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12 10:57:54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合同纠纷和经济纠纷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摘要:近年来,我国的娱乐文化产业得到空前发展,然而在娱乐产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演员和经纪公司之间的演艺经纪合同纠纷频频发生,解约事件称出不穷。笔者通过对演艺经纪合同纠纷不断的根源分析,提出了演艺经纪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的设想。
关键词:演艺经纪合同纠纷;登记备案制度;设想
近年来,我国的娱乐文化产业得到空前发展,然而在娱乐产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随之显现出来。不论是个体经济人还是经纪公司,演艺经纪方和艺人的矛盾日益突出,纠纷不断。从黄圣依单方解约星辉到快男快女和天娱的纷纷解约,以及韩庚的解约门等等事件层出不穷,艺人与公司纠纷不断掀起了解约狂潮。在现实中,演艺经纪方和艺人对于演艺经纪合同内容的操作却总是难以使双方利益达到均衡,导致双方都有不同程度的违约,解约事件不断发生,对演艺经纪双方造成了巨大的利益损失。
一、演艺经济合同纠纷不断的根源
1.法律机制不完善。
虽然我国的娱乐文化产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是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在立法上,我国已经实施了《经纪人管理办法》和《营业演员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可是在操作细则上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经纪人和艺人的法律关系并无明朗的规制,合同的各种条款规定来自演艺公司和艺人的自由约定。可是合同在签订时这种约定更倾向于强势的经纪公司一方,艺人无奈签订霸王条款。艺人在成名后如果不堪忍受这些条款只有解约。所以合同订立后便出现难以稳定的局面,导致纠纷不断、解约不断。然而纠纷出现之后,法院只有《合同法》和《民法通则》以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经纪人方和艺人方利益的保护。
2.经纪公司和艺人的利益矛盾突出。
经纪公司和艺人的矛盾其实就是双方利益难以顾全。经纪公司要捧红一个新人需要对其进行培训、包装、推介及各方面的商业运作。这需要投入大量的成本,捧红之后才会慢慢的返回利润。为了保证利润回报,防止艺人成名之后对合同任意的解除。于是设定大量的巨额违约金、较长的合同期限、高额的收入提成、优先权续约权、成名歌曲的著作权、私生活限制等来对艺人进行制约,防止血本无归。艺人未成名之前,属于弱势群体,为了成名不得不接受这些条款。但是成名之后,艺人可以赚取高额的利润,但是大部分都被演艺公司提走,且艺人仅有的青春年华被10多年合同期套牢,再加上演艺公司隐瞒版税、干涉私生活等行为使艺人不堪忍受公司的盘剥纷纷解约,但又需偿还动辄几百万的天价违约金的赔偿。因此,演艺双方矛盾重重、纠纷不断。
3.经纪行业专业素质过低。
演艺经纪人分为个人经营和公司运作两种类型。一些演员是由个人经纪人进行演艺运作,如周迅和李小婉、章子怡和章子男、赵薇与陈荣。而大部分演员是加盟演艺公司进行,如天娱公司、华谊兄弟公司、星辉公司等。在演艺公司演员们也是由公司指定经济人处理相关演艺事务。经纪人是一项专业化极强的职业,现在的经纪人不仅需具备演艺方面的专业知识,对于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必要的公关技巧也要具备。这样才能对艺人的演艺事业向良性的方向进行运作,同时也对艺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而有些艺人选用经纪人任人唯亲,如章子怡的哥哥章子男、赵薇的嫂子陈荣等。许多经纪人都不具备专业素质,很多人都成了艺人的生活助理,对艺人的演艺事业没有实质性的帮助,也不会对艺人提出规避风险的建议,一遇到纠纷只能是置身事外,使艺人的风险隐患增加。
4.经纪合同中的霸王条款。
经纪公司在合同中往往规定大量的不公平的条款即“霸王条款”,来防止艺人任意解约。如果合同订立显失公平,合同一方有一年的期限行驶撤销权。但是很多艺人一年内基本上没有人行使这项权利。经纪公司的霸王条款有几种:第一,较长的合同期限。一个艺人的艺术生命也就那么几年。有些公司将合同期限定为7、8年甚至10几年,韩庚与SM公司签订的合同期就为13年。合同期限过长导致演艺合同成了艺人的卖身契。第二,优先续约权。有些公司在合同中规定公司对合同具有优先续约权,一定程度上剥夺了艺人的自主选择权,使艺人更加难以摆脱老东家。第三,天价的违约金。巨额的违约金动辄数百万,是公司防止艺人任意解约的一个重要手段,使其有解约权不敢行驶,否则将面临倾家荡产的危险。第四,成名曲的著作权。有些公司将歌手的成名曲著作权归为己有,使歌手开演唱会也必须公司同意才行。如果艺人和公司解约,歌曲著作权将还有公司控制。公司就会将禁止艺人在演出时尤其是商演时演唱成名曲。这等于剥夺了艺人的“饭碗”。第五,私生活干涉。公司为了维护艺人形象,保障演艺效益,对艺人的私生活进行干涉。而中国内地的艺人经纪合约中通常有这样一条:甲方有权了解与本合约实施有关的乙方心理、生理变化、目前现状、社会关系等资讯,并提出各种建议和相关安排。艺人的那点私事儿,都被经纪公司捏在手心里。以上这些霸王条款也是艺人解约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保护演艺经纪合同双方权益制度的设想
如果我们想为经纪方和艺人纠纷不断提出相关建议,我们可以提出完善立法规范,加强合同防范措施,规范演艺经纪合同条款,打造专业经纪人队伍,相关部门加强监管等措施。其目的是保护演艺经纪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是双方利益在共赢的基础上达到平衡。但是在实践中如何分别具体的操作也是困难重重。笔者有一个大胆的设想就是建立一套创设演艺经纪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演艺经纪合同的登记备案制度是指文化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演艺经纪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并依法确认经纪人或经纪公司权利义务关系的制度。用法律制度来制约、激励和引导上述建议的相关工作的完善,使演艺经纪事业向着健康良性的方向发展。
【关键词】纳洛酮;醒脑静;联用治疗;酒精中毒
急性酒精中毒是急诊科的常见疾病,且近年来发病率有明显增加趋势[1]。其中尤以重度酒精中毒发病率增加显著,重度酒精中毒主要表现为共济失调、言语不清、昏睡、躁动、大小便失禁、甚至昏迷[2]。为了能够研究更快捷的抢救方案,我院急诊科采用醒脑静联用纳洛酮对48例患者进行治疗,收到了较好的疗效。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2006年4月至2009年7月,我院急诊科收治的急性重度酒精中毒昏睡期至昏迷期患者96例,随机分为两组进行对比观察。其中治疗组48例,其中男39例,女9例,年龄21~54岁,平均39岁。对照组48例,其中男36例,女12例,年龄18~56岁,平均35岁。经统计学分析,两组性别构成比无显著差异。
1.2 方法 两组患者就诊时均给予纳络酮注射液0.4~0.8 mg静脉推注,病情必要时一小时后重复给药一次,并一般常规处理 包括洗胃、补液、利尿纠正水、点解质平衡等处理,必要时吸氧及抗休克治疗等 。治疗组加用醒脑静20 ml加入5%~10%葡萄糖或0.9%生理盐水中静脉滴注。分别观察治疗后2 h、6 h两组患者的意识状态、自觉症状及自主活动情况。
1.3 疗效判断 ①有效:指患者用药后意识不清,但肢体出现不自主运动或者刺激有反应;②显效:指患者用药后神志开始清醒,可简单对答,但仍有头晕、心悸、行走不稳等症状;③治愈:指患者用药后神智清醒,自觉症状如:头晕、心悸、行走不稳等症状基本消失。
2 结果
治疗2 h后,两组患者疗效比较,差距具有统计学意义(P
表1
两组治疗效果比较
组别例数治愈显效有效无效有效率(%)
治疗组48
治疗后2 h3466295.8%
治疗后6 h4232197.9%
对照组48
治疗后2 h23107883.3%
治疗后6 h4061197.9%
3 讨论
急性酒精中毒系由一次饮入过量的酒精或酒类饮料超过了肝脏的氧化代谢能力而在体内蓄积,酒精具有脂溶性,吸收后可迅速透过大脑神经细胞膜,高浓度酒精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由兴奋转为抑制的状态,抑制延髓中枢会引起呼吸、循环衰竭。研究表明,急性酒精中毒时,血清中的内源性阿片肽(OLS),酒精的代谢产物乙醛在体内与多巴胺合成的OLS,酒精代谢的某些凝集产物(如喹啉生物碱)亦具有阿片样作用,这些阿片样物资直接或间接作用于脑内阿片受体而引起中枢及呼吸、循环抑制[3]。目前研究最多的是β-内啡肽,β-内啡肽可直接抑制中枢神经加深了酒精中毒时的昏迷[4]。同时,β-内啡肽通过抑制前列腺素和腺酶,使血小板聚集,血液粘滞度增加,脑血管收缩脑组织供血减少致脑缺血。另外,自由基对机体的损伤可能是急性酒精中毒的重要中毒机制之一 。因此,临床上解除中枢抑制,促进酒精代谢在治疗急性重度酒精中毒中具有其重要意义。纳络酮是阿片受体拮抗剂,无抑制呼吸的作用,能有效地抵抗β-内啡肽对机体产生的不利影响。纳络酮对天然的或合成的麻醉剂引起的昏迷、呼吸抑制具有拮抗作用,临床常用盐酸纳络酮来治疗急性酒精中毒。醒脑静注射液是以古方安宫牛黄丸为基础研制的水溶性静脉用注射液,主要成份为麝香、冰片、栀子、郁金等。动物实验及临床研究证实,醒脑静治疗急性酒精中毒,在消除酒醉状态的同时,还可使升高的血浆β-内啡肽降至正常水平,可自静脉通过血脑屏障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而发挥作用[5]。同时,醒脑静也具有较强的抗氧化作用,起到醒脑开窍、清热解毒的功效,与盐酸纳络酮治疗具有相近的临床效果,这就为醒脑静治疗急性酒精中毒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两组病例观察到,醒脑静与纳络酮联合应用,与单用纳络酮相比,在促进意识转清方面有明显疗效,显著缩短酒精中毒的意识障碍时间,差距具有统计学意义。治疗后两组患者疗效差异无统计学意义。
本组结果表明 临床上联用醒脑静与纳洛酮抢救急性重度酒中毒患者,治疗后2 h两组患者疗效比较,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治疗组疗效明显优于对照组;治疗6 h后 两组患者疗效差异无统计学意义,因此,对急性重度酒精中毒患者,二者联用可使中毒症状消失快,患者迅速清醒,缩短治疗时间,效果确切可靠,值得推广。
参考文献
[1] 陆在英,钟南山. 内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
[2] 陈灏珠. 实用内科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9.
[3] 李俊.临床药理学.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6.
关键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造价;问题及对策
中图分类号:E271文献标识码: A
一、存在的问题及产生原因
众所周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合同条款是确定工程造价的依据。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订立施工合同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按照合同规范要求,坚持平等互利好等价有偿的原则,根据工程项目和自身的具体情况,逐条认真分析订立合同条款,认真履行合同。然而,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为了各自不同的利益,在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时,对建设工程项目有关技术问题和相关合同文件特别是涉及工程造价方面条款的理解难以完全达成一致,加上合同条文的某些疏漏与含义不清,因此,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分歧和矛盾,从而产生合同纠纷。此外,由于发包人与承包人法律意识淡薄,不严格按规范签订合同,有的甚至仅草签一个协议,忽视合同的周密性与严肃性,有的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往往因合同的约束条款不全、内容不明、责任不清,为日后因涉及当事人经济利益而导致合同纠纷留下隐患,进而影响工程价款结算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际工作中,这种因合同条款不齐全、内容不明确而影响工程造价的经济纠纷时有发生。
施工合同的管理是整个建设工程合同管理中最重要的环节,也是因工程造价问题产生经济纠纷最多的环节。由于前面所提到的各种原因,这类合同中条款订立不规范、不严密、不细致等现象时有发生,特别是工程造价的确定条款不明确,使工程造价的编制和审计依据不足或在理解上出现明显分歧,因而所产生的经济纠纷问题比较多。下面列举几种情况加以分析:
1、工程造价下浮系数问题
一般说来,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包括土建、水电、附属配套工程,而工程招标往往只是对土建部分进行了招标,在签订合同时,对水电、附属配套工程部分造价是否与土建部分造价一样参与下浮未予明确。结算时发包人认为土建、水电、附属配套工程是同一个单位工程,理所当然都应该下浮,而承包人认为投标时只是土建部分进行投标,其它部分没有参与投标,不应下浮,双方由此产生经济纠纷。
类似的另一种情形是施工合同签订的内容均齐全,造价下浮系数执行了中标单位投标报价时的下浮系数,然而合同没有明确甲供材是否执行下浮系数,发包人认为既然下浮系数采用了投标报价中的下浮系数,甲供材就应该下浮,而承包人认为既然材料由发包人供应,不应参与执行下浮系数,如下浮则使承包人在甲供材的造价问题上蒙受损失,在未收取甲供材的工程款的情况下,还要对甲供材价款下浮,不合理,因此双方因甲供材料是否执行下浮系数产生经济纠纷。
2、合同价款确定方式带来的结算问题
出于对各自利益的考虑,以及对合同签订的重要性、严谨性和严肃性一是淡薄,发承包人往往对施工合同中合同价款结算依据是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还是按中标价加设计变更签证造价进行价款结算没有明确订立,或是合同条款未写清楚。当进行合同价款结算时,由于没有写清楚结算依据,发包人认为应该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结算,而承包人则看结算时对其是否有利,因为按实结算,有些分部分项的工程量和套用定额会与中标价有误差,因此承包人往往会考虑自己的利益,选择中标价加设计变更签证方法结算,若结算时对自己不利,承包人就选择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这样一来,发包人处于被动,经济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
3、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规定的调整问题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有些工程由于工期拉得很长,政策性文件及地方性规定的调整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或含糊不清,这就给结算留下了有争议的问题,比如人工单价的调整。由于招投标时人工单价文件未到执行时间,而签订施工合同时,文件调整时间已到。介于这种情况,双方均考虑原有的经济效益,就会各执一词,为施工合同的签订、执行留下隐患。还有除合同没约定政策性可以调整,但未完成工程量的划分执行有困难。在合同中只提及按政策性规定调整,在结算时,发包人认为不应纳入工程造价,而承包人则认为按规定,人工是调整文件执行后,未完成的工程量应执行新的人工单价。
4、材料结算价格调整问题
由于目前市场上材料的价格波动较大,为了便于工程价款的结算工作,各地管理部门隔一定的时间就有关材料的信息价格作为结算时的参照依据。在实际工作中,发包人与承包人双发在订立合同时往往对结算价格如何调整未作明确的规定。例如对于实行中标价一次性包干的工程,由于招投标时执行的材料价格,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价格变动且波动较大,特别是一些主材,量大的材料或一些新型材料,由于合同重没有明确规定材料价格是否可以调整,或者如何进行调整,则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或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往往会因发包人与承包人利用工程材料价格浮动而采取对自己有利的方式来要求进行工程结算,这将不可避免地产生经济纠纷。例如,某些工程在施工重设计变更签证内容多、量大,对于变更、签证结算时是否参照原中标价中的材料价格,还是进行调整,将产生分歧,不难想象,出现经济纠纷就在所难免。
5、材料、设备、采购中的问题
材料、设备采购和供应是建设项目中常常发生经济纠纷的环节。由于新材料、新设备大量应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其中有许多没有定额标准可执行,而发、承包人双方缺乏规范合同意识,在合同中没有订立相应条款对所采购的材料、设备、型号、规格、数量、单价、质量要求、运费以及采购时限等加以明确,因而个别承包人有意提高材料单价和和虚增数量,或是不提供采购票据,或是虚开票据,还有现在工程中主材多数是甲供材料,材料的质量、数量、时间要求常常不能符合施工需要,这就给工程施工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由于缺乏合同条款的约束,显然易产生经济纠纷。
二、建议及措施
在执行施工合同中,虽说发生纠纷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但如果发、承包人双方在订立有关合同时,能够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合同签订行为,特别是涉及到诸如工程名称和地点、工程范围和内容、开竣工日期及中间交工工程开竣工日期、工程价款确定方式、工程价款结算方式、工程价款调整方式、合同约定风险范围、工程进度款支付方式、施工企业管理费收费标准、执行当地有关部门的文件规定、主要材料与设备的采购及单价确定、供应方式和进出场期限、工程变更、不可抗力与不可预见事件、交工验收办法、工程质量书、设计文件及概预算和技术资料提供日期、双方相互协作事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的条款应逐条分析,认真订立,严格拟定合同条款,尽可能减少不确定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避免合同纠纷。为此,建议采取如下几点措施:
1、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
建立合同签订、审查、监督制度,建立并完善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加强合同管理,认真执行合同条款,履行合同义务,贯彻平等自愿、互惠互利原则,实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经济核算,建立健全合同管理机制,避免出现不必要的合同纠纷。
2、加强法律意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
认真学习和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提高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的法律意识与合同意识,规范合同签订行为,按合同示范文本的要求认真洽商逐条订立合同条款,实行合同公证制度,完善并促进合同签订法制化规范化。
3、施工合同的签订应与招投标工作紧密结合
招、投标书中发包人和承包人承诺的内容为施工合同的签订提供了条件,合同是招投标工作的延伸,也是约束发、承包人双方的法律性文件。因此,合同的主要内容应与招投标文件内容一致,合同订立不能违背招投标文件中实质性条款,使发包人和承包人真正认识到合同签订的严肃性,明确所承担及履行合同的法律责任。
4、施工合同签订中应注意细节问题
施工合同的签订一定要注意细节,要认真订立,逐条推敲,尤其使对涉及工程造价、结算价款的确定、结算价款的调整方式等合同条款的订立要明确具体,对容易发生经济纠纷的地方更不能含含糊糊,不能只是订立大的条款,细节部分也要明确具体,要尽可能地减少差错,注重合同的规范性、周密性和严肃性,尤其应当明确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违约,双方各自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式,只有这样,才能完善和规范合同的签订,约束发、承包人双方的行为,达到完全履行合同的目的。
关键词:齐拉西酮;利培酮;精神分裂症;临床疗效;安全性
精神分裂症是一种可以让人逐渐衰弱的心理疾病与精神疾病,发病率占人口总数的1%左右,在精神分裂症患者中,有10%的患者有严重的自杀倾向。精神分裂症可分为阳性与阴性两种,阳性精神分裂症的症状主要为幻听、偏执、存在幻觉等;阴性精神分裂症的主要症状为愉悦感丧失、个人意志丧失、存在厌世情绪等[1-2]。我院在精神分裂症患者治疗中应用齐拉西酮与利培酮,现对两种药物的临床疗效与安全性作如下报道:
1 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我院于2014年1月~2015年1月收治的80例精神分裂症患者为研究对象,所选患者经临床检查后均符合精神分裂症的诊断标准。所选患者的排除标准为:妊娠期患者、齐拉西酮与利培酮过敏患者、躯体疾病患者。将所选患者随机分为对照组与观察组,每组患者为40例。对照组男28例,女12例,患者年龄为18~47岁;观察组男23例,女17例,患者年龄为19~50岁,两组患者的一般资料经对比后差异不具统计学意义(P>0.05)。
1.2方法 对照组患者服用利培酮接受治疗,患者的初始服药剂量为0.25 mg/d,患者服药剂量最大为4 mg/d,患者每日服用1次;观察组患者服用齐拉西酮接受治疗,患者的初始服药剂量为40 mg/d,护理人员可以根据患者的病情实际情况与个人耐受程度来逐渐增加药量,患者的服药剂量不得超过160 mg/d,两组患者的服药治疗时间均为8 w[3]。
1.3临床观察指标 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前后的PANSS得分,利用PANSS量化表进行统计,该量化表主要包括有阳性、阴性症状量表及精神病理量表,若患者的得分值越高,表示患者的精神分裂症病情越严重[4]。此外,对比两组患者在服药治疗之后不良反应的发生情况,并加以分析。
1.4统计学方法 本研究所得数据均经由SPSS17.0软件包进行检验,计量资料表示为(x±s),利用t值对其加以检验,计数资料表示为(n,%),利用χ2对其加以检验。若两组患者数据经对比后P
2 结果
2.1两组患者PANSS得分对比见表1。
2.2两组患者的不良反应发生情况见表2。
3 讨论
精神分裂症是临床治疗中比较严重的精神障碍疾病,也是导致患者出现精神残疾的重要诱因[5]。若是患者在首次发病之后未能接受比较彻底的治疗,就会发展成为慢性精神分裂症,导致病情的迁延程度较为严重[6]。
在精神分裂症患者的临床治疗中,药物治疗最为常见,常用的药物主要有利培酮与齐拉西酮等。利培酮是一种单胺能拮抗剂,其亲和力相对较低,可以与α-2肾上腺受体相结合。而齐拉西酮是一种非典型性质的抗精神病药物,可以用于患者的长期治疗,并且可以对D2形成较强的阻断作用,加速5-HT的进一步吸收,对于患者的激越症状起到较好的控制作用。与此同时,齐拉西酮可以较好地控制患者的阳性症状,且还可以通过阻断D2等形式来对患者的阴性症状进行较好的控制。齐拉西酮还可以对NE形成阻断,进一步激活患者体内的β2受体,确保患者的认知功能可以得到较好恢复,齐拉西酮对于患者体内的5-HT1A受体也有较强的阻断性,可以有效起到抗焦虑、抗抑郁的效果。另外,齐拉西酮与患者肾上腺素受体、胆碱能受体等之间的亲和性较低,患者在服药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并不会出现严重的认知障K、泌乳素改变等。
本研究结果显示,在接受治疗之后,两组患者的PANSS得分均出现下降,但观察组患者下降更为明显,且明显低于对照组患者,两组患者的数据经对比后差异具有统计学意义。此外,在对比两组患者治疗后的不良反应情况可以看出,对照组患者出现不良反应的例数为13例,而观察组则仅有4例,两组患者的数据经对比后P=0.014
4 结论
在精神分裂症患者临床治疗中,齐拉西酮可以有效缓解患者的病情症状,且降低患者不良反应的发生几率,临床应用效果好于利培酮。
参考文献:
[1]曾莉.齐拉西酮、利培酮和喹硫平治疗首发及复发性精神分裂症的疗效评价[J].药物评价研究,2012,35(05):369-371.
[2]潘勇,王皖生,支瑞瑞.齐拉西酮与利培酮治疗精神分裂症的临床对照研究[J].中华全科医学,2011,9(05):724-725.
[3]陈统献,闫耀宇,鲍佑元.齐拉西酮和利培酮治疗精神分裂症的临床疗效及安全性评价[J].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2015,31(10):809-811.
[4]徐世超,苏闪芳,陈智超.齐拉西酮与利培酮治疗首发精神分裂症的疗效和安全性[J].当代医学,2013,19(22):137-138.
(2000)一中民终字第378号
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住所地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盛章,经理。
委托人郑瑞,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人冯建平,北京市新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住所地本市海淀区祁家豁子华严北里2号院民建大楼5层。
法定代表人董济世,总经理。
委托人周以龙,男,北京市泼发工贸公司副经理,住本市丰台区北大地2里11楼。
委托人阎如玉,北京市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因土地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9)海民初字第37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以下简称吉安斯中心)之委托人郑瑞、冯建平,被上诉人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以下简称大发公司)之委托人周以龙、阎如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1999年4月,吉安斯中心以大发公司隐瞒事实与其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使其遭受巨大损失为由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大发公司赔偿设计费100万元,为履行合同支付的房租、电话费、工资154547元及孽息。原审法院经审理确认双方签订的合同有效,吉安斯中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赔偿经济损失及孽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赔偿设计费100万元、房租、电话费、工资154547元及孽息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吉安斯中心不服,以大发公司在与其签订合同时隐瞒实情,且没有土地使用权为由上诉至本院,大发公司同意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7年10月6日,大发公司与吉安斯中心签订合同书,根据合同约定,大发公司(甲方)将其所属位于本市海淀区肖家河东村甲1号75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转让给吉安斯中心(乙方),计价人民币600万元,甲方负责提供土地使用权现有的有关文件、土地规划所需文字材料,为乙方提供办公用房2间、电话1部;乙方负责筹建敬老院,支付费用600万元及交纳土地过户相关费用,办理土地工程规划要点、建设工程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负担为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及规划要点前的前期公关费用。乙方如推迟付款期截止到1999年3月20日,甲方有权终止合作,乙方费用自负。若前期工作到位,甲方不与乙方合作,乙方有权不交出批示文本,甲方每推迟搬迁一日,扣罚已付款的千分之一交乙方。同日,双方又签订合同附件一、附件二,关于合同有关问题的约定和协作型联营合同(松散型)。在协作联营合同中约定双方联合组成北京吉大联合公司,同时约定了联营项目及双方分工等。在关于合同有关问题的约定中,明确甲方将75亩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一次性全部转让给乙方,转让金额为2505万元(即合同书中的600万元和协作型联营合同中的1905万元)。乙方保证按双方约定于1998年9月30日首次拨款1500元,并同时签订办理过户手续。合同签订后,吉安斯中心于同年9月19日,以大发公司名义向规划部门申报敬老院建设项目。1997年10月10日,吉安斯中心与中城咨询部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其委托中城咨询部对北京市碧盛园敬老中心进行工程设计,约定设计费为1的万元,吉安斯中已支付设计费95万元。1997年11月20日,北京市城市规划局向大发公司发出规划要点通知书。吉安斯中心向市规划局交纳预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执照费12000元。1998年8月8日,吉安斯中心与大发公司又签订“关于合同有关问题的约定”对原合同书有关问题约定的第三条、第五条的修订约定。1998年11月26日,北京市规划管理局向大发公司发出审定设计方案通知书,对1998年9月17日申报的“北京中咨四方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的敬老院工程的设计方法同意在海淀区肖家河按审定事项绘制施工图,在合同履行期间,吉安斯中心未给付大发公司转让费,大发公司亦未将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交予吉安斯中心。吉安斯中心法定代表人李盛章曾于1997年11月5日,从大发公司借走农林办京政农发(1997)057号文件。又于1998年7月26日,从大发公司取走金鹏公司于1995年7月给大发公司函的复印件、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文批办单(94年2月3日)一张并写有收据。诉讼期间,吉安斯中心提交了1997年至19 98年其单位租房交付水电费、工资表、餐费发票。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房地权属管理处出具证明:“北京市大发畜产公司位于海淀区肖家河东村甲1号的土地为1990年依法征用的土地,权属来源清楚,现正在申办国有土地使用权。
另查,大发公司曾于1994年9月26日与北京市金鹏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金鹏公司)签订协议,大发公司(甲方)交给市政府海淀区肖家河75亩地由金鹏公司(乙方)开发建设,为此,市财政局已拨款10 0 0 万元给甲方,其余1000万元待办完全部产权划转及土地变更手续后再拨付。在协议签订前后,金鹏公司先后以土地转让费的名义,向大发公司支付人民币2000万元,金鹏公司付款后双方未履行土地移交手续。1995年7月18日,金鹏公司致函大发公司,要求将75亩土地退还大发公司,同时要求大发公司全部退还2000万元。大发公司未作答复,1997年7月23日,金鹏公司之上级单位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与大发公司就归还2000万元进行了洽谈,会谈纪要称,大发公司将于同年8月底作出还款计划。会谈后大发公司未做还款计划,亦未归还欠款。1999年3月3日,金鹏公司对大发公司提起诉讼,经本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大发公司归还金鹏公司2000万元。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合同书、合同附件一、二、联营协议、京政发(1997)057号文件、批办单、收条、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规划要点通知书、发票、(1999)一中民初字第1089号民事调解书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事实,大发公司在本币海淀区肖家河东村甲1号的土地系1990年依法征用的土地,现虽尚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但其已实际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权。其公司与吉安斯中心签订的上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所有权转让合同系双方自愿签订,应属有效合同,现吉安斯中心以大发公司没有取得土地使用证,故不享有土地使用权,无权与其签订上述合同的上诉主张,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吉安斯中心提出的大发公司隐瞒原与金鹏公司之间的土地转让事实一节,根据吉安斯中心法定代表人从大发公司借走和取走的有关文件、函件以及吉安斯中心与大发公司在1998年8月仍在继续修订合同的情况,不存在大发公司隐瞒该事实的情况,且大发公司与金鹏公司未实际履行土地移交手续,双方债务纠纷已经本院调解解决,该土地使用权仍归大发公司享有。故吉安斯中心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判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15783元,均由北京吉安斯科贸中心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赵 斌
审判员 徐庆斌
关键词:通货膨胀经济增长经济过热充分就业
一、遏制通货膨胀是宏观经济的重要目标之一,但不是唯一的目标。单单控制通货膨胀并不过分困难,困难的是在控制通货膨胀的同时又不遏制经济增长、充分就业等其他宏观经济目标的实现。
在理性上,控制通货膨胀,保持物价和币值的稳定,扩大就业,应当是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增长的。一般而言,失业率、通货膨胀率作为对经济增长的扰动因素,与经济增长相伴而生。经济增长与物价稳定相统一可以避免通货膨胀和经济过热或过慢增长给社会再生产带来的种种严重弊端,全面持续地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但是经济快速增长和物价稳定是有一定的矛盾的。在长期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失业、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间的关系为:失业与经济增长负相关,即经济增长率上升,失业率下降;反之,经济增长率下降,则失业率上升。通货膨胀与经济增长正相关,即高经济增长率一般伴有较高的通货膨胀率。一方面经济快速增长,会大量增加社会总需求,从而推动物价大幅度上升,导致通货膨胀加剧;如果降低速度过快,虽然价格可能趋于稳定,但同样会带来问题;一方面会减少供给,另一方面许多企业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部分职工生活失去保障会带来社会的不安定;再一方面,物价上升,特别是物价大幅度上涨会影响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因为物价大幅度上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都有很大的危害,国家会采取紧缩措施抑制通货膨胀。紧缩速度会导致经济增长速度的急剧下降,甚至出现经济持续低速增长。在经济转型过程中,虽然由于经济运行自身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二者之间的关系可能存在超前或滞后的关系,或者在一段时间内相关关系不显著,但这一规律仍然起作用。
二、分析经济增长、扩大就业与抑制通货膨胀的关系,并找到一条既抑制通货膨胀,又能保持经济快速发展、扩大就业的途径,对于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至关重要。
经济增长是经济发展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没有一定速度的经济增长,经济发展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就失去了基础,难以为继。从2003年到2006年的中国经济增长率依次为10.0%、10.1%、10.4%、10.7%。2007年上半年,中国经济继续保持平稳快速发展,延续了2003年以来两位数加速增长的势头,经济繁荣期不断延长。但近年来我国经济增长是投资增长型经济,经济增长仍主要靠投资来支撑,投资在经济增长中的贡献占较大比重。2007年上半年,我国GDP总值106768亿元,同比增长11.5%,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54168亿元,同比增长25.9%。投资拉动的经济增长必然导致要素分配偏向于资本、偏向于企业、偏向政府(因为政府通常是资源要素的最终所有者),而劳动要素的比重低下,劳动收入部分和资本收入部分的相对比重降低。此外,政府主导经济模式使得经济建设型职能替代公共服务型职能,政府必然将资源更多地用于竞争性领域,而保障整个市场经济体系正常运行的基础设施和制度基础由于得到政府财力支持相对较少而建设严重滞后。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因此,消费增长始终低于投资增长,由此陷入一个“高投资、高储蓄”恶性循环,难以自拔。
固定资产投资是经济增长的起点,没有适当规模的投资,经济就不可能发展。但是我国的问题常常出现在投资需求过旺,规模过大上。固定资产投资的过快增长,可以引起基础产品特别是投资品价格的上涨,并最终传导到其他产品的价格上。加之能源、交通、原材料等基础瓶颈产业的推波助澜,短缺现象严重,促使价格进一步上涨。而一旦控制投资增速过度,又极易引起明显的经济增长幅度下滑,失业人数增长,市场价格总水平下降等经济萧条现象。
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同时进入“高增长期”和“高成本期”。高增长需要不断的更高的投入,但我国经济增长方式是速度型的,即以高投入、高消耗换来较高的产出,经济增长越来越受到能源资源等因素的制约。2003年至2005年,GDP年均增长10%,但能源消费总量年均增长13.6%。
同时,我国的经济增长率是高增长高储蓄。我国从改革开放至今,经济的平均增长率接近10%,能够保持如此高的经济增长速度,靠的是世界上最高的储蓄率来支撑。这是我国经济有强大发展动力的主要原因。
按照通常的规律,经济增长会进一步刺激投资增长,从而对储蓄产生影响,储蓄率会相应走低。但是,我国经济增长情况正好相反,经济高增长推动储蓄增长,而且增幅不断扩大,尽管2003年以来,我国投资增长攀高到40%以上,但国内储蓄增加更快。近年来中国储蓄率在已有的高位上还在不断攀升,从1996年的37%上升到2005年的44%,中国目前的储蓄率高达46%。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最新统计数据,截止2007年3月底,全国金融机构居民储蓄存款已达17.5万亿元。居民储蓄大幅度增加主要是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结果和明证,也为经济进一步发展提供了充足的资金来源。然而这些年的经验教训告诫我们,每逢经济高速增长就会出现严重的通货膨胀,而且最终往往要通过降低经济增长速度来缓解通胀的压力。也就是说,我国宏观调控的着力点总是放在降低增长速度上,而往往忽视了我国通货膨胀真正根源在于经济发展中的粗放型、外延的经济增长方式。这种粗放的增长方式突出表现在以低下的投资效率、很高的储蓄率或投资额来推动经济的高速增长。
扩大就业,是中国经济增长中需要面对和解决的一个中长期问题。近几年是我国劳动力供给的高峰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的总量矛盾非常突出。庞大的就业压力要求中国经济必须保持较高的增长速度,因而适度的通货膨胀很难避免。但如果经济增长过快,明显超过资源许可的范围,就会引起严重的通货膨胀,从而影响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反之,如果宏观调控力度过大,使实际经济增长率明显低于潜在增长率,又会引起通货紧缩,进而导致就业萎缩,影响社会安定。问题是,改革以来,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就业增长却相对缓慢,经济增长对就业的拉动作用呈下降趋势,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极不协调。
“高增长低就业”现象的形成,一方面反映了工业化进程中,劳动密集向资本与技术密集转变的必然趋势,这在客观上会使经济增长对拉动就业的规模缩减。另一方面,也有着深刻的体制机制原因。一是在发展思路上,没有把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统筹考虑,比较普遍地存在重增长、轻就业的问题。二是产业结构不合理,第二产业长期较快增长,但拉动就业能力却明显下降。出现这种情况,一方面是由于我国第二产业仍处在重工业化阶段,具有明显的排斥劳动力倾向。另一方面,第二产业发展主要集中在加工制造业,这也是近年外商投资的重点,中国吸收的外商直接投资约70%集中在制造业。制造业本来资本有机构成就比较高,加上外资的推动,进一步加快了技术对劳动的替代,抑制了就业增长。相反,吸纳就业具有明显优势的第三产业发展缓慢,影响到全社会就业规模的增长。
三、目前我国的经济正逐渐进入新一轮的景气之中,通货膨胀的苗头也已经出现。作为通货膨胀水平参考指标之一的CPI,2007年7月,同比上涨5.6%,1月至7月累计上涨3.5%,央行认为目前我国通胀预期增强,通胀风险趋于上升。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的社会主义大国,要赶超世界先进水平,要解决13亿人口的衣食住行问题,经济不能不保持一定的增长水平,但中国人对通货膨胀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因此,要切实处理好经济增长和通货膨胀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既要保持适度的经济增长速度,促进就业增长,又要使通货膨胀保持在合理的、可承受水平上。也就是说,必须正确处理好发展速度与抑制通货膨胀的关系,把握好“度”。
所谓适度的经济增长速度是指既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又是技术进步和投资能力所能达到的增长速度。经济增长要给人民群众带来实惠,不能以牺牲人民的消费来维持经济增长速度。在生产发展的前提下,通货膨胀不能降低和阻碍人民实际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因为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依赖于经济的增长,而通货膨胀的程度不能大到阻碍和破坏经济增长的地位。通货膨胀程度的大小有一个可以承受的范围,其基本原则应是不能降低人民的实际生活水平,否则,通货膨胀幅度过大,人民生活承受不了。历史经验表明,只有在价格上涨幅度与经济增长速度和社会公众可承受程度相适应的情况下,才能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增长。
总之,我们的宏观经济管理目标,应当尽可能地做到物价基本稳定,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防止经济大的起伏,保证充分就业。而保持宏观经济运行的稳定,切实跨出结构调整的步伐,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依靠货币推动的速度型增长方式向实现效益型增长的转变,是防止严重的通货膨胀,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主要措施,是处理好经济增长、充分就业与通货膨胀关系的重要保证。
参考文献:
1.白津夫.当前我国经济增长的特点分析[J].学术交流,2007(1)
【关键词】酒精中毒;纳洛酮;山宕碱
急性酒精中毒是临床常见急症,往往是由于一次性饮入大量酒精后出现先过的兴奋后抑制的中枢神经系统表现。严重者发生死亡。本研究使用纳洛酮联合山宕碱(654-2)综合治疗急性酒精中毒57例效果满意,现报告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收集2007年5月至2008年6月急性酒精中毒患者112例,男102例,女10例;年龄(35±8)岁,随机分为两组:治疗组(纳洛酮+654-2)57例,其中,昏睡和意识模糊者37例,谵妄和严重共济失调者20例;对照组单用纳洛酮55例,其中昏睡和意识模糊者36,谵妄和严重共济失调者19例。两组病例数、年龄、喝酒量、临床表现等均无显著性差异(P 0.05)。均排除酒精中毒并心脏、脑血管疾病以及肝肾功能严重损害者。
1.2 治疗方法。两组均常规进行输液、利尿、护肝、能量合剂。对照组除常规补液外,静脉注射纳洛酮0.8mg,然后静脉滴注0.8mg维持。治疗组除上述治疗外,加用654-220mg静脉滴注。
1.3 观察指标。从静脉滴注药物开始计算两组患者症状(呕吐、语言状态、动作协调、畏寒及低体温木僵状态等),缓解时间及症状消失时间。症状消失的标准为患者恢复清醒,谵妄、共济失调等症状消失,能与周围环境正常接触。
1.4 统计学处理。计数资料采用x2检验,以P
2.结果
治疗后两组患者均从昏睡或意识模糊中逐渐清醒,谵妄和严重共济失调的症状基本消失,两组间无显著性差异(P >0.05),但治疗组起效时间和症状消失时间均明显低于对照组(P
3.讨论
急性酒精中毒,可促使脑内源性阿片样物质释放增多,导致中枢神经及其它
重要器官的功能损害,乙醇饮入后80%由小肠吸收,约90%在肝脏氧化。由于高浓度乙醇及其代谢产物乙醛超出肝脏氧化代谢能力而蓄积,并经过血脑屏障进入大脑,机体处于应激状态,下丘脑释放因子促垂体前叶释放大量β-内啡肽(β-EP),β-内啡肽与吗啡受体结合使神经系统出现先兴奋后抑制的状态,并可因脑干麻痹致呼吸中枢抑制而死亡[1] 。纳洛酮是通过其特异性阻断脑内阿片受体及降低β-内啡肽含量的机制来发挥对急性乙醇中毒的治疗作用[2]。近年来已经广泛推荐用于抢救急性酒精中毒[3]。纳洛酮能保护脑细胞,促进脑功能恢复。
山宕碱(654-2)是抗胆碱药,能改善微循环,加速代谢,提高酶系统活性,从而减少乙醇的蓄积,减轻酒精中毒症状,加快中毒者的觉醒速度;另外它能扩张小血管、松弛平滑肌及减少胃液分泌,从而迅速缓解酒精中毒症状如呕吐、畏寒、低体温及木僵状态等,并且654-2还能兴奋脑干网状结构的延髓呼吸中枢,抑制大脑皮层网状结构,从而协同纳洛酮解除呼吸抑制和中枢抑制状态。
本研究表明,两种疗法可缓解酒精中毒症状,并有催醒效果,但纳洛酮联合山宕碱治疗酒精中毒,症状缓解快,催醒快,无毒副作用,价廉,简便易行,可作为治疗急性酒精中毒的常规和首选方法推广应用于急诊临床使用。
参考文献
[1] 消洪万,赵晏,译.急性酒精中毒[J].日本医学介绍,1996,17:464.
[2] 刘东玲,刘炳业.盐酸纳洛酮治疗急性乙醇中毒疗效观察[J] .中华实用中西医药学,1999,(1):455.
论文关键词:京津高铁,乘客评价,主成分分析,因子分析
一、基本研究目的
在调研过程中我们发现,不同乘客对京津城际高铁有不同的诉求,总体来说有:降低票价、改进购票方式、灵活班次、改善车上环境、实现转乘、完善周边设施;同时,京津城际铁路还有着自身的优点,如:速度快、班次多、环境舒适。同时,京津城际高速铁路还具有方便短程出行和旅游的特殊竞争优势。
如此之多的影响因素综合作用下,乘客究竟会做出何种选择?为了进一步探究不同身份的乘客对京津城际铁路的选择倾向,并用尽可能简单的变量判断和解释不同身份乘客的选择,下文将采取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分析法,利用SPSS16.0软件,对不同身份的乘客的选择进行判断和预测。
二、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分析原理[1]
(一)主成分分析的含义:
主成分分析是用原来指标重新组合成一项新的互相无关的综合指标来代替原指标,并根据实际需要从中选取几个较少的综合指标来代替原来指标,以达到简化数据的目的。这些指标可以尽可能多的反应原始数据的信息,这种统计方法就是主成分分析或主分量分析。
(二)、主成分分析的基本思想:
选取对原变量做线性组合后方差较大的几个量(这些变量反映的信息是最完全的)交通论文,这些综合指标称为主成分,主成分之间不相关,且方差递减。
(三)、主成分分析的几何意义:
p个变量组成p维空间,而n个样品就是p维空间中的n个点,做线性变换,将构成的坐标系旋转产生新的坐标系,新坐标轴使之通过样品的最大方差的方向。此时主成分问题就是寻找p维空间的椭球体的主轴问题。形象的说,以二维主成分为例,由横纵坐标来代表,基于数据的二维正态分布假定,这些样本数据在这个坐标上形成一个椭圆形的点阵。在极端情况下,椭圆的长轴上尽可能多的集中了变化的数据,而短轴方向上数据变化极少。那么主成分就由二维降到一维了。对于多维的情况,变量就形成了一个P维空间的椭球体免费论文下载。那么找到多维椭球体的主轴和相应能最大限度反应信息的最长的几个轴,就达到了主成分分析的目的。
(四)、主成分分析的数学模型:
将原始资料库()做线性组合:
上述线性方程组应满足如下条件:
1)、,
2)、线性无关,即两辆协方差为零,这是为了使得第二个主成分中不再含有第一组成分已经说明了的重复。
3)、方差依次递减
如果指标数据的量纲不同,需要先对原始数据进行标准化处理。由于本文的所有样品均为被调查者频数,故不需要进行标准化数据。
(五)、因子分析的基本思想:
因子分析是通过对变量的相关系数矩阵内部结构的研究,找出能控制所有变量的少数几个变量去描述多个变量之间的相关关系。这少数几个变量就称之为因子。根据相关性的大小把变量分组,使得同组内的变量之间的相关性较高,不同组内的相关性较低。
因子分析分为R型因子分析和Q型因子分析。R型因子分析是对变量进行分析从相关系数矩阵出发,而Q型因子分析从相似系数矩阵出发,对样本进行分析。
(六)、因子分析的数学模型:
R型因子分析【2】
简记为:
满足下列条件:
1、
2、,即各因子不相关且同方差
,即各个特殊因子不相关且异方差。
其中F是表示因子列向量,是的共有向量交通论文,成为公公因子。称为因子载荷,是第i个变量在第j个因子上的负荷,他表示在坐标轴上的投影。是不能被公公因子包含的量,成为特殊因子。
因子分析的目的就是通过模型以F代替X,由于故达到了简化模型的目的【3】。
二、调研数据收集
根据连续五次的跟踪调研数据,发现有超过90%的乘客认为京津高铁对旅游的促进作用非常大,因此选取京津城际高铁的“短途旅游优势”为变量之一,并采取科学的方法定量描述这一指标;选取乘客出行乘坐列车最关注的几个问题为其它城际高铁服务质量的评价指标,包括:速度、班次,乘车环境;同时,通过调研收集的数据分析,选取价格、购票方式、班次的灵活性、灵活转乘以及周边配套设施等指标,对乘客的态度进行评价。调研数据显示,乘客的身份有:公务员、学生、企业人员、工人、农民、科研教育人员等。将数据计算、整合,为分析做好准备。
三、进行主成分分析和因子分析,得出结论
定义矩阵: 其中代表不同的职业的乘客,代表不同的出行时间。将数据输入SPSS16.0如下:
对城际高铁所体现出来的短期旅游优势的定性数据进行分析,化为可以和其他乘客诉求和高铁自身优点同时进行运算的指标。
通过AnalyzeData Reduction Factor进行主成分分析,得到方差贡献率表。表示各个主成分在方差中所占比例的大小,是主成分贡献大小的标志,也是主成分得以存在的判别基础。
Total Variance Explained
Component
Initial Eigenvalues
Extraction Sums of Squared Loadings
Total
% of Variance
Cumulative %
Total
% of Variance
Cumulative %
1
2.794
69.852
69.852
2.794
69.852
69.852
2
1.180
29.509
99.361
1.180
29.509
99.361
3
.025
.623
99.984
4
.001
.016
1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