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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管理论文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2-09 17:58:52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政府行政管理论文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政府行政管理论文

第1篇

    清楚认识政府角色定位、强化政府信用行为、巩固升华行政文化,以提升政府的公信力,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自身发展的必由之路。加强行政管理,提倡行政“文明”、行政“科学”、行政“人性”,提高政府公信力,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

    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是—个政府凝聚民心。树立权威的关键所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稳定增长,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改善,政府管理与公共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对政府的信任也空前提高。但是,我国目前正处于改革攻坚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政府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水平与人民群众的期待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加强行政管理,清楚认识政府角色定位、强化政府信用行为、巩固升华行政文化,以提高政府的公信力,是现代文明社会发展和民主政治自身发展的必由之路。

    公信力是政府的影响力与号召力。它是政府行政能力的客观结果,体现了政府工作的权威性、民主程度、服务程度和法治建设程度。同时,它也是人民群众对政府的评价,反映着人民群众对政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政府公信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基础。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基石和灵魂,完善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正常运转的基础条件;不讲信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无法存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赖于全体社会成员对普遍性的行为规范的遵守和信任。政府是社会秩序与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政府不守信用,就会破坏整个社会信用的基础。由此可见,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是构建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

    其次,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治理社会的基本要求。政府公信力实质上是人民群众对政府履行公共职责情况的评价,同时也是对政府合法性的检验。信用政府能够增强人民群众的社会信任感和归属感,政府失信则会导致人民群众对政府信任的丧失,从而造成社会普遍失信,削弱政府的合法性。

第2篇

“服务型高校行政管理模式”的内涵可以通过以下四个方面分析,即管理观念、管理职能、体制结构和服务对象。首先,从管理观念角度分析。要将服务师生、服务教学的观念贯穿到日常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将教师和学生的角色从被管理者转变为服务的对象,强化“管理即是服务”的意识;其次,从管理职能角度分析。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职能的侧重点应体现在两个方面,即实现从权力型机关向责任型机关的转变,以及提升对服务职能的认识,摒弃行政本位,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再次,从体制结构角度分析。一方面,采用扁平的组织机构来代替传统的金字塔结构,合并职能相近的机关部门。另一方面,提高学校制度政策制定的参与性和民主化;最后,从服务对象角度分析。高校所具有的人才培养及教学科研的基本职能决定了高校行政部门服务的对象是学生和教师,因此,应以师生为本,为其创造良好的平台和环境,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归纳起来具有以下四个特征:

第一,强调服务意识。坚持“以师生为本”的理念,将服务视为学校管理模式的核心价值观和行政管理机构的首要职责,一切从师生的需求出发,为师生的利益着想,明确师生的主体地位和作用。在实际工作中,努力实现和维护好师生的根本利益,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做到“教育以育人为本、以学生为主体,办学以人才为本、以教师为主体”。

第二,鼓励参与并及时回应。鼓励参与指的是在涉及有关学校发展与建设的问题上,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鼓励相关人员参与。学校决策不再仅由少数领导干部讨论决定,而是要广泛听取师生、家长及其他相关机构的意见与建议,让他们充分而自由地参与到学校决策中来;与鼓励参与相对应的是强调回应性。针对相关人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建立科学有效的沟通回应机制,以保证畅通无阻的沟通与交流。

第三,体现公开与公正。在新时期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下,学校行政部门要及时将重要工作信息如学校重大决策、制度调整和管理活动向师生、家长及其他相关机构公布,做到管理的公开和公正。师生、家长等相关人员有权对学校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第四,倡导尊重与平等。服务型高校管理模式倡导尊重个体,强调平等。在日常行政管理工作中,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循勤奋务实的工作原则,努力与师生形成一种互相尊重、彼此平等的关系,营造和谐的工作氛围。在管理决策过程中,行政部门应充分考虑并积极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使每位师生都能平等地享受学校资源,使学校教育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师生。

二、目前中国高校行政管理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全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服务意识不断增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不断向前推进,但由于中国高校始终没有完全摆脱传统的行政管理模式,时至今日仍然存在一些弊端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管理机构过度膨胀

中国高校在内部管理上一直采用从学校、学院、教研室到教师这种自上而下层层管理的形式,即金字塔式的组织机构。这种科层制的组织机构会产生两个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由于各部门功能不断细化和权限不断缩小使行政部门岗位越设越多,导致机构膨胀,行政效率不高。二是由于中国高校行政管理人员是按照政府机关的人员编制设置的,从科员到处级、局级逐级建构,每个部门至少有两到三名行政人员,随着行政机构的不断膨胀,行政管理人员的队伍也越来越大。

(二)管理制度不完善

一方面,缺乏实际有效的法律制度保障。中国现行的教育法律体系是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建立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先后制订了《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它们构成了中国现行教育法律制度的基本框架。但这其中及后续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涉及行政管理的内容较少且空泛,实际工作中难以参照执行,使行政人员在执行或决策中随意性增大,难以形成公开透明的制度环境。另一方面,很多高校忽视与行政管理制度联系密切的监督和信息反馈等民主制度建设,使得师生、家长及相关机构脱离了涉及高校重要决策制定的过程,不利于建立“以人为本”的新时期高校服务管理模式。

(三)管理机制不健全

首先,人才引进机制不完善。高校不仅需要有一支高水平的师资队伍,还要有一支高素质的行政管理队伍。从专业素质看,大多数行政管理人员都不是来自管理专业,没有经过系统的高等教育基础理论和现代高校管理知识的学习,不具备系统的知识理论框架,在日常工作中不讲方式方法,影响了工作效率。从年龄结构看,由于对高校行政管理工作仍保持着传统的认识,即科技含量低、创新空间小、自我提升慢等,专业青年人才不愿加入到这个队伍中来,致使整个行政管理队伍人才出现断层。其次,激励机制欠缺。目前,全国各高校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等大多是以科研成果来划分等级,由于工作性质原因行政人员不可能在科研方面有太多成果,因此获得奖励的机会很少,导致行政人员缺乏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受到影响。

三、构建高校服务型管理模式的主要措施

解决传统高校行政管理模式中出现的问题,推动新时期高校服务型管理模式的建立,是中国高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任务,具体要从转变管理观念、精简管理机构、完善体制机制三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和提升服务理念

在全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大背景下,高校应开始转变并不断提升行政服务理念,将以人为本作为日常工作的出发点,将保证高校师生的利益作为工作核心,树立和维护以服务为根本、尊重与合作并存的理念,真正做到将为师生提供的便利化服务扩展到最大范围。坚持“以师生为本”的服务理念,需要行政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具体做到以下两点:第一,明确定位,包括对自身的定位和工作对象的定位。行政管理人员应深刻理解高校行政管理工作的性质、职能和作用,摆脱自身官本位思想的束缚,站在服务者的角度协助师生处理好日常事务工作。第二,把握好思路和方法,寻求以师生为本的有效的高校行政管理工作方式方法,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二)精简机构

建立扁平式的组织结构科学合理的组织结构不仅搭建出了新时期高校服务型行政管理模式的主体框架,还为提高行政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打下了坚实基础。科学和合理的组织结构是指扁平式的组织结构,即改变传统多层级的金字塔式组织结构,减少过多的中间层行政部门和行政人员职位,使行政组织逐渐趋向简约化和扁平化。这种扁平式的组织结构具有管理层次少、管理成本低、管理跨度大、信息传递速度快且准确度高等特点,促进行政管理工作效率不断提高。

(三)建立并完善管理机制

第3篇

从《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中,教育部对辅导员的定位是德育教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以及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仔细解读它可以发现,它是教育部作为我国最高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在综合了国家、政党和社会三方对辅导员要求后作出的。德育教师的定位,体现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高等教育在德育、智育、体育等方面分工的特色,是国家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国家公民的需要;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的定位,则是党对辅导员的要求,它体现了党需要通过辅导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来培养党的接班人;大学生健康成长的指导者和引路人,则是国家、政党和社会多方意志的体现,国家和政党希望通过辅导员的指导和引路,培养政治素质、专业素养和个人能力都非常强的社会主义接班人。辅导员的微观角色定位,即高校对辅导员工作任务和内容的具体要求。高校辅导员的工作任务和内容是一个完整的有机的体系,它们相互衔接、相互补充、相互作用。高校辅导员只有认真履行自己职责,全面地、完整地理解和实践自己的工作任务和内容,才能很好地发挥自己的服务和保证作用,促使学生全面成才、健康发展。

二、高校辅导员较为重要的几点工作方法及意见

(一)手握密码本无论是接新班还是接旧班,辅导员都要掌握学生的详细情况。自己买一本笔记本,上面按班分类,按着学号的顺序把学生的名字依次排列下去。每一个名字之间要有足够的空档,里面的内容有学生的名字、性别、一寸照片、民族、身份证号码、身份、家庭电话、本人电话、兴趣爱好、家庭邮政编码、父母名字、工作性质、联系方式,等等。这个本子非常重要,是你今后工作的法宝,也是你今后学生离开学校后联系的纽带。

(二)组建班委新班的班委一般是民主选举的。班委的人数不要多,够用就行,要给自己留有余地,以后发现好的苗子可以增补进来。班委成员不要立即选出,应该先选班委,后有班委自己商量选出班干。这样避免了班长和团支书的工作矛盾,同时也反映出集体领导的优势。这里要提出寝室长的重要性,班干部主要是谈工作,寝室长主要是谈生活。了解每一位学生的思想动态,寝室长会议不可缺少。寝室长也可作为是班级管理的小眼睛,在漏宿、心里健康活动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寝室长也是国家贫困助学金评定工作的基本力量,是大家公认最公平的评定办法。寝室长也是班级活动有力的推动者,是班级稳定的基石,是准班长。

(三)开好主题班会在我看来,主题班会是班级教育和班级管理的重要形式之一,在对学生进行德育教育,引导学生认识自我,规范自我,树立正确的“三观”,激发学习兴趣,增强班级凝聚力等方面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要做好学生政治思想工作,一味的说教对于现在90后的学生来说无疑是难以起到效果的。最好的办法就是利用主题班会多样化的形式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在主题班会中,可以根据当前政治形式、学生思想动态、国家纪念日等利用竞赛、演讲、讨论、游戏、观看纪录片、观看电影发表观后感、文艺活动等多种形式进行,在我的辅导员工作中,开学期和班干讨论主题班会计划,主题班会的组织者,主题班会形式,然后按计划进行执行,学生在主题班会中轮流担任组织者,不仅在不知不觉中培养了自己的管理能力组织能力,沟通能力,更能培养自己的胆量,并且在思想政治教育中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

第4篇

论文关键词:新公共管理理论,绩效管理,财政预算,事业单位

一.前言

1959年《财政法组织法》(LOLF)确立了法国财政预算的基本框架。期间,该法令虽多次被修订,但仍然无法适应时代的要求。2001年8月,原法国总统希拉克颁布了新《财政法组织法》,明确提出建立以结果和绩效为导向的财政预算,并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新方法编制的预算案。该法案被认为是法国公共财政的一次重大改革,它给法国财政预算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带来了显著变化。其最大的意义在于使法国的公共行政从传统的官僚模式走向新公共管理模式,公共服务领域从此也开始面临一连串的重大改革。

二.改革的背景

1.新公共管理思潮的影响

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由于技术变革、全球化、信息化和国际竞争的挑战,许多国家的行政管理发生了重大变化。以韦伯的官僚理论为代表的、等级深严的传统公共行政制度在支配整整一个世纪的漫长年代后,正转变为公共管理的、责任的、服务的、企业化的、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形式。

新公共管理理论源于欧美国家,最早由英国前首相柴契尔夫人提倡推行。随后该理论在西方国家逐渐受到重视。美国学者戴维·奥斯本在其著作《摒弃官僚制:政府再造的五项战略》中提出了“再造政府”的理论,并强调“再造政府就是用企业化体制来取代官僚体制”。[①]戴维·奥斯本认为,在传统模式下,政府在提供公共产品时力不从心,窘态百出工商管理论文,因此该模式应当被改革。戴维·奥斯本提倡政府在有限资源条件下,生产出更多的产品和提供更高品质的公共服务;同时,政府应当拥有一定的公共企业精神,并学习或运用企业管理的基本理念及做法,运用私人企业管理技术以及用结果指标来评估绩效,让政府更具活力及竞争力。

在戴维·奥斯等学者的推动下,新公共理论的影响日益扩大。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特别是西方经合组织(OECD)的会员国,相续进行了改革,提出了“绩效政府”的理念。法国在这方面虽然改革起步较晚,但是也出台了相关的法令,加快了行政改革的步伐。主要内容有:改革地方行政管理体制,取消对各地方政府的监管,扩大地方政府权力,扩大地方民主,增强地方民选机构的权利等等。

2.改善法国政府财政赤字的迫切需要

从法国国内看,法国的公共债务问题一直困扰着法国历届政府站。2005年,法国公共债务与国内生产总值之比已经远远超过了欧盟《稳定与增长公约》规定的60%的上限,达到了66.8%。同时,西方各国政府都大刀阔斧的改革政府机构、改善公共财政管理,而法国却相对滞后,这就迫使法国政府加快了行政改革。从2000年以来,法国经济一直处于低迷状态,失业率上升、国内投资与需求大幅度减少,这造成了法国财政收入锐减。与此同时,为实施经济刺激计划,法国政府又大规模投入资金。这导致法国公共债务规模明显扩大。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与1959年以来形成的预算体制相比,新《财政法组织法》的变革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强化预算的绩效的管理。在过去,各部门预算支出项目是分割孤立的,完全由议会根据部门需要进行拨付。在这样的机制下,预算项目很难体现各种计划的性质也很难明确各级行政管理者的责任。新《财政法组织法》运用绩效机制来推动财政预算,重新建立了财政预算机制。新机制使得各级管理者的责任明确、国家政策连贯而紧密。该机制把财政预算分为“任务”(mission)、“项目”(programme)、“行动”(action)。“任务”是财政预算的最高级工商管理论文,体现了国家的主要公共政策以及相应的财政预算安排。同时,若干个“项目”组成了某个“任务”。“行动”又把项目的各项计划具体化。

新《财政法组织法》规定,各级、部门必须建立下一年度的行政计划与工作安排;同时,每项具体计划的效果必须通过相关部门的绩效考核,并把结果反映到年度绩效考核报告中。

2. 项目的行政负责人责任更为明确、拥有更多的自主权。新《财政法组织法》的另一最大的亮点在于,除了不能触动人员工资之外,只要能保证项目目标圆满完成和提高工作效率,各行政部门项目负责人可按实际情况自由调度资金预算。同时,为了保证项目负责人的公正、廉洁,该法案还规定必须强化行政部门内部审计职能,使每个公共政策项目执行者承担了更多的义务与责任。 3.强化了议会对财政预算的民主监督力度。新《财政法组织法》实施之后,议会是最大的受益者。它对财政预算的监控力度得到了空前的加强。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财政预算更为透明。根据新《财政法组织法》第五十条规定,当政府向议会提交国家未来四年的发展报告的时候,必须同时提供相关数据与证据的来源,以供议会调查、审议,从而提高财政预算的真实性。其次,扩大了议会对预算批准的范围。得益于财政预算的分任务管理与绩效管理机制,议会可以通过讨论国家公共政策与发展策略来决定对某项任务是否赋予相关财政预算支持,从而大大提高了议会的决策者的角色。在新《财政法组织法》实施之前,议会由于缺乏必要的时间与手段,只能针对整个国家财政预算的一揽子计划进行投票。只有约占6%的财政预算真正被议会深入讨论研究。新法案实施之后,“任务”、“项目”、“行动”与它们所需要的财政预算一目了然,议会成员可以从容不迫的进行讨论和投票。最后,公共政策与财政预算捆绑进行表决,提高了议会地位和权利。一方面,决算法草案的审议时间缩短、效率大大提高;另一方面,审议的宗旨不再是对财务报告进行技术和形式上的修改,而是对公共政策进行评估,并对每个项目的结果、成本和使用进行分析。

四.新《财政法组织法》对公共服务机构的影响

配合新《财政法组织法》,法国从希拉克政府到萨科齐政府,都对公共部门进行了一系列的渐进式改革。萨科齐的政府改革目前正在进行工商管理论文,无法考察其最终效果,但是其部分改革措施是值得借鉴的、同时应当承认其改革也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1.减少了财政支出。由于公共支出明显上升,威胁到了法国的财政与金融安全,萨科奇政府制定和实施了称为“公共政策全面修订” 的全面改革计划,旨在对公共支出进行结构性削减站。这项计划确定了很多改革目标:实现政府机构现代化;改善为公民和企业提供的服务;确保公务员能够因为工作而得到更多的表彰;以及推广注重效果的文化。其整体目标是用更少的资源,取得更好的成效。该计划是法国政府全面转型的范例,它由370项经过开支审查筛选出的举措组成,同时,每个政府部门都必须节约开支和提升效率。

2.大幅度的减少了公务员数量与规模:法国公务员的数量从2003 年开始减少,减少的幅度逐年加大,到了2007 年,退休的公务员人数介于7万到8万人之间,而该年就裁减了1万5千 个职缺。[②]如今,萨科奇政府实行每两名公务员退休后只补充一名新公务员的政策。行政人员的开支从而大大减少。

3.对公共部门进行分类改革。现有的公共服务部门被分成三大类:一是关系到民生与社会稳定的教育、公共卫生等部门,将继续由国家管理;二是涉及国家安全和战略意义的领域,具有一定商业色彩的军工、航天和核电等部门,国家将继续控制;三是可以向私人资本开放的其它的部门,如基础设施建设等,这些领域内国有企业垄断将被打破,私人资本获准进入。

4.行政部门的创新改革。主要有两项:一是预算法采取“目标管理”原则,各行政部门将根据目标制订预算;二是对政府各部门引入外部审计,同时对岗位任务和人员设置等深入调研并提出现代化管理建议。

5.强化公共部门的绩效管理。公共部门的各项公共事务分为“任务”、“项目”、“目标”、和“指数”。“任务”是指各项社会事务,如交通、社会治安等。“项目”是指细化后的各项“任务”,如在就业“任务”中,就有增加就业的“项目”;“目标”是每个项目要达到的目的,如增加就业的“项目”中就提出要把增加就业岗位作为“目标”。最后,“指数”是指量化后的结果,主要用于评估各项措施是否富有成效。如在采取新措施后,每年新增的就业岗位的数量等等。

法国政府在推进公共部门改革中取得了一定的阶段性成果。以法国内政部为例, 2005年法国道路交通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人数低于5000人,与2002年相比受伤者减少了25%,而死亡率则减少了36%,创历史之新低。与2002年相比,违法活动减少了8.2%,在公共道路上的违法活动则减少了20%。[③]

五.借鉴与启示

法国作为西方发达国家工商管理论文,其公共部门颇具特色,它在整个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扮演重要角色,发挥着十分关键作用。虽然由于政治体制和国情不同,不能引入他们的所有做法,但他们绩效考核的理念、严格的责任机制,对推进我国事业单位绩效改革有着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1.深化市场化改革,减少公共部门监管。当今世界是信息化社会,全球一体化的步伐不断加快。在法国,公众参与公共管理早就是一个现实。在我国,一方面,民众借助互联网等手段开始寻求公民参与的过程来充实公民生活,来有目标地表现公民意识,并学习表达自己对公共事务的看法。另一方面,政府行政官僚的扩张,经常造成公共部门逐渐远离其所服务的社会大众,忽视民众的的真正需求,甚至引发社会冲突。在新形势下,要解决事业单位中的绩效改革问题,其基本点还是应当立足于对公共部门,包括对事业单位权利的限制和对公平性的追根问底。只有在上层建筑中确立了公平性与市场经济的自由与充分竞争,社会才能充满活力和创造力。没有一个完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作为社会子系统和公共部门的事业单位绩效改革的效果也无法保证。所以,政府、事业单位不能既当游戏的裁判又做选手,它们应当把主要精力用到保护公正与提供公共服务上来。

2. 重新认识公共部门的本质。高绩效政府组织是指政府组织以绩效评估体系为标准,以最低的管理成本取得最大的社会公众对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满足度的一种管理模式和组织形态。它强调了以社会公众的满意度作为产出的最终标准。法国新《财政法组织法》的根本目的是在于提高公共部门的服务质量与服务效率。为公众更好的服务站。对于我国的事业单位,一方面,其“绩效”必须最大程度地凸显其社会公益性,并抑制、克服其可能潜在的自利性和营利性;另一方面,其“绩效”还必须同时依循各自具体行业的内在要求,凸显其独特的公益价值。在我国,目前许多事业单位社会公益性做得不尽如人意。事业“绩效”应有的内涵和标准均被严重异化、扭曲。所以,事业单位全面实行绩效改革工商管理论文,不能不首先从理清什么是事业绩效开始。我国的事业单位属于公共部门,所以它们的绩效应当是“公共、公平和责任”。

3.绩效考核制度应伴随着我国财政体制的改革。从法国经验看,财政绩效管理伴随着政府管理理念提升,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发展、政府管理模式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法国2006年执行的新预算案看,最大的特点就是建立了新的结构。新结构分为“任务”、“项目”、“行动”三级。每一个级别都有相对固定的行政负责人。这就使得各部门公共政策项目负责人拥有更大的自由度和承担更多的责任。而目前我国的财政预算与管理体制仍然沿用传统的模式,它与事业单位甚至政府部门的绩效管理体制改革无法匹配。

4.应当强化公众与人大对事业单位绩效的监督与评估作用。法国议会是新《财政法组织法》的最大受益者,其角色因为新《财政法组织法》而强化。议会有权监督各项任务的落实情况,由此可以具体知道公共支出的去向,增加了公共预算的透明度。在我国推进事业单位绩效改革过程中,绩效指标的如何量化,考核如何保证公平公正、具备公信力是我国目前事业单位绩效改革的一个难题。由于缺乏可以借鉴引用的办法和模式,很多地方和单位的绩效考核变成了“官绩效”“一言堂”。因此,绩效考核需要考虑多维度考核,以使考核结果更加客观、公正。鉴于事业单位的公益性质,公众对公共服务的满意度应当作为绩效考核指标,让学校、医院所在的社区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参与到绩效评价中来,提高考核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参考文献]:

[1]任青霞:有限政府与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研究,2004(1).

[2]陶学荣:公共行政管理学导论[M].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3]Pierrick Le jeune:la function publique face a la culture de resultat[M].Bruylant,2006.

第5篇

(一)经济法与行政法区分的误区

为什么经济法与行政法不能清楚的区分开?这里面的症结在哪里,作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

1.传统与现实的交叉论证。传统法理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应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并以此为标准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随着社会的发展,市场经济的建设,经济立法日益增多,经济立法理念逐渐得到发展,私法中的平等、自治观念受到人们的青睐并被公法所吸收(当然也出现了私法公法化的现象)。学者们为论证这些现象的重要性、划时代性,千方百计要给它们在传统的法律体系中谋求一席之地。为此,学者们千方百计地论证经济法的独立地位,殊不知这已是不同语境下的法律现象。首先是经济法与民法进行论战,但随着《民法通则》的出台,经济法学者们不战而退,缩小自己调整对象的范围,把它定位于经济管理关系,这样又引发了经济法和行政法的论争。为了给自己的论证增加法理支持,人们开始对法律调整的对象进行改造,如有学者提出“按社会活动的领域和法律调整的宗旨来划分法律部门”。那么我们要问:如果提出一种新的标准论证经济法的独立性,我们可以说经济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但这种独立的法律部门与行政法的独立是两种性质的独立,在此基础上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是没有意义的。

2.对现代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很多经济法学者在论证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时,明显地表现是对行政法了解的缺乏,当然这也有行政法学者的原因。经济法学者对行政法理论的了解还是停留在传统的理论上,随着经济的发展,行政法自身也在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变化,其中最为明显的一点就是行政法理论的发展。随着行政法理论的发展,行政法的调整手段也在发生着变化,已从传统的以命令、强制为主转变为间接调整方法的运用。由于我国现代行政法研究较晚,因此行政法学者大多只注重对总论部分的研究和论证,表现在我国现有的行政法教科书中几乎只涉及到总论部分的阐述,对分论部分的研究极为薄弱,部门行政法学与一般行政法学相比极不发达。的确,部门行政法的研究比较弱,但这与狭义的经济法的本质属性无关。

(二)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1.狭义的经济法应属于经济行政法。我们看到,现在所说的狭义的经济法在法律性质上即是经济行政法。经济行政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管理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即经济行政管理关系),这种管理关系大多是无偿、不等价的经济关系,并且通过特殊的意识活动如行政命令、指示、调控、计划、指挥及监督等方式形成,经济行政管理关系日益注重对被管理者权利的考虑和把握,这反映了行政关系是由两方面构成的:一是经济行政机关对相对人经济活动的管理;二是相对人对经济行政机关行政权行使的监督,经济行政法从法律属性上应是部门行政法,即为行政法的亚部门。但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行政法的研究相对落后,以至有的学者称:我们可以把经济法划归于行政法范畴,但是行政法学者对这些经济行政法的理解仅仅是形式化的、限于手段层面的,因为从客观上说,行政法学者与经济法学者相比,在对经济及经济学的了解方面应该相对欠缺,故而影响其对国家调控经济活动形成深刻认识,自然也影响经济立法、执法等活动的效能。笔者并不想否认经济法学者的贡献,也不想否认经济法的作用,我们想说的是经济法学者不必要把经济法的研究领域限制在狭义的范围内,它应有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

2.广义的经济法应是对整个经济关系进行综合调整的法律。我们认为:经济法规范不可以由任何一个部门法所囊括,而是散见在各个法律部门的规范中,形成了经济法规范的法域,这才是经济法的本来面目。经济法原本没有必要与民法、行政法进行区别,经济法应该是一个广义的概念,它应该从国民经济整体、系统的高度研究我国的经济现象,以期待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进行理论的指导。而这种广义的经济法就是我们所说的经济法学的研究范畴,它包括经济宪法、经济民法、经济刑法、经济行政法等,认识到这一点对研究经济法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经济法和行政法区分的评析

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区分,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一)调整对象方面

行政法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一般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殊行政法。一般行政法是对一般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总称,如行政基本原则、行政组织法、行政程序法。现在的行政法教科书主要论述的是一般行政法的内容,把它作为行政法学总论的部分;特别行政法是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等,一般把它作为行政法学分论部分。由此而看,行政管理涉及社会生活的各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卫生、外交等。所以说行政法不调整经济关系是不正确的。并且,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发生在经济领域的行政管理关系会日益增多,这是一个不容否定的事实。当前,我国正在进行经济体制改革,我们需要解决的是使用什么样的行政手段进行经济管理,经济行政管理的“度”应是怎样,我们不能由一种“对经济全抓全管的政府”的这一极端走向“对经济完全不管的政府”的另一极端,从而把调整行政管理关系作为主要调整对象,把确认和规范行政权作为主要调整功能的行政法排除在经济管理之外是不可想象的。

对于有的学者认为行政法调整的是与经济关系没有直接联系的组织经济关系,也就是行政法所调整的对象不直接具有经济内容,并以此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分开的说法,是值得商榷的。我们需要问的是:什么是“直接的经济内容”,什么又是“间接的经济内容”?直接和间接本身就是对一事物或一种社会关系而言的,如果说经济法调整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而行政法调整具有间接的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至少说明一点,这些学者看到了行政法也调整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直接和间接的区别是什么呢?这里所讲的“直接”或“间接”主要是从法律调整的手段而言的。随着现代国家行政法功能的扩展,“秩序国家”向“给付国家”转型,传统秩序国家观念下的命令行政已不适合现代行政法功能的变革趋势,行政法一贯奉行的单方意志性在现代行政法理论和实践上都已发生动摇。

(二)调整手段方面

用传统的观点看待行政法的调整手段,基本上都将行政手段看作是命令与服从式的,强制性的和单方意志性的。而现实中,民主思想的激荡,福利国家的出现,使得现代行政法的功能大大突破了传统的保护国家安全和独立,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以及确保财政收入的消极行政作用,而向积极整备环境、经济、地域空间等秩序行政方面,以及社会保障、公共义务的供给,资金补助行政等给付行政的方面扩展。行政调整手段由以前的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不平等的地位已向平等协商的方向延伸。在行政法理论与实践中出现了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事实行为等现象。这些非直接权力性的行政手段的出现是现代行政法中合作、协商、民主精神发展的结果,也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对市场经济调节失灵和政府干预双重缺陷的一种补救方法,它是传统意义上行政职权行为无法替代的。这些行政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将成为现代行政法调整的主要社会关系内容。同时,这些调整手段也是国家调整各种经济管理关系时无法回避的手段。如果没有认识到这一现象,而简单的认为行政法制调整手段是命令与服从,是直接的行政命令方式,从而把行政法与经济法简单的区分开来,这是很幼稚的。

此外,我们还需要考虑一个问题:具备独特的调整方法是否应是划分独立法律部门的一个标准?从法律层面上来讲,调整方法只有民事、行政、刑事三种,当代的法律实践还未催生出其他的调整方法。因此用调整方法来划分法律部门是不科学的,即便是以此为标准,也不能把经济法和行政法完全区分开来。

(三)主体方面

对于经济法主体是否包括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问题,目前学界尚未达成共识。有的学者认为:人为地赋予国家不同于行政管理者的经济管理者的身份缺乏法律依据,毫无实际意义,且更易造成权力膨胀和权力运作的矛盾。法理学认为:我国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集体主体、国家和其他的社会构成。其中,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监察机关等,它们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能构成为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由此可见,认为经济法的主体包括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而行政法的主体只有行政机关是缺少法理学支撑的判断。同时,我们还需要搞清楚一个问题:行政主体和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不同的。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行政主体和相对方构成,因此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部分。在区分行政法和经济法主体时,必须在同一层面上进行讨论,即对经济法主体和行政法主体进行区分,而不是经济法主体与行政主体的区分。如果只进行经济法主体和行政主体的区分,势必将缩小行政法主体的范围。

(四)本质属性方面

从现代意义行政法的起源来看,它产生于资产阶级国家权能划分之后行政职权独立的基础之上。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掌握国家政权的资产阶级迫切要求摆脱封建专制势力的束缚,他们提出“民主”与“法治”的口号,以建立资产阶级的民主政治,用法律来控制政府的权力。资本主义行政法便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产生的。因为它在当时的目的就是为了控制政府权力的滥用,以充分保护公民权利。资本主义行政法的基础理论被归结为“控权论”。

与“控权论”对应的另一种理论是“管理论”。“管理论”产生于社会主义国家,它是在无产阶级政权彻底粉碎资本主义国家政治、经济体制的背景下形成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后,国家迫切要解决的问题是巩固革命成果,恢复国民经济,建立和维持社会秩序的问题,强调和加强政府的集中管理是理所当然的。在这个时期,人们显然不会和不可能过多地考虑控制和制约行政权的问题,相反,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如何运用行政权去进行管理,去高效地实现巩固政权和建设国家的目标。由此来看,单纯的认为行政法即控权之法是不科学的。我们必须用辨证的方法历史地来看行政法的作用。

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控权论”和“管理论”都不能适应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需要。在资本主义国家,当自由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自身的缺陷暴露无遗,其盲目性、滞后性的经济问题的出现又引致一系列的社会危害,如高失业率、环境污染等,管得最少的政府已不能符合时代的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得不积极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以解决日益尖锐的各种社会矛盾,于是是政府的行政权得以扩张。与此同时,由政府主持的经济立法现象也日益增多,这种立法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效益和整体利益。社会主义国家政权巩固后,各方面发展步入正轨,特别是经济的复苏要求政府改变以往全方位管制的作风,要

在行政法范围内加强对行政权力的限制。比如我国改革开放后,经济由计划向市场转型,政治上也加强完善社会主义民义制度。在行政法上体现为一系列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的增加,例如《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制定与实施。由此可见“控权论”和“管理论”相互渗透,借鉴对方的合理成分,以使自己的理论得以完善和发展。于是,一种新的行政法理论基础应运而生并得以实践,这就是“平衡论”。“平衡论”认为:行政权与公民权既要受到控制,又要受到保障;公民权既要受到保护,又要受到约束;行政权与公民权之间也应相互制约,又要相互平衡。“平衡论”弥补了“控权论”与“管理论”的缺陷,又吸收了两者的长处。该理论贯彻于行政法的全过程,是行政立法、执法、审判的指针,也是评价行政法的根本标准。目前,“平衡论”为大多行政法学者所赞成,并且在客观上被各国法律实践所证实。

三、结束语

明确经济法地位的确立不一定非要求证它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对于经济法的研究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法律部门的划分是对现行法律规范的概括,是属于理论范畴的主观意识,法律的创制和实用从来都是对现实中利益的冲突而为之。因此,法律部门的划分不应成为各家的“圈地运动”,况且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现象日益复杂。我们需要对经济现象进行总体、综合的考虑,由此可见,经济法学的任务是极为重要的。

在当今的学术界,对于经济法学科的独立性问题,已经形成了共识,但是这种学科独立性的确立工作还远未完成,这寄希望于经济法的基本理论方面取得突破性的进展。在这种学科的建设时,我们一定不要囿于传统的部门法的理论构架,而应按照经济法自身的特点来进行理论的建设,否则对经济法的理论研究就如同走沼泽地,越陷越深。此外,对经济法学的研究应综合运用法学、经济学、社会学以及哲学等各学科的研究方法,关注时代的要求,回答时代的课题,为市场经济建设立章建制,促进经济法立法的修改、完善,从而推动经济法的实施,以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行政法行政经济法

论文摘要:经济法的基本理论问题一直困扰着人们。分清经济法与行政法的不同之处,对于明确经济法的地位,促进经济法与行政法的有效实施,完成经济法学的学科使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余凌云·行政契约论[A]·行政法论丛,1998,(1)

[2]罗豪才·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3]宋华林,邵蓉·部门行政法研究[J],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2)

第6篇

电子政务发展中暴露的一些问题,制约了其巨大潜力的释放,应该引起电子政务利益相关者的高度重视。

一是,电子政务的管理机制、组织化和投资机制问题。电子政务的推进需要人、财、物,更需要有一个架构良好、权责分明、上下互动的组织机制来做保障。

二是,电子政务的绩效评估问题。目前中国各级政府和各个部门都对电子政务建设进行或多或少的投资。据有关研究机构的统计,每年的投资额高达数百亿。但是这些项目的建设成果如何,存在哪些问题,以及如何改进等等并没有清晰的答案,重要原因之一就是还未建立科学、规范和实用的电子政务绩效评估体系。

三是,电子政务能力建设。电子政务建设不仅是系统的建设,而且是与系统应用相关的各种要素的有效配合。能力建设,特别是公务员应用电子政务的意识、技能和态度等的培养,当前电子政务的主要问题与思考,关系着政务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更关乎着电子政务的成败。

四是,用户培养问题。过去我们对用户的关注比较少,因为主要在“打基础、上项目”阶段。随着我国电子政务由建设期在向应用期过渡,我们应该向应用要效益。电子政务的用户不仅包括广大的公众、企业组织,也包含政府公务员,这些群体是电子政务的大“市场”。从供需角度来看,公众(和企业)就是政府大“市场”的客户,客户就是上帝,公众就是中心。

五是,均衡发展问题。政府是一个整体,在电子政务建设的初期,电子政务建设在各个部门和地区并未起头并进,而是有先有后,有弱有强,整体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形成了政府内部显著的数字鸿沟。

六是,外包、IT产业与信息化带动问题。根据统计,2006年中国市场的运维外包规模达到59.24亿元,同比增长22.3%。在中国,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催生了中国IT运维外包服务市场的崛起和发展。电子政务采用外包的方式,寻求策略性外包,寻求成本与人才的优势,使政府本身可以专注于核心工作,提高工作的附加值和成长弹性。

第7篇

关键词:公共关系教学;行政管理专业;意义;现状;解决方案

公共关系学是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必修课,应该说,在行政管理的课程设置中,还是占有比较重要的地位。公共关系学本身虽然是一门独立的学科,但在一定程度上却仍依赖于其他学科的发展,尤其是管理学。于是,就产生了这么一种情况,一方面,公共关系学是行政管理专业的必修课,很重要,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另一方面,它的学科地位还不够高,缺乏相对的独立性,制约发展的因素太多,直接影响到了行政管理学的发展。根据对此现象的分析,笔者产生了三个疑问:一是公共关系教学对高校行政管理专业而言,究竟具有什么意义?毕竟,如果只谈意义的大小和重要程度未免过于抽象,研究成果也会流于形式,缺乏价值。二是在现实的行政管理专业的公共关系教学中,公共关系学本身究竟是处于一个什么样的现状?为什么会这样?

因为充分地了解现实有利于我们对问题的进一步分析并得出解决方案。三是如果现状不容乐观,如何才能走出困境?这是本文最关注的问题,也是本文写作之最终目的。

一、公共关系教学对于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意义。

考察公共关系教学对高校行政管理专业的意义,首先应该从两者的研究内容入手,寻找它们的共同区间,找到了这个区间,意义就显而易见了。行政管理学的研究内容比较广泛,是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的。随着这门学科的发展,其研究内容也不断丰富和发展。概括地说,包括政府自身的结构、功能及其对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活动的规律,具体地说,包括行政职能、行政环境、行政组织、行政首长与领导群体、国家公务员、行政决策与执行、行政监督、行政法制、行政机关管理、行政管理的方法与技术、行政效率与改革等等。由此可见,行政管理学关注的面极其广泛,但它不可能真正做到面面俱到。而公共关系学是研究组织与公众之间传播和沟通的行为、规律和方法的一门科学。它旨在通过塑造良好的组织形象,利用有效的传播和沟通手段,达成公众对组织的了解、认可与合作[1]。公共关系学既有较强的理论性又有较强的应用性,这就决定了学习这门学科必须注意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因此,公共关系学所关心的内容恰恰是行政管理学所需要的,在行政管理学看来,公共关系学是一种极其有用的工具,行政管理学只需要提出需要的内容,公共关系学则根据需要去完成。所以,在管理类专业设置这门课程就显得十分重要,没有了公共关系学,行政管理就如同断了一臂。

归纳起来,公共关系学使攻读管理类专业的学生认识到公共关系在现代管理中的性质、意义和作用,学习和理解公共关系管理的概念和基本原理,了解和掌握组织与公众沟通的过程、手段和方法,最终的目的是努力培养现代公共关系意识,完善自身的公共关系素质,提高实际公共关系能力,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运用到工作实践和社会实践中去。

公共关系学是行政管理专业中必不可少的核心课程之一,其理论部分是对行政管理理论的重要补充和完善,其实务部分是行政管理学生所必备的技能。

二、当前高校行政管理专业中公共关系教学的现状。

既然公共关系教学在行政管理专业中的意义举足轻重,那么,它是不是真的就处于这么一个良好的现状呢?当然,成绩首先是不应该被回避的。应该说,通过努力,高校公关教学成绩显著,呈现出这样几个特点:

一是发展的速度快、规模大。全国大部分高校的行政管理专业都开设了公共关系课程,教师和学生数量都有较大增长,为我国行政管理人才的培养立下了汗马功劳,由此也在一定程度上带动了公共关系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的发展和壮大。

二是与行政管理学形成了良好的互补关系,互相促进,共同发展,与此同时,公共关系教学水平有一定的提高,配套的系列教材建设已经开始,师资水平也直线上升。

三是无论在校内还是在社会上,公共关系的教学效果已得到普遍认可和重视,培养出的学生在人才市场受到欢迎,而社会和企业对高层次公关人才的需要正呈现上升趋势[2]。

当然,高校公关教学虽然成绩显著,但同时也存在不少的问题,必须下决心、花力气尽快解决,这也是本文写作的意义之所在。

第一,教师队伍整体素质有待提高。

尽管现在我们拥有一支数量巨大的专业教师队伍,但是,由于我国高校专业设置上的问题,基本上就没有科班出身的教师,这就使得教师整体素质参差不齐,这种情况在行政管理专业的教学中尤其明显。因为一般院校都没有公共关系专业,公关教师大多是由其他学科、专业的教学科研工作转而从事公关教学,主要精力仍用于原来的专业研究,所以行政管理专业中公共关系的教学任务实际上是由其他学科的教师在承担,这必然会对整个公共关系学的发展产生影响。

第二,教材的编写和使用问题重重。

目前的教材种类繁多,但质量上乘者则少之又少,况且,大部分教材是为公共关系专业教育或者职业教育服务,很少有适合于行政管理专业学生使用者[3]。虽然公共关系专业教材有一定的广泛适用性,但对于不同专业的学生也应区别对待,毕竟不同专业对于同一门课的要求不一样。

第三,公共关系的理论研究水平亟待加强。

一方面,学习公关专业的教师很少,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公共关系理论研究的进行;另一方面,国家在该学科的研究经费投入较少,国际国内学术交流机会寥寥,教师就某一问题进行切磋的机会太少,也不利于学习借鉴国外的新理论和新经验。理论可以指导实践,理论水平的欠缺自然也会导致实践水平的降低。整个学科的研究水平欠缺,对于日常教学来讲,受到制约和影响也是必然的了。

三、走出公共关系教学的困境。

首先,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是学科发展的核心,学校应有组织、有计划、分步骤地逐渐完善公关教师队伍,可以以院系的名义聘请一些公关经验丰富、长期从事公关活动的资深专家作为校(院)系外聘教授或名誉教授,每年给学生开课,由此也带动教师教学水平的提高。有条件的话可以引进一些既有公关实践经验、又有深厚理论素养的公关人才,补充到高校公关师资队伍中来。同时,鼓励教师参加一些全国性的学术交流活动,不定期或者定期地举行一些针对教师的培训活动,不断提升队伍素质水平。要注意对教师进行专业教育和培训,将不利条件转化为有利条件。

其次,在教学方法和教材建设方面加大投入,争取突破。公共关系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应用性学科,这就要求理论教学必须结合中国实际,特别是要结合中国行政管理的实际,形成独具特色的教学方法和配套教材。在教材建设方面,要组织有经验的专家学者编写适合于不同专业的公共关系学的示范教材,鼓励教材多样化,不仅采用书本教材,还要采用影音教材等多媒体手段,能够化说教为感知、化抽象为具体、化枯燥为生动。在教学方法上,要鼓励教师之间互相交流,还要充分注意到公共关系学的学科特点,有意识地将说教式教育转变成实践式教育[4],一方面要保证学生理论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例如,可以开展案例讨论,举办学生模拟创业大赛、商务洽谈策划、新闻会等情景模拟[5]。这需要公共关系学教师不懈努力,不断进行教学创新改革,挖掘学科潜力,实现教学模式多样化,多设计、安排课堂技能训练,灵活把握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实现师生互动,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再次,重视公共关系学理论研究,鼓励创新性成果。国家和学校应对公共关系学的基础理论研究给予高度重视,加大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多创造学术交流机会,争取我国的公共关系学研究与国际上接轨和对话。同时,又要保持自身的特色,发挥优势。行政管理学是一门中国特色非常强的学科,相对应的公共关系学自然也不例外,公共关系学理论的发展,必然为行政管理专业的建设和发展添砖加瓦。

参考文献[1]杨晓峰。把“公共关系学”课作为高等学校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切入点[J].大同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1(3)。

[2]张克非。对当前高校公共关系教学的若干思考[J].科学·经济·社会。1994(4)。

[3]肖丽萌。改进高校公关教学之我见[J].公关世界。1996(1)。

第8篇

民营经济行政障碍管理论文

【摘要】民营经济是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尺度,其面临的行政障碍问题的妥善解决,是民营经济发展的基本保障。

【关键词】民营经济;行政障碍;发展保障

当前,民营经济已成为衡量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重要尺度,民营经济也已进入到深入发展阶段,在宏观经济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民营经济面临着诸多行政障碍问题,如果这些矛盾和问题能够得到妥善的解决,将对各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民营经济发展中存在的行政障碍问题

(一)政府管理职能不完善,有关政府部门缺乏协调和配合,管理混乱、失调、低效,政府对企业的工作难以形成合力

从目前的现状看:政府各职能部门大多忙于事务性工作,对民营企业的日常业务指导工作不足,在资金融通、解决场地、水电路提供、市场开发、人员培训、信息服务、税费征收等创造良好发展环境和条件方面缺乏支持,在企业经营项目选择、产业方向发展、消费分配、依法经营等方面缺乏引导,在规范经营行为等方面缺乏事前监督,事后处罚也大多严于国有企业,部门制约、部门限制现象严重,政府所应具有的宏观调控功能即规划、领导、组织、引导、协调、督促、规范、服务、保障等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

(二)由于重视程度的差异,存在一定的政策缺陷,政策环境不公平的

各地区长期存在“重公轻私”、“重大轻小”现象,由于重视程度的差异,占多数的民营中小企业面临着不公平的政策环境,这其中既有存在于不同所有制之间,也有存在于同一所有制内部由于性质或规模大小不同所带来的不公平政策环境。其中,较为突出的政策缺陷有:税费政策上针对性差、随意性强、标准高;贷款(金融)政策上始终游离于融资计划之外,获取成本也要高于国有企业;用地用房政策上尚未将其列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之中,实行合理的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产业指导、技术指导政策上存在明显欠缺,政策的导向与调整作用不甚明显;在法律保护政策上也较为缺乏,与现实也有一定程度的脱节。

3.法律、法规不健全、不完善、针对性差,不适应当前民营经济发展形势。

改革开放以来,对于民营经济方面也制定了一些法律,这些立法为民营企业的广泛建立和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但是民营企业立法远不完善,主要表现在:现行诸多法规大多法律效力较低且不系统,各种经济成分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上的规定不平衡,有些法律、法规现实操作性差,不少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麻烦,缺少相应的法律保护;此外,地方性法律、法规也较匮乏。

二、民营经济发展中所存行政障碍问题的成因剖析

(一)行政软件上的原因(行政观念、行政道德、行政心理等行政因素)

1.对民营经济发展认识不一,思想保守、观念陈旧、认识滞后,导致行动迟缓。目前,仍有一部分行政部门、行政人员用过去的一些旧的思维方式和思想观念来看待民营经济,成为束缚民营经济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虽然各级政府对发展民营经济的重要作用已有所感知,但思想解放还不到位,认识还不够深刻,还缺乏从战略高度对于发展民营经济重要性的认识,这种长期的错误思想影响,使不少部门和人员对民营经济有偏见,这也导致他们在实际工作中缺乏发展意识,更缺乏相应的公平待遇意识。

2.政府部门利益驱动导致其行为普遍商业化,即重收费、轻管理、轻服务。由于政府机构、职能改革迟滞,因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力必然转变为一种垄断性的利益资源,各类行政主管机关对自身利益的考虑,导致行政行为市场化、商业化,某些行政机关为了获取利益,故意封锁不利于自己的信息并制造信息传输失真,使决策实施变形。例如:一些部门或地区统计上弄虚作假,会计中的两账并存,情况汇报中的扩张或化小,建议中某些追求私利的导向,使行政运行过程发生或明或暗的紊乱;还有的部门对法律法规、中央政策(例如禁止乱收费、乱摊派等),不仅不做积极的宣传,贯彻执行,反而拦截封锁,拖延抵制,为自己违法乱纪提供方便。

3.现行政府机构冗员,行政人员素质较低,缺乏现阶段行政所需要的精神追求和行政知识,难以掌握行政规律及抵挡利益的诱惑。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人员过多、素质较低现象仍较突出,加之现实中又存在社会强烈的功利氛围的冲击,催生了一些行政人员较强的利益追求及非正当谋利的欲望,行政人员的精神追求失去合理的依托,就易于将自己同化于社会功利个体,为以权谋利提供了动力。因此,这些缺乏规范行政所需要的精神追求和行政知识的行政人员难以掌握行政规律及抵挡利益的诱惑,为谋求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而任意妄为,使办事结果与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相悖。

(二)行政硬件上的原因(体制性因素)

1.政府行政职能转变没有完全实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显落后于经济的市场化进程,政府机构改革严重滞后。应该承认,政治体制改革较经济体制改革的滞后性是行政行为障碍现象放任和蔓延的深层原因,现阶段我国政府行政职能的转变滞后于社会主义市场机制的建立,政府在双轨运行状态中行使应由市场主体拥有的权力,由于改革措施的不到位,致使管理界限不清晰,市场机制不完备,法制建设不完善,为行政行为障碍的生存和发展提供了机会,加上民营经济在某些方面还需要政府服务的支持,更为诱发行政行为障碍提供了体制上的便利条件和繁衍土壤。

2.行政权利结构不合理,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没有理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职责交叉现象仍严重影响着行政效率的提高。据调查显示:政府职能部门存在办事环节繁多,相互推脱,办事效率较低等突出问题。从这些反映可以看出,现阶段行政权力结构还不尽合理,政府内部各个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没有理顺,政出多门、各自为政、职责交叉、多头负责的现象仍严重影响着行政效率的提高;由于沟通不良、协调不够,有些应由政府管理的社会领域,却无人管理,出现“管理真空地带”,有些社会领域各行业管理部门争着管,出现多头管理,重点管理,各管理部门各自为政,互相扯皮,互相拆台。

3.政府行为规范不健全,行政责任机制不完善、不配套,加之监督不力,极大地削弱了对不规范政府行为的制约力。政府缺陷的诸多表现显然都同行政人员的非规范运作相关,由于受行政职能不确定、立法机制不完善、执法主体不明等因素的制约,完整的行政人员行为规范还没有建立起来,行政行为规范很不健全。而且,由于社会转型时期行政活动的复杂性、行政职能的不确定性及行政改革的不深入和不配套,使行政责任机制也没有完全建立起来,行政责任机制很不完善,同时,现阶段对政府的监督,无论是内部监督还是外部监督,都存在监督不力的状况,极大地削弱了对不规范政府行为及相关行政人员的制约力。

三、消除行政障碍、为民营经济提供发展保障的对策建议

(一)进一步提升认识,从战略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问题

要彻底摆脱旧观念的束缚,摒弃掉旧的思维定式和办事方式,必须从战略的高度重视民营经济的发展,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和专门的行业管理之中,要做到同其它企业一样同布置、同检查、同落实、同考核,把发展民营经济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认真推行目标管理。一是建立目标责任制,把目标任务分解到人,责任到人,签订目标责任书,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数量、规模、产值等指标作具体量化,形成层层有任务、人人有压力、上下联动、一级抓一级的发展局面,二是定期考核,严格目标督查管理,并把结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政绩的主要内容,奖优罚劣,加压驱动,鞭策促进,整体推进。

(二)加强政府行政管理机构,完善政府职能

,加大政策扶持,优化其发展的政府环境

首先,要逐步完善相关机构建设,进一步协调民营企业发展中面临的政策、法律、管理问题,进一步强化政府指导、服务和协调等工作,统筹安排本地区民营经济的发展工作。其次,要合理配置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人员及相应的责、权、利,坚决克服人浮于事及人员力量不足的两极化现象,同时应进一步修订完善规章制度,规范行为程序,并加强监督力度,有力促进秉公执政,保证执政的公正有效性。第三,应尽快修改原有限制甚至歧视其发展的不合理政策,一些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规定要及时消除,尽快做到平等对待及落实到位,加大政策的促动作用。第四,积极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拓展服务领域,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把支持和服务民营经济发展体现到具体行动上来。

(三)健全法制环境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健全的法制环境是民营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保障。首先,要完善并广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为民营企业发展提供法律规范和保障。为了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各地区应加快立法步伐,研究、制订、完善一些地方性的配套法规,把民营经济的发展纳入法制轨道。其次,要健全行政立法机制,加强行政立法,规范行政行为,使政府行为与民营经济发展相互适应和彼此配套,政府行政立法要避免空洞无力,要尽可能的明确、具体,并要有相应的制裁强制措施,相应监督主体也要制订法规明确行为,确保给予有效的监督制约。再次,要尽快制定强有力的统一的收费政策,坚决制止“四乱”,对屡禁不止的“四乱”行为,严肃查处。同时,企业也要敢于举报,敢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张玉仁.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与前景[J].当代经济论坛,2007,(1).

[2]李连进,王强.政府行为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作用[N].天津师范大学学报,2006,(3).

[3]李守身,黄永强.民营企业面临的困难及扶持建议[J].体制改革,200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