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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服务合同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10-05 05:45:20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律师服务合同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律师服务合同

第1篇

一、乙方委派律师 负责本专项法律事务,为甲方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甲方指定 为法律顾问的联系人。

二、法律事务工作范围:

1、甲方为乙方的 (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提供法律方案。

2、在本方案中包括常用法律文书,相关制度,员工培训计划。

3、为甲方解答相关法律问题。

4、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5、接受甲方另行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律师的工作时间、地点,根据甲方的提议,随时联系约定。

四、甲方向乙方缴纳聘请律师费 元。

五、律师受甲方委托,外出差旅费由甲方支付。

六、甲方应向律师提供与本专项法律事物有关的情况、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七、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期限为年。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第2篇

一、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分析

探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其实质是确认这种行为属于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在民法或行政法中属于哪种具体行为,以及它在相应的法律制度中具有什么样的法律特征。为此,我们必须追本溯源,回到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这一行为本身,从行为表征、法律定性和法律特征这三方面去寻找答案。

( 一)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行为表征

在民发[2012]196 号文件中,明确规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对象、程序与政府义务。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主体( 以下简称购买主体) 是各级人民政府,而各级民政部门对社会工作服务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绩效评估,各级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计划审核、经费安排与监督管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对象( 以下简称购买对象) 主要为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以及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企事业单位。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程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要求,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单一来源方式组织采购等方式进行,同时以书面合同将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确定下来。而政府的义务不仅应履行合同,还应对购买对象开展服务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购买主体对专业服务过程、任务完成和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购买对象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按时完成服务项目任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 购买对象还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方式进行综合考评。由前述内容可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通过合同方式来约定购买主体和购买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就是说,政府通过合同管理来实现社会管理的目的。

( 二)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法律定性

尽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具有政府通过合同管理实现社会管理的的行为表征,但政府的购买行为往往存在着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区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是行政法上的行政合同还是民法上的私法合同呢? 首先,我们应清楚弄清这个问题的意义。德国行政法学专家哈特穆特毛雷尔( HartmutMaurer) 曾说: 行政机关( 作为具有权利能力的行政主体的代表者) 参与的合同是行政合同还是私法合同。明确这个问题具有重要意义,它决定着: 应当适用哪种合同法,采取何种责任规则,存在何种执行方式,以及发生争议时可以诉诸何种法律途径。[1]349此外,我们应明确界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还是私法合同的判定标准。我国台湾行政法学学者陈新民先生归纳总结了界分行政合同与私法合同的标准。他认为在学说上存在三种方式: 一是利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法律做标准,如果行政机关采取私法方式与公民缔约,属于私法合同; 如果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缔约且不是产生私法的关系,便是行政合同。二是以行政合同的内容为标准,如果合同内容是私法民事关系,如买卖、租赁,自然属于私法合同; 如果合同内容属于公法关系的产生、变动或消灭时,便是行政合同。三是以合同的目的为标准,在法律依据或合同内容无法界定合同属于行政合同还是私法合同时,此时必须就合同的目的来加以判断。[2]180

我们认为,弄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性质,确定属于行政合同还是私法合同的意义在于有利于解决法律适用问题。而界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标准,不能就台湾行政法学学者陈新民先生的三条标准单独适用,应结合法律依据、合同内容和目的等因素综合考虑。从法律依据看,民发[2012]196 号文件规定,购买主体与购买对象之间就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合同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缔结、变更、中止或终止,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则是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就有关问题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予以适用。从合同内容看,民发[2012]196 号文件规定,政府作为合同的当事人享有指导购买对象实施合同的权力,享有对专业服务内容、资金使用等过程进行督促检查的权力,享有引入第三方评估的权力( 购买主体享有的这些权力,无论在服务合同中约定与否,由其职权所决定自然享有) 。从合同目的看,民发[2012]196 号文件规定,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目的在于满足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的需求,服务的接受者既不是作为购买主体的政府,也不是作为购买对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企事业单位,而是具有特殊需求的人群。张越先生在《英国行政法》一书中讲契约政府时,曾写道: 以前由应当受司法审查监督的某一部门或者其他公共机构提供的服务,现在却由基于某项合同的一个私法主体具体提供,而该服务通常的接受者( recipient) 却往往不是合同的缔约方。[3]403它山之石可以攻玉,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新公共管理的发源地英国,是将行政合同作为政府管理手段来运用的。而德国在《联邦行政程序法》第54 至61 条对行政合同专门做了规定,其中第54 条第1 款规定,行政合同是指设立、变更和终止公法上的法律关系的合同。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三章第135 至149 条专门规定了行政契约的相关内容,同时,台湾的学者也认为,行政契约是行政程序法及其他公法相关规定所规制的行为,因此,行政契约是公法性质的行为。[4]126 因此,从上述的三个标准的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我们认为,在我国,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行为是行政行为,购买主体与购买对象之间所签订的合同属于行政合同的范畴。

( 三)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法律特征

政府以合同形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行为是行政合同,这种行政行为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行政机关具有单方面决定权的行政行为比较,具有怎样的法律特征呢? 我们认为,合意性、双务性和非权力性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主要法律特征。所谓合意性,是指购买主体以合同形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必须和购买对象在法律许可与自由裁量权范围内达成一致意见,民法或合同法等私法中当事人的合意原则是合同的成立要件,并且这种合意是具体性的规定,仅针对合同的签订者,规定相关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消灭。所谓双务性,是指购买主体以合同形式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必须和购买对象各负对待给付义务,作为购买主体的政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而作为购买对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企事业单位则应向合同主体之外且在合同中约定的具有特殊需求的人群提供服务。所谓非权力性,是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尽管是行政主体,但在合同缔结时必须遵守私法领域的平等和自愿原则以构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主要采取非权力性的行政手段保障合同义务的实现,其中最为重要的手段是行政指导。

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弄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法律属性之后,有关法律适用的问题是不可回避的问题。在我国,法律的适用即通常所说的执法,是指被授予专门职权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程序,实现法律对特定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活动,其法律适用的主体就是司法机关和某些行政机关。本文秉持这种观点,在弄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如何适用《合同法》的基础上,从政府的角度探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在合同缔结、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等环节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 《合同法》是直接适用还是参照适用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缔结、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等,由合同具有行政行为的法律属性所决定,理所当然应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但是,当《政府采购法》对有关问题没有做出相应规定的情形下,依据《政府采购法》第43 条第一款规定: 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在这里,我们必须要弄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这类行政合同对《合同法》是直接适用还是参照适用呢? 从《合同法》第2 条的规定看,《合同法》中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的直接受益人是合同的当事人,当事人缔结合同的目的主要在于实现各自的经济利益,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服务合同是坚持利他主义原则的,其直接受益人是接受服务的具有特殊需求人群,间接受益人是政府。从二者的差异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这类行政合同对《合同法》是直接适用存在着问题,但是,近年来,我国行政管理领域出现了行政私法化趋势,诸如运用民法中的代位权制度解决因三角债所造成的拖欠税款问题,这些直接运用民事法律的规范处理行政案件的做法也出现在《政府采购法》中。因此,《政府采购法》第43 条第一款有关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体现的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在《政府采购法》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直接适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法律精神。

( 二) 合同缔结的法律适用问题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缔结是行政机关在遵守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运用有关法律规范在购买主体和购买对象之间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制度,购买主体应按照我国的《政府采购法》确定的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确定购买对象,而服务合同当事人资格和效力则应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确定,服务合同内容依《合同法》和民发[2012]196 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确定,服务合同的形式依我国《政府采购法》应为书面形式。但是,合同缔结的意思自治问题在我国《政府采购法》中却没有提及,这为政府在确定合同内容和解决合同纠纷方面埋下了隐患。基于我国《民法通则》第4、6、7 条的规定,行为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及国家政策,就可以自由地缔结任何合同。这种意思自治原则,却因行政合同是行政行为的种类之一,受到依法行政原则的拘束,行政法并不承认公法自治原则,因此,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服务合同无法仿效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实行合同内容的意思自治,而必须受到如下限制: 第一、权限限制。合同内容必须属于购买主体的管辖事务、管辖地域之内和依法应采取的手段,否则,越权无效,特别是应遵守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原则。第二、程序限制。为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和公正原则,购买主体必须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程序选择购买对象。第三、目的限制。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服务合同,不得由购买主体任意决定合同内容,必须实现满足城市流动人口、农村留守人员、困难群体、特殊人群和受灾群众的个性化、多样化需求之目的。

( 三) 合同履行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应适用我国《政府采购法》、《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政府采购法》第3 条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的合同履行原则,既适用于合同缔结也适用于合同履行。在具体的合同履行中,该原则体现为购买主体和购买对象之间的按约定履行、通知、协助和保密等义务。《政府采购法》第48 条明确了购买对象依法将服务内容分包的仍应对分包项目承担责任,第50 条明确了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履行中止。上述内容是《政府采购法》对合同履行的具体规定。而《政府采购法》第43 条规定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这是否意味着凡是《政府采购法》未明确规定的均应按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来执行? 如是,则有如下三个问题需要解决: 本人履行的问题;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问题; 购买主体对合同履行的指导权和监督管理权问题。

本人履行问题。这里的本人履行包括作为购买对象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和企事业单位不得转包和擅自分包,也包括服务项目的负责人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主要人员不得更换。要求购买对象本人履行合同义务,在行政合同制度比较健全的法国就是如此。在法国,一切行政合同,不论缔结的方式如何,包括由招标缔结的合同在内,都重视对方当事人的个人因素。当事人必须本人履行义务,没有得到行政主体的同意,不能由他人代为履行[5]195。我国《政府采购法》和《合同法》均禁止转包服务项目,而明确规定购买对象就服务项目有依法分包的权利,同时有义务对分包项目承担责任。对服务项目如何分包《政府采购法》没有明确,则应参照《合同法》第253、254 条的规定。购买对象将服务项目的主要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取得购买主体的同意并就第三人提供的服务向购买主体负责;购买对象将服务项目的辅助工作分包给第三人完成的,不须取得购买主体的同意,但须就第三人提供的服务向购买主体负责。关于服务项目的负责人和提供技术服务的主要人员不得更换的问题,应参照《合同法》第253 条之规定约束,同时坚守诚实信用原则之精神,以确保服务质量。

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问题。从民事合同理论看,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一方在符合法定条件时享有的,对抗另一方履行请求权的权利。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三种。单务合同不存在抗辩权。这些抗辩权是一时的抗辩权、延缓性的抗辩权,其行使只是在一定期限内中止履行合同,并不消灭合同的效力。当抗辩的事由消除后,债务人应当履行合同[6]115。关于抗辩权的行使,话分两头来说,如购买主体违反合同义务,未尽拨款或协助义务等,购买对象能否行使抗辩权呢? 因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服务合同属于行政合同,合同履行的直接受益人是合同当事人之外的有特殊需求的人群,该人群关系多数人的利益,牵涉面广,一旦购买对象行使抗辩权,将会在社会公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因此,购买主体不得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在这方面,法国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行政机关违反合同时,对方当事人不能主张私法合同上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必须继续履行合同[5]197。我们认为,从公平和服从社会公益的角度看,服务的提供主体在提供服务后有权要求购买主体承担给付义务。而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我们认为合同当事人均可以行使,以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利益。购买主体对合同履行的指导权和监督管理权问题。在法国,行政机关对合同的履行不仅有监督和控制力,而且对具体的执行措施有指挥权. . 即使合同中没有规定,最高行政法院认为行政机关仍然具有这种权力。因_行Y_鷞为行政合同的履行必须符合公共利益,行政机关是公共利益的判断者,哪种履行方式最符合公共利益由行政机关决定

196 号文件是购买主体行使对合同履行的指导权和监督管理权的政策依据。在民发[2012]196 号文件中对购买主体的监督管理权已有明确规定,但购买主体怎样行使指导权却语焉不详; 此外,在民发[2012]196号文件中对服务合同的内容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购买服务的范围、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但没有涉及到购买主体在合同履行中的指导权和监督管理权。因此,我们有必要探讨购买主体怎样行使指导权以及指导权和监督管理权是否作为合同条款出现在合同中。

第一,关于购买主体怎样行使指导权的问题。我国大陆没有象德国、日本和台湾地区制定专门的《行政程序法》,也没有建立专门的行政合同制度,有关行政指导的具体内容,仅以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六章第165、166、167 条之规定作为借鉴的依据。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65 条规定,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权或所掌事务范围内,为实现一定之行政目的,以辅导、协助、劝告、建议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强制力之方法,促请特定人为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行为。同时,第166 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指导权,必须符合法规之目的和取得相对人同意; 第167 条规定行政指导须采取明示的方法。因此,政府购买社会工作的服务合同履行中的行政指导,是指购买主体依其职权,对购买对象运用辅导、协助、劝告、建议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强制力之方法,获得购买对象的同意或协助,促使购买对象采取或不采取某种行为,以实现满足特定人群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的行为。

第二,关于指导权和监督管理权是否作为合同的内容出现在合同中的问题。我们认为,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目的在于实现某种公共利益,满足具有特殊需求人群的个性化和多样化需求,在公共利益所需要的范围内,行政机关对于合同履行必须具有自身不可放弃、转让或委托他人办理的职权,这些职权来源于法律和政策的赋予,即使在合同中未作为条款予以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得依职权行使。

( 四) 合同变更、中止或终止的法律适用问题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的法律适用问题,依我国《政府采购法》第50 条第1 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第2 款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上述规定看,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仅限于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两种情形。将合同的变更、中止或终止限定在法定情形中,一方面防止合同当事人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以维护行政合同的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另一方面也有利于保护合同中受益人的利益。行政合同制度比较完善的法国和我国的台湾地区均有这方面的规定。在法国: 行政机关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力只能在公共利益需要的限度内行使,不能变更和公共利益无关的条款。行政合同缔结以后或在履行过程中,由于社会情况变更,原来的合同不再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时,行政机关随时可以解除合同,这也是私法合同所不能具有的权力。[5]196在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46 条第1 款规定,行政契约当事人之一方为人民者,行政机关为防止或除去对公益之重大危害,得于必要范围内调整契约内容或终止契约。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当事人在遭遇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应该如何处理呢?关于合同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的法律适用问题。《合同法》第94 条规定: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可以解除合同。该规定是否适用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解除呢?从《政府采购法》第43 条第1 款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法的规定看,答案是肯定的。关键是在实务中怎样操作。在法国,当事人基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 1) 构成不可抗力的事件和当事人的行为绝对无关; ( 2) 事件的发生不可预见; ( 3) 合同的履行根本不可能,而不是遇到困难。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行政法院宣告解除合同义务。[5]195 在我国,处理私法合同当事人遭遇不可抗力也是有条件限制的,要求遭受不可抗力的当事人在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为防止损失的扩大必须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取得有关机关的证明后解除合同。这些限制性条件同样也适用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

关于合同当事人遭遇情势变更时法律适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合同法解释( 二) 》第26 条规定: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在我国,无论是《民法通则》《合同法》,还是《政府采购法》,均未规定情势变更原则,而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出现的,该司法解释能否在处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纠纷中适用呢? 从理论上讲,购买主体和购买对象均可以适用的,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要购买主体认可情势变更原则并加以适用。

第3篇

[关键词]统筹城乡教育 校―县合作模式 旅游人才培养

[中图分类号] G961.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3437(2013)10-0085-02

一、统筹城乡教育对重庆旅游发展的驱动作用

旅游业是公认的“绿色产业”、“无烟产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具有重要作用。作为全国五大中心城市之一,同时也是中西部地区唯一的直辖市,重庆市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布局中把建设大重庆与发展大旅游相结合,对旅游业予以重点鼓励和扶持。近年来,重庆各区县旅游业发展迅速,旅游新业态不断出现,对中高端旅游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加。在统筹城乡教育背景下,进一步整合高等教育资源,加大重庆高校对区县旅游业发展的智力支持,对于地方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二、统筹城乡教育背景下重庆校―县合作发展旅游的影响因素

重庆共有40个区县,在建设大重庆与发展大旅游的格局下,各区县均十分注重依托高校智力资源推动地方旅游产业发展。近年来,在统筹城乡教育背景下,重庆高校积极参与各区县旅游规划制定、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基地建设等工作,对地方旅游业的发展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受旅游高等教育发展相对滞后、校地对接不到位、旅游信息沟通不及时等因素影响,重庆高校在服务地方旅游业方面仍有待加强。

(一)旅游高等教育发展滞后于市场需求

近年来,重庆旅游高等教育发展较快,为重庆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人才支持。但是,由于目前旅游业已成为众多国家和地区优先发展的绿色产业,旅游业面临激烈的国际国内竞争,重庆旅游行业竞争也日趋激烈。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旅游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旅游创意人才的需求也不断增长。目前,重庆各高校每年均会向社会输送大量旅游管理专门人才,但由于在人才培养模式、教学手段方法等方面相对滞后,出现了培养出的人才往往不适应市场需求的尴尬局面。

(二)校县合作亟需有效旅游发展对接机制

在统筹城乡教育背景下,重庆高校与各区县也通过各种方式进行了大量合作,但总体上仍处于零散合作的状态,合作效率偏低。究其原因,缺乏有效的对接机制是重庆各高校与区县合作发展旅游的重要制约因素。由于尚未建立有效的对接机制,高校与区县的合作仍停留在浅层次,在旅游规划制定、旅游人才培养、旅游项目合作、旅游产品开发等方面难以进行深度合作。

(三)校县合作缺乏有效旅游信息沟通平台

在信息化时代,有效的信息沟通是保证合作成功的关键因素。目前,重庆各高校与区县的旅游合作缺乏有效信息沟通平台,信息不对称导致校县合作渠道受阻。一方面,高校无法及时了解各区县对旅游人才的具体需求,培养出的旅游人才往往出现与旅游市场需求“脱节”的现象。另一方面,各区县无法及时从高校获得适应当地旅游发展实际的旅游人才,从而出现人才稀缺的局面。因此,在统筹城乡教育背景下,重庆各高校应进一步理顺与各区县的沟通渠道,共建旅游信息沟通平台。

三、统筹城乡教育背景下重庆校―县合作发展旅游的具体模式

(一)设立校―县旅游产业合作发展组织,共同制定科学的旅游发展规划

旅游发展规划对于旅游业发展具有重要引导作用,科学的旅游发展规划是重庆各区县旅游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前提。在统筹城乡教育背景下,为更好地促进各区县旅游业发展,重庆市政府及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注重完善校县合作的长效机制,成立校县旅游产业合作发展组织,共同制定科学的旅游发展规划。

校县旅游产业合作发展组织应当加强同重庆旅游协会、旅游商会的交流与沟通,不断整合优势资源,充分发挥高校、行业和旅游企业的协同作用。通过组织区县旅游发展专题研讨会、旅游景区景点实地考察、旅游市场调研等活动,充分调动各高校旅游知名专家及各区县旅游业界权威人士的积极性,为区县旅游业发展献计献策,共同制定科学的旅游发展规划。同时,为进一步提高校县合作效率,可采用项目集体攻关的方式进行协同创新。以重庆各区县亟待发展的重大旅游项目为核心,集合重庆各高校从事该领域研究的优秀专家学者及旅游业界资深人士合作进行项目攻关,从而使区县旅游发展处于更高的起点。

(二)完善旅游公共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实现校―县合作的“无缝对接”

校县合作能否实现“无缝对接”将直接关系到合作的成败。校县合作涉及重庆诸多高校和区县,合作形式已经逐渐由单个高校型校县合作的初级形式推进到高校群型校县合作的新阶段。当前,旅游信息沟通不及时是制约校县合作发展旅游的一大瓶颈。因此,建立旅游公共信息网络共享平台,对于实现校―县合作的“无缝对接”具有重要意义。

旅游公共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是一个开放式的互动交流平台,为重庆各高校和区县的旅游合作提供便捷的服务。网络共享平台应当及时相关的旅游政策及法律法规、最新的旅游资讯,并提供人性化的旅游信息咨询和旅游沟通交流服务。旅游公共信息网络共享平台有利于提升公共服务质量,更好地实现重庆各高校与区县在旅游规划制定、旅游产业发展、旅游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无缝对接”,从而提高校县合作的效率。

(三)创新高校旅游人才培养方式,“订单式”培养适应旅游市场需求的人才

在统筹城乡教育背景下,为进一步加强重庆高校对各区县旅游发展的支持力度,应根据区县旅游发展实际,采用“订单式”培养的方法为区县旅游发展提供急需的人才。现以渝东南民族地区旅游业发展为例进行分析。渝东南民族地区主要包括黔江区、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等5个民族自治区县,是重庆苗族和土家族的传统聚居地,拥有秀美的自然风景、深厚的文化底蕴、多彩的民族风情以及优良的生态环境,发展旅游业具有广阔的空间和巨大的经济潜力。但是,渝东南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仍存在着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包括旅游资源整合不够、旅游资源开发深度不够、旅游精品欠缺、高素质旅游管理人才缺乏等。因此,为进一步提升渝东南民族地区旅游形象,打造旅游精品,应以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为切入点,加强各区县与高校的合作力度,将旅游市场的人才需求信息及时传递给高校,通过“订单式”培养旅游人才的方式为渝东南民族地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切实的人力资源保障。

(四)构筑旅游发展产学研合作基地,共建校―县合作的长效机制

在统筹城乡教育背景下,重庆高校应与各区县联手打造旅游发展产学研合作基地,进一步加强双方的深度合作。重庆各高校应当针对区县旅游业发展实际,与各区县在教学科研、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旅游产品开发等方面建立互惠互利、优势互补、合作共赢的合作模式。

旅游发展产学研合作基地有利于重庆高校与各区县的旅游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双方的协同作用,从而真正实现“双赢”。对高校而言,打造旅游发展产学研合作基地有利于提升重庆高等教育资源的质量、服务能力,有利于资源共享,充分发挥其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与创新以及服务社会等方面的带动作用,主动适应和服务于重庆各区县旅游发展的需要。对重庆各区县而言,打造旅游发展产学研合作基地,有利于培养稀缺旅游人才、深度开发旅游项目、联合打造旅游精品,从而提升当地旅游发展品质。总之,打造旅游发展产学研合作基地有利于共建校―县合作的长效机制。

[ 参 考 文 献 ]

[1] 李萌.本科层次旅游人才培养模式的创新[J].旅游学刊,2008,23(2):8-9.

[2] 张玉蓉,樊信友,漆明亮.重庆高校开拓型旅游创意人才的培养策略研究[J].大学教育,2012,(9):7-8.

[3] 田穗,严勇.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教育公平――重庆市统筹城乡教育发展的思路与对策[J].重庆教育学院学报,2008,21(6):137-139.

第4篇

乙方:____________律师事务所

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事宜达成本合同书。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第一部分: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为该公司的____________项目(下称项目)的开发提供全过程法律服务。

第二部分:对甲方项目的方案设计、文本制作等

1.制作与本项目开发有关的所有文本,包括但不限于:

借款(投资)合同、委托贷款合同、资金信托的系列合同等;房屋租赁的系列合同等;

2.参与有关司法程序的全过程,直至执行程序结束;

3.征得甲方同意,参与本项目与政府部门的工作联络及配合;

4.视甲方工作需要,指派律师到项目现场办公;

5.负责对项目参与人员的法律知识的培训;

第三部分:办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事宜的司法程序的全过程:

包括一审和二审诉讼、执行等。

第二条 服务人员

1.乙方指派服务人员的原则:指派熟悉本项目特点的律师___________名参与上述所有服务内容的落实,并根据高效、及时的原则在工作需要之时充实服务人员,必要时可以组成律师服务团队。

2.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律师、___________律师作为本次法律服务的承办律师(以下简称“律师”)。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上述律师若出现正常工作调动、离职、身体状况等方面原因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由双方协商另行指派其他合适的律师接替,但上述律师仍应共同参与本次服务。

3.甲方同意乙方及其所指派的律师在其认为必要时可将本次服务的部分工作交由乙方的助理人员或其他律师协助完成。

第三条 服务费用

1.律师费:双方商定按照下列方法由甲方支付律师费。

方案一:包干收费:为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在签订本合同后的___________日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作为法律顾问费和前期费用;在签订本合同满___________日之时再行支付___________万元。上述费用的支付不受甲方开发进程的变化而增减。

方案二:基本收费+浮动收费

①本合同签订之日支付基本律师费___________万元;

②浮动收费为与甲方销售、出现单项诉讼相挂钩的律师费:

与销售挂钩部分:按照甲方统计口径,每成交一户,支付律师费___________万元;

与诉讼挂钩部分:每出现一个一审诉讼,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___________天内,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万元;出现二审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___________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___________万元;出现执行程序的,在诉讼到达法院之日起的_________天内连同一审合计支付___________万元或者连同一、二审合计支付___________万元。

③双方约定,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律师费,每一日历年度(___________天)不高于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不低于人民币_______万元。

2.其他费用:双方商定下列与本事务有关的费用开支由甲方承担,且未包括在上述律师费中。

(1)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异地交通、住宿等费用);

(2)代支间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转委托审计、鉴定费、公证费、查档费、其它用于收集证据的费用)

第四条 其它特别约定

1.乙方的责任:

乙方和律师对甲方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守,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有关本次法律服务项目的内容。

律师应当勤勉尽责,依法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律师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本次服务的进展情况。

乙方和律师应将已经或正在或可能存在的为与甲方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告知甲方,在发生利益冲突的情况下,上述律师应对上述其它法律服务做出回避。

2.甲方的责任:

与乙方和律师诚实合作,如实提供有关的资料、证据,如实陈述有关情况。

如与本次法律服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告知乙方和律师。

未征得乙方和律师同意的,不得将有关本次法律服务的合同方案、费用等情况告知其他任何第三方。

指派专人负责与乙方和律师的工作联络,提供律师服务所需的车辆等便利条件。

第五条 生效和文本

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每方各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5篇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  律师(助理律师)为甲方的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切实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三、甲方必须向律师提供真实的证据和材料。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的,有权终止,所收费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委托,费不予退还。

五、甲方委托乙方的服务范围及权限:

六、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及时向乙方缴纳费人民币/港币/美金 元。律师在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过程所支出的办案费用,包括差旅费、

出差补贴、交通费、鉴定费、翻译费、资料费、复印费、通讯费及其他必要开支

的费用均由甲方负担。

七、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武汉仲裁委员会仲裁。

八、其他约定:

九、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签订之日起至委托法律事务完成时止。

十、如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 乙方:湖北枫园律师事务所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

第一条 委托事项:

甲方因与 纠纷一案,特聘请乙方律师胡文林提供专项法律服务。现经甲乙双方按照平等、互利与互助原则充分协商,自愿达成以下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第二条:甲方对乙方的授权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接收法律文书,代为出具律师函,代为和解,参加调解,代为提出、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上诉等。

条三 甲方义务

1. 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及时地向乙方律师叙述受托事项具体情况,及时提供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

2. 甲方应当积极配合乙方律师进行尽职调查以及处理事项的各项工作;

3. 甲方应当对委托事项作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及时提出要求,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具体、合理;

4. 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

第四条 乙方义务

1. 乙方律师应当勤勉、尽责,完成甲方委托事项;

2. 乙方律师应当以其依据法律作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权益;

3.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事项承办行政机关的要求,及时、全面报送各种符合行政机关要求的材料,准时参加各项活动;

4. 乙方律师应当与甲方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转达和解决承办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各项要求,及时通报事项进展情况;

5.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保守获知的甲方资料的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非由法律规定或者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6. 乙方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事件中,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人;

7. 乙方律师应当为甲方事项单独建立文书档案,保存完整的工作记录,对涉及甲方的原始证据、法律文件和财物应当妥善保管,甲方索要时应当及时归还甲方。

第五条、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应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没有合同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上述服务。

第六条、双方商定,甲方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酬金 万元人民币,如果在服务过程中发生了乙方指派律师为履行本合同规定义务所必需的差旅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甲方应根据自己的财务制度规定予以实报实销。

第七条 合同变更

本合同如果需要补充、变更或者终止,甲乙双方应当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合同。

第八条 合同解除

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解除本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1.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更换律师;

2. 因乙方律师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损失;

3. 因乙方律师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导致损害甲方利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1. 甲方的委托事项或者指示、要求违反法律、违反律师执业规范;

2. 甲方有捏造事实、伪造证据或者隐瞒重要案件事实等情形;

3. 甲方逾期十日,经催缴仍不向乙方支付律师费。

第九条 违约责任

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承担本合同约定的委托事项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律师费。

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违反执业禁止规定、保密或者保管规定,具有过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一经有权机关确认,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律师费用或者无故终止本合同,乙方已收律师费用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未付的律师费用。

第十条 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委托事项办理完成时终止。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由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有限公司 乙方:xxx律师事务所

第6篇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乙方为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批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具备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资格和能力;甲方因房屋交易事项需要法律服务,委托乙方为其提供法律服务,乙方表示同意;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一、人员指派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_________律师为甲方处理相关房屋交易法律事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委托事项完毕之日时自行失效。委托事项时间超过预计时间的,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签订补偿条款,可延长聘期。

二、工作范围

乙方律师的服务内容为:

1、律师陪购服务:

(1)陪同看房、审阅售楼资料;

(2)审查房屋交易的合法性,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法定证明文件;

(3)查验、核实交易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规划、建设、销售许可文件及房屋开发商的开发资质;

(4)对拟购房产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5)审查房产的实际状况与宣传广告是否相符,谨防广告及宣传的诱惑和误导;

(6)审查、修改、补充房屋交易合同文本;

(7)协助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8)协助甲方进行交易谈判,并协助甲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合同、房屋认购书;

(9)协助甲方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

(10)协助甲方正当行使合同权利,督促交易相对人履行合同义务;

(11)审查房屋交付验收的法定文件,协助房屋交付验收;

(12)协助甲方办理房屋入住手续;

(13)协助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登记和交易过户手续;

(14)协助办理合同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赠与公证等;

(15)协商甲方向房屋交易相对人提出法律交涉,主张合同权利;

(16)为购房合同提供律师见证服务;

(17)提供签约后的法律咨询服务。

2、律师服务

(1)出售房屋,并代为办理产权交易过户手续;

(2)出租房屋,并代为收取、保管房屋租金;

(3)申请房屋面积测量鉴定;

(4)申请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5)代办购房登记、产权登记手续;

(6)代办个人住房、商业用房贷款手续;

(7)代办购房款资金监管;

(8)代办房屋验收交接手续;

(9)代办个人所得税抵扣手续;

(10)起草、审查、修改装饰装修合同;

(11)起草、审核装饰装修项目清单及购买相关材料清单;

(12)代办水、电、煤、有线、宽带、电话过户或开通、落户等手续;

(13)申请证据保全公证、遗嘱公证、委托公证、继承公证;

(14)对房屋权属、土地权属进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

(15)指定律师各类买卖、装潢、物业管理及租赁纠纷的调解、仲裁和诉讼;

(16)其他房产事务及法律事务。

3、律师咨询、调查服务

(1)提供房屋交易所需的各项政策法规;

(2)提供房屋交易所需专业房地产法律咨询;

(3)对拟购物业进行综合分析;

(4)对房产商资信进行调查、查看证件是否齐全;

(5)对拟购物业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进行调查;

(6)为房屋装潢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7)提供物业管理方面的政策法规;

(8)为房屋租赁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9)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三、服务费用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的律师服务费用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支付全部费用的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剩余_________%,计¥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于乙方事项完成之日起_________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 帐户号:_________。

乙方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用的依据为《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律师服务指导性收费标准》、_________。

四、其他费用的负担

乙方律师办理甲方委托事项所发生的下列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1、相关行政、司法、鉴定、公证等部门收取的鉴定费用、评估费用、办案费用等;

2、_________(地区)外发生的差旅费、食宿费,翻译费,复印费,长途通讯费、查询费等;

3、征得甲方同意后支出的其他费用。

以上费用采取一次包干的形式,不再向甲方另行收取;

乙方律师应当本着节俭的原则合理使用上述有关费用。

五、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应不附加任何条件地支持、配合、协助乙方律师为完成委托事项而开展的各项工作,并按乙方律师提出的时间、地点、方式接受服务;

2、甲方如需乙方律师陪同处理房屋交易事宜,应提前_________天与乙方律师预约工作时间,特殊情况除外;

3、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参与房屋交易谈判,应提前_________日将草签的合同文本或复印件交给律师审查、修改;

4、甲方签订的房屋交易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应向乙方律师提供复印件,供乙方存档备案;

5、甲方如需乙方律师审查房屋交付验收法律文件的,应向乙方律师提供相关的复印件;

6、甲方有权对由于乙方律师在委托工作中没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遗失重要文件等过错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向乙方提出投诉或赔偿,赔偿额在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的_________倍以内;

7、甲方应当明确对乙方及其承办律师的权限;

8、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及其他费用;

9、甲方应如实向乙方律师提供任何与委托事项相关的情况,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情况;

10、甲方不得向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不合理要求。

六、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必须恪守《律师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的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要求,全面履行律师职责,为甲方提供高效、安全、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2、乙方及承办律师应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客观地告知甲方委托事项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3、应对证明房屋交易合法性必需的法律证明文件进行审慎地查验和调查核实,并对可能存在的房屋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向甲方进行必要的提示,确保甲方的权益受法律保护;

4、应及时告知委托工作进展情况,答复甲方的法律问题;

5、应保守在委托工作中知悉的甲方的信息秘密,保护甲方的隐私权利,不得以任何公开的形式对外传播;

6、应在甲方交付律师服务费用后,及时出具由乙方统一签发的收费凭证,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向甲方收取任何与本合同无关的费用;

7、乙方为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和委托事项的实现需要,选择完成或实现委托目的的方式和方法;

8、乙方律师向甲方作出的告知、通知、答复、咨询意见和情况介绍可以信件、电子邮件、传真、或口头、电话等任何一种形式进行,甲方应签收乙方送达的文件资料;

9、乙方依法独立履行职责,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任何与法律法规及律师职业道德不符的要求、意见或观点;

10、乙方不承担由于房屋交易相对人不守诚信、违法经营或合同违约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11、经乙方律师提示的房屋交易风险,甲方表示认可和理解后,甲方在风险未能有效控制的情形下与房屋交易相对人从事房屋交易行为的,乙方律师可以为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但乙方不承担因不规范交易行为而发生法律风险和财产损失的任何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2、乙方及其律师在授权范围内从事的活动,所形成的委托后果由甲方全部承担;

13、乙方律师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合法权益的活动,在本合同期限内,不得在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或仲裁活动中担任房屋交易相对人的人;

14、因乙方律师的过错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赔偿。

七、违约责任

1、委托事项未结束,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合同的,应当向甲方支付服务费用的_________%作为违约金。

2、委托事项未结束,甲方提出终止合同的,不得要求退还服务费用,还应支付服务费用_________%的违约金;

3、甲方如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应付款额的日万分之_____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____天,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直至终止合同。

4、乙方律师因工作延误、失职、失误导致甲方蒙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乙方应当通过其所投保的执业保险向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或为达到不法目的侵害国家、第三人合法利益的,有权解除合同,所收费用不退还。

6、乙方无正当理由不提供本合同规定的法律服务或者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已付的法律服务费用。(3)

八、保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九、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十、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十一、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十二、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十四、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十五、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_________                 乙方(签章): 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委托人(签章):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

第7篇

一、主办律师

1、乙方接受甲方的聘请,指派 张选辉 律师作为主办律师担任甲方的法律顾问。

2、乙方指派的主办律师出差或有其他业务暂时无法提供服务时,乙方应另行安排其他合格的律师及时处理甲方交办的法律事务。

二、服务项目

1、在担任甲方法律顾问期间,针对甲方的经营活动,根据甲方的委托,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提供法律咨询。律师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甲方经营活动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给予解答,提出处理意见。

2)、提供与甲方经营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3)、为甲方起草、修改、审查协议、合同、章程、规章及解决法律问题所需的其它法律文件。

4)、参加业务谈判,协助甲方做好有关谈判的准备工作。

5)、甲方参与调解、仲裁、诉讼活动。

6)、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事务。

三、时间安排

1、根据业务需要,甲方可随时与主办律师取得联系,委托乙方办理具体的法律业务;根据办理业务需要,主办律师可到甲方单位、出差外地为甲方提供服务。

四、保密

1、乙方为甲方办理法律服务时,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人泄露。

五、业务酬金

1、甲方每年向乙方支付基本法律顾问酬金人民币 **万元(¥ )。

甲方应当每个合同年度的 平均分 次将本年度的基本法律顾问酬金支付给乙方,甲方付款时,乙方应当提供税务发票。

2、甲方委托乙方办理的法律业务,出现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双方将按照《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协商增加支付法律顾问酬金,届时,双方将单独签订委托合同予以确认:

六、费用支出

1、乙方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所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法律顾问酬金包含了乙方主办律师往返甲方与乙方之间的交通费。

七、合同期间

1、本合同有效期为三年,自xx年1月1日起至xx年12月31日止。本合同期满前十五日内,如果双方都未提出终止本合同,则本合同将以三年为周期不断地予以顺延。

八、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及/或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月 日 年月日

根据《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湖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条例》及专项法律服务活动的要求,为更好地服务地方、服务企业、服务重点工程,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订立如下协议:

一、应甲方聘请,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乙方指派法律工作者 同志担任甲方的常年法律顾问。

二、合同期间,甲方的职责为:

(一)、甲方应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职或兼职负责本单位法律方面的事务,收集本单位有关资料提供给法律顾问参考研究,及时处理。

(二)、甲方有关会议、业务洽谈、签订合同等经济活动,应请法律顾问参加并听取有关法律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以避免经济纠纷和损失的发生。

第8篇

乙方:_________

甲方因房地产项目经营开发需要,特聘请乙方为其整个项目经营开发提供全过程的专业法律服务,要求指派熟知房地产行业又熟知工程建设行业的专业知识及专业法律规定的律师担任甲方的经济、法律顾问,以维护甲方在整个建设过程中的所有行为的合法性及其合法权益。经协商,双方达成以下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一、甲方要求乙方指派_________律师担任甲方的特邀经济、法律顾问。乙方同意甲方的要求,指派该律师担任甲方的特邀经济、法律顾问,并配之以其他律师提供法律服务。

二、双方约定:受聘律师须为甲方提供如下非诉讼法律事务服务:

1.根据项目开发进展,完善甲方参与的三方合资合同、章程;

2.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前期动迁及市政配套合同的完善、修改;

3.参与本工程建设的招标标书的制定,参加甲方审查投标文件并为评标、决标提供法律意见;

4.代表甲方与工程承包方洽谈,草拟、修改工程承包合同,使之达到可正式签约条件;

5.如甲方需要,为甲方代办工程承包合同公证或见证;

6.代表甲方审查承包方提出的工程分包单位的资质、信誉及队伍素质和履约能力,审查、确定工程分包合同;

7.如甲方需要,为甲方代办工程分包合同公证或见证;

8.督促、检查甲方履行工程承包合同及履约资料的积累、保管工作;

9.协助甲方审查工程分部分项质量验收资料,协助处理因工程质量引起的争议,协调甲方与_________市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

10.协助甲方控制工程造价,审查工程量增减的支付依据,协助处理因工程造价引起的争议,协调甲方与上海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联系;

11.参加甲方对工程竣工的验收工作,协助甲方确定工程最终造价;

12.根据甲方的要求,为甲方部分或全部楼宇出售、出租(境内外)提供以下法律服务:

(1)协调甲方与市土地批租管理部门的联系,以便在甲方需要并符合条件时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签订补地价合同;

(2)协助甲方办理楼宇外销批准手续;

(3)协助甲方起草《购房须知》、《楼字预订合同》、《楼宇预售合同》、(楼字出售合同》、《房屋管理、使用、维修公约》、《楼宇出租合同》等楼宇预、销售或出租法律文件;

(4)协助甲方办理境内外购房银行按揭手续,起草与此有关的法律文件;

(5)甲方向购房业主出具工程进度、质量等符合预收楼款条件的法律意见书;

(6)如甲方需要,代为监管预售楼宇价款,使购房业主增强信心,减少风险;

(7)如甲方需要,代办购房业主的楼宇预、销售公证;

(8)如甲方需要,购房业主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

(9)协助甲方组织预、销售展示、交易活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三、法律服务报酬及支付方式

1.双方商定,甲方对上述律师服务支付人民币_________元。

2.支付方式;律师服务报酬以人民币支付,支付期限为:

(1)第一次:本合同签约后10天内,支付2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第二次: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10天内,支付3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3)第三次:工程施工结构封顶后工0天内,支付3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1】

(4)第四次: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10天内,支付剩余的20%,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四、上述由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构成的各法律关系如遇有争议并引起纠纷,乙方须甲方全权处理,其费用另行计算。

五、乙方及受聘律师可根据法律服务工作项目及有关要求,安排有关律师或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务,具体工作人员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应确保服务质量,确保所有合同和法律文件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确保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甲方要求、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完成。

七、如因乙方的工作疏忽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最高赔偿额不超过律师服务收费的10倍即人民币_________元。具体赔偿办法按乙方提供的《律师承办非诉讼专项法律事务过错责任有限赔偿试行办法》执行。该试行办法为本合同的附件。

八、甲方须按期支付律师报酬,如支付逾期,以应付款千分之一/每天支付逾期的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一个月,乙方有权停止工作直至中止合同。

九、甲方应按规定提供各种有关书面材料,如实向律师阐明情况,如因甲方提供材料虚假不实或有重大错误,乙方不承担因此产生的责任。

十、甲方承诺如乙方在提供上述法律服务中认真负责、确保服务质量,甲方在本合同确定的报酬外,另给以不超过人民币_________元的奖励。

十一、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所有法律服务时失效。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