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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检查的方式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4-04-16 16:07:15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行政检查的方式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行政检查的方式

第1篇

关键词:检查井;砂浆;回填土

自2008年开始,在“三年大变样”政策的指引下,城市面貌得以大幅改观,城市交通状况也随之得到较大改善,一条条新修的马路连接着生活在城市各个角落的人们,让大家的出行变得轻松惬意,同时道路两边的绿化也逐渐成为城市一道亮丽的风景线。但随着城市经济飞速发展,城市车流量近几年成倍增长,使很多道路不堪重负,许多问题也随之暴露,其中道路检查井周边局部或者整体沉陷更是最为突出,它不仅影响到道路的使用功能以及使用年限,更给道路的顺畅通行带来了隐患。笔者结合自己的工作实践经验浅谈了城市道路检查井沉陷问题的形成以及预防。

一、提高整个检查井的抗压能力

城市道路检查井主要承受的是外部压力,因此从本身讲提高整个检查井的强度和抗压能力乃是解决问题的源头。

(一)控制好检查井垫层的施工

排水检查井的垫层是整个检查井施工的第一个环节,往往也是最容易受到忽视的一个环节,参照我们现行一般通用的排水检查井图集可知检查井混凝土垫层往往是C10或者C15,由于标号不高,某些施工单位对于垫层施工很是敷衍,甚至出现过现场简单用人工搅拌混凝土的现象,这无疑降低了整个混凝土垫层的强度,同时也降低了垫层防水的效果,所以建议采用有资质的商品混凝土公司生产的商品混凝土,混凝土垫层施工完毕后,及时浇水养生,并用薄膜覆盖,同时一定要保证垫层的厚度,为整个检查井的施工打下一个良好的基础。

(二)控制好砌筑检查井各种原材料的质量

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质量的相关原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使用。然而由于各种条件制约以及长期施工形成的习惯,施工单位往往忽视此项工作,尤其是对砖的抗压强度检测,因此作为一名合格的工程管理人员应该从细节出发,严格要求施工人员按照有资质的实验室所出具的砂浆配合比用正规的砂浆搅拌机进行搅拌,拌合用的砂子要严格控制含泥量,严禁用未处理的工业废水、生活污水拌制砂浆,从而保证砂浆的和易性以及强度。

(三)严格控制检查井的砌筑以及砂浆抹面

原材料控制好,剩下的就是砌筑工作,为了保证整个井的强度要做到以下几项:

1、首先我们要认识到砖砌体的强度不仅取决于砖的强度,而且受砂浆性质的影响很大。砖的吸水率,一般为15%-20%左右,在砌筑时将吸收砂浆中的大量水分,致使水泥不能正常凝结硬化,导致砖砌体的强度下降。因此,在砌筑前,必须预先将砖进行适当的浇水湿润。

2、我们现场施工时,在进行污水管道闭水实验时常常受困于检查井井身的渗漏问题,其中一个重要部位就是井和管道接口的部位,所以我希望施工单位一定要用技术好、经验丰富的工人,尤其是在对管道和井接口处发砖券地砌筑更是体现一个工人技术高低的标准,也是保证整个检查井不漏水的一个重要环节,砌筑此部位前最好先将与检查井连接的管外表面湿润且均匀刷一层水泥原浆。砌筑井身时争取做到“三一砌筑法”即,一块砖,一铲灰,一揉压。

3、检查井灰缝要饱满,检查井内外壁建议都要用水泥砂浆抹面,抹面时及时压光收浆并养护,提高整个检查井的防渗能力,严禁在回填土完后进行内抹面或内勾缝的工作。

4、井盖质量和安装质量差,井内爬梯安装随意性太大,也会影响到检查井的使用质量,造成局部或者整体的沉陷,所以检查井的井盖与井盖板要配套;盖板配筋的型号和数量一定要符合图集的设计,混凝土标号也必须完全达到设计要求,安装时座浆要饱满;轻重型号和面底不错用,爬梯安装要控制好上、下第一步的位置,偏差不要太大,平面位置准确。

二、检查井周围的处理

由于现在超载过于严重,单靠检查井本身很难长时间承受外部压力,所以对检查井周围的处理则是避免检查井沉陷的另一个重要环节。

第一,提高检查井回填土的质量。井周围50厘米内,深度从井底开始采用最好是用10%的灰土进行分步夯实回填。灰土一定要拌合均匀,每一步虚铺厚度控制在15厘米以内,在最佳含水量时进行夯实碾压,同时每一步都要及时进行密实度的检测。

第二,检查井顶面周围浇筑30厘米宽,厚度为路面结构层厚度的混凝土,最好以井为中心布置一个钢筋网架,这样可以使检查井和周围形成一个密实的整体,也提高了井壁所承受的抗压能力。

第2篇

    随着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开放搞活,房地产中介市场日趋活跃,为推动全省房地产业的发展特别是激活住房二级市场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发展中也存在许多问题,不同程度地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机构设置不规范。部分机构和个人不具备从业应有的资金、固定场所等必备条件,既没有领取营业执照,也没有申领资质证书,个别的只租间房子就开张,没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是执业人员良莠不齐。许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未经专门培训、考试,没有取得必需的执业资格,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从业人员整体素质较低。三是经营行为不合法。存在出借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岗位资格证书及签订合同不严密、违反规定乱收费、串通一方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欺骗消费者等问题。为切实规范房地产市场中介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省建设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对全省房地产中介市场集中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检查的对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个人。

    二、清理检查的内容

    1.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否按规定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是否超范围经营和无证照经营。

    2.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从业人员是否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中介人员上岗证书、评估员资格证书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3.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是否建立健全从业记录和业务台帐(报表)。

    4.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有无违反国家和省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行为。

    5.有无消费者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投诉,投诉是否属实。

    三、清理检查的注意事项及有关问题的处理

    1.对未按规定取得省建设厅颁发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机构,禁止其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

    2.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经纪人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要督促其参加培训考试,限期取得上岗资格证书,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对从业记录和业务台帐(报表)不健全的机构,要督促其建立和完善,每半年分别向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告,并上交经营情况统计表,对持证者连续两年(含两年)未进行从业记录的,由颁发证、照的机关按有关规定查处。

    4.对具备合法资格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如违反市场规律恶意竞争、不按规定标准取费、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等,要视情节轻重,由颁发证、照的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做出吊销营业执照、资格证书、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理。

    5.实施检查的人员要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出示本通知及有效执法证件,文明公正执法,依法行政,坚决杜绝以权谋私等渎职行为。

第3篇

一、监督检查的范围

县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贯彻落实《新干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县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情况,各地各部门承接省、市下放、委托行政审批事项的工作情况,以及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落实情况。

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

重点监督检查各级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正确履行职责、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兑现缩减审批项目承诺、兑现改进审批方式承诺、兑现缩短审批时限承诺,以及行政审批职能归并、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集中办公、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等情况。

具体监督检查内容为:

(一)保留项目执行情况

1、信息公开方面:保留项目是否及时向社会公开;是否重新进行流程再造;有关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对外公开;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公开等。

2、实施程序方面:是否实行“一个窗口对外”制度;是否履行“一次性告知”;有关印章和书面凭证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施审批项目是否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实施行政审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依法举行听证;行政许可变更与延续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办理期限是否符合《决定》要求;实施行政许可程序是否符合法律特别规定;是否依法告知救济渠道和方式;行政审批案卷是否立卷归档等。

3、许可费用方面:法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是否依法公开;实施行政许可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收取的费用是否全部上缴国库;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是否收取费用等。

4、监督检查方面:是否建立相关监督检查制度,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许可核实工作人员是否持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撤销、注销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对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是否依法予以处理;监督检查案卷是否立卷归档等。

(二)精简项目执行情况

1、取消、暂停实施项目执行情况。取消、暂停实施项目是否停止执行,是否存在明放暗收、改头换面的现象。

2、合同项目执行情况。合并实施的项目是否合并执行,是否存在明合实分的现象。

3、转变管理方式项目执行情况。转变管理方式的项目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建立相应操作规程和运行监督机制。

(三)省、市级下放管理层级、委托实施项目执行情况

是否及时承接下放管理层级、委托实施项目;是否重新进行流程再造;有关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是否对外公示;有关印章、书面凭证和格式文本使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是否建立相关监督检查制度;是否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能;行政审批案卷是否立卷归档等。

(四)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落实情况

进驻县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窗口的单位是否按照县政府和县编办文件要求,归并整合行政审批职能,组建行政审批服务股;是否成建制集中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办公;行政审批事项及其相应的服务事项是否落实在窗口集中办理(要求受理和出件两个环节必须在中心),办理事项时的收费是否在窗口统一缴费,是否有乱收费和搭车收费现象;窗口工作人员是否按要求配备到位,且保持稳定在一年以上;窗口授权是否到位;“一个窗口对外”(即窗口受理、内部运作、限时办结、窗口出件)、“一次性告知”的办事运行机制是否建立。

三、监督检查的步骤

监督检查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具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1日至6月13日)

各地各部门对本地本部门贯彻执行《决定》和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落实有关情况进行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自查自纠总结材料请于6月13日前分别报县监察局和县效能办。总结材料内容要详实,材料要充分,有关数据要清晰准确,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自查自纠的基本情况;《决定》公布的保留、精简的基本情况;行政审批“两集中两到位”改革落实情况;取得的成效;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意见建议等。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14日至6月25日)

由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效能办、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组织人员对各地各部门开展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采取听取汇报、查阅有关材料、调阅审批案卷,查看办事大厅、询问被许可人的方式进行,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暗访检查。

(三)整改巩固阶段(6月26日至7月15日)

重点检查结束后,县监察局、县政府法制办、县效能办、县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要及时将督查结果报县政府和县机关效能建设领导小组。对工作任务完成好的地方和部门将予以通报表彰,对存在问题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有关单位认真整改;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督查结果将作为全县开展创业服务年活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几点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充分认识开展这次监督检查活动对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创业服务年活动部署和要求、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现实意义。要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工作落实,确保监督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坚持为民、务实、清廉,以显著改进工作作风、强化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要求,以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为重点,健全行政执法权力运行监督体系,推进行政执法方式创新,切实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推动交通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公正执法、文明执法、阳光执法。

二、规范重点

本次专项行动在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基础上,重点解决以下6个方面的问题:

1、执法主体和人员不合法、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等执法不规范问题;

2、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等执法不公正问题;

3、执法不公开、不透明问题;

4、执法人员工作方法简单、态度粗暴等执法不文明问题;

5、乱收费、乱罚款等严重侵犯群众利益的问题;

6、、渎职侵权等违纪违法的问题。

三、主要任务

1、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坚持依法执法。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新要求,进一步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完善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执法流程图,严格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制度。

2、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维护公正执法。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总结推广自由裁量权电子化应用机制,实行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

3、公开行政执法事项,推行阳光执法。健全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和告知制度,依法依规公示和告知执法主体职权、裁量标准、执法结果等内容。健全完善行政执法网上公开透明运行系统,构建权责明晰、程序严密、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执法阳光运行机制。

4、优化行政执法方式,促进文明执法。积极推行行政指导和全程说理式执法,综合运用走访约见、警示告诫、行政建议等方式开展工作,明确行政指导适用范围、严格实施程序、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和考核评价机制。

5、严禁乱收乱罚,解决执法利益化。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不得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收入与行政机关业务经费、执法人员福利待遇挂钩。落实对基层行政执法财政保障。

6、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实现规范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为民理念和依法行政能力。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机关的投诉监督电话、地址和网址等,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举报制度。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行政执法中的违纪违法案件。

四、阶段安排

本次专项行动从2013年6月起,到年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1、启动实施阶段(6月底7月初)。

建立专项行动工作网络,研究制定并下发工作方案。

各执法单位结合实际,分别制定本单位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以及具体工作措施,分解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排查突出问题,重点排查本部门涉及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其他群众关注的行政执法案件,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自查自纠、健全完善制度;要积极创新规范行政执法的方式方法,大力培育规范执法的先进典型,建立并展示本单位的亮点特色。

2、监督检查阶段(7—8月份)。

局纪委、法规科组织开展对专项行动的监督检查,集中检查,明察与暗访相结合,注重听取行政执法相对人和社会各界代表意见,全面检查系统内各执法单位的行政执法工作具体情况。举行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活动,深化规范执法专项行动。

3、总结提升阶段(9月份)。

局纪委、法规科对各执法单位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各执法单位汇报规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制度建设情况、亮点特色工作培育情况以及本单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典型案例,同时汇报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整改情况以及责任追究情况。

4、迎检巩固阶段(10—12月份)。

局纪委、法规科牵头总结系统内规范行政执法专项行动工作情况,接受省、市、县综合检查考核。

各执法单位针对规范基层行政执法专项行动中发现的薄弱环节,健全完善长效管理制度和机制,巩固专项行动工作成果。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全系统规范基层行政执法工作网络。各单位要明确专项行动的分管领导及责任科室,责任科室科长为联络人。

2、科学组织实施。坚持正面引导,注重规范行为,着眼长效管理。坚持监察、法制组织协调和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相结合、规范执法与改进作风相结合、自查自纠与监督指导相结合、查处典型案件与推广典型经验相结合、解决突出问题与抓好基础性工作相结合等,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5篇

一、主要做法

一是精心安排,认真部署

为了保证这次检查活动的有序开展,我们制定了详细的《关于对〈行政诉讼法〉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自查的意见》,成立了由XXX同志任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了自查工作部署会,统一的自查内容、目标要求、方法步骤等。

二是坚持“三个结合”,确保实效

第一是上下结合,检查组采取了上下联动方式,既对本厅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情况进行自查,同对又对XX个县市国土局进行了检查。第二是执法检查与个案监督相结合,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有问题的案件和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案件,检查组通过认真了解案情,调阅案卷,询问当事人的方式予以重点监督,并就此问题现场听取汇报,提出建议,要求限期整改;第三是检查与宣传相结合,检查组每到一处,都要组织被查单位和部门及参会人员认真学习《行政诉讼法》,把检查与促进学习《行政诉讼法》有机结合起来。

三是既广泛听取意见,又突出检点

检查过程中,走访相关行政案件当事人×××人次;走访人民群众×××人次;组织检查组成员现场旁听了法院对一起不服县政府土地使用证变更决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活动,做到了全面了解和重点掌握相结合。

二、基本评价

《行政诉讼法》自1990年10月1日施行以来,我厅在学习宣传和贯彻执行上做了一定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促进了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法院的公正审判。具体表现在:

1、积极开展了《行政诉讼法》宣传教育活动

我们将《行政诉讼法》列入“四五”普法的重点内容,各职能部门通过设立专栏、专题知识讲座、印发法律宣传资料、组织法律咨询等多种形式开展法律宣传。在加强普法教育的同时,注重突出重点,开展《行政诉讼法》的教育培训。首先,抓好领导干部的学习,以领导学法用法为重点切实抓好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多次邀请有关专家为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举办《行政诉讼法》专题讲座。其次,抓好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以行政执法证件的申领工作为契机,对新领证、换证的执法人员进行以《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行政法规的培训,提高了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执法水平。第三,抓好基层干部的学习。我们坚持采取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基层国土干部进行《行政诉讼法》的专业培训,注重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能力。

2、依法行政能力不断增强

一是认真开展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清理了一批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切实从源头上做到依法行政。二是积极推行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建立和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聘请了法律顾问,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化、程序化,依法行政意识、诉讼意识逐渐增强,执法水平有了明显提高。

3、较好地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共协同司法机关受理和审结涉及土地的行政诉讼案件×××件,行政机关胜诉×××件,胜诉率为××6;败诉×××件,败诉率为××%。司法机关通过公正审判,依法纠正和制止了涉及土地管理的行政权力的不当行使,消除或减少了因违法行政给国家行政管理带来的负面影响,充分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同时,维护土地管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支持依法行政。XX年来法院判决涉及土地管理维持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件,受理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件,通过审查,裁定准予执行×××件,不予执行×××件。对裁定准予执行的案件,重视执行力度,依法维护和支持了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维护了法律的实施,维护了国家利益。

三、存在的问题

1、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不够

行政诉讼法虽然颁布实施有19年了,仍有相当一部分群众不知道有这部法律,人民群众的行政诉讼意识还较差,很多群众存在着“民告官,告不翻”的思想,对行政机关乱作为或不作为的行为,不是通过行政诉讼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走渠道来寻求权利的救济。

2、严格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认识还不到位

一是有的法官或多或少地存在“关照”行政机关的思想,审理行政案件小心谨慎、顾虑较多,不敢大胆地开展行政审判工作。二是仍有部分行政机关领导干部不重视行政诉讼,对案件胜败看得比较重,对如何应诉和案件暴露出的问题看得比较轻。

3、行政案件审判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

一是尽管行政诉讼案件不适用调解,然而,案外协调依然存在,形成“变相调解”,以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案。二是司法建议数量过少。有的案件应当提出司法建议,因为种种原因而没有提,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法监督职能的充分发挥。三是有的案件没有严格遵守有关审理期限的法律规定,为了满足行政机关的要求,延长审理期限。个别案件没有按照法律规定提前足够的时间、用传票的形式通知原告开庭,原告对此有意见。四是对非诉讼行政执行案件审查把关还不够规范。如个别计划生育征收社会抚养费执行案件,在审查工作环节上不够严谨。

4、依靠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不强

即使是在认为或者真实受到行政侵权的情况下,普遍存在“不知告”、“不信告”、“不愿告”,甚至“不敢告”的心态。他们受传统的“民不与官斗”思想影响,担心官官相护,怕打不赢官司,甚至害怕打击报复。从卷宗中也确实发现这样一个普遍现象:关于那些领土地证、房产证等一次性的官司较多。

5、行政行为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和规范

一是以罚代法的现象比较严重。行政执法的目的在于有效地遏制行政违法行为,使行为人不再重犯,使其他人不致效仿。可是少数执法部门或部分执法人员,执法目的并不明确,加上客观上政府对有的执法队伍只给编制,不给经费,导致他们要靠收费和罚款来发工资和福利,少数单位甚至还用激励机制来调动罚款的积极性,将执法和处罚划了等号,甚至在一些执法人员的模糊意识中,认为执法就是罚款。二是行政处罚的随意性较大。在检查中发现,行政处罚掌握的尺度、幅度不够统一,“人情罚”、“关系罚”、“随意罚”的现象仍然存在,甚至,导致该处罚的不处罚,该重罚的不重罚,不该重罚的反而重罚。三是行政主体越权、不作为、乱作为现象时有发生。从检查情况看,行政执法单位不作为的现象普遍存在,其中以违章建筑和违法占地两种类型案件查处居多。四是个别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劣,执法水平不高。有的行政执法人员业务素质低,特权思想严重,以管人者自居。走访中,当事人周××反映,他到某区政府国土局反映情况,有个执法人员伸出手掌上下翻了一翻对他说,我们划拨土地就象翻手掌一样容易。有的执法不规范,不按程序甚至违反程序作出行政行为。五是对违法行为追究不力。目前,虽然制定了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损失的,要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责任。但从检查情况来看,责任追究制度很难落到实处,甚至对少数主观存在不当目的以及有贪赃枉法、打击报复等违法行为的错案,有的也是不了了之。

四、进一步贯彻实施《行政诉讼法》的意见和建议

1、要进一步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

要加强对《行政诉讼法》的宣传,进一步提高国土部门工作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对行政诉讼法重要意义的认识,增强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自觉性,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让广大人民群众消除思想顾虑,了解、支持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工作。

2、要进一步增强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的意识

要进一步深入学习《行政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牢固树立严格执法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和自身的威信,维护行政执法机关的权威。要坚持参加应诉或者旁听本单位行政案件的开庭审理,把它作为学习法律、了解民情的渠道;要正确对待败诉,建立健全科学的考核制度;对于司法建议,应当按照要求给予答复;把行政诉讼作为提高执法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的有效途径之一。

3、要进一步严格、规范地审理行政案件

一方面,要进一步深化改革,改进工作方式,落实责任追究,全面、严格落实行政诉讼的各项规则、制度和程序。二要充分行使好司法建议权,对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积极采取司法建议方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另一方面,要进一步提高行政案件的审理质量和审判效率。

第6篇

一、完善边防检查行政许可设定制度的必要性

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是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首要环节和基础,完善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有利于科学、合理地定位边防检查机关的职责,有利于规范边防检查行政执法行为,有利于保障和监督边检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

(一)完善边防检查行政许可设定制度是边防检查机关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行政许可设定是一种创设行政权的立法活动,设定权规范与否,设定制度是否科学合理,将影响到行政许可的依法实施。有的机关从部门或者地方利益出发,滥施行政许可,违背依法行政的本质要求。如何充分发挥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调控功能和维护安全的功能,如何保持边检机关行政执法活动所需要的灵活性,必须首先完善边防检查行政许可设定制度,从源头上保障依法行政目标的实现。

(二)完善边防检查行政许可设定制度是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必要前提行政许可设定作为重要的行政管理方式之一,是以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某方面的自由和权利为前提的。边防检查行政许可一经设定,出入境边防检查行政相对人在涉边检领域的自由活动将会被普遍禁止,只有边防检查机关才享有对本领域内相关出入境活动解除禁止的特权。如果对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置得当,可以达到促进对外交往、维护国家安全的目的。反之,如果对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置不当,既可能对边防检查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也可能对社会经济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因此,严密监管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权,既可以控制边检机关行政许可权的恣意扩张,又可以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边防检查行政许可设定制度是解决当前边防检查行政许可领域存在突出问题的现实需要当前,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过程中存在着一些瑕疵。依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边防检查中央事权的属性,设定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依据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但在实践中,一些部门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也成为了边防检查行政许可设定的依据。因此,需要不断优化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制度,增强边防检查行政许可设定过程中存在的薄弱环节,保障国家法制的统一。

二、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应遵循的原则

对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进行规范,使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有章可循,必须明确设定原则。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应当遵循的原则,某些是属于与其他行政机关所共有的设定原则,某些则是属于边防检查行政许可领域内所特有的设定原则。

(一)科学设定原则边防检查行政许可设定是有权机关对出入境秩序的设计和调整,《行政许可法》要求设定行政许可必须遵循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必须促进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的协调发展,这实际上是对科学设定原则的肯定。对于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范围、条件和标准、程序等事项的规定,应当根据“控制危险”和“市场机制优先”两个原则,对边防检查每项行政许可的必要性进行认真调研。

(二)秩序保障原则行政许可设定是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有效利用资源和促进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在出入境边防检查领域设定行政许可是维护良好的出入境秩序、保障快速通关和保卫国家安全的重要举措。边防检查行政许可对各种证照颁发条件的设置都是为了防止不合格的主体、不合格的行为在一些关系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场合出现。例如登陆证即是对外国人的临时入境做出限制的许可,它对外国人的临时入境行为进行了规范和管控,也对港口口岸周边地区的安全稳定提供了制度保障。

(三)比例原则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既要保证边检机关对特定行业、人员活动的监管,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又不能过度干涉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必须兼顾边防检查行政管理的实际需要和维护相对人合法权益两方面的要求,在决定是否设定行政许可、设定何种许可时应当选择对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不得以过度损害相对人权益的方式来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四)对等原则对等原则是外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主管机关采取了限制或减损个别国家公民正当入出境权益的不平等措施,内国有权对相应的外国人采取相同或相似的措施。对等原则的理论基础是国家平等原则。边防检查工作具有涉外性,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申请人中有相当一部分是外国人。为了保护我国公民在国外的正当权益,维护我国国家尊严,在对外国人的设立行政许可事项时,应考虑到对等原则。

三、合理调整边防检查行政许可设定的事项

如何合理确定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事关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初衷的实现。如果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过窄,则不利于国家对出入境秩序的有效管控,难以实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标;如果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范围过宽,则会限制出入境活动主体的自由,难以调动行政相对人参与正常的对外交流的积极性。

(一)现存的边防检查行政许可事项根据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的决定等有关规定,边防检查行政许可主要有以下六类:第一,外国人过境离开机场停留许可。第二,船员及其随行家属登陆住宿许可。第三,枪支(弹药)出入境携运许可。第四,登外轮许可。第五,搭靠外轮许可。第六,临时入境许可。

(二)需依法设立的边防检查行政许可事项结合边防检查的工作实践,部分边防检查行政许可尽管也缺少法律依据,但却现实地存在着,而且有其存在的必要性。

1.口岸限定区域准入许可所谓口岸限定区域,是指为了满足出入境边防检查工作的需要,边检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经商议相关口岸管理运营部门,在国家开放口岸所划定的一定区域,它是边检机关对口岸实施管理、维护出入境秩序的主要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草案现已公布,边检机关对口岸限定区域进行管理的法律渊源即将从行政法规上升至法律。边检机关对口岸限定区域的准入许可进行审批与发放,当然说明其属于行政机关;而边防检查行政相对人从事特定的口岸出入境活动、进出口岸限定区域则是需申请批准的行为。发放口岸限定区域准入许可证件,是一种具体的外部行政行为,符合《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行政许可的要件要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务院可先以决定的形式设定口岸限定区域准入许可,待立法时机成熟时,再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口岸限定区域准入许可。

2.外轮资格许可《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三)项规定了“提供公共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外轮是服务口岸通关和对外交流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行业本身具有涉外性、专业性和特殊性,其特殊的资质需要由边防检查站来认可。同时,外轮是联系外籍船舶和边防检查机关的纽带,其沟通协调作用发挥的好与坏,对港口口岸边防检查工作的有效开展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对外轮单位和人员从事边防检查相关手续申办工作设立许可,规范外轮的行业标准,加强对外轮单位和人员的管控,有利于提高行业服务水平,维护正常的港口口岸出入境秩序,服务经济发展。

四、建立边防检查行政许可设定程序的控制机制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进行了重点关注,并对行政许可设定的程序进行了规定。对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设定程序予以规制,有利于保证边防检查行政许可设定的正确性和合理性。

(一)建立听证会、论证会制度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起草法律、法规草案和地方行政规章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起草机关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果在设定边防检查行政许可时,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或者通过在互联网、媒体上“开门纳谏”,使广大行政相对人的意愿能够充分反映上来。在此基础上,加强对边防检查行政许可设定的合理性论证,提高边防检查行政许可设定的科学性。

(二)建立说明理由制度建立说明理由制度,符合行政程序法律的要求。在设定边防检查行政许可时,由起草单位公开向社会上的广大群众特别是行政相对人说明设定某项边防检查行政许可的适法性和必要性,收集社会舆论的反馈意见,特别是应当尊重边检行政相对人的合理诉求。设定边检行政许可的理由只有经过充分说明,才能赢得相对人的支持,为边检机关顺利实施行政许可开辟道路。

第7篇

“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及有监督权的媒体、社会公众对于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1]

而关于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档案界并无完全统一的界说。有学者认为:“所谓档案执法监督,是指对档案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它既包括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管辖区域内的档案馆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公民贯彻实施档案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及依法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也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监察机关、党团组织、社会团体、新闻舆论和人民群众依法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活动是否符合档案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体制改革进行的监督检查;还包括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人大、政协、军队、法院、检察院系统,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档案机构对本系统或者所属单位的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2]

也有学者认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为了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能,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公民是否遵守档案法律、法规,执行档案行政决定和命令,维护国家档案的完整、安全与有效利用的情况而实施的监督和检查,以及其他有关机关和人民群众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进行的监督。显然,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含义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所聘任的档案执法人员以主动者的身份和地位对档案工作进行的督促和检查活动。二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接受其他有关机关和人民群众的监督,以检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执法人员是否依法行政,是否有执法违法行为,它包括权力机关的监督、政府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监督以及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接受上级的监督等内容。两者合二为一,笼统称之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3]

还有学者认为:“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监督。对抽象档案行政行为的监督。是指对除档案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档案规范性文件的行政行为的审查。近年来,随着档案工作法制化进程的推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档案规范性文件,并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为防止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内容与国家档案法律、法规性文件不统一,甚至相抵触的现象,档案行政执法监督部门应加强对这类文件的审查。对具体档案行政行为的监督。具体档案行政行为即执行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的主要职能就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作出具体档案行政行为。具体档案行政行为不当,会引起行政纠纷,导致复议、诉讼和赔偿,因此,在加强对抽象档案行政行为监督的同时,必须加强对具体档案行政行为的监督,两者相辅相成,才能真正发挥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作用。”[4]

上述几种观点,都将“档案行政执法”和“对档案行政执法监督”两个方面归于“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范畴。个人认为,这种认识不够准确。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是指负有监督职责的国家机关及有监督权的媒体、社会公众对于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行政法律规范进行监察和督促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的活动。这种“监督”并不是我们常用的、一般意义上的“档案行政执法”活动,而是对“档案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

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方式可以分为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两种。档案行政执法的内部监督,就是对执法权的内部制约和监督。包括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内部的相互监督、下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三种形式。外部监督包括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

2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现存的问题

2.1内部监督有名无实。主要表现在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对同级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失于监督,比如,对档案馆接收档案时间、时限、标准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档案馆是否按期开放档案,档案鉴定,提前或延后开放档案是否向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对下一级档案馆提前或延后开放档案请求是否给予审批等方面。一些档案行政执法部门只重视抓对其他单位及社会单位档案执法情况的督促检查,忽视对自身档案行政执法活动的监督。有些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还有本位主义思想,对本单位档案行政执法中出现的问题不是捂住,就是盖住,推脱应当承担的责任。对档案行政执法中发生的争议,由行政执法部门自己判别,对与不对,是否符合办案程序,均由办案者自己说了算。这种自己管理自己行为、自己监督自己工作、自己判别自己对错、自己纠正自己问题的档案行政执法内部监督机制,基本没有作用。

2.2人大监督薄弱。人大的监督相对于其他监督而言,是最具权威性、效力最高的监督。但是,由于对人大监督的内容、程序没有作出明确、详细的规定,因此,不少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在档案行政执法中,往往喜欢与同级人大一起进行。这样做,一方面使档案行政执法主体发生了错位,将本应由档案行政执法机关进行的档案执法工作,转移给人大;另一方面,将人大本应该对档案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情况的监督,变成了人大参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所辖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监督。

2.3司法监督空置。司法监督空置,一是指司法监督机构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没有具体的监督内容,没有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行为纳入其监督的范围,二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没有接受司法机关监督的意识与准备。

2.4舆论监督作用有限。在我国,由于档案工作的相对滞后性,传媒对档案工作与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活动关注度相对较低,且档案部门更是担心舆论监督的报道,对本来就“难做”的工作造成影响,传媒对档案工作,包括对档案行政执法的报道,多以正面报道为主。这种情形下的舆论监督及作用非常有限,给档案执法机关带来的影响和压力也十分有限。

2.5社会与公众监督乏力。就社会与公众对档案行政行为的监督而言,由于社会及广大群众的档案意识相对淡薄,监督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他们或不知道有权监督,可以监督,或不想监督,不愿监督,或不敢监督,不会监督。又由于对档案行政执法监督的渠道并不顺畅,有些群众因个人问题到同级或越级档案行政部门投诉,得不到认真受理,或处理不及时,使他们失去了对档案行政执法行为监督的信心。

3档案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点

3.1划分层级职能,完善内部监督。鉴于实际工作中,同级内部监督不好操作,执行起来困难重重。从可操作的层面考虑,明确划分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不同的行政执法监督权限,将对某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监督,交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实施,即由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对下一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及所属部门的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监督。虽然说,上述内容,在理论上要求了,制度上设计了,但许多单位并没有真正去执行、去实施、去落实。分级负责,完善内部监督,关键还在落实上。

3.2明确执法主体,突出人大监督。在档案行政执法工作中,必须明确不同的执法主体及其职能。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是各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而非各级人大。人大不应参加,至少不应过多地参加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日常的行政执法活动。人大的任务是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的情况进行监督,对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程、程序、内容、方式和结果进行监督。人大执法监督的对象,是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档案局,而非档案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从这角度讲,各级人大如参加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组织的档案行政执法检查,应该监督的是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行政执法活动本身主体、手段、程序、依据等是否合法。

3.3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司法监督。行政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如果发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有权予以撤销。并且判令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发现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时,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法院、检察院对档案行政执法情况知之不多,有些人根本不知道还有一部《档案法》,司法机关对档案行政执法的监督势必受到很大的制约。档案行政管理机关要主动与司法机关联系,宣传《档案法》,并请教司法监督的内容、方式、手段,共同将司法监督引入档案行政执法中并强化之。

第8篇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总结

近年来,严格落实法治工作相关要求,深入推进气象法治建设,认真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确保执法过程公平公正公开,推动气象部门行政执法工作规范化,不断提升依法行政水平。

一、工作落实情况

(一)严格实施执法公示制。一是强化事前公开。梳理完善了市气象局权责清单,明确了职责、权责、依据、程序等内容。制作了行政执法流程图并及时公示。重点围绕“双随机、一公开”,推动行政执法工作深入开展,每年年初制定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计划和随机抽查检查计划,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等,明确抽查内容和方式,通过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布。二是强化事中公开。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工作要求,在执法活动中主动出具行政文书,并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三是强化事后公开。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相关单位,按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及时将结果进行公示。

(二)积极推进执法全过程记录制。重点采用文字记录、手机照片、执法记录仪录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程记录并归档,实现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做好现场检查笔录记录工作。

(三)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全面落实法制审核工作,成立并及时调整市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重大执法决定先经法制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请领导再次审核后下达决定。同时,对重大复杂疑难法律事务,多方征求法律顾问、市司法局等相关意见建议再下达决定。

二、存在的问题

一是三项制度的内容还不够完善。二是在实施三项制度上不够规范,执法全过程记录方面资料的记录、保管等还有所欠缺。三是执法公示方式和渠道略显单一。四是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方面,缺乏相应培训,法制审核人员法律专业知识不强,法律素养不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