术手段从侧面打击电信诈骗,见效快、成本低、效率高。

再者,电信、银行等,要加快推进实名认证。进一步完善身份信息和证件核验技术手段。同时通过人脸识别技术,深化实名认证,让多重验证聚力,确保个人信息安全。实名制只是准入,之后还需要企业引入并匿名技术、数据泄露保护模型技术,此外,还需要不断升级业务系统,防止黑客攻击。

2.法律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无缝衔接。

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信息保护法》,因此,有必要针对电信诈骗,构建立法、执法、司法三位一体的法律框架体系。建议根据我国国情,尽早推出《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明确个人信息的保护类别,保护措施等。设置专门行政机关来保护个人信息,赋予其行政处罚权。同时,将个人信息侵权案件纳入各级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并制定配套的民事赔偿制度等。立法、执法、司法无缝衔接,才能确保与电信诈骗相关的违法行为,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3.舆论监督:媒体作为与公众参与合力推动。

电信诈骗的社会化治理,还需要引入媒体和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之一,理应时刻以民生为本。电信诈骗作为危害社会的毒瘤,媒体作为社会的“眼睛”,要敢于对于个别政府部门不作为,电信企业、银行等不作为,予以曝光,督促其积极作为,共同给力,解决民生顽疾。

媒体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优势,就电信诈骗中的热点,做好议程设置。此外,可以设计专门的防骗APP,开辟专门的通道,收集线索。还可以开辟举报平台,政风行风热线,鼓励公众参与。在传播方式上,可以采取分类传播,定向传播,譬如,可以与高校合作,社区合作,制定针对特定人群的防骗报道、防骗常识等。还可以及时引导舆论,避免因个别案例而引起的不必要的恐慌。

治理电信诈骗还需要在实践中摸索,社会问题通过社会化治理模式,必然会得到有效解决。只是在这个寻求解决过程中,需要多方主体参与,达成共识。

注释:

[1]谢宗晓、林润辉、王兴起:《用户参与对信息安全管理有效性的影响――多重中介方法》,《管理科学》2013年3期

[2]林元庆:《电子商务环境下客户信息安全问题研究》,《现代商贸工业》2016年4期

[3]王菲菲:《公民意识和网络舆论监督――兼论网络舆论监督影响力》,《新闻前哨》2010年1期

[4]章海宁:《关于网络通讯中信息安全的保障研究》,《电脑知识与技术》2016年13期

[5]葛磊:《电信诈骗罪立法问题研究》,《河北法学》2012年2期

[6]谢连觯骸兜缧耪┢的防控体系研究》,《法制与社会》2011年14期

【网友热议】

高霞:徐玉玉事件侧面凸显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还存在漏洞。该事件之所以能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一方面在于其准大学生的特殊身份,另一方面则是作为贫困家庭,其生命的陨落,引起广泛的同情。希望悲剧不再重演,所有与之相关的部门能够从这一事件中看到切实的社会管理、公民教育、福利供给的问题,并采取有效综合措施,不断加以完善。

李欢:电信诈骗、骚扰、推销是信息时代的切肤之痛,相信每个人或多或少都有类似的经历,只是有的人警惕性强,置之不理,而有的人因为疏忽,上当受骗。徐玉玉事件,让更多的人关注到信息安全,越来越多的网民通过社交平台痛陈遭遇,要求彻查电信诈骗,肃清通讯环境,这对于信息安全相关措施、政策法规的出台是一个很大的触动。

杨虹磊:电话诈骗案发生后,一些专家总是提醒人们要提高警惕,注意防范。诚然,个人防范固然重要,但如果本可以从源头上就堵住电信诈骗,问题就能从根源上得到解决。因此,单纯的呼吁人们提高警惕来应付日益多变的各类诈骗,这无疑是社会的一种悲哀,也会进一步稀释社会信任度。所以,面对屡禁不绝,越来越猖獗的电话诈骗案,需要制定法律,来进行更细致的指导和规约。

李克伟:如果说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立法,提高人们警惕心和识骗防骗能力,形成长效机制,可让电话骚扰、电信诈骗无机可乘,那杜绝提供平台载体,斩断依附于电信平台的各种灰色“利益链条”,避免电话骚扰诈骗恣意横行,更是当务之急、重中之重。唯有建章立制,依法确立电信企业兜底责任,对电话骚扰诈骗造成的消费者损害,进行违约赔偿或者连带责任先行赔付,甚至依法进行刑事追责,才能真正起到震慑促动效应,倒逼电信企业提升自律、服务和质量意识,堵住电信运营管理“漏洞”,进而有效防范电信骚扰诈骗愈演愈烈,有效保障人们的正常通讯权利,维护好健康安全有序的通信消费环境。

景纯:徐玉玉事件虽然是发生在山东省,但是湖北的媒体也应该紧跟热点,结合本地实际,采访本地受骗者案例,再找专家给予指导,或者通过深度报道做调查和对策,或者通过微信、微博、专版等形式介绍防骗知识。纸媒可以宣传一些网络安全典型,做防骗知识小贴士等;网媒可以通过访谈、漫画、动画、H5等形式提醒大众提高安全意识。如果可行的话,也可以开发防骗APP。

第5篇

一、我县城市治理法律情况近况

我县新城区现有面积8平方公里,13余万人,随着县城市治理行政法律局的成立,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的行使,我县的城市治理工作正逐渐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因为城市治理体系体例未理顺,条块关系不协调,法制不健全等缘由,城市治理难以构成合力,难以构成一起负责,一起参加治理的制约机制,城市治理仍处于行政治理与依法治理并存,人治与法制相连,法律与抗法同在的复杂矛盾抵触中,严厉障碍了城市治理走上科学、长效的治理轨道。

当时社会各界对相对集中行政处分工作的期望值十分高,而城管法律的情况又很差,两者之间的反差不断是困扰我们的难题之一。如在整治无照商贩时,我们要面临三种分歧治理对象,一是社会弱势群体,二是唯利是图者,三是违法对立者,反治理事情较多,并且非常复杂。良多市民一方面要求法律治理部分按照有关司法律例予以取缔和处分,甚至以为司法律例的力度不够,但愿重罚重管。另一方面,也有不少市民对无照商贩极为同情,在法律进程中,常常围观甚至围堵法律人员、车辆,无形滋长了违法者的气焰。从外表看是群众不睬解不支撑,其本质是深条理的,如社会需求问题,弱势群体的营生问题,对治理部分的逆反心思问题等。

二、改善法律情况的建议

(一)进一步增强城管本能机能的宣传,是营建优越法律情况的前提。

1、城市治理行政法律局作为一个城市治理综合法律的部分,其本能机能还没有被广阔市民所调查和认知。因而碰到法律受阻时,常有不明就理的群众围观起哄。从近况看,还需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首先,城管法律机关要把城管法律人员特殊能喫苦、特殊能贡献、特殊能忍耐、特殊能战役的精神向社会传达,以取得各级指导、社会各界对城管法律工作和法律人员的了解和支撑,提高城管法律机关的公信力和城管法律人员的亲和力。其次是做好相关司法律例、政策的宣传。应用新闻媒体、网站、常识竞赛、律例征询等方式,大力宣传城市治理方面的司法、律例、政策,提高市民的司法认识,营建优越的城管法律气氛,然后使广阔市民可以盲目地舆解、支撑、承受、共同城管法律工作的顺畅开展。

2、增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协作,从正面指导大众,宣传步队新形象。新闻媒体是城管法律宣传和言论监视的首要载体,我们城管法律机关要进一步高度注重和充分发扬新闻媒体的宣传优势,最大限制地用好传媒的积极效果,最大限制地削减负面效应。经过媒体,大力弘扬正气让社会言论、各级指导公平地评价城市治理行政法律工作,一定法律队员的成果;客观地看待我们这支刚成立的年青城市治理行政法律步队;要看到虽然我们的步队还存在着如许和那样的不足,但我们的步队是富有生机的,我们的工作是积极努力的,我们的成果是有目共睹的。让大众晓得我们的步队视形象如生命,不断为改善形象在努力。

(二)增强本身建立,提高步队本质是改善城管法律情况的必备前提。

1、增强常识储藏。随着城市治理相对集中行政处分权工作的不断深化,城市治理工作的领域愈加宽广、工作内容愈加丰厚、工作方法愈加多样。一切这些都对城管法律人员的营业程度、常识构造、工作办法、应变才能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法律人员不只要具有坚决的政治崇奉,还要纯熟把握城管法律营业常识。因而,城管法律人员必需坚持注重学习、终身学习的观念,不断用新的常识充分本人的思想,优化本人的常识构造,切实提高本身的思想程度和工作才能。构成优越的学习气氛,提高了营业技艺,完成了由经历型向学习型机关的改变。

2、增强作风建立。坚持文明法律,必需从城管法律步队思想作风建立抓起,在正直法律思想、改变法律观念、改良法律作风上下功夫。一是执行“三公开”,即政务公开,准则公开,做事顺序公开。二是果断根绝“吃、拿、卡、要”等不良景象,对违纪违法人员严厉查处,加强了机关工作的通明度,保证了广阔市民的意见和建议能直接、实时反应,然后进一步改良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城市治理的效率和程度。三是法律执行罚缴别离,进出两条线治理,收费、罚款悉数到指定当地交纳。重塑了法律机关高效、清廉、勤政为民的新形象。

(三)健全司法系统,是改善城管法律情况的基本。依法行政的前提是要有法可依,司法律例建立的滞后,已严厉影响到了城市治理法律工作的正常开展。相对集中行政法律是个重生事物,城市治理机构的设置应有司法根据和响应的法律主置。只要经过立法,确以为城市治理的正当主体,城管法律局才干理直气壮地开展工作,只要城市治理工作有了明确的司法支撑,才干谈可持续发展。因而须尽快制订合用于城市治理综合法律,操作性强的当地性律例或条例,使之成为可以遵照的司法系统。不然处置违章行为对方拒不顾全时,法律人只能一筹莫展。因而健全司法系统才是最基本和最应先行的工作。

第6篇

关键词:财经媒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信息不对称

中图分类号:F276.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8-0-02

我国多数上市公司的治理制度尚不够完善,尚未形成公开透明、披露真实全面信息的传统。虽然证监会一直在致力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但是信息披露延误、遗漏甚至是虚假的现象仍然屡禁不止。市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有公司董事会的内部监管,以及中介审计机构、行政部门、司法部门、媒体的外部监管。媒体监督作为独立于政府、股东、上市公司的第四权,监督上市公司行为、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作用越来越突出。

一、文献基础及理论分析

1.国外关于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文献综述

早在1983年Fame & Jensen就提出,对自身声誉的考虑使上市公司管理人员会积极应对新闻报道。此后,Dyck、Zingales、Miller等学者论证媒体具有监督上市公司管理层的作用。Dyck & Zingales(2001)的定量研究表明,媒体监督显著降低了控制权私有收益的数量。Dyck(2002)提出,媒体监督可以使管理层的决策不至于过于偏离股东价值最大化目标。Miller(2006)论证,媒体对揭示财务舞弊、减少虚假信息的传播有积极的作用。之后,研究开始深入到探究媒体对上司公司的监督作用是如何产生效果的。Tetlock(2007)提出媒体对上市公司的消极态度能够刺激股民出售股票。Dycketal(2008)的实证研究论证了媒体的负面新闻督促政府部门介入调查。 Joeeta(2009)发现媒体曝光董事会无效或低效行为会产生积极的作用。Fang(2009)等进一步提出媒体是上市公司与外部的作息中介,降低了信息不对称。

由此可见,国外对于此课题的研究由表及里,从发现作用到探究作用机制再到利用机制提出改进措施建议。研究的重点在于媒体监督对公司治理的积极作用,鲜有专门探究媒体对信息披露的作用,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作用则是作为公司治理中的一个微观层面。

2.国内关于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文献综述

我国对于媒体与公司治理以及信息披露的相关性研究大概是在安然事件爆发后开始兴起。周新军(2002)指出媒体在对上市公司信息“再披露”方面显得被动。周新军(2003)提出应取消对财经媒体中“指定信息披露”与“非指定信息披露”的区别对待。刘蔚(2005)开始研究影响媒体外部治理效应的因素。李培功、沈艺峰(2010)把媒体分为政策导向性和市场导向性媒体,论证市场导向性媒体具有更加积极的治理导向作用,并认为我国媒体公司治理作用的发挥是通过引起相关行政机构的介入实现的。沈洪涛、冯杰(2012)从环境会计信息角度,分析了媒体对企业环境责任的报道能显著促进上市公司环境会计信息的披露。

从各个时期代表性文章中可以看出,对于媒体监督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研究,我国文献发展趋势大概是从提出“有积极作用”到验证“有积极作用”,再到“如何发挥作用”、而对于“为何要发挥作用”的专门探索涉及较少。

二、财经媒体在信息披露环节的各个环节发挥作用

1.信息的源头

媒体对不良信息源的约束主要是由“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媒体对上市公司某些不良事件的报道,会给上市公司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出于对未来就业机会和薪酬的考量,经理人往往十分重视自身的声誉。由于负面报道会伤及经理人的声誉,因而他们通常会积极应对报道。在面对这一类事件的时候,企业的反应速度、多渠道并行的应对方式是非常重要的。例如,万科部分楼盘所用的安信地板质量被财经周刊质疑之后,万科在当天就通过互联网、媒体向公众了正式的声明。万科的态度、应对步骤在舆论还没有进一步扩散的时候已经融入了公众传播渠道,主动披露相关信息,避免公司处于过于被动的地位。

除了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其他非指定财经媒体也是时时刻刻在关注市场的一举一动。上市公司若披露虚假信息、或隐瞒信息,是很难瞒天过海的。而一旦被财经媒体所揭发,直接受损的是上市公司及高管的声誉。也就是说,媒体增加上市公司或其高管违规披露信息的成本,迫使他们即使在诱惑的面前披露信息也需慎之又慎。这就相当于在信息流的源头控制信息的真实性。

2.信息的传播

媒体对降低信息不对称的职能主要是由“监督机制”发挥作用的,财经媒体是一种外部而非内部治理机制,它不具有股东的投票权,也无权直接影响公司决策与管理者行为。研究表明,媒体的公司治理功能更多是经由声誉和政府介入等特定的传导机制间接地表现出来,这就是媒体的监督功能。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导致投资者和经营者之间产生严重的问题,冲突的根源在于信息不对称。外部投资者往往因信息劣势而遭受内部人机会主义行为的侵害。

财经媒体对上市公司拥有着正当的报道权和批评权,因而在解决广大股东与上市公司间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上发挥了促进信息传播,降低信息获取成本的作用。财经媒体的任务首先是选择、筛选、确认信息,然后重新整装信息,才把信息传播出去。这样,他们减少了投资者为了“知情”必需付出的成本。中国证监会指定由《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三家媒体披露上市公司信息,当上市公司披露消息时,投资者可以第一时间在这三份报纸中查询到,便不需要自己花费时间去搜集所有这些信息。

3.信息的反馈

郑志刚(2011)指出,报刊的负面报道增加会有助于企业下一期业绩的改善。一个公司的负面报道越多,那么公众对其关注程度越高,经理人潜在的声誉损失就会越多,因而经理人改正违规行为的激励越大。因此,媒体的负面报道通过影响经理人的声誉促使其改正违规行为,而违规行为的改正最终导致下一期企业业绩的改善。媒体报道之所以成为我国实现公司治理目的可以借助的法律外制度,不仅仅是由于媒体报道导致了行政机构的介人进而促使企业改正,同样可能由于媒体的负面报道将引起普通民众的关注而形成对注重声誉的经理人行为的外部约束。

三、充分发挥媒体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作用的建议

1.财经媒体监督存在的问题

尽管财经媒体在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所发挥的作用不可小觑,但其功能并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与资本市场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距离。

第一,行政干预影响媒体独立性。官方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如《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体现着浓厚的行政色彩。第二,是各种利益冲突的存在。广告收入是许多财经媒体主要的收入来源,因而媒体与上市公司之间便存在不那么纯粹的关系。第三,媒体从业人员的自律能力、专业素质也是影响因素。第四,媒体还面临着诉讼风险问题。陈志武教授在研究我国新闻媒体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时,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当新闻媒体被企业或个人以名誉侵权时,媒体在一审的败诉率高达69.27%。

2.充分发挥财经媒体监督作用的建议

要使得媒体更好地发挥监督上市公司职能,需要社会与媒体自身内外两个方面的努力。从社会角度来讲,需要法律、行政、社会环境的改变。首先,要保障媒体的报道权利。通过立法,从法律上保证媒体合理的报道权利。其次,适当放松干预、强化媒体市场的竞争机制。公平的自由竞争环境,能够给财经媒体创造了一个良性发展的机会。此外,要创造媒体监督的良好氛围。财经媒体在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需要耗费财力物力人力去做深人的采访调查,还要承担相关风险,因此需要社会的理解和支持。

从财经媒体自身角度来讲,提升公信力是应该努力的方向。财经媒体的公信力直接影响着新闻的价值以及影响力。提升媒体公信力,一要平衡眼前的经济利益同监督职责的关系。二要提高从业者的水平和素质。

四、结论

本文研究分析了财经媒体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表明财经媒体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发挥积极的监督作用。通过理论、实证与案例相结合的方法,研究了财经媒体影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作用机制。财经媒体作为监督上市公司的“第四权力”,在促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触及到监管部门的“监督死角”。财经媒体是降低资本市场、证券市场上信息不对称的不可或缺的角色。

然而,财经媒体监督并非尽善尽美。受行政干预、利益冲突、自律能力以及遭遇上司公司抵抗等因素的影响,财经媒体的监督作用并没有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为了更好地发挥其监督职能,进一步降低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保护投资者、外部人的利益,应当适当放开行政干预,强化媒体市场的竞争机制,在客观上保障媒体的报道权利,在主观上提高媒体公信力。

参考文献:

[1]Fama, Jensen, Agency Problems and Residual Claims, Journal of Law and Economics ,1983, Vol.26, Issue2, P306 -P360

[2]David M Kreps, Robert Wilson. Reputation and imperfect information [J].Journal of Economic Theory,1982, Vol.27,P253-P279

[3]Dyck,Zingales,L. Private Benefits of Control: An International Comparison. Journal of Finance,2004 Vol.2, P537-P600

[4]Dyck Alexander, Luigi Zingales.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Role of the Media , Working Paper, 2002, Vol.10, P1-P30

[5]Miller,G.S. The Press as a Watchdog for Accounting Fraud. Journal of Accounting Research ,2006.P569-P580

[6]Tetlock, Giving convent to Investor sentiment: The Role of Media in the Stock Market, The Journal of finance, 2007, Vol.6, P 1139- P 1168

[7]Dyck, A., Volchkova, N., Zingales, L.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Role of the Media: Evidence from Russia. Journal of Finance, 2008, Vol.3, P 141- P 149

[8]Joe J. ,Louis H.,Robinson D. Managers and Investors Responses to Media Exposure of Board Ineffectiveness. Journal of Financial and Quantitative Analysis ,2009, Vol.5, P 203- P 212

[9]Fang L. Press J, Media coverage and the cross-section of stock returns [J]. Journal of Finance. 2009, Vol.64,Issue 5,P2023—P2052

[10]周新军.证券报道研究[J].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与媒体监督,2002(12):44-45.

第7篇

>> 媒体公信力的流失与重塑 CBA裁判公信力的流失与重塑 地方政府公信力与政绩悖论及其消解 信息不对称下地方政府公信力流失机制分析 论提升地方政府公信力的学理依据 提升地方政府公信力的对策研究 论新媒体时代的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 关于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的初步探究 提升地方政府公信力建设的几点思考 提升地方政府公信力的举措探析 公共危机中地方政府的媒体沟通与官方言论公信力 基于层次分析的地方政府公信力评价与对策研究 关于我国地方政府信用问题的思考与重塑 我国地方政府信用问题的反思与重塑探讨 地方政府形象的构建困境及重塑 公共危机治理中政府公信力的缺失与重塑 地方政府的创新与创优 地方政府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地方政府公信力:影响区域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 网络舆情视角下地方政府公信力的政治考量 常见问题解答 当前所在位置:l。

11苗圩:《云计算壁垒需打破,地方政府盲目性凸显》,《南方都市报》2012年3月21日。

12(美)马克·沃伦:《民主与信任》,北京:华夏出版社,2004年,第22页。

14朱光磊、周望:《在转变政府职能的过程中提高政府公信力》,《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1年第3期。

15朱光磊、张志红:《“职责同构”批判》,《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

17唐娟:《政府治理论》,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第32页。

18王国红、翟磊:《县域治理研究述评》,《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0年第6期。

19宋晖:《多元协同治理促进政府创新》,《中国社会科学报》2012年7月13日。

20吴家庆、:《中国与西方治理理论之比较》,《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2期。

21全球治理委员会:《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牛津:牛津大学出版社,1995年,第23页。

22杨畅:《绩效提升视角的当代中国政府公信力评估实施方略》,《湖南师范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1年第3期。

23黄建钢:《政治民主与群体心态》,北京:中信出版社,2003年,第73页。

第8篇

多媒体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方法和手段已被广泛运用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育教学中,但是,有些问题日益突显。如:“丰富多彩且生动形象的教学课件影响了学科的思想性和理论性;为迎合学生偏好却忽略了课程教学目标;单一的多媒体教学手段和方法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学互动等。”[1]那么,如何才能让形式与思想、技术与应用、理论与育人、教学方法与教学规律更加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增强课程的吸引力、感染力和亲和力,使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效果倍增呢?要实现这一目标,教师需要对其课程进行艺术化处理。当然,这种艺术化处理不仅指课件设计层面的艺术化,更指教学理念层次的艺术化。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媒体教学艺术的内涵

当前,理论界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媒体教学艺术的理解,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教学方法上的艺术;二是教学风格上的艺术。可以肯定,无论是教学方法艺术还是教学风格艺术,都忽略了教育理念的发展与创新对课程的决定性意义,回避或淡化师生的思想情感基础,师生被当作是传授与接收的机器。因此,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媒体教学艺术应以师生的思想情感为基础,以相关的教育教学理论的创新为指导,以多媒体教育教学的方式、方法和技术手段为媒介,使其教学创新在酝酿、呈现和表达阶段实现有机协调,是教学的一种理想境界。所以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媒体教学艺术强调的是教学创新在酝酿、呈现和表达阶段的有机协调;它是创造美、内容美与形式美的统一;它是政治性、科学性和艺术性的完美结合。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媒体教学艺术的理论与现实依据

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媒体教学艺术源自于思想政治教育的特殊性。基于特殊的目标要求、面对复杂的教育对象和教育环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媒体教学艺术内在要求其应超越于技术,表现出活动主体的创造性,它抵制技术层面的复制,倡导艺术是不可复制的。而且,这种艺术化也内在地要求其要融入参与者的思想情感。也就是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媒体教学艺术内在于其活动的创造性,并且要融入教师、学生和管理者的思想情感。

教学活动是一个互动的过程,它以思想情感为基础。以情感为基础要求信息的加工、处理与传输的艺术化形式。思想政治课教学生活化的理论与实践探索已向我们揭示了传统的“灌输”教育的种种弊端。它不仅是不道德的行为,也是一种“在教室里扼杀了个人的尊严、价值”的行为[2]。因此说,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媒体教学艺术化是思想政治课教学中倡导人文关怀、彰显个性自由的呼唤。

教学中,教育工作者面对差异化的教学对象,由于他们的专业知识背景、认知结构和非理性表达方式的差异,即使是相同的内容,也要求教师以不同的方式和方法去表达。在教学实践中,我们能深切地感受到,同样的表达在不同的专业学生中会产生不一样的效应。差异化的教学对象使得创新性教学在任何环节都显得尤其重要。

对象的差异性伴有环境的复杂性,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环境,尤其是隐性环境中存在着“隐性艺术化不够的问题”[3]。其实,不管是显性环境还是隐性环境,宏观还是微观,大家在其艺术化方面的重视程度都显得不足,环境之间相悖并存,甚至于相互冲突。有时,再“艺术化”的理论说教也抵不过一个社会事件的影响力,在教学探索中,很多教育者都表达过这样的无奈。可见,环境的复杂性要求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媒体教育中应夯实其艺术基石。

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媒体教学艺术化的现实途径

基于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媒体教学艺术内涵的理解,依据其理论与现实的矛盾,提倡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艺术的深层理念显得尤为重要。那么,如何才能更好地完善其艺术化理念呢?做好三方面的转化应不失为一个好的选择。即在多媒体教学中应注重将教学理论转化为育人理念;将教材体系转化成教学体系;将理论语言转化成教学语言等。

(一)教学理论转化为育人理念,呈现创造美

马克思说:“……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所以,教育教学需要科学的教育教学理论来指导。当然,它在解决实际的教学问题时,还应在教学实践中不断丰富和创新,因此说,只有不断创新的科学教育教学,理论才能促使其长足发展。

面对教学中存在的诸多现实问题,其解决之道应以先进的教学理论为指导。教学中,首先要求教师应做个孜孜不倦的理论研究者,用科学的理论武装自己,持续不断地在教学中践行先进的教学理念。其次,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重在育人,以大学生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为例,其目的是要全面提高大学生的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重在育人是其应有之义,所以科学的教学理论转化为育人理念应是高校思想政治课程教学的内在要求。在多媒体教学中如何更好地实现育人理念的贯彻呢?根据笔者的教学体会,教师应发挥其主导作用,让学生的主体地位得到充分的体现。在授课中第一要做到思想育人,即有意安排教学内容的理论碰撞,让科学的理论放射光芒。第二是辩论育人,在教学中让学生有机会参与讨论或辩论,让他们做一个思考者而不是一个“留声器”。第三是实践育人,教师在教学中应创设情境,让学生体会道德与法律在实践中的意义和可能存在的困境,使他们对相关内容有更加丰富和直观的理解。如果这些育人方法能和学生所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结合起来,就能更好地调动学生的激情,并能实现师生在教学互动中的情感交流,从而克服传统的灌输式教学在育人层面收效甚微的窘境。

(二)教材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实现内容美

针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媒体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许多学者和专家都提出了自己别具一格的解决方案,其中不乏真知灼见,但也有不少存在着不切实际的地方。据笔者了解,很多高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压缩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学时的情况,拿“基础”课的课堂教学学时讲,有的高校实际教学学时都不到三十个,用如此短的课堂课时,按课程体系,按部就班地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主导与教学主体的良好互动、达到理想的教学效果,应该说是不可能实现的事。那么,“按章教学”的教学思路能行得通吗?可以肯定地说, “按章教学”的教学思路对有的高校来说也是不切实际的[4]。所以,面对现实情况,教师应将课程体系转化为教学体系,实现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多媒体教学艺术蜕变是现实的必然要求。

教学艺术依赖于教学美的全方位呈现,而其中的基础是内容的科学美,同时,教学体系应建立在对现实问题的解决之上。教师在应对实际课时压缩、教学要求提高的现实中,应深度挖掘所授内容的科学性;展现其艺术性;不断超越功利,追求并满足个性自由,充满激情地创造,实现教与学的和谐。所以,在教学中,老师应重新编排教材内容的内在合理逻辑,从而突破学时限制,使内容丰满,教学艺术充分展现,并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如“基础”课中,我们可以将绪论第一节“适应人生的新阶段”,第一章的“理想与信念”和第六章第二节的“大学生择业与创业”的内容联系起来讲授。其联系的内在合理逻辑表现在:个人追求各自的理想与信念时必然会遇到各种不同的人生问题,学会适应,坚定信念,立足现实,是通往个人实现理想的必经之路。具体的课件制作可用“问题”(这里的问题是指大学新生常常会碰到的常见问题)来引导教学,“问题教学”不仅能吸引学生,也能为教学的艺术性做好铺垫。

(三)理论语言转化成教学语言,体现形式美

教学艺术呈现不仅需要科学美的内容,还需要语言美的包装。教科书中的语言是高度理论化、概括性语言,它们虽很严密,但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学生的理解,也使许多学生产生枯燥乏味的感觉,所以,理论语言转化为教学语言是一堂成功教学的重要因素。教师在多媒体教学中运用其幽默、机智的语言,投入真挚情感化的教学语言,其合理运用往往能起到出奇制胜的教学效果。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消解教师刻板的形象;化解学生对课程枯燥乏味的错误认识,甚至能改变学生对课程地位的固有心理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