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3-29 10: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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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词纳税筹划 所得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 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8209(2010)06-00-02
1 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概述
纳税筹划也称为纳税策划、税收筹划等。它是指纳税人在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前提下,为了实现价值最大化或股东财富最大化而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投资、理财和组织结构等经济业务或行为的涉税事项预先进行设计和运筹的过程。
新企业所得税改革统一适用税率、统一税前扣除标准、统一税收优惠政策等,这些举措意味着自20 世纪八十年代以来,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方面所享受的超国民待遇将不复存在。事实上,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上述差异一直是许多企业进行所得税纳税筹划的主要途径之一,本次税制改革无疑将对其产生较大的影响。
2 新所得税法的主要变化
2.1 关于纳税人的规定
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以法人主体为标准纳税。居民企业要承担全面纳税义务, 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而非居民企业则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实行法人税制是企业所得税制发展的方向,也是企业所得税改革的内在要求,有利于更加规范、科学、合理地确定企业的纳税义务。
2.2 关于收入总额口径
旧税法采用列举法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新税法采用宽口径的收入总额概念,规定企业以货币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作为收入总额,然后剔除财政拨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基金等。新规定有利于掌握企业所有的收入来源,避免漏记收入。
2.3 关于税率的变化
在原所得税法下,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33%,另有两档优惠税率,全年应纳税所得额3万─10万元的,税率为27%,应纳税所得额3万元以下的,税率为18%;特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的税率为15%;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0%,另有3%的地方所得税。新所得税法规定法定税率为25%,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一致,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为20%。
2.4 关于反避税条款
在我国原来的税法规定中,未对反避税工作作出有效的规定,新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关联方转让定价,增加了一般反避税、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的避税、核定程序等反避税条款。
2.5 关于准予扣除项目
(1)工资支出:取消了内资企业按计税工资扣除,外资企业据实扣除的规定,内外资企业均可按照工资的实际支出扣除, 但税务机关有权调整不合理、不真实的工资扣除数。
(2)公益性捐赠支出:新的所得税法对公益救济性捐赠扣除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而原所得税法规定内资企业用于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外资企业用于
(2)扩大的优惠政策
在原有优惠政策的基础上,新所得税法对原有优惠项目扩大了使用范围。一是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的优惠税率。企业应密切注意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及程序。二是增加了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企业应注意对创业投资企业的认定条件,参照原各地的规定,及时进行调整,争取享受税收优惠。
3.5 与非居民企业的税收规定的筹划
居民企业包括境内所有企业以及境外设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税所得为来源于全球所得,适用25%的税率;非居民企业包括境外企业在境内设置机构场所以及在境内无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的企业,适用20%的税率。企业应了解“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熟悉居民非居民企业不同所得来源的纳税规定。
4 体纳税筹划途径
摘 要:全球性的竞争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日益白热化,尤其在中国成为WTO 成员之后,这个问题变得更加突出。企业想立足于这样竞争激烈的环境,并能在这样的环境中得到良好的发展,就必须探索寻找减轻企业税负压力的最佳途径,以此来提高企业竞争力,推动企业快速稳定发展。怎样运用有效的会计处理方法合理筹划自身企业需要缴纳的各类税金,在国家法律的税法要求下,让企业的税负压力减到最轻,已经成为企业目前急需解决的关键问题。
关键词:会计处理方法 纳税筹划 利益最大化
纳税筹划(tax planning)主要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筹资、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税收收益。
我国的各种税种的筹划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有着密切的联系,尤其在对所得税进行筹划时,受其影响最为明显。纳税筹划的途径有多种,其中与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相关的纳税筹划主要是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下面通过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几个有代表性的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来讨论企业如何筹划纳税,以期取得“节税”的效益。
一、会计处理在纳税筹划中的特点
(一)非违法性
纳税筹划只能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行为上不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要符合“法无明文规定者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者不罚”的原则。
(二)预先性
纳税主体对各项纳税事项需做出事先安排,在各项经营活动发生之前把税收成本当作一个内在的成本来考虑。
(三)目的性
纳税筹划的目的是纳税人或人利用税收、会计、法学、财务管理等相关科学的综合运用,改变应税行为的原始形态,从而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实现税收成本最小化,增加净收益。
二、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一)选择存货计价方法进行纳税筹划
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存货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或者为了出售仍然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或者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消耗的材料、物料等,包括各种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外购商品、自制半成品等。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各项存货的发生和应用按实际成本价计价,计价办法可以在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后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等五种方法中任选一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得出不同的应纳税额,从而使企业承受不同的税收负担。但是计价方法一经选用,在一定期间内,一般为一年,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要经董事会批准,并上报当地税务机关备案,同时在会计报表中予以说明。
一般情况下,企业在利用存货计价方法选择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视具体情况进行预测分析,用多种存货计价方案计算出多组数据,然后选择出最有利于自身净收益最大的存货计价方案。
1.材料计价方法的选择。一般来说当材料价格不断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来计价,可以使期末存货成本降低,本期销货成本提高,从而使应纳税所得额相对减少,达到减轻所得税负担,增加净利润。如果原材料价格不断下降,则宜采用先进先出法,同样能将期末存货成本调至最低位,本期销货成本调到最高位,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达到“节税”的目的。而当材料价格上下波动不稳明,企业则宜采用加权平均法,对存货进行计价,可以避免因销货成本的波动,而影响各期应税所得额的均衡性,进而造成影响企业各期所得的上下波动,影响企业的现金流,特别是企业应纳所得税额较多,波动幅度较大时,现金流的波动较大,不利于企业合理安排现金资源。
2.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均摊利润或转移利润,而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是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或为了最大限度地维护他们之间的收入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转让定价的方法主要有:(1)以内部成本为基础进行价格转让;(2)以市场价格为基础进行转让。运用转让价格进行纳税筹划必须把握好两个问题:一是转让价格的波动必须在合理范围之内;二是运用转让价格进行纳税筹划应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在用折旧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应该对各个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如果各年的所得税税率在比例税制下没有改变,应该选择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年初提取到较多折旧,在年末提取较少折旧,如此企业便可以获取延期纳税的益处。应把握市场资金折现率的高低,综合每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选出最佳的折旧方法。按现行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分析通货膨胀因素,若存在通货膨胀问题,企业的实际购买能力大幅度贬值,不能在现行市价的基础上进行重置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但是,面对同样的问题,如果选择加速折旧方法,不仅缩短了企业的回收期,而且加快了企业的折旧速度,从而使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大的税收抵税额,增加了企业的投资收益。在分析折旧年限因素时,企业应按照自身的切实情况,采取相对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在分析资金时间价值因素时,企业应该清楚不同的折旧方法将会产生不同的时间价值收益并承担不同的税负压力。企业应该运用动态的方法进行分析,对计算提取的折旧在折旧年限内按当时资本市场的利率进行贴现,算出在规定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用的现价总额进行再比较分析,择选能产生最高税收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三)利用税收临界点进行纳税筹划
1.税基临界点的筹划。税基临界点在起征点上表现比较明显,比如税法规定,若一次性收入超过10000元,则缴纳3%的税款,若某A收入刚好为10010元,则按规定需缴纳300.3元,实际取得收入9709.3元;而某B收入为9999元,则不需缴税,实际取得收入为9999元。因此为了规避10000元这个临界点,某A就应该主动将自己的收入减少10元,即可多获得较多的实际收入。
2.税基跳跃临界点的筹划。税基跳跃临界点存在于多类应税商品,应税行为的变化而导致税率的跳跃。比如,现行消费税规定,甲类卷烟税率为20%,乙类卷烟税率为40%,丙类卷烟税率为25%,三类卷烟的税率差别很大,而适应哪一档税率则主要取决于卷烟的分类,而类别的划分取决于卷烟的价格,三类卷烟价格的分界点就是税率跳跃变化的临界点,如果卷烟价格在分界点附近,纳税人可以主动降低价格,使卷烟类别发生变化,从而适用较低税率。
优惠临界点筹划的关键是向国家制定的优惠税收政策靠扰,创造条件,使自己达到优惠标准,从而取得节税收益。
(四)合理分摊费用进行纳税策划
按照经济用途可以将费用分为两大部分,即生产经营成本和期间费用。生产经营成本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为生产商品和提供劳务等发生的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制造费用,而期间费用则是指企业在一定经营期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产品销售费用、管理费用以及财务费用等。
常见的费用分摊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实际费用分摊法,即根据实际费用进行摊销,费用额依据营业收入的多少加以确认;二是不规则摊销法,即根据营业需要进行费用摊销,可能将一笔费用集中摊入某一产品成本中,也可能对某一产品不摊销费用;三是平均摊销法,即把一定时间内发生的费用平均摊入每个产品的成本中。费用有时难以控制,而且并非完全可以预见到,然而费用摊入成本的办法却可以控制,由于不同费用分摊法会对利润和应纳税额产生重大影响,所以,选择适当的分配方法,必然会使企业形成节税收益。一般来说,平均费用分摊法是最大限度地抵消利润,减少税基的恰当选择。只要生产经营者长期从事某项经营活动,那么将一段时间内发生的各项费用按营业额进行平均分摊,就可以将这段时间获得的利润进行最大限度地平均,避免出现利润的高峰与低谷,也就避免了应纳税额的高低波动现象。
参考文献:
[1]白晶. 浅析会计处理方法对纳税筹划的影响[J]. 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1.14.
存货计价方法不同,则企业销货成本不同,从而将导致企业所得税负不同。通常情况下,个别计价法最适用于存货物价变动幅度较大的企业,即无论存货物价快速上涨,还是显著下降,只要采取个别计价法均能够达到使成本高的存货先发出,降低当期利润,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目标。从企业的实际操作成本角度看,由于个别计价成本操作成本较高,操作过程繁杂,因此该方法仅适用于存货种类少、收发次数少的企业;对于存货种类多、收发次数多的企业而言,其不易采用个别计价成本,其适用于怎样的存货计价方法,需依据该企业的具体实际状况而定,即若企业存货预计物价持续上涨,则可选用加权平均法,将企业各期发出存货成本各期税负予以平均;若企业存货预计物价持续下降,则可选用先进先出法,对先购进、成本较高的存货先发出,以降低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经济效益。
(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会计政策的选择在准则中有这样的规定列在第四条当中:在企业获取了资产以及的负债的时候,就应对资产以及负债进行计税基础的确定。若得出结果与账面价值存在差异则需要依据准则当中的规定进行所得税负债的确认。
会计实务中进行核算所得税时,大部分单位进行核算时采用的是《企业会计制度》中应付税款。在该准则被执行后,进行核算所得税时用的是资产负债表债务法。实践中都能够出现暂时性可抵减差异的情况,将增加递延所得税资产会在本期的数额,减少费用,最终将会增加本期利润。
准则同时又列出了这样的规定在十五条当中:有关企业可以对后面年度能抵扣的亏损以及可抵减税款进行结转,进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时,须依据很可能产生的,用以对可抵扣亏损或者抵减税款进行抵扣的所得税未来应缴纳额度作为限制。
在所得税利益当中,应为亏损而出现的不能将其当做资产。根据准则中所规定的,进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时,须依据很可能产生的,用以对可抵扣亏损或者抵减税款进行抵扣的所得税未来应缴纳额度作为限制。其结果会导致增加本期资产,并且增加本期利润。
准则适用的主要范围有无形与固定资产以及商誉,若被计提减值准备的此类资产价值产生了回升,也不能进行转回。此点对原制度中允许转回这种核算方法进行了改变,某种程度内使得部分企业对利得操纵的路子被堵死,因此使得利润波动得以减少。
(三)低值易耗品及包装物摊销方法的选择06年2月,财政部了39个包含基本会计准则在内的会计相关准则文本,此次的会计准则中,有23个是全新制定的准则,有16个会计准则是修订自原准则并重新进行了统一编号的。在这里,笔者对新旧准则在低值易耗品与包装物价值确定分摊方法上作出了比较,两者之间还是存在着比较明显的差异。
在旧准则中所用确定方法与存货发出成本相同,其中所提到的“企业须采取使用合理系统的方法进行摊销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在成本费用计入。可选择使用的方法有一次转销法、五五摊销法等”属于不完全列举方法;这说明了对低值易耗品与包装物价值分摊方法来说,五五摊销以及一次转销方法只不过是旧准则下众多方法中的两种选择,其他摊销方法可以被选择的有像分次、净值、分期、定额、产量等摊销法,是有着比较广泛的选择余地与适用范围的。
在新准则中,作出了“企业须采取使用一次转销法或者五五摊销法进行摊销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计入当期损益或相关资产成本”的规定,明确规定了要使用这两种摊销法,并非旧准则中的是供选择的方法之一。所以,国内企业在将来对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价值进行分摊的时候则需要按照全新的框架来进行组织了。
特别要提到的是,在国际会计准则里面未在这方面作出规定,在新准则中我们明确规定了要使用特定的两种摊销法进行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对于现代企业来说,其在这种条件下进行生产经营,摊销方法职能选择新准则中规定的两者之一,并且由于减少了摊销方法而使得其针对度相对来说有所降低,那么对于企业来说未来将会影响到其经营生产成果、财务情形以及现金流量使其产生新的变化,但是影响面的大小与程度与周期性等方面,还要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来阐述其产生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以及其影响程度的大小。
(四)销售方式的选择有很多种进行结算企业销售货物的方式,因为结算方式的差别,将会产生不同的确认收入的时间,同时也将会存在差异化的纳税期限。在税法中有这样的规定:对于销售为直接收款,确认收入的时间标准为货款或者取款凭证已收,同时买房收到提货单的当天;货物销售的收款方式是委托银行或者托收承付的,确认收入时间是委托手续办好并发货的当天;货物销售采取委托代销的,确认收入时间是代销清单回收的当天;货物销售采取货款分期到账人或者赊账的,确认收入的时间是合约收款日截止当天;货物销售方式为预售的确认收入时间为交付货物的当天。因此,对于企业来说,可以进行控制确认收入的条件来达到对确认收入时间的目的。在企业纳税筹划的时候,在接近年底时尤其要重视对销售相关的业务的确认收入时间方面的筹划,此时企业若想取得延迟纳税则需要对销售进行推迟其确认收入时间,以此来获取税收利益。
(五)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一个企业,进行费用摊销方法选择时有几条原则可以作为依据:首先,进行已经产生的费用进行核销入账的时候一定要及时。比如在企业经营当中,库存货物的损毁盘亏这种常规损耗需在费用中被及时列入。其次,在企业中,需要对将来可能产生的费用或者损失进行预计,然后经预提将费用提前进行计入。比如说对根据经验预计较可能出现的售后支出、诉讼费用之类的合理的进行预提;还有一些可能在将来出现的坏账就要预先做好坏账提取的准备金。再者,摊销期在有关损失以及费用方面的规定是比较弹性的,企业可以通过在摊销年限上进行最短年限的选择来进行递延纳税获取税收利益。企业在进行选择低值易耗品摊销期的时候就可以选择最短年限也就是五年。最后,对于如捐款、公益活动以及业务招待等产生有关限额列支方面的费用,则需要对限额进行准确掌握来进行争取最高限额的列支。
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的获得“节税”的税收利益,最终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是以税法和会计准则为前提的,依法开展纳税筹划是企业的一项基本权利,对企业和社会都有重要意义。
一、税法和会计准则在纳税筹划中的重要性
1、税法和会计准则是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基础。众所周知,会计准则是企业财务工作的基础,税法是企业税额计算的基础,而纳税筹划是一项涉及上述两项工作的活动,关系着企业财务工作和税额的计算清缴,所以在纳税筹划中把握税法和会计准则及其差异就显得特别重要。分析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仅能提供纳税筹划的基础知识还能有助于企业避免重复或多交税款。
2、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能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纳税筹划风险是指纳税人在开展纳税筹划活动时,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的失败、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所带来的各种损失。风险发生的原因在上文也有提到,主要有两点:一是不能准确把握具体情境下应采用的筹划方法;二是对税法和会计准则及两者差异的掌握不够准确。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及其差异能降低纳税筹划的风险,在纳税筹划中具有重要意义。
3、税会差异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警示并创造筹划空间。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有助于规范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过失性的少缴、不缴税款,为纳税筹划提供风险警示。另外,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中还蕴藏着节税的途径和方法,为纳税筹划开拓了空间。所以我们要去研究税法和会计准则的差异不仅仅是为了利益,还为了更好地规避风险。
二、举例说明:固定资产折旧费在纳税筹划中的具体应用
在折旧方法的规定上,会计准则和税法有较大差异。会计准则允许企业采用的折旧方法有两类四种:一类是传统的折旧方法,包括工作量法和年限平均法;另一类是加速折旧法,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选择较合理的折旧方法,折旧方法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而税法规定,按照直线法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直线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和工作量法)。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固定资产,税法才允许其采用加速折旧方法或缩短折旧年限,此类固定资产包括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和常年处于高腐蚀强震动状态的固定资产。
根据税法的规定,一般性固定资产应根据企业生产情况选择年限平均法或产量法。年限平均法是把折旧费在折旧年限内进行平摊,而产量法是根据企业年产量的大小分摊折旧额。通常,企业产量在初始几年较高,釆用产量法分摊的折旧额也较多,从而在初始几年较多地冲减了税基,达到了递延纳税的效果。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年限平均法有最低折旧年限的限制,而工作量法因按工作量计提折旧,使用年限可能会短于最低折旧年限,进而加速了折旧的抵扣。对于那些属于允许釆用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企业应采用加速折旧法。因为加速折旧法使企业在初始年份提取了较多折旧,减少了企业当年的所得税额,相当于使企业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这种折旧方法的筹划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有用,企业在使用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在选择折旧方法时,应考虑收益的分布情况。在我国现行税制环境下,如果企业的收益较均衡或早期收益后期亏损,则采用加速折旧法有利于企业节税;但如果预期企业早期收益不佳出现亏损,后期才实现收益,这种情况下,采用年限平均法会比加速折旧法节省所得税支出。
2、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税收的减免期内,折旧费用的抵税效果会被减免优惠全部或部分的取消,因此应选择减免税期折旧少,非减免税期折旧多的方法。企业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选择应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基础上,尽量选择较低的使用年限,但这不是绝对的,还应注意企业受益分布情况及所享受的优惠政策。
三、开展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纳税筹划探讨是针对税法和会计准的具体差异展开的,它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其他理论和方法的补充,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时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仍是纳税筹划的核心。虽然基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开展纳税筹划能减少企业某方面的费用,但我们不能忽视财务管理的目标,它要求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以企业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核心。纳税筹划作为实现财务管理目标的一种途径,更应该遵守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在实务操作中,我们不能仅仅针对个别税种、业务或期间开展纳税筹划,片面追求低税负而忽略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具有连带性,所以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可能引起其他收益的变化,结果就可能出现税负最小的方案却不是最好的方案。另外,纳税筹划本身也包含着显性成本和隐性成本,我们在估算各方案的优劣时要考虑这些成本。总之,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时要从整个企业的角度综合考虑各方案的效益,不能片面追求税负最小化。
2、注重提高企业纳税筹划人员的专业素质。基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开展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技术性很强的财务管理活动,它要求筹划人员不仅深入了解相关专业知识而且要对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略知一二。因此,企业若想提高纳税筹划的质量,就应重视内部筹划人员的培养。企业和筹划人员对纳税筹划质量的提高都有推卸不了的责任。如企业可为员工提供学习培训的机会,逐步提高筹划人员的素质;筹划人员也需要自己努力,充分利用业余时间进行充电学习。此外,企业还需通过一系列方式定期对纳税筹划人员的素质进行考核,进而从根源上保证纳税筹划的质量。
3、理解并遵守法规。企业在履行纳税义务的同时,也享有税法赋予其纳税筹划的权利。但企业享有纳税筹划权利的前提是不违反税法的规定。纳税筹划是利用税法的不同规定或优惠政策为企业节省税负,它绝不等同于偷税漏税的投机行为。纳税筹划是国家税法予以提倡的,而偷税漏税是国家税法予以严厉打击的。基于此,企业应该认识到以纳税筹划的名义进行偷税漏税的行为将会带来的严重性后果。所以企业筹划人员需要对税法的规定熟练掌握,从而明确纳税筹划与偷税漏税的界限,以免企业违规操作而受到严厉的惩罚。理解并遵守法规的思想应贯穿在纳税筹划的整个过程中。
4、把握不准的差异要适时咨询专家人员。企业执行的纳税筹划方案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方案的合法性能否取得税务机关的认同。所以在企业基于税法和会计准则差异幵展纳税筹划时,对于筹划方案的合法性不确定时,可以适时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资深人员或相关财务公司的专家人员。资深的专家经验丰富,能给企业提供合法合理的建议。此外,基于税法规定中往往具有一定的弹性区间,税务机关在执法过程中也就相应具备了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对于税务机关运用自由裁量权的特点,纳税人凭借自己的力量很难准确把握,这就要求企业与税务机关保持良好的关系,在互动中了解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特点,进而有针对性地开展纳税筹划活动,降低纳税筹划风险,获取相应的节税利益。
5、差异的利用要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纳税筹划具有很强的情景性,每个成功的纳税筹划案例都是筹划方法与特定条件结合的产物。本文虽然列举了那么多差异利用的筹划方法,但鉴于每个企业所处的实际环境和所享受的税收待遇不同,企业切不可直接照搬上述方法。聪明的筹划人员应从企业实际出发,在充分了解自身情况的基础上,灵活运用筹划方法,选择一项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陈明睿.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分离的意义与企业税收筹划的探讨[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2(3).
[关键词]企业纳税 国家税收 增加税收
目前,我国的纳税制度本身具有其不完善性,以至于使国家制度不得不有意识地利用税收这个活性杠杆来调节经济的发展趋向,如此以来,不仅有利地增加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也为企业的纳税筹划提供了合理的客观条件。从企业的根本目的出发,为了实现企业的最大经济利益,必须解决企业纳税筹划与国家税收制度之间的矛盾。而所谓企业的纳税筹划,就是为了有效避免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利用现阶段我国税法的不完善之处,进行的避税行为,也包括纳税人利用我国税法的优惠政策,进行企业的税务调节,以及有效地进行企业税收转嫁。因此,随着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企业纳税筹划也逐渐法制化、规范化。
一、我国企业纳税筹划的原因
企业的纳税筹划,作为现阶段我国企业的一种普遍的经济行为和现象,一直存在于社会经济与市场中,是市场运行和经济发展的必然存在的因素,其存在和产生具有一定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1.企业纳税筹划产生的主观因素
税收作为一个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需要,是一种对社会产品进行的无偿性强制分配,从纳税人的角度来讲,既不作为偿还行为,也不需要付出偿还的代价,而为了达到不纳税的目的,纳税人选择了多种不同的方式和方法,例如:逃税、偷税、欠税等。而在以上的多种行为中,节税与避税作为最安全和最保险的办法,最为广泛地被广大企业和纳税人运用,而偷税、漏税、逃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因此,作为企业纳税人,要力求在不违法的前提下,寻找一种合适的方式和方法来坚强税收负担,这就是所谓的纳税筹划。
2.企业纳税筹划产生的客观因素
企业纳税筹划作为一种纳税人减轻税收负担的策略,其之所以产生,主要是由于我国税法存在不完善的因素,通常来讲,税法自身具有相对的原则性和稳定性,而任何一种税收制度都具有法律效益,都是简单的纳税原则,而其涉及到的具体纳税细则和法律制度内容,往往与实际情况的内容存在一些偏差和不适应因素。因此,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对于国家的税法及有关税收制度也要与时俱进,作出相应的修改,但是税法作为一向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政策,其自身的改变必然是一个漫长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从针对性的角度来讲,我国税收制度自身具有十分鲜明的针对性,但是在制度具体的实施和运用中,这种针对性是没有办法完全发挥的,因为昨晚纳税人,其自身具有千差万别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再加上税法和有关纳税制度自身存在一定的漏洞,致使纳税人很可能地做到避税。
二、企业纳税筹划中的博弈
企业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理财的重要组成,逐渐被社会上越老越多的企业经营者和企业财务人员所运用。然而,在企业纳税的实际操作中,大多数的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虽然可以起到降低税收负担的效果,但是往往与预期效果相差较大,而且,纳税筹划方案本身不符合企业发展成本的基本原则,导致企业纳税筹划整体性失败。如:某公司各个单位全年提供的运输收入为350万元,购买汽车配件以及燃料费按照300万元计算。
按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情况如图一所示。按照增值税兼营行为发生的税费情况如图二所示
注:图一为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计算缴纳营业税情况
注:图二为增值税兼营行为发生的税费情况
经上述综合分析可以看出,按照兼营行为处理税收,可以使企业的少支付4.107万元的税费,也可以多抵扣税52.7万元。所以,在两面性博弈之中作为企业的决策者,在进行企业税收筹划选择上,需要遵循一定的企业成本效益原则,当企业费用以及企业的整体经济损失大于所获得利益的时候,该纳税筹划就已经失败了,而一项成功的企业纳税筹划,必然是结合了多种纳税方案,针对多种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优化选择。
三、企业纳税筹划中需要注意的风险控制
1.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
作为有效降低企业成本的措施,纳税筹划自身具有一定的风险性,由于现阶段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和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使企业内部和市场环境中都产生众多非主观能左右的事件,如此一来,不仅给企业纳税筹划在制度上带来了很多阻碍,而且使其在实施过程中产生了许多不确定的因素,所以,要求企业财务部门及管理者要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充分考虑企业纳税风险,制度合理的纳税策略。
2.积极关注国家税法及有关税收制度的变动
成功的企业纳税筹划必须在不违背国家税法的前提下,降低企业成本,提高企业效益,因此,科学合理的企业纳税筹划,必然是符合国家税法及有关税务制度的,时刻关注国家的税法变动,积极做出企业纳税调整,如此,才能解决企业纳税筹划与国家增收的矛盾。
结束语:
综上所述,市场积极体制改革以来,市场主体也逐步走向成熟,纳税已经成为了一个企业正常支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开始关心成本约束问题,也开始对纳税问题已经有了更高的思想觉悟,在研究纳税筹划方面也已经开始了相应的研究。同时,纳税筹划是一项高层次的理财活动,因此应该提高纳税筹划的合理性和宏观可控性,完成纳税方案的实施和制定从而进一步的减小纳税筹划风险。总之,一个企业只有进行合理化科学化的纳税统筹工作,正确的把握住纳税筹划风险,这对国家经济发展以及企业的健康发展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所以,纳税统筹应该引起各大企业和国家的重视,在正确使用引导的条件下,将这种经济手段实现过程中做到纳税人与国家双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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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 纳税筹划 税法 本质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4-0015-03
企业纳税筹划是企业纳税人通过合理规划自身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减少税款支出,实现利润最大化的行为。其根本任务是企业在正确处理自身财务行为与国家征税行为之间互动关系的前提下,在国家税法的约束边界内,趋利避害,以实现税负最小化和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科学认识纳税筹划的本质,有必要从法理的角度分析和理解相关的法律关系。本文着重从三个方面对这一问题进行解析。
一、企业纳税筹划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对立统一
企业纳税筹划所涉及的法律关系在本质上表现为国家权力与企业权利的关系。两者分别属于公权和私权的范畴。一方面,国家以公共权力为后盾向企业征税;另一方面,企业作为市场主体享有包括纳税筹划权在内的各项私权。纳税筹划集中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对立统一。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筹集经济社会发展所需要的财政资金,国家通过税法规定了税务机关征税权力和纳税人的纳税义务。税务机关以税法为依据,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向企业课征各种税款。企业在缴纳税款后不能直接获得相应的等价物,一部分经济利益被无偿地转移给了国家。但是,企业作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营利性市场主体,又必须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在这一动机的驱使下,企业将节减税收作为经营决策的一个重要目标。一切纳税筹划行为都服从和服务于这一目标。这样,国家的征税行为和企业的纳税筹划行为在目标上自然会发生一定的冲突:国家征税是为了筹集财政收入,而企业纳税筹划则是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负担为目标。冲突的产生源于利益的差异,而国家和企业维护其利益的法律依据又大不相同:国家征税依据的是公权,而企业纳税筹划依据的私权。在法理学意义上,两者在目标上的冲突集中表现为公权与私权的冲突。
但是,对立和冲突只是国家税收和企业纳税筹划相互关系的一个方面。纳税筹划在诸多方面也体现了公权与私权的相互统一。从一笔经济业务、一个企业或者一个期间来看,纳税筹划的确会导致企业缴纳的税款数额下降。但是站在整体和宏观立场上来看,纳税筹划不仅不妨碍正常的税收秩序,还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和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首先,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偷税等违法现象。企业的经济利益是客观存在的,利益最大化驱动并不因为税法的存在而消失。在这种驱动的作用下,企业必然想方设法降低自己的税收负担。其手段既可能包括纳税筹划,也可能包括偷税等行为。前者是合法行为,后者是违法行为。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使企业在偷税等非法行为以外有了正道可走,偷税等不再是降低税收负担的唯一方式或最优方式。偷税等行为的减少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增加远远超过了纳税筹划所带来的财政收入减少。从整体和长远的角度看,纳税筹划反而有利于财政收入的增加。
其次,纳税筹划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在纳税筹划的各种手段中,一个重要的手段是积极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避免适用对企业不利的税法条款。一般情况下,税法之所以对某种行为给与税收优惠,是因为这种行为符合经济政策的导向,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之所以对某种行为课以较高的税负,是因为这种行为与经济政策导向不符,不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属于限制之列。例如,对于在落后地区投资建立的企业给予优惠是为了缩小地区差距,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对高污染项目适用较高税率是为了有利于环境保护。企业在纳税筹划中趋利避害,既降低了自身的税收负担,也遵循了经济政策的导向,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最后,纳税筹划有利于减少征纳关系的对抗性。由于税抗性是不可能的。但是,对抗性水平过高对征纳双方都是不利的,因此征纳关系的对抗性又必须得到合理的控制。税收筹划为纳税人利益最大化目标的实现开辟了一条合法、正当的渠道,有利于减少纳税人对税法和税务机关的抵触情绪,使征纳双方的关系更加融洽。
在以上三个方面可以看出,税务机关的公权与企业私权的目标呈现出了很大的一致性。这种一致性使两者的冲突得以调和,两者的关系更加和谐,从而更加有利于实现征纳双方的双赢。
除目标上的一致性以外,纳税筹划还体现了公权与私权在价值取向上的一致性。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任何国家权力无不是以民众的权力(权利)让渡与公众认可作为前提的”。在法理上,私权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本源。私权是公权的基础,公权的行使是为了保障私权。没有私权,公权的存在便失去了必要性。纳税人以其享有的私权为基础进行纳税筹划,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国家运用公共权力征税是为了向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公共产品充足有效的供给同样有利于每一个纳税人,使之获得更多的利益。纳税筹划直接服务于纳税人的利益,而国家税收也间接地服务于纳税人的利益。因此,在价值取向上,两者具有高度的一致性。
二、企业纳税筹划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相互平衡
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律的规定,强制、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而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规范形式,具有强制性、固定性和无偿性三个特征。在税法中,大多数规定所涉及的都是纳税人的纳税义务。以纳税人义务为本位是税收法律制度最为鲜明的特征。但是,税法并没有剥夺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权利。
目前,尚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明确规定企业享有纳税筹划权。这是否意味着纳税筹划缺乏法律依据?答案是否定的。如前所述,国家征税以公权为依据,企业纳税筹划者以私权为基础。对于公权,凡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如税务机关无权在税法以外擅自开征新的税种,或擅自提高某一税种的税率。而对于后者,凡法无明文规定即自由。既然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企业不能进行纳税筹划,企业就应当享有纳税筹划的权利。
不仅如此,纳税筹划还可以在税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找到间接的依据。中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了纳税人享有的13项权利,其中有两项权利与企业纳税筹划直接相关。一是依法申请减税、免税权,即纳税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有权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或免税,税务机关应按规定予以办理。这项权利使企业可以充分运用免税技术和减税技术进行筹划,最大限度地利用各种减免税规定降低税收负担。二是委托税务权,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代办税务事宜。近年来,税务的业务范围明显扩大。除申报等传统业务外,纳税筹划也成为了税务业务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委托税务权使企业可以委托注册税务师进行纳税筹划。
除《税收征收管理法》以外,与企业有关的其他许多法规也间接赋予了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权利。例如,《公司法》规定企业享有自主经营的权利。以这一权利为依据,企业可以在筹资、资金营运、投资和分配活动中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标,进行自主选择和决策。决策目标并不排除税收负担最小化。企业可以以此为目标,来决定是否做出某种行为,从而间接地决定是否产生某种纳税义务,或者在不同的纳税义务中作出最优选择。又如,《价格法》规定企业享有自主定价的权利。在很多情况下,商品劳务价格高低直接影响到纳税金额。企业在定价决策中可以把税收因素考虑进来,通过精心的筹划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三、企业纳税筹划体现了自由与秩序的有机结合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经济主体的一切决策活动都必须在法制的框架内进行,即必须遵循法律法规所要求的经济秩序。税法作为调整国家与纳税人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现了与征税和纳税有关的各种秩序要求。纳税筹划是一种涉税行为,必须遵循税法所规定的秩序。一切筹划只能在税收法律法规的约束边界内进行。突破边界就意味着违反税法,甚至可能演变为偷税行为,这已经不再是真正意义上的纳税筹划。这种情况下,企业不仅不能得到预期的经济利益,反而会受到严厉的处罚,在经济利益和社会形象上遭受巨大的损失。因此,纳税筹划必须是税法约束范围内的筹划,是遵循税法秩序的筹划。对税收法律秩序的尊重是一切筹划活动的底线。
但是,纳税人在底线以上,在约束范围以内并非没有任何自由。相反,税法本身就直接或间接的给纳税人留下了巨大的筹划空间。一些纳税人为了降低税收负担而选择突破底线和约束进行偷税,其原因除了经济利益驱动以外,在很大程度上是源于对税法熟悉程度有限以及对筹划空间的认识不足。事实上,纳税人在税法框架内享有充分的自由。虽然约束边界具有高度的刚性,但只要不突破这一边界,纳税人就可以使用诸多的手段来降低税收负担,同时也没有必要像偷税那样承担巨大的风险。下面以增值税的筹划为例进行分析:
众所周知,增值税既是最重要的流转税,也是对财政收入贡献最大的税种。正因为如此,国家对增值税实行极其严格的征管制度,对与之有关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按照刑法规定,偷税行为在数额上达到一定标准即构成偷税罪,最高刑期为七年。而对于增值税,则只要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包括为自己虚开、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的行为,不论具体金额,一律构成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者适用的最高刑为死刑。可见,与增值税有关的法律边界刚性程度不可谓不高。纳税人如果破坏增值税征管秩序,将承担巨大的风险,付出沉重的代价。但是,增值税同时也是筹划空间很大的一个税种。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企业可以采用多种方法降低增值税的负担。首先,企业享有进行纳税人身份选择的自由。对于不同的企业,由于经营业务特点不同,有的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更有利,有的则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更有利。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税收负担更轻的身份。在混合销售行为中,有的企业选择成为增值税纳税人更为有利,有的则选择成为营业税纳税人更为有利。企业也可通过对经营业务的控制来实现身份的自由选择。其次,企业可以通过控制经营和财务活动,在税法条款的适用上趋利避害。例如,企业以商业折扣方式销售货物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以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由于开出发票的方式直接影响增值税税额。企业完全可以选择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的方式,以避免不必要的税收负担。最后,企业可以充分利用税法的各项减免税规定。中国现行增值税法规定了多种减免税的情形。在符合企业经营战略的情况下,企业完全可以积极创造条件,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些优惠政策。
以上分析表明,增值税纳税人虽然受到税法的刚性约束,但在约束范围内仍然享有充分的自由。事实上,其他税种的情况也是如此。企业必须尊重税收秩序,但这并未剥夺企业的自由。为降低税收负担,纳税人完全可以选择在约束范围内进行精心的筹划。纳税筹划充分体现了自由与秩序的有机结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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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纳税筹划
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调整,适度降低了税率,扩大了税前费用扣除,将税收优惠政策从“以区域优惠为主”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以降低税收负担、调整产业结构和实现区域均衡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巨大变化必然对税收筹划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原利用内外资企业差异、地区税率差异等进行税收筹划的方式已不再适用。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主体,必须尽快地寻找新的筹划思路,有效降低税负。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及意义
1.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含义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或者至少在法律不禁止的范围内,通过对尚未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应税行为进行合理的筹划和安排,利用税法给出的对自己企业有利的可能选择或者优惠政策,从中找到合适的纳税方法,最大限度地延缓或减轻本身税负,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2.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的意义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重要来源,是仅次于增值税的第二大税种。因此,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也成为企业纳税筹划的主要部分。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税法对原有企业所得税制度和相关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两税合并”。统一后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较前均有很多明显的差异。针对税法的诸多变化,企业应潜心钻研新税法,并结合自身发展战略和经营管理特点,有针对性的调整和筹划各项涉税行为,才能保证及时足额的享受到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达到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不仅对纳税人有利,对国家也是有利的。纳税人有了合法的减轻税负的手段,就不会采取或者会较少地采取非法手段减轻税负,这对国家是有利的。纳税筹划的基本手段是充分运用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国家之所以出台这些税收优惠政策,正是为了让纳税人从事该政策所鼓励的行为,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筹划,对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视而不见,那么,国家出台税收优惠政策就达不到其预先设定的目标了。
二、新所得税下税收筹划的方法
1.从纳税人认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实行法人税制,企业纳税人身份的确定为“在中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实施法人税制后,内外资企业统一实行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根据这点,初创阶段较长时间无法盈利的行业,一般设置为分公司,这样既可以利用公司扩张成本抵冲总公司的利润,从而减轻税负;同时,当企业及下属单位有盈有亏时,设法使企业合并申报,使总分公司之间的盈利以及亏损相互抵消,减少应纳税额。
2.从税率上进行纳税筹划
税率是指税款征收比例或额度,通过税率可以看出国家征税的力度以及纳税人的负担程度。旧税法规定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新税法规定法定基本税率为25%,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为15%,小型微利企业为20%,非居民企业20%。
据此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所得税筹划的侧重点应从筹划高新企业的纳税地点转移到产业发展战略和企业性质上来,应努力将投资重点放到向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节约税收支出,提高净收益。
对小型微利企业的界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过去仅以年度应税所得额为标准的做法,采用了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三个指标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认定标准是: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因此,小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注意把握新所得税实施细则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首先需认真规划企业的规模和人数,规模较大时,可考虑分立为两个独立的纳税企业;其次,要关注年应税所得额,当应税所得额处于临界点时,需采用推迟收入实现、加大扣除等方法,降低适用税率。假定微利企业是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下的企业,那就是说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适用25%的税率,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下的适用20%的税率。因此,在进行该税种的纳税筹划时,从税率角度就存在着纳税筹划的空间。3.从税前扣除规定上进行纳税筹划
(1)从计税工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等进行纳税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计税工资制度,规定据实扣除合理的工资费用,即工资从限额扣除转变为全额扣除。当然,相应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限额也提高了。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这意味着职工教育经费可全额扣除。
尽可能多地列支工资薪金支出、扩大税前扣除应是税收筹划的基本思想,可采用的措施有:
①提高职工工资,超支福利以工资形式发放。
②持内部职工股的企业,把向职工发放的股利改为绩效工资或年终奖金。
③企业股东、董事等兼任管理人员或职工,将报酬计入工资。
④增加职工教育、培训机会,建立工会组织,改善职工福利。
应该值得注意的是,其一,职工工资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增加工资幅度时需权衡利弊,必要时可采用提高退休金、住房公积金、增加职工福利等替代方案。其二,内资企业在作税前扣除工资支出时,也要参照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做到真实合理,否则工资支出远超同行业的正常工资水平,税务机关会认定为“非合理的支出”而予以纳税调整。
(2)从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和业务宣传费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即业务招待费的扣除标准有所下降,且超支部分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因此筹划时要特别关注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实务中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部分内容有时可以相互替代。一般情况下,外购礼品用于赠送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印有企业标记,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相反,企业因产品交易会、展览会等发生的餐饮、住宿费等也可以列为业务招待费支出。因此,可以适当规划广告费、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列支比例,当其中某一项费用超支时,及时进行调整。例如,当业务招待费可能超过限额时,则应以业务宣传费名义列支。
新税法没有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应把握广告费的认定条件,注意广告费与赞助费的区别,新税法明确规定了赞助支出不得在税前进行扣除。
(3)从公益性捐赠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时,应当注意捐赠符合税法规定的要件。①捐赠应当通过特定的机构进行捐赠,而不能自行捐赠,应当用于公益性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目的。②如果企业在当年的捐赠达到了限额,则可以考虑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再进行捐赠,或者将一个捐赠分成两次或者多次进行。通过符合税法要求的捐赠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4)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扣除上进行纳税筹划
旧税法对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的扣除没有明确规定,新税法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具备条件的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如果预期当年利润非常可观,则可以考虑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专项资金,增加当年可扣除金额。然后在以后出现亏损的年度,再“改变”这笔专项资金的用途,增加当年的利润。这样不仅可以使企业的利润比较稳定,而且可以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的税负。
新税法的实施,企业应明确纳税筹划对企业理财的积极影响,强化纳税筹划意识,不仅有利于企业准确地把握政策法规,增强纳税意识,减少涉税风险,而且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在纳税筹划时,需要将纳税利益和相关的成本进行权衡,通过成本效益分析,选择最佳方案。由于各纳税人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税收政策和纳税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这就要求税收筹划者必须从企业的实际出发,结合自身的长期规划,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做出企业战略性和战术性选择,科学制定税收筹划方案,力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收益,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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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纳税筹划;内涵;应用;误区;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7-0086-02
纳税筹划常常被称为“合理避税”或“节税”, 纳税筹划具有以下三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合法性。表示纳税筹划只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违反法律规定,逃避税收业务,属逃税行为。征纳关系是税收的基本关系,税收法律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纳税义务人要依法缴税,税务机关也要依法征税,这是毫无疑义的。但在现实中,企业在遵守法律的情况下,常常有多种税收负担高低不一的纳税方案可以选择,企业可以通过决策选择来降低税收负担、增加利润,纳税筹划便成为可能。
二是筹划性。表示事先的规划、设计和安排。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即企业交易行为发生后,才缴纳流转税;收益实现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交纳财产税。这就在客观上为纳税前做出筹划提供了可能性。如果经营活动已经发生,应纳税额已经确定,再去图谋少缴税,就不是纳税筹划,而是偷逃税收了。
三是目的性。表示要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这有两层意思:一层意思是选择低税负,低税负意味着低税收成本,意味着高资本回收率;另一层意思是滞延纳税时间(有别于违反税法规定的欠税行为),纳税期限的推后,也许可以减轻税收负担(如避免高边际税率),也许可以降低资本成本(如减少利息支出)。不管采用哪一种,其结果都是税收支付的节约,即节税。
从纳税筹划的起源和定义可以看出,纳税筹划不仅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一种方式,更是企业领导决策的重要内容。这也正是纳税筹划活动在西方发达国家迅速发展、普及的根本原因所在。
一、我国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必然性及现实意义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市场经济的特征之一就是竞争。企业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必须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运筹,其中纳税筹划也应是企业筹划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原因在于:(1)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自的日益扩大,企业在逐渐成为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过程中,自我意识和主体利益观念日益强烈。经营实体如何在不违反税法而又充分利用税收的各种优惠政策条件下,预先调整企业的经营行为,以达到合法地节约税负支出,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影响举足轻重,亦成为现代财务管理面临的紧迫课题。(2)随着改革开放的加深,大量外资涌入。涉外企业的增加不仅引发一系列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与协调,需要国家宏观调控,而且由于外资企业大都有着强烈的纳税筹划意识和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我国企业为维护自身权益、增强竞争力而进行纳税筹划的需求。(3)税收强制性特点使纳税活动受到法律约束,企业必须依法纳税。随着税收征管制度的不断完善,国家对偷漏税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增强。如果采用偷、骗、欠等违法手段来减少应纳税款,纳税人不但要承担税法制裁的风险,而且还将影响企业的声誉,对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产生负面影响。企业不得不转而用合法又合理的手段来追求其财务目的,即只有在不触犯税法又不违背税法立法意图前提下实现的税负最小化才是有效的。所以,纳税筹划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
(二)现行税制为企业纳税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纳税筹划作为企业经济利益保护措施是完全必要的,但筹划的实施必须有一定的经济环境和配套措施作为前提。从理论上讲,只有一部完善而又全面的税法细则并认真地加以实施,才有可能避免或消除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然而,事实上,现代经济条件下,由于税法除了组织稳定的财政收入职能外,还拥有宏观调控等效应,各国政府为了鼓励纳税者按自己的意图行事,无不把实施税收差别政策作为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国民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利用,制定了不同类型的税收政策,使得无论多么健全严密的税制,税负在不同纳税人、不同纳税期、不同行业和不同地区之间总是存在差别。对某一应税活动往往有多个纳税方案,这就给纳税人寻找降低税收成本、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极大的可能和众多的机会。
(三)开展纳税筹划是市场经济下企业的一项合法权益
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行为自主化、利益独立化,权利意识得到空前强化。企业对经济利益的追求可以说是一种本能,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为己的特征,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利益是十分正常的。对企业来说,在税款缴纳过程中,依法纳税是其应尽的义务,而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纳税筹划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维护自身的资产、收益,亦是其应当享有的最重要、最正当的权利。
二、纳税筹划在企业中的具体应用
虽然国家千方百计营造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但由于我国各地区的经济条件不同、发展不平衡,各地政府往往把税收作为调节经济运行和经济结构的手段。因此,税法中各种特殊条款、优惠措施及相关差别规定大量存在,从而在客观上造成相同性质征税对象的纳税人的税负存在高低差异。因而,纳税人也就可以采取各种合法手段避重就轻,经过运作,选择有利于自己的税收规定纳税,从而使自己得以节约税收成本。下面具体分析国内企业纳税筹划的新思路。
(一)利用本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利用本国税法规定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利用不同经济性质企业税负的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比如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负差异,对计算机软件和硬件生产企业实行“先征后退”增值税的规定等,这些以企业性质实行的税收优惠政策也为纳税筹划提供了机会。其典型的例子是,许多内资企业通过各种途径将自己的资金投入国外办企业,然后将国外企业资金以外资的名义转手投入自己在国内的企业,通过这种曲线的形式来获得“合资”企业的资格,从而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但随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合二为一,这种思路将会被放弃。
2.利用行业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从事不同经营行业的纳税人的税负存在一定差异,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缴纳营业税的不同劳务行业税率不同;(2)从事货物销售与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企业缴纳增值税,而提供其他劳务的企业则缴纳营业税,税负存在差异;(3)不同行业企业所得税税负不同,企业所得税税基的确定没有完全脱离企业财务制度造成企业间税基确定标准不一致,从而导致税负不同;(4)行业性税收优惠政策带来的税负差异。由于存在行业部门间税收待遇上的差别,利润转移、转让定价已成为一种常规性的避税手段。而且纳税人还可以利用从事行业的交义、重叠来选择对其有利的行业申报缴税。
3.利用地区税负差异实施纳税筹划
我国对设在经济特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保税区等区域内的纳税人规定较多的税收优惠。众多的地方优惠区内企业也较优惠区外企业的税负轻。但是并非只有完全是在“优惠区”内经营的企业才享有优惠税率,对于在特定地区内注册的企业,只要投资方向和经营项目符合一定要求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样,一些企业通过在特区虚设机构,利用“避税地”方式来进行避税。
4.利用纳税环节的不同规定来进行纳税筹划
由于消费税仅在生产环节征收,商业企业销售应税消费品不用纳税。所以一些消费税的纳税人就利用消费税实行单环节征税的法律规定,通过设立关联销售机构,利用转让定价尽可能多地减少生产企业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少缴消费税的目的。
(二)利用税法缺陷实施纳税筹划
即利用税法条文过于具体实施纳税筹划。因为任何具体的东西都不可能包罗万象,很可能是越具体的法律规定越隐含着缺陷。比如,个人所得税采用列举法列举了应税所得的各个项目,但是这些项目不可能把所有形式都概括进去,而且各个项目有时难以区分得特别清楚,所以纳税人就可利用不同项目、不同的税率的规定,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纳税项目,降低实际税负。
1.利用税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条文实施筹划
税法对同一征税对象同时作了几项单列而又不同的规定,纳税人选择任一项规定都不违法。企业利用其选择性,通过分析测算选择低税率的方式,就可达到避税的目的。例如,现行税法中规定,房产税的纳税方法有两种:一是按房屋的折余价值以1.2%的税率计征房产税,另一种是按房屋的租金收入依12%计征房产税,但因没有明确规定相应的限定条件,再加上审批和管理制度中的漏洞,遂使纳税人通过选择性方案实现纳税筹划成为可能.
2.利用税法条文的不严密进行纳税筹划
许多优惠条款对给予优惠的课税对象在时间、数量、用途及性质方面限定的定性不严,也产生了利用这些限定条件进行避税的方法。例如,现行税法规定对部分新办企业实行减税或免税,但对“新办企业”这一概念没有明确规定其性质,致使许多企业通过开关的循环方法,达到长期享受减免税的待遇。
3.利用税法条文的不确定实施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