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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理的要素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3-28 11:10:2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社会治理的要素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社会治理的要素

第1篇

[abstract]Corporationgovernancestructureisthestationoftheallocationofthecorporation’sresidualcontrolrightandresidualclaimrightamongitsmembers.Inthehistoryofthedevelopmentofcorporation,onthecorporationgovernancestructure,oureyesarecaughtbytwophenomenon.Atthesametimestage,evenunderthesameexternalenvironment,thegovernancestructureofdifferentcorporationisdifferent.Duringdifferenttimestage,therearedifferentpatternsofcorporationgovernance.Howtocomprehendthesephenomenon?OnthegroundofHayek’sdualityviewpointofthesocietyorder,thispapergivesaprimarycomprehension.

[关键词]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企业治理结构、演化

[keywords]Hayek,dualityviewpointofthesocietyorder,corporationgovernancestructure,evolution.

一、引言

企业是协调社会分工的一种组织形式,其运作的核心问题就是在企业参与者之间合理配置与企业运行有关的权利、责任,(主要是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以确保他们之间合作及竞争关系的存续和扩展,这就是企业治理的实质。所谓企业治理结构就是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企业参与者之间配置的状态。从企业发展的历史看,关于企业的治理结构,两大现象引人注目:一从共时性看,不同国家、地区那怕是面临着类似技术和市场参数的同一产业领域内的企业的治理结构也是千差万别的;二从历时性看,企业的治理结构有一个发展演化的过程,从单边治理到多边共同治理出现了多种的企业治理模式。对于两大现象的解释,很多学者主要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从节约交易成本的角度进行分析,认为企业治理结构共时多样性是因为企业面临的外部环境不同,认为企业治理结构历时多样性是不同企业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追求交易成本最小化的结果。这样的分析是有缺陷的,要害的问题在于:一他们把参与经济活动的个体当做抽象的理性人(有限理性)看待,而忽略了其嵌入其中的社会结构的影响;二把企业概念化为理性的行为者,而忽视了企业作为组织协调内部成员利益差别的复杂的政治过程,也就是忽视了企业治理结构内生演化的方面。结果是,他们既不能很好地解释企业治理结构的共时多样性问题,因为按照他们的逻辑,在竞争的作用下,面临着类似技术和市场参数的同一产业领域内的企业治理结构应该收敛于某一种最节约交易成本的结构,而这与观察到的事实明显不符;也不能很好地解释企业治理结构的历时多样性问题,因为他们只能静态地、逻辑地比较给定条件下不同治理结构交易成本的差异,而不能从动态和历史的角度令人信服地说明治理结构的演化问题,这样的分析本质上仍然是一种技术选择论(邓宏图,2003)。正如周业安教授所指出的那样:“制度安排的比较静态分析仅仅告诉我们,在给定某类条件下,哪种制度安排更有效或更好,至于一种制度安排为何会变成另一种制度安排,其实并没有答案(周业安,2001)”。哈耶克是20世纪西方最重要的思想家之一,也是最重要的经济学家之一,曾获1974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社会秩序理论是其经济学的核心内容,是其经济学理论的基础部分。这一理论的核心观点就是社会秩序二元观:即社会秩序是由自发秩序与人为秩序在各自运动的基础上互动所致。哈耶克社会秩序二元观为解释上述两大现象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思想,可以避免单纯从节约交易成本角度分析的缺陷。本文试图以此为基础,对于这两大现象给出一个初步的解释。

二、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

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而个人又是不同的,包括个人的追求、知识结构、技能等等,人际之间的冲突和摩擦在所难免,但为什么社会总体上看起却是井然有序的呢?在哈耶克看来,这是“人类行为的结果,但不是人类设计的结果”,也就是说,这不是由某些人理性设计的制度调节的结果,而是由社会中个人的互动形成的。个人的互动最终达致了这样一种社会状态,“其间,无数且各种各样的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是极为密切的,所以我们可以从我们对整体中的某个空间部分或某个时间部分所作的了解中学会对其余部分作出正确的预期,或者至少是学会作出颇有希望被证明为正确的预期。”(哈耶克,2000),这就是所谓的社会秩序。个人的互动是怎样形成社会秩序的呢?哈耶克是这样分析的:

首先,社会秩序形成所需要的知识是分布在社会中个人之间的,任何一个人在很多方面都处在“必然的无知”状态(哈耶克,1999)。一个人拥有的知识分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明示知识,这些知识是标准化的、可以言传的,可以通过一定的途径在社会成员间传播,可以依靠学习获得;另一部分是默示知识,这些知识是个性化的、不能言传的,难以为他人理解,只能在实际的操作和人们的互动过程中去感悟和把握。由于默示知识的存在,任何一个人不可能拥有完全的知识,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动就会存在障碍。因为他们在很多场合无法理解他人行动的确切含义,合作难以达成,社会秩序就难以形成。

其次,为了克服自身知识的局限性,社会成员在互动过程中形成了一定的规则。这些规则实质上就是社会成员互动自发形成的、并愿意共同遵守的共同知识的集合,是知识的浓缩器。有了这些规则,社会成员依此正确地预期其他成员的行动,并按照这些规则强化自己某些方面的重要特征(如技能和倾向等),进而更好地推动成员间的互动,形成“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哈耶克,1988)。根据哈耶克的解释,规则来自于惯例,惯例被采纳之初可能是因为其他原因,甚至是偶然原因,之后,这些惯例之所以能延续,主要是因为它们使采纳它们的群体在生存竞争过程中好于其他群体。这种经成员互动自发形成的规则,被哈耶克称为自发秩序。外部环境的变化、以及自发秩序之间的竞争,社会成员在互动过程中,某些成员为了获取更多的收益可能会采取新的行动策略,并通过一个类似惯例产生的自然选择机制,产生一个在新环境下成员更好互动的自发秩序,从而导致自发秩序的演化;也可能由于成员对规则的过度依赖产生规则锁定,从而使得成员不能应付环境的变化,最终导致秩序的瓦解。

再次,为了避免由于人们知识的局限性可能出现的“锁定”效应或降低由人们错误决策造成的“失衡成本”(青木昌彦,2002),社会成员可能形成组织来加以补救,这就导致了外部规则的出现,也被称为人为秩序。它是一种通过“认知分工”部分地克服成员知识有限性的设置,通过人为设计的部分规则,更有效地处理分散化的“关于特定时间和环境的知识”(青木昌彦,2002)。人为秩序以命令的方式把特定的任务、目标或职能赋予组织定的个人,从而可以支配组织成员的行动,它一经创立出来,就会按照自身的规律运转,它不像自发秩序那样是目的独立和普遍适用的,而往往只是服从于组织或统治者的特定目的。它的优势在于弥补社会成员与内部规则互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失误、促进社会的分工和专业化水平、具有较强的信息搜集能力及制度供给方面的规模经济优势等;其局限性在于常常会出现制度刚性和组织僵化,也常常因为信息不对称和机会主义行为而导致组织失灵。由于组织之间存在着竞争,竞争将推动人为秩序的演化,演化的机制跟自发秩序的演化类似。

最后,自发秩序与人为秩序的互动形成总体的社会秩序。一方面,一些人为秩序是在自发秩序的基础上形成的,是将自发秩序法律化和条文化的结果;另一方面,人为秩序也会影响到自发秩序的演进,某种自发秩序的形成完全依赖于人为设定的规则是完全可以想象的(哈耶克,1988)。随着环境的变化,自发秩序与人为秩序之间不断发生互动,可能相互耦合,也可能相互冲突,最终达成一种多重均衡状态。至于收敛于那一均衡状态,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往往由互动开始时的状态、互动的路径及互动过程中的突发事件等多重因素共同决定。

三、企业治理结构共时多样性的根源

按照哈耶克的社会秩序二元观,企业首先表现为一种人为秩序,它是由生产要素所有者互动形成的一种生产性和交易性组织。为了克服个人认知方面的不足,它以命令的方式把特定的任务、目标或职能赋予组织定的个人,从而可以支配组织成员的行动,权威、奖励、认可和协调形成了企业的组织特征(西蒙1991)。但经济活动的参与者是嵌入在社会之中的,本质上是一个社会行动者,其特殊之处就在于他是经济领域中的活动者,其行动就必然是社会化的、要受到人为秩序约束的。这样,我们可以认为企业是在人为秩序下由企业参与人互动形成的一种自发秩序,是自发秩序与人为秩序的统一。由此,我们就不难得出“企业的治理结构是由自发秩序、人为秩序共同决定的关于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在企业参与者之间配置的状态”的结论。由于从企业的现实运行看,企业不过是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的履行过程(谢德仁,2002),这样,具体企业的治理结构就是在给定人为秩序条件下,参与企业的生产要素所有者共同谈判的结果。给定的人为秩序往往给出了谈判的初始规则、要素所有者初始的权利设定,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要素所有者的目标、偏好、非正式组织状况等等。比如有的国家特别重视劳动者权利的保护,比如德国公司法便明确规定,企业董事会必须有职工代表参加等。在此基础上,每一个参与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状况由该参与人的谈判能力决定。在企业设立时,生产要素所有者谈判能力的大小主要取决于以下因素:

1、要素所有者所提供给企业的生产要素可能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一般来说,发挥的作用越大,该要素所有者获得权利就越大、责任越大,反之,则反是。比如拥有高专有性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其谈判能力就相对较高,所谓“专有性”(exclusive)生产要素就是指这样一些生产要素,一旦它们从企业中退出,将导致企业团队生产力下降、组织租金减少甚至企业组织的解体,生产要素专有性程度是决定生产要素所有者分享组织租金的谈判力基础。(杨瑞龙、杨其静,2001)。

2、生产要素所有者对其生产要素不进入企业生产过程而闲置所产生的机会成本的承受能力。承受能力越大,谈判能力越强。比如在那些资本短缺、劳动力供给过剩的发展中国家,拥有资本的人的谈判能力就强,而那些只能提供简单操作劳动的人的谈判能力就弱。

3、生产要素所有者所拥有的通用性生产要素的稀缺程度。由于稀缺,该生产要素的可替代性就低;由于通用,他就不怕闲置,因此生产要素通用性越强、稀缺程度越高,他的谈判能力就越强。比如我国东南沿海地区,一些高级技工严重缺乏,他们的收入甚至比部门经理的收入都高,有些企业为了留住他们甚至给他们股票期权。

在企业存续阶段影响参与企业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的谈判能力的因素,除了上述因素外,还包括:对该生产要素绩效衡量的难度和监督生产要素所有者机会主义行为的成本,难度越大,成本越高,该生产要素所有者的谈判能力越强。

在外部环境变化不大的情况下,上述谈判结果的主要特征就会被当作企业的惯例稳定下来成为组织的记忆,使企业参与者休战而进入合作状态(纳尔逊、温特,1997)。企业参与者按照上述惯例强化自己的技能、认知、倾向等,使得企业治理结构的主要特征得到强化,从而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当的稳定性,直到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企业参与者的构成发生重大变化时将之破坏为止。

从上面的论述我们不难看出,同一时段内,不同国家、地区,不同的企业面临的人为秩序不同,也就是所嵌入的社会结构不同;加之,同样人为秩序下,由于不同企业内部各生产要素所有者谈判的结果不同,因此,同一时段内,企业的治理结构是千差万别的。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从技术层面上(产业领域、企业规模、各生产要素的相对稀缺程度)看大致相同的美国企业和日本企业,企业的治理结构会差别很大,根源在于其背后的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的不同。

四、企业治理结构历时多样性的一个粗略机制

由于外部环境的复杂性、人们的有限理性,企业运作过程中的不确定性肯定难以消除,这样在一定的人为秩序下,企业作为一个要素使用权交易契约之履行过程,就是参与企业的生产要素所有者不断再谈判的过程。随着内外环境的变化及其交互作用,其治理结构就必然会处于不断的演化过程之中。其演化遵循这样一个粗略的机制,鉴于篇幅的原因,本文只给出该机制的主要内容以求抛砖引玉,而不用企业史资料加以印证:

1、企业运营绩效差异的持续性。在某一时期、一定市场范围内,即使是面临相同或类似外部环境的企业,由于参与企业的生产要素和其所有者的异质性以及由此决定的企业治理结构的差异,在竞争过程中企业的运营绩效会出现差异。另外,当外部环境发生变化时,如生产技术的重大突破、市场的扩大或人为秩序发生较大变化时,所引起的不同企业自发秩序的变化是不同的。有的企业可能通过创新形成新的更适应新环境的自发秩序,当然适应的程度有大、有小;有的企业则可能由于路径依赖作用而锁定在旧的自发秩序之中,而难以从外部环境中获取物质和能量等;这也会带来企业运营绩效的差异。尽管企业间的模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企业运营绩效的差异,但是由于关键资源缺乏弹性和企业组织惯性等原因,产生了一种模仿的阻隔机制,单凭简单、机械的模仿是难以消除这种差异的。结果是企业运营绩效的差异就具有了一定的持续性(邸强、唐元虎,2004)。

2、适应性学习。在一定市场范围内,在企业之间多次竞争过程中,企业经营绩效的差异具有一定的持续性。一些企业因经营绩效太差不能从外部环境获取能量、资源等而被淘汰,竞争过程中始终保持优良绩效的那些企业就会成为企业“明星”。那些绩效较差的企业在生存压力的推动下,启动了适应性学习的过程。这个过程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搜寻,就是通过各种途径在企业已知的明星企业治理模式中寻找自己所需要的,然后加以引进、模仿;一是创新,就是经过成员互动创造崭新的企业治理模式。经过适应性学习,一些原先绩效较差的企业可能通过创造性模仿或创新脱颖而出成为后来居上的企业明星。经过一定时间的市场竞争和适应性学习,与明星企业治理结构有关的一些显性知识便会在一定市场范围内扩散开来,成为公共知识。在这个过程中,竞争起到了“获致知识的途径和程序”的作用(冯兴元,2002)。

3、市场选择。经过多次竞争,市场上就会出现老牌明星企业和后来居上明星企业的若干种企业治理模式共存竞争的局面。哪种治理模式将为主流模式,将接受市场的选择。市场在选择的时候,往往遵循一个所谓的“战略互补性”的机制(青木昌彦,1999),即社会上的企业采用某治理方式的比率越是上升,对每个企业来说,采用该模式的战略优势就越大,该模式就会被当作一个惯例稳定下来。这类似于威特(Witt)所讲的“频数依赖效应”,即一个个体对创新者是模仿还是反对取决于群体中已有多少成员作了这种选择(盛昭瀚、蒋德鹏,2002)。随着环境的重大变化,企业在应对环境变化的过程中,有些企业可能会冲破“频数依赖效应”的束缚对已成为惯例的治理结构进行重大的创新,由于路径依赖和企业适应性学习能力的差异,创新也会呈现多样化的态势,于是进入新一轮适应性学习和市场选择的过程,在经过一个一定的阀值或频数后,某种治理模式成为主流模式并流行开来,形成新的惯例。当然,由于默示性知识的存在,各个企业只能获得那些关于该治理模式的显性的知识,各个企业的治理模式不会完全相同。

通过这样一个粗略的企业治理结构演化机制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若干新制度经济学家如詹森等人提出的“最小化成本的组织形式会流行起来”的观点是错误的(弗罗门,2003)。我们认为,流行的不一定是最优的,流行的企业治理结构模式可能只是比较优秀的,也就是说是次优的。它们只所以流行,与其说因为是最优(效率最高),不如说是因为有更多的人选择了它们。

五、几点启示

综上所述,对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创新而言,我们认为要注意以下几点:

1、企业的治理结构是自发秩序和人为秩序共同演化的结果,并不存在唯一的所谓最优的企业治理结构,现实生活中存在更多的是次优的治理结构,在相应的环境约束下,各种次优的企业治理结构都可能是有效的,具有适应性效率的。那种追求唯一的所谓最优的企业治理结构的努力是徒劳的。

2、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推进企业治理结构创新时,需要借鉴发达国家自发积累的关于企业治理结构演化的信息,通过有效地模仿发达国家的企业治理结构,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治理结构演化过程中由知识的有限性带来的限制,加快企业治理结构的演化进程,这是我们的后发优势。但是由于其中很多信息属于默示知识的范畴,无法完全移植,机械地模仿结果只能是“淮橘为枳”,这就会变成我们的后发劣势(杨小凯,2000)。因此,不能将某一国家的主流企业治理模式当作我们企业治理结构创新的目标,我国的企业治理结构必然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3、在企业治理结构演化的过程中,政府作为一种人为秩序,要摆脱那种认为可以人为设计出最优制度安排的被哈耶克称为“致命的自负”的束缚,充分尊重群众的首创精神,放手让广大企业去探索、去进行组织实验,为企业治理结构的演化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如促进产权主体多元化、打破垄断、促进市场竞争等等,用杨小凯的话说就是“政府注意的重点不是立法,而是案例形成和创立与成例不合的新案例的程序的公正性”(杨小凯,2000)。以自发秩序为主、人为秩序为辅,是今后我国企业治理结构创新的最优策略选择。

参考文献:

[1]邓宏图.组织、组织演进及制度变迁的经济解释,南开经济研究,2003,(1).

[2]周业安等.嵌入性与制度演化[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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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哈耶克.自由[M],杨玉生、冯兴元、陈茅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5]Hayek,F.A.,“TheFatalConceit”.Chicago:UniversityofChicagoPress,1988.

[6]青木昌彦.比较制度分析[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2002.

[7]Simon,H.A.,“organizationsandmarkets”,JournalofEconomicperspectives,1991,VOL(5),NO.2,25-44.

[8]周业安.中国制度变迁的演进论解释[J],经济研究,2002(5).

[9]谢德仁.企业的性质:要素使用权利交易合约之履行过程[J],经济研究,2002(4).

[10]杨瑞龙、杨其静.专用性、专有性与企业制度[J],经济研究,2001(3).

[11]青木昌彦等.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M],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9.

[12]纳尔逊、温特.经济变迁的演化理论,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13]冯兴元.知识、竞争与制度演化[Z],经济学家网,2002.

[14]盛昭瀚、蒋德鹏.演化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2.

[15]邸强、唐元虎.企业绩效差异的动态演进[J],经济管理,2004(2)

第2篇

关键词:公司治理;方法论;价值

中图分类号:F27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0)06-0034-04

一、分析公司治理的各种方法

公司治理之间大的差异,尤其是公司治理型模式的差异,是谁是所有者和为谁而存在的这两个“谁”是否一致的差异。那么,对不同公司治理的形成产生较大影响的是什么呢?到底是何种因素造成了这种差异呢?这种形成了的公司治理拥有什么样的价值呢?对此,有一个非常著名的理论为R. Coase在他的论文“The Nature of the Firm”中提出的交易成本理论。他认为,在理想的市场状态下交易者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发现最有效率的价格,此时公司组织没有存在的可能性。但是实际上不存在理想的市场,经济主体需要一定的交易成本才能在市场上发现有效率的价格,公司组织正是为了节约这种交易成本而存在的。如果因为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一项交易在市场里进行比在公司里进行费用高,那么这项活动就交给公司去进行,反之亦然。交易成本理论认为,公司的产生就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某个人在从事某种事业的时候,不一定具备从事这种事业所需要的资金和能力,这些东西需要从其他地方得到。但是,在一定的情况下通过市场引进这些资金等,就需要花费更多成本。因此,设立一个公司并准备必要的资金和劳动力的做法是更有效率、更合理的。根据该理论,交易成本越少,公司形态就越可能成为市场取向型形态,监督公司管理者的模式也就越可能成为依靠市场的功能来监督管理者的模式。在市场取向型的公司经营环境中,公司经营的好坏会影响资本市场和该公司的股票价格,决定被其他公司并购的风险程度,管理者经营不好,市场就会增加管理者的压力。而在交易成本较高的社会中,股东会购买具有支配权的公司股份,由监事会、董事会等公司内部机关来监督、制约甚至辞退管理者,这种公司治理是机构取向型公司治理。赞成交易成本理论的人主张美国存在市场取向型的公司治理模式,而德国、日本存在以主银行制度、职工等为特征的机构取向型治理模式①。Williamson发展了R.Coase的理论,他主张交易成本导致的不是简单的公司和市场的二元化,而是使公司和市场中间存在加盟店或者企业之间的协作关系等形态,而根据这些形态的不同,公司治理形态也不同②。根据以上的新制度经济学,公司的形态取决于交易成本,但是现在他们认为,除了交易成本之外,生产成本也对公司的形态产生影响③。

根据交易成本理论,有人认为交易成本的大小影响股份结构,进而由股份结构的状态导致公司治理的差异。在一个社会中,在一个家族或者某一个公司持有大部分股份、股份结构较单一的情况下,较易形成机构取向型的公司模式。因为持股的家族或法人容易通过内部机关控制管理者,对他们来说,机构取向型公司治理更有利。而在通常的股份分散的情况下,公司治理可能成为市场取向型④。根据以上的交易成本理论等,公司治理应当具有的作用是成本的降低和经营效率的提高。

另外,在法经济学领域中,存在着公司法是补充合同内容不完整性的看法,即公司合同理论。根据该学说,当事人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需要付出很多成本,发生纠纷之后,法院不一定有充足的信息,可能很难作出准确的判断,当事人也不可能考虑到所有情况并将各方面的内容都写入到合同之中。因此,该学说认为合同是不完全的,合同不能应对所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合同不能有效地分配资源。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公司组织试图变更所有权或公司内部的权限分配来提高公司组织的效率,该学说认为这就是公司组织存在的意义,进而认可法律存在的价值。他们认为法律会弥补合同的缺陷,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法律是合同的替代物,它补充了在合同成本为零的情况下当事人之间签约的内容,合同的不完整性产生了与公司有关的法律制度⑤。公司合同理论把公司看作一种合同之束,而根据合同之束的性质,这种看法可以分为两种,一种为公司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之束,另一种为公司是包括股东在内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同之束。前者把会影响股东利益的经营方针决定权限向董事会授权的原因解释为股东和董事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经营公司能力的差异产生的成本以及向董事授权时会增加的董事信息收集欲望等成本和效率因素。他们认为通过股东的自由意志来制定公司章程而改变公司的权力分配是较好的办法,也认为《公司法》等法律制度是权力分配的标准,目的是减少成本。从这个意义上说,《公司法》的条文全都可以是任意性规定的,但实际上存在着强制性规定。对强制性规定存在的意义,该学说从保护第三者的权利和明确董事责任的角度进行了说明。比如,明确董事负有的注意义务、忠诚义务和董事要承担的责任,可以补充合同中不够明确的部分而减少合同成本。只有股东大会拥有的合并决议等权限不能授权给董事会的理由也是从对第三人的信息提供和保护他们权利的角度来说明的⑥。

根据后者的看法,利益相关者为了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努力与其他利益相关者谈判,以使自己的利益与公司利益一致,因此,公司是弥补合同的一种再谈判机制⑦。比如,有人认为“公司法相当于所有公司的总合同,即通用合同;公司章程相当于某个特定公司的合同,即特殊合同。公司治理则是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为依据,确定公司决策和利益分享的机制,规范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约束他们之间的交易,来实现公司交易成本的比较优势。⑧”而根据各个利益相关者的权力关系,会产生不同公司治理的形态⑨。这种看法可能与资源依赖理论也有共同之处,而无论公司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之束还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合同之束,根据这种公司合同理论,公司存在的意义是降低成本,公司治理拥有的作用也是合同的补充和其带来的成本的降低和经营效率的提高。

除了有关交易成本的制度经济学的研究之外,从经济学历史主义的角度也可以说明不同公司治理形成的原因。比如,路径依赖理论认为,一旦人们做了某种选择,就好比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选择不断自我强化,并让人们轻易走不出去。也就是说,在一个国家中,由于偶然的某种事件等原因形成了某种公司治理制度之后,这种制度本身就拥有惯性,具有很难变化的特点,因此保留下来的各国公司治理制度因为其产生是偶然的,所以存在差异⑩。一般而言,根据路径依赖理论,各国的制度拥有刚性和制度互补性,因而很难变化{11}。但是有学者认为,政府促进公司外部环境中的某种制度的变化而使与该制度存在制度互补性的公司治理制度加快变化,而各国的经济自由度是逐渐增加的,因此,政府的措施和国际化的潮流使各国的公司治理最终一致于某种模式{12}。但是这种看法仅仅是从经营效率的角度分析各国公司治理的变化,而没有考虑不同的公司治理存在的理由、不同公司治理的形成过程以及它们拥有的作用,所以可能存在待商榷的地方。从这种路径依赖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的形成是偶然的,因此,它的形成原因和其具备的作用关系不大。

二、结束语

只有交易成本、股东结构、路径依赖以及公司的合同性质能决定公司治理的特征吗?公司是社会体系的一部分,是嵌入在社会中的存在,公司和社会是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它受到社会状况、社会文化以及社会制度等因素的影响。根据这种看法,公司治理模式在各国表现不同的主要原因不是交易成本的不同,而是社会情况、文化背景的差异。本文并非完全否定交易成本的意义,只是更重视社会要素、文化道德规范等因素的影响力。如上所述,有关公司治理的问题,很多人已经进行过讨论。在这些讨论当中,有些人认为公司治理是提高效率的一种系统,而另一些人认为,它是使公司遵守法律而防止问题产生的一种系统。但是,公司治理的根本问题是与公司属谁所有,公司为了谁而存在的问题有关的。公司治理中的董事、监事、股东大会等公司机关的设计和权力分配的问题,不仅仅是单纯的经营效率的问题,还是与社会有密切关系的问题。这是因为公司治理中的这些“谁”的问题,尤其是对“谁”的一致或者不一致有很大影响的是公司所在的社会的特点。本文认为各国公司治理的变迁过程,即形成过程,除了受到各国的社会动态和国际化的影响之外,还受到文化要素的影响。公司治理制度是直接或间接由人创造的,这种创造过程中应当包含着人对事象的认知过程,而他或者她拥有的文化背景已经反映到这种认知中,公司治理的设计过程中也自然地反映了他或者她的文化背景,因此,我们如果不对文化要素进行分析,对公司治理的形成和价值的问题就很难得出准确的答案。另外,各国公司治理的形成受到社会动态、国际化、文化要素的影响,所以在完全否定这些社会要素的影响力的情况下,要想理解公司形态的差异是不可能的。组织及成员被嵌入到共同意义系统即社会文化系统中,因此他们受到社会文化要素的影响。个人的信息处理能力是有限的,他无法处理所有的信息。为了简单地梳理信息,需要将信息进行选择和分类。人的认知结构是解释信息的一种框架,而这种个人的认知结构会无意中受到社会认知的影响。社会认知是在特定共同体内部成员共有的认知,而对社会认知的形成有很大影响的是社会文化环境{13}。行为人在什么情况下做什么、和谁、通过什么样的办法交换等经济行为受到社会角色期待的影响,而角色期待也受到社会文化的影响。从以上内容来看,对作为行为人的个人和组织来讲,社会文化要素是一种制约要素。因此,除了考虑组织外部环境拥有的经济和技术要素之外,我们需要更重视象征系统、认知系统、规范性信念等要素对组织的影响。

注释:

①转引自谷博史、首藤、井村哉:《アメリカ型企ガバナンス》,京大学出版会,2002年版,第58页。

②转引自河野:《制度》,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2页。

③侯若石:《质疑现代企业制度》,载《开放导报》,2004年第3期,第49页。因此,本文以下部分提到的交易成本包含生产成本。

④另外,Curtis J. Milhaupt认为不同公司治理类型是由不同的财产权产生的,财产权的不同决定了交易或管理成本。Curtis J. Milhaupt:“コポレトガバナンスの多化と化”载《市の役割国家の役割》,洋新社,1999年版,第385页。

⑤⑥三芳朗,神田秀,柳川之:《会社法の学》,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1-57页。

⑦委托人指包括股东在内的债权人、交易商、职工、社区等利益相关者,而人也是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这样一来,R.Coase提出的市场组织问题就没有任何意义,其根本都是人问题,也可以说都是合同问题。伊藤秀史:“企とガバナンス”,载于伊丹敬之、藤本隆宏、崎哲二、伊藤秀史、沼上主编:《日本の企システム第Ⅱ期第二企とガバナンス》,有斐2005年版,第3页。

⑧程秀生,曹征:《利益相关者共同治理现代企业的法律经济学价值》,《国外理论动态》,2008年第4期,第47页。

⑨周鹏,张宏志:《利益相关者间的谈判与企业治理结构》,《经济研究》,2002年第6期,第60页。

⑩比如,Mark Roe认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演变来说,虽然市场力量极为重要,但是,影响甚至决定法律的传统、历史以及文化的作用等其他方面的作用仍然存在,这就是路径依赖。转引自施晓红:“德国职工共同决策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载《经济管理》2004年第9期,第68页。

{11}制度互补性是指制度之间的适合性,比如,在日本,在雇佣关系方面的制度有终身雇用制、年功序列制、公司内工会;在公司之间的关系方面的制度有互相持股、公司的系列关系;在金融关系方面的制度有主银行制度、银行对公司派遣董事等,而这些制度相互之间有互补性,它们整体的作用比各个制度加起来的作用还要大。谷口和弘:《企の境界とアキテクチャ企制度序》,NTT出版2006年版,第37页。

{12}孙光焰:《公司治理模式演进趋势之争的方法论检视》,《法商研究》,2008年第3期,第26-29页

{13}渡深:《社会学のすすめ》,八千代出版,2002年版,第53-56页。

参考文献:

[1]【日本】谷博史,首藤,井村哉.アメリカ型企ガバナンス[M].日本:京大学出版会,2002.

[2]【日本】河野.制度[M].日本:京大学出版社,2002.

[3]侯若石.质疑现代企业制度[J].开放导报,20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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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alysis of Formation of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ts Value

Zuoteng Xiaohong

(School of Law, Beijing University, Beijing 100871, China)

第3篇

关键词:中国社会转型组织化程度社会组织方式社会转型时期当代中国社会事务社会成员社会运行社会基础

以现代化为基本目标的当代中国社会转型,内涵很复杂,但可以肯定的是,现代化对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的组织方式有相应的要求。因而,社会转型内在地包含了社会组织方式与管理方式的变革,在社会组织层面上,社会转型就是从传统社会类型单一的组织体系向现代社会类型多样化的组织体系的根本转变。

试图用某种单一类型的组织把所有社会成员及其社会事务控制起来,这是传统社会在组织层面上的主要特征。与之相反,分工发达的现代社会是一个社会组织高度分化的社会,是一个组织类型多样化的社会。与社会分工的发展相适应,只有通过社会组织的分化、多样化才能将社会成员和社会事务有效地组织起来。在政府组织的规模不能无限制地扩大的前提下,民间组织的发展是提高社会成员和社会事务组织化程度的唯一途经。然而,“非政府领域”的组织化程度低,或者说民间组织发育不成熟,正是当代中国社会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之一。

从我国当代社会转型的视角看,民间组织的发展不只是有利于重塑我国政府组织与企业、社会其他领域的关系,有利于形成政府组织与各类民间组织合作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社会管理体系,也有利于加速改良原有的不良的社会要素和培育新的社会要素。具体来说,民间组织的存在与发展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中的作用,至少在以下两个大的方面有明显的表现:

一、从社会结构的宏观层面看,在原有的社会要素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不扩大政府组织规模、不增加政府管理成本的约束前提下,民间组织的发展能极大地提高社会整体的组织化程度,形成分工合理的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运行的整体效能。

我国的社会组织总数低,民间组织的比例更低,组织类型和结构单一,这是我国社会转型要克服的主要障碍之一。据近期中国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有关部门统计,至2004年一季度末,全国共登记社会团体只有14.3万个,全国在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只有12.4万个。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社会事务复杂多样,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民间组织数量少、能力弱,大量的社会管理事务都要依赖政府组织,这必然会影响政府组织的运行效率,使得大量的公共事务得不到有效的治理。

组织类型和结构单一、社会生产活动的组织方式不合理,与政府组织对“非政府领域”的过度干预有直接关联。政府组织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干预,限制了民间组织的成长与成熟。但是,在民间组织发育不成熟的情况下,政府一旦撤出它曾经控制的那些领域,这些领域内的社会活动就会失控。如是,各种社会力量就要求政府继续干预社会各领域的具体运作。我国各级政府的机构与职能反反复复地增增减减,可以说是与民间组织不发达、不成熟有直接关系。在政府组织以外,没有相应的社会组织能够承担曾经由政府组织来承担的社会职能。社会转型要求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主体多元化,治理方式多样化,各类民间组织作为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主体能够满足这样的要求。民间组织的成熟发展将会承担政府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而转移出来的一部分经济、社会职能,这一部分职能都是具体的、繁杂的。由民间组织来承担这些经济、社会职能,就使政府从繁杂的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集中精力抓好宏观管理。宏观调控能力的强化和微观调节功能的转移,可使政府的职能逐步合理化。对于中国这样一个社会事务和社会成员的构成都很复杂、农业人口比例过大、地区差异和阶层差异明显的社会,民间组织的发展可以在现有的政治、法律框架下,有序地形成高度自治的公共治理体系,也可以极大地节约社会管理成本。

近几年,人们开始认识到民间组织发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为了实现政府职能与社会职能的分离,我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来扶持民间组织,鼓励其发展。首先从立法上加强对民间组织的管理,规范民间组织的运作。国务院于1998年年底正式实施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这标志着我国民间组织管理工作进一步走上了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其次,提供各种税制、投资等方面的优势政策来扶持民间组织的发展,例如:为了扶持民办的企业,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国家对校办企业实施了增值税优惠、营业税优惠、企业所得税优惠几项税收优惠政策。虽然目前我国民间组织的发育还不成熟,其作用也有限,但在政府组织的引导下,在相关法律的规范和保护下,民间组织是可以得到迅速发展并将在我国新的社会治理结构中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二、从社会微观要素的层面来说,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客观上要求加速改良原有的不良的社会要素和培育新的社会要素;民间组织在保护自然环境、提高公民素质、维护公民权利、完善各种社会制度和规则、形成和扩大社会共识等方面能够发挥政府组织不可替代的作用。

人类社会赖以存在的特定的自然环境、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口(社会成员)和特定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构成了特定社会的基本要素。社会要素的品质从社会的微观基础上决定着社会的基本形态。社会转型不只是社会结构上的改变,一种新型社会的出现是与社会要素的改变相伴而生的,它内在地包含了原有社会要素的改良和新社会要素的培育。

在特定的历史条件和社会背景下,当代中国的社会转型面临着各种复杂的问题。人口问题(不是单纯地控制人口数量,更重要的是提高人口素质)就是制约我国社会发展的关键性问题之一。在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人口状况的改善是密切相关的。民间组织在提高社会成员的劳动技能和生产能力,改善社会成员的教育、健康状况等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在民政部等政府组织的积极引导和大力推动下,与我国经济生活市场化的转型和要求相适应,2002年以来,全国范围内务类民间经济协作组织有了一个飞速的发展。笔者带队的调查组,于2004年7月至8月间,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玉林、柳州、河池、崇左等地民间组织的发展现状作了初步调查,调查结果表明,在广西尤其是在广西农村,通过各种不同类型的协会,民众有组织(在相关法律的约束和保护下)地参与市场竞争,极大地提高了经济生活的有序程度和市场竞争力。事实证明,单靠政府组织来解决中国几亿农民的问题,需要付出极大的管理成本,既低效也不现实。与经济生活市场化的转型和要求相适应的各类新型劳动者,主要是靠各类民间组织来加以培育。:

不仅如此,民间组织的进一步发展、成熟还有利于进一步培育社会成员作为公民的责任能力和自治能力。公民社会中有责任能力和自治能力的个人需要社会有组织地培养,除了政府组织外,各类民间组织在培育公民的责任能力和自治能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在中国基层进行的各类自治活动咐民自治、社区自治等)已经取得实效(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村民自治就曾经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这些与社会转型的要求相适应的社会活动都是在政府组织的引导下,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和保护下,主要是通过各类非政府组织来进行的。通过这些活动,国民得到了责任能力和自治能力的培育,这些活动也是民众对民主管理的学习和演练。

社会转型不仅需要培育新型的社会成员,还必须建立新型的人与自然的关系,需要维护能够支撑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自然环境。环境保护这样的社会事务涉及到人类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需要的是每一个社会成员自觉的参与,这不是单纯的行政命令所能解决的问题。只有当绝大多数社会成员把保护环境作为自觉自愿的行动,我们才会真正拥有一个美丽的家园。目前,绝大部分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是由世界各地的备类民间组织来承担的。由于其广泛的志愿性,民间组织在环境保护方面所做的工作,政府组织无法替代。

第4篇

关键词:供应链合作关系 形成 原因

问题的提出

供应链合作关系是一种基于关系合约的新型企业之间关系模式(汤世强等,2005),但是它并不适用于任何场合。这是因为“我们面对的是一个完整的交易链:从最少合作性质的、有组织的商品市场开始,经过与传统联系和商誉相关的中间地带,最后是体现充分合作与正规发展的盘根错节的集团和联合体”。这意味着在日益复杂的供应链中,不同类型的交易有着与之相适应的不同治理方式。本文从供应链治理方式与交易的有效搭配出发,通过分析供应链要素的资产专用性特征,探讨供应链合作关系形成的原因。

供应链治理方式与交易的有效搭配

威廉姆森认为,刻画交易的主要尺度是资产专用性、不确定性和交易频率。假定不确定性的程度为已知,则其它两个交易特性高低程度不同,与其匹配的治理方式也不同。因此供应链中多元化的交易类型,决定了与其匹配的治理方式也应该是多元化的。

本文所指的供应链是,由原材料的供货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和顾客等供应链成员,通过与上游与下游成员的连接组成的链状结构或网络结构。在供应链中,各个企业在不同的生产环节创造了产品的价值,在其生产环节结束时形成中间产品或最终产品,并且通过交易环节将中间产品转移给下一个企业,直到最终产品转移到顾客手中为止。因此它具有一个明显的特征,即供应链成员之间的交易通常会重复进行,或者说交易频率较高,这是与普通市场交易的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

在不确定性已知与交易频率较高的前提下,依据供应链交易双方投资特点的不同,可以有市场治理、双方治理和一体化治理三种治理方式。如图1所示,当供应链上下游厂商之间的投资是非专用性资产时,供应链中的交易采用市场治理;当双方的投资是混合式的专用性资产时,交易采用双方治理;当双方的投资是高度专用性资产时,交易采用一体化治理;在有且只有一方的投资是非专用资产时,采取市场治理或者一体化治理;在一方的投资是混合式的专用性资产,而另一方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很高时,可以采取双方治理或一体化治理。

威廉姆森早期的想法是,交易将聚集在市场和公司(一体化治理)这两端,中间的形式(双方治理)是不稳定的,但是在现代供应链中,中间形式的交易要更为常见得多。因此在现代供应链中存在着大量既非纯粹市场,也非科层组织结构的复杂多样的中间性经济组织现象。尤其是随着经济全球化和信息化的迅速发展,这种中间性经济组织大有蓬勃发展之势。在供应链中,双方治理方式的实质就是通过建立供应链合作关系来保证长期合约的签订、实施和监督。从此不难看出,只有当供应链中要素的资产专用性特征符合一定条件时,与之相适应的供应链合作关系才会随之出现。

供应链中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替代

供应链中的要素可以分为信息要素与非信息要素。信息要素所耗费资源的价值可以称为供应链中的信息成本;非信息要素所耗费资源的价值可以称为供应链中的物质成本。通过供应链中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替代,可以实现生产的信息成本与物质成本之和最小,此时就可以得到一个最佳的组织形式(汪丁丁,2002)。

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供应链所面临的不确定性越来越多。企业为了保持竞争优势必然会更多的收集和处理信息,而信息所具有的经济价值使得信息可能成为一种生产要素。供应链中有价值的信息和知识,根据获取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两种:可以言传的信息和知识以及不可言传的信息和知识。可以言传的信息和知识可以通过编码被清晰地表述出来,并在企业之间正式地交流,例如供应链中的购销信息和专利知识等。不可言传的信息和知识则往往非常复杂并特定于地点、环境和时间,并且很难被编码。这种信息和知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恰当地获得,并且以意会的方式被处理与利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和工作惯例中,不言而喻地依赖着这类知识。我们往往用‘诀窍’和‘技能’这两个词来指这些知识”。信息技术主要应用于可以言传的信息和知识的处理。通信信息技术革命大幅度降低了可以言传的知识和信息的获取、传递、检索、储存、加工和处理等成本,使信息在市场中的分布更加对称和均匀,由此降低了信息成本。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链中的企业面临着信息要素相对价格的降低,“在给定的时间内,它将会改变生产流程,从而更多地利用那些投入要素相对便宜了的生产流程,较少使用相对价格上升了的生产流程”。例如,安全库存是企业应付不确定性的手段,而通信信息技术的变革使得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替代了库存:一旦供应链中的成员都知道了及时、准确的顾客需求、生产零部件与原材料等信息,安全库存就会降低到最低水平。这意味着企业将会改变它的要素组合,以使用更多的信息要素,而较少地使用非信息要素。这是因为,“信息不仅是有成本的,而且是报酬递增的,即人们常常必须支付信息,但成本不会有很大变化,而不管这一信息是被用于影响一种、一百种或一千种交易”。结果是交易量越大,企业从这种信息流的递增中会取得更大的收益。这种要素之间的相互替代会直接影响供应链中要素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进而产生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方式。

供应链中信息要素的资产专用性特征

在供应链中与企业之间的交易相关的信息和知识具有一定程度的专用性。例如,一些实证研究讨论了供应商需要关于客户的产品设计和生产工艺的特定信息,以便随时跟上产品创新进展的情况。获得这些具有专用性的信息和知识则是一种昂贵和风险很大的过程。因为只有当买卖双方在获得了足够的有关某项特定交易的信息和知识的基础上,才会选择一个契约方完成这些交易。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交易双方都会面临这样一个困境:“我们永远不可能‘理性地’评估我们应支付多少信息成本;我们只能承受一定水平以内的信息成本,并在经验显示我们所了解的信息已做出决策时不再继续付出搜寻成本”。在实践中,这些必要的信息和知识大多数要付出高昂代价才能得到,并常常要通过耗费时间和资源的试错过程来发现它们。企业会不断地获得信息和知识直到他们认为已经付出了足够的投资为止,然后再根据所能获得的信息和知识做出决策。这意味着,“知识生产成本一旦发生,就与信息的被应用程度没有任何关系,而生产商品的成本则与该商品的盈利产量相关”。这就是说,信息投资一旦发生就都是沉没成本,其资产专用性程度较高。

另一方面,供应链中信息要素在确定产权的权利束内容上与非信息要素完全不同。确定产权的权利束可以分为排他性和可让渡性。排他性是指决定谁在一个特定的方式下使用一种稀缺资源的权利,即除了“所有者”没有其他任何人能坚持有使用资源的权利。可让渡性是指将所有制再安排给其他的人的权利。鉴于信息悖论,供应链中的企业要么选择排他性而放弃可让渡性,要么选择可让渡性而放弃排他性。此时为了维持每个成员的平均价值最大化,或为了保证现有成员从更多的成员中获得更大的团体价值,显然要利用‘共有的’组织形式配置信息要素。因此企业不会为企业之间的交易单独进行全部的信息投资,而是由交易双方共同承担与信息相关的成本和收益。这意味着供应链上下游企业的投资是混合式的专用性资产(见图1)。

供应链合作关系的形成

资产专用性投资通常是固定的、预先支付的,本质上是沉没成本。因此,供应链中的企业为相互之间的信息交换共同进行的沉没投资,往往呈现出混合型资产专业性特征。根据供应链治理方式与交易之间的有效搭配(见图1),当双方投资特点均呈现混合型专用性投资的情况下,与之相适应的治理方式是双方治理;在一方的投资是混合式的专用性资产,而另一方的资产专用性程度很高时,也可能采取双方治理。

在这种情况下,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之间的一个合理的选择是,通过形成一种长期的供应链合作关系来协调它们之间反复发生的交易。因此,“在知识的生产、转换以及应用被作为基本品提供时,交易倾向于以长期关系的方式进行”。虽然与信息相关的成本是沉没投资,但是信息的收益是递增的,这使得当交易反复进行的时候,信息投资将变得有利可图。

由此可以看出,供应链中不同要素之间的相互替代,会直接影响供应链中要素的资产专用性程度,进而带来制度上的变更,最终形成供应链合作关系。这种制度变更还可能产生供应链不同企业之间默会知识的转让。这种默会知识的转让是在实践中学习而来的,需要有不受阻碍的双向沟通。

市场化的关系将减少企业之间的相互沟通和学习:买方无法向卖方传播他们希望获得的产品和服务知识,卖方也无法向买方传播他们所能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知识,这极大地阻碍了产品的创新。因此在传统供应链中,产品的研发往往是在企业内部完成的。而在现代供应链中,研发创新更多地是通过产品开发团队的组织形式,由两个或多个厂商共同完成,即利用“共有的”组织形式配置信息要素。因此Von Hippel提出,在用户、生产商、供应商之间建立一个信息、知识传输分享机制能激发生产上的创新。实质上,这一分享机制也正是供应链合作关系形成的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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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第5篇

关键词:贫困治理;治理能力;提升路径

中图分类号:C913.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4161(2015)03-0031-04

DOI:10.13483/ki.kfyj.2015.03.007

贫困与贫困治理是一个全球性的话题。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贫困依然是困扰性的社会问题。现代化和贫困化共生共存是当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尽管在过去的20世纪,人类社会取得巨大进步,但是缓解与消除贫困仍然是21世纪人类社会面临的重要任务。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也是世界上贫困治理成效最为显著的国家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政府所实施的贫困治理战略在缓解贫困地区的绝对贫困状态方面取得重大进展。世界银行2013年的《世界发展指标》称,中国极度贫困人口占世界极度贫困人口总数的比例从1981年的43%下降至2010年的13%。但我国绝对贫困人口的基数仍然很大,截至2013年贫困人口仍有8249万,贫困发生率为8.5%。贫困发生率超过20%的有(28.8%)、甘肃(23.8%)、贵州(21.3%)、新疆(19.8%)、云南(17.8%)和青海(16.4%)等少数民族比例较高的6个省份。“绝对贫困现象基本消除”依然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之一。贫困治理是任何一个现代政府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贫困治理能力也是政府治理能力题中应有之义。因此,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中,探讨政府贫困治理能力及其提升路径问题,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一、贫困治理:政府不可回避的责任

在世界各国贫困治理实践中,基于自然环境、政治制度、社会结构、文化背景等方面的差异,贫困治理所需解决的问题不可能相同,也不是单一的。然而,无论在哪个国家和地区,无论引发贫困的原因有多么不同,贫困治理都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又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贫困治理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既是世界各国政府的共性使然,也是由社会主义本质所决定的。

首先,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是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的必然选择。政府介入贫困治理的一个依据就是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失灵现象。不同于政府运作的公平原则,市场运作是由优胜劣汰的效率法则主导,使得市场能力不足的群体陷入贫困境地。市场机制会导致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马太效应”。目前贫困发生率较高的省份主要集中于西部地区,一定程度上是由市场经济条件下区域不均衡发展引发的后果。贫困群体由于人力资本和社会资本的双重缺失,难以在劳动力市场上就业,因而处于就业权和保障权的贫困状态。实践证明,市场不是解决所有社会问题的灵丹妙药,在解决社会问题过程中,政府的介入是必然的,“有许多理由说明为什么政府不同于私营部门,最重要的一条是,对许多公共组织来说,效率不是所追求的唯一目的,比如在世界上许多国家中,公共组织是公民的‘最后的依靠’,他们正是通过不把效率置于至高之上的地位来立足于社会的”。政府是贫困群体的依靠对象,他们要摆脱贫困状态或者打破贫困循环需要政府建立社会保护政策进行干预。例如,联合国191个成员国一致通过旨在将全球贫困水平在2015年之前降低一半的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

其次,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是社会主义本质的具体体现。我国长期以来形成了以政府为主导的贫困治理体制,政府主导一直是我国贫困治理的基本经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为我国从根本上消灭贫困问题奠定了经济基础和制度基础,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贫困现象只是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不充分的表现。我国政府向来高度重视贫困治理问题,坚持效率和公平相统一的价值取向。“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既要追求资源配置的效率目标,也要兼顾公平原则,更要对贫困地区采取有效的扶持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来,政府广泛动员全社会的力量,按照统一部署,有组织、有计划、大规模地长期开展贫困治理行动,这在世界上是绝无仅有的。特别是针对贫困群体主要集中于西部地区的现实,在20世纪末推行“西部大开发战略”,以政策干预解决贫困地区的发展问题。我国是目前全球唯一提前实现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中贫困人口减半目标的国家。鉴于2013年底我国还有8 249万贫困人口的现实,2014年,国务院决定将每年的10月17日设为“扶贫日”,以动员社会更为广泛的力量共同推进贫困治理。“丝绸之路经济带”国家战略的推出,更是为西部贫困地区的发展进一步提速。

最后,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是社会和谐发展的现实要求。贫困问题已经是中国和谐社会建设中的一大隐忧,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短板”。在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型过程中,政府贫困治理目标是否实现,不仅关系到贫困群体的生活问题,而且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我国目前社会生活中的一些失范现象和越轨问题往往与贫困相关联。贫困治理在现代社会里不仅是简单的经济问题,而且是一个关乎社会安全的政治问题。鉴于我国贫困群体依然高达8000万,贫困问题不能仅靠贫困者的自发努力来解决,政府要增强贫困治理的自觉性,自上而下地整合多种贫困治理资源来消除贫困。政府积极参与贫困治理是加强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合法性的途径。政府在贫困治理过程中通过以人为本、以发展为导向的执政理念,着眼于提高贫困人口的自主脱贫能力,构建社会发展成果共享机制,进而保证贫困群体从社会发展中受益,实现社会问题的源头治理,从根本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政府贫困治理能力的基本要素

毋庸置疑,贫困治理是客观存在的政府责任,关键问题是政府责任的实现机制,而政府贫困治理能力的高低关系到这种责任能否实现。“治理一词的基本含义是指官方的或民间的公共管理组织在一个既定的范围内运用公共权威维持秩序,满足公众的需要。”贫困治理也就是治理主体运用一定的方式满足贫困群体需要的过程。在贫困治理过程中,政府不再是唯一的治理主体,但政府通过优化治理结构来塑造多元主体的关系;贫困治理方式则是政府通过制度供给,来保障贫困治理的实施和可持续性;贫困治理目标也不限于以物质资源满足需要,而是更多地为贫困群体创造发展机会。因此,政府贫困治理能力的基本要素包括结构优化能力、制度保障能力和机会创造能力。

(一)贫困治理的结构优化能力

贫困治理结构是近年来国际社会在贫困治理研究和实践中提出的一个概念,是把贫困理论与治理理论相结合的一种尝试。贫困治理结构是在贫困治理过程中对多元主体之间权、责、利关系的一种规定,是形成多元共治格局的基础。贫困治理结构能充分利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方面的力量,吸纳一切可用资源投入贫困治理行动,解决政府贫困治理资源不足的问题;通过严格规范治理主体的责、权、利,达到合理分工、优势互补的效果;通过动员作为治理对象的贫困群体,塑造他们在贫困治理中的主体意识。在贫困治理结构中,贫困治理的行动主体不再限于政府,社会组织、企业组织和贫困者自身都可能是行动的参与者。但是,贫困治理结构必须由政府建构,因为面对分散的多元主体,只有政府才能把各方面的资源整合起来,投入到贫困治理行动中。特别是我国业已形成的以各级政府为主体的组织体系是贫困治理结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政府优化贫困治理结构的能力体现为:一是政府通过经济政策和社会政策引导贫困治理资源配置,创造有利于贫困治理的政策环境;二是政府动员企业和社会组织参与贫困治理,逐步形成贫困治理中“一核多元”的治理格局;三是政府监管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贫困治理行为,确保贫困治理行动的公益性和福利性。

(二)贫困治理的制度保障能力

制度的本质是对利益关系的调整,有效的制度能够为个体提供有效的利益激励机制和充分的自由选择空间,同时,也提供了利益约束机制以规范人们追求利益的行为。经过30多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生产力的发展为消除绝对贫困问题提供了充分的物质基础。但是,市场经济是以追求利润为导向的,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人们往往由于过度关注和追求效率而不可避免地对公平构成损害,导致贫富差距日益扩大,从而使相对贫困现象更加凸现。因此,政府需要通过建立相应的制度规范对市场经济缺陷进行矫正,以制度规范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此同时,在当前的贫困治理实践中,一些投机行为和违规现象也是客观存在的,迫切需要通过制度建设来加以约束和规范。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制度保障能力体现为:一是运用掌握的公共权力进行制度供给,建立社会正式运行规则,保障贫困群体权利的实现;二是合理引导非正式规则,对社会上业已存在的那部分合理的规则予以正式承认,如把社会互助的文化传统上升到制度层面;三是制定制度的执行机制,确保制度得以执行,使贫困群体真正享受到制度所带来的福祉。

(三)贫困治理的机会创造能力

政府有责任为社会成员提供发展机会,唯其如此,政府才能证明其存在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对于大部分贫困者而言,他们正是缺少相应的发展机会,导致发展权难以实现。从这个角度出发,贫困可以被视为因发展权被剥夺而导致的发展不充分现象。同其他社会群体相比,贫困群体所拥有的社会发展机会最为稀少,“先赋性”的优势机会谈不上,在自致性取向的机会获得中,他们也处于被动的甚至是无奈的境地。即使在美国的种族改革中,受益的是黑人的中产阶层,黑人中的底层受到种族和阶级的双重歧视,依然是“真正的穷人”。对于缺少社会资源的贫困群体而言,发展机会就是保证群体内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被公平地对待,都有机会发挥人的自身潜能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不是被排斥在社会经济进程发展之外。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机会创造能力体现为:一是通过发展生产力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发展机会,只有持续的发展才能为社会成员的发展拓展空间;二是消除各种社会排斥现象,为贫困群体共享社会发展成果创造条件;三是提高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使他们同样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获得平等的发展机会。

三、政府贫困治理能力提升的路径选择

当前我国正进入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政府承担着更为艰巨的贫困治理任务。政府贫困治理既面临着巨大历史机遇,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时代挑战。因此,政府应积极吸取世界其他国家贫困治理的经验和教训,采取一系列积极措施,提升贫困治理能力,确保政府贫困治理责任的实现。

(一)优化现行贫困治理结构,推动政府、市场和社会三种力量的有机结合

我国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政府为主导的体制在过去的贫困治理实践中发挥着重要功能。但是,政府主导型体制的治理绩效呈现出边际效应递减的特征。在新阶段的贫困治理实践中,政府以贫困治理体系现代化为目标,优化现行贫困治理结构,引导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参与贫困治理,以弥补政府主导型体制的不足,形成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

首先,厘清政府与市场的职能界限。政府承担贫困治理责任并不意味着政府要包办一切。虽然政府在贫困治理中处于不可替代的主导地位,但政府也存在资源不足、效率不高等缺陷。因此,必须优化现行贫困治理结构,正确界定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职能,防止政府在实践中的“越位”和“缺位”现象出现。政府贫困治理职能主要体现在目标凝聚、资源整合、工具创新、风险防控和责任监督等方面。贫困治理同样离不开市场机制的作用和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商品交换作为基本前提的市场经济,能够推动贫困者寻找新的生产要素,刺激他们分享市场分工带来的利益,提高经济活动效率,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在贫困治理实践中,政府应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使贫困地区的政策优势与经济组织的资金、技术和生产经营等优势结合起来;用经济利益作为纽带在经济组织与贫困群体之间建立契约关系,推动贫困群体参与市场活动。

其次,构建多元的贫困治理组织体系。在以政府为主体的贫困治理战略中,我国贫困治理体系的运作主要依靠行政组织,由此建立了一套庞大的从上至下的“科层式”的贫困治理组织体系。在这样的组织体系中,尽管动员了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但社会组织往往被纳入行政序列,变成了准政府行为,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带动力和影响力。那些没被纳入行政序列的草根性社会组织,则因合法性不足而在贫困治理实践中处于尴尬境地。政府在贫困治理中的具体行动是重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政府的目标凝聚能力和资源整合能力。贫困治理要以政府的行为带动、组织和影响多方面组织参与治理行动。构建多元的贫困治理组织体系,政府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保障具有官方背景社会组织运作的独立性,使其贫困治理行动由现在的准政府行为转变为民间行为;二是引导和扶持民间组织参与贫困治理,逐步改善民间组织参与贫困治理活动的社会环境;三是建立国际交流合作平台,鼓励国际组织参与国内的贫困治理,统筹运用国际国内两种治理资源。

最后,建立贫困群体参与贫困治理的机制。由贫困者参与形成的自下而上的贫困治理机制是整个贫困治理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组织贫困治理的经验表明,让贫困者参与贫困治理行动,借助群体力量获取和提高适应市场的能力,是贫困治理取得成功的关键;反之,缺少贫困者的积极参与,政府的贫困治理计划则难以有效推行。政府要为贫困者主动参与贫困治理创造条件:一是鼓励和引导贫困群体建立互的经济合作组织,加强市场经营能力,化解在市场经济中的原子化困境;二是推动参与式规划,形成贫困者主动参与贫困治理决策的有效渠道;三是为贫困者监督政府贫困治理政策的执行过程创造条件。

(二)政府要加强贫困治理制度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当前我国政府贫困治理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造成各级政府只注重贫困治理的暂时效果,没有建立贫困治理的长效机制。任何制度都必然是内在约束和保障性的有机统一,制度对运行主体和作用对象都同时具有保障和约束作用。我国的贫困治理已进入攻坚阶段,为从根本上保障贫困治理成果,政府要加强相关制度建设,从制度层面推进贫困治理。

首先,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城乡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体系已经基本建立,这一制度对保障城乡低收入群体的生活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城乡贫困群体构建一张“安全网”。与此同时,我国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很低的,覆盖范围也有限,依然有大量的贫困群体没有被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之中。鉴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兜底”功能,把贫困人口和贫困家庭全部纳入低保范围成为一种现实选择。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改革方向包括:一是逐步统一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居民生活金的名义向符合条件的居民发放;二是适应户籍制度改革,逐步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家庭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三是提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筹资层次,短期内增加省级财政的投入,最终由中央财政承担。

其次,完善城乡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在收入方面满足了居民的需要,但他们还有其他方面的需要也要加以满足。我国新出台的社会救助政策逐渐走向综合性救助,其内容既包括生存性救助,也涵盖发展性救助。既注重传统生活救助,又包括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等方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社会救助制度改革和发展的目标,应该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积极倡导和利用社会捐助,实现社会救助和慈善事业的有效衔接,缓解城乡贫困现象。城乡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方向为:一是进一步制定《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确保主要措施在各地落实;二是消除社会救助中的户籍排斥现象,逐步把城市农民工群体纳入社会救助的范围。

最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产物,更是现代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建立,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一部分群体因为先天的或者后天的原因被边缘化,成为社会弱势群体。政府应通过积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确保这部分人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成果。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更是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需要。社会保障制度在我国正逐步建立,适应新阶段贫困治理的要求,完善方向包括:一是完善社会保障立法,实现社会保障体系的整合;二是逐步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范围,消除社会保障的分割现象;三是特别重视农民工群体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三)政府要关注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实现社会发展成果共享

政府推动生产力发展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供更多的生活选择,从总体上提高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然而,由于社会成员先天的或后天的差异,每位成员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中的受益程度是有区别的,政府要为社会成员提供平等的发展机会,尤为重要的是关注贫困群体发展能力的培养和发展机会的获取。目前我国正积极在贫困发生率较高的西部地区推进“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无疑会为该地区带来更多发展机会,而能否利用发展机会取决于贫困群体的发展能力。

首先,以教育培训提升贫困群体的人力资本。贫困者的发展机会主要靠其适应社会的能力来体现,这又与个人的人力资本水平相关。马克思认为,“要改变一般的人的本性,使他获得一定劳动部门的技能和技巧,成为发达的和专门的劳动力,就要有一定的教育和训练”。贫困在某种意义上是个人发展所必需的机会与能力被剥夺,即人力资本的贫困。贫困者对知识的渴望毋庸置疑,但因为信息闭塞和经济困难,他们缺少获取知识的机会。政府应该成为贫困者获取知识和技能的主要推动者,从以下几个方面提升贫困群体的人力资本:一是在贫困地区促进教育均衡发展,提供更多的优质教育资源;二是在贫困群体中开展免费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的就业能力;三是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避免他们因长期失业而致贫。

第6篇

[摘 要]城市公共危机在社会需求和政府能力之间存在一种极大的张力,其本质不仅是构建现代危机管理体系的问题,还是政府与社会权力关系重构的问题。实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城市公共危机治理目标的根本在于建立“自治、共治、公治”并行的现代公共危机治理模式,在公共危机事件干预全过程和公共危机治理全要素支持的双层叠加回应机制中设计城市公共危机治理的体系结构,将风险管理(R)、危胁管理(H)、应急管理(E)和灾害管理(D)整合形成连续统的治理框架,打造全主体参与、全要素剖析、全过程应对的协作网络和制度平台,形成法律法规体系健全、应急预案有效、机构职能明确、技术手段先进的创新战略。

[关键词]城市公共危机;城市公共危机治理;体系结构;框架战略

中图分类号:D630.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 410X(2012)05- 0063- 07

一、应对城市公共危机的模式转变:从传统管理到现代治理

进入21世纪之后,城市危机出现了一些新特征:(1)危机发生的频次高,诱因呈综合化特征;(2)危机产生的时域突发性,传播的方式多元化,波及的领域宽泛化;(3)危机跨地域传播,叠加性影响及暴力的程度加剧。这些特征的出现与传统政府模式面临的五大方面挑战紧密相关:一是以单中心自上而下管制和命令为特征的普遍政府管理模式越来越掣肘于风险社会的逼近与来临,无力应对非常规的突发事件;二是以科层制和“命令-控制”为组织结构并以规则、效率而著称的“官僚制典范”在日益频繁的公共危机面前已显得捉襟见肘、行动乏力;三是以解决共同政治问题和服从价值权威分配的政府“典则规范”[1](P113)在危机频发的状态下亟须增强的社会整合能力反倒日益衰减;四是在高度动态性、非线性和不确定性的复杂社会系统中,组织惰性带来的组织社会敏感度的迟钝甚至是缺失,成为传统政府回应性缺失的致命的限制性因素;五是现代社会的统治需要具有实质的合法性,而这些实质的合法性则来源于社会和公众对其实际统治过程的认可,危机局势是对社会稳定构成的最直接的威胁,会使政府的合法性与良好形象面临极其严峻的挑战。

城市危机主要是政府危机应对方式的局限性所致。这些局限性主要表现在:(1)传统的全能型政府形态下表现出的“婆婆”或总管式的城市功能定位已经不能应对多元化的城市公共安全需求;(2)多元协同治理的公共危机减缓、准备、响应和恢复四大应急管理系统没有建立,单极化、单中心的传统政府应急管理模式难以应对突发性和宽泛化的城市公共安全需求;(3)社会支持和动员系统中制度化的联动机制较为缺乏,城市安全应急管理过程中的资源浪费现象严重;(4)缺乏基础科学研究,危机管理的法治化进程较为滞后,法律行为框架松软,应急管理工作者和全社会共同成员的危机意识不强、危机应对能力较弱。由此可见,传统政府管理模式和危机应对方式实质是一种被动的“刺激-反应”模式。政府的各个部门就好比是人体的神经末梢组织,它们收集各种关于危机的信息并反馈给神经中枢组织——高层组织,并等待高层组织做出危机管理的相关决策。由于地方政府组织部门和高层组织各自在信息传递、危机意识、组织结构、个体素质等方面存在的缺陷,这种对危机的线性处理方式并不能保证危机的全程高效管理,往往导致危机管理和决策的不足或失效。最值得反思的是,这种被动的刺激-反应模式有时不仅不能有效应对危机,反而恶化危机而成为了新的危机源(如图1所示)。

第7篇

【关键词】 会计文化 主要内容 成就局限 研究综述

一、我国会计文化研究现状

1990年,刘开瑞教授首次提出了“会计文化”的概念。朱平壤总编的“《财务与会计》新世纪会计文化系列丛书”《以诚信的名义:会计诚信的诉说与会计人的心灵图存》与《走进会计的日子:中国当代会计人的心路历程》是记录基层会计人员在转型期的一些故事的书,对会计文化研究有一定意义。另外,其“会计职业道德”及含有“会计文化”内容的专著有60部。国内对会计文化的研究大体可以分两个阶段,从刘开瑞发表“会计文化初探”一文开始到1993年毛伯林在《会计研究》上发表“关于会计文化若干问题的研究”一文为止,是会计文化研究的发起阶段,从1993年至今是第二阶段,学界开始从社会文化与会计文化的关系、会计文化的构成等方面较广泛地进行了研究,涉及了文化研究的研究框架,是会计文化研究的展开阶段,其间各类刊物发表了大量会计文化论文,同时也有一批与会计文化有关的著作问世,但研究没有大的突破。

二、我国会计文化研究的主要内容

1、会计文化的涵义及会计文化的主要特征

(1)会计文化的涵义。一般认为会计文化需要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定义,从广义上说,是指企业在社会实践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从狭义上讲,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形成的独具特色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刘开瑞、刘峻、冯乔根、杨红全、袁冰等基本都使用相同的会计文化概念。应该说这种会计文化的定义深受社会文化概念的影响。

(2)会计文化的特征。一是时代性。会计文化的形成和发展必须与时代精神相适应,应是时代精神的反映,它的内容和形式体现着特定社会和时代的特征。二是服务性。会计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提高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的经济效益,会计对生产经营过程及结果,系统、连续地进行核算,全面、综合地反映和监督,并根据核算资料进行分析、利用和检查,都是为最终目的服务的,因而,服务性是会计文化的重要特征之一。有的学者提出的能动性也可归入这个特征。三是非凡性。会计文化存在着民族和国别的差异,也存在着行业和部门的差异,从而形成了各具特色的会计文化。四是融合性。一个国家的会计文化总是要继续、汲收一切营养来与自己本国会计文化融为一体,使之更加充实、完善和先进:从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宏观文化中汲取营养;从不同行业的微观文化中汲取营养;从各基层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的会计治理实践中汲取营养。

2、会计文化的要素和内容组成

(1)会计文化的要素组成。从宏观角度看,会计文化作为一个系统,包括会计活动过程要素、会计活动结果要素、会计精神现象要素、会计精神本质要素等。从微观角度看,其包括种子要素、催化要素、品质化要素、物质化要素、习俗化要素等。其中种子要素,是指会计价值观念、精神境界与理想追求,它们决定着会计文化的内容和方向;催化要素,是指会计方面的教育培养、科技文艺和规章制度等,这些内容又可分别称为会计教育文化、会计科学文化、会计艺术文化、会计制度文化等等;品质化要素,是指普遍存在于会计职业者身上的各种修养和意识;物质化要素,主要是指会计向有关方面提供信息服务,提供技术咨询,以及会计职业教育向社会输送的各级、各类高质量的会计人才等等;习俗化要素,主要是指会计的风俗、习惯与信条,以及会计职业内部的信息沟通渠道等等。

(2)会计文化的内容组成。广义的会计文化包括会计物质文化、会计制度文化和会计精神文化三大部分。会计物质文化是会计文化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它主要包括各种会计物质生活资料、会计工作环境、生活设施、文教卫生等,是会计精神文化的物质体现和外在表现,是会计文化中有形的物质财富。会计制度文化是在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基础上形成的,并受到会计治理部门监督,它包括会计工作领导体制、会计人员治理体制、会计工作规范、会计法制、实施的法律化制度和行政化制度。会计精神文化,有的认为是指广泛的会计意识形态,如会计信念、会计价值观、会计道德观、会计法律观、会计教育观、会计人才观、会计经济观、会计社会观、会计美学观以及作为人类社会聪明结晶的会计科学、会计理论与会计方法等等;有的认为包括会计的思想意识、价值观念、精神面貌、心理素质、会计反映和监督哲学、审美观念等,表述不一,但都包括会计的意识和观念方面的内容。

3、会计文化的研究意义

对于会计文化研究的意义,有的学者认为具有历史和现实两个方面,就历史意义而言,认为人们对会计文化的关注和研究是人类历史发展到特定阶段的行为,为了弘扬我国传统的会计文化、引进消化、吸收现代西方先进的会计文化、建设有中国特色的会计文化,就必须开展会计文化的研究;就现实意义而言,认为开展会计文化研究首先是当前我国会计改革的迫切要求,因为会计改革首先需要改革的就是人们的会计观念,其次会计文化研究可以促进会计国际间的协调,因为会计的国际协调实际上是不同国家会计文化的融合,只有深入地开展会计文化的研究,比较各国会计文化的异同,,才能更有效地推动国际间会计的协调。还有的认为会计文化的研究有拓宽视野、完善会计理论体系、为会计学提供检查和猜测系统的作用;认为会计文化研究有助于形成共同的价值现、有助于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知识与聪明、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和消除会计组织内部的各种矛盾和冲突;认为研究会计文化是服务会计改革的需要、是促进会计发展的需要、是丰富和发展企业文化的需要。

第8篇

张维迎通过分析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性,认为人力资本所有者容易“偷懒”,而非人力资本具有抵押功能,容易受到“虐待”。如果负责经营决策的企业家是没有投入企业的非人力资本,他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剩余索取者(风险承担者),在此资本可以起着传递有关经营能力信息的作用,所以他认为古典企业式企业家,财务资本家,经营者三位一体模式是最有效率的。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能够保证只有合格的人才会被选作企业家的机制。

方竹兰则认为: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非人力资本表现形式的多样化,股票市场,包括产权交易市场都日趋完善,使得非人力资本一有风险就可以迅速在各种形式中进行转换,进行风险规避。而伴随非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关系的逐步弱化和间接化,人力资本所有者与企业关系却逐步强化和直接化。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本所有者为了更好的适应工作提高争取权益时讨价还价的能力就会持续地进行人力资本投资,并且这种投入具有一定的专用性,只有在原有团队和企业内才能充分体现价值。离开企业,人力资本的这种投入可能急剧贬值。

周其仁通过分析人力资本的特性,认为企业是人力资本和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 现代股份公司引起企业产权结构的真正重大的变化,是人力资本在现代企业里的相对地位急剧上升,以及纯粹的财务资本的相对重要性下降。人力资本从非人力资本的影子分离出来,且相对位置越来越重要,要求参与公司剩余索取权的分享。企业的不同资本的相对市价的变化,是由一切进入企业合约的要素的市场竞争来决定的。因此,要建立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治理效率,必须同时进行劳务市场、经理市场、企业家市场和财务资本市场的配套改革。

杨瑞龙认为公司治理机构是企业各产权主动态博议论的结果,利益相关者的客观存在及分享企业所有权。离开一个国家的发展阶段及其正式与非正式制度遗产,孤立地去评判某种企业治理结构的优劣是没有实际意义的。

在《资本论》中,马克思分析了简单协作、工场手工业、机器大工业、股份公司的企业发展史,在理论逻辑和历史事实上论述了生产技术发展要求不同形式的生产要素作为其载体的“选择效应”使得企业内部各要素所有者的地位发生不以人意志主转移的变化。这就是生产力对生产关系决定作用在微观经济领域中的最好体现。

在企业的发展史过程中,劳动者开始尚有一定独立性到从属于总体工人及生产资料作为其中一部分发挥作用,最后只能绝对附庸于机器才能适应社会生产的要求,实现其价值,其地位逐渐被边缘化。

在《资本论》第三卷中,马克思开始对作为企业发达形态的股份公司展开深入剖析。在现代企业中,经济绩效的提高主要依赖高级经理人和科研人员等劳动者,他们在实际上控制着企业生产经营的完整过程,而此时资本却由于股权分散而走向片面化,成为社会化大生产的旁观者,逐渐丧失了对生产经营过程的控制能力。马克思预示未来应当是由各种形式的高级劳动者在自由联合中全面占有生产资料,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生产方式获得根本性的发展。

我个人认为不存在哪个理论正确哪个错误。每一学者只是从某一角度,或某一个阶段来论述具体的所有权安排问题。包括张,他认为资本雇佣劳动是在资本主义早中期古典企业存在的情况下得出的,虽然中国用30年的时间走完了资本主义国家二三百年的发展,但是不可否认,撇开所有制因素,改革发展初期的企业是有古典企业的影子的,资本相对于劳动显得稀缺。生产力还十分落后的情况下,资本雇佣劳动确实是有效率的。但同时他分析现代股份公司条件下最优的所有权安排一定是一个经理与股东之间的剩余分享制。可见他并没有绝对否认多个产权主体共同参与公司治理的可能性,只是时机还不成熟。而方表面看起来走向了另一个极端,实际上他是指一个治理结构的未来发展趋势,一定是劳动占有资本,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注意这个人力资本的概念比较宽泛:可以是经营者,核心技术人员,员工。而周,杨则是以一个比较中和,动态的态度看待这个问题。马克思企业理论的深刻之处在于他认识到资本与劳动之间控制与反控制的能力及利益相关者权责利的分配并不是通过某种“制度设计”就可以进行调整,从而达到“合理”的状态。企业中权利与利益的分配从根本上说取决于这些利益相关者实际力量的对比情况,取决于股东经理人和雇员所代表的要素在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地位与作用,利益相关者的力量对比随着他们所代表要素在企业技术变迁中作用的变化而改变。

参考文献:

[1]张维迎:所有制、治理结构及委托一关系[J].经济研究1996年第9期

[2]方竹兰:人力资本所有者拥有企业所有权是一个趋势――兼与张维迎博士商榷[J].经济研究,199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