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0 14:45:31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废旧电池回收方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关键词:回收; 废旧电池; 现状; 对策
一、废旧电池的危害
废旧电池无论是对人体本身还是对周边的环境的污染都是不可估计的。无论是普通的干电池, 还是电子表中的纽扣电池, 里面都含有多种化学物质, 比如, 镉、铬、镍、汞、铅等重金属。电池一旦废弃, 它的危害是持久而巨大的,不论将废电池深埋在地下, 还是在大气中,废电池中的重金属都会随渗液一起流出, 造成对土壤、水的再污染。这种污染对人类健康的危害极大。下面具体说说废电池分解出的重金属的危害情况(见表1):
镉的危害: 镉是电池中最常用的重金属之一, 镉是对人体健康威胁最大的有害元素之一。镉对人体组织和器官的危害是多方面的, 主要是对肾脏、肝脏的危害。镉被人体吸收后, 容易造成骨质疏松、变形等一系列症状。
铬的危害: 铬中毒主要来源于六价铬。六价铬为吞入性毒物 /吸入性极毒物, 皮肤接触可能导致敏感, 更可能造成遗传性基因缺陷, 吸入可能致癌, 对环境有持久危险性。铬的致癌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注意, 炼铬铁工人肺癌的发病率较其他职业的人高。
镍的危害: 金属镍的毒性小, 吞入大量的镍也不会产生急性中毒, 而由粪便排出。但经常接触镍制品会引起皮肤炎, 镍盐的毒性强, 特别是羰基镍由呼吸道进入体内, 首先伤害肺脏, 引起肺水肿、急性肺炎, 并诱发呼吸系统癌。
汞的危害: 汞就是我们俗称的 水银 。汞和汞化物都是有毒的, 科学家发现, 汞具有明显的神经毒性, 此外对内分泌系统、免疫系统等也有不良影响。
铅的危害: 铅对人的危害主要是损害其神经系统。尤其是 6岁以下儿童, 由于代谢和发育的特点, 他们的血液、神经、脑组织最容易受到毒害。
电池处理不当会严重污染环境, 这些电池的组成物质在使用过程中, 被封存在电池壳内部,并不会对环境造成影响。但经过长期机械磨损和腐蚀, 使得内部的重金属和酸碱等泄露出来, 进入土壤或水源, 就会通过各种途径进入人的食物链。
电池里就包含了汞、铅、镉等多种, 汞具有强烈的毒性, 对人体中枢神经的破坏力很大, 上世纪五十年生在日本的震惊中外的水俣病就是由于汞污染造成的; 铅能造成神经紊乱、肾炎等; 镉在人体内极易引起慢性中毒, 主要病症是肺气肿、骨质软化、贫血, 很可能使人体瘫痪;而铅进入人体后最难排泄, 它干扰肾功能、生殖功能。若把废电池混入生活垃圾中一起填埋, 久而久之, 惨出的重金属可能污染地下水和土壤,进而进入鱼类、农作物中, 破坏人类的生存环境, 间接威胁到人类的健康。
二、我国废旧电池回收中存在的问题
(一 ) 我国的法律体制不健全
长期以来, 由于我国缺乏废电池回收的相关法律体制, 使得生产者、使用者和管理者之间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仍不明确。其回收利用的过程必然会产生更为严重的环境问题。即使现有的回收系统也只是散兵散将, 很多耗巨资建成的处理中心, 因回收不到足够的废旧电池, 面临停运的尴尬窘境。一些不正规的小企业由于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处理设备, 不但很难有效回收利用, 反而还会造成更为严重的二次污染。目前, 国外都有不同程度的法规来控制电子垃圾, 比如日本,2000年颁布的 家用电器再生利用法 规定制造商和进口商负责自己生产和进口产品的回收、处理。德国的 循环经济法 中规定, 电子垃圾的处理原则上由生产者和使用者负责。瑞典的法律规定处理费用由制造商和政府承担。而法国更强调全社会共同尽责, 规定每人每年要回收 4公斤电子垃圾。
(二 ) 我国的回收体系缺乏系统化
我国的废旧电池回收网络相当分散, 其中以个体从业人员走街穿巷回收为主, 还包括废旧电池经营企业直接回收、生产厂家通过以旧换新回收、环保部门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等。目前废旧电池的回收网络基本上是组织、个人自发 编织而成的, 虽宣传力度较大, 但是个人的能力所限, 形成不了规模, 经过几年的努力, 收集的数量也仅仅是销售量的 沧海一粟 。
( 三 ) 企业的回收处理技术不够完善
各种经济因素制约着废旧电池处理产业的发展。废旧电池处理回报率低、处理技术要求高、利润回报周期长的特性导致了很难吸引投资者,所以也就很难形成产业化的规模。 1997年北京刚开始回收旧电池时, 曾有七八家企业进入废旧电池处理行业, 但后来都退出了。全国第一个最大和专业的废旧回收处理企业, 目前因为种种原因, 而不得不面临停产危机。
( 四 ) 群众的回收意识浅薄
由于宣传教育力度不够, 居民对于废旧电池的危害缺乏认识, 环保意识淡薄, 不能积极主动的参与废旧电池回收处理。人们在购买电池时也并不考虑其是否符合环保标准。很多设置的废旧电池回收箱, 被当作垃圾箱, 形同虚设。
三、我国废旧电池回收的合理化措施
( 一 ) 针对政府的措施
我国政府应通过立法并制定实施细则, 强制规定废旧电池必须回收, 禁止随意丢入生活垃圾中, 对积极参与回收利用的科研单位和企业要给予政策和资金倾斜, 确保投资者资本的增值和处理所得产品的优先推广。其次, 国家应建立有效的废旧电池回收管理体系, 明确管理废电池回收利用的职能部门, 制定回收再生利用实施细则,构建一套完善有效的回收网络体系。
( 二 ) 针对地方政府和行业协会的措施
各地政府可以根据地方的不同制定与其相适应的法规, 体制。可以允许相应的行业协会成立, 进行更为全面, 更为专业的管理。这样就可以对具体的措施进行运用到最好, 可以将回收的意识更好的传给群众, 同时也可以将企业的回收方式做得更完善。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媒体、科普活动、强行标识等多种形式, 宣传废旧电池对人类健康和自然环境的危害及回收利用的意义。动员全社会的一切力量, 使更多的人树立废旧电池必须回收利用的观念, 从而自觉参与回收活动。
( 三 ) 针对企业的措施
众所周知,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节约资源能源、保护环境、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湖北省一直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工作,通过大力构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带动和促进了全省再生资源行业走向规范和健康发展。
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湖北省共回收废旧通迅设备21.81万t、废家电371.55万台,其中通过家电以旧换新规范回收的废旧家电230万t、废钢铁707.13万t、废有色金属159.56万t、废纸257.1万t、废橡胶16.19万t、废塑料90.11万t,湖北省已建、在建、筹建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共有30家,年回收及循环利用有望达到1260.22万t,循环利用产值有望达到323.11亿元,在湖北省循环经济中占有不可或缺的地位。
武汉、襄阳、荆门、宜昌等4个城市先后被商务部批准为全国第一、二、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其中襄阳、武汉两市已于2010年、2011年分别获批财政部、商务部城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项目,并分别获得中央专项支持资金3400万元和4900万元。2010年,湖北兴业钢铁炉料公司、湖北鑫丰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还被财政部、商务部批准为区域性大型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基地项目,各获得中央专项支持资金1800万元。
在我国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中,湖北愈发显示出强劲的中部力量。
全省总动员作为第一批试点城市之一,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起步较早。2010年1月1日,《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管理条例》正式颁布实施,《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场所建设与管理技术规范》作为武汉市地方标准正式实施,填补了湖北省在该领域的空白。
此后出台的《武汉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明确,2012年武汉初步建成覆盖全市、布局合理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规范化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达到2200个,建成9~10个规范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1个再生资源产业园,培育一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龙头企业,92%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2%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点,90%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规范化市场进行交易和集中处理,基本消除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上。
按照规划,至2015年,武汉规范化再生资源回收站点达到2553个,建成60个分拣中转站、10个规范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和2个综合性再生资源产业园,武汉市95%以上回收人员纳入规范化管理,95%以上的社区及乡村设立规范的回收点,95%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规范化市场进行交易和集中处理,全面消除二次污染,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2%以上,规模化经营水平大幅提升,行业技术水平显著提高,行业良性运行机制基本形成,节能减排的水平显著提高,成为全国性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的典型示范城市。
据了解,到今年年底,为期三年的武汉市回收体系建设将基本完成。其中,规范化回收点新增400个,累计达到2200个,新建成8~9个规范化的再生资源交易市场,九成以上回收人员将纳入规范化管理,九成以上的社区设立规范的回收点,九成以上的再生资源进入规范化市场进行交易和集中处理,二次污染基本得到消除,再生资源主要品种回收率达到80%以上。
综观湖北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热络景象,岂是武汉一家独美?
2009年,襄阳市成为全国第二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试点城市。截至去年年底,襄阳市共有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企业1480家,年回收量达到175.6万t,年回收总值约122亿元。
近年来,襄阳市再生资源行业发展取得了重大进展。去年襄阳市829个标准化回收网点、4个分拣中心、1个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已基本建成,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中心已经投入使用,提前一年时间完成了试点城市项目建设任务。再生资源行业龙头企业呈现良好的发展态势,2011年襄阳市商贸企业前10名纳税大户中,再生资源企业占5家,为襄阳市申报国家再生资源基地起了重要作用。
今年2月,经过国家商务部的评审和公示,湖北省宜昌和荆门两市成功入围第三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城市。
城市里的“金山”
提起湖北的再生资源回收,就不能不提格林美。2008年成立的武汉格林美资源循环有限公司在湖北省、武汉市各级政府部门的支持下,创立了中国废旧电池和电子废弃物的回收模式,成为开采中国城市矿山资源的示范模式。武汉格林美于2010年8月9日成功中标湖北省家电以旧换新回收企业,对全面推进湖北省电子废弃物回收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产业已进入高成长期。一方面是因为我国城市矿山资源储量日渐增长。目前,我国正处于产品技术提升和产品更新换代的高峰期,电视等主要家电的综合报废数量年均为7000万到8000万台。汽车的报废量也逐年增加,2011年汽车报废量近300万辆,由此可见,我国城市矿山储量渐趋充沛。另一方面则是因为可再生资源具有较强的节能减排优势。
为此,我国政府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政策,以支持可再生资源产业的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完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推进资源再生利用产业化”,并把“废旧商品回收体系示范”作为七项重点工程之一。此外,还出台了一系列的财政扶持政策,如《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确定了以销量计缴的原则,每台家电征收额在10元左右,并保留了适时调整征收标准的空间,从而对处理企业的补贴从每台十几元大幅上升至85元/台左右,这必然会驱动着我国可再生资源朝着规模化和环保化方向大发展。
关键词:电动汽车;电动汽车技术;现状;解决的措施
中图分类号:F407.471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6)015-000-01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也在不断的推进,人类社会对于能源的需求量也开始逐渐增加。根据专家预测在2010年全球石油平均每天的需求总量将由过去的90万桶上升到8490万桶,并且每年的消耗数量还在增加。但是地球上不可再生的能源是有一定限度的,到2008年的时候全国已经探明的石油存储量为1.258亿万桶。能源已经成为限制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
一、制定合理的发展战略及规划
电动汽车产业化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电动汽车融入市场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虽然现在的条件还不够完善,因此需要选定相关的行业和有条件的城市进行实验,逐渐由点发展到面,从而更好的拓展电动汽车市场。公共交通运输行业可以首先进行试点,第一是因为公交线都是一成不变的,所以容易对公交车辆进行定点充电,而且便于管理。再者因为公交车的空间比较大,对于车载动力电池的实际重量和体积没有严格的划分,所以在技术方面容易取得突破。现在我国很多大中城市都有大约50万辆公交车,如果以更新时间五年为一个周期,不考虑其增长率和实际需要,每年的增长量为10万辆。假如在全国的公交体系中使用电动汽车,其数目是庞大的,也便于电动汽车产业化的不断推进。而且,获得相关的经验资料也可以给电动汽车在相关行业的发展提供支持。而且,在一些条件比较好的城市最先开始使用电动汽车的试点,再逐渐融入到全国。
二、促成产业联盟优化产业布局
通过长时间的发展,虽然我国汽车产业的发展具备一定的研究能力,但是我国汽车企业的数量比较多,牵连的范围比较大、规模比较小,反复构建的情况比较多,产业科技资源也比较分散。针对新的电动汽车产业的挑战,不容易凝聚力量,不能进行创新。虽然现在我国电动汽车的研究具备国家的支持力度,但是企业的创新能力还比较薄弱,高校研究院和生产主线相脱轨,而且资金也比较匮乏,因为各个研发单位比较分散,相互之间没有进行有效的沟通。所以,为了实现跨越式的发展,需要构建新型的产业联盟。产业联盟的构成能够帮助官产学研进行有效的互动,从而优化科学资源优势,体现电动汽车产业在各个环节中的主动性和热情,在电动汽车的主要技术层面、系统集成技术和整体技术方面获得了快速的发展。从而构建了产业平台,建立了良好的研究系统,并且大大的促进了电动汽车和有关零部件的研究和发展,有效的提升了我国电动汽车产业的竞争实力。这种方式的实行,在美国的PNGV计划中就得到了证明,而且还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经验。针对电动汽车行业来说,国家需要从两方面来入手,首先是多种社会资源的融合,其中有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
而且,国家应该支持企业之间的收购和重组,利用资本市场对企业进行合理的融合,有效的推动产业化构造,支持企业之间多种模式的合作和创新,促进电动汽车行业的融合和发展,使得我国电动汽车行业发展壮大。其中的突出成绩表现在北京市宣告成为第一国内新能源汽车产业联盟和生产基地,随后在重庆、吉林等城市也开始构建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主要是以当地企业为主要对象。
三、实施多种政策加速产业化
身为政策的构建人员,政府需要构建能够促进汽车产业发展的相关规定,以立法的模式对电动汽车行业进行大力支持,有效的解决电动汽车行业的相关问题,推动电动汽车行业的快速发展。美国在1976年的时候通过的《电动车辆的研究和演示法案》中,就有很多值得我们学习的地方。第二,需要构建相关的激进策略。构建支持企业研发和科研成果转化的策略,从而在电动汽车行业进行技术方面的突破,获得专利、技术发明,甚至需要对获得成绩的企业、科研院和个人进行适当的奖励。颁发指导性文件,对科技发展的总任务、发展方向等内容进行规划促进技术的发展。通过构建健全的、多元化的科技奖励制度,在电动汽车中间形成良好的研究氛围,促进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最后,使用科学合理的财政政策和税收政策,对汽车生产企业进行帮助。针对生产企业进行适当的资金帮助,帮助其研究电动汽车,针对电动汽车和有关零部件生产企业进行税收方面的减免,从而有效的促进电动汽车行业的发展。
四、配套基础设施加强市场引导
电动汽车和传统汽车存在很大的不同,过去的汽车在一些基础设备中不能有效的顺应多种电动汽车的发展,电动汽车需要充电站、维修站和交通配套设备等相关配套基础设备。电动汽车在行驶的时候需要不断的充电,在空闲时间也需要充电。所以,充电设备的构建不但要建立在公路两边,还要考虑在居民住宅区中增加空间,建立充电设备。所以,政府要把充电站等电动汽车使用的基础设备的构建和分布点安排融入到城市的整体规划中去,有效的拓展充电设备的空间。在这个过程中,国家电网等电力部门发挥着十分重要的效用,所以政府需要给电网企业适当的政策帮助好经济支撑。而且还要给电站运营企业在税收、峰谷电价等方面进行适当的帮助,使得充电站构建、电动车辆构建、办证审批过程更加的简洁化,构建充电站、废旧电池租赁体系,对电池进行补贴,节省购车资金,对废旧电池的回收和使用进行强化。
参考文献:
[1]郭孔辉.对我国电动汽车产业化问题的思考[J].中国工程科学,2011,13(9):4-7.
[2]李强.以商业模式创新推动电动汽车产业化[J].开放导报,2012(5):50-54.
Abstract:Waste recycling and garbage classification is the hot-spot of urban garbage problem,the recycling of low value recyclable waste faces the problem of "companies are reluctant to collect,and the residents are lack of motivation for garbage classified collection",And the low value recyclable waste is easy to be mixed with other living garbage and cause the waste of resources.Foreign garbage collection management started early,the waste management policy and their successful experiences have great reference significance to the recycle of low value recyclable waste in China.
Key Words:Garbage collection;Garbage disposal;Solid waste;Low value recyclable waste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生活质量也在逐年提高,农村人口入住城市潮流越来越浓,人口增长带动城市化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生活垃圾的种类繁杂。面对环境和生态容量的压力,人们垃圾管理的问题也越来越重视。在中国知网上检索主题为“垃圾处理”的文献,返回结果为46 398篇,2014年、2015年分别为3 805篇和3 140篇,近10年每年几乎都有3 000篇左右的研究文献。同样在中国知网检索“垃圾分类”为主题的文献,结果有11 807篇,近5年每年也都超过1 000篇。可见,对垃圾处理和垃圾分类的研究,在学术界保持了长久的热度。随着研究逐渐深入,主题也逐渐细化,该文主要关注国内外低价值可回收物的利用政策,总结附加值低的可回收物的处理经验和做法。
什么是低值可回收物,不妨参照2015年6月1日开始实施的《广州市购买低值可回收物回收处理服务管理试行办法》中的定义, “低值可回收物,顾名思义,是指在垃圾投放过程中极易与其他生活垃圾混淆,且本身仍具有一定回收利用价值的垃圾,低值可回收物单靠市场调节是很难得到效回收处理的,需经过规模化回收处理,才能重新获得循环使用价值。”[1]
就目前来看,我国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存在很多问题,如:布局分散、产业集中度低等,回收企业“利大抢收、利小少收、无利不收”恶性循环现象普遍存在。这样就造成大批量低价值可回收物混入其他非循环利用生活垃圾被统一处理,造成资源的极度浪费。国外对固体废物管理的立法起步较早,政策体系也比较完善,针对各种实际问题积累了许多实践经验,值得学习借鉴。
1 国外垃圾管理的立法概况
1.1 德国的废物管理方针
德国1972年出台《废弃物处理法》,该法是为了处理生产和消费中所产生的废物,并未改变对环境问题进行末端处理的方式。后来,被修改为《废弃物限制处理法》,强调避免废弃物的产生为废弃物管理的首要目标,要求在生产过程中要采取节约资源的工艺技术和可循环的包装系统。
1991年,德国通过《包装法令》,要求所有商品包装被废弃后,制造企业须收集、回收或者回用这些包装物,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正式在德国确立,并成立专门机构,建立了生产者履行义务集体机制[3]。
1996年,德国通过《循环经济回收利用和废物管理法》,要求商业界实施三项废物管理战略:随后,针对各个行业的法律法规也陆续登台,比如《饮料包装押金规定》《废旧汽车处理规定》《废旧电池处理规定》《废木料处理办法》等[4]。
1.2 法国的废弃物管理政策目标
法国作为欧盟成员国之一,在废弃物管理法律方面有严格的规定,首先必须符合欧盟法的规定。在国内法中关于废弃物管理方面主要有两大法律。第一,1975年规定了关于废弃物的清除和物料回收方面的框架法,在废弃物管理方面提出来若干原则;第二,1922年在废弃物清除以及环境保护分类设施的法律要求,对废弃物管理建立了一个目标等级制度。随后,法国环境法典对前面提到的相关法律进行了法典编纂,在环境法典541-1条中对废弃物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提出了有关废弃物管理的基本原则。
法国废弃物管理政策目标(2009―2012)行动计划的目标是追求和平衡经济增长和废弃物生产之间的关系。据此目标,环境法典541-1条规定,废弃物管理原则主要包括:(1)废弃物生产和危害性的源削减原则;(2)组织和限制运输距离和容量的近距离原则;(3)通过再利用、再循环或其他一切活动旨在获得可重复使用废料或能源的废弃物回收原则;(4)废弃物的生产和清除运作对环境和公众健康影响的信息公开原则。这一目标具有政策上的强制性、相关性和等级性,即源削减优先,其次为再循环再使用的发展和生产者责任的延伸以及焚化和存储的减少。
1.3 美国固体废弃物处理法
1965年美国制定的《固体废弃物处理法》,这也使美国成为第一个将废弃物利用以法律形式确定下来的国家。当下,美国的陆地废弃物管理法规是1984年国会通过的《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责任法》和《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它强调国会要大力资助各州政府的环保局开展有关废弃物处理、资源回收、环境保护的规划与回收技术及设备研究与开发,资助培训专业人员等事宜。[3]
1989年美国加州通过《综合废弃物管理法令》,强调要求在2000年前,通过源削减和再循环两种方式进行处理废弃物达50%,未达标城市,将处以每天l万美元的行政罚款。美国1990年通过《1990年污染预防法》,又提出污染控制以污染预防政策的补充和取以代末端治理为主的政策[3]。
就城市垃圾管理模式来讲,美国分为了多个层次:首先,控制垃圾源头;其次进行垃圾再循环和堆肥处理;最后才是焚烧或填埋垃圾。 具体表现在,先从产品设计、生产、购买和使用环节着手,降低垃圾产量或毒性。如,美国从1977年开始,将2 L饮料塑料瓶重量从68 g减少到51 g,这样每年就减少了2.5亿磅塑料垃圾。再如,美国社区垃圾按量进行收费,不再收取固定处理费用,减少垃圾产生量也就减少了居民的垃圾处理费,使居民慢慢开始自觉形成减少垃圾丢弃的意识;其次,垃圾再循环比例也从1980年的不到10%上涨到目前的33%;最后,美国还约有1 800家垃圾填埋场地和很多垃圾焚烧场地,就2008年一年美国城市固体垃圾的13%、约3 200万吨采用了先进的焚烧方式进行处理,确保了焚烧过程中不再造成二次环境污染。[6]
1.4 日本废旧产品循环利用制度
日本废旧产品循环利用制度由3个方面组成,第一个方面是:以《促进建立循环社会基本法》(2001年1月生效)为基本法,其是一部法律位阶较高的基本法。主要包含了以下6个方面的内容:(1)提出“循环社会”的概念;(2)将那些因没有考虑其价值而被称为“垃圾”的物质为“可循环资源”并加强其回收;(3)“垃圾优先处理”的次序为:减少数量回收利用能量利用安全处理;(4)明确规定政府、地方主管、企业及社会大众的责任及义务,鼓励每个人都为建立循环社会做出贡献;(5)政府建立并健全“促进建立循环社会的基本规则”;(6)准确提出建立循环社会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日本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特点:一是主要侧重于消费者的付费制度,大多数法律都规定将回收的产品消费之后所产生的费用可以转移给消费者。二是鼓励相关的回收系统的相关企业建立自己的品牌,并对回收系统进行管理和发展。三是侧重于循环利用的个体机制,鼓励生产者建立回收利用系统,废弃物的回收和循环使用是利用工厂来承担的。
第二个方面是:三部综合性的法律:(1)《固体废弃物管理和公共清洁法》(1970年制定,1991年修订),这部法律在修订中增加了垃圾产生最小化、垃圾分类处理及回收利用等条款;对有毒性的固体废弃物的管理更加地严格;建立并健全垃圾处理系统;将选择性处理的材料,在生产、分配及消费的过程这几个阶段对其进行回收利用;(3)《绿色采购法》(2001年实施),这部法律规定政府及其他单位有优先购买并使责任分担给社会公众;地方政府组织并建立促进垃圾减少数量化委员会;(2)《促进可循环资源利用法》(1991年生效,2001年修订更名),更改后为《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这部法律中规定各企业务必要减少垃圾的产生数量,将零部件作为原用环保型产品的义务。
2 国外固体废物管理的经济激励政策
2.1 实行废物回收收费制度
从国际经验来看,垃圾收费标准类别主要有定额和定量。其中,定额收费又可分为按户单一费率征收、按地区垃圾量征收单一费率;定量主要是依标准垃圾桶数征收、按重量征收和按垃圾袋数量等征收方式。
加拿大:谁制造垃圾谁付费。2007年,加拿大首都多伦多市首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上限为每户居民每周6袋,超出部分须自行运送至中转站。如有居民未按有关规定处理垃圾,他们将面临90美元罚款的处罚。此外,多伦多市2008年施行规定:每个家庭必须选择小、中、大、超大等不同规格一种垃圾箱存放放生活垃圾。规格不同,处理费不相同,初步定为小型10美元、中型39美元、大型133美元、超大型190美元。垃圾处理收费的抬高致使民众尽量少的制造垃圾,为垃圾处理工作提供了最大支持。
芬兰:征收垃圾税。1996年芬兰也实行垃圾税征收政策,它们规定对送往垃圾掩埋场的垃圾以每吨征30欧元缴税,到2007年,单这一项税收就突破了5 700万欧元,政府又将这些费用用于理垃圾清理、维护处理设施以及运送等工作中,这样做不仅可以对民众起到警告作用,还能达到以罚款弥补过错德效果。[6]
韩国:垃圾从量收费制。从1995年开始,韩国政府施行从量收费政策,他们按垃圾袋征收,收费中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处理成本以及垃圾袋的制作成本等。一是为了防止居民跨区乱扔垃圾以逃避责任,不同区域采用不同收费标准,不同区域采用不同颜色垃圾袋。二是定点定时收费。要求民众在周末和白天不许扔垃圾。三是现金化收费,对民众减少污染成本刺激更加直接。刷卡消费在韩国非常普遍,但只有一般垃圾袋必须使用现金,不能刷卡。一般的来说,每个家庭每个月最少要花费2 500韩元用于垃圾袋购买,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让民众亲身体会自己所制造垃圾成本,进而强化了他们的环保意识。[7]
从量收费制度的核心在就是增加排污成本给予排放者经济负担,从而达到减少垃圾排放量的效果。韩国京畿道九里市从2012 年便开始试行“餐饮垃圾从量制”,该政策实施后,最明显的效果是食物垃圾处理费降低了近5成。所以饭店也和家庭一样实行“从量制”[8]。
西班牙、台湾:垃圾处理费与水电消费挂钩。在西班牙巴塞罗那以及我国台湾,通过水消费量来计算每户家庭生活垃圾费,并随水费缴纳,用水量大就需缴纳更多垃圾费[9]。但是由于人们使用水或电的数量与垃圾产生量没有因果关系,相关性较低,因此,并不符合公平原则[10]。居民为了少交垃圾费节约用水, 但是并不一定减少垃圾的排放, 没有很好的起到减少污染以及保护环境的目的[11]。
2.2 鼓励非政府组织参与固废管理,实行产业化、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管理
欧美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一直认为市场化是解决城市垃圾处理过程中所遇到的资金难题和效率低下问题的最有效途径,他们倡导并鼓励私人部门积极参与垃圾处理公共设施的建设和运营,一些国家还颁布了专门鼓励私人部门参与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
德国:双元制DSD。主要是通过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非常重视发挥整个社会力量对固体废物进行资源化管理,德国《循环经济与废物处置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负责废物管理的执法各方及自我管理的工业部门都可支持此类协会的组建及加入。由此可以看出,德国法律明确了行业协会可以以自己身份直接参与到废物管理中,并鼓励行业协会进行此类行为。这也表明德国己认识到并肯定了行业协会作用,通过立法赋予了行业协会进行这种活动的权利[12]。德国城市垃圾工业自1991年后全部私有化,垃圾已形成产业完全按商业化运作,无论回收、再生,还是运输、买卖或是进出口。在《包装法令》推出的所有新标准和回收法约束下,德国企业们创建了德国双元制DSD((Dual System Germany),作为非盈利组织DSD仅有有限的300多名雇员,在其独特的“绿点”模式下实现对全德国境内一次性销售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体系的高效监管,维持其正常运作。付费的DSD会员,授权印制“绿点”(Derrüne Punkt)商标,此商遵守德国的回收法律。
日本:生产者责任组织。生产者责任组织是对某种特定产品负责回收的制度,对于家电的回收,日本采取生产者责任组织回收模式,即消费者―生产者责任组织―生产者。譬如,日本家电公司所生产的产品垃圾由该公司统一回收、统一处理,这种模式的好处是成本低,效率高。[13]
巴西:拾荒者合作社。巴西拾荒者合作社是现存垃圾处理模式中最具特色的。建立拾荒者合作社投资很少,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很高。过去在街头和垃圾场谋生的拾荒者如今在拾荒者合作社厂房流水线上把各种垃圾分类,再卖给不同商家,郑重成规模的合作社不仅解决了社保问题,更重要的是促进了垃圾回收利用,两全其美。[14]
2.3 建立奖惩机制
居民环保意识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垃圾回收利用率德的高低,要想提高居民的环保意识,除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外,还要采取惩罚与奖励相结合的管理措施予以指导。例如,新加坡在1998年就有有27人因违反有关环境法规而收到法律制裁,甚至有因此劳教长达一年之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