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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查工作意见赏析八篇

发布时间:2022-05-30 14:54:23

序言:写作是分享个人见解和探索未知领域的桥梁,我们为您精选了8篇的督查工作意见样本,期待这些样本能够为您提供丰富的参考和启发,请尽情阅读。

督查工作意见

第1篇

一、评估及督查的目的

检查县政府机构改革方案落实情况;掌握印发各部门“三定”规定执行情况,查找执行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推进“三定”规定和改革要求的落实;探索建立机构编制管理评估长效机制,推动机构编制管理制度建设。

二、评估及督查的内容

(一)政府职能转变情况。对改革方案和部门“三定”规定已明确的转移、取消、下放、加强的职能是否落实到位;有哪些措施,取得了哪些成效。

(二)理顺部门之间职责关系情况。部门“三定”规定已明确整合、调整、划转、加强的职能是否落实到位;部门之间是否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部门内设机构之间是否存在职责交叉、分工不明和关系未理顺的问题。

(三)明确和强化责任情况。是否按照权责一致、有权必有责的要求,明确相应的责任和责任追究的措施。

(四)严控机构编制和执行“三定”规定情况。是否存在擅自增设或加挂内设机构牌子、变更机构名称情况;是否存在擅自超编和超领导职数问题,以及机关长期借用人员的情况,采取了何种消化措施;部门机构标牌、内设机构名称是否已经更换;部门机构印章(包括内部对外业务印章)是否已经更换和启用。

三、评估及督查的方法步骤

(一)召开涉改部门评估及督查工作布置会。各涉改部门分管和工作承办股室负责人参加,明确有关政策措施、目的内容、实施的方法步骤和要求,进行发动和布置。

(二)各部门自查自评。政府各涉改部门按照评估及督查内容和要求,及时开展本部门(系统)执行情况自查自评,并开好三个会,即部门自评工作会;部门(系统)机构改革工作情况座谈会并进行部门(系统)自查测评;部门服务对象座谈会并进行服务对象问卷测评。

(三)县评估及督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地督促检查。在各部门自查自评基础上,县工作领导小组从纪检监察、组织、政府办、人保、财政、编制部门抽调人员,派出检查组到各部门进行实地督查,重点抽查10个部门。督查内容包括:部门自查自评问卷测评效果情况;部门之间和内设机构之间职责划转和理顺情况;资产处置和档案移交情况;机构标牌(包括内设机构名称)和印章启用更换情况;询问其他有关情况等。

第2篇

一、政务督查工作目的

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通过督促、检查、协调、反馈等手段,及时了解情况,反映问题,提出建议,维护政令畅通,确保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各项决策、工作措施的贯彻落实。抓落实是政务督查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把抓落实贯穿于政务督查的全过程,在落实中抓督查,以督查促落实。

二、政务督查工作原则

(一)依法督查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开展政务督查工作,坚持令行禁止,维护党和政府的权威性。

(二)客观公正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客观公正地处理和反映问题,防止以偏概全,杜绝弄虚作假。

(三)注重实效原则。着眼于及时有效地解决问题,认真扎实地抓好各项督查事项的落实,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

(四)分级办理原则。认真履行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督查工作职责,做到逐级负责,分工协作,分级办理,积极负责地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督查任务。

三、政务督查工作方法

根据督查工作实际,注意方法和策略,做到四个结合:(一)专题督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二)重点督查与专项督查相结合;(三)催报检查与分析核实相结合;(四)现场督办与电子政务相结合。

四、政务督查主要范围

(一)对区委、区政府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的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对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目标考核任务和重点产业项目推进情况进行督查。

(三)对领导批示件和区政府办文单的落实情况进行督办。

(四)对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或决议的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督办。

(五)对省、市、区级领导信箱办理事项进行督办。

(六)对人民来信的回复情况进行跟踪督查。

五、政务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事项提出。区政府及区政府办公室向各街道、各部门提出督查事项的形式包括:1、通过召开会议、文件,提出督查事项;2、根据领导要求,向有关单位发出《南京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务督查通知》、《南京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办文单》、《领导信箱转办件》等书面通知,提出督查事项;3、通过电话及其它形式向有关单位提出督查事项。

(二)督查事项办理。承办单位接到督查任务后,要高度重视,建立责任制,明确经办部门和人员,认真及时办理,按时按要求报告或反馈办理结果,做到“有交必办,有办必果,有果必复”。对重大督查事项,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在办理过程中,主办和协办单位、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商沟通,遇到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或不能按期完成时,要及时向区政府办公室报告,说明情况,以免延误办理。

(三)督查事项催办。督查事项下达后,区政府办公室将进行跟踪催办。对一些重要的督查事项,由区政府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专题督查,必要时组成督查组,由区领导带队亲自督查,以确保按时按要求全面落实到位。对未按时限回复或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以及根据工作需要或区领导要求需进一步办理的,要进行跟踪督办。

(四)督查事项反馈。各承办单位要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区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委办发〔2003〕21号)、《关于印发“区委书记、区长信箱”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委办发〔20*〕80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领导信箱办理工作的通知》(*政办发〔2009〕73号)等文件要求,根据办理要求和时限规定,及时反馈办理落实情况。

(五)督查结果通报。为确保督查质量和办理效果,区政府办公室定期以《政务督查》、《督查专报》形式对全区督查工作情况进行通报,对办理成效好的单位进行表扬,对不符合办理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

(六)督查资料立卷归档。各街道、各部门要建立和健全督查文书管理制度,督查工作形成的材料要按公文处理规定立卷归档。

五、督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区政府办公室是区政府督查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对全区政务督查工作的组织、指导、培训、协调和检查。

(二)各街道、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督查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各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和单位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一名负责人分管政务督查工作。

第3篇

销售总监与销售团队代表着公司的形象与品牌,销售总监是公司上级领导与销售人员和具体工作之间的纽带。对销售人员而言,销售总监代表着管理、指令、纪律、执行力以及提高收入、晋升职位的代言者。所以销售总监作为一名销售负责人,就必须对公司、对客户及销售人员尽职尽责。

工作责任主要表现在:督促销售人员的工作、制定销售计划、销售团队的管理、定期的销售总结、定期对销售人员的绩效考核的评定、上下级的沟通、销售人员的工作扶持、大客户定单的制定、销售人员工作的分配以及协助技术部工作等等…

其实我个人认为,每位销售人员都会有自己的一套销售理念。一开始,我是不能够即时知道每位销售人员的特色在哪里,需等完全了解的时候,就应该充分发挥其潜在的优势,如果某个别销售人员存在可挖掘的潜力,我会对其进行相应的督导,我们相互学习,帮助完成公司下达的销售指标,从而来弥补其不足之处。

作为销售负责人,需要做的工作很多:

1.分析市场状况,正确作出市场销售预测报批;

2.拟订年度销售计划,分解目标,报批并督导实施;

3.根据业务发展规划合理进行人员配备;

4.汇总市场信息,提报产品改善或产品开发建议;

5.洞察、预测危机,及时提出改善意见报批;

6.关注所辖人员的思想动态,及时沟通解决;

7.根据销售预算进行过程控制,降低销售费用;

8.参与重大销售谈判和签定合同;

9.组织建立、健全客户档案;

10.向直接下级授权,并布置工作;

11.定期向直接上级述职;

12.定期听取直接下级述职,并对其作出工作评定;

13.负责参与制定销售部门的工作程序和规章制度,报批后实行;

负责督促销售人员的工作:

1.销售部工作目标的完成;

2.销售指标制定和分解的合理性;

3.工作流程的正确执行;

4.开发客户的数量;

5.拜访客户的数量;

6.客户的跟进程度;

7.独立的销售渠道;

8.销售策略的运用;

9.销售指标的完成;

10.确保货款及时回笼;

11.预算开支的合理支配;

12.良好的市场拓展能力

13.纪律行为、工作秩序、整体精神面貌;

14.销售人员的计划及总结;

15.市场调查与新市场机会的发现;

16.成熟项目的营销组织、协调和销售绩效管理;

进行销售业绩的制定:

销售业绩的制定要有一定的依据,不能凭空想象。要根据公司的现状,已及公司产品种类,细细划分。

随后要做的事情就是落实到每一个销售人员的身上,甚至可以细分到每一个销售人员月.半年.一年销售业绩是多少,从而很完美的完成公司下达的季销售业绩。最终完成每年的销售指标。

销售计划的制定:

制定一份很好的销售计划,同样也是至关重要的事情。有句话说的好,没有理想就永远不可能达成。可见,销售计划的重要性。当然销售计划也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制定的。

定期的销售总结:

其实,销售总结工作是需要和销售计划相结合进行的。销售总结主要目的是让每一位销售人员能很具体的回顾在过去销售的时间里面做了些什么样的事情,然后又取得的什么样的结果,最终总结出销售成功的法则。当然,我们可能也会碰上销售不成功的案例。倘若遇到这样的事情,我们也应该积极面对,看看自己在销售过程中间有什么地方没有考虑完善,什么地方以后应该改进的。

定期的销售总结同时也是我与销售人员的交流沟通的好机会。我能知道销售团队里面的成员都在做一些什么样的事情,碰到什么样的问题。以便我以及可以给予他们帮助,从而使整个销售过程顺利进行。

销售总结同样也可以得到一些相关产品的信息,知道竞争对手的一些动向。要知道,我们不打无准备之仗。知己知彼方可百战百胜。

销售团队的管理:

销售团队的管理可以说是一个学问,也是公共关系的一个重要方面。如今的销售模式不再是单纯的单独一个销售人员的魅力了。很好的完成销售任务,起决定性左右的就应该是销售团队。

在所有销售团队里面的成员心齐、统一,目标明确为一个基本前提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每一成员的潜能优势,是其感觉这样的工作很适合自己的发展。感觉加入我们的销售团队就像加入了一个温馨的大家庭中间。我想,每一个队员都会喜欢自己的工作,喜欢我们的环境的。

公司为大家创造了很好的企业文化,同时也给大家提供和搭建了很好的销售平台,所以,销售人员应该感觉到满足,并胸怀感恩的心,我希望能让每一位销售人员学到相应的东西。

绩效考核的评定:

绩效考核的评定虽然比较繁琐,但是势在必行。对于很好的完成销售指标,绩效考核是一个比较直接的数据。

1.原本计划的销售指标

2.实际完成销量

3.现有客户的拜访数量

4.月合同量

5.销售人员的行为纪律

6.工作计划、汇报完成率

7.需求资源客户的回复工作情况

上下级的沟通:

销售总监也起着穿针引线的作用。根据公司上级领导布置的任务,详细的落实到每一位销售人员的身上。在接受任务的同时,也可以反应基层人员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销售人员的培训:

1.提升公司整体形象

2.提升销售人员的销售水平

3.顺利构成合同达成

第4篇

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刑事立案重要性不言而喻,而关于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在民间有这样一种说法,叫"公安不立案,去找检察院",这句话是群众对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权的高度概括。寻找法条根源,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所以,如果仅从法条理解,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可以概括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进行法律监督。

依上所见,笔者认为刑事立案监督的概念仅依法条而言,有很大的局限。具体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立案活动的被监督主体单一。

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应当是所有具有刑事立案权的主体,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从这条来说,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有立案的职权,都是刑事立案活动的主体,都应该是检察机关监督的对象。如果把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仅仅局限于公安机关,那么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活动就受不到刑事立案监督的约束,形成法律监督的真空,必然导致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刑事立案活动的不规范和违法现象的产生。

(二)立案监督的活动范围狭小。《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仅规定对应当立案而没有立案的行为进行监督,而刑事立案活动还包括诸多其他方面,对此,刑事立案监督的范围过于狭小。

因此,笔者认为所谓刑事立案监督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的刑事立案活动的全过程是否合法进行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

二、检察刑事立案监督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单一,范围不全面。

《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这一个主体的立案活动进行刑事诉讼监督,而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自诉案件的立案监督,法律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的立案监督,《刑事诉讼法》也没有规定,仅在高检院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下称《规则》)作了原则规定。这样导致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的法律监督无法可依,难于操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使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当事人的正当权利的立法意图得不到有效实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仅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 的行为进行刑事立案监督,即只规定了对消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积极立案行为的法律监督未作明文规定,使积极立案行为中的违法现象得不到及时纠正。此外,对刑事立案程序是否规范以及立案和不立案的决定是否合法等相关刑事立案活动的监督和对刑事立案主体接受的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既不移送有主管机关处理,又不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的行为的监督等也未作明文规定。

(二)立案标准不清,使立案监督缺少必要的准绳

我国刑法在许多条文中都把"数额较大"、"情节严重"、"重大损失"、"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而对这些又缺乏进一步的规定或明确的解释,究竟达到什么样的数额和程度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无具体标准。造成执法过程中难以操作。仅靠"理解"、"认识"难以统一执法思想,在是否应当立案上容易形成分歧。

(三)立案监督滞后

立案是启动刑事诉讼的源头。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没有立案,到检察机关发现或受害人举报、申诉、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开展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时,再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时,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当立案。很显然此监督过程需要一定的时限。刑事案件的侦查,有很强的时效性这是人所共知的。因立案不及时,将延误侦查时机,对侦查的结果将有严重影响,如因侦查不及时,犯罪现场不可能保持原样,甚至不复存在;有关的证据,甚至主要的直接证据可能灭失,这无疑加大了侦查工作的难度,对犯罪嫌疑人的审查逮捕,提起公诉和审判的造成很大的困难,甚至使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得不到应有的制裁。

(四)检察机关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没有相应权力

刑事立案监督权力的合理配置应该是使其可以及时、有效地制约被监督权力主体。但我国目前的立法还存在许多不足,检察机关的刑事立案监督活动缺少法律保障。如:公安机关在收到人民检察院《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应当将说明情况书面答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通知立案书》,公安机关应当在《通知立案书》发出后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但公安机关立案后也有可能再撤销案件,此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经过人民检察院的通知立案的案件要经过人民检察院的同意才能撤销案件。

另外对于公安机关接到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处理,就仅有"六部委"《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应当在十五日内决定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在上述时限内不予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公安机关仍不予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或者报告同级人大常委会。"至于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上一级检察机关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的时限,以及上一级仍不能达成共识的处理办法等均没有规定。现行法律没有赋予检察院一定的立案监督处分权和追究有关人员法律责任的权力,成为开展立案监督工作的一个"盲点"。

三、完善刑事立案监督的几点建议

一是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和范围的法律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的地位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刑事立案主体的"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如刑事立案程序违法等的立案监督权。只有将对积极立案行为的监督同对消极立案行为的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对所有的刑事立案行为进行全面监督,才能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是应当在立法中明确各种案件的具体立案标准,统一的规范,这有这样才可能减少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分歧,使立案监督更易于操作。

三是适当减少立案监督程序中各环节的时限。针对目前立案监督滞后的问题,尚无很好的解决方法,毕竟诉讼程序中,每一个环节都有时限问题,但是在不影响司法公平与公正的情况下可以适当减少立案监督程序中各环节的时限,另外,当检察机关发现或受害人举报、申诉、控告,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开展立案监督,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当要求公安机关立刻开展现场调查,调取物证。至于对犯罪嫌疑人,我们不能要求立刻对其采取强制措施,这样做不利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只有公安机关立案后,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时,才可以采取。

第5篇

一、纠风专项治理工作

按照县政府重点工作及省市纠风工作安排,县纠风办(纪委纠风室)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按照长春市《关于开展农民负担检查工作的通知》,配合县农经局对我县农民负担工作开展了自查整改,并在1月底接受了市纠风办和市农委的检查验收。

2、

配合教育局对市教委下发的“五条禁令”“八不准”七严格”规范从教和办学行为进行了监督检查。

3、配合县城建局对我县的供热单位供暖情况进行了督查,并向市纠风办报告了情况。

4、对乡镇站办所评议运用情况进行了总结:一是对乡镇站办所评议中存在的问题、建议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督查;二是向省市报告了优秀和较差站办所名单及依据。

5、召开了元旦春节期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会议,下发了国纠办《关于做好元旦春节期间治理公路“三乱”工作的通知》,会同县交通局进行了监督检查。

7、起草制定了《2012年全县纠风工作实施意见》,待发。

8、查办了农民负担案件1件。

二、软环境建设工作

1、强化制度建设。各部门进一步健全完善了软环境服务承诺制、首问负责制、服务限时制,并对制度的公示情况进行了检查。继续实行了各涉软部门到六大工业集中区检查备案制度,现已有两个单位进行了备案。

2、强化监督检查。3月3日监察局会同政府办、督查室联合组成的调查组,对县城政府序列的各职能部门及22个乡镇上班期间的工作纪律等情况进行明察暗访。通过一周来的检查,大多数乡镇和部门都能迅速进入工作状态,工作秩序井然。在检查过程中,我们也发现一些问题:一是个别部门工作人员精神状态不佳,还没有从节日的氛围中走出来;二是个别部门的工作纪律还有待加强;三是个别部门门庭冷落,人员稀少,据说是下去开展工作。对存在问题的单位下达了整改通知。

对收费项目的公示情况、收费标准的执行情况、罚没款的使用情况的检查目前还未进行。

3、强化案件查处。充分发挥软环境投诉举报中心作用,目前已受理投诉举报件6件,全部得到了妥善处理,投诉办结率100%。

4、创新工作。实行纪委常委包保工业集中区制度。按照县委五次全委会精神要求,我们继续实行了县纪委常委包保工业集中区制度,确定了包保目标,落实了包保责任,县纪委每名常委包保一个工业集中区。

第6篇

市院机关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实施方案下发以后,市院侦查监督处迅速按照部署研究制定本部门的学习活动,结合业务实际,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贯彻和落实,要求全市两级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要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统领、指导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具体要求做到四个结合:

1、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树立新时期侦查监督“八种意识”相结合。我们根据侦查监督工作的现状和特点,要求今后侦查监督工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牢固树立“八种意识:一是树立全局意识;二是树立责任意识;三是树立监督意识;四是树立公正意识;五是树立质量意识;六是树立并重意识;七是树立落实意识;八是树立学习意识。通过这八种意识来不断强化对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重视,保证认识到位,确保教育活动在执法实践中能够顺利贯彻和执行。

2、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侦查监督处开展的“五抓五看活动”相结合。即通过抓学习,看谁的法律知识更丰富;抓素质,看谁的办案质量更高;抓钻研,看谁的调研能力更强;抓创新,看谁的工作更有特色;抓团队,看谁的工作更和谐。把教育活动与本部门开展的业务知识学习有机地结合到一起,以法治理念学习引导业务知识学习,以业务知识的学习促进法治理念学习的深入和展开。同时要把身边的侦监先进典型王秀娟同志事迹的学习活动也紧密结合起来,从她的身上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最直接的体现。为此我们从业务学习入手,把每周五的业务学习,每人一课活动增添了法治理念教育活动的学习内容,利用一上午的时间把每周的法治理念教育与业务学习有机地结合起来。互相促进。

3、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开展岗位练兵活动有机地结合起来。我们结合省院的工作安排,从立案监督知识竞赛入手,掀起全市侦查监督战线岗位练兵活动的热潮。我们正组织三名优秀的侦查监督干警积极备战月底的全省立案监督知识竞赛,力争取得好名次;其次我们要求全市各基层院从案件复查角度入手,对2005年以来的立案监督案件进行跟踪回访,并组织了全市立案监督精品案件和侦查活动监督精品案件的评选活动。以此促进监督工作的开展和规范。

4、坚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开展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衔接工作相结合。我们从构筑监督大格局的实际出发,不断拓展监督的领域和视角,与市辖区的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了联系与协商,基本达成了运用网络资源优势,进行动态监督的共识,现初步与工商、烟草等五个主要行政执法机关建立了联系,准备通过网络资源优势,监督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大与其它行政执法机关进行联系,进一步深化监督的手段和措施,做好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工作,运用司法调解的手段来服务地方经济,打击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

第7篇

一、建立完善引导侦查取证机制

我们要按照高检院关于“适时介入侦查、引导侦查取证、强化侦查监督”的工作机制的要求,坚决、巩固和完善这一机制。

1、适时介入侦查活动。把对证据的审查与引导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同步进行,按照审查批捕规格要求,对介入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和甄别提出意见,引导侦查部门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

2、把监督关口前移。及时了解发案、立案情况,在切实加强立案监督的同时,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予以监督。

3、参与对重大案件的讨论,共同分析案情,研究侦查措施,确定侦查力方向,对侦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4、对于决定批捕案件其他重要证据未及时收集的,通过制作《提供法庭证据意见书》,列出需要在侦查过程中继续收集的证据。对于不批捕通知补充侦查的案件,通过制作《退补捉纲》,进一步引导侦查取证。

5、参加必要的勘验、检查活动,对痕迹、物证、固定、鉴定、保存提出建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复验、复查。

6、对变更强制措施的情况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纠正不捕又不放人、超期羁押、随意改变强制措施等违法问题。

通过介入侦查、引导伙查取证,实现“四个转变”。一是言词证据由不确定性向稳定性转变。二是实物证据间的关系由离散性向关联性转变。三是犯罪行为的物证由自然性向法律性转变。四是取证行为由随意性向规范性转变。

二、大力推进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办案机制改革的重要突破,符合现代诉讼规律,有助于增强检祭写的办案责任心,提高办案效率,要大力推行,并在实践的基础上继续探索和完善。

1、实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选拔主办检察官。在本院范围内采取自愿报名、民主推荐、竟争上岗、考核考评的方式,选拔出具有较强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公正执法,忠于事实,具有法律本科以上文化程度的助理检察员、检察员为主办检察官人选,报检察长批准后任命。

2、明确主办检察官的职责。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坚持适当放权,合理划分检察官的职权范围,实现其责、权、利的统一。一是部分案件的批捕决定权。对常见的盗窃、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等五类案件中案情简单明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犯罪嫌疑人,不再经科长审核,主办检察官在履行主管检察长签字的手续后,作出批捕决定。二是立案监督工作中,决定进行调查,向侦查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三是在侦查活动监督工作中,决定口头纠正侦查机关的违法行为。

3、建立监督制约机制。为保证主办检察官严格执法,秉公办案,确保工作的高效率和廉洁,要制订有关的规章制度,规范约束主办检察官的工作及日常行为。

三、认真执行逮捕方式的改革

改革审查逮捕工作方式是对现行办案机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适应侦查监督工作的新形势,为全面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和全面完成侦查监督的任务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其目的是针对办理审查逮捕案件时限紧、任务重、质量要求高的实际,通过简化内部工作程序,变简

单劳动为复杂劳动,强化办案人员对于案情及证据的认定、分析和说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心,提高侦查监督干部的业务素质。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工作中,我们必须按照高检院《人民检察院逮捕质量标准(试行)》和“两个证据标准”的

规定认真执行。认真落实审查逮捕程序改革,坚持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律师制度,严格证据审查判断,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严把事实认定和法律适法律关,防止发生错捕、漏捕,进步捉高审查逮捕质量,努力做到办案的法律较果、政治较果和社会较果的有机统一。

四、严厉打击严重犯罪,维护社会

1、坚持把维护国家女全与社会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深入开展打黑除恶专项斗争,重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严重暴力犯罪、多发财犯罪以及“黄赌毒”等犯罪。

2、不断加大对破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及涉民生、侵害民利的经犯罪打击力度,严厉打击金融证券、商贸流通、市场管理、生态环境等和涉众型经济犯罪。

3、积极参加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部置的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对重大案件依法从重从快批捕,切实维护人民生命健康和经济利益。

4、坚决依法从严打击在办理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安全生产、食品监管等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以及涉及的职务犯罪,及时作出批捕决定,保持惩治腐败的高压态势。

5、坚持宽严相济,推进社会和谐。坚持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构建和谐社会产生了积极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职务犯罪,依法从重打击。对轻微犯罪特别是因亲友、邻里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以及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除了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该宽的要宽,坚持少捕慎捕。对于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赔礼道歉,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惊解,社会危害性不大的,依法从宽处理。

6、检察机关要本着忠于法律、忠于人民、忠于党的高度责任感,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制约。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复议、复核的不批准逮捕案件,要按照法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理。经复议、复核,原决定确有错误,要坚决予以纠正,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推进立案监督工作取得成效

开展立案监督工作中必须重视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一是由检察院领导负责做好与公安机关的协调、沟通工作,二是由科领导负责做好与公安机关队、所及办案人员的关系。通过联系与沟通,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支持与配合,从而形成打击合力。侦查监督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发现公安机关应立案没有立案的刑事案件,及时地向主管副检察长作了汇报,主管副检察长要亲自与公安局领导沟通,双方对案情进行了探讨并交换了意见,对立案监督达成了共识,公安机关接到《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应主动立案侦查。

开展立案监督工作坚持做到“能立、能捕、能诉、能判”,力求在“准”字上下功夫,确保办案质量,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是严格执照《刑事诉讼法》及高检院、自治区院《刑事立案监督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展工作;二是承办人对立案监督线索进行认真细致的研究、分析,准确把握条件,后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案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重大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三是对每一件案件线索,必要时还到案发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力求案件证据充分;四是经常、主

动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侦查进展情况,防止立而不侦,久侦不结的现象。

六、努力提高队伍整体素质

第8篇

4月8日,我市举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第一次督查情况通报会议。副市长张广英要求,要倒排时间表,确保在5月15日前完成全市93万亩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外、内业工作,为在6月15日前全面完成全市93万亩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迎接全省的检查验收打下坚实基础。

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第一次督查情况通报指出,在3月22日我市集体林改工作会议后,到3月30日为止,全市已经完成外业勘界测量79万亩,占总任务的84%,涌现出了南丰镇、那大镇和王军、周儒武、侯启江等一批全市先进单位和个人。我市整体状况呈现出令人幸喜的局面。

张广英要求,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加快进度。要倒排时间表,确保在5月15日前完成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外、内业工作,为在6月15日前全面完成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任务、迎接全省的检查验收打下坚实基础。

张广英强调,要继续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督查力度,落实责任追究。各镇党委书记、镇长、分管副镇长以及镇三套班子领导,市机关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派出工作组负责人,都要切实负责;要坚持每周督查、逐日上报制度,确保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省集体林改办驻我市检查指导组组长卢家川对下一步的工作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指导建议。

根据3月30日的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进度统计数字,会议对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和个人提出了同通报表扬,对后进集体和个人提出了同通报批评。

会上,我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先进集体和个人作了经验介绍,后进集体和个人作了表态和检讨。

市委办、农委、市集体林改办全体成员单位、市林改办全体人员、市机关联系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派出工作组负责人、部分镇党委书记、各镇镇长以及分管副镇长参加会议。

清明节前后我市火灾“零”发生

清明节期间,由于我市已经建立严密的防范措施、森林防火人员坚守重点部位,事先还进行了广泛宣传,再加上群众的文明祭扫、文明用火,终于使全市实现火灾事故“零”发生。

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的防火灭火工作,清明节之前,市政府下发了有关命令,明确规定了在包括清明节在内的时间3到5月内属于森林防火期,要求广大市民在此期间,严禁在林区发生一切易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节日期间,市消防、森林公安、各林管站对重点部位加强了巡查和监管,坚持依法从严治火。通过各有关部门开展的多种形式防火宣传教育,今年广大群众文明祭扫的意识明显增强。