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4-22 15:2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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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C35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继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之后,世界各国对于发展低碳经济应对全球变暖的共识逐步加强。目前,全球变暖已经成为当代社会与经济发展最大的挑战,发展低碳经济是形势所趋。世界各国纷纷针对减少碳排放问题做出了庄重的承诺。交通运输领域是能耗最大的产业之一,其排放的污染物与污染气体不利于我国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相反,水运以其特有的能耗低、运能大、占地省、污染少的优势,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首选,但我国内河运输还有待发展。
一、水运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作用
低碳经济,即以可持续发展观为指导理念,通过技术、制度创新,开发新能源等手段,最大限度减少煤炭石油等能源的消耗,减少CO2等加剧温室效应气体的排放,实现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
水运是我国交通运输方式中历史较为悠久的。水运具有能耗少、低成本、载重量达、污染少等特点,应当作为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首选。调查数据表明,在相同运距和相同载重量的条件下,水运产生的污染物较少。例如,CO的排放量,卡车是船队的9.5倍,火车是船队的3.2倍;碳氢化合物,火车和卡车的排放量分别是船队的5倍和7倍。由此可见,水运是发展低碳经济的最优选择,它不仅好能少,排放的污染气体也少。我国水资源极为丰富,自古以来就是世界领先的水运大国,其水运布局也有很大的优势,在促进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物流业蓬勃发展,选择水运,不仅满足可持续发展要求,成本相对较低,是物流首选的运输物资的方式。水运在我国交通运输方中占的比重越来越大,对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
二、水运的低碳经济运作所存在的问题
(一)船舶类型复杂多样
目前,水运船舶根据载人还是载物大致分为两种:客船和货船。对于货船,按用途又可以将其分为干货船和槽货船。干货船又可以根据载物种类分为杂货船、木材船等多种;油槽船可分为:油轮和液化天然气船,每一类船舶又有不同的型号。还有一些专用船舶其分类更为多样。因为每一种型号的船舶都有区别于其他的零部件,船舶如此复杂的分类给船舶制造带来了很大的困难。加工大量不同的零部件要花费更多的人力物力,同时会造成更多的环境污染,反而不利于我国资源节约型,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另外,一些零部件的使用是一次性的,无法进行循环利用,不利于循环经济与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运营船舶老化严重
由于船舶造价成本高等原因,水路交通运输船舶更新换代速度较慢,十年以上的船舶成为运输的主力军,运营船舶老龄化严重。甚至,有些船舶运营企业为了最大限度降低运输成本,不注重船舶的保养和维护,船舶燃油消耗率高升,降低了水运节能减排的效果,增加了碳的排放量,削弱了水运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三)燃油能耗统计管理制度不健全
目前,国内船舶运营企业的管理机制不够完善,没有建立起系统的能耗系统管理制度,尤其是在中小企业中,受经济发展和工作量大的限制,中小型企业有意忽视了低碳减排新型技术的应用,大部分企业能耗统计仅做成本核算用,没有建立系统的燃油能耗统计管理制度。同时,政府推进低碳理念的难度较大。目前普遍的情况是,船舶运营企业在效益不好时没有能力进行有效的技术投入,效益好的时候不考虑低碳减排问题。此外,由于物资运输的不对称性,船舶难以保证往返都能载运货物,船舶空载率较高,增加了能耗。
三、加强水运低碳经济运作的措施
(一)加强船舶标准化与模块化设计
在今后的船舶设计中,应尽量实现船舶零部件的标准化和模块化,在简化船舶制造工序的同时,大大提高了整个制造系统的运行效率。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节能技术创新体系,不断优化船型与船体型,实现低碳减排的目的。同时,应使用年限较高的低碳环保材料,这就给船舶设计与技术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设计制造过程中,要考虑到产品在超过营运寿命后材料的循环利用问题,最大限度降低碳的排放量与能源损耗。
(二)加强监管,减少老龄船的应用
目前,很多船舶运输企业为了降低成本,实现利润最大化的目的,忽视船舶的使用寿命,加剧了使用船舶的老龄化程度。从长远考虑,企业应当加强对于老龄化船舶的监管,定期对船舶进行维修和保养,通过减速航行、加强管理等措施有效地控制船舶的燃油消耗、降低成本。对各种类型的船舶的燃油消耗进行跟踪比较,通过信息系统分析船舶营运过程中的燃油消耗,确定各类型船耗油定额,实现对船舶燃油使用各个环节的有效控制。
(三)健全燃油耗能管理制度
水运在发展低碳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建立健全的燃油耗能管理制度十分必要。政府应当充分利用法律的强制性,规范船舶运输企业运营活动。企业管理者应当自觉树立低碳理念,建立系统的燃油耗能管理制度。在实际经营活动中,企业应当建立低碳经济科技投入稳定增长机制,积极引进现代化低能减排技术,为发展低碳经济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此外,应当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合理安排运输业务,降低船舶的空载率。建立航运信息系统,企业可以通过此平台选择有价值的信息,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空载率的同时,降低运输成本,促进企业的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结语
综上所述,水运在发展低碳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是顺应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大力促进水运的发展与创新,制定行之有效的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是我国科学工作者面临的主要研究课题。此外,人们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也会享受低碳生活带来的好处。大量发展低碳经济中刻不容缓。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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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何翔宇. 水运在发展低碳经济中的作用[J]. 河南科技,2014,20:192.
[5]马艳,吴莲. 低碳技术对低碳经济作用机制的理论与实证分析――基于马克思社会总产品价值构成理论的视角[J]. 财经研究,2013,11:80-89.
[关键词]物流业;天水市;经济发展;促进作用
[DOI]10.13939/ki.zgsc.2015.45.013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现代物流向着专业化、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和绿色化的方向发展的过程中,给区域经济带来了极大的改变,有效地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国际上,物流产业被认为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动脉和基础产业,其发展水平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现代化程度和综合国力的重要标志之一,被喻为促进经济发展的“加速器”。在我国,“十二五”规划中将物流产业列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十大产业之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广大企业越来越深刻地认识到现代物流业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天水市是古丝绸之路重镇、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中华民族的重要发源地、国家老工业基地,现辖两区五县,总面积1.43万平方千米。天水作为“关中―天水经济区”的次核心城市,近年来物流产业初步呈现出平稳较快发展的良好态势,物流总量显著增加。
1 天水经济发展现状
2014年,天水市委市政府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压力加大的严峻形势,勇于担当,主动作为,统筹推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各项工作,经济运行稳中有升、稳中有进、稳中提质。全市实现生产总值496.89亿元,比上年增长8.9%。其中,第一产业增加值90.65亿元,增长6.2%;第二产业增加值193.02亿元,增长11.3%;第三产业增加值213.22亿元,增长7.6%。固定资产投资537.76亿元,增长21.4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24.29亿元,增长12.7%。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565元,增长9.9%;农民人均纯收入4982元,增长13.6%。
2 天水物流业发展现状
2014年以来,天水市商贸物流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天水商贸城、天水会展中心、秦安西部小商品城、国家级武山洛门蔬菜批发市场、清水兴盛物流园、天水城市蔬菜仓储分拣中心加快建设,天水肉类蔬菜流通追溯体系建设试点有序推进,甘谷浙江商贸城一期、张家川商业城建成运营,新建商品配送中心2个,改造提升农贸市场10个,建成便民蔬菜店50个、农家店230个。截至2014年年底,全市道路货运服务业总数达到200多户,物流从业人员约12000人。全市拥有道路货运站场12个,物流基础设施有了较为明显的改善。
3 物流业对天水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3.1 促进地区产业结构优化升级
物流产业的发展是区域经济中第三产业的重要的新增长点。在产业结构上,天水市是以装备制造业为中心的发展模式,第三产业的发展相对比较薄弱。因此,今后发展第三产业是未来产业发展的重要选择,其中包括为生产服务和为生产生活服务的第三产业的发展。这里面包括交通运输业、商贸业、现代服务业、金融业、信息业和旅游业等。通过这些产业的发展,来促进产业的优化。从2008―2014 年天水市的各项产值可以明显地体现出来(见表2)。
3.2 增加就业机会,促进以城市为中心的区域市场的形成和发展
物流业是由包装、装卸、运输、配送、储存、流通加工、物流信息等功能集合而成的第三产业中的服务行业,同时又是劳动密集型行业,需要从业人数大,有更多的就业机会,可以吸纳大量劳动力,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
“十二五”期间,天水市积极按照《关中―天水经济区发展规划》,以及甘肃省发展规划,天水市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发展区域综合交通枢纽的战略。发展装备制造业并辐射陇南和平凉、庆阳等地区,而这一区域或城市就成了经济增长中心。物流作为城市系统中最重要的子系统,物流子系统发展质量的高低决定着区域经济水平的高低。随着物流业的发展,市场范围的扩大,因城市物流设施齐全,将会吸引越来越多的资金、技术和劳动力向城市集中,促进以城市为中心的区域经济形成,以城市为中心的区域经济结构的合理布局,有利于以城市为中心的网络化大区域市场体系的建立,有利于解决城市的交通问题,有利于城市的整体规划。
3.3 促进区域基础设施的发展和完善
天水市为内陆城市,运输主要以公路和铁路运输为主,2014年天水市全年公路通车总里程1.04万千米。全社会公路客运量4310万人,比上年增长16%;客运周转量17.24亿人千米,增长17.2%。货运量2682万吨,比上年增长23%;货运周转量52.42亿吨千米,增长25.88%。2008―2014年7年全市公路通车进程增加了7229千米,货运周转量增加了40.1785亿吨千米。如表3所示。
物流业的发展,是一个地区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劳动力就业的促进力,同时又是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必不可少的推动力,也是物流业“第三利润源”的集中体现。区域物流业发展的水平,也是该经济发展水平的衡量指标。物流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的作用已经不言而喻。现代物流向着专业化、系统化、信息化、标准化和绿色化的方向发展的过程中,对于区域经济带来了极大的改变,有效地带动了区域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天水市2014年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14.
[2]王文斌,马祖军,武振业.现代物流业与区域经济发展[J].商贸经济,2012(10).
关键词:营改增;经济发展;财税改革
一、“营改增”的涵义
“营改增”是属于中国经济建设中的颇具中国特色的经济词汇。长期以来,我国增值税和营业税处于并行状态,这为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了许多麻烦。因此,用增值税取代营业税成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自2012年元旦起,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率先进行“营改增”试点工作。紧接着该项工作从上海市扩展至北京、天津、广东等十多个省市。这是继2009年实施增值税转型后在税制领域的又一项重大改革。“营改增”对于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结构的调整具有重大意义,同时对于我们现行的财税制度提供改革的动力。
二、“营改增”对于我国经济发展的意义
1.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从微观层面来说,“营改增”有利于消除重复征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等。从宏观层面来看,“营改增”对经济总量产生影响:其一是优化资源配置;其二是为部分行业带来了税负降低的优势,形成减税效应。这两者结合起来影响和带动了投资、消费和出口的增长,进而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增长。
具体来分析:首先,“营改增”的实施,避免了重复征税,并且许多增值税的税率较之前的税率低,为企业减轻了税负负担;其次,这些减税行为产生的良好的经济影响:“营改增”后,进项税从不能抵扣变为允许抵扣,降低了企业的生产成本;“营改增”后,许多生产企业纷纷采用服务外包经营方式,转变了经营方式;“营改增”后,缴纳的是增值税并同时允许抵扣进项税额,许多服务部门从母体企业分离出来;“营改增”后,许多税率降低,保护了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2.“营改增”的结构调整效应
“营改增”具有结构调整效应,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产业结构得到优化
实施“营改增”后,许多企业精细了产业分工和加深了专业协作。许多企业的主业和辅业得到有效分离,这样主业得到加强,提高了核心竞争力;辅业同时也可以做大。提高了产业层次,加强了产业的内外部融合。
(2)需求结构得到调整
长期以来,我国需求结构失衡,其中主要是投资和消费的失衡。“营改增”后,首先企业税负减低,进而引发整个行业的整体性税负减免,这样就调整和改善了我国的需求结构。
(3)出口结构得到优化
我国目前出口结构中,工业制成品档次偏低、高科技高附加值产品比重偏低、服务贸易水平偏低。“营改增”后,有利于提高服务贸易的比重和水平,生产业会得到大力发展,提升我国服务行业的整体竞争力,进而使得出口结构获得优化。
三、“营改增”促进财税体制的全面改革
“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它不同于全面性减税。它是同时具有减税和优化税收收入结构的双重效果,因此它产生的功效,会超越宏观经济运行层面而延伸至财税体制改革领域。
1.推动了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体系的重建
“营改增”实施之前,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半数以上是营业税收入。随着“营改增”的逐步推进,作为地方政府主要收入来源的营业税将逐步被增值税取代,这对于地方政府会产生巨大的冲击,进而会引发矛盾。依据我国“十二五规划”,最迟到2015年,“营改增”将全面覆盖我国所有地区和所有行业,这就要求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财政收支要发生新变化,必须要重建地方主体税种以及地方税制体系,重构地方财政收支格局。
2.尽快建立直接税体系
截至2012年,全部税收收入中,增值税收入占39.%,营业税收入占15.6%。“营改增”后,增值税收入将升至50%以上,这不利于税收收入体系布局的均衡性,财政风险将加大。因此,在进行“营改增”改革的同时,要尽量做到“扩围不增”。这就要求加快建立直接税体系,增加直接税会相应降低间接税的比重,这是现代税制体系的要求,也是我国下一步税制改革的主要目标。
3.重构分税制财政体制
我国目前财政体制实行的是分税制财政体制。分税制的财政体制要求增值税收入在中央和地方之间以75:25比例进行分配,所得税收入则是60:40的比例进行分配。“营改增”后,营业税收入将全部作为增值税纳入税收系统。原有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基于归属关系建立起来,若归属关系格局发生变化,那么分配比例就会随之发生变化。中央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和行政关系的重新界定和调整,会影响分税制财政体制,即分税制财政体制也要进行相应改革。
4.引发全面财税体制改革
由于财税职能和财税体制具有综合性的特点,它的运行范围遍及政府职能、政府部门和政府的活动。因此,财税体制的牵一发而动全身,仅“营改增”一项改革的影响不仅仅会影响财税领域范围内,同时还会触及经济体制改革,直至社会、政治、文化等所有领域的改革。意味着,“营改增”作为即将开始的全面性改革的导火线,将带动和引发财税体制改革、甚至是全面改革。
综上所述,鉴于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的中国经济已经全面融入世界经济体系,我们要抓住“营改增”这一难得的契机,对中国现行税制体系做结构性的重大调整。
参考文献:
[1]贾康.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N].中国财经报,2011(06).
[2]高培勇.尽快启动直接税改革-由收入分配问题引发的思考涉外税务,2011(1)
【关键词】 无水港 开放型经济 产业转移
近年来,江苏省淮安市抓住有利时机,顺应相关政策环境,适时启动实施了“借港出海”的战略,积极建设无水港,改变了传统的运河经济模式,大力发展海河经济。具体做法为:构筑对外开放新通道,利用海港加快自身对外开放进程,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深入展开,以达到充分利用外部资源、整合内部竞争优势的目的,使淮安的开放型经济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2009年11月,淮安无水港正式开通,不靠海的淮安市从此实现了与毗邻连云港市的“区港联运”。无水港的开通使口岸服务功能延伸至内地,淮安自古无海港的状况彻底改观。
一、文献综述
港口是具有水陆联运设备和条件的运输枢纽,是水陆交通的集结点和工农业产品和外贸进出口物资的集散地,是联系内陆腹地和海洋运输的天然纽带,在区域经济发展中具有重大价值。港口和腹地城市之间存在密切的区域经济联动机制,两者之间往往呈现“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共生关系。因此,充分发挥港口的区位功能优势以及加强腹地城市与港口的经济合作,对于协调区域经济发展,实现共同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E・A Kautz于1943年发表的《海港区位论》,开创了港口区位理论研究的先河。他提出,海港的区位优势包括运输费用、劳动力费用和资本投入三个主要因素,海港腹地的地理范围、经济规模是港口发展的动力和支撑。Talley(2004)认为,一个有效率的港口可以提高生产要素的配置效率和生产单位的利润率,从而实现当地较高水平的产出、收入和就业。郎宇和黎鹏(2005)探讨了港口和腹地区域经济一体化的理论依据、动力机制以及一般演化规律。刘桂云、阮士平(2005)认为,港口通过港口产业与区域经济的互动发展,日益成为其辐射区域外向型经济的决策、组织与运行基地。
所谓无水港,是指在非沿海地区建立的具有报关、报验、签发提单等若干港口服务功能的物流中心,其中设置有海关、动植物检疫、商检、卫检等监督机构,为进出口客户提供通关服务。无水港是港口与腹地城市进行区域经贸合作的产物,能够有效加强两地的经济政治联系,实现区域间的协调发展与共同进步。淮安市借港出海战略的实施和“无水港”的建成,标志着该市与连云港市的经贸往来和区域合作达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这对于两市共同提升区域竞争力,培育开放型经济和实现跨越式发展无疑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二、淮安外向型经济发展状况
淮安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江苏省长期滞后,其原因非常复杂,既有历史原因也有现实原因,既有文化原因也有经济政治方面的原因。本文尝试从区域经济开放的角度加以解释,论述无水港的建立对淮安开放型经济的积极作用,并希望为淮安区域经济实现历史性跨越找到一条新路。所谓开放型经济,并非传统意义上的外向型经济,后者以出口导向为主,更多地表现在对外部市场的依赖与利用上,而开放型经济对国际分工和交换的介入程度更深,强调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种市场的开放,以降低关税壁垒和提高要素流动自由度为主要手段,因而是一种与外部经济体制融合度更高的经济模式。
淮安经济的整体开放程度在江苏各市中处于较低水平,离真正的开放型经济还有着很大差距。如何迅速提高经济的开放程度,把区域发展真正融入到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中去,在更高层次的对外开放中寻求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实现向开放型经济的转型,最终实现社会发展的历史性跨越,是淮安市当前面临的,也是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三、无水港对淮安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意义
淮安无水港的建立和借港出海战略的实施,势必会极大推动淮安全面对外开放及其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届时,以连云港港口为龙头、以现代化的交通和通信为纽带,地理上临近,但却彼此孤立发展的若干区域将被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全面对接物流、信息流、资金流、人才流,实现彼此间更加深入细致的分工协作。各区域的政治经济资源被充分整合,实现了资源共享、功能互补、利益共分、联动发展,共同提升综合竞争力。另外,淮安无水港的建立绝不仅仅是淮连两市间物流与交通运输等地理意义上的对接,更是观念意识上的对接,这将为淮安发展外向型经济奠定坚实的基础。无水港对淮安发展外向型经济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无水港的建立,大大缩短了淮安与世界的距离,促使淮安经济从运河时代向海河时代嬗变。历史上淮安的城市经济与京杭大运河息息相关,然而到了近代,形势急转直下。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古老的淮安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连云港港口是距离淮安最近的深水海港,其自然条件得天独厚,淮安的企业选择连云港港口作为进出口岸,至少有两大优势:一是陆运费用少,货物从淮安到连云港陆路距离短、费用低;二是两市间有河道相通,淮安重化原料和产品可以通过散装船进出口,并且随到随装。无水港使两市的运输和物流实现了无缝对接,连云港发达的交通网络从此可以被淮安充分利用,从而大大拉近了淮安与世界的距离。
第二,无水港的建立,极大地加强了淮安与连云港经贸往来关系,有利于两地实现资源共享、经济互补,为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淮安与连云港两地的互补空间十分巨大,主要体现为:一是两地文化具有同构性,二是两地产业具有错位性,三是两地交通具有便捷性。
第三,无水港的建立,使淮安有机地融入到港口经济圈中来,外向型经济将在优势互补中更加稳健地前进。随着社会化大生产的高度发展,社会分工日趋细化,区域间的分工协作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区域整体发展速度,因此区域之间往往在基础设施建设、技术开发、贸易经济等方面通力合作,以实现共同繁荣、共同发展。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长三角、珠三角和环渤海三个成熟的区域经济体。在其示范下,中西部地区也正在如火如荼地建设武汉都市圈、成渝经济圈、关中城市群、中原城市群等区域经济体。
无水港的建立标志着淮安有机地融入以连云港为龙头的港口经济圈。在港口经济圈中,港口处于中枢地位,以综合运输体系为纽带,以相关产业为支持,以腹地经济为依托,拥有区域经济活动的核心资源;腹地城市处于,在经济圈的庇护下得以在国际国内市场中充分发挥在资源禀赋方面的比较优势。纵观整个经济圈,港口与腹地经济有机融合,相得益彰,实现共同发展。
四、无水港推进淮安开放型经济发展过程中存在的制约因素
第一,连云港港口的综合服务能力亟待提高。当前淮安企业货物的进出口大部分取道上海港,如淮安的淮钢集团每年的货运量大约1200万吨,真正从连云港港口进出口的份额很少。原因是连云港港口的海运费较高,集装箱航线少,船期不定,时常会延误交发货时间,从而抵消了陆路运输的成本优势;港口基础设施建设不能跟上运力增长的需要,超负荷运营现象十分严重;港口的专业化、规模化、集约化管理水平也亟需提高。
第二,配套的内河运输体系有待进一步改善。淮安的内河航道尤其是盐河航道尚不能满足海河联运的需求。盐河是苏北地区重要的干线航道,也是淮安、宿迁等苏北腹地及淮河流域最便捷的出海通道。长期以来,盐河航道大多处于自然状态,水深不足、弯道多、碍航桥梁多,因此航行船舶吨位小、航速慢、事故多,难以适应水运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第三,无水港的货运软环境尚需规范。目前无水港在货运环节存在管理乱象,如收费不规范、利用低价冲击市场等,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还对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应该引起相关方面的重视并及时引导和规范。
五、为充分发挥无水港优势的对策建议
第一,淮安市要坚定发展信心,进一步解放思想,抓住发展机遇。淮安无水港的建立,是淮安开放型经济发展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淮安市要抓住这一有利的发展机遇。一方面进一步解放思想,淡化腹地意识、增强沿海意识和开放意识,加大对外开放的力度;另一方面要通过构筑大交通、培育大产业、推进大旅游、繁荣大文化、发展大物流,不断提升区域发展水平,最终提升淮安区域经济的核心竞争力。
第二,建立健全淮安、连云港两市合作交流的沟通协调制度。两市要从全局高度出发,建立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便充分发挥淮安的货物资源优势和连云港的港口优势。因此,一些正式的沟通协调制度必须被建立健全,如两市要建立合作会议制度,每年定期召开座谈会以便沟通信息、交换意见、协调解决合作中存在的问题;建立两市合作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联络制度,定期相互通报相关口岸的进出口情况等。
第三,以无水港为平台,积极承接国际国内产业转移。淮安、连云港两市同属经济欠发达地区,要培育开放型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仅靠自身力量的积累是不够的,必须在资金、技术、管理方面倚重国际国内的先进生产力。连云港处于环渤海经济圈和长江三角洲城市群的交汇处,还是日韩国际产业转移的重要承接点。因此,淮安要通过无水港借助利用连云港的区位优势,积极承接来自国际国内先进地区的产业转移,在短期内甘当配角,最终实现自身产业结构的优化和升级。
六、总结
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全球经济缓和与动荡并存,有着很大的不稳定性。在此背景下,加强区域经济间的合作与交流已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无水港的建立,极大地加强了淮安和连云港两市间的经贸往来关系,淮安应当紧紧抓住连云港港口开发上升为国家战略、苏北整体融入长三角等一系列难得的历史机遇,充分发挥连云港港口的开放作用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自身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引导社会经济朝着更加开放、更加自由、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最终成为辐射周边地区2000万人口的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并促进苏北地区早日实现崛起振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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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分离;经济后果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4)30-0125-03
会计准则作为各项会计工作的指南和规范,使得不同企业的繁杂的会计事务和工作能够在一个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进行。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节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纳税方面的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都是促进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保证,保持二者的相互协调对维持国家税收安全稳定有重要作用,也对实现企业的快速可持续发展有重要作用,应在经济建设过程中格外重视。
1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重要性
(1)会计准则的颁布与实施对于我国企业经营发展有着重要作用,会计准则的出现,就使会计人员在进行会计活动时有了共同遵循的标准,使各行各业的会计工作能在同一标准的指引下进行,从而规范了企业会计人员的财务行为。它是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为前提的,从社会经济各方面对会计工作重新进行了划分、明确,使企业能够获取更加全面的会计信息与财务情况,从而有助于企业管理人员了解企业的具体财务运行情况,帮助决策者进行更加准确的经济决策。同时,我国会计准则的颁布也进一步说明了我国会计工作在走向专业化、规范化,也体现了我国财务工作方面的权威性、发展性和融合性,从而进一步促进了我国经济体系与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经济市场真正融入国际市场。
(2)所得税法的制定是根据我国新企业经济形式制定的,符合企业经营发展利益,符合国家利益的政策,它的制定和实行充分显示了国家政府治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决心。所得税法的实行有效调节了不同企业间的价值追求和利益主张,从而使社会各方面的利益都得到了重新体现,真正平衡了市场建设,进而实现了企业经营利益生产的合法化,并且,也有利于我国税收的有效实现,使整个税收系统更加完善,既维护了企业效益,同时又保障了国家利益。
2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区别
会计和税法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在处理的问题上也有着不同的目标和原则,有着不同的职能。因为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本身就存在着这样的差异,如果在市场运行过程中无法有效管理就必然会导致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
2. 1 会计与税法的目标不同
会计是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运用专门方法对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经济活动进行全面、综合、连续、系统地核算和监督,提供会计信息,并随着社会经济的日益发展,逐步开展预测、决策、控制和分析的一种经济管理活动,是经济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会计的目标是通过对企业的经营内容进行核算,为企业管理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源,从而帮助管理者做出更加高效的企业建设规划,使企业取得最大经济效益。而税法的目标则是通过国家的经济手段对市场经济实现有效调节,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公平竞争,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稳定,从而实现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实现经济的有效发展。
2. 2 会计与税法的工作原则不同
会计与税法的工作原则不同也是造成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分离的原因。如对谨慎性原则的理解,对会计工作而言,是指当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面临不确定因素时,不能盲目估计企业资产和收益,应该更多地从企业自身出发,寻求最大经济效益;而税收理解的谨慎性原则是注意工作细节,防止税收的流失,即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尽最大全力保障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安全。这也就形成了对立的矛盾,在经营活动中,会计更多地从企业的利益出发,灵活的采取不同的方式保证企业的最大利益;而税法则是从国家方面出发,坚持执法原则,确保企业的纳税问题,规定企业的纳税行为,更多的是原则性问题。
2. 3 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涉及的内容差异
新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在本质上都是以条文形式对经济行为进行规范。会计准则的目的是规范相关财务人员的行为,为企业提供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的信息,在业务处理方面要求会计人员遵循一定的原则同时又能适度的灵活运用相关原则。而所得税法规定的是相关国家征税部门和纳税人的行为,目的是维护国家的财政安全和税收安全,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规范性。相比会计准则来说,所得税法的要求要更为严格,更加具有法律保护效益,而会计准则作为行业规范,虽然有一定强制作用,但基于现实状况,并不能从根本上得到完全实现,有一定的随机性和灵活性。
当然,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之间还有很多相同点,两者是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不能脱离开来的。只有两者相互结合才能既保障企业经济运行良好,又保障国家税收、经济安全。
3 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分离产生的经济后果
3. 1 导致会计政策滥用,会计市场混乱
会计与税法分离时,企业作为独立的经营者,有权利追求最大经济效益,于是很多企业就会在会计准则要求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减少企业税收的会计政策。特别是当会计系统与税务系统不能进行有效沟通时,会导致税法和会计信息不对称,很多企业就会利用这个漏洞进行生产经营。比如,当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时,企业为了降低税收会在减免税试行期间尽量少计提折旧,而在非减免税期间多提折旧,这样往往就违反了企业经营发展规律,还忽视了企业的正常资产使用规律,也就不利于企业的长久发展。更严重的是,如果企业会计运行机制长期进行这样的不规范操作,会造成整个会计市场的混乱,那么就会威胁到国家税收财务安全,从而对市场经济建设产生影响。
3. 2 为企业实现盈余管理提供了可能
新会计准则对会计工作进行了充分规划,规定企业可以利用减免税期,进行相应的盈余管理,这样既可增加企业的盈余,同时还能相应减少企业的税收。相关研究表明,在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后,企业进行盈余管理后产生的会计利润与税收所得之间的差异达到了40%以上。但是要客观认识的一点是,企业实现盈余管理也是有代价的,当企业的盈余上涨明显时,相应的纳税也会增多,因此,另一方面来说,企业盈余越多,纳税负担也就越重。
3. 3 使会计信息无法得到充分利用
当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相一致时,原则上,企业的利润和税收所得是一致的,当企业会计利润上涨,但税收却保持不变甚至下降时,那么就会造成企业会计利润与税收不平衡,也就有利于相关人员对企业财务问题进行监督。然而,当两者分离时,企业就可能通过滥用政策,“钻空子”等使企业的会计利润发生变化,也就会使企业会计利润与税收所得产生差异,这种差异会慢慢弱化会计的功能,也会降低税收的工作效率,从而使企业处于一个无序状态,也使企业无法利用准确的会计信息进行生产指导,长时间必将影响企业发展。
3. 4 增加税务征纳成本
根据上述问题,我们可以很容易想到,当企业利用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的空子进行企业生产时便会为市场经济带来一定的威胁。而税收部门作为重要经济部门,起着调节市场的作用,在这个时候也就有义务、有责任进行相应的政策调节,然而,此时无论是加强执法力度还是加大经营管理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增加税务征收额外成本。另外,如果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一直处在分离的状态,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上,每年都要按照税收要求调整相应的税收政策,那么就会增加纳税成本,也就不利于企业的发展。
3. 5 造成信息不对称
当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分离,如果投资者或企业管理者对于财政、税收、会计结算、利润规划等问题不了解或判断不充分,那么在进行投资决策时,就会很大程度上出现错误的决策判断和划分。而且资料表明,当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分离越完全,企业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就越大。比如,企业的利润、投出、所得、净利润之间存在着一定的配比关系,只有当这个配比关系达到最大平衡时,才能保证企业经营利润和企业的发展,然而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分离模糊了这个配比关系,向企业生产管理者传达了错误信号,也就会使得企业决策者在进行财务决策时出现偏差。有相关研究证实,当上市公司中存在较大的会计利润与税收差异时,该公司的股票在一定时期内会出现暴跌现象,这就是由于会计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决策失误,严重影响着企业的长远发展。
4 如何降低会计准则――所得税法分离带来的不利影响
对于会计准周日与所得税法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我们既不能强求二者达成一致,也不能使其完全分离。降低两者分离带来的不利影响主要建议如下。
4. 1 相关部门加强合作
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依靠财政部门,而税法的制定则是申税务局进行制定,由于准则和税法的目标、内容、性质的不同,再加上两个部门的目标定位和执行内容不同,很容易使会计准则的制定和所得税法的制定存在差异和分化。同时,还要努力调节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差异。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的目的是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而会计准则则是要保证投资者的经济利益,以此促进经济发展,最终目的也是满足公众需求,因此,在某种程度上来说,调节两种政策是可行的,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应突出企业所得税法向会计准则靠拢。例如,税法只规定根据应收账款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坏账准备可在税前扣除外,对其余资产计提的减值准备一概不予承认。所得税法可以适当扩大资产减值准备在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比例,以此反映了资产的真实价值。因此,要加强部门之间的沟通,在制定相应准则、法规时要相互协调、密切配合,使制度准则在制定时便具有科学性和现实性,从而保证税收和会计准则在实际实行起来更加顺畅,既保证税收的强制作用,又保证会计准则的指导作用,两种形式相互协调,以尽量缩小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的分离程度。
4. 2 加强会计信息披露
目前看来,税务人员在进行纳税申请表核实、计算时需要查找大量相关数据、凭证,既费时又费力,而且目前会计披露的信息中牵扯到的企业实际的税务信息比较少,使税收征纳和税收监管都遇到一定的困难。所以,要想使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结合地更加紧密就要加强会计信息披露,包括在经营过程中的调整增加利润、减少利润以及企业税收所得等信息,企业对各项差异信息进行准确披露可以更加清晰地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经济问题展示出来,将确保相关税收部门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能够通过信息的披露而准确把握企业的会计信息,制定相关的税收政策和企业经济发展政策。同时,相关税务、财政部门还要要求企业将产生差异的原因进行分析,列明差异产生的原因,这样不仅可以有效预防企业利用会计政策的漏洞进行违法行为,同时还能帮助企业管理人员更加清晰了解企业财务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制定有效措施进行预防和解决,以此来减小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分离而带来的负面经济影响。
4. 3 加强会计从业人员素质培养
作为企业会计从业人员有义务并且有责任为企业探究最大的经济效益,然而,同时也要认真遵守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做到在一定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会计活动,做到行为合法。当会计准则与税法出现矛盾冲突时要从大局出发,以税法为主,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稳定。同时,相关从业人员也要明确税法和准则中的要求,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相关的责任,为企业寻求最大效益,并灵活运用国家提供的各种有利条件和优惠政策,真正实现会计工作的合理化、专业化、规范化。
4. 4 加强税收监督
各级地方征税部门在进行工作时也要把握好税法要求,明确税收责任,对于任何威胁国家税收安全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且,要随时对于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对企业的会计政策进行监督,保证企业会计、经济行为是在合理的前提下进行,从而使征税、纳税更加合理,更加规范,保障国家财务税收安全。
5 结 论
会计准则和所得税法虽然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目标原则也不相同,但是他们的目的都是一样的,都是为了维护国家经济运行稳定安全。尽管随着会计准则的变迁,我国“会计―税法分离”程度不断加大,由此产生的会计利润与税收所得差异,并带来了诸多经济后果。但是,要充分认识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的关系,正确运用一切手段进行管理,规范人员行为,加强制约监督,将两者的差异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促进两者自身完善,从而真正使我国税收运行正常,会计机制运行合理,保证国家税收安全,实现国家经济稳定、快速增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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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税法;公平价值;效率价值;非稳定性
“对税收目标的判断选择实际反映了价值理性与工具理性、人文精神与物质利益、终极性价值与工具性价值的争议。其中效率价值优先无疑是代表了工具理论优先、物质利益优先、功利主义优先。平等价值优先则是提倡价值理论优先、伦理原则优先、终极价值优先。”这就决定了在税收历史的发展中人们会对税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有不同的偏好。20世纪末期以来,最适课税理论越来越成为各国优化和完善其税制结构的理论依据。最适课税理论以资源配置的效率性和收入分配的公平性为准则,促使各国政府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尽力构建经济合理的税制体系。本文旨在理论上厘清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并以美国遗产税法为例,具体分析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以期对我国税法的理论建设和现实立法有所裨益。
一、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理论考辨
(一)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理论渊源
税法是国家权力机关及其授权的行政机关制定的调整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公平、效率价值是指国家以立法形式设置和征收某种税能否满足公平或效率需求,其体现了立法者所追求的价值。历史上,税法公平、效率价值多以税收基本原则的面目出现。威廉·配弟在其《政治算术》(1676年)一书中首次提出了“公平”、“简便”和“节省”等有关税收原则的理论;随后,尤斯蒂在《财政学体系》中提出了关于赋税的六大原则;18世纪末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明确、系统地提出了著名的赋税四大原则,即平等原则、确定原则、便利原则和经济原则,与尤斯蒂的六大原则相当接近;19世纪后期,阿道夫·瓦格纳将税收原则归结为“四项九端原则”;到20世纪,经过萨缪尔森等对其进一步阐述,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系统的税法价值表述,如平等、公平、中性、经济等。尽管其总结归纳的名目不尽相同,但几乎都包括“公平”和“效率”两个基本原则,或者将“公平”和“效率”作为税法价值链的中心环节。可见,公平、效率价值是税法价值的核心,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的税法都必须具备其中之一,才能称之为合理的、正当的税法。
(二)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理论概述
税法的公平价值“是由税法作为法律范畴的特性和其固有职能决定的”。公平符合法律的最高理性要求和最高价值目标,是法律调整社会关系追求的终极目标。它包括两种公平:一是横向公平,指对有同等支付能力的人同等征税,这种公平也被称为税法的形式正义原则;二是纵向公平,指对不等经济地位的人实行差别待遇,抑制经济地位高的而照顾经济地位低的,不同支付能力的人不等纳税,收入多的人税负重,收入少的税负轻。爱泼斯坦认为“可以用税收来重新分配财富”,所谓税法的纵向公平就是“分配正义”,即税法对不同收入水平(支付能力)的纳税人的收入分配实行不同的干预才算得上是公平。
税法的效率价值要求以最小的费用获取最大的税收收入,并利用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者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由此看来,其包括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由于行政效率属于行政法学研究的范围,故本文不予考察,本文只考察税法的经济效率,即税收法律制度应为促使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中性税收制度,税收的课征应当尽可能避免对经济造成额外负担。
(三)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
1、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的原因。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所以具有非稳定性,主要是因为税法功能位阶秩序具有一定的流动性,必须根据具体的税种和具体的社会背景才能最后确定。这就导致税法的价值体系会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非稳定性而处于相应的不确定的位阶上,往往需要通过具体的社会经济发展和税种的情形来把握。胡泊曼指出:“各种价值不仅有不同的‘高低阶层’,其于个案中是否应被优先考量,亦完全视具体情况而定。因此,一种‘较高’价值可能必须对另一‘较低’价值让步,假使后者关涉一种基本生活需要,而假使不为前述退让,此生活需要即不能满足的话。”
2、税法公平、效率价值是矛盾的统一体。税法的公平价值在于保障国家对个人财富在公民之间的平等分配,但这种对平等的追求并不意味着达到在所有分配上的绝对平等,因为绝对平等将导致个人能动性的丧失,社会会因此陷入止步不前的境地。在社会分配中保持一定的张力是经济能够持续增长所必不可少的条件,需要税法的效率价值予以保证;同时,税法追求效率价值也只能是实现全社会的公平和全面发展。事实上,对社会公平价值的保护在多数情况下有利于对效率价值的追求;反过来,对效率价值的追求也与对社会公平价值的保护并行不悖。效率的提高意味着社会有更多的资源来支持基本财富的平等分配,同时也意味着个人拥有更多的利用自身权利的能力。
3、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在我国税法中的表现。一方面,从具体的税种可以看出其不稳定性。如在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等财产税中,其价值体现为再分配的公平价值;而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印花税等流转税和行为税中,更侧重于税法对经济效率的影响。另一方面,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的非稳定性还表现在不同经济发展态势下对税法的适当调整。主要表现在贯彻国家的某项特定的政策,发挥税收的经济杠杆调节作用。如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始于1983年,在控制自筹基本建设投资规模、引导投资方向等方面均发挥了一定的作用;自1998年以来,我国运用积极的财政政策刺激消费,扩大内需,增加投资,促进国民经济增长,与此相适应,1999年下半年我国减半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00年1月1日起暂停征收。
二、ca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的实证研究——以美国遗产税法为例
如前所述,税法以“收入再分配功能”为核心的“公平价值”和以“经济运行的效率”的“效率价值”不是并行的关系,而是有先后顺序和强弱之分。即“公平价值”是一种“强价值”或“普遍价值”,是税法追求的终极价值;“效率价值”是一种“弱价值”或“片面价值”,是税法在一定经济形势下的权宜价值。两种价值的位阶也并非永恒不变,它会随着具体税种的不同以及社会经济态势的发展而变化。在这方面,美国遗产税法的历史发展可以说是立法者在税法“公平”和“效率”价值之间反复博弈的一个典型例子。
(一)21世纪以前的美国遗产税法以公平价值为首要目标
现行美国遗产税法产生于20世纪50、60年代外部战争和内部的动荡不安时期,立法者们希望通过平等性、公平的价值来谋求社会秩序的恢复和政治秩序的相对稳定,因此设立了旨在对世袭财产进行再分配的继承和赠与征税的遗产税法体系。应该说,其体系的设置、税率结构和纳税义务人等的规定都符合了税法之公平正义要求。
1、它实行的是三位一体的总遗产税制,体现了公平价值。所谓三位一体税制是指在税种体系中,遗产税与赠与税是合并统一征收的,并适用同一税率;而隔代转移税,作为遗产税和赠与税的一个补充税种,主要是防止遗产隔代转移以逃避应交遗产税的行为而开征的。隔代转移税的实质就是对财产的转移在每一代都征一次遗产税,以达到与不隔代赠与结果保持一致的目的。这样,不仅对公民生前和死亡时的遗产行为进行了再分配,也有效地避免了财产的直接和间接转移中的不公平分配问题,从体系上体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
2、它规定的义务人纳税的原则达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美国实行的是总遗产税制,即遗产税和隔代遗产税就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价值课税,以遗嘱继承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同样,赠与税是就赠与人所赠的财产的价值课税,以受赠人为纳税义务人。这种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符合公平价值的要求。因为这样规定决定了作为调节社会成员财产差距的遗产税有必要将接受者作为纳税义务人,从而减少由于家庭出生所造成的市场体系中收入分配不平等的偶然性基础,达到了公平价值的要求。
3、它确定的累进税率贯彻了公平价值。(1)累进税率有利于实现社会收入分配的公平。(2)累进税率结构的设置是所得税制的有效补充。首先,美国遗产税实行的17级超额累进税率,弥补了所得税的累进程度;其次,美国遗产税是对美国个人所得税不予计征的应税所得项目、所得扣除项目和税收抵免等优惠政策的补充征收,其中最重要的是对资本收益转移时的征收(美国税法对个人所得的资本收益都采取了低于其他所得税的税率)。因此,作为所得税有效补充的遗产税实行累进税率是税法之公平价值的必然要求。
4、它有利于慈善捐赠行为产生,实现了公平价值。对1982年死者遗产税申报与他们1981年的联邦所得税申报和其继承人1981年的纳税申报的比较研究表明,遗产税对慈善捐赠行为的影响表现为以下三方面:一是生前和死亡时的遗产税税率与慈善捐赠行为呈正比关系,即税率越高,慈善捐赠行为发生率越高;二是死亡时的慈善捐赠与遗产税的边际税率联系紧密;三是遗产税对慈善赠与的抵免也鼓励了死亡时和生前的慈善捐赠行为。因此,美国遗产税有效地促进了社会财富的再分配,体现了税法的公平价值。
(二)美国最近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体现了税法效率价值趋向
1、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的经济背景。事实上,布什2001年的减税方案和他就任总统时美国的经济状况密不可分。2001年布什就任时,适逢美国经济从历史最长的巅峰跌落,面对这种经济情况,供给学派得以广泛推行。他们反对国家干预经济,鼓吹自由放任政策。他们充分肯定了减税对刺激生产的作用,强调税法的效率价值。在这样的经济背景下,为刺激经济复苏,布什以减税作为其经济政策的核心,每年都推出一个减税计划。在2004年的美国总统连任竞选中,布什仍反复强调要将他推出的一些减税措施永久化,其中当然包括对联邦遗产税的减免。
2、关于是否取消遗产税的争论的内容。过去200多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遗产税曾三次开征,三次废止。1916年,政府第四次开征遗产税,延续至今。是保留还是再次废止?美国两大政党各执一词,争论不断。2001年7月7日,美国总统布什正式签署大规模减税方案,有关遗产税部分规定从法案生效日起,逐步递减,2001年为55%,2003年为49%,2004年为48%,2005年为47%,2006年为46%,2007年为45%。遗产税将在2010年停止征收一年,但同时又加了一条“夕阳条款”似的补充规定:到2011年重新回到2001年的征税水平。2002年7月,美国第107届国会第二次又提出了删去保留条款、永久取消遗产税的议案,该议案经众议院通过后,参议院进行了表决,参议院表决的结果是54:44,没有达到事先达成的须66票多数通过的协议要求。美国取消联邦遗产税制之争反映了美国国内一直存在的两种思潮,也是美国百余年来税收立法思想的两个极端——自由竞争和社会公平哪个更重要?
3、支持取消遗产税的理由。支持者认为遗产税阻碍了自由竞争,不利于社会经济效率的提高。其主要理由如下:一是就财政收入角度看,遗产税是小税种。无论从绝对量,还是从相对数量来看,这一税种的收入水平一直保持相对较低的水平,如1999~2003年,遗产税的税收总额只占到国内国民收入(gdp)的0.29%左右。二是遗产税打击了人们对投资、工作和储蓄的积极性,人们为了逃避遗产税和赠与税,不是减少投资、工作和储蓄,就是增加即期消费。三是遗产税的征收成本较高。以1998年为例,遗产税收入为230亿美元,而征税成本是480亿美元,征税成本高于税收收入多达250亿美元。
可见,由于现今美国经济发展形势的需要,使得税法之效率价值超越公平价值成为美国税法价值的主旨,体现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位阶的不稳定性。
(三)小结
从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美国税法的公平价值向效率价值转移是必然的。但是,我们也应认识到,美国遗产税今后的发展将遭遇税法公平价值的强烈对抗。主要表现在:首先,现在美国社会贫富悬殊很大。而取消对大量集中的财富和权力的一种公平、效率价值约束的遗产税,将扩大富人和普通美国公民对经济和政治的影响力的鸿沟,只能使美国的富人得利,而进一步损害那些人不敷出的穷人的利益。其次,现行的遗产税法对鼓励慈善捐赠行为起着积极作用,废除遗产税将使富人向公益事业捐赠的一大动力消减。最后,取消联邦遗产税可能会造成一些其他的问题。如将去除目前联邦税法中累进水平最高的税收手段,损害非盈利集团的利益,甚至会抑止储蓄、劳动力供给的增长;而且废除联邦遗产税还将造成所得税资本收益的征收漏洞,并将使所得税制度下的避税行为增加,减少财政收入。总之,税法之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正是在这种博弈中寻求平衡点,达到税法的健全和良好状态。
三、税法公平、效率价值非稳定性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初步看到了税法之公平、效率价值具有的不稳定性。重要的是我们应将税法学的基本理论研究从对规则体系的演绎说明和对原则含义的归纳总结的层次,进一步深入到对价值系统的建构的更高水平。具体来讲,要在立法中恢复税法的价值取向的本来面目,以公平、效率价值为追求的目标,结合国情,针对具体的社会背景和不同的税种,充分考虑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不稳定性。
(一)新一轮税改是税法公平、效率价值的内在要求
1、企业所得税内外并轨体现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2008年1月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是对我国原来分立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修订后的结果。我国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律从分立到今天的并轨,反映了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原来我国内外企业分离的所得税法是由立法之际的国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情况决定的。一方面,改革开放初期,中国为吸引外资,推出很多对外企有利的税收优惠政策,意在吸引大量外资,提高社会整体的经济效率。十几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证明,这种在特定时期,优先考虑税法的效率价值的立法选择在一定程度上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加速了当时中国经济的发展。另一方面,今天的经济环境和过去相比已大相径庭,税负不公也是造成多年来内资企业偷税漏税、假合资、空壳企业等现象层出不穷的诱因;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原来的税制违背了世贸组织的中性原则,也不符合世贸组织所倡导的自由贸易和平等竞争的原则。在这样的背景下,税法的公平价值必然应该取代效率价值,引导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并轨立法的前进和发展的方向。
2、增值税转型也要发挥税法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现行增值税法出台的宏观背景是治理通货膨胀,抑制投资过热。生产型增值税对投资新项目的固定资产不予抵扣,加大了投资者的税负支出。但是,继1996年中国经济软着陆,1997年亚洲金融风暴之后,国内投资和消费需求不足逐步显现,通货紧缩形势严峻。积极财政政策的推出成为政府的唯一选择,每年发行1500亿左右的国债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砝码。我们不难看出,作为应将效率价值放置于首要位置的增值税与当时我国的宏观经济形势不一致,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积极财政政策扩大投资、拉动内需,而我们的增值税法却对投资课以重税,这与税法之效率价值所追求的税收的经济调控作用应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或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对经济发展的妨碍是南辕北辙的,相差甚远。因此,在新一轮的税改中,现行的增值税法结构,必须做根本性调整。在坚持市场经济税收原则的前提下,要把税收政策取向,从治理通货膨胀、对投资征重税这个方向扭转过来,以税法的效率价值作为衡量其优劣的尺度和标准,从而实现增值税的经济调控功能,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的发展。
(二)遗产税是否开征应充分考虑税法之公平、效率价值之非稳定性
仅就税法的公平价值和效率价值本身而言,不可断然言我国的遗产税立法应选择何种公平、效率价值。笔者根据前面对公平、效率价值及其非稳定性的探讨,以及对中国具体国情的研究,得出以下结论:
1、根据税法效率价值应缓征遗产税。目前我国民营经济发展和资本积累还处于初级阶段,大多数致富者都是创业者,其拥有的财富基本上是以经营性财产为主,按照国际惯例,这部分财产应予以一定的抵扣,因此我国私人财富的拥有量难以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提并论;此外,开征遗产税会抑制储蓄,长期来看,会导致资本有机构成下降,鼓励富人进行生活性消费,这不符合我国现在的抑制通货膨胀的宏观调控目标;再有,开征遗产税可能还会带来资金外流等负面影响。因此,在我国正处于创造财富和积累财富时期,此时提出再分配财富的公平价值为时尚早。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财政收入;企业发展;陕西经济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18-0022-02
一、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陕西省财政收入与企业发展的影响分析
(一)企业所得税法对陕西省财政收入的影响
新法的实施会造成陕西省财政短期内的减收,但从长远看会极大促进陕西省经济的发展,并且增加财政收入。
其一,由于新法降低税率,规范税收优惠,会造成财政短期内的减收。新税法实施后,内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由33%下降至25%,降低了8个百分点;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定名义税率也由33%降低了8个百分点,新税率的降低使企业整体税负相对减轻,因此必然造成陕西省财政的减收。考虑到新税法执行后其中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继续按新税法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税率,一部分外资企业可以享受过渡优惠政策,新税法执行后对外资企业即期财务成本不会造成大的影响。
由于新法实行了总分机构汇总纳税,可能会带来部分地区税源转移问题。目前,总机构或母公司大多设在发达地区,新法实施后,会导致税收收入向总机构或者母公司所在地转移,产生“税源背离”现象的发生,①税源背离对于税源地政府是相当不利的。当地政府为企业的经营发展提供了一定的公共产品和服务,却不能通过行使税权获得相应的税收,甚至还要为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负外部效应“买单”,长期下去财力无法满足事权需要必将影响政府职能的发挥。而对于税收所在地政府而言,不仅获得了本地区企业的税收,还“意外”获得了其他地方的税收,以较少的公共服务获得较多的税收收入,是总部经济的受益者。最为重要的是,这种现象的最终结果是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的税收能力差距会日益扩大,必将影响经济整体效益。
其二,企业所得税税源与税基的扩大,税收优惠的改变,必将增加财政收入。税基是企业所得税之本,税源是征税的经济源泉。新税法征税客体制度的创新表现为,一是应纳税所得额概念之变。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基础上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二是收入方面的创新。增加对“收入总额内涵”的界定,明确了收入的分类,明确收入确认时间。三是统一了税前扣除标准。四是统一了不得扣除项目。
陕西省作为西部欠发达省份,在以区域优惠为主,产业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制度下,无法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新法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作为税收优惠基本原则,取消了以资金来源为基础的税收优惠和区域性税收优惠。采取以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优惠方式,同时综合运用优惠税率、免税、减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抵扣抵免等方法,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效果。新法的实施有利于吸引资金与技术到陕西投资发展,极大促进陕西省经济的发展,进而增加财政收入。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对陕西省企业发展的影响
其一,有利于陕西省产业结构的合理化。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对高新技术产业的15%的低税率优惠的区域限制;增加了对创业投资等企业的税收优惠;将环保、节水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政策扩大到环境保护、节水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税收优惠手段以间接优惠手段为主。陕西省传统产业结构以第一、第二产业为主,第三产业发展相对较弱。为了加快本省经济发展速度,应该以适应《企业所得税法》“以产业为导向的普适性税收优惠制度”为指导,在继续改革发展原有产业的基础上调整产业结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重点发展高新技术、创业投资产业、节能环保等产业。
其二,有利于陕西省企业的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了促进技术创新与科技进步,规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两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两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陕西省科技实力处于全国前列,但经济实力却排名靠后。科技创新与技术进步是提高陕西省经济竞争力的重要手段。陕西省传统产业中的纺织服装、食品制造、装备制造等行业,由于受研发费用的制约,加之设备落后,进而影响生产力的提高。新法通过相应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风险投资资金的税额抵扣、固定资产的加速折旧等方式对企业实行税收优惠,有利于陕西省企业的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
其三,有利于引进外资,实现陕西省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区域经济发展进程差距的加大,也是我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的原因之一。地处西部的陕西省,由于地理位置的限制,加之税收政策向沿海地区区域性倾斜,因此,在外资引进方面处于劣势,直接影响了本省经济的发展。新企业所得税法坚持“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原则,对于陕西省引进外资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以加快本省经济的发展。
二、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指导的陕西省经济发展思路研究
税收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以国家政权者身份,强制地向纳税人无偿征收货币或实物,并由此形成特定分配关系的活动[1]。税收与国家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
经济是税收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经济总量决定税收,经济增长的质量与速度决定税收增长的质量与速度。经济发展的广度和深度决定了税收分配的范围和程度,并从根本上决定新税种的产生、发展和更替。与此同时,税收对经济具有反作用。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和工具,是国家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之一,具有监督经济活动的作用。
新企业所得税法是适应中国当前经济发展的适时之法,对于陕西省省域经济的发展同样具有指导与促进作用。因此,应该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指导,构建陕西省经济发展思路研究。
(一)结合陕西省省情,调整产业结构,促进经济发展走上良性循环之路
首先,加强国家重点扶持的水、电、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为陕西经济腾飞打好基础。数据显示,2008年一批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相继竣工或开工兴建,西安北客站和西平铁路等项目开工建设,引汉济渭前期工作取得重大进展。2009年在建高速公路2 350公里,新增通车里程304公里,总里程达2 770公里,继续保持西部领先。在建铁路2 600公里,新增里程460公里,总投资千亿元以上。全年完成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6 553亿元,增长35.1%[2]。其次,以生态农业为目标,大力发展农业产业,实现农业的现代化。陕西省国家级农业示范区杨陵在这方面已走在前列。第三,以建设友好型社会为目标,重视环保产业的发展,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陕西已探明的煤炭储量达1 700亿吨,仅次于山西和内蒙古,位居全国第三位。全国50%的优质煤炭资源在陕西[3]。陕西地区石油预计总资源量达50多亿吨[4]。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指导,对于油气资源的开发,在保护环境的同时,最大限度的开采与利用资源,是该类企业的任务所在。第四,以现有科技优势,争取国家重点扶持的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取得税收优惠。第五,重视促进公益事业的发展及对弱势群体的照顾。
(二)加快陕西省企业的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以科技优势带动经济发展
陕西省形成的关中、陕北、陕南三个经济带,以及以西安、咸阳、宝鸡等中心城市为依托的经济开发区,在招商引资、技术研发、科技创新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并且已经收到了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此外,陕西省以大唐电信为代表的一大批高科技企业的技术力量,在全国乃至世界都处于领先地位。这些企业的发展加大陕西省企业自主创新与技术进步的力度,既提高了本省的技术力量与水平,又增加了本省的税收收入。陕西省2010年立法规划中的《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草案稿)规定,对调整产业结构,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起重要作用的产业,应给予税收优惠,以减轻企业负担[5]。在此基础之上,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为指导,继续创办与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是陕西省经济发展较为可行的思路。
(三)以新企业所得税法为依据,有选择性地吸引外资以加快陕西省经济发展
陕西省丰富的矿产资源、较低的劳动力成本、雄厚的科技实力、绚烂多彩的旅游资源等多方优势,是吸引外资的有利条件。制造业是陕西省外商投资的第一大产业,近几年外资在第三产业方面的投资有明显增长。外商投资企业上缴的税收已经成为陕西省财政收入新的增长点。2002年、2003年陕西省外商投资企业税收总数达20亿元以上,2003年达23亿元,2005年达30.61亿元,2006年增长到36.56亿元,同比增长19.44%。2007年增长到49.53亿元,同比增长达35.5%[6]。新企业所得税法采取产业税收优惠,陕西省以此为契机有选择性引进外资,并且做到引进一个落实一个,在利用外资的同时,引进先进技术。可以预见这将会给陕西省经济的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参考文献:
[1]刘剑文.财税法教程[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102.
[2]陕西省2010年政府工作报告[EB/OL]..
[4]赵选民,马行天,张立民,张凡勇.陕西省石油产业发展现状及环境分析:第14卷[J].西安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
[5]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陕西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条例(草案)》[EB/OL].sxrd.省略/0/1/3/
关键词:企业会计;税务会计;会计模式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23-0105-02
我国税法与会计制度由于目的不同,在会计原则、处理程序和会计制度等方面存在着许多差异;而税法与会计制度又客观地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两者相互作用与影响。2001年我国《企业会计制度》提出,会计制度应与税收法规尽量保持一致,但税法与会计制度之间差异越来越多;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标志着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制度的完善,与国际接轨的趋势日益明显。因此,在完善我国企业税务会计制度中,探讨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及其对策是必要的,也是税法与会计两者协调的制度保证和税务会计的现实选择。
一、企业税务会计模式的类型与比较
企业税务会计模式是为实现企业税务会计的既定目标具有既定功能的标准式样。由于各国法律、经济体制、会计队伍等社会环境的不同,世界各国的企业税务会计模式不尽相同。
(一)企业税务会计模式的类型
1.财务与税务分离模式——英美企业税务会计模式。英美属于普通法系的国家,真正起作用的不是法律条文本身,成文法只是对普通法的补充,适用的法律是经过法院判例予以的解释。作为法律之一的税法也不例外。所以,法律对经济的约束较笼统、灵活,而没有系统、完整地对企业的会计行为进行规范。
英美企业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务与税务分离模式,允许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差异的存在,财务会计有充分的独立性,不受税法的约束。企业税务事项由税务会计另行处理,无须通过对财务会计的纳税调整来实现。以股东投资人为导向,税法对企业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及收益的确定产生直接的影响,各个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等都遵循财务会计准则,期末将会计利润(亏损)按税法规定调整为纳税利润(亏损)。
2.财务与税务合一模式——法德企业税务会计模式。法德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实行该法系的国家往往通过完备的法律对经济活动进行干预,法国企业财务会计的规范化就受到了诸如公司法典、证券法典和税法典的影响,所以法德的会计与法律关系十分密切,企业的自受到了很大限制,财务会计的处理在很大程度上受到了税法的影响。
法德企业税务会计模式是典型的财务与税务合一模式,不允许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存在差异,财务会计被认为是面向税务的会计,税务当局是法定的会计信息使用者,税法对会计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以税收为导向,税法对纳税人的财务会计所反映的收入、成本、费用和收益的确定产生直接的影响,会计准则与税法(商法、公司法等)一致,财务会计处理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由于其计算会计收益与应税收益一致,所以无须税务会计调整计算。该模式强调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符合税法的要求,税务会计也就无须从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
3.财务与税务协调模式——日本企业税务会计模式。日本经济立法全面,近乎大陆法系。就会计规范而言,起重大作用的法规是商法、证券交易法、税法和会计准则。商法、证券交易法是会计规范的具体条文,有关会计的核算、账户及会计报告的编制、格式、审计要求等都有明确的规定。
会计准则具有一定法律效力,原则性的内容较多,事实上是对商法、证券交易法及税法的补充。日本的会计处理是一种法律规范,但由于税法与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税务会计不可避免地呈现出纳税调整的形式。日本税务会计模式有其自身的特点,它既不像英美那样财务与税务分离,也不像法德那样财务与税务合一,是表现为依据税法对财务会计进行协调的会计,即税务会计是一种纳税调整的会计方法体系。
(二)企业税务会计模式的差异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国际投资与国际经济贸易的不断扩大,税法与会计的目标越来越明确、具体,两者偏离呈扩大趋势。国际上的财务与税务的分离、合一、协调等企业税务会计模式的比较,如表1所示:
二、我国企业税务会计模式的选择
(一)企业税务会计模式的差异比较
构建我国的企业税务会计模式,应当根据国情,有别于他国。因为英美等国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单税制体系,其税务会计实际上是所得税会计。而我国是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的复税制体系,不仅所得税方面针对永久性差异和暂时性差异有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增值税的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在会计与税法的处理上也存在差异及调整问题。
此外,英美等国的会计准则由会计职业团体制定,与税法不存在主动协调的问题,财务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差异较大。而我国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在准则的制定过程中存在着与税法主动协调的可能性,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之间的差异不会像英美国家那样大。
(二)企业税务会计模式的现实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