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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4-02 11:28:0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金融监管的理论依据

第1篇

关键词: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研究

目前,国际性的金融危机在全球范围内蔓延,金融衍生品的交易成为了金融危机扩散的直接途径。金融衍生品具有不确定性、虚拟性、杠杆性和复杂性,结合金融衍生品的特征不难看出金融衍生品交易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很容造成金融危机。而我国金融危机的频发爆发,说明我国的金融衍生市场的监管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深刻的认识到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对于促进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成为了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关键。

一、金融衍生品的特征

1.不确定性

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主要结合目前基础工具,分析未来可能产生经济效益的结果所产生的交易。金融衍生品的交易具有不确定性,是对未来预测的交易,交易可能产生的结果只有在未来才能得到准确的结果。

2.虚拟性

金融衍生品具有相对独立的特性,由于它本身没有实际的价值,因此还有一定的虚拟性,独立存在于资产运作以外的范围,虽然能给持有者带来经济收入,但是在虚拟的交易环境中金融衍生品的市场规模不易控制,很可能超出或脱离基础工具市场范围。

3.杠杆性

金融衍生品的保证金交易,只需要持有者支付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就能快速实现全额的交易,根本不用进行本金的实际转移。除了以实物进行交割的方式需要交足货款之外,合约的结算方式通常采用补交现金差价。因此,交易双方的信誉度成为了杠杆式交易的前提和基础,也由于金融衍生品的杠杆效应,导致了金融衍生品的高风险性。

4.复杂性

金融工程师通常将远期合约、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互换合约当作基本工具,通过对其进行指数化、证券化、组合、分解和剥离等,衍生出不同的金融产品,并且具有独特的风险收益。金融衍生品具有一定的复杂性,由于缺乏深入的特性了解,导致金融衍生品具有很高的操作风险。除此之外,金融衍生品可以根据不同客户的需求,进行合约风险级别、金额、杠杆比率等参数设计,充分发挥保值避险的作用。

二、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理论依据

1.保护公众的信心

我国的金融体系主要的建立基础就是保护公众的信心,设立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衍生品进行监管才能保证公众的信息,一旦公众对金融衍生品失去信心,金融体系就会面临崩溃,最终导致金融机构的破产。因此,维护公众信心才能确保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从而提高金融体系的安全性。金融监管成为了维护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也是构成金融市场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2.金融权力的制衡

金融监管对金融权力具有很强的制衡作用,由于保险、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调节和分配社会资源的职能,因此会存在一些金融权力因素。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过程中同样存在金融权力,强化对金融权力的监管,能够有效的防止金融权力的滥用,起到一定的,约束作用。实施科学有效的金融监管能够制衡金融的权力,避免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垄断,使金融市场能够稳定的发展。

3.金融机构的垄断地位

金融机构具有一定的垄断地位,逐渐成为现代化市场经济的核心。通常情况下,金融机构需要通过政府的审批,才能获得特许权,使金融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的优势。对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主要为了避免获取特许权的金融机构滥用权力垄断市场,保护相对不占优势的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

三、金融衍生市场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

1.金融衍生品的分业监管模式不够完善

目前,金融行业实行分业经营,在这样的背景环境中,种类不同的金融机构之间很少有业务往来,监管部门通过分业监管模式进行金融机构的管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分业监管模式已经无法适应金融机构的混业发展趋势,我国传统的金融监管模式已经无法发挥出监管的作用,致使不同的监管机构之间存在不同的监管原则,监管主体存在差异性等问题。除此之外,我国分业监管模式不够完善还体现在监管体制的管理上,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衍生品的创新,部分金融机构采用业务审批的模式进行金融衍生品的管理,具有交叉特性的创新型金融衍生品推出时,协调工作需要经过多个监管部分的审批才能通过,不仅浪费了宝贵的时间,使金融衍生品失去了优势性,一定程度上还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2.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法律法规不够完善

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监管依靠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在法律法规不够系统的背景下,金融机构进行衍生品业务交易的方式和方法,来源于金融监管的管理规定,比如,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金融衍生品管理方法等。由于的管理规定还没有形成系统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导致的法律法规不具备科学性、系统性和严密性,与权威性的法律法规相比而言,的管理规定对于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还过于简单,缺乏系统的法律监管条例以及相关的细则。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实践过程中,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和完善,就会导致金融监管缺乏理论依据和操作依据,造成金融衍生品业务操作的随意性,不仅不利于金融机构实施有效的金融衍生品风险管理,还不利于金融监管部门进行金融衍生品的市场监管,造成国家经济的损失。

3.金融的监管理念没有重视监管的效率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的首要任务是降低、防范以及化解金融衍生品交易带来的金融风险。从目前的形势上看,金融监管的主要指导思想是“限制竞争,保障安全”,控制金融风险的手段为“控制业务资金的价格、范围以及市场准入标准”,虽然确保了金融机构能够稳定的运行,但是一定程度上阻碍了金融机构市场化和国际化的发展,导致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交易的效率明显下降。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造成金融机构的市场竞争力下降,制约了金融机构的发展规模。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外的金融竞争越来越激烈,不提高金融的效率和竞争力不利于维持金融机构的长久发展。

4.金融监管在方式方法方面存在缺陷

传统的金融监管重视金融机构的合规性,通常实施现场监管,随着金融衍生品的不断增多,金融市场的风险不可控性也在增长,依赖于传统的监管方法进行金融风险的防范,很难维护金融机构的安全以及正常运行。因此,金融监管需要创新监管的方式,使金融监管具备合规性、风险可控性,利用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现代化的金融监管。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金融的监管手段应该适应金融网络化、国际化的发展趋势。

5.金融监管部门之间存在缺乏协调性的问题

随着金融市场竞争的日渐激烈,金融监管部门“一行三会”协调明显有所欠缺,其中“三会”主要通过联席会议进行相互之间的沟通和交流,然而目前出现的问题有两方面,一方面是会议的时间间隔较长,没有充分发挥协调的作用。针对需要解决的问题缺乏会议的主导者,对于问题的解决策略等问题,存在监管上的分歧,缺乏执行和相关的操作依据和理论依据,导致协调的问题得不到解决;另一方面,金融领域的企业债券发行、企业短期融资券发行、私人股权投资等业务服务的管理涉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委员会、财政部门等,并不属于“三会”的监管范围。因此,监管部门之间的协调需要得到足够的重视,否则难以解决实际的金融监管问题。

6.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需要加强

根据国际监管的经验能够表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能够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化解金融危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的完善性、系统性、科学性是维护金融机构稳定发展的基础。目前,我国的金融机构实行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监管效果不够明显,没有充分发挥出监管的作用。除此之外,金融机构行业的自我管理意识需要加强,结合官方的金融监管制度共同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已经成为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无论是官方金融监管制度还是行业自律方面都有待加强和完善。

7.金融监管相关的人才培养需要加强

目前,我国金融监管相关人员的理论知识不足以承担金融监管的严峻任务,缺乏对金融机构各项指标深层次的研究和分析,致使金融监管的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距离监管的目标还存在很大的差距。符合金融监管需求的综合性创新人才非常匮乏,通常金融监管需要监管人员具备经济、金融、英语、法律、计算机等方面的理论知识以及技能,面对金融市场多变、复杂的环境,金融衍生品的风险性很大,具有综合素质较高的监管人员才能有效的降低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

四、完善金融衍生市场监管的策略

1.创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改革也逐步深入,面对不断发展和变化的金融业经营模式。我国金融的监管理念应该不断的创新,做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金融监管应该改变传统的事后处置监管模式,将被动监管变为主动监管,做好金融的风险预警防范措施,有效的控制金融风险,防患于未然。同时,金融监管应该符合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强化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强化金融行业的自律性、强化政府监管的力度、强化社会的舆论监督效力,树立正确的金融风险管理理念,明确金融风险的控制思路,确保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与此同时,提高金融监管的效率和竞争力。

2.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规

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如果不够完善,就会影响我国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发展,因此,完善金融衍生品市场交易的法律法规,及时对法律法规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使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交易时,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在金融监管法律法规方面,通常跟不上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应该借鉴国内外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国情,制定出合理、科学、有效的法律法规,维护金融机构的稳定发展。

3.完善监管的方式,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

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式应该具备合规性和风险可控性,结合现场监管和非现场监管的方法,定期进行随机检查,通过动、静态相结合的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的效率,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效果,有效的控制、预防和化解金融的风险。首先,结合金融衍生品的特点,改革金融机构的会计制度,披露金融衍生品业务的资产负债情况。结合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非现场监管系统,通过计算机先进技术,将金融机构的衍生品信息输送到相关的金融监管部门,确保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准确的掌握金融机构的经营状况,实现金融监管与金融机构之间的数据同步,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管理。

4.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

随着我国金融衍生市场的飞速发展,尤其是当跨国银行的进入,加快了金融市场一体化的进程,传统的分业式管理已经无法适应金融市场发展的变化,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成为了发展的主要趋势。金融监管的模式首先应该考虑监管机构之间的职能划分,增加监管机构彼此之间的联系,定期进行协商,指定某个金融机构作为牵头机构,落实协调个机构之间的金融监管行为,组织成立联席会议,统一监管的目标,逐步实施统一监管模式。随着监管范围的不断扩大,监管部门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加强金融行业的自律。我国金融监管机构职权的划分情况如下表:

表 我国各金融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情况

5.完善我国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金融监管一方面是政府的外部金融监管,另一方面是金融机构自身的内部监管。依据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建立系统的内部控制体系,充分发挥金融监管的作用。首先,改革金融机构国有商业银行的产权制度,将金融机构发展成为金融风险的主体承担者;其次,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安全,完善金融机构的监管治理结构,促进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制度的建设,使金融机构能够有效的控制风险,并且提高管理能力;最后,强化内部控制制度的管理力度,由于金融机构政府的外部监管无法替代内部管理的监管,因此金融监管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形成能够强化金融的监管力度,稳定金融衍生品市场的发展。

6.加强监管部门专业人才的培养

我国金融衍生品市场的稳定发展,高素质的综合型监管人才是必不可少的。强化高素质监管人才队伍的建设,需要不断加强金融监管者的金融知识结构的建立,培养专业监管人才计算机信息系统应用能力。定期进行金融专业知识的培训,使专业人才掌握金融监管的最新经验、理论和技术,适应金融业的发展的变化。在培训的基础上,监管部门需要完善培训的管理机制,组合高素质的监管人才到先进的监管机构进行进修,使高素质的监管人员能够具备先进的国际金融知识、法律、英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等,全面提高综合素质。建立科学的用人管理机制、激励机制和考核机制,培养复合型的专业监管人才。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金融衍生品是金融业创新的成果,发展的空间很大,对于国家的市场经济同样有促进作用。结合金融衍生产品的特征以及投资者“非理性”的投资行为,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性很强,政府对投资者进行正确的投资教育,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力度,成为了重要的任务,然而金融衍生的监管仍然面临着各方面的挑战。创新金融衍生品的监管理念,不断完善金融衍生品监管的法规法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和监管的方式,规范对金融机构的监管,采用统一监管的模式,充分发挥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并且加强监管部门专业人才的培养,才能从根本上控制金融衍生市场的风险。

参考文献:

[1]王晶晶.中国金融衍生品监管制度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肖夏冰.我国金融衍生品的法律监管研究[D].中南大学,2012.

[3]卢锋.我国金融衍生产品交易法律监管制度的构建[D].安徽大学,2014.

第2篇

【关键词】会计准则;金融监督;关系;协调发展;会计监督

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其实是维持市场竞争公平和有序化的两个方面,但是又有所交叉。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中,为了促进市场经济运转的有序性,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性,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和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让它们从不同的方面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规范管理,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一、会计准则概述

会计准则是规范会计帐目核算、会计报告的一套文件。它的目的在于把会计处理建立在公允、合理的基础之上,并使不同时期、不同主体之间的会计结果的比较成为可能。按其使用单位的经营性质,会计准则可分为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和非营利组织的会计准则。我国相关部门在会计准则上于2006年颁发出台了新会计准则,新会计准则自2007年1月1日在上市公司施行,并逐步扩大实施范围。新会计准则是对旧会计准则的完善和改革,对旧会计准则中的很多部分的内容进行了更加明确系统的规定,比如说在资产减值的完善上,新会计准则提出了更多具体的资产减值计量方法。新会计准则在经过多方面的努力下,已经实现了新旧转换和平稳实施,目前已经成为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主要规范和准则。随着经济的发展,新会计准则将会面临着更加复杂多样的市场环境,将会不断的进行更新和完善。

二、金融监管概述

金融监管就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总称,金融监督是指金融主管当局对金融机构实施的全面性、经常性的检查和督促,并以此促进金融机构依法稳健地经营和发展。金融管理是指金融主管当局依法对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实施的领导、组织、协调和控制等一系列的活动。金融监管是为了维持金融业健康运行的秩序,最大限度地减少银行业的风险,保障存款人和投资者的利益,促进银行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金融监管是为了确保公平而有效地发放贷款的需要,由此避免资金的乱拨乱划,防止欺诈活动或者不恰当的风险转嫁。中央银行通过货币储备和资产分配来向国民经济的其他领域传递货币政策。金融监管可以保证实现银行在执行货币政策时的传导机制。金融监管可以提供交易帐户,向金融市场传递违约风险信息。

三、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分析

伴随着经济全球化而来的是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全球化发展,从20世纪末到21世纪初的波及全球范围的几次大型金融危机中就可以看出,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还不够完善,还需要能够有效的发现和防范金融风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规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两个方面的内容,在一定程度上两者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两者是相互联系又相互区别的关系。(1)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金融监管者需要利用会计准则来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维护金融市场的公平有序竞争。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金融市场将会不断发展壮大,金融市场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了加强金融监管,金融监管者必须借助会计准则来提高金融监管的力度。对于金融市场的监管上,仅仅依靠金融监管是不够的,是需要会计准则来约束企业的金融活动的,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的重要工具。金融监管内容的制定是依靠会计准则来进行的,因为是先有会计准则,接着才有金融监督和管理。所以说,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理论基础。(2)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工具之一。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一种工具,比如说会计准则有对金融资产减值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企业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计量和计提都有着详细的规定,那么企业在会计准则的要求下做好金融资产的减值计提,金融机构可以根据情况增加大量的减值准备,以抵御在经济衰退时资产价值降低带来的损失,缓解金融风险。(3)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具有相似性。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虽然有着不同的目标,有着不同的监管层次和内容,但是这两者之间还是有许多相似之处。首先,它们产生的背景是相同的,市场经济的盲目性带来的市场混乱,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正常运作,就需要对市场上的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管,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就应运而生了。其次,二者都有着政府管制的强制性,这两者是以一定的法律规范而存在的,是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必须遵守的规范,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次,它们的最终目的是相似的,虽然说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的目的各不相同,但是它们的最终目的都是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资源的合理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资金的合理流动。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是相辅相成的,是市场经济健康运作的重要工具,将这两者结合起来可以促进金融市场发展得越来越快,并且能够快速的发现金融风险,并采取一定的措施防范金融风险。

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

(1)尊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的独立性。将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结合起来,不是说要将二者合二为一,而是让两者协调发展。首先就要充分肯定会计准则的地位,肯定会计准则在金融市场上的监管地位,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是独立存在的。会计准则的基本目标就是要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它具有专业独立性。所以说,会计准则和会计监管在企业的发展各个环节力求实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促进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它是具有独立性的。(2)发挥会计准则对金融监督的基石作用。从前文中可知,会计准则是金融监管的基础,是金融监管制定的理论依据,金融监管是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进行监管的,所以说,要让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自己的作用,就需要会计准则发挥基石作用,在制定的过程中充分考虑到金融监管,务必做到对金融市场上每一个细节的监督和管理,让金融监管能够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每一个方面。在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客观性时要将所有涉及到的内容以非常明确的形式制定出来,能够将企业的经营活动都纳入到一定的监管体制中来。会计准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它是需要在市场经济中与时俱进的,要不断创新和发展,所以说,要看到市场发展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进行会计准则的更正完善。(3)积极完善金融监督。会计准则要不断发展和完善,金融监管也是如此,金融监管需要在会计准则的基础上不断完善,主要是从以下一个方面进行完善:第一,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信息质量的检查制度,逐渐提高信息的透明度;第二,将金融监管与外部审计结合起来,让外部审计对金融监管进行监督,促进金融监管实施的到位和有效性;第三,完善金融监管机制,市场经济的日新月异使得金融监管已经不能满足需求了,并没有实现对金融市场的有效兼顾,所以需要及时的完善和创新。(4)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督加强合作。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要加强合作,从不同的方面实现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由于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又有着高度的内在同一性,所以有合作的基础,两者从不同的方面逐渐提高金融市场信息的透明度,从不同的方面逐渐加强对市场的约束力,使得市场运转更加审慎,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进行,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总而言之,会计准则和金融监管既有高度的内在统一性又有着很明显的区别,将这两者结合起来,根据市场发展的情况不断进行修正和完善,促进自身协调发展的同时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促进市场的和平稳定,实现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社会资产的合理流动,逐渐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 考 文 献

[1]马飞.会计准则国际化对银行监管的影响[J].南方金融.2005(10)

[2]甘文涛.会计准则与金融监管关系问题探讨[J].河北金融.2012((9)

[3]徐琤.全球化背景下金融监管的新困惑[J].探索与争鸣.2002(11)

第3篇

内容摘要:商业银行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需要从理论上研究其必要性与可行性。相关的理论主要有风险管理理论、资金流动理论、公平竞争理论、金融监管理论和市场发育理论。理论分析表明,商业银行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很有必要,但是需要创造条件。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资金 投资 股市

加入WTO后,我国经济理论界对金融业混业经营问题一直争论不休。商业银行可否将资金直接投资于股市,这是金融业混业经营理论讨论中需要破解的一个难题。本文试从理论上寻求决策的依据,从逻辑上分析商业银行可否将资金直接投资于股市这一问题答案的可靠性。

风险管理理论

同样是基于风险管理理论,却可以得出相反的结论,即禁止商业银行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的理论依据是:银行投资股票市场的风险大于银行向生产、流通和消费领域发放贷款的风险;而主张商业银行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的理论依据是:银行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可以起到分散风险的效应,并且,股票投资的风险,未必大于发放贷款的风险。

股票投资与发放贷款,究竟哪种行为风险偏大,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银行资金投资股票的风险主要有股票价格风险和上市公司退市风险。当股票价格跌到银行投资者的投资成本以下时,银行投资资金就会缩水。股票价格风险主要来源于经济周期变动、利率波动、汇率波动、政策变动、通货膨胀率变动、股票市场周期波动、上市公司经济效益变动、股市投机的影响、银行的股票投资决策者判断失误或操作失当、银行股票投资决策者为了个人利益而丧失道德进行恶意操作等等。上述风险有的可以通过投资组合来分散,被称为非系统性风险,例如上市公司经济效益变动风险;有的则不能通过投资组合来分散,被称为系统性风险,例如经济周期波动风险;有的需要通过严密监控才能防范,例如银行的股票投资决策者道德风险。当上市公司退市时,持有该公司股票的银行就会发生资金流动性与资金缩水的双重损失,特别是如果上市公司破产,银行资金损失就会更大。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主要是贷款本息部分或者全部收不回来的风险。从风险来源看,银行贷款风险主要有来自于银行内部贷款决策者的道德风险和智力风险,国家政策变动和政府干预的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借款人所在行业的生命周期风险,市场利率变动的风险,借款人的产品销售市场变动的风险,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风险等等。

从风险来源看,银行投资股票的风险与发放贷款的风险都具有多样性的特点,但是给人的感觉是银行投资股票的风险大于银行发放贷款的风险,其主要原因是:在股票流通的条件下,股票市场价格具有波动性的特点,从而使股票投资的损益具有显性化与短期波动幅度较大的特点,因而对人的感官冲击力较大,风险感受比较明显,而银行贷款风险由于要经过较长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所以容易使人产生贷款风险小于股票投资风险的幻觉。

其实,从风险管理的角度观察,股票投资的风险管理要比银行贷款的风险管理更为有效。其一,股票投资风险管理要比发放贷款风险管理更具有灵活性,因为银行的股票投资者可以通过卖出股票的方式进行止损操作,而贷款的收回周期比较长,甚至难以收回。其二,股票投资风险管理的主动权要大于贷款风险管理的主动权,因为在操作适当的条件下,银行的股票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来决定何时变现股票、收回资金(虽然变现率取决于市场状态),而贷款本息能否收回,银行能否止损,银行的决定力往往小于借款人。其三,银行卖出股票的程序、手续要比催收贷款简单的多,风险管理的效率更高。其四,股票投资的信息收集成本要比贷款信息收集成本低,股票投资信息收集数量要比贷款信息收集数量多,从这个意义上说,股票投资的风险管理成本要低于贷款的风险管理成本。

从分散风险的角度看,允许银行资金直接投资股票,等于为银行增加了一条分散经营风险的渠道,便于银行进行较大范围的资产组合。

需要注意的是,股票投资的灵活性、简便性也蕴含着投资操盘人员的道德风险,因此需要加强对投资过程的严密监管。

以上分析表明,银行资金投资于股票的风险要小于发放贷款的风险,但银行和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银行资金投资股票的监管。

资金流动理论

维持资金的安全性、追求资金的效益性和力保资金的流动性,这是商业银行运用资金的三个原则。这三个原则往往互相矛盾,不可兼得。当三者互相矛盾时,安全性为首选,其次是追求效益的最大化。资金流动性则是为安全性和效益的,其功能主要有四点。一是在资金安全性出现问题、资金可能收不回来时,立即将资金变现。二是当资金出现亏损,其亏损程度随着时间推移而加大时,果断将资金变现,保护已有的资金运用效益,维持资金的效益性。三是当出现效益更高的投资项目时,将原投资资产变现,改投新的项目。四是当债务到期而无力偿还时,将投资资产变现,以用于还债。在多数情况下,资金如果失去了流动性,其安全性和效益性反而无保障。例如,如果某借款人无力偿还贷款本息,银行又不能转让其债权,那么银行的贷款本息余额就极有可能收不回来,安全性和效益性无从谈起。可见,银行资金的流动性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的资金运用项目主要有放贷、贴现、债券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金银投资、存入中央银行等。这些资金运用项目的流动性均不及股票投资。当然,此处所说的股票是指流通市场或称二级市场中可以交易的股票。股票投资的流动性之所以最强,是因为股票交易程序简单、手续便捷、交易速度快、交易手段先进、投资者集中。股票投资流动性的强弱,还取决于股票市场的状态、股票交易的活跃程度、股票买卖委托量的大小等因素。贷款由于是有约定期限的,而且存在收不回贷款本息的可能,所以对于银行来说,贷款的流动性比较差。从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情况看,大量的贷款成为不良资产,实际上这些贷款的流动性已经非常弱,而对于成为死账的贷款而言,其流动性已经丧失。信贷资产证券化可以使贷款的流动性增强,但其流动速度不及股票投资。票据贴现的流动性与贷款的流动性类似。债券投资的流动性因债券的流动性而异。有些债券是不能上市交易的,其流动性比较差,因而该类债券投资的流动性也比较弱。投资于可流通的债券所形成的投资资产,其流动性强于不流通的债券的投资。债券投资相对于股票投资而言,低风险低收益,在人们偏好于股票投资的情况下,可流通债券投资的流动性要弱于股票投资。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的流动性与可流通的债券的投资的流动性相似。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流动性因基金的性质而异。封闭式基金由于可像股票那样进行交易,所以封闭式基金投资的流动性较强,但由于封闭式基金是有期限的,而且其交易量一般不如股票,所以封闭式基金投资的流动性不及股票投资。开放式基金可以反复被申购和赎回,所以开放式基金投资也有一定的流动性,但是由于成交量的限制,而且大多数开放式基金是通过柜台进行赎回的,所以开放式基金投资的流动性也不及股票投资。金银交易的投资者不多,交易量不大,信息披露也不如股市,所以金银投资的流动性弱于股票投资。在中央银行存款(法定准备金存款除外),其资金流动性强于股票投资,风险也较小,但是从全社会来看,这部分资金被闲置起来,资金使用效率较低。因此,从资金的流动性来分析,应该允许商业银行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

公平竞争理论

根据公平竞争理论,同业竞争的各方应该使用同一竞争规则,在市场中的同类主体应该享有平等的权利,负有平等的义务,否则这个市场就是一个带有歧视性规则的市场。当然,权利平等不等于权利一样,因为各主体的条件不一样,只能说在同样的条件下享有同样的权利。所谓的条件,主要包括最低的资本规模、必要的经营场所、基本的内部治理规则、管理者与一般员工均具备从业资格等。无论是市场准入,还是经营范围的界定,规定一定的条件,并不是歧视。具备的条件不同,享有的权利亦有差异。各主体占有的市场份额不同,也未必违背公平原则,只要其市场份额不是靠行政力量的帮助,也不是靠武力强占市场,而是消费者自愿选择的结果,那么各市场主体拥有不同的市场份额也是正常的。

从理论上说,所有经批准设立的商业银行,其基本条件是一样的,因而应该享有一样的权利,遵循一样的竞争规则。

我国内资商业银行的竞争规则基本是一致的,因为它们都执行同一部《中华人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在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同一竞争环境下进行经营。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在境内开展业务时,应该遵循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规则,但是如果外资银行投资于中国境外的股票市场,或者在中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分机构通过其在中国境外的母公司向境外股票市场投资,我们是无法阻止的,在此情况下,从全球的视野看,外资银行实际上是实行混业经营的,其业务范围要大于我国境内的内资银行业务范围,因而实际上在业务经营范围方面,外资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优势地位,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之间存在不平等之处,这与公平竞争的理论相冲突。另外,我国内资银行已经向外资银行开启大门,允许外资银行参股我国内资银行,这实际上是允许外资银行在我国境内进行股权投资,而我国商业银行法是不允许内资商业银行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还需提及的是,目前中国正在进行股权分置改革,改革的核心内容就是上市公司(包括上市银行)的股票全流通,这样,外资银行就有可能进入我国股票市场进行股票交易。所以,根据公平竞争的理论,我国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进行投资也是必然的趋势。

金融监管理论

此处所说的金融监管不是指政府对整个金融市场的监管,而是指政府对商业银行投资股票市场过程的监管和商业银行内部进行的自我监管。商业银行资金进入股票市场进行直接投资具有引发金融危机的可能性,而完善的金融监管体系是减弱这种可能性的必要条件。金融监管、银行资金直接进行股票投资、金融危机这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是:金融监管能够及时发现银行资金在进入股市进行股票投资时出现的问题,以便采取措施进行纠偏,从而避免引发金融危机的后果;如果监管不到位,则银行资金就会在进行股票投资的过程中遭受重大损失,银行体系会遇到支付困难,由此引起存款户的恐慌,引发挤提狂潮,迫使银行关门,并导致一些企业资金链条的中断。

银行资金直接投资股票时,外部监管的内容主要有:银行体系的资金进入股票市场的比例;银行投资于股票市场的资金安全及增值情况。需要内部自我监管的内容主要有:银行负责股票投资的从业人员的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考察;股票投资盈亏情况;资金账户内资金的去向等。

银行资金直接投资股票时,外部监管的形式主要有监管机构的设立和监管人员的责任界定、法律法规约束、行政监督、股市规则的指引、投资情况跟踪监测等;内部监管形式则主要是监管部门的设立和监管人员的安排、制度约束、投资情况跟踪监测等。

从金融监管的角度看,我国的金融监管状况还不足以支持银行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因为从外部监管看,既缺乏相关的规则,又缺少先进的风险监测跟踪技术;从内部监管看,银行存在的大量不良贷款说明银行内部的监管效果并不佳。因此,从金融监管方面分析,目前尚不具备银行资金直接投资股市的条件。

市场发育理论

银行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需要有发育成熟的股票市场。

任何市场都要经历一个比较长期的发育过程。有的主体可以在市场刚产生时就介入其中,伴随市场一起成长,有的主体则需要在市场发育比较成熟时方可介入其中。在股票市场,证券交易主体是投资者和发行者,劳务交易主体是证券公司、咨询公司、投资者和发行者。从谨慎原则出发,商业银行作为投资主体进入股票市场时应该具备一定的条件,其条件之一就是股票市场发育成熟,因为商业银行不同于一般的投资者。一般投资者在股票市场之外不经营货币,其投资股票的盈亏对国民经济影响不大,而商业银行的主营业务是存款与贷款,其存款和贷款业务涉及社会公众个人和企事业单位,如果一家银行因股票投资而亏损甚至倒闭,则会波及许多个人与企事业单位,对国家或地区经济整体影响较大,所以商业银行要成为股票市场的投资主体,应该把股票市场发育成熟作为重要条件之一(不是全部条件),以减弱商业银行的股票投资风险。当然,商业银行股票投资风险因素有多种,股票市场发育程度只是其中的一种,商业银行需要从各个方面加强风险管理。换言之,成熟的股票市场可以减弱商业银行遭受股票投资风险损失的可能性,但不能保证商业银行不因其他原因而遭受股票投资风险损失。

不能否认,国外商业银行曾经在股票市场发育不成熟时介入股票市场,但是,国外商业银行由混业经营到分业经营再到又恢复混业经营的过程,恰恰说明商业银行应该在股票市场发育成熟时再进入股市进行投资,我们应该珍惜和利用国外的实践经验,本文的市场发育理论正是建立在国外经验教训之上的。

衡量股票市场发育程度的指标主要有市场主体的守法率、守规率和守约率、市场规则完善率、违法违规违约案件及时发现率和公平处理率、市场主体合法利益保护程度、政府政策合理化程度及变化频率、披露信息真实程度、信息公开率、信息披露效率等。相应地,成熟股票市场的标志就是大多数市场主体遵守法律法规和承诺,少数主体虽有违法违规或违约行为,但都能够及时得到公平的处理,市场主体各方的合法利益均得到完全有效的保护,市场规则严密、完善,得到公认,政府出台的政策能够较充分地表达多数主体的意志,且长期稳定,所披露的信息是真实的,应该公开的信息均能够及时而充分地、详细地披露。

从我国目前的股票市场状况看,虽然股票交易手段已经实现了现代化,但是整个市场依然是一个发育不全的市场,主要表现在市场规则不完善而且多变,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充分和不真实,违法违规违约现象频繁出现,投资者利益得不到有效而充分的保护等方面。目前我国股票市场正处于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之中,股票市场行情低迷且动荡不定。所以,从市场发育程度来看,我国尚不具备允许商业银行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的条件。

依据资金流动性理论和公平竞争理论,我国商业银行资金有必要及早进入股票市场进行股票投资;风险管理理论也为银行资金直接投资于股票市场提供了依据,但也警示我们要慎重决策;金融监管理论和市场发育理论则告诉我们,我国商业银行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尚需时日,需要政府部门加紧研究对策,加快市场建设的步伐。

第4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破产  金融监管

一、形式标准抑或实质标准:商业银行破产标准之界定

    破产标准,又称破产原因、破产界限,是指债务人应受破产宣告的条件或事实。我国关于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主要见于《商业银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公司法》以及新《企业破产法》等规定,归纳起来为:商业银行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适用与普通工商企业一样的破产标准,即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这样的规定固然是市场主体地位平等竞争需求的反映,也是我国银行商业化改造的应有之意。然而在实践中,一方面,当银行遇到流动性风险时,中央银行出于维护金融稳定的职责,通常会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形成国家(政府)信用为银行业的流动性不足提供保障的机制。如果真等到商业银行达到上述一般破产标准时,往往已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而导致各种救助、重整措施失去时效。另一方面,商业银行经营的显著特征即在于负债经营,负债大于资产可以描述银行经营状况但不能说明该银行存在或潜在危机。故现行对商业银行破产标准的规定是没有实质意义的,既不能对破产的商业银行起到预警的作用,也无法让决策机构对破产的商业银行作出适时的判断。[1]

    笔者以为,鉴于商业银行经营之特性及由此生成的银行业固有之脆弱性和金融危机之传染性,在界定商业银行的破产标准时应着眼于单个商业银行破产可能会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注重国家公权力的宏观调制,以寻求金融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而言,它必须与金融监管的实践相结合,包含金融监管所要实现的安全价值判断,以持续性监管获得的技术信息为依托,在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等形式标准的基础上,构建适应银行业的特殊性的实质性的破产标准。在此,我们可借鉴美国银行破产的立法中所确立的“监管性标准”。

    在美国,除了一般破产法中规定的流动性标准和资产负债标准外,还创造性地引入了第三个认定银行破产的标准——监管性标准。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改进法案》中规定了即时矫正行动,即针对“资本严重不足银行”(资本充足率在2%以下),不必等到它耗尽资本,在其进入资本严重不足状态90天内就可以采取接管措施,提前将其关闭。因此,所谓的监管性标准通常以银行资本充足率为基础,一旦资本严重不足达不到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就可采取相应的监管行动。[2]此外,在全球银行破产动议中,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为“规范破产”设立一个破产原因(或称破产条件):当银行机构的净财政地位低于某一特定水平线时,即使它还没有达到余额单破产的境地,该机构可能被认为破产。[3]由此可见,监管性标准的引入,实质上蕴含着金融监管的安全价值诉求,并以十分复杂的资本评估与风险测量为基础,其目的在于确保主管当局在商业银行实际破产(按照普通破产法的破产标准)前早期介入,将商业银行倒闭所招致的损失降至最低,以维护金融的稳定。

    然而监管性破产标准重在金融监管机构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为防范监管权的滥用或误用,还应建立一系列监管指标来量化破产标准。对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就银行业的风险提出了特有的定量评价方法,其所确立的三大支柱——最低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不仅是银行风险监管的主线,也是世界各国制定银行危机测量的基本理论依据。很多西方国家也提出了系统化的银行风险评价方法[4]。由此可见,银行破产标准量化规范的创设应符合现代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要求。

    二、行政优先抑或司法优先:行政权与司法权在银行破产中的冲突与均衡

    金融监管机关在各国法律中的地位和性质并不完全一致,但各国(例如美国和德国)立法均规定金融监管当局必须介入商业银行破产案。

    我国的《企业破产法》、《商业银行法》也有类似规定:在商业银行的破产过程中银监会全程介入并起决定性作用,这主要表现在:(1)人民法院必须经银监会同意后方能对银行作出破产宣告,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均无法直接启动破产程序;(2)银监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银行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银监会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商业银行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银行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3)在银行的破产清算过程中,清算组成员的组成及破产程序的各项决议事项均应在银监会的参与和监督下决定。

    由此可见,与一般企业破产遵循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纯粹由司法权主导不同,银行破产案件中当事人自治原则受到了金融监管机关行使监管职权的制约。破产的本质是一种司法程序,银行出现危机直至破产退出市场是一个多方权力介入和博弈的过程,其间行政权与司法权发生冲突不可避免,对此如何协调与救济是银行破产法律制度应予明确的重要内容。

    在整个银行破产过程(包括破产前的接管)中,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金融监管机关实施接管、行政关闭过程中司法权的随时介入,具体包括:(1)其他机构与被接管银行的经济纠纷引起的诉讼;(2)被接管银行对金融监管机关的接管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3)被接管银行或其债权人向法院提起破产诉讼。由于上述原因导致的法院介入,使得对金融机构的接管程序和司法程序同时进行,从而易引发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冲突。二是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的司法裁决权与金融监管机关破产审批、重整申请、全程监管权的冲突,即当银监会出于经济秩序稳定考虑而不同意有严重问题(尤其严重违规经营)的银行破产,但法院出于维护公平、正义及法律的尊严而认为应该让其破产时,或者在是否应予重组、破产过程中破产财产清算分配等事项上两者产生分歧等等。

第5篇

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金融危机充分暴露了金融监管的缺陷。各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监管机构在总结此次金融危机的深刻经验教训后,提出要以微观审慎监管为基础、重视宏观审慎监管。2009 年G20 峰会《强化合理监管、提高透明度》报告提出,宏观审慎监管是微观审慎监管重要补充。我国在人民银行公布的2009 年第三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首次提出宏观审慎一词,并指出要逐步建立起宏观审慎管理的制度并纳入宏观调控政策框架。2012 年9 月,指导我国金融行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提出要构建和完善逆周期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与微观审慎监管协调配合、相互补充的体制机制。中国央行为了进一步完善宏观审慎政策框架,自2016 年起将现有的差别准备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管理机制升级为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PA),通过对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等核心指标的综合评估,加强逆周期调节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由此可见,构建宏观审慎监管体系、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已成为继次贷金融危机后我国金融监管的方向。金融审计作为免疫系统的子系统,在金融领域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吕劲松,2012)。识别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应是政府金融审计在宏观审慎监管模式下发挥免疫系统功能、促进国家治理的现实选择。本文基于金融稳定分析框架,阐述了宏观审慎监管模式下政府金融审计维护金融稳定的理论优势,据此提出政府金融审计维护金融稳定的路径选择。

二、宏观审慎监管的特征

微观审慎监管仅关注单个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但这并不足以保证整个金融系统的健康稳定,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捉襟见肘,因为金融系统的运行存在一个合成谬误的问题,即假设其他的金融机构都采取同样的行动,这时向单独一个金融机构推荐的看起来正确的东西,可能会使整个体系更为恶化(威廉怀特,2008)。与微观审慎监管不同,宏观审慎监管更加重视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性,即对系统性风险的监管(郑联盛、何德旭,2013)。系统性风险是指由那些能够影响整个金融业的风险因素引起的,对金融业整体安全构成威胁的风险因素(刘志红,2011)。金融系统性风险来源于两个维度:一是跨行业维度,由于金融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与市场和基础设施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导致金融体系的脆弱性;二是跨时间维度,由于金融体系存在顺周期性,金融风险通过金融体系内部以及金融体系与宏观经济的相互作用被催生甚至放大(BIS,2009)。针对系统性风险,宏观审慎监管首先认定系统性风险主要是内生的,其根源是金融体系顺周期效应引起的金融失衡,以及金融机构集体行为导致的共同风险敞口扩大。宏观审慎监管的思路是,通过对系统风险的全面综合分析,据以制定适当的金融政策,采取从整体到个体、自上而下的监管方法,克服经济个体的短视行为和羊群效应,抑制共同风险的集中与蔓延,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健性,维护经济金融稳定。总之,宏观审慎监管的出发点是金融稳定,其监管对象是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宏观审慎监管模式下政府金融审计维护金融稳定的分析框架

(一)金融稳定的一般分析框架

金融稳定分析框架是理解和认识金融稳定的基础,为实现和维护金融稳定、强化对现行金融规则的遵守与执行提供了一个概念框架。早期很多学者(Krugman,1979;Mishkin,1999)和金融机构采用传统的冲击传导思路,从金融体系面临的内外部冲击入手,分析银行间的风险传递与信贷行为如何传导系统性风险最终导致金融不稳定。但这种政策导向型分析方法被动、消极,只在冲击产生后进行分析和解决系统性风险,不利于提前预防和识别金融不稳定。Herrero (2003 )、Houben、Kakes 和Schinasi(2004)、Large (2005)等人则将金融稳定作为一个系统来分析金融体系的潜在风险和脆弱性,认为金融稳定框架应包括分析、评估和应对(可行的政策选择)三大内容。在这种分析框架下,当金融体系处于稳定区间时,采取预防性政策;当金融体系处于稳定区间的边缘时,采取纠正性政策;当金融体系处于稳定区间之外即不能有效履行其金融功能时,则采取应对性政策。这种分析评估应对的思路,将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前监测、及早处置,而不是等到系统性金融风险实质上已构成冲击和金融动荡后再采取应对措施(何德旭,2013),从而有利于及时甄别系统性风险,实现和维护金融稳定。

按照分析评估应对的思路,金融稳定分析框架一般包括金融稳定的预防机制、金融稳定的评估与预警机制、金融危机的应急处理机制三个有机组成部分。金融稳定的预防机制主要是对可能诱发金融不稳定的内外部环境及风险进行系统分析,并建立相应的预防措施,以降低金融不稳定发生的概率。金融稳定的评估与预警机制旨在通过建立一套金融稳定的评估与预警指标体系,对金融体系与实体经济进行监测并预警,从而修正当前的金融规则,将金融不稳定所引发的后果降到最低。金融危机发生后的应急处理机制则包括危机发生后各部门责任的授权和相应的应对措施。

分析评估应对的金融稳定框架受到了广泛重视和运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推出的金融部门评估规划 (FSAP)通过对成员国和其他经济体的金融体系进行全面评估和监测,进而控制危机源,并提出相关的应对措施。欧洲中央银行(ECB)专门成立金融稳定性评估工作小组,构建银行体系健康性指标,通过对金融体系中有影响的宏观经济因素来判别金融稳定状况,进而提出建议。在我国的首份金融稳定报告《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05)》中,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的金融稳定框架也是采取分析评估应对 的思路,指出维护金融稳定分为监测和分析金融风险,评估和判断金融稳定形势,采取预防、救助和处置措施及推动金融改革三个层面。金融稳定分析框架为监管机构实现和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了解决方案,也为政府金融审计发挥金融稳定作用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政府金融审计维护金融稳定的框架

政府金融审计是审计机关参与国家治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是依法对金融机构经济活动和金融监管机构的职能履行情况进行专职经济监督。由于从系统性角度防范金融风险成为各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趋势(审计署金融审计司课题组,2015),因此,在宏观审慎监管模式下,政府金融审计要充分发挥免疫系统功能,必须将目标定位于揭示金融系统性风险,密切关注金融机构的顺周期效应,着力评估金融体系的内在关联性。

在分析评估应对的思路中,分析是前提、评估是基础、应对是根本。政府金融审计维护金融稳定的框架应该是:政府金融审计通过对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的评审,完善公司治理,发挥预防系统性风险作用;通过对宏观政策调整、市场环境因素及政府干预行为的评价为金融稳定预警机制提供信息;最后,通过开展金融绩效审计评估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及金融监管机构政策的履行情况,实现和维护金融稳定。

四、政府金融审计维护金融稳定的理论优势

相对于中央银行、银监会等其他金融监管机构,政府金融审计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具有天然的理论优势,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政府金融审计自上而下的双线监督与宏观审慎监管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保持高度一致

金融机构在混业经营模式下,经营越来越同质化,相似资产具有类似的风险,从而产生联动性和传染性。金融机构这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经营特点,要求审慎监管更加关注隐藏在金融系统内部、在某一时刻突发性的共同风险,采用自上而下的监管方法。在1984 年审计署的《关于对金融保险机构进行审计监督的通知》,决定对金融机构实行分级审计。审计署和各级国家审计机关整合了政府审计系统的全部资源,在工作机制上采取上下联动的机制,依据《审计法》的规定,审计署对中央国有金融机构和国务院规定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地方国有金融机构的财政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两者在业务上存在指导协作和相互反馈,形成了覆盖中央和地方的全方位审计监督网络。政府金融审计自上而下的双线监督与宏观审慎监管自上而下的监督方式保持了高度一致,从而有助于从源头上发现金融风险、更好地预防金融系统性风险,为实现金融稳定提供了工作基础和制度保障。

(二)金融的不稳定源于金融体系的内生冲击和实体经济的外生冲击,政府金融审计可以预防、缓解

金融体系的内生冲击金融不稳定主要有两大类因素引起:一类源于金融体系的内生冲击,它直接影响金融体系的运行,威胁金融稳定;另一类源于实体经济的外生冲击,它间接影响金融体系的运行,诱发金融不稳定(张洪涛、段小茜,2006)。因此,应对金融不稳定的关键是判别冲击来源,是内生还是外生,然后针对不同来源提出应对措施。内生冲击产生于金融机构、金融基础设施和金融市场三大金融体系。相对于前两者而言,金融市场的风险已成为威胁金融稳定的头号杀手(吴军,2005)政府金融审计的范围涵盖了上述三大金融体系。根据《审计法》的规定,国有金融机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要接受政府金融审计的监督,因此,政府金融审计主要通过内生因素发挥维护金融稳定作用。政府金融审计对金融机构监督检查,可以及时发现不稳定因素,预防、缓解金融体系的内生冲击;政府金融审计对金融管理机构的再监督,可以督促监管政策的落实、评价监管政策的效率和效果,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三)政府金融审计的全面性和多样性能够针对性地及时发现和化解跨行业维度与跨时间维度的系统性风险

如前所述,金融系统性风险源于跨行业维度和跨时间维度。金融体系的内在关联性是跨行业维度风险聚集的根本原因;顺周期效应是系统性风险产生的跨时间维度根源。政府审计的具有全覆盖特点(宋常等,2015),能够打破分业监管的界限,对金融系统进行全行业、各业务范畴的专门经济监督,能够从系统、全面和关联的角度提出建议,从而有效识别跨行业维度的系统性风险。政府审计除了常规的金融审计外,还开展金融专项审计调查,针对宏观金融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开展专门调查取证,提出具有普遍性、指导性的审计建议,这与常规的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结合在一起,可以形成审计合力,及时发现和化解顺周期效应引起的系统性金融风险。

(四)政府金融审计的事前监督和事中控制与金融稳定分析框架的政策选择不谋而合

金融事前审计主要针对计划、预算的编制,金融事项的预测和决策进行监督评价,是金融机构科学决策的基础;金融事中审计是通过及时发现和反馈问题,尽早纠正偏差,保证金融活动按预定轨道平稳运行。政府金融审计的事前和事中监督可以提前识别、分析与应对金融系统性风险,与金融稳定分析框架中预防、预警的政策选择不谋而合,因此,政府金融审计可以针对不同的政策选择充分发挥防护作用。

(五)政府金融审计通过监督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绩效审计间接保障金融稳定

研究金融稳定与货币稳定关系的权威学者Schwartz (1988)指出,维护货币稳定的货币政策可以降低金融不稳定发生的概率和严重程度。传统观点也认为,货币稳定虽不是金融稳定的充分条件(Issing,2003),但货币稳定对于金融稳定是有益的(Bordo、Dueker 和Wheelock,2000)。从短期来看,低通胀的货币政策不利于金融稳定的维护(王自力,2005),可能导致金融体系面临流动性短缺,增加金融机构的脆弱性。但从长期来看,促进货币稳定的货币政策为金融体系创造了平稳的运行环境,从而有助于金融稳定。保持灵活、有效和具有前瞻性的货币政策将会减缓金融加速器效应,熨平经济的周期性波动。宏观审慎监管的主要目的是维护金融稳定、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其主要特征是建立更强的、体现逆周期的政策体系(周小川,2011),这些政策的有效贯彻施行是实现金融稳定的保障。自银监会从人民银行分离出来后,人民银行只保留货币政策和金融稳定两大主要职能,稳健的货币政策对金融稳定至关重要。那么,谁来审计人民银行?谁来监督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这只有靠政府审计了。金融审计的重要目标是揭示系统性风险,评估金融政策是金融审计发挥国家治理作用的主要途径或重要方面(潘博,2012)。因此,政府金融审计通过监督货币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绩效审计间接保障金融稳定。

五、政府金融审计维护金融稳定的路径选择

(一)从立法上明确政府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督体系中的地位,增强对金融管理机构再监督,开展金融监管绩效审计,充分发挥政府金融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金融监管者不可能对自身金融监管问题及由此产生的金融风险进行彻底反映与处理,难以提出可能触及切身利益的措施。相比较而言,政府金融审计具有超然的独立性,能够客观、公正地评价监管职能的履行及监管绩效。对于金融机构系统性风险的监督,政府金融审计则可以与金融管理机构(一行三会)协作,但是,审计署对金融管理机构的绩效审计和中央银行的政策审计不能只强调协作,而更应该强调再监督。只有在立法上确认政府金融审计在金融监督体系中的最高地位,才能有利于增强审计署对金融管理机构特别是对人民银行审计的独立性与权威性,更好地履行再监督职能,维护金融稳定。我们认为,政府金融审计应定位于对金融管理机构再监督即绩效审计和对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审计。政府金融审计不是金融监管,而是对有关政府金融管理机构的再监督,应将审计重点放在监管部门对宏观金融风险的防范措施和成效上(张军等,2010)。政府金融审计在宏观审慎监管模式下,更应注重对金融监管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效果性进行分析和评价,提出完善金融体制、机制建设和改善宏观调整层面的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二)构建大金融监督体系,建立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督的协作机制

无论是2000 年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和保监会建立的联席会议制度,还是2003 年建立的三会监管联席会议机制,都表明我国一直致力于金融监督的协作,强调金融监管的合力效果。根据2003 年12 月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规定和2008 年人民银行三定方案的要求,2013 年8 月我国建立了由人民银行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和外汇局参加的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旨在加强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政策之间以及监管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协调,促进维护金融稳定和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协调。《金融业发展和改革十二五规划》也提出,要建立和完善宏观审慎政策与微观审慎监管协调配合、相互补充的体制和机制。健全金融监管机构之间以及与宏观调控部门之间在重大政策与法规问题上的协调机制,完善金融稳定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共享的规范化和常态化。然而,政府审计始终没有纳入金融监管当局构建的监督体系之中,国家审计与金融监管当局之间缺乏联系与沟通,政府审计的结果没有得到充分利用,造成监督资源的重叠与浪费。当前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管一体化正成为国际发展趋势,金融监管离不开金融审计,金融审计也离不开金融监管(和秀星、曹严礼,2008)。王家华(2010)主张将国家金融审计纳入到金融宏观监管大体系之中,强化高层次的国家金融审计监管工作,加大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信息资源共享力度。我们认为,金融宏观审慎监管的当务之急是构建大金融监督体系,发挥政府审计现场监督、政策评价、绩效审计的作用,建立金融审计与金融监督的协作机制,整合金融监督与金融监管形成合力。大金融监督体系应当包括政府审计机关独立开展的审计监督、金融机构开展的内部审计、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监管工作。在大金融监督体系中,政府金融审计应加大与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各金融监管机构的协调与信息资源共享力度,发挥各自的专业优势,实现协同效应。

(三)通过评价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完善公司治理,从源头上预防金融系统性风险

作为金融机构风险管理机制重要基础的内部控制是防范金融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巴林银行案和中航油事件无一不表明内部控制的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在监管体系中发挥内因作用,再好的外部监管也只有通过内部控制才能发挥效用。《巴塞尔资本协议》是国际清算银行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的一系列原则、协议、标准与建议的统称,它为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提供了权威指引。从1998 年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Ⅰ)到2004 年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Ⅱ),再到2010 年第三版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Ⅲ),巴塞尔银行委员会一直致力于构建银行体系全球监管框架。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Ⅲ)从最低资本要求、市场纪律和监督检查三个方面规范银行的具体操作,所定义的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与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在内容、对象和范围上基本相同(阳,2007)。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Ⅲ)重新定义了资本的涵义,提高了资本的质量、一致性和透明度,引入杠杆率、流动性要求,进一步扩大资本的风险覆盖范围,特别是加强和提高对银行交易账户、资产证券化及复杂衍生品业务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巴塞尔资本协议这些规定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提出了框架性要求。国家审计有助于推动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的内部控制(唐大鹏等,2015),良好的内部控制是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基础,要从根本上实现金融安全稳定,还必须建立健全更深层次、更全面的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有效的公司治理是稳定市场信心的关键要素,是金融稳定的基石(王兆星,2013),金融危机表明,大型复杂金融机构公司治理的重大缺陷是造成系统性金融风险过度积累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政府金融审计应结合金融机构内部控制现状,按照巴塞尔资本协议(BaselⅢ)和企业风险管理框架(ERM)的要求,加强金融风险的识别与评估,促进金融机构完善公司治理,构建金融审计动态监督平台,防患于未然。

(四)政府金融审计应从事后审计转向事中、事前审计,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关注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与内在关联性

事后审计为主的政府审计模式与其免疫系统的功能要求是一对矛盾,免疫系统功能的发挥要求审计模式须从事后转向事中和事前。事后审计是与查处大案要案相适应的审计模式,事中和事前审计才是预防性、预警性审计的现实选择。只有加强事前与事中审计,加强风险审计控制和绩效审计,才能真正做到防患于未然,真正实现国家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尹平,2009)。在宏观审慎监管模式下,针对金融系统性风险隐秘性、潜伏性、复杂性等特点,采取传统的事后审计难以达到免疫的要求,必须做到审计关口前移,实行全过程跟踪审计。跟踪审计可以实现事前、事中和事后审计的有机结合,使审计监督贯穿于金融审计的全过程,避免了事后审计的滞后性。立足于前述金融系统性风险的产生根源,政府金融跟踪审计针对金融体系的顺周期性,应及时察觉金融体系某些变量的波动幅度是否异常,关注金融机构面对类似风险的决策是否存羊群效应,是否随着经济周期的波动,及时调整资本充足率、贷款损失准备金以及风险定价模型;针对金融机构的内在关联性,应关注单一机构向整个部门的点到面的风险传染、金融部门向其他部门的面到面的风险传染以及国内外之间的跨境风险传染。

(五)加强对游离于银行监管体系之外的影子银行体系和金融控股公司等系统

重要性机构的审计监督,弥补金融综合经营、分业监管的真空地带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影子银行主要包括不受监管的表外证券化活动(如商业银行的理财产品)、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产品(如信托公司的信托产品)和不受监管的民间金融体系(如民间高利贷、典当行)。在地方政府向商业银行融资受限的情况下,影子银行体系成为地方政府融资的重要来源,理财产品大部分流向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这些影子银行的资产规模大、信息透明度低,缺乏有效监管,削弱了货币当局的调控基础,高杠杆操作加剧了金融体系的脆弱性。影子银行体系行使商业银行功能,却未受严格监管,成为威胁金融稳定的重大隐患。与此同时,在金融综合经营、分业监管的制度错配下,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由于业务多元化可能聚集了大量的系统性风险,成为诱发金融不稳定的领头羊。我们应借鉴美国经验,将影子银行、大型金融控股公司等系统重要性机构纳入审计范围,弥补金融综合经营、分业监管的真空地带(吕劲松、王志成,2011)。政府审计要整合金融审计与财政审计的资源,发挥审计监督专业力量的合力,提升审计效能、提高金融审计的有效性和及时性。

(六)拓宽审计视野、丰富审计内容,充分关注互联网金融等创新型金融模式

互联网金融等创新型金融机构和业务模式的不断涌现,对金融监管构成了严重挑战。在创新发展的初期,由于互联网金融公司没有资本的要求,不需要接受央行的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隐患越来越突出,加强互联网金融监管已经刻不容缓。为了鼓励金融创新、防范金融风险、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央行联合十部委于2014 年7 月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人民银行、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和财政部各司其职,实施分类监管和协同监管。顺应互联网金融等创新型金融模式的发展要求,政府金融审计应拓展审计视野、丰富审计内容,实现对金融产品及其衍生品或全部业务的全覆盖审计监督(赵圣伟、赵文发,2014)。在开展金融机构审计时,应将债券投资、股权及其他投资、买进返售资产等纳入广义信贷范畴,对投资银行产品、保险产品以及所有金融衍生品实施全面审计。

(七)充分利用审计结果为金融监管预警机制提供信息支持

人民银行金融稳定政策的制定与实施需要强大的信息平台,其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贷款、产能过剩行业、交叉性金融产品、跨市场金融创新快速发展潜在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均离不开大量的信息支持。但如果三会提供的金融信息透明度低甚至是虚假的信息,则会误导人民银行货币政策的制定与执行。此时,就需要政府金融审计来保障金融信息的透明度和高质量。构建风险评估模型来测度系统性风险一直是金融界面临的难题。这是因为系统性风险与金融部门的顺周期性、金融体系高度关联的网络效应以及包含信息摩擦、错误的激励机制、委托等市场不完善问题高度相关。系统性风险的识别、评估与监测需要广泛而深入的信息基础,只有这样才能在此基础上运用工具模型进行推演。金融审计的优势不是构建系统性风险评估模型,而是有效的数据分析(吕劲松,2014)。因此,政府金融审计的现实选择应该侧重两个方面:一是在审计过程中关注诱发系统性风险的因素,并利用金融界成熟的风险评估模型测度系统性金融风险;二是充分发挥信息优势,为金融监管部门对系统性风险的评估提供经审计的、可靠的信息输入。

第6篇

1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全球化的理论依据

全球化作为一个术语最早是由T.Laiwei(莱维)于1985年提出来的。OECD前首席经济学家S.Osleit(奥斯雷特)说,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广泛流动,实现资源最佳配置,就是全球化。就目前对全球化的定义有广义的和狭义的两种。广义的全球化泛指资本主义生产关系萌芽和产生以来,至今仍在继续的世界各国的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日益拓展和加深的过程;狭义的全球化则特指20世纪70年代第三次科技产业革命以来,特别是80年代西方世界普遍奉行新自由主义政策以来,世界经济政治关系的一体化趋势。鉴于本文关注的是当代全球化发展的问题,因此更加倾向于对全球化的狭义理解。全球化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发展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而临着不同的问题,其发展是渐进而复杂的历史过程。当下,全球化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它不断地给世界各个国家和民族的发展提出全新的课题,需要人们审慎地应对和解决。为此,我们要始终坚持马克思的唯物史观,特别是其世界历史理论,并自觉地将这一理论作为我们认识和解决全球化问题的理论依据和指导。

2全球化的实质

在世界历史进程中资本主义国家所做的是使未开化和半开化的国家从属于文明的国家,使农民的民族从属于资产阶级的民族,使东方从属于西方。[8]由此得出,无论是马克思所处的时代还是当代,全球化的性质都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全球化。纵观世界历史的发展进程,资本主义生产方式

3全球化背景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实践对世界历史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当今中国社会发展的核心是实现现代化。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提供了重要的实践启示和方法论指导,同时在建设现代化的实践过程中,我们也进一步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的世界历史理论,丰富和创新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体现了马世界,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是不可抗拒的,随着产业转移和全球市场的形成,各国已经连成了一个整体,各国相互依赖而发展。开放则兴,闭国则衰。中国近代社会闭关自守导致落后挨打的历史印证了这一点。以来,我国吸取经验教训,不断扩大对外开放,主动地走向世界,积极参与世界市场的竞争,与世界性国际市场接轨,真正实现了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综合国力。对铜仁得金融信息化建设而言,要以夯实金融基础设施为着力点,努力提高其信息化水平。

一是要建立健全区域性金融市场交易体系,对交易主体、交易平台、交易工具进行丰富和完善,为企业和个人提供便利活跃的交易场所,包括有形和无形场所,以及各类交易手段。

二要完善支付结算体系,在支付服务机构、支付工具、运行设施、支付网络等方而进行配套和完善,为基层投资者提供快捷、准确、安全的结算渠道,特别是要加强与沿海发达地区在支付结算方而的合作,创新支付结算工具,注重支付结算系统建设。

三要完善支付保障体系,立足县域实际对信用保障、科技保障、后台运作保障、信息保障、规则规范保障等进行充实完善,以更好维护金融安全运行和提高资金流动效率。

4以推动信用体系建设为抓手促进金融环境建设,为四化同步发展完善金融生态

金融环境建设是金融业可持续发展的不竭动力和坚强保障,不容忽视。针对这个问题,我们一方而要注重征信体系建设,营造诚信的发展环境。征信体系主要是采集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掌握法人和消费者的资信情况。市、县人民银行要尽快推动市县乡三级征信体系网络的完善和扩充,保证信用记录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实用性。基层政府、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党员干部必须带头示范,做诚信的引航者。

第7篇

关键词: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3-0044-03 中图分类号:F830.4 文献标识码:A

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理念的最大影响之一就是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重视。根据CME(Chieago Mercantile Exchange,芝加哥商业交易所)全球外汇市场调研结果,被调研的893个市场参与者普遍认为,金融危机引发的信贷紧缩,已经使得投资者开始重点关注对手方信用风险、系统性风险等。

金融机构评估对手方信用风险的方法、模型合理与否,关系到评估结果的优劣。通过笔者与穆迪信用咨询公司、惠誉信用咨询公司、德勤风险管理咨询、Riskmetrics信用咨询等机构的多次沟通交流,本文概要阐述了银行信用风险计量方面的相关理论依据和基本做法,并对银行间市场完善授信管理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信用风险评估理论

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大致有统计模型、CAMEL模型和专家判断模型等三种理论依据。

(一)统计模型

利用统计模型进行信用评估的前提条件是有足够的数据积累,一般至少需要连续3年的相关数据。

1.违约概率(Probability of Default,PD)理论

违约概率是预计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违约)的可能性。评估结果与违约率的对应关系是国际公认的事后检验评级机构评估质量标准的一项最重要的标尺。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违约概率是指借款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违约概率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十分重要。不同评级机构所设定的违约定义可能不同,所反映同一等级的质量也因此而不同。只有违约定义相同的评级机构,其评级结果才可以进行比较。有了对应违约率的资信等级才能真正成为决策的依据。商业银行违约概率常用的测度方法主要有两种:基于内部信用评级历史资料的测度方法;基于期权定价理论的测度方法。

2.违约损失率LGD(Loss Given Default)理论

违约损失率是指债务人一旦违约将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占风险暴露(债权)的百分比,即损失的严重程度。在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益加大和创新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中,银行对资产风险的量化和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传统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因过于简单、缺乏现代金融理论基础等原因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和银行监管的需要。以独立身份服务于全社会公众投资者、以公开上市债券为主的外部信用评级对银行内部以信贷资产为主、与银行自身有着特定联系的资产组合的适用性也越来越小。因此,银行开始开发类似外部信用评级但又反映内部管理需要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适应上述市场和内部管理发展的需要。随着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银行认识到LGD在全面衡量信用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评级体系的结构开始由只注重评估违约率的单维评级体系向既注重违约率又注重违约损失率的多维评级体系发展。历史数据平均值法是目前银行业应用最广泛最传统的方法,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的许多规定也采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以其简单易操作而受到欢迎。

(二)CAMEL模型

CAMEL评级体系是目前美国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等进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和指标化的综合等级评定制度。因其五项考核指标,即资本充足性(Cdp-ital 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 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其英文第一个字母组合在一起为“CAMEL”,正好与“骆驼”的英文名字相同而得名。当前国际上对商业银行评级考察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未跳出美国“骆驼”评级的框架。“骆驼”评级体系的特点是单项评分与整体评分相结金、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评级风险管理能力为导向,充分考虑到银行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层次,是分析银行运作是否健康的最有效的基础分析模型。在具体CAMEL模型的指标及其权重选取及校验过程中,大多采用了回归分析、主成分分析等统计方法。

(三)专家判断模型

银行信用评估的起点是对其财务实力的综合判断,应从定量定性两个角度综合评估。经营战略、管理能力、经营范围、公司治理、监管情况、经营环境、行业前景等要素,无法通过确切数量加以计算,而专家打分卡是一种更加偏向于定性的模型。在缺乏外在基准值,如信用等级、违约和损失数据等的情况下,开发专家判断模型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专家判断模型的特点是:符合Basel要求,具有透明度和一致性;专家打分卡建模时间短,所需数据不需要特别的多;专家打分卡可充分利用评估人员的经验。

二、信用风险评估的通常做法

(一)信用风险评估的基本思路

评估方法应充分考虑风险元素的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一方面,引人大量的精确分析法,并尽可能地运用统计技术。另一方面,不浪费定性参数的判别能力,并用以优化计量模型的预测效能。除CAMEL要素外,还需考虑更多更深入的风险因素。评估要素主要包括品牌价值、风险定位、监管环境、营运环境、财务基本面。银行信用风险评估的基本做法如下图所示。

(二)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的构造

数据准备是模型开发和验证的基础,建模数据应正确反映交易对手的风险特征以及评级框架。定义数据采集模板,收集、清洗和分析模型开发和验证所需要的样本数据集。影响交易对手的违约风险因素主要有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非系统性因素是指与单个交易对手相关的特定风险因素,包括财务风险、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基本信息等。系统性因素是指与所有交易对手相关的共同风险因素,如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商业周期等。既要考虑交易对手目前的风险特征,又要考虑经济衰退、行业发生不利变化对交易对手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并通过压力测试反映交易对手的风险敏感性。

(三)变量选择方法

1.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

称AHP:它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系统化、层次化的分析方法。层次分析法不仅适用于存在不确定性和主观信息的情况,还允许以合乎逻辑的方式运用经验、洞察力和直觉。层次分析法的内容包括:指标体系构建及层次划分;构造成对比较矩阵;相对优势排序;比较矩阵一致性检验。

2.主成分分析法

主成分分析法也称主分量分析,旨在利用降维的思想,通过原始变量的线性组合把多指标转化为少数几个综合指标。在保留原始变量主要信息的前提下起到降维与简化问题的作用,使得在研究复杂问题时更容易抓住主要矛盾。通过主成分分析可以从多个原始指标的复杂关系中找出一些主要成分,揭示原始变量的内在联系,得出关键指标(即主成分)。

3.专家判断

关键指标权重和取值标准设定是通过专家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共同讨论确定,取值标准是建立指标业绩表现同分数之间的映射关系。取值标准的设定应能正确区分风险,取值标准应根据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特点和周期定期调整,从而反映风险变化。

(四)模型校验修改

模型构造完成后,需要相应财务数据的不断校验修改。财务数据可直接向对应机构索取,也可通过第三方数据提供商获得。直接获取数据的方式准确性较高,但需对应机构积极配合,且需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数据录入、核对和计算。通过第三方数据提供商获取数据效率高,但需支付一定费用,且面临数据不全、数据转换计算等问题。在违约概率模型的开发过程中,通常遇到模型赖以建造的数据样本中的违约率不能完全反映出总的违约经历,需进行模型的压力测试,确保模型在各种情况下都能获得合理的结果,并对模型进行动态调整。

(五)引进或自主开发授信评估系统

根据完善授信评估模型,撰写授信评估系统业务需求书,引进或自主开发授信评估系统,提高授信评估效率。授信评估系统还应与会员历史数据库、限额管理系统、会员历史违约或逾期等信息库无缝连接,避免各个环节的操作风险。

三、对银行间市场完善授信评估的启示

(一)完善授信评估可积极推动银行间市场业务发展

银行间市场会员信用评估水平的提高,可有效防范银行间市场系统性风险。为防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成员需及时、合理、有效地对相应会员银行或做市商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会员或做市商资信状况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为其设置信用限额。

(二)引进成熟的授信评估方法、模型和流程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监管要求,国内大中型银行都已经或正在国际先进授信评估机构的帮助下,开发PD或LGD评估模型。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应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授信评估方法和模型,在消化吸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选择国际先进咨询机构作为顾问,构建授信评估方法和模型。

(三)引进或自主开发授信评估系统

为防止操作风险,提高授信评估工作效率,实现授信评估与机构内部相关系统的连接,银行间市场参与者需根据授信评估方法、模型、授信资料清单、分析报告模板、建议授信计算公式等内容,撰写系统开发业务需求书,或引进先进的授信评估系统并进行客户化改造,或选择系统开发商进行自主开发授信管理系统。

(四)加强授信评估培训和知识转移

借助专业授信咨询机构的培训,授信评估人员可学习授信评估模型的理念,掌握定性评估时专家判断的尺度,运用统计方法确定定量和定性因子的最佳模型;掌握数据转换和根据数据质量或可获得性调整数据的方法;动态识别模型的表现,包括统计证明和稳定性;熟悉模型的样本外测试;学会将模型评级映象到外部评级级别和内部、外部PD值等本领,同时增强业务人员对新资本协议的理解,提高内部风险管理体系的适用性,培养出自己的专业信用风险评估分析队伍。

参考文献:

[1]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完善授信管理项目组[J].国际现金授信评估机构研究报告.

[2]马海英,郭钰.数据挖掘技术在信用风险评估中的应用[J].现代管理科学,2006,(11).

第8篇

论文关键词: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风险管理

全球金融危机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理念的最大影响之一就是对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的重视。金融机构评估对手方信用风险的方法、模型合理与否,关系到评估结果的优劣。本文概要阐述了银行信用风险计量方面的相关理论依据和基本做法。并对银行间市场完善授信管理提出了具体建议。

一、信用风险评估理论

银行等金融机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大致有统计模型、CAMEL模型和专家判断模型等三种理论依据:

(一)统计模型

利用统计模型进行信用评估的前提条件是有足够的数据积累,一般至少需要连续3年的相关数据。

1.违约概率(ProbabilityofDefauh,PD)理论

违约概率是预计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违约)的可能性。评估结果与违约率的对应关系是国际公认的事后检验评级机构评估质量标准的一项最重要的标尺。在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中,违约概率是指借款人在未来一定时期内不能按合同要求偿还银行贷款本息或履行相关义务的可能性。如何准确、有效地计算违约概率对商业银行信用风险管理十分重要。不同评级机构所设定的违约定义可能不同,所反映同一等级的质量也因此而不同。只有违约定义相同的评级机构,其评级结果才可以进行比较。有了对应违约率的资信等级才能真正成为决策的依据。商业银行违约概率常用的测度方法主要有两种:基于内部信用评级历史资料的测度方法;基于期权定价理论的测度方法。

2.违约损失率(LossGivenDefault,LGD)理论

违约损失率是指债务人一旦违约将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占风险暴露(债权)的百分比,即损失的严重程度。在竞争日益激烈、风险日益加大和创新日新月异的市场环境中,银行对资产风险的量化和管理显得越来越重要。传统的信用风险评估方法因过于简单、缺乏现代金融理论基础等原因已经不能适应金融市场和银行监管的需要。以独立身份服务于全社会公众投资者、以公开上市债券为主的外部信用评级对银行内部以信贷资产为主、与银行自身有着特定联系的资产组合的适用性也越来越小。因此,银行开始开发类似外部信用评级但又反映内部管理需要的内部信用评级系统,以适应上述市场和内部管理发展的需要。随着银行内部评级体系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银行认识到LGD在全面衡量信用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评级体系的结构开始由只注重评估违约率的单维评级体系向既重违约率又重违约损失率的多维评级体系发展。历史数据平均值法是目前银行业应用最广泛最传统的方法,新巴塞尔资本协定的许多规定也采用这种方法,这种方法以其简单易操作而获得欢迎。

(二)CAMEL模型

CAMEL评级体系是目前美国金融管理当局对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经营、信用状况等进行的一整套规范化、制度化和指标化的综合等级评定制度。其有五项考核指标,即资本充足性(CapitalAde.quacy)、资产质量(AssetQuality)、管理水平(Manage—ment)、盈利水平(Earnings)和流动性(Liquidity)。当前国际上对商业银行评级考察的主要内容基本上未跳出美国“骆驼”评级的框架。“骆驼”评级体系的特点是单项评分与整体评分相结合、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以评级风险管理能力为导向.充分考虑到银行的规模、复杂程度和风险层次,是分析银行运作是否健康的最有效的基础分析模型。在具体CAMEL模型的指标及其权重选取及校验过程中,大多采用了回归分析、主成分分析等统计方法。

(三)专家判断模型

银行信用评估的起点是对其财务实力的综合判断。应从定量定性两个角度综合评估。经营战略、管理能力、经营范围、公司治理、监管情况、经营环境、行业前景等要素,无法通过确切数量加以计算,而专家打分卡是一种更加偏向于定性的模型。在缺乏外在基准值,如信用等级、违约和损失数据等的情况下,开发专家判断模型是一种较好的选择。专家判断模型的特点是:符合Basel要求.具有透明度和一致性:专家打分卡建模时间短,所需数据不需要特别的多:专家打分卡可充分利用评估人员的经验。

二、信用风险评估的通常做法

(一)信用风险评估的基本思路

评估方法应充分考虑风险元素的定量和定性两个方面,引入大量的精确分析法,并尽可能地运用统计技术。另一方面,不浪费定性参数的判别能力,并用以优化计量模型的预测效能。除CAMEL要素外,还需考虑更多更深入的风险因素。评估要素主要包括品牌价值、风险定位、监管环境、营运环境、财务基本面。

(二)信用风险评估模型的构造

数据准备是模型开发和验证的基础,建模数据应正确反映交易对手的风险特征以及评级框架。定义数据采集模板。收集、清洗和分析模型开发和验证所需要的样本数据集。影响交易对手违约风险要素主要有非系统性因素和系统性因素。非系统性因素是指与单个交易对手相关的特定风险因素,包括财务风险、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管理能力、基本信息等。系统性因素是指与所有交易对手相关的共同风险因素.如宏观经济政策、货币政策、商业周期等。既要考虑交易对手目前的风险特征,又要考虑经济衰退、行业发生不利变化对交易对手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的影响.并通过压力测试反映交易对手的风险敏感性

(三)变量选择方法

1.层次分析法

层次分析法(Theanlaytichierarchyprocess)简称AHP:它是一种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系统化、层次化的分析方法。层次分析法不仅适用于存在不确定性和主观信息的情况,还允许以合乎逻辑的方式运用经验、洞察力和直觉。层次分析法的内容包括:指标体系构建及层次划分;构造成对比较矩阵;相对优势排序;比较矩阵一致性检验。

2.主成分分析法

主成分分析法也称主分量分析,旨在利用降维的思想,通过原始变量的线性组合把多指标转化为少数几个综合指标。在保留原始变量主要信息的前提下起到降维与简化问题的作用,使得在研究复杂问题时更容易抓住主要矛盾。通过主成分分析可以从多个原始指标的复杂关系中找出一些主要成分,揭示原始变量的内在联系,得出关键指标(即主成分)。

3.专家判断

关键指标权重和取值标准设定是通过专家在定量分析的基础上共同讨论确定,取值标准是建立指标业绩表现同分数之间的映射关系。取值标准的设定应能够正确区分风险,取值标准应根据宏观经济周期、行业特点和周期定期调整,从而反映风险的变化。

(四)模型校验修改

模型构造完成后.需要相应财务数据的不断校验修改。财务数据可直接向对应机构索取,也可通过第三方数据提供商获得。直接获取数据的方式准确性较高,但需对应机构积极配合.且需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数据录入、核对和计算。通过第三方数据提供商获取数据效率高,但需支付一定费用,且面临数据不全、数据转换计算等问题。在违约概率模型的开发过程中,通常遇到模型赖以建造的数据样本中的违约率不能完全反映出总的违约经历,需进行模型的压力测试,确保模型在各种情况下都能获得合理的结果.并对模型进行动态调整。

(五)引进或自主开发授信评估系统

根据完善授信评估模型,撰写授信评估系统业务需求书.引进或自主开发授信评估系统,提高授信评估效率。授信评估系统还应与会员历史数据库、限额管理系统、会员历史违约或逾期等信息库无缝连接,避免各个环节的操作风险。

三、对银行间市场完善授信评估的启示

(一)完善授信评估可积极推动银行间市场业务发展

银行间市场会员信用评估水平的提高。可有效防范银行间市场系统性风险。为防范交易对手信用风险,市场成员需及时、合理、有效地对相应会员银行或做市商进行信用评估,并根据会员或做市商资信状况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为其设置信用限额。

(二)引进成熟的授信评估方法、模型和流程

根据巴塞尔协议的有关监管要求,国内大中型银行都已经或正在国际先进授信评估机构的帮助下,开发PD或LGD评估模型。银行间市场参与者应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授信评估方法和模型。在消化吸收先进经验的基础上,选择国际先进咨询机构作为顾问,构建授信评估方法和模型。

(三)引进或自主开发授信评估系统

为防止操作风险,提高授信评估工作效率,实现授信评估与机构内部相关系统的连接,银行间市场参与者需根据授信评估方法、模型、授信资料清单、分析报告模板、建议授信计算公式等内容。撰写系统开发业务需求书,或引进先进的授信评估系统并进行客户化改造.或选择系统开发商进行自主开发授信管理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